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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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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條例

第1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今年1月1日,《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作為清遠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規,《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亮點紛呈,體現出清遠保護一方水土的堅定決心。

令行禁止,分散式水源納入管理

清遠,是廣東重要的水源保護區之一,承擔著珠三角不少地區人們賴以生存的飲用水供應。有鑒于此,《條例》從法律層面重新規劃,開展11個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工作,明確列出在當地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在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方面,《條例》首次把分散式飲用水源劃歸為保護對象,這一點在全國范圍來說都是十分超前的設計。”清遠市環境保護局法規科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作為全省地域面積最大的地級市,清遠市城鎮化率不足50%,約有近200萬人口散居于農村。為了進一步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除了現今劃定的88處集中式水源保護區外,《條例》還為現存的4700多個分散式飲用水源制定了健全的水質保護制度。

據介紹,在分散式飲用水源地范圍內,《條例》明令禁止包括設置飼料場、肥料堆積場、屠宰場、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建設禽畜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放養禽畜;設置排污口或者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非法采礦、非法采砂;堆積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劇毒或者高殘留農藥;濫用抗生素、激素類化學藥品或者使用冰鮮雜魚蝦飼料進行水產養殖;采用煉山、全墾等方式更新造林;破壞生態公益林或者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等對水源造成污染的行為。

同時,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條例》也明確了具體的禁止事項,包括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廢棄礦坑儲存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過去,市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3個取水口均存在違章活動,但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使環保部門在執法時步履維艱。”清遠市環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出臺之后,對于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了界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或者限期拆除、恢復原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定期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可能出現的危害飲用水源水質的行為、項目的情況和各項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危害飲用水源水質行為的,可及時依法查處。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檢查。”為環保部門的監察執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今迫在眉睫的是盡快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在人類活動頻繁影響較大的一級水源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設施。”清遠市環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說:“此外,清遠市接下來將依據新法的要求,制作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的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對取水口實施封閉式管理。”

明確責任,打造全民護水格局

“《條例》的亮點之一,是把能動用的所有力量都運用起來,最大限度地發動社會各部門加入到飲用水源保護工作中來。”清遠市環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道:《條例》明確了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明確了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監督、監測、巡查、水質信息等管理職責所在,市、縣政府以及村委會各司其責,全體動員。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布局;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水質監測、污染源治理、生態補償、獎勵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飲用水安全,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源保護范圍的生態環境。

而村(居)民委員會在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地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組織村(居)民制定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的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動員村(居)民積極參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則負責建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將飲用水源水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過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實時共享,并將監測情況、評價標準與方法、評價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與此同時,在各職能部門分工以及企業的責任上,《條例》也作出了詳細規定。例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供水企業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分散式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供水企業應當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日常巡查,發現飲用水源水質受污染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環境保o主管部門報告等。

第2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以山西省長治市為例,全市11個縣級氣象臺站,有3個縣站急需遷站,其余縣站也都面臨不同程度的威脅。如長治縣國家基本氣象站,因城市建設,縣政府多次與上級氣象管理部門協商,擬遷站;潞城市國家一般氣象站因城市建設擴張、房地產開發等問題,西側和南側高樓林立,氣象站遷站迫在眉睫;平順縣國家一般氣象站位于半山腰,原本高枕無憂,但因房地產開發商在山上進行開發,環境面臨重大威脅,也面臨遷站。此外,武鄉縣、屯留縣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探測環境改變。

2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難點

2.1地方領導在統籌氣象探測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時取舍較難

首先,有些城市規劃缺乏法律層面的長遠性和穩定性,一個城市規劃往往由于主要領導的變更而導致規劃變更,在當時社會背景下選定的氣象站站址,往往在新的條件下成為城市發展的絆腳石。其次,社會發展需求確實需要氣象探測環境讓路,而氣象探測環境也確實需要保護,這就成為城市建設的矛盾所在。

2.2社會對氣象探測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氣象探測環境的“四性”問題,即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較為專業,對公眾生活的影響不是很直接,因而社會公眾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法律意識仍然很薄弱。當出現探測環境被侵害時,社會支持的輿論環境還不是十分有利。

2.3法律保護氣象探測環境有局限性

2012年12月1日之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法律依據是《氣象法》和中國氣象局《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但《氣象法》只有原則性規定,同時氣象部門制定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涉及的許多工作需要城鄉規劃、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來做,顯然這種約束力很弱,導致在處理涉及探測環境保護問題時有些被動。這種法定保護手段的有限性,也是導致氣象探測環境屢遭影響和破壞的重要原因。

2.4被動維權難度大

在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執法維權工作較為被動。設想一個上千萬元甚至過億的投資項目影響了一個氣象站的工作,即使有政府做主,也較難恢復原狀,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基本建設都是符合政府審批程序的,或者說這些都是政府出優惠政策招商引資請來的。

3新形勢下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措施探討

3.1用科學發展觀重新審視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問題

(1)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問題提高到科學發展的高度來認識。《氣象法》明確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要充分認識到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是一個國家和地方社會經濟全面協調發展的重要方面。我們不能認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只是氣象業務部門的事,而要深刻認識到它是全社會的事,其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而社會各界,特別是領導階層,也要深刻意識到在社會經濟統籌發展中,沒有氣象事業的發展是一種殘缺。2012年12月1日,國務院出臺了《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使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出現了新的曙光。因此,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氣象探測環境新思路、新方法,非常必要。(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要求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納入城鄉規劃。因此,縣級氣象部門必須變被動保護為積極行動,通過改變工作方式,取得有關部門的支持,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納入地方政府的統籌兼顧范圍,列入當地社會事業發展的大格局中。(3)各級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是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決策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各級政府承擔起這塊責任,就可以避免很多問題的發生。一是當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城市發展有沖突時,在政府行為中,要充分尊重和考慮氣象探測的特殊性;二是當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組織或個人利益有沖突時,政府要正確處理和對待組織或個人的訴求,積極查處侵害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行為。(4)找到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結合點。新建、遷移和改造氣象臺站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但同時也要找到與當地的發展雙贏的結合點。如壺關縣氣象局在擬遷站址選擇時,也充分考慮到縣城內一處小山丘是未來城市開發的重點,捷足先登有利于將來的保護。又如長治新一代天氣雷達塔也是建設在城市的一個水上公園內,并且按照市政府要求建設成為一個標志性建筑。

3.2法律保護是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

(1)認真貫徹實施《氣象法》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切實維護氣象探測環境權益,保障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用地,完善和規范其他組織或個人在氣象探測環境周邊征地、占地程序,正確引導和規范氣象探測環境周邊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最終實現氣象探測環境優化與周邊土地資源合理使用的雙重目標。如長子縣氣象局的成功遷站,就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探測環境用地得到了解決,氣象探測環境得到了極大改善。(2)積極尋求各種形式的法律保護。對處于苗頭狀態的危害探測環境的行為要有敏感性,爭取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如屯留縣政府家屬樓在圖紙設計階段,縣氣象局得知有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立即找到當時的縣委書記匯報,較為圓滿地解決了問題;黎城縣氣象觀測場上空,電信部門的通信電纜由普通電話線改造為光纜,將影響日照觀測,縣氣象局通過上級氣象部門與通信管理部門的協調,使問題得到解決。(3)積極爭取人大支持,充分發揮各級人大的特殊作用,通過執法檢查,促進各級政府落實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各項政策、措施,加深社會各界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認識和理解。長治氣象部門通過邀請人大進行《氣象法》執法大檢查,并從2007年開始多次召開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工作專題會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此外,在執法檢查實踐中,通過人大召集市縣兩級人大、城建規劃、氣象部門的領導參加,既符合法理,也符合實際。

3.3健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工作制度

第3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論文關鍵詞:水污染 防治 礦產企業 立法完善

水是人類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環境是人類的生存之本,我國人口眾多,可利用的水資源相對貧乏,水資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護良好的水環境就成為我國處理日常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保護水資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隨著礦業市場的逐漸升溫,礦產企業不斷發展,數量不斷增多,礦產企業的排污就成了水環境被污染的一個重要源頭。

一、我國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的現狀

自上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政府就一直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在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當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理念、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切實維護最廣大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務。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對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最為完備的法律。該法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作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則,該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設立了對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規定,與工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農業和農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規定,雖然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歸類為工業水污染,但是礦產企業與一般企業加工生產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處,因為礦產企業從最初的采礦到篩選冶煉都與我們生活的環境息息相關,較之一般的加工工廠會對環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為礦產企業的開采、加工、生產等各個環節若有管理不善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同時也可能觸犯多部法律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等。雖然對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通過查詢相關部門規章文件尋找對應的解決措施,如《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這樣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規數量繁多,而且各個法規之間還有可能有重復沖突或規定不明確之處,復雜繁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會大大降低政府相關部門的執行力。

二、湘西地區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現狀

對水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離不開法律的規定與調整,目前可用的調整湘西地區水污染與礦產企業開發矛盾的相關文件與法規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實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在這之中雖然也有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規定,但都是以國家產業政策與技術政策為參照所做的簡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凡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對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態環境破壞應當進行綜合治理。

錳、鉛、鋅、硫、汞、鐵合金、釩、磷、銦及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礦產原料的采選、冶煉,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從這條規定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不論是對礦產開采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還是對冶煉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標準的規定,都是以國家規定的標準為準,沒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沒用對這一標準做一個具體的量化。

三、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資源的好壞與否直接關系著湘西地區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的發展進步,良好的水環境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們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為湘西自治州對礦產企業發展沒有完整的法律規章制度約束,加之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有限,導致該地區的水環境久久的不到改善,總結現有的相關法規,筆者以為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一)環保部門職權不高,治理不力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但環保部門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只是負責審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雖然環保部門可以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進行罰款,但是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情況極易導致環境保護部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權限出現“權力真空”或者“權力重疊”等情況。此外,從湘西自治州目前情況來看,現有環保能力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州環保局就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了以下三個不足:一是環保能力建設滯后。全州9個環境監測機構雖然都通過了州級計量認證,但由于部分縣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監測設備、缺乏專業的監測人員,不能及時進行監測工作,影響了環保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人員嚴重不足。州環保局機關僅有財政編制16個,很多科室只有一個人員,另外全州監測、監察機構人員遠遠低于規范化建設標準的人員要求,由于人員嚴重偏少,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三是目前我州還沒有把環保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范圍,環保部門無法將污染和生態破壞治理到位。所以,環保部門根本無法徹底的打擊污染者亂排污染物的行為。

(二)法律不完善,違法成本低

1.立法供給短缺

湘西礦產資源的儲量豐富,人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便開始了無度的開采,而真正能約束到利益追尋者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出臺。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發現湘西自治州目前還只有幾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規用以保護本地區的水資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湘西自治州是一個少數民族自治的地區,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法規規章卻是少之又少,面對社會階層日益激化的矛盾,僅有的保護條例已經顯得捉襟見肘。而現有的可供行政執法部門執行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家頒布實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區實際發展情況的法律供給極為不足。

2.法規內容有限,有滯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采礦業的大量發展,以及鳳凰、德夯等旅游保護區的開發給湘西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然而對環境資源尤其是水資源的保護沒有任何立法文件進行補充。環境法律規范的創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為主導,以對建設項目的控制、生產緩解的控制和污染物處理、處置的“排放控制”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導思想實際上是指對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處理、處置及治理設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頭控制”,沒有真正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指導思想。有學者提出,盡管環保局一再強調并非所有企業都必須要采用這些生產工藝和污染控制技術,但幾乎所有企業都會選擇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生產。因為要采用其他技術則該企業就需要向環保局證明該技術能夠達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減量,而這常常既耗時又耗力。對企業來說簡單地照搬雖然可能成本較高,但至少能夠達到環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業會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術或生產工藝。

3.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夠

由于法規數量有限且規定的內容過于原則,故缺少相應的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對其進行補充和說明,因而導致執法裁量性比較大,執法標準不統一。此外,對于環境法律責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確,僅規定了違反環境法應承擔責任,但具體如何承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卻沒有具體的規定。

比如,我國將水質標準作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標準,如果環保部門發現本地區的水質達不到標準,就會對違規排放的企業進行規制和處罰,該如何認定排污行為與水質退化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成了環保部門的最大難題豑。如果同時有多家礦產企業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確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質的下降,他們之間的責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國各州一樣,經常為了開發新項目而改變了水域的用途,變相降低水質標準,造成水質下降,這又該如何評價?

第4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論文關鍵詞 環境保護 依法行政 執法效能

    環境保護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我國也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早在2006年,第一次全國環境政策法制工作會議上就明確提出:要以推進歷史性轉變為主要任務,完善環境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監督,切實把環境保護納入法治化軌道。

    一、新疆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現狀分析

    “六五”普法規劃啟動3年多來,新疆環保部門依法治理工作不斷推進,各項環保事業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環境監管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新形勢下新疆環境保護立法工作進展順利近些年,結合新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環境保護工作特點,自治區先后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頒布了《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政府規章,為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持。為適應形勢的變化,目前正在抓緊制定《危險廢物防治管理辦法》、《電磁輻射保護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也已納入立法規劃中。

    (二)我區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開展成效卓著1.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進一步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有力地推動污染減排工作,解決了一批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以2012年為例,全年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案件共下達行政處罰決定1498起,已執行1498起,強制執行案件12起,聽證案件6起,罰款金額1782.34萬元。

    2.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處罰各項程序。制定了《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行政處罰案件工作程序》,設立行政處罰評審小組,設置環境監察法規崗,安排環境執法專業人員對各支隊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全過程跟蹤審查,尤其對違法事實認定、法律條款適用、自由裁量權范圍、合法收集證據等環節進行了嚴格審查,做到依法行政,最大程度避免了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的行為,提高了執法效能。

    二、新疆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面臨的困境及問題

    新疆作為國家重要能源戰略區域和環境生態極為脆弱的區域,隨著資源開發力度加大,伴隨而來的是高能耗、高污染等新的環境問題異常突出,開發區域生態環境遭到不可逆轉的破壞,環境執法工作面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環境保護立法需進一步完善從1979年頒布《環境保護法》,到1989年進行修訂,先后又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近30部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國務院制定或修改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60余項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需要地方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去量化和細化,以利于基層環境執法部門理解和執行。但目前自治區尚未充分發揮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勢,出臺符合環境執法實踐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主要表現在:

    1.對某些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待于進一步進行細化。對某些生態破壞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法律中僅對違法行為進行了定性,卻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或雖有法律責任但法律責任缺乏可操作性。

    2.對環境執法自由裁量權尚需進一步細化。為規范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國家環保部先后下發了《關于印發有關規范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文件的通知》、《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參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但其中對于行政罰款幅度的規定仍較為寬泛,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構自由裁量權過大。

    (二)現有環境執法各項制度有待于進一步貫徹落實1.“查處分離”原則在全區范圍內尚未全面開展。《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里對于“查處分離”原則都有明確規定。當前全區環境行政處罰中大部分地州現場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尚未實現全面分離,這不僅易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又加大了現場調查人員的工作量,造成案件積壓,執法周期過長。

    2.重大案件審議制度落實不到位。為落實重大案件審議制度,有效監督執法人員的裁量權,自治區先后出臺《行政復議和處罰案件審議規則》、《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強化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規定》,但各級環境執法機構施行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三)基層環境執法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強1.亟需解決環境執法專業人才缺失的問題。新疆地域遼闊,166萬平方公里中約20000余個污染源分布于15個地、州(市)、99個縣(市、區),人均監管污染源約230戶,基層環境監察任務重、難度大,而自治區基層環保執法力量相對薄弱,特別是缺乏環保專業人才。

    2.亟需解決環境執法基層機構設置的問題。目前縣級環保部門的執法機構相對單薄,一個科室、大隊要同時應對自治區、地區的幾個口徑的工作,一個執法人員要兼任幾項環境執法工作,工作任務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基層現場執法力度、執法質量、快速反應能力受到制約和影響。

    (四)環境執法培訓模式有待豐富,培訓缺乏嚴格有效的考核標準近幾年,自治區通過科學、嚴格的培訓,造就了一支素質較高環境監察執法隊伍。但值得反思的是,環境執法培訓效果缺乏有效的考核認定標準。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即培訓成本和環境執法效益之間沒有有效衡量標準。培訓內容、方式還需“少些原則理論,多些實踐技能”。

    三、新疆環境執法完善與困境破解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完善我區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一)充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的優勢,加大力度完善地方環境立法1.充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我區環境法律體系進行全面梳理清查,將那些已不適應形勢需要的法規、規章盡快修改、廢除,制定符合自治區環境執法實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必要時制定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2010年3月1日,《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正式施行,應盡快修訂我區環境行政處罰相關規定,以適應形勢需要。

    2.結合我區環境執法實踐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進一步細化。一是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進一步細化,如細化《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處罰額度。使得法律責任追究明確、具體,避免環境執法人員遭遇執法尷尬;二是對于同一違法類型在不同地區、不同企業間(排除經濟發展差異),處罰不相同的現象施行統一標準,做到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三是結合我區實際針對《標準》中行政處罰額度進行再細化,針對我區不同經濟發展區域采用不同的細化標準。

    (二)加大力度完善環境執法各項制度1.在全區范圍內對落實“查處分離”制度和重大案件評議制度情況進行檢查,強化對“環境執法權”的監管。嚴格執行“查處分離”制度,建立健全環境執法目標責任體系,加大對環境執法權力運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糾正和查處不當執法和違法行為,保證環境執法依法、公正、透明。

    2.全面落實重大案件的評議制度。對符合重大案件標準的案卷從案件的立案、調查人員的陳述、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合適、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對重大案件進行集中審議、評價,經集體審議討論決定行政處罰。

    (三)完善基層環境監察執法體系學習兄弟省區好的經驗辦法,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的支持,對基層環境執法情況開展調研以了解基層環境執法機構建設情況,一是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考的形式吸納一批能夠勝任環境執法工作的人才,對環境執法隊伍予以有力補充。二是結合自治區級環境執法機構設置,對基層環境執法機構進行整合,增加專業機構設置,明確各個科室機構的職責權限,使環境執法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合理化,減少基層環境執法人員的工作量。

第5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 環評 外部因素 噪聲 惡臭 電磁輻射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在房地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目前多集中于探討項目本身所排放的污染及其治理情況,筆者從多年的環評工作中發現,制約項目審批的多是外部因素對項目本身的影響。本文從以下項目規劃、噪聲污染、惡臭、輻射等方面對房地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進行探分析,旨在為該類項目順利通過審批提供幫助。

2、環境影響外部影響因素分析

2.1 項目用地的合法性要求

近幾年來,房地產開發速度加快,許多項目的開發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原有的農業用地或其他性質用地,因此項目選址占地的合法性就顯得十分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項目的選址首先要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即建設范圍應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已經確定的居住用地范圍之內,禁止在規劃的綠地、基本農田、文物保護區等其他用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開發;同時,房地產的開發用地性質應當符合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的土地性質,也就是說,房地產項目用地應符合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因此報告應有當地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書,作為項目用地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2.2 項目用地原有的使用用途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規劃的變更,城市布局發生變化、土地使用性質的改變越來越頻繁,一些原來的污染型工業企業搬遷,原有用地作為城市居住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這些土地用途發生改變的,房地產項目評價過程中對項目建設場地進行原有使用用途的調查非常必要,要通過進行現場實地調查和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盡可能避免產生環境糾紛。在做房地產環評時要有原有土地的場地環境評價,要對原有土地進行監測分析,并確定土壤修復方案。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了“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日),要求所有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企業、實驗室和生產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結束原有生產經營活動,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時,必須經具有省級以上質量認證資格的環境監測部門對原址土地進行監測分析,報送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依據監測評價報告確定土壤功能修復實施方案。

北京市環保保護局于也于2007年1月17日了“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實施《場地環境評價導則》的通知” ,又于2009年10月14 日了《場地環境評價導則》,規定了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的場地環境評價的工作程序和內容。

2.3 外部噪聲的影響

房地產項目選址涉及緊鄰鐵路、輕軌、高速公路、機場等高噪聲交通設施的,在做環評時,要充分論述外部噪聲對房地產的影響。對于已建成的交通設施,環評要對現有噪聲進行現狀監測,并考慮未來交通量發生變化時對房地產項目的影響,充分論述項目選址的合理性。

一些部門對臨近高噪聲交通設施項目的選址做了具體要求。例如,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環保局于2005年1月了《首都機場環境噪聲功能區管理辦法》,其中規定首都機場環境噪聲功能區內LWECPN≤70dB的區域可以新建住宅、學校及幼兒園;70dB≤LWECPN≤75dB的區域內應該按照當地政府對首都機場2類環境噪聲功能區內城市規劃的要求確定可否新建住宅、學校等建筑,新建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應滿足LWECPN≤75dB的環境質量要求外,還需使室內聲環境達到《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要求,即室內環境噪聲級晝間≤50dB(A),夜間≤40dB(A)。而且提出,在首都機場環境噪聲功能區內新建住宅、學校、幼兒園教室、醫院病房等,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必須提出防治飛機噪聲污染的措施,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2.4 惡臭的影響分析

惡臭物質分布很廣,影響范圍大,已成為國家的公害。惡臭對人的呼吸系統、循環系統、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神經系統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害。惡臭還會使人煩躁不安,工作效率減低,判斷力和記憶力下降。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惡臭的影響越來越受到關注,因惡臭污染引起的環保投訴越來越多。因此在做房地產類項目時,如果項目選址距離污水廠、垃圾填埋場、化工廠等產生惡臭的污染源較近時,應考慮這些惡臭污染源對項目的影響。如果這些惡臭污染源的項目已經正常運行,那么房地產項目在環評時應對惡臭因子進行監測,并充分論證惡臭對本項目的影響,確保項目的環境符合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如監測不達標的,惡臭污染源在采取可行的治理方案后,房地產項目才可行。如這些項目尚未建成或還未正常運行,房地產項目環評應對惡臭影響進行預測,必要時進行類比分析,確定惡臭對本項目的影響,確保項目滿足惡臭污染物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及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

2.5 電磁輻射的影響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電磁技術的應用給人類創造了巨大的物質文明,但也把人們帶進一個充滿人造電磁輻射的環境里。電磁環境會對人類身體健康帶來危脅。總的說來,電磁波在人體中會產生熱效應和生理效應。實驗證明,電磁輻射首先作用于感覺神經末梢,隨后變成內部信號再作用于神經末梢,使新陳代謝、腦電等發生變化。當輻射計量超過安全值時,就會對人體產生危害。

通常,大型電力發電站、輸變電設備、送變電站高壓及超高壓輸電線、雷達系統、電視和廣播發射系統、射頻感應及介質加熱設備、射頻及微波醫療設備、各種電加工設備、通信發射臺站、衛星地球通信站、地鐵列車及電氣火車以及大多數家用電器等都是可以產生不同形式、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的電磁輻射源。

這類電磁輻射按頻率不同可分為工頻場源與射頻場源,射頻場源主要由無線電設備或射頻設備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電磁感應與電磁輻射,工頻場源以大功率的輸電線路所產生的電磁污染源。變電站的輻射屬于工頻場源,電磁輻射設備主要為高壓電力線、主變壓器、高壓開關、放電管。

目前,我國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只對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進行了規定,對變電站的設計尚未有環保技術要求。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98年修改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8年修改版),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1千伏以下為1.0米,1千伏至10千伏為1.5米,35千伏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為5.0米,330千伏為6.0米,500千伏為8.5米。電力施工單位在搭建高壓電架的時候,都是按照嚴格的設計標準進行施工的,充分考慮了高壓線的安全問題。

根據國家《城市規劃相關規定》,一般1萬伏的高壓線塔與居民樓的水平距離是5米,11萬伏的10米,22萬伏的15米,50萬伏的25米,高壓線塔則應盡量避開居民樓。

房地產類建設項目,除了要保證居民樓距離產生電磁輻射的設備足夠的距離外,還需要做必要的電磁輻射監測確定項目受電磁輻射的影響程度,為環評通過審批提供必要的論據。

3、結論

房地產類項目由于其自身的敏感性,所以除了要關注項目本身產生的影響外,更要注意項目用地的合法性、項目原有用地性質、外界噪聲、惡臭以及輻射的影響,通過對外界環境影響因素的分析,以消除其對房地產項目的影響,這樣可以科學判斷項目是否滿足居住要求,從而減少后續不必要的環境糾紛。

參考文獻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場地環境評價導則(DB11/T 656-2009),2010,1.

錢永,農藥廠搬遷廠址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科學導刊,2011,30(3)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首都機場環境噪聲功能區管理辦法,2005,1.

第6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最新版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加強氣候資源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熱量、降水、云水和風能、太陽能以及其他可開發利用的大氣資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有關工作。

涉及跨區域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聯系,溝通信息。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需要,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氣象等相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調查、評估和區劃報告編制。

第七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監測站網和信息共享平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氣候資源監測的,應當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所獲得的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氣候資源監測環境、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氣候資源監測站點設施和標識。

第八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候資源監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建立氣候資源數據庫,科學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潛力和可用性,提出科學利用和保護的建議。

第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價工作,編制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估報告。

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估報告應當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應對氣候變化決策、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制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資源開發、旅游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等計劃或者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本行政區域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氣候資源監測場所信息和氣候資源監測資料。

氣候資源分析、評價和區劃等論證報告,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使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和行業制定的本部門、本行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送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合理開發、綜合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做好氣象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風險性及氣候的可行性評估,確保經濟社會效益與氣候環境效益相協調。

工程建設、工業生產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應當與當地氣候資源承載力相適應,避免或者減少對人類生產生活的不利影響。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計劃地組織風能、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鼓勵和支持推廣應用小型風電和太陽能技術,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及氣候資源評估與區劃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有關部門立項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時,應當同時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等作業,合理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在生態氣候資源環境脆弱區域和立體氣候資源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范圍。

氣候資源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對氣候資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避免氣候環境惡化,對可能造成局地氣候不利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眾氣候環境權益的建設項目,應當組織聽證會。

第十九條 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活動,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候資源監測資料。

現有資料不能滿足需求,需要使用非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候資源監測資料的,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一條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或者項目,規劃編制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附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應當由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的具有相應論證能力的組織或者機構出具。

第二十二條 負責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納入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審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監測資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向社會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未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估、區劃及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中弄虛作假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

(三)因玩忽職守導致氣候資源區劃、評估報告、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公報、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等出現重大錯誤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履行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氣候資源的影響氣候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

氣候資源是指大氣圈中光、熱、水、風能和空氣中的氧、氮以及負離子等可以通過開發利用為人類形成使用價值的氣候條件。氣候資源與其它自然資源一樣,能夠為人類生產與生活提供不可缺少的能量和物質。

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

可持續發展戰略強調社會經濟與生態的結合,依靠科技進步,協調社會經濟發展

和資源高效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使生產、生態和經濟同步發展。氣候資源對生物群落的形成和發展有著經常的、潛移默化的影響。在保持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前提下,使用合理的氣候指標和充分利用氣候資源,既可獲得很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又可預防氣候災害。適宜的氣候是寶貴的資源,光、熱、水、風可無償提供給任何人。但是,氣候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資源的概念現在已開始改變,河流的污染使淡水資源的價值降低,氣候變遷改變了資源的恒定性。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農業、能源、交通、建筑、經濟、商業、健康和生活已成為對氣候最敏感的領域,研究這些領域與氣候資源的關系,對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第7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經濟的發展、城鎮化建設的進程加快土地價格飛漲導致房價居高不下,地面建筑勢必向高層爭取空間,觀測站周邊一定范圍內新建了大量較高房屋等建筑,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技術規范中要求氣象觀測場周圍不得有高達建筑或植物,氣象觀測場周邊應開闊、無遮擋物,這與城鄉發展和居民居住條件改善產生了一定沖突,使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難以持續,很多臺站面臨搬遷問題。第三,氣象部門自身執法能力與城鎮建設矛盾。盡管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但在城市發展規劃大背景下,當地方經濟利益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發生沖突,尤其是遇到大的建設項目危及探測環境時,當地政府和職能部門往往要求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給經濟建設讓位,從而造成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困難。第四,對政府及城市規劃人員的氣象法律法規宣傳不到位。城市規劃是由規劃建設部門制定的,規劃人員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極易導致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城市建設的長遠規劃出現矛盾。而且,如果政府部門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及設施的意識不強,就會阻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致使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2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措施

2.1加強氣象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公眾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意識

加強全局職工學習《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知識,樹立法制觀念,增強自身保護能力。抓住一切機會做好向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宣傳工作,積極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將《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和《遼寧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等送達各級領導及相關部門,加強氣象法律法規及保護氣象探測環境重要性宣傳。利用“3.23”氣象日、“安全工作宣傳日”“法制宣傳日”走上街頭,進入社區、學校,通過懸掛橫幅、擺放版面、發放宣傳小冊子等方式,大力開展氣象法律法規宣傳,利用市領導講話等電視節目進行專題宣傳;還通過召開城建、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聯席會議進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各部門保護氣象探測環境職責,積極配合氣象部門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同時,在氣象局周圍圍欄、院內墻壁等懸掛、書寫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語、警示牌,宣傳氣象探測環境認知,提高社會公眾自覺保護氣象探測環境意識。

2.2推動政府出臺規劃,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

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在市規劃局備案,列入整個城市規劃中。近年來,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城市人口的激增,氣象探測環境受到影響的現象日漸突出,氣象部門多次向市政府遞交“關于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請示”,努力爭取市領導對氣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政府部門對氣象設施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進行承諾,不斷推動由政府部門出臺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寶華納入了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3及時制止破壞氣象探測環境行為

按照分類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在觀測場、區域站等各類氣象設施附近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提高社會公眾對氣象設施的保護意識;同時,應嚴厲制止影響和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不法行為。由于觀測站通常都建在城郊外,緊鄰農村,農戶隨意植樹、建房行為較多,難免會出現對觀測環境的破壞,針對這些無意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氣象部門要抽派人員與村、組干部進行溝通,挨村逐戶的做工作,爭取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并在村組張貼欄或黑板欄貼出公告,警示故意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嚴重后果,加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力度。

2.4將密切監視周圍環境變化列入地面值班員工作內容

切實加強氣象探測環境周圍環境變化的及時監測,將監測氣象探測環境周圍環境變化納入地面值班員工作內容中,將業務的三交接擴展至四交接,每天交接班及時進行備注,并按照上級業務要求,及時上報“臺站氣象探測環境變化月報表”等。通過一系列保護措施的實施,可及時發現影響探測環境的不利因素并及早解決,將破壞氣象探測環境變化的因素扼殺在萌芽狀態。2.5科學選擇氣象探測場地對于不得不遷的觀測站進行選址時,要結合城市規劃和發展規律,綜合考慮多方面影響因素,不但考慮當前的影響狀況,還要具有前瞻性的看到未來城市的發展趨勢,宜選擇干擾小,探測環境明顯改善,具備降低探測環境保護工作難度的地點,并做好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和備案工作,保證氣象探測環境一定時期內不再受到破壞。

3結語

第8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制度法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24-02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

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

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

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5對完善我國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1)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的法律細則,增強其操作性。

當今世界處理海洋油氣污染損害賠償主要存在三種法律體系,基金公約體系,美國完整國內立法體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體系。鑒于我國尚未加入《基金公約》,美國的此類法律制度是我們最好的參照。美國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瀕危物種法》,1977年《清潔水法》,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而且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不僅直接污染者要負責,“潛在責任人”(包括污染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也要擔責。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東、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責。《瀕危物種法》《清潔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體地規定了確定賠償對象,范圍和數額的法律標準。我過完全可以借鑒國際社會和美國的成熟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機制。

(2)加快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標準的制定。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難以量化是個世界性的問題。但是包括我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內的世界各地有權立法的部門都作了有益的嘗試。美國《石油污染法》規定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該法規定賠償分三部分:一,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二,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三,評估費用。標準以“修復費用”計量,即不是計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魚類資源損失的市場價格,而是計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魚類資源恢復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錢。我國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環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繞開了難以計算的海洋非生物資源損失,把計算重點放在了漁類資源的損失量上,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計算,每50公頃用海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筆者認為,我國的這兩個法規對當下如何確定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及生態補償標準都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前者只是部門規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較低,應吸收其精華,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來應對日益復雜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

(3)從法律上明確各方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為了避免因未能及時進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導致的損害,以及參照國際公約中相關的要求,建議從法律上明確責任各方的信息及時披露義務。將是否及時進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為有關部門對其處罰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由于未能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方從嚴從重懲處。

(4)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類社會行為的最嚴厲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體內容和量刑標準對防治海洋油氣開發污染,保證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將嚴重海洋污染行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范得到及時、正確的實施。因此,在《刑法》中補充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機制的重要舉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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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紅.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建立與實施[J].交通環保,2002.

[3]宋春風.船舶油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6,(12).

第9篇:新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為認真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XX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和《XX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編制本預案。

一、2015年汛期降水趨勢預測

根據氣象部門預測,預計我鎮今年汛期(3-6月)總降雨量約720-800毫米,比常年偏多2成,降水集中期在6月中、下旬,汛期結束時間為7月上旬。

二、2015年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一)主要發災區域預測

根據氣象部門預測和有關資料反映,結合我鎮地質環境特點分析,XX、XX、XX是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的高發地區。XX鎮灣坡煤礦的地表極易發生因暴雨誘發的山體滑坡、地面塌陷、礦渣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原XX線王坑路口段公路沿線要預防山體滑坡、崩塌災害。河堤、水庫要嚴防管涌。同時,須嚴防各類建設工地不規范施工造成地質災害事故。

(二)主要發災時段預測

主要發災時段為3-9月,其中4月下旬至6月下旬為地質災害高發時段。大面積、長時間、集中性降雨,是導致地質災害的主要誘因。因此,在強降水時期,特別是小時降雨量達到20毫米時要加強預警工作。

(三)地質災害隱患點預測

1.礦山:礦山企業開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形成地面塌陷;造成山體陡坡,形成山體滑坡和崩塌。

2.坡腳開挖、切坡建房地帶:破壞山體原始應力平衡,當汛期來后,雨水滲透到坡體內,造成坡體下滑。

3.因地質構造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隱患地帶。

三、防災措施

我鎮每年發生的各類地質災害主要集中在XX村石壁沖、王坑沖山頂、山田村天子山、XX村四組以及XX村上林山等嚴重地質災害區(點)。針對我鎮具體情況,今年要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一)深入宣傳,提高廣大干群的防災意識。要認真落實地質災害宣傳工作,全面加強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杜絕人為責任事故的發生。要通過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向廣大干群深入宣傳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各種知識,重點宣傳山洪災害的突發性、危險性,普及汛期災害防治的基本常識,不斷提高人們主動防范、依法防治的意識,增強防災能力。

(二)加強領導,強化工作責任。為確保全鎮防災工作順利開展,鎮政府成立由鎮長XX同志任組長、黨委委員、武裝部長XX同志、黨委委員、副鎮長XX同志、副鎮長XX、鎮長助理XX任副組長,土地辦、農辦、民政所、安全辦同志任成員的鎮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XX兼任辦公室主任。要把防治地質災害、減少災害損失納入鎮政府重要議事日程,與各行政村簽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狀,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制訂相應的防災方案,落實專人專點監測。同時從大局出發,樹立有備無患意識,服從統一指揮、統一調配,保證防災搶險工作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

(三)貫徹落實"三項制度".汛期地質災害值班制度、災情速報制度、險情巡視制度三項制度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行為準則,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具體責任體現。結合我鎮的具體情況,嚴格按照"三項制度"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按照我鎮編制的地質災害防治預案進行逐項落實和完善,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出現險情時,及時做好人員遷避、緊急疏散、應急搶險和災情速報等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建立健全群測群防網絡。對本區域內地質災害隱患區(點)定期巡回檢查,及時預報險情,特別是加強對山體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易發區的監測工作。加強各級責任人的責任,建立起鎮、村和廣大群眾三位一體的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充分發揮聯絡員隊伍作用,逐步形成群測群防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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