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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印發公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第三條第二項對與試驗區相配套的稅收政策做出了相應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
第一,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第二,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二)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
第一,融資租賃項目稅收優惠政策。總體方案規定,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二,原保稅區延伸稅收優惠政策。在上海自貿區正式掛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洋山保稅港區管理辦法》以及《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對保稅(港)區內的進口貨物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所涉及的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稅收以及退稅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總體方案在這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則在保留了原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做出了相應的延伸。其稅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二是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另外,總體方案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規定,將要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范圍。并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二、當前上海自貿區稅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進上海自貿區投資發展。
在企業和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產生資產評估增值的涉稅問題上,按照現行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如果是個人出資,則要求按照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稅;如果是企業出資,則一律要求企業視同銷售所得或者視同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稅。
而總體方案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對于注冊在上海自貿區的企業和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給予了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這一優惠政策充分考慮了納稅人在投資初期的資金緊張問題,相當于稅務機關給予納稅人一筆無息貸款,為納稅人帶來了貨幣時間價值,從而鼓勵、促進納稅人在上海自貿區進行投資,從而推動了上海自貿區的投資發展。
第二,促進我國跨境融資租賃業發展。
總體方案的稅收政策規定中,對金融服務領域的融資租賃業制定了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對于該行業的出口退稅以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低稅率的做出了相應規定。這一政策有利于減輕試驗區內融資租賃行業的稅收負擔,促進跨境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方面能夠推動我國上海自貿區高新技術設備的引進,提高我國生產企業生產力;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我國空運服務業引進更先進的運輸設備,提高我國空運服務水平。因此,該稅收優惠政策既能促進我國跨境融資租賃業發展,又能推動跨境資源流動及資源配置的優化。
第三,促進上海自貿區生產、出口企業發展。
對于在上海自貿區注冊成立的生產企業以及生產型服務企業,其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勵生產企業從境外引進技術更先進的設備,從而提高自身生產力。并且,總體方案制定的稅收政策對于從外國進口原材料,再制成產成品銷往境外的出口導向性企業來說,進口和出口環節都是免稅的,因此該政策對其優惠力度較大,極大促進了上海自貿區生產以及出口企業的發展。
三、思考與建議
雖然上海自貿區現有的配套稅收政策已經給自貿區的很多企業帶來了優惠與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融資租賃、投資以及貿易等領域的發展,但目前來講其稅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筆者認為,稅收政策的進一步完善應注意以下幾點:
[關鍵詞]稅收優惠 龍頭企業 影響
就各國的情況來看,盡管各國稅制有所不同,但是都制定了有利于農業發展的各種優惠政策,其中也包括對涉農類生產和流通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都是保護本國農業、提高農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龍頭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基本概況
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質是政府通過制定有利于龍頭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把政府的部分稅收收入讓渡給龍頭企業,從而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成本和收益,從而促進了龍頭企業的發展和社會效益的增強。國家對龍頭企業的發展制定出了包括財政、稅收、金融等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根據《關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的意見》,對于重點龍頭企業,國家將在基地建設、原料采購、設備引進和產品出口等方面給予具體的幫助和扶持。這些稅收優惠適應了龍頭企業農產品初加工部分利潤低、科技投入較大、一些設備常需從國外進口的特點,被稱之為龍頭企業“量身定做”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通過國家稅式支出制度的安排,給予龍頭企業各種稅收上的優惠待遇。以次來減輕龍頭企業的負擔,促進龍頭企業的發展,進而帶動農民增收的一種特殊政策措施。與其他行業的企業相比,涉農類的龍頭企業在資金規模、技術水平、盈利能力等一些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差距。這樣,稅收優惠政策對龍頭企業的作用和影響就顯得更為靈活和快速。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龍頭企業發展方面更具特殊效應。
龍頭企業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所得稅減免、增值稅減免、出口退稅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國家的優惠政策以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紛紛出臺了相應的各種優惠政策,來支持龍頭企業發展。
稅收優惠政策對龍頭企業的影響和對一般企業的影響其在作用原理上是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會觸及到龍頭企業的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對龍頭企業的資本融資、投資、勞動力投入、產品營銷和企業內部管理等環節產生重要的影響。企業通過投資規模的擴大、技術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實力不斷增強,通過與農民連接成的各種形式利益共同體,帶動農戶共同發展,從而更好的促進農民的致富增收。
二、稅收優惠政策對龍頭企業的影響
1.稅收優惠政策對龍頭企業生產活動的影響
按勞動價值論來解釋,稅收作為價值體是商品價值的構成部分。由于價值必須通過價格來實現,因此商品的價格中必然包含稅收的價值而不論什么稅種。龍頭企業出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是由生產成本、納稅、稅后利潤三個部分組成,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對龍頭企業主要通過稅收減免額度的大小來影響所獲得稅后利潤,從而影響龍頭企業的商品生產數量。此外,稅收優惠還對龍頭企業的生產結構也必然存在著影響。如果生產不同商品的稅收優惠額度不一樣,在價格即定和生產要素流動性可能的條件下,就會促使生產者減少高稅賦產品的生產而增加低稅賦產品的生產。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影響了龍頭企業產品的生產數量和結構。
2.稅收優惠對龍頭企業投資行為影響
企業的投資行為取決于投資的收益與成本,龍頭企業增加投資,直至最后一單位產品的邊際收入等于邊際成本。那么,投資行為滿足下列關系式:
Ct= Pt×MPKt (1)
在t期中,Pt表示龍頭企業生產的產品單位價格,MPKt表示資本的邊際產出水平,Ct表示資本使用成本。
稅收可以增加資本使用成本。因此在t期中,假定資本的獲取價格為Pkt,資本使用成本包括該項資金的使用價值(Pkt 與利率rt的乘積)和資本的折舊(Pkt 與折舊率ηt的乘積)和稅收額度(稅基Yt和稅率T的乘積)三部分組成。
因此,在不存在稅收優惠政策時,龍頭企業的資本使用成本如(2)式表示:
Ct=PKt(rt+ηt)+YtT (2)
考慮稅收優惠政策:
考慮優惠的稅率T*(T>T*),此時龍頭企業享受到的稅收優惠額度為Yt(T-T*),稅收優惠直接影響到了龍頭企業的資本使用成本Ct。此時龍頭企業的資本使用成本為:
Ct,=PKt(rt+ηt)+YtT* (3)
考慮稅基的抵扣,新的稅基為Yt*(Yt> Yt*)此時龍頭企業享受到的稅收優惠額度為(Yt-Yt*)T,稅收優惠直接影響到了龍頭企業的資本使用成本Ct。此時龍頭企業的資本使用成本為:
Ct,,=PKt(rt+ηt)+ Yt* T (4)
因此,根據(3)、(4)式,龍頭企業的資本使用成本會根據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而變化,資本使用成本會隨著稅收優惠額度的增加而降低,隨著稅收優惠額度的降低而增加。
下面用彈性資本存量調整法來分析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投資行為的影響。引入柯布-道格拉斯生產技術,可以得到第t年的預期的資本存量Kt,即:
Kt=α(PtQt/Ct) (5)
在(4)式中,α代表產出對資本的彈性,Pt表示產品的價格,Qt表示第t年的產量。龍頭企業是將各期預期資本存量的變化作為增加投資的決策。此外,每年提取的折舊就也相當于對現有資本的重置,也包括在投資需求模型中。因此,龍頭企業的總投資就包括現有資本的重置和各期中預期資本存量變化值的加權平均。假設龍頭在時期t內將進行n次資本存量預測,則第t期的總投資It為: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成本收益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162-01
1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經濟學基礎
企業年金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強制建立的性質,又有別于強調自愿、市場化運作的商業保險。而人們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傾向,使得職工和企業在沒有稅惠激勵的條件下更樂意選擇即期工資而不是年金這種預期員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誘導市場主體建立企業年金,以分擔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風險,就必須發揮外部性內部化的作用,通過權益的讓渡來促成。
2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與基準稅收相比(即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時的稅收) ,稅收優惠政策會減少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數量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支出,它就是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成本體現。企業年金的推行帶來的職工稅收負擔減輕與企業工資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稅收支出的增加為代價的。首先,我們做如下假設:在沒有實行企業年金時,職工即期工資增長部分P直接發放,按照企業所得稅率33%,個人所得稅率按10%為平均稅率,則對于該部分收入,政府稅收包含:
企業所得稅:P/(1- 33%)×33%=0.49P;個人所得稅:P×10%=0.1P;稅收總額: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實施免征繳費階段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建立年金,則企業出于避稅目的將會將P作為年金形式發放,則政府的稅收收入變為:
企業所得稅:[P/(1-33%)P]×33%=0.16P;保險公司營業稅:P×8%=0.08P;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0.08P×10%=0.008P;當期個人所得稅:P×10%=0.1P;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1P=0.348P;當期稅收損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當對企業實行稅惠政策時可引起國家稅收收入減少,減少的部分是作為企業年金發放的資金的24.2%。在這個基礎上如果再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減少額就為企業年金發放資金的34.2%。接下來P值的估算根據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資增長率,以2005年工資總額19980.8億元為基礎,假設企業繳費部分不超過工資總額的4%,且其增長率低于工資增長率,則無上限情況下,P的值即企業年金增長了2677.4萬元,在上限為4%的時候則為799.2萬元。因此,當期稅收收入在僅企業繳費免稅時的減少額為647.9萬元(無免稅上限)或193.4萬元(免稅額度為4%),在企業和個人所得都免稅時減少額為760.4萬元(無免稅上限)或227萬元(免稅額度為4%)。這些損失的稅收僅占當期財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為養老金P部分的數額要比損失的部分多,即稅收優惠是以較小的稅收損失換來了養老金的較大增長。需要注意的是,稅收優惠的間接增稅效應在提高儲蓄率加快資本積累的同時,還可以降低勞動力成本,從而增加稅收收入,有效減少了當期國家由于稅惠所損失的稅收。
3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在企業年金制度中, 企業年金資金將經歷三個交易環節: 企業年金供款征收環節、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環節。因此企業年金的征稅領域也就是與這三個環節相對應的:企業年金供款征收環節的企業年金供款征稅;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對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征稅;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環節對個人企業年金收益額征稅。如果用T代表征稅(tax),E代表免稅(exempt),可以根據征稅環節的不同組合形成不同的征稅模式。而在中國的企業年金計劃推行過程中,稅收政策不統一,既沒有明確的稅收模式,對稅收優惠水平和享受條件也沒有進行嚴格的考證和限定,導致稅惠政策沒有發揮其推動年金發展的作用。
4 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采用EET稅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優稅收理論,其特點是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是中立的, 同時確保不能重復征稅,它反映的是
長期養老金儲蓄、在生命期間收入再分配的真實性質,在某種程度上糾正了所得稅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勵職工參與企業年金。同時,企業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來建立企業年金,更利于實現我國加快發展企業年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
(2)統一稅基,制定合理的免稅比率。稅惠統一以工資為基數,而工資應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和工齡工資及各種津貼構成,不包括獎金和福利,且對享受稅惠的工資限定最高額度,避免高薪人員獲得更多優惠,防止偷稅和避稅。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比率一般為15%左右,但是考慮到我國財政能力,該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國家的財政壓力;但也不能過小,否則達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按照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目標,企業年金未來的替代率將達到20%,要實現這個目標,免稅的幅度應該在9%以下,這個額度也要隨著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的變化而適當調整。
(3)注重稅收公平。稅收作為國家干預收入分配的手段,發揮著重要的促進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稅惠政策凸顯了很多不公平,如壟斷行業、經濟發達地區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條件參與年金,獲得更多的優惠,進一步加劇了貧富的差距,這也是很多人對稅惠持懷疑態度的原因。因此國家應該完善稅收政策,增加轉移支付力度,將增加的養老金或者稅收轉移給養老金不足的人群,縮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安排。企業年金稅收政策不僅僅是單純的財政政策問題,還要放在養老保險政策的總體框架下考慮。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以使得企業年金稅惠的各項操作有法可依,明確稅收優惠的相關環節和稅種,以及在稅惠政策的核定、監督、征繳等過程中加強政府各部門、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配合,對企業年金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管,杜絕一些違規操作和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必須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相協調,才能在合理的空間獲得長足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理性判斷和政策選擇[J].中國金融,2007,(9).
關鍵詞:財政金融;財稅金融;體制改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政府為更好服務于經濟發展,轉變政府職能的改革不斷深化。在經濟管理層面,降低企業職能審批門檻;簡化審批流程;降低中小企業稅負壓力;提升金融市場活力等方面的政府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但就目前改革深度來看,財稅金融體制改革仍有待進一步深化,提升政府有關部門的財稅管理水平。
一、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有關理論概述
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財稅金融體制改革。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業、證券業和租賃業。如今,我們已經進入金融時代、金融社會,因此,金融無處不在,并且已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體系,金融學涉及的范疇、分支和內容非常地廣泛,如貨幣、證券、保險、銀行、衍生證券、資本市場、投資理財、各種基金、國際收支、風險管理、地產金融、貿易金融、財政管理、外匯管理等。
二、我國財稅金融發展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我國財政金融發展現狀
2016年,我國政府提出了供給側改革,其目的促進供給作為適應經濟發展和引領新標準的重大創新,同時新標準的調整符合中國經濟發展方向。建議加快結構性改革,重新進行生產要素分配方式,擴大有效供給發展方向,提高供給結構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提高全要素生產率。這就是財稅金融政策(尤其是稅收性金融政策)能夠充分發揮其作用的地方。有兩個主要的財稅金融政策,一個是支出性金融政策,另一個是稅收性金融政策。支出性金融政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需求方面,而稅收性金融政策則影響短期和長期供給的需求。更深層的區別在于,支出性金融政策相當于把資源分配給政府官員,而稅收性金融政策則賦予企業和居民決策權。一方面,政府資源配置效率往往低于私營部門;另一方面,政府有太多的權力分配資源,很容易導致資源浪費。例如,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中國政府及時推出了“四萬億元”投資計劃,在遏制危機蔓延和經濟下行壓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由于該計劃主要由支出性金融政策組成,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交的問題,譬如出現了大量的產能過剩和腐敗問題。由此可見,我國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一定程度有效改善我國財政目前的困境,推進了財稅金融體制改革。
(二)我國財政金融發展問題分析
(1)財政稅收金融優惠政策范圍和對象狹窄,且不平衡
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鼓勵創業對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這種優惠政策實行范圍較小,目前還只適用于特殊群體和一些特定的企業,例如殘疾和失業群體、隨軍家屬、微型和創業投資企業等等,這些創業的人僅僅是潛在創業群體的一部分,更多的普通創業者沒有得到實惠,且其能夠獲得金融扶持的力度有待加大,如物流、服飾等在內的非科技類的創業企業,他們同樣能夠為社會就業提供助力,但是卻不能享受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
(2)財稅金融激勵政策過于單一
企業在不同階段,創新研發的風險及資金成本有別,當前的稅收金融缺乏彈性和動態機制,沒有根據不同的階段特征,推出針對性的稅收補貼及優惠,而是注重“成果導向”。
衰敗期,成熟期、發展期和萌芽期是企業成長的四大過程,在不同的過程當中,都會出現不相同的問題和,各個時期企業的著重點也不同。在企業萌芽期間,會因為企業市場前景不明確,要承擔較大的壓力,所以,對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缺乏一定程度的掌握。由于融資困難帶來的市場經濟活動投入不足是我國初創期企業發展所面臨的最大難題。然而大部分地區對初創期企業風險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導向作用不明顯,在保證資金來源、調動投資者和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上出現了調控的缺位。成長期的企業急迫提升市場份額、塑造品牌,而當前在企業股權投資、并購重組、品牌宣傳等支持企業做強做大方面則缺少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無法切實提升企業的競爭力。成熟期的企業雖然經過前期的積累,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銷售渠道等方面取得了相對競爭優勢,但是成熟期的企業也必須時刻維持自身創新能力才能維持競爭優勢,避免進入衰退期。此時成熟期的企業應維持高強度的研發投入,時刻關注前沿技術以及新型商業模式的發展,然而當前激勵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側重于技術研發創新成果,對企業研發的過程不甚關注,難以激勵成熟期的企業開展研發活動。
(3)企業享受積極性不高
從現行支持市場經濟的稅收優惠政策看,普遍存在一年一定,一年一調整現象,政策預期不穩定,導致企業信心不足。對于新的企業來說,可能由于自己對政策理解不到位,享受不應享受的部分,稅務部門不僅要追繳其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還會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影響企業今后的貸款申請等。此外,盡管稅收優惠政策優惠的優惠力度在逐步擴大,但由于多數政策設計與企業經營規模、盈利能力直接掛鉤,導致小微的企業獲取的稅收優惠有限,有些稅種甚至只能受益幾十元,尤其是小額貸款公司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近年來因業務萎縮,未能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帶來的實惠,導致申報積極性不高。
(4)財稅金融優惠政策審批程序復雜,操作性差
簡政放權方面持續改革并取得了積極成效。在財稅金融征管中已采取減少前置審批審核環節和備案等多種措施,以降低創新創業主體獲取財稅金融優惠的成本。但從整體上來看,稅費項目繁多,納稅申報頻繁,審批程序復雜,政策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依然存在。因為計算難度大、填表復雜,而致使中小企業放棄享受相關財稅金融優惠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
另外,相關部門仍存在著職責不清,多頭征管的格局,不僅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和納稅人的納稅成本,而且影響了整體經濟運行效率。比如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將材料交給當地財稅部門、科技部門、經濟主管部門,三大部門協同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核查并形成統一意見,這毫無疑問會拖累財稅金融優惠政策審批的進度,不利于企業盡早享受財稅金融優惠待遇。
三、我國財稅金融發展建議
(一)加強頂層設計,提高財稅金融政策制定的科學性
對于財稅金融政策的全過程而言,擬訂、實施、反應和修改是環環相扣的,需要做好頂層設計,理順工作機制,消除政策真空,使其得到切實有效的履行。具體來說,現階段,目前,我國部分地區財稅金融政策比較紛雜,要想促進這一行業更好的發展,就必須要對這些政策進行整理,剔除不符實際和多余冗雜的部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不適應現階段發展的政策進行調整。其次,應根據各種政策的作用特點,綜合運用各種手段。每個部門應當創建相互通報機制,這樣政府在出臺財稅金融政策的時候,能夠充分了解各部門之間的意圖,在相互合作下擬訂出符合實際發展的措施和策略。
(二)加強財政資金的整合力度
其一,首要前提是理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與分工。如發改委、財政部等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與科技廳、農業部等專項管理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與關系,從根源層面上杜絕職能交叉、劃分不清的現象。
其二,明確統一資金管理出口,強化并有序推進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資金、支出資金的權限。改變目前“多頭管理”的金融扶持資金現狀,由資金“多頭管”轉變為資金“一個出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釋放和激發財稅金融政策的效能和活力。
其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在日常狠抓管理的基礎上,迪過狠抓執行到位、資金落實到位,確保把用于支持市場發展的各項資金真正落在亟須的領域、關鍵環節和重點群體,提高財政支持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推動建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常態化的制度性安排,在資金分配的過程中建立與資金績效評價聯動的機制,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
(三)提高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的普惠性
一是要擴大財稅金融優惠對象的范圍。對個人創業方面的財稅金融優惠對象主要是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等重點群體,應提高激勵市場發展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的受益面,推廣到所有參與到“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創業者,同時擴大財稅金融優惠政策對弱勢群體的扶持程度,平衡創業主體間的財稅金融待遇,提高的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的普惠性。
二是要加強財稅金融優惠政策宣傳。針對當前部分企業對財稅金融優惠政策了解不全面的問題,稅務部門應該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利用多種渠道擴大宣傳,如微信公眾號、稅務網站、微博、稅務欄目、走進企業等,切實幫助企業減輕財稅金融負擔,支持企業更好地發展。
三是要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簡化納稅申報程序。近年來,雖然稅務部門已大力推進財稅金融優惠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夠加強對后續服務的管理,要深刻貫徹放管結合的政策,讓財稅金融的征收更加的規范化,納稅的申報流程更簡單化,納稅主體能更加高效便利的申請財稅金融優惠手續,讓“服、放、管”這一政策同時進行,強化事中事后的監督,不斷提高納稅服務的水準。
一、大力支持國家就業工程,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
稅收政策是促進就業和提高居民收入的一項重要的長效幫扶機制,應予以不斷調整完善,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就業與再就業成本,在鼓勵企業增加就業機會上發揮更大作用。
要規范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稅收政策。目前,涉及下崗失業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軍隊隨軍家屬及其他持有相關就業證明人員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既存在類似地方,又有不同之處。考慮到對就業再就業人員應給予一致的稅收待遇,建議對促進下崗失業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軍隊隨軍家屬及其他持有相關就業證明人員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應予以規范,進一步發揮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作用,把促進就業與發展非正規就業和積極拓展現代新型服務領域結合起來,鼓勵自主創業,延長政策時效,制定統一的就業再就業稅收政策。
要考慮提高個人所得稅以及貨物和勞務稅起征點。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其效果接近于普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要積極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適時研究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到3000―5000元,提高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扣除標準,降低個體經營成本。為提高個體經濟整體從業和經營活力,還應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目前,增值稅的起征點是,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營業稅的起征點是,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按照利潤率10―20%測算,從事個體經營的家庭,經營銷售額或營業額剛達到起征點的,其收入水平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出于這樣的考慮,建議應大幅度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增值稅的起征點調整為: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1.5―2.5萬元水平;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營業稅的起征點是,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1.5―2.5萬元水平;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二、建立對房地產行業的長期調控機制
房屋是居民一個消費熱點,房地產業對于保障安居,拉動國民經濟和地方經濟具有重要作用,而房地產業本身又具有高能耗和占用土地資源等特點。中國城市住房的能耗占全國總能耗的比重高達37%,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城市住宅的能耗平均高出3.5倍。因此,應以節能為切入點,對房地產市場予以長期有效調控。要盡快健全完善節能省地房屋標準,制定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執行標準,落實節約能源法。對相關節能建筑材料、商品和建筑施工,在貨物和勞務稅、所得稅等方面,符合一定節能標準的,以及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和產品,考慮給予一定的稅收扶持政策。實行鼓勵先進節能環保技術設備進口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研究執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能耗水平較高、土地利用效率較低,超過一定標準的建筑,要研究按照規定標準,提高其建設、交易和使用環節的稅收負擔水平。
三、統籌引導農村需求有序發展
(一)提高農村廣播電視覆蓋水平
配合家用電器下鄉工程,進一步強化稅收對農村廣播電視傳播事業的扶持力度,建議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延長執行支持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的稅收政策,在2012年前,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事業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企業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支持農村金融體系建設
應統籌研究區域性農村金融機構稅收扶持政策。對區或性農村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實行統一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和農村保險試點業務給予稅收政策扶持,對于農村居民人壽保險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對于農業擔保基金或農業擔保機構開展農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條件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研究給予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三)鼓勵發展訂單農業
訂單農業是工業反哺農業的重要方式,是農業規模生產的發展方向。應調查研究訂單農業的具體方式和適用貨物和勞務稅政策,對實行訂單生產方式的農、林、牧、養殖業中直接從事生產的生產者,不論是否采用委托生產形式,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原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四、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方面的自主創新
節能環保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緊密相關,要做到節能環保,必須依靠創新,不斷提高生產效率。中國產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的起點較低。目前中國能源利用效率比發達國家低約10個百分點,其中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建材、化工、輕工、紡織等8個重點行業主要產品的單位能耗平均比國際先進水平高40%。應實施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稅收政策,繼續完善企業節能環保標準,建立健全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和建設節約型社會。實行節能環保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及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實行減計收入的政策。同時,對電力、石化和其他資源產品,逐步合理加大增值稅、資源稅、消費稅等稅種的調節力度。
五、大力發展文化產業
一是繁榮文化市場。對文化體制改革中的轉制文化單位按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積極穩妥地促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研究將轉制文化單位適用的稅收政策及時推廣到全國范圍的條件。
二是推動動漫產業發展。落實《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制定適用稅收優惠的動漫產品和企業的范圍、管理辦法,對于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
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即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動漫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獲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款可按規定予以抵扣。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三是加強未成年人思想建設。要進一步規范網絡游戲業經營,完善加強未成年人思想建設的稅收政策,對網絡游戲業經營方式進行調查研究,明確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網絡游戲服務,采用各種方式取得收人適用規范的營業稅政策。
六、保持國際貿易平穩增長,調節商品出口退稅和鼓勵服務外包
商品出口稅收政策的調整應進一步體現出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和保護資源等目標,在繼續嚴格控制糧食、化肥和煤炭、焦炭、鋼鐵、石化產品等“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同時,針對經營困難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如紡織服裝、輕工等部分產品予以支持,保持對外商品貿易平穩增長。要進一步細化出口商品的稅則分項,配合出口結構升級,根據不同技術含量和加工深度給予不同出口退稅率。
應研究在現階段服務業外包稅收政策方面,對離岸服務外包,暫不區分是否屬于技術密集型、智力密集型,還是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均原則考慮給予統一的稅收政策。服務業,包括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服務,主要屬現行營業稅征收范圍,并通過生產產品延伸到增值稅征收范圍。為體現稅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則設想: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給予免征;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可以給予退稅。
研究建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稅款抵扣機制。如果允許企業免稅項目以抵扣其他經營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方式實現,則能夠較好地促進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同時,積極兼顧拓展國內市場,提高國內信息行業生產和應用水平。為實現高起點承接服務外包業務,對于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可以確定專項稅收政策,或可考察兩種方式:一是對其他服務外包企業從具有國際資質的大中型服務外包企業轉包、分包業務收入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給予該無資質企業抵扣其境內同類服務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待遇。二是離岸服務外包企業免繳的貨物和勞務稅,可以通過抵扣該企業國內經營應繳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方式實現。
七、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
為應對中國現代物流行業在技術設備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2011年航空業全面開放等方面面臨的挑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現代物流業稅收制度體系,擴大現代物流業營業稅政策實施范圍,在倉儲行業全面實行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順應制造業和交通、倉儲等行業協調發展;調整裝卸、搬運行業貨物與勞務稅政策,允許實行貨物與勞務稅抵扣機制;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稅匯總納稅政策實施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實行跨地區合并納稅;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貨物運輸行業管理特點和稅收管理要求,進一步研究快遞業務適用稅收政策,重新明確快遞業務適用的營業稅稅目,合理確定其適用營業稅政策及征收管理辦法。
八、調節汽車消費
近年來,我國科技事業蒸蒸日上,特別是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和深入實施,是我國科技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現出來,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科技競爭力不斷增強。但是,政策、資金以及市場環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給企業自主創新帶來嚴峻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企業自主創新的推進。特別是企業創新資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創新風險的存在企業的科技創新很難在市場上進行成功的融資。因此,從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兩個方面探討企業自主創新的現狀和建議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分析
(一)稅收激勵政策現狀
近些年來,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這些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稅收政策對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沒有形成足夠能量的激勵機制。主要表現在:
1.對研發環節給與支持的稅收激勵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稅收激勵只是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而對技術落后繼續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不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3.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優惠的力度。生產型增值稅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抑制作用;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導致內資企業稅負偏重,嚴重制約企業的積累和發展能力,是長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總體而言,稅收政策產生的效應,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強。
4.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根據各個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稅收優惠形式的特點形成科學的激勵機制。由于忽視了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一個稅種少征,往往另一個稅種多征,形成各稅種之間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對于高科技人員的優惠措施較少。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對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沒有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調動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稅收是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的主力軍,有利于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必須創造更適合的稅收扶持與激勵政策,來適應目前科技進步,尤其是自主創新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產業鏈協調的稅收政策.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企業自主創新的重點應該放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再創新的環節上,因而我國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由偏重產業鏈的下游向產業鏈的上游轉移,即從生產銷售環節想開發研究環節轉移,確立企業的研究開發環節為稅收激勵的重點。
2.建立起對所有企業適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創新激勵機制。現行的許多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業可以享有優惠政策,而自主創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業,而是所有企業。因此,應當取消現行優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使特惠制變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稅,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擴大增值稅改革的試點范圍,實行地區與行業相結合的辦法。擴大增值稅增值范圍,實行全面征收。適當擴大高科技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范圍。對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
4.加大對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高新技術企業的籌資渠道。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企業發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勵機制。強化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減征,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完善稅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稅收激勵。建立起臨時性與制度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并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從整體上考慮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各稅種優惠形式的特點,各有側重,從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共同發揮作用。
6.增加對科技環境保護的政策傾斜。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活動,稅收應給予特別優惠,這種優惠政策能加強我國的政策導向,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推動我國節約型、生態型社會的建設。
二、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現狀
近年來,為了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關優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貸款的投入總量,鼓勵企業的技術創新行為等,這些都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當前我國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金融產品較少,尚不能完全滿足投融資主體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環境的制約與影響,許多自主創新企業面臨發展困境,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也較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發揮不強。目前我國政府資金主要針對產業的支持,直接針對產業項目,計劃經濟比較濃厚而時常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則更多的采用間接平臺,建立機制,營造環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2.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投資工具形式單一,從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在針對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時,所承擔的風險與可能的收益之間不對稱的問題,結果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3.風險共擔機制。在努力實現雙贏的同時風險共擔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們只能實行全額的擔保,這樣的作用基本將金融機構的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不利于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建議
發達和完善的金融業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強大的資本市場將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行為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完善企業創新的金融機制,將金融服務重點轉向自主創新,加大金融系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更好更快的發展,實現金融改革與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加強和完善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完善鼓勵企業創新的信貸政策和投融資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積極運用政策調節手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創新,加強政府資金與金融資金的相互配合,通過基金、貼息、擔保等手段引導更多的資金支持自主創新與科技成果產業化。
2.政策型銀行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
3.通過改善金融環境,促進商業銀行對自主創新企業的服務。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政府可以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對自主創新企業提供差別化、標準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業板建設,設置中小板“綠色通道”一是加快發展對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盡快恢復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發展上市設立“綠色通道”,降低門檻,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減少費用。二是強化中小企業板監管措施。三是推動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推進上市準入制度創新,建立適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退市機制,推進全流通經濟制下的交易與監管制度創新。四是加大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的培養力度。
5.積極推進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要努力進行金融工具創新,如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放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等,既可以使銀行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彌補企業創新的資金缺口,實現科技和金融、企業和社會多贏共利的目標。
關鍵詞:稅收;優惠政策;研發投入;方正電機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5-0155-02
一、引言
近幾年,我國研發投入的強度也在不斷加大。自2007年以來我國的研發經費支出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由2007年的3 710.2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10 240.0億元。短短的六年,研發經費支出增加了6 529.8億元,足以見得研發對我國發展的重要性。研發經費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作為國際上通用的一種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科技活動規模,投入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一直被廣泛的應用。由表1-1可以看出我國研發經費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也是逐年上升的。這就說明從2007年以來我國的科技活動規模,投入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都是有所增加的。
政府激勵研發的政策多種多樣,包括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及金融政策等。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激勵企業研發的稅收政策,筆者主要從所得稅和增值稅稅率的角度去衡量對企業研發投入的影響,那么這項政策能否激勵企業研發投入,促進企業向高新技術企業轉變?對以上問題的回答將有利于企業充分理解,認識和運用國家給予的這項優惠政策,加大研發投入的強度,最終增強我國的核心競爭能力。
二、公司概況
浙江方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微型特種電機研制開發、生產、銷售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1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企業注冊資本總共11 572.5萬元,經營范圍涉及電機、縫紉機的制造、銷售,五金工具的銷售,還涉及進出口的業務。截止2012年底,企業擁有總資產共70 912.68萬元。該企業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是浙江高新技術企業、浙江省著名商標企業、浙江省最具成長性中型企業、浙江省“五個一批”重點骨干企業等榮譽稱號。
在現階段,企業從提升自身競爭力和調整產品結構的需求出發,進一步提升公司的綜合競爭實力,進一步調整產業的結構,以提高我國電動汽車用的驅動電機的技術水平和節能減排水平。在2011年7月,公司完成產品結構的調整,形成了以新能源汽車用驅動電機為主的汽車用電機、多功能的家用縫紉機電機、電腦高速自動平縫機以及伺服控制系統為主的三大主營業務產品的產業結構調整;明確了以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為主的產品發展戰略。
三、分析案例
假設:是否享受優惠稅率與上市公司的研發投入正相關。
從圖表中可以發現,浙江方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發投入自2011年一直在不斷的增加,在2013年,方正電機的研發投入為19,258,849元,比2012年的研發投入增長了10%。在公司的報告期內,方正電機汽車已經成功的成為了一汽大眾等知名名牌汽車的供應商。汽車用的微特電機業務已經成為該公司2013年度業績的新增長點。根據了解,汽車驅動電機系統是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部件,而方正電機研發的這類產品20-45KW系列的電機已經超過美國UQM同類產品的性能指標,5-15KW低速乘用車的汽車驅動電機系統在2013年也完成了批量的生產。
該公司曾經在2013年的半年度報告中表示,在報告期間內公司加大了研發投入的支出,成功的研發出了一款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PUNCH電機),并和國外客戶達成了合作的意向。
方正電機2014年在全景網互動平臺上表示,該公司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產品已經同國外客戶有了進一步的合作意向。而且在2014年,方正電機還會繼續加大其對研發投入的支出。
方正電機在2014年力爭實現營業收入5.5億元,實現營業利潤1 600萬元。在2014年,該公司積極推進“年產6 000臺伺服控制特種縫制機械項目”以及“年產10萬臺電動汽車驅動系統項目”。通過“年產6 000臺伺服控制特種縫制機械項目”技術的研發及產業化投入,逐漸改變當前公司工業縫紉機產品比較單一的狀況。
與此同時根據相關的規定,方正電機在被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后,將會獲得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上的稅收優惠政策。該公司預計在2010年度開始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期為五年。但因當時尚處于公示期,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頒發和依照法定程序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政策等相關事宜,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行于2011年完成全部手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在所得稅方面,對于該公司的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抵扣的,不可以進行結轉抵扣。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進行抵扣。關于增值稅,國家對該企業減按15%的稅率來征收企業的所得稅、研發投入費用的加計扣除,實行軟件行業的超稅負進行退稅來處理等。
四、相關結論及啟示
通過以上市公司浙江方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的數據作為樣本并以其2011年到2013年的研發投入費用進行分析,分析研究了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上市公司研發投入的影響,通過研究,得出如下結論: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率優惠政策能夠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由以上的分析知道研發投入與企業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之間成正相關。
對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到研發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對企業創新活動有較大的影響,政府應該積極的制定更多、更有效的研發稅收優惠政策,并加大推廣力度,以發揮出政府的引導作用,從企業角度而言,應該加強對國家相關科技政策的了解,在加大創新投入的同時,積極申請并享受國家有關的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企業應當密切關注國家的相關政策,尤其是進行研發活動較多的企業,只有充分了解國家的政策方針才能更好地應用到企業的日常活動中去,形成一個自主創新的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1] Wallsten,S.J.The effects of government-industry R&D programs on private R&D: the case of the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0.31:82.
[2] Lach,S.Do R&D subsidies stimulate or displace private R&D Evidence from Israel.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2002.50:369.
1 中小企業的定義
各個國家在他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以及不同行業中對中小企業定義的標準是不同的。通常,各國都會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定義。質的指標主要包括企業所處行業,企業的獲取融資的方式、企業的具體組織形式等,量的指標一般包括企業職工人數、企業資產總值、企業實收資本等。美國國會在2001年修訂了《美國小企業法》,在該部法律中,其小企業的界定標準是企業雇員人數在500人以內,英國以及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主要采取量的指標,質的指標只是作為輔助[1]。在我國,目前關于中小企業的標準主要是根據企業在職職工人數、企業應稅銷售額、企業資產總額等指標,同時也結合具體行業的不同特點來制定。根據我國2003年2月19日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比如工業企業中小企業界定的標準是職工人數300~2000人,年應稅銷售額0.3億~3億元,資產總額0.4億~4億元[2]。
2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協同相關部門先后了一些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這些政策的執行時間多數是在 2010 年,作用時間僅僅在這一年,不利于企業持續性發展。再從我國現行主體稅種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上看,在促進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方面也不完善。通過對我國現行稅制的歸納和總結,我們來了解一下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以及其存在的問題。
2.1 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
現行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優惠稅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在定義小型微利企業時候,從從業人數與資產總額兩個方面給出限定條件,這樣就縮小了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一部分民營中小企業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照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對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成本費用項目的稅前扣除范圍都規定了一定的標準,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的部分不能在稅前列支;對于捐贈支出一項,規定非公益性的捐贈支出,也就是自己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能在稅前列支,通過中國境內設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這些規定存在缺陷,無法明確體現國家的政策意圖,也直接導致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綜上,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夠明確,大型企業享受優惠待遇多,如果從量能負擔上看,中小企業所得稅負擔就顯得偏重一些。
2.2 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非個人獨資和合伙性質的中小企業的投資人投資于自己的企業而分回的企業所得稅后的股息和紅利收入,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重復征收的嫌疑。
2.3 關于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從2009年1月1日起,一律為3%;有關于增值稅個人納稅人起征點的規定,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增值稅。這些規定都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但是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不是很合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定的過高,大量中小企業只能采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管理辦法,在業務范圍等方面限制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4 關于營業稅政策
營業稅政策上,對已經納入全國試點范圍內的非營利性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地方政府有權確定,對這類企業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的前三年免征營業稅。對那些下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免征營業稅。營業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多數中小企業從事服務業,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為 5%,稅率相對偏高。服務業分工越來越細、導致流轉環節越來越多,由于營業稅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重復征稅問題凸現出來,這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2.5 稅收制度體系方面
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對完備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體系相比,我國沒有一套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制度體系。我國現行大多數稅種稅制都是條例規定少,細則規定多,變動頻率高,透明度低,減免稅規定大多采用實施細則、補充規定、臨時通知的形式,還沒有形成完整而穩定的稅法體系,其后果是隨意性大,人為影響因素多,達不到應有的政策效果。
3 發達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3.1 為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在稅率上給予優惠政策
為有效降低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許多發達國家都對中小型企業實施非常低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政策,這樣能減輕小企業在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針對國際上出現金融危機的新形勢,英國和日本等一些國家進一步降低了中小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稅率。英國政府本來計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英鎊的小企業實行的低稅率政策從20%提高到21%,并計劃自2009年4月1日起繼續再提高至22%。結果金融危機出現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沖擊很大,英國政府因此決定推遲執行這項政策,并對年利潤低于1萬英鎊的小企業進一步實行10%的優惠稅率。日本從2006年起對資本額低于1億日元的中小企業,其年度應稅所得額低于800萬日元以下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稅稅率降低為2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800萬日元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稅稅率是30%。此外,為了減少金融危機對企業的沖擊,日本政府宣布從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對年度所納稅所得額低于800萬日元的那些中小企業所得稅稅率由22%降至18%[3]。
3.2 為降低中小企業的投資經營風險,實施完全的虧損彌補稅收政策
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少,導致投資風險相對集中,生命周期相對較短,如果稅收政策不對虧損實行完全彌補,刺激投資的一些稅收政策,如低稅率、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就不能真正給中小企業帶來實惠。美國政府在2009年出臺了“小企業救助計劃”,其規定,企業在2008和2009這兩年,允許那些全年營業收入低于1500萬美元的小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向以前年度結轉5年。
3.3 賦予了中小企業更多的稅收自主權,允許其合理選擇適于自己的納稅方式
為了能讓廣大中小企業投資者能充分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一些國家給予了中小企業投資人適度的納稅選擇權。美國稅法規定,如果企業是所得稅法規定的中小企業,那么它就可以從兩種納稅方式中選擇一種:一是選擇一般的企業所得稅納稅方式,即稅率是15% ~39%的超額累進稅率;二是可以選擇合伙企業納稅方式,即根據股東所得份額并入股東自己的個人所得之中,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10%~35%的超額累進稅率。另外,美國《經濟復興法》中還規定,雇傭員工低于25人的小企業,所得稅可以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由于賦予了中小企業投資者適度的納稅選擇權,這樣就使他們能選擇那些對自己比較有利的納稅方式,從而降低稅收負擔,進一步增加稅后利潤,有利于增強綜合競爭實力[4]。
3.4 實行稅收減免、研發扣除、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投資中小企業
法國稅法中規定,對那些新建的年利潤低于38120歐元的小企業前3年免征公司所得稅;為了促進和鼓勵失業人員重新創業,法國政府規定失業人員如果投資創辦新企業,可以在其前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接下來的3年的贏利可以分別按25%、50%和75%的比例征收所得稅。
4 完善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4.1 企業所得稅制度方面
統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投資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科技三項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安置下崗職工和社會待業人員減免所得稅等政策,逐步完善稅收優惠體系。延長中小企業創建初期的稅收免稅期限和科技創新減免稅優惠期限;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的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納稅選擇;可以考慮允許中小企業所得稅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術開發費用和人才開發費用。
4.2 增值稅制度方面
取消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無論經營規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章制度,都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減輕小企業的經營困難和增值稅稅負;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建議將與增值稅征收鏈條關聯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改征增值稅,可以克服增值稅與營業稅之間的部分重復征稅。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取消營業稅,一并征收增值稅。
4.3 營業稅制度方面
為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貸款,可規定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實行價外稅;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免除部分小企業的營業稅負擔;可以考慮對服務業細化,把一些容易產生重復征稅的細目化為增值稅征稅范圍。
4.4 消費稅制度方面
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對環境保護不利的消費品和某些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取消對一般消費品如汽車輪胎等征收消費稅;與增值稅一樣實行價外稅。
4.5 加快稅費改革
取消對中小企業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適時將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改為社會保障稅,按照個人、國家、企業共同負擔,公平分配的原則,統籌保障基金,合理確定保障水平,解決人才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后顧之憂[5]。
[關鍵詞]生產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12-0150-02
作者簡介:孫浩敏(1988-),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財政學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政策。周正(1975-),哈爾濱商業大學經濟研究中心副教授,東北財經大學博士,研究方向:產業組織理論與政策。
基金項目:2011年研究生創新科研資金項目(YJSCX2011—182HSD)。
一、生產業的概念及分類
迄今為止,國內外對于生產的定義與分類沒有統一的界定,但認識已經逐漸趨于統一。本文從生產業的內涵作出如下界定:生產業為商品生產和其他服務的投入發揮著中間功能,是市場化的非最終消費服務,能夠滿足制造業、商務活動和政府管理對服務的中間需求。
金融保險、信息傳輸服務和軟件服務、租賃與商務服務、現代物流、批發零售、廣告、工業設計、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服務、公共服務等行業構成生產業的主體。我國國家統計局將生產業分為交通運輸業、金融服務業、商務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房地產服務業和科研六個行業。本文根據行業劃分的標準,從分析服務業的中間投入系數入手,將生產業分為現代物流業、金融保險業、信息服務業、商務服務業、科技研發服務業五大類。由于我國目前的房地產市場主要是以居民住宅為主,消費群體以個人消費者為主,用于最終消費,所以不將房地產服務業歸入生產業。
二、我國生產業的稅收負擔現狀
近年來,尤其是“十一五”規劃以來,我國生產業發展迅猛,稅收收入增長率為17.29%,產業稅負達22.72%。從各行業來看,各行業稅負也呈上升趨勢。截至2010年,我國生產業的總收入達22692.44億元,批發零售業和金融業、商務服務業稅收增長幅度相對較大,稅收負擔相對較重。由此可見,加大稅收優惠力度,采取稅收激勵政策來促進我國生產業的發展,是提高我國生產業生產率的重要途徑。
三、我國生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營業稅范圍偏窄。生產業中除了批發零售業、軟件業和計算機服務業征增值稅外,絕大多數的生產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征收的是營業稅。增值稅范圍過窄導致了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例如:現行稅制中的交通運輸業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增值稅納稅人購買運輸服務產品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憑票抵扣進項稅額的制度下,導致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
2.營業稅稅制設計陳舊且行業間稅負不均。一是營業稅稅制設計陳舊,不能滿足生產業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營業稅的稅目是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設置的,一共九個科目。隨著生產業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興形態(包括現代物流業、信息服務業、會展、人力資源等),現有法規對一些新興業態顯現出一定的滯后性,原有的營業稅稅目已經不能適應生產業發展的需要。二是部分行業營業稅的稅負過重,沒有突出鼓勵生產業發展的政策。金融保險業是生產業的核心,應是我國重點鼓勵發展的行業,但是我國金融保險業按5%的稅率全額征收,相比于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3%,稅負較重。2008年我國金融保險業的稅收為1376.68億元,2009年金融保險業的稅收達1457.82億元,比2008年增長5.89%,2009年金融保險業的稅負遠遠超過交通運輸業(637.91億元)、郵電通信業(260.37億元)與租賃業(252.74億元)。
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偏重直接優惠且導向不明顯。稅收優惠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直接優惠以稅率式和稅基式的優惠方式為主,間接優惠以稅基式優惠為主。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共12條,采取的優惠方式主要是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
4.個人所得稅制缺乏對人力資本投資的鼓勵。人力資本是生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對經濟的發展有較大的貢獻。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缺乏對相關人力資本投資的激勵政策。稅收政策在人才教育投資上沒有實行稅前扣除制度,缺乏對生產業高級人才的高收入的優惠政策。
四、促進我國生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1.擴大增值稅范圍。2011年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對上海市的交通運輸業和包括研發及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咨詢服務等部分生產業率先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是國內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全新舉措。因此,借鑒歐洲、拉丁美洲及亞洲大多數國家的成功經驗,進行增值稅范圍的改革,將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等生產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使其生產業產出中所含流轉稅款能夠在其他產業購入時抵扣,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要求和稅制保障。
但是,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整體不高、稅收征管水平的有限性以及增值稅收入分成體制較為簡單,對生產業全面征收增值稅是不可行的,我國的增值稅擴圍只能走漸進式改革的道路。首先,交通運輸業屬于生產過程的延伸、最為貼近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應將其先納入增值稅征收體系;其次,在征收管理水平提高和稅制完善的基礎上,考慮對郵電通信業征收增值稅;最后,在時機成熟時,對金融保險業等全部生產業開征增值稅。
2.實施營業稅改革。調整稅目,對部分行業設置專門稅目,滿足生產業的發展需要。生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新的發展態勢,出現了同時涉及不同應稅稅目的綜合性或一體化經營的行業,為避免對這些綜合業重復征稅,有必要針對這些服務行業設置專門稅目。例如,現代物流業包括了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不同應稅科目,考慮到物流業一體化的特點,對現代物流業設置“物流業”專門稅目,按3%的稅率征收,不僅有利于物流企業開展一體化的運營,而且能夠避免營業稅的重復征稅,促進生產業內部結構的優化。
降低營業稅率,減輕稅收負擔,把激勵生產業的發展作為營業稅改征的重要目標。金融保險業是生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金融保險業稅負過重的問題,將其稅率由5%調整到3%,以避免過高的稅負和行業間稅負差距過大,實現公平稅負。對生產業稅率的調整遵循稅收政策與行業政策相結合的思路,逐漸拉開生產業與消費業稅率間的差異,創造公平的營業稅政策環境來鼓勵發展生產業。
調整征稅方式,對于服務外包實行差額征稅。允許服務外包企業將支付給承包方的營業額從計稅依據中扣除,減輕服務外包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服務業的合理優化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3.完善所得稅優惠政策,轉變企業所得稅優惠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方式由直接轉向以間接為主,對生產業實行稅收直接減免的同時,還應完善延期納稅、加速折舊、稅額抵免、成本費用列支等間接優惠政策。
縮小企業所得稅區域性差距的稅收優惠,建立支持生產業發展的全國性優惠政策體系。東西部地區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上存在區域性差異,建立支持生產業發展的全國性優惠政策體系,有利于地區間的協調發展。
建立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科學的稅收優惠分析評價制度是稅收管理的關鍵,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能夠解決目前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所存在的缺乏管理和監督的問題,能科學、規范和高效地對稅收優惠進行管理和評價。
4.加大人力資本的稅收支持力度。一是人才教育投資實行稅前扣除制度。將生產業員工的正規教育支出和在職培訓支出列入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在允許其100%扣除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加成扣除,加大教育投資,調動個人學習新知識、新技術的積極性;對個人向教育培訓機構和科研機構的捐贈,不設置最高捐贈限額限制,允許稅前扣除;提高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費標準,使得企業重視對人才的培養。二是高科技人才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發展生產業有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
[參考文獻]
[1]呂敏.我國生產業優化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J]稅務研究,2010(9):53-56.
[2]劉建民,王鑫.我國生產業稅收政策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8,154(29):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