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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面針補稅事件”牽動著方方面面的神經,引起了相關行業的廣泛關注,該不該繳稅引發爭議,征納雙方各執一詞。
對于限售股轉讓到底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還是股權轉讓,營業稅上一直存在爭議。就應如何確定購入成本這一問題上兩面針公司與稅務機關存在分歧,至今雙方仍未達成共識。筆者一直跟蹤關注著“兩面針補稅事件”,認為該項政策變化在實踐中執行并不得力,既有稅收政策的原因,也有征納雙方意識的差異。筆者認為,如果稅收政策對一項經濟行為既可征收,也可不征稅,說明稅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對股權轉讓行為予以規范,并對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進行整合統一,使稅收政策更加明確、完善、公平,更具操作性。
質疑一:定性金融商品買賣是否準確
原始股減持到底是按照轉讓股權,還是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是否應當征收營業稅,稅務機關并無明確的稅收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給出的征稅依據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具體規定是;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筆者認為如果僅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是無法直接得出限售股轉讓應該征收營業稅的結論。
質疑二:征收營業稅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限售期后轉讓原始股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存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應繳納營業稅。有價證券包括證券及期貨,屬于金融商品買賣,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屬于應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正是根據這一規定認定兩面針應當繳納營業稅。
稅務部門認定的征稅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此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兩面針董事會公告中稱:公司持有并轉讓的中信證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發起人身份投資中信證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經過股權分置改革支付對價后成為的全流通股。
筆者認為,股權由法定載體表現,對有限公司來說其載體就是出資證明書,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其載體就是股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現有稅收政策法律沒有明確解釋,股權投資進入二級市場就自然改變屬性轉化為有價證券,政策上不夠清晰。質疑三:應交稅金的計算是否正確
限售股轉讓營業稅在計算辦法方面存在缺陷。2012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業納稅情況,兩面針屬抽查企業之一。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抽查公司納稅申報材料后認為,根據國務院2008年11月1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兩面針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所獲收益應繳納營業稅15354176.45元,附加稅費2017043.91元,合計17371220.36元。
而2013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要求兩面針補充申報繳納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合計卻變成了12974073.06元。兩者相差近440萬元,說明對限售股轉讓征收營業稅的計算過程中,雙方認定時存在不可忽視的爭議。
質疑四:為何稅收政策長期殘缺且嚴重滯后
依法征稅,首先稅收政策要明確。稅收政策不明,何談依法征稅。目前,國家營業稅稅收政策對于轉讓限售股是否征收營業稅的政策不是很明確,轉讓限售股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及如何繳納當下在法律規范上也并不清晰。股權轉讓稅政殘缺混亂,存在操作層面的不確定性。對于非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具體的操作政策,這就造成了執行層面存在不一致。
例如,北京地稅局對于企業出售限售股是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明顯持相當慎重的態度。2010年,北京地稅局對于納稅人轉讓解禁后的“大小非股票”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已請示國家稅務總局,但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還未答復。
目前,雖然相關部門正在完善稅收政策,但關于買賣金融產品的營業稅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來對于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和《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兩個文件的規定,買賣金融產品的正負差在一定時期內是可以相抵的,但是這兩個文件適用的主體均是當時的納稅主體——金融機構,但現在這個征稅政策已在除個人以外的所有納稅人中開始執行了,非金融機構能否適用正負差相抵差額征稅的政策在政策法規的層面還是不明確,相關部門沒有做出規定。
從相關資料看,對于非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具體的操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稱在研究。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在《關于印發的通知》(貨便函[2010]24號)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政策問題。但是時至今日也沒有出臺具體的征管操作辦法。
在稅證不明確的情況下,讓納稅人買單,承擔納稅責任的做法是草率的,不妥當的,也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質疑五:各地稅收實踐不統一
目前,僅是有部分地區稅務機關通過不同形式明確了限售股轉讓營業稅問題,例如深圳,福建省、南京市等地要求征收,也有部分地區如北京市、寧波市不征收。
(一)股票轉讓收入不征稅的地區及文件依據
北京市海淀區地方稅務局2011年3月2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的《政策解讀》(2011年第2期總第2期)中,該局稅政管理一科指出,對于股票市場大小非解禁后,對外轉讓收入是否應稅問題,涉及全國統一執行口徑,在總局正式明確相關政策之前,暫不征收營業稅。
寧波市東江區2010年6月的《近期稅收政策解答》中指出,對大小非解禁出售后在總局明確前暫不征收營業稅。
(二)股票轉讓收入征稅的地區及文件依據
深圳市2009年6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上,刊登《福田區局制定“大小非”解禁減持持稅收工作指南》,一是全面認識“大小非”解禁減持涉稅金額巨大,對稅收任務的完成有著重要影響。二是列明股權轉讓相關稅收法律文件,包括新舊營業稅條例關于股權轉讓規定的區別,及如何計算稅款。
《福建省金融業營業稅政策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二、關于轉讓股票營業稅問題:(一)納稅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轉讓股票,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中‘金融商品(有價證券)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
質疑六:國家稅務總局為何未回復納稅人申述意見
對兩面針案例,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公開表態,而是由督察內審司的名義,確認征收營業稅,以文件形式出具部門工作函。
兩面針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對公司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收益相關的營業稅暫不予征收,然而至2012年12月31H兩面針未收到稅務機關就此事項如何計稅的回復文件。國家稅務總局的反饋態度值得回味。
《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賦予了納稅人陳述與申辯的權力。陳述權,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享有申訴和解釋說明的權利。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在聽取納稅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納稅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稅務機關才可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簽收。——不知這些程序是否走過?
納稅人對國家稅務總局申述意見未得到回復,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也是納稅人的應當享受的權利之一。
質疑七:兩面針審計樣本的選擇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突出管理重點,切實加強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等非勞動所得和高收入者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施嚴格管理,重點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管,這是毫無疑問的,更是必須的。
由于自身行業特征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實施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之后,銀行業的相關方案變動以及所受到的影響都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針對銀行業提出的相關改革方案,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對銀行業造成的影響,進行了相關的研究。
關鍵詞:
銀行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方案探討;影響分析
一、引言
在“十二五”期間,在稅收方面提出的關鍵內容就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并通過部分地區試點之后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推廣與普及。在這一政策提出之后,社會對銀行業針對這一政策作出的相應改革方案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從目前來看,銀行業還沒有做出明確的改革方案,只是提出了相應的原則性規定,對于計稅方法的最終選擇還沒有做決定。
二、銀行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基本原則
第一,對于增值稅來說,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在生產、流轉消費品以及服務的各個環節的征稅,每一環節都是相互抵扣的,將稅款均分,最終的消費者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一方面對營業稅中的原有缺陷和不足進行了有效的改善,另一方面也將增值稅方面的優點充分的發揮出來,實現了流轉稅制的一致性和統一性,對市場中企業的結構調整、優化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對于銀行業來說,還是需要堅持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有利于將各個環節之間的稅收抵扣,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問題的出現,進一步完善了國家的稅收制度。第二,對于中國的銀行業來說,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時期,因此有效的改革方案加快產品的創新,促進業務拓展,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與質量;有助于中國的銀行業“走出去”,在國際化的競爭中發揮自身的作用;實現了銀行業的多元化,加快了金融資源的整合;對其“專業化”的經營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社會協作與分工的進一步強化;在面對“網絡金融”、“利率市場化”、“金融脫媒”等問題的時候,能夠更加積極地應對。第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實施之后,銀行業自身發展得到了有效的促進,同時也加強了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發揮積極的作用,實體經濟就會有更多的發展動力。這樣一來,在實際的改革方案中一方面需要調動和激發銀行業支持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需要適當地減少實體經濟需要投入的融資成本。第四,首先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必須充分的考慮銀行業的實際情況以及經營特點,注重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一定要避免直接套用相似的處理方式或者是處理方式過于簡單;其次是需要避免稅會的差異過大,注重納稅操作的便利性,減少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征稅成本與納稅成本,而且還需要增加兩者之間的協調性和融合性,這樣才能夠順利的推進改革進程。第五,對于目前中國的銀行業來說,現實中較重的稅負就是流轉稅,因此在改革的過程中一定要盡可能地減少這項稅負,或者是不增加銀行業稅負。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強調了“對于改革試點行業來說,從稅負總體來看略有下降或者是不增加”。因此,在改革方案中,其基礎和前提就是不能直接增加銀行業的稅收負擔,然后再考慮該如何減少稅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需要對重復征稅問題的有效解決,實現各個行業之間的稅負公平。第六,銀行業中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方案,需要對所有涉及者的承受能力均衡考慮,其中國家和銀行都是重要參與者之一。在改革方案設計的時候,除了需要對銀行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之外,還需要對國家財力的可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考慮。這樣在實際上對改革的要求不僅僅需要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稅負,同時還需要注意減少對國家財政收入平衡產生的影響。
三、選擇計稅方法
第一,根據增值稅的原理來看,簡易計稅方法與一般計稅方法之間并不處于對等和平衡的狀態,而且優先順序也比較明顯。從理論上來看,企業一般都會使用一般計稅方法,如果有部分條件不完善的話,簡易計稅方法作為補充才會使用。因此,銀行業的計稅方法多會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然后才是簡易計稅方法。第二,經過對這兩種計稅方法優點的比較結果來看,簡易計稅方法雖然在征收監管和納稅操作方面都更加的簡單、便捷,但是實質上與營業稅的差異不大,抵扣鏈條和重復征稅的問題都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存在著“治標不治本”的問題。另外對于與銀行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來說,抵扣進項稅額的優點也難以享受。由此可見,簡易計稅方法并不能夠成為銀行業計稅方法的首先選擇。對于一般計稅方法來說,上述簡易計稅方法所有存在的問題都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而且對于實體經濟發展來說,也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
四、對銀行業造成的影響
第一,影響稅負。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來看,可以按照管理和業務的細項,分別測算出進項稅額,一般進項稅額抵扣是在總稅額的2%左右。通過分析比較可以發現,當增值稅稅率<8%的時候,其增值稅以及相關的稅額是有所減少的,降低了流轉稅稅負;反之如果增值稅稅率>8%,其增值稅以及相關的稅額都會有所增加,流轉稅稅負也有所上升。[1]第二,影響報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實施之后,也會對銀行業資產負債、利潤、支出、收入等方面報表產生直接的影響。在定價不變的前提下,政策實施之后其實際的營業收入會有所減少,所減少的額度也就是銷項稅額。與之相對應的也會適當的減少營業支出,所減少的額度也就是進項稅額抵扣。作為價外稅來說,增值稅是不用進行損益核算的,這樣在政策實施之前,這一部分的稅額也屬于銀行業的經濟利潤,而在實施之后,這一部分的利潤就沒有了。第三,影響經營。對于銀行業的經營方面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的實施對多方面都造成了影響,其中影響較為嚴重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影響定價,隨著不斷加速的利率市場化,銀行業的定價機制越來越靈活,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如果想把增值稅轉移給合作者,首先就需要將價格提高,但是這樣一來往往就會造成客戶的流失,但是如果降低價格留住客戶的話,必然就會造成自身利益的受損;二是影響內部組織架構,在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之后,銀行業可以單獨設立業務流程處理、物業、呼叫、研發等內部機構,進而實現專業化的經營,但是進行專業化經營的前提還是需要加強對經營成本的考慮;三是影響系統改造,隨著不斷提高的信息化程度,這一政策實施之后就需要,銀行業就需要進一步改進原有的業務處理系統,以確保計稅、支出確認以及收入方面的要求得到滿足。第四,影響納稅。對于營業稅來說,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計稅總收入中直接計算出來的,是企業應交的稅額,而對于目前的增值稅來說,還是按照憑票抵扣制度來實行,這就需要將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分別計算出來,然后再用銷項稅額減去留抵稅額和進項稅額之后的稅額,就是該階段需要交納的總稅額,對于增值稅中的發票來說,是需要經過專業認證的。銀行業在實施改革之后,就會需要開具和收到較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就需要對這些發票進行專門的管理,以免對涉稅風險和稅收成本造成影響。因此銀行業在這一方面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需要加強。
五、對下游客戶造成的影響
對于銀行業的下游客戶來說,對其造成影響主要是由于三個方面的原因,即銀行業自身制定的征稅政策、利率市場化以及銀行競爭的程度、下游客戶的實際類型。這些因素的變化程度都會對下游客戶造成直接的影響,進而影響兩者之間的合作。
參考文獻:
關鍵詞:“營改增”;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差異性
基金項目:獲湖南涉外經濟學院2016年度校級科學研究一般項目:“金融業‘營改增’的經濟效應――基于動態CGE模型的研究”資助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1月18日
一、引言
我國自2012年起開始推行“營改增”試點,至2016年底交通運輸業、鐵路運輸業、郵政快遞業、電信業、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相繼全部納入“營改增”范疇。金融業因為其稅制改革涉及面廣、利益調整復雜,被認為是“營改增”中最難啃的骨頭。金融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業,平行稅制的執行會導致稅負不公和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違背增值稅的稅收中性原則。平新喬(2009)指出這種對中間投入的重復征稅會提高第三服務業的稅負率;程子健(2011)認為鏈條中斷也會通過實際稅負歸宿的轉嫁影響其他行業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關于“營改增”后行業稅負的變動,國內許多學者做了測算,胡怡建(2011)基于2007年投入產出表,利用行業核算賬戶法研究指出在10%適用稅率下,金融業實繳稅約下降200億元,服務業整體稅負呈下降趨勢;潘文軒(2012)通過計算擴圍改革對第三產業帶來的“稅率提高的增稅效應”和“進項抵扣的減稅效應”綜合分析產業稅負變化,研究指出短期內稅負會出現不平衡的波動,但長期中,稅負基本呈現出下降的態勢。
已有的研究相當豐富,但也存在明顯不足,如并沒有切實考慮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同一種征稅模式可能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是否有必要對不同細化行業采取有差別的征稅模式值得我們思考。本文將基于已有研究,就金融業“營改增”對三大板塊的差異性影響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金融業“營改增”行業差異性分析
2016年3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36號文),規定金融服務業統一適用6%的稅率,計稅方式由營業收入全額征稅變為差額征稅。從“營改增”前后稅率對比來看,一般納稅人改革后稅率比原稅率名義上提高了1%,但考慮到營業稅的計算基礎營業收入是含稅收入,價稅分離后,在不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下實際稅率增加約為0.66%。也就是說名義稅率提高了,但是實際稅率的增減取決于進項稅額的高低。而由于金融業各細分行業業務的復雜性,可抵扣進項稅額存在較大差異性,因此會導致金融業“營改增”后三大板塊的稅負變化不同。
(一)“營改增”對銀行業的影響。36號文對銀行業的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投資業務、不良貸款、固定資產折舊、業務支出等方面的征稅范圍和要求進行了相應調整,如表1所示。在實行“營改增”后,銀行業總體上稅賦成本會有所增加。“營改增”對于銀行稅賦的改變主要取決于進項稅抵扣的幅度和覆蓋的范圍,抵扣幅度越大,則銀行業稅賦的成本越小;但從進項抵扣規則來看,銀行業可抵扣的成本占比較小,征稅范圍變廣,從而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能會增加銀行業的稅負。特別是作為銀行利潤主要來源的貸款業務,由于36號文明確規定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于按照全額征稅,因此預計“營改增”之后銀行業整體稅負水平可能會上升,凈利潤可能有所降低。(表1)
(二)“營改增”對證券業的影響。證券公司增值稅征收范圍包括手續費收入、資產交易收入及利息收入,增值稅稅率6%。由于應稅收入范疇和以往大致相同,因此“營改增”對證券業的影響相對較小。(表2)
(三)“營改增”對保險業的影響。保險業務經營具有收入發生在前、成本發生在后的特點,這是保險業難以適用增值稅體系的最大困境所在。一方面保險業流轉環節相對較少,部分重要的支出項目如賠付支出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進行抵扣的不足20%,不能形成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另一方面保險業務相對較為復雜,如分保、共保等業務目前仍未明確界定是否可以抵扣等。這無疑加重了保險業的稅收負擔。根據官方數據顯示: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稅負存在明顯差異,其中財險公司2016年6月和7月稅負分別增長10%和6%,而壽險公司稅負高達52%和23%。
綜上所述,“營改增”在短期內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稅負影響較大,但對證券業的影響非常有限。
三、政策建議
(一)完善產業結構。在長期的“營改增”改革中,營業稅行業主要的變動集中在兩種因素上面,一種是“稅率提高的增稅效應”,另一種是“進項抵扣的減稅效應”。從現在改革的情況看來,各行業改增值稅后適用的稅率決定了“稅率提高的增稅效應”,而各行I的抵扣程度也就是中間投入比率決定了“進項抵扣的減稅效應”。因此,每個行業不斷優化產業結構,爭取更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從它們產業本身下手,才是減輕行業稅負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方法。
(二)對金融核心業務實行減免稅政策。要想讓本國金融產業立足于世界,充滿競爭力,可以借鑒歐美發達國家對金融的進出口業務給予寬松的外在條件和優惠的稅收政策。對于金融業的部分核心業務,政府需大力支持,盡量減免稅收;對附屬業務按標準稅率征收,這樣既能體現對金融業的推持,也能在一定限度內控制產業的過度膨脹。這些政策的實施當然也需要財政部門的全力配合,克服短期內的財政壓力,對部門的征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堅持并及時調整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收五項原則之一。稅收是一種再分配機制,既然和利益相關,就會存在企業或者個體向政府交納的稅收是否平衡的問題。那么,衡量是否征收了公平的稅收,可把稅收公平的標準歸納為受益標準、能力負擔原則和社會公平三個方面。受益標準亦稱“利益說”,政府應該合理使用稅款,用特定的方式補償納稅人交納稅款所做出的犧牲。而公民應按照享受公共服務的多少來交納稅收,也就是誰受益多誰就需要交納更多的稅收。能力負擔原則,即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判斷應該繳納多少稅收,能力強者多納稅,能力弱者則少繳稅。社會公平原則是大型企業應該多納稅,中小型企業應該獲得補助和優惠,這樣才能建立穩定的社會。由于社會的總效用是每個人的效用加總,而收入邊際效用遞減,均等分配給每一個收入,這樣可以實現效用最大化,所以應該將收入從較多者轉移到較少者。
主要參考文獻:
[1]平新喬,梁爽,郝朝艷,張海洋,毛亮.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福利效應研究[J].經濟研究,2009.9.
上海是融資租賃首先嘗試落實的第一個地區,在經過兩年的實驗之后,融資租賃企業表現出了良好的狀態,主要是業務發展速度得到了提升、產業鏈得以拓展、二三產業得到了積極有效的融合等等。至此以后該項活動被納入“營改增”范圍,但是它會對相關企業帶來什么樣的影響?相關行業又該如何利用這一機會,實現自身發展業績的不斷提高?本文對此進行論述。
一、融資租賃業‘營改增”后出現的問題
1.售后回租業務的增值稅重復征收
該項經濟活動主要是指企業把有形動產賣出,然后又從買方那獲得租用權。買方的公司向租賃公司出售該類資產的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稅務的規范要求,買方不能向賣方收取增值稅和營業稅。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就沒有必須向賣方開出一系列繁瑣的憑證了。經過一系列的協商核算以后,租賃公司不用打印發票,既浪費時間又浪費金錢,那么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所涉及到的標價就不能進行低額回扣了。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在向買方租用有形動產的過程中,因為已經繳納過一定的稅款,所以再一次的增值稅就屬于重復收費項目了。
2.實際降負不明顯
根據調查數據顯示,在“營改增”制度開始推行以后,融資租賃公司需要繳納正常營業經費中的5%作為稅費,同時其在按規章履行義務的過程中還能享受到“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盡管這樣,雙方公司所承擔的稅務流動以及高低變化也不會具有明顯的特點。
3.“即征即退”政策難以實施
在“營改增”制度開始實施以后,為了實現納稅人營業稅務的進一步完善,相關部門又出臺了各項規章制度,旨在進一步穩定稅收部門與各個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包括銀行、銀監會、商務部等等一系列的政府金融機構,最終實現國家賦稅政策的完善與稅收的有效保證。
4.影響納稅均衡
現階段,大多數公司的資金是按照統籌管理與資金有效調動的方式來實現均衡效果的,所以在融資與項目租賃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聯系,無法做到利率與利息之間的有效均衡,通常每一個季度的利率的大小又具有不同的特點,租賃企業難在規定的時間段內實施有效的租賃措施,獲得相應的憑證,所以才會出現納稅的不均衡現象。
二、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營改增稅收政策
1.制訂有利于金融保險行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有效的融資租賃能夠有利于企業儀器裝備的不斷更新,促進企業生產運營模式的調整,有利于推定高新技術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是國家新型產業發展的戰略性保障,還有利于幫助中小企業破解融資難題,應該受到國家財稅政策的持續支持和扶助。同時,該類行業的金融性特點比較強,所以在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加大力度進行相關方面的研究工作,對現階段實行的各項政策方針進行科學有效的評估,判斷其公平性與科學性,確保新制定的稅收制度能夠在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發揮出良好的效果與作用。
2.創新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模式和管理方法
第一,在具體的銷售過程中要將所需的發票一次性開具出來,在后續的發展中再根據所需進行發票的開具;第二,根據費用收取的時間段進行發票的開具,相關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業務類型來確定一個明確模型出來,一旦明確下來,在具體的合同規范標準內不允許進行二次調整。與此同時為了進一步滿足公司發展的需求,激發企業發展動力,就必須在具體的稅務模型范圍內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相應的調整,通過相關公司的“系統稅控機”形式來進行票務改革,避免受到其它方面的影響。 根據債券發生的時間期限來制定出票標準,以銀行的票據為最終的參考標準。
3.轉變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思路
對于金融租賃行業來說,營改增最大的作用就是實現了企業經營轉型的創新性發展,尤其是實現了交通行業以及其它一些行業在稅服務改革方方面的訴求,有利于為租賃業的健全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一)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1.簡并納稅期限。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對小微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降低其納稅成本。
《新理財》:今年,湖南省圓稅收入高增長的動力主要是哪些方面?
程安亭:今年以來,我省國稅系統推進依法治稅,優化納稅服務,實現了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2010年1-11月份全省不含海關代征的國稅收入完成868.15億元,同比增收169.76億元,增長24.31%;全年預計將完成932億元,同比增收14.,81億元,增長19%左右。此外,全年預計辦理出口產品退稅38億元;全年預計落實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殘疾人就業、再就業扶持等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收40億元;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減收70億元,其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際抵扣40億元。
綜合分析,2010年全省國稅收入規模不斷壯大,預期實現較快增長,主要得益于經濟發展以及加強征管的積極拉動作用,并有效消化了稅收政策對收入的影響。
《新理財》:從結構、產業上看,與往年相比稅收來源有何不同?
程安亭:首先從1-11月份增收結構看,呈現三大特點:一是大部分行業實現增收。其中機械交通及運輸設備制造業、采礦業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增值稅重點行業增幅超過或接近40%。二是卷煙稅收依然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1-11月卷煙稅收占總收入的比重達34.82%,比2009年比重提高1.13個百分點。三是區域協調性增強。1~11月份全省除湘潭受鋼鐵行業拖累出現下降外,其他地區均保持15%以上的增幅,其中郴州、益陽和株洲等地增幅達到30%以上。
其次,稅收政策影響減少了部分稅收收入。今年的稅收政策仍延續結構性調整的主線,反映在稅收上,減收仍要大于增收。從減收影響看,全年落實各項結構性減稅政策預計減收70億元,其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際抵扣40億元,同比增加6億元;從增收影響看,卷煙批發環節加征5%的消費稅政策翹尾形成1~5月份增收7.38億元;再生資源回收與批發行業受退稅50%政策激勵全年預計完成38億元,同比增收13億元;成品油行業受政策影響新增消費稅預計完成33.8億元,同比增收4.7億元。
第三,加強稅收征管,促進收入增長。今年以來,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加強稅收征管,有效促進了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全年預計通過開展納稅評估、清理漏征漏管戶入庫稅款將達到30億元;通過加強稅務稽查,查處涉稅違法行為預計查補入庫稅款、罰款和滯納金達到12億元;通過加強稅收入庫管理,努力實現應收盡收,預計全省新欠將會控制在1800萬元以下,發生率將低于0.2‰。
增支和減稅相結合
《新理財》:您如何看待結構性減稅?今年,湖南省國稅系統落實結構性減稅的情況?這項政策對湖南國稅收入的影響有多大,由此帶來的影響表現在哪些方面?
程安亭:2008年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央及時果斷地采取了一系列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兩年多來,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取得顯著成效。可以講,結構性減稅政策涉及領域之廣減稅規模之大,效果之明顯,前所未有,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2009年以來,全省國稅系統落實各項結構性減稅政策減少稅收142.45億元。
從短期看,實行結構性減稅會無法避免地減少稅收收入;但從長遠來看,通過減稅效應的作用,必將增強企業發展后勁,培植和涵養稅源,夯實稅收持續增長的基礎。從本質上看,實施結構性減稅和確保稅收增收具有同向性,相輔相成,其終極目標都是服從服務于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這一大局。同時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堵塞跑冒滴漏,把該減的稅減下來,把該收的稅收上來,做到應收盡收,較好地處理了支持經濟社會發展與組織收入之間的關系。
《新理財》:當前,“轉方式、調結構”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目標和戰略舉措,湖南省國稅系統在促進戰略新興產業、高新技術行業以及兩型社會發展等方面采取了哪些相應的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程安亭: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全面推進“四化兩型”建設,優先發展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文化創意、生物、新能源、信息和節能環保等七大戰略新興產業。
一 全面落實增值稅轉型政策,推動企業進行高端化、高新化改造,促進先進裝備制造業和新材料等產業加快發展,支持骨干企業做強做大。今年1~10月,我省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際抵扣35.32億元,同比增加9.11億元。
二 積極運用限制高能耗產業發展和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政策,推動我省資源綜合利用等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的“兩型”改造。1~10月,我省再生資源回收與批發行業受退稅50%政策激勵完成30.45億元,同比增收14.28億元,增長88.38%。
三 用好用足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著力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高新產業園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落實好促進中小企業、服務業、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以及支持下崗再就業、殘疾人就業、大學生就業等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以來,我局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共計減免稅收72.29億元。
四 以提高出口退稅率為契機,培育壯大我省有比較優勢的出口企業。2009年以來,我局辦理出口產品退稅74.51億元。
五 積極推動支持“兩型社會”建設、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等稅收政策研究,加強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分析,深入調查、全面分析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對經濟稅收的影響,向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提出了10多份有價值的調研報告,為上級科學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
《新理財》:財稅政策在引導和刺激消費方面功不可沒。湖南省國稅系統在這方面采取了哪些做法,成效如何?
程安亭:目前,我國運用財稅政策引導和刺激消費,既表現在大規模增加公共支出、以建設民生工程為重點擴大國內需求上,又反映在采取一系列減稅措施減輕企業和居民稅收負擔上。財政增支和稅收減稅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有效地發揮了財稅政策的綜合效應,減少了投資和消費的后顧之憂,增強投資和消費的能力及意愿,擴大了國內需求,增強了微觀經濟主體活力,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水晶玻璃企業概況
該鎮現有水晶玻璃生產、加工企業118家(內外資合計),其中,規模企業12家,一般納稅人企業34家,小規模納稅人以下企業84家,從業人員1.2萬人。1-10月份,全鎮水晶玻璃一般納稅人企業實現開票銷售8566萬元,實現利稅664萬元,其中利潤322萬元。去年同期,全鎮有水晶玻璃一般納稅人企業30家,開票銷售8102萬元,創利稅741萬元,實現利潤486萬元。同比全鎮水晶玻璃一般納稅人企業凈增4家,開票銷售增長5.7%,稅收增長34.1%。但企業利潤較去年同期下降66.3%,降幅較大。有部分規模小的加工企業關停。據走訪相關水晶玻璃企業調查了解,目前水晶行業利潤下滑及部分加工企業關停的原因有人民幣升值、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勞動力及原材料成本的增加等方面,但最主要還是受金融危機沖擊。
二、金融危機的主要影響
(一)金融危機導致匯率不穩,不少企業利潤下降。水晶工藝品外向度較大,出口訂單大多在較早前就簽下,價格不能隨意變動。而國際主要以美元為結算單位,最近兩個月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以及人民幣的走強,雖然企業在簽單時考慮匯率的變化幅度,但匯率的變化之大出乎預料,本來就已經非常薄的出口利潤,在經受匯率變化不定的沖擊后,企業基本上只能維持日常的生產運作,擴大規模等成為奢談。另一方面,由于匯率變動的風險,許多水晶工藝品企業對長期訂單充滿顧慮,不敢簽或只能簽小單,導致大量訂單流失,利潤減少。
(二)金融危機導致訂單減少,不少企業開工不足。美國是金融危機的發源地,歐洲受影響也較深,而這兩地正是水晶玻璃工藝品最主要的出口市場。今年的春、秋廣交會上前來咨詢和洽談的新客戶不多,老客戶也明顯減少,只有前幾年三分之一,客戶中來自歐美市場的也不多見,水晶玻璃工藝品的成交額大幅度下降。每年10月前后是水晶玻璃工藝品廠向國外發貨的高峰,以迎接圣誕節商戰,但今年卻看不到往日的生氣。如揚州舜天玻璃工藝品有限公司,至目前實現銷售1800萬元,較去年同期下降66.7%,利潤則下降70%。一些依賴大企業轉手訂單或為大廠配套的的小廠,生意更是難以為繼,許多水晶玻璃廠已開始減人,有的甚至已經關停。
(三)金融危機導致信貸緊縮,不少企業資金緊張。資金緊張主要源于四方面:一是銀行貸款。以前企業憑借自身良好的信譽并提供一定的保證,就可以貸到款,用于資金周轉,手續較為簡單、便捷。但現在銀行對形勢發展信心不足,收緊了企業貸款資產審查標準。二是供應商的賬期。原先在原材料供應上,一般供應商都會給企業兩三個月的賬期,但現在很多供應商為了規避風險都要求現錢交易,一手交錢一手接貨。三是資金的回籠。產品出口后,受危機影響,購方資金難以保證按時回籠,加之國家結匯的時間要求,少則三兩月,多則半年,非自營出口可能時間會更長。四是退稅政策。水晶玻璃工藝產品90%出口,國家降低出口退稅幅度,退稅由原來13%下調到5%,出口產品和企業凈利潤減少幅度較大,從而導致流通資金困難。
(四)金融危機導致信心缺失,不少企業等待觀望。全球金融危機大有愈演愈烈的勢頭,相關企業負責人對未來1~2年海外市場復蘇均表示不容樂觀。因海外市場普遍不景氣,國內市場也不容樂觀,競爭更趨白熱化,加上廣交會接單數量大幅減少,不少企業業主萌生了轉行的念頭。如鎮內金瑩、恒弛兩家企業,原先經營質態在同行中還算可以,是我鎮的成長型企業,目前業主已著手經營其他業務,其水晶加工業務僅處于維持的局面。目前全鎮從事水晶玻璃工藝品加工的個體企業關停20多家,生產經營不正常企業30多家,可以說全行業遭遇較大挫折,而更多的企業處于觀望狀態。
三、目前企業的企盼
一是盼銀行信貸的支持。金融危機的沖擊將會有一個過程,從訂單情況來看,生產加工可以繼續往前走,水晶玻璃工藝品不是沒有訂單,只是利潤在變少變薄,但完全可能通過量來積累,眼下最大的問題是,整體信心不足,資金成本較高。
二是盼結匯時間的調整。企業業主不希望承擔非生產經營問題出現的風險,產品出口付出去的是人民幣,收進來的是美元,但結匯有個時間過程,如今年接的就是明年的訂單,從加工到發貨,再加結匯時間,這期間人民幣和美元的匯率可能從6.85變成了6.75,造成收入的不可預期性。
三是盼退稅政策的優惠。此次,國家對部分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真予以了上調,但對玻璃水晶行業的出口退稅率仍維持5%。建議相關部門予以適當調整。
四、建議
一要加強相互的聯系合作。雖然全球金融危機對水晶玻璃工藝品訂單有影響,但需求依然存在,大廠并不缺少訂單,從出口情況來看,盡管有出口的企業數量少了,但是總額卻是保持增長的,以主動收縮來>:請記住我站域名/
【關鍵詞】出口 退稅
一、出口退稅政策演變
出口退稅政策是調控對外貿易的重要手段,我國1985年正式建立出口退稅制度并在此后進行了若干次調整。其中比較大的一次調整是2004年,試圖通過對不同行業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稅率使得出口產品的結構得以優化,從而帶動我國外貿增長模式的變化。2006年的調整是繼2004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調整,針對國內需求大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稅政策或調低出口退稅率針對國家支持出口的商品(比如高科技產品)調高了出口退稅率。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自制定以來,經過數次調整,這與當時經濟形勢的變化是密不可分的。
(一)出口退稅的幾次調整
1978年至1994 年。在這一時期,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并未實行市場經濟,很少與世界上其他國家進行貿易往來,進出口貿易處于較低的水平。1993 年,我國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這一時期,盡管出口退稅已經覆蓋全部出口產品,但是由于當時我國絕大多數產品征收的是沒有實行抵扣制的產品稅或者是很不規范的增值稅,所以這種退稅是不徹底的。
1994年至1997 年。由于這一時期經濟發展迅速,出口企業數量激增,同時延續全額出口退稅政策,政府財政壓力大,很多企業不能及時退稅,政府出現拖欠退稅款的情況。這一時期開始,退稅率不再實行。一刀切。而是根據商品類別制定不同的退稅率。
1998年至2003 年。這一年爆發了席卷亞洲的金融危機,我國為了應對危機,提出在保持人民幣不貶值;經濟保持高速增長兩項目標。因此,這一時期國家對出口退稅率又作了
全面的提高,退稅率的調高起到了預期的作用 ,拉動經濟增長、推動出口貿易發展。
2004年至2008 年。2006 年提高了“兩高”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出口退(免)稅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發展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2009 年至今,2008 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爆發。我國長期以來以“投資、出口”拉動國內經濟增長的模式遭受重創,外部需求急劇萎縮,沿海大量出口企業倒閉。為了幫助我國大量的出口企業渡過難關,防止出口貿易出現“自由落體”式下滑,我國政府從2008 年8月起再次調高出口退稅率。
(二)我國出口退稅的實現目標
第一,貿易目標。作為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出口,促進其發展是重要的。出口退稅保證我國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商品平等競爭,從而促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第二,優化結構目標。我國的對外貿易出口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盲目出口、低附加值產品出口等,對我國的對外貿易產生了負效應,在出口退稅政策的制定中考慮出口結構,通過出口差別退稅率的辦法,優化出口商品結構,促進我國的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逐步實現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目標。第三,財政目標。以所得稅為主的西方國家在出口退稅方面會很少涉及財政收入問題,因為退稅與所得稅無關。而以流轉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平衡國家財政收支便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出口退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稅收退庫的多少。
二、推行出口退稅政策中的缺陷
出口退稅雖然對于促進出口貿易總量的增長與調節貿易結構有重大意義。但經過多年的發展,出口退稅制度也存在著一些顯而易見的缺點。為此,有必要對出口退稅的主要問題進行梳理,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制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一)出口騙稅的猖獗
金融危機和人民幣升值以后,國內一些外貿企業迫于生存壓力,正試圖或已經開始利用出口退稅實施詐騙,給國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從出口退稅政策實施以來,一直伴隨著利用現有政策的詐騙行為。早在90年代初期,廣東就曾有國外接單、國內下單、向外貿公司買單、抬高價格利用出口退稅騙取國家財富的案例,但這只發生在改革開放最前沿的廣東,另外,從后來統計的詐騙數額來看,廣東的這些公司虛開發票故意抬高價格的數額并不是十分巨大,可以看出,在當時外貿行情比較不錯的大背景下,利用出口退稅實施詐騙只是零星的少數一些企業,大部實體企業還是能夠按照外貿的一般規則踏實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但到了后期,經查閱資料發現,利用出口退稅實施詐騙已經由廣東發展到東南沿海的大部分城市,甚至內地的山西、河南、云南等部分城市也有不法企業加入進來,由于全國范圍一直無法準確地估計利用出口退稅實施詐騙的具體數字,根據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的官方網站統計,以浙江為例,2008年至2012 年期間,這一比例更是高達 50%左右,其他省份情況也不容樂觀。
(二)倒交稅的問題
“倒交稅”問題的產生,理論上主要是因為企業進項稅取得和出口退稅收齊單證申報不均衡造成的,同時受退稅率和征退稅率之差影響,使出現。倒交稅。現象的可能有大有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具體含義是:“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根據“免、抵、退”稅辦法的含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生產的貨物全部用于出口,不應該出現交稅現象,但由于生產企業免抵退實行按月申報,免抵退稅額形成的月份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選擇性,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生產的貨物全部用于出口時,在現實免抵退稅執行過程中存在倒交稅問題
(三)退稅程序繁瑣
第一,在時間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 25 條規定:“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但是法律卻沒有規定稅務機關向出口企業支付退稅款的具體時間。因此,即使出口退稅制度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負擔的退稅款比例,但出口退稅速
度慢這一情況依然存在。現階段,自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日期起,最快也要兩個多月才能拿到退稅款,而一般情況下要3~4個月以上才能拿到。第二,在程序方面,退稅管理體制不科學。在中國的出口退稅日常管理中,稅務機關設置了嚴格和復雜的審核審批程序,要對企業提供的單據進行嚴格審核,與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電子信息核對相符后,才開始辦理退稅。對金額較大或來自敏感地區的貨源,還要發函調查。這種復雜的工作程序最終導致出口退稅辦理的整個過程花費的時間長且效率低,不僅增加了企業的成本,而且對企業資金的周轉造成阻礙。
三、改善出口退稅政策消極面的建議
(一)加強出口退稅的法制化進程
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應切實加快出口退稅的立法進程。中國的增值稅制度作為出口退稅權利的根基所在,已趨于穩定、規范,這為出口退稅立法完善奠定了基礎。目前,《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條例》已經納入國務院法制辦立法規劃,因此,應盡快制訂并頒布,以提升出口退稅法律位階,將出口退稅認定、申報、審核審批、稅款退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法定化,形成一個完善、規范的管理體系。為了維護出口退稅制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增強稅務部門執法的嚴肅性,保障納稅人的出口退稅權利,減少因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帶來的對出口預期的不確定,必須規范、完善的出口退稅立法。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必依,切實做到依法退稅。要建立責任制,嚴格出口退稅執法,明確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征稅機關、退稅機關的責任;要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處罰依據,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要通過立法,建立規范的約束機制和全國性的出口區域性的計算機網絡,切實做到管理科學化和現代化,增強打擊出口騙稅的能力。加強法制建設,做到執法必嚴,切實保障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出口退稅法制化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利。需要有嚴格的執法,保障稅法的權威性,在執法過程中,增強執法效率,要時刻體現稅法透明度,稅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則。
(二)企業加大對退稅政策變化的預警
出口退稅率調整效應客觀上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特別是大宗出口項目,談判周期長,從意向到談成,需要數月甚至更長時間,一旦出口退稅率下降,現有執行業務會產生較大影響,可直接導致企業利潤的下滑甚至虧損,企業為此就要自己承擔由于退稅率的變化而損失的部分。因此,外貿企業制定計劃和經營決策,應加強對國際經貿形勢的分析和研判,加強對宏觀調控政策體系的研究,加大對政策變化的預警和應對。應對“倒交稅”,如果企業能夠預見下個月進項稅額較小,可能出現“倒交稅”情況時,可以通過兩種方法解決:(1)在不超過90天收齊單證的前提下,將本月部分收齊單證申報推遲到下個月申報,這樣可以使本月免抵退稅額小于計算退稅的期末留抵稅額,使下月上期留抵稅額大于0,用于抵減下月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大于進項稅額部分。(2)在不超過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的前提下,將本月的部分進項稅額暫不認證抵扣,推遲到下個月再認證抵扣,使本月部分應轉化成當期應退稅額的免抵退稅額轉化成當期免抵稅額,同時增加了下個月的進項稅額。至于推遲收齊單證申報和進項稅認證抵扣的數額則要根據具體情況計算確定。
(三)完善增值稅制度
企業漠視程序法規,大肆虛開增值稅發票,這主要源自于多年來我國實行的各種稅種可以相互抵扣。出口退稅與增值稅緊密相關,當一個外貿企業出口產品以后,要求退稅的稅種主要就是增值稅,因此,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對于出口退稅意義重大。從國際上的慣用情況來看,一些發達國家對于增值稅都是按規定入庫,經常能和法定征稅率保持一致,手續簡單明了,產生風險的系數極低。目前,國內由于增值稅在各大稅種中依然占據著主要地位,范圍狹小、多種抵扣并存,給出口退稅也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同時,也是造成利用出口退稅進行詐騙的主要原因。國家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稅進行詐騙,不得以通過降低退稅率和設置復雜的退稅流程來降低風險,但隨之帶來的是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和出口退稅效率的下降。因此,簡化退稅流程,完善增值稅制度勢在必行,逐步實現對于增值稅不再與其他稅種相互抵扣和減免的現象,保持出口退稅的專屬性,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四)簡化出口退稅程序
我國現行的退稅管理手段大多比較落后,手續繁雜而成本太高,既不能滿足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也不能滿足防范出口騙稅的要求。所以,在硬件上要加強信息化手段的應用,使其對出口退稅的申報、審查、評價、預測等一套流程實現無紙化,從而加強對出口企業的退稅情況的監控。與此同時,加快全國出口貨物計算機管理網絡規劃建設,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口岸電子執法系統、金稅”工程為依托,逐步形成稅務機關、海關、銀行等多部門對出口企業實行信息共享的科學化管理,保證對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情況的實時監管。其次,在軟件上要逐步完善對增值稅的管理。例如,使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增值稅;改革“以票管稅”的這種征管模式,使其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更加科學化。在核查票據的同時,征管部門更應該對每戶企業的經營情況、稅收情況有較全面的了解,如果在退稅申報過程中出現異常,則應立刻向稽查部門報告,使征管和稽查緊密相連,實現對偷騙增值稅的監控。
總之,出口退稅的政策的實施,不僅有利于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而且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關系到我國出口產品在國外的流通等重要前景。做好出口退稅工作,加強出口退稅科學化建設,確保出口退稅的科學性,能夠提高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使企業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順應經濟時展,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使我國經濟水平飛速發展。
參考文獻:
[1]葉芳,薛維哲.出口退稅對外貿出口的影響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09.
[關鍵詞] 銀行業; 流轉稅; 稅負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2)09—0153—03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據法律預先設定的標準,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政府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杠桿,其作用越來越重要。同時,它還能通過稅負總水平的選擇和稅收制度的結構性安排對中觀層次的產業部門甚至對社會的總供求產生巨大的影響,并且通過個別稅制要素的設計影響具體企業的經濟利益。可見,稅收影響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在銀行業,稅收問題研究主要圍繞流轉稅及其制度設計、稅收政策展開。
一、是否對銀行業征收流轉稅的研究
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爭論已經持續了相當長時間。學者們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同,給出的政策建議各異。
Hoffman,Poddar和Whalley(1987),Merrill和Adrion(1995)認為應該對銀行業征收流轉稅。其理由是:如果不對銀行業征稅,相對于其他征稅產品的價格,銀行所提供服務的價格就會偏低,這種價格的扭曲會導致消費者消費行為的改變,進而影響到生產結構和資源配置,造成經濟扭曲。所以,為了資源的有效配置,保持稅收中性,應該對銀行業征收流轉稅。
Harry·Grubert和James·Mackie(2000)認為,金融服務只是便利實物消費的一種渠道,使消費者能夠在不同時期轉移資源,并且使消費流變得順暢,但它們本身并不是實物消費品,也不產生效用,所以不應對金融服務征稅。若對金融服務征收流轉稅,非但不能確保稅收中性的目標,反而會扭曲消費者的消費決策,加重消費者的稅收負擔。
雖然這些學者的觀點不盡相同,但他們都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減少銀行稅收對既定的資源配置格局和市場均衡的影響。價格是市場機制條件下引導資源配置的主要信號,也是研究是否應該對銀行業征稅的重點,幾乎所有研究都是圍繞著稅收對相對價格的影響展開的。分析邏輯是:若對銀行業征稅改變了消費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就會改變人們的消費行為,進而改變生產和資源配置效率。因此,不能在銀行業征收流轉稅。
同時,西方學者根據金融服務的不同途徑將銀行業務分類,一類是個人消費的最終金融服務(最終產品),一類是商用金融服務(中間產品),對這兩類不同的金融服務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
在個人消費的金融服務要不要交稅的問題上,Chia和Whalley(1999)、Jack(2000)、Auerbach(2002)、Boadway和Keen(2003)、Grubert和Mackie(2000)以及Rousslang(2002)等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探討。但是,要想建立一個公認的、合理的模型遠非易事,至今為止,還沒有建立一個可以被大多數學者認同的模型。還有一些學者從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入手,提出不應征收流轉稅的結論。但是后來的研究者認為,盡管金融服務有其特殊性,但這并不是對其免稅的充分理由。總的看來,理論分析證明,有必要向銀行提供的最終金融服務征收流轉稅。
作為中間投入品的商用金融服務,與其他中間產品一樣是生產成本,為了避免重復課稅,不應課稅,這一點大多數學者已經形成了共識,只有Jack(2000)等少數學者持有異議。
二、銀行業現有稅收政策分析
許多學者研究了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現行的銀行稅收制度,主要是從所得稅、流轉稅兩個方面來闡述。
就銀行業稅收制度體系而言,國外對銀行業一般采取所得稅為主,流轉稅為輔的稅收制度,我國對銀行業則實行所得稅與流轉稅并存的稅收制度。由于發達國家銀行業務已經超越了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中間業務成為其經營的主要內容,為了支持銀行業發展的這一趨勢,在稅收制度方面,以盡量減少稅收產生的超額負擔及保持稅收中性為目的,所得稅成為主體稅種,流轉稅只起到輔助調節的作用。李文宏(2005)認為,這種稅制結構對銀行的超額負擔較小,有利于銀行業的發展。但是要實行這種稅制結構,必須以銀行盈利能力較強為前提。目前,在中國銀行業盈利能力低下的約束條件下,只能實行所得稅和流轉稅的雙主體型稅制結構。
當然國外流轉稅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差異,如多數OECD國家實行增值稅制度,而其他一些國家則對銀行業普遍實行免稅或低稅政策。其主要政策是將金融業務細分為核心金融業務和輔助金融業務,分別實施不同的征稅與免稅政策,以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核心金融業務是指銀行業的主營業務,包括存貸款業務、兌換外幣業務等,對核心金融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輔助金融業務包括財務咨詢、安全存款箱、債務托收等業務,對輔助金融業務與其他服務一樣,征收增值稅。雖然這種做法避免了計算金融服務增值額這樣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做法仍然存在著許多弊病。由于對最終金融服務實行免稅政策,降低了金融服務的相對價格,會導致消費者對金融服務需求的增加;而且,實行這樣的稅收政策要將金融服務劃分為應稅業務和非應稅業務,加大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和征稅人的征管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