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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于1988年秋與濟南市天橋區某村委會洽談舊村改造事宜,并于1991年4月與該村委會簽定了聯合開發居民住宅樓合同。1993年1月,所建6棟樓房主體工程基本建成后,某經濟開發中心沒有辦理出售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即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簽定了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合同載明:某經濟技術開發中心把5棟商品住宅樓出售給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建筑面積17919.82平方米,每平方米850元,總價為1523.1847萬元;付款方式:合同簽定后付總款數的30%,3月底付總款數的50%,余款待房屋驗收后10日內付清;交房時間為1993年6月1日。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負責辦理一切房產所有權手續,如購房方在交房前售出該房,則由某經濟開發中心為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指定的客戶辦理房產所有權手續。某經濟開發中心為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辦理房產證明后,購房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付清款項,每延期一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樓房竣工驗收后2個月,如售房方不能順利為購房方辦理房產權手續,應退還購房方所付房款并賠償銀行利息的損失,另按總房款的20%支付罰金。
合同簽定后,某實業總公司于1993年1月12日至6月1日先后6次付給某經濟開發中心人民幣共計1204萬元。某實業總公司征得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同意,又于1993年4月23日,與山東省某綜合公司簽定了購銷所買之商品住宅樓合同,每平方米售價930元,共計16665430.60元。交房時間為1993年6月30日。違約責任與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簽定后,某綜合公司于1993年4月23日至6月5日先后6次共付給某實業總公司1316萬元。某綜合公司因計劃變動,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出售該商品住宅樓許可證后,又于1993年5月15日與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簽定了出售所購商品住宅樓的購銷合同,房價為每平方米990元,共計17740621.80元。交房時間為1993年6月30日。違約責任與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簽定后,某勞動服務公司以月息5%貸款700萬元,月息2.7%貸款100萬元,分別于1993年5月19日至6月30日3次共付給某商業綜合公司900萬元。后因某勞動服務公司只見到復印的樓房圖紙,故再未付款。某經濟開發中心至今未將5棟樓房竣工,致使原被告及第三人某實業總公司共造成經濟損失448萬余元,為此,原、被告及第三人因合同履行及賠償經濟損失發生訴爭。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據原告之申請,于1993年12月3日裁定,將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在本市某住宅小區所建的第一、三、四、五。六號樓查封。查封期間,為避免更大經濟損失,法院準許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繼續施工,并督促其辦理有關的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手續。但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堅持不予辦理。
審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認為:
1、基于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未辦理出售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即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簽定了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房地產開發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規定。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較長的時間內督促其辦理該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手續,但第三人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至今不予辦理,故應認定雙方所簽定的合同無效。
2.由于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簽定的商品住宅樓合同無效,致使后來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標的物所簽定的兩個商品住宅樓合同無法履行,給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3.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不注意審查法定手續,盲目簽定購房合同亦應負一定責任,應承擔部分經濟損失。
4.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高息貸款之利息,在法律允許之范圍內予以保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查明事實、核實證據的基礎上,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購房款1204萬元,賠償經濟損失4223150元;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山東省某綜合公司購房款4334200元;山東省某綜合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返還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購房款900萬元,賠償經濟損失3134250元。
2.案件受理費58200元,由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承擔228400元,山東省某實業公司承擔7500元,山東省某綜合公司承擔14300元,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承擔8000元。訴訟保全費7769元,由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承擔7000元,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承擔769元。
宣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訴。
[案例評釋]
本案是一起案情頗為復雜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方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多次的轉售行為錯綜迷離;另一方面,該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既有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問題,又有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問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具體適用問題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要想合理地解決本案,必須把握合同的效力認定以及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這兩個核心,層層遞進,才能理順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準確地適用法律,公平地解決糾紛。
一、合同的效力問題
解決本案,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即是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即在受理此案后,在較長的時期內督促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辦理該商品住宅摟土地使用權手續未果的情況下,認定:該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房地產開發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規定,而且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遲遲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因而應是無效合同。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態度看,其受理后很長一段時間的做法與其最后的裁判未盡一致:裁判做出前,該院是督促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辦理相關手續,也就是說,督促其履行合同,而履行合同是以該合同有效為前提的;但嗣后的裁決卻是認定合同無效。
那么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在未辦理出售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情況下,與其他當事人所簽定的出售商品住宅樓合同,是否屬無效合同?答案應是否定的。理由在于:
由于我國對于物權變動,在法律未設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未有特別約定時,采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因而合同法上,作為買賣合同的出賣方,無須在簽定合同時,既已取得其所欲出售的物品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只須在合同簽定時,有可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處分權即可。故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標的而言,是要求其在合同訂立時“確定、可能”。[2]所謂“確定”,系指合同的標的在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于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所謂“可能”,是指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有實現的可能性。以客觀上不可能實現的事項作為合同標的,理論上稱為標的不能。民法理論上關于標的不能的情形,可分為下列幾種:1.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事實不能又稱自然不能或物理不能,如約定購買根本上不存在的自然物質等;法律不能是指由于法律有禁止性規定而不能,法律不能的情形,構成違法行為,本質上屬于合同違法。2.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又稱原始不能,指合同成立之時,其標的已不可能實現;嗣后不能又稱后發不能,指合同成立時尚屬可能,但于合同成立后因故而不能。3.全部不能與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指合同標的全部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一部不能指合同標的僅一部分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4.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客觀不能指標的非因當事人本身的原因而歸于不能,主觀不能指僅因當事人本身的原因而不能。5.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永久不能指標的不能的情況永久持續下去,無消除的可能。一時不能指開始時標的雖屬不能,但其不能之情形,于嗣后可以消除。[3]
在這幾種標的不能的情形中,只有自始客觀永久不能和法律不能方致使合同無效,本案中,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雖在訂立合同時尚未取得所售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但它完全可以在合同訂立后通過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從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屬自始主觀不能,而非屬自始客觀永久不能,再者這一合同也無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之處,因而也不存在法律不能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并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
二、合同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既然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確定地成為生效合同之前,合同對于當事人并無法律的約束力?答案是否定的。無權處分情形下,合同效力待定,所待定的,是合同的部分效力,即關于受讓人取得相應的財產權利的合同條款的效力,至于合同的其他條款,只要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合同成立時起,即當然地發生法律效力。新頒行的《合同法》第44條第1款已確認了這一點,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一方面遲遲不能完工房屋的建造,另一方面又遲遲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從而影響了其他當事人的利益。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的上述行為,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條款,業已構成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當事人如欲從這一交易關系中脫身出來,途徑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合同無效或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途徑之二是解除合同。從前述的理由可以看出,第一條路是走不通的,此時,只有一種選擇,即解除合同。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分為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5]所謂法定解除,也稱法律上的解除,它的解除條件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當這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對于法定解除,我國的合同立法一向都設有具體規定。如《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除此以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適用于特殊合同解除的條件,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涉外經濟合同解除的條件:1.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了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2.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技術合同解除的條件:1.另一方違反合同致使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2.作為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由他人公開使履行成為不必要。《經濟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及各種合同條例、實施細則還規定了財產租賃、借貸、財產保險等合同的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新頒行的《合同法》在總結以往合同立法關于合同法定解除規定的基礎上,就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也作了詳盡的規定。[6]
在本案中,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對于其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可所簽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在約定的合同履行時間1993年6月1日到來后,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構成了履行遲延,嗣后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該經濟技術開發中心又拒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這就表明其違約形態已從履行遲延轉化為履行拒絕,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利益,根本就無法實現,人民法院應確認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合同解除發生的法律效果,一般是使基于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是這種消滅是否溯及既往,各國立法的規定不同。大體來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使合同關系消滅,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另一種是使合同關系自合同解除時消滅,即:使合同發生終止的效力,解除以前的合同關系依然存在。
在我國,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行以前的法律尚無直接規定,理論解釋基本認為是無溯及力的,即僅對將來有效。我們認為,對于這個問題,固然不能忽視合同解除的本來性質,也不能不考慮實際情況。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時必須使其發生溯及的效力。但也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時無須發生溯及的效力。其中,對于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所謂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就非繼續性合同的性質而言,當它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進行的給付能夠返還給給付人。因此非繼續性合同作為解除的標的,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可能。對于繼續性合同,其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所謂繼續性合同,是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7]租賃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等均屬此類。[8]本案中,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定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屬非繼續性合同,對這一合同行使解除權,可使其自合同訂立時起歸于消滅。我國新頒行的《合同法》第97條即明確認可了這一點。
通過當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了,當事人各方都可從此項交易中脫出身來,但當事人之間并非從此就了無瓜葛。在本案中,由于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未能依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從而給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同時由于該實業總公司和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又未能按期履行它們與山東省某綜合公司所簽定的購銷商品住宅樓合同,因而要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的承擔,不僅要補救該綜合公司因合同未能履行所遭受的損失,還要在其可預見的范圍內,對該綜合公司因違約而對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所承擔的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負擔責任,諸此種種,都給該實業總公司和經濟技術發展公司造成了數額較大的經濟損失。對于這些損失,在合同已被解除的情況下,如何處理?這就引出了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的關系問題。
對于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的關系,各國態度不一。
德國民法認為,合同解除是使合同恢復到與未訂立合同時同樣的狀態,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而損害賠償要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因此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不能同時并存,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而請求。
法國民法認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損害賠償已經成立,非違約方將合同解除時,該損害賠償不能因此而化為烏有。因此合同解除不排斥損害賠償。不過,為了維持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這種觀點,便在損害賠償成立與存在的范圍內擬制合同關系沒有消滅。
瑞士債務關系法一方面追隨德國民法關于合同解除排斥損害賠償的立場,另一方面又允許非違約方請求因合同解除所致損害的賠償,即所謂對信賴利益的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明確規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新頒行的《合同法》堅持了這一原則。這顯然不同于德國民法的規定,與法國民法和瑞士債務關系法的規定也不同,因為法國民法只承認合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對因返還給付所支付的費用等損失不予賠償。這對非違約方來說過于苛刻。瑞士債務關系法承認的是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對因合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置之不顧,也放縱了違約方,仍不足取。因而,我國的做法克服了以上弊端,較具有合理性。
結合本案,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以及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一方面可以要求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返還他們支付的房屋價款,另一方對自身國對方違約及合同被解除而遭受的損失,可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三、合同的相對性及其適用
此外,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認為,由于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簽定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無效,致使后來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標的物所簽定的兩個商品住宅樓無法履行,給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對此,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應負主要責任。根據這一判決理由,我們能否據此得出結論: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山東省某綜合公司可直接向給其造成損失的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合同法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所謂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包含了極為復雜和豐富的內容,且廣泛體現在合同法的各項制度之中,但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主體的相對性。所謂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來說,首先,由于合同關系僅是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無合同上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所謂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相互對應的。
3.責任的相對性。所謂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即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其一,違約的當事人應當對因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其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又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當然,如果第三人的行為已直接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那么,該第三人就應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向債權人負責。我國民法也確認了債務人應就第三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1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所受的損失負責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第33條曾規定:“由于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和企業主管機關應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作為第三人的上級領導機關和主管機關承擔違約責任,雖有利于減少行政機關對合同關系的不正當干預,保障并落實企業的經營權,但由于該條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明顯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故《民法通則》對該條款所做出的修正顯然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新頒行的《合同法》堅持了《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原則,該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其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的當事人。如果因為違約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害的,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以外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9]
結合本案,正是因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尤其是因為責任的相對性使然,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以及山東省某綜合公司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求償。
應注意的是,出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在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定的合同中曾約定:由甲方負責辦一切房產所有權手續,如乙方在交房前售出該房,則由甲方負責為方指定的客戶辦理房產所有權手續。這一約定是否意味著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對乙方未來可能的買受人承擔了合同義務,從而使該合同成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所謂的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訂約的當事人并非為自己設定權利,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訂立合同,合同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此種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使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10]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定的合同之所以不能認定為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原因在于:該合同中,某經濟開發中心所對應的權利人是某實業總公司和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其所做的為買受人未來的客戶辦理房產所有權手續的承諾,是向合同權利人做出的,而不是向第三人做出的,該項義務仍是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并非向第三人履行的義務;另從該實業總公司和經濟技術發展公司隨后與某綜合公司所簽定的合同看,某綜合公司所對應的義務人是與其訂立合同的該實業總公司和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并非某經濟開發中心。因而,就為其買受人未來的客戶辦理房產所有權手續而言,某經濟開發中心所承擔的角色,只是其所對應的買受人的債務履行輔助人,合同義務仍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的客戶不能直接請求某經濟開發中心履行合同義務,某經濟開發中心也只是在接到買受人的指令后,方協助履行義務。
四、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
我們說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以及山東省某綜合公司不得直接向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主張損害賠償,并不意味著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就不對他們的損失承擔責任。那么,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在何種情況下對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以及山東省某綜合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這就引出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即非違約方間接損失,違約方應否賠償,如果賠償的話,是否應有所限制?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
(3)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X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X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X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X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
委托人(房地產經紀機構):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商品房座落:_____區、縣__路、道、街_____.設計用途
_____,建筑結構_____,建筑層數為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攤建筑面積
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第二條
商品房價款
商品房銷售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價格為____元(幣種:___),價款為_______元,計_____(大寫).
第三條
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變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乙方按下列第種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日內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乙方應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安置房的買賣合同)條
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差異的處理
商品房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商品房建筑面積與甲方銷售面積差異不超過±3%(包括±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商品房價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面積的差異多退少補.
面積差異超過3%的,雙方約定如下:
第八條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承諾(見附件三),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在乙方正常情況下,甲方應按照《_________市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商品房配套設施運行的約定
下列配套設施運行日期約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供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燃氣(氣源種類)_______________
.
5、暖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配套設施未按約定日期運行的,甲方應在
日內采取撲救措施,并賠償乙方損失;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應賠償損失,并且每項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商品房設計變更的約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房屋設計和環境布局(見附件四).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___日內與乙方協商.
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變更,或甲方擅自變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提供《_________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_________市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二條
商品房產權登記
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須在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后,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甲方未按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未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
關于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按有關規定由乙方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條
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甲方保證在交付商品房時,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向__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合同(見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機關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備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委托人:委托人:
20__年
論文摘要:督促程序并不適用于一切民事案件,債權人提出的民事案件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適用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適用督促程序的條件包括:
一、必須是以金錢、有價證券為標的物的給付之訴
這意味著:其一,只有給付之訴才有適用督促程序的可能性。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均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保護。其二,也不是所有的給付之訴都可以適用督促程序,只有以金錢和有價證券為標的物的給付之訴才可以適用督促程序。因為這類給付,較之其他請求有迅速清償的必要,而且它們均用一定數量來表示,便于計算,造成損失時也易于彌補,符合督促程序簡便、迅速地解決債務糾紛的立法要求。債權人提出的請求,僅須主張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即可,至于該請求所基于的法律關系如何,則在所不問。關于債權人請求給付的標的物之范圍,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金錢和有價證券外,還包括“其他代替物”。所謂代替物是指只須約定標的物的種類、質量和數量等,可以任以同種同質同量的物相代替,而對當事人沒有影響的有體動產,例如金錢、大米、電器產品等,其范圍很廣。我國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督促程序只適用于請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不適用于請求給付其他代替物。從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之保障角度來看,似有完善的必要。其三,債權人申請發出支付令時,不得提出預備的請求。所謂預備的請求,是指債權人提出某項請求時,考慮到該項請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就提出另一請求作為預備,要求法院在認定其第一位的請求無理由時轉而審理其預備的請求。例如,債權人基于買賣合同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的價金,并提出,如果合同無效,則請求返還貨物。之所以不允許提出預備的請求,因為督促程序的適用以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無爭議為前提,倘若存在爭執的可能,則不能適用。至于代償的請求或選擇的請求,則可以提出。所謂代償的請求,例如債權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如果不能給付有價證券,則支付若干金錢;所謂選擇的請求,例如債權人請求給付若干金錢或有價證券。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關于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將之解釋為“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其內容主要包括:
其一,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是不附條件的,而且已經到期。反之,如果此給付請求權附有條件或者尚未到清償期,則不得申請支付令。
其二,債權人對行債務人如果負有先履行的給付義務或者負有同時履行的給付義務,債務人則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不得申請發出支付令。即使債權人已經提出自己的給付,而債務人尚未受領,債權人仍未解除其對待給付的義務。
三、支付令能夠送達給債務人
支付令以債務人不提出異議且無履行行為而產生與判決一樣的效力。這對債務人權益的影響很大。因而立法上限制了送達的方式,要求支付令能夠實際送達給債務人,以保證債務人的異議權和聽審權,并賦予支付令以合法性。這里的“能夠送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國際慣例,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債務人必須在本國境內而能夠進行域內送達,不需要經過復雜而漫長的域外送達。這是由督促程序的簡捷性、經濟性決定的。其二,支付令不能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債務人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而需要進行公告送達時,不能適用督促程序。至于其他的送達方式,立法并不排除,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類:
第一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的財產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物糾紛、撫育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解除同居關系(起訴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糾紛、析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金、補助金、保險金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換房糾紛、退出強占公房糾紛、拆除違章建筑糾紛、房屋附著(定著)糾紛等。
第三類是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遺贈受領糾紛、分享遺產糾紛、確認喪失繼承權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追還定金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帳務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財產權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物損壞賠償糾紛、追還財產糾紛、違約金糾紛、要求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址糾紛、宅基地附著(定著)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采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木妨害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財物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一類屬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上述十一類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事由。
經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類:
(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法人之間、 法人與公民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1.購銷合同糾紛;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4.供用電合同糾紛;
5.倉儲保管合同糾紛;
6.承包合同糾紛;
7.聯營合同糾紛;
8.運輸合同糾紛;
9.借款合同糾紛;
10.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1.財產租賃合同糾紛;
12.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14.外貿合同糾紛;
15.行紀合同糾紛;
16.居間合同糾紛;
17.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二)技術合同(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的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包括:
1.技術開發合同糾紛;
2.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3.專利申請權轉讓糾 紛;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5.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6.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7.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三)涉外涉港澳臺經濟合同糾紛,包括國內企業或經濟組織與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訂立的 經濟合同的糾紛。具體包括:
1.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2.來料加工合同糾紛;
3.來件 裝配合同糾紛;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6. 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7.勞務合同糾紛;
8.購銷合同糾紛;
9.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0.信貸合同糾紛;
11.技術引進、出口合同糾紛。
(四)工業產權糾紛。 (包括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專利、商標糾紛 案件)。
1.商標侵權糾紛;
2.商標許可合同糾紛;
3.專利權屬 糾紛;
4.專利申請權糾紛;
5.專利使用費糾紛;
(五)經濟損害賠償糾 紛。包括法人之間或法人為一方當事人在生產流通領域因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賠償 糾紛案。具體包括:
1.財產所有權損害賠償糾紛(限于法人 與法人之間);
2.食品衛生方面的損害賠償糾紛;
3.藥品損害賠償糾紛;
4.環保損害賠償糾紛;
5.虛假廣告損害賠償糾紛;
6.產品責任糾紛;
7.侵犯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糾紛。
(六)勞動糾紛。包括:
1.勞動合同爭議;
2.除名爭議;
3.辭退爭議;
4.開除爭議。
(七)企業破產事件。包括宣告企業破產案件和企業財產清償案件。
(八)票據糾紛。包括:
1.股票糾紛案件;
2.債券糾紛案件;
1.本協議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納入交易資金監管且辦理貸款手續的存量房買賣。
2.當事人訂立協議前,須認真協商各項條款。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條款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字或蓋章確認。
3.出賣人要妥善保管存折,不要將存折交予他人,密碼不要外泄。
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姓名: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姓名: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姓名: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房產情況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外環線以_____________,產別___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層數為_____________,所在層_____________。
經雙方實地查勘,房產實物狀況及相關設施,符合雙方約定。房屋相關設施及平面圖(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賃情況(附件二)。
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所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為共有的,其他共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共有方式_____________,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附件三)。
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來源_____________,土地級別_____________,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房地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權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權利為共有的,其他共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共有方式_____________,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附件三)。土地使用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來源_____________,土地級別_____________,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房產價款、相關稅費及交付
房產價款為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種類為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同意由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對以下房產價款、相關稅費實施監管:乙方首付款_____________元,申請銀行貸款_____________元,契稅_____________元,轉讓手續費_____________元,土地出讓金_____________元,圖紙資料費_____________元,登記費_____________元,印花稅_____________元,登記費(抵押)____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提供收取交易資金的個人一般結算賬戶如下: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除轉讓手續費_____________元,印花稅_____________元,非住房所有權登記費_____________元,甲方應收交易價款為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價款交付
乙方應自訂立本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契稅、轉讓手續費、土地出讓金、圖紙資料費、登記費、印花稅、登記費(抵押)等,合計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存入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
貸款銀行核定的貸款額度降低的,乙方應調增首付款數額,并一次性補齊,交易資金總額不變。乙方訂立借款合同時,應委托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
第四條 房產交付
房產實物狀況、權利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不得交付。
甲方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將該房產及相關證明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雙方約定處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相關證明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產權轉移登記及其他相關設施登記
協議訂立后,甲、乙雙方應在30日內,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其他相關設施應辦理登記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產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逾期付款或不符合付款形式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甲方保證在該房產交付時,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爭議處理
本協議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協議解除
甲、乙雙方約定,發生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協議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見附件四)。
附件一至附件四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協議份數
本協議連同附件共___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___份。
第十二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一:房屋相關設施及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房屋抵押、租賃情況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2.─────────────────────────────────────────;
3.─────────────────────────────────────────;
4.─────────────────────────────────────────;
5.─────────────────────────────────────────。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2.─────────────────────────────────────────;
3.─────────────────────────────────────────。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5、─────────────────────────────────────────;
6、─────────────────────────────────────────。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
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份,買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簽章)
【
】:
(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簽于
簽于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圖
附件二: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附件三: 裝飾、設備標準
1.外墻:
2.內墻:
3.頂棚:
4.地面:
5.門窗:
6.廚房:
7.衛生間:
8.陽臺:
9.電梯:
10.其他:
最新商品房購房合同范文一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肇慶市駿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 聯系電話: 0758—8555113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朱亞五
地址: 廣東省廣寧縣木格鎮石臺村委會傍寺村一隊26號
身份證號碼:441223X
電話:
委托人:
地址:_________x___________郵政編碼: x
聯系電話:_______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房屋情況
購買該房座落:高要市蜆崗鎮 雙金三路2號 駿景花園 。用途住宅,建筑結構框架,混凝土,建筑層數為 12 層。買受人所買的是
二 幢B1101戶型。(B1101房)。其中:套內建筑面積77.41 平方米,
公共部分分攤建筑面積 15.8 平方米,合計建筑面積93.21平方米。 房平面圖見附件一
第二條 房價款
房銷售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價格為 4023.17 元(大寫是肆仟零貳拾叁元壹角柒分),總房價款為 375000元整 (大寫:叁拾柒萬伍仟元整) 。
第三條 商品房交付日期
房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20xx__年_6月 20日前,將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1種方式處理:
1、 變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乙方按下列第3 種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X
2、分期
3、 購房余款150000元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 。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處理
1.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日期交付房,逾期在 30 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述的第 1 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在交樓給乙方時與乙方在購買該戶型不相符的規格和戶型,甲方應支付給乙方已付款的本金和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乙雙方付簽約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連同本金和利息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日期付款,逾期在 15 日內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述的第 1 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該房價款的萬分之 五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乙方應按房價款的萬分之 十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房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承諾(見附件三),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在乙方正常情況下,甲方應按照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房配套和交樓標準
本房甲方的交樓標準是毛坯房(包括有鋁合金窗,大廳落地趟門,大門口木門),水電到門口。
第九條 房設計變更的約定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房的房屋設計和環境布局(見附件四)。確需變更的,乙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 7 日內與甲方協商。
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
甲方不同意變更,或乙方擅自變更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條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一條 房屋產權登記和辦理
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須在72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給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本房屋的套內的面積可能和房產證有±3平方出入)(在辦證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甲乙方各付各的交易稅。(各付各稅)
甲方未按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未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
關于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按有關規定由乙方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三條 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甲方保證在交付房時,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_1___種方式處理:
1、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合同。
第十六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自雙方簽字日起,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甲方:肇慶市駿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最新商品房購房合同范文二編號:__________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認購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公司注冊號: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丙方(經紀機構):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經過了解,有意向購買甲方開發建設的________________物業(以下簡稱“該物業”)。其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認購價¥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
經與甲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認購書時,乙方愿意支付¥__________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給甲方作為認購該物業的訂金。
2.乙方應于本認購書簽訂后______日內(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____________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帶上如下證件和資料:
(1)本認購書;
(2)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訂金退還與不退還的約定。如甲乙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訂金抵作購房價款;如甲乙雙方在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內,甲方已將物業另售他人,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付訂金;如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前來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訂金不予退還,甲方可將該物業另售他人;如甲乙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文未能協商一致的,甲方應將訂金退還乙方,甲方可將該物業另售他人。
4.甲乙雙方如需變更本協議內容,應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5.乙方如對所購物業了解清楚,有購買意向,甲方或乙方均可要求與對方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6.甲方如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的,經紀機構應作為丙方在本認購書上簽章。
本認購書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____份,乙方持____份,丙方持____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
銷售代表(簽名):__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最新商品房購房合同范文三合同編號:
甲方(債務人、回購人):
乙方(債權人、轉讓方):
鑒于:
1、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對該房產的約定回購權。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回購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的條件
一、雙方同意甲方對前述房產擁有回購權,在約定期限內乙方不得對房產進行處置。
二、甲方有權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項的條件下進行回購:
1、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計 元(計算方法為:購房款+購房款支付之日起按至甲方支付款項之日月 %的利率);
2、甲方承擔并支付辦理本合同項下商品房回購的全部手續并承擔全部相關稅費,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包括購房合同簽署后產生的契稅及滯納金等一切費用);
3、其他費用合計 元(包括但不限于:評估費、咨詢費等)。
第二條 回購商品房的狀況
回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詳見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房屋清單詳見附件。
第三條 回購程序
1、甲方應當在行使期限屆滿前10日內通知乙方,并在10日內支付回購款。
2、乙方收到款項后3日內與甲方雙方共同辦理回購過戶或者注銷銷售備案手續,相關稅費甲方承擔。
第四條 回購權因為以下情況之一喪失:
1、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回購申請。
2、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全部回購款項。
第五條 甲方喪失回購權的,乙方對房產擁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處分權。如果尚未辦理房產證,甲方必須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辦理房產證。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辦理房產權證,甲方則應當賠償乙方相對于購房款的3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本協議各條款不存在可撤銷或可變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請撤銷或變更,亦不得申請減輕或免除本合同約定之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購房款,視為甲方放棄回購權,乙方有權自行處置該該房產,并不受甲方任何約束。
2、乙方另行出售、處置上述所購買商品房的,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積極辦理相關各項手續。否則,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所約定的條款賠償乙方。
3、甲方應當對本合同項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或違法情況,足以導致甲方喪失履行能力的,應向乙方支付兩倍回購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購房款后,乙方必須將本合同項下商品房退還給甲方,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倍回購房款。
第八條 關于本協議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載明的地址送達,一方變更地址的應當通知對方,否則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內視為送達。
第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達成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