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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處陜西山區的農行鳳縣支行,與鳳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聯手,積極依托快速發展的現代遠程通信技術、自動化設備、智能化解決方案,攻克農村金融服務“最后一公里”,千方百計將“普惠金融”引入行政村,讓農民盡快享受到“家門口”的現代金融服務。
鳳縣地處陜西秦嶺山區,不足11萬人口,全縣9鎮100個行政村,3187平方公里,山大溝深,人口散居,大多行政村由數個自然村組成,而且每個自然村又往往綿延數里,如留風關鎮長坪村距鎮政府達71公里。改革開放后金融事業雖有較大發展,但與絕大多數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縣一樣,鳳縣的農村金融服務仍存在信貸融資矛盾突出,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支付匯兌不便捷等“短板”。隨著我國“新農保”、“低保”、“大病救助”等一系列惠農政策的相繼實施,廣大農民渴望“家門口金融服務”的呼聲日益高漲。2012年,風縣根據央行《關于推廣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通知》,開始實施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工作。風縣所在的寶雞市也于去年提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保費繳納、待遇領取、權益查詢、生存認證‘五個不出村’,以打通農村金融服務和新農保“最后一公里”。
工程實施中,農行風縣支行發揚山區農行人特有的“背簍銀行精神”,一是與縣農保中心深入鎮村和農戶,向群眾重點宣傳國家金融政策法規、扶農惠農政策、各項涉農補貼以及安全用卡常識、轉賬電話辦理業務常識;二是通過廣播、電視、宣傳單,重點宣傳助農取款服務的意義、操作方法和風險常識,使助農取款服務相關政策和具體操作做法家喻戶曉、深入群眾心中;三是深入農村布點和通過對客戶集中培訓及現場操作演練,使商戶及群眾熟練掌握POS等機具的具體操作流程。每每下鄉,鳳縣支行人員總忘不了帶上復印機、甚至連點所需的文件盒、印油、插線板、夾子、通訊筆都是免費配送;為了使點人員熟練掌握操作技術,他們更是百遍演示不煩,百問必答不厭;對點采取由負責布點的金融機構發放服務費的辦法,針對山區行政村小、業務少的“短板”,除銀保聯手代收保費和待遇領取外,還千方百計與電力、電信等部門達成了由點代收電話費、電費等業務,既鞏固了陣地,又增加了人員的收入。據縣農行鳳縣支行個貸中心介紹,縣支行開初對居保點人員以每月滿20筆業務者,發放50元的服務費,20筆以上以每筆業務增發0.50元服務費,再加取款額干份之五的獎勵。發放金額上不封項,每季兌現一次;2015年,縣農行不僅增加了每月代付點30元話費,又將居保點服務費調整為每月5筆業務以上5元,10筆業務以上100元,80筆業務以上200元。從執行2年的情況看,居保點每季服務費收入最高者3600元左右,最低者二三百元。2014年,僅風縣農業支付的服務費,比上年增加6.4萬余元。
截止今年3月末,風縣農業支行共在全縣行政村布放惠農通服務站及支付點達110個,有的村布點2至3個;共在農村商店、商場、超市等安裝布點達200多個。
留風關鎮最邊遠的長坪村78歲老人柳長明,當看到居保中心和銀行為村上安上了智能支付終端,開通了點后,激動地說:“過去我只有讓兒子翻山越嶺到六七十里外的鎮上去領養老金,今后不僅領養老金,就連繳費和查個人賬戶等都不用出村了,就能。國家和政府真是服務到家了啊!”
社會民主主義式的福利國家
主要在北歐,最為典型的是社會民主主義國家瑞典。
瑞典是一個“從搖籃到墓地”的福利國家。不僅追求經濟安全以保護人民免受各種風險,而且追求公平的收入分配以保證所有的公民能享受滿意的生活水平。公民享受的福利包括子女補貼,教育補貼,住房補貼,充分就業,最低工資,男女同工同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而且水平相當高,如喪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人一般可以得到相當于其正常收入90%的支付。瑞典基尼系數由1967年的0.28降至20世紀70年代中期的0.2以下,到80年代維持在0.2左右,此后,雖然基尼系數有所波動,但都在0.3以下。
合作主義式的福利國家
這里的合作主義是指政府、雇員成立的工會、雇主成立的雇主協會間關于工資和勞動條件的合作協調關系。代表國家有德國、奧地利、法國、意大利。
德國的再分配機制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個方面。社會救濟的對象是不能養活自己的人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社會保險是再分配機制的主體,包括全國強制性疾病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最后一部分是福利分配,不需要特別的條件就可以享受。德國公共支出占GDP的50%,福利支出約占財政總支出的一半左右,比例最大。據估計,80%的德國家庭受到政府的某種補貼,如養老金、子女補貼、失業補償、教育補貼等。
與北歐國家不同,德國福利國家的公平性再分配力度要小一些。德國也一直屬于收入差距很小的國家,基尼系數多數年份都在0.3以下,2000年為0.28。
自由資本主義式的福利國家
自由資本主義式福利國家以美國為典型,加拿大、澳大利亞也屬于這一類型,其整合機制的特點是沒有獨立的工人階級政黨,或者工人階級在整合過程中的影響微弱。
美國采用的所得稅稅率主要由聯邦稅與州稅兩部分組成,所得稅制度都是隨著收入水平提高其邊際稅率增加的累進所得稅。最窮的家庭不支付聯邦所得稅,中等收入家庭的稅收占應納稅收入的15%,富裕家庭的稅收占應納稅收入的28~33%。
其收入保障計劃有三種主要類型:一是社會保險計劃,包括養老金、殘廢人補助、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補助與醫療保險,都是直接支付給低收入家庭;二是失業補助,向失業者提供的收入,每個參加計劃的人按收入支付稅收,當他們失業時獲得收益;三是四種州政府管理的福利計劃類型,包括補充的保障收入計劃、對有撫養子女家庭的援助計劃、食品發送計劃、醫療援助。
還有是通過政府提供低于成本的物品與勞務,這些勞務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尤其是大學教育。
互惠式的再分配機制
日本的再分配政策構筑了政府與受益群體之間的互惠關系,即政府為某些社會群體提供政策優惠,受益群體為政府提供政治支持。預算分配嚴重偏向效率低下的非貿易部門,如農業、流通和勞動密集型制造業,那里的雇員一般屬于低收入群體。
日本的再分配政策是選擇性的,直到上世紀70年代初期,社會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僅為7%,遠低于經合組織國家的平均值13.9%。70年代中期以后,社會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上升較快,但就絕對水平而言,在經合組織國家中仍然是最低的。盡管福利性再分配有限,但在發達資本主義世界,日本是收入分配最平等的國家之一,2000年基尼系數僅為0.25。
論文摘要:現階段我國城市養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數農村的養老保障還不健全。為了解決農村老年人口的安置問題,實現社會穩定,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從分析農村養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問題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議性的對策思考,旨在為推動農村社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提供理論借鑒。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歷史,歷經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試點階段,20世紀90年代的推廣階段。然而,隨著社會變革進一步加劇,我國農村的傳統的家庭養老,以農民子女撫養與農民個人自養相結合的傳統養老方式受到了越來越大的挑戰,農村很多地區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頓狀態。因此,探求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新農村建設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挑戰
我國農村家庭結構不斷簡化,規模不斷縮小。1999年農村家庭規模為3.80人,2005年農村家庭規模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規模的縮小,必然伴隨著我國家庭代際關系的變化。在65歲以上老人戶中有76.21%的戶是一個老人或兩個老人與其子女或親屬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對老夫婦生活的戶占11.27%,有10.73%的戶為單身老人戶,老年人與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為1.50ro。此外,我國農村獨生子女在大幅增長,家庭結構呈現“4-2-1”或“8-4-2-1”的趨勢,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老年保障模式將使未來子女在養老問題上不堪重負。這些變化,對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提出挑戰。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與市場雙重風險的挑戰。土地是大多數中國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農村養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農村城鎮化及鄉鎮企業的發展以及農村干部非法違規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農村人口的絕對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另外土地的質量不斷下降與頻繁的自然災害都導致了農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農民養老。當前農村家庭保障與土地保障受到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挑戰,這些都說明農村養老保障必須由家庭保障轉向社會保障。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民的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但就全國的總體情況來看,目前農村社會養老制度仍然處于極低的水平上,仍存在著許多有待克服的缺陷與不足,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農民繳費能力有限,養老保障水平低,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我國農民收入較低,據統計,2000年農民的人均土地收入僅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費現金支出為1284.74元,無法滿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這就導致他們的繳費水平較低,而最終致使他們的養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每月交費2元、4元,交費1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20元。若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管理費等因素,農民領取的養老金更少,因此,這種制度就無法解決農民晚年生活窘迫等養老問題。農民繳費能力低下,進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較低,這就有可能推動農民選擇不加入該制度,這樣,就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圈,嚴重制約該制度的發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資金保值增值困難。
為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購買債券和存入銀行的形式實現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的調整,當銀行利率下調時,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承諾利息就會面對很大壓力。為使資金平衡運行,實踐中的許多地區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也會隨之下調,而民政部向農民承諾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這一水平確定給付標準。并且,《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難以保證養老金的實際價值、老年人的購買力和生活水平不變或穩中有升,難以承擔現實及未來養老的重任。
3.對養老保障認識不足,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農村養老保障意識落后主要體現在農村傳統養老與農民自身意識方面。在我國農村,農民賴以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崗位的存在,直到身體衰老·,不能進行體力勞動為止,而這時養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個人繳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補充”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體制也使得貧困農民因擔心繳納不起社會保障資金而放棄參與。正是這種“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農民不太注意自己的養老保障問題,自我保障意識較差。另一方面,個別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重視程度不足,資金籌集難度大,監管不到位,也使得農村養老保險發展進程緩慢。
此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國性的相關法律文件。目前,指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規文件有《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而與此相關的法律文件并沒有出臺,這樣的話,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無所適從,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據,致使該制度運行中難免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農村養老保險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對策
1.從總體上來說,需要推進農村單一的家庭養老模式的轉變,建立家庭、社區、國家“三位一體”的養老模式
當前,農村的基本養老責任還是由家庭承擔。而且,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家庭還將擔起向老年人提供經濟供養、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務。然而隨著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趨勢的發展,家庭已沒有能力獨自完成養老任務,因此必須依靠社區和國家的支持。家庭、社區、國家在統一的養老體系中既可發揮各自作用,又互相聯系,互相補充,發揮整體養老功能。整體功能無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總和,“三位一體”的養老模式將會達到最佳的養老效果。
其次,加速農村潛在剩余勞動力轉移,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建立農村“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經濟上的保證。增加農民家庭收入,提高整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農民外出務工。只要農民富起來了,養老以及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著力推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應采取自我養老、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社會養老多層次的養老格局,這四種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發展的趨勢將是以社會養老為主體,自我養老為根本,家庭養老、社區養老為補充。
首先,應在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改革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加大政府財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由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出資,以保證農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這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養老、家庭養老、社區養老為主,再逐步過渡到以社會養老為主。同時,政府應通過采取優惠措施,鼓勵農民自我養老,可以采取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強制性儲蓄養老保險的形式,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以減輕財政負擔。要努力建立起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動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其次,拓展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費收入,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制定不同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使得經濟條件好的農民可以選取保費高的險種,經濟狀況差一點的可以選擇保費低的險種;國家的各級財政應該合理調節財政支出結構,在不影響其他方面的情況下,調撥一部分資金補貼農村養老保險,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增加參保人數,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確保養老保險基金能得到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寬基金的投資渠道,不能局限于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可以投資經營業績好的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和股票,不斷開拓農保基金增值新領域。第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3.提高對農村養老保障的認識,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的政策法規
關鍵詞: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制度環境;風險;對策
一、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簡介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模式興起于荷蘭,因其業務操作上與普通的住房按揭貸款模式正好“逆向”,因此美國最先將之稱為“反向抵押貸款”,它是以房養老的一種重要模式。具體來看,它是指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通常限定在65歲或以上)將房屋產權抵押給開辦反向抵押貸款的機構,相應的貸款機構綜合借款人的年齡、預計壽命、房屋的現值和未來的增值及折損等情況對其房產進行評估,然后根據房屋的評估價值減去預期折損和預支利息,分攤到貸款申請人的預期剩余壽命中去,通常采取按月或年支付現金給借款人,一直延續到借款人去世(也有些模式只到合同期滿)后收回房產。該模式目前已在美國、英國、加拿大及新加坡等國發展成熟,并衍生了多種具體實施模式,而在國內仍處于探索研究階段,有過四種不同模式的試驗,均未取得成功。
二、我國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模式的背景
(一)老齡化進程加快,老年人口基數日益增大
據我國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中國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現役軍人的人口中,60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77648705人,占總人口的13.26%,其中65歲以上人口為118831709人,占8.87%。與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0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個百分點,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個百分點,另據預測,2020年老年人將約占總人口的18%,2050年占比將超過30%,這意味著每3個人中就有1個老人。而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平均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低,無法有效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需要,此種“國未富、民先老”的情況使我國養老制度壓力倍增。
(二)家庭結構變化較大,“養兒防老”壓力大
中國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有家庭戶401517330戶,家庭戶人口為1244608395人,也就是說,平均每個家庭戶的人口才3.10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3.44人減少0.34人。可見我國家庭結構在長期計劃生育政策下已經日益核心化,我國獨生子女家庭在70、80、90三代人時期內“421”的家庭占了大多數,甚至還包括“8421”的家庭結構,家庭養老的壓力明顯增大,加之目前我國居住在鄉村的人口仍高達674149546人,占全國人口的50.32%,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仍未成形的情況下,傳統的“養兒防老”的養老模式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而人口流動帶來的老年人“空巢化”現象將更加劇這一困難。
(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老年人養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
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在建立初期的原則是低水平、廣覆蓋,截至2009年底,我國養老金總規模為2.25萬億人民幣,僅占當年GDP的6.62%,而發達國家平均占比為40%-50%。盡管2005年來國家連續6年提高企業職工退休金,目前人均月收入增加了140元左右,但是由于物價上漲、通貨膨脹及工資漲幅較大等原因,養老金的替代率卻在持續下降,目前已經降到了50%以下,屬于全球較低水平。而在我國農村剛實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起步待遇僅為每月55元,是相當低的水平,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我國推行反向抵押貸款所具備的條件
(一)我國存在反向抵押貸款的潛在市場
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城市人口中有751224戶購買了商品房,占城市家庭戶的9.2%;533396戶購買了經濟適用房,占6.5%;2401075戶購了買原公有住房,比例高達29.4%;另外,還有26.8%的家庭戶自建住房,城市中擁有住房的家庭戶達到587萬戶,占72%。當前,一方面,我國較低的社會保障水平無法有效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另一方面,計劃生育政策下的421家庭結構使家庭養老面臨較大壓力,許多老年人不想給子女增加壓力,他們更希望通過自己來養老,這在一定程度上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實施提供了可能。此外,根據房產過濾理論,當前年輕人住父輩老房子的意愿將日趨下降,加之我國人口流加劇,家庭成員長年離散,房產代際相傳的傳統將逐步改變,反向抵押貸款發展的空間也隨之增長。
(二)潛在的經營機構初具條件
根據國外住房反抵押貸款的經驗,該業務的經營機構需具備幾個基本條件:強大的資金支撐,完整的服務網絡,嚴格的保險精算,相關咨詢行業配套完善。金融產品多元化創新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而我國商業銀行存款及保險公司現有的雄厚資金規模急劇擴大,發展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便成為其拓展業務范圍、創新金融產品、充分利用閑置資金的有效途徑。銀行、保險公司擁有的眾多分支機構和完整的服務網絡也為開展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提供了市場基礎。此外,近年來我國金融咨詢、法律咨詢等服務業也取得了快速發展,基本具備了金融產品咨詢、市場評估及中介交易等能力。
(三)配套市場發展日益完善
順利開展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不僅要有市場潛力和經辦機構,相關配套的房產、土地等市場也相當重要。首先,對于反向抵押貸款這一業務,完善的房產交易市場顯然很重要,只有房產能夠在二級或三級市場上順利變現,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才有保證,貸款才可行。目前,我國經過商品房市場化改革,房地產一級、二級市場已經取得較好的發展,三級市場也隨著房產中介的興起而日益完善,已經具備了房產交易的市場條件。其次,目前我國正逐步理順土地管理,探索土地使用權的可交易轉讓等新方式。物業稅的推出,將房產商在征用土地時需要一次納的土地出讓金改為業主在居住期間分年度交納物業稅,實際上是對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政策的最大改變,這使得我國開展反向抵押貸款的可行性進一步增強。
四、我國實施反向抵押貸款所面臨的幾大主要風險及其應對措施
(一)市場規模較小,短期內無法形成規模效應
由于中國城鎮化水平不高,而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申請的條件限制也較嚴格,加上貸款推行初期還要深受中國傳統的“反饋養老”模式的觀念阻礙,貸款市場開拓較難,市場規模不足將導致各種風險無法在較大市場范圍內分散,必然影響貸款業務的開展。對此,貸款機構可以引入共享增值貸款,將住房按揭貸款與反向抵押貸款結合起來推行以增加對在職群體的吸引力,達到培育市場的目的。具體來看:一方面,可以通過簽定條款,對當前購房者愿意在離退休后參與反向抵押貸款的,在購房時可以獲得利率優惠;另一方面,針對離退休群體,通過高共享增值率與較低房價收入結合,降低貸款參與者對于未來房價上漲帶來投資損失的擔憂,同時也有效降低貸款機構業務開展初期的資金投入壓力。
(二)利率風險
利率受到國民經濟前景預期、通貨膨脹、國家金融政策、周邊國家利率狀況等因素的廣泛影響。如果在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時采取既定還款利率,那么當市場利率下降時,特設機構就面臨著隱含期權引致的利率風險,即申請人選擇提前還貸以減少因房產價值上升而引起的損失;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則貸款機構又面臨利潤縮減甚至房產價值倒貼的風險。根據國際經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風險:一是采取嚴格的保險精算確保貸款推行時可預測的主要風險在可控范圍內;二是通過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貸款機構將持有的抵押貸款轉化為證券在市場上交易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三是機構可以引入期權調整利差模型(OAS),利用OAS模型來衡量和防范利率風險;四是推行利率保險,即由保險公司開辦業務,如在合同期內利率波動超過了一定幅度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三)預期壽命風險
由于反向抵押貸款合同期限較長,且申請者都是老年群體,對于預期壽命難以準確預測,然而貸款支付則主要依賴于對預期壽命的預測,如果預測過長,貸款機構將面臨利潤減少甚至賠本的風險,如果預測較短,則在合同期滿后申請者面臨養老收入驟減的風險。針對這一風險,國外主要采取嚴格的精算制度來控制風險,在風險超出可控范圍則由政府部門提供最終擔保(如美國)。我國保險精算已經趨于完善,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初期可先在以監會最新的經過調整的《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00-2003)》為基礎進行定價,并在貸款業務發展成熟過程中不斷制定完善行內的精算表。政府也應該在業務開辦前期給予擔保,確保反向抵押貸款模式的順利開展。
(四)房產價值評估風險
房產價值評估風險主要涉及房產本身的價值評估以及房產市場的波動。房產本身的價值評估風險主要指其折舊,包括有形折舊(物理磨損)與無形折舊(住房樣式及建筑材料更新換代)。房產市場波動的風險則是房產市場價格的變化帶來的不確定性。對于房產本身價值的評估風險,可以通過簽定協議明確貸款申請者維護房產的義務及蓄意破壞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防止出現道德風險。而房產樣式及建筑材料的更新換代導致的風險與房價的市場波動密切相關,這就需要嚴格的精算及全面的風險評估,對于普遍性的經濟不景氣、政策變動、城市規劃變動等重大原因造成的房價超幅下跌則需要政府參與建立全國系統性的應對措施。
(五)提前還貸風險
我國自古“家”的文化習慣及利率變化是可能導致提前還貸的兩大重要原因。首先,我國文化“家”的概念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家產,而房產是家產之重,因此,受文化習慣的影響,當貸款申請者收入有較好的增長或有更放心的選擇時,會選擇提前還貸收回房產以求心安。其次,目前國內尚未實現利率市場化,如前文所述的利率風險則是影響貸款者提前還貸的現實因素。應對提前還貸的情況,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借鑒美國經驗實施遞減支付制度,即將大部分款項集中在合同前中期支付,減少貸款申請人因考慮合同期后期壽命情況及房價上漲可能帶來的損失而選擇提前還貸款的可能性;二是可以考慮實施協商回購房產制度,對于要提前還貸收回房產的申請者,可以在支付一定費用確保貸款機構適度利潤的前提下后予以回購;三是可以制定特別退出機制,對于因特別情況需要退出該反向抵押貸款制度的申請人,可在一定條件下準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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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霞咬咬牙,終于還是決定辭職了。
她是2009年進入東亞銀行一地方分行的應屆畢業生。羅霞這樣剛入職的員工稱作培訓生,要持續兩年才能轉正,沒日沒夜的忙碌背后,是每月3000余元的底薪,沒有績效,有“三險”但沒有住房公積金。
“感覺跟去國有商業銀行的同學相比,工資不相上下,但是福利天差地遠,還累死累活地加班,只是徒有其表的光環而已。”4月5日,羅霞對記者說。
羅霞不平衡的心理背后,是一個飽受詬病的事實:與其他競爭性行業相比較,國有商業銀行、電力、電信等壟斷行業總體收入過高。近年來,壟斷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高管收入畸高又成為新的熱點。
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總理指出:要深化壟斷行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對壟斷行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的雙重調控政策,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管的收入,完善監管辦法。
如何真正改變壟斷行業不合理的工資現狀?人們期待的是壟斷的真正打破,而不再是新瓶裝著的舊酒。
石油行業工資單
實際上,在如今的壟斷行業內部,也存在較大的收入差距。據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2008年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其中最高的為4.46萬元,最低的為149元,相差近300倍。
北京師范大學收入分配與貧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實分析認為,這主要是由于職工層次復雜,包括合同制的農民工、企業體制內員工、企業高管等多個層次,這直接導致企業內部收入差距拉大。“比如一個農民工年收入也就2萬元到3萬元,而企業高管年薪可以達到60萬元,20倍的收入差距就體現出來了。”據他了解,中石油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合同制的農民工。
在壟斷行業的收入中,真正表現出來的只是一部分,另一部分則是通過各種明的、暗的補助變成實際收入。
高波(化名)是某大型國有石油公司下屬某分公司的部門經理,他向記者介紹說,他們員工每月的名義工資組成為:崗位工資+工齡津貼+獎金+崗位津貼+住房補貼+工資外收入+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個人扣繳部分。
這些都是打入卡中的,該企業員工這部分的月平均值為6500~8000元,有的拿到1萬以上。其中崗位工資,是公司統一編訂,機關基本都一樣,生產一線的職工則根據工作性質不同而區分。高波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是2500元。
比名義工資復雜的是其他福利,包括午餐、交通、通訊等其他補助,還有電影卡、公園卡、健身卡等等。
更重要的則是分房,高波本人就在2009年分到了一套房子,他們自付的房價大約是8000元每平方米,而其市場價是23000元。“分了一套三居室就相當于直接發了100萬元。”他說,“但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分到房子,一共有2000多套,已經在去年全部分發完畢,而各種限制條件非常多。我是趕上了末班車”。
除了住房,戶口特別是北京戶口也是許多壟斷企業吸引人的一個重要砝碼。北京黑市上為應屆畢業生“代辦戶口”的價碼已經增加到了10萬元以上,現在許多民企包括外企都無法解決外埠本科生的戶口問題,而能解決戶口的“國字號”,如果按簽訂3年合同計算,相當于月薪增加了3000元的實際收入。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目前,電力、電信、金融、保險、煙草等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實際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間。
而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金融、電力、電信等行業與制造加工業工資水平差不多,只高出20%左右,只是最近這些年才遠遠超過了其他行業的工資。“這個主要就是和壟斷地位加強有重要關系。”李實說。
雙軌制下“雙頭蛇”
壟斷行業企業高管收入過高現象同樣備受關注。
一些高管認為,自己應該比照市場上相同規模的企業高管領取高薪。“我們工作也很累,而且是經營貨幣的企業,還承擔很多其他的風險,從工作難度、工作強度來看,我們的所得是等值的。”一位國有銀行主管這樣說。
李實認為,這個說法似是而非,因為壟斷性國企與一般市場性企業有所不同,是旱澇保收的,高管的個人貢獻、能力不一定在利潤中能反映出來,而工資水平卻主要取決于他所管理企業的利潤多少。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姚先國認為,現在中國人力資源的定價仍然是雙軌制的。民營企業與壟斷企業之間的區別在于,后者往往有另外一種補償機制,包括灰色收入加上高福利、車子、房子、職務消費等,當然,還有政治待遇。比如,相當于省部級、廳局級等等。
這種雙軌制不僅造成名義收入和實際收入的脫節,給國家調控帶來很大困難,而且還使得壟斷性企業和單位能夠“兩面通吃”:在行業報酬的市場價較低時,按市場低價雇用各種“體制外”的職工承擔主要工作,而體制內的員工則可以分享體制帶來的壟斷地位;而行業報酬的市場價較高時,就可以攀比要求享受同樣的待遇,卻未必承擔同樣的風險。
姚先國說,金融、電信等行業的高收入,必須承認其從業員工可能在學歷、知識結構上有一定的優越性,問題是“你無法知道他真正收入是多少,曬出工資來都說自己窮,你也無法衡量他的實際績效有多少是個人能力和努力帶來的,有多少是壟斷導致的。”
“最關鍵的問題還不在利潤分配,而在于如果國家制定相關制度對收入進行限制,那么很有可能出現壟斷企業職工消極怠工,這樣還會影響企業效率。”李實說。
他認為,調控壟斷行業工資水平,最有效地辦法就是把壟斷行業的每個崗位按照市場競爭標準,進行公開招聘,核定工資標準,然后取決于崗位在職員工的意向,或走或留。這個工作應該由壟斷企業內部來做。這個辦法也同時解決了企業內部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縮小不同層次和編制的員工的收入差距。
中央黨校第40期省部級進修班一份課題報告則建議,要加大利稅調節力度,在實行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中,對于壟斷企業利潤,應提高上繳國家的比例;在稅收調節方面,對壟斷行業加征或提高利潤特別調節稅。據調查,其它國家國有企業的利潤上繳比例一般都在1/3―2/3之間,而中國目前約為10%。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白重恩認為,壟斷行業的高收入改起來很困難,來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很大,而且也很難找到一個完善的分配制度,最根本的辦法還是打破壟斷,開放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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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同模式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我國公平分配的制度模式選擇”課題研究小組根據再分配制度的形成機制,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收入分配模式分為四類較為典型的模式:以瑞典為代表的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合作主義福利國家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資本主義的福利國家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互惠式再分配模式。
1、社會民主主義式的福利國家
主要在北歐,最為典型的是社會民主主義國家瑞典。
瑞典是一個“從搖籃到墓地”的福利國家。不僅追求經濟安全以保護人民免受各種風險,而且追求公平的收入分配以保證所有的公民能享受滿意的生活水平。公民享受的福利包括子女補貼,教育補貼,住房補貼,充分就業,最低工資,男女同工同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而且水平相當高,如喪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人一般可以得到相當于其正常收入90%的支付。瑞典基尼系數由1967年的0.28降至20世紀70年代中期的0.2以下,到80年代維持在0.2左右,此后,雖然基尼系數有所波動,但都在0.3以下。
2、合作主義式的福利國家
這里的合作主義是指政府、雇員成立的工會、雇主成立的雇主協會間關于工資和勞動條件的合作協調關系。代表國家有德國、奧地利、法國、意大利。
德國的再分配機制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個方面。社會救濟的對象是不能養活自己的人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社會保險是再分配機制的主體,包括全國強制性疾病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最后一部分是福利分配,不需要特別的條件就可以享受。德國公共支出占GDP的50%,福利支出約占財政總支出的一半左右,比例最大。據估計,80%的德國家庭受到政府的某種補貼,如養老金、子女補貼、失業補償、教育補貼等。
與北歐國家不同,德國福利國家的公平性再分配力度要小一些。德國也一直屬于收入差距很小的國家,基尼系數多數年份都在0.3以下,2000年為0.28。
3、自由資本主義式的福利國家
自由資本主義式福利國家以美國為典型,加拿大、澳大利亞也屬于這一類型,其整合機制的特點是沒有獨立的工人階級政黨,或者工人階級在整合過程中的影響微弱。
美國采用的所得稅稅率主要由聯邦稅與州稅兩部分組成,所得稅制度都是隨著收入水平提高其邊際稅率增加的累進所得稅。最窮的家庭不支付聯邦所得稅,中等收入家庭的稅收占應納稅收入的15%,富裕家庭的稅收占應納稅收入的28~33%。
其收入保障計劃有三種主要類型:一是社會保險計劃,包括養老金、殘廢人補助、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補助與醫療保險,都是直接支付給低收入家庭;二是失業補助,向失業者提供的收入,每個參加計劃的人按收入支付稅收,當他們失業時獲得收益;三是四種州政府管理的福利計劃類型,包括補充的保障收入計劃、對有撫養子女家庭的援助計劃、食品發送計劃、醫療援助。
還有是通過政府提供低于成本的物品與勞務,這些勞務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尤其是大學教育。
4、互惠式的再分配機制
日本的再分配政策構筑了政府與受益群體之間的互惠關系,即政府為某些社會群體提供政策優惠,受益群體為政府提供政治支持。預算分配嚴重偏向效率低下的非貿易部門,如農業、流通和勞動密集型制造業,那里的雇員一般屬于低收入群體。
然而,與成熟經濟體相比,我國的貨幣和金融體系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需要我們以人民幣加入SDR為契機,加快金融改革步伐,不斷提高金融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金融政策研究水平和決策效率。
對我國而言,人民幣加入SDR是新的開始而不是結局。未來,我國應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加快推動金融改革和對外開放,為促進全球經濟增長、維護全球金融穩定和完善全球經濟治理做出積極貢獻。
一、人民幣加入SDR后的金融框架
對我國貨幣政策框架和匯率制度提出更高要求。人民幣成為國際儲備貨幣意味著國際社會對我國會像對待美國、英國等其他儲備貨幣發行國一樣有同等期待。同時,隨著人民幣被廣泛使用,我國貨幣政策特別是匯率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將不可避免產生“外溢效應”,對其他國家及使用人民幣的企業和個人造成影響。因此,國際社會希望我國的貨幣政策框架和匯率制度更加市場化、更加靈活、政策透明度更高、政策溝通更有效。
(一)貨幣政策調控框架將更加穩定、更具彈性、效率會進一步提高
人民幣加入SDR,說明IMF和國際社會對我國貨幣政策框架的認可,我國的貨幣政策將按照既有政策框架進行。目前,我國已經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貿易、投資、人流、物流、信息上都已經深度融入世界經濟,貨幣政策面對的是一個開放的宏觀經濟格局和一個復雜的金融市場環境。人民幣加入SDR后,我國所做的適合SDR的操作和改進將與現在既定的、完善貨幣政策框架的改革方向完全一致,金融改革的步伐還會按照既定方針繼續向前推進,不會放慢。例如,繼續穩步推進利率、匯率的市場化改革,完善利率傳導機制和匯率形成機制;繼續重視數量型貨幣政策工具,更加重視價格型貨幣政策工具;強化逆周期調節的宏觀審慎管理機制,逐步減少對行政手段的依賴,更多運用市場的、法律的手段,以及匯率、利率、稅率等價格工具形成的法律規制調節經濟活動,提高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今后的貨幣政策框架將更加穩定、更具彈性,效率會進一步提高。在保持中國特色的同時,貨幣政策的透明度、中央銀行溝通、貨幣政策意圖的傳播以及對預期的管理將更加與國際接軌。
(二)在保持基本的匯率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完善匯率形成機制
在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對外貿易還將保持較大的順差,外國對華直接投資(FDI)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ODI)持續增長,外匯儲備非常充裕,這些因素都決定了人民幣沒有持續貶值的基礎。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是增加匯率雙向彈性,漸進、穩健地實現匯率清潔浮動的前提。人民幣加入SDR后,我國現行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不會改變。在這個基本匯率制度不變的情況下,市場化的改革和機制完善的過程將不斷向前推進,市場在匯率形成過程中的作用進一步增強,最終的目標是要穩步實現人民幣匯率的清潔浮動。
二、人民幣加入SDR后的金融改革
人民幣加入SDR對我國資本項目和資本市場開放提出更高要求。盡管人民幣已經加入SDR,但我國在跨境交易便利程度、資本賬戶可兌換、金融市場開放等領域與美國、英國等其他儲備貨幣發行國仍有一定差距,這都是阻礙人民幣被更廣泛使用、更好發揮儲備貨幣功能的障礙。未來,我國應有序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同時,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市場,拓展人民幣資產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人民幣加入SDR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人民幣跨境流動愈加頻繁,我國面臨的經濟金融環境也日益復雜,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多。人民幣儲備貨幣功能的發揮需要我國穩健的金融體系做支撐,這離不開有效的金融監管特別是宏觀審慎管理,包括進一步提高監管標準、完善宏觀審慎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等,從而在開放的宏觀經濟格局和更趨復雜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增強我國金融管理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一)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
2015年10月人民幣存款利率上限取消,利率市場化的“面子工程”基本完成,但是,國內仍然缺乏基準利率,市場化程度最高的上海同業拆借利率仍然不是完全的市場化利率和基準利率,國債收益率由于其收益率曲線不合理亦難以成為基準利率。人民幣加入SDR后,由于SDR利率定值的需要,人民幣市場化基準利率的形成就更加重要,這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利率市場化是金融要素價格改革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對于完善金融市場體系而言是第一支柱,對金融改革與發展意義重大。
(二)持續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人民幣加入SDR,提高了人民幣的國際地位,既增強了各央行、各儲備管理者、私人部門、養老金的管理者等增持人民幣資產的意愿(IMF的調查顯示,截至2014年末,已經有38個國家在其儲備中持有人民幣資產,約占其總儲備的1.1%,位列第七。也就是說,人民幣要到達目前英鎊、日元在全球儲備的位置,需要將全球儲備量增至5%,即相當于增加大概4500億美元左右的人民幣資產的需求),也便利了我國企業走出去和居民開展境外投資,由此引起的跨境資金雙向流動將更加頻繁,創造良好的國際貨幣環境對維持我國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與此同時,加入SDR將成為人民幣國際化的新起點,我國將在國際貨幣事務中承擔更多的大國責任。
一是合理增加國際流動性供給,為世界各國提供使用人民幣的便利與安全。二是深度參與國際貨幣體系治理,與其他國際貨幣發行國進行宏觀政策協調,確保不發生大規模的國際流動性泛濫和通貨膨脹。三是積極開展多層級的合作與交流,全面參與國際反洗錢合作,避免有害稅收競爭。
(一)順勢而為、抓牢業務發展機遇的需要。
從國家層面來看,一方面我國社會融資規模中直接融資比重仍遠低于中高收入國家,2014年我國社會融資規模中直接融資比重僅為17.16%,而目前G20國家普遍在65%-75%,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潛力巨大。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重拳頻出,2013-2014年以來,國家接連出臺一系列政策制度推動資本市場體系改革,IPO重啟、新國九條、滬港通開閘等都已經為資本市場的發展帶來新的活力。2015年更是資本市場改革具體措施密集落實的一年,注冊制改革的推出、證券法修訂完成、創業板改革思路明晰等一系列措施更將為我國資本市場注入長久發展動力。從河北省來看,近年來,河北省及各地市將抓好企業上市作為優化區域經濟結構、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加速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紛紛加大政策傾斜與支持力度。2014年,我省新增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企業147家,直接融資高達889.8億元。2015年,周本順書記在全省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更是提出了要將上市融資作為重點來抓,全省每年至少上市100家的要求。
(二)強化聯動、全方位推動業務發展的需要。上市公司具有籌融資渠道寬、資金體量大、行業地位高、公司治理規范、上下游鏈條客戶豐富等特點,是各級政府大力扶持的行業翹楚,能夠為銀行加強本外幣、境內外、母子公司、各渠道聯動,帶動投行業務、國際業務、電子銀行業務、年金業務、信用卡業務、個人業務等全面發展提供巨大商機,是各項業務拓展激烈爭奪的肥田沃土。
二、做好上市公司金融服務建議
為搶抓上市公司業務拓展機遇,建議商業銀行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細分需求,推進綜合服務。
1.信貸業務與投行業務并重,全面參與企業融資過程。
上市公司的融資途徑主要有增發配股等股權融資方式和銀行借款、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債、中小企業集合債等債權融資方式。商業銀行一是要積極營銷上市公司信貸業務,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積極介入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以及供應鏈產品,提高授信覆蓋度,鞏固傳統業務優勢;二是要積極參與企業資本市場動作,對于企業股權融資行為要積極對接股權收益權和股權投資類等理財產品;對于企業發債行為,積極爭取主承銷商資格,對于具備發行企業債、公司債條件的客戶,積極銜接承銷商及客戶,推薦財務顧問,爭取發債資金沉淀銀行,對于有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的客戶積極協助做好發債工作,爭取成為債券資金托管行;對于企業并購重組行為,大力推介并購貸款、并購理財等,在企業投融資、并購重組、債務重組過程中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方案設計、財務診斷分析、金融政策咨詢等在內財務顧問服務;三是要加強本外幣聯動,深耕企業境內外融資需求,抓牢企業“走出去”商機,實施外幣現匯貸款、國際供應鏈融資、國際融資、結售匯、外幣現金管理、外幣衍生交易等產品的組合營銷,推進本幣業務與國際業務緊密協調,相互補充,深度滿足客戶本外幣綜合金融服務需求。
2.組合運用,全面滿足企業資金管理需求。要樹立全量資金理念,向客戶提供包括各種存款、理財、類非存款金融產品等各項產品在內的一系列產品,深度響應企業日趨多樣化的資產保值增值需求,同時積極營銷現金管理服務,圍繞企業資金流動環節為企業提供包括收付款、資金集中等在內的產品和服務。
3.深挖細掘,積極尋求其他業務機會。根據上市公司實際,積極營銷企業養老金業務,在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提供股權類融資支持的同時,全力爭取相關信托計劃、證券和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資金等托管業務,吸引資金沉淀。抓好工資業務,引導企業職工使用信用卡分期和消費信貸業務,密切關注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及高管層個人金融服務需求。
(二)積極行動,加大推介力度。一是加大上市公司拜訪頻度和力度,在營銷拜訪中積極采集客戶經營戰略、資本投資運作方面的意圖,提高客戶商機敏感度,用好用活各類產品,深度挖掘并全面響應客戶需求;二是聯合省及地市金融辦、證監部門、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舉辦各類產品巡講會及專項業務輔導會,密切銀企關系。
(三)以點帶面、延伸服務觸角。一是要關注其集團內關聯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其控股股東、境外上市企業境內實體生產企業、具有較大競爭優勢的子孫公司業務機會;二是以資金流、物流“順藤摸瓜”,積極開展產業鏈營銷,通過保理、網絡銀行、金銀倉類融資等供應鏈金融服務拓展上下游優質客戶,增加相關效益。
會議期間,政協委員、政協各參加單位和專門委員會,認真貫徹大會指導思想,圍繞科學發展這個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積極運用提案建言獻策。截至2012年3月8日下午2時,共提交提案606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07件。提案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對全部提案進行了審查。經審查,立案5651件,作為委員來信轉送有關部門研究參考126件,與提案者協商后并案、撤案292件。在立案的提案中,委員提案5311件,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提案300件,人民團體、界別、小組、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40件。
總體來看,本次會議提案內容豐富,所提建議針對性、可行性強,質量進一步提高。提案更加關注事關改革發展的綜合性全局性問題,關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關注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體現了委員們站在黨和國家事業長遠發展的高度,切實反映社會各界群眾意愿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圍繞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共提交提案2600余件。其中,涉及擴大內需、穩定物價的提案264件。主要建議有:調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提高居民消費能力。完善鼓勵居民消費政策,改善消費環境,積極發展網絡購物等新型消費業態。加強城鄉流通體系建設,完善政府儲備和商業儲備體系,穩定農產品價格,控制食品價格過快上漲。涉及“三農”問題的提案236件。主要建議有:加強農田水利建設,穩定糧食種植面積,保障糧食安全。完善農業補貼政策,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加強農村環境整治,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和國有農場、林場體制改革。涉及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的提案350件。主要建議有:優化政策環境,發展實體經濟,營造實業致富的社會氛圍。落實并完善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和服務業發展的財稅、金融政策。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和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產業,加快智能電網、特高壓工程、云計算平臺建設。涉及節能減排和資源、環境保護的提案578件。主要建議有:理順能源價格體系,加快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開發,建立稀土資源儲備制度。加強環境保護,解決重金屬、飲用水源、大氣、土壤、海 洋污染等問題。發展低碳交通,支持綠色消費。推進草原生態建設,加強天然林和江河源、濕地、湖泊等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涉及區域發展、扶貧開發的提案479件。主要建議有:加快制定實施與區域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推進沿邊地區開發開放和中原經濟區跨省域交流合作,加快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扶貧開發。制定和實施海洋發展戰略,加快海洋資源開發,維護國家和海洋權益。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提升城鎮化質量和水平。涉及財稅金融體制改革和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提案599件。主要建議有:完善分稅制和轉移支付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深化資源稅改革。規范發展小型金融機構,加強民間融資風險防控,建立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深化壟斷行業和國有企業改革,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市政、金融、能源、社會事業等領域。
圍繞發展社會事業和改善民生,共提交提案1600余件。其中,涉及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提案411件。主要建議有:理順科技宏觀管理體制,完善科技評價和獎勵制度,推動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切實落實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4%的目標,加強教育經費使用監管,推動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加快學前教育立法,著力解決擇校、入園等問題。合理調整農村中小學布局,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規范高校考試招生政策。涉及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提案288件。主要建議有: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公民思想道德和誠信體系建設,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公益性和基層文化建設,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城鄉文化一體化發展。加強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進程中文物保護,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合,深入開展對外人文交流。涉及醫藥衛生體育事業的提案402件。主要建議有: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健全全民醫保體系。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加快中醫藥立法和民族醫藥研發,整治抗生素濫用。健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加強和改進學校體育工作,規范全國綜合性體育賽事,推動體育產業發展。涉及就業、住房、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提案488件。主要建議有:加強政策引導、職業培訓和公共服務,著力解決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和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嚴格執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房地產投機的政策措施,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退出機制,促進房價合理回歸。規范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管理,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加強城鄉低保和社會救助工作,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保障貧困殘疾人基本生活和就業權利。加快養老保險接續、并軌和醫療保險異地結算工作,完善多層次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圍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共提交提案1200余件。其中,涉及法律體系建設和廉政建設的提案441件。主要建議有:修改環境保護法,制定完善慈善事業、志愿者服務、公民救助他人行為、未成年人監護、文物保護、生態補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司法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問責制,推進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繼續壓縮“三公”消費,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涉及社會管理方面的提案427件。主要建議有:加強農村社會基層組織建設,健全農村社會矛盾協調化解機制。推進社區建設,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統籌研究解決農民工融入城市問題。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構建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涉及民族宗教、統一戰線與人民政協工作的提案266件。主要建議有: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大對人口較少民族發展的扶持力度、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充分發揮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積極作用。大力發展港澳工業、金融、貿易、旅游業,深化兩岸合作交流,加強海外華文教育。加強和改進政協工作,切實發揮人民政協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協調關系、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的作用。
會議期間,提案委員會以“大力發展實體經濟,打牢經濟發展基礎”和“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為主題,召開兩場提案辦理協商會,國家15個部委的負責同志與八個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部分政協委員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圍繞小微企業發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等方面的提案,報送《重要提案摘報》22期,在中國政協網和中國政協新聞網公開提案346件。
1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及投資管理模式新加坡中央公積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屬于強制儲蓄計劃。根據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的規定,所有私營機構雇員和政府部門中無養老金待遇的雇員都要加入,自雇者可以自愿加入。該制度最早建立于1955年,建立之初,目的在于為退休雇員提供經濟保險;自1968年以來,其功能開始擴大,逐步加進了住房儲蓄、醫療儲蓄、投資等多項內容。中央公積金制度為新加坡國民提供多種保障,成為新加坡治國安邦之舉[3]。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由公積金局(CPFBoard)管理。公積金局負責征集繳費、執行法規、管理不同種類計劃等。新加坡財政部擁有中央公積金投資決策的管理權。《中央公積金法》第4條規定,公積金局實行理事會制,理事會成員分別來自業界專家、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雇員代表。公積金局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為新加坡人力資源部,局長通常從執政黨黨員中任命。在基金的投資管理方面,中央公積金分為3個資產池[4]。①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運作的基金。這是中央公積金最大的一個資產池,全部投資于非交易型政府債券。政府債券利率按當地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和儲蓄存款利率的加權平均值確定,每季度修訂1次。根據《中央公積金法》,公積金資產可以獲得2.5%的名義最低回報率;特殊賬戶可以在普通賬戶的收益率之外,獲得1.5%的附加回報率[5]。②公積金會員個人自主投資。目的是分散投資風險,增加公積金成員個人的投資選擇和積極性。從1986年開始,新加坡政府開始允許參保成員從普通賬戶和特殊賬戶中取出部分公積金資產到指定的銀行開戶,進行個人自主投資,這被稱為“公積金投資計劃”。與中央公積金局進行的直接投資相比,“公積金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很廣,可投資于保險、信托基金(即基金)、股票、債券、黃金及其他產品。③保險基金。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包含多個保險計劃(包括住房保險、家屬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保險計劃基金的投資主要外包給資產管理公司,如投資于定期存款、可轉讓存款憑證、股票和債券等。
2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投資運作自1986年起,新加坡允許中央公積金會員運用公積金進行投資。此后,政府陸續對公積金投資計劃進行調整,賦予了中央公積金會員更多的投資選擇權。筆者通過對《中央公積金法》等有關中央公積金投資法律制度的分析發現,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投資制度,明確規定了可投資賬戶種類、可投資金額、可投資產品等。
2.1中央公積金賬戶根據《中央公積金法》的規定,中央公積金被分為4類賬戶:普通賬戶、特殊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退休賬戶。其中,普通賬戶內的公積金可用于購買房屋、支付保險、進行投資和教育支出;特殊賬戶內的公積金用于老年人消費,意外事故支出以及投資于一些退休相關的金融產品;醫療儲蓄賬戶內的公積金可用于住院費用和經批準的醫療保險;退休賬戶的用途在于,雇員達到55歲時,在退休賬戶保留足夠養老金的前提下,可將普通賬戶的公積金全部支取。根據《中央公積金法》,雇員若出現永久性地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離開新加坡,可將中央公積金賬戶中的公積金全部提取。雇員死亡時,其指定的受益人也可以提取。如果雇員沒有指定受益人,則公積金將由公益受托人進行管理。2.2可投資賬戶及投資額度新加坡1986年通過了《中央公積金法(修正案)》,即Act16of1986—CentralProvidentFund(Amendment)Act,又稱為CentralProvidentFundInvestmScheme(CPFIS)。修正案明確允許會員利用普通賬戶和特殊賬戶內的資金進行投資。同時,根據《中央公積金法》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中央公積金會員進行的自主投資,完全是基于個人的投資行為,任何機構都不會對會員的投資進行擔保,需由個人承擔投資風險。會員進行投資所得的收益也不能支取,只能存留于賬戶中。
2.2.1普通賬戶投資。根據CPFIS,會員可將普通賬戶的資金投資于以下金融產品:定期存款、新加坡政府債券、法定委員會債券、新加坡政府擔保的債券、單位信托、基金管理賬戶、年金、養老保險、投資連接的保險產品、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公積金會員利用普通賬戶的資金投資于這些產品的,投資比例不受限制,會員可將全部的普通賬戶資金投資于這些產品。除此以外,會員還可以投資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但是投資資金最高不得超過普通賬戶資金的35%。會員還可投資于黃金及黃金相關的衍生產品,但投資比例不得超過普通賬戶資金的10%。
2.2.2特別賬戶投資。根據CPFIS的規定,公積金會員可將特別賬戶中資金用于以下投資:新加坡政府債券、法定委員會債券、新加坡政府擔保的債券,以及經評級后風險位于后3位的單位信托、定期存款、年金、養老保險以及經選擇的投資連接的保險產品和經選擇的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2.2.3投資額度。由于中央公積金賬戶的根本目的是為會員提供充足的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障和退休保障,因此CPFIS明確規定會員不得將可投資賬戶內的資金全部用于投資,而應留存一定的額度,以滿足會員社會保障的需求。根據規定,普通賬戶中應至少保留20000新元,20000新元以上的資金才可以用于投資;特殊賬戶中應至少保留40000新元,40000新元以上的資金才可以用于投資。
2.3可投資的金融產品《中央公積金法》和CPFIS對于會員可以投資的金融產品的種類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規定,會員可投資7類產品。①定期存款。會員投資于定期存款的,定期存款必須存放于中央公積金理事會指定的銀行。②債券類金融產品。包括新加坡政府債券、新加坡短期債券、法定委員會債券、新加坡政府擔保的債券,可從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買入,且應通過債券交易商買入。③保險類金融產品。包括年金、養老保險和投資連接保險等,投資的保險產品必須由中央公積金理事會許可的保險公司發行,且保險產品的被保險人只能是會員自己。④單位信托。只能投資于中央公積金理事會許可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單位信托,而且基金管理人運用從會員處所募集的資金的,也應遵循中央公積金理事會的投資指引。⑤上市基金。上市基金必須符合中央公積金管理局的投資指引,并且是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⑥基金管理賬戶。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的,應遵循中央公積金理事會的投資指引。⑦公司股份、單位財產信托和公司債券。發行人必須是新加坡成立的公司。
3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自主投資的監管《中央公積金法》和CPFIS規定,會員進行的投資需由個人承擔投資風險。安全性和流動性是社會保險基金運作的重要目標,為了確保會員自主投資的安全,新加坡政府構建了相應的監管體制,保障會員投資的安全和流動。監管體制主要包括金融產品發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和信息披露。
3.1金融產品發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在中央公積金會員個人投資的投資產品中,投資定期存款、股票、債券等投資產品的,只要符合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的規定,即可由會員自主投資;投資基金、信托及保險等產品的,由于此類金融產品是由基金管理人和保險公司發行并管理的,因此實行準入監管制度。監管制度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簡稱為“MAS”)、獨立的投資顧問和中央公積金理事會負責對金融產品發行人進行監管。MAS頒布的《CPF投資計劃遴選基金管理公司標準》明確規定了MAS選任基金管理公司的標準和審查內容。
3.1.1市場準入監管的主要機構。①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監管(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其主要任務是促進新加坡經濟的平穩發展,制定宏觀金融政策,負責對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服務進行監管。在中央公積金會員自主投資方面,MAS負責審查篩選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央公積金會員發行投資產品的申請。②第三方投資顧問的評估。通過MAS的篩選后,中央公積金理事會將委托獨立的投資顧問作出評估。投資顧問將對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慎調查,調查范圍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既往業績、管理團隊的穩定性、企業文化和管理能力。③中央公積金理事會根據投資顧問的評估報告,作出是否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向中央公積金會員發行金融產品的決定。
3.1.2市場準入監管審查的主要內容。中央公積金理事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容包括:是否具有資本市場牌照、是否具有1年以上的運營記錄、基金管理公司和關聯公司管理的資金是否超過5億新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經理是否超過3名、基金管理公司及關聯公司聲譽、是否有違規記錄等。這些標準是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向中央公積金會員發行投資產品的基本條件。中央公積金理事會可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協商后以一事一議的方式,審核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中央公積金理事會審查保險公司的內容包括:保險公司是否依據《保險法》獲準從事人身保險業務、是否具有1年的運營記錄、是否具有至少3名以上的基金投資經理(其中1名應具有5年以上的基金管理經驗)、保險公司的聲譽以及關聯公司是否有違規記錄等。
3.2信息報告制度中央公積金會員自主投資的,由個人完全承擔投資風險。為了降低風險,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建立了信息報告制度。MAS頒布了《CPF投資產品信息披露規則》,要求向中央公積金會員發行金融產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包括金融產品招募書中的披露、日常運作的信息披露以及根據中央公積金理事會要求隨時報告基金運作信息。具體而言,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應在投資產品的招募書中披露的信息有:基金擬投資國家、投資資產類別、基金管理人設定的投資限制、基金業績基準、基金投資衍生品或證券借貸以及解決利益沖突的程序。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還應向中央公積金會員承擔信息披露責任,對于投資集合投資計劃的,應每半年披露一次投資;對于投資連接保險的,應根據保險法、保險條例及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披露;對于基金管理賬戶,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循行業管理進行披露。
4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會員自主投資和監管的基本經驗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4.1健全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和監管法律制度為監管中央公積金的投資,新加坡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央公積金法》、《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中央公積金投資指引》及《中央公積金投資自由化》等多個法令及政策,構建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及監管法律制度。2010年10月28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障法》),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標志著我國已經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及監管制度,《社會保險法》并未進行規定,只是授權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行立法。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從籌集到提供保障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如果無法通過投資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將使社會保險基金提供保障的能力大大降低。因此,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和監管相關的法律制度。
4.2中央公積金投資制度對國家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中央公積金會員通過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為新加坡國家經濟建設提供了大量資金,政府利用這筆長期可靠的、源源不斷的資金基本完成了住宅、道路、機場、港口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進入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政府又允許會員向海外投資,使得本國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經濟發展使得雇員工資得到了提高,使得中央公積金更加豐厚。從而實現了經濟建設和社會保險資金的共同發展和良性循環[6]。
4.3中央公積金投資應注重安全性和流動性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會員自主投資政策注重安全性和流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自主投資資金限于普通賬戶和特殊賬戶內的資金,醫療儲蓄賬戶的資金不能用于投資。中央公積金會員利用普通賬戶和特殊賬戶內資金投資的,也只能使用限額以上的部分。②中央公積金會員只能投資于中央公積金理事會指定的投資產品,其中投資于股票和債券的,必須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資于單位信托產品和基金的,金融產品發行人必須經過金融管理局和中央公積金理事會的審查。③根據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會員自主投資政策的規定,投資品種均屬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如上市流通的股票、債券、基金以及信托產品等。投資產品具有良好的流動性,使得中央公積金會員的投資具有更好的安全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