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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的要素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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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的要素

第1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法律規范,法律規則,沖突規范

一、引言

沖突法的理論應該是建立在法理學理論的基礎上的。對沖突法的界定離不開對其法理學基礎的探討。但是沖突法理論和傳統法理學理論卻互不相容。

沖突法理論認為,沖突規范是一種特殊性的法律規范。它具有特殊的邏輯結構,包括“范圍”和“系數”兩部分。同時,它既不是實體規范,也不是程序規范。它是一種間接的規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明確性和預見性。

而傳統法理學理論卻認為,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應該包括適用范圍、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法律規范可以劃分成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兩大類。法律規范的特點是具有明確性和預見性。可見,沖突法理論與傳統法理學理論處處相左。沖突法理論雖然把沖突法界定為一種法律規范,但是它的特征卻沒有一樣是符合一般的法律規范的特征的。

造成這種不相容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沖突法理論界對法理學挖掘不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傳統法理學相對于其他法學學科的相對滯后。沖突規范不符合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征這個矛盾就是由于我國法理學界對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這兩個概念不加區分,認為法律規范等同于法律規則而造成的。

因此,對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這兩個概念進行區分對于認識沖突法,乃至認識整個法學體系都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二、法律規范

探討法律規范的本質含義及包含的要素,必須先從社會與社會規范的關系談起。

人類社會的產生和發展客觀上要求有一定社會規范的存在。人們總是希望相互之間存在一種互惠關系:每個人作出根據某種理由被認為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并且作出根據某種理由被認為有利于社會的行為。因此,客觀上需要人們依照一定的行為模式行事。

可是,如果只提出某種行為模式而不提供動因,可能不會有人遵守。動因就是指在遵守時賦予某種利益,在違反時施以某種懲罰。深信某種動因的存在是人們遵從某種行為模式的必要條件。信仰宗教的人認為他的行為會導致來世的賞罰;遵守道德的人認為他的行為會引起社會上的正面與負面的評價。正是因為宗教和道德不僅為人們提供了行為模式,而且還提供了遵守的動因,所以它們才成為約束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可見,人類社會之依賴于社會規范,不單單在于它提供了行為模式,還在于它提供了遵守行為模式的某種動因。

行為模式和動因構成社會規范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缺一不可。行為模式為人的行為提供范本,使人的行為有章可循。動因是這一規范效力的源泉,為人們遵守行為模式提供動力。只有在這一動力的驅使下,人們才會遵照規定的行為模式去行為。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社會規范僅僅是指某種行為模式;社會規范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則,即規定應該做什么和不應該做什么的規則①;動因可以放在規范以外的范疇去討論。然而,我們看到,人們對于生活中的各種社會規范,都是作為行為模式及其動因的統一體來看待的。在人們看來,從事某種行為必然伴隨著從事這種行為的理由;一種行為模式能夠取得人們的服從,必然伴隨著它的動因。而且,如果僅僅從行為模式的角度去理解社會規范,忽略動因的因素,就根本無法認識法律規范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區別。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于:首先,法律規范明確地規定了行為的后果。而道德對行為后果的規定卻是模糊的。法律上規定殺人者抵命。而在道德上殺人的后果又是什么呢?沒有人能肯定;其次,法律還為這種后果的發生提供了一定的社會基礎。宗教雖然明確地規定了行為的后果,但是卻沒有為這種后果的發生提供社會基礎。雖然《圣經》里規定犯下某種罪行的人要下地獄,但是人間卻只有監獄,沒有地獄。可見,只有從動因的角度,才能正確地認識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分別。如果社會規范僅僅是指行為模式,那么就不會有法律、道德、宗教規范的分別了。

法律規范的動因由法律后果和社會基礎兩部分構成。這里的社會基礎也可以理解為法律的效力范圍。法律后果產生的社會基礎是指法律規范在多大范圍內能夠得到人們的遵從。這其實是指法律在多大范圍的時間,空間,和人群中是具有效力的,即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

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往往容易和法律規則所描述的“適用范圍”混同。 “適用范圍” 是法律規則對法律規范效力范圍的描述。它有時候并不能反映真正的效力范圍。例如已經被廢止的法律雖然也規定有“適用范圍”,但是它實際上已經不發生效力了。總之,“適用范圍”是一種主觀規定,而效力范圍是一種客觀存在。兩者不可混同。效力范圍是法律規范的必備要素。正如凱爾森所說:“與法律的約束力或效力內在地聯系著的,……是法律作為規范的性質。”①可見,具有一定的效力范圍是法律規范作為一種社會規范的屬性,是它與法律規則的本質區別。

因此,法律規范是指在一定范圍內有效力的將某種后果賦予某種行為的社會規范。法律規范包括行為模式、法律后果、效力范圍。三部分缺一不可。沖突法顯然不具有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這兩個部分,所以,它不是法律規范。

三、規則

既然沖突法不屬于法律規范的范疇,那么它就僅僅是法律條文中對法律規范“支離破碎”的描述。沖突法與規定在法規、法典中的其他法律規則一樣,是對法律規范某一要素的描述。這些描述法律規范的法律條文或者習慣法規則被統稱為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的概念在我國法界鮮有討論,多數學者認為法律規則和法律規范是一個概念。造成這種混淆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人們習慣用靜態的描述法律規范。而描述的方法往往被誤解為是與法律規范等同的東西。對于一個法律規范,立法者在法典中一般先是描述人的行為模式,然后表明遵守或違背這些行為模式的后果,通常還在法典的開始處規定法典里所有條款的適用范圍。除了法典之外,法官對習慣法規范的發現和認可也是通過這樣的靜態的描述。這種對法律規范的靜態描述就是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同法律規范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法律規則只是對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以及效力范圍的描述。立法者的職能是制定法律規范并通過頒布法典即制定法律規則讓人民知曉。法律適用者的宗旨是通過這些法律規則的描述來適用法律規范解決爭議。法院適用的也是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僅僅由于具有描述意義而被法院用來做“”(Reference),讀者在英美法系的文章中會經常看到法院“參考”某一法律規則來作出判決,用“參考”而不用“適用”一詞這一現象也說明了法律規則的描述意義。法律規范如果被廢止,法院便不會再去適用,人們也不會再去遵守,盡管描述它的法律規則在形式上并沒有發生變化。例如改朝換代之后,前朝的法律已經全部失去效力了,只留下幾部法典供后人在博物館里瞻仰。因此,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這兩個概念是能夠嚴格區分的。正如凱爾森所說: “法律創制權威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是規定性的(prescriptive),法律所陳述的法律規則卻是敘述性的(descriptive)。”①兩者不可混同。

四、沖突法是描述法律規范效力范圍的法律規則

沖突法其實就是關于“適用范圍”的法律規則。與小說對事件的描寫相似,“適用范圍”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四個要素。所不同的是,小說里所描寫的人的行為是特定的。故事是發生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點,特定的人物,和特定的行為。而“適用范圍”是抽象的,它所規定的是一定范圍的時間,一定范圍的地點,一定范圍的人物,一定范圍的行為。人的行為如果同時在這四個范圍內發生便要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例如某人的行為如果是在領土上施行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做出的、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并且是在刑法生效之后發生的,那么,刑法就對這一行為發生效力,并將一定的法律后果賦予行為人。那么前述刑法的屬地、屬人、屬事、屬時范圍就是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法律規則對其的描述就是“適用范圍”。

沖突規則里的“范圍”和“系屬”其實就是對“適用范圍”的規定。沖突規則的“范圍”是指所要調整得民商事關系或所要解決的法律。這其實是規定了所要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屬事范圍和屬人范圍等。例如有沖突法規定“中國人和外國人的婚姻效力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其中“中國人和外國人的婚姻效力問題” 就屬于“范圍”的部分,中國人和外國人是屬人范圍,婚姻效力問題是屬事范圍。而“系屬”是規定沖突規范所應適用的法律規則。沖突法就是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①這其實就是對某一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的描述。例如上面那條沖突法就規定了“婚姻締結地法”的屬人范圍和屬事范圍。它其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②這條法律規則沒有任何本質的不同。兩者都是為某一法律規范設定一定的適用范圍。因此,沖突法是描述法律規范效力范圍的法律規則,也就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則。 “范圍”和“系屬”這兩個概念是沒有必要采用的。它們非但沒有使沖突法的本質明晰化,反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混淆。

在法理學界未對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作出區分之前,沖突法一直被誤解為一類法律規范。學界還因此發明了許多“特殊”的概念來解釋它的“特殊結構”,但是始終不能使之與法理學關于法律規范的真正的融為一體。其癥結也就在于它根本不具有法律規范的屬性。本文就通過對法理學理論的重新發掘,試圖區分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這兩個概念,以便使沖突法理論與法理學理論相吻合。

參考書目

1. [奧] 漢斯·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

2. [德] 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4. [德]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著:《法律沖突與法律規則的地域和時間范圍》,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 CMV. Clarkson,Jonathan Hill, Jaffey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Butterworths, 2002.

6. R.H. Graveson, Conflict of Law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weet 1974.

第2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信賴,交易安全,邏輯結構,強制執行力,對價

在依常態法或正統法當事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不應具有法律效力的場合,受表意人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致發生信賴損害,為了使受表意人不至因信賴而遭受損害,令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發生有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因保護信賴而受不利益之人須履行法律行為約定的義務,否則,信賴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以法律上的強制力予以救濟的規則,為信賴規則。它是現代私法的產物,英美契約法稱之為允諾禁反言規則,或不得自食其言規則(the 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le),大陸法系民法稱之為信賴責任規則(vertrauenhaftung),或權利外觀主義(rechtsscheintheorie)。關于信賴規則的性質,學界有人主張為法律原則,稱之為信賴原則,筆者認為其性質為法律規則,非法律原則,故稱之為信賴規則。本文探討信賴規則的邏輯結構,意在證成這一主張。

一、信賴規則邏輯結構之界定

我國法理學通說將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法律概念作為法的三大要素,并將法律規則作為三大要素之首。關于法律規則的涵義學界有多種不同的觀點。張文顯先生主編之《法理學》認為:法律規則“是法律中明確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一般性規定”,“所謂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指的是某種事件或行為發生之后,可能會導致某種權利或義務的產生、變化、或消滅,也可能引起某種法律責任的出現,此時,法律要素中的規則成分所發揮的作用,就是將這些事件或行為的法律意義明確下來”[1](P64)。本人贊同此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則是對于一定的事實狀態予以確定,并賦予相對應的法律后果的一般性規定和指示。在現代法律體系的諸要素中,法律規則在數量上占據絕對多數[2](P49)。可以說,法律規則,無一不與主體的權利義務有關,要么賦予當事人一定的權利,或消滅一定的義務,要么賦予當事人義務,乃至責任,或消滅一定的權利,前者可概稱為權利性規則,后者可概稱為義務性規則。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義務,或法律所消滅的權利義務有時是由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有時隱含在法律規則的邏輯之中,或者可以從法律精神中推導出來[2](P309)。

基于上述對法律規則基本含義的認識,本人認為,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是指構成法律規則的要素和成分及其相互之間的邏輯聯系。具體要素包括假定事實(或稱假定條件)與法律后果兩部分。假定事實是指法律規則中對適用該規則的事實狀態、前提條件的設定和描述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規則中指示符合事實假定的情況而產生的法律結果或法律反應的部分。法律后果有制裁性、處罰性法律后果,有獲益性、授權性法律后果,亦有復合性的法律后果。

信賴規則既然是法律規則,它是在誠實信用原則指導下的對特定事件、特定行為予以處理的一般方法和準則,于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并在條件具備時,便產生它預先確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當事人的責任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規定的情形未發生,或雖發生,但并不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便不會產生它預先所確定的法律后果。信賴規則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賦予受表意人一定的權利-接受對方履行的權利,以及遇有對方不履行義務的情形時,請求對方給付或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義務-不得反悔其諾言,以及以法律行為有效的樣態履行義務,實現信賴一方當事人預期利益的義務。因此,信賴規則的法律后果非單純的制裁性、處罰性,或單純的受益性、授權性法律后果,而是一種復合性的法律后果。

二、信賴規則之假定條件

信賴規則是對正統法律理論與法律規則的合理背叛。同一情勢發生,適用信賴規則與適用正統法的一般規定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依正統法完全無效或無法律上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依據信賴規則合同完全有效或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既然信賴規則是法律固有正統理論的逆向規定,適用該規則應具備的事實條件便是保證裁量結果公正、避免法官裁量權濫用的一個有效的操作規程。

(一)須有外觀事實的存在

外觀事實的存在是指表意人載負權利外觀,并為賦予對方權利或與對方發生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可見,外觀事實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權利外觀和意思外觀。所謂權利外觀是指表明表意人為真正的權利人或真正權利人授權的人的外觀事實。例如,表意人占有動產或是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表明其為交易關系客體的所有權人,具有處分財產的權利。意思外觀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所為的賦予對方權利、放棄自己權利或與對方發生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可以書面文字、口頭語言為之,也可以行為為之。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沉默)。但構成此種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其內容必須具有合法性。若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為不法,盡管受表意人信賴,并有信賴損害的發生,此種權利或此種法律關系仍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信賴規則是在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在動態的財產關系和靜態的財產關系之間進行的價值評判。評判的結果是,以犧牲靜態財產關系為代價保護動態的財產關系的安全。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本身是違法的,則不存在對動態財產關系及靜態財產關系予以價值評判及價值選擇的問題。

(二)須外觀事實與內向事實不一致

內向事實是指表意人的真實權利以及表意人真實的內心意思。信賴規則實際上是在外觀事實與內向事實不一致時,以外觀事實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允諾、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效力的規則,如果外觀事實與內向事實完全一致,依正統法律以一致的事實內容決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內容及法律關系的效力,不存在信賴規則適用的問題。信賴規則的適用所指之外觀事實與內向事實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或意思外觀不符合內向事實的真實狀態,例如,表意人以所有權人的姿態對標的物進行處分,實際上對標的物沒有任何權利;表意人以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姿態與他人實施法律行為,但實際上并未成年等等。當事人表示意思與內心意思的不一致,有時是善意的,有時是惡意的,有時發生在意思表示的當時,即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表示意思與內心意思即不一致,有時發生在意思表示之后,即表意人向對方為意思表示時,表示意思與內心意思并非不一致,之后,內心意思有變化導致不一致,意思保留常屬此種情形。

(三)本人或表意人對導致相對人信賴的該外觀事實有可歸責的原因

所謂有可歸責的原因包括兩方面的意義:

1.在表意人非本人的情況下,本人對外觀事實的成就實施了協助行為,如,本人將動產交付表意人占有,本人將空白支票交付表意人等等。

2.表意人即為本人的,表意人實施與其內心意思不一致的表示意思后,預見或應當預見其意思表示將導致對方的信賴而仍與之實施法律行為,此為表意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預見,是對信賴損害之先前心理感知或認識。但是判斷表意人是否應當預見,則并非依表意人“主觀之心理反射,而系通常人對同種事實應有之認識”[3](P289),“質言之,決定預見之可能性,應依客觀之合理性人(a reasonable man)之認識及依通常事理(ordinary course of thing)以為判斷。”[3](P289),故表意人事實上并未預見,但一般理性人處于表意人的角度可以預見,即認定表意人應當預見,并由此對無效的法律行為承受有效的法律后果。關于預見的時間,究竟以法律行為發生時,還是以損害發生時為準,英國法采契約訂定時為準之原則,此原則為美國判例所承襲,日本通說均認為以損害發生時為準。筆者認為,原則上應以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為準。理由是,第一,“以損害發生時為準”對表意人過于苛刻。因為,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若客觀上并未具有表意人合理預見對方信賴的情勢,表意人根本不可能預見到對方的信賴,待損害發生時,表意人方“預見”到信賴損害的發生,令表意人對無效的法律行為承受有效的后果,則與信賴規則不以表意人的“預見”為條件并無區別,加重了對一個無效行為的保護,無法利用此要件來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第二,“以損害發生時為準”,于“損害發生時是否得預見,舉證上甚為苦難徒增紛擾”[3](P290)。但是,在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并未達到一方的許諾足以導致對方信賴的程度,一般理性之人站在表意人的立場上不可能預見受表意人的信賴,但表意人為意思表示后,對方當事人信賴損害發生前,雙方當事人關系的發展,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進一步了解,使得受表意人對表意人的信賴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任何一個一般理性人均能預見受表意人的信賴及信賴損害的發生,亦應推定表意人應當預見,對無效之法律行為承受有效之法律后果。

(四)受表意人信賴了與內向事實不符的外觀事實

受表意人的信賴包含以下兩層意思:

1.確實信賴,即信賴不僅僅是受表意人信服、相信的一種內心活動,還必須是基于這種內心活動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由此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信賴損害。

有信賴損害的發生是判斷確實信賴的重要因素。信賴損害有積極的信賴損害和消極的信賴損害之分。受表意人因信賴而為積極的行為-作為,致使其財產直接減少的,為積極的信賴損害。具體有:第一,訂約成本的支出。如,到現場查看標的物、對法律行為的內容進行可行性研究,對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就法律行為的內容雙方當事人反復進行磋商、為訂約順利完成積極籌措資金以交付定金等等,均為訂約的必要成本支出,屬信賴損害的范圍之內。第二,準備履約的成本支出。如,因準備履約再次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而再次產生的必要的訂約成本,或預交的定金、預付款。第三,履約成本的支出。如因履行合同將標的物異地運往目的地;接受標的物的一方當事人前往異地接受標的物的費用等等。第四,因信賴而導致的其它損害,如,因信賴而辭去自己現有的工作或拆除現有住房所遭受的損失等等。受表意人因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不為一定行為,致使應當增加的財產而沒有增加,或應當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的,為消極的信賴損害。消極的信賴損害主要是因為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喪失其它訂約機會,可得之預期利益而未得到的情形。

信賴損害還有現實的信賴損害和未來的信賴損害之分。受表意人因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致使其現有財產已經因實際支出而減少的,為現實的信賴損害。現實的信賴損害,實際上是一種交易成本,無論是否適用信賴規則,法院是否借助信賴規則強制合同的履行,都難以避免。適用信賴規則,不過是通過強制執行一個本無效力的合同,使信賴的一方當事人獲得預期利益,并以當事人所獲得的預期利益吞并、抵消已經發生的信賴損害,從而達到公平地保護當事人利益的目的。受表意人基于對表意人意思表示的信賴,而實施一定行為,但現有財產尚未實際減少,將來有減少的可能性的,為未來的信賴損害。未來的信賴損害將來能否真正發生,取決于表意人與受表意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效力。不以法律的強制力令表意人履行其諾言,未來的信賴損害具有發生的確定性和必然性。而以法律的強制力令表意人履行其諾言,則未來的信賴損害完全可以避免。

2.信賴合理。一般理性人站在受表意人的立場上能夠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表意人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遭致信賴損害的,為信賴合理,它與確實信賴一起構成完整意義上的信賴。信賴合理依據個案提供的具體情事,及社會一般正常的人對該情事的正常認識來加以判斷。通常,判斷信賴合理所依據的情勢有:第一,表意人的行為能力。表意人有必要的行為能力是判斷合理信賴的首要因素。很難想象,一個未成年人許諾贈與成年人一萬元,會導致成年人的合理信賴;第二,表意人的品質。表意人一向品質良好,為人誠實,未有犯罪、欺詐、違約等劣行。對此類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予以信賴應屬合理信賴;第三,表意人與受表意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表意人與受表意人一直相處良好,彼此相互信任,受表意人的信賴應是合理信賴;第四,法律行為的性質及表意人的履約能力。當事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若涉及內容復雜,標的額巨大,根本非表意人能力所及,則受表意人的信賴非屬合理;第五,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語言及文字。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所使用的語言文字表明其意思表示具有真實性和確定性,受表意人的信賴具有合理性。

(五)須有以期待利益滿足的方法補償信賴損害之必要

信賴規則的本質在于,當事人所遭受的信賴損害,以期待利益的滿足予以補償。因此,當信賴一方當事人遇有信賴損害發生時,是以期待利益的滿足予以補償,還是以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之方法予以補救,最重要的問題是,于個案的具體情形下是否有以期待利益滿足的方法予以救濟之必要,而判斷有無“必要”取決于:(1)公平之需要。因信賴損害的發生導致了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不平衡的結果,一方當事人無任何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損失慘重,只有通過以法律的強制力令當事人就無效的法律行為承受有效的后果方可以避免這種不公平,是為公平之需要。(2)安全之需要。當事人的信賴不僅使自己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還將涉及到其它法律關系是否有效或是否完滿履行,威脅到其它法律關系的安全,只有以法律的強制力令當事人對無效的法律行為承擔有效的后果,才能保證其它交易關系的安全,乃至保證整個社會的交易安全的,為安全之需要。

三、信賴規則之法律后果

于信賴規則產生之初,在英美法上,適用該規則的法律后果是使因欠缺對價而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在大陸法上是使動產的善意取得人依據更加合理的理由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在今天,這種表述已經遠不足以對信賴規則的法律后果予以概括。

(一)信賴規則對法律行為效力上的法律后果

信賴規則的適用使依據法律的一般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法院可以司法上的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使尚處于訂約階段的法律行為發生有效合同的強制執行效力。要約人向受約人發出要約,受約人信賴該要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有信賴損害的發生,要約人不得擅自撤銷要約,該尚處于訂約階段的法律行為發生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內容的確定視情況不同而定,若當事人雙方仍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法律行為的內容可依雙方協商的結果加以確定。若當事人不可能再心平氣和地進入協商程序,則法律行為的內容依要約的內容予以確認。[4](P147)

2.使尚未成立的合同發生有效合同的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內容已經達成協議,但因為合同欠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要式,或者合同的必要內容而不能成立的,因為一方當事人的信賴,令合同發生有效成立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3.使因欠缺對價而不具有強制力的合同具有的強制執行效力。這是英美法上信賴規則最原始的法律后果。欠缺對價的合同,有可能已經具備合同成立的所有要件而成立,也有可能尚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但無論是那一種情況均可因當事人的信賴而適用信賴規則。易言之,欠缺對價與欠缺要式競合的,不影響信賴規則的適用,仍發生適用信賴規則的法律后果。

4.使無效的法律行為具有有效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無代表權、無權、無處分權的行為人為虛偽的意思表示與相對人發生法律關系,依法律的規定,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表權、權、處分權,而與之實施法律行為的,適用信賴規則,法律行為對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5.使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為發生絕對有效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撤銷權,該法律行為一經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即自始歸于無效。與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不同,可撤銷行為屬于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為[5](P194),只要當事人的撤銷權存在,一個具備了全部成立條件的合同即有被宣告為自始無效的潛在危機。無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依各國法規定多為可撤銷,無行為能力人以詐術與相對人實施法律行為,使相對人合理地相信其為合格的行為能力人,而與之交易的,無行為能力人的撤銷權喪失,由此,一個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為變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

(二)信賴規則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

1.信賴規則對信賴一方當事人的效力

信賴規則的適用相對于賦予了合理信賴的一方當事人而言,其法律后果是使該當事人獲得其預期得到但依據正統法律的規定不可能得到的利益-期待利益。在此,期待利益應作擴大解釋,不僅僅指履行利益-履行一個完全有效的合同所應得到的利益,還包括當事人于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所獲得的權利,如于供役地所有權人與需役地所有權人之間的地役權關系中取得的地役權或取得的供役地不受他人使用、利用的完整所有權等等。當事人所得之履行利益須借助有效合同的請求力與執行力來實現,于此場合,信賴規則是當事人起訴,主張合同執行力的理由與根據,是進攻的武器,是矛;而當事人所獲得的地役權、不受他人使用利用之完整所有權等無須借助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自行取得。于此場合,信賴規則是對他人訴訟請求予以抗辯的理由和根據,是防御的工具,是盾。

關于當事人借助合同的強制執行的效力所獲得的履行利益在多大范圍內可以實現,即信賴規則的救濟范圍問題,許多國家均未有明文。美國法學會第一次編撰的《合同法重述》和第二次編撰的《合同法重述》有不同的解釋。依據第一次《合同法重述》,既然許諾人的贈與許諾因受諾人的信賴而完全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那么,該許諾應當全額履行,受諾人應當獲得許諾人許諾給付的全部,而不論當事人因信賴所致之損害有多少。例如,叔叔向侄子許諾,給他1000美元買部二手車,侄子信賴叔叔的許諾,花錢買了一部二手車,但很幸運,僅用了500美元。依據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解釋,于叔叔不自動履行諾言時,侄子有權向法院請求給付1000美元,即在叔叔許諾的全額范圍內具有法律的強制執行效力。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對此類問題作了新的解釋,即許諾人的許諾僅在受諾人信賴的范圍內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當叔叔未履行諾言時,侄子僅有權在500美元范圍內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其理論依據是,信賴規則是主張公平正義的衡平法衍生的一項規則,公平正義是它的追求目標和理念,這就要求它必須以保護公平之必要為適用規則的前提,更要求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均衡為適用規則的結果。如果適用信賴規則的結果是一方當事人受益頗豐,而另一方當事人受損慘重,與信賴規則的公平理念背道而馳,法律是決不允許的。

2.信賴規則對導致信賴的一方當事人的效力

信賴規則的適用相對于導致信賴的一方當事人而言,其法律后果是,該當事人喪失依據一般法律的規定其應當享有的拒絕權、撤銷權、主張權等權利。喪失拒絕權是指一方當事人依據信賴規則對本不成立、無效的合同主張強制執行的效力時,導致信賴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無效,或可撤銷為由予以拒絕履行的權利。經法院判決仍不自動履行的,須承受強制執行措施的制裁。喪失撤銷權是指,一方當事人基于信賴規則對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主張法律上的執行效力時,無行為能力人不得以行使撤銷權為由對該法律行為予以撤銷。喪失主張權是指,一方當事人應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未為該意思表示的,對方當事人對此賦予了信賴,該方當事人喪失再為該意思表示的主張權。無論是導致信賴的一方當事人喪失拒絕權、撤銷權,還是主張權,均以在訴訟中喪失勝訴權為最終結果。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第3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一)經濟增長模式。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主要是以其產出與投入的比例來衡量。經濟增長模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要素投入增長模式,另一種是知識投入增長模式。

要素投入增長模式,主要以勞動力、機器、能源及其它物質生產要素(如鋼鐵、水泥及煤等)的投入,推動經濟增長。這種經濟增長模式,是以實物資源為主,但卻沒有提升生產要素的使用效率,將很容易受到報酬遞減定律所支配,即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總和要素勞動生產率必然下降,經濟增長率亦隨之下降。

知識投入增長模式,主要是依賴知識與技術的創新、傳播及應用,使每單位生產率提高、效益增加。因此,經濟增長主要不是靠要素投入的增加,而是靠知識投入和技術進步,創造更有效的生產組合方式及生產方法。知識與技術的累積及使用愈多,愈能價值增值,產量增加,單位成本不增加而降,稱之為報酬遞增定律。

(二)經濟持續增長之謎。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以經濟特區為試點,由供給制產品經濟逐步過渡到交換制市場經濟,并且不斷引進外資及技術,成為世界經濟規模最大的國家之一。

過去十年,我國總共吸納了3000多億美元的外資,成為全球發展中國家的首位。過去二十年來我國的出口產業,平均每年的增長率為13%。今天,我國已經成為“世界工廠”,生產全球2/5的鞋類,一半以上的玩具及近1/5的成衣等。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釋放大量的經濟資源,使農業的過剩生產力不斷投入工業和城市,提高了工業生產的增長率。此外,外資的不斷涌入,也加快了我國經濟增長。因此,我國過去20多年來的持續經濟增長,主要是靠生產要素的不斷投入。這種要素投入增長模式,主要取決于工資水平及要素價格。我國是人力資源大國,亦是東亞工資水平最低的地區。就以紡織業為例,泰國的一般工資水平是中國的四倍,在這種情況下,泰國完全失去對等的競爭力。中國因而取代東亞國家,成為美國及其它先進國家的生產基地及出口平臺。

(三)傳統經濟增長模式的局限。在過去20多年中,我國經濟增長率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要素投入增長為基礎,這種增長模式必然受到報酬遞減定律所支配。因此,我國經濟增長率由1992年的15%,到1999年卻下降為6%左右。從2000年到2004中國經濟增長率只能達到單位數的增長。所以,中國經濟雖然潛力巨大,但要再次形成兩位數增長速度卻很困難。根據中國科學院2003年的估計,我國消耗了全球31%的煤、30%的鐵礦石、27%的鋼材及40%的水泥,但所創造的GDP卻不足全球的4%。此外,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損失,卻占GDP的15%。因此,我國的經濟增長模式,必須從高物耗、高能耗及低技術的要素投入增長模式,轉變為低物耗、低能耗及高技術的知識投入增長模式。

(四)知識投入增長模式及其特征。1959年,諾貝爾獎得主舒爾玆指出:勞動者身上的知識、技能及其表現出來的能力,是生產增長中的主要生產因素。199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簡稱「經合組織)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其成員國的經濟結構,50%以上的GDP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知識的發展促進技術創新,而技術創新又能調整就業結構,是使生產效率和就業長期獲益的推動力。

何謂知識?知識就是結構化的經驗、信息、見解能力和價值的混合體。知識以人為載體,因此教育與培訓,研究與開發是知識發展的主要關鍵因素。技術是新知識的創造與應用,而創新就是不同領域知識的結合與發展。人力資本中的知識,可以轉化為商品,例如軟件、電腦晶片及自動化機器等。因此,高新技術的產品,80%以上都是由知識之投入所形成的,所有專利、版權及設計等知識產權,亦是由知識所創造出來的。因此,知識可以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累積的知識愈多,愈能增加價值。

知識的投入與產出比率,已經成為一個經濟體系增長的決定因素。因此,知識投入增長模式已經是所有先進國家所采用的經濟增長模式,這種模式特征如下:1、它是用少量的實物資源,結合所需的知識與技術進行經濟活動。2、經濟體系內的知識,可以從一個產業轉移到另一個產業重復地使用,因而可以減輕由于資本短缺對經濟增長的壓力。3、它是一種“無重量”的經濟形態,由微電子、信息技術與知識的結合,使GDP增長時,單位所消耗的能源、勞動力及物料等都大大下降。4、就業人口的勞動形態從體力工作,轉為腦力工作。5、經濟活動從主要依靠實物資源轉為主要依靠知識資源。6、經濟投資從主要以實物投資,轉向主要以無形投資。

二、經濟增長模式轉變勢在必行

概括地說,80年代的改革開放在以下方面突破了舊體制及相應的發展模式:一是占中國人口80%的農村的土地使用經營權的變革沖破了農村近乎自給自足的產品經濟和政治經濟合一的體制,產權的重新界定、經營自的改革帶來的勞動的全新分工和交換以及由此釋放的體制績效為產出結構的調整、消費結構的升級提供了收入和產業基礎。二是脫胎于原有的社隊企業以及從新富裕農民中發展起來的鄉鎮企業、城市的個體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非國有企業的逢勃發展形成了市場主體“雙軌”發展的格局。三是商業領域的改革使指令供給制經濟時代殘留下來的消費品和生產資料價格雙軌制合法化和擴大化進而奠定了市場化的制度基礎。四是沿海經濟特區及一系列經濟開放區和內地計劃單列市的設置,使該地區生產要素的配置半徑擴大到全國乃至全球范圍,廉價的農村勞動力和高智力的人才、海外的企業家技能、產業資本源源不斷地流入和重新配置,使該地區獲得超高速增長的動力,從而迅速拉開了與其他地區的差距,形成雙軌增長的區域經濟格局。五是行政放權、財政包干、利潤留成等一系列體制環境的改革以及擴大自的國企經營機制的改革推進了經濟的市場化,另一方面也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即向個人傾斜)。形成了體制外的“增量”和體制內的“存量”同時并進的局面。

然而,我國經濟增長模式已顯現出疲態和效益減弱的趨勢:一是全要素生產率下降和資本產出率升高意味著的生產效率和資本效率在下降,這勢必制約未來的增長速度。二是高投資率有可能下浮而制約經濟的增長,其原因在于,受人口老齡化等因素的限制,高儲蓄率很難長期存續;已位居世界第一的FDI受不可控制的因素的影響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投資作為一個中間過程最終依賴于消費,而內需不足靠出口拉動的潛力已接近極限,等等;三是模式內生的問題制約經濟增長,如廉價勞動力和廉價資源的出售導致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的境外溢出、相應的外部負效應和損失帶來的國民總福利(總剩余)的下降、腐敗性尋租而生的資本的境外流出以及貨幣從流通中消失的沉淀以及租金耗散的資源浪費、花錢買穩定的無效率投資和轉移支付等等都會減少GDP的流量和存量。總之,代價過大的粗放低效型經濟增長是有時間維度而難以長久維持的。如果推至極端,假設因外部環境的變化,如若干年后崛起的印度等國以更廉價的優勢挑戰我國以及國際分工的變動和匯率變動等因素引發我國增長模式的失效,很可能是逆轉出口導向向內擠壓,沿海地區進一步擠占內地市場,本來內需不足的產業更是雪上加霜,產能過剩的全面化進一步導致投資和消費的萎縮,外資流出,財政金融危機,房地產泡沫爆破,股市崩盤,經濟陷入蕭條,高速增長抑制的問題必然出現。如果我國經濟增長模式失效,不僅對中國經濟,而且對世界經濟都是災難性的。因此,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同所有改革一樣,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都必然要經歷陣痛,都必須在探索中前進。

今年以來,轉變增長方式(模式)的主流提法,是將粗放外延型增長模式轉變為集約內涵型的增長方式。可以說,增長方式的粗放低效性質一直是我國之“痛”,中央早就提出要轉變增長方式,可惜收效不大。問題出在哪里?有學者認為,政府定位有問題,是缺位、越位、錯位所至,并提出政府轉型論,經濟建設型政府轉為公共服務型政府等等。粗放低效的增長模式與政府的經濟決策有關,這是無疑的,但僅從政府轉型入手恐怕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從理論上說,政府轉型是非常必要的,但它只是整個模式轉型的一個環節。我國經濟增長的粗放性及其負面問題并非是一個節點問題和單純的認識問題,也不能簡單歸結于地方政府的經濟擴張沖動。它是一個系統性問題,涉及到不同的層面或者說許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轉變粗放低效的增長方式,必須系統、全面地考慮,必須找到相應的替代辦法,而且必須先做加法后做減法。增長方式的轉變實質上是經濟模式的轉型,如果僅就投資論投資、集約論集約只能治標一時而不能治本一世。

三、全面促進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

經濟增長模式的轉型具有結構性、層次性和系統性,至少主要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市場規則的重建;二是市場主體的重構;三是政府行為的重塑。為什么把市場規則的重建擺在首位呢?這只是表述上的排序,并非實踐順序。其實這三方面的轉型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第一,市場規則的重建。市場規則的重建,一是并軌原則,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的規則;二是產權原則,建立健全以個人產權為基礎的產權自由、產權界定、交易和保護規則;三是法治原則,確立法律至上的神圣性和公正性的法治意識形態規則,完善市場經濟的立法、司法、執法的規則。(1)公正、公開和公平規則的重建。首先將雙重規則轉為單一規則。其次,市場準入和市場待遇方面的并軌規則,變壟斷為競爭,減少差別性和歧視規則,實行普惠規則,從而逐步建立統一市場的公平、公正的競爭規則。再次,透明化規則,既是政務的公開及其管理層內部文件和法規文件的公開化、也包括所有經營單位、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化。(2)產權規則的重建。產權規則的重建包括:產權自由、產權界定、產權交易和保護等規則,其中最重要的是產權自由和產權保護規則。產權規則重建的基石是一套完善的個人財產規則,由于存在個人產權包括信用產權的社會確認和界定(沒有個人信用證明)以及保護上的缺陷,我國的私人資本和人力資本是有缺陷或不透明的,民營資本在香港的打折上市或被低估就是明證。因此,完善個人產權規則非常重要。(3)法治規則的重建。法治規則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是維護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及其規則的法律體現。其核心是法律至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行事,有法必依,違法必糾,執法必嚴,令行禁止。它包括立法、司法、執法規則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正義性。法治規則的重建涉及到改革和司法獨立,必須有一個長遠的總體目標。從中短期來說,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維護個人產權的法律規則(集體和國家產權可視為個人產權的集合)以及與此相關的部份經濟領域的規則,如獨立審判等規則。這是市場規則重建的基礎中的基礎,核心中的核心,靈魂中的靈魂。

第二,市場主體的重構。企業轉型的實質是重構市場主體,主要體現在創業方式、治理結構和贏利模式等三個方面。20多年改革最大的成就之一是從零狀態的市場意義上的企業發展為如此眾多的具有市場特征的企業。企業是國民經濟成長和GDP增長的主要貢獻者。但是,我國企業的成長與GDP的高速增長并不相稱,我國企業普遍缺乏由知識產權、管理和銷售技術等構成的核心競爭力,缺乏世界級大企業(如果不計壟斷資源型大企業)。這是為什么?這與我國企業的創業方式、治理結構與贏利模式有關。從創業方式看,許多企業靠的是吃政策偏飯,搞“倒賣”方式起家的。。從治理結構看,我國大多數企業不論是國企還是民企都存在問題。從左看是“信托責任”問題,人沒有很好地履行應負的信托責任;從右看是產權所有者責任即委托人的問題,委托人或缺位或責任不明權力不清,這是國有資產和民有資產流失以及企業長不大做不強的主要原因。一些上市(包括海外上市)的國企和民企肆意圈錢,玩弄轉移資產和利潤的把戲,欺占和損害廣大小股東(小投資者)利益就是明證。上市公司尚且如此,非上市企業可想而知。從贏利模式看,我國大多數企業主要靠廉價資源、政府保護、資源壟斷、補貼、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而贏利,有的甚至熱衷和擅長于資本投機、尋租、轉移資產和利潤等方式“贏利”。這是我國企業缺乏長久的競爭優勢的原因所在。值得高興的是,20多年改革涌現出來的許多優秀民營企業家對此有深刻的認識和反省,他們正在著手企業的轉型或市場主體的重構,以進行“第二次創業”。我們應寄希望于我國企業尤其是民企在創業方式、治理結構和贏利模式等三個方面的轉型,因為民企肩負著祖國的重托和民族復興的希望,代表著中國市場的未來方向。我國企業重構或轉型成功之日,也就是中國經濟增長模式完成轉型之日。

第4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數字經濟;CFC;避稅;潛在沖擊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016

最近20年,在新興市場中出現了公司稅收籌劃的新策略,即運用世界范圍內的數字技術信息進行購買、轉讓、產品交換等交易,具有不可預測的靈活性。這種靈活的交易方式,使產品使用地、消費地和處理地等地點難以確定。

然而,行為發生地是CFC規則適用的基本標準。數字經濟模式切斷了產生收入的交易行為與交易地點之間的聯系。納稅人如果與CFC所在國的關聯方進行交易,則可以通過延遲申報交易地點而規避CFC規則的適用。

數字經濟使服務貿易甚至貨物貿易不再局限于固定地點,從而縮小了銷售所得與服務所得的差距。相應地,規范銷售所得與服務所得的法律也變得相似。

此外,數字經濟之下的課稅對象很難界定,產品交易所得、服務交易所得以及權利交易所得難以區分。數字經濟的交易特點,對現行CFC規則產生沖擊。

1CFC規則的核心法律要素

CFC規則是各國針對本國居民利用低稅區的受控外國公司避稅的反避稅規則。CFC規則的可信要素包括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豁免條件。主體要素主要是對受控外國公司的判斷;課體要素主要是判斷對納稅人的何種所得征稅;豁免條件是納稅人所得中無須納稅的那部分收入。

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是指被本國居民控股達到一定比例,比如美國規定控股比例要達到50%以上的境外子公司,才被美國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

我國稅收立法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界定采取雙重的嚴格標準,即我國的納稅居民企業不僅要在外國公司的控股達到50%以上,而且要持有該外國公司10%以上表決權股份,這樣才構成中國居民企業對外國公司的控制,該外國公司才成為中國稅收意義上的法定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我國這種立法模式,明顯是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稅收利益持放寬政策,使大部分的外國子公司都不構成受我國征稅管制的受控外國公司(CFC)。

無論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控股比例是多少,它們都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是設立在低稅區,只有這樣選址,才能達到最大的避稅效果;二是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一個實體,有物理存在,有組織機構、場所、工作人員等物理連接點(Nexus)。

CFC規則的課稅對象即客體要素十分重要,即對外國受控公司的所得征稅,無論該所得是否在當期匯回本國。世界主要的稅收大國,都對這樣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消極所得征稅,無論該消極所得是否在當期匯回股東所在國或者分配給股東。

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課稅對象的消極所得,通常是流動性高的所得,包括保險所得;個人持股公司所得、銷售所得、服務所得、與石油有關的所得等一系列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美國CFC規則還規定,與受控外國公司(CFC)有關的一切非法賄賂、回扣等支付,都要向美國聯邦政府納稅。新西蘭CFC規則,則對積極所得免稅,而對消極所得征。在美國,如果一個金融公司有超過30%的毛收入來自非居民納稅的第三方消費者,則這部分收入即被認定為積極所得。

盡管世界各國對CFC納稅豁免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但是多數稅收國家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積極所得都是給予豁免的。例如,我國的豁免條款規定在《特別納稅調整辦法》第84條,除了積極所得豁免,還有微量豁免,白名單。但是,積極所得豁免仍然是主要豁免類型。享有稅收豁免的積極經營所得,即真實的生產、經營、銷售、金融所得,在CFC的母國不納稅。

對積極經營所得的法律解讀有兩個層面:一是主營業務,即常規的生產經營所得,受控外國公司(CFC)從事的其營業執照注明的經營范圍的經濟活動,通過這樣的經濟活動取得的所得即使常規的積極所得。這樣的常規的積極所得是與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所得相對的;二是真實性,對常規的生產經營所得也必須進行法律考察,考察其是否真實發生,考察的標準要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相結合,既要考察是否有真實的營業活動及營業所得,而且要考察期營業活動的目的是否具有真實需要。不具有真實生產、銷售需要的經濟活動,而僅僅是為了避稅,這樣的經濟活動即使符合營業執照的范圍,也不能被認定為真實的積極所得,因其活動目的不具備“真實性”。

2數字經濟對CFC規則核心要素的沖擊

數字經濟從電子商務、網絡購物衍生而來,可以說是電子商務的最前沿模式。數字經濟將信息化技術與電子商務結合起來,使消費者、銷售商與廠家中間的購買、供貨、生產便得便利。但是,這種經濟模式的前衛性,對各國的稅收政策、稅法理論及稅法規則,產生前所未有的挑戰。世界各國的國內稅收法律規則,以及國際稅法規則都面臨這來自數字經濟的修改、調整,甚至是重新立法。從受控外國公司(CFC)避稅的角度來說,數字經濟似乎對其提供更便捷、更靈活的避稅環境,這對規制受控外國公司(CFC)的主要稅法規則――CFC規則,便形成挑戰。數字經濟沖擊著現有CFC規則的三大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及豁免條件。

21數字經濟對CFC規則主體要素的沖擊

數字經濟增強了企業設立地的流動性,使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不再局限于低稅區,這對CFC規則的主體要素產生挑戰。

如果是生產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則其設立的時候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當地的基礎設施水平、消費者距離、國家政策的穩定性等。如果是服務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尤其是金融服務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則其選址通常著眼于稅收利益的最大化,考慮的因素通常不包括基礎設施水平、消費者距離、國際政策穩定性等非稅收因素。

無論是生產銷售型的貨物貿易CFC,還是服務型的CFC,都可以通過數字化交易手段增強其避稅能力。金融服務本身就可以脫離具體地點和身體活動,因為金融服務的數字化已經不是一個新話題。所以,美國的CFC規則對金融服務的所得,通常都看作不征稅的積極所得。各國稅法也效仿美國稅法的做法。

問題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型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在數字經濟的推波助瀾之下,具有很大流動性。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使多數跨國公司的生產、銷售遍布全球,它們基于逐利與避稅的目的,靈活性是其設立公司的時候選址的首要政策。

從避稅的角度來說,其設立受控外國公司(CFC)的目標即是消滅能被來源國征稅的連接點(Nexus),使其設立在來源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不被來源國征稅。

在沒有數字交易手段的年代,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選址,只能選擇在低稅區、避稅地,如中國香港、百慕大群島、維爾京群島等地;在數字經濟年代,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選址就更加靈活了,即使選擇在中國大陸等高稅區,也很容易逃脫來源國――中國大陸的征稅。

原因很簡單,因為如果通過數字化網絡交易,很容易把交易所得從CFC轉移到中國之外的第三國,即使設立在中國的CFC被認為是常設機構,該常設機構通過網絡交易獲取的所得,中國也沒有根據征稅。這大大簡化了以往受控外國公司(CFC)轉移利潤的方法,無須在第三國再設立公司,直接通過網絡交易即可逃避稅收連接點的追蹤。所以,數字經濟對CFC規則的第一個沖擊,即是解放了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地點,從低稅區遍布全球。

數字經濟對國際稅法來說是一個嚴重的挑戰,現有的避稅地名單列舉的低稅區,已經不足以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在數字經濟的時代,很多高稅區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會浮出水面。數字經濟又會使股東會、董事會的設立靈活多樣,很多國家的公司法都對股東、董事的議事規則做出靈活規定,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見面會談,而是放寬到承認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的法律效力。跨國納稅人完全可以利用各國的法律漏洞,通過數字化技術信息手段,改變股東會、董事會的地點,逃避納稅主體資格,從而達到避稅目的。

現有的CFC規則對公司實體的物理的、有型的規定,在第一種數字交易之下被完全架空。這些都是數字經濟對CFC規則主體要素的沖擊,必須引起我們重視。

22數字經濟對CFC規則客體要素的沖擊

數字經濟通過網絡進行交易,以往的積極所得一旦通過網絡產生,便不容易征稅。所以,現有的CFC規則對積極所得與消極所得的區分,意義不大。數字經濟使得以往的分銷、零售等中間環節消失,雇用的人員也大大減少,時間、地域、距離的阻隔與障礙,完全可以通過網絡客服。現在的納稅所得具有極大的流動性,即使是真正的積極所得,也很難被來源國征稅,因為在網絡上找不到連接點。所以,來源國只能針對本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征稅,但是這個當地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很容易在當地不留任何所得。尤其是跨國公司,利用電子數據手段,很容易逃避來源國當地稅收。

舉個簡單的例子,總部設在美國的A公司,通過與全球范圍內的學者簽訂協議,由某些學者提供學術信息,比如法律考試或者英語考試的資料和課件(mp3),但是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屬于美國A公司。

美國A公司在中國的交易模式可以選擇兩種:一是網絡交易;二是租賃教師視頻授課。

第一種交易模式,即網絡交易。在網絡交易模式下,中國的消費者直接與美國A公司通過網絡聯系,購買所需課件,支付也是通過網絡完成。在不考慮外匯管制的情況下,中國消費者支付給美國A公司的費用,中國作為來源國征不到稅,因為美國A公司在中國沒有常設機構,更談不上所謂的通過在中國設立受控外國公司(CFC)避稅。

第二種交易模式,即美國A公司在中國租賃一個教室,雇用一些當地人員組織教學活動,然后報名參加學習班的學員在這個固定的教室里上視頻課程。在這種交易模式下,即使經濟活動在中國有物理存在,但是美國A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學員通過網絡支付學費,而且學費通常是在開班之前就已經支付完畢。也就是說,所得的部分又流向了美國A公司。中國作為消費地,作為稅收來源國很難征到稅。因為這種情況下征稅的條件是學習班至少開展3個月或者半年,而美國A公司在中國的補習班通常會故意規避這個法定時限,以逃避中國的稅收,而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此全然無策。

所以,數字經濟之下的網絡交易,對CFC規則的客體要素也會產生沖擊,使CFC規則對積極所得與消極所得的區分,變得意義不大。按照現有的區分,很多積極所得都會帶著避稅的目的,本來應該被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在國征稅,而所在國卻掙不到稅。

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母國的初衷是把積極所得的稅收利益讓渡給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在國,即來源國,但是數字經濟使來源國對積極所得也掙不到稅,而積極所得的稅收利益流向了跨國公司本身。所以,數字經濟之下,現有的CFC規則無法保障來源國對積極所得的征稅利益,這是數字經濟對CFC規則客體要素的最大沖擊。

23數字經濟對CFC規則豁免條件的沖擊

美國的豁免條款是世界上最先進的豁免條款,美國納稅人的全球所得中積極的銀行、金融或者類似經營所得可以免稅。在美國,享受豁免的CFC必須從事積極的經營,獲得積極的經營所得。這種假設建立在一種事實與條件標準(A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est)之上,具體包括:CFC的規模、收入以及雇員人數。

通過上文的分析,僅僅規定對消極所得征稅,而缺乏對積極所得征稅,會給跨國納稅人創造新的避稅機會。世界各國的豁免條款效仿美國而制定。

現有的積極所得豁免條款本身就存在問題,其真實性指得懷疑。例如,美國的CFC規則規定,保險公司對第三方的外購投資即“人為設計的投資”(Making or Arranging for Investments),歸屬于積極的經營。但是,參與投資的第三方多數情況下是消極的CFC。

此外,如果一個金融公司從其母公司獲得資本,并與非關聯第三方從事一些重要的交易,該金融公司將會被界定為“積極的公司”。但是,從真實的經濟意義角度看,此種交易與《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956節規定的母公司自身從事的“上游借貸”(Upstream Loan)或者直接銀行行為相比,并無差別。這種交易缺乏經濟實質,其后果是侵蝕稅基。[3]

積極所得豁免的前提限定在“事實標準”之上,顯然無法與數字交易模式相匹配。CFC通過數字交易,幾乎可以不需要當地雇員,也不需要當地組織規模。正如上文中提及的網絡交易模式。數字經濟使得判斷積極所得的真實性,變得更加復雜。網絡交易沒有當地實體組織,卻是真實發生的,也符合主營業務范圍,但是很可能因為無法在現行CFC規則豁免條款之下得到認可,而不享受免稅待遇。

3我國CFC規則應對數字經濟挑戰的策略

數字經濟對現有CFC規則的沖擊已經露出端倪,我們必須看到這種對國家稅收利益產生威脅的潛在因素。在數字化信息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在經濟活動如此活躍的時代,國家稅收利益的保障是必須考慮、博弈的問題。針對數字經濟對CFC規則三大核心要素的沖擊,我國作為稅收大國,必須未雨綢繆,做好因應之策。否則,一旦稅收利益喪失,國民經濟會受到嚴重影響。

我國現有的CFC規則體現在《特別納稅調整辦法》,而且很不完善,很多專家學者提出修改意見。各種修改意見都沒有考慮數字經濟對其的沖擊,所以,筆者建議,在完善《特別納稅調整辦法》的過程中,一定要考慮數字經濟因素,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低法律修改的成本,防止出現新的《特別納稅調整辦法》仍然在數字經濟問題上存在漏洞的后患。

31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認定不能局限于低稅區

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認定不能局限于低稅區,還要考慮稅率比我國高的地區,也可能構成受控外國公司(CFC)。建議我國的《特別納稅調整辦法》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認定標準降低,降低的方向是效仿國外的單一標準,只規定股權比例,或者只規定控制權比例,建議這個比例達到10%即可,最大限度地囊括所有的CFC。這樣,就很容易把設在高稅區的子公司也囊括到中國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認定范圍之內。對“所得”的認定,不再局限積極所得和消極所得的區分,而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對消極所得一味地征稅,也不能對積極所得一味地免稅。

我國在豁免問題上規定粗糙,在細化其規定的過程中,建議對積極所得的真實性要進行細化規定,不能局限于營業執照的范圍,即使CFC的經濟活動符合營業執照的規定,也要考察其主觀目的是否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

對積極所得的真實性的判斷,不能局限于現有的物理存在標準,而是要放寬考慮的因素,即使沒有物理存在,即使突破傳統的事實因素,也可以享受豁免。

32慎重對待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豁免

我國在對外簽訂稅收協定的時候,對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豁免要慎重。在具體談判過程中,我國一方面要考慮巨大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潛在的稅收損失。

目前,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的數量超過90個,如果一一談判、修改,則成本太高,而且會影響我國與相關國家的貿易關系,所以我們要在貿易關系與稅收利益的讓渡之間進行博弈、平衡。

筆者建議在稅收協定問題上,我國分兩步走:對于已經簽訂的稅收協定,我們不必主動啟動修改談判,除非該協定已經到期,或者即將到期,而且我們有續簽愿望;對于尚未簽署完畢,或者未來簽署的稅收協定,我們要爭取主動話語權,在打擊數字經濟避稅問題上,保護中國稅收利益上持嚴格態度。同時,我們要建立信息交換機制。這個觀點得到國內權威專家的認可。

33呼吁修改避稅地名單

我國通過國際會議呼吁修改避稅地名單,國際稅法應當重新定義“避稅地”的概念,因為數字經濟之下,避稅不需要“地點”,只需要網絡。這樣做,不僅可以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而且一旦實現,能最大程度地保證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作為收入來源國的稅收利益。

參考文獻:

[1]USDept of TreasuryThe Deferral of Income Earned Through US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A Policy Study[J].Office of Tax Policy,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2000(12):71-75

第5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推定規則、適用

推定規則的概念與結構

作為一種法律規則,推定規則也是具體規定有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并設置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準則。這里所說的權利,主要指提出和使用具體推定的權利;這里所說的義務,既包括主張使用該推定的當事人證明基礎事實的義務,也包括推定不利方當事人舉證反駁的義務,還包括事實裁判者作出認定的義務;這里所說的法律后果,則是指推定事實的成立或者不能成立。由此可見,推定規則就是規范有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使用推定方法認定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的行為準則。

推定規則也具有法律規則的一般邏輯結構,即由條件、模式、后果這三個要素所組成。條件是指適用該規則的條件或情況;模式是指該規則中的行為規范部分,主要有可為、應為、勿為三種模式;后果是指該規則中所規定的人們在做出符合或違反該規則的行為時會帶來的法律后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是關于證據內容的推定規則,其條件是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而且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模式是可為,即可以推定;后果是該主張成立。筆者以為,推定規則一般不應采取可為的模式,而應該采取應為的模式,即只要在具備該推定條件的情況下,司法人員就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而不是可以推定也可以不推定。這個問題不能與不利方當事人進行的反駁相混淆,因為有效反駁的結果是推定不能成立,并不是司法人員選擇不推定。

推定規則的明確性與模糊性

作為規范推定活動的法律規則,推定規則應該具有明確性、可操作性、可預測性等基本特征。其中,明確性是核心,因為它是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的基礎。明確性強,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就高;明確性弱,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就低。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規則的明確性標志著立法技術的水平高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我們在設立推定規則的時候,應該盡可能使用精確的語言進行表述。然而,受概念的模糊性和語詞的多義性以及社會語言的發展變化等因素的影響,法律規則往往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即主要含義的相對明晰伴隨著邊緣含義的相對模糊,或者說,在較為抽象的層面上相對明晰而在較為具體的層面上相對模糊。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人,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這就是巨額財產的推定規則。乍看起來,這個規則是明確的,即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就推定是非法所得并據此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我們面對具體案件的時候,就會發現這項規則還是具有模糊之處。例如,何為巨額財產?人們都會同意,100元肯定不算巨額,1000元也不算巨額。人們也會同意,100萬元就可以算巨額,1000萬元肯定算巨額。但是,1萬元算不算巨額?10萬元算不算巨額?對于這樣的問題,人們在回答時恐怕就會有不同的意見了。假如我們規定10萬元以上算巨額,那么99999元與之又有多大差別呢?再以上文提到的關于證據內容的推定規則為例,什么是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假如當事人說自己把該證據丟失了但無法證明,這算不算正當理由?由此可見,推定規則的明確性是與模糊性相對而言的,而且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正是因為推定規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人員在適用這些規則的時候才需要認真地解讀。

有專家指出:“精確與模糊,有本質區別,但又有內在聯系,兩者相互矛盾、相互依存也可相互轉化。所以,精確性的另一半是模糊。”[1]筆者認為,這段話對于我們理解推定規則的明確性很有裨益。一項規則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就必須是明確的,但是,為了滿足普遍適用的要求,它又必須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然而,筆者也會感到憂慮和困惑。我們當然不希望適用推定規則的主體僅以1元之差就把1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的人推定為有罪,而把99999元財產來源不明的人推定為無罪,但是如此模糊下去,標準何在?因為在99999元下面還有99998元、99997元。而且在模糊推定的背后可能摻雜著各種各樣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數據。由此可見,盡管我們在設立推定規則的時候努力使用精確性語言,但是在適用推定規則的時候也總會有一些具體問題要留待司法人員去進行模糊識別和模糊推理。我們還可以賦予它一個非常專業的稱謂—自由心證。

推定規則的適用程序

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推定規則的適用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證據學者一般也沒有明確闡述推定規則的適用程序,只是有些學者在講述推定的適用問題時,強調首先必須確認基礎事實,然后必須以無相反證據能為條件,[2]這似乎有一點適用程序的含義。由于法律規定和學理闡釋的閩如,所以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并不統一。有的在庭審過程中明確提出適用推定規則;有的只在判決書中提及;有的甚至只用不提。筆者以為,明確推定規則的適用程序還是很有必要的。根據訴訟活動和司法證明的一般規律,推定規則的適用程序應該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啟動。

在訴訟活動中適用有關的推定規則,既是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也是法官的權力,因此,訴訟當事人有權請求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的時候適用某項推定規則,法官也可以自主決定在認定事實時適用某項推定規則。當然,在當事人請求適用的情況下,最終決定權也屬于法官。法官在接到適用請求或者自主決定要適用某項推定規則時,首先應該對基礎事實的證明進行審查,以便確定是否符合適用該推定規則的基本條件。

反駁。

無論是當事人提請的還是法官自主決定的,推定規則的適用程序啟動之后就應該進入反駁階段,即給予該推定的不利方當事人進行反駁的機會。反駁的目標可以是適用該推定規則的基礎事實不能成立,也可以是該基礎事實不符合該推定規則的條件,還可以是該推定結果不符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反駁的方式可以是舉出證據,也可以是進行說明和論辯。法官應該認真聽取不利方當事人的反駁意見。

裁定。

在給予不利方當事人進行反駁的機會之后,如果其不進行反駁,法官就可以直接作出適用該推定規則的裁定;如果不利方當事人進行了反駁,法官就要審查評斷該反駁是否有效,是否足以阻卻該推定規則的適用,并在綜合評斷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是否適用該推定規則的裁定。

在司法實踐中,推定規則的適用程序可能表現為連續的動態過程,即主張方要求適用,反對方進行反駁,雙方分別進行舉證和論辯,直至法官作出裁定。在這種情況下,上述程序階段的劃分可能并不十分明顯,但是在法理上明確這三個階段對于推定規則適用的規范化還是很有意義的。

推定規則的適用條件

筆者在前文討論推定規則的邏輯結構時提到了作為規則構成要素之一的“條件”。這里講的推定規則的適用條件與作為規則要素的條件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前者包括后者的內涵,后者服務于前者的宗旨;但是前者的外延大于后者,后者只是前者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審查是否具備適用某項推定規則的條件時,應該從以下3個方面進行考察。

推定的基礎事實已經得到充分的證明。

推定的基本功能在于為特定事實的證明設置一種便捷方式,即通過對基礎事實的證明來替代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對于主張適用該推定規則的當事人來說,盡管他已被免除了針對待證事實的證明責任,但是還必須就基礎事實的存在承擔證明責任。例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在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中,原告方一般要對具體損害的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包括侵權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在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原告方不必承擔間接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證明責任,但是還要承擔得以推定間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的一系列基礎事實。例如,建筑物上的擱置物脫落,原告頭部受傷,其頭傷是由該脫落物造成的,被告是該建筑物的所有人等。只有在這些基礎事實已經得到充分證明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以考慮適用該過錯推定規則。

已經證明的基礎事實符合該推定規則的條件。

如前所述,法律規則中的條件描述了可以適用該規則的情況,而規則使用的描述語言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或模糊性,因此推定主張方證明的基礎事實是否符合條件,也需要法官進行認真的審核。我們仍以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例。例如,一起案件中的原告聲稱他是被公路邊上的一截圓木滾下來砸傷的,那么法官在確認這一基礎事實已經得到充分證明之后,還要回答該事實是否符合該條規定之條件的問題。例如,該公路是否屬于該規則所說的建筑物?該圓木是否屬于該規則所說的擱置物?當然,法官在回答這些問題的時候可以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16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盡管這條司法解釋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補充和細化,但是對于回答上述問題來說仍顯不夠明確。因為,雖然該《解釋》使用了道路和滾落等表述,但是仍未直接回答“公路邊上的圓木”是否屬于該條規定的情況,所以審理本案的法官仍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上述基礎事實是否符合該推定規則的條件。

沒有相反的證據或者相反的證據不足以該推定。

推定是以推理為基礎的間接事實認定,具有可假性。換言之,推定的事實并不一定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法官在決定適用一項推定規則之前應該確認沒有足以該推定的反證,否則就不能適用該推定規則。一般來說,這些反證都是由推定不利方當事人提供的。具體來說,提供反證的目的可以有兩種情況:其一是證明基礎事實不能成立;其二是證明推定事實不能成立。在前例中,被告方可以舉出證據證明原告所受的傷不是由那根滾落的圓木造成的,即基礎事實不能成立;也可以舉出證據證明那根圓木是從路過的車輛上滾落的,他們作為公路的管理者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即推定事實不能成立。法官必須對這些反證進行認真審查之后才能決定是否適用該推定規則。

適用推定規則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

如前所述,推定規則應該具有明確性、可操作性、可預測性等基本特征,但是受到語言等因素的影響,推定規則的表述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運用推定規則來認定的案件事實情況是復雜多樣的。于是,規則表述的模糊性和認識對象的復雜性就決定了推定規則的適用決不是一項可以簡單重復或機械套用的認識活動,而是需要法官充分發揮個人的主觀認知能力和專業知識技能才能完成的任務。因此,基本原則的指導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推定規則時應該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嚴格適用原則。

推定規則的設立都是以一定的客觀規律或經驗法則為依據的,因此都應該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但是,推定規則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其認定結論并不一定都符合客觀真實情況。換言之,推定結論具有可假性。因此,適用推定規則具有雙刃劍的效應:一方面,它可以為認定某些難以證明的案件事實提供捷徑;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事實認定落入陷阱或步人歧途。為了防止后一種情況的出現,或者將其壓縮到最小的可能性空間,法官在適用推定規則的時候必須嚴格遵守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在具體案件情況不完全符合推定條件的時候不能勉強適用或擴大適用。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推定規則的適用往往會直接導致被告人被推定有罪,而這在一定程度上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盡管這種違背有著正當的理由。因此,我們要嚴格規制法官適用推定規則的行為,防止推定規則的濫用。

在此,我們要注意推定與推斷的區別。推斷是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根據一定的基礎事實而對待證事實做出的推理性判斷;推定則可以說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推斷。法官在運用推斷認定案件事實的時候可以享有較大的自由空間。因為其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說明推斷的理由,從而使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對該推斷的正確性與合理性進行判斷。但是,法官在適用推定規則的時候卻不用說明其做出推理性判斷的理由,只要準確援引立法或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了,因為那些理由是否科學合理,是設立該規則時應該考慮的問題,不是適用該規則時應該考慮的問題。簡言之,法官運用推斷方法可以自由,但是適用推定規則卻必須嚴格。

公平適用原則。

公平是司法的要旨,因此司法人員在包括適用推定規則在內的司法活動中應該堅持公平原則,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就推定規則的適用來說,強調公平原則還有特殊的意義,因為推定規則的設立不僅以一定的客觀規律或經驗法則為依據,還會以一定的價值觀念和社會政策為依據,而價值取向和政策考量往往具有一定的偏正性和時代性。所謂偏正性,就是說,雖然法律的基本價值內涵是公正,但是設立推定規則的價值取向并非絕對公正,而是會有一定的傾向性,即優先或側重考慮某種價值的需求。例如,設立巨額財產的立法推定規則的價值取向就是要加強對國家官員腐敗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同時卻弱化了對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權利保護。這不是絕對的公正,也不是絕對的不公正,因此筆者稱之為“偏正”。所謂時代性,則是說價值觀念和社會政策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不同的歷史時期會有不同的價值觀念和社會政策。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是維護國家政權和打擊犯罪,相應的刑事政策是嚴厲打擊。但是在20年之后的今天,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是構建和諧社會和保障人權,相應地刑事政策也轉變為寬嚴相濟。作為設立推定規則的價值取向和政策考量也會具有這樣的時代性,也會帶有符合特定歷史時代之需要或情況的特征。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這是為了維護社會生活穩定的政策考量而設立的死亡推定規則。其實,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規定,但是一般規定的時間為7年。民法通則是1986年制定的,在那個時代,中國人的社會流動性很低,而且戶籍管理制度很嚴格,一個人下落不明滿4年一般就可以肯定其已經死亡了。但是在當下中國,人口的社會流動性大大增加,戶籍管理制度也日漸松動,因此4年下落不明的人并未死亡的情況絕非罕見。在2005年轟動一時的佘祥林殺妻錯案中,“被害人”張在玉下落不明n年之后又生還家鄉的事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誠然,現在中國人請求法院推定其親屬死亡的案例并不很多,但是作為法律規定,還是應該盡量符合社會狀況的變化,而下落不明滿4年就可以推定死亡的規定顯然帶有過去那個時代的特征。

推定規則所具有的這種價值取向和政策考量的偏正性和時代性會使法律的天平發生一定的傾斜,因此法官在適用推定規則時一定要努力保持法律的公平。這主要表現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權益的平衡。由于推定規則的設立往往會有利于推定主張方的權益,所以法官在適用推定規則的時候就要優先考慮推定反對方的權益,以使偏斜的法律天平復歸公正—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這種公平保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在程序設置上要保障反對方進行有效反駁的權利和機會;其二是在事實認定上要在主張方和反對方的證據和論辯旗鼓相當時作出有利于反對方的裁定。以刑事訴訟為例,只要被告人的反駁能夠達到使基礎事實真偽不明的程度,或者能夠證明在該案情況下推定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并不明顯大于發生其他結果的可能性,法官就應該作出推定不能成立的裁定。

公開適用原則。

審判公開是訴訟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應該是法官在訴訟過程中適用推定規則的一項基本原則。如前所述,推定規則的適用會直接影響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審判的結果,是相關案件的法庭審判中認定待證事實的重要環節,因此法官必須堅持公開適用的原則。這包括三個方面:首先,適用的過程應當公開。這就要求法官在決定適用推定規則的時候告知訴訟當事人—特別是不利方當事人。換言之,不利方當事人在法官適用推定規則時應當享有被告知權。其次,適用的依據應當公開。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公開告知當事人適用該推定規則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最后,適用的結論應當公開。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或者判決書中公開說明適用推定規則的結論及其理由。

如前所述,法官在決定是否適用推定規則的時候往往要進行一定的模糊識別和模糊推理,或者說要允許法官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自由心證。所謂心證,本是佛教術語,意為排除雜念的純真信念。用在司法證明活動中,“心證”是指法官對待證事實的主觀或內心的認知狀態。誠然,法官的心證是外人無法直接感知的,但是,法官的心證可以也應當以一定方式公開。具體來說,法官適用推定規則的結論及其理由應當向訴訟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公開。心證公開可以有兩種表現方式:其一是在法庭審判中的公開,即通過法官的當庭認證等活動表現出來的心證公開;其二是在判決文書中的公開,即通過法官在判決文書中說明適用推定規則的結論及其理由所表現出來的心證公開。總之,推定規則的適用不能僅僅存在于法官的內心,而應該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這也是推定規則適用規范化的一項重要保障。

注釋:

第6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一、國家經濟的弱化

最近幾年經濟全球化的速度得到迅猛的提升。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它超越不受到國家體質的束縛。國際經濟組織有沒有權利要求一個或一些會員國放棄這些原則,反映了國家在國際范圍內的主要屬性,也不干涉在本質上是一個國家國內管轄之內的任何事宜。然而,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國際經濟組織將利用這個機會,擴展其觸角向各會員國管轄的內部事務。全球化跨國公司,以實現的最佳分配的資源和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組合,以降低生產成本。減少運營風險需要投資,需要到采取優勢國家的土地和天然資源到其他國家,到一定程度上削弱國家的資源重組的能力和領土管轄權。世界越來越多的國家成為跨國公司在金融部門和資本市場的合作伙伴,這并不奇怪。雖然現在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一個國家不僅依然存在,但我們應該認識到,國家經濟日益弱化已是不爭的事實,同時跨國公司正在大踏步走向世界遺留的政治和經濟舞臺上,成為經濟與球時代的新主人。

二、發展中國家的邊緣化

經濟全球化主要意味著所有國家是平等的“雙贏”或“多贏”的游戲,而對發達的國家來講那就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但對發達國家的來說是機遇大于挑戰,在目前的生產要素的活動中,西方發達國家經濟從工業時代向所謂的“后工業時代”前進,踩在發達國家越來越明顯地被“邊緣化”。由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合作的互補性,在全球競爭中的資金,技術往往是很難得到的合作,發展中國家開始尋求更廣泛的經濟合作。此外,發展中國家區域組織繼續加強與發達國家的關系。尋求改變不合理的規則,全球化正在開發另一種反應。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通過加入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參與制定國際經濟規則的新的國際秩序朝著更加反映訴求的第三屆世界,走向扭轉了國際發展的薪酬規則全國的不利局面。

三,規則的國際經濟融合過程中繼續加快

首先,經濟全球化是指跨國擠出更多的交易。為了保證風險的最小化,確保達到預期的利益,這就促使一些規則的出臺保障公平合理的交易,特別是促進世界統一的規則內跨境交易的需要。事實上,在過往的半個世紀中國際經濟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形成了統一規范的經濟運作局面,主要是商人通過自己的機構倡議或統一商法規則,第二通過一些國家的大多數國家通過規范經濟和法律。第三,國家出臺了相當數量的國際條約,統一的經濟法律規則。加快國內經濟的國家立法銜接的過程中,是國際經濟規則的另一個重要體現。

第7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產生式;民事法律;專家系統

中圖分類號:TP1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3)15-3603-03

專家系統是模擬人類專家解決專業領域某些實際問題的方法的計算機程序。專家具有某領域中的豐富經驗,經年之后內化成穩定的事實,即為知識。而人類是理性的動物,學會用理性去思考,去決斷,專家也不例外,每一次認知都是在已有的知識基礎之上進行推理后形成新的知識或經驗。專家系統模仿人類專家如何運用它們的知識和理性來解決遇到的新問題,對觀察到的事實或者出現的新問題,運用邏輯和規則進行推理,得出結論,形成新的認知(即新的知識),并將新的知識成為自身知識的一部份,完成認知的一次經歷和體驗。

1 一般產生式系統結構

專家系統是在產生式系統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用來描述從一個基本概念演繹出的系統,這個基本概念就是產生式規則,或者產生式條件和操作。產生式系統包括兩個部分:事實和用以改變事實的行為。存儲事實的數據庫稱之為知識庫,事實是可以觀察到的一種存在,例如,知識庫中包括兩條事實:該動物是哺乳動物和該動物是鳥類動物。存儲規則的數據庫稱之為規則庫,規則可表示為IF-Then結構,滿足IF部分,可得出Then 部分結論,也就是從前提推導出結論。例如,一條規則可表示為,如果該動物是哺乳動物且能吃肉,那么該動物則是肉食動物。在上述規則的前提是該動物是哺乳動物并且該動物吃肉,前提可以是多個條件的邏輯關系(與、或、非),而其中一個條件:該動物是哺乳動物是知識庫中的一條事實。由應用規則推導出的結論:該動物是食肉動物,可以作為新的知識添加到知識庫中。簡單的產生式系統如圖1所示。

一般情況下,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專家系統,首先需要將用戶輸入的問題轉變成計算機系統可以理解的形式,這一過程稱為規約化,將用戶問題變為形式化的事實和規則的前提條件。如果滿足條件的規則不止一條,如何選擇規則取決于沖突解決策略。對于可以觸發多個規則的條件,可以按照規則順序來使用順序靠前的規則,也可以為規則設置優先級,按照優先級使用規則,還可以按照條件的更多限制使用規則。

對于復雜系統,規則庫可能較為龐大,可以將規則庫按照事實進行分類,這樣能夠快速搜索規則庫。大多數情況下,用戶的問題一般可以分解成基于事實和行為的推理,事實是能夠匹配知識庫中的事實,行為是能夠符合規則庫中的前提的行為。例如,該動物是哺乳動物,該動物吃肉,對于這樣的用戶問題,可以將該動物是哺乳動物作為事實,用搜索關鍵詞“哺乳動物”在知識庫中查找,匹配成功以后可以將搜索范圍限定在與哺乳動物相關的規則庫,然后將吃肉作為行為,用“吃肉”作為關鍵詞進行查找。復雜的產生式系統如圖2所示。

在圖2中,推理控制模塊用來格式化用戶輸入,將用戶問題變為事實和行為,事實部分匹配知識庫,鏈接到規則庫,行為部分用來搜索規則庫,根據沖突解決策略使用規則推理,將結論返回給用戶并存儲到知識庫中。

2 民事法律專家產生式系統

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其要素包括民事主體、民事客體和內容。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人,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民事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可以是物體,也可以是一種權利。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調整的結果,而一項法律規范在邏輯上是由一個主項和一個謂項結合構成的。在民法領域,主項表述了某種法律要件,即民事法律行為,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行為。而謂項則表述了法律上將要產生的后果,即民事法律關系。

如果將專家系統應用在民事法律領域,那么產生式系統可以分成兩部分:以民事法律關系描述的事實和以民事法律行為描述的行為。以民事法律關系描述的事實組成知識庫,而以民事法律行為描述的行為組成規則庫。民事法律專家產生式系統如圖3所示。

3 知識的表示

面向對象是一種對現實世界理解和抽象的方法。對象是人們要進行研究的任何事物,從最簡單的整數到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等均可看作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對象具有三個屬性,民事主體、民事客體和內容。對象還有操作,用于改變對象的屬性,民事法律關系對象及其操作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相同屬性和行為的對象可以抽象成類,因此,對象的抽象是類,類的具體化就是對象,也可以說類的實例是對象。

民事法律關系類是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抽象,其類對象屬性有主體、客體、權利義務選項、權利義務內容,操作有設置權利義務內容、變更權利義務內容、消除權利義務內容。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聚合類,類對象屬性有民事法律關系對象,操作有變更主體、變更客體、變更權利義務內容。民事法律關系類圖見圖4,民事法律行為類圖見圖5。

類之間的關系有聚集關系、一般化關系和關聯關系。聚集關系是一種“整體-部分”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有整體類和部分類之分。而一般化關系是“一般-具體”的關系,一般化類稱為父類,具體類又能稱為子類,各子類繼承了父類的性質。關聯關系是包括兩個類對象和他們之間關系屬性。

根據民事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權利客體所體現的利益類型,可以將民事法律關系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而人身權是以人身之要素為客體的權利。財產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物權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財產權,債權是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是以受保護的智慧成果為客體的權利,繼承權是按遺囑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人身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

從類的繼承關系角度看,民事法律關系為父類,從父類繼承的子類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從財產權繼承的子類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從人身權繼承的子類有人格權和身份權。類圖的繼承關系如圖6所示。

4 結論

基于產生式的專家系統包括知識庫、規則庫和推理策略。運用對象設計方法,將民事法律中的概念、范疇和規范表示為類對象,上位階概念和下位階概念表示成類的繼承。知識庫中是民事法律關系,而規則庫中是民事法律行為,將用戶問題和知識庫中的事實進行匹配,然后縮小搜索范圍,在規則庫中選擇滿足條件的規則,得出結論。

參考文獻:

[1] 蔡自興,徐光祐.人工智能及其應用[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6.

第8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暫緩 法理精神 角色定位

暫緩,指的是檢察機關從刑罰特別預防的角度,綜合案件情況尤其是犯罪人的情況、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現,認為以暫不提起公訴為宜的,可以暫緩提起公訴,并為被暫緩人設定相應的義務,如果被暫緩人在法定的考驗期間內,沒有違背法定義務,那么考驗期限屆滿,檢察機關就作出不決定;如果違背義務,檢察機關則立即提起公訴。暫緩不制度,是近年來檢察機關公訴改革所推行的一項舉措。這一制度的推行,在法律界引起了一場較大的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對該項制度合理性的認識。湖北監利的鄭東平先生認為“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里,司法應是社會的良心,理應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態度、冷靜而敏銳地處理社會共同面臨的法律爭議。這種做法是不是值得推之筆者觀點是否定的。

一、違反了法治的理性精神,其實質為人治: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階段只有兩種選擇,要么,要么不。“暫緩不”顯然是第三種選擇,沒有法律依據,其實質為人治。人治是與法治相對立的概念,人治之法在法律上的表現主要有四方面:①在法律與人的關系上,行力大于法官權力,法律過多受司法人員主觀意志主宰。②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法律沒有獨立的自我準則即內部道德。③在法律與政治目標的關系上,法律絕對服從政治目標。④在法律與社會事實的關系上,法律因時勢變化而變化,因個案中的個別情形或需要而任意解釋法律。人治之法的弊端是不言而語的。現代意義的法治是一種社會調控方式,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它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善結合。其基本含義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社會性活動均受既定法律規則的約束。洛克指出:“任何人也不能憑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法治是以法律為國王,就是由法律以其規范制約國家機關和整個社會。法律的適用也不承認個別情況,只承認普遍規則的效力實行人人平等的原則。人們都自覺把法律當作自己的行為準則,用法律來引導自身的行為,衡量他人的行為。

二、違反了司法人員中立的角色定位。

司法人員在訴訟中的角色定位不容他作過多的情感與道德的判斷。司法人員在訴訟中應當始終保持客觀、中立與冷靜的心態,而保持這種心態前提就是客觀的思維方式去進行分析與判斷。上述案例就是這種后果的表現。其實從司法人員的角色定位來看其對被裁判者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只能作出冷靜的裁判,而不能添加任何感情道德因素,必須保持一種中立的態度,保持一種禮貌的緘默,司法人員只能在揭示所依據的法律,所厘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道德內涵的意義上講“情理”,不能背離,也不能超越。正義的基礎就在于嚴格規則,只有嚴格規則,才能避免司法人員不受任何限制的隨心所欲,才能避免公民的人權、人類社會的安全和正義不成為司法人員情緒、直覺的預感、偏見、脾氣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的犧牲品,這正如英國學者洛克所指出的,.處在政府之下的人們的自由,應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規則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并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因為,只有“當法典中應有應逐字適用的法律條文,而法典加給法院的唯一的職責是查明公民的行為并確定它是否符合成文法韻時候,當所有的公民—由最無知識的人一直到哲學家—都應當遵循的關于什么是正義的和不正義的規則是毫無疑義的時候,國民將免受許多人的微小的專制行為。如果司法人員在裁判時過多的強調人情味、道德主義,樣一來就會使司法人員越出法律所要求的限度和范圍,法外施情,進入社會道德自主和自治的領域。就會扭曲裁判、裁判者與法律之間的基本關系,從而導致刑事司法不公。而法的精神要求在司法過程中將所有的人當作擁有完全同等價值的個體來加以尊重。刑法第4條就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事訴訟法第6條也規定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而在這個例子中,一個擁有較大前程的階層中的個體在司法過程中顯然受到了較別的階層更多的同情和關切。這是不公正的。而關于司法不公的危害,最有名也是最恰當的說法當數法國著名學者培根“弄臟水流”和“破壞水源”之間關系的比喻。在現代社會,司法應當以公正正義作為價值取向,公正、正義與現代司法有著內在的聯系,不與公正,正義相聯系的司法就喪失了現代司法應有之義。康德曾說過,德性的本質特征就在于無情,對于執法者來說,其德性體現于正義而非有情,因此遵循康德提出的這處道德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第9篇:法律規則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民法規則;關聯性;民法原則

法律后果、構成要件組成的法律規則就是民法規則,其特征是具體明確。而民法原則主要體現了經濟基礎的特征、民法的本質,是判斷民事行為、抽象價值的重要準則。在民法的全部領域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則,而民法規則則適用于民法的特定領域。深入研究兩者之間的關聯性,為實際應用中提供便利,從而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決。

一、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關聯性所表現出的內在聯系

在民法領域范圍內,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都適用,他們之間的關聯性較強,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這些共同特征促使兩者之間存有密切的內在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整個民事立法過程中的關聯性———兩者都可以體現出來

被人們所熟知的民法法律中的婚姻法和物權法這兩部法律,都需要通過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進行指導才可以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同時在個別案例的審判過程中,不僅要體現公正、公平的法律本質,法官在審判時還要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充分的考慮,所以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時候,應當基于相關的法律規則,同時結合相應的法律基本原則,從而保證社會各界對審判的結果產生認同感,達到其理想的社會價值觀的實際需求。另外通過這種全面考慮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的方法可有促進法律公信力的強化[1]。

(二)在審判時的關聯性———兩者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的裁量

文字和語言等方面的局限,使得法律體系自身的主要意思在表達上,無法全部準確、清晰的、完善的表達,而且也沒有使用文字來完整的記錄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在具體的審判案件過程中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根據原有的法律基礎進行參考,對于裁量的范圍也不是無限的擴大,有理有據才是參照的標準。審判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來審判,就很容易產生越權的問題。這一缺陷在法律體系中已經存在,所以在審判案件的時候,立法者就賦予了法官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力,并對法官的這種權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完善立法,實現明確法律體系自身的目標,保證在案件的審批過程中法官可以有法可依[2]。

(三)兩者在民法精神方面的關聯性———都能夠體現出民法精神

追求正義、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主要表現的特征,在對案件進行審判的過程中,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都要求法官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而且審判的結果也要與社會主義的法制觀念相符合。保證在審判案件結束之后,整個審判的結果可以起到相應的教育作用,并防止公民日后再犯類似的錯誤,正確的引導公民做出合法的行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以及做出正確的社會主義生活目的。以此來激發出民法對社會生活的積極作用,使更多的社會公民養成準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實現民法的根本目標,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維護。

二、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關聯性的差異性表現

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關聯性的差異性表現主要有適用范圍差異、使用方式差異、作用效果差異、內容差異。下面對其進行具體的研究

(一)適用范圍方面的差異

根據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各自的內容來看,其不同的法律內容就決定了兩者在適用范圍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較為抽象、以及較強的概括性特征決定了民法原則的適用范圍較為寬廣,在民法的所有領域都可以使用該法律原則作為審批依據。而較為明確具體的民法規則內容,就決定了其在適用的時候,只是對某種具體的民事行為、特定類型的民事關系比較適用[3]。

(二)使用方式方面的差異

在使用民法規則的時候,主要是裁定個案的時候使用該規則,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實是民法規則規定事實的要求,也可以說民法規則規定的事實是有效的,并通過分析具體的案例可以參考民法規則做出合理的解決辦法。若是民法規則在制定的時候不能按照事實來規定,那么在審判中就無法充分發揮其法律作用。與民法規則相比,民法原則在使用的時候,在不同的案例中具有不用的適用度,而民法原則的適用度較高的情況下,可以發揮其指導裁判個別案例的作用,在這時其他的民法原則會因為在適用度較高的原則下而發生失效現象。所以在比較特殊的個案中,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會因為案例的不同而發生變化適用度的情況[4]。

(三)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差異

與民法原則相比而言,民法規則具有較強的限制性,而且在實際使用這兩種法律標準的時候,依照民法規則來形式裁量權更加貼近法律要求,而使用民法原則則容易發生偏離。

(四)內容方面的差異

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兩者在內容方面具有不同之處,差異較為明顯。民法規則的構成要素主要有兩部分,即法律后果、構成要件,且這些構成要素具有較強的具體性、明確性,極大的限制了審判者的自由裁量權。然是與民法規則相比,民法原則的主要內容中就沒有法律后果、構成要件,也沒有做出相關的說明,民法原則的內容相對比較而言更加抽象、更具概括性,所以在使用民法原則的時候,審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補充相應的社會價值觀等內容[5]。

三、具體案例分析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的關聯性

雖然在審判某些案件的時候可以直接參照民法規則來審判,但是民法原則對民法規則的使用范圍的擴張或限縮同樣重要。例如民法規則中的合同無效的確認規則,其中缺少限制惡意締約人利用合同無效來獲取不正當的經濟效益的要件。若是根據民法原則中的誠實信用來看,就需要設置該限制要件。如在法釋[2004]14號就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第七條原則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分包人、承包人等(他們都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在請求合同確認合同無效時以轉包建設工程違規為由的一律不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規則的適用范圍受到民法原則的限制,側面論證了他們的之間的關聯性[6]。

四、總結

綜上所述,通過對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的深入研究,從中可以了解到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之間既存在相互聯系的關聯性,也存在相互區別的關聯性。只有深入認清兩者的關聯性,以及在使用方式、適用范圍、內容、作用效果等方面的差異,才能夠保證在實際應用中做出合理的判決結果,從而維護民法的法律效力。

作者:王珺 單位:武漢東湖學院

參考文獻:

[1]朱偉靜.關于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探討[J].法制博覽,2016,03:197-198.

[2]李浩銘.解析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J].法制博覽,2015,04:270.

[3]崔建遠.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建議[J].財經法學,2015,04:5-25.

[4]曾聰俐.原則與規則之間: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從兩則案例談起[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4,07: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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