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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稅制改革時,銀行業在金融保險業項下,作為服務業的一部分,對其征收營業稅。目前銀行業營業稅收入已成為我國營業稅的重要來源。但現行營業稅在制度層面存在諸多問題,已不能適應銀行業和實體經濟的發展要求,亟需改革,主要體現在:
一是抵扣鏈條中斷,推高社會融資成本。銀行業一方面要承擔較高的營業稅,同時自身購進固定資產、設備等所含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導致抵扣鏈條中斷; 而接受銀行服務的下游企業承擔的營業稅也不能抵扣,由此導致社會納稅成本增加,推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不利于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二是重復征稅問題突出,妨礙內部專業化分工協作。現行營業稅制要求每發生一次對外交易都要征收營業稅,分工越細稅負越重,不利于銀行內部互聯網借貸、理財、信用卡等部門獨立運作,因為銀行與上述實體間的業務往來將全額征收營業稅。
三是出口不能實現零稅率,金融服務貿易受制約。由于營業稅依法不享受退稅,增值稅又不能抵扣,雙重稅負使金融服務出口稅負較高,削弱國內銀行的國際競爭力,不利于走出去。
四是部分計稅規定不合理,銀行業稅負相對較重。例如營業稅按權責發生制征收,銀行對大量應收利息需用營運資金墊交稅款,在近期銀行業不良貸款率持續上升、利潤增速急劇下降的背景下,此種負擔正日益突出。同時,金融商品轉讓要求按差價收入征稅,但對負差的抵扣有諸多限制。從國際比較看,多數國家對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但存貸款等核心金融業務免稅,少數國家對銀行征收營業稅或類似稅種,但稅率一般在3%以下,而我國銀行業營業稅稅率為5%,包含各種附加稅后負擔更重。
二、銀行業實施增值稅改革的意義
銀行業實施增值稅改革能從根本上解決稅制障礙,對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助于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銀行改征增值稅后,客戶可將支付貸款利息、各種服務收費繳納的增值稅在后續環節抵扣,減少重復征稅。二是有助于增強企業競爭力。相當于為納稅人扣除了對銀行服務繳納的增值稅,降低了融資成本,增大了盈利空間,增強了市場競爭力。三是有助于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社會分工。我國第三產業比重偏低,且內部結構不合理、效益不高,銀行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有助于分離咨詢、評估、研發等外包勞務,促進社會分工精細化、推動第三產業發展。
科學合理的增值稅制度同樣有利于銀行業穩健發展。一是降低稅負。銀行外購設備等繳納的增值稅可作為進項稅額通過抵扣銷項稅額的方式收回,有助于降低運營成本。二是提升經營效率。抵扣機制能推動銀行內部服務細分和非核心業務外包,提高專業化程度和經營效率。三是提高國際競爭力。銀行服務出口環節可享受退稅,能促進銀行業走出去,增強國際競爭力。
三、銀行業實施營改增的難點
客戶數量大,服務種類多、業務環節復雜等特點導致銀行業改征增值稅要面對一系列特殊困難。
一是應稅范圍難界定。生產企業、貿易加工、交通運輸等行業都有明確的經營對象,計算每筆業務收費及銷項稅額時有確定的計算范圍。銀行經營的主體是貨幣資金,收費項目多且盈利模式復雜,較難準確劃分應稅范圍。
二是征稅方法難確定。銀行業務涵蓋最終消費者和生產者,既有核心業務也有附屬業務,既有傳統業務也有創新業務,其收費和盈利模式也各不相同。傳統存貸款業務、咨詢等中間業務和投資業務的收入實現方式、成本構成、抵扣發票的獲取方式均有不同,難以采用統一的征收方式。
三是進項稅額難抵扣。銀行服務群體包括大量個體經營者和個人客戶,向其支付利息時,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也很難逐筆計算服務價值,并確定其中包含的增值稅。如果個人存款利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將直接拉低銀行利潤上百億元。
四是稅制轉換和實施成本高。由于銀行業網點多、業務量大,系統改造難度和轉換成本很高,業務對接和轉換工作量很大。據農業銀行初步估算,營改增后如果在全行2 萬多個網點布放稅控機,并相應增加稅務專管員,一次性約需增加投入40 億元左右。同時,銀行業增值稅發票開具成本高,管理難度大。只有有效解決增值稅發票問題,才能滿足銀行業增值稅征繳需要。
五是優惠政策難延續。在現行營業稅稅制下,對銀行從事國家鼓勵的金融業務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如助學貸款、小額涉農貸款、國債、同業往來等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同時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按3%征收,營改增后面臨著如何延續這些優惠政策的問題。
四、關注銀行業營改增的潛在影響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是我國實體經濟融資的主渠道,處于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獨特地位,銀行業實施營改增波及面大,需高度關注其潛在影響。
一是對國家財政收入的影響。從國際比較看,多數國家未將主要金融服務納入增值稅征收體系,或者針對不同金融服務實行低稅率、零稅率的優惠政策。如果我國也照方抓藥大規模減免增值稅,會造成國家稅收數千億元量級的急劇減少; 同時,增值稅作為共享稅,也將對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分配關系產生影響。
二是對銀行財務狀況將造成負面影響。營改增后銀行營業收入將實現價稅分離,導致營業收入減少。銀行外購商品或服務的上游企業實施營改增后,其銷項稅負會增加銀行外購成本,壓縮盈利空間,影響成本收入比等多項指標。
三是對配套制度的影響。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銀行業要設計與行業經營實踐相適應的增值稅發票制度,還要考慮如何在增值稅方案中體現并延續現有營業稅優惠政策。銀行業還可能出現因固定資產投入較少導致進項稅額偏少、稅負增加的情況,也需要相應的配套解決措施。
四是對納稅管理實務的影響。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發票管理、業務流程變化、系統改造、內控機制完善等將顯著增加銀行的運營成本,對銀行稅務管理提出嚴峻挑戰。
五、對銀行業實施營改增的政策建議
(一) 銀行業增值稅改革的基本原則
作為牽連影響面甚廣的綜合性稅制改革,銀行業營改增能否真正降低行業本身和實體經濟的稅負,關鍵是要進行妥善的制度設計與衡量,特別注重稅率的選擇和征收方式的可行性,為此在設計稅制時應考慮以下原則:
一是體現增值稅基本計稅原理。力求構建完整的抵扣鏈條,實現銀行外購進項稅款和下游企業金融服務支出準予抵扣。
二是盡量控制銀行稅務管理成本。稅制設計要充分考慮銀行業務特點,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盡可能少增加或不增加銀行稅務管理成本。
三是對國家財政收入不產生大的影響。銀行業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營改增后繳納的增值稅與營改增前繳納的營業稅總額應大體持平,保證政府增收與企業發展相協調。
四是不簡單照搬照抄國際做法。盡管目前多數國家對銀行非直接收費服務采取免稅或零稅率,但其大都通過所得稅等其他稅種抵消增值稅免稅的影響。我國銀行業利潤高速增長期雖已結束,但目前盈利水平較高,實行免稅或零稅率不僅會對國家財政收入產生較大沖擊,也會引起社會輿論指責。
五是不影響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因我國銀行業實施營改增而影響銀行業服務在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力。
六是體現國家政策導向。對三農和小微等普惠金融服務、金融業走出去、金融互聯網業務、POS 機支付等應給予進項稅額抵扣政策。
(二) 銀行業不宜實行簡易計稅法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2011 年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規定金融保險業原則上使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但對照前述原則進行分析,簡易計稅法并非最佳選擇,理由如下:
一是簡易計稅方法適用于會計核算相對薄弱的小規模納稅人,而銀行的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
二是換湯不換藥,沒有解決重復征稅問題。銀行外購商品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依然無法抵扣,企業支付給銀行的利息也無法抵扣,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因此,簡易計稅法僅是在名義上實施而非實質實施增值稅改革。
三是對不同業務類型實行一刀切。不同的銀行業務具有不同性質,應采取有差異的計稅方式。如銀行直接收費服務與現代服務業收費沒有本質區別,完全可以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但簡易計稅法沒有對直接收費服務區別對待。四是簡易計稅法僅是過渡,一般計稅方法才是銀行業增值稅未來的改革方向。考慮到銀行稅務處理系統改造難度大,如果計稅方法一再變動將導致銀行被迫多次實施系統改造,稅務管理成本將顯著提升,不如爭取一步到位。
(三) 按照銀行業務分類設計增值稅制度
建議借鑒發達國家將銀行業務分類征收增值稅的理念和做法,對銀行業務分別按照金融中介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間接盈利金融業務、一般商品買賣業務等4 個大類分別設計增值稅計稅方法。具體而言,金融商品轉讓、金融機構往來等間接盈利金融業務實質是銀行的投資業務,不進入流通環節,相關稅負也不會流轉至下一納稅環節,建議不征收增值稅。對于貴金屬業務、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等一般商品買賣業務,可按照一般增值稅業務( 稅率17%) 征收增值稅。顧問與咨詢服務等直接收費服務可按照其他服務行業的稅率( 6%) 征收增值稅。
對金融中介服務應采取特殊的計稅方法。一般認為,銀行存貸業務等中介服務增值稅銷項為存貸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因為存款利息支出可視為存款人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增值稅進項范疇。由于實務中逐筆計算存貸款利差比較困難,建議按照貸款利息收入 收益率 稅率的簡易方法計算銷項稅額。
其中,貸款利息收入由銀行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得出,在報表中以利息收入科目反映,收益率= 凈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該收益率可由財稅部門聯合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定期確定;增值稅稅率由財稅部門按照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稅負大體持平的原則計算確定。
在分業務計征方法下,銀行外購商品或勞務所含的進項增值稅準予抵扣銷項稅款,下游的借款企業和接受銀行服務的客戶可將所支付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抵扣。
(四) 協調推進,做好銀行業營改增準備工作
1. 財稅部門應穩妥推進銀行業增值稅改革
一是深入聽取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意見,研究出臺適合國情的銀行業增值稅改革方案,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較充裕的實施準備時間,并明確過渡期安排。
二是實行特殊的發票管理制度。考慮到銀行業務交易頻繁、服務項目多、業務量大等特點,這將考驗現行金稅系統的持續運作,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限額制度造成沖擊。鑒于銀行系統健全、內控管理嚴格,銀行單證社會認可度較高,為避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銀行帶來的高成本,建議借鑒國際做法,在提高防偽技術的前提下,以銀行業務系統打印的傳票單證( 可增加增值稅等必要欄目) 代替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銀行增值稅計稅憑證。換言之,征管思路由以票控稅向以信息控稅轉變,同時加強增值稅的電子審計,甄別處置稅收欺詐行為。
三是延續營業稅優惠政策。在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基礎上,有必要結合效率原則繼續對符合國家鼓勵政策的銀行業務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2.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做好營改增實施準備工作
一是提前做好營改增實施的培訓準備工作,了解和掌握相關原理和征繳政策,力爭實現稅制無縫鏈接與平穩過渡。
二是完善稅務管理組織架構。增值稅需在各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就地繳納,因此難以實現集中統一管理,稅務風險可能由總行分散至各級行。建議在各類法人機構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一級分行成立專門的稅務管理團隊或配備專業的稅務管理人員,完善稅務內控管理。或者向稅務部門申請匯總申報,如采取省級就地預繳,總行匯總清算的方法,加強集中統一管理。
三是改造業務和會計核算系統。與營業稅不同,增值稅會計核算需設置多個科目才能完整準確地核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金。營改增對銀行部分財務指標及財務報告披露也會產生影響,需要及時修訂會計核算辦法,更新涉稅信息披露,在現有會計和業務系統基礎上開發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符合新稅制要求的稅務操作流程,降低稅務合規風險。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是提供電力的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作為一般納稅人,不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而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自己開具專用發票。二是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對農村電管站改制后由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免征增值稅。三是供電工程貼費。對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于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四是納稅人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包括石膏、硫酸、硫酸銨和硫磺;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五是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
(二)企業所得稅和外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一是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12項政府性基金免征企業所得稅,12項政府基金包括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二是對于在西部地區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上海浦東新區設立電站項目,經營期15年以上,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享受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的5免5減半稅收優惠。(過渡政策)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
一是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 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二是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三是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現行電力行業稅收規定及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問題
(一)現行電力行業在稅收規定方面,所得稅未能體現出電力行業的特殊性
現行電力行業在稅收規定方面,只是在增值稅方面有單獨的體現,在其他稅種上未能體現出電力行業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未能體現出與電力行業相關的收入分配及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
(二)現行電力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所得稅方面傾斜的力度不夠突出
現行電力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多地是在增值稅方面給予了即征即退或減免征收等稅收優惠政策,而增值稅是價外稅,體外循環,對企業的直接影響不大。而對企業影響較大的所得稅,在優惠政策方面卻不夠突出,只是在極少的幾個項目上給予扶持,而對于可再生資源與非可再生資源的政策差別沒有給予足夠重視。
(三)在進口關稅方面缺乏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支持
我國現行稅制中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實際的支持之一是風力發電設備和PV設備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實際征收的進口關稅稅率分別為:風力發電零部件為3%,風力發電機組為零,PV進口關稅稅率為12%,但就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而言,目前在進口關稅稅額優惠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促進我國電力行業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
(一)對可再生能源的優惠政策
1、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的增值稅優惠
我國現行稅制中還沒有對新能源與需要進一步對可再生能源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原材料進項稅額抵扣、生產設備進項抵扣等方面做出優惠規定。建議將可再生能源中的一些高資本投資項目納入增值稅轉型試點范圍,特別是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稅收實行即征即返,全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增值稅政策。
2、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的關稅優惠
應對關稅稅則第十六類中的電力設備及其零件的關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進行調整。除有免稅規定的特定項目,對國內已經能夠生產并且設備技術已經成熟的整機進口應該適度征收關稅,對發電必須的技術先進的零部件,可以免除進口關稅和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降低發電機組的造價。這樣的關稅設置也可以鼓勵外商在中國境內設立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企業,既可以降低發電設備的成本,也可以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
3、所得稅優惠
國家和地方政策制定協調一致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仍是必要的,尤其是對特許權電力開發項目,各地的開發區建設能源項目所得稅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為了鼓勵可再生發電的滾動發展,鼓勵發電企業把經營所得用于發電項目的投資,實行再投資所得稅抵扣優惠,經營所得再投資風電項目相應的所得稅部分的40%可退還。因此國家優惠政策不應當限于開發區之內,而應當一律都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外,在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整個經營期內的所得稅的50%可退還給企業,用于發電項目的再投資。
(二)對非可再生資源采取強制性課稅措施
一、大力支持國家就業工程,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
稅收政策是促進就業和提高居民收入的一項重要的長效幫扶機制,應予以不斷調整完善,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就業與再就業成本,在鼓勵企業增加就業機會上發揮更大作用。
要規范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稅收政策。目前,涉及下崗失業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軍隊隨軍家屬及其他持有相關就業證明人員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既存在類似地方,又有不同之處。考慮到對就業再就業人員應給予一致的稅收待遇,建議對促進下崗失業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軍隊隨軍家屬及其他持有相關就業證明人員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應予以規范,進一步發揮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作用,把促進就業與發展非正規就業和積極拓展現代新型服務領域結合起來,鼓勵自主創業,延長政策時效,制定統一的就業再就業稅收政策。
要考慮提高個人所得稅以及貨物和勞務稅起征點。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其效果接近于普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要積極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適時研究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到3000―5000元,提高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扣除標準,降低個體經營成本。為提高個體經濟整體從業和經營活力,還應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目前,增值稅的起征點是,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營業稅的起征點是,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按照利潤率10―20%測算,從事個體經營的家庭,經營銷售額或營業額剛達到起征點的,其收入水平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出于這樣的考慮,建議應大幅度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增值稅的起征點調整為: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1.5―2.5萬元水平;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營業稅的起征點是,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1.5―2.5萬元水平;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二、建立對房地產行業的長期調控機制
房屋是居民一個消費熱點,房地產業對于保障安居,拉動國民經濟和地方經濟具有重要作用,而房地產業本身又具有高能耗和占用土地資源等特點。中國城市住房的能耗占全國總能耗的比重高達37%,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城市住宅的能耗平均高出3.5倍。因此,應以節能為切入點,對房地產市場予以長期有效調控。要盡快健全完善節能省地房屋標準,制定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執行標準,落實節約能源法。對相關節能建筑材料、商品和建筑施工,在貨物和勞務稅、所得稅等方面,符合一定節能標準的,以及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和產品,考慮給予一定的稅收扶持政策。實行鼓勵先進節能環保技術設備進口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研究執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能耗水平較高、土地利用效率較低,超過一定標準的建筑,要研究按照規定標準,提高其建設、交易和使用環節的稅收負擔水平。
三、統籌引導農村需求有序發展
(一)提高農村廣播電視覆蓋水平
配合家用電器下鄉工程,進一步強化稅收對農村廣播電視傳播事業的扶持力度,建議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延長執行支持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的稅收政策,在2012年前,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事業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企業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支持農村金融體系建設
應統籌研究區域性農村金融機構稅收扶持政策。對區或性農村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實行統一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和農村保險試點業務給予稅收政策扶持,對于農村居民人壽保險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對于農業擔保基金或農業擔保機構開展農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條件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研究給予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三)鼓勵發展訂單農業
訂單農業是工業反哺農業的重要方式,是農業規模生產的發展方向。應調查研究訂單農業的具體方式和適用貨物和勞務稅政策,對實行訂單生產方式的農、林、牧、養殖業中直接從事生產的生產者,不論是否采用委托生產形式,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原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四、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方面的自主創新
節能環保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緊密相關,要做到節能環保,必須依靠創新,不斷提高生產效率。中國產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的起點較低。目前中國能源利用效率比發達國家低約10個百分點,其中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建材、化工、輕工、紡織等8個重點行業主要產品的單位能耗平均比國際先進水平高40%。應實施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稅收政策,繼續完善企業節能環保標準,建立健全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和建設節約型社會。實行節能環保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及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實行減計收入的政策。同時,對電力、石化和其他資源產品,逐步合理加大增值稅、資源稅、消費稅等稅種的調節力度。
五、大力發展文化產業
一是繁榮文化市場。對文化體制改革中的轉制文化單位按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積極穩妥地促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研究將轉制文化單位適用的稅收政策及時推廣到全國范圍的條件。
二是推動動漫產業發展。落實《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制定適用稅收優惠的動漫產品和企業的范圍、管理辦法,對于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
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即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動漫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獲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款可按規定予以抵扣。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三是加強未成年人思想建設。要進一步規范網絡游戲業經營,完善加強未成年人思想建設的稅收政策,對網絡游戲業經營方式進行調查研究,明確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網絡游戲服務,采用各種方式取得收人適用規范的營業稅政策。
六、保持國際貿易平穩增長,調節商品出口退稅和鼓勵服務外包
商品出口稅收政策的調整應進一步體現出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和保護資源等目標,在繼續嚴格控制糧食、化肥和煤炭、焦炭、鋼鐵、石化產品等“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同時,針對經營困難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如紡織服裝、輕工等部分產品予以支持,保持對外商品貿易平穩增長。要進一步細化出口商品的稅則分項,配合出口結構升級,根據不同技術含量和加工深度給予不同出口退稅率。
應研究在現階段服務業外包稅收政策方面,對離岸服務外包,暫不區分是否屬于技術密集型、智力密集型,還是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均原則考慮給予統一的稅收政策。服務業,包括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服務,主要屬現行營業稅征收范圍,并通過生產產品延伸到增值稅征收范圍。為體現稅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則設想: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給予免征;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可以給予退稅。
研究建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稅款抵扣機制。如果允許企業免稅項目以抵扣其他經營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方式實現,則能夠較好地促進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同時,積極兼顧拓展國內市場,提高國內信息行業生產和應用水平。為實現高起點承接服務外包業務,對于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可以確定專項稅收政策,或可考察兩種方式:一是對其他服務外包企業從具有國際資質的大中型服務外包企業轉包、分包業務收入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給予該無資質企業抵扣其境內同類服務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待遇。二是離岸服務外包企業免繳的貨物和勞務稅,可以通過抵扣該企業國內經營應繳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方式實現。
七、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
為應對中國現代物流行業在技術設備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2011年航空業全面開放等方面面臨的挑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現代物流業稅收制度體系,擴大現代物流業營業稅政策實施范圍,在倉儲行業全面實行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順應制造業和交通、倉儲等行業協調發展;調整裝卸、搬運行業貨物與勞務稅政策,允許實行貨物與勞務稅抵扣機制;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稅匯總納稅政策實施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實行跨地區合并納稅;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貨物運輸行業管理特點和稅收管理要求,進一步研究快遞業務適用稅收政策,重新明確快遞業務適用的營業稅稅目,合理確定其適用營業稅政策及征收管理辦法。
八、調節汽車消費
營改增稅收制度改革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第三產業在我國迅速發展壯大,存在重復征稅性質的營業稅所暴露出來的不足越來越明顯。由于重復課稅具有累加性,營業稅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營業稅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企業傾向于自己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從而阻礙了服務業與制造業的分工與發展;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第一、第二產業必定向第三產業發展,但營業稅的稅制結構明顯不利與服務業的專業分工與發展,阻礙了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從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試點“營改增”改革到現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完善了稅制,整體上降低了納稅人稅負,重復征稅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促進了企業的轉型升級和第三產業的發展,優化了產業結構。但試點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如果得不到合理解決必然阻礙“營改增”的進程,甚至會導致“營改增”的流產。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難點
1、國稅地稅如何分配的問題
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為3:1,營業稅是地方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雖然地方獲得的增值稅會有所增加,但卻失去了地方的最大稅種――營業稅,地方增加的增值稅收入遠不能彌補失去的營業稅收入,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如何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分配,是“營改增”面臨的一個首要問題。
2、地方財政收入減少的問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很可能大幅度減少,使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更不匹配,影響影響地方稅收的收入職能,造成地方“以費代稅”,更加依靠土地和資源發展經濟,這勢必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在地方作用的發揮,阻礙經濟的健康發展。
3、行業稅負不均問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雖然消除了重復征稅問題,減輕了企業的稅負,但這種稅負的減輕是整體上的減輕,對不同行業卻是有增有減。增值稅以增值部分為計稅基礎,可以抵扣進項稅。對于交通運輸業而言由于有較多的可抵扣部分減輕了稅負。但對于咨詢服務業等沒有進項稅額的行業或拿不到用于進項稅抵扣的專用發票的微小企業來說稅負不減反增。
4、區域性優惠政策導致“洼地效應”
由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改增”只是在部分地區部分行業進行試點,這種區域性優惠政策必然帶來與周邊地區的政策銜接問題,產生“洼地效應”,造成資金流向試點地區或試點行業。
5、行業選擇問題
目前建筑業、金融保險業在我國都屬于營業稅范圍。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在建筑環節負擔營業稅,在銷售環節負擔增值稅,形成增值稅和營業稅重復征稅,如果對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其他一些行業如制造業其購買或自建的廠房、房屋、建筑物都將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由此將極大地影響增值稅的收入。由于金融保險業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項目及金額很少,按標準稅率繳納增值稅無疑稅負增加過多,但又不能統一地將金融保險業全行業都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故金融保險行業的“營改增”也是一個難題。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建議
1、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完善地方稅系
“營改增”之后由于地方稅收收入大幅減少,使本已尖銳的“事權財權匹配”問題更加突出,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質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要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對地方減少的稅收收入國家可以通過重新調整中央與地方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分成比例,或者通過加大縱向轉移支付的力度加以彌補。筆者認為為了實現事權與財權的統一,充分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應盡快建立中央稅體系與地方稅體系,合理調整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征管范圍。為了消除營業稅減少對地方財政造成的影響,可以考慮在地方開征新的稅種,比如積極推進資源稅改革使其成為地方稅體系的支柱;開征以物業稅和房產稅為代表的財產稅;開征遺產稅等,逐步確立新的地方稅種。
2、合理設計稅率水平,做好財稅政策的配套措施改革和制度創新,加快改革推廣進程
借鑒上海市“營改增”試點在交通運輸業特設11%的稅率在研發、技術服務、文化創意和物流輔助等現代服務業特設6%稅率的經驗,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全國的推廣過程中可以考慮合理設計稅率水平以解決“營改增”造成的企業稅負不均問題。另外還可以考慮設立專項資金,對稅收負擔增加的企業給予過渡性財政扶持;降低一般納稅人的門檻和專用發票領用標準,擴大一般納稅人的規模等配套措施和制度創新。為了避免區域性優惠政策導致“洼地效應”應加快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全國的進程。
3、合理選擇試點行業,循序漸進推動“營改增”改革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涉及的范圍較廣,為了保證“營改增”的順利進行,應首先選擇改革阻力較小的行業,循序漸進的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要接合我國國情,對目前“營改增”難度較大,改革后不能實現“營改增”降低行業稅負初衷的,“營改增”后征管成本大大增加的行業可以不改革或留待條件成熟后在進行改革。我國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發展規劃綱要》第四十七章在闡述“十二五”稅制改革總體目標時規定要“按照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范分配關系、完善稅權配置的原則,健全稅制體系,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這已清楚說明“營改增”是要調減營業稅而不是取代營業稅,所以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過程中不要操之過急,要注意接合我國國情合理選擇試點行業,循序漸進推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參考文獻:
[1]楊衛華.營業稅改征增值:問題與建議[J].稅務研究,2013 (1):39-42.
(一)在“銷售”環節的納稅變化
稅率方面的變化以及計稅過程的差異,會給金融企業在“銷售”環節的稅負效果產生一定的影響。金融企業原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并且金融企業改為繳納增值稅之后,暫定稅率為6%。如果假設在改革變化前后金融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價格不變,即都為P,那么按照營業稅的計稅原則應繳納的營業稅為P*5%=0.05P。而按照增值稅的計稅原則來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為[P1+6%]*6%=0.057P。按照這樣的規則算下來,金融企業會有0.7%的稅負增加。同樣假設目標金融企業地處城鎮,那么加上受到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影響,金融企業還要有0.07%的稅費增長,一共在“銷售”環節將會受到0.77%的稅負增加。這就是改革給金融企業帶來的因計稅方式變化和稅率變化而產生的影響。但是,增值稅并非僅是在銷售環節進行的單一納稅活動,還要在購進貨物環節進行相應的增值稅抵扣,才體現出針對增值額進行納稅的增值稅管理初衷。所以,金融企業的財務人員不僅需要了解增值稅“銷售”環節的影響變化,同時還要了解在“購進貨物”等環節的增值稅抵扣要求,從而完整地掌握“營改增”的變化規律。
(二)在“購進貨物”環節的納稅變化
由于營業稅納稅規則中并沒有進項稅抵扣之說,所以,在金融企業相關“購進貨物”環節也沒有進項抵扣的納稅管理意識。又由于金融企業不同于傳統制造類企業,就目前相關政策的規定,可用于抵扣項目的范圍也有限。如銀行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作為增值稅納稅項目,而相對應的存款利息支出,則暫時不作為增值稅進項進行抵扣,主要“購進貨物”類抵扣項目的抵扣缺失,影響金融企業的增值稅納稅負擔。而金融業作為服務行業,固定資產的投資占比相對較少,并且也不可能在營改增的過程中進行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這樣金融企業可利用的增值稅抵扣數額也有限。這樣對于金融企業“銷售”環節的0.77%的稅負增加量就很難進行抵消。所以,全面實施“營改增”之后,金融企業將面臨增值稅“銷項”部分增加,而增值稅“進項”部分不足的局面。
二、金融企業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一)充分利用政策
金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實施初期,受到增值稅抵扣項目遲延、抵扣范圍過窄或者單位內部抵扣項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響,一時間會產生一定稅負的增加量無法消除的情況。國家為了防止企業稅負的增加,在“營改增”的過渡期間,一般都會有相應的配套政策出臺。金融企業財務人員在學習增值稅納稅管理的過程中,要加入對相關稅收補貼政策的學習。充分了解和學習增值稅關于金融業的減稅、免稅項目,并且及時關注國家出臺的各項擴大金融企業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政策內容。然后進行必要的納稅籌劃,這樣才能應對改革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企業正常的經濟效益。
(二)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
應對增值稅管理的要求變化,金融企業內部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涉及增值稅納稅管理的業務流程與環節。如購買的固定資產以及運輸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中包含的增值稅,都可以用做抵扣項目,金融企業就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進行抵扣。所以在固定資產采購活動中要完善對相關發票的核查與監督流程,確保規范、完整地進行增值稅抵扣。另外,需要規范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金融企業涉及的業務種類繁多,不同業務的增值稅納稅方法和規定也會有所差異,準確獨立核算不同業務是應用減稅、免稅優惠政策的關鍵。所以,金融企業需要完善相關會計核算工作,做好優惠政策的運用,否則會給金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加強必要的溝通及政策扶持力度
金融企業在實施增值稅納稅的初期,一定會遇到很多問題。金融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加強與主管稅務部門的溝通,及時反饋在實施增值稅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積極尋求稅務部門的幫助。同時,國家應該加大對營改增過渡期金融企業的扶持和幫助力度,結合金融企業的經營實際以及遇到的納稅困難,制定相應的稅收補貼政策,從而實現金融企業稅負不增加,形成最終稅負減少的政策目的。
關鍵詞:新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9-0010-03
隨著傳統能源的不斷減少及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新能源逐漸得到了許多國家的重視,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更為新能源產業提供了巨大的發展機遇,世界各大經濟體都將發展新能源作為刺激經濟復蘇的重要選擇。對中國而言,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同樣具有重要意義,2009年底,新能源產業被確定為中國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發展新能源產業對于中國優化能源結構,實現低碳經濟,盡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能源產業發展需要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的原因
近幾年來在整體上,新能源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得到各地大力支持,各種投資投入不斷增加,市場規模有所擴大,正成長為一個戰略性新興產業。但是這個新興產業的穩健快速發展離不開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首先,新能源產業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般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科技水平情況下,新能源有不同的內容。中國目前將新能源界定為在新技術基礎上,系統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如核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等,隨著技術的進步和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樹立,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也可看做新能源技術的一種形式。相對于傳統能源產業,新能源產業具有污染少、技術層次高和可再生的突出特點,具有重要的環境意義和能源安全戰略意義。新能源產業是典型的技術密集型產業,技術創新面臨很大的風險或不確定性,新能源產品開發與生產的前期投資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資金需求的門檻較高,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產業發展面臨諸多不確定性,而且產品推廣應用的初期成本也比較高,使得新能源產業在短期內經濟效益不明顯,需要政府的引導。從經濟學角度看,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動力之一是基礎研究的重大突破,基礎研究是一種公共物品,導致私人企業的創新不足,加之新能源產品可以改善生態環境,保障能源安全,具有正的社會效益,因此新能源產業是具有正外部效應的產業,它的初期產業發展不能單純依靠市場行為,需要國家政策的扶持。其次,從目前中國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現狀看,新能源產業發展存在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根據2011年新能源國際峰會上的全球新能源企業五百強榜單,盡管中國新能源企業以172家成為上榜企業數量最多的國家,但從上榜企業的規模來看,五百強榜單中排名前十的企業,中國僅有一家,這反映出中國新能源企業雖然發展很快,但在企業規模和行業影響力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還存在著相當差距,還沒有形成規模化生產,更別說實現真正的產業化。在技術上,新能源產業發展層次較低,沒有形成真正的核心技術,不具備跟國外新能源企業產生強有力競爭的核心競爭力。
綜上,新能源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導向和鼓勵。稅收激勵政策作為主要發達國家鼓勵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中國政府推動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有必要制定細致的、系統的稅收激勵政策來幫助新能源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創造市場需求,形成真正的產業化。
二、中國新能源優惠政策現狀及其評價
中國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部分有利于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但這些政策存在各種缺陷,并不利于新能源產業的長遠發展。
(一)中國現行新能源稅收優惠政策
現行稅制中涉及到關于新能源產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流轉稅和所得稅方面。
1.增值稅方面的優惠政策缺陷
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務院規定購進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這一增值稅轉型有利于提高企業整體競爭力,除此之外,專門針對新能源產業的增值稅稅收優惠則比較少。財稅[2008]156號《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和財稅[2008]167號《關于再生資源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有部分內容規定了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促進環保等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銷售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和銷售自產的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銷售自產的以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稅方面僅對部分行業有較詳細的征管辦法,如電力行業。
2.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缺陷
關鍵詞:營改增 保險業 影響 舉措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保險業是我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稅收政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競爭能力及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有著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一、保險業”營改增”實施背景
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對金融業的稅收政策是免征營業稅,一些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的國家,一般也采取“從輕不從重”的政策,金融業的稅率為1.2%-4%,與國外相比,我國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同樣處于較高水平。此外,出了較高水平的營業稅外,保險業還需要承擔增值稅,整體稅負較重,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
二、保險業”營改增”情況
2011年,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在本次試點方案中,保險業并未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但按照國務院關于擴大“營改增”試點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險業開始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根據《營業稅改正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保險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采取3%稅率的簡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簡易征收方法,投保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所能抵扣的進行稅額均有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與以前征收營業稅并無實質性的改變,意義不大。
三、“營改增”對保險業的影響及舉措
(一)保險業“營改增”適用稅率測算
根據保險業各稅種適用稅率及《試點方案》中保險業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制度,在計稅范圍、減免稅項目不改變,且保持國家稅收收入不變的前提下,假設增值稅率為A,即營業額*營業稅率(5%)=營業額*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稅稅率為5.26%。
根據《試點方案》中增值稅現有的四檔稅收征收標準,若從稅制簡化的角度來講,最合理的稅率是從現在存在的幾個稅率中選擇一檔,不要再開新的稅率,作為現代服務業之一的保險業,較有可能適用6%的稅率。
(二)“營改增”對保險業的影響
1、影響保單定價與銷售
“營改增”后,保險公司營業收入由價內稅形式調整為價外稅形式,若原有定價體系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作為增值稅開票方,因改為不含稅收入后,會計收入降低,利潤減小(增值稅稅率上升,不考慮進項抵扣),而被保險人(假定一般納稅人)作為受票方可做進項抵扣,成本降低,利潤增加,因此稅基的改變進一步影響到保單的定價與銷售。
2、改變同保險或經紀公司合作方式
保險業現行的稅收制度是以“營業額”為基礎對保費收入征稅,改正增值稅后,隨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引入,比如在結算手續費用時,公司或經紀公司是否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將改變保險或經紀公司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業成本
改征增值稅后,為了能夠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金稅系統”相適應,保險企業需要改造企業內的信息系統,同時需要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增值稅專業知識的培訓,將會增加企業成本。
4、代扣代繳營業稅方面
保險公司除自身業務繳納營業稅之外,還需代扣代繳營銷員的營業稅,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地方稅務局的規定,營銷員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是20 000元,因此在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保險公司的營銷員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以及是否也有一個起征點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
5、財務指標影響
營業稅為價內稅,在會計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項核算,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改增”后,因收入項目需扣除增值稅導致利潤表中“營業收入”項減少,因無需繳納營業稅后,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項減少,導致“營業支出”項減少,數據的改變對財務指標發生影響,如費用率、綜合賠付率、綜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數的改變也影響相關準備金的計提及攤回等。
(三)保險業對“營改增”舉措
1、加強學習宣傳,做好稅收籌劃
保險業的增值稅率雖然目前尚未確定,但稅負增加的可能性較大,因此保險企業應認清形勢,在企業內部廣泛學習和宣傳“營改增”相關知識,促使企業管理層及相關工作人員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區別及“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并制定應急預案,以能在發生風險時采取正確的措施應對。
2、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稅收制度的一貫做法,在“營改增”改革初期會實施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對某個行業的不利影響,保險業在稅收改革中應積極地向國家爭取相關優惠政策,借助優惠政策來保證企業生存和發展。
3、加強企業內部控制
為應對“營改增”企業還應積極強加內部控制,從內部財務管理、銷售業務和采購業務等方面加強控制。在財務管理方面,增設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和專業稅務人員負責企業稅務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誤導致的多納稅或少納稅的風險;在采購業務中,對企業所有采購業務進行梳理,應將供應商是夠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考慮在內,有針對性地調整采購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購成本。
4、系統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稅后,保險公司還應對企業內的信息系統積極進行改造,使系統能夠與增值稅系統兼容,如對于一些免征增值稅的報單,通過技術改造使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額能夠被正確地識別處理,一些適用增值稅的特定保單,通過編制代碼改造,為稅收或財務人員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夠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降低企業成本。
四、結束語
將保險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后,新的稅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險企業實際稅負,增加企業納稅成本,在此形勢下,保險業應積極了解稅收改革相關知識,應對“營改增”給企業發展帶來的影響。
參考文獻:
(一)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1.簡并納稅期限。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對小微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降低其納稅成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同時,還了一系列配套規定。同業業務、農戶小額貸款、逾期貸款均被納入免征增值稅范圍,而營業稅下的優惠政策是否延續卻并未提及。
營改增是我國推進多年的一項重大稅改,旨在避免重復征稅,減少企業負擔。由于子行業業務種類眾多、核算比較復雜,金融業被認為是營改增推進過程中的一大難點。作為全球首批對金融服務業征收增值稅的國家之一,我國在金融業內征收增值稅沒有太多經驗可以借鑒。因此,金融業營改增的具體實施細則也就廣受業界關注。
對金融機構而言,看似原先5%的營業稅改為6%的增值稅,繳稅比例提升了1個百分點,但考慮到增值稅下進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或將不增反減。不過,對縣域農村金融機構來說,營改增絕不僅僅是1個百分點的改變,而更是一場對自身經營管理結構的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