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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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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

第1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01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活保障,是農民最基本地生產資料。近年來,農村政策的不斷變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這使農村中的土地問題日益增多并凸現出來。土地和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解決好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們要認真的審視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努力的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一、原州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在原州區的土地案件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縣城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二、解決農村土地管理的措施

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原州區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不斷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制度,加大對違法占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雖然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農民的土地優惠政策,但是由于農業的經營效益不高,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物價持續上漲,農民的土地創造出的凈利潤降低,僅僅依靠土地的收入難以維持生計。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蓋面較窄,失去土地的農民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應當加快建設并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其真正的落實,尤其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優先的考慮,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農民大多數沒有技術、文化素質不高,沒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和經營之道,在就業方而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就業保障機構,對失去上地的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其就業,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時也提高了農民的文化素質,有利于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三、結語

農民的權益直接關系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直接影響著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鎮化建設、工業發展中,應當強化土地管理制度,嚴格的依法辦事,維護農民的利益。作為基層干部,應當不斷地增強法律意識、用科學發展觀的理念武裝自己的頭腦,轉變思想,切實的落實國家的相關土地政策,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原州區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譚善凱.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對策[J].基礎理論研討,2011(03).

第2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關鍵詞:完善 農村土地 法律 建議 方法

當前,對于農村土地建設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現在執行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與地方法律和國家法規發生沖突的情況,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夠完善,促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項目運行無序,相關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土地法規不健全,對完善農村土地問題都起到阻礙的作用,所以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非常必要對現行的農村土地法律法規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們就針對關于完善農村土地問題進行簡單的闡述。

1.關于完善城鄉土地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建議

在城鄉土地建設相關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規劃確定城鎮的建設,如果是土地規劃用地范圍之外的,必須經過農村集體土地組織批準,非公益性項目可以讓農民依據法律形式,多種方式參與開發以及經營并且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這一法規原則,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進行非公益城市建設開發的,所以這一原則有必要進行修改,以下我們通過幾點建議來進行分析。

1.1對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耕地占補

為了能夠進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議必須堅持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以及相關的法規,做到層層深入沒,全面落實,繼續對土地進行治理和復墾以及開發,在開發和利用中做到先補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區進行占補平衡,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的建設使用土地,不斷的縮小征地的范圍,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補助機制。

1.2對于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到城市土地市場以后,應該對其現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改革,使農民能夠體會和感受到現代化城市與工業化生活。為此,要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形式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但前提是必須享有國有土地的平等權益,實現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同地,同權的基本形式進行轉讓,這樣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權在轉讓環節中對集體土地與城市土地運用統一市場和無差別性程度。

1.3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

不斷地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對宅基地進行管理,合法的享用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國家頒布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農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這樣的法規約束的很顯然與憲法當中的第十三條規定發生沖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建議

給予農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手中現有的土地進行長期不變,賦予農民使用和收益等權利,根據以上原則,應該改革和完善現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讓農民能夠更靈活的對土地實行經營和承包的權利,由此可見建議應該對其法規修改:隨著農民大量的進城務工,農村的土地承包權也隨著不斷的流轉,應該放寬相關法規,讓集體組織之外的單位或者是個人也參與到農業開發當中來,運用大量的資金和管理技術以及豐富的市場信息引進到農村,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因此,建議將土地承包法第三條修改為農村土地晨報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夠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開競標和拍賣的方式進行承包使用,國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給個人或者是經營者從事各項生產和種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從事生產,建議在土地承包經營法中加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流轉的具體方法,然后在此基礎之上修改或者是廢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然后將流轉的程序和過程通過法律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3.關于農村土地糾紛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建議

在農村土地問題有史以來都是造成農民發生爭執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對于農村生活環境和建設新農村發揮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和作用,所以,我們應該,積極的探索解決農民土地糾紛的方法和有效途徑,現行解決土地糾紛問題的方式是通過仲裁的形式進行土地糾紛的解決,但是目前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仲裁方式還沒有進行規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也只是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的仲裁程序,內容非常的膚淺,所以建議,應該制定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規對農民土地糾紛進行科學合理的解決,以法律的方式對農民土地糾紛進行約束。

結 語

綜上所述,關于完善農村土地問題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的創新和改革,農民和土地都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決,那么我們國家和社會的發展也會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關政策能夠及早的完善和實施,科學合理的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讓農民能夠將土地經濟搞好,為我們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獻: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計劃[J].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2009.(03).

[2]玉圭.國務院原則通過《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J].城市規劃通訊.2008.(02).

第3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

我國已經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取得的成績舉世矚目。但是,我國仍是發展中國家,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無農不穩,農村問題不可忽視。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為了追求經濟發展和城市擴容,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利用。但土地是農民的根本,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與農民的利益切身相關。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現實問題亟須解決,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就要了解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現狀,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分析具體情況,找到一條符合國情、農村現況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之路,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的完善提供指導,更好地實現經濟的綠色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產生背景

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農村的城鎮化進程,其生產要素和經濟流通都在不斷集中,逐漸由傳統的小農型社會向現代化社會過渡。在這一變化過程中,農村土地城鎮化必不可免,即農村集體土地變成城鎮用途土地。這也是農村城鎮化的一個顯著特征,主要有兩方面特點:其一是土地所有權轉變,即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國有土地。其二是土地性質的變更,即指傳統農業特點用地轉變為城鎮工、商、運、建等用途用地。經過幾輪改革,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主要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因而,要想實現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性質土地,只能通過政府的行政手段進行征收,再利用一定方式實現土地用途合法轉換。土地征收可以說是現代的特殊產物,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和城鎮化的需要。之后雖然逐步建立了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制度,但是有著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在征收補償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詬病。提出了改革開放,工作重心也隨之轉移到了經濟上來,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建設規模也不斷擴大,原有的城鎮國有土地規模早已不能滿足日益增多的發展需求,土地征收便成為解決這一瓶頸的突破口。但隨著不斷的土地征收,也帶來了許許多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不僅會嚴重影響農民的切身利益和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更容易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沖突,影響社會的穩定。

2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現實作用

第一,保障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利益。農民一輩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土地就是他們基本生活的最佳保障,在以人為本的今天,追求社會公共利益也絕不能以犧牲個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無論是國家、社會、還是個人,損害了農民利益,都必須進行賠償。第二,緩和社會矛盾。征收必然需要進行補償,補償是否合理是雙方能否達成一致的前提。必須要讓農民的損害最低化,且要有合理合法的征收需求和征收緣由,然后再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這樣才能使農民接受征收,避免激化矛盾。第三,維護政府公信力。權力是把雙刃劍,政府擁有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利,但要是沒有了限制和監督,就容易濫用權力,甚至是以權謀私,只有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嚴格限制和規范權力,才能使政府有權而不任性,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使政府具有公信力。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律存在空白。目前,在國家層面尚未出臺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專門性法律,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可操作性不強。雖然《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但土地所有權不是農民所有的,個人只有使用權。在征地補償過程中,由于集體產權主體缺乏明晰性,往往導致利益補償主體不明確,利益相關者相互競爭。第二,征收程序不規范。現行法律制度在征收補償程序中缺少規范性,在土地征收時往往會利用行政強制手段,甚至是利用合法名義來掩蓋非法占地的事實,侵害農民合法利益。第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是農民的根本,是農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地方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農民到手的補償款遠遠無法滿足城市生存發展,但卻并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保兜底,這在保障農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

4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策略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相關法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主要依靠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規,雖然給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權限,但地方法規不僅法律效力低,而且給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和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這明顯違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國家層面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法》至關重要,有利于統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面的制度規范,用法律的利劍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嚴懲權力濫用,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二,引入農民全程參與機制。農民參與農村集體土地征用是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又一重要手段。要不斷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法律程序。首先,在研究和制定土地征收相關政策之前,必須建立土地征收通知程序,讓農民能夠有效參與其中。其次,要進一步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援助程序。努力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同時,提供方便、快捷的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矛盾糾紛方面法律服務。最后,建立征收補償民主論證程序。有關部門可以與專家學者、民意代表進行研討磋商,聽取他們的建議和心聲,確保找到最大公約數,畫出做大同心圓,滿足被征地農民不同層次的需求。第三,制定合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必須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搞簡單的一刀切。首先,根據土地實際用途,按市場價格補償經營用地,并充分考慮預期收益,以市場定價。其次,要貨幣補償為主、多種補償方式共存。除了補償經濟損失以外,還可以考慮其他安置方式,比如: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入股,一些有固定收益的項目,可以讓農民把土地作價抵資入股,參與土地開發利用。第四,完善征地農民保障體系。相關政策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將失地農民納入地方社會保障體系,緩解農民憂患,共享改革紅利。對于那些失去土地、沒有安全保障的人,符合條件的應納入低保救助體系,并積極幫助解決就業,可以統一進行就業技能學習,增強農民融入現代社會的信心和本領。

第4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關鍵詞】戶籍制度改革;改革風險;土地換社保;城鄉發展置換

一、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及意義

(一)改革的措施

從2010年《意見》開始,重慶市在我國率先全面啟動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其本著統籌規劃、自愿有償、積極穩妥、綜合配合、促進發展的原則,轉戶農民自愿“脫掉三件衣服”――放棄農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政府為其穿上“五件衣服”――住房、就業、社保、醫療、教育。同時為其進行財產性補償:轉戶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手意思標準得到相應補償。退出在基地使用權和農房的將同時獲得三筆補償金,包括參照同期區縣土地征收一次性補償和參照地票給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權補償以及購房補貼。并且將轉戶農民的退地分為城市規劃區用地和農業用地兩類,以同時滿足農村和城市發展對土地的需求。

(二)改革的意義

這場改革的意義在于第一,由政府標榜的出自農民自愿非政

府強制,即農民對其自身利益的衡量而做出的選擇從而充分尊重農民在這場改革中的自主性;第二,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集約農村土地資源,有利于改變我國長期不發達的分散小農經濟,提高農村的規模化經營。第三,農民退出的土地除了繼續農業用地外,處于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內的土地為城市化擴展創造了寶貴的條件;第四,從農民個人利益出發,為其換上五件衣服與補償,還獲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發展機會。

二、戶籍制度改革風險

(一)制度竄借風險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進入小城鎮務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權,而進入大中城市務工定居,則要放棄原土地的承包權而得不到任何補償。但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規定“凡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并報發證機關備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等”。i該規定將戶改中農民的落戶地做了統一的模糊界定,剝奪了落戶小城鎮的農民仍可保留承包地的權利,與位階更高的《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相違背。

(二)土地權利風險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風險

農村集體對土地享有所有權,一旦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就改變了原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農村集體是當然的享有權利補償的主體。但是在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我們很難找到就土地所有權對農村集體這一主體進行補償的制度安排。而戶籍制度改革中安排農村集體或政府向參加了改革的農民個體進行直接補償。但是政府能否對農村集體組織再進行補償,在文件中并無相應的規定。因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享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在補償中卻不能表明自己是作為權利主體的擁有者,其權能則受到了來自頂層設計的貶損。更進一步的是,農村集體在戶籍制度改革中的所有權能缺損,也將直接導致農村集體中農民個體權利的缺損。

2、農民土地用益物權風險

(1)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風險

重慶市頒布的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明確規定,對轉戶農民設置保留3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期,3年后農民是否真正退出承包地由其自愿決定。且不論文件規定的三年轉戶留地期限是否合理,我們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政府并沒有明確表明轉戶農民對自己的土地還有三年的保留期。并且該文件中還限制了轉戶居民在交付承包地之前行使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以加強對土地流轉的限制,保障了土地在三年后收回的便利性。但是在我們的調查問卷中卻顯示:在實際操作中,該規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貫徹和執行。更進一步的是,僅就法理而言,若轉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受到前述的保留期的限制,其在轉戶之后卻可能因政策文件的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行使時,不能自由地流轉。表明戶籍制度改革文件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并不存在土地權利受到限制的風險。不僅如此,關鍵在于“轉戶留地”這一制度在法律和政策上早已存在矛盾:法律上允許轉入小城鎮落戶的承包人保留土地,但轉入設區的市的承包人則需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ii而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政策卻抹殺了大小城鎮的區別,意在將轉戶留地的范圍擴大。

(2)集體收益分配權風險

此項權利由于其具有長期的累積性,使得廣大農民對此項權利的認識不像對待其他用益物權那么清楚。同時在此次戶籍制度改革中,除了針對大中專學生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外,并無針對農民集體收益權的補償科目。iii并且在相關的文件中也沒有其他關于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規定。這一制度空白,在農村經濟長期的高積累、低分配格局下,嚴重侵害了農民就集體收益所享有的分配權,使得該權益集中到少數未轉戶農民以及農村集體手中,顯然與公平原則相違背。iv由此,農民對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享有本身就存在缺陷,加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并沒有對此項權利加以重視,以至于在實際的調查中有63%的農戶轉戶后不再享有此權利。

(三)公平風險

在本次戶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取得并未以公益性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標準,使得農村土地在未來的使用上可能繞開公益性征收的限制。近80%農民在沒有弄清轉戶與征收的區別下參與了戶籍制度改革,從而失去了土地在未來征收情況下的參與權與可期待的增值利益,使得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存在著公平缺失的風險。

首先,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而言,與《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承包人在對地力增值形成實質性貢獻的情況下,才承擔增值部分補償的前提條件不同,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則是以“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收益標準”進行補償。由此觀之,該規定并未區分承包地增值和減值的實際情況,而按照統一的模糊標準對農戶進行平均性補償,從而對那些前期已經使得土地地力形成一定增值的農民而言在實質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對于宅基地的補償,基于宅基地合法流轉市場的欠缺,在宅基地補償上,很難參照退出承包地的平均流轉收益標準進行補償。所以重慶市政府對宅基地的補償參照同時期同地區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來對農民的住房及其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并參照地票價款政策給予農民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一次性購房補助。v但這一標準明顯低于原征地中農轉非政策的標準。

(四)雙層自愿風險

基于法律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權利賦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言,除非農民自愿放棄,任何人都不得剝奪。是否轉為城鎮居民或繼續保持原有的農民身份,應該由農民在衡量各種利益后自主選擇。所以,在戶籍制度改革中最為重要的是以農民自愿為前提。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文件中雖然明確規定了農民轉戶自愿以及三年保留期后農戶是否退地的雙層自愿vi,但其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并非如此。

在“第一層”轉戶自愿上,仍有近一半的農戶是被政府強制性轉戶的。在轉戶退地時,有64%的農民非自愿退地,使得大部分農民在同意轉戶后也就順理成章的放棄了農村土地權利。因為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文件的精神導向是鼓勵農民轉戶。因此,在基層政府的貫徹實施中就下達轉戶指標,導致實踐操作中忽略了農民“第二層自愿”,使得大部分農民在轉戶過渡期之中,很難保留其土地權益,從而切斷了農民在轉戶后回到農民身份的“后路”。

三、針對自愿和公平的解決途徑

(一)引入合同機制保障自愿即程序公正

將現有改革采用的行政許可模式引入合同機制,體現政府與農戶在戶改問題上主體的平等,才能從制度根本上保障農戶的自愿性即程序公正。按照合同締結的一半程序,政府先向農民發出“轉戶要約”,開出轉戶條件,由農民還價或允諾,最后簽訂合同書。從而有效保障戶籍制度改革中農民有效參與合意。同時將合換成城鄉發展置換。

(二)城鄉發展置換保障實質公正

現有改革對農戶的補償無論是制度設計還是實際操作,只是

低水平的保障性補償,與農民由此喪失的權益相比不能對等。政府應更多的考慮農民的切身利益,保障農民在轉戶后的生產權和發展權,體現為將城鄉發展置換作為轉戶的條件,而不是“土地換社保”。

(三)農村地權變動與戶籍改革脫鉤最終實現身份的平等

農村土地地權變動除了遵循“物權法”公益性征收外,非公益部分可由“經批準后,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來調整,而不需農民以喪失農民身份為條件這一不平等的制度,從而最后實現農民在地權變動中的身份平等,使其成為土地升值過程中的利益享受者。

注釋:

1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第十三條第六款

2參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3所謂“新市民階層”是指轉戶農民在獲得城市戶籍并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福利的基礎上復合其原有的農村土地權利增值利益而帶來的超越一般市民經濟力量的新興市民階層。參見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規制”,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2頁

4參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第4條。

5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規制”,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1頁。

6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實行)》第五條

7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款。

8《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三條“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八條“轉戶居民……也可按本辦法規定自愿退出并獲得補償。

9調查發現,在重慶市的戶改中,農民對住房、教育、醫療與就業方面政府承諾的執行滿意度并未達標。政府的許多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未落實。

10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土地征收必須以公益性為目的,而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中將地權變動模式套用進戶籍制度改革中難免有“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之意。

11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法律規制研究――以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實驗區為考察對象”,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4頁

第5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1、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土地采取,各項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完善,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促進了農村的發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無視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違背農民群眾的意愿,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總的說來,農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1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在我縣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縣城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2條規定:“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m2”,而在實際操作中,每戶都大大超出了批準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而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就是單一的制止權,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申請法院執行,還得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違法建筑已成規模,這時候再去執行,群眾抵觸情緒極端強烈,它必定牽扯著農民的經濟利益。沒收或拆除很不現實,這是當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問題,違法占地處理難的問題。因此,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1.2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人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當前,一些地方在房地產開發、城區改造和各類園區建設中,仍然存在著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雖然各地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對土地實現了”占補平衡“的管理,補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質量也不過關,這必然會影響到農民的收入。三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1.3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2、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2.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2.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第6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1、農村土地規模流轉難度大。一是規模流轉涉及的農戶多,每個農戶的想法不一致,意見不統一,又不能強求,協調難度大。二是租金與農民自種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別是專業蔬菜地、公路沿線的好土良田,農民不愿流轉。三是由于國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農民戀土情結較為嚴重,認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寧可粗放經營,甚至撂荒,也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四是種養大戶偏少。農村缺少具有現代經營理念的致富帶頭人,真正懂經營、善管理、有帶頭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資金、技術等限制影響規模經營的發展。

2、部分農民思想認識保守

當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農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農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一些農戶雖長期在外做工經商,但始終不愿輕易放棄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為自己經濟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幾年國家對“三農”加大扶持力度,實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消了農業稅,糧價趨漲,土地升值,部分農戶“戀土”觀念加劇,寧愿粗放經營,甚至撂荒,也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

3、土地流轉風險保障機制不健全

一方面農民擔心土地流轉給企業后,受企業的經濟實力和自然災害的影響,怕租金不能兌現;另一方面企業也擔心農民法制意識淡薄,單方毀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農業投資存在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土地流轉中若不建立相應的土地流轉風險保障制度,既影響土地投資經營者的積極介入,又影響土地經營權流轉。

4、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公布不及時

有的村級土地愿意流轉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議政府應及時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以行政村為單位,公布土地流轉的面積,土地所屬位置,土地質量的等級,土地流轉的時限等信息,讓人們及時了解準備流轉土地的實際情況。

5.加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6.加大農村勞動力“走出去”和資本、技術、農業龍頭企業“引進來”的良性互動機制。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一個地區經濟發展取決于土地、資本和勞動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發揮作用,它們通過耦合、補償和替代,促進各要素彼此間的吸納和輻射,增強要素各自組織能力,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農村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減輕農村人口對土地的壓力,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使轉移到城鎮的農村勞動力更好的生活。引進優質的資本、技術、龍頭企業等當前農業發展稀缺的生產要素,向農業現代化邁進。

7.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

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是基層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強烈最突出的問題,同樣是農村土地流轉最基礎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能很好地解決,直接制約土地流轉的推進。同時要把推進土地流轉與促進農業產業化結合起來,用農業產業化的規劃去引導土地流轉,打破村與村、鄉與鄉的界限,跨地域發展大規模的農業產業,引導土地規模經營業主互相聯手,形成最大化的規模效應,打造跨縣跨市的農業經濟優勢板塊,提高農業經濟運行質量,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8.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第7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以黨的十七屆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委農村工作會議精神,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落腳點,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結合點,突出抓好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村財務審計,農經統計等工作,不斷加強農經隊伍建設,強化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職能,轉變工作作風,創新工作機制,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努力實現富民強縣作出新的貢獻。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確保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長期穩定。

1、繼續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各鄉鎮經管站要在做好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查漏補缺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發證掃尾工作,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將所有資料錄入計算機實行信息化管理。同時要做到“三個一”:即“一組一卷”,“一村一柜”,“一鄉一室”。

2、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制度。各鄉鎮要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暫行辦法》(發[]12號)和《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政辦發[]17號)文件精神,研究制訂切合實際的農村土地流轉實施方案和各項制度,強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在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上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辦法,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要建立全縣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絡平臺,把我縣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推向市場,推向全國,加快我縣農村土地流轉步伐。

3、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已于年月日起正式實施,各鄉鎮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組織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職工認真學習。縣、鄉兩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機構,并加強業務培訓,切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確保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確保國家各項惠農政策落實到位。

1、進一步深化對減負工作的認識。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精神,進一步深化對減負工作的認識,改變農民負擔監管的方式方法,將農民負擔監管的重點由過去單純向農民收費的監管轉移到公共財政履行職能的監督上來;由過去治重治亂轉移到防反彈和落實支農惠農政策上來。強化對涉農收費的監管和專項治理,加大對涉農案(事)件的查處力度,從源頭上治理和遏止向農民亂收費和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2、認真抓好國家各項惠農政策的落實。按照辦()65號文件要求,認真抓好對農民的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油菜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移民后扶補貼、能繁母豬補貼、退耕還林補貼、征地補償和村級財政轉移支付等各項補助補貼資金發放的監督檢查力度和專項審計力度,嚴禁截留、克扣、挪用、拖欠等違紀違規行為,確保農民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同時,鄉(鎮)經管站要突出抓好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即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縣負監辦、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的監督檢查,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

3、加大對涉農收費和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專項治理和管理力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合作醫療、戶籍辦證、計劃生育、結婚登記等涉農收費部門的監管和專項治理,堅決遏制“三亂”行為;繼續開展新農村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按規定程序對一事一議項目申報進行審核把關和檢查驗收,堅決杜絕不民主議事,議事不辦事或超范圍超標準籌資籌勞等行為。加強對“一事一議”項目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不被截留、平調或挪用,確保“一事一議”獎補資金專款專用。

4、加大對農民來信來訪案件的查處力度。要按照接待制度,實行首問責任制,對農民群眾來信來訪要認真接待,及時處理,并做到件件有回復,事事有著落,對加重農民負擔的人和事要進行嚴肅查處,嚴防涉農涉負惡性事件和的發生。

5、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管長效機制。繼續實行農民負擔公示制、農民負擔監督卡制、農民負擔監測制、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制、涉農文件會簽制、村級報刊限額制、接待制、涉農涉負案件責任追究制和重大涉農涉負案件“一票否決”等制度。并將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納入鄉鎮和涉農部門重點工作目標管理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農民負擔監管長效機制。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1、規范村帳鄉代管工作。根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的意見》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具體情況,在全面實行村帳鄉代管的基礎上,全縣建立健全統一的村帳鄉代管各項規章制度,各鄉鎮(辦事處)農村財務核算中心必須明確記帳員,復核員各自的工作職責,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按時結帳,記帳,報表。同時,全縣要統一會計帳簿,記帳憑證,現金收付憑證及收款收據的使用和管理,年內要開展一次全縣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專用收款收據大檢查,以促進村帳鄉代管進一步規范化。要加強業務培訓,上半年縣局要舉辦一期全縣各鄉鎮(辦事處)農村財務核算中心記帳員財務電算化培訓班,全縣村帳鄉管都要實行電腦記帳和核算,并建立全縣村級財務電算化網絡管理,切實提高全縣村帳鄉管管理水平。

2、認真抓好村級財務清理審計工作。堅持村級財務常年審計制度不動搖,各鄉鎮經管站要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農業部令第6號)的要求,采取多種方式對年的村級財務進行全面清理審計,結合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集體的債權債務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在清理審計的基礎上,及時抓好經濟兌現,處理好各種遺留問題,并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搞好村級財務公開,做到全縣村級財務清理審計和財務公開面達到100%。

3、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各鄉鎮經管站要按照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4號)文件要求,切實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一是要健全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財務收入管理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財務公開制度等。二是要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資產清查制度,資產臺帳制度,資產評估制度,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資產經營制度等。三是要健全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資源登記簿制度,公開協商和招標制度,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等。

(四)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現規范化管理。

1、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加深農民群眾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認識,增強他們參與合作的意識和理念,積極營造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和寬松環境。

2、加大扶持發展力度,多形式,多主體地創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宣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湖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的同時,各鄉鎮(辦事處)黨委、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整合資源、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人才、設施和名優產業的優勢,努力培育發展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各鄉鎮(辦事處)經管站要擔負起牽頭組織,正確引導,指導服務的職責。全縣年要確保發展30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協會)。力爭申報國家和省級立項2個以上,縣重點扶持4個。

3、加強對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指導和管理。今年,縣局要舉辦一期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人代表和財務管理人員培訓班,幫助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立健全內部運行機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運作行為,全面提升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生產經營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縣局要繼續搞好省級示范社建設,每個鄉鎮也要樹立一個典型示范社,不斷加大扶植力度,以點帶面,推進農業產業化和“一村一品”建設,努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向規范化、規模化道路邁進,使其真正成為帶動農民致富的橋梁和紐帶,為新農村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五)加強農經隊伍建設,確保完成全年目標管理任務。

1、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農經干部隊伍素質。今年縣局要分期分批舉辦鄉鎮(辦事處)經管站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班,使全體農經干部職工更加熟悉黨的方針政策,熟練掌握農村會計核算,財務審計、電算化、信息化和專業合作組織管理等業務技能,同時,要加強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黨性、黨風廉潔從政教育,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全面提高農經干部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綜合管理水平。

2、加強調查研究,不斷創新農經管理模式。農經工作肩負著黨的農村政策貫徹落實的重任,農經工作人員要針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特別要對新形勢下農民增收長效機制的建立、村級不良債務有效化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農業產業化,農村土地流轉等方面開展調查研究,形成具有指導性、前瞻性的材料,從而為縣、鄉兩級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可靠性依據。

第8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內容摘要:隨著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快,農村家庭的空巢化和小型化,使得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了挑戰;而城市化的加快使得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土地養老的功能也被削弱;與此同時,絕大多數縣區沒有開展過老農保,即便開展過的也已經停頓。因此,為解決農村居民養老問題,迫切需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文章以河南省內黃縣為例,分析了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五保”“低保”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等群體的社保銜接方面存在的問題,并且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妥善解決新農保制度與其它社保制度銜接的具體方案,以期為解決農村居民養老問題提供參考。

關鍵詞:新農保 農民工養老保險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新老農保

研究背景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安陽市首批唯一的一個新農保試點縣,內黃縣是個農業大縣,截止2010年底,該縣總人口753272人,其中農業人口696986人。至2010年6月30日,內黃縣新農保參保人數為341193人,參保率約為84%。至2010年6月底,該縣60周歲以上符合新農保發放條件的農村老人已經領到數次新農保養老金。

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克服了原制度設計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因而制度本身更為科學和合理,是體制上的一次創新,是制度上的一次飛躍。但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黃縣的實施又面臨著一系列問題的考驗,其中新農保與其它社保制度的銜接問題就是亟需解決的問題之一。文章以河南省內黃縣為例分析了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五保”“低保”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等群體的社保銜接方面存在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妥善解決新農保制度與其它社保制度銜接的具體方案。

內黃縣新農保與其它社保制度銜接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內黃縣,由于之前沒有開展老農保工作,因此不存在新老農保銜接問題,而對于農村重度殘疾人、計劃生育戶、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新農保政策都有了合理的銜接措施,但卻存在新農保與“五保戶”等制度、農民工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保的銜接問題。

(一)新農保與“五保戶”等制度的銜接問題

對于財政供養的“五保戶”和低保人群,在國家沒有出臺與新農保制度銜接的政策前,原享受的“五保戶”和低保待遇不變。但如果長期這樣,新農保制度就會一直處于碎片化狀態,不利于統一管理。因此,在新農保發展過程中,必須妥善解決新農保與農村這些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對接問題。

(二)新農保與農民工養老保險銜接問題

內黃縣作為勞務輸出大縣,每年有約20萬的農民外出打工,其中有一部分農民工參加了工作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隨著年齡的增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一部分農民工又重返家鄉,這就引發了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并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農民工在城鎮“繳費不滿15年的,而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資金轉入其家鄉的新農保制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對于農民工而言,單位代繳的12%(也是自己應得工資的一部分)進入了統籌賬戶,在轉為新農保時只能轉個人繳費比例4%-8%所形成的個人賬戶資金。但是,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部分出資方、繳費標準、年限計算有所不同,轉換困難,需要精算,成本較大。如果兩種制度轉換,農民基礎養老金是由財政繼續承擔還是由當地城鎮統籌賬戶出資,沒有明確規定。若由財政承擔,那么“國家新農保”就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轉化;若由當地城鎮統籌賬戶出資,必然會侵犯城市參保人口養老基金部分利益。能否實現新農保與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過渡,試點結果是否具有推廣性尚待觀察。

(三)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銜接問題

隨著內黃縣經濟的發展,建設用地不斷增加,產生了一部分被征地農民。根據2006年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安陽市人民政府通過了《安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行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社保范圍。

目前全國整體做法是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保范圍的,原因有二個方面:一是失地農民大多居住地是在縣城或者市區近郊;二是失地農民一般由于土地被征用而一夜暴富,完全有能力按城鎮養老保險進行繳費。

但是根據本課題組對內黃縣近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調查,發現農民被征地以后,很少有加入城鎮養老保險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策宣傳不到位,很多失地農民不知道有此事;二是參加城鎮社保,按照政策要一次性繳納數萬元的保費;三是必須在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繳納保險費,否則不享受政府補貼部分。所以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辦法目前收效甚微。新農保實施后,這部分人群要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么參加新農保,二者的合理銜接比較重要。

對于農民工和失地農民,內黃縣目前的政策是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就無需再加入新農保,只要出示相關證件即可。但由于新農保和城鎮養老保險沒有聯網,社保部門并不能真正了解實際情況,目前重復投保和漏保現象共存。

如何妥善解決新農保與其它社保制度的銜接問題

(一)新農保制度和農村五保、低保等特殊群體養老制度的銜接

我國各地新農保對于五保戶和低保戶有這樣兩類政策:第一種是單一制度。即大多數地區五保戶只享有原五保戶制度而不參與新農保或者享有新農保待遇而取消原五保戶待遇;第二種是雙重制。既享有原五保戶待遇又享有新農保待遇,目前只有湖北某縣制定了這樣的政策。五保戶和低保等之所以被成為農村中的特殊群體,就是因為他們相對于正常村民,其沒有子女或者勞動能力、收入水平等極低。如果他們享有原制度,則新農保制度就呈現碎片化;如果他們簡單的按新農保待遇水平,即便財政代為繳費或者免于繳費,他們的養老問題依然嚴峻,比不上正常的農村老人。如果他們既享有原社會保障待遇又享有新農保待遇,則不利于社會公平。

本文結合安陽市經濟發展水平,可以參照目前內黃縣新農保對重度殘疾人、優撫對象和農村計劃生育戶的政策,由地方或者中央和地方財政代替其繳費或者對他們進行繳費補貼,最低補貼標準為每年100元。在發放養老金環節,財政也在進行補貼,這就使其總體的養老待遇標準高于新農保的最低水平,而低于新農保和原先享有的社會保障待遇之和,然而具體定在什么水平,可以根據各縣區的實際情況而定。

(二)新農保與返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的銜接

這一問題的解決首先依賴于金保工程的完善,在實現了社會保險信息化聯網后,改進養老金計發辦法。對于返鄉農民工參加新農保的,將其在城市務工期間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參加新農保形成的養老保障權益予以歸集。在參保人員達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比如某30周歲農民工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10年,之后加入新農保,按新農保要求又繳納了10年保費。在此人60-71.5周歲這11.5年中,前半部分時間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待遇水平發放養老金,后半部分時間按新農保待遇發放養老金。71.5歲后按新農保待遇。

(三)新農保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銜接

隨著安陽市縣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幾個產業積聚區在我市相繼建成,另外高速公路擴建、高鐵建設等項目的施工造成安陽市部分縣區農村的耕地被大量征用,產生了一部分失地農民。根據課題組對安陽市近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情況的調查結果分析,絕大多數被征地農民不知道政府養老保險相關的政策,和內黃縣情況相同,安陽市其它縣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收效欠佳。新農保實施后,對于沒有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應當鼓勵其參加新農保。

按照人壽保險的原理,商業壽險是允許重復投保的,但是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因為是一種惠民政策,財政一般都要進行補貼,如果允許重復投保,則會加重財政的負擔。根據我國目前經濟與社會發展現狀,各類社會養老保險都規定有嚴格的投保對象,其實質就是為了盡量避免重復投保現象。因此,對于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只能參加新農保或者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為避免重復或者漏保現象,應當盡快實現全市、全省甚至全國社保信息聯網,根據居民身份證信息建立全國社保信息網,每個身份證只能享受一種社會養老保險。

(四)新老農村養老保險的銜接

安陽個別縣區還存在新老農保銜接問題。1992年實施的老農保,個人繳費比例很高,財政補貼比例很小。新農保與老農保的主要區別在于財政補貼力度的大大提高。為了實現新老農保平穩對接,可以將老農保已繳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全額換算并軌進入新制度,計算相應繳費年限,對不應并軌的則按參保農民余命年限,一次性發放養老金。

但在課題組實地調查中還存在以下這樣一種情況。父母參加了老農保,現在已經60周歲,符合老農保養老金發放條件。但是因為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沒有參加新農保,所以新老農保的養老金父母都不能領取。本課題組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應當讓父母領取老農保部分的養老金,新農保部分的養老金可以暫扣,待其子女參保后補發,這樣比較合理。

結論

總之,新農保與其它社會保障銜接的前提條件是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規范轉換、接續的操作辦法,解決不同地區間的基金結算問題。同時要加快全國社會保險信息化聯網建設,農保關系接續轉移提供技術支持,出臺“社會保障全國一卡通”相關政策,提供繳費、支取、記錄、轉賬、管理、信息查詢等一系列功能,卡隨人走,方便管理。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R],2009-09-01

2.人力與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R],2008

3.人力與社會保障部.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R],2009

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R],2009-11-28

5.安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行辦法[OL].安陽市社會養老保險網,2006-12-15

6.內黃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R].內黃縣人民政府,2010-01-13

7.鄭秉文.新農保在試點過程中可能存在五大問題[OL].中國社會保障網,2009-10-14

8.韓俊江.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考[OL].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網,2010-01-12

第9篇: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相關政策范文

一、基本情況

(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況。我縣自20*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證工作開展以來,嚴格按照上級精神,查漏補缺,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到目前為此,全縣已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5.1萬本,證書到戶率達99%,證書的填寫較為規范。尚有一小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還未換發到戶,其主要原因:一是土地即將被征用,所以暫停了權證的發放;二是有部分農戶舉家外出務工經商,導致權證滯留在村組干部手上。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情況。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開展以來,我縣共續簽補簽合同5.1萬份,合同到戶率達99%,合同內容的填寫比較規范完整。

3、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情況。自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明確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后,我縣“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的現象已大為減少,但仍有個別村小組存在這種做法。截至到目前,我縣不存在鄉村組織強行收回農戶承包地的情況。

4、農村土地流轉情況。我縣各鄉(鎮)土地流轉嚴格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截止到2009年第三季度,我縣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50761戶,承包土地面積187413.96畝,全縣農村土地流轉面積36998畝,占承包土地總面積的19.7%;土地流出農戶123*戶,占承包總戶數的24.2%;簽訂流轉合同的農戶1289戶,其中規范簽訂流轉合同的農戶638戶,分別占流轉農戶數的10.5%和5.2%;簽訂流轉合同流轉的土地5536.3畝,占流轉土地總面積的15%;農戶間自發流轉土地面積35*6畝,涉及農戶11747戶,分別占流轉面積和流出農戶數的94.8%和95.5%;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土地面積1912畝,涉及農戶559戶,分別占流轉面積和流出農戶數的5.2%和4.5%;土地流轉形式主要以出租為主,占流轉土地面積的78.6%,轉包、互換、轉讓、入股和其他形式只分別占流轉土地面積的6.5%、7.4%、3.9%、0.2%和3.4%。到目前為止,我縣沒有發現鄉村組織包辦、代替或截留土地流轉收益的現象。

5、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情況。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引發案件的原因大多數是因為農村稅費改革前由于農民承包土地需要繳納的正常稅費任務較高,種地利益少,部分農民不想要土地,就私下口頭協商或者通過他人口頭磋商,達成不收租金但劃轉稅費任務的土地流轉口頭約定。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入,上級惠農政策的不斷落實,農村征地補償價格和范圍的不斷提高、擴大,農民的珍地、惜地意識大大增強,紛紛開始要求收回承包地。這樣一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矛盾就加速激化,但因為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協議,一方站得住理,一方依據于法,爭執不斷,矛盾升級。針對這些矛盾糾紛,我縣高度重視,嚴格要求各鄉(鎮)做好解釋調處工作,不得相互推諉,把矛盾處理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今年以來,我縣各鄉(鎮)所接7件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已基本調處到位。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工作

1、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情況。截至到目前為止,我縣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36家,在去年的基礎上新增了12家。具體情況如下:

(1)按注冊時間分類:2007年注冊登記10個,占總數的27.8%;20*年注冊登記14個,占總數的38.9%;2009年注冊登記12個,占總數的33.3%。

(2)按產業類別劃分:種植業14個(其中白蓮4個、煙草2個、果業5個、花生1個、紅薯1個、油茶1個),占總數的38.9%;養殖業18個(其中生豬養殖11個、蜂業3個、肉牛養殖2個、水產養殖2個),占總數的50%;農機服務業4個,占總數的11.1%。

(3)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共計1001人,其中農民成員977人,占成員總數的97.6%。

(4)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共計1497.85萬元,其中現金1435.*萬元,實物折款62.79萬元(主要為4個農機專業合作社)。

(5)在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目前經營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的合作社有1個,為華豐畜禽專業合作社,其他大多數合作社經營收入都在30萬元左右。

(6)在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實行了信息、培訓、技術指導、農資供應、產品銷售等綜合服務的合作社有24個,占總數的66.7%;實行單一服務如加工或產品銷售的合作社12個,占總數的33.3%。

(7)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合同制、合作制等方式帶動7596戶農戶實現增產增效。

2、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收費、罰款情況。到目前為止,我縣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均未對我縣經縣工商局注冊登記成立的36家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取過任何費用和罰款。

(三)農民負擔管理工作

1、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五項制度”執行情況。我縣繼續堅持和完善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農村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農民負擔“監督卡制”、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農民負擔已經得到明顯減輕,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涉及農民負擔問題的群眾件幾乎為零。

2、“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執行情況。近幾年來,我縣沒有申報“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少數村修建村內道路時采取村民自愿捐資贊助的形式修建,不存在集資攤派或變相集資攤派的行為。

3、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我縣糧食直補、糧食綜合補貼、良種補貼等發放給農民的各種財政性補貼資金全部及時、足額發放到位,不存在抵扣、截留、挪用等現象。

4、涉農收費情況。一是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政策我縣已經落實到位;二是我縣國土局、建設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員會對農民建房收費、罰款總體說來比較規范,除個別收費標準缺乏執行力度、有的鄉(鎮)收費票據填寫不規范、有的收費或罰款項目執收執法單位錯位、少數鄉(鎮)、村出現擴大范圍或自立項目收費苗頭外,不存在其他亂收費、亂罰款行為;三是未發現有其他方面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

(四)農村財務管理工作

1、農村“三資”管理情況。我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已經建立健全了《*縣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縣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縣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縣村級財務管理責任追究辦法》等制度;印發了《*縣村級集體財務“村賬鄉”操作指南》,各鄉(鎮)今年全面實施了村賬鄉工作,但簽訂合同還不夠到位。

2、農村財務管理規范情況。我縣各個鄉(鎮)根據各自管轄范圍的大小分別設立了1-3個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試點示范村,在示范帶動下,各個村基本上能做到每季度公開一次村級財務;同時,每個村都建立了民主理財小組,但民主監督作用發揮得還不夠充分。

3、農村財務審計監督情況。我縣各鄉(鎮)對農民關心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經常性開展專項審計,發現問題嚴肅處理,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縣站則開展審計抽查,特別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實施重點審計,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經驗和做法

(一)領導重視。領導重視是抓好工作落實的關鍵。我縣各級領導對農經工作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縣領導重視農經各項工作。一是大力支持農經各項工作的開展;二是有力督促與農經各項工作相關的各職能部門搞好協作,推進農經工作;三是安排每年1.5萬元的減負工作經費進入縣級財政預算;四是每年能夠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農村財務管理等項工作的進展情況適當解決工作經費,保障我站的正常運作。

2、局領導支持農經各項工作。一是將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農民負擔管理、農村財務管理等工作納入了全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二是不截留、擠占、挪用農經各項工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三是適度彌補農經工作經費的不足,確保我站的正常運轉;四是全面支持農經各項工作的開展。

3、鄉(鎮)領導推進農經各項工作。我縣大多數鄉(鎮)領導都非常重視、支持農經各項工作的開展,在日常工作中,能根據本鄉(鎮)的實際情況,對農經工作給予必要的政策、資金、人力、場地、環境等的支持與扶助,積極推進農經各項工作。

(二)職工同心。職工同心協作是做好工作的基礎。我站現有職工4人,我們充分結合自身的優勢和長處,將當前農村經營管理的四大重點工作以及其他各項工作逐一分工,明確各自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要大力發揚協作精神,取長補短,相互促進、相互提高,全面提升了農經工作質量;各鄉(鎮)盡管農經工作人員緊缺,但大都能根據全縣農經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緊密結合本鄉(鎮)的實際情況,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三)編發簡報。加強工作指導是提高工作質量的有效手段。縣減負辦和我站從20*年1月起聯合編發《*農經》工作簡報,借助于工作簡報,為全縣廣大農經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學習法律、宣傳政策、增長業務、瀏覽信息、交流經驗、激勵先進、鞭策落后以及營造了一個百家爭鳴的工作平臺,截止到今年11月,已編印簡報35期次,起到了很好的宣傳指導作用。

(四)辦班培訓。舉辦業務培訓班是增強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徑。我站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二期農經工作業務培訓班,借以促進和增強鄉(鎮)農經工作人員和村級財會人員的理論學習興趣和業務操作能力,全面提升他們的工作實踐能力。今年,我站已經舉辦了2次3期業務培訓班,其中第1次2期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暨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培訓班,培訓鄉(鎮)農村財會輔導員、村(居)報賬員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會計160余人;第2次1期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培訓班,培訓鄉(鎮)、試點村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室工作人員50余人。

(五)調查研究。開展各種調研活動是提升工作措施的針對性和成效性的校正儀。今年,我站圍繞農經工作的重點:一是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流轉面積、流轉規模、流轉期限、流轉原因、流轉手續、流轉地用途、流轉效果、流轉糾紛情況、流轉管理狀況、流轉潛力等的摸底調查,形成了《*縣農業局關于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報告》,針對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可操作性強的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建議;二是開展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題調研活動,撰寫了《*縣生豬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的調查與啟示》、《試驗示范撐起一片藍天》、《“九統”服務支撐合作社走過一個個春秋冬夏》、《找準合作點推動合作社健康穩定發展》等近10篇調研報告,有力地推進了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與發展;三是開展了財務公開“難點村”難點情況調研活動,認真剖解和分析“難點村”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治理工作措施,形成了《*縣農業局關于財務公開“難點村”難點情況的調查報告》,為及時完成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難點村”的專項治理工作夯實了堅實基礎。

(六)搭建平臺。搭建服務平臺是抓好工作落實的重心和基石。我縣建立了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室),進一步規范了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加快了農村土地流轉進程,消除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隱患。

(七)抓點示范。抓點示范是工作推開和規范運作的助推器。我縣農經各項工作大都建立了試點示范村(點),并認真抓好各示范村(點)的規范化建設工作,積極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各示范點的設立情況如下: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示范村17個,分別是:*鎮的*、*村,*鄉的*村,*鄉的*村,*鎮的*村、*村,*鎮的*村,*鎮的*村,*鄉的*村,*鄉的*村,*鎮的*村,*鄉的塘臺村。

2、農民專業合作社縣級示范點5個,分別是:*縣華豐畜禽專業合作社、*縣復興蜂業專業合作社、*縣蜂農專業合作社、*縣*鄉富民紅薯淀粉專業合作社、*縣*鄉鮮蓮產銷專業合作社。

3、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縣級示范村10個,分別是:*鎮的*村、*鄉的*村、*鄉的*村、*鎮的*村、*鎮的*村、*鎮的*村、*鄉的*村、*鄉的*村、*鎮的*村、*鄉的*村。

(八)專項治理。實施專項治理是規范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等的有力武器。我縣今年重點抓了“農民建房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亂收費亂罰款問題”和“財務公開與民主監督‘難點村’難點問題”的專項治理工作,有效地推動了面向農民建房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收費與罰款的規范,促進了農村財務公開的及時、全面、真實、準確,發揮了民主監督的實效性。

(九)督促落實。監督檢查是促進工作落實的有效方式。我站經常采取檢查督促、現場督導、隨機抽查、暗訪核實、審計監督等方式督促各鄉(鎮)把農經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效果。

(十)屬地管理。屬地管理責任的落實是及時、有效、妥善解決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農民負擔問題、農村財務管理混亂等群眾件的有力保障。我縣嚴抓屬地管理責任的落實,嚴格責任追究,有力地促進了涉及農經工作范疇的各類群眾來信來訪件的及時、有效解決,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障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近年來,我縣涉及農經工作的農民越級上訪案件呈明顯下降趨勢。

(十一)總結提高。善于總結,才能不斷提高。我站經常性開展工作小結、工作對比、工作研討、意見征詢等活動,以便及時總結經驗予以推廣,發現問題加以整改,不斷更新工作觀念、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質量、擴大工作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鄉(鎮)農經工作機構與其他農業事業機構一同合并為鄉(鎮)農業服務中心,條塊管理不順。一是農經工作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行政監督、行政執法職能,作為事業性質的鄉(鎮)農業服務中心難以履行上述行政職能;二是已經合并的鄉(鎮)農經工作機構人、財、物歸鄉(鎮)管理,并全部兼職鄉(鎮)其他中心工作,且由于福利待遇的聯結造成工作上的本末倒置,本職工作能夠認真應付就算很不錯了,同時加重了我站條條管理與協調的難度,工作推進阻力較大;三是鄉(鎮)農經工作人員非常緊缺。截止到目前,我縣10個鄉(鎮)農經工作人員不足20人,90%的鄉(鎮)只有2名以下農經工作人員,其中只有1名農經工作人員的鄉(鎮)4個,有2名農經工作人員的鄉(鎮)5個。而由于條條管理的不順,我站又無法在全縣范圍內進行適當調整和補充,嚴重阻礙了我縣農經各項工作的全面鋪開和推進。

(二)農經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我站的工作經費只能確保正常運轉,難以組織工作創新,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工作效能的發揮;各鄉(鎮)沒有安排農經專項工作經費,好的鄉(鎮)基本上能夠做到實報實銷,差的鄉(鎮)則有報銷次數和金額的限制,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農經各項工作的推開。

(三)有的鄉(鎮)領導對農經工作重視不夠,認為只要不出問題就行,不太支持各項基礎性工作的鋪開。

(四)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問題。

1、農村稅費改革前土地流轉手續的不規范(只有口頭協議),埋下了一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隱患,且調解起來難度較大。

2、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我縣農民工大量回流,加上人多地少的現實矛盾,農村土地在一定時期內難以形成集中、規模流轉,適度規模經營效益較難顯現。

3、有的鄉、村干部對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關政策存有抵觸情緒,認為法律、政策規定與現實情況不太相符,要予以修訂。

(五)各鄉(鎮)和各縣級農民專業合作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統計監測數據上報不夠及時、真實、完整的現象。每當每季度規定的上報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數據時間前,都要通過縣站的三催四促才能勉強收齊相關資料,透過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看出:一是有關統計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二是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不平衡、不規范,統計數據難以及時、完整收集和真實反映。

(六)少數農村基層領導、干部開始放松對減負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已經出現麻痹松懈思想。這些思想的存在,不利于減負惠農政策的貫徹落實,很有可能因工作上的松弛出現農民負擔反彈的苗頭。

(七)農村財務管理問題。

1、村級報刊征訂存在隱形壓力,大多數村都突破了限額。

2、村級招待費用較難控制。去年我縣村級平均招待費用達到0.5萬元以上,部分村已突破萬元大關,個別村甚至超出了2萬元。

3、村級白條列支現象嚴重,占支出票據的90%以上,不利于實施有效的財務監督。

四、建議

(一)加快農經機構改革進程。一是單獨設立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將鄉(鎮)農經部門從鄉(鎮)農業服務中心中分離出來,確保農經干部的專職專用;二是提高農經部門行政級別,鄉(鎮)農經部門應由“正股級”提升為“副科級”單位;三是把縣、鄉(鎮)農經部門列入依照公務員管理范疇;四是賦予農經部門行政管理、行政監督、行政執法職能;五是鄉(鎮)農經部門人、財、物實行垂直管理。

(二)適當增加鄉(鎮)農經工作人員編制,根據鄉鎮管轄范圍大小按3-5個名額配齊鄉(鎮)農經工作人員,確保農經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將開展農經工作必要的業務工作經費、人員培訓經費等足額列入每年各級財政預算,確保農經工作的正常運轉和農經干部培訓的經常化、制度化。

五、明年工作打算

(一)針對農經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工作調研,積極探索出解決相關問題的有效方式、方法,規范工作流程,落實目標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促進我縣農業、農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二)本著“走出去、引進來”的基本原則,積極學習兄弟縣(市)的好經驗、好辦法、好做法,并切合本縣實際加以改進創新,推動我縣農經各項工作更進一步。

(三)加大農經工作的宣傳引導作用,轉變部分農村基層領導、干部的思想觀念,使他們由不關心、不支持、不重視農經工作逐步變為關心、支持、重視農經工作,加速推進我縣農經各項工作的發展;引導廣大農民群眾自覺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監督權力,自愿、主動加入或創建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創造出更多的個人財富和社會財富,加快我縣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

(四)以規范、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重心,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監督機制,積極消除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隱患,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

(五)以引導、規范、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質量為目標,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扶持,努力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帶動周邊農戶實現增產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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