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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后張法預應力空心板張拉過程故障解救措施
Abstract: In the post-tensioned prestressed hollow slab construction, the tensioning process is essential, which determines the quality of the hollow slab, and determines that whether the hollow slab can be finally pouring qualified and put into use. At the same time, the tensioning process is particularly hazardous. If there has problems in any link, the consequences could be disastrous. Here, the failures of prestressed concrete hollow slab in the tensioning process and the resolving measures will be discussed.
Key words: post-tensioned; hollow slab; tensioning process; failure; resolving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G254.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1、斷絲。張拉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斷絲現象,這影響到混凝土空心板的承載力。斷絲斷口有兩種外形,一種是尖銳形的,一種是粗糙橫截面形的。從施工經驗中我們總結出造成斷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材料性能不均勻材料性能不均勻會使鋼絞線的鋼絲在張拉時,當孔道內一根斷裂后,帶著巨大動能彈出,而斷絲的端頭被工具錨錨住,于是斷絲在千斤頂內部產生一個微小彎曲,巨大動能分解出一個垂直于彎曲點切線的剪切力,使斷絲產生一個尖銳斷口(事后處理,果然孔道內已斷絲)。;(2)部分鋼絞線被混凝土粘結,此時當張拉時,被粘住的鋼絞線伸長值不同于其他鋼絞線,在粘住的兩端產生應力集中,易發生粗糙橫截面形的橫向斷口;(3)部分鋼絞線滑絲,造成受力不均勻而斷絲,當鋼絞線滑絲后,其他鋼絞線應力值相應的增大,從而引起斷絲;(4)力值過大,當張拉力超過了設置值,超過了鋼絞線的承受力,鋼絞線就會被拉斷;(5)限位板裝倒,工人工作時疏忽而裝倒了造成斷絲;(6)錨環、限位板、千斤頂不對中;(7)限位板太淺;分別針對以上七個因素,我們制定了以下七個解救措施:(1)對不同批次鋼絞線進行試驗,包括屈服強度、破壞強度、彈性模量、伸長率、松弛率、錨固效率等指標,只有各項都合格后方可使用,以減少斷絲的幾率;(2)首先檢查波紋管沒有窟窿接縫無縫隙后才固定在鋼筋籠資料;其次澆筑混凝土時教導工人師傅振動棒不要觸碰波紋管,防止波紋管損壞后混凝土漏到波紋管里;最后當混凝土澆筑完成后,讓工人師傅從空心板的兩頭不斷來回拽動鋼絞線,每隔半個小時拽動一次,總共拽動5至6次即可,以阻止混凝土粘結鋼絞線;(3)夾片放好后,要不停的檢查夾片是否夾緊鋼絞線,經反復檢查無誤后再開始張拉;(4)造成這個情況的原因往往兩個方面,一是人為原因,如張拉者擅自離開崗位,再就是將張拉值弄錯,把底束張拉值拉成頂束,為避免以上兩種情況,就要對張拉人員進行全面教育,進行預應力方面的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工作;二是千斤頂與油表失準,不能正確的按照校頂和表時的二元一次方程讀取數值,此時應立即換頂和表,以使張拉數值準確;(5)裝限位板時,二組人員同時裝,再互相檢查,保證不出現失誤,保證張拉質量;(6)安好限位板和千斤頂后進行測量,看是否和錨環中心對好,保證三者對中;(7)限位板的深度一般讓廠家提供,根據廠家提供的數值進行安裝。
2、滑絲。在張拉過程中,出現緩慢滑絲現象,如不及時發現,則極易使鋼絞線從另一端飛出,造成危險,另外的危害還有,一是使鋼絞線伸長值變大;二是各束鋼絞線受力不均勻,會引起受力大的鋼絞線發生斷絲現象;三是因滑絲會引起脫錨現象;四是使橋板的安全系數變小,保證不了橋板的質量。下面就產生的原因和解決措施進行闡述。原因一:在應力值很大的情況下,由于工具夾片內牙的材料性能不佳或使用次數太多,內牙磨平或夾片出現裂縫而導致突然性滑絲,其危害最大,易發生鋼絞線飛出,造成極大的危險。針對這種情況,平時要經常檢查工具夾片內牙是否磨平,是否有裂縫,計算夾片使用的次數,及時更換新的工具夾片,便會避免滑絲。原因二:在工具夾片第一次被搗緊后,開動油泵,使工作錨入位的過程中,由于千斤頂的左右擺動而導致部分工具夾片松脫,從而造成了幾乎是零應力狀態下的滑絲,雖然錨環入位后,工具夾片再次被搗實,但這只是抑制了滑絲的進一步發展,而不是從根本上杜絕了滑絲,因為滑絲在錨環入位的過程中已經開始了;原因三:錨具與墊板座孔不對中,墊板座孔尺寸太小。解決辦法:一是在工作錨入位的時候,盡量避免千斤頂的左右擺動;二是當張拉時發現鋼絞線炸頭、鋼絞線縮進錨環和小股鋼絞線彈出時,應及時停止張拉,待調整后再張拉或者退錨后重新安裝好再張拉;三是張拉時注意調整好錨具與墊板座孔對中,確保對中后再張拉,當墊板座孔尺寸太小時把墊板拿去擴孔即可。
3、工具夾片卡死。造成原因:一是工具夾片未裹地膜或塑料隔層;二是工具錨環使用次數太多,發生變形。解決辦法:一是用大錘敲擊鋼管套,震松工具夾片;二是在不斷用冷水降溫的情況下用氣割割或用砂輪機切割;三是當鋼絞線頭長度大于15厘米時用單頂張拉的方式,拉開一點間隙后,用鋼管套頂住夾片,再用大錘砸鋼管套,使工具夾片松動。
4、鋼絞線炸頭。原因:一是在搗實夾片的過程中,鋼管口卡住一片夾片,從而造成張拉時鋼絞線炸頭;二是三片工具夾片錯臺,較高一片受鍥力而飛出。解決辦法:張拉前搗實夾片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搗實完后再檢查一遍,確保夾片完整無缺,不錯臺。張拉時注意觀察,如發現鋼絞線炸頭,立即停止張拉,在重新處理好后再張拉,伸長值就是鋼絞線炸頭前的伸長值加上重新張拉后的伸長值。
以上只探討了張拉時容易出現故障和解決的辦法,張拉時還容易出現別的方面的問題,都需要現場施工人員開動腦筋一一解決,另外為了保證張拉能順利成功完成,我們從工作經驗中總結出了預應力空心板后張法施工的要點如下:
(1)在安裝夾片前,必須來回抽拉鋼絞線,并請除錨墊板腔內和壓漿孔內的水泥漿、水泥渣,以保證張拉和張拉后壓漿的順利進行。
(2)觀察波紋管是否阻礙壓漿孔,如有阻礙,應在張拉前把波紋管撕出一部分,以保證下一道工序壓漿的順利進行。
(3)夾片安裝后,夾片兩邊的空隙要均勻,防止夾片張拉時錯臺,并將夾片搗緊。
(4)安裝限位板時檢查夾片是否齊全,物將限位板倒置。
(5)注意錨環、限位板、千斤頂的三對中,特別注意錨環是否偏心脫槽。
(6)工具夾片要搗緊,張拉前要檢查是否有滑絲現象及時選換破裂、碎牙夾片。
(7)張拉過程中要及時松懸掛千斤頂的倒鏈。
(8)控制好張拉初、終應力值,勿將底束值拉成頂束值。
(9)灌漿前一定要先注水檢查孔道是否順暢。
(10)在灌漿另一端閥門尚未關閉時,如發現壓力表不明上升,且另一端不再有水流出,即停止壓漿,查明排除故障。
(11)壓漿完畢,壓漿機具應做徹底刷洗。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的建設,提高城市品位,增強服務保障能力,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關于轉發(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城區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區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等(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垃圾處理費是指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社會、企業共同負擔的原則。
縣城區域內(含城中村)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學校、城區居民和城區暫住人口等都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縣物價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和票據的管理工作;建設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垃圾處理費征收
垃圾處理費由建設局環衛大隊收取。
第五條:收費標準
1.縣城居民每戶每月3元,暫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按在職人數(含臨時工),每人每月1.50元;社會福利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按教職工在冊人數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單位交納,企業在稅前列支。
3.室內餐飲業,按餐桌實有數的50%交納,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場、商城、購物中心、超市(含以場地、柜臺出租形式)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按實有從業人數每人每月2.00元交納,出租場地、柜臺的由出租方交納。
5.三級甲等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按床位實有數8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其他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按床位實有數5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
6.旅店業按床位實有數5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
7.其他行業的室內門店,按營業面積交納,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類市場(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飲攤點、經營性停車場),按攤位或市場內門店交納,攤位每個每月5.00元,由市場經營者統一交納。
9.汽車客運站:中、小型客車(L≤9m)每車每月4.00元,大型客車(L>9m)每車每月8.00元,由各客運站代收代交。
10.市內出租汽車每車每月1.00元,由各汽車出租公司(汽車服務中心)代收代交。
11.工程建設單位或建筑企業的建筑垃圾處理費每立方米4.00元,由環衛部門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收性取。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單位執收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確定的專用票據,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額上交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收費用專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以及社會資本投入垃圾處理事業補貼等支出。其中40%用于垃圾收集、運輸,60%用于垃圾無害化處理。新晨
第七條: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納入縣政府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同時納入建設局對城區市容管理考核范圍。
第八條:對拒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縣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可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為有效解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委等四部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872號)和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加快建立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通知》(魯價費發[**]21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在通過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同意,決定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現具體通知如下:
一、收費原則和范圍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集中無害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包括對居民戶和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的費用。
根據國家和省“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和“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規定,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低保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市總工會確定的重點幫扶戶減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暫不向物業管理企業收取垃圾處理費。
二、收費對象及標準
(一)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每戶每月6元,并將垃圾送至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容器內。已實施物業管理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小區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每戶每月5元,同時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將垃圾集中運至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就近垃圾收集點。居民繳納了生活垃圾處理費后,有關部門或單位應負責做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置工作。
(二)旅店業(包括賓館、飯店、旅館、中心及招待所等)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垃圾的,按公安部門核定的床位數每床每月6元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凡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其內部附屬的餐飲經營不再另行付費。
(三)餐飲業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垃圾的,按工商營業執照核定的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凡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機關、其他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的,按上年年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3元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凡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建筑工地按勞動部門核定的臨時用工數每人每月1元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集貿市場和其他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垃圾實際產出量每噸64元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部隊產生的生活垃圾,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垃圾實際產出量每噸50元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委托環衛部門登門收集并清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另繳納垃圾清運費每噸31元。此項服務也可委托其他環衛作業服務單位提供,其收費標準由雙方簽訂代運協議確定。
(六)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須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送至市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按每立方米4元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收費管理主體及收費管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及管理由市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委托**市垃圾管理處(以下簡稱垃管處)和**市公用事業收費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收費中心)代收。由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方式進行管理,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分配使用辦法及代收單位的手續費,另行制定。
四、具體征收辦法
(一)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收費中心按月在收取水費或燃氣費時一并代收。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收費中心按單位實際在職人數,按月收取自來水費時一并代收。
(三)旅店業、餐飲業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收費中心分別按床位和營業面積,每月收取自來水費時一并代收。
(四)部隊、大、中院校、集貿市場和其它不具備收繳條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垃管處收費人員上門按實際垃圾量收費。
(五)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垃管處代收。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一)本通知于**年7月1日起執行。原向居民收取的城市公共衛生費、生活垃圾登門收集費同時停止執行。青價費[]53號文中的垃圾清運費、垃圾處理費的有關規定及青價費[1998]305號文件同時廢止。
一、本辦法所規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險廢物)。
二、城市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市城區建成區范圍內所有產生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城管局負責征收,專款用于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四、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戶;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單位)標準為3元/月∙人;對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范圍的低保戶、特困人群等家庭,實行減免征繳,減免對象以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登記核實的為準。征費方式:暫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派人“上門收繳”。
五、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資金專項用于環衛部門對市區公共環境的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和處理,住宅區的清掃、保潔,環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等市區環衛事業。
六、單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業固體廢棄物)要委托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代運和保潔服務的,需繳納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
七、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主要用于單位垃圾的收運和糞便的清運等。具體內容為:生產和生活垃圾、糞便的清掃、清運;單位內廁所糞便的清運,化糞池的疏通以及廁所保潔、蠅蛆消殺;個體工商戶店面、臨時攤點的衛生保潔;單位、住宅裝修垃圾的清運;路面作業的污染清理等。
八、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收取標準
(一)垃圾清運費(生活垃圾、普通廢棄物)。以噸為單位計收,每噸每次40元;以桶為單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為單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殺費每桶每年80元。
(二)糞便清運處理費。糞便以池為單位計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車為單位計收,5噸車每車500元、3噸車每車300元;消殺費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單位委托沖洗的廁所保潔服務費。以蹲位為單位計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獨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為單位計收,每米計1個蹲位。
(四)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初次裝潢按住宅建筑面積計收,每平方米3元,在購房時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裝潢按噸計量收取,由環衛部門上門收取。
(五)個體工商戶店面垃圾清運費。以營業面積為單位計收,根據經營項目分類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飲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業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經批準設置的沿街攤位按每天每只1~2元計收。
九、根據“收管分離”的原則,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收取。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必須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并持《收費許可證》到市財政局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購領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嚴格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十、環衛部門要制訂具體的服務措施。收費前先簽定服務協議,協議書應包括委托的事項,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和付款時間等內容。
十一、市物價局、財政局要加強對環衛有償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實施年檢和驗審制度,對收支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收費和支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為做好20*年度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工作,保證街道城區環境衛生整潔,管理規范,為社區居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加快我市“三城聯創”步伐,經研究,特制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工作考核辦法如下:
一、征收范圍:
江南街道城區內的居民和個體經營戶。
二、收費標準:
按照永價[2002]38號文件規定,
1、樓房住戶每戶每月8元,每年96元;
2、平房住戶每戶每月6元,每年72元;
3、商業用房收費標準以36㎡自然間為單位,少于36㎡的為一間計算;二層及以上層次只收店內清運處置費,且除餐飲業、娛樂業外,其他行業減半收取,具體為:
①飲食娛樂錄像業每月20元,每年240元;
②理發食品業每月15元,每年180元;
③其他行業每月10元,每年120元。
4、殘疾人員、處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下等民政救濟對象或弱勢群體,憑有效證件,按相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收繳時間:
20*年11月1日——20*年12月25日止。
四、收繳辦法:
委托居民區樓道長上門收取。
五、考核辦法:
1、設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考核獎,集體計獎辦法如下:
1、完成80%的獎勵居民區樓道長按收取金額的5%進行計獎;
2、完成90%的獎勵居民區樓道長按收取金額的6%進行計獎;
3、完成100%的獎勵居民區樓道長按收取金額的7%進行計獎。
4、商業用房參照以上獎勵辦法,收繳金額任務數另行核定。
六、工作要求:
1、強化主體職責。各社區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主體,
要切實履行職責,各社區主任為第一責任人,負責具體落實。對
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務的扣減辦公經費。
2、加大宣傳力度。各社區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相關政策,以及征收的標準和范圍,切實提高相關單位和個人對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認識,營造自覺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良好氛圍。
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環衛有償服務費分別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分別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征收和市環衛處負責收取。
三、收費標準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1.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按從業人員總人數每人每月5元收取,暫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賓館、酒店的餐飲部分及其他飲食業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級賓館、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賓館、酒店、旅館、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醫療機構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場、商廈及文化娛樂場所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腳房、理發店、熟食店、縫紉店、雜貨鋪、加工修理等服務業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設定攤點按每攤每月15元收取;
5.農貿市場、水果批發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單位按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開發商收取;
7.居民住戶按每戶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已列入物業服務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環衛有償服務費。
1.新建住宅小區等裝飾裝修垃圾處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2元作為市環衛處清運費,0.5元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收集費)一次性向開發商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區等化糞池移交處置費按每幢每層400元一次性向開發商收取;
3.單位內部化糞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單位內部廁所委托保潔、消殺的,保潔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殺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實行物業服務住宅小區的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費按每噸40元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
6.生產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運費按每噸80元收取。
四、收費方式
(一)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財政局代為收取。
(二)各類企業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地稅局代為收取。
(三)暫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公安局代為收取。
(四)建筑施工單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新建住宅小區等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化糞池移交處置費委托市行政服務中心城管窗口代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環衛處代為收取:
1.賓館、酒店、旅館、招待所及醫療機構;
2.商場、商廈及文化娛樂場所;
3.浴室、泡腳房、理發店、熟食店、縫紉店、雜貨鋪、加工修理等服務業;
4.室外設定攤點;
5.農貿市場、水果批發市場、小商品市場等;
6.未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
(六)其他環衛有償服務費由市環衛處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代收單位可提取5%手續費。
六、單位和個人委托市環衛處有償服務的,應簽訂環衛有償服務協議書。
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環衛有償服務費,應單獨設帳,專戶儲存,專項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八、市城管執法局必須持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實行持(亮)證收費。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收取環衛有償服務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項目收費或超標準收費。
糾結的“垃圾圍城”
8月24日,首都文明辦、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向全市征集垃圾減量分類最佳方法,主要包括怎么勸導居民垃圾分類、如何提供分類“技術指導”、什么樣的宣傳最有效、人性化工作方法是什么,等等。
一場從源頭上讓垃圾減量、資源化和無害化的行動,近年來正在北京逐步展開,以最終化解日益加劇的“垃圾圍城”困境。
“大中城市每年產生的大量垃圾,如果無法得到有效的分類處理,垃圾數量的激增和有限的處理手段將會擰成死結。”北京石油化工學院能源與環境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曹淑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城市生活垃圾危局凸顯
2009年12月,在廣東連州國際攝影家年展上,自由攝影師王久良以一組《垃圾圍城,北京——一個攝影師眼中的映像》的作品獲得了年度杰出藝術家金獎。
在一張衛星地圖上,王久良還將自己拍攝過的非法垃圾填埋場,用黃色標簽密密麻麻地標出,居然在北京城區外形成了一個“七環”。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主管的北京市垃圾分類官網也有一個形象的說法——目前北京市每天產生的垃圾,如果用裝載量為2.5噸的卡車來運輸這些垃圾,長度接近50公里,能夠排滿三環路一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明確指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北京每天產生垃圾1.83萬噸,每年增長8%。而北京市的垃圾處理能力,目前僅為每日1.041萬噸,缺口高達8000噸。
“垃圾圍城”困境并非北京獨有。有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全國600多座大中城市中,有2/3陷入垃圾的包圍之中,且有1/4的城市已沒有合適場所堆放垃圾。據2010年上海市社科院調查,截至2010年底,上海生活垃圾日產生量達2萬噸。同樣,廣州作為華南地區人口超千萬的超大城市,每天產生的生活垃圾多達1.8萬噸。
值得注意的是,“垃圾圍城”現象,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二三線城市。“在農業經濟時代,所產生的垃圾,基本可被自然‘回收’,然而在城市化和工業化時代,自然界已經越來越難以消納人類生活的附屬產品。”中國政法大學經濟學研究所副所長陳明生副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統計數據顯示,20世紀80年代,全國城市垃圾年產量約為1.15億噸,到90年代已達1.43億噸。目前國內每年城市垃圾產生量在1.8億噸左右。預測到2030年,中國城市垃圾年產總量將達到4.09億噸。
“近年來,國內因垃圾處理引發的社會矛盾和糾紛時有發生。”陳明生說,“應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重新審視中國城市垃圾處理中存在的機制缺陷,構建一種更科學、更合理的垃圾處理體系。”
“填埋”是沒辦法的辦法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燒和綜合利用(再生循環利用)3種。
在中國,多數城市處理垃圾仍把填埋作為首選方式。以北京為例,2011年北京全年產生的生活垃圾高達634.9萬噸,平均每天1.74萬噸,全市每天的垃圾處理能力為1萬噸,填埋的垃圾比例高達70%。
據了解,目前北京有17個填埋場和5個生化處理廠,固體垃圾主要還是填埋為主,每年約消耗500畝土地。這不僅造成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和破壞,而且還導致大氣污染、水污染等二次嚴重污染。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堆積成山的城市生活垃圾,正逐漸吞噬著寶貴的城市土地資源。”曹淑艷說。
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城市垃圾歷年堆放總量高達70億噸,而且產生量每年以約8.98%的速度遞增。
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關環衛專家表示,中國是一個土地稀缺的國家,特別是人口密集、垃圾產生量大的城市地區,填埋方式將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
“由于目前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嚴重不足,以致垃圾占據了城市周邊的大量土地,相當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體、大氣受到污染。”陳明生說,“對于垃圾處理來說,‘填埋’方式是沒辦法的辦法。”
垃圾焚燒“潛行”
記者調查發現,垃圾焚燒作為一種發展最為迅速的技術,近年來爭議從未消歇,而各地的垃圾焚燒廠,也陷入了一種尷尬的境地。
根據相關規劃,“十二五”期間,全國將新增處理垃圾能力約40萬噸/日,新增投資約1400億元。此外,還有一些續建項目需要追加投資,續建投資約300億元。到2015年,全國城市新增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55萬噸/日以上。
現實中,投資者對垃圾環保處理行業的投資熱情在持續升溫。主要原因除了投資商看到垃圾焚燒有著巨大的市場潛力外,還與垃圾環保處理行業的政策與技術、市場環境日趨成熟密切相關。
2011年12月8日,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垃圾發電展望論壇上,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院長張益透露,目前建成和在建的垃圾焚燒廠,總數超過160座,“十二五”期間規劃的垃圾焚燒廠超過200座,到“十二五”末總數將超過300座。
然而,近年來垃圾焚燒廠項目的選址、開工,一直飽受公眾的質疑乃至反對甚至引發。因此,在垃圾焚燒廠的建設上,有些地方不得不從以往的高調宣傳改為低調推進。
從以往情況來看,公眾反對的深層原因很復雜。比如原有的垃圾焚燒廠標準偏低,管理力度不夠,造成煙氣超標、臭氣擾民的現象;土地價格、房產價格持續推高,加重了居民對于環境質量的要求;二惡英的污染引起居民的恐慌。
1垃圾處理的主要技術
1.1可規模化收集的生物質垃圾
包括餐飲業及單位食堂餐飲泔水、農貿集市水果蔬菜下腳料、屠宰場及食品加工廠動植物下腳料、畜牧保險制度執行時上繳的死禽畜、為清除外來入侵植物(如互花大米草、水浮蓮等)而產生的草料等[3-5]。這類垃圾含水量大,營養豐富,極易變質,可能傳播各種病毒,有擴散傳染源風險。目前處理辦法是:一是干燥和直接作為動物飼料,這存在從食物鏈傳播疾病的風險,應禁止;二是發酵作有機肥或沼氣使用,要求完全滅菌,成本高,是一個虧本經營,需政府大量補貼企業才能生存。
建議:將生物質垃圾變成微生物農藥生產的培養基,既使垃圾得到完全無害化處理,又可生產微生物農藥,獲得豐厚利潤。
1.2可焚燒垃圾
從居民社區收集的垃圾,基本上是廚房垃圾、包裝物以及廢棄生活用品。目前,社區已定點定人收集垃圾,只要下達制度,可以初步分除建筑垃圾等不可焚燒垃圾,余下可以視大部分為可焚燒物垃圾。焚燒是國際通用的垃圾減量化處理手段,已有先進的焚燒機械;也有成熟的煙氣處理方式。主要采用“濕石灰吸附—活性炭吸附—布袋集塵”,排出煙氣可達到歐洲標準[6-8]。
問題:這是一個不斷耗費成本的過程,而且排出減量與投入的增量相關;中國垃圾焚燒時采用定量補貼的財政模式。經營者為了謀取利潤,不惜偷工減料,人為地造成排放超標。因此,建垃圾焚燒廠的地方,必然污染嚴重。
建議:一是采用新的煙氣處理模式。“濕石灰吸附—低溫等離子體降解—納米碳纖維布簾式除塵—納米光催化二氧化鈦石英砂降解”。這不但是技術上的升級,可以更徹底地消除煙塵中包括二惡英在內的污染物,而且處理成本低廉。二是采用與納米碳酸鈣聯產技術。濕石灰可以采用碳酸鈣生產過程的副產品,而經凈化后的煙氣又作為CO2源,用于納米碳酸鈣生產。通過這種互惠型經營模式,使凈化煙塵變為生產納米碳酸鈣的必需生產環節,企業必然“自覺地”處理煙塵。
1.3可填埋垃圾
填埋處理是城市生活垃圾最基本的處理方法。它是將垃圾埋入地下,通過微生物長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成無害的化合物。現代化大型垃圾衛生填埋場多采用單元填埋法[9],對填埋的垃圾采用逐層壓實和每日覆蓋的方法,提高利用效率。
問題:一是垃圾填埋產生的氣體危害,填埋垃圾經微生物的好氧分解和厭氧分解會產生大量填埋沼氣,其成分主要有CH4、CO2、NH3、H2S等,其中CH4、CO2占絕大多數。當甲烷濃度達到5%~15%,在有氧條件下可能發生爆炸;CO 易溶于水,不僅會導致地下水pH值降低,而且會使地下水的硬度及礦物質增加;此外,植物由于受根部積聚的CO2和甲烷的影響,因缺氧而危害其生長。二是滲透液引起的二次污染問題。垃圾經微生物分解和地表水的影響會產生一定數量的滲透液。它是一種高濃度有機廢水,可穿透周圍地層,對飲用水造成污染。
建議:一是通過滲漏液回灌技術加速有機物分解。采用沼氣收集網絡收集沼氣作燃料,并通過噴射無害化消毒劑與混合填埋生產納米碳酸鈣過程產生的石灰廢渣消毒除臭辦法。二是在填埋物上方覆蓋土壤,種植香料植物構成香味公園,既改善環境,又獲得生態化利用。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