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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將組織全國調研
近日,本報連續報道了,在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的過程中,有些地方發生了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上樓的情況。
10日舉行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稱,近年來,一些地方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違背農民意愿強拆強建,侵害農民利益等問題。
在前日召開的國土部會議上表示,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總體形勢和方向是正確的,但將立即著手修改相關文件,將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明確提出在實施過程中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需要注意什么;其次,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盡快投入使用信息監管系統,并提早準備配套政策。
同時,國土部也將立即啟動面上調研和典型調研工作,全面掌握了解動態。
專家建議賦予農民否決權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建議
0.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我國相繼出臺了有關的政策方案,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農村土地流轉的新經濟形式逐漸產生,并不斷推進我國土地向集約化經濟發展。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能夠為農民帶來經濟利益,有利于我國社會新農村的建設。
1.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1.1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認識不夠
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認識不到位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農民小農經濟思想較深。部分農民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對土地所有權比較重視,即使外出務工也不愿轉讓土地。另一方面,國家出臺相關政策,農業稅全免,鼓勵農民務農,以致部分農民不愿轉出土地。其二,農民對土地流轉政策不夠了解。有少數農民擔心政府會收回土地承包權,對土地流轉政策不夠清楚了解[1]。其三,政府基層不夠重視農村土地流轉。部分基層工作人員不夠了解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流轉方式、流轉出現的問題等,對土地流轉的宣傳力度不夠,未能有效地引導土地流轉,導致土地流轉缺少管理與監督。
1.2農村土地流轉的保障機制不完善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全面,部分農村地區未建立社會保障機制,對農民的土地轉讓無法給予充分的社會保障。農民對土地流轉的態度比較謹慎,同時普遍認為土地有增值與穩定發展的空間,導致不愿轉出土地。另一方面,農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少數地區通過利用土地流轉來增加收入以及干部福利,甚至用行政手段干預土地流轉。同時,業主由于投資失敗以及市場發生變化等因素的影響,無法及時兌現農民租金,農民的收益就無法得到保證。土地流轉收益沒有增長機制,在流轉合約上,農民的收益是固定的,流轉期間不會再次調整租金,農民的收益無法隨著經濟的增長而增加。
1.3土地流轉市場不完善
農村土地流轉的特殊性直接影響到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然而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狀況對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有重大的影響。目前我國土地流轉市場出現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中。其一,農村土地價格機制不夠完善。價格機制主要包括價格運行機制、價格調控機制以及價格形成機制。在土地價格形成機制中,土地流轉價格能夠體現農民土地承包權的經營權益,由于我國整體否定土地是商品,將土地所有權與地租、價格以及價值區分開來,使得土地流轉價格無法反應其真實價格,在土地流轉中形成的價格不利于土地流轉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土地價格運行機制當中,我國土地流轉價格不規范,其應由地租、供求關系以及稅費共同決定的,由于農業稅費已經取消,目前我國土地流轉價格就由地租和供求關系來決定。地租由于受到行政地租以及權利地租的影響,土地的價格制定無法符合供求關系的需求,造成土地價格比較混亂,使得土地市場無法均衡、平穩的發展。在土地價格調控方面,政府部門沒有對土地價格進行適當地調控、引導以及管理[2]。使得土地價格市場比較混亂,造成農民土地收益的損失。其二,沒有完善的交易中介服務組織。中介服務組織主要是解決土地糾紛事件,大多組織信息體制不健全,服務功能不夠完善,造成土地流轉雙方對土地流轉的信息不夠了解,容易造成土地流轉效益不高以及流轉規模不大的影響。其三,土地分配機制不夠合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流轉雙方三者的土地收益分配有失公平,配置不均衡。
2.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
2.1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認識
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要改變思想觀念,加大對土地流轉的宣傳力度,例如利用廣播、網絡以及電視等各種傳播媒介進行宣傳,消除傳統的小農經濟思想觀念。確保土地流轉給農民帶來有效的收益。對廣大基層干部以及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相關知識教育,加大對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加強對土地流轉的了解。
2.2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
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就要加強以下三方面的機制建設。首先,要加強土地流轉價格機制的建設[3]。土地流轉價格即市場價格,供求雙方通過自身利益達成的交易價格。合理的土地流轉價格有利于供求雙方獲得合理的土地收益,在農村土地的有效利用上能夠發揮出最大作用。完整的土地價格機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詳情請見圖1所示:
圖1 完整的土地流轉價格機制
其一,完善土地流轉價格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土地管理,詳細記錄土地交易情況,對各種土地檔案資料以及土地流轉交易情況進行整理,為農村土地管理以及土地流轉市場提供有利的數據依據。對不同等級的土地進行分級管理,發揮土地的最大經濟效益。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平臺,為土地流轉雙方提供充分的土地流轉信息,促進土地流轉的公平交易,保障土地流轉雙方的權益。其二,對土地流轉價格機制的主體要明確。在土地流轉中,允許農民根據市場價格確定土地流轉價格,農村土地流轉價格不能低于最低保護價。由市場機制來規定土地價格,促使土地流轉市場平穩發展,明確價格機制的主體是市場。其三,政府部門應完善土地價格調控機制。發揮土地調控的功能,就要對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分配好土地流轉雙方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方的收益。利用土地價格市場調控機制確保市場的穩定發展。
2.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
政府應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尤其要建立農業風險保障機制,加強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大開發土地力度以及農業綜合開發力度。在氣象、作物病蟲害、畜禽疾病以及市場信息風險等進行預測預報。在農業生產條件方面,要加強對道路、電力以及水利方面進行改善,為土地流轉經營提供有利的條件。出臺相關政策,保護農民土地收益的經營權利。在農村地區建立社會保障機制并完善,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確保土地雙方的合法利益。
3.總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發展,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成為一種新型的土地經營模式,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改善,能夠有效地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對我國農業的發展也有促進作用,也有利于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1]陳衛平,郭定文.農戶承包土地流轉問題探析[J].經濟問題探索,2010,12(1):23.
【關鍵詞】土地流轉;執行力;調查報告
為了解當前農村土地政策的執行力狀況,筆者于2015年7月13日到9月1日在河南省某地進行了歷時近兩個月的調查。課題組對調查問卷和訪談提綱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專業老師的指導下,結合試調查的反饋結果定稿,最終敲定調查問卷的問題設計與問卷結構的安排。本次調查采取問卷調查和訪談相結合的方法,以求客觀、全面的反映河南省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執行力的現狀。筆者需求選取了15個行政村和5個自然村,每個村做25份調查問卷,共計500份。在調查中又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兩戶村民做深入的訪談。調查和訪談的對象主要是普通村民,也涉及少量的村干部。此外,調查組還要求調查人員對鄉鎮負責干部進行訪談,以從政策層面了解目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執行力背景。通過調查,課題組共回收有效問卷500 份、訪談記錄 2份、土地承包合同書2份。課題組在對調查問卷進行整理后,將有效數據輸入專門制作的問卷統計軟件中進行數據處理并得出統計結果。
**縣為農業大縣,農耕收入是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而每戶可承包使用的耕地面積直接決定農耕收入的多少。在問及“您家平均每口人有多少畝地”的時候,有232人回答平均有1-2畝,占總調查人數的46.4%,所占比例最大;回答平均有2-3畝的有141人,占總調查人數的28.2%;回答平均有0-1畝的有83人,所占比例為16.6%;而所占比重最少的為3畝以上,占8.8%。“平均每畝地的年純收入為多少元”這個問題一共有311人作答,有71.7%的人回答自家耕地每畝的年純收入為800-1600元,有22.19%的人回答是1600-2400元,有5.14%的人回答是0-800元,還有0.96%的人回答是2400元以上。就所調查的平均情況而言,農耕收入能保證供給一個家庭最基本的消費支出,耕地為農民提供了保障功能。當問到“您對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政策了解嗎”,共有500人回答,回答非常了解的占8.4%,基本了解的人占68.8%,不了解的占22.8%。調查小組在調查的過程中對所占比例最大、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基本了解的人進行了進一步的問詢,這類人回答如是:只知道國家允許農村土地流轉,具體怎樣流轉就不知道了。通過對這二組數據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大部分農民對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政策還是比較滿意的,同時也認為此政策的執行情況良好,此政策能滿足農民對耕地的需求,保障農民基本的生活。
從以上調查數字我們可以看到,河南省某地的土地流轉政策執行情況基本還是令人滿意的,下面筆者主要從農村耕地流轉的方式和程序、流轉面積與流轉耕地特征、流轉后農民的收入與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與合同的簽訂情況四個方面進一步剖析其執行情況。
一、流轉方式與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調查組對農民會選擇怎樣的流轉方式進行調查,結果顯示,73.1%的人會選擇交由同村人耕種,65.4%的人會選擇交給親友耕種,22.1%的人會選擇托管,33.7%的人選擇交給種地大戶耕種,2.9%選擇讓從事畜牧業的人使用,僅0.96%選擇讓從事非農業者使用,還有1.9%選擇其他。這充分說明,農民還是比較熱衷于期限短、流轉面積少、流轉對象為熟人的傳統流轉方式。就流轉程序而言,流轉方式的不同在極大程度上就決定了流轉程序的不同。
二、流轉面積與流轉耕地特征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指出,截止到2014年底,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4.03億畝,比2013年增長18.3%,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30.4%。據河南該省農業廳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河南省流轉總面積3393萬畝,占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的34.8%。調研組可以通過政府統計的大數據,就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得到具體數據,了解目前我國農村的土地流轉狀況。故而本次調研問卷設計者從政策的客體――農民角度出發,設計了“您家的土地有無流轉(包括轉入與轉出)”這一問題,以探究人數的比例情況。其中回答有流轉的有189人,占37.8%,沒有流轉的有311人,占62.2%。此比例與筆者搜集到的國家與河南省農村耕地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比重相差不大。
三、流轉后農民的收入與流轉土地的用途
農村土地流轉是為了創新土地經營方式,便利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節省人力資本的投入,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以達到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進而促進整個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通過調查我們發現,流轉后有17.44%的農民生活質量得到大幅度提高,有69.77%的農民生活質量有所提高,只有9.3%的農民認為土地流轉后生活基本不變,另有3.49%的農民認為生活質量下降。通過數據我們可以看到,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實施后的效果還是非常好的,農村土地流轉后絕大部分農民的收入得到提高,生活質量得以改善。那么,農村土地流轉后其用途是什么呢?通過調查我們發現,有81.4%的人會使用流轉后的土地種植農作物和經濟作物,有13.95%的人會發展畜牧業,還有4.65%的人會建廠等發展非農產業。
四、流轉期限與合同的簽訂情況
流轉期限的長短直接決定了種植流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流轉土地的使用規劃與投入情況。根據調查我們發現,流轉合同的簽訂情況與流轉期限的長短呈正相關關系,流轉期限越長,流轉合同的簽訂也就越多。流轉合同簽訂情況更與土地流轉接受對象有直接關系,據我們調查,只要是單位接受流轉土地,都簽訂有流轉合同,而農戶個人承接流轉土地,絕大部分只是口頭協議。根據我們的調查,農村土地流轉中,只有36.54%的農戶簽有流轉合同,占63.46%的農戶是沒有簽訂流轉合同的。
論文關鍵詞 土地征收 補償 法律制度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全面,我國還沒有制定單行的《土地征收法》,而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但補償相關內容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落后于社會發展現狀。
(一)征地補償的范圍較窄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以補償的原則性條文,我國對于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規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我國征地補償費的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土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產值的倍數進行的,這樣的補償標準顯然太窄了,只進行了適當補償,而不是完全補償,沒有考慮土地在被征收后的發展價值,農民重新就業成本和就業風險也沒有考慮在內。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來看,多采用征地補償標準市場化,不僅將征地所產生的直接損失納入補償范疇,而且對于間接侵害的損失補償也作了規定。
(二)補償方式單一如上所述,我國目前征地實踐中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貨幣安置的方式,讓農民在失地后自謀職業,征地補償方式仍然比較單一,即使政府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卻沒有提供相關的培訓系統以保證再就業,就業安置機制嚴重缺失。一部分失地農民拿到錢由于自身缺乏理財知識和消費觀念,很快便揮霍得一干二凈,或用于充當賭資或盲目投資,既失地又失錢,可謂禍不單行,前途堪憂。失地農民在流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知識水平、觀念以及就業技術能力方面的限制,他們在城市就業中處于劣勢地位,往往只能從事一些體力型勞動,毫無競爭可言。這樣的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忽視了被征地農民的未來生存問題。
(三)補償標準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是我國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法律依據,即以土地的原用途來確定征地補償費,實行的是“產值倍數法”。安置補助費一般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如此低的安置補助標準,失地農民最多只能在省吃儉用的前提下維持大約六年,其后的生活可以說是毫無保障。另外,法律規定了年產值倍數范圍,卻沒有具體衡量標準,這就賦予了政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地方政府往往會可以壓低倍數以節省征地成本,違背了“運動員不能充當裁判官”的規則,作為利益獲得者的政府同時又充當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受利益的驅動,往往難以保證其公平性。
(四)征地補償程序形式化在現代法治理念中,完善、正當的程序是保證公權力良好運作的手段,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亦是如此。《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現階段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僅僅局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就征地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與合理,被征地農民無權要求聽證,提出異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后聽證。所以即使對補償程序的聽證再完善,也是于事無補。
(五)補償款發放存在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關系著農民基本生活、對農村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般來說,土地征收補償款就應當及時地足額地發放到農民手中。但事與愿違,這個看起來非常理所當然的事,在實踐操作中卻問題百出。就目前來看,補償款發放工作主要存在這以下這幾個問題:(1)給付農民補償款不及時。本來,在確定了土地征收補償款后政府應及時地將款項及時地發放到農民的手中,有的政府部門卻遲遲沒有落實,總是以各種原因克扣挪用,在補償款發放到農民手中的時候已經大幅度貶值了。(2)補償款發放監管力度不夠,克扣、貪污、挪用補償款的現象頻發。由于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中,一般都是由用地單位將補償款先劃入農村集體帳戶,然后由村委會將匯入集體帳戶的補償款再分發到各農戶手中。這樣層層截留,最后到達農戶手中己所剩無幾,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3)某些村干部或農民通過虛設人口來套取土地補償款。一些村干部除了將代管的土地補償款直接挪用或貪污外,采取虛列占有土地人員的手法冒領補償款。而失地農民則多采用假結婚的方式以期獲得更多補償款。
二、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擴大補償范圍,按市場價格設置補償標準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應從立法和實踐的角度來擴充我國征收補償的項目。在土地補償范圍上,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從土地所有權擴大至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包括土地本身價格、土地使用權價值、地上附著物價格、社會保障價格和拆遷補償等內容。豍筆者認為補償范圍應該包括間接損失,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項:(1)殘地損失、相鄰土地損失補償。土地征收必然會造成殘余地的損害,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2)重新安置補償。土地被征必然要涉及到遷移的問題,那么補償款范圍需包適當的移遷費補償,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3)營業損失。被征收的土地大多不是荒廢的,除了普通的自給自足的耕種外,會用于農業經營活動。用于經營活動的土地在被征收后不得不放棄經營,本文認為,此處的補償范圍需擴展到營業損失,即在被征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投資補償與租金損失補償。
我們可以通過市場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估,確定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的標準,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是市場經濟發展所需。
(二)補償方式宜多樣化多渠道的補償方式能使土地權利人能得到充分的安置。筆者認為,補償方式可以加入以下幾種:(1)貨幣安置。包括一次性貨幣安置。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目前主要是采取第一種安置方式,本文認為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采取后兩種方式可以避免因物價上漲帶來的弊病,定期根據物價上漲的幅度上調補償費。(2)農業安置。在土地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即給以被征地農民相當數量或者質量的土地,供農民發揮自身所長,繼續從事農業活動,或者轉換為其他農業方式,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下降,這樣可大大減少其他就業的風險。(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土地征收補償就好比扶貧工作的開展一樣,與其給人以魚不如給人以漁,只有教授生存技能才能有效的脫貧。(4)企業補貼安置。因建造鄉鎮企業被征地后,如果沒有提供給農民進廠工作的機會,就應當定期地用企業的利潤來支付農民一定的生活補貼作為補償安置。上述補償方式可以彌補單一金錢補償的不足,改變我國農民謀生技能較低、進入城市后就業困難的局面,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生活來源和長遠的發展問題,值得肯定和推廣。
(三)完善聽證程序由上可知,目前的聽證內容局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即只有在征收方擬定公布后被征收方才有權要求聽證。筆者認為,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應該得到保障。建議設立事前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對是否征地的意愿,與廣大農民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對補償方案的制定進行協商,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
(四)積極構建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建議建立專門的失地保障資金,以保障以下弱勢群體:(1)因失地且無法正常就業的農民。對這類群體進行及時的失業救濟補償,組織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文化水平,引導他們根據自身的特長尋找合適的工作,同時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并提供一定的小額資金貸款等政策上的優惠,必要時可由政府出面與征地單位協商提供工作崗位。(2)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者及未成年人。年老及喪失勞動能力者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則根據最低生活保障給以補貼直至成年。
失地農民由于喪失了農村身份而使得其在醫療方面從新農村醫療保險制度中被剝離出來,因此,政府應推進失地農民原來的新農村醫療保險與城鎮醫療保險的接軌,又或者通過有效的宣傳鼓勵失地農民購買商業保險,彌補因失去土地而無所依附的農民的損失。
(五)完善補償款發放制度1.嚴格執行補償款專戶專用,賦予農民充分的自治權。土地征收補償款應設立以戶為單位、標注戶主身份證號的征地補償專用帳戶,在法定期限內由銀行將補償款打到專用賬戶上,全部、直接發放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截留、克扣。這一做法減少了發放補償款的環節,可以從制度上防止村干部侵吞補償款的現象。土地管理部門要明確土地補償的收益主體,從而在農村征地過程中,跨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環節,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直接與農民打交道,面對面與每家農戶進行交涉,讓農民及時了解自己的權利,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這樣才能避免日后糾紛的發生。在立法建議上,應賦予農民充分的自治權,必須明確規定全額支付的期限,如果在該期限內農民沒有得到應得的賠償則有權拒絕征地單位動用其土地。
2.地方政府應做好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管工作。地方政府應當要求村集體組織定期匯報征地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并對此進行公示以方便被征地農民監督,對轄區內群眾的補償和安置情況定期應做匯總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以期更好地跟蹤監督。
關鍵詞: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對策與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01.1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制度,其內涵是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和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基礎上發展形成的,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推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規模經營、人口集中居住、產業聚集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一項系統工程。
近年來,通過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不僅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積、提高了耕地質量、落實了耕地占補平衡、實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而且有效地實現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整潔繁榮和穩定。當前,面臨著建設缺資金缺地、耕地保護缺動力、農民增收缺渠道等突出問題,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一個行之有效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是當前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切入點,為切實作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積極服務新農村建設,深入分析當前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與建議十分必要。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各專項規劃間缺乏統籌
農村土地利用、村莊建設、產業發展、基礎建設、社會事業以及林業、水利等新農村建設缺少規劃,已有的規劃相互間統籌銜接不夠,沒有形成統一體系,操作性不強,前瞻性不高,是制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重要因素。
2.2部分項目設計不合理
項目規劃設計不科學。進行項目規劃設計時,測繪單位沒有對項目區進行實際測量或測量程度不夠,設計單位對項目現場踏勘不到位、方案論證不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不夠,導致規劃設計部科學合理,與實際脫節,實施過程中變更設計方案頻率高,嚴重影響施工進度和預算成本。一些農地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套用別的項目版本模式,缺乏對本區域自然資源、經濟發展、土地利用現狀、新增耕地潛力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分析論證,與新農村建設中產業發展、規模生產及新農村建設的規劃建設結合程度不夠,不能讓農民滿意。有些項目受資金等因素限制,設計標準偏低,工程運行于當前發展現代農業生產的要求不相適應,群眾滿意度不高。
2.3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管不到位
一是招標不規范,致使人員素質低,施工水平差的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導致施工質量差或施工隊伍未按要求施工,實施效果不明顯。二是施工單位在實施農地整理時通過大量機械隊原有耕地進行整理,使土壤結構、土壤性狀發生劇烈變化,破壞了土壤中原有微生物的生存環境,致使大量微生物死亡,同時不合理的整理方式和技術破壞了大量植被,造成整個生態系統破壞。三是資金監管不到位,出現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等現象。
2.4工程后期管護不到位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竣工后,后期管護存在較多問題,如工程后期管護資金需要大量資金,但項目所在地財政難以滿足管護資金需求,當地群眾對管護工程的自覺性不高或無人管護,工程后期管護流于形式,嚴重影響了工程正常運行和項目效益長久發揮。
2.5地方政府資源和資金有效整合難度大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主要靠財政專項投入和涉農資金整合。前期投入需要地方政府墊付,再以置換建設用地出讓金方式周轉,墊付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如遇新農村建設規模較大,建設標準較高,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配套齊全,將導致地方政府資金籌措壓力加大。同時各部門在申報和實施支農惠農項目過程中,由于立項要求、資金來源和用途不同,建設內容產生獨立性,驗收標準出現差異性,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3對策
3.1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必須強調規劃的龍頭地位,以規劃引領建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整治、統一發展”的要求科學編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增減掛鉤項目區規劃和社區建設詳規,突出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區域綜合性、多功能性、多效益性的特點。項目規劃編制由國土資源部門統籌協調,縣級政府組織,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生態建設與保護規劃、水利和交通燈規劃相銜接,杜絕重建新、輕拆舊,重城鎮、輕農村,單一解決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現象。項目設計堅持一村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則,要緊貼農村、農民、農業的現實,方便農民生產、生活,不能過分地、片面地追求新村規模,做到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相對集中,耕作半徑不宜超過1.5千米,新房戶型最好能有院落,能放農機具、能養雞鴨等家禽。
3.2作好項目規劃設計
3.2.1科學制定項目規劃
項目規劃以堅持科學性和分類指導為原則,與新農村規劃建設、產業布局相銜接,統籌考慮田、水、路、林、村等各項內容的建設,充分考慮集中成片,發展特色產業。以突出因地制宜、服務規模農業產業,統籌協調的規劃編制原則,作好專項規劃編制和具體方案制定工作,更好地指導項目實施和體現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項目規劃設計應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尊重群眾意愿,與實際協調一致,論證科學合理。
3.2.2嚴把項目設計關
嚴格挑選規劃設計單位,選用技術力量雄厚且有一定土地整治項目設計經驗的規劃設計隊伍開展項目設計,加強規劃設計成果技術審查力度,避免出現與實際有較大出入和技術水平低劣的設計成果,確保規劃設計科學、合理、項目專家論證意見不充分、不完整的不予立項。
3.3嚴格監管項目實施質量
3.3.1嚴把工程招投標關
嚴格按照國家招投標法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項目工程招投標,通過招投標程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施工隊伍,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管理
3.3.2嚴把工程質量建設關
對不按設計和質量要求施工的施工隊伍要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從嚴加強管理,對管理不力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追究責任。發揮監理隊伍專業技能和主觀能動性,督促施工隊伍照圖施工,確保原料符合標準,施工工序完整,施工質量優良。
3.3.3嚴把工程竣工驗收關
驗收以項目立項文件、審核批復文件,經審批或備案的規劃設計及預算、施工設計、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批準設計變更的文件,現行國家、省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為依據,嚴格按程序驗收,項目未通過驗收的,按規定整改或責令整改。
3.4強化項目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
3.4.1整合項目資金,加大投入力度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抓好土地整治項目為支撐,整合國土資源專項資金、掛鉤周轉指標流轉收益金等,同時引導和聚合其他涉農資金“打捆”用于項目區,集中力量打好“組合拳”促進項目上規模、出成效。
3.4.2嚴把資金監管,規范資金支出
建立有效的資金保障機制,對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單獨核算、樣按照工程進度撥付資金,國土資源各級管理部門要加強廉政建設,加強群眾監督,從源頭上預防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使用。
3.5建立和完善項目后續運行管理機制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一項惠民工程,為確保各項基礎實施長期、有效、穩定地發揮效力,必須對工程設施加強后續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護運行機制。在項目支出明細表中列支工程后期管護費用,切實解決當地村組在維護項目工程中面臨的資金短缺問題,各級國土部門應當建立工程后期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專人負責,嚴格落實好管護措施,確保工程設施長期發揮效益。
3.6多元籌資,整合項目
增加財政資金投入,大幅度提高農民住房拆遷補償標準。在保證目前財政專項資金全額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同時,出臺市級支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獎補若干政策,鼓勵農民自籌資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發揮主體作用,積極探索金融、工商、民營資金投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新農村建設的模式和途徑,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運作參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建設,為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提供穩定的資金保障,緩解地方政府資金壓力。
因地制宜地設計項目規劃,嚴格監督管理,完善和創新體制機制建設等保障措施,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糾正,不斷提高項目質量和管理水平,確保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標準化,從而為有效地解決“三農”問題,加快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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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承包人口;界定;政策依據;處理意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在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中,有部分農村土地承包人口界定問題是當前農村群眾普遍關注的焦點和難點,且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如不妥善解決,不僅會影響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且將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招遠市阜山鎮農村工作實際,對這部分問題提出如下建議,供同行們參考。
一、過去土地承擔稅費重時,將戶口遷到小城鎮“空掛戶”,現又將戶口遷回本村的人員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處理意見:此類人員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戶口一直在本村的合同制工人,以前按規定不盡義務也不能分地,現要求分地人員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以及《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處理意見:此類人員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畢業后將戶口遷回村,要求分地的大中專畢業生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及《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原戶口在本村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處理意見:因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本村,視同于未就業,應當尊重其意愿,賦予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到農村落戶的非農業人口、城鎮居民,如下崗職工、待業人員
政策依據:《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并經本集體經濟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處理意見:由村根據實際,按照規定程序民主討論決定是否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二輪延包已經簽訂棄地協議的人員;二輪延包時口頭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人員
處理意見:對原二輪延包時已經簽訂棄地協議的,原則上從其約定:口頭放棄的,原則上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六、戶口在本村沒有辦理依法領養手續的外來小孩,如投親落戶的孩子
政策依據:《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遷入本村的子女,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處理意見:因其未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七、出嫁、離婚或喪偶的婦女;結婚后在外長期居住但戶口一直未遷出的農村婦女;改嫁所帶的子女等等
政策依據:《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二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發包方不得以村規民約為由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因結婚,男到女家落戶的,適用前款規定。
處理意見:對出嫁、離婚或喪偶的婦女,凡戶口遷到新居住地的,取得原居住地無承包地證明的,在新居住地應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證明的取得方式,屬本鎮(街道)范圍的由原居住地村直接出具證明,跨鎮(街道)的要加蓋鎮(街道)經管部門核實章,跨縣域的加蓋縣級經管部門核實章。
八、承包戶有增加人口也有減少人口,機動地調整中應如何計算新增人口
關鍵詞:土地流轉;財政金融支持;國外借鑒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9-0080-04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隨著土地延包政策的落實和完善,以及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漯河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步伐加快,通過土地流轉擴大了相關產業生產規模,促進了稅收收入增長,為地方財政收入做出了積極貢獻,有效帶動農民收入增長。同時,通過財政、金融的有力支持,對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產生了積極影響。本課題旨在通過對漯河市縣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現狀研究,為各級決策層提供一些政策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土地流轉主要形式
截至2009年底,漯河市家庭承包耕地面積共有239.9萬畝,承包農戶50.6萬戶,勞動力119.4萬人,其中流轉土地面積20.6萬畝,占總承包耕地面積的1%,土地流轉主要以出租、轉包為主,采用出租方式的有10萬畝,占總流轉面積的48.8%;轉包的有8.6萬畝,占流轉面積的41.7%。目前,漯河市土地流轉組織形式不斷趨于理性化,據調查,截至2009年底,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面積5.3萬畝,占流轉總面積的25.8%;委托鄉村組織流轉面積2.9萬畝,占流轉總面積的14%。
(二)土地流轉成效顯著
1.有利于推動城鄉一體化建設。
土地流轉在推動城鄉一體化建設,促進區域內小城鎮建設,提高城鎮化水平上效果顯著。如:舞陽縣設立了鹽化工業區5個,拆遷行政村1個,集中建房安置村民129戶,目前,全縣城鎮化水平在35%以上。
2.有利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
通過土地流轉,土地產出效益得到了提高。對于轉出土地的承包戶來說,不僅可以擁有長期穩定的土地收益,還能安心外出打工,或者被返聘,增加了勞務收入;對于轉入土地的經營戶來說,規模化經營,有利于降低各種成本,增加收入。對源匯區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顯示,2009年,該區實行“用者提出、鄉村牽線、雙方確定”的土地流轉政策,成功實現協商流轉土地9000畝。靠土地流轉政策發展起來的農業產業經濟年創利潤6000萬元,8000多個農民不但可以每年得到900萬元的土地流轉金,其中5000多人還以參與“反租倒包”、不出村直接受雇打工等形式就業,僅此一項,即可增加農民受益3400萬元;2000余個農民脫離農活外出務工,年收入2600萬元。
3.有利于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截至2009年底,漯河市已注冊登記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有106個。從業務范圍來看,種植業方面有38家,養殖業方面有36家,從事技術、信息等服務的有22家。從出資金額來看,出資金額在100萬~500萬元的有26家,500萬~1000萬元的有4家,1000萬元以上的有5家。從成員人數來看,成員在50人以上的有26個。從成員類別來看,總成員901人中有農民875人。從發展類型來看,有農業專家參與型、基層干部領辦型、產業能人主導型等幾種類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市場為導向,引導農民闖市場,實現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通過興辦經濟實體、與龍頭企業建立緊密聯系、開展自我服務等多種形式,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類型和載體。
4.有利于催生現代農業快速發展。
據對漯河市大郭鄉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該鄉以招商的理念推進土地的有效流轉,采取招大戶、招能人、招公司的辦法,帶動了當地農民形成一村一產業為主的專業村發展格局。通過聯合承包模式建成煙葉千畝示范點4個,為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條件,為煙葉“工廠化”發展提供了基礎,煙葉生產實現了分散種植向規模經營的轉變;規模養殖場、木材加工廠、農機服務隊等各類創業項目遍地開花,自發形成了9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建成了紂北為龍頭的養殖小區,形成了崗楊為主的糧食加工,建材加工的工業小區,催生了以崗楊為主的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組織;以各種示范點為重點,累計投資260多萬元對3萬多畝的中低田進行了改造,整修農用道路32.6公里,開挖整修排澇溝23公里,先后建成“田成方、林成網、路相通、溝相連”農田水利示范點四個,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顯著增強,農業生產條件得到顯著改善。
5.有利于加快了農業結構調整。
發展優質高效農業,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是解決當前農民增收、農業增效的現實選擇。從臨潁縣土地流轉的情況來看,優質高效農業的發展占全縣土地流轉的80%,主要是煙葉規模種植,大棚蔬菜等優質高效農業項目。土地流轉的實施,為“規模化種植、集約化生產、專業化分工”的生產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空間,統一機耕、統一育苗供苗、統一供肥施肥、統一病蟲害防治等專業化技術服務,降低了生產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促進了傳統農業向高效農業的轉化,加快了農業結構調整。
6.有利于相關產業規模擴大,促進地方財政收入增長、城鎮就業和農民增收。
通過對舞陽縣鹽化工產業的調查顯示,舞陽縣河南金大地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是2004年10月注冊成立的大型民營企業,位于城南鹽化工工業園區,占地800畝,總投資26.5億元,通過擴大規模、收購改造、修建鐵路專用線等項目,成為舞陽縣稅收增長的支柱產業,2009年舞陽縣鹽化工產業實現稅收3187萬元,占舞陽縣財政收入的14.1%。同時,鹽化工業的發展帶動區域經濟的快速增長,鹽與堿等下游產品的生產帶動周邊運輸業、餐飲業實現產值3億多元,間接吸納1.7萬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2009年,舞陽縣農民人均純收入2,427元,增長18.5%。
二、財政資金支持對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和存在問題
(一)財政資金支持對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土地流轉方式推動了城鄉一體化建設,加快了城鎮化水平的提升,推進了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財政資金的大力支持使多元化投資機制逐步形成,促進城鄉一體化的基礎設施、交通、電力、通信網絡等方面建設不斷發展。2009年,漯河市財政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改善、道路建設、農業等方面的支出和補貼65241萬元,占一般預算支出的10.74%,較2008年的47272萬元增支17969萬元,增長38.01%。財政資金投入的不斷加大,為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為鄉村城鎮化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存在問題
從財政資金支持“三農”情況看,對農業生產方面的補貼較弱,促進農民增收的財政支持體系不暢,各項補貼政策、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小;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和非農職業技能培訓不足,農民工外出就業
競爭能力差;農業科技投入薄弱,阻礙了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對龍頭企業財政支持力度小,減緩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步伐的提高。
三、金融支持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和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支持土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目前,漯河市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有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各銀行對農戶的信貸品種主要有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和擔保貸款3種。2009年,全市金融機構農業貸款余額為2.73億元,其中農戶擔保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分別占53.8%、3.2%和2.6%,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農戶的資金需求。
(二)金融支持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業貸款增速不能滿足土地流轉需求。漯河市現有流轉土地中種植糧食作物的達10.4萬畝,占50%以上,但用于發展特色、高效、生態產業的不足40%。受資金供給的影響,農業經營企業農產品的深加工能力嚴重不足,對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有限。企業和農戶之間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導致龍頭企業帶動作用不強、產業鏈條松散。據調查,土地流轉前,農戶貸款主要用于購買基本生產資料,需求額為3萬元;土地流轉后,農戶開始進行規模生產經營,貸款多用于購買大型現代化機械、引進新技術等,貸款需求額明顯增大,達8萬元。而目前涉農銀行業機構農戶貸款最高額度僅為5萬元。據初步測算,按現有的土地流轉規模,全市資金缺口在7億元左右。
在信貸資金支持方面,近兩年受政策的影響,尤其是國家“一號”支農政策的落實,漯河市農業貸款正在逐步增長。2007、2008年漯河市農業貸款分別為39.27億元和38.82億元,2009年,農業貸款余額為32.73萬元,農業貸款占比分別為17%和19%和14%。
2.農業貸款品種不能滿足土地流轉需求。目前全市金融機構面向農戶發放的貸款只有小額農戶貸款,主要形式為農戶聯保、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5萬元,信貸品種單一,擔保額度較低。存在金融機構的信貸品種不能有效滿足土地流轉的需要,以及貸款抵押擔保條件過高或手續過于繁雜和繁瑣的現象。
3.現有金融制度在對農業貸款的抵押擔保、利息優惠、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方面不能滿足土地流轉的需求。目前漯河市實行20畝以上適度規模經營的有5.7萬畝,僅占土地流轉面積的27.7%。大面積承包土地從事高效農業開發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戶一般沒有貸款擔保單位,又不能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貸款抵押,因此很難得到貸款支持。
4.農業保險缺位。據調查,保險公司開辦的農業保險品種較少,老百姓對能夠涵蓋種植業、養殖業的農險充滿了期待,尤其對風險較高的養殖業保險需求非常迫切,目前農業經濟持續發展與農業保險覆蓋面窄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風險較大,自然災害難以預知,保險公司開展動力不足,以致險種較少;另一方面農戶受傳統觀念的束縛,大部分參保意識不強,均造成農業保險嚴重缺位。
四、國外促進土地流轉的金融、財政支持政策借鑒
為了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專門制定和實施了有利于農村土地集中的金融、財政支持政策。這些政策的內容大體上包括如下幾方面:
(一)建立專門金融機構
由于商業性金融機構不愿意從事農業貸款,很多國家為了促進土地集中,建立了專門的農業貸款機構。如美國早在19世紀20年代就成立了農業貸款局和兩種農業信貸機構即聯邦土地銀行和合資土地銀行,發放長期低利抵押貸款以資助大農場購買土地、農場設備、農業機械、肥料及修造建筑物。1923年的“農業信貸法”規定建立12家中期信貸銀行資助大農場實現機械化。美國還有農場主家庭管理局、生產信貸協會等為農場主服務的金融機構。1985年美國農業信貸體系內還被允許設立一個資本公司,該公司可以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其他資金用于解決農業信貸體系內部銀行的財務困難。阿根廷也曾成立了官方信貸機構(國民銀行)為農場購置大型農機具、設施提供補貼性貸款。
(二)貸款利息優惠
原聯邦德國政府規定:10公頃以下的小農場貸款年利率為8~12%,而10公頃以上農場的貸款年利率只為3~5%。法國為了鼓勵土地集中,在1960~1962年通過的《農業指導法》和《農業指導補充法》中規定,對為了擴大規模而購買土地和農業機械的大農戶給予無息或低息貸款。美國政府在19世紀20年代也曾以低息貸款資助農場主購買土地和其他固定生產資料。日本政府在六、七十年代曾提供優惠貸款給農戶購買土地,并且鼓勵對大農戶的貸款,如1977年日本都府縣不滿0.5公頃的小農戶獲得長期低息貸款的比重僅為11.4%,而擁有土地在2公頃以上的大農戶獲得的低息貸款比重高達55.9%。印度政府也曾提供低息貸款給農戶購買土地、農業機械和修建其他基礎設施。
(三)貸款期限優惠
不少國家除了對大農戶的利息優惠外,為了適應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長期性,在貸款期限上也實施優惠政策,即為大農戶提供長期貸款。如德國政府給大農戶的貸款期限可長達20年,法國政府向大農戶大量發放期限長達2~15年不等的長期貸款。
(四)政府為農戶貸款提供抵押擔保
為了解決農戶在貸款時遇到的抵押擔保困難,有些國家以政府的名義為農戶貸款進行擔保,如美國、德國等的土地銀行發放以農業土地為抵押標的物的貸款。
(五)對農業貸款進行財政補貼
各國政府在鼓勵金融機構對農業提供低息貸款的同時,也對金融機構實行相應的財政貼息,以補償金融機構的機會成本。如法國、德國政府都曾規定:金融機構對農業優惠貸款的利息和市場利息的差額由國家財政負擔。法國政府給予的這種補助金占國家財政對農業投資的比重由1964年的21%上升至1978年的60%。
五、政策建議
(一)建議出臺政策,明確土地流轉流程
由鄉鎮負責對合同進行審查、監督,實行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各縣區要建立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檔案和臺賬,實行大戶登記備案制度。設立土地流轉風險資金,鄉鎮一級要盡快建立土地流轉仲裁機構。同時還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組織。在各級相關管理部門內部設立土地流轉管理機構,并賦予相應的管理職權。鄉鎮設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村級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托管服務站。
(二)完善農村貸款抵押擔保體系
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條件和范圍,適時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價值認定和抵押登記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范措施。
(三)加快發展農業保險業務
在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以最微觀的農村社區性互助合作組織為基礎,積極發展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將農業的風險管理與災害補償制度建設建立在組織農民自主抗災、風險互助的社會基礎之上,完善
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形成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主導,農業互助保險機構為補充的多層、全方位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鼓勵農戶參加財產保險、種植保險、養殖保險及其他保險業務,增加農業抗風險能力,降低銀行信貸風險。
(四)增強農村公共財政保障能力
繼續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用于“三農”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的基礎上,將新增財力向“三農”傾斜。同時大力整合現有支農資源,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提高支農資金的整體合力。
(五)構建農民增收的財政支持體系
不斷加強各項補貼政策,增加糧食補貼資金,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調整補貼重點;加強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和非農職業技能培訓,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步伐,增強農民工外出就業競爭能力;加大農業科技投入,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科技進村入戶,提高科技對農業的貢獻率;大力支持龍頭企業的發展,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以此帶動農民致富。
(六)培育市場,加快農村土地流轉
一是實行土地轉出獎勵政策。對將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給規模經營主體并簽訂流轉合同5年以上的農戶給予每畝一定額度的補助。二是加快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堅持發展二、三產業,鼓勵企業更多地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三是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加強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子女教育、農民工保護等為主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和社會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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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中國城鎮化速度變得越來越快,使得我國農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成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因此,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人居環境質量整體不夠好等的情況下,對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有比較全面的了解,是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二、 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我國農村土地的使用情況進行相關調查發現,有差不多60%的鄉村景觀有著很一般的景觀風光,有將近80%的鄉村道路沒有足夠的了變化面積,并且,居民點的綠化面積覆蓋率也很低,溝路林渠已經遭到嚴重損壞,導致我國農村土地、河流的生態功能呈現嚴重退化狀態,給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帶來嚴重影響。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力度不斷加大,國家先后實施了多項幫扶政策,如農業基礎建設、退耕還林和農村土地整治等,以不斷提高農村經濟水平、進一步加速城鄉一體化建設。但是,在不斷加強新農村建和推進土地整治的過程中,生態景觀理論、技術方面沒有比較專業的指導,管理人員、工作人員整體水平不高,大大影響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并且,部分先富裕起來的村莊開始修建高檔住宅房屋,出現與當地文化、特色等不相協調情況,最終給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帶來嚴重阻礙。另外,沒有對生態系統的循環發展、低于文化保護、風土人情繼承等給以高度重視,導致生態多樣性遭到嚴重破壞,地方文化特色嚴重缺失,最終成為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三、 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的目標和任務
對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的整體情況進行分析可知,當前農村土地整治的目標和任務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農村土地的有效整治,可以解決社會、農村經濟和環境等多個方面的問題,是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加快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二是,通過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農業初級生產力可以得到不斷提高,對于推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有著重要影響;三是,采用合理規劃土地權、破碎化田地的方式,農戶擁有的土地面積可以得到不斷擴大,從而使農戶的耕地面積得到不斷增多,對于提高土地生產力、農戶生產競爭力有著重要影響;四是,在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的情況下,農業生產結構得到合理調整,生態系統得到循環發展,對于保護生態多樣性、提高農村土地的生態景觀價值有著重要影響。
四、 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的對策
(一) 深入研究鄉村景觀特征,注重鄉村景觀價值的充分發揮
在社會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每個村莊都有著自己的文化特色和生態景觀,因此,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必須深入研究鄉村景觀的各種特征,全面掌握不同生物之間的相互作用規律、生長規律和水文分布規律等,才能充分利用農村土地資源、自然景觀資源等,最終促進農村生態系統循環發展、生態景觀價值不斷提升。例如:在保護歷史文物、修筑鄉村道路的過程中,注重鄉村景觀價值的充分發揮,合理的配置各種植物、街景等,才能真正提高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真正推進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
(二) 深入研究鄉村土地多功能性,注重生態景觀服務功能的有效提升
根據相關研究可知,土地具有生產、財富儲備、生物環境等多個方面的功能,可以有效儲存各種物質、保障生物多樣性,對于促進生態系統循環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因此,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必須深入研究鄉村土地的多功能性,不斷提高農村土地綜合生產力、生態景觀服務能力等,才能真正促進生物多樣性發展,從而保障農村土地生態安全、生態景觀價值等。例如:在景觀生態學中,有研究人員提出“斑塊、廊道、基質”的景觀結構理論,充分展示出防護林、田埂、田塊等有著非常重要的生態作用,對于提高農村生態景觀價值有著重要影響。
(三) 深入研究流域水文生態情況,注重全球氣候變化的合理應對
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生態環境遭到的破壞越來越嚴重,特別是大氣、水、土地等幾個方面的污染,給人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帶來了極大威脅。在我國不斷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必須深入研究不同流域水文生態情況,才能及時找出控制土地遭到侵蝕、沙漠化等的原因,以有效防治各種土地方面的問題。目前,土地的有效利用、生態景觀建設已經成為土地治理的重點,在對水體質量進行有效控制的情況下,注重生物多樣性、土地資源等的保護,才能確保各種土地整治措施能夠得到有效落實,從而推動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的規范化、科學化發展。與此同時,在全球氣候不斷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還需要針對性的制度各種應對措施,如暴雨、極端氣溫等,才能在不斷完善預警體系的情況下,提高我國農村生態系統的彈性和防范能力,最終推動我國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四)深入研究生態化景觀化技術,注重土地整治工程建設標準的有效健全
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完善鄉村土地整治相關機制,全面提升土地整治實效性,是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的重要措施,對于提高農村土地整治效果有著重要影響。在國際往來不斷增多的情況下,注重國外先進技術、經驗的吸收、學習和利用,才能更好的保障農村自然生態的完整性、連續性,從而降低人為破壞帶來的永久性傷害,以在有效實施各種整治措施的情況下,促進農村生態系統循環發展、生態景觀價值不斷提高。與此同時,深入研究生態化景觀化的各種整治技術,注重農村土地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并有效健全農村土地整治工程的建設標準,才能增強全體人民的參與積極性,以在充分利用現代網絡信息技術、設備等的情況下,提高全人類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從而推動我國農村土地整治生態景觀建設不斷前進。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農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部分村級干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甚至嚴重違反財政紀律,將那些本應發給農戶的補償款私吞,據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貼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零亂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執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則》第71 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從我國目前情況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述的四項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受限制問題。我國集體土地的占有權及收益權源于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僅能在農業用地和本集體內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權能,而對非農用地沒有占有和收益的權利。其次,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對其集體所有土地的處置權幾乎被剝奪。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實際上屬于國家。這不僅剝奪了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也使本應由農民集體享有的收益流入國庫,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缺失處分權。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規定存在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至今沒有對所謂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導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來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盡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對征收土地均規定應依法予以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補償標準太低,根本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農民的生活;市、縣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補償標準的批準者,更是爭議的協調者,集運動員、裁判員于一身,法律賦予如此權力,本身就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對土地征收行為不服,相關法律法規至今也沒有賦予被征收者相應的救濟權利。
3.法律賦予集體土地被征收者的相關救濟權利形同虛設盡管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第2 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在現實中,縣級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設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構,擁有批準征收土地權力的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設立相關的裁決機構。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一戶一宅”以及“五個不準”等政策,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