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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方案正式公布
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明確,按照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決定》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水平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待遇發放;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年來,對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良好條件。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社會保險法和國家“十二五”規劃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一些地方還進行了試點和探索。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與其他職工統一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山東退休養老金上調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xx〕33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xx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山東省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是怎樣的29日上午,山東省人民政府召開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情況新聞會。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副廳長房波表示,本次改革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確定機制,改革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機制,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
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
房波指出,這次改革實現了單位養老向社會養老方式的改變,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不再單純依賴單位,而是納入社會保障的大盤子。同時,改變了籌集養老費用渠道,即由各級財政或單位籌集資金,轉變為由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后,用于發放養老金,有效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確定機制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將根據在職時的繳費情況計算,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這種計算辦法能夠準確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與企業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相統一,體現了基本規則的公平。
改革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機制
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由省政府統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正常調整機制。
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
房波表示,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從而將原來單純依靠退休費保障的制度,改變為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結構,從而均衡各方負擔,更好地改善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戴力靄:截至6月下旬,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基本工資標準準備工作全部完成,地方已陸續開始兌現增加的工資。由于各地具體情況不一,工作進展不平衡,全國范圍內將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29日,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已調整到位。
公務員工資漲幅因人而異
今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同時,配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也著手同步調整。
今年6月上旬,山東省人社廳召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各市工作部署會議及省直單位工作部署會議,要求各地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本部門調資方案,按要求報批并組織實施。29日,記者從濟南市相關部門獲悉,濟南目前已完成調整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是否印證了此前網傳的公務員漲薪?對此,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已經落實了工資調整的省份,公務員工資并不都是上漲,省內某城市部分公務員工資還出現了下降。目前來看,濟南和省直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工資是上漲的,但漲幅受多種因素影響,各有不同。該人士透露。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稱,由于各地工資收入水平存在差異,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也相應存在差異,而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準,不同人員扣除個人繳費后實際增加的工資有多有少是正常的,理論上會存在少數人員調資按統一標準增加工資較少、而按規定的基數個人繳費較多的情況。
試用期工資、離退休費提高
從相關方面獲悉,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構成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調整后,按照國家部署,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
2014年,我市市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數7243人,離退休人數2540人,繳費人數5795人,全年繳費收入4037萬元(其中財政補助1470萬元),保險支出4349萬元,當年結余-312萬元。縱觀近十年的數據,從2005年第一年實行養老保險以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增長有限,而退休人員不斷增加,致使我市保險收入基本處于緩慢增長的現狀,養老金支出卻大幅提高。2014年保費收入比2005年的3005萬元僅增長了34.34%;而保費支出比2005年的2589萬元增長了67.98%。累計滾存結余逐年減少,按現有趨勢來看,預計2015年累計滾存結余將出現負數。
二、機關事業單位歷年養老保險政策變化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由以下組成:全額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和聘任制干部、差額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部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我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起步于1990年,當時主要是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參保繳費;1996年,當時的人事局正式出臺了《關于做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和事業單位聘用制干部養老保險基金收繳工作的意見》,確定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征繳范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干部從簽訂合同之日起繳納老保險,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全部參加,該政策一直執行到2005年。•工作研究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陽泉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市直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擴大了征繳范圍,即由原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員參保擴大到市直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也納入到全員參保,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編外人員參加企業養老保險。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市現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是2005年頒布的。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舊的養老保險體制早已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造成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參保人數小幅增長,退休人員大幅增加,保費收入增長乏力。一方面受經濟和政策影響,機關事業單位現有編制基本處于只減不增,隨著越來越多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而新進參保人數增長不夠,導致養老負擔加重。另一方面,原有部分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于變為全額事業單位以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為企業,造成一部分參保人員停止繳費,同時許多事業單位參公以后也停止繳費,因此參保人數增長呈現下降趨勢。陽泉市第十一中學改革以前由陽煤集團企業辦學,職工上繳企業養老保險,由于是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劃歸省里,改革后成為市屬學校,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也隨之轉移給市養老中心,增加了市養老中心的負擔。隨著退休人員的增加,退休費也在逐年增加,基金支付嚴重不足,收不抵支,每年要靠財政補貼,才能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正常發放。雖然按規定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收不抵支時,缺口部分由財政兜底,但是每年的年初,第一季度由于各種原因養老金收繳情況不太好,直接面臨無法按時足額撥付養老金,嚴重影響到離退休人員的正常生活。以2014年為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當年出現缺口2100萬元,缺口較大的事業單位主要集中在市級公立醫院和市政建設等單位人數較多的單位。其中:陽泉市第一人民醫院缺口246萬元,陽泉市第三人民醫院缺口231萬元,僅6所市直醫院缺口就達到805萬元;陽泉市園林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局、建筑設計院也有428萬的缺口。此外缺口較大的還有陽泉市日報社(缺口112萬)、陽泉市第十一中學(缺口77萬)等。如果不增加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缺口勢必越來越大。
2.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待遇差異日益加大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連續11年大幅增加,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2006年到現在基本沒有調整。主要是因為企業退休人員退休待遇是根據繳費多少和時間長短決定的,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仍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文件精神,按比例計算養老金后加發個人賬戶部分,基本與在職繳費關系不大,繳費和待遇脫節。
3.經濟增長乏力的新常態下,部分差額事業單位運轉困難,無法按時發放補貼。這部分差額事業單位受經濟下行帶來的影響,自身經營性收入不足,單位效益差,由單位發放的生活補貼無法按時足額的發放,造成退休人員生活困難。陽泉賓館之前是自收自支的差額事業單位,事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還能按時繳納。后來,陽泉賓館被陽煤集團收購,加之陽煤集團效益下滑,職工工資正常發放都很困難,一是無法按時上繳職工養老保險,二是無法按時發放補貼。此外,陽泉市農作物良種場由于效益下滑,2014年應繳納的93324.80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支出全部拖欠,而養老保險中心按時發放該單位退休人員工資則達到42萬余元。
4.繳費按照基本工資繳納,未將全部工資總額納入繳納范圍。雖然過去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比較落后,但是許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仍然按照基本工資繳納,導致保費收入偏低。
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建議
一、目標完成情況
(一)業務目標完成情況
1、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切實加強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管理
(1)完成xx年年1月機關公務員“滾動升級”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晉升薪級”審批工作
根據貴陽市人事局、財政局《關于辦理機關公務員“滾動升級”和事業單位“薪級工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筑人通〔xx年〕42號文件精神,8月7日,在市人大六樓會議室,組織全市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分管工資工作領導及工資經辦人員,召開“市xx年年工資工作會議”,安排布署今年的正常晉升工資工作。
截止到8月30日,已全面完成我市97家機關事業單位中8038名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資審批。從9月1日起,對已審批的數據作進一步的抽查和復核,并于9月14日全面完成復查和統計工作。從匯總的情況來看: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稱)、技術等級變動、崗位調整增降資和重新確定工資工作
(3)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大中專畢業生、工勤人員見習期(試用期)滿后轉正定級工作
(4)市屬參與工效掛鉤企業工效掛鉤結算工作
xx年年6月,按照企業工效掛鉤結算有關規定,完成市屬參與工效掛鉤13企業工資效益掛鉤決算工作。
2、按照上級安排,按時完成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審批工作
(2)完成全市587家機關事業單位8379名在職人員、2342名離退休人員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審批工作。
(3)截止目前,上級部門未對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規范管理工作進行安排。待上級部門安排布署后,我們將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3、認真執行退休政策,做好退休人員管理,穩步推進二次人才開利用工作
(1)按照管理權限下文批準57名工作人員退休,辦理手續64人(含組織部下文在我處辦理7人);辦理高齡補貼43人、建房補助3人、遺屬生活困難補助36人。
(2)按照黔府發(xx)45號文件規定,按時完成全市587家機關事業單位2342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審批工作。
(3)二次人才開發利用工作
年初,擬定《市xx年年二次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計劃》和《市xx年年二次人才開發工作實施方案》,按《計劃》和《方案》安排,積極組織退休老專家開展專業技術活動2次。一是組織我市農業系統退休專家到百花湖鄉開展“科學養雞技術專題講座”。二是組織衛生、農業、教育三個專家咨詢團12名專家代表、6名返聘代表召開我市首次科技人才二次開發工作專家座談會。
4、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
5、工資統計工作
(1)截止目前,上級部門未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年報工作進行安排。待上級安排布署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2)截止目前,上級部門未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勞動工資年報工作進行安排。待上級安排布署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6、機關事業單位技術人才管理工作
(2)完成71名機關事業中小工種技術等級集中統一培訓報名工作。
(3)完成全市機關事業單位681名技術工人綜合知識和計算機基礎知識培訓;
(4)完成62家單位639名技術工人調查統計,按時匯總上報貴陽市人事局。
7、其他工作
上世紀90年代,為了適應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要求,國家在企業先行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險的轉變。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滯后,總體上仍然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由此造成了養老“雙軌制”。
“‘并軌’最大的瓶頸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擔心待遇會降低。”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鄭秉文一針見血地說,“不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覺悟低,也不是國家決心不夠大,待遇降低的改革肯定難以推行。”
“‘雙軌制’終將合并統一,但需要做好頂層設計。”胡曉義說,“對于這方面的改革,我們知道公眾有很多的反映,我們一樣也很著急。但我們這次一定要力爭改革能夠成功,不能做成‘夾生飯’,半道又退回來了。”
胡曉義特別強調,所謂“并軌”,并不是簡單地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并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而是使其朝著一個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進,最終取消“雙軌制”。
鄭秉文建議,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要以職業年金為補充,確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同時,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養老制度一起改革。
實際上,早在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就討論并原則上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人社部已經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社保理事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內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專門研究。
保險改革既勢在必行,又任重道遠。如何在全力支持事業單位推進改革和盡量保障廣大群眾基本利益這兩個方面,搭建一座和諧橋梁,實現二者的雙贏?帶著這樣的思考,我選擇了農林漁工的養老保險改革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和認真解剖。
一、情況復雜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主要分布在**林場、**林場(即市林科所)、市農科所和市水產良種場四家單位,共445人,其中在職農林漁工256人,已退休農林漁工189人;市農科所還有移民農工144人,其中在職115人,已達退休年齡、人事未辦理退休手續29人;其中市水產良種場20名漁場工人已于20**年12月按工齡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萬元養老保險費實行了“買斷”。未參保的農林工人數較多,情況復雜。
1、政策依據不足。全省是從1996年元月起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依據是**文件,只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為參保對象,而農林漁工不屬于此參保范圍。但這四家單位的農林漁工相繼進入被冠以“事業單位性質”帽子的事業單位工作,因而不屬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致使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兩個養老保險之外。他們強烈要求比照同單位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政策依據不足,因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國沒有統一的政策,全省仍處于試點階段。
2、改革方向不明。當前,全國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職能性、社會公益性和生產經營性三大類的改革方向尚未確定。市農科所是我市唯一正處級差額撥款的農業科研機構,改革走勢不甚明確。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級差額撥款林業科研機構,市政府已于20**年將**林場、**林場確定為公益性林場,擬由市林業局主管轉交市建設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設局擬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參差不齊。這些農林漁工中既有建場初期的老資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長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農科所合并而來的,又有從外地移民而來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從外省區調入的;既有編制部門簽發編制計劃、勞動部門批準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門批準招收的;既有按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給土地按農民對待的。若按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進場時間長短確認其身份,無法做到公正、公平,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好操作。
4、收入來源不一。**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無自營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4萬元,自營收入15萬元,人平每月661元。市農科所每年財政撥款120萬元,科研經費10萬元,人平每月374元。水產良種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自營收入5萬元,人平每月431元。
5、參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單位固定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在職人員月平918元作為繳費基數,現行繳費比例27%,離退休人員月平1**2元養老金標準,僅對**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進行測算的結果表明,這三家單位246名在職農林工月繳養老保險費60973元,179名退休農林工月支養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兩抵缺口12**7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現有在職農林漁工年齡普遍偏大,收支缺口會呈直線上升趨勢,給同級財政背上沉重包袱。類似這部分農林漁工,部分區、縣(市)還有近2000人,牽一發而動全身,勢必引起連鎖反應。
二、問題突出
1、參保無門。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初,農林漁工的問題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于國家、省均無明確政策,一直被耽擱下來。近幾年,這部分農林漁工一直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反映,希望能按**文件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也積極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匯報,至今未能很好解決。
2、生活無助。這些農林漁工雖然高高興興地在人事部門領回了退休證,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退休待遇;雖然按時,卻不能足額領取退休費,僅為正常退休費的57%左右,**林場和河洑林場農林漁工人平退休費分別為450元、600元,市農科所最低,僅為200元,該單位移民農工到退休年齡,只能享受一次性補助300元;**林場在職不在崗的農林工,單位僅僅發給每月50元生活費,遠遠低于城鎮低保水平。
3、心理失衡。這四家單位的國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其中**林場已實行了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人平領取基本養老金分別為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農林漁工(除水產良種場退休漁工外)僅為450元、600元、200元,對比同一單位農林漁工退休費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過大,心理嚴重失衡。
4、繳費無力。**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的246名農林工,全年需繳納養老保險費731676元,而已參保的國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33476元,全年需繳4**712元,兩者合計共繳納養老保險費1133388元。若將移民農工計算在內,全年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150萬元以上,僅憑這幾家單位現有財力是難以承受的。
三、積極應對
關鍵詞:雙軌制;并軌;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7)01-0076-04
隨著人口老齡化危機的日益迫近,養老保障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長期的“雙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差異,體現了國家對于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保障的不平等,造成現實中,企業單位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領取到的養老金金額也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激化了不合理性與不公正性等弊端,已經成為阻礙了我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在2015年1月,國務院正式《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并軌制”的養老保險機制改革。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改革,使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實現社會穩定發展和公平基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適應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我國原來實施的養老金雙軌制
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由原來的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的特殊轉型時期,我國在1995年開始實行了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雙軌制。所謂養老金雙軌制,就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實施的養老金制度在企業單位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兩個不同的軌道上實施。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養老金退休制度與針對社會企業單位實行社會企業單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由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養老金另一套退休制度并行的養老金體系。在這樣并行的不同的兩套養老制度運行方式下,導致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后的人員的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出現差距差異,據統計,平均差距大約在3到5倍左右,不同行業產生的差異有些可以達到月差異額10000元,標準實在是懸殊。
二、現行養老金并軌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首先,實施養老金并軌制改革,有效緩解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出現的養老不公的問題。從此次養老金并軌制改革的目撕突本原則不難看出,通過此次改革,遵循的“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基本思路實施后,將使我國原來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獨立的優越的退休保障制度,轉變為統一的社會公眾公平的基金化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其次,實施養老金并軌制改革,可以逐步有效化解因為退休金待遇差異導致的社會矛盾問題。再次,實施養老金并軌制改革,可以促進我國人才流動合理化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的最優化逐步實現。最后,實施養老金并軌制改革,可以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彌補我國日益嚴重的養老金的巨額缺口的難題。
三、養老金并軌制實行中的問題
(一)我國養老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滯后,阻礙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
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起步較晚,發展多年至今,我國也沒有在社會保險立法方面得到比較完善的發展,因此,至今我國在養老保險方面的立法依舊不夠完善全面,這樣就自然會導致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中,無法做到有效的監管機制。由于長期缺少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導致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能多重,不但要對本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督與管理,還要對其他方面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因為我國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還沒有實現完全的對外公開制度,因此社會公眾對政府管理方面的監督也是欠缺的。
(二)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遭遇的思想觀念障礙
長期的雙軌制養老保險制度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帶來的特權、養尊處優的思想觀念已經根深蒂固,而此次并軌制改革的主要實施對象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原來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無需繳納養老保險金到必須每個月從工資中拿出一部分作為養老保險金的繳納金,導致實際收和待遇會有所減少,在職人員在思想觀念上難以接受此次改革,而且還有可能影響他們在未來工作中的積極性。勢必使得此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遭遇來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阻力。
(三)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待遇差距與轉制成本的問題
在此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實施過程中,首先要解決也是必將遭遇的一個難題就是如何平衡改革實施過程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壓力如何緩解等難題,這些就是所謂的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待遇差距與轉制成本的問題。首先,平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養老待遇,盡管我國已經引入了企業的年金制度,希望通過此舉措從制度上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待遇不會降低,但年金制度實施畢竟需要較長時間才可以在退休后實現,而目前對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而言,因為需要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減少了實際收入,怎么解決?于是,在2014年底以來官方公布的數據來看,許多地區的公務員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都進行了一定的上漲,但事實上并未大幅度的上漲,去除需要扣除的養老保險金以外,平均工資的漲幅約為300元左右,而這個數字很顯然與這個群體原來的預期差距非常大,故而可能會造成一些原來福利較好待遇較高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不滿以及對未來待遇的憂患不安心理,使得并軌制度的實施工作難以順利展開。其次,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制改革帶來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需要政府提供財政支持所構成巨大的轉制成本。因為在此次養老金并軌后,在實施“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前提下,將對己經退休的員工保持原有的養老金領取方式。而對于新入職的職工,實施新的并軌制度進行供款,而這二部分帶來的轉制成本并不是很大。但是對于更多的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員工來說,其并軌制改革以前的養老保險金缺口需要由國家財政將之補齊,并提供相應的財政預算進行養老保險的支付。那么等該部分人員退休后,在養老金中間巨大的資金缺口需要填補,這部分轉軌后形成的潛在的轉制成本巨大,也必將大大增加了各地級政府的財政負擔。
(四)養老金并軌影響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甚至導致人才流失
如前所述,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于國家的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給予的特權優待,使得此次養老金并軌制度實施后,許多國家公職人員由于需要與企業職工一樣,進行個人承擔部分養老金費用的繳納,導致每月都需要從原有的工資里扣除繳納的費用,而且在其退休后可以領取的養老金待遇也大不如前,這種由于并軌制帶來的巨大的待遇差異和心理落差將會嚴重的影響這些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甚至出現部分人員因為追求高收益高待遇,離開原來的機關事業單位,跳槽到企業單位,導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人才流失現象發生。
(五)“隱性雙軌制”可能出現
實施養老金并軌制度以后,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需要為自己單位的工作人員設立職業年金,國家引入這種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是希望通過年金的設置,從制度層面給予體制內工作人員的利益保障。但是,在我國的企業單位,實施職工的企業年金制度,事實上無法做到保證在每個企業都能夠按規定施行該制度,由于企業員工的用工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自身利潤追逐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在我國的大多數企業,這種年金制度都是形同虛設的,因此出現的年金制度上的“隱性的雙軌制”,而這種隱性雙軌制演變的后果則是,在退休之后出現真正實施年金制度的單位員工與沒有實施年金制度的單位員工的退休人員因為這種年金制度的“隱性的雙軌制”所領取到的養老金,依然還是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導致最終全社會范圍內的社會公平還是得不到有效的緩解。
四、推進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建議
(一)加快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從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需求分析,盡快建立健全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制環境是對持續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力保障。因此,此次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制改革的推行更加迫切需要可靠的健全的,甚至是專門的立法保障,在此次改革中涉及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制能夠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下有效實施,更是約束涉及到勞動者行為,強制其履行在此次改革中應當執行的直至和義務的有利法律依據保障,避免出現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瞞報虛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額的現象發生,在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推動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加大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
要保證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改革順利有效的運行下去,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制度,同時一定要加大此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的力度。此次改革中在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將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地建設賬目,保證這部分基金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區別開進行管理。其次,要改變原來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的多重職能,單獨明確各地各級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項監督與管理范,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設立統一的財政專戶進行單獨管理,確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三)改變并軌制改革實施中公眾的思想障礙,提升公眾對改革的認同
在此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通過合理的工資改革相掛鉤,確保并軌制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個人收入不會出現大幅的下降,通過合理的工資調整覆蓋其涉及的個人繳費部分,消除他們的負面情緒,以減輕改革阻力,積極配合并軌制的發展。為了建立多重支柱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施并軌制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短期看,也許會暫時損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從整個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分析,更大范圍的廣大民眾依然是最終受益的。此過程中,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同時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來及時了解改革中廣大公眾的利益訴求,并及時進行回復解答,提升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的同時,通過擴大公眾對改革的參與和認識,認真解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內容與目標,化解公眾的思想障礙極其對改革的質疑,提升公眾對改革的認同。
(四)實現新老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銜接,降低轉制成本
在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并軌制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進程中,新舊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對接和過度是否平穩,是決定轉制成本高低的關鍵問題。如前所述,首先要確保在并軌制轉制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待遇不能因為轉制而降低,同時提升全社會范圍的保障標準。其次,解決降低轉制成本的問題,需要不斷探索和創新一些新的補償方式,除了借助國家財政的直接支付填補并軌后的轉制成本缺口之外,還需要依賴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的自行消化,可以嘗試通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金額進行轉制成本的填補。
(五)健全年金制度杜絕“隱性雙軌制”
在養老金并軌體制實行以后,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加強相應的并軌制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之外,要加快推進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的設立,通過立法給予年金制度有法可依的保障,并且實現在并軌制改革的原則中的“五個同步”基礎上,漸進式的成為一種在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強制實施的保障制度,通過年金制度的補償來穩定民心。尤其注意監督企業單位年金制度的落實實施,不能僅僅在體制內為公職人員設立職業年金制度,而忽視企業員工退休后的年金保障,避免在年金制度上出現再次的隱性雙軌制,真正實現未來養老金制度的平等性。
五、結語
總之,從我國在計劃經濟時展實施的養老保險金的雙軌制開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養老金共同經歷了幾十年的雙軌的分軌制度,這種區別性的雙軌制度造成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人員在養老金待遇上存在著巨大的差距,而這種待遇上的不均等也引發了一定的社會公眾不滿,已經嚴重影響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促進實施養老金的并軌勢在必行。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金進行并軌改革進程中,難免會遭遇一些困難和阻礙,但是只要排除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思想障礙,保證并軌制度實施后不降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現扭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在待遇上差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有效地運轉。同時,在法律法規上,給予并軌制度實施有力的保障,促進確保年金制度的真正實施,必將可以排除萬難,共同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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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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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老齡化;雙軌制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有三個層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近年來,政府主導的社保覆蓋面不斷擴大,我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實現全面覆蓋,但由于財政能力的限制和制度設計的缺陷,當前的養老保險體制還存在著較大問題,其中雙軌制的問題尤為突出。
一、雙軌制內涵
所謂養老保險雙軌制,是指對不同工作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制度,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
這項制度始于我國1992年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雙軌制導致的養老金差距越拉越大,近幾年,因為調整幅度有很大差距,雖然國家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進行了7連調,但7次連調的總和,尚不足機關事業單位一次調整的幅度,從而導致兩者之間的差距反而擴大到了五六千元。現在,養老金不合理的差距仍然在繼續擴大。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具體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統籌方式不同,企業員工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自主繳納,機關事業單位是由財政統一撥款;二是支付渠道不同,企業員工由自籌個人賬戶支付,機關事業單位是由財政統一支付;三是支付標準不同,企業人員退休金只有退休前工資的40%左右,機關事業單位能達到90%以上。
二、雙軌制的弊端
一是保險對象:對于事業單位以及公務員系統中的員工,其養老保險由政府財政繳費,發放不與工資掛鉤,從而與績效無關,而且發放標準較高。這會導致其員工養尊處優,工作效率低,不利于組織的高效健康發展。反之,對于企業單位的員工來講,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實行政府、個人和企業共同承擔的模式,而且發放標準較低,這會使得其員工感到低人一等,貢獻沒有得到公平對待,產生不公平感。
二是保險單位:這個保險單位主要包括兩個,分別為企業和國家。對企業而言,其繳費比率較高,會形成沉重的包袱,不利于生產經營資金的再生產,阻礙經濟發展。對于政府而言,無疑會加重財政負擔。此外,養老保險的發放是國家調節二次分配的一種手段,而目前的兩套體系、籌資發放標準無疑會阻礙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使得二次調節的公平目標大打折扣。這樣既會加大政府的管理難度,也會拉大貧富差距,影響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不利于政府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改制的進行。
三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兩套體系老套標準無疑會割裂我國養老保險政策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而且因為雙軌制導致的不公平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會成員對參保的熱情,進一步阻礙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四是企業養老保險的替代率較低,不足以保障員工生活水平與退休前持平,即難以達到老有所養的目的,而機關事業單位的替代率偏高,不僅導致了資源的浪費,而且使得不公平感的加劇。
三.雙軌制問題的解決思路
國家在2008年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地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主要是采取將事業單位進行分類,把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員工納入公務員體系,而具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改為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遇到相當大的阻力,一些城市竟然出現了高校大齡教師提前退休的恐慌現象。2010年,各試點省市基本沒有出臺具體方案,或者雖已出臺試點方案但沒有推行。沒有詳細完整的時間表和合理的制度設計方案成為雙軌制改革試點失敗的重要原因。這極大地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損害了公務員的形象,為今后的改革制造了更大的阻力。
改革的阻力主要來自于以下四個方面:
1.機關事業單位不忍割舍現行的退休機制:事業單位員工以及公務員希望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不愿意并軌,企業單位的員工希望并軌以獲得應有的公平待遇。雙方存在對立情緒,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
2.準備不足:事業單位既有公益的也有贏利的,自身的關系和角色還沒有理順清楚;讓事業單位向企業看齊,他們會覺得自己的利益受損,不能夠接受。
3.缺乏合理的改革方案:兩種制度存在天然的差別,實現并軌需要一個合理有效的機制使兩者達成平衡。
4.新舊制度的銜接:存在隱性債務,應提前想好對策如何處理真正改革前所欠下的那部分養老保險金,這一部分債務是由政府買單,還是由員工和單位買單。
四、雙軌制并軌
1、應該實現中央統籌,按照各地居民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支付基礎養老金。
2、做好個人賬戶,可以包括個人繳費、企業的員工福利,交給安全的受委托人,并建立良好的投資機制,將來保證老年人改善生活。解決社保“欠賬”問題,優化基金的運營方式,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
3、大力發展老齡事業,建設多元養老機制。“三支柱”并行,統一且多層次的體系建立,有能力者多付多得。根據職工以及企業的養老保險繳費能力來推算養老保險的水平。
4.設計合適的社會保險精算公式。根據職工工資和居民收入增長以及物價變動等因素,建立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5、將公務員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實行與企業職工相同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確保公務員和企業職工在養老金的繳納、享受上實行相同的制度。
一、對當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狀況研究
現代社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開始建立,凡是在事業單位或者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均不需要自掏腰包支付養老金,一般直接由財政部門統一進行支付。60年來,這項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從社會層面看,上世紀90年代,企業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是由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標準繳納,城鎮其他就業群體也陸續進入到這一制度范圍。目前只有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養老保障制度模式產生了“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在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就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通過不斷的改革實踐,對機構的改革及事業單位的轉型提供了幫助,改變了參保人員靠單位養老的觀念,增強了自我保障意識,不過改革的進度較緩一直是無法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養老保險制度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出現的問題
1.地區政府各自為政導致養老保險制度在機關事業單位的落實中缺乏法律依據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各地的養老保險制度往往是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的,所以造成了各地區養老保險政策、適應對象、保險費用、養老金的轉移程序等存在較大的差異,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法規支持。
2.統籌層次低,養老金支付壓力逐年加大,缺乏抗風險的能力
由于機關事業單位所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性較低,一般僅為縣級單位。加之養老保險抗風險能力與統籌層次關系密切,由于各省、市、地隨著養老金需求總量不斷增加,在當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及政府機構改革的影響下,各地區政府在處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支出比例都出現了明顯的下調,在此期間大量人員的提前退休及退休待遇的提升等都成為了影響因素,這就導致很多地區入不抵觸出,資金收支矛盾日漸突出,致使抗風險能力不斷下降。
3.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員工缺乏參保、繳費的意識
雖然中央及地區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行了大量的宣傳,不過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還是比較低,導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缺乏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了解,在利益面前往往只顧眼前,不考慮以后的,所以就拖著不繳費,這最終使員工的合法權益遭到了損害,導致大量退休員工在離職后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極大地消弱了基金的保障效果,甚至造成入不敷出,難以為繼的局面。
4.“雙軌制”、“待遇差”影響社會秩序
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都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聯系密切,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繳費,卻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引發了社會對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質疑。保險待遇的不平等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導致越來越多的企業職工對現在的保險制度產生不滿情緒,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三、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1.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強化其抗風險能力
通過自上而下的統籌機制的建立,將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得到健康的成長,使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得到提升。應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統一,使各地區受保對象、范圍、繳費標準、發放形式等得到統一,強化基金的調劑性,打破職工跨區域調動的阻礙。
2.社會保險工作各環節應引入激勵機制
本著“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進行養老保險計發辦法的探索,使養老金的多少與單位及個人的繳費金額、繳費時限直接掛鉤。通過對企業社保方式的學習,為工作人員建立實名賬戶,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3.強化基金征繳
增加基金的獲取途徑、對基金的征繳力度予以增強,使基金得到有效積累,做好員工的退休審批審核工作,降低不必要的養老金支出。要求所有員工入保,完善社會保障預算體系的建立。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