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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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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本制度

第1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一、旅游資源開發對環境保護的影響

1.旅游開發對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的影響

非生物類旅游資源包括水體、大氣與氣候、土壤與巖石等,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載體,又是構成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最基本要素。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游客、車輛、物資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區出現了水質惡化、大氣污染、土地板結、巖石(山體)坍塌等現象,這些對旅游資源構成了嚴重威脅。旅游對資源與環境的破壞,尤其表現在水體資源與環境方面。

2.旅游活動對生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地球上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不但可以單獨成為人類的旅游產業開發和利用對象,而且還與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組合,構成了歷史文化旅游資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態旅游資源的總體系。

二、旅游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旅游地生態系統是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同一體。與其他生態系統構成因子一樣,一方面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演變同樣也必須遵循生態學的基本規律。根據美國生態學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態學三定律,可得出三個結論:

1.旅游地生態系統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資源及其各個構成因子)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影響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動不能對旅游地生態環境中的生物化學循環有任何干擾。

3.旅游活動影響旅游資源與環境后會產生無數效應,其中許多效應是不可逆的。這三個基本結論給我們提出了對旅游活動進行管理時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景觀生態學的理論,在旅游地這個生態系統中,由于旅游區劃而對旅游資源進行的分割構成了不同類型的景觀單元(即斑塊),這些景觀單元的空間格局隨著生態過程的作用而不斷改變。

三、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制度體系

通過立法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實現對旅游活動的規范管理,是當前旅游資源保護和旅游業發展面臨的緊迫任務。立法必須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基礎上,必須以生態學理論為指導,遵循資源與環境演變的自然科學基本規律,這樣才能保證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達到制定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規劃制度

旅游規劃是指運用適當的經濟、技術手段,對旅游區的旅游資源、人力資源、資金與物力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確定區域旅游資源的經濟開發目標,實現旅游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協調。

2.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評價

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為美國所創設。《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對環境質量具有重大作用影響的聯邦建議、立法方案和重大聯邦行動都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包括該建議或行動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擬議中的行動選擇方案。實施這一制度是對傳統決策機制的變革,是協調“人與環境”關系的一種新途徑和新方法,并已成為國際環境管理一種慣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將人類活動控制在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之內,是實現系統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條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從這一制度出發,根據旅游承載能力確定旅游區的游客容量,對進入旅游區(點)人數進行控制的一項管理制度。這個制度在保護旅游資源、實現可持續旅游目標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

旅游資源與環境共同構成了旅游地的生態系統,保護資源與保護環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與普通地區相比,旅游區的環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環境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加強對旅游區旅游資源與環境消長情況的監測,并按照更加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做好旅游區的環境治理工作,保證旅游地的優良環境,給游客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條件。

論文關鍵詞:旅游開發;環境保護;問題

論文摘要:在旅游開發的熱潮中,存在以犧牲旅游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短期旅游大發展的眾多問題。本文對我國旅游業發展中存在的環境保護問題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正確處理旅游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與對策。

參考文獻:

[1]楊貴華.旅游資源學[M].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1999

第2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臺灣《環境基本法》預防類制度啟示

一、臺灣《環境基本法》預防類法律制度研究的意義

大陸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在原先《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其立法初衷是作為的環境保護基本法,統籌規定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然而由于其立法時間早,立法理念落后等原因,現行《環境保護法》的許多規定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整體性使我們必須對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予以修改,而預防類制度的完善是修改《環境保護法》的重點,預防類制度在環境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預防類制度是環境保護法中體現預防原則的一系列制度的總稱,主要包括環境規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清潔生產制度和環境標準制度。

現今預防原則先已被公認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首要原則。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各國在處理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上幾乎都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然而以犧牲環境換來的經濟發展卻使人類付出了更慘痛的代價。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逐漸將環境政策的重心從末端治理轉移到事先預防,并在環境基本法中規定了一系列的預防類制度,落實預防原則。大陸《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把重心放在預防類制度上,以體現預防原則。制定于2002年的我國臺灣地區的《環境基本法》是人類跨入21世紀后頒布的第一個環境基本法,該法預防類制度的規定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原因如下:

首先,臺灣的《環境基本法》制定于2002年,該法在制定過程中,吸收了美、德、日等國先進的立法理念與體例,貫徹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順應了循環經濟的浪潮,這使該法的很多規定具有先進性和合理性。大陸的環保法制定于1979年,1989年雖作修訂后至今,但均在1992年第二次世界環境與發展會議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之前,其立法理念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階段上,已不適應時代的潮流。因此臺灣地區《環境基本法》對預防類制度的規定可以為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提供借鑒的范本。

其次,大陸和臺灣地區本是同根生,同文同種,共為一體,具有深厚的歷史淵源。現在兩岸經貿關系十分密切,人員往來也日益增多,大陸是臺灣最大的出口和投資基地,衍生出很多環境保護問題。學習臺灣《環境基本法》的立法經驗,使兩岸的環境保護法律得以溝通和協調,并以此促進兩岸關系的進一步發展,為兩岸的和平統一奠定良好的基礎。因此在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之際,對臺灣地區的《環境基本法》予以研究,不僅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二、環境規劃制度

環境規劃是指根據國家或地區的環境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一定時期內環境保護目標、基本任務和措施的規定,環境規劃制度是環境規劃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作為環境保護的預防類制度,環境規劃制度是最適當且最能實現預防原則要求的一種制度。環境規劃制度標志著國家的環境政策已從消極的“污染防治”跨越至積極的“環境管理”。臺灣《環境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7條對環境規劃制度作了總的規定,“‘中央政府’應制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環境保護計劃,建立永續發展指標,并推動實施之。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環境保護計劃,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劃,并推動實施之。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劃之執行情況,并公布之。”第二章規劃及保護對環境規劃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第16條“各級‘政府’對于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并基于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并推動實施。前項規劃,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相關設施。”;第17條“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劃定區域,采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各級‘政府’應視土地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第18條“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湖泊、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并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一)《環境基本法》環境規劃制度的特點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臺灣《環境基本法》的環境規劃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環境規劃遵循環境優先原則

環境規劃是一種協調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合理戰略,牽扯的內容十分廣泛。環境規劃的制定是一項綜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各種利益,環境保護規劃必須要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如國土利用規劃,其是從宏觀角度對一個國家或地區較長時間內國土的綜合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所作的總體安排,涉及到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自然資源的開發規模、布局和步驟;人口、生產、城鎮的合理布局;交通、通信、動力和水資源等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的合理安排等等此類。所以環境規劃要考量到所涉及的各種利益,不能顧此失彼。制定環境規劃的過程也就是衡平各種利益的過程,衡平即分出主次,當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有取舍,有側重。臺灣《環境基本法》第7條和第16條均規定,環境規劃的制定必須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相適應,當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環境生態保護應優先考慮,即環境規劃應遵循環境優先原則。過去末端治理環境問題的失敗,使許多國家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必須提到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程度上,當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出現矛盾時,環境保護優先。環境優先原則已經成為世界環境保護的發展趨勢,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支持,很多國家或地區的已在環境法規中肯定了環境的優先保護地位。臺灣《環境基本法》規定環境規劃應順應了持續發展理念,遵循環境優先原則,無疑具有先進性和合理性,符合國際社會的發展潮流。

2、定期評估環境規劃的執行狀況

《環境基本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推定實施環境規劃,并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把評估的結果作為肯定政府績效或作為環境規劃修改的依據。這一規定就使環境規劃具有了法律上的執行力和拘束力,環境規劃并不僅僅具有宏觀的指導作用和調控作用。環境規劃的執行力表現在環境規劃制定出來后,各級主管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完成環境規劃規定的目標和任務,使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環境規劃的拘束力表現在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環境規劃的執行情況,評估結果是考量政府績效和環境規劃是否應修改的依據。環境規劃的執行力和拘束力使環境規劃具有了法律上的強制力,這避免了環境規劃制定出來后被束之高閣、形同虛文的情況,確保環境規劃下達的目標和任務能及時完成,推動環保工作的順利進展。

3、規定自然資源規劃制度

《環境基本法》第16條、17條規定了自然資源規劃制度。為了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自然界基因庫的完整,并保存社會及人文環境資源及景觀,《環境基本法》規定各級“政府”視自然條件及實際需要,分別劃定若干自然保護區域,對保護區域內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恢復和管理作總體規劃。目前“政府”規劃的各類保護區總面積非常之大,約占臺灣陸域面積的百分之九十,為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區內限制某些人為活動,這會對原住民的權益帶來侵害,因此,《環境基本法》又規定,“政府機關”應對受限制著的權益給予一定的補償及回饋,以體現公平正義。自然資源是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基本法》規定了自然資源規劃制度,注重自然資源的保育。這一規定對確保生物多樣性,從而維護生態環境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啟示

《環境保護法》第4、12、22、23、24條對環境制度的作了規定。《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規劃制度規定的比較籠統,還停留在宏觀階段,規范性較差。從已有的規定來看,環境規劃主要還是針對污染防治,對自然資源的規劃并沒有提及。環境規劃的理念依然是末端治理,沒有貫徹了持續發展理念,體現環境優先原則,并且《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環境規劃的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障措施,導致環境規劃的指標每年都無法完成。

建議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借鑒臺灣《環境基本法》的規定,環境規劃應遵循環境優先原則,增加對自然資源的規劃,并建立環境規劃的定期評估制度,以保證規劃能按時完成。

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在進行開發建設或其他可能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前,對實施該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供有關審查批準等一系列行為規則的總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出現在1969年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中,其后被很多國家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是運用科技手段對環境影響做出的科學評價,具有預測性和綜合性的特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預防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體現了預防原則,被認為是預防類環境制度的支柱。

臺灣《環境基本法》第24條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規定:“‘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或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同時該法對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共參與制度也作了規定:第11條“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第29條“‘行政院’應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并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第34條“各級‘政府’疏于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訟。”

(一)《環境基本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特點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臺灣《環境基本法》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1、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包括開發行為和政府政策

《環境基本法》第24條明確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包括一般的開發行為和政府政策。一般的開發行為是指對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行為,包括工業、交通、水利、農業、旅游等建設行為,這些開發行為在動工之前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很多國家和地區環境法規中都對開發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除此之外,臺灣《環境基本法》把政府政策也納入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從環境的整體性和人類對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程度來說,政府政策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遠遠高于一般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重大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事件都很多是由于政府決策的失誤所造成的。政府政策不當,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往往是長久性、整體性和難以恢復性的。因此,比起一般的開發行為,把政府政策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更具有實際意義,更能體現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環境破壞的功能。另外《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對應當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工業政策、礦業開發政策、水利開發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能源政策、畜牧政策、交通政策、廢棄物處理政策、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和其他政策。規定這些政府應當進行評估的標準是政策可能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破壞自然生態系統、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范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2、注重公共參與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作用

公共參與是指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參與一切與公眾環境權益相關的開發決策等活動之中,并有權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以防止決策的盲目性,使得該決策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和需要。環境法中的公共參與原則是一國政治活動民主理念在環境管理領域的體現和延伸,得到了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承認,如美國在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中確認了公共參與原則,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予以落實。臺灣《環境基本法》第11條、29條也對公共參與原則作了規定,公共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影響涉及到每個人,公共參與環評保證了環評決策過程的透明,結果的公正。另外《環境基本法》第34條規定了環境訴訟制度,環境訴訟是實現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法律保障。當環境決策機關剝奪了公眾參與的權力,或者決策機關沒有慎重考慮公眾的意見,或公眾對環境決策機關的最終結果有異議時,公眾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向司法機關提訟,要求司法機關對決策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因此,環境訴訟是實現公共參與的重要救濟手段,真正使公共參與環境決策落到實處。《環境基本法》對公共參與原則的規定,保證了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的公開,環評決策結果符合公眾的利益。

(二)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啟示

《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3條,從該條規定來看,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只限于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政府的宏觀決策和規劃并沒有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這不能不說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一大缺憾。很多大規模環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政府決策的失誤所造成的,如當年政府積極發展十五小企業,即小造紙、小制革、小燃料、小土焦等,造成環境生態的嚴重破壞。現在我們認識到這些企業污染嚴重,主張取締。但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這些污染企業仍屢禁不止,對環境構成極大地威脅。比如近來出現的太湖藍藻污染事件,就與太湖周邊的鄉鎮企業污染有密切關系。大量的污水排入太湖,致使水中磷氮過量,造成藍藻暴發。太湖被污染,自來水無法飲用,無錫市上百萬居民上街搶購純凈水。只有對政府經濟開發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才能避免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另外《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公共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作出具體規定,第6條籠統性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這條規定遠不能滿足使公眾真正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因此,建議在《環境保護法》時,借鑒臺灣《環境基本法》的規定,首先擴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將政府的宏觀決策納入評價的范圍,并具體規定哪些政府政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具體標準是什么。對公共參與環境評價作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確實保證公眾的參與權,體現環境影響評價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四、清潔生產制度

清潔生產制度是貫徹污染預防原則的又一重要環境管理制度。清潔生產意為“更清潔的生產”,是采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材料,通過清潔工藝技術及無污染或少污染的生產方式,對社會生產和服務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控制,制造出清潔的產品。清潔生產本質為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資源的浪費,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控制污染的產生,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清潔生產制度是清潔生產在立法上的體現,是清潔生產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臺灣《環境基本法》第5條對公民個人在生活領域消費綠色產品進行了規定:“人民應秉持環境保護理念,減輕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環境負荷。消費行為上,以綠色消費為原則;日常生活上,應進行廢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人民應主動進行環境保護,并負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第6條規定了進行事業活動的清潔生產要求:“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周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于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事業應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第37條規定了從事清潔生產和其他環保事業的鼓勵措施:“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采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六、制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第38條規定了‘政府’推行清潔生產的責任:“各級‘政府’應采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制品及勞務之利用。各級‘政府’之采購,應以再生資源制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

(一)《環境基本法》清潔生產制度的特點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臺灣《環境基本法》對清潔生產制度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1、規定了公民個人的綠色消費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5條規定了公民的綠色消費責任。公民的消費行為和日常生活,均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環境基本法》規定公民應以綠色消費為原則,對廢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倡導公民綠色消費、購買清潔產品,不僅可以減少日常消費行為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是可以促進企業改進生產工藝,生產清潔、對環境污染少的產品。公民消費行為的改變,可以促使企業自覺改進技術,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提高資源利用率,減輕對環境的危害。因此,公民綠色消費可以較低的成本推動企業實行清潔生產。

2、規定了企業的清潔生產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企業的清潔生產責任。企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周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企業在生產活動中,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預防或減少污染的產生,節約與回收可再生資源。清潔生產包括清潔的能源、清潔的生產過程和清潔的產品,對企業清潔生產責任的規定是清潔生產制度的重要內容,貫徹了從生產源頭控制或避免污染產生的理念,順應了可持續發展戰略,改變了過去被動末端控制污染的手段,強調在污染產生之前就要予以避免或減少。清潔生產貫穿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不僅在產品的生產階段,采用清潔原材料和清潔的生產工藝,同時對可再生資源要回收循環利用。

3、規定了政府對清潔生產的鼓勵措施

《環境基本法》第37條規定了“政府”對清潔生產的鼓勵措施。為了有效的推行清潔生產,《環境基本法》規定了對從事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再生能源的推廣及應用等行為給予一定的優惠、獎勵或補償等措施。政府對從事清潔生產給予鼓勵,能有效的促進企事業更加積極的研發和推行清潔生產技術。

4、規定了政府推行清潔生產的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38條規定了“政府”推行清潔生產的責任,清潔生產不僅僅是對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要求,政府也要采取各種措施,發揮引導和服務功能,促進可再生資源或其他有益于減低環境負荷原材料的使用。這些措施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潔生產的政策、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的技術信息和技術支持、優先購買清潔產品等。

(二)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啟示

雖然2002年頒布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對清潔生產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但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這一制度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借鑒臺灣《環境基本法》,對清潔生產制度的有關內容作出規定,包括企業的清潔生產責任、公民個人的綠色消費責任、政府推動清潔生產的責任和對清潔生產的鼓勵措施。并引進循環經濟條款,使整個生產過程從原料來源到廢物回收能形成一個封閉循環的系統,實現無廢物理念,提高資源利用率。

五、環境標準制度

環境標準制度是指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征、社會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是技術要求和各種量值規定,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環境標準具有政策的期待性,對于申請環境開發或利用行為,自要超過了環境標準數據的規定,申請者即可清楚的得知其申請行為無法得到許可。預防原則在事務上的體現,就是各種環境標準的設定。

臺灣《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集中在第25條:“‘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冠之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后,適用于該轄區。各級‘政府’應采必要措施,以達成前兩項之標準。”

(一)《環境基本法》環境標準制度的特點

從條文可以看出,臺灣《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1、環境標準的制定具有階段性

《環境基本法》第25條規定“中央政府”應以社會需要及科技水平為依據,訂定階段性的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的提升,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環境標準須分階段制定。不同階段依據客觀情況,制定不同的環境標準,這樣才更能體現環境標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2、環境標準的制定遵循地區差異性

《環境基本法》第25條規定“地方政府”可以依據轄區內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制定較嚴格的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后,適應于該轄區。由于各地區的地形、氣候、水文、植被和人口數量等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有些地區這種差別是相當巨大的,因此環境問題與地區關系密切,制定環境標準必須充分考慮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出適合本地區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條件的標準。如果忽視地區差異性,片面追求環境標準的統一,反而會造成嚴重的負面效果。臺灣《環境基本法》環境標準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地區差異性。

3、規定“政府”達成環境標準的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25條規定各級“政府”應采取必要措施,以達成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是法律化的技術規范,環境標準一經頒布,就具有法律強制力,必須嚴格予以執行。為保證環境標準的實施,各級主管部門應制定一系列實施環境標準的措施,達成環境標準的要求,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

(二)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啟示

《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集中在第9、10條,具體規定了國家環境標準和地方環境標準兩個層次,橫向上包括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兩類。《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已形成一定的體系,并具有合理之處,但臺灣《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對《環境保護法》的修改仍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首先《環境保護法》應明確規定環境標準應分階段制定,每個階段有不同的標準。其次環境標準的制定應體現地區差異性,大陸地廣遼闊,東南西北差異很大,不同地區應實行不同的環境標準。最后,應規定政府為完成環境標準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環境標準未完成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陳慈陽著:《環境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蔡守秋主編:《環境資源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金瑞林、汪勁著:《20世紀環境法學研究評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呂忠梅著:《環境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金瑞林著:《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第3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對策

一、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定義

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途徑參與公眾環境利益相關的活動。是指公眾及其代表根據環境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參加環境保護,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環境決策行為、環境經濟行為以及環境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聽取公眾意見,取得公眾認可及提倡公眾自我保護環境”。

因此,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是政府及有關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依照相關的法規規定,引導或依靠公眾的智慧和力量,參與制定環境政策、法規、規定和規劃,確定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并監督環境政策的實施,調處污染事故,保護生態環境,平等的參與與其環境利益相關的一切活動的制度。

二、國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途徑

世界環保事業的最初推動力量來自于公眾,沒有公眾參與就沒有環境運動。1962年美國海洋生物學家卡遜發表了著名的《寂靜的春天》一書,指出過量使用農藥對環境和生物具有巨大破壞作用,這是現代環保思想的開端。1970年4月22日,美國2000萬群眾參加了環保游行,這一天被稱為“地球日”而得到永久性紀念,這是現代環保運動的開端。對于公眾參與,美國1969年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節第3款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對維護和改善環境做出貢獻。”同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也引進公眾參與,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規定,美國聯邦政府的所有機構的立法建議和其他重大聯邦行動建議,在決策之前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而且需要向公眾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

目前較為完善的國外環境保護基本法主要有美國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開辟了公眾參與制度的先河,隨后為許多國家所效仿。日本經重大修改并更名的1993年《環境保護基本法》,英國經兩次重大修改并更名的1995年《環境保護法》,加拿大經連續修改后的1999年《環境保護法》,瑞典1999年《環境法典》,俄羅斯2002年頒布的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法國1998年《環境法典》及最近制定的2005年《環境》。

三、國外公眾參與環保的主要措施

1. 將公眾參與作為環境法基本原則進行直接確認或間接體現。法國1998年《環境法典》第110.1條明確規定:從事相關對環境有影響的行為“……必須在有關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遵照下列原則進行……”第四個原則就是參與原則,并進一步指出“根據第1項指出的參與原則,人人有權獲取有關環境的各種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關可能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危險物質以及危險行為的信息。

2. 確認公民在環境保護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對非政府環境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的行為進行規范。公民的主體地位集中體現于環境公益訴訟領域,美國和加拿大分別為實踐和立法領域的先驅。美國還通過判例法實現公眾參與,其私人檢察總長、公共信托、環境權、妨害公眾等理論為國內環境法學者所關注。

3. 確認公民環境權的基本權利地位,賦予公民知情權、異議權、環境公益訴訟等司法救濟權。法國甚至通過憲法保護公民環境權利。2005年法國《環境》第1條指出“人人都享有在一個平衡的和不妨害健康的環境里生活的權利”。對于公眾參與的具體權利,俄羅斯2002年《環境保護法》第11條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非常情況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4. 設專門章節詳盡規定公眾參與的具體實施,并通過法律條文或判例法確立程序性規范。加拿大1999年《環境保護法》設立了第二章“公眾參與”,規定了公眾的環境登記權、自愿報告權、犯罪調查申請權、環境保護訴訟和防止或賠償損失訴訟等內容;法國1998年《環境法典》專設第二編“信息與民眾參與”,詳細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目的、范圍、途徑、權利和程序。

5. 明確政府促進公眾參與的主要職責,并將公眾參與提升到全民環保理念的高度。法國2005年《環境》第8條強調了環保教育與培訓“環境教育和培訓應該為實施本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貢獻”,第9條則有關科研和改革“研究和改革應當有幫于環境的維護和利用”;日本1993年《環境保護基本法》第二章“關于環境保護的基本政策”規定了政府組織有關環境保護的教育、學習,促進非政府環保組織的自發活動的措施。

參考文獻

1、潘岳.環境保護與公眾參與[J].理論前沿.2004,(13)

2、NGO:環境保護運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積極力量.社科縱橫[J],2007,(7)

3、鄧庭輝.論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法律制度[J].環境科學動態,2004,(2)

4、姚慧娥.論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J].上海環境科學,2003,(22)

5、陳葉蘭.論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3)

6、李艷芳.論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信息公開制度[J].江海學刊,2004,(1)

第4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20xx年6月24日,我們一行七人在王老師的帶領下,來到美麗的黃岡市。黃岡地處湖北省東部、大別山南麓、長江中游北岸,京九鐵路中段。現轄一區(黃州)、二市(武穴、麻城)、七縣(紅安、羅田、英山、浠水、蘄春、黃梅、團風)和一個縣級龍感湖農場,版圖面積 1.74萬平方公里,總人口730萬。歷史文化源遠流長,區位交通得天獨厚,自然人文交相輝映,是中外聞名的美麗古城。我們此次到黃岡市的任務是將在黃岡市監測站和環保局參加為期兩周的見習實踐的鍛煉。在老師的安排下,我和另外一個同學被安排在了市環保局管理科實踐,真正融入社會生活工作的第一步,實踐的點點滴滴讓我受益終身。在這個美麗的城市我們度過了一段十分有意義和難忘的時光。

一、實踐目的

實踐是邁向成熟重要的一步,也是大學生正視社會和正視自己,走出自我,真正融入社會生活工作的第一步。通過參加實際工作,初步了解和掌握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鞏固和運用目前所學的專業知識,使所學知識與實際相結合,將理論運用于實踐;通過撰寫實踐報告,提升專業知識水平,提高分析和解決專業問題的能力; 了解環保局的工作性質,以及在政府部門中所處的位置;了解環保局管理科的基本工作狀況,工作內容,流程以及工作中應該注意的問題;加強與他人的合作精神與組織紀律性及對各項規章制度的遵守;鍛煉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學習和提高處理社會工作中的人際交往能力。增加工作經驗,為將來的正式工作打下基礎。

二、實踐內容

在實踐過程中通過指導老師的指導,學習和了解了與環境的一些相關問題和環保局工作流程;整理分析所收集的各項資料,對文件進行整理、分類、存檔。在這期間并進一步加深了對Excel使用的能力;學習對已歸檔錄入的文件的檢索以及《環保局年報表的數據輸入系統》的使用;了解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編制流程及書寫格式;了解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政府機關日常辦公的基本知識;學習政府文件和環保局日常辦公文件的書寫格式及環評審批意見的下達的具體流程。閱讀文件,抓住文件核心內容,對有關實地調研數據資料進行詳細記錄并加以整理。每天寫好實踐筆記,記錄實踐情況、實踐心得、工作計劃等。

2.1 地點:黃岡市環境保護局管理科辦公室

2.2 指導老師:王主任、邢主任

2.3時間:20xx.6.24——20xx.7.7

三、實踐過程

實踐第一天,跟隨帶隊的王老師一起來到黃岡市環保局污染控制科與該科室的周科長,王主任見面,兩位科長很熱情的接待了我們,并同主任握手,讓我激動萬分。他們的熱情立刻讓我初進這政府機關的緊張消失的無影無蹤。他們勉勵我們要好好學好專業知識,要我們對環保這一朝陽產業樹立信心。之后在王主任的安排下,我們見到了我們此次實踐的指導老師----刑主任。在今后的學習工作中,我們與刑姐建立了深厚的友誼。

3.1 黃岡環保局簡介

第一天,刑姐詳細的給我們介紹了黃岡環保局的內設機構和它們的主要職能。

3.1.1 黃岡環保局主要職能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及市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縣(市)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范;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承擔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制度;督查、督辦、考核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縣(市)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制度;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生態示范創建。

(七)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規劃和制度,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擬訂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市內的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落實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生態環境規劃和計劃,指導紅色生態旅游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3.1.2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辦公室(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牌子)、規劃與財務科、政工科、污染防治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科(掛科技與監測科牌子)、宣傳信息科6個職能科室。

在接下來的兩周時間里接觸的就基本上是檔案管理方面的工作,在刑姐的幫助和指導下,學會了很多。

3.2 了解環境保護檔案,加強對工作內容的認識

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環境保護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 黃岡環保局檔案的分類分為四大類:黨群政工類、政務綜合類、環境管理類、科技監測類。每一大類再細分永久、30年、10年三個小類。凡在工作查考、經驗總結、科學研究等方面具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應永久保存;凡在較長時間內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應長期(16年至50年)保存;凡在一定時期具有利用價值的,應短期(15年以內)保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保存價值應定期進行鑒定。對保管期限的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毀的檔案,必須經過專門的鑒定小組鑒定,并報本部門主管負責人批準。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由本部門檔案、保密和有關業務部門的人員組成。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由檔案管理機構執行,并報本部門的保密和保衛部門備案。銷毀檔案時,由檔案、保密或者保衛部門指派兩人監督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檔案銷毀后及時調整檔案柜架并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做出相應的注明。庫存檔案未經鑒定并履行批準手續的,嚴禁銷毀。

環保檔案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檔案統計制度,并按時將統計結果匯總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

單位撤銷或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接收單位移交,并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人員調動時,屬于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必須全部上交,并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毀棄。

環保部門必須提供保管環境保護檔案的專用庫房,并指定專人管理。

檔案庫房必須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污染和防蟲、防鼠等安全設施,并保持適當的溫度、濕度。存放聲像等特殊載體檔案的裝具,應當配備防磁化設施。

環保檔案管理機構應定期檢查環境保護檔案的保管狀態,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復。

3.3 工作內容

實踐期間在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檔案的損毀、丟失、泄露;不得擅自提供、復制檔案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的機密與安全的前提下認真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立卷歸檔工作;檢查、驗收科技項目或者上報評獎成果的檔案是否完整、準確、系統;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和統計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檔案情況;開展檔案的開發利用工作,迅速準確地查調檔案;。

3.4 閱讀學習相關文件

在對環保局檔案工作的了解熟悉后,今天在刑姐的指導下我們開始學習閱讀檔案室的一些相關文件,了解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編制流程及書寫格式;了解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政府機關日常辦公的基本知識;學習政府文件和環保局日常辦公文件的書寫格式及環評審批意見的下達的具體流程。

諸如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項目審批中堅持把總量削減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堅持“以新帶老”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準突破總量控制指標,充分發揮環評這一源頭控制的作用,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鄉村總體規劃要求、環境污染嚴重的項目,嚴把審查關,否決此類項目。并且深刻的體會了“三同時”在環評中的重要性,“三同時”就是“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環保局污控科的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三同時”管理和驗收,對不符合 “三同時”的項目是堅決不予批準的。 環評報告書編制完成后,環保部門要在6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復。另外,在刑姐的指導下,我們學習其他各種政府文件的書寫和閱讀,政府公文的閱讀和書寫這在我們以后可能從事政府相關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這也是我們必須學會的基本技能。

3.5 實踐結束,返回學校

經過兩周的實踐我們的實踐任務基本完成,到了說再見的時候了。臨走時總有些不舍,黃岡,在這個美麗的城市我們度過了一段十分有意義和難忘的美好時光。

四、實踐收獲與體會

首先感謝學院和黃岡市環境保護局給我們提供此次實踐的機會以及對我們的實踐的支持和幫助;其次要感謝王老師為我們這次實踐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及對我們的悉心指導。是你們的責任心和幫助讓我們獲得了難得的實踐的機會,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基本的技能同時又得到很好的鍛煉和成長,真心感謝老師們的辛苦付出!

第5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石油平臺 環境污染 保護措施

海洋蘊藏著豐富的生物和礦產資源。我國海洋石油開發事業取得巨大成就,自20世紀50年代末海洋油氣開發起步,到2010年石油天然氣產量就首超5000噸。但海洋石油開發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特別是石油平臺生產過程中的原油泄漏更是造成了生態災難。因此,人們應注重在油田開發過程中,強化環境保護管理,盡力避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做到油田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

1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

海洋平臺是石油開發的基本單元,也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源頭之一。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化學添加劑、工程及設備廢料、工業污水等;在生活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主要有,一是污染物的毒性會導致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污水和垃圾中化學成分具有強氧化性,會對海中的魚類、貝殼類、蝦類等生物造成損害甚至死亡。海洋鳥類在食用污染區域內的生物之后,也會引起中毒死亡。二是污染物會破壞海洋的平衡,影響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易引發赤潮,造成漁業資源的大量破壞。污染物中石油、污水會形成油膜,大量固體垃圾漂浮于海面,都會阻礙陽光射入海洋,使水溫下降,破壞了海洋中氧氣和二氧化碳的平衡,這也就破壞了光合作用的客觀條件,污染物的降解大量消耗水體中的氧,然而海水復氧的主要途徑大氣溶氧又被油膜阻礙,直接導致海水的缺氧,進而影響海洋植物的生長。

2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2.1 員工環保意識需提高

人是環境保護管理中的核心因素。海洋石油平臺對員工環境保護知識培訓和教育不夠,員工的環保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和偷懶心理。長期以來,普遍存在注重生產安全、忽視環境保護的思想。許多員工對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內容不熟悉,甚至也意識不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的員工為躲避監管部門檢查,采取白天不倒,晚上傾倒平臺垃圾的做法。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是環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

2.2 監管制度需健全

在海洋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也注重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以及監管機構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頒布為海洋環境的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通過對比康菲渤海灣漏油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也暴露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方面的缺失。海洋石油平臺作為被監管單位,應該在嚴格遵守我國海洋環保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石油開發。但是部分石油平臺以經濟效益為先,認為只是被政府監管方,沒有建立環境保護制度,導致內部環保工作的遺漏。還有部分石油平臺以為離陸地較遠,執法部門取證難,就肆意排放污水和垃圾。

2.3 設備設施需完善

海洋石油開發中,因部分平臺投產較早,生產設施技術水平較低,管線流程腐蝕也較嚴重。在生產過程中就易發生事故,設備異常停機,流程突然刺漏,導致非正常的石油、污水泄漏。部分石油平臺沒有污水、垃圾的處理設備,也沒有污水、垃圾的收集裝置。所以就有部分石油鉆井平臺鉆井液的超標排放,鉆屑的隨意處理,部分石油平臺壓載艙水、機艙污水、生活污水的違規排放及各類生產、生活垃圾直接傾入大海,造成環境污染。

3 海洋平臺環境保護的措施

3.1 加強員工相關培訓,提高員工環保意識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事故部分是因為員工缺乏必要的環保意識及責任心所致。因而必須加強相關培訓教育工作,使廣大員工充分認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徹底改變觀念。海洋石油平臺可利用板報、演講、座談、專題講座、知識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宣傳海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規,提高廣大員工的環保素質。培訓教育還應注重對海洋平臺各級領導干部的培訓,讓他們通過學習各項環保法規和國內外先進環保業務知識,提高海洋環保管理能力,督導海洋平臺在石油生產中嚴格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

3.2 健全環保管理制度,約束環境污染行為

制度是行為的依據,組織落實是執行的保證。我國為貫徹執行海洋環保法,陸續出臺了較為詳細的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形成了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基本形式,也使海洋環保保護執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海洋石油平臺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應作為員工培訓的內容之一,還應有相應的考核激勵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通過制度的管理,讓員工明白環保的重要性,掌握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技能,同時也加強從平臺層面對污染環境行為的約束,減少人員主動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

3.3 嚴格海洋平臺環境評價,加大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

在進行海洋石油平臺搭建和棄置時,應該對海洋做詳盡的環境影響評價與研究,測定水系統的走向,開采區周圍的海洋動植物的分布、生長、生命周期以及繁殖和新陳代謝情況。評價開采區會給生物造成的不利影響,特別是油氣泄漏帶來的水系統質量的變化以及油氣在水體中遺留的時間、破壞力和危害;還應當評價由于水的流向和物理運動所可能帶來的對油氣開發區附近的地區和國家利益的危害。另外石油平臺應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對投產時間長,設備老化嚴重的污染物處理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新建石油平臺必須配備相應的污染物處理設備。石油平臺的處理設備還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檢驗后,才能投入使用,檢驗不達標的石油平臺不能進行油氣生產。這樣從硬件上達到對污染物的及時處理。石油平臺還應配備一定的石油泄漏應急物資,在發生漏油事故時,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減少污染事故帶來的損失。

在海洋石油開發的過程中,石油平臺要有海洋環境保護為重的理念,在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約束制度和應急反應機制,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自覺地把自己正在海洋石油開發建設中的一切實踐活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高度統一起來,實現石油開發效益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和諧共生。

參考文獻:

第6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環境稅;法律制度;環境保護

近年來,為了抑制生態環境的惡化,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采取了排污收費制度等一系列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費政策,這些稅費政策在保護環境、減少環境污染方面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我國尚未設立專項的環境稅,單純依靠收費很難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稅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開征環境稅已勢在必行。

一、環境稅內涵的概述

環境稅,又稱生態稅、綠色稅、庇古稅等,至今還沒有統一的公認的定義。從內涵上來說,環境稅有狹義、中義和廣義之分。狹義說認為環境稅就是指環境污染稅,包括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等;中義的環境稅就是指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經濟主體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強度和對環境污染的破壞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的一種稅收。廣義的環境稅是指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經濟主體征收的稅收。廣義的環境稅的內涵更廣,結合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對環境稅的理解不應過窄,采取廣義說比較妥當。環境稅是指政府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籌集環境保護資金和調節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征收的一系列稅收的總稱。

二、環境保護費改稅的必要性

排污收費是由國家環境資源保護機關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污染防治費用。排污收費制度為環境保護提供了部分資金,其一部分收入為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的建設提供了資金。但是,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體現,不具備較強的防止污染的作用。首先,排污費收費標準長期偏低。我國確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低于防治污染設施運轉費用,使得企業寧愿選擇交納排污費,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愿意生產工具的改進,減少了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其次,排污費的收費范圍小。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十分明確,主要針對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和海洋污染。征收排污費的對象是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對低于國家規定范圍內的污染物排放,不需征收排污費。再次,排污費的使用、管理不合理。排污費只納入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資金的分配,這樣就削弱了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排污費應該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污染防治,但是地方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經常以各種名目將排污費挪作他用。鑒于排污費存在著不足之處,我國有必要推進費改稅,開征環境保護稅,希望通過稅收手段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環境稅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具有彈性大、效率高、透明公正的優點,通過環境稅要求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和個人繳納一定的污染稅作為環境治理的支出,不僅可以控制污染排放和改變經濟主體的行為,而且還可以為控制污染籌集資金,引導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促進資源流通,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我國開征環境稅的可行性

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各國通常采用構建環境稅法律制度來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盡管我國尚未設立專項的環境稅,但是近年來在公眾和各級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開征環境稅已具備了基本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1)國外環境稅的成功經驗為我們提供了借鑒。環境稅作為一種重要的環境經濟手段,許多OECD國家都將環境稅收作為優先使用的環境政策,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環境稅收制度已逐步成為各國保護環境的有力手段之一。針對我國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法中稅收措施的不足,借鑒國外環境稅經驗是條捷徑,但是切不可盲目照搬國外的模式,因為各個國家的環境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并不相同,環境稅法律制度也應該要充分體現本國國情。(2)排污收費制度為開征環境稅奠定了基礎。排污收費是直接向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按照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一定的費用。通過近30年的實施和改革,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在理論基礎、法律依據、測量標準、實踐效果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效果,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體系。我國開征環境稅,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其征收標準,從而實現環保目的。(3)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稅收法律體系為建立環境稅提供了立法基礎。我國于1979年制定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在修訂了《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礎上,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法。目前一系列環境保護法規和稅收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為建立環境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黨和政府部門也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要通過利用稅收與收費等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為環境稅的出臺和實施創造了條件。

四、我國環境稅的立法原則

(1)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一國建立環境稅的首要原則,也是最重要的原則。所謂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征稅要使納稅人所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能力相適應,并且須在納稅人之間保持均衡。對于擁有不同經濟條件和納稅能力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其納稅能力征收不同的稅收,對具有相同納稅能力的主體,需要征收相同的稅收。各納稅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必須要受到平等地對待。環境稅的設定必須限制在有限的范圍內,防范課稅的過度,不能侵犯納稅人的生存權,要體現社會公平。(2)效率原則。效率原則就是在征收環境稅的過程中,要控制環境稅征收的成本,要做到以最小的稅收成本來獲得最大的稅收收入,以提高稅收行政效率;效率原則還要求環境稅收應當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使資源的利用更具有經濟效率,在設計稅制時,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市場經濟運行的效率;環境稅效率原則還要求以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即稅收社會效率原則。我國現行稅法在許多方面都略顯復雜,針對這一原則,我們要做的就是簡化稅制,使稅收法律制度更加簡單、透明,使我國的稅制更加的科學。(3)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課征事項,法律均應該明確的規定,并且要嚴格依法納稅和依法征稅。環境稅收法定原則包括:一是稅收要素的法定性,即稅收應該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二是稅收要素的明確性,即凡是稅收要素的規定必須在法律中得到明確規定而不出現歧義。三是課稅要素的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驟征收稅款,其無權自行降低稅率、確定征免范圍等。四是課稅要素的程序保障性,即稅款的課征應該以適當的程序行使,解決法律爭議的程序要符合稅法。(4)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我國開征環境稅應當要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對于那些污染環境的行為我們要開征環境稅,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然而開征環境稅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對經濟的發展會有一定的影響,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中應科學的設置納稅主體、客體、稅率,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在保護環境開征環境稅的同時,要把環境稅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五、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之完善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專項環境稅的構建還在積極的探索之中,我國與環境相關的征稅規定和政策還比較零散,環境稅收體系還很不完善。由于我國沒有開征獨立的環境稅,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來源,使得稅收對環境的保護作用沒有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使之符合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的要求。

(1)全面設置稅種。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并不存在專門出于生態保護目的而設立的稅種,與生態環境有關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我國基本沒有開征與污染物排放直接相關的環境稅,稅種少,覆蓋面小,現行環境稅收范圍存在過于狹窄的問題,這些稅的缺位使得稅收手段在環保中的效用性沒有很好的體現出來。我國應該開征各種環境稅,全面設置稅種,在此基礎上完善現有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調整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舊稅,開征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新稅,以彌補原有稅制系統環境保護功能的欠缺。(2)完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征稅政策與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稅收優惠政策指國家為了鼓勵循環生產,在企業生產節能產品、環保設備以及綜合利用資源等方面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征收環境稅可以增加財政收入,而增加的收入可以作為稅收優惠政策資金的來源。如果開征環境稅的同時還采取寬松的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款返還給企業和個人,就減少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征稅政策與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可以充分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存在沖突、環境稅優惠政策力度不夠、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單一、范圍比較狹窄等等,所以應該完善我國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3)加強環境稅的征管。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方面,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環境管理事權的合理劃分,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權,建立地方稅法體系,是構建環境稅時應該加以考慮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地方稅權基本上是缺失的,地方政府因為稅權的虛設導致其財政收入難以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就會致力于尋求稅收以外的其他收入來源,從而導致各種行政亂收費現象的橫行。因此,我國應該在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和安排的同時,調動地方積極性,把環境稅收款項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

環境稅的改革和完善,應充分體現本國國情,考慮我國具體的環境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切不可盲目照搬別國的模式。環境稅的改革和完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國在構建環境稅時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分期、分批進行,不可操之過急,并且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地進行改革,推進環境稅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說,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各項措施中,征收環境稅是通過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方式,也是籌集環境保護資金的最有效的方法。在我國的稅法體系中,還沒有系統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期待不久的將來環境稅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能夠構建出符合我國實際的環境稅法律制度。

參 考 文 獻

[1]陳少英.生態稅法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計金標.生態稅收論[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

[3]李惠玲.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4]王金南等編著.環境稅收政策及其實施戰略[M].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6

[5]張計超,許文立,劉帥.關于我國征收環境稅的思考[J].企業導報.2010(12下):40

[6]郝妍.循環經濟下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2011

第7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地處黃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內蒙古高原交匯地帶的甘肅省,是黃河上游水土流失最嚴重的地區之一。從甘肅全省情況來看,草原區的草場退化嚴重,荒漠化日趨加劇;河西地區,是全省乃至全國沙塵暴的發源地之一;隴南地區,地表的石質化嚴重,滑坡、山洪、泥石流常有發生。日趨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甘肅農村及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1 甘肅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農民參與現狀

 

1.1 農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缺乏積極性

 

20世紀70年代,美國法學家薩克斯提出了環境公共財產理論。薩克斯認為,環境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財產,是人類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應摒棄過去認為的環境要素為自有財產或無主財產的傳統觀念,將其納入到所有權客體范圍之內,以法律形式予以保護。但是,從實際調查情況看,在甘肅農村,65%的村民都認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應該由政府來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是一種公共資源,不是屬于哪一個農民單個所有。在這一思想下,當農村生態環境污染加劇時,很少有農民群體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家園環境以免遭破壞。過度的利用自然資源,毫無節制地占有、使用和支配自然資源,必然導致環境惡化,引發資源枯竭。

 

1.2 農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流于形式

 

1968年美國學者加勒特·哈丁,首先提出“公有地悲劇”理論模型。環境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每個人都有使用權,但每個人也都沒有權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若每一個人都傾向于過度使用,必然造成資源的枯竭,公地悲劇由此產生。當政府片面追求地方經濟利益而忽視環境保護時,或者政府放任企業追求經濟效益而對環境進行破壞時,很多農民不但意識不到自己所擁有的環境權,更加意識不到自己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地位,往往表現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環境心態。同時,從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看,許多農民往往只注重與自己有著緊密聯系的環境利益,對于公共環境部分卻采取“放任不管”的心態,即使農民感覺到政府及企業的經濟行為觸及到自己的環境利益時,考慮到個人成本與集體福利,他們也很少采用積極的措施去尋求保護。因此,公地悲劇的產生在于每個人都知道自然資源會由于過度使用而枯竭,但每個人對阻止環境的繼續惡化都感到無能為力。

 

1.3 農民環境保護意識薄弱

 

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在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嚴和幸福的優良環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這是對環境權的最早定義。環境權以環境為媒介,包括環境使用權、環境保護相鄰權和環境人格權。它不僅僅在于維護人類生存,更在于實現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據調查顯示,在甘肅農村,75%左右的農民沒有接受過環保知識、政策和法規的學習,環保意識十分淡薄,對環境危害認識不清。甚至一些村干部也認為,要提高農村的經濟收益,污染或破壞自然環境是避免不了的。由于農民對自身擁有的環境權利無知、文化水平不高及法制觀念的不足,當環境破壞事件發生時,許多農民要么迷茫,要么沖動行事,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的“拖延”,使得農民參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愿望更加難以實現。

 

2 甘肅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農民參與障礙

 

2.1 環境知情權缺乏保障

 

環境知情權又稱環境信息權,是民眾依法享有獲取、知悉環境信息的一種權利。它是社會成員參與環境決策,監督環境違法行為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及時、有效地獲得真實的生態環境信息的前提下,社會公眾才有可能及時參與相關生態環境保護,以避免事后不能有效地防止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窘境的發生。

 

我國立法對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沒有專門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也只是在第31條規定,發生環境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之后,污染者負有信息通報義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了政府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方法,對保護公眾環境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但其主要適用于城市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對農村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卻未予以規定。

 

同時,環境信息關乎人類的生存,在環境保護實踐中認識環境和解決環境問題所必需的一種共享資源。除非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特定主體利益,原則上有公布義務的主體應及時公布環境信息,使公眾知曉生存的環境狀況。然而,我國在此方面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把應該歸入公開范圍的信息卻歸入了保密范圍,導致環境知情權流于形式,為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2.2 環境參與權立法滯后

 

從我國現行的憲法來看,雖然有環境權的相關規定,但多為隱含性的規定,只能通過法條推測出環境權。由于憲法未明確規定環境權,使環境權仍然停留在應然權利的層面,當農民的環境權受到侵害時,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以此同時,憲法中對環境權的規定多表現為國家的管理職能,并沒有把環境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予以規定。

 

與國外的環境立法相比,我國的環境立法還存在著一些不足。首先,我國關于公民參與環保的立法多是零散的、模糊的。現有的關于公眾參與環保的規定并沒有集中起來做專門的統一的規定,而是多散落在環境基本法和單行法中,難以形成合力。這些法令很少將公眾參與環保作為公民一項權利進行規定,這就導致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實踐中,由于農民沒有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即便農民參與環保的機制健全,也無法順利的參與環境保護。其次,對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中不乏公眾參與環保的相關規定,但大多都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環保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應該有建設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但是通過怎樣的途徑、方式獲取當地居民的意見沒有明確說明。在農村環境保護實踐中,往往因為方式、途徑等不適當,導致農民難以參與環境評價。最后,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范圍較窄。在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明確規定,只有“直接涉及公眾環境利益”或者“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才能參與評價,這就直接縮小了公民參與環保的范圍。在農村環境保護實踐中,有些建設項目對農民環境利益的侵害是間接的,有些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雖不嚴重,但這些都會對環境和農民的環境利益造成損害,將這些排除在農民參與評價之外,極大地打擊了農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2.3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完善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而產生的一項司法救濟措施,是保障公民環境參與權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固體和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都沒有關于環境權及其相關權利的專門性規定,這一立法空白直接導致了環境公益訴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當環境受到污染或環境公共利益遭到損害時,農民無法以環境權進行維權行動。同時,當污染環境的行為發生時,只能由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因此,當農村生態環境遭到污染時,農民卻沒有資格為此提起訴訟。即便法院受理了農民的訴訟,如何分擔維權成本又制約了農民個體生態維權。同時,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還存在剛性不足問題。盡管《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中含有一些公眾參與權利遭受侵害的救濟辦法,就其性質而言,它屬于部門規章,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這就導致了農民參與進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時無法成為司法救濟的對象。

 

此外,檢測和鑒定農村生態環境污染與損害往往需要專業技術和裝備,普通農民通常不具有這樣的能力,更難以承受高額的取證費用。這就使舉證難的問題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凸顯,也降低環境公益訴訟實效性。

 

3 甘肅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農村參與路徑提升

 

美國經濟學家埃利諾·奧斯特羅姆在《集體行動如何可能?》一文中提出,在公共物品困境中,所有人都可以從公共物品的提供中獲得利益—比如防治污染。但是,大家都發現單獨提供太昂貴了,并且都希望由別人來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能夠坐享其成。如果每個人都采取這種均衡策略,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公共物品或者人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將不能得到充分滿足。但是,如果每個人都參與提供公共物品,那么所有人都將從中受益。從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實踐中看,無論是“利維坦”式政府控制,還是“私有制”的市場機制,都無法徹底解決環境污染問題,仍然需要構建多元合作模式的環境治理,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環境供給,以滿足社會治理的制度需求。

 

3.1 建立健全農民參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3.1.1 強化公民環境參與權的立法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人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日益增強。在立法上完善環境公民參與制度,已經成為世界環境保護發展的必然趨勢,許多國家都將公民環境權確立為法定權利。不僅節約了環境管理成本,也為建立環境友好型的和諧社會提供法律保障。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在憲法中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已經成為迫切需要。我國應在立足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為農民參與環境保護權益提供法理依據。

 

3.1.2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以公益性為特征,旨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新型環境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公眾維護其自身環境權益實現的最終途徑。它不僅可以彌補環境保護中存在的行政管理漏洞,還保障了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和公民訴訟權的實現。與傳統的訴訟制度不同,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特征,在法律體系中應保證其獨立地位。

 

3.2 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為農民參與生態環境建設提供行政保障

 

黨的十報告指出:“要完善包括政務公開在內的多項公開制度,加強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農民環境參與權的實現程度。為此,要不斷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首先,要拓寬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除了行政機關及其相關部門外,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下理性的經濟人,為了追逐高額的經濟利潤往往會損害生態環境,因此,應建立工業企業強制信息公開制度,尤其是重污染企業的環境信息。其次,明確環境信息公開內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其他環境信息一律公開。對于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交由相關部門或機構認定,不能有涉事部門或企業自行認定。最后,完善環境信息公開責任制度。建立環境責任追究制,對不依法公開信息導致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的行為實行終身追究責任的制度。同時,還將生態效益、資源消耗等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系,并加大在考核體系中所占的權重,從而倒逼行政機關積極主動的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

 

3.3 建立農村環保自治組織

 

公共委托理論認為,環境作為公共財產,為了實現對它的合理使用和保護,全體社會成員應當以信托人的身份,將其委托給國家管理。作為受托人的國家,應該秉承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對環境進行妥善治理。為了對國家的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實現國家與社會成員之間的信息對稱,社會大眾必須參與環境治理,以規范和監督國家行為。從現實來看,雖然數量眾多,但是農民群體離散性很大,當面對地方政府、大小企業的逐利行為時,農民群體很難有能力與之博弈。因此,農民需要集合力量建立形式多樣的合法組織,表達自己的環境訴求,合理、有效地開展農村生態環境維權,建立與政府、企業溝通對話的渠道,加強對政府、企業逐利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為此,農村環保自治組織便應運而生。

 

農村環保自治組織能夠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制定環境保護的各種規章制度, 結合農村環境污染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和保護,改變農村生活方式的落后、農民素質的低下、人性的冷漠化、對公共空間意識的喪失的狀況,建立起個人環境倫理,形成人人愛護環境、參與環境保護的社會公德。同時,農村環保自治組織可以綜合調動各種社會資源投入環保治理,將本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農民共同構建于環保建設整體網絡,并處于該網絡的密切監督之下。農村環保自治組織讓農民以合法的途徑參與環境保護,既有利于環保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與落實,也有利于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明確他們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體性地位。

 

3.4 培育農民生態環保意識

 

農民環境意識的培養是農村生態環境改善的基礎。要使農民積極地、有效地參與環境保護,必須加大力度培育農民環境意識。環境教育是將系統、科學的環境知識予以大眾化的過程,是提高農民對生態環境認識水平、自覺維護農村生態環境的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徑。為此,農村的環境教育需要從多方面入手。

 

結合甘肅各地風俗習慣,利用傳單、板報、文藝表演等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地普及環保知識,適時地鼓勵和促進他們參與到實際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去。同時,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現代宣傳工具的作用,以“地球日”、“地球一小時”等重要紀念日和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為主題,加大環境教育宣傳力度,營造環境保護的強大社會氛圍。最后,農村各類型學校要將環境教育納入學校教育的一部分,搞好農村青少年的環境教育工作,將其列入學校所有年級的教學計劃,使環境教育系統化、科學化。

第8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城市;環境治理;問題;解決對策

一、城市環境治理的相關內涵

所謂城市環境治理是指的為了維護城市區域的環境秩序和環境安全,實現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各級管理者和國家和當地的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和教育等各種手段,調控人類生產生活行為,協調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限制人類損害城市環境質量的活動的有關行為的總稱。在這里應突出以下兩個方面:城市環境治理的核心是對人類行為的治理;城市環境治理強調協調發展與環境的關系。

二、我國城市環境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府及公民對城市環境治理的認識缺乏。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環保意識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多數地區的環境狀況還不樂觀,社員的環境意識和環境倫理道德水平不夠高,參與公共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也不夠強。相當一部分企業仍為當前經濟利益而不嚴格遵守城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抵制環保執法、任意違規排污的現象仍較普遍。社會各界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意識不高仍是制約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工作開展的重要因素。(2)城市環境治理政策不夠完善。城市環境治理是政府部門的工作要務,為了使政府的工作有序和高效的進行,必須輔之以良好的政策作為保障和引導。中國城市環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屬于政府主導型,政府行為貫穿于環境保護的各個領域和環節,企業則是環境政策的被動接受者,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方式和渠道少。為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保證行動的正確性,首先要落實法律。環保法律對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授予很大的權力,對社會各界卻分配很少權力,尤其缺乏利益激勵。這樣的不平衡狀態影響了積極性、主動性,更直接減少了本該得到的效果。環境政策中強制性政策占據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勵作用的環境經濟政策的應用則很有限。此外,受中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的影響,中國環境政策的某些環保機構缺乏決策與管理能力,執法監督不力不嚴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環境政策實施的效果不好也在意料之內。(3)城市快速的經濟發展給城市環境治理帶來巨大的壓力。中國已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這個階段往往是資源環境矛盾凸顯的時期。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中還面臨著更為特殊的國情:擁有龐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質的人口和貧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資源基礎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貧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環境容量狹小;科學技術基礎薄弱和國民文化素質與環境意識不高的問題在短期內不會得到解決;全國城市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突出。(4)城市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產業水平較低,能源資源消耗比較高,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的國家。這樣的事實扭轉的難點在于資金的匱乏,導致欠帳很多,特別是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危險廢物處置等建設能力尤顯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接導致了二氧化硫的過度污染;污水處理廠嚴重缺乏,導致幾百個城市無法正常使用污水處理工序;垃圾無害化處理緩慢,嚴重影響了空氣質量和水源質量。隨著城市化的迅速發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環境治理對環境基礎設施的需求迅速增長,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后的現狀將使城市環境問題更加突出。

三、解決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問題的主要措施

(1)進一步完善城市環境治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是針對實施城市環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實行嚴格的城市發展規劃制度。要以城市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為依據,制定城市發展規劃。內容包括:從區域整體出發,統籌考慮城鎮與鄉村的協調發展;調整城市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統籌安排和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實現基礎設施的區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劃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業和城市交通作為首要的規劃目標。大力加強城市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把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環保立法步伐,強化法規、規章的作用,將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環境保護法》,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等內容。(2)進一步加強城市環境治理的立法措施。環境立法措施是規范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保障。從制約力角度講,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約作用,能夠約束各界人士的行為,強制大家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從環保資金建設角度講,環保立法可以通過征稅、征費等角度設立門檻,既提高了環保的標準和環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積蓄一部分環境治理資金,解決資金不充足的問題。環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以及國際立法等,可以效仿發達國家,可分為環境行政立法、環境經濟立法與環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環境經濟立法中采用的較為普遍的是環境保護費的征收、排污許可證及排污權的交易制度、經濟刺激制度、稅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環境發展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段。我國要大力加強城市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把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制度體系中,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環保立法步伐,強化法規、規章的作用,將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等內容。(3)城市環境治理的教育措施。環境教育措施是落實城市環境治理內容的思想保障。所謂環境教育就是使參與者認識和理解人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愛護環境,提高全社會的保護環境意識。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環境發展過程的核心”,提出了“發展環境教育”的口號。環境教育由此成為世界各國學科教育的重要主題。中國應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一道,積極落實環境治理的教育工作。(4)城市環境治理的技術措施。要加強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就必須先鞏固技術,爭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優異的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擴大的方法。環境技術措施是城市環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環境技術是指防治環境污染、環境破壞和改善環境的相關技術,一般包括專門的治污技術、環境管理技術、各種綜合利用技術以及預防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技術。(5)城市環境治理的制度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和排污單位。加強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統計。綜合運用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強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實現總量控制目標。建立強制回收制度、代處置制度等環境治理先進制度。強制回收制度是為了防止污染發生轉移,規定強制報廢設備和對部分有毒廢舊物品由生產者和銷售者負責集中回收,再交由專門處理單位處理的制度;代處置制度是指排污企業與按照市場化模式運營的專業污染處理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專業單位治理產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處置費的制度。

參 考 文 獻

[1]姜愛林,鐘京濤,張志輝.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4(12)

[2]姜愛林,陳海秋,張志輝.江淮論壇.2008(4)

[3]姜愛林.安徽科技.2009(4)

[4]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9,4(2)

[5]鐘京濤.環境研究與檢測.2008,6(2)

[6]耿宏兵.城市規劃.1999(7)

第9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認真執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方針,搞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環境保護管理主要任務是:宣傳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進本企業生產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使企業的經濟活動能盡量減少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污染。

第三條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企業員工、領導都要認真、自覺學習、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正確看待和處理生產與保護環境之間的關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提倡車間清潔生產、循環利用,從源頭上盡量消滅污染物,并認真執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四條 根據環境保護法,企業應設置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機構,企業環保技術人員全面負責本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和監測任務,改善企業環境狀況,減少企業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并協調企業與政府環保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 建立企業環境保護網,有企業領導和企業環保員組成,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負責貫徹會議決定,共同搞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企業環境保護機構應配備必須的環保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設置一名廠級領導來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并指定若干名專職環保技術員,協助領導工作。環保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則

第七條 企業環保工作由分管環保領導主管,搞好企業內的環保工作,并直接向企業負責人負責環保事項。

第八條 環保人員要重視防治“三廢”污染,保護環境。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生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到日常生產中去,實行生產環保一齊抓。

第九條 環境保護工作關系到周邊環境和每個職工的身體健康及企業生產發展,企業員工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制度,任何違反環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據事故程度追究責任。

第十條 防止“三廢”污染,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所有造成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車間都必須提出治理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實施,企業在財力、物力、人力方面應及時給予安排解決。

第十一條 對環保設施、設備等要認真管理,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和維修后驗收制度,保證設備、設施完好,運轉率達到考核指標要求,并確保備品備藥的正常儲備量。

第十二條 在下達企業考核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同時,把環保工作作為評定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 凡新建、擴建、改造項目中的“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切實予以保證,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排擠“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程的資金、設備、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環保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 本企業環保機構職責:

1、在企業分管領導負責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環保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企業本企業環保工作的管理、監察和測試等。

2、負責組織制定環保長遠規劃和年度總結報告。

3、監督檢查本廠執行“三廢”治理情況,參加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并參加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4、組織企業內部環境監測,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臺帳,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按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

5、對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并對環保崗位進行培訓考核。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五條 凡本企業員工,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成績明顯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 凡本企業員工玩忽職守,任意排放企業“三廢”,造成污染環境事件,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賠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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