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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森林資源 保護 有效策略
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0-0392-01
1.森林資源保護的涵義
森林資源保護是促進森林數量的增加、質量的改善或物種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護性措施。森林資源保護大致分為森林資源消耗量控制、森林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景觀資源保護及森林災害防治等。
1.1森林資源消耗量控制
根據“林木采伐量小于生長量”的原則編制木材生產計劃,適量采伐森林,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量,以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中國木材生產一直供不應求,消耗量不斷增加。目前這種資源的高消耗模式將危及中國森林資源前景,導致用材林中的成熟林資源趨于枯竭,迫使提前采伐中齡林,降低林地質量。應加強森林資源的林政管理,建立森林資源產業化管理制度和林地有償轉讓使用的新機制。
1.2森林生物多樣性保護
在森林中蘊含的豐富物種資源和遺傳種質資源是自然界的寶貴財富。由于全球性的森林資源下降,棲息地破壞和萎縮,導致物種的大量減少或滅絕,生物多樣性急劇降低。據統計,目前中國瀕危動、植物種數已達4030~5030種之多。《瀕危野生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的640個種中,中國就占15%左右。為保護森林的生物多樣性,應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完善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原地和遷地保護網,以及強化執法的力度等。
1.3森林景觀資源的保護
森林景觀的美學、文化、娛樂、觀賞等價值已日益為人們所認識,森林旅游休閑已成當今時尚。加強森林景觀資源的保護,在保護的基礎上發展森林旅游和休閑活動,興辦森林公園,既可提高森林的綜合效益,又可促進林區建設,對于建立多功能的林業生產體系具有積極意義。
1.4森林災害防治
森林災害包括森林病蟲害、森林火災及森林氣象災害等。森林災害的防治應貫徹“防重于治”的方針,通過生物、化學和工程等措施進行綜合防治。對于影響范圍廣、突發性強的森林病蟲害,應建立長期監測網,加強蟲情、病情的預測、預報工作,以便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對于破壞性嚴重的森林火災,除了加強護林防火規章執行力度以外,建立火警的預警系統和加強護林防火組織、工程措施建設也是非常必要的。至于氣象性災害,在林業生產布局中應予以充分考慮,可通過“趨利避害,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辦法來預防,把氣象災害對林木的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2.我國森林資源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2.1采育失衡
長期以來,林業指導思想上重采伐、輕造林育林,沒有建立林價制度。在木材生產中對林木無償采伐,森林資源的消耗得不到經濟補償,林業生產的必要的營林資金不足。由于搞單一的原木生產,不重視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而是按需定產,木材生產任務過重,集中過伐,致使采育失衡,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更新跟不上采伐。
2.2亂砍濫伐
作為薪柴砍伐的森林資源占全國總消耗量的30%,我國目前許多山區,仍以薪柴為主要的農村生活能源,約占能源結構中的68%-74%, 尤其是干旱區的農村生活能源至今仍十分缺乏。
2.3火災頻繁
森林火災頻繁,其中90%是人為引起的。大部分林區由于經營管理水平低,防火措施差,火災預防和控制能力低,造成森林火災多,損失慘重。建國以來,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災是1987年大興安嶺北部林區的特大火災,火災面積為133萬公頃,過火林地和疏林地面積114萬公頃,其中受害面積為87萬公頃。
2.4病蟲害劇增
據統計,我國有各種森林病蟲害8000多種,隨著森林過伐和大面積人工純林的不斷發展,改變了森林的組成結構和生物之間相互制約的生態關系,降低了森林自我抗御病蟲害的能力,造成森林病蟲害發生的規模和頻率加劇,對森林的危害十分嚴重。
3.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有效策略
3.1強化林地保護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林地保護利用有關規定,嚴格依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審查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控制用地規模,把林地保護管理放在森林資源管理的首要位置。嚴格執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制度,統籌安排年度定額,優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民生項目,合理調控城鎮建設項目,從嚴控制經營性開發項目。積極引導建設項目節約集約使用林地,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有林地,能占用劣質林地的不占用優質林地,切實保護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健全占用征收林地補償機制,嚴格執行占用征收林地補償標準,嚴禁減免或變相減免植被恢復費和林地補償金。對林地非法開墾為耕地的,依法清理收回,退耕恢復植被。堅決杜絕以土地整理、低丘緩坡開發利用、耕地占補平衡為名非法占用和損毀林地。
3.2嚴格森林經營監管
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和憑證采伐制度,認真落實森林經營規程規范。天然林撫育工作,嚴格按照天然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的規定,合理確定撫育方式和任務,科學安排撫育作業伐區,嚴防隨意變更撫育方式。嚴禁以商品林的撫育標準對公益林進行撫育設計和違反規程提高采伐強度及出材率,堅決杜絕以森林撫育為名行伐木取材之實。科學開展低產低效林改造,嚴格按照技術規程確定改造對象和改造方式,從嚴控制低產低效林改造的規模和范圍,確保不出現亂砍濫伐、不造成資源破壞、不發生水土流失。承擔伐區調查設計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程要求開展伐區調查設計,嚴禁弄虛作假。對因虛假設計導致森林資源破壞的,依法追究設計單位負責人和設計人員的責任。
3.3規范樹木采挖移植
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禁止采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以及國家級公益林、自然保護區、良種基地內以及生態脆弱和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樹木。因科研等活動必須采挖樹木的,必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保護好林地上的其他樹木,防止破壞周邊植被,采挖后應及時回填土壤,限期恢復植被。
3.4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對破壞森林資源的直接責任人,森林公安必須依法從嚴查處,不得以罰代刑,不得放棄追究民事責任。對森林資源管理中、、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責任人,應根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打擊因林地承包經營糾紛、山林權屬糾紛、林權流轉引起的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切實維護林農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安定。
3.5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認識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意義,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與森林資源保護的關系,著力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破壞森林資源大要案查處情況制度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重大事項約談機制,接受社會監督。把森林資源數量增減、質量升降和保護管理好壞作為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嚴格獎懲,促進責任落實。
參考文獻
第二條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經濟林地(包括木本的果類、油類、茶類、藥類樹木用地)、灌木林地、紅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林業科研教學的林用地和縣級(合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規劃的宜林地,以及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林地。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林地規劃、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監督,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國土、農業、水利、礦產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森林法》的規定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記造冊,發放林權證(或山林權證,下同),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
省人民政府可以對省屬國有的林場、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林權證。
第六條林地的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原編制機關審核同意,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變更。
25度以下緩坡林地的開發和林業產業內部林種結構調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為經濟林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七條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林地使用權。屬于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一)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荒蕪無力繼續承包經營的;
(二)造成林地資源嚴重破壞,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未經批準,用于非林業生產建設的。
第八條林地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出租、轉讓、抵押,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的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第九條未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林地的權屬和用途。
第十條需要變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或抵押登記手續。
申請辦理變更或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或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當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當事人雙方簽訂變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林木、林地權屬變更登記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當事人可以委托人辦理變更或抵押登記手續。委托人必須提供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續。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地的,必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和其他批準文件;
(二)林地的權屬憑證及平面圖;
(三)與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簽訂的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協議書;
(四)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憑證。
第十三條經依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繳納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標準繳納補償費:
(一)林地補償費: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10倍補償。
(二)林木補償費: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至3倍補償;
3、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至4倍補償;
4、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至4倍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地安置農業人口的規定補助。但是,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林地改良改造和營造相應人工林的煉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種苗)的費用以及前三年撫育管理(包括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墾復撫育等)的實際成本2至3倍繳納。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繳納。安置補助費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標準補助。
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依照有關規定專款用于植樹造林、森林植被恢復和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總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穩定和擴大林地面積。
禁止毀林開墾。對毀林開墾的林地,誰批準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限期退耕還林。對拒不還林或者還林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還林,所需費用由毀林開墾者承擔。
第十五條禁止亂批、濫占林地。臨時使用林地進行采石、采砂、采礦、取土和修筑工程設施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林木補償費(不伐除林木的除外)、森林植被恢復費。
臨時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保護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損毀批準用地范圍以外的林地及其附著物。
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為兩年,超過兩年的,按征用、占用林地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人民政府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處理。爭議經調解或處理決定生效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放林權證。
第十七條林權證是處理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依據。
未持有林權證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處理爭議的證據:
(一)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時期,《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時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四)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五)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
(六)人民法院對同一爭議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
(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
涉及行政區域邊界糾紛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第十九條處理林權爭議工作中所需的測量、鑒定、制圖、立界樁等費用,由爭議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林地的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改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林地的用途,變更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和證件無效。
對直接責任人,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林地使用性質的,其批準文件和證件無效。對違法用地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林地原狀,退還使用的林地。對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壞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對有爭議的林地發放使用林地許可證或對有爭議的林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其批準文件和證件無效,對直接責任人,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關鍵詞:生態林業建設;存在問題;對策
1基本情況
1.1植被資源森林資源:迭部縣地處白龍江上游的深山密林區,森林資源豐富,是甘肅省內的主要林區和木材生產基地。茂密的森林遍布全縣各條溝系,主要分布在山地陰坡半陰坡,林地面積327302.4hm2,占全縣土地面積的69.51%,森林植被的種類因地形、土壤、海拔高度的差異而成有規律的分布。草地資源:草場是境內第二大地面植被,全縣草地面積94639.6hm2,占土地總面積的20.1%。草場分為亞高山草甸、灌叢草甸、山地草原三大類。主要分布在高山區陽坡的中下坡以及北坡的林線以上。1.2社會經濟狀況全縣共轄11個鄉(鎮),52個村委會,243個村民小組。有漢、藏、回、蒙、苗、彝等17個民族。全縣總人口5.91萬人,其中藏族4.7萬人,非農業人口1.79萬人,農村勞動力2.56萬人。全縣11個鄉均實現通信網絡覆蓋。2016年,全縣國內生產總值達到6.5673億元,同比增長12.7%,其中:農業產值達到1.63億元,同比增長12.7%;工業生產加工達到2.0328億元,同比增長15.8%;其他產業達到2.9406億元,同比增長14.5%。縣級財政收入達到5416萬元,比2015年增長59.38%;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到3136元,增長15.3%;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2137元,增長18.6%;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1.83億元,增長16.4%。迭部縣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后,全縣以林業為基礎的傳統經濟逐漸發生了變化,省道313線、江迭公路的貫通,舟迭二級公路改造、洛大110輸變電樞紐和農村電網改造的完成,使縣域內能源、交通、通訊等設施也在逐步改善。
2林業發展現狀
迭部林區是全省重點原始天然林區,境內自20世紀50年代成立迭部林業局開展天然林資源采伐以來,共為國家支援了價值100多億元的優質木材。但長期的超量采伐,使迭部的生態環境遭受了破壞,森林資源減少、生態環境失衡、水土流失日趨嚴重、林區氣候變化異常、自然災害頻繁。另一方面,過度放牧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無節制的發展牛羊,導致了草場退化、草場質量的下降,生態系統破壞。1998年迭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開始實施,并逐步實施了各項生態保護工程,對現有森林、草地進行了保護和恢復建設,通過廣大林業干部職工的艱辛努力,森林覆蓋率提高到61%,實現了森林面積、蓄積量和覆蓋率的3個快速同步增長,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和亂征濫占林地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林業行政案件發生率逐年下降,森林病蟲害成災率連續10年控制在0.3‰以下,遠低于5‰控制指標;森林火災損失率0.2‰以下,遠低于1‰的控制指標。天保工程的實施,使長江上游最大一片天然林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大批宜林荒山綠起來,天保工程和退耕還林等林業建設項目加快了生態建設步伐,為迭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國民經濟正在穩步發展。
3存在的主要問題
3.1砍伐燒材成為破壞森林資源的重要因素之一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以來,由于迭部縣林業部門的大力宣傳,通過停止天然林木砍伐、巡山查林、沒收不法分子的工具和非法所得、打擊毀林開荒、盜伐林木行為、關閉木材市場等手段不斷加強保護天然林資源的力度,使得森林資源得到了恢復,迭部地區的森林覆被率由剛停采時的40%上升到現在的61%,但是群眾生產生活都在林區,數百年的生活習慣沒有得到改變,群眾的生活離不開砍伐薪材,大多群眾都認為只要不砍伐松木,薪材不能不砍伐,尤其在秋冬季節燒炕用量更多,砍伐時間集中,人員多,且薪材主要以櫟類、樺木為主,對森林資源的破壞巨大。由于櫟類生長多為陽坡,一旦遭到破壞,極難得到恢復,即使立地條件較好的地方,也造成了植被退化恢復困難,有的群眾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將砍伐的薪材拉到城區銷售,更加劇了森林資源的破壞程度。3.2改變林地現狀成為新的破壞森林資源的方式如毀林開荒、毀林建苗圃,隨著近年來,迭部地區外銷苗木價格的不斷攀升,苗木種植成為部分農民群眾經濟增收的重要來源,從事苗木生產的家庭和人員越來越多,有許多群眾開荒辦苗圃,在條件較好的地方將幼林地、灌木林地改建成為苗圃,破壞了原來的林地植被和林木,由于苗圃地水土保持能力差,在夏季暴雨發生時易發生洪災和泥石流,不但造成林地破壞,面積減少,也失去了林地保持水土的功能。3.3偷砍盜伐林木的現象依然時有發生,林業案件查處處罰低天然林保護工程和國家重點公益林補償制度實施以來,通過林場護林員的巡山管護和森林公安隊伍加大對護林防火工作的檢查和剎風行動,對濫砍亂伐林木和偷拉盜運林木進行打擊,偷砍盜伐林木行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任然有部分不法之徒,鼓動群眾盜伐林木,通過不法手段收購、銷售盜伐林木,在這類案件被抓獲后,森林公安只能對其進行沒收、罰款等措施進行處理,事后不法分子仍然進行不法活動,這種以罰代法的行為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偷拉盜運林木的違法行為。3.4群眾對生態建設的重大意義認識不到位,群防群治的局面沒有形成由于生態林業建設沒有給當地群眾帶來現實的利益,廣大群眾對護林防火工作的重視只停留在口頭上,對生態林業建設的重要性沒有從根本上的到認識,截止2015年,迭部縣完成了3.79萬hm2集體林權改革和0.08萬hm2退耕還林,護林經費和退耕還林補償由群眾享受,但有許多群眾沒有享受護林經費和退耕還林補償,群眾參與護林積極性沒有完全調動起來,群眾收入任然依賴農牧業和外出打工、林下經濟收入。3.5對野生林業資源的利用依舊是破壞性的利用,缺乏引導和宣傳教育由于迭部縣是甘肅省的貧困縣,農牧民群眾收入低,大多數生活較為困難,開發林下經濟是農牧民群眾增加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如采摘烏龍頭、蕨菜、挖藥、采集松樹籽種等,由于從事這類勞動的多為文化程度較低的青年以及婦女等,在從事這些勞動時對森林資源的破壞往往是巨大的,尤其在采摘烏龍頭和采集松樹籽種時往往是把樹木砍伐到以后才開始摘烏龍頭和松樹球果,造成大量樹木被破壞。3.6建設用地與林地保護的矛盾不斷地凸顯為了加速發展經濟改變迭部地區落后面貌,迭部在改善道路交通、水電開發、加強旅游開發、礦業生產等方面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這樣必然要占用部分林地,對林地的破壞程度非常嚴重,并且恢復困難,造成林地保護工作與開發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3.7林業體制間的差異,造成在生態建設中地企協調不力迭部縣境內有12個林場,其中縣屬林場4個,國營林場8個,在同一地區、同一流域內的縣屬林場和國營林場由于權屬不同,造成經費落實、管護標準不同,存在各司其責,互不干涉,在護林防火工作中往往地企協調不力,管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也無法實行監管,對迭部生態建設的大局不力。
4對策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征用是指本經濟特區因建設需要依照本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及個人一定的征地補償費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國有農場、林場、牧場、鹽場、漁場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國家未確定給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和其他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第四條 土地征用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辦理,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征用農村集體土地。
農業、林業、海洋、旅游、環境資源、計劃、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征地工作。
第五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盡量安排好當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并給予適當的補償。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方針,以本經濟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實施的需要為依據,并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總量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計劃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計劃指標的,省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受理其建設用地報件。
第八條 大型建設項目和占用耕地面積較大的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聯合選址,確定擬征土地的界址、范圍。
第九條 土地征用應當先確定土地權屬,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通知書,并在征地通知書送達后30日內,與被征地單位依照本規定協商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經協商達成協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權單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
第十條 在前條規定的30天內,被征地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協商或者按照規定程序正式協商3次仍達不成協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擬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做出征地決定。被征地單位對征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征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履行征地決定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已預征的土地在投入開發建設前,應當允許原使用單位繼續使用,但原使用單位不得在其地面上興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著物,不得種植長期作物。
第十二條 征用《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補償費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一半支付。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規定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連續拋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園地、魚塘;
(二)林木采伐、火燒后5年內未更新的跡地;
(三)非人工林地;
(四)每公頃實際成活株數未達到規定合理株數的零星樹木占地。
第十三條 征用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補償費,已進入收獲期的按照株數補償,尚未進入收獲期的可以按照實際種植面積補償;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實際種植面積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原劃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農場、林場、鹽場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應當根據原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投入情況,給予青苗補償,并給予適當的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和土地開發投入補償;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給予安置補助費和土地開發投入補償。
第十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綜合補償條例》第十條和《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補償標準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基礎設施綜合補償用地、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的征地補償費,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大、中型水工程淹沒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各項補償,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補償標準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根據不同地類、年產值劃分不同等級,按照土地不同等級制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十八條 計算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據的作物產量、產值,以市、縣、自治縣統計部門核定的數字為準。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農田水利設施、水井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其重置價格及折舊程度制定。
第二十條 架設高壓電線、埋設地下管線等工程設施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如不影響正常生產,可以不征為國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補償費,但損壞青苗及其他附著物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無理索要其他費用的,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拒付。
第二十二條 被征用土地上已給予補償的青苗、樹木和房屋等附著物的產權,不再屬于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所有。
被預征土地上新種植的作物不再補償,但土地開發利用時應當支付全部征地補償費,并按照約定時間通知耕種單位自行處理地上種植的作物;逾期不處理的,按照無主作物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于征地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計劃指標單列,由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農業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離開農業生產的情況,確定本市、縣、自治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年度計劃指標,報省計劃部門批準后實施。
征地通知書發出后遷入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其農業戶口不得轉為非農業戶口。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雖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頃以下的,可以將被征地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當地有條件的,也可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進行土地調整,將原有的農業戶口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不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二十四條 國家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給用地單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用地單位有招工義務的,用地單位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就業,勞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被征地單位人員的招工手續。被招工人員待業期間,用地單位應當支付其生活費。
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已由用地單位安排就業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征用村民聯產承包的土地,應當優先安排承包戶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和招工,或者優先補給相應面積的土地供承包戶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人員的就業。
(一)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可以在城鎮總體規劃范圍內或者開發區范圍內設立鄉鎮企業區,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開發后,按照開發成本出讓給被征地單位發展鄉鎮企業。
(二)對被征地單位興辦的小商業、小服務業,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批準、工商登記、稅收、勞動管理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優先扶持。
(三)被征地單位用征地補償費發展生產、安置勞動力就業確有困難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資金給鄉(鎮)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單位作為發展生產、安置勞動力的專項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過30%。
(四)當地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統籌安排,就近調整土地補給被征地單位使用。
第二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應當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管理使用。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有人員,不得享受征地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成片征用集體土地,應當預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發展經濟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的生產和生活。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業用地和生活用地,總量一般不得超過所征用土地面積的10%,并應當保持被征地單位成員生產和生活用地的總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預留的就業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為國家所有,也可以不征為國家所有。
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為國家所有的,轉讓或者出租必須依法辦理報批或者登記手續。
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為集體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確需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必須先征為國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及其成員原負擔的農業稅按照規定相應核減。
第三十一條 超越審批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土地或者無權批準征用土地而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屬集體討論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屬個人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第三十二條 在審批、實施征地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對違法用地行為包庇、袒護、姑息遷就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工作中,行賄、受賄、索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終止非法出讓、轉讓、出租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的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土地征用管理規定》的決定,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經濟特區土地征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終止非法出讓、轉讓、出租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額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擅自與土地所有權單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用地合同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五條 鄉(鎮)、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各種名義向用地單位敲詐勒索或者非法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補償費用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糾正,責成有關人員退回款項,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
第三條 自治州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法進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農村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實行征用,未經征用不得出讓。
第四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土地、地政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治州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
(二)主管土地的調查、登記、發證、定級估價和統計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負責各項建設征撥用地和國有土地出讓的審查、報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變更的審查登記手續;
(四)依法對土地的保護利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占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除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以外的城鎮土地;
(二)國家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河灘地、水域等。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二)農牧村居民的宅基地,村莊內的空閑地;
(三)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七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第八條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一)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縣級人民政府核準,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核準,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三)依法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和出讓,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四)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出租、聯營、入股。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聯營、入股,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
(五)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更換土地證書。
(六)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生產。
(七)農牧村居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原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飼料地等生產用地由原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和地籍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有儲備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鼓勵、支持單位、集體和個人按照統一規劃開發荒山、荒地、河灘地,發展農、林、牧業生產。開發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一千畝至五千畝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五千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因從事各種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土地復墾規定》,承擔“誰破壞、誰復墾”的責任,并向遭受損失者支付補償費。
第十五條 一切建設者必須合理利用土地,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不得在耕地上建墳。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興辦農場占用的耕地,滿一年還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荒蕪費。荒蕪費的標準為同類土地年產值的二倍。荒蕪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加倍收取。超過二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和整治。
第十七條 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的耕地不得荒蕪,造成荒蕪的,由鄉人民政府按同類耕地年產值收取荒蕪費。荒蕪兩年仍不耕種的,除加倍收費外,由發包單位收回,另行發包。收取的荒蕪費專項用于土地整治。
第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草地和林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飼草料基地,并要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合理利用草地,以草定畜,防止草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破壞河岸植被、防洪設施造田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實行依法管理。建設用地包括國家建設用地、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城鄉居民個人建房用地及農業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出讓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征用集體土地和使用國有土地,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的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同意,涉及環境、文物保護及其他設施,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審批征用、出讓土地的權限:
(一)菜地、園地一畝以下,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
(二)菜地、園地一畝以上,不足三畝;耕地三畝以上,不足十畝;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不足五十畝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三)菜地、園地三畝以上,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疊加達到五十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按如下標準支付費用:
(一)征用耕地、園地、菜地,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1、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按三至六五倍補償。
2、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為當年作物產值,無苗的按當年實際投入給予補償。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土地上的樹木、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從協商征地之日起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4、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按照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5、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城鎮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要按每畝三千元至八千元繳付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二)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依照《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若干規定》的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擁有林權的單位或集體收取。
(三)征(占)用草地的補償費按每畝平均年產草量產值的五至八倍收取。安置補助費按每畝平均年產草量產值的四至六倍收取。征用人工草場的加收建設人工草場的投資。草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所在鄉人民政府收取,用于草地改良和剩余勞動力的安置,農牧村居民投入承包草場的建設資金應退還給個人。
(四)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應支付的補償費,按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三倍計算。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與建設用地同時上報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單位應按所使用土地的年產值逐年予以補償。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后,所使用土地要按期歸還,不得轉讓,并負責恢復土地原貌,或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向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按規定適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農牧村居民建住宅要服從鄉(鎮)、村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凡需要宅基地者,由本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建住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按建設用地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農牧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宅基地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純牧區居民每戶一畝以下(不包括畜圈),農村居民每戶零點五畝以下,其他地區每戶零點七畝以下。
(二)城鎮居民住房確有困難的,根據當地條件,可劃給適當數量的宅基地,每戶最多不超過零點五畝。
各縣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圍之內,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城鄉居民宅基用地的具體標準。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請宅基地:
(一)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確需分戶的;
(二)經批準回鄉落戶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或復轉軍人;
(三)歸國藏胞、港澳同胞和華僑回國定居的;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外地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需遷入落戶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安置的。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宅基用地不予批準:
(一)非法買賣、轉讓、出租原有宅基地的;
(二)雖已分戶,但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標準宅基地面積百分之八十的;
(三)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持有土地使用證或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應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三)已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四)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外,在該幅土地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應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已實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土地管理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和集體,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處以五元至十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個人,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五條 城鄉居民建住宅超出審批標準的,責令其退還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其他設施。
第三十六條 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對雙方各處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至五十的罰款。
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糾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三元至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因依法處理而造成的損失由越權審批單位或個人賠償。
第三十八條 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單位,應如數清償,并按非法占用總額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罰款;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三十九條 對臨時使用的土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并處以每月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批準在草地、林地、耕地上挖砂、采石、取土、開礦、筑路、采挖藥材、毀林開荒等破壞地貌地力的,除責令恢復地貌植被、賠償損失外,處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罰款。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瞞報、謊報轉讓、出租金額造成土地資產流失的,應責令補交,并給雙方處以補交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罰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農牧村居民違反本辦法規定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行政處罰的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鄉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在變更土地權屬和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時,對作出的決定,拒不執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負責賠償;對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土地管理有關法規和本辦法過程中,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貪污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責令退出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為進一步推動城市化進程,妥善安置新城區搬遷的群眾,保障我市新城區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征地補償
(一)征地補償費用的內容
按省、市有關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2)征用人工修建并有加氧、排水、灌水等裝置(設備)、進行高密度養殖的精養魚塘,按其鄰近耕地(主體地類,下同)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計算;征用一般精養魚塘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征用沒有進行人工修建的粗放式養魚坑塘或其他養殖水面,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含相對集中的墳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計算。
2.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000元。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地面附著物(溝、渠、路、橋、閘、涵、井、零星房屋、花草、苗木、樹木、大棚等)按地類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具體標準為旱地3000元/畝、水田4000元/畝、糧菜輪作地5000元/畝、果園6000元/畝、菜地7000元/畝。
(2)電力、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給予補償,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4)遷墳按民政部門規定辦理。
4.上述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標準為:旱地1400元/畝、水田1600元/畝、糧菜輪作地1800元/畝、菜地2500元/畝。
(二)征地補償費用的確定及兌付方式
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及上述標準,按實際發生量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總額,交由城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包干兌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具體補償費用,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在總包干費用中核準撥付。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面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歸地面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原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農民生產、生活的,則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費用的使用方式;不能統一安置的,則尊重農民的意見分配到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除統籌用于養老保險費用外,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全額發放給農民,嚴禁克扣、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搬遷安置補償
(一)安置補償方式
搬遷范圍內村民安置房建設采取統一征地、集中安排、統一規劃建設的方式,建設多層住宅樓,置換出的原舊村用地不再另行補償。除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外,原則上采取先建后搬、直接上房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安置補償依據
安置補償的依據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不超過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并且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經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
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宅基地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表》(見附件一)執行,拆除房屋裝飾、裝璜一律不予補償。
(三)安置補償標準
1.住宅房屋
(1)每戶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上的(含40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給予安置。
(2)每戶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積給予安置。
安置的建筑面積與規定的安置標準面積相等部分,按樓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與安置房500元/M2結算差價;超出部分,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新建房屋成本價結算,超過10平方米的按成本價另增30%結算,但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規定人均安置標準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積,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樓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給予補償;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樓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給予補償,但均不予安置。
(3)安置房屋層次差價按《安置樓房層差系數表》(見附件二)結算。
(4)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棄安置并在安置標準內的,可以按多層樓房建安工程造價600元/M2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所在辦事處(鎮)、村不再給予安排宅基地。
(5)拆除超出宅基地規定標準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以及非法買賣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按樓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給予補償,不予安置;其它房屋、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6)家庭人口計算標準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戶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長期居住的人員。臨時戶口或空掛戶及公告后遷入的不予計算,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家庭人口:
①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中、現正在服役的現役軍人;
②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③戶口在工作單位、實際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親屬;
④原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口中、現正在外地上學的子女;
⑤原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口中、現正在服刑的勞教或勞改人員,且服刑前實際居住其中的;
⑥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7)原合法建筑面積超過180平方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每戶可在原安置標準基礎上增加20平方米安置:
①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的;
②搬遷人喪偶或離異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子女的;
③搬遷人配偶戶口在外地的;
④搬遷人子女年滿16周歲的;
⑤搬遷人子女為獨生子女的;
⑥搬遷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照顧條件的,只能享受照顧一次。
(8)搬遷補助費
被拆除房屋按安置標準內的房屋面積支付補助費:
①按每次5元/M2支付搬家費。
②按每月3元/M2支付臨時過渡費;直接上房或放棄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個月過渡費。③電話移機費按208元/部、有線電視遷移費按50元/戶、空調移機費按窗式50元/臺、壁掛100元/臺、柜機200元/臺支付。
(9)獎勵標準
搬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交房的,最高每戶獎勵600元,并按交房的先后順序,優先挑選安置房,并在3日內同拆遷人簽訂協議并結清房屋差價。否則,視作放棄優先選房權利。
2.非住宅房屋
(1)拆除企業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根據房屋結構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按《企事業單位拆除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表》和《房屋成新評定說明表》(見附件三)執行;企業占用土地及地面附著物按30-50元/M2標準給予補償;因搬遷造成停業、停產等損失的,由實施單位按其補償額的20%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
(2)拆除辦事處(鎮)、村(組)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根據房屋結構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按《企事業單位拆除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表》和《房屋成新評定說明表》(見附件三)執行;占用土地及地面附著物按30-50元/M2的標準給予補償。
(四)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1.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2.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
3.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4.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
5.其它依法需要辦理證據保全的房屋。
三、法律責任
(一)違反征地搬遷規定,經依法處理后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執行。
(二)阻礙征地搬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征地搬遷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征地搬遷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征用土地基本情況
**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與*市委、市政府于2003年1月17日簽訂了《關于開發*市境內*流域水電資源的協議》,紅石巖、涼風臺、天花板、陡灘口、黃角樹為*市境內*流域水電資源開發中的五個電站。電站建設占用土地涉及*縣境內5個鄉鎮13個村民委員會,根據電站建設規劃及實地測設,*流域內電站建設占用*縣境內土地總面積1275.81畝(其中耕地面積859.84畝,林地面積415.91畝),其中占用紅山鄉耕地面積33.92畝,林地面積8.6畝;小河鎮耕地面積220.87畝,林地面積40畝;新店鄉耕地面積231.08畝,林地面積319.37畝;老店鎮耕地面積297.16畝,林地面積43畝;包谷垴鄉耕地面積76.81畝,林地5畝。
二、關于征用土地類別的說明
該次征用耕地等級的確定以承包合同書為主要依據,同時結合當地地理情況,水資源條件以及2005年種植農作物種類確定。
(一)承包合同內耕地等級確定
1.一類地:耕地肥力程度較好,具有很好的灌溉條件,屬臺地類型,主要以種植水稻,反季蔬菜、甘蔗等為主。
2.二類地:耕地肥力中等,具有灌溉條件,屬臺地類型,主要以種植玉米、紅薯、蠶桑等為主。
3.三類地:耕地肥力較差,不具備灌溉條件,屬臺地或坡地類型,主要以種植花生、豆類、薯類等為主。
(二)非承包合同耕地,一律按三類地予以補償
三、土地被征用單位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58號)文件關于“…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以村(組)為單位擬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2003年9月26日*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一個建設項目征用集體土地涉及一個村內的幾個村民小組的,以一個村為單位計算征地補償”的規定,*流域水電開發建設征用土地涉及紅山鄉黑鐵村民委員會、保坪村民委員會;小河鎮小河村民委員會、嘿格村民委員會、六合村民委員會;新店鄉碉樓村民委員會、謂姑村民委員會、開基村民委員會;老店鎮團林堡村民委員會、田壩村民委員會;包谷垴鄉新坪村民委員會、青山村民委員會、洼落村民委員會。*水電資源開發建設用地被征用單位分別確定為以上十三個村民委員會。
四、被征用單位的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按照*縣統計局《關于紅山鄉黑鐵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1號)、《關于紅山鄉保坪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2號)、《關于小河鎮小河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3號)、《關于小河鎮嘿格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4號)、《關于小河鎮六合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5號)、《關于新店鄉碉樓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6號)、《關于新店鄉謂姑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7號)、《關于新店鄉開基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8號)、《關于老店鎮團林堡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9號)、《關于老店鎮田壩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10號)、《關于包谷垴鄉新坪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11號)、《關于包谷垴青山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12號)、《關于包谷垴鄉洼落村民委員會2003一2005年農作物產量產值調查情況的報告》(巧統字〔2006〕13號)提供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產量、產值數據資料,*流域水電資源開發建設涉及到以下各村的耕地征用前三年(2003—2005年)的平均產量及產值確定為:
(一)紅山鄉黑鐵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5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88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紅山鄉黑鐵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120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平均畝產量為485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31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紅山鄉黑鐵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71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28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紅山鄉黑鐵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28元。
(二)紅山鄉保坪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8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928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紅山鄉保坪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168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85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31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紅山鄉保坪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71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28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紅山鄉保坪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28元。
(三)小河鎮小河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3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88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小河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928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52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小河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760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12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小河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420元。
(四)小河鎮嘿格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944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嘿格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184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37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嘿格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77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98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38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嘿格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38元。
(五)小河鎮六合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1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816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六合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056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52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六合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760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5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18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小河鎮六合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480元。
(六)新店鄉碉樓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3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848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碉樓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088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7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11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碉樓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51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6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192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碉樓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492元。
(七)新店鄉謂姑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88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941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謂姑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181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37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謂姑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77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28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謂姑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28元。
(八)新店鄉開基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8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928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開基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168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37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開基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77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28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新店鄉開基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28元。
(九)老店鎮團林堡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8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老店鎮團林堡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040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37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老店鎮團林堡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77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98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38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老店鎮團林堡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38元。
(十)老店鎮田壩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8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老店鎮田壩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040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37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老店鎮田壩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77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98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38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老店鎮田壩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38元。
(十一)包谷垴鄉新坪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784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新坪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024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5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44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新坪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84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8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16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新坪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16元。
(十二)包谷垴鄉青山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784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青山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024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5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5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青山村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90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85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22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青山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22元。
(十三)包谷垴鄉洼落村
一類土地:大春種植稻谷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6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784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洼落村一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1024元。
二類土地:大春種植玉米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498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3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647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40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洼落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887元。
三類土地:大春種植紅薯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2000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0.15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300元。
小春種植小麥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195公斤,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市場價格1.20元/公斤計算,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為234元。
根據以上產量及產值計算出包谷垴鄉洼落村三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534元。
五、被征用耕地補償費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的規定,考慮到電站建設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經研究,決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原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具體計算結果如下:
(一)紅山鄉黑鐵村
一類土地: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7024元(1120元/畝×8倍×1.9畝=17024元)。
二類土地: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533元(871元/畝×8倍×0.22畝=1533元)。
三類土地: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507元(528元/畝×8倍×0.12畝=507元)。
(二)紅山鄉保坪村
一類土地: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251634元(1168元/畝×8倍×26.93畝=251634元)。
二類土地: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22089元(871畝×8倍×3.17畝=22089元)。
三類土地: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6674元(528元/畝×8倍×1.58畝=6674元)。
(三)小河鎮小河村
一類土地: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778926元(928元/畝×8倍×104.92畝=778926元)。
二類土地: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75027元(760元/畝×8倍×12.34畝=75027元)。
三類土地: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20731元(420元/畝×8倍×6.17畝=20731元)。
(四)小河鎮嘿格村
一類土地: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422167元(1184元/畝×8倍×44.57畝=422167元)。
二類土地: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36764元(877元/畝×8倍×5.24畝=36764元)。
三類土地: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1320元(538元/畝×8倍×2.63畝=11320元)。
(五)小河鎮六合村
一類土地: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16720元(1056元/畝×8倍×15畝=126720元)。
二類土地: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52000元(760元/畝×8倍×25畝=152000元)。
三類土地: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9200元(480元/畝×8倍×5畝=19200元)。
(六)新店鄉碉樓村
一類土地: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813824元(1088元/畝×8倍×93.5畝=813824元)。
二類土地: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74888元(851元/畝×8倍×11畝=74888元)。
三類土地: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21648元(492元/畝×8倍×5.5畝=21648元)。
(七)新店鄉謂姑村
一類土地: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240924元(1181元/畝×8倍×25.5畝=240924元)。
二類土地: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21048元(877元/畝×8倍×3畝=21048元)。
三類土地: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6336元(528元/畝×8倍×1.5畝=6336元)。
(八)新店鄉開基村
一類土地: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723412元(1168元/畝×8倍×77.42畝=723412元)。
二類土地: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63846元(877元/畝×8倍×9.1畝=63846元)。
三類土地: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9219元(528元/畝×8倍×4.55畝=19219元)。
(九)老店鎮團林堡村
一類土地: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68058元(1040元/畝×8倍×8.18畝=68058元)。
二類土地: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71704元(877元/畝×8倍×10.22畝=71704元)。
三類土地: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8780元(538元/畝×8倍×2.04畝=8780元)。
(十)老店鎮田壩村
一類土地: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920941元(1040元/畝×8倍×110.69畝=920941元)。
二類土地: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970734元(877元/畝×8倍×138.36畝=970734元)。
三類土地: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19092元(538元/畝×8倍×27.67畝=119092元)。
(十一)包谷垴鄉新坪村
一類土地: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8192元(1024元/畝×8倍×1畝=8192元)。
二類土地: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87693元(884元/畝×8倍×12.4畝=87693元)。
三類土地: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28896元(516元/畝×8倍×7畝=28896元)。
(十二)包谷垴鄉青山村
一類土地: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61440元(1024元/畝×8倍×7.5畝=61440元)。
二類土地: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129086元(890元/畝×8倍×18.13畝=129086元)。
三類土地: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25056元(522元/畝×8倍×6畝=25056元)。
(十三)包谷垴鄉洼落村
一類土地: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8192元(1024元/畝×8倍×1畝=8192元)。
二類土地: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90687元(887元/畝×8倍×12.78畝=90687元)。
三類土地: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倍。其土地補償費為46992元(534元/畝×8倍×11畝=46992元)。
六、被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關于“……被征用單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前平均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減少50平方米,增加年產值的1倍……”的規定,按照*縣公安局提供的戶籍人口登記資料和*縣國土資源局《1997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提供的資料。
各被征地單位的人口,耕地面積及安置補助費確定如下:
(一)紅山鄉黑鐵村
1.紅山鄉黑鐵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紅山鄉黑鐵村耕地面積為3853.2畝,總人口3211人。
(2)紅山鄉黑鐵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20畝(3853.2畝÷3211人=1.20畝/人)。即:800.04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58人(1.90畝÷1.20畝/人=1.58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黑鐵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平方米)。
(5)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7078元(1.58×4×1120元=7078元)。
2.紅山鄉黑鐵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紅山鄉黑鐵村耕地面積為3853.20畝,總人口3211人。
(2)紅山鄉黑鐵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20畝(3853.20畝÷3211人=1.58畝/人)。即:800.04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0.18人(0.22畝÷1.20畝/人=0.18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黑鐵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平方米)。
(5)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27元(0.18×4×871元=627元)。
3.紅山鄉黑鐵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紅山鄉黑鐵村耕地面積為3853.20畝,總人口3211人。
(2)紅山鄉黑鐵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20畝(3853.20畝÷3211人=1.20畝/人)。即:800.04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0.10人(0.12畝÷1.20畝/人=0.1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黑鐵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11元(0.1×4×528元=211元)。
(二)紅山鄉保坪村
1.紅山鄉保坪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紅山鄉保坪村耕地面積為3376.10畝,總人口2597人。
(2)紅山鄉保坪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30畝(3376.10畝÷2597人=1.30畝/人)。即:866.71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20.72人(26.93畝÷1.30畝/人=20.72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保坪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96804元(20.72×4×1168元=96804元)。
2.紅山鄉保坪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紅山鄉保坪村耕地面積為3376.10畝,總人口2597人。
(2)紅山鄉保坪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30畝(3376.10畝÷2597人=1.30畝/人)。即:866.71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2.44人(3.17畝÷1.30畝/人=2.44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保坪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8501元(2.44×4×871元=8501元)。
3.紅山鄉保坪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紅山鄉保坪村耕地面積為3376.10畝,總人口2597人。
(2)紅山鄉保坪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30畝(3376.10畝÷2597人=1.30畝/人)。即:866.71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22人(1.58畝÷1.30畝/人=1.22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保坪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577元(1.22×4×528元=2577元)。
(三)小河鎮小河村
1.小河鎮小河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小河村耕地面積為3749.22畝,總人口4291人。
(2)小河鎮小河村人均耕地面積為0.87畝(3749.22畝÷4291人=0.87畝/人)。即:580.0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20.60人(104.92畝÷0.87畝/人=120.6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5.73倍(因小河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666.7平方米)。
(5)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41283元(120.60×5.73×928元=641283元)。
2.小河鎮小河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小河村耕地面積為3749.22畝,總人口4291人。
(2)小河鎮小河村人均耕地面積為0.87畝(3749.22畝÷4291人=0.87畝/人)。即:580.0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4.18人(12.34畝÷0.87畝/人=14.18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5.73倍(因小河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666.70平方米)。
(5)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1751元(14.18×5.73×760元=61751元)。
3.小河鎮小河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小河村耕地面積為3749.22畝,總人口4291人。
(2)小河鎮小河村人均耕地面積為0.87畝(3749.22畝÷4291人=0.87畝/人)。即:580.0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7.09人(0.17畝÷0.87畝/人=7.09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5.73倍(因小河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過666.7平方米)。
(5)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7063元(7.09×5.73×420元=17063元)。
(四)小河鎮嘿格村
1.小河鎮嘿格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嘿格村耕地面積為3064.33畝,總人口2097人。
(2)小河鎮嘿格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46畝(3064.33畝÷2097人=1.46畝/人)。即:973.38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30.53人(44.57畝÷1.46畝/人=30.53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嘿格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44590元(30.53×4×1184元=144590元)。
2.小河鎮嘿格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嘿格村耕地面積為3064.33畝,總人口2097人。
(2)小河鎮嘿格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46畝(3064.33畝÷2097人=1.46畝/人)。即:973.38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3.60人(5.24畝÷1.46畝/人=3.6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嘿格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2629元(3.60×4×877元=12629元)。
3.小河鎮嘿格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嘿格村耕地面積為3064.33畝,總人口2097人。
(2)小河鎮嘿格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46畝(3064.33畝÷2097人=1.46畝/人)。即:973.38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8人(2.63畝÷1.46畝/人=1.8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嘿格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874元(1.80×4×538元=3874元)。
(五)小河鎮六合村
1.小河鎮六合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六合村耕地面積為3352.60畝,總人口3337人。
(2)小河鎮六合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0畝(3352.60畝÷3337人=1.00畝/人)。即:666.70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5人(15畝÷1畝/人=15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
(5)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3360元(15×4×1056元=63360元)。
2.小河鎮六合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六合村耕地面積為3352.60畝,總人口3337人。
(2)小河鎮六合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0畝(3352.60畝÷3337人=1.00畝/人)。即:666.70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75人(25畝÷1畝/人=25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
(5)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76000元(25×4×760元=76000元)。
3.小河鎮六合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小河鎮六合村耕地面積為3352.60畝,總人口3337人。
(2)小河鎮六合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0畝(3352.60畝÷3337人=1.00畝/人)。即:666.70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6.17人(5畝÷1.00畝/人=5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
(5)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9600元(5×4×480元=9600元)。
(六)新店鄉碉樓村
1.新店鄉碉樓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碉樓村耕地面積為2615.35畝,總人口2309人。
(2)新店鄉碉樓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13畝(2615.35畝÷2309人=1.13畝/人)。即:753.37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82.74人(93.5畝÷1.13畝/人=82.74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碉樓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60084元(82.74×4×1088元=360084元)。
2.新店鄉碉樓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碉樓村耕地面積為2615.35畝,總人口2309人。
(2)新店鄉碉樓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13畝(2615.35畝÷2309人=1.13畝/人)。即:753.37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9.73人(11畝÷1.3畝/人=9.73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碉樓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3121元(9.73×4×851元=33121元)。
3.新店鄉碉樓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碉樓村耕地面積為2615.35畝,總人口2309人。
(2)新店鄉碉樓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13畝(2615.35畝÷2309人=1.13畝/人)。即:753.37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4.87人(5.5畝÷1.13畝/人=4.87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碉樓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9584元(4.87×4×492元=9584元)。
(七)新店鄉謂姑村
1.新店鄉謂姑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謂姑村耕地面積為3106.55畝,總人口1774人。
(2)新店鄉謂姑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5畝(3106.55畝÷1774人=1.75畝/人)。即:1166.7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4.57人(25.5畝÷1.75畝/人=14.57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謂姑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8829元(14.57×4×1181元=68829元)。
2.新店鄉謂姑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謂姑村耕地面積為3106.55畝,總人口1774人。
(2)新店鄉謂姑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5畝(3106.55畝÷1774人=1.75畝/人)。即:1166.7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71人(3畝÷1.75畝/人=1.71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謂姑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5999元(1.71×4×877元=5999元)。
3.新店鄉謂姑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謂姑村耕地面積為3106.55畝,總人口1774人。
(2)新店鄉謂姑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5畝(3106.55畝÷1774人=1.75畝/人)。即:1166.7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0.86人(1.5畝÷1.75畝/人=0.836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謂姑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816元(0.86×4×528元=1816元)。
(八)新店鄉開基村
1.新店鄉開基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開基村耕地面積為3227.31畝,總人口1770人。
(2)新店鄉開基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82畝(3227.31畝÷1770人=1.82畝/人)。即:1213.39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42.54人(77.42畝÷1.82畝/人=42.54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開基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98747元(42.54×4×1168元=198747元)。
2.新店鄉開基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開基村耕地面積為3227.31畝,總人口1770人。
(2)新店鄉開基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82畝(3227.31畝÷1770人=1.82畝/人)。即:1213.39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5人(9.1畝÷1.82畝/人=5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開基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7540元(5×4×877元=17540元)。
3.新店鄉開基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新店鄉開基村耕地面積為3227.31畝,總人口1770人。
(2)新店鄉開基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82畝(3227.31畝÷1770人=1.82畝/人)。即:1213.39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2.50人(4.55畝÷1.82畝/人=2.5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開基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5280元(2.5×4×528元=5280元)。
(九)老店鎮團林堡村
1.老店鎮團林堡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老店鎮團林堡村耕地面積為3398.06畝,總人口2393人。
(2)老店鎮團林堡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42畝(3398.06畝÷2393人=1.42畝/人)。即:946.71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5.76人(8.18畝÷1.42畝/人=5.76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團林堡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3962元(5.76×4×1040元=23962元)。
2.老店鎮團林堡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老店鎮團林堡村耕地面積為3398.06畝,總人口2393人。
(2)老店鎮團林堡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42畝(3398.06畝÷2393人=1.42畝/人)。即:946.71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7.20人(10.22畝÷1.42畝/人=7.2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團林堡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5258元(7.20×4×877元=25258元)。
3.老店鎮團林堡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老店鎮團林堡村耕地面積為3398.06畝,總人口2393人。
(2)老店鎮團林堡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42畝(3398.06畝÷2393人=1.42畝/人)。即:946.71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44人(2.04畝÷1.42畝/人=1.44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團林堡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099元(1.44×4×538元=3099元)。
(十)老店鎮田壩村
1.老店鎮田壩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老店鎮田壩村耕地面積為4100.89畝,總人口2291人。
(2)老店鎮田壩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9畝(4100.89畝÷2291人=1.79畝/人)。即:1193.39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61.84人(110.69畝÷1.79畝/人=61.84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田壩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57254元(61.84×4×1040元=257254元)。
2.老店鎮田壩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老店鎮田壩村耕地面積為4100.89畝,總人口2291人。
(2)老店鎮田壩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9畝(4100.89畝÷2291人=1.79畝/人)。即:1193.39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77.30人(138.36畝÷1.79畝/人=77.3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田壩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71168元(77.3×4×877元=271168元)。
3.老店鎮田壩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老店鎮田壩村耕地面積為4100.89畝,總人口2291人。
(2)老店鎮田壩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9畝(4100.89畝÷2291人=1.79畝/人)。即:1193.39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5.46人(27.67畝÷1.79畝/人=15.46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田壩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3270元(15.46×4×538元=33270元)。
(十一)包谷垴鄉新坪村
1.包谷垴鄉新坪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新坪村耕地面積為2421.61畝,總人口2311人。
(2)包谷垴鄉新坪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5畝(2421.61畝÷2311人=1.05畝/人)。即:700.04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0.95人(1畝÷1.05畝/人=0.95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新坪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891元(0.95×4×1024元=3891元)。
2.包谷垴鄉新坪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新坪村耕地面積為2421.61畝,總人口2311人。
(2)包谷垴鄉新坪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5畝(2421.61畝÷2311人=1.05畝/人)。即:700.04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1.80人(12.4畝÷1.05畝/人=11.8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新坪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41725元(11.80×4×884元=41725元)。
3.包谷垴鄉新坪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新坪村耕地面積為2421.61畝,總人口2311人。
(2)包谷垴鄉新坪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5畝(2421.61畝÷2311人=1.05畝/人)。即:700.04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6.67人(7畝÷1.05畝/人=6.67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新坪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3767元(6.67×4×516元=13767元)。
(十二)包谷垴鄉青山村
1.包谷垴鄉青山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青山村耕地面積為5971畝,總人口3353人。
(2)包谷垴鄉青山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8畝(5971畝÷3353人=1.78畝/人)。即:1186.7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4.21人(7.5畝÷1.78畝/人=4.21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青山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7244元4.21×4×1024元=17244元)。
2.包谷垴鄉青山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青山村耕地面積為5971畝,總人口3353人。
(2)包谷垴鄉青山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8畝(5971畝÷3353人=1.78畝/人)。即:1186.7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0.19人(18.13畝÷1.78畝/人=10.19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青山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6276元(10.19×4×890元=36276元)。
3.包谷垴鄉青山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青山村耕地面積為5971畝,總人口3353人。
(2)包谷垴鄉青山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78畝(5971畝÷3353人=1.78畝/人)。即:1186.73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3.37人(6畝÷1.78畝/人=3.37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青山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7050元(3.37×4×522元=7037元)。
(十三)包谷垴鄉洼落村
1.包谷垴鄉洼落村一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洼落村耕地面積為2446.25畝,總人口2375人。
(2)包谷垴鄉洼落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3畝(2446.25畝÷2375人=1.03畝/人)。即:686.70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0.97人(1畝÷1.03畝/人=0.97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洼落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973元(0.97×4×1024元=3973元)。
2.包谷垴鄉洼落村二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洼落村耕地面積為2446.25畝,總人口2375人。
(2)包谷垴鄉洼落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3畝(2446.25畝÷2375人=1.03畝/人)。即:686.70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2.40人(12.78畝÷1.03畝/人=12.40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洼落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43995元(12.40×4×887元=43995元)。
3.包谷垴鄉洼落村三類土地安置補助費確定:
(1)包谷垴鄉洼落村耕地面積為2446.25畝,總人口2375人。
(2)包谷垴鄉洼落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03畝(2446.25畝÷2375人=1.03畝/人)。即:686.70m2/人。
(3)需安置農業人口為10.68人(11畝÷1.03畝/人=10.68人)。
(4)土地安置補助倍數為4倍(因洼落村人均耕地面積超過666.70平方米)。
(5)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2812元(10.68×4×534元=22812元)。
七、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的確定
根據《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關于“……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的規定,考慮到被征用耕地農戶的利益,結合實際,被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按照該村大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一茬給予補償,經測算:
(一)紅山鄉黑鐵村
1.紅山鄉黑鐵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880元/畝,全村合計1672元(880元/畝×1.9畝=1672元)。
2.紅山鄉黑鐵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31元/畝,全村合計139元(631元/畝×0.22畝=139元)。
3.紅山鄉黑鐵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紅山鄉黑鐵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36元(300元/畝×0.12畝=36元)。
(二)紅山鄉保坪村
1.紅山鄉保坪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928元/畝,全村合計24991元(928元/畝×26.39畝=24991元)。
2.紅山鄉保坪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31元/畝,全村合計2000元(631元/畝×3.17畝=2000元)。
3.紅山鄉保坪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紅山鄉保坪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474元(300元/畝×1.58畝=474元)。
(三)小河鎮小河村
1.小河鎮小河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88元/畝,全村合計72185元(688元/畝×104.92畝=72185元)。
2.小河鎮小河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520元/畝,全村合計6417元(520元/畝×12.34畝=6417元)。
3.小河鎮小河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小河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1851元(300元/畝×6.17畝=1851元)。
(四)小河鎮嘿格村
1.小河鎮嘿格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944元/畝,全村合計42074元(944元/畝×44.57畝=42074元)。
2.小河鎮嘿格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37元/畝,全村合計3338元(637元/畝×5.24畝=3338元)。
3.小河鎮嘿格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嘿格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789元(300元/畝×2.63畝=789元)。
(五)小河鎮六合村
1.小河鎮六合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816元/畝,全村合計12240元(816元/畝×15畝=12240元)。
2.小河鎮六合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520元/畝,全村合計13000元(520元/畝×25畝=13000元)。
3.小河鎮六合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小河鎮六合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1500元(300元/畝×5畝=1500元)。
(六)新店鄉碉樓村
1.新店鄉碉樓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848元/畝,全村合計79288元(848元/畝×93.5畝=79288元)。
2.新店鄉碉樓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11元/畝,全村合計6721元(611元/畝×11畝=6721元)。
3.新店鄉碉樓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碉樓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1650元(300元/畝×5.5畝=1650元)。
(七)新店鄉謂姑村
1.新店鄉謂姑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941元/畝,全村合計23996元(941元/畝×25.5畝=23996元)。
2.新店鄉謂姑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37元/畝,全村合計1911元(637元/畝×1.5畝=450元)。
3.新店鄉謂姑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謂姑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450元(300元/畝×1.5畝=450元)。
(八)新店鄉開基村
1.新店鄉開基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928元/畝,全村合計71846元(928元/畝×77.42畝=71846元)。
2.新店鄉開基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37元/畝,全村合計5797元(637元/畝×9.1畝=5797元)。
3.新店鄉開基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新店鄉開基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1365元(300元/畝×4.55畝=1365元)。
(九)老店鎮團林堡村
1.老店鎮團林堡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800元/畝,全村合計6544元(800元/畝×8.18畝=6546元)。
2.老店鎮團林堡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37元/畝,全村合計6510元(637元/畝×10.22畝=6510元)。
3.老店鎮團林堡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老店鎮團林堡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612元(300元/畝×2.04畝=612元)。
(十)老店鎮田壩村
1.老店鎮田壩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800元/畝,全村合計88552元(800元/畝×110.69畝=88550元)。
2.老店鎮田壩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37元/畝,全村合計88135元(637元/畝×138.36畝=88135元)。
3.老店鎮田壩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老店鎮田壩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8301元(300元/畝×27.67畝=8301元)。
(十一)包谷垴鄉新坪村
1.包谷垴鄉新坪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784元/畝,全村合計784元(784元/畝×1.00畝=784元)。
2.包谷垴鄉新坪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44元/畝,全村合計7986元(644元/畝×12.40畝=7986元)。
3.包谷垴鄉新坪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新坪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2100元(300元/畝×7.00畝=2100元)。
(十二)包谷垴鄉青山村
1.包谷垴鄉青山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784元/畝,全村合計5880元(784元/畝×7.5畝=5880元)。
2.包谷垴鄉青山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50元/畝,全村合計11785元(650元/畝×18.13畝=11785元)。
3.包谷垴鄉青山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青山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1800元(300元/畝×6畝=1800元)。
(十三)包谷垴鄉洼落村
1.包谷垴鄉洼落村一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784元/畝,全村合計784元(784元/畝×1畝=784元)。
2.包谷垴鄉洼落村二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674元/畝,全村合計8614元(647元/畝×12.78畝=8269元)。
3.包谷垴鄉洼落村三類土地青苗補償費確定:
包谷垴鄉洼落村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確定為300元/畝,全村合計3300元(300元/畝×11畝=3300元)。
八、被征用耕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一)紅山鄉黑鐵村
1.紅山鄉黑鐵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黑鐵村征用1.90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7024元;征用1.90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7078元;征用1.90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672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25774元,每畝13565元(25771÷1.90畝=13565元/畝)
2.紅山鄉黑鐵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紅山鄉黑鐵村征用0.22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533元;征用0.22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27元;征用0.22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39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2299元,每畝10450元(2299÷0.22畝=10450元/畝)
3.紅山鄉黑鐵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紅山鄉黑鐵村征用0.12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507元;征用0.12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11元;征用0.12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36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754元,每畝6283元(754÷0.12畝=6283元/畝)
(二)紅山鄉保坪村
1.紅山鄉保坪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紅山鄉保坪村征用26.93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51634元;征用26.93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96804元;征用26.93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24991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373429元,每畝13867元(373429÷26.93畝=13867元/畝)
2.紅山鄉保坪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紅山鄉保坪村征用3.17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2089元;征用3.17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8501元;征用3.17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200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32590元,每畝10281元(32590÷3.17畝=10281元/畝)
3.紅山鄉保坪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紅山鄉保坪村征用1.58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6674元;征用1.58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577元;征用1.58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474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9725元,每畝6155元(9725÷1.58畝=6155元/畝)
(三)小河鎮小河村
1.小河鎮小河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小河鎮小河村征用104.92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778926元;征用104.92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41283元;征用104.92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72185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492394元,每畝14224元(1492394÷104.92畝=14224元/畝)
2.小河鎮小河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小河鎮小河村征用12.34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75027元;征用12.34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1751元;征用12.34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6417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43195元,每畝11604元(143195÷12.34畝=11604元/畝)
3.小河鎮小河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小河鎮小河村征用6.17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0731元;征用6.17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7063元;征用6.17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851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39645元,每畝6425元(39645÷6.17畝=6425元/畝)
(四)小河鎮嘿格村
1.小河鎮嘿格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小河鎮嘿格村征用44.57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422167元;征用44.57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44590元;征用44.57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42074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608831元,每畝13660元(608831÷44.57畝=13600元/畝)
2.小河鎮嘿格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小河鎮嘿格村征用5.24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36764元;征用5.24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2629元;征用5.24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3338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52731元,每畝10063元(52731÷5.24畝=10063元/畝)
3.小河鎮嘿格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小河鎮嘿格村征用2.63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1320元;征用2.63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874元;征用2.63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789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5983元,每畝6077元(1593÷2.63畝=6077元/畝)
(五)小河鎮六合村
小河鎮六合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1.小河鎮六合村征用1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26720元;征用1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3360元;征用1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224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202320元,每畝13488元(202320÷15畝=13488元/畝)
2.小河鎮六合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小河鎮六合村征用2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52000元;征用2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76000元;征用2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300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241000元,每畝9640元(241000÷25畝=9640元/畝)
3.小河鎮六合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小河鎮六合村征用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9200元;征用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9600元;征用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50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30300元,每畝6060元(30300÷5畝=6060元/畝)
(六)新店鄉碉樓村
1.新店鄉碉樓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碉樓村征用93.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813824元;征用93.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60084元;征用93.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79288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253196元,每畝13403元(1253196÷93.5畝=13403元/畝)
2.新店鄉碉樓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碉樓村征用11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74888元;征用11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3121元;征用11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6721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14730元,每畝10430元(114730÷11畝=10430元/畝)
3.新店鄉碉樓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碉樓村征用5.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1648元;征用5.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9584元;征用5.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65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32882元,每畝5979元(32882÷5.5畝=5979元/畝)
(七)新店鄉謂姑村
1.新店鄉謂姑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謂姑村征用25.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40924元;征用25.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68829元;征用25.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23996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333749元,每畝13088元(333749÷25.5畝=13088元/畝)
2.新店鄉謂姑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謂姑村征用3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1048元;征用3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5999元;征用3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911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28958元,每畝9653元(28958÷3畝=9653元/畝)
3.新店鄉謂姑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謂姑村征用1.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6336元;征用1.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816元;征用1.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45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8602元,每畝5735元(8602÷1.5畝=5735元/畝)
(八)新店鄉開基村
1.新店鄉開基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開基村征用77.42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723412元;征用77.42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98747元;征用77.42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71846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994005元,每畝12839元(994005÷77.42畝=12839元/畝)
2.新店鄉開基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開基村征用9.1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63846元;征用9.1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7540元;征用9.1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5797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87183元,每畝9581元(87183÷9.1畝=9581元/畝)
3.新店鄉開基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新店鄉開基村征用4.5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9219元;征用4.5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5280元;征用4.5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365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25864元,每畝5684元(25864÷4.55畝=5684元/畝)
(九)老店鎮團林堡村
1.老店鎮團林堡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老店鎮團林堡村征用8.18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68058元;征用8.18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3962元;征用8.18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6544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98564元,每畝12049元(98564÷8.18畝=12049元/畝)
2.老店鎮團林堡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老店鎮團林堡村征用10.22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71704元;征用10.22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5258元;征用10.22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651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03472元,每畝10124元(103472÷10.22畝=10124元/畝)
3.老店鎮團林堡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老店鎮團林堡村征用2.04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8780元;征用2.04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099元;征用2.04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612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2491元,每畝6123元(12491÷2.04畝=6123元/畝)
(十)老店鎮田壩村
1.老店鎮田壩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老店鎮田壩村征用110.69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920941元;征用110.69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57254元;征用110.69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88552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266747元,每畝11444元(1266747÷110.69畝=11444元/畝)
2.老店鎮田壩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老店鎮田壩村征用138.36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970734元;征用138.36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71168元;征用138.36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88135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330037元,每畝9613元(1330037÷138.36畝=9613元/畝)
3.老店鎮田壩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老店鎮田壩村征用27.67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19092元;征用27.67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3270元;征用27.67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8301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60663元,每畝6024元(160663÷27.67畝=6024元/畝)
(十一)包谷垴鄉新坪村
1.包谷垴鄉新坪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新坪村征用1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8192元;征用1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891元;征用1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784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2867元,每畝12867元(12867÷1畝=12867元/畝)
2.包谷垴鄉新坪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新坪村征用12.4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87693元;征用12.4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41725元;征用12.4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7986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37404元,每畝11081元(137404÷12.4畝=11081元/畝)
3.包谷垴鄉新坪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新坪村征用7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8896元;征用7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3767元;征用7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210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44763元,每畝6395元(44763÷7畝=6395元/畝)
(十二)包谷垴鄉青山村
1.包谷垴鄉青山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青山村征用7.5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61440元;征用7.5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17244元;征用7.5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588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84564元,每畝11275元(84564÷7.5畝=11275元/畝)
2.包谷垴鄉青山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青山村征用18.13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29086元;征用18.13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6276元;征用18.13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1785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77147元,每畝9771元(177147÷18.13畝=9771元/畝)
3.包谷垴鄉青山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青山村征用6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5056元;征用6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7037元;征用6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180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33893元,每畝5649元(33893÷6畝=5649元/畝)
(十三)包谷垴鄉洼落村
1.包谷垴鄉洼落村一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洼落村征用1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8192元;征用1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3937元;征用1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784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2949元,每畝12949元(12949÷1畝=12949元/畝)
2.包谷垴鄉洼落村二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洼落村征用12.78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90687元;征用12.78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43995元;征用12.78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8269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142951元,每畝11186元(142951÷12.78畝=11186元/畝)
3.包谷垴鄉洼落村三類土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包谷垴鄉洼落村征用11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46992元;征用1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22812元;征用11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3300元。
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73105元,每畝6646元(73105÷11畝=6646元/畝)。
九、*流域水電資源開發建設征用耕地補償費最后確定:
根據《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考慮到被征用農民的實際情況,為充分照顧農民利益,經研究,決定:
一類土地:
紅山鄉黑鐵村民委員會、保坪村民委員會;小河鎮小河村民委員會、嘿格村民委員會、六合村民委員會;新店鄉碉樓村民委員會、謂姑村民委員會、開基村民委員會;老店鎮團林堡村民委員會、田壩村民委員會;包谷垴鄉新坪村民委員會、青山村民委員會、洼落村民委員會,以上13個村民委員會耕地的每畝補償費從依法計算的13565元、13867元、14224元、13660元、13488元、13403元、13088元、12839元、12049元、11444元、12867元、11275元、12949元提高到每畝14400元。
二類土地:
紅山鄉黑鐵村民委員會、保坪村民委員會;小河鎮小河村民委員會、嘿格村民委員會、六合村民委員會;新店鄉碉樓村民委員會、謂姑村民委員會、開基村民委員會;老店鎮團林堡村民委員會、田壩村民委員會;包谷垴鄉新坪村民委員會、青山村民委員會、洼落村民委員會,以上13個村民委員會耕地的每畝補償費從依法計算的10450元、10281元、11604元、10063元、9640元、10430元、9653元、9581元、10124元、9613元、11081元、9771元、11186元提高到每畝12000元。
三類土地:
紅山鄉黑鐵村民委員會、保坪村民委員會;小河鎮小河村民委員會、嘿格村民委員會、六合村民委員會;新店鄉碉樓村民委員會、謂姑村民委員會、開基村民委員會;老店鎮團林堡村民委員會、田壩村民委員會;包谷垴鄉新坪村民委員會、青山村民委員會、洼落村民委員會,以上13個村民委員會耕地的每畝補償費從依法計算的6283元、6155元、6425元、6077元、6060元、5979元、5735元、5684元、6123元、6024元、6395元、5649元、6646元提高到每畝10000元。
十、建設中的臨時用地,由施工單位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臨時用地的補償費和土地復墾費按該耕地三年平均畝產值的1倍給予補償。臨時用地后,不能再恢復為耕地的,按永久性建設征用土地處理。
十一、征用林地(荒山、荒坡)土地補償和地上樹木(經濟林木除外)確定為1000.00元/畝,樹木由戶主自行砍伐,免收有關費用。
十二、電站建設中水庫淹沒區水位線變動而新占用的土地所涉及到新的被征地單位的補償,一律參照此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十三、凡是*流域電站建設初步測設后所開墾的耕地或種植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十四、各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測設時砍伐的經濟林木,按照該方案中規定的價格進行補償。
十五、被征用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流域電站建設征用土地地上的經濟林木補償標準根據經濟林木的種類和大小定價給予補償(詳見附表)
墳墓搬遷費用補償:磚石混400元/冢,土石混200元/冢。
(一)*流域水電資源開發征用耕地所涉及農業人口的安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不再統一安置。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農戶,由本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轉為非農業人口,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二)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村、組或農戶,應積極配合*流域水電資源開發建設,對不配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或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征地過程中,工作人員對所征用地塊要進行認真丈量、繪圖、計算、登記、造冊,每個工作環節工作人員和主管領導要簽字認可,補償費用經審核公示后予以發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我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失誤導致土地權屬登記不當的,應當予以更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應當予以登記而不登記,或者登記不當應當予以糾正而不糾正的,可以責令限期登記或者糾正。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期限、范圍和任務;
(二)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區;
(四)各類土地利用指標;
(五)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六)實施規劃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 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田區、園地區、林業用地區、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自然與人文景觀保護區、其他用地區等,并明確各分區的土地用途。
第八條 省、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實行分級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縣(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省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年度用地計劃單列。
第十條 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未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節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資源及其開發利用和耕地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二條 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單位沒有條件開墾或者所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建設單位繳納的耕地開墾費按照規定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者生產成本。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減少。
補充耕地不足或者未經依法批準致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減少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該級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發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土地后備資源匱乏,不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易地開墾耕地或者上繳耕地開墾費,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墾。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耕地的單位將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折抵建設占用耕地補償指標。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拋荒耕地。已經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未按照規定日期開工建設或者開工后停止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或者棄耕拋荒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四十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四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一百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征得土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十年。
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造地改田專項資金,專款用于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復墾和改造。
造地改田專項資金由下列項目構成,其中第(四)項、第(五)項費用為部分納入:
(一)耕地開墾費;
(二)土地閑置費;
(三)土地復墾費;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五)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六)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資金。
前款規定的各類規費標準及其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劃;
(三)取得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
(四)已落實補充耕地的措施。
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方案進行全面審查,并組織現場踏勘,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報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上報材料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負責審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一條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和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二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二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用地,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杭州、寧波兩市人民政府可以批準二公頃以上六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用地;
(三)杭州、寧波兩市六公頃以上、其他設區的市五公頃以上的建設項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征用土地,征地單位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計付: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當地耕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
(四)征用建設用地的,參照當地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用于勞動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社會保險、提供就業機會、興辦企業、一次性補助等途徑,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被征用的土地,自批準征用的次年起,停止計征該土地所負擔的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第二十六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種植的樹木、農作物或者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所在市、縣物價部門公布或者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產量,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統計部門統計的該鄉(鎮)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為準。
第二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征用土地補償的具體標準。
第二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經依法批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原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補償;合同未約定的,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開發建設成本等因素予以補償;
(二)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收回時征用非耕地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補償。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城、舊村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經依法批準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筑物,根據其實際價值予以合理補償。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省、市、縣人民政府,專款用于耕地開發。各級留用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租賃、抵押,確需轉讓、租賃、抵押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施工、堆料、運輸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以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需要搭建臨時建筑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臨時使用土地五公頃以上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律、法規規定須事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部門同意。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四章 集體土地使用管理
第五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
第六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
第七章 土地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資源和資產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發揮土地在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使用、保護和管理,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四條 市、縣(市、郊區)(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規范、管理土地市場,主管土地使用權出讓;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
城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管理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土地的原則。
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到依法用地、節約用地和合理用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土地資源和資產以及進行土地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撥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和未撥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
(三)國家撥給機關、團體、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四)國家建設依法征用的土地;
(五)國家依法征收、沒收的土地;
(六)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已確定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二)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
(三)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權屬管理,辦理土地權屬登記,頒發土地證書,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所有土地均應進行初始土地登記。未開發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初始登記申請,進行土地登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關文件或者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轄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一)依法買賣、轉讓、互換、分割、繼承、贈與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轉移的;
(二)因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鋪設道路或者管線,涉及到土地權屬變更的;
(三)依法批準以合建、聯營方式建房、辦企業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各單位(含私營企業)因組建股份制企業或者撤銷、兼并、分立、遷址、倒閉、拍賣、企業嫁接等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更換名稱和改變土地用途的;
(六)依法互換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七)因征用、劃撥改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八)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的;
(九)其它應當申請登記的。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爭議雙方分屬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在地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十四條 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定級和估價,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定期公告地價。
第十五條 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檔案管理,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并提供利用。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轄區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需調整,須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
各類用地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土地利用規劃,在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編制,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建設規劃;鄉(鎮)村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鄉(鎮)村建設規劃。
在江河、湖泊的管轄區、各種類型的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該區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開發規劃,整治廢棄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荒山、荒地。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者使用。
禁止占用城市綠地。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須嚴格按有關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 土地開發和進行城鄉建設使用土地,不得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條 一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20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200公頃以上(含本數,下同)333公頃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菜田保護區。
已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菜田保護區一般不得占用。確需占用的,必須按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按最高標準收取土地稅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編制建設用地計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下達,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計劃部門監督實施。
指令性建設用地計劃,不得超出本年度計劃指標。
第二十三條 凡從事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等,在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必須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申請用地審批手續。
需要復墾的,交納復墾保證金。保證金標準為所在鄉(鎮)糧食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4-5倍。達到土地復墾標準的退還保證金。
從事新建、擴建、生產建設項目有復墾任務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使用者用自有資金進行復墾,復墾后可歸其使用;根據規劃設計不需要使用或者無能力復墾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復墾,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經營耕地造成荒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承包者征收荒蕪費,其標準為:荒蕪一年的,按該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倍計收;荒蕪二年的,按該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計收,并由原發包單位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征收的荒蕪費應由財政專戶存儲,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發展農業生產。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時間開發、使用,造成土地閑置的,收取土地閑置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征用已開發的菜田,應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收取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加倍計算。市區為12-14倍;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鎮及其他獨立工礦區為6-8倍。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按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由土地管理部門收繳,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財政專戶存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收取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全額列入下一年度的新菜田開發建設計劃。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計劃實施。
第二十七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征(撥)用土地批準權限,由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破產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三)公路、鐵路、機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四)單位自辦的農副業生產基地停辦、無力自行耕種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抵押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批給建設用地:
(一)使用土地超過用地定額的;
(二)已批準的用地,未使用或者尚未全部使用的;
(三)積欠土地稅、費的;
(四)非法占用土地尚未處理的;
(五)有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尚未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以及農、林、牧、漁、參、葦業等土地上,建造房屋、取土挖沙、開礦建廠、打坯燒磚;嚴禁占地修建墳墓。
農村積造農家肥、打坯、取土等,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用地范圍。
第四章 集體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十條 凡需征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持項目批準文件和資金證明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交納稅、費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使用土地批準書》或《建設用地許可證》,并劃撥土地。
第三十一條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劃整為零;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用土地,不得先征待用;修建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管線等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分段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30日內,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報,由土地監督檢查機構對用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憑《建設用地檢查驗收合格通知書》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如下:
(一)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133400平方米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在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集中新建區范圍內,征用菜田、耕地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1334000平方米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村企業建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按照前款(一)、(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在征地的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臨時性用地的一次性批準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滿,應當及時歸還。需要繼續使用的,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因用地使土地狀況造成破壞的,應當按規定復墾、恢復。
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審批程序按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郊區、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
(二)水田、園地和前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4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魚水域,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
第三十六條 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凡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1334平方米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3倍;人均占有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4平方米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4-5倍;人均占有耕地334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5-7倍;人均占有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4平方米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6-8倍;人均占有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8-10倍。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過10倍。
征用空閑地和荒山、荒地等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第三十八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單位應當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該作物一個栽培期的產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樹木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價值確定。
征用土地協議書簽訂后,在協議書中標明的擬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種的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或者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四十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的,可以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實行征用,也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
以集體土地作價入股,從事非種植業的聯營企業,應當逐年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場地使用費。
第四十二條 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征地工作機構統一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
用地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征地工作機構支付服務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對無理拒絕、妨礙、阻撓或者拖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強制執行。因無理拒絕、妨礙、阻撓或者拖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被征地單位或個人賠償。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由于遷居等原因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五條 居民的宅基地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鄉(鎮)村農業戶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330平方米;長春市郊區、市區所轄鄉和建制鎮規劃區、工礦區農業戶居民(含一方是農業戶口的居民)的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70平方米。
(二)市區和縣城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120平方米;市區和縣城以外的非農業戶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20平方米。
(三)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70平方米。
第四十六條 城鎮非農業戶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臺灣同胞、港澳同胞、華僑和在我市長期居住的外僑,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并參照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 鄉(鎮)辦企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參照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適當補償,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四十八條 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必須在事后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第五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將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受讓者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行為。
公共設施和地下各類自然資源、埋藏物、隱藏物不屬于本細則規定的出讓范圍。
出讓土地審批權限,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除國家投資的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公益事業和市政設施用地外,應當采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委、城建、房產等部門共同擬定方案,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采取招標、拍賣等平等競爭方式進行,不具備招標、拍賣條件的,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