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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 建立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01文獻標識碼:B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Guo Minghong
(Wuhan Institute of commercial services)
Abstract: logistics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leg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safeguards on the logistics industry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 logistics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improvement
一、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少作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國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規,有關物流的法律規定分布于各類法律淵源中。無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
2.缺乏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的統一立法。
物流標準化是流通現代化的基礎。發達物流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國家物流規范標準的缺失,已成為物流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大阻礙,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標準化體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也是物流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現行物流法律法規卻對此問題無任何規范和調整,因此,加快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3.物流法律法規的部門特征明顯、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系統性缺乏
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地表現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甚至相互沖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的問題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門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價值,更無系統效應可言。從而嚴重阻礙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4.缺乏開放性和適應性、前瞻性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內物流企業因此面臨十分嚴峻的國際競爭形勢。而且,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相當數量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國家對物流業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與國際、國內市場的要求還有較大的距離。例如,雖然我國已參加一些航空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和制定并實施數量眾多的國內法律、法規,但現有的許多涉及航空運輸的法律、法規與WTO基本原則、GATS規定不相符合,應考慮作出修改。如稅收方面給予外商投資的航空運輸業的基礎設施特殊優惠,就有悖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
1.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
鑒于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廢除已有的無規范價值的法律法規,調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商務部自組建以來,在流通領域法律建設上做了大量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點審查了1993年以來的內貿法律文件495件,分兩批廢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對于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調整工作應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
2.在“破”的基礎上,科學地、系統地加強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商務部了《關于加強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今后一個時期市場流通法律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流通市場體系出發,適應依法行政和實現對全社會流通統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進市場流通立法工作。 “鑒于我國諸多物流問題都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體系中做出了必要規范,重復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規重復交叉,所以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并不是要從基本法律體系中圈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而是要為持續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一個框架體系,理順不同單行法間的層次結構與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重復和矛盾,避免物流產業內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產生分歧和沖突?!?/p>
(2)物流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為改變我國市場流通領域立法滯后,不成體系和較多領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亂、無法可依的狀況,商務部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流通法律體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確立了以市場流通基本法為基礎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場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加快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綜合服務質量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會對現代物流理念的認識,切實增強我國企業及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維護物流行為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市場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市場流通各單行法的系統性,形成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市場流通基本法是各單行法律、法規的母法,在制定時,應注意與已經出臺的流通法律法規是否能夠很好的銜接。對于市場流通母法與子法,重點應考察子法與母法是否抵觸。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據,當子法與母法發生條文上的抵觸時,應遵守母法,而母法與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對具體事項的規定?!白鳛槟阜ǎ妒袌隽魍ɑ痉ā窇菄覍α魍I域的根本性問題、共同性問題、原則性問題、重大問題和綜合性問題而進行的規定,以統帥、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流通法律法規?!妒袌隽魍ɑ痉ā返闹贫ǎ瑧癸@其在整體流通法律體系中的統領地位,而不應成為原有單行流通立法的匯集和歸納,也不應是對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遺補缺地加工和整理。”
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主體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經紀人、交易市場、商會與行業協會等。物流企業要有一定的規模,才會是最經濟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場準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備條件也打著物流旗號企業進入物流業,搞不正當競爭,破壞物流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條件,一般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有無開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質條件;二是有無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冊資本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各種業態的經營主體和行業自律性組織,并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取得、變更、消滅等程序作出規定。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行為包括連鎖、特許經營、無店鋪銷售、電子商務、物流、商時、傭金、商事促銷、分期付款銷售等;雖然大多數的物流行為是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調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綜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據。這些問題,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指導和規范。
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秩序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商事交易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價格等。健康的市場秩序離不開市場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包括商業網點規劃、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業、市場流通促進等。目前中國已初步形成以指標體系、四個直接監測系統、三個間接監測系統、一個商品數據庫、六大分析品牌、七種調控方式為主要內容的市場運行監控調控體系框架,充分體現了準確監測、深刻分析、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及時調控的指導思想。今后需要進一步花大力氣,完善市場監控體系。關于商業網點的規劃、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管理、酒類和成品油等特殊產品的管理、屠宰與餐飲等特殊行業的管理以及市場流通促進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則由市場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規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國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國商業信用體系,應兼收并蓄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形成一套更準確更高效的中國模式。 那么如何建立我國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證信息公開。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作為我國來說,當務之急是如何用法律來保障信息公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我國在保證與信用信息有關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重點在法律上界定好三個關系:即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關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國家信用制度的市場化。我國目前還屬于非征信國家,最主要的原因是還沒有培育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主體。所以我們應當用法律來保障建立一批市場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三是建立用法律對失信者的懲戒制度。我國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價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實際利益和好處,很多失信者還相當自在地生活在社會上。對失信者懲處不力,實際上對守法者是一種侵犯,改變信用淪喪的辦法,所以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從根本上形成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
作者單位:武漢商業服務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松慶.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思路.中國交通技術論壇.
【論文摘要】法律制度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也是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在防范金融危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分析比較英、美、韓等國家以及巴塞爾協議中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可以看出.我國目前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雖已初步建立,但有關法律規定還過于原則、零散,尚不夠完善。我國應建立健全以《金融穩定法》為龍頭,涵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生態法律制度的法律體系,為金融危機防范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問題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機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有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響,但是從近些年來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和地區來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發生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經濟學證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業天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風險可以說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常態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HI。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場必須有合格的市場主體。而合格的市場主體本身又包含了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金融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從而杜絕不健全主體及非法進入者對市場秩序的沖擊,避免金融風險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制、引導、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體行為的自發盲目性,成為自覺遵守市場“游戲規則”的理性“經濟人”.依法規避金融風險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
金融主體間的交易,普遍以契約交易方式完成。契約自身的平等、誠信、等價有償等特點可以擔當維護交易安全、分擔交易風險的重擔。而作為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契約制度,不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確認,而且還能以法律強制力切實保障契約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機形成和誘發金融危機。
(三)法律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銀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金融運行質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穩定發展的基礎.是最基本的層面。金融業的運行與發展都是在該基礎層面上的技術性活動。法律制度基礎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層面上的金融活動就越穩定.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發生危機.法律制度也能夠有效地把損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國際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發達國家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
1.美國。經歷1929-1933年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為有效地預防金融危機的發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關金融法律體系,完善金融危機預防法律制度.維護銀行業的適度競爭。防范金融風險的積累和金融危機的爆發。(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恢復存款人市場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刂屏私鹑谖C的爆發。(3)建立合理的傘型監管體制和金融穩定分工協調機制,在促進自由競爭、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成效明顯。(4)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實現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競爭,加強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風險能力。
2.英國。(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在維護金融穩定、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預防金融危機發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頒布《英國金融服務法》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創新金融監管模式,以跨行業單一監管取代分業多元監管,確保金融業具有競爭力,確保信息公開,在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效果顯著。
3.其他歐洲國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爾協議公布后,法國制定新的監管條例,通過立法手段促使銀行,尤其是國營銀行提高資本充足比率.通過充實資本來預防銀行支付危機的發生。意大利則效仿法國,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國營銀行資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歐洲各國通過鼓勵提高資本充足率.為銀行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這一切都有助于銀行風險的進一步降低,加強了對風險的控制能力,在危機預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經歷了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之后,日本加強了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銀行法》,提高El本銀行的獨立性。(2)設立金融監督廳,使政策制訂和執行分離,強化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督體系。(3)取消分業經營制度,但同時保持著強有力的金融監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的不良債權回收機構.化解金融危機。(6)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對維護公眾信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以韓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
韓國接受1997年金融危機的教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維護金融穩定,防止危機重現。(1)在加強韓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先后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SC)和金融監督院(FSS),實施集中統一監管體制。(2)修改《韓國銀行法》、《存款人保險法》等法律制度,實行金融結構調整。(3)充分發揮韓國資產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機構重組所需資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會計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評估體系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體系,為韓國金融危機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墨西哥金融危機發生以后.在國內融資方面。拉美一些國家不斷完善和補充有關直接融資、債券和股票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運用法律手段為本國經濟的增長提供穩定和可靠的發展基金,改變過去主要依靠外資,特別是短期資本支撐經濟的局面。其他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發生過金融危機的馬來西亞、泰國、巴西、阿根廷等國在預防金融危機方面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加強了對金融危機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設。
(三)新巴塞爾協議中防范金融危機的有關規定
新的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資本要求,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納人了風險資產的計算范疇.從而更能反映銀行資產所面臨的真實風險狀況。二是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督促銀行保持資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內控機制,防止將來可能產生的危機因素。三是引入市場約束規則,建立銀行強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銀行有效配置資金,保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性與穩健性。四是強調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約束機制。
(四)各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爾協議有關規定的啟示
1.運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風險.建立金融穩定法律體系,用立法推動金融改革。各國金融實踐證明:沒有法律規范,不依法進行強有力的金融監管.就不會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機防范和協調法律機制,制定中央銀行與其他監管部門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整合監管力量.合力應對金融危機。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阻斷金融風險的傳播。
4.實行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改革完善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
5.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市場紀律的約束.要求金融機構披露真實可靠的信息。預防金融危機發生。
6.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三、風險與挑戰: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核心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機的立法建設不斷加強。但是,現行法律關于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的規定過于原則、零散,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機的法律體系。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問題:
1.缺乏統一完整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吨袊嗣胥y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關于防范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的規定比較籠統.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操作規范亟待完善和細化。主要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金融危機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錯位。一是從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的轉變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監管職能重疊、過度監管、阻礙金融創新的問題,也存在監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風險的可能。二是跨市場跨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潛在風險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現行監管法律制度過于強調監管機關法定權威的運用.疏忽了銀行內部控制和同業自律機制的兼用,無法有效發揮其引導風險內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機應急與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最后貸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標準不明確、救助工具單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對危機銀行接管與并購制度很不完善,使銀行接管、并購缺乏法律規制。三是沒有形成國際金融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不能適應金融服務市場國際化和金融業競爭加劇的需要,無法抵御跨國傳導的金融危機。四是缺乏存款保險制度,易引起公眾恐慌,出現存款擠兌。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國,信用風險仍然是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目前我國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對信用風險缺乏法律約束,另外,對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懲罰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詐騙行為的違法成本過低,導致風險最終轉嫁給金融機構。
5.金融機構和企業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建設嚴重滯后,難以充分維護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大量滋生和積累,無法滿足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嚴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風險。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缺乏統一完整的法律規定,一些有問題金融機構無法按照市場原則實現穩定退出,進行及早處置,使風險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約束,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積聚,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四、未來展望:對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建設,重點要加強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項法度。我國應建立以《金融穩定法》為龍頭,以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等為輔助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體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體系,為金融危機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環境盡快制定《金融穩定法》,作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母法。借鑒其他國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術,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勵金融創新.又要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控。對現行金融危機防范法律進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與WTO協議和附件等國際慣例接軌,防范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入侵。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依法規制行政權力一是實現機構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通過立法減少公權力對金融市場的違法和不當干預:二是建立完善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危機;四是完善行業協會立法,發揮自律監管作用;五是建立跨國性金融危機的“防火墻”制度。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其中安全問題也隨之而來。有效的避免公共危機,能夠降低公共危機發生后給人們帶來的惡劣影響。公共危機預警制度已經受到我國政府的高度關注。下面我們就根據我國現在政府公共危機預警制度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的分析,并且找到問題的根源,從而提出積極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
【關鍵詞】
我國政府公共危機;預警機制;現狀;解決措施
0 引言
所謂的公共危機預警就是指在所在的公共危機管理部門根據各方面的資料和信息,進行認真的處理,從而預測出可能發生的危機并且給大家一個提示,以便讓人們能夠及時的采取有效的措施來降低危機的影響。政府需要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共危機預警機制,從而在危機發生前,能夠有效的發現潛在的危機,從而盡可能的減少危機對人們造成的影響。
1 我國公共危機預警管理制度中的不足
1.1 公共危機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雖然我國很早就出臺了有關公共危機管理應對方面的法律法規,像是有關國家安全的《國防法》、解決社會問題的《法》,面對自然災害的《防震減災法》、《消防法》和《防洪法》,還有針對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法》,有關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墒?,不論是從內容上還是從執行上來看都存在很多的不足。首先,從立法的層面來看,出現了“立法缺失”的情況。從整體的法律體系來看,我國到現在還沒有建立有關緊急情況的法律體系,不能夠給其他的法律法規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而且,現在很多法律法規沒有對公共危機的規律性進行總結和分析,不具有共性的指導原則。從法律體系的內部層次來看,我國的公共危機管理立法體系整體比較分散,沒有形成統一的規劃,可實施性不強。我國的國家應急法制主要是有基本的法律和單項法相互組合所形成的,各個法律都具有它各自的功能。國家應急制度只是在基礎法和單項法中才能夠發揮它實際的作用,可實施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然后,就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共危機管理管理法律的實際效果還有待提升。在我國,一般從政府到鄉村政府,都制訂了公共危機事件的緊急預案。還有國家應急總體預案以及各專項應急預案,還有各個部門應急預案到各個企業單位的應急預案,形成一個緊密聯系的應急網絡系統??墒沁@些都是采用行政命令的形式或是條例的形式來實施的,其中的效用不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
1.2 公共危機管理的主體性模糊
我國在對公共危機管理組織體系的建設方面,存在主體性模糊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考慮:一方面,從指揮的角度來看,到現在,我國還沒有一個能夠直接組織、調配、領導和指揮為一身的管理公共危機的政府職能部門。其中很多公共危機管理的職能都分散在公安、交警、水電煤氣、急救、環保、消防等部門??此坪孟襁@些部門都在管理各自的工作,但是如果出現公共危機,就不容易把這些部門團結從為一個強有力的整體,使得資源和信息在融合的時候所花費的時間較長,從而延誤救助和恢復的最佳時機。而且,我國現在的公共危機管理主要依賴于各級地方政府現有的行政機構,通過中央政府的領導,如果出現公共危機,各級行政機構就會根據危機的類型設立有關的臨時機構,根究中央政府的領導,進行全面的救援和幫助。但是如果危機一旦消除,這些臨時的機構也會瓦解,沒有設立公共危機管理的有效機制,就不能保證我國政府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從參與的角度來看,社會的參與力度不夠。我國現在的公共危機管理方法還是處于過去的“強政府、弱社會”的情況之中,只有通過國家力量的干預和政府的幫助,而且還缺少橫向的基金會、各中志愿者和慈善機構等非政府組織的加入。因為沒有對民間慈善進行系統的管理和安排,就大量的減少了社會的自助能力。民間組織缺少豐富的資源,也使得個人的幫助很難實現。
1.3 公共危機管理機制運行比較混亂
公共危機事件的特點具有突發性和延長性。所以需要設立一套相對健全的管理機制,從而有效的提升處理公共危機的效率??墒俏覈€有建立相對完善的協調聯動機制,其中的管理程序比較混亂。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部門分化嚴重。根據我國現在的行政管理制度,政府職能的劃分不夠明確,很多事情的管理權、責任權都不明顯,出現了嚴重的部門分化和封鎖的情況,彼此間的溝通存在問題。而且,因為權力的下達和部門的分化使很多中央政府在協調和調配方面出現問題。還有,就是信息的不流通。現在,我國的信息機構使用的是分級管理制度,像是統計局、信息中心和部門等信息機構都屬于各級政府。在這樣的管理體制中,信息部門因為受到各級政府的影響,從而造成信息不準確的情況,也不利于政府進行正確的判斷。隨著信息的逐層傳遞,信息容易出現延長時間和延誤的情況。
1.4 公共危機管理應急的保障落后
要建立及時有效的應急保障制度,把社會資源進行全面的整合,設立完善的人員物資儲備庫,這樣才能夠在公共危機發生的時候,更好的集中社會力量來面對災難,從而保證應急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這對于災后重建和修復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現在還沒有建立一個針對各種公共危機事件的資源、設備、衛生和保險等綜合的公共危機應急保障制度,所以當遇到公共危機事件,尤其是重大災害時,就會手足無措。首先是災害應急所需要的資源準備不充分。我國現在的應急救災搶險主要是依靠部隊和武警人員,還有志愿者和國外的幫助,救援資源主要依靠中央的集中調配,還有各地方的募捐和慈善機構。根據對災區的調查可以看出,當地沒有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在災害發生的時候,人們都是使用的自主救援,十分混亂,危險程度也十分的高。而且,救援中應急專業人員,像是技術人員、社會工作者和醫療人員等的加入程度不夠,應急物資的準備也不能很好的滿足救災的需求。還有就是社會救助體系不完善,像很多嚴重的公共危機事件,只是依靠政府的財政力量是不行的,還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幫助,從而形成一個全面的社會救助體系。但是現在我國的應急保障主要依靠政府的財政部門進行臨時的安排和社會的幫助,沒有設立專項準備金。如果出現意外情況,就不能有效的進行社會救助,也不利于公共危機事件后的修復。
2 健全我國公共危機預警管理制度的解決措施
2.1 強化公共危機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的設立
我國需設立一套緊急的狀態法,成為我國危機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和制度的整體框架,從而有效的提升我國政府在應對危機管理時的能力;還有就是需要在緊急狀態法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保證政府公共危機管理權的正確使用,避免侵犯公眾權利的情況發生;最后,就是要強化執法力度,設立公共危機管理執法監管制度。公共危機管理執法評價工作需要各個階層的統一領導和參與,把評價結果及時的公布于眾,評價低的,要及時的進行糾正,還要進行相應的懲罰。
2.2 設立全面的公共危機管理組織體系
我國需要建立一個完整的公共危機管理機構體系,也就是公共危機管理的指揮決策機構、信息參謀咨詢組織體系、職能組織體系、綜合協調部門和輔助部門。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要建立常設性公共危機管理的領導、協調和輔助機構。如果出現公共危機,就要及時轉化成處理有關緊急事務的具體指揮協調機構,根據具體的災害情況,合理的分配國家的資源,并及時的進行危機信息的、災害的預防和災后重建等工作。而且,在地方,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常設機構,根據中央的指揮和領導,使得公共危機的管理普遍化;當然,還要建立公共危機管理的社會參與平臺。這樣可以有效的聚集社會中的資源和力量,更好的提升政府在處理公共危機方面的能力。也能夠有效的避免公民的無效參與,建立一個政府、媒體、非正式團體以及普通公民聚集在一起的互動性平臺,從而使得人們充分的參與到公共危機救援的工作中來。
2.3 設立合理的協調聯動機制
首先,強化協調聯動機制的組織設立。通過把危機事件進行分類,合理的劃分當地政府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還要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救援工作中。再者就是要明確協調聯動部門的職責把政府中的救援物資進行合理的整合,對于各部門之間的責任進行明確;最后,要建立公共危機信息制度,保證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及時有效的向人們傳播公共危機的信息,盡量的減少居民的驚慌,學會正確的引導居民處理災害問題。
2.4 健全公共危機管理應急保障體系
公共危機的處理需要各種資源的供給和保障。所以,在制定相應的應急體系是需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充分的考慮。首先要建立保證資金,政府可以加強多方的投資力度;還有就是要設立物資儲備的科學機制,從而保證資源的及時供給,避免在公共危機發生時,資源缺乏的情況產生;最后要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收集更多的資金,提升人們的自我防護能力,以便更好的處理公共危機中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楊峰.完善我國公共危機預警機制的思路與對策[D].電子科技大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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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制建設 搶險救援 后勤保障
一、 武警部隊搶險救援后勤法規發展現狀
(一)初步形成了武警部隊搶險救援法規體系
武警部隊是我國搶險救援的重要突擊力量,同其他類型救援力量相比較,武警部隊分布點多面長線廣,擁有獨特的雙重領導體制,軍地互信共建工作基礎牢固,且警種部隊、武警總隊、武警機動師三類救援力量相互配合,因而在搶險救援任務中扮演著“先遣隊”和“主力軍”角色,其參與搶險救援行動涉及諸多法律問題。
為了規范和保障武警部隊搶險救災活動,更好發揮其在救援行動中的作用,國家先后頒布了《國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防洪法》和《森林法》,明確規定參與搶險救災是軍隊和軍人的任務。
2005年7月1日《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正式頒布,是目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應對搶險救災任務最具指導力的法律依據,其中對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擔負的任務、組織指揮、協調保障工作做出了細致具體的規定。
2009年頒布的《人民武裝警察法》是武警部隊重要的立法成果,首次以法律形式將搶險救援任務賦予武警部隊。參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武警部隊制定了《武警部隊搶險救災實施辦法》用以規范指導武警部隊遂行搶險救援任務的流程,保護官兵自身權益,規范武警部隊搶險救災行動應急法律體系已經初步成型,涵蓋了任務賦予、組織指揮、職權范圍、行動準則等。
分析當前武警部隊面臨的任務情況,法律保障業已形成了較為順暢的體系性發展思路。具體到后勤保障的法規上,主要形成了三大類型的法律法規門類:規范任務范圍及職權的法律法規、針對災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指導處置情況的法律法規。《武警部隊任性重大任務管理規定》、《武警部隊處置突發事件規定》、《武警部隊處置突發事件組織指揮規則》均有專門章節對搶險救援的后勤戰備轉換、機動集結、現地展開、后勤指揮做出了具體規范。
(二)搶險救援后勤法律保障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武警部隊在重大任務搶險救援后勤保障中所需的法律保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軍地后勤協同保障法律規范不足:
武警部隊遂行重大搶險救援任務后勤工作的重點在于為任務部隊提供持續有力的保障。歷次救援任務中,各類救援力量的后勤資源整合極為緩慢,與國際共識的救援黃金72小時時限吻合度不高,究其根源在于,目前的軍地聯合救援是在行政指令,組織間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組織架構松散、部門間決策隨意性大、工作規范化程度不強。
2.針對搶險救援后勤保障準備法律不完善:
武警部隊為應對重大災害救援任務,必須認真做好預先籌劃,加強專用物資、裝備的預先儲備和重點力量的建設,走深度軍民融合式發展道路。由于涉及多單位多方面的合作,必要搞好相關法律保障,明確規定建設過程中的責權利,目前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存在軍地應急預案建設不完善、法律、后勤保障法律法規宏觀性強可操作性差、法律體系與現實需求脫節等情況。
3.官兵涉法問題法律保障力度不足:
災區社情民情復雜,受災群眾情緒激動,各類應激行為有增加趨勢,違法犯罪問題不可避免,武警部隊在遂行保障任務過程中警民糾紛、無主財產處置、軍人傷殘撫恤等方面問題發生可能性大,為保障部隊官兵的利益,武警部隊出臺《武警部隊預防和處理警民糾紛規定》,并依靠《紀律條令》、《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進行自身權益的維護,目前武警部隊存在法律人才不足、依法辦事意識不強等基本問題,法律保障能力不足是導致搶險救援中官兵涉法問題增加的重要原因。
二、外國搶險救災行動法后勤律建設基本經驗
當今世界主要軍事強國均對軍事力量遂行搶險救災過程進行了法律規范,在后勤方面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規范以提升保障效力的經驗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后勤保障法律體系
在應對搶險救災問題上,美、俄、英、法等國家早已開始理論研究和立法工作,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印度政府于2005年l2月23日制定了《災難管理法》,明確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搶險救災的職責與義務。美國十分重視搶險救災法制的立法和修正工作,其法律體系由《災害救助和緊急援助法》即《斯坦福法案》的歷次修正案、《洪水保險法》與國家洪水保險計劃、《洪水災害防御法》、《災害救助和緊急援助法》、《國家緊急狀態法》、以及《國家地震災害減輕法》、《美國油污法》、《聯邦應急計劃》等法律構成。
(二)依法完善軍地一體保障
軍民融合模式已成為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發展自身國防事業的主要途徑和方法。在搶險救災中,為了共同的目的,各國以不同的形式開展軍地聯合。
如俄羅斯,其參與搶險救災行動的是緊急情況部這一準軍事力量,從編制體制來看,該部已實現軍民一體,由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民防軍和普通公民的地方民防軍構成;從經費保障來看,聯邦政府約出資三分之一,地方政府與企業界成員約出資三分之二,實現軍地聯合保障。
(三)依法強化救援專業力量
雖然參加搶險救災的救援力量涉及社會各方組織,但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軍隊和警憲部隊,各自都擔負有其他任務,無法全身心投入救援行動。所以,各國都建立有專業救援力量,以提高救援水準。如俄羅斯就有一支常設的專職救援力量——“緊急情況部”。其員額近50萬任,轄屬多支應對緊急情況的專業力量——“國家消防隊”、“搜救隊”、“水下設施事故救援隊”和“小型船只事故救援隊”等,在后勤層面,俄羅斯的救援組織系統主要優勢在于救援裝備配備完善、救援人員后勤組織指揮能力較高、救援物資經由“經濟情況部”統一調運實現了物資保障的一元化和協調支援的快速反應。
三、提升武警部隊搶險救援后勤保障法治化水平的建議
隨著我國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公共衛生事件數量的逐漸攀升,武警部隊遂行搶險救援任務日益常態化,擔負的任務也日益多樣化,充分發揮法律的支持保障功能,切實做到依法行使職權、依法處置情況、依法解決問題是未來搶險救援任務法律研究的中心工作。
(一)完善武警部隊搶險救災應急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為武警部隊遂行搶險救災任務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建立完善的武警部隊搶險救災應急法律體系,可通過審定新法、增改舊法、查漏補缺等方式進行。
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雖然法律文件的數量不少,涵蓋的領域也比較寬泛,包括有《國防法》、《人民武裝警察法》、《防震減災法》、《防洪法》、《森林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和《武警部隊搶險救災實施辦法》等。但大多數為普通法,規范的是一般情況下地方政府的搶險救災活動,尚需對已有法律進行及時整合,解決法律過于分散的問題。
在立法技術和立法程序上,武警部隊應當迅速借鑒軍事法學和警察法學完善自身立法系統,探討武警部隊在遂行搶險救援任務及其后勤保障中的部隊任務特點、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法律追究的實施、征用民力民物的具體要求和補償機制。
(二)建立完善的軍地協調指揮機制法律保障
搶險救災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僅靠行政命令很難進行高效率的搶險救災,必須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規定軍地各部門的職能。
目前,搶險救災中的指揮機構多是在公共危機發生后由地方政府牽頭臨時組建,武警部隊指揮員視情參與。機構人員不穩定,指揮關系不確定,沒有真正形成軍地聯合指揮的運行機制,影響了指揮效能。
搶險救災屬于非戰爭軍事行動,是軍事行動的特殊形式,必須納入整體法規保障體系以確保搶險救災制度化,完善軍地協調機制法律保障的重點工作是明確應急救援的方針與原則,規定有關部門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劃分響應級別、明確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要求、資源和經費保障、索賠和補償、法律責任等,使應急救援工作法制化和標準化,保障應急救援工作依法、有序地開展,為搶險救災提供科學的制度保證。
(三)明確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后勤職權范疇
規范武警部隊搶險救災行動的法律雖成體系但內容零散,特別是有關武警部隊搶險救災職權的規定不夠明確,給武警部隊遂行搶險救災任務制造了不小的障礙。必須實事求是的制定部隊遂行搶險救災任務的配套法規,明確搶險救災中武警部隊物資籌集、民力征用等職權范圍以及履行的條件、程序,以及事后賠償機制,提升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援后勤保障社會化程度,進一步完善搶險救災的特殊指揮機制,突出規范和明確多方協同的指揮關系,加強與地方公安、交通、通信、民政以及其他專職機構的溝通聯系,確保行動時急而不亂、協調一致。
(四)提升武警部隊搶險救災后勤法制建設人才培養水平
武警后勤法制人才建設是整體法律建設的基礎,其數量規模和素質能力決定著武警部隊在法律監督、涉法問題解決方面的水平。
在教學內容上要基于救援法律以及其他后勤法律崗位的需求和遂行任務的需求,通過專家合理論證,研究人才培養的方案和培訓方式,從根本上把握法律人才的培養方向,用制度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在人力資源管理上,要從崗位論證和崗位需求出發,研究后勤發展建設中具體的崗位設置和權責劃分,切實做到法律人才管理到位,既考慮單位用人的長期性又考慮人才成長的空間和路徑,把人才崗位適應、人才成長作為一個動態的過程進行管理,避免令位不符和學用不一等人才浪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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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藥品檢驗;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措施
【abstract】drug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is the drug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analyzes the important link of the drug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the deficiency, the paper discusses how to strengthen the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cret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words】drug inspec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measures
應急管理是人類正面地、主動地去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包括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公共衛生事件等,其管理體系隨著人類對自然規律研究的不斷深入而逐漸完善。包括假劣藥及藥品不良反應導致的藥害事件在內的藥品安全突發安全事件是當前公共衛生管理面臨的重要問題。為必須加強藥品檢驗系統的應急管理建設來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建立一套立體化、全方位、綜合性、多層次的應急管理體系,準確透明的信息體系,有效運行的檢測、預防、監督體系,儲備充足的物資保障體系,剛性保障的法律體系,科學先進的評估體系。下面著重探討如何加強藥品檢驗系統中的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1 藥品安全應急管理的經驗
我國密切關注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經多年發展,已初步形成以法制、體制、機制以及預案為基礎的立體體系網,在以后的事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大眾的利益。我們從中總結了以下幾方面經驗:1、法律方面,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為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供法律依據;2方面,國家及省市市縣三級相繼頒布了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等其他諸多方面也做了探索。目前,藥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處在快速發展時期。但是當面對突發性藥害問題時,仍沒有妥善的應對策略。這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2 藥品安全應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1突發事件響應速度和快速決策能力不足 應急管理的基本準則是快速響應,它直接影響應急管理成效。目前還有許多因素影響藥害事件的處理,如指揮不協調、指令不暢通、響應不一致等。
2.2 應急管理資金投入不足 只有在得到資金上的保障才能最終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機制。由于資金不足,政府財政支付只能應對少數突發事件,無法應對所有的危機。所以,要想有所突破,必須解決資金問題。
2.3應急培訓工作開展不夠充分 應急預案體系的建立和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的開展是應急管理工作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扎實落實各預案才能有條不紊的推進應急管理培訓工作。
2.4風險評估機制缺乏 風險評估機制對遏制要害事件的發生能夠發揮積極的預警作用。雖然我國的應急管理體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預警發面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2.5與公共輿論和媒體溝通不足 由于信息溝通不暢,往往發生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后,便會在社會上流傳不真實的信息,這樣無形中加劇了社會的恐慌。
3 加強藥品檢驗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措施
3.1 工作機構與職責 首先,成立一個由藥品檢驗機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部門科室負責人為組成成員的應急管理領導組織機構,一旦出現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由應急管理領導組織機構統一指揮,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通力合作,協作處理整個突發事件。
3.2 組織指揮體系 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組織指揮體系,在處理突發事件的級別和檢驗工作時,能及時的作出快速、高效的應對。該體系應由4部分組成:應急檢驗領導小組、專家技術小組、綜合協調小組及應急檢驗工作小組,各小組之間,要明確工作職能,通力合作,共同完成任務。
3.3 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套完善、有效的應急預案,主要涵蓋應急保障、監測預警、應急檢驗、信息通報、考核評估等5個方面——這是應急檢驗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只有在遵循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才能在實際的突發事件中,合理安排,有條不紊的應對。
3.4 應急信息報告 根據應急管理預案的相關規定,一旦接到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向相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分合理利用3種方式:初報、續報及處理結果,進行匯報。一般而言,初報是在接到任務2小時內,通過電話,直接匯報任務的初步發展情況;續報是基本查清事件后,對事件的起因和進展做精確的書面或網路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向有關部門書面總結事件處理過程中所應對的策略、事件發展全過程及結果。
3.5 應急實驗室網絡 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公共衛生實驗室資源平臺,對各個部門和學科的資源做出整合,建立一個具有多維度、多領域的,能協調統一管理的綜合應急實驗室網絡平臺,應對復雜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此平臺,在平時,可以做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一旦出現突發藥害事件,就是應急處理平臺。應急實驗室網絡應吸收有資質的實驗室,完善整個平臺,提升實力,以便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有次序,有規劃的應對,為突發事件的解決提供有力的幫助。
3.6 后勤保障 后勤部門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設備信息數據庫系統,并保證應急器材和設備的供應以及搭建完備的實驗環境。在應急檢驗的第一時間,提供完備的設備信息,保證檢測的順暢進行。
3.7 培訓演練 由于應急檢驗有部門、人員多的特點,我們需要根據不同的對象和專業,制定配套的應急培訓。通過培訓,如:情景模擬、案例分析,讓相關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及技能,在相應培訓完結后,要對培訓給出相應的績效評估,如:知識的掌握、培訓滿意度等方面,并要通過書面和模擬等各種方法來檢測演練的實際效果。通過培訓和演練,使得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協調能力已經指揮能力得到提高。
3.8 總結評估 在處理完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后,應組織專業人員,從應急準備、保障評估、應急處置措施評估以及處置等方面進行效果評估,并完成總結評估。通過對事件處理過程的總結評估,要總結經驗教訓,做的好的方面要繼續保持,做的不好的方面,要積極改進,找出問題所在,并建立一套完整的應急處理預案,提高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4 結語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非常重要,是整個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重要環節,其中,藥品應急檢驗工作有很強的突發性、緊急性、強制性,要求實驗室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檢測、鑒定,得到最后的精確結果,以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失。所以,我們要從工作和技術上加強管理,提高各類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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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主體義務;行政法;地位;作用
眾所周知,行政主體義務在行政法治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強化。但是,因為其在行政法治當中的地位與作用都十分重要,所以,一定要對行政主體義務在行政法中的作用與地位進行詳細地了解,并不斷地完善行政主體義務,進而為行政主體義務作用的發揮提供有力地保障。
一、行政主體義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在行政法當中,行政主體義務的地位始終備受關注。這不僅是這一問題性質所決定的,同時也是行政法未來發展趨勢所決定的。眾所周知,行政法在其長期的發展過程當中,其經歷了諸多的歷史性變遷[1]。行政法制度初期發展,主要將行使職權作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行政法所關注的重點就是行政機關職權問題。通常,一般國家行政組織法都會針對行政機關職權來進行規定,而且,行政法定義也始終是將行政機關與職權當作重點。另外,可以將行政法劃分成兩種類型,即行政組織法與行政作用法。而在民主進程不斷深入的情況下,行政法關注對象逐漸轉變成行政主體在其中的任務。雖然體制不同,但是,其行政職能始終都是相同的,然而,和行政職能相比,行政任務卻存在諸多的區別。然而,一定要保證行政法有效地控制行政主體,并將其放置于行政任務焦點中才能夠真正地發揮其實質性的意義。在此基礎上,受到福利國家理念的引導,需要保證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發揮社會服務的作用。而在服務理念的作用影響下,關注的就是行政主體的義務問題。所以,在此背景下,行政法所關注的行政主體義務也逐漸被當作當代政法制度主流。
二、行政主體義務與重構行政法體系分析
(一)行政主體義務和部門行政法規制模式
部門行政法,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對部門行政管理關系進行相應的調整,是一種法律規范。部分國家承認部門行政法的存在,但是,也有部分國家是不承認的[2]。而是否承認則同國家法律體系整體的格局存在緊密的聯系。行政法學的理論內容與行政法體系當中都含有部門行政法。然而,法律排列的順序與方式同教科書相比存在一定的區別,其中一部分是按照部門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客觀領域來排列的規范,例如工傷行政法或者是土地行政法以及水資源行政法等內容。另外,還有部分規范是按照部門行政法執法的主體來排列的,例如由公安機關執行的部門行政法等等??偟膩碇v,在我國行政法的體系當中,部門行政法的地位十分重要,而且,有部分學者將部門行政管理法當作行政實體法,專門規制行政法的主體法律則被當作行政程序性的法律[3]。正是因為部門行政法自身的重要地位,必須要始終重視部門行政法對于社會事態規制模式?,F階段,部門行政法規制模式一般是由部門法執行的行政主體來確定,可以是利用提案權或者是直接指定規則權來進行確定。除此之外,部門行政法規制將行政事態與行政管理人的方面當作根本出發點,而在實際的管理過程當中,行政主體的權力十分廣泛,各行政部門法都具備了行政主體不確定的管理權力。當前,我國的部門行政法主要是站在管理權力模式的背景下出發立法,然而,在行政主體義務理念的影響和作用之下,部門行政法需要充分利用所設定的義務模式來立法。也必須按要求完成模式的轉換,才能夠保證部門行政法更好地約束行政主體。
(二)行政主體義務和行政法制度的全球化
目前階段,行政法制度,甚至是法律制度的本土化與全球化都已經成為當前受到爭議的問題。而本土化所指的就是行政法需要根據國家行政權與行政管理實踐來構建的制度[4]。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發揮其自身的實用性,也就是可以更好地與國家實際情形相吻合,與國家民風民俗或者是傳統的文化相符合。而全球化所指的則是行政法制度的構建需要同發達國家完美接軌,不僅可以對其先進的行政法文化予以吸收,同時還能夠實現同發達國家行政法的有效銜接。而在長期的實踐過程當中,我國行政法通常將本土化當作重點內容與價值理念。我國目前是市場經濟,但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導致政府的強制權利很大,所以,行政法始終將管理法當作重點的格局。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行政法的全球化問題逐漸被關注。站在世界角度來看,行政法制度有三種模式:即法律一體主義模式、法律分立主義模式以及行政監督模式[5]。以上三種模式,都是運用了不同方式,將權利和義務當作核心內容構建出行政法的體系。因為我國行政法制度的本土化特點相對明顯,而且,在很多規則方面都未突顯出行政主體義務法律屬性。所以,如果將行政主體義務當作出發點,那么公法就應該進行全球化制度的探索與嘗試。而這種嘗試則會積極地引導我國的行政法規范在制定過程中和先進的行政法體系相互接軌,像行政救濟規則以及程序規則等的先進行政法制度也必然會對我國的行政法制度產生相應的影響。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因為行政主體義務在我國的行政法當中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并且占據較高地位,所以,為了更好地研究行政主體義務,文章對其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進行了分析,并重點闡述了行政主體義務和重構行政法體系進行了分析,旨在為后期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提供有價值的理論依據,積極地推動行政主體義務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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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應急管理水平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經過幾年的努力,以“一案三制”(即應急預案、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應急管理工作取得明顯進展。
一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基本建立。全國已制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130多萬件,覆蓋了常見的各類突發事件。所有的省級政府、97.9%的市級政府、92.8%的縣級政府都已編制總體應急預案。
二是應急管理體制初步形成。所有的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92%的縣級政府成立或明確了應急管理領導機構,所有的省級政府和96%的市級政府、81%的縣級政府成立或明確了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三是應急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災害監測網絡、預警系統日趨完善,信息報告和信息更加及時,應急響應迅速有效,受災群眾安置妥善到位。
四是應急管理法制體系更加完備,我國已相繼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規60多部,基本建立了以憲法為依據、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核心、以相關單項法律法規為配套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入了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五是應急隊伍體系初步形成。已基本形成以公安、武警、軍隊為骨干和突擊力量,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災、海上搜救、核應急等專業隊伍為基本力量,以企事業單位專兼職隊伍、應急志愿者為輔助力量的應急隊伍體系。
六是應急保障能力切實增強。中央財政累計投入數百億,重點加強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隊伍裝備。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能力不斷提高。
我國地震應急信息化建設初見成效
我國是蒙受地震災害最為深重的國家之一。隨著信息技術在中國各行各業的不斷深入,地震觀測、預測、應急等技術也開始向網絡化、數字化邁進。各級地震部門通過一系列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設,已使我國防震減災能力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中國地震局重點項目“全國地震通信網絡的建設與完善工程”順利通過國家驗收,標志著我國防震減災事業在新世紀開始進入了網絡信息時代。中國地震局和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共同投資的中國地震信息網絡,其設計目標是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地震行業的計算機互聯網絡。
防震救災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與信息技術密不可分。從某種意義上說,防震救災的發展史也同樣是觀測、通信等技術發展史,甚至可以說,技術的發展還在推動著防震救災的發展。
以地震通信手段為例,從人手相傳到郵寄,再到電報、電話、短波通訊,再到撥號上網、寬帶網絡,正是通信技術的不斷進步讓地震信息的傳遞越來越快捷。在地震監測方面,同樣也經歷了一個從最簡單的地震儀到模擬地震臺、遙測地震臺,再到現在的數字地震臺的發展過程。
縱觀各國的防震救災體系,怎么能離開信息技術?地震觀測臺站是數字化的,地震防御需要對以往發生的多次地震信息進行復雜的數據分析,應急救援要想“快”,當然不能沒有現代多樣化的通訊技術。如果說,在許多其他行業,信息技術還只是一項工具、一種手段,甚至一種基礎時,而在地震行業,信息技術已經和防震救災的業務工作融為一體了。
本次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信息技術在應急管理中起到關鍵作用。首先,地震臺網信息技術準確的了地震的地點和強度,為國家制定緊急救援提供了方向,其次,信息技術讓抗震救災的協調指揮更加快捷。但通過汶川大地震我們也看出,我國地震監測、預測、預警技術技術還存在缺陷,空間大地測量技術在地震觀測中的應用水平還有待提高。
三項技術和四項任務
三類防震減災關鍵技術主要有:
地震監測、預測,預警技術現有的基于數字化技術的地震監測系統亟待開展信息集成、信息處理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技術應用,亟待發展高密度、高分辨率、立體化的觀測系統,亟待加強空間大地測量技術在地震觀測中的應用,需要進一步加強INSAR、衛星熱輻射、空間電磁場等觀測資料在地震研究中的應用。
隨著地震科學的發展和地震觀測網絡的擴展,海量信息處理和仿真模擬將日益成為地震預測研究的有效工具,并在相當程度上與現有的經驗方法形成互補,網格技術和高性能計算技術將改變下一個十年的地震模擬和地震預測研究的面貌。地震預警技術需要在提高地震監測臺網密度和監測能力、地震信息快速處理能力、地震危險度的迅速判定能力和加強地震安全基礎信息建設的基礎上,建立基于信息技術、現代網絡與通訊技術的地震災害預警平臺。
地震區劃與震害防御的關鍵技術 考慮抗倒塌地震區劃,必須首先發展高震級潛在震源區識別以及高震級地震年平均率評估技術,研究大地震近場衰減關系的確定技術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的抗震設防標準等。
地震應急救援關鍵技術為了提高地震應急救援的能力,需要全面加強應急救援理論和技術的研究,包括:地震應急區劃研究以及智能化、區域化、針對性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應急指揮救援方案,適合我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國情的災情獲取技術,對地震災情進行有效判斷的快速評估和決策技術,現場災情收集與現場實地評估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地震應急專用制式裝備;地震應急救援領域的技術標準體系等。
地震科技四項任務主要是:
地震觀測能力 合理規劃和完善全球、國家、區域和地方四級地震監測臺網,在地震重點監視區適當加密觀測,加強地震、強震、形變、電磁和流體的流動監測系統建設,提高地震觀測的時空分辨率。對已有空間測地技術進行整合、精化與拓展,運用衛星地震觀測、空間大地測量技術、高精度地殼形變觀測技術和重力觀測技術、深部地震觀測技術、海洋地震觀測技術、火山觀測技術,構筑高時空分辨、高精度、多尺度、實時性和多種系統兼容、多時空尺度配套的布局合理、互為補充的“立體”地震觀測體系,形成對中國大陸整體背景物理場、主要動力邊界帶和活動構造帶活動動態的監測能力。
探測能力發展對我國大陸及海域進行深淺部地質構造和地球物理探測的技術能力,有效提高我國地震部門在不同區域條件下、滿足不同精度要求的深淺部構造的探測能力。重點發展活動構造和隱伏活動構造探測系統、海域淺層構造探測和采樣系統、深部構造探測系統。
[關鍵詞]善治 應急體系 多主體參與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9-0116-02
引言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的種類多、分布廣、強度大、損失嚴重,幾乎每一年都會發生洪澇、風沙、泥石流以及地震等自然災害。近些年我國屢屢遭受大的自然災害襲擊,如2006年南方罕見的臺風、雨澇、干旱,2008年5月12日的四川汶川大地震,在今年3月份的西南五省市大干旱,夏季以來我國多地發生洪澇泥石流災害,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建設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自然災害不僅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瓶頸,也成為影響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有效地應對自然災害危機,迫切需要建立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方、運轉高效的自然災害應急體系。
一、善治理論概述
西方治理與善治制度的實踐是對公共領域的危機或民主政治衰敗做出的拯救性的回應。善治理論為我國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標。綜合專家學者們的觀點,善治的五個基本要素有:1.合法性,它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2.法治,它指的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任何政府官員和公民都必須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透明性,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開,每個公民都有權獲得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政府政策信息,并且對公共管理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4.責任性,它要求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在公共管理中由于其承擔的職務而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能和義務。公職人員和管理機構的責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5.回應性,基本含義是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和負責的反應,不得無故拖延或沒有下文。
善治理論的五個基層要素為我國災害應急體系的構建指出了努力的方向。即災害應急體系的構建應有法可依,程序合法;同時保障災害信息的公開透明,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明確應急體系中各級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責;建立反應迅速的應急管理機構。具體措施如下:
(一)制定統一的《國家災害應急管理法》,完善我國災害應急法律體系
法治是公共管理的最高準則,是善治理論的重要內容。我國己制訂了上百件防災、減災有關的法律、法令,如《防震減災法》《防洪法》等,但是各法之間各自為政,相互之間在立法精神和具體內容上缺乏協調和統一。我們不妨借助國外的危機管理經驗和相關的法律制度,結合國內處理各類危機的經驗,制定出一部統一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綜合性規范防災減災工作的基本大法。通過該法對減災法律覆蓋的災種、各危機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力和義務、社會組織和公眾的責任和義務、公民權利的保障、政府信息的通報、危機處理的責任追究等問題做出明確的界定。同時,在災害應急之外,還需要制定《災害救助法》《災后恢復重建法》等,來保障災后的重建工作有法可依。
(二)構建多主體參與應急機制
善治的本質特性在于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合作管理,這就要求現代災害應急體系必然是多主體參與的,隨著全球化的發展,現代自然災害呈現高頻發、大規模和國際化的特點,單靠政府難以應對和適應新形勢下的危機。因此,需要打破傳統災害應急管理政府一元化的格局,引入多主體參與的應急機制。即構建政府、私人部門、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共同應對危機的多元主體的參與治理機制。這里既包括政府與私人部門、第三部門、公民的合作,同時也包括國家和國家之間的合作。+由于我國的公共資源主要集中在國家手中,政府在這一參與機制中應負主要的應對責任。即建立的是政府主導、社會輔助的多主體參與機制。
這種多主體參與模式,不僅減輕了政府自然災害的救助負擔,降低了災害的救助成本,提高了災害的救助效率,也激發了公民的愛國熱情和社會責任感。由于自然災害早已跨越了國家,甚至影響范圍波及全球。世界各國協同應對全球化的自然災害是人類共同的使命和責任。多主體參與的應急機制,’有利于危機應急體系的協調和高效運作,對全面應對危機起了重要作用,如下圖所示:
(三)做好災害信息的新聞工作
為了控制災害危機,穩定社會秩序,避免社會恐慌,政府必須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奧古斯丁總結自己應對危機的最基本的經驗,可以用六個字來概括“說真話,立刻說”。因此,在公共危機時期,政府要采取公開、迅速的信息方式,確定新聞機構,代表政府向社會政府的有關工作情況。其主要的途徑為:一是通過政府的門戶網站進行危機信息的工作,將關于災害危機的第一手消息在第一時間向公眾公布。二是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政府新聞發言人是政府授權發言人在特定的場合定期向公眾媒體政府重大事項以及社會上公眾關心的各種信息等。特別是在危機時期,由于危機情形的不確定性,政府發言人應隨時舉行新聞會,向新聞媒體危機信息。
(四)建立統一、專門的自然災害危機管理機構
正常狀態下的科層制行政管理模式,無法適應緊急事件的非常態管理決策與指揮的要求,自然災害的緊急性特征,導致“倒逼效應要求迅速縮減決策管理層次以適應管理幅度擴大的急迫需求”。為應對我國政府部門層級條塊管理模式的缺陷,提高救災體系的反應速度,應建立統一、專門的災害應急管理指揮機構。該機構建議設為常設機構,由一位國務院主要領導負責,處理包括自然災害等緊急事務在內的綜合的救災協調指揮機構。在該機構下,對應地方政府的建制設職能部門如自然災害局。該機構在平時主要負責災害的預防準備,抗災救災知識的宣傳,自救互救能力的培訓,對各種危機進行劃分總結,站在國家安全的高度制定長期反危機的應急計劃和戰略等工作。當自然災害發生時,立即啟動危機指揮中心,啟動緊急預案,協調各相關部門,保證抗災救災工作能在各種自然災害發生時,有效、有序地展開。
(五)加強危機應急中的責任機制的建設
善治理論強調管理人員及管理機構基于其承擔的職務而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能和義務。政府及其公職人員的責任越大,善治的程度越高。
一是通過完善應急責任法律法規制度,明確災害應急管理的監督主體、對象、責任。最大特點是解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問題,并直接產生法律效應,對于在公共危機中由于未履行積極行政責任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行政人員,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法紀檢查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起到安定民心、促進公務員積極履行行政責任的作用。
二是切實履行首長負責制。根據黨領導政府原則,各級黨委享有對各級政府部門行政首長進行人事任免的權力。對于在災害危機處理過程中失職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行政首長,黨委可對其予以免職,任命新的行政首長。對于人事的任免需予以公布,以促進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對災害危機處理的及時正確。
三是行政機關依照《公務員法》追究公務員責任。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對在公共緊急事件中違反工作紀律的行政人員,按照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道德譴責是指在處理危機過程中,對于工作不認真不負責等不致違反紀律的情況,依據公務員職業道德規范,通過批評教育的形式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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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立法工具對能源供應與使用活動進行規制,進而彰顯國家安全理念,實現國家能源安全戰略,是當今世界多個能源大國的通行做法。當前,我國的能源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有關能源立法的理念、原則、法律模式、價值選擇以及制度構建、法律責任等問題都還處于探討階段,尚無定論。但有一點卻已達成共識,那就是確保能源安全必須構建完備的能源制度體系,走法治化的道路?!翱梢哉f,能源法制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保障能源安全的核心,而《能源法》的制定則是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石?!盵8]事實上,這在我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的立法目的之中已經有所體現。例如,該《意見稿》第1條就明確規定,“為了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行為,構建穩定、經濟、清潔、可持續的能源供應及服務體系,促進能源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故此,筆者認為,能源安全保障法制體系構建的必要性體現為以下幾點:首先,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對能源安全和效率來說,國家是空間,政府是基礎,市場是源泉,科技是工具?!盵9]可以說,如果沒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根本性目的訴求,那么能源法制保障則將毫無用武之地。此外,隨著冷戰的結束,傳統的國家安全觀正在被綜合性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所取代。所謂“綜合性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正如所指,“就是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而要實現這種安全,必然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為國家安全保障提供優良的制度載體,以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其次,是維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能源是維持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它的持續供給與安全使用不僅關系到國家安全,亦與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已成為一個能源需求大國,但由于缺少完備的能源法律體系保障,致使無序的能源開發活動仍然普遍存在,造成了能源利用的效能低下以及能源浪費的大量產生。因此,為保障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需要借助法律制度來進一步限定企業與個人的不法行為,引導正確的能源開發與利用行為。最后,是建立健全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需要。黨的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我國正不斷加快能源立法的步伐,已經初步建立起能源法律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在能源立法方面還滯后,迄今未能出臺《能源法》、《石油天然氣法》等核心能源法律,這顯然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與發展,急需通過人大立法加以解決。
2我國能源安全保障法制存在的問題
能源安全法制體系存在的問題,核心是指我國能源安全保障在立法理念確立、法律體系建設以及法律制度構建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我國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建設明顯加快,可以說,對保障我國能源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在能源立法方面相當滯后,并存在法制理念缺失、立法進程滯后、立法效率低下以及法律責任缺失等諸多問題。此外,我國現行的能源法律體系完整性方面亦存在一定問題,亟待加以解決。葉榮泗將其總結為四個缺陷,即結構性缺陷、內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和協調性缺陷。這些缺陷突出表現為既有的能源法律規定之中立法觀念較為落后、立法層級之間斷裂明顯、法律規范過于原則以及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沖突等問題[8]。而在能源法律制度構建方面,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基礎性的能源法律制度,但諸如能源規劃、能源管理、能源儲備、能源供應與服務、能源應急、能源國際合作等核心法律制度都還沒有建立。這些顯然不利于我國能源安全保障法制體系的建立、運行與發展,需要認真加以總結。
2.1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缺失法的理念,亦稱之為法的觀念。任何制定法都會或明或暗地體現出利益相關者、立法者的某些思想或者觀念,這既可以體現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則之中,也可以體現在具體制度設計之中,并最終會在相關法律條文之中得到映襯。在我們看來,“法的理念作為對法的精神、原則以及價值訴求的應然反襯,可以說是具體法律制度和法制規則的靈魂”[10]。在一部法律之中,理念是它的靈魂,而制度則是理念的表征與映像。當然,如果沒有具體法律制度的支撐,理念也無從發揮其統領或引導之作用,因此,必須辯證地看待兩者之間的關系。正如有的學者提出的,“理念是法律的靈魂,規則是法律的細胞,制度是法律的軀干”[11]。從世界各國能源安全法制建設實踐來看,能源安全保障法的基本理念大都體現在立法目的或指導思想之中。例如:日本《石油儲備法》(1975)第1條提出,“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使我國在石油供給出現不足的情況下,能保證石油的穩定供給”。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2002)第2條規定,“提高能源儲備與能源利用的效率,實現多樣化的能源供給、提高能源自給率和謀求能源領域中的安全保障?!边@些法律條文之中都或隱或現、或明或暗地體現出了“安全”、“經濟”、“人本化”以及“可持續發展”等理念。在我國,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國家的核心發展戰略之一,成為各個部門法,尤其是環境法、經濟法的重要理念。毫無疑問,它也應該是我國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的核心理念。盡管我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立法目的之中也提到“促進能源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等訴求,但遺憾的是,我國當前運行的《煤炭法》(1996)、《電力法》(1996)以及《節約能源法》(1997)等法律之中都還未曾確立“可持續發展”理念,明顯地存在著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上的缺位。故此,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之中有必要確立“安全”、“經濟”、“人本化”、“可持續發展”等核心理念。
2.2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缺乏從法律淵源來看,我國現行與能源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礦產資源法》(1986年頒布,1996年修訂)、《電力法》(1996)、《煤炭法》(1996年頒布,2013年修訂)、《節約能源法》(1997年頒布,2007年修訂)、《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頒布,2009年修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等能源單行法律。此外,我國還制定了《石油天然氣勘探、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87)、《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199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2004)、《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2011)、《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2011)、《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2014)等與能源相關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此外,我國還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以及《京都議定書》(1998)。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前期的能源立法建設,我國的能源安全保障法治體系已經基本成型,并在日常監督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亦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征為:“原有的一些能源法律規范較為明顯地存在著層級低、有效性與正當性不足以及可操作性差等問題。”[3]此外,由于《能源法》或《能源條例》等一些核心法律一直未能出臺,《石油儲備法》、《石油天然氣法》、《原子能法》等必備的能源法律也還沒有制定,我國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總體而言是不完備的,需要繼續通過立法加以完善。正如有學者提出的,“應對能源安全問題,必須運用政治、政策以及法律等多元制度要素和機制,而制定與完善相關立法無疑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12]。盡管我國于2007由國家能源辦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但《能源法》卻一直遲遲未能出臺,與之相配套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更是不見蹤影。《能源法》被譽為能源領域的“憲法”,其所特有的基礎性規范作用是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所不能代替的,而這樣一部重要的能源基本法的缺失必然導致我國能源安全保障系統不能正常、有效地運轉,更不利于國家安全保障目標的實現。
2.3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缺位我國早在《國民經濟“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1996)時就明確提出了“建立國家戰略石油儲備制度”的目標?!赌茉窗l展“十一五”規劃》(2007)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能源規劃調整與公開制度、嚴格建設項目核準和備案制度、健全煤炭行業準入制度、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等訴求?!赌茉窗l展“十二五”規劃》(2013)則提出,“實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額管理、能效公示、能源計量和能源審計制度,實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強化能效標識和節能產品認證制度,完善煉油加工產業市場準入制度,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交易制度以及定期通報制度”?!峨娏Ψā罚?995)、《煤炭法》(1996)、《節約能源法》(2007)以及《可再生能源法》(2009)等單行法律之中也確立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遺憾的是,由于我國能源安全保障的一些重要法律,如《能源法》、《石油天然氣法》、《石油儲備法》等的缺失,致使能源安全保障核心法律制度的缺位,諸如能源綜合管理、能源準入、能源效率監管、能源儲備、能源供應、能源激勵、能源應急、能源國際合作等核心制度都還未曾建立,這顯然不利于能源安全法律制度自身價值導向的確立,也不利于能源安全法律制度整體框架的構建。故此,“將核心法律制度納入統一的法律價值目標體系并形成制度銜接、協調一致、內在有機契合、體現平衡博弈的制度規范體系也就成為了必要和可能”[13]。
3完善我國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的建議
基于對我國能源安全保障法制存在問題的認知與總結,下面將按照“法制理念確立法治體系建立法律制度構建”的邏輯思路提出具體的建議與法律對策。
3.1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的確立我國能源安全法制保障體系需要確立“安全”、“經濟”、“人本化”以及“可持續發展”核心理念。(1)安全理念。能源法制體系構建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保障能源安全,因此安全理念的確立對于確保國家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至關重要。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全球都面臨著能源日漸短缺的危機,為此,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德國、美國、法國、英國等)和地區,都在能源安全保障法制體系之中確立了安全理念,涉及能源供應安全、能源使用安全、能源技術開發、能源效能監管等方面,其法治經驗值得我國借鑒。例如,德國明確將能源安全保障理念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先后制定了《石油產品儲備最低限量法》(1965)、《能源安全保障法》(1974)以及《石油及石油制品儲備法》(1978)等法律。此外,德國還制定了《能源法案》(1998),將能源安全與反壟斷法、環境法等法律進行協調,堪稱世界大國中能源安全立法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再如,歐盟于1997年了《歐共體可再生能源戰略和行動計劃》白皮書,1999年制定了第一個《能源與環境發展戰略》,并了《可持續、競爭和安全的歐洲能源戰略綠皮書》(2006),將能源保障安全作為重要的內容加以規定。而美國作為當今世界唯一的超級大國,則致力于構建完備的能源安全法律體系,確保美國能源戰略和政策的有效實施,并堅持將安全理念貫穿于能源法制體系之中。(2)經濟理念。所謂經濟理念就是要在能源立法中進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注重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以減少規制成本。美國的《能源政策和節約法》(1975)特別注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為汽車行業制定了平均燃油經濟性標準?!赌茉凑叻ò浮罚?005)規定:“提高能源效率,減少能源成本、使經濟更具效率和競爭力。”日本的《能源利用合理化法》(1979)制定了嚴格的能源標準,以減少企業的能源消耗。《能源政策基本法》(2002)成為日本整個能源法制體系的核心法律,強調能源利用的效率化以及市場在能源保障體系中的資源配置作用,明晰了能源市場與政府規制之間的關系與定位。(3)人本化理念。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我國能源安全保障法制體系之中也必須體現出人本化的理念,換句話說,就是與能源安全有關的立法、司法、執法以及守法過程,都應充分地體現出人的自由、尊嚴與享有的能源權利以及承擔的能源義務。馬俊駒等提出,能源立法之中應體現出人本化的特質,“縱覽各國能源立法,往往通過擴大公眾參與、提升公共服務、提供弱勢群體保護、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等權利導向的機制來推進能源法的人本化”[14]。而《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也提出,“國家需要建立和完善能源服務機制,保障公民獲得基本的能源供應與服務”等主張,亦彰顯了《能源法》之中的人本化理念。(4)可持續發展理念。國際上對可持續發展的經典表述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滿足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主要表征為代內公平、代際公平以及可持續利用等三個方面。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確立,又意味著對傳統法律的沖擊,“它使得與傳統非持續發展模式相適應的現行法律制度不得不作全方位的變革,以推動和保障持續性的社會變革運動”[15]。我國《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2007)明確提出,“要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與承載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可以說,這一方面是踐行我國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之間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亦是我國能源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則”[3]。此外,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提出“可持續能源”的目標為:“保證當代與后代人以環境友好、社會接受與經濟可行的方式獲得買得起的能源”,并在2002年的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峰會上進一步確立了“可持續能源法”的基本理念。因此,我國有必要確立能源安全保障法制體系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實現能源安全保障與永續利用。
3.2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的建立我國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尚存在諸多問題,因此,一方面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能源立法制度與體系,另一方面必須立足我國實際,創新立法手段與方式,不斷完善能源安全保障法治建設,朝著生態化、系統化、綜合化、整體化的方向建設。例如,德國的《能源法案》(1998),就將“能源供應安全”、“廉價能源”和“環境兼容性”并列為能源法的三大宗旨,且具有同等重要性,就此形成了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與其他相關法律體系之間的互動與交融。日本則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構建了以《能源政策基本法》為指導,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等專門性能源單行法為主體,以《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施行令》等關聯法為配套的能源立法體系”[16]。而美國則以節能為著眼點,通過立法引導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實現了對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的重構。自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先后出臺了《能源政策和節能法案》(1975)、《國家節能政策法案》(1978)、《國家能源政策法》(2005)等法律。此外,“隨著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要性理解的日益加深,美國頒布了眾多的政策法規:《能源稅法》(1979)、《大氣潔凈法修正案》(1990)、《綜合性電力競爭法》(1999)、《能源稅收激勵法》(2003)”[17]。其實,對于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的建立,我國早有規劃,亦有所行動,但總體而言效果不彰。例如,2005年由國家能源局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就是我國制定能源基本法的一次嘗試。國家《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2007)也提出,“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制定《能源法》、《石油制品法》和《石油儲備管理法》等法規?!蔽覈茉窗踩U戏审w系的建立,必須以系統化、整體化與生態化為指導思想,形成一個以能源法為龍頭,以石油天然氣法、戰略石油儲備法、氣候變化法等能源單行法律為主干,以國務院、地方人大以及國務院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能源法規、能源規章為補充,類型多樣、邏輯嚴密、結構嚴謹、形式統一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制框架體系。同時,還要注意協調好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與經濟社會發展法律體系、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等外部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強調能源安全保障與經濟發展、環境一體化的共生共榮,為更好地解決我國存在的能源問題提供制度保障。
3.3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構建為了實現《能源法》能夠奠定整體性的能源法律制度結構,即所謂“元制度”的整體設想,“《能源法》的制度體系之中應當包含這樣一些重要制度:能源戰略與規劃制度、能源主體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能源監管制度、能源技術開發制度以及能源法律責任制度”[9]。而在李艷芳看來,盡管我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之中確立了諸如能源綜合利用、能源供應、能源節約、能源儲備、能源價格等制度,但是,“基于我國《能源法》的目標是解決各專項能源立法的共通問題和一些差異化的定位問題,故此,《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對能源監管管理體制和制度、能源環境保護問題、能源的進出口管理、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重要問題的規定還不到位”[18]。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構建顯然要與法制理念與法制體系相匹配,才能彰顯我國能源法制建設的體系化與系統性,實現能源法制體系價值導向與具體制度之間的匹配與協調。具體而言,在《能源法》中應確立能源規劃、能源開發、能源效率、能源儲備、能效標識、能源環境影響評價、能源價格與財稅激勵、能源法律責任以及能源國際合作等核心制度;在《石油天然氣法》中確立石油天然氣勘探與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出口、石油與天然氣儲備等制度;在《戰略石油儲備法》確立石油儲備規劃與統籌、石油儲備信息統計和報告、石油儲備安全預警、石油儲備安全應急等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費用分攤、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制度。概而言之,制度構建的邏輯起點要以能源基本法確立的整體性制度框架為依據,結合其他能源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自身特點,形塑各具特色的制度內容與體系,尋求共性與個性之間的平衡點。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能源全球化亦使世界各國之間的能源溝通與互動不斷加強。誠如學者所言,“能源安全保障不僅僅是一個國家內部問題,而且還是一個世界性問題。我國應具備國際視野,恰當利用國際條約、雙邊以及多邊協定,積極參與國際能源領域的合作”[19]。我國的能源安全保障,不僅要完善相關的國內能源政策與法律,更要充分了解國際能源組織的游戲規則,加快國際能源合作的步伐,參與能源安全保障國際合作法律制度制定之中。我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第109條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開放型能源體系。”《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2013)也提出:“我們需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推動并努力建立國際政治、經濟以及能源新秩序?!币虼耍瑸檫_致上述目的,有必要嘗試構建下列法律制度:(1)能源安全區域合作法律制度。當前,我國已經參加了亞太經合組織能源工作組、東盟與中日韓能源合作等區域性能源合作組織,并初步建立了合作法律制度框架,但這顯然還無法實現我國謀求能源大國的訴求。故此,中國、日本、蒙古、俄羅斯等國應該建立“東北亞能源共同體”,制定《東北亞能源合作協定》?!啊稏|北亞能源合作協定》作為‘東北亞能源共同體’的組織法,可以規定該組織的宗旨和原則、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的建立以及活動開展的履行方式等問題。”[20]此外,我國還應在上海合作組織能源俱樂部的成立與法律制度的制定之中發揮主導作用,“進一步加強與波斯灣國家的能源合作,利用東盟與中日韓之間的能源合作,簽訂能源開發協議,最大化地謀求能源的有效供給?!盵6](2)能源安全多邊合作法律制度。我國作為國際能源消費大國,毫無疑問,“為確保能源安全,應在國際能源合作中積極推進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多元合作,竭力構建一種公平、有效以及保障能源安全的法律合作機制”[12]。為此,我們應努力改善與周邊國家的區域能源關系,構建能源供應安全、能源使用安全、能源環境安全等多方面的合作法律制度。此外,為進一步加強能源安全多邊合作,還應尋求以下幾個方面的突破。首先,我國應促進多邊國際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形成。既有的國際能源合作條約與規定,更多地考慮了發達國家的核心價值訴求,卻沒有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利益訴求,更沒有可以遵循的制度框架。因此,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重要代表之一,應在國際能源法律體系建立之中凸顯更多的話語權,發揮中國的領導作用,并促成更多的國際性能源組織建立,制定出更加符合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能源規程與條約。其次,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能源多邊合作法律機制。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能源合作,應對能源挑戰,化解國際能源合作中的不利因素,打破西方發達國家主導權的壟斷,形成符合自身利益的有力局面[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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