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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刺激各個產業的創新
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更快地促進經濟發展,更快的帶來效益,所以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地刺激各個領域的產業創新,改善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逐漸將其從原先的以資源密集型和勞動力密集型為主的產業結構模式中引導出來。在全球市場中,發展中國家由于其科學技術水平落后,經濟基礎薄弱,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明顯處于劣勢,嚴重影響其經濟的發展與發達國家的差距也不斷拉大,但是如果我們把握住這里的機遇,著重創新就能抓住機遇提升我國的國際影響力。實際上現階段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上就是一種變相的產業壟斷,對科技水平相對進步的發達國家來說更加有利于其經濟的發展。對于企業來說,保護知識產權,不但能夠是對其進行創新行為的一種獎勵,更刺激了各行各業創新發展。現階段由于國家沒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對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這種現象對企業在創新方面的積極性造成了很大的打擊,從而而造成了整個經濟體系的發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從國家利益還是為了企業自身的利益保護知識產權都勢在必行。與此同時,WTO簽訂的TRIPS協議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接軌,使得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在國際交易中受到保護,這樣不但能使我國的先進科學技術進入國際市場,還可以從國際市場中引進先進的技術,進而促進國家產業的發展,改善國內外的貿易環境。
1.2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吸引外資和先進的科學技術
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維護各國利益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基本手段,是構建穩定的貿易環境的有效手段。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繼續,絕大部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不斷地覺醒,各個國家都不斷致力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重視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就是生產力也深入人心,各個國家都心知肚明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體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夠吸更多的外資和科學技術,從而加快本國的經濟發展步伐。因此,加強知識產權既能建立一個和諧、有序的經濟發展環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國經濟的發展。
1.3保護知識產權能完善國際貿易的市場結構
隨著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力加大,各個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內針對知識產權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規,大大減少了侵權行為的發生,也為企業的發展創新提供了便利條件,使企業不再擔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員竊取贏取不合法利益,也會為了企業自身的發展進步,擴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資力度,深化改革不斷創新完善產業結構,提升產品附加值,從而為整個經濟體系營造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從而使各國在國際貿易的作用提高,使整個國際貿易體系不斷完善。
1.4保護知識產權能夠促使各國利用自身優勢發展經濟
知識產權能夠研發者在一定時間段內對其研發結果的壟斷性,并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經濟效益。這樣不但能激發大家在生產生活過程中積極創新,提高國家整體的科學技術水平,并能在國際貿易中獲得一定的市場份額,促使各國利用自身優勢發展經濟。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綜合國力,能在長期的國際貿易中顯示出其優勢,因此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對國家國際貿易參與能力的增強。與此同時,保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能使國家產業在某個特殊行業占據主導位置,更有效的在國際貿易中獲益。同時,在國際貿易中還需要通過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提供原料,并將將上游企業的產品提供給下游企業,營造一個上下游企業合作互助的健康經濟體系,從而使得上下游企業進行相互協作,協調發展,不斷提升本國經濟實力。知識產權不但是經濟發展的推動因素,更是國家實力的有力證明,所以我們更要加強對知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二、如何完善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2.1提高我國各行各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為了提高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不斷提高本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各個國家紛紛在政策上支持鼓勵產業創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護科技創新,在財政上加大投資力度,提高我國科研經費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還要設立專門的科研基金獎勵企業、個人在創新產業的貢獻。其次,企業本身也要為自身的發展,把自主創新作為企業進步的基點,根據市場導向對科研方向做出調整,使創新產品滿足市場的需求,從而提高產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對創新人才的培養力度,完善高校與科研機構等培養高素質人才場地的建設,對在創新領域有所進步、貢獻的集體、個人做出適當的獎勵,大力發展科教興國,主抓教育,增加對高校科研經費投入,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
2.2加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
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建設勢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詢服務機構,向企業提供解決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辦法,收集各國關于知識產權的信息,如若發現不合理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國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根據WTO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來看,各個國家在國際貿易中都應該嚴格遵守,但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們國家利益,所以我國還要建立起的自身技術標準體系,維護本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還有就是設立知識產權維權制度。為了維護我國的利益,在國際貿易中我們還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維權制度,有效地保護我國的利益。
2.3增強企業、個人維權意識
我國的絕大部分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到目前為止,國有企業在我國的經濟體制中占主導地位,在外知識產權專利注冊在我國專利數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為了提高我國企業和個人的維權意識,首先,要加大對保護知識產權的宣傳力度,普及相關法律的知識,使自身受到侵權行為傷害時,善于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其次,國家設定相關的行政部門為大家講解知識產權保護課程,使保護知識產權成為一種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識形態。
2.4完善法律制度合理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發知識產權糾紛在所難免,所以當知識產權發生紛爭時如何應對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的關鍵所在。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我國在這方面的執行力度較弱,美國曾多次以此為理由向中國進行打擊。例如,美國曾多次提出在國際貿易中中國對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美國影視作品在中國多次出現盜版現象,因此降低了其產品在中國的進口。因此我國要根據WTO的相關規則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并制定完善制定相關法律體系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進行應有的保護,并鼓勵我國在各個領域的自主創新,提高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進而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還要通過多種手段提高我國企業個人的維權意識,在國際貿易中應得應有的利益。
三、總結
非信用證支付主要包括了匯付、托收、支票付款、賒銷等多種方式,屬于商業信用。在國際貿易中非信用證支付方式的運用相當廣泛,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在出口貿易中,我們經常對匯付、支票、托收等多種方式進行綜合運用。通過實踐證明,非信用證支付方式的正確使用是一種能夠促進業務發展,更加便捷、節約的費用支付方式。但是相對而言,對于那些缺乏經驗的業務員卻并不適合采用非信用證支付方式,這是因為非信用證支付方式畢竟屬于商業信用支付方式,即使是在操作的過程中出現一個很微小的問題也有可能會落入到圈套之中,進而遭受損失。這里主要就在國際貿易中的非信用證支付方式的運用模式進行探討。
一、國際貿易中使用非信用證支付的原因
1、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方式對于出口商存在一定的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的貨款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了匯付、托收以及信用證這三種方式。但是因為匯付與托收的性質都是屬于商業信用,對于出口商來說必須要冒著較大的收匯風險。因此,我國以往的進出口貿易中有80%以上都是采用的銀行信用的信用證支付方式。但是通過實踐發現,對于出口商來說信用證支付也并不是一種沒有風險的支付方式。這主要是因為進口商或者是開證行能夠利用信用證中的各種不能夠避免的“軟條款”來形成出口商所難以履約或者是單證不符進而沒有辦法收匯。如果市場條件發生了變化,出現了市場風險,還可以利用所謂的單證、單單“嚴格相符”的規則,通過一些并不具備實質意義的不符點來作為其接口“拒付貨款”或者是對付款責任進行推脫,與此同時出口方不僅僅需要承擔無法收匯的風險,還需要承擔信用證的通知費。因此對于出口商來說信用證支付并不是最好的可選擇方式,需要尋找到更好的支付方式。
2、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對于進口商來說不夠高效并存在風險
對于進口商來說,信用證支付方式所需要開立信用證的手續相當繁瑣,并且所需要占用的資金量也相當大,所需要承擔的費用也較高,并且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過程中,往往都只需要保證單據表面與信用證嚴格相符而不需要涉及到具體的貨物,也就無法對貨物的品質進行確認,這就為出口商進行詐騙提供了機會與條件,使得進口商所需要面臨的風險更大。同時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時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其他方式相比效率不高,越來越難以適應現代物流與資金周轉對效率的高要求。但是匯付、托收等各種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卻擁有信用證支付方式所不具備的這些優勢,這就使得進口商越來越不愿意接受信用證支付方式。
3、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
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已經成為了不可逆轉的趨勢,這使得國際貿易發展相當迅速,國與國之間以及國家內部之間的競爭變得異常的激烈。國際貿易支付方式已經成為了競爭手段中的一種常用的手段。當市場條件對買方更加有利時,為了能夠更好地拓展國際市場、發掘出更加優秀的客戶資源,出口商往往便會采用對進口方更加有利的支付條件,這就使得非信用證支付方式被廣泛的采用。在歐美等發達國本文由收集整理家中,其貿易額的80%~90%都是采用的非信用證支付方式進行結算,同時在亞太地區使用信用證進行結算的比例也在逐年減少。這表明了在買方市場條件下,商業信用的支付方式在全球的比率將會逐漸的增加。
二、國際貿易中非信用證支付方式的幾種常用運用模式
1、部分貨款預付,余款在貨物裝運后支付的模式
匯付根據匯款時采用的手段主要可以分為三種方式:電匯(t/t)、信匯(m/t)以及票匯(d/i)。在這三種方式中銀行票匯是國際貿易中經常采用的方式。而電匯的時間則確定了電匯的兩種方式——預付貨款以及到付貨款。
在預付貨款的方式下,進口方為出口方提供了生產資金,讓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和融通都更加的便利。在這種特定的買賣合同下進行的交易,讓出口商不再需要去承擔收匯風險,但是進口方則必須要對貿易中的生產過程中的全部風險進行承擔。而到付貨款則與預付貨款相反,進口商在交易的過程中不存在信用與資金上的風險,但是出口商卻必須要對生產中所存在的全部風險進行承擔。
從這里能夠看出,完全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銀行電匯方式,無論是采用哪種方式,進口方與出口方在資金的負擔與風險的承擔上都是不存在平衡可言的。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如果僅僅單純地使用預付貨款方式或者到付貨款方式,對于交易的雙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是對于某一種買賣合同下的付款采用50%的預付貨款以及50%的到付貨款,那么就可以讓買賣的雙方可以在資金占用上處于一種公平的狀態。但是如果是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分析,進口方因為所需要提前付款,所以所需要承擔的風險要略高于出口方。因此,在真正的貿易過程中,進口方通常都會將預付貨款的比例進行降低,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降低其所需要承擔的風險,但是具體的比例需要交易雙方來進行磋商而決定,而決定的依據局勢雙方的信用度、信任度以及各自的資金狀況以及在談判桌上的實力,通常情況下都是20%到40%之間。
采用這種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所需要的手續將會更加的簡便、快捷,通常情況下能夠在三個工作日內到賬,并且匯款所需要的費用也較低廉,在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是最便捷的,同時也是相對合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更加符合國際貿易對效率的高要求,但是其所具有的缺點也較為明顯,那就是商業信用,對于進口方來說必須要面對損失預付款的風險,而對于出口方來說則必須要面臨余款無法安全收回的風險。因此,選擇這種方式要求雙方都具有較好的信用,并且有著較好的合作基礎與經歷。
2、跟單托收與定金、備用信用證等多種方式進行結合的支付模式
跟單托收主要有跟單付款交單(d/p)與跟單承兌交單(d/a)這兩種方式。跟單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方必須要在付清全部的貨款之后能夠獲得包括提單在內的整套相關的單據。和信用證支付方式相比,進口方的付款手續將會更加的簡便,并且所需要占用的資金與需要負擔的費用也相對較少,所以對于進口方來說這是一種較為有利的支付方式。同時在這種方式之下,出口方需要面臨的風險就只有進口商拒絕支付貨款、拒絕接收貨物。當風險發生時,出口方會將貨物運回國內庫存再進行處理,或者是就地倉儲尋找新的買主。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出口方都需要遭受一定的損失。為了能夠避免這種風險所帶來的損失,往往還會結合其他方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和支付定金進行結合,這種方式是進口方在簽訂開始履約時就先向出口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定金的下限為貨物往返所需要的費用,通過這樣的方式來保證在進口方拒收貨物時,出口方可以少受損失。第二種方式是和備用信用證或者是銀行擔保函進行結合。在國際結算與擔保中備用信用證與銀行擔保函都是相當重要的形式。這兩種方式都是為了給交易當事人提供各種必要的保證以確保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當被擔保人履約時,交易中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夠獲得擔保人所提供的補償。這種方式是將純粹的商業信用支付方式轉化為銀行信用方式,但是是有條件的。
3、電子支付
電子商務如今已不再是新名詞,電子商務的發展對貨幣的支付方式與手段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國際貿易中電子支付主要采用的是電子支票與電子現金支付來作為主要的支付工具。
對于進出口雙方來說,電子支付是一種操作便捷、高效節約的支付手段。在國際貿易支付的信用證支付的條件下,都能夠采用電子支付的模式。而在非信用證方式下所采用的電子支付不僅僅有著傳統支付手段下所存在的信用風險,同時還必須要承擔信息失竊、信息丟失以及黑客入侵等多種技術上與法律上的其他風險。在信用風險與法律風險上都可以采取例如投保出口信用風險以及采用國際保理業務等方式來進行防范。但是在技術上的各種風險卻是進出口雙方在當前技術條件下所無法控制的風險,很多都需要相關技術取得進步才能夠盡可能地縮小。即使是如此,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得電子支付是不可避免的,并且發展還會越來越快。
三、結語
關鍵詞:區域經濟 高職 國際貿易 專業人才 培養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004
高職國際貿易專業是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一個重要學科,它培養的是從事國際貿易的、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應用型人才。它既具有一般人才培養模式的特征,又存在國際貿易專業的特殊性。隨著湖南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2012年湖南省新簽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合同金額32.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68.9 %,湖南外貿經濟發展的需求對培養應用型的國際貿易人才提出了緊迫任務。因此,構建適應湖南區域經濟發展的高職國際貿易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是當前高職教育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1 區域經濟發展對高職國際貿易專業人才需求分析
1.1 湖南省對國際貿易人才需求旺盛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貿易自由化程度進一步提升,我國對外貿易量快速上升。據商務部的信息,2013年4月10日,WTO公布了2012年各成員的貿易量統計數據及2013年全球貿易預測。世貿組織的報告顯示,2012年中國在全球的貨物貿易額排名中位列第二,僅比美國少150億美元。全球貿易處于低位增長,中國貿易地位繼續提升。2012年湖南省進出口總額219.4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5.5%,較全國平均增速高9.3個百分點。其中出口126億美元,增長27.3%,較全國平均增速高19.4個百分點;進口93.4億美元,增長2.7%,較全國平均增速低1.6個百分點。據相關研究資料,湖南外貿企業對人才結構的需求主要有:國際商務談判人才、外貿經理、跟單員、外貿業務員、單證員、報關員以及報檢員等七個方面,而學習國際貿易專業的對口比率僅僅為46%,因而,急需改革高職國際貿易專業人才的培養模式。
1.2 湖南外貿特征對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2年湖南外貿出現了新的特征。一是外貿進出口額突破200億美元大關,推動湖南省外貿再上新臺階;二是對新興市場進出口總體好于傳統市場。對非洲、東盟、中東出口增長幅度增長較快;三是進出口商品多元化趨勢進一步明顯。出口方面,湖南省機電產品出口增長42.7%,占同期全省出口的40.4%;四是三資企業進出口快速增長,2012年已成為湖南省第二大貿易主體;五是企業主體進一步增強,資源和原材料類企業下降明顯。
面對著這些新變化,湖南高職院校國際商務人才的培養現狀卻不令人樂觀。截至2012年4月,設有國際商貿類專業的高職院校為19所,占湖南省高職類學校總數的25.3 %。另外,國際商務專業在湖南省招生整體情況顯著下降,對湖南省外貿經濟的發展將帶來實質性的負面影響。2009-2012年湖南高職院校國際商務專業招生人數如表1所示。
表1 湖南高職國際商務專業招生狀況(人)
2 服務區域經濟的高職國際貿易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路
2.1 培養目標的國際化定位
培養目標是人才培養模式的根本,是研究其他要素的前提,它是依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所承擔的任務和要求而確定的。應以黨和國家的高等職業教育方針為指導,以湖南外貿區域經濟需求為基礎,遵循高等職業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借鑒國內外高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成果和成功經驗,貫徹“加強基礎,拓寬專業,重視實際,培養能力,激勵創新,發展個性,講究綜合,提高素質”的教育思想,主動適應區域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努力探索國際貿易專業的人才培養的新途徑和新模式。
2.2 緊靠市場,以就業為導向
職業教育只有適應市場、企業和社會的需求,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勞動者就業和再就業,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職業教育要面向市場的教育思想是一種新的職業觀。在常規教學中,大多以大綱規定的目標為尺度衡量教學效果的好與差,所以“以綱為本”的教育思想一直限制著教育者的思維。“職業教育要面向市場”思想與其相反,站在職業崗位的角度“以崗為綱”,通過對崗位的共性與個性的研究,制定出與崗位專業技能、專業理論、文化素質完全一致的教學綱目。
2.3 理論與實務相結合
在學好理論的基礎上,關鍵要做好國際貿易專業的校內實訓主要是實驗室內的實踐,為此高職院校應設立國際貿易實驗室,實驗項目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3.1 交易磋商實訓
在幾近真實環境中,熟悉磋商的各個步驟,掌握合同的條款。
2.3.2 外貿單證實訓
在《外貿單證與報關實務》、《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中,有很多進出口貿易使用的單據,例如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在這個軟件中,都會涉及,使學生得到逼真的效果。同時,盡可能收集湖南外貿企業的相關單據案例,這樣不僅使學生有親切感、熟悉感,而且非常實用,能讓學生得到很大啟發。
2.3.3 結匯報關實訓
這涉及國際貿易中貨款的結算、核銷和退稅、進口報檢提貨、進口付匯核銷等。要很好的利用這個外貿綜合業務實訓模擬系統,對國際貿易專業學生進行為期1~2周的綜合訓練,涵蓋和糅合了外貿函電、國際貿易實務、國際市場營銷、報關理論與實務等多門課程,通過全套結匯報關的制作,同外商建立起業務關系的整個流程。
3 服務區域經濟的高職國際貿易專業人才培養的保障措施
一、市場采購商品質量監管現狀分析
義烏新型國際貿易商品市場是以市場采購新型貿易方式為主要特征的。這種方式有別于傳統對外貿易方式,通常是由出口商品發貨人或其人在國內流通領域商品市場,以現貨方式采購,辦理相關報檢、報關、貨運出口等手續后商品出境的貿易方式。新型市場采購貿易方式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交易方式獨特。交易方式大多為看樣訂貨,國外客商直接在市場采購,人民幣現金交易,采購商支付貨款后,商品所有權即轉移為采購商所有。二是涉及商品繁雜。一位采購商可能采購多種商品,但每種商品數量有限,不同的采購商往往選擇使用同一集裝箱出口商品。三是出口主體多樣。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的采購、報檢、報關、訂艙、貨運等出口環節基本上由中介機構完成。四是物流時間求快。時間就是效益,只有快速通關,便利流通,才能實現效益的進一步優化。
(1)質量水平現狀。目前義烏商貿市場的商品質量安全水平,整體而言依然不高,特別是部分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項目的商品,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原因是多數市場采購商,以低價為首選目標,忽視質量標準,直接導致采購商品長期處于低價低質水平。加上市場本身準入和退出機制尚不完善,加劇了質量風險不斷積聚。據統計,2011年,義烏集貿市場總成交額達677?郾85億元,同比增長9?郾13%;其中中國小商品城成交額515?郾12億元,同比增長12?郾95%,首次突破500億元大關,創歷史同期最好水平。其中義烏檢驗檢疫局共受理市場采購出口商品62155批,貨值11?郾79億美元,檢出不合格批次715批,不合格檢出率為1?郾15%。不合格產品主要有鞋靴類、紡織品、食用包裝容器等。同期對義烏市場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出口商品抽樣檢測情況也顯示,質量狀況不容樂觀,在完成抽樣檢測的13381批商品中,不合格1304批,合格率僅為90?郾25%。
(2)質量監管現狀。多年來,浙江檢驗檢疫局在浙江省委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正確領導下,根據商品市場實際,遵循“嚴格管理、管而不死,適度放寬、放而不亂,方法靈活、操作規范”的原則,不斷探索市場采購商品檢驗監管的新方式和新方法,初步形成了“檢驗、監管、稽查”三位一體的工作體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措施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一是建章立制,完善工作依據。出臺了《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制定了針對外貿倉庫規范化管理的規定,以及玩具、鞋類、紡織品、陶瓷等大宗商品檢驗的作業指導書。二是突出重點,加強了高風險、敏感商品的檢驗監管。將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等敏感商品作為管理的重點,按不同風險等級,確定不同的抽樣檢測頻率,以實驗室的檢測結果,作為判定商品合格與否的依據。三是大力推進誠信管理。確定報檢主體,按照守法便利、違法懲戒原則,試行實施分類管理。四是實施視頻監控管理。對部分外貿倉庫,實施實時視頻監控,提高了監管效率,緩解了監管壓力。五是強化溯源管理。探索建立了“供貨商——報檢主體——出口公司——船運公司——進口商”的監管系統,建立數據庫,對市場經營單位進行全備案;要求每個報檢主體建立商品出口臺帳;實行出口供貨商店(鋪)備案管理,建立索證索票、進貨登記、驗收記錄、商品流向記錄。六是加強執法稽查力度。實施有針對性、不間斷的執法稽查,保持對違法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七是推進大通關建設。簡化辦事流程,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科學性,推出了集中審單一站式服務,提高了通關效率。八是探索構建多部門協作機制。努力形成政府負總責、報檢主體是第一責任人、職能部門齊抓共管、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全社會共同關注的質量安全綜合管理大環境。
(3)質量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當前對義烏國際商貿市場商品的質量監管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郾關于檢驗檢疫部門。一是政策滯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主要圍繞一般貿易方式下出口生產企業來設定一整套檢驗監管措施和手段,對于特定的新型國際商貿方式存在滯后性。針對制造商產品銷售的不確定性,普遍存在“品種多、批量小、主體雜、通關時間緊”特點,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具有更大的質量風險。但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管工作,這就導致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操作程序、執法尺度上不統一、不明確、不規范。二是資源不足。檢驗檢疫監管壓力與日俱增。面對滾滾物流,檢驗檢疫部門在人、財、物等方面都捉襟見肘,執法力量無法滿足現行按批檢驗模式的規定要求,“檢不快,檢不完,檢不了”,甚至是“檢不準”成為不可避免的結果。三是檢測水平有限。小商品種類極其豐富。據統計,目前義烏商貿市場共有市場經營商位6?郾2萬余個,擁有16個大類、4202個種類、170多萬種商品,其中60%以上商品出口世界215個國家和地區。面對海量的商品,檢驗檢疫檢測水平無法完全滿足實際需要。受檢測用房、設備、人員等因素限制,部分商品必須經過繁瑣手續和一定時間周期送達外地檢測,增加了進出口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時間成本,也制約了市場采購商品的順利出口。
2?郾關于監管部門間的合作。各部門間尚未建立統一互信的協作機制,難以形成合力。最多僅是部門之間建立的合作機制,缺乏具體的合作項目和內容,不能充分發揮各自的最大監管效能。各部門在聯合執法、信用監管、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改進空間很大。
3?郾關于監管對象。主要是出口主體復雜,商品溯源難,責任追究難。義烏市場出口主體多,中介機構多,外商多,由于缺少嚴格的準入機制,給市場的有序發展帶來諸多隱患。具體表現在:供貨商素質良莠不齊,風險防范意識不高,外貿專業知識缺乏;異地公司違規操作,擾亂貿易秩序;另外,還有大量無證國際貨代組貨、攬貨出口,擾亂正常的出口貿易秩序;組貨單位中介多、外貿倉庫不固定、不集中、不規范,而且對于中介人員和中介機構約束少,缺少相應完善的法律法規約束,監管難度大,存在“飛單”、“虛假申報”等風險,出口商品難以追溯,商品質量難以控制,責任難以追究。
4?郾關于監管效果。一是法檢商品逃漏檢現象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據歷年業務統計數據及檢驗監管、執法稽查實際情況表明,義烏市場采購商品出口存在嚴重的逃漏檢現象,市場采購出口的法檢商品中僅有三成左右做到依法報檢。逃漏檢現象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小商品出口貿易中存在的假冒偽劣、質量不合格、侵犯知識產權等一系列問題。二是國外關于義烏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因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而通報、召回、退貨的案例逐年上升,2008年32起,2009年51起,2010年52起,2011年達82起,占全省系統的比例由2008年的22?郾4%上升到今年的51?郾3%以上。國外通報召回案例的居高不下,已經影響了義烏市場商品乃至整個浙江出口產品的聲譽,對義烏市場采購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帶來直接的負面影響。
二、改進義烏新型國際貿易市場質量監管的基本原則
針對當前義烏新型國際貿易市場質量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必須立足實際,全面改進質量監管工作。為此,要牢牢把握以下四項原則。
(1)解放思想。思想解放的程度決定了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深度。構建新型國際商貿市場政府監管方式的目標,就是要“管得住、通得快,質量可追溯,責任可終究”。“管得住”是前提,“通得快”是手段,質量保證是目的。
(2)先行先試。針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的局限性和滯后性問題,可采取先行先試辦法,按照“先易后難、先急后緩、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原則,對重點工作制定相應工作方案和計劃,細化分工,明確責任,形成檢驗、監管、通關新機制,探索新的監管模式,為檢驗檢疫系統改革積累經驗。
(3)以質取勝。目前市場商品質量安全總體情況不盡人意,另外由于各國安全質量標準不一,多數情況下,歐美等發達國家標準、國內強制標準和非洲、中東等國家與地區的產品質量安全要求呈現梯次遞減的狀況。建議在政府的強力引導下,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落實參與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的質量責任,共同唱響做強“義烏小商品”品牌的大合唱,為義烏市場采購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打好基礎,創造條件。
(4)創新機制。從創新角度考慮,可把檢驗檢疫監管改革目標定位如下:首先要求產品質量安全必須“管得住”。與此同時,完善對外貿易體制、機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國際貿易的便利化水平,也就是要“通得快”。辨證妥善地解決“管得住”與“通得快”的矛盾,是解決市場采購出口檢驗檢疫監管難點的關鍵,需要解放思想,大膽探索、積極創新。浙江檢驗檢疫局已經針對市場采購新型貿易方式的特點,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監管新措施,正在陸續推行之中。
三、進一步改進義烏國際貿易市場質量監管方式的措施探討
在上述四項原則的指導下,政府各部門應攜手合作,從多角度入手,全面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進一步改進對義烏新型國際貿易市場商品的質量監管。具體來講,可以從四個方面著眼,采取相應的措施。
(1)從“便利化”著眼。一是擴大報檢主體。將在義烏從事進出口相關業務的經營主體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允許各類經營主體直接報檢。通過擴大報檢主體,節省成本,減輕企業負擔。二是建立新型檢驗檢疫口岸放行機制。在保證質量安全前提下,根據出口企業的誠信等級、商品風險等情況建立口岸分類放行模式,改變檢驗放行的單一模式,實施檢驗放行、驗證放行、信用放行,加快通關速度。三是優化檢驗檢疫流程。實施預檢驗制度,實行入庫預檢、裝箱報檢、審核放行的工作機制,提高檢驗檢疫放行效率。四是實現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直通放行。減少成本,提高通關速度和效率。五是建立進口商品轉檢工作機制。減少進口商品在口岸滯留時間。六是提高檢驗檢疫監管信息化應用水平。建立市場采購商品質量信息數據庫,實行檢驗檢疫流程電子化和監管信息化。通過信息化應用,企業可以在辦公室實現報檢、簽證,減少企業辦事時間,提高工作效率。七是建立適應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檢測體系。加快建立檢測重點突出、覆蓋面廣的實驗室體系,滿足進口商品和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測需求,為進出口貿易提供優質技術服務。加強檢測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產業轉型升級、技術創新提供技術支持。八是建立國際貿易摩擦和壁壘應對機制。建立技術研究機構,及時收集、跟蹤、調查、研究、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建立國外技術法規信息平臺,增強貿易壁壘的技術應對能力;配合建立政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和企業“四位一體”的進出口貿易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應對能力;積極參與政府主導的信用平臺建設,實現資源共享,構筑統一的信用監管網絡。
(2)從“規范化”著眼。一是建立經營主體監管機制。實行外貿經營主體全備案,對市場采購進出口商品的經營主體和高風險敏感商品的市場經營商,實施備案管理,掌握相關經營主體的真實信息,為有效監管奠定基礎。實施動態分類管理,落實質量責任,根據備案主體誠信程度、遭到國外通報召回情況、違法情況、檢驗檢疫中發現問題、質量保證能力和商品風險等級等因素綜合評定,實施動態分類監管。建立經營主體信用管理機制,綜合檢驗檢疫監管、國外通報和執法稽查等信息,開展信用評價,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加強信用監管,提高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探索檢驗向監管轉變。二是建立商品集中倉儲、封閉管理。對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和進口、轉口商品實行指定區域集中倉儲,封閉式管理。三是建立全申報管理。對市場采購進出口商品經營主體實行聯網監管,對進出口商品實行全申報、如實申報。四是建立商品來源信息登記制。要求進出口經營主體建立商品驗收、購銷、出口臺帳,建立商品來源信息登記等制度,強化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形成無縫監管系統。建立健全“生產—經銷—倉儲—貨代—外貿—船運”出口各環節信息全申報機制。在口岸查驗放行環節,驗證企業申報信息,確保商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3)從“監管創新”著眼。一是建立采購地檢驗制度。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由市場采購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監管,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查驗。二是強化風險管理機制。按照產品特性、質量數據、敏感因子三類要素進行風險評估,包括商品質量狀況、潛在風險、國內外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退貨及索賠投訴情況、進口國標準技術法規要求、商品社會關注度、貿易方式等諸多方面進行全面風險評估,動態調整檢驗檢疫監管重點,按風險程度實施不同的檢驗方式。三是完善法檢監管機制。探索建立采購出口商品預檢驗制度,對入庫商品實施預檢驗,實現由事后檢驗向事前把關轉變;建立和完善樣品、展品和自帶品等非貿易物品檢驗檢疫措施,制訂拼裝、少量法檢商品檢驗監管辦法,確保市場出口商品質量;探索不合格品處置辦法,實現閉環管理。四是建立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監管機制。配合、支持義烏保稅物流中心(B型)、綜合保稅區建設,支持市場進口館及“非洲產品展銷中心”專區建設,根據不同的貿易方式、商品種類、風險程度實施分類監管。五是建立非法檢商品監督抽查機制。建立和完善市場采購出口非法檢商品抽查制度,定期調整抽(查)驗目錄,有針對性開展抽查活動,及時掌握出口商品質量狀況。六是建立內陸口岸查驗監管機制。在內陸口岸設置進出卡口和查驗平臺,派駐人員開展口岸查驗,實行“進區申報、分類監管、查驗出單、卡口放行”的口岸查驗運行模式。
摘要滯期費的關鍵影響因素有裝卸率、裝卸時間、滯期時間、裝卸就緒通知書等。在租船實務中,這些因素經常引起租船人和承運人的異議和糾紛。因此,必須對裝卸率、裝卸時間和滯期時間的計算方式等進行具體的描述和規定:明確裝卸率的表達方式,制定合理的裝卸率;規定裝卸時間起算與止算的條件;對裝卸時間是分開還是合并計算、是連續還是非連續計算進行明確約定;對移泊時間是否計入裝卸時間進行約定。通過在租船合同中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合理的規定,減少爭議和糾紛,避免產生額外滯期費。
關鍵詞滯期費裝卸時間滯期時間
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海運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租船運輸方式,適用于煤炭、礦石、糧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散裝散件大宗貨物;另一種是集裝箱班輪運輸方式,適合于有外包裝物資的運輸。隨著我國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資源能源的開發和利用,越來越多的大宗原材料通過租船方式運回國內,租船運輸方式顯得越來越重要。而在租船運輸實務中,裝卸時間和滯期費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很大一部分的租船業務糾紛都是由滯期費引起。如何了解與掌握滯期費相關知識,避免在租船操作中產生巨額的滯期費損失就成為一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一、與滯期費相關的基本概念
滯期費與裝卸率、裝卸時間、滯期時間、裝卸就緒通知書等相關事項密切相關,要準確把握滯期費的內容,就必須對這些事項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下面對這幾個術語進行解釋。
1.裝卸率:裝卸率就是按合同約定的每個工作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直接影響到裝卸時間。工作日的規定方法主要有:日或連續日;累計24小時晴天工作日;連續24小時晴天工作日等。
2.裝卸時間:指租船合同雙方約定用于裝貨或卸貨作業的時間,它一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在租船合同中,一般通過規定一段固定的時間或計算該段時間的方法,來約定租船人用來裝卸作業的時間。
3.滯期時間:指裝卸作業超過約定的期間,船舶陷入延誤的時間。滯期時間是通過實際裝卸作業使用的時間與合同允許使用的裝卸時間相比較得出的。
4.滯期費: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未完成裝卸作業,使船舶陷入延誤,給承運人造成經濟損失,租船人對超過的時間應向承運人支付的約定款項。滯期費一般按照實際滯期時間和約定的滯期費率的乘積計算出來。
5.裝卸就緒通知書: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到達裝貨港或卸貨港后,船長按照合同的規定向租船人或其人發出的關于本船已在各個方面做好裝卸工作準備的書面通知。
二、租船合同中常見的滯期費問題及解決方法
在具體的租船實物中,一般由進口商或出口商與承運人簽署租船合同,對租船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滯期費是除了運費之外另一項可能導致產生巨額費用的事項,而合同中與滯期費的相關規定是最復雜的,認真了解滯期費計算的基本要素及相關規定,詳盡規定卸船時間的計算范圍,是避免產生額外滯期費的關鍵要素。
(一)有關裝卸率的規定
裝卸率是決定裝卸時間和滯期費的基本要素,裝卸率的
高低,關系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如果裝卸率定得過高,實際作業時不能按時完成貨物裝卸,租船人要承擔滯期費的損失;反之,如果規定得過低,雖能作業時可以提前完成裝卸任務,但承運人會因裝卸率低,船舶在港口停留的時間長而提高運費水平,裝卸率并非越低越好。因此,規定裝卸率時必須認真考慮裝卸港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規定。
確定裝卸率時需充分考慮裝卸港的港口情況,包括航道吃水和潮水情況,碼頭裝卸作業能力,通常情況下港口的裝卸率等,同時還要綜合考慮惡劣氣候、設備故障、安全隱患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帶來的影響。船舶裝載的貨物是散裝貨還是有包裝的貨物對裝卸率也有影響,一般散裝貨碼頭對散裝貨的裝卸能力較強,對有包裝的散件貨物,由于手工操作較多,裝卸速度會下降。
裝卸率中工作日的約定必須明確。工作日的規定方法較多,如連續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節假日包括在內或者不包括在內,累計24小時晴天工作日,連續24小時晴天工作日等。采用何種方式應該明確表達出來,以免產生糾紛。對于晝夜作業、節假日作業的我國港口,通常可以采用連續24小時晴天工作日(節假日包括在內)的方式;而對一些節假日不工作、晚上不作業的國外港口,則應采用累計24小時晴天工作日(節假日除外)的方式。
關于裝卸率的規定,還可以約定為CQD方式,即按港口習慣盡快裝卸方式。這種方式可以避免產生滯期費,但對船東不利,需要取得承運人的同意。
(二)關于裝卸時間的起算
裝卸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這是區分時間損失由誰來承擔的分界線,它的規定非常重要。關于裝卸時間的起算時間,一般規定在船長向租船人或其人遞交了“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以后,經過一定的時間后開始起算。遞交就緒通知書是起算裝卸時間的基本條件,它是為了開始計算裝卸時間而給出的,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確所遞交的就緒通知書必須是有效的通知書。
在實務中,船長往往一到港就遞交準備就緒通知書。一般認為有效的就緒通知應做到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船舶必須抵達合同中指定的港口或泊位;第二,船舶已在各方面做好裝/卸貨準備,包括法律上的準備就緒和實質上的準備就緒,前者指在法律上船舶已完成港口法律要求辦理的海關、邊防檢查、衛生檢疫等各項手續并取得相應證書;后者指船舶本身已具備裝卸約定貨物的各種設備,船舶自身涉及裝卸貨的各部分已經準備就緒;第三,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已經遞交。否則,租船人可將其視為準備就緒通知無效。如果發現船舶準備就緒狀況有問題,租船人應明確地對準備就
緒通知書提出保留、加以拒絕或者要求船長再給一份準備就緒通知書,以阻止裝卸時間的不合理起算。
(三)裝卸時間的中斷與止算
一般情況下,裝卸時間一旦起算就應一直計算到裝貨或卸貨結束才終止。但在有些情況下,裝卸時間可以中斷計算。在租船合同中訂有除外或免責條款,明確規定當一些具體事件發生時,不計算裝卸時間。當這些事件發生時可以中斷裝卸時間的計算。船舶出租人違約或為自己的利益妨礙租船人使用裝卸時間,造成租船人裝卸時間上的損失,也可以中斷裝卸時間。例如船上裝卸設備發生故障、將船舶駛往另一泊位加油等導致的裝卸時間損失。
關于止算時間,習慣上以貨物裝船作業或卸船作業完畢時的時間作為裝卸時間的止算時間。裝卸作業完畢是指裝卸作業完全結束,并使船舶處于可開航狀態。它不僅包括裝卸過程,也包括貨物裝卸船后的捆綁、加固、平艙、積載、裝卸貨工具搬離等工作過程。目前很多租船合同對裝卸時間的止算時間不做明確描述,在實際操作中則采用習慣的做法。在實務中,常常有一些船東要求把卸船后做水尺的時間也計入卸船時間。為了避免異議,在合同中最好對止算時間做出明確規定。
(四)裝卸時間的分開計算與合并計算
在裝貨港的裝船時間和在卸貨港的卸船時間既可以分開計算,也可以合并計算。裝卸時間是合并計算還是分別計算對滯期費有較大的影響,在合同中應做出明確規定。
裝船時間和卸船時間合并計算主要有三種,即裝卸時間共用,裝卸時間抵算和裝卸時間均算。
裝卸時間共用:一般在合同中規定一個裝卸貨物的總時間。在此情況下,如果在裝運港滯期而卸貨港速遣、或在裝運港速遣而卸貨港滯期,只要裝卸兩港實際使用的裝卸總時間沒有超過合同規定的合計時間,就不算作滯期時間。但是,如果裝貨時已將約定的裝卸時間用完,租船人將喪失享受在卸貨港的正常通知時間的權利,船舶抵達卸貨港時就開始計算滯期時間。
裝卸時間抵算:租船人可選擇將裝卸時間加在一起計算或分開計算。如果租船人選擇將裝卸時間加在一起計算,在實際裝貨時間沒有超過裝卸的總時間,即在裝貨港并未進入滯期時,裝卸時間抵算的計算方法與裝卸時間共用的計算方法相同。但是在裝貨港進入滯期時,租船人依然享有在卸貨港的正常通知時間的權利,卸貨時間在承運人發出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之后的一段時間后開始計算。
裝卸時間均算:合同中分別規定裝貨和卸貨時間,在計算裝卸貨時間時,也分別計算裝貨港或者卸貨港的滯期或速遣時間,卸貨港的速遣時間可以直接抵補裝貨港的滯期時間,裝貨港的速遣時間也可以直接抵補卸貨港的滯期時間。
分開計算是指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編制單獨的裝貨時間表和卸貨時間表,分別計算裝貨時間和卸貨時間,分別計算滯期費/速遣費。
一般來說,裝卸時間合并計算對租船人較為有利一些,而裝卸時間分別計算則對承運人較為有利。
(五)滯期時間連續計算與非連續計算
滯期時間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滯期時間連續計算,即超過合同規定的裝卸時間后的裝卸時間,該扣除的星期日、節假日及壞天氣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計入滯期時間。
滯期時間連續計算對租船人不利。在合同中,租船人可以利用一般免責條款,約定因惡劣氣候、設備故障、安全隱患罷工、移泊、政府限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的滯期時間
不計在內,或出現船東違約、發生船東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動引起的裝卸中斷,可中止滯期費的計算等,以改變滯期費連續計算對承租人的不利影響。
第二,滯期時間非連續計算或按同樣的日計算,即計算裝卸時間的方法也同樣適用于計算滯期時間,該作扣除的時間同樣扣除。
由于在裝卸作業期間可能會發生臺風、大霧、雨雪等惡劣天氣,以及設備故障、安全隱患及不可抗力等事件,會導致裝卸作業不得不中斷。因此,合同中最好規定滯期時間非連續計算,并明確規定可以中斷滯期時間計算的具體事件,排除不合理的滯期時間,以避免產生大額的滯期費損失。
(六)“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慣例
一旦滯期,永遠滯期是指只要超過租船合同允許的裝卸貨時間,產生滯期,船舶就處于滯期狀態;一旦船舶處于滯期狀態,即使遇到星期日、節假日、天氣不良等影響裝卸的除外時間,也計入滯期時間直至裝卸貨完畢。
如果租船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滯期時間的計算方法,則通常的解釋是沒有規定情況下滯期時間連續計算,亦即“一旦滯期,永遠滯期”。
由于一旦進入滯期,所有節假日或其它除外的裝卸時間都要計入滯期時間。對租船人非常不利,也常常在租船人和承運人之間引起爭議。因此,在租船合同中可以規定滯期時間非連續計算,裝卸時間和滯期時間采用同樣的計算方法,以排除此慣例的影響。也可以規定因受惡劣氣候等不可抗力影響而產生船舶滯期的滯期時間,做減半計算等。
(七)移泊時間是否計算的問題
移泊一般指正在港口作業的船舶或其他停靠在港口的船舶,因天氣原因,港口作業安排或其他原因,船舶從原來的錨泊地或靠泊地移動到另一錨泊地或靠泊地的行為。
在租船合同中,常常忽視對移泊所產生的時間損失進行規定。通常情況下,船舶抵達引水錨地后,從錨地駛向碼頭靠泊的時間不記入裝卸時間,這是實際操作中的慣例,容易被雙方接受。但為了避免在操作中產生爭議,在合同中應進行相關約定。在其他情形下移泊,例如,在裝卸船期間為了躲避臺風、應港口當局的要求轉移到另一泊位、需要離開前往加油等原因發生的移泊,移泊時間是否計入裝卸時間在合同中也應該進行明確約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合同明確規定移泊不算裝卸時間,在惡劣氣候情況下移泊、因為船東的過錯移泊、行政強制移泊,其時間損失可以不計入裝卸時間。
三、結束語
由于影響滯期費的因素眾多,相關規定和計算方法比較復雜,在租船合同的洽談與簽訂過程中,應當盡量詳細、明確的對容易產生異議和糾紛的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責任范圍。要注意的是,在租船操作實務中,一方面我們要合理合法地維護自己的利益,避免產生巨額的滯期費損失;另一方面,也要兼顧公平的原則,充分考慮另一方的利益和合理要求。所以,合同條款應該兼顧雙方利益,盡量做到公平合理,合作共贏,這樣才有利于租船運輸工作的順利開展,貨物運輸的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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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顧全.淺析航次租船合同下的船舶裝卸滯期費問題.人民司法.2003(11).
2005年12月,上訴人荷蘭一家苗圃與被上訴人德國一家苗木貿易商就一份苗圃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在荷蘭斯海爾托亨博斯上訴法院審理。[1]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買方(德國苗木貿易商)應于1993年12月21日前接收全部樹苗。但買方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日期接收全部貨物,賣方(荷蘭苗圃)不得不砍掉逐漸長大的樹苗,因而遭受了巨大損失。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的相關規定,認為賣方已經將貨物特定化,并且買方延遲收貨的行為構成了違約,在這種情形下,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至買方來承擔,因此應由買方承擔損失。
一、風險及風險轉移的概述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已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國家的重視。世界各國都在尋求規范國際貿易活動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的實踐中,風險的轉移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之一。
(一)風險的界定
在實際的國際貨物貿易中,明確界定風險本身,是研究風險轉移相關問題的前提。在目前的理論研究中,對風險的概念和范圍還沒有統一的定論。有的觀點認為,風險就是指可能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也有的觀點把風險界定為貨物實際遭受到的損失。[2]筆者認為,把風險界定為損失的觀點是不可取的,風險是導致貨物遭受損失的意外事由,但風險并不是損失本身。
在國際貿易中,風險一般是指貨物遭受毀損、滅失的一種客觀事實,而這種事實是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在國際貿易中,風險轉移的相關規則才是影響買賣雙方利益的重要因素,而不是風險本身,它主要是解決在貿易中由風險導致的意外損失由誰承擔的問題,因而對風險轉移制度的研究有著重大意義。
(二)風險轉移的界定
1.風險轉移的含義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風險轉移是指貨物的風險從合同一方當事人轉移到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而國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確定非由當事人過錯導致的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2.風險轉移制度的建立
風險轉移時間的確定和風險責任的劃分是風險轉移制度的核心問題。賓夕法尼亞大學教授John O.Honnold對實踐中國際貿易風險轉移的一般理論進行了總結,提出了在制定風險轉移相關規則時應考慮五個因素,分別為:貨物毀損的程度、買賣雙方在貿易中所處的地位、為貨物投保的成本高低、為貨物投保的難易程度、風險轉移所引起的訴訟問題。[3]這一理論對以后風險轉移相關制度的法律文件的制定產生了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風險轉移的法律后果
1.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不因貨物的受損而免除
根據CISG第66條規定[4],在買賣合同中,貨物的風險一經轉移,買方在承擔貨物風險的同時還要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該條款強調了在公約第53條規定的合同買賣雙方的義務。貨物的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之后,賣方的合同義務即履行完,即使貨物發生了毀損或滅失,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也不能因此解除。
2.貨物的風險可能重新由賣方承擔
公約第66條關于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不因貨物的受損而免除規定并不是絕對的,如果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的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的,此時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則因此解除。
施米托夫在其著作《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對“風險”一詞的本質進行了概括,他認為所謂的風險轉移是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必對此負責。[5]由此可以看出,風險轉移制度在國際貿易中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切身利益都有重大影響。
二、國際貿易中風險轉移的法律規范
(一)有關風險轉移的國內立法
貨物風險轉移的規定在國內立法上主要有兩種模式:所有權轉移時和合同成立時。[6]
所有權轉移模式的理論起源于羅馬法,在以英國法為代表的普通法國家影響極大,即所謂的“物主承擔風險原則”。這一原則規定在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20條中。[7]合同成立轉移模式也來源于羅馬法,這一原則由查士丁尼在其著作《法學總論》中加以確定[8]
(二)有關風險轉移的國際規范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華沙—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于1928年在波蘭華沙制定的關于CIF買賣合同的統一規則,該規則是關于風險轉移制度的最早的國際法律文件[9]。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是1941年7月30日美國商會、美國進口商協會及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對外貿易的文件。該文件在風險轉移制度方面規定了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風險轉移的時間不同。
3.CISG中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則
(1)CISG對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轉移的一般規定
CISG是聯合國各成員國為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而通過的一項公約。其對風險轉移的一般規定采取的是交付轉移模式,即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將貨物由賣方交于買方時轉移。正如前文所提到的CISG第66條的規定,[10]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承擔之后,買方的合同義務不因貨物遭受的毀損滅失等風險而解除,買方仍應履行付款義務。但有一種例外情形,即這種毀損或滅失是由賣方導致的,此時買方有權不支付價款。
1.明確相關法律概念
我國合同法對風險轉移采取的是交付轉移模式,但是在確定風險轉移規則之前,對“風險”一詞的概念并沒有加以界定,當事人在貿易過程中由于不確定風險的概念,從而導致風險轉移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
2.明確風險轉移前提條件
公約在規定風險轉移的相關規則時,確定了風險轉移以貨物特定化為前提的原則。這在貨物買賣活動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原則,對維護買方的合法權益有重要作用。而我國《合同法》關于風險轉移的相關規則中,卻沒有將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加以規定,為了維護市場秩序,規范貿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也應在法律中確定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貨物的特定化。
結語
綜上所述,貨物的交付時間和交付方式是影響國際貨物貿易中風險轉移的重要因素。當前,對于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務界對此尚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和結論。在國際貨物貿易的實踐中,采用交付轉移模式在客觀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也有利于更好的維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鑒于目前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對于風險轉移的相關規定并不是完全一致,因此,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就有關風險轉移的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在合同中對貿易術語做出約定,以避免糾紛的產生。在國際貨物貿易中,風險能否正常轉移對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影響,因此,加強對貨物風險轉移相關因素的研究,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減少貿易糾紛的發生,從而構建一個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
注釋:
[1]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case 943The Netherlands: Court of appeals of ‘S-Hertogenbosch, No. C0300064/HE (20 December 2005).
[2]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17.
[3]John O.Honnold,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M].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2: 388.
[4]GISG第66條規定: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5]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321.
[6]吳志忠.試論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2(2):123.
[7]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二十條:“除非另有協議,貨物的風險直到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才從賣方轉移至買方;但如果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時,不論交付行為是否做出,風險均轉移至買方。”
[8]查士丁尼.法學總論[M].商務印書館,1989:175-176.
[9]《華沙-牛津規則》第五條規定:風險從貨物裝到船上時起由買方承擔,如果買方按照條約規定有權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保管以代替裝船,則從實際交給承運人時起,風險轉由買方承擔。
[10]CISG第66條規定。
[11]CISG第67條規定。
[12]CISG第68條規定: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13]CISG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14]CISG第69條第3款規定:“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2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鍵詞】案例教學;討論教學;學生講課;游戲教學
《國際貿易基礎知識》是一門研究國際貿易的產生、發展和貿易利益,揭示其中的特點與運動規律的課程。這門課程具有較強的基礎性和理論性,里面的很多內容,例如“對外貿易乘數理論”、“國際分工理論”、“關稅同盟理論”等等,對中職學校的學生來說十分的抽象,枯燥,如果僅僅通過老師的講授學生很難產生學習的興趣和熱情,筆者在教學實踐中發現,如果經常運用互動教學法,能較好的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通過案例教學、討論教學,學生講課和游戲教學的方式,來具體實施教學,從而達到互動教學的目的。
一、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理論聯系實際、啟發式的教學方法。它以案例為基本教材,在教師的指導下,運用多種形式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對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例如,反傾銷的教學內容涉及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則和各國反傾銷的法律法規。如果采用傳統教學方式,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從書本到書本,從概念到概念,向學生灌輸這些法律法規,難免導致學生理論與實踐的脫節。而采用動態的、開放的案例教學,學生身處特定的案例情景中,通過收集各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對反傾銷案例的具體背景有了深刻的認識;通過對已有的資料作多方面的分析,學生在掌握反傾銷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更能深刻地理解法律法規的實踐意義;在師生相互交流過程中,學生能夠通過反復的練習,鍛煉自己綜合運動各種理論知識、經驗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討論教學法
傳統的教師提問學生回答式教學模式就像拋繡球一般,教師與學生之間沒有信息反饋,學生的思維不會脫離老師的控制,學生比較被動和消極,課堂氣氛比較沉悶。在討論式教學中,學生之間的互動成為可能,這樣就擴大了課堂教學中的信息渠道,使整個課堂教學成為了一個網絡結構,學生不僅可以向老師學知識,而且也可以從同學中學到知識。例如在跨國公司這一章,可以根據學生生活中對跨國公司的了解,組織學生討論跨國公司給東道國帶來的影響,將學生分為若干小組,每一組派代表發言,在討論中,學生能相互取長補短、共同提高。最后,根據學生討論的結果,教師進行歸納總結。討論式教學法的應用,不僅活躍了課堂氣氛,加深了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學生由被動學習變為主動學習,學生在學中想,學中做,增強了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
三、學生講課法
根據教學內容的特點,我們也可適當安排學生自己準備教學資料并上臺講課,比如,在國際技術貿易這一章,通過調查得知學生在經濟法課程中已經學過有關知識產權的知識,所以這一節的內容可以事先給學生布置作業,然后讓學生自己站在講臺上向全班同學講課,教師只做個別指導。通過這種互動的教學法,不僅能夠鍛煉學生的膽量,增強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而且也能使學生更好地理解相關的教學內容,真正參與到教學中來。
四、游戲教學法
游戲教學法就是以游戲的形式開展教學,也就是說讓學生在生動活潑的氣氛中,在歡樂愉快的活動中,不知不覺地就學到了教材中的內容。例如,在學習國際分工理論這章內容時,可以設計游戲流程如下:首先,讓學生平均分為幾個小組,代表各個國家。給每個小組分發卡紙、剪子、鉛筆、尺子等工具,并且每個組擁有的各種工具數量各不相同,代表各國的資源稟賦各不相同。其次,在相同的時間內讓每個小組做出正方形、三角形、圓形等產品,拿去購銷中心計價銷售,而收購產品的價格會隨著各國供應數量和共同供應數量的變化而變化。最后,根據各組的銷售業績決出名次。在學生興致勃勃地完成了游戲后,教師引導學生思考:為什么你們各個國家會在游戲中提出交換資源甚至交換產品?國際分工帶來的好處是什么?相信學生會很容易有自己的理解和回答。
以上三種形式是我們在課堂中經常使用的幾種互動教學方式。當然,這幾種方式也可以綜合運用到課堂中。通過筆者的教學實踐發現,采用互動式教學的課堂氣氛很活躍,學生有很高的學習積極性,筆者認為是因為互動式教學體現了平等、民主、開放的教學理念,并促使學生帶著思考進行學習,所以能夠激發學生們的學習熱情,增強他們的學習主動性。
從互動教學法的具體實施方法可以看出,互動教學注重的是以學生發展為本,這并不是削弱教師的作用,反而是對教師作用的強化,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互動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的傳授者,而是學生獲取知識的組織者、引導者和啟發者,所以采用互動教學能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激發學生的學習潛能,提高教學效果。互動教學法的缺點是組織難度大,難以控制教學時間,往往會影響教學進度。因此,如何合理應用互動教學法到《國際貿易基礎知識》的實際教學中,這需要我們教師遵循理論知識,從實踐出發,結合所教學生的特點來不斷完善自己的教學,需要我們花更多心思去研究和分析。
參考文獻:
3年后,中美兩國圍繞知識產權再生爭端,并又在美國規定的談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達成了《中美知識產權磋商協議》,結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的爭端。
仿佛是在重演。但是中美兩國的貿易關系隨著歷史的不斷改善。中美兩國第一次知識產權爭端是圍繞著“立法”問題,這次爭端是圍繞著“執法”問題。兩次爭端的中心問題不同,但都是通過談判協調來解決,反映了在國際形勢從“冷戰”轉為“冷和平時代”的情況下,全球走向一體化,各國科技經濟既存在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競爭的關系,一切國際爭端都可以通過談判協調來解決,可以避免彼此間采取貿易制裁和其它形式的制裁行為。
在新的國際形勢下產生的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又結束了,但給我們留下眾多啟迪。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亟待提高
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已經15年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已初成體系。我國在1983年實施了商標法,1985年實施專利法,1991年實行著作權法,在短短的10年中頒布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三大法規,完成資本主義國家花費幾百年做完的工作。同時,我國在1989年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加入了“保護產權巴黎條約”,1989年加入“關于商標注冊的馬德里協定”,也初步實現了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接軌。另外,我國最近又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采取了通過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協調機構的三種管理形式來增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取得相當有效的作用。
盡管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制度和執法制度以跨世紀的速度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卻未能同步發展,而呈現滯后發展的現象,同發達國家相比還呈現較大的差距。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是由歷史傳統、文化水平和科技經濟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1.從歷史傳統來說,雖然我國具有長達數千年的悠久文化和歷史,擁有世界“四大發明”等古代的先進技術。但是長期以來,卻沒有產生和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許多發明創造或是通過“祖傳秘方”“世襲”沿襲下來,或是隨著時間的發展而湮沒在歷史的長河中,或是大公無私地奉獻給世界各國,始終未能形成激勵創造發明的競爭機制。雖然到廿世紀初期在我國曾經出現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才逐步建立起來。這種歷史傳統,而然地在國民意識中長期呈現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空白。因此,一旦從政府立法制度上完成我國這個跨世紀的進程,但是國民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上卻非一朝一夕所能改變的,不僅需要有一個認識和教育的過程,還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的轉變過程。
2.從文化教育來說,我國解放以來長期灌輸一種“技術公有”、“知識共享”的思想,從小學到大學都沒有將“知識作為有價值的商品”的觀念加以教育,幾十年來都接受了無償使用他人的技術發明,無償使用科研成果的作法。直到我國實行主義市場經濟以后,技術作為商品、知識作為有價值的資本財富,才逐步地為社會各界所接受。但是對于政府制定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條例,由于缺乏廣泛深入地宣傳和教育,廣大群眾尚不能具備應有的國民意識,不能積極主動地保護本國或外國的知識產權。例如在改革開放中,我國部分領導和技術人員,為了引進外資和技術,在接待外賓來訪和進行外事談判中,不自覺地泄露了我國傳統產品的技術給外方人員,使我國的景泰藍、宣紙、唐三彩等傳統產品技術流入國外,造成在國際市場中我國這些產品面臨強有力地競爭對手;另外我國許多名牌產品出口到國外,由于商標保護意識不強,被國外當地商人搶先注冊商標,了我國這些名牌產品的繼續出口。同樣,我國部分地區企業也在國內仿制外國的產品,造成對外國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地發生。
3.從和水平來說,我國作為發展家,經濟和科技水平同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的差距。1993年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2600多元(合310美元左右),而美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卻達到2.4萬多美元。發達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70%部分是依靠科技進步來實現的,而我國卻只有20%左右是依靠科技進步來實現的。顯然我國在改革開放10多年中技術取得了巨大發展,但是我國總體科技實力還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我國公眾的科學水平也比較低。按照有關公眾科學素養衡量標準的指標體系,具備理解科學知識、理解科學過程、理解科學技術對的等3個條件,則被認為是具備科學素養的公眾。中美兩國的有關數據可見下表。
中美公眾科學素養衡量指標比較 中國(1992) 美國(1990)
理解科學知識 30.1% 35.7%
理解科學過程 236% 13.3%
理解科技的社會影響 1.9% 26.4%
具備科學素養的公眾 0.3% 6.9%
在高技術產業方面,我國同發達國家的水平也相距甚遠。據統計,我國高科技產品出口只占我國外貿出口的5%左右,1993年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46.8億美元,進口159.1億美元,進出口逆差達112.3億美元,占全國進出口商品逆差的92.2%。我國外貿出口總體商品的結構,也表現出技術含量高的商品出口比例低,隨著國際市場上技術商品的比重越來越多,競爭越來越激烈,我國的外貿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占有份額就不容樂觀。
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低技術含量的商品競爭不過高技術含量的商品,一些地方和為了本地方和本企業的利益,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忽視國家的,不顧國家整體經濟利益,防止和假冒國內外的名牌產品,特別是高技術、高投入的商品,損害了國內外廠商的利益,輕則引起國內外的民事糾紛,重則引起國際關系的摩擦,兩種情況均給國家、地方和企業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引起了政府和國民的重視,告誡我們務必加快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適應國際發展需要。
二、科技發展不斷更新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和形式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從第一次產業革命以來,伴隨著世界化的進程,在商品貿易特別是技術貿易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奠定了傳統產業革命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其保護對象主要為機械、化學發明與文學藝術著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保護形式能夠較好地適應這一時期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
本世紀中葉以來,隨著新技術革命的興起,以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新材料技術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迅速走向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例如60年代末,美國IBM公司率先使機軟件這種新型的知識產品在世界上走上獨占銷售道路;70年代后,半導體芯片在美國商業化,并進入世界貿易的行列;而生物技術的發展,使其在醫藥,食品、農業等領域得到廣泛,高新技術領域已成為國際間技術競爭的熱點,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成為衡量一國科技經濟實力的重要標準,高新技術產品是占領國際貿易市場份額的重要競爭力量。正因為高新技術競爭的激烈以及在國際貿易中地位日益重要,有關這個領域的知識產權國際糾紛層出不窮,沖突的激烈勝過以往任何時期,表現出與傳統領域顯著不同的特點。這是由于:
1.這些領域智力勞動創造出知識高度密集型產品,如一枚數毫米的半導體芯片上可集成數十萬個元件,使用的原材料只占整個生產成本的1%左右。計算機軟件的價值與其有形載體軟盤、磁帶等關系也不大,但它們的開發都要耗費大量的心血,如半導體集成電路的開發涉及新的工藝技術和復雜的設備,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巨額資金;新材料產品可靠性檢驗,要花費龐大的費用,需要較大的試用時間;計算機軟件開發凝聚著發明者嘔心瀝血的智力勞動等;激光唱盤和電影制片的載體材料雖然并不昂貴,但是灌輸唱盤和拍攝電影過程中卻要付出巨大的資金投入和高級編導、演員的無價的文藝創作勞動。
2.與開發成本不斷上升,風險不斷增加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新技術領域的產品一旦投入市場,仿制、復制卻相當便利且成本低廉。任何有相當技術背景的人都可以用很少的時間和資金復制出集成電路芯片、機軟件、激光唱盤、電影制片和原版書籍期刊、醫藥品等。正因為如此,在國際貿易中,上述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仿制、侵權屢見不鮮,一旦這類現象發生,投資者和發明者在這個領域的損失又是傳統領域所不能相比的。例如,據美國官方估計,僅由于計算機軟件的盜版復制,就給美國每年造成5億美元的損失;而據歐洲電腦軟件出版協會(SPA)統計報告顯示,歐洲15國使用盜版軟件的情況嚴重,每年因此損失大約10億美元以上;美國指責南方29家工廠每年生產7500萬張盜版激光唱版,使美國每年蒙受8億美元的損失。
高新技術領域由有關知識產權的摩擦在作為競爭對手的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日益富有競爭力的新興化國家(地區)之間表現特別激烈。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味著保護技術開發國的世界市場和國家利益,保護開發者在世界技術競爭中的領先地位。而這個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也將促進技術開發者與、公眾者之間的利益協調,有利于投資者信心的增強,從而加速高新技術的國際間轉移,推進全球技術的。
高新技術領域的迅速發展,使世界產業結構、貿易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生產力的突破性發展使人們從思維到社會生活諸方面都產生一系列突破舊傳統的變化,也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課題,對高新技術新領域、新產品給予某種新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已經為越來越多國家所接受。但是高新技術發展帶來的生產力的突破性發展,并沒有給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家的國民意識帶來跳躍性的思維變化。受到傳統觀念的約束,阻礙了他們對新技術革命中的新技術、新發明、新產品的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的認識,從而跟不上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步伐和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進程,出現與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準則相悖的行為和作法,更談不上具備主動性地和前瞻性地預測下一階段時間,隨著世界科學技術發展而涌現出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新對象、新形式,這是一種觀念滯后的效應。無論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這種觀念滯后效應都或大或小的存在,而總體水平發達的國家的觀念滯后效應則顯得相應小些。
三、引進技術不能成為本國的知識產權
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要處于科技領先地位還是發展中國家要趕上世界科技發展水平,都需要“兩條腿”走路,一是依靠本國的自主科研與開發,二是引進外國先進發達的科學技術。對于發展中國家,技術引進是節省本國研究開發資金和時間,在短期內縮小同發達國家科技差距的重要手段。我國自1978年至1990年的13年間,引進先進技術設備17000多項,使用外匯360億美元。1991年技術引進359項,金額34.6億美元;1992年經審批的技術引進合同502項,合同金額為65.9億美元;1993年經審批的技術引進合同493項,合同金額為61.1億美元。我國技術引進的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成套設備引進、關鍵設備引進、技術許可引進、合資生產引進、合作生產引進和技術服務引進等。長期以來,我國引進技術的主要方式是以進口成套設備生產線和關鍵設備為主,引進軟件技術為輔;以引進為主,缺乏科研設計和生產單位聯合引進;近來又為了吸引外資而以合資、合作生產引進技術居多。例如我國在化肥工業、電視機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生產及食品飲料生產、激光唱盤生產等大量重復引進外國的生產線,這些生產線中的成套設備雖然對我國而言尚屬于先進設備,但在技術母國而言,已經是處于下降階段的技術設備,因為技術母國絕不會將剛剛研制開發且處于上升階段的科技轉讓他人,為自己樹立起市場和商品的競爭對手,而只是希望延長那些已經處于下降階段技術的商業生命周期和市場效益,將其轉移到綜合科技水平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在發達國家以各種形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時,出現的一些越來越引起我們的嚴重關注。這些問題表現為:
1.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并不能擁有外國的知識產權。當先進技術主權國家向技術接受方國家轉讓技術時,并沒有將知識產權(專利、技術訣竅、商業秘密、商標等)給予完全轉讓,被轉讓的技術和設備的原配件還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依靠轉讓方的技術服務和配套生產,技術接受方國家并不能擁有轉讓國的知識產權。例如我國引進的化肥、石油化工、電視機、汽車、電冰箱、飲料、激光唱盤等生產線,都是由于對引進的技術不能實現國產化而重復引進。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本國的設計能力弱、生產制造水平低、原材料質量差,不能實現創新改造;另一方面則主要是并未擁有外國的知識產權,許多關鍵技術、專利、商業秘密不能得到,導致不允許仿制,而只能重復引進。例如我國引進的可口可樂、雪碧等飲料生產線,就根本無法擁有其外國的商業秘密(配方)和商標;另外前幾年我國引進日本許多條彩電生產線技術,但其中有的專利是屬于美國的,致使我國生產出的彩電出口到美國和西歐時,就造成對美國公司的侵權等。如此種種,不勝枚舉。
2.為了吸引外資和引進技術而損失本國的知識產權。近幾年我國在吸引外資和引進技術中出現一種不良傾向,就是只要吸引外資和獲取效益,而不惜以損失本國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和產品市場為代價。尤其是在汽車、電冰箱、化妝品、飲料等產業,為了吸引外資、引進技術、合作生產,不惜“改名換姓”,摘下本國的商標,而使用外國的商標,什么“大眾”、“奧迪”、“夏利”、“標致”、“依維柯”等外國商標的汽車到處可見到在國內大街上“奔馳”,而我國原有的“紅旗”、“上海”、“解放”、“躍進”等等商標的國產汽車消聲匿跡。上海“美加凈”產品在與外方合資后,其商標被外方以300萬元買斷,豈料改用商標后,廠方僅在第一年就損失了300萬元。這種作法,不僅損失了本的聲譽,嚴重地是以我國的知識產權和民族作為代價,長此以往,的自主技術和民族工業還要不要?南京“熊貓”無線電集團公司就弘揚了民族精神,寧可不與外商合資生產,也不愿更換該公司無線電產品的“熊貓”牌商標。
3.引進技術是為了提高本國的技術水平和產品結構,而不是為了暫時的經濟利益而侵犯別國的知識產權。近幾年我國南方29個廠家引進了許多條激光唱盤生產線。由于在文藝創作著作權、技術制作水平和原材料生產的種種制約因素,這些生產線不能生產擁有本國著作權的激光唱盤,而被國內外的一些不法廠商,為了暫時的經濟效益而復制生產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激光影視、唱盤,侵害了外國公司的經濟利益,引起了知識產權所有國的指責,成為中美兩國知識產權的新一次爭端導火線。為了維護我國的聲譽,保護知識產權者的利益,我國政府不得不下令查除和關閉這些生產激光唱盤的盜版的工廠,以杜絕這類現象再次發生。
4.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的同時,要注重保護本國的幼稚工業及其產品。隨著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和生物技術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的發展,我國同發達國家在這些領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們在引進這些高新技術及其產品時,要注重保護本國的這些高新技術產業及其產品市場。但是最近有一項統計反映的情況值得引起我國各界的重視。該統計表明,國外生產的許多高新技術產品幾乎壟斷了國內市場或占據國內市場的50—80%的份額:外國產傳真機和攝像機分別占98%和99%,移動電話機占80%(主要是摩托羅拉公司和瑞信公司產品),大中小型機占75%,微型計算機占60%,錄象機占60%,元件占70%,轎車占70%,機床占63%,局用數字程控交換機占50%。這些嚴峻的數據給我敲響了警鐘。
我國的對外開放度在不斷擴大,并不等于我國技術的發展對外依存度越來越大,而是應通過對外開放,通過引進技術、引進外資和各種形式的合作,、了解和借鑒外國先進和發達的東西,運用外國的資金和先進技術,促進發展本國的科學技術和工業,開發本國的知識產權及其產業。否則我國廣大的市場就會在引進外資、技術,尋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情況下,舍棄本國產品的商標,在本國生產和使用外國商標的產品,出現萬國牌汽車、萬國牌冰箱、萬國牌飲料食品、萬國牌電視機。如此下去,我國的民族工業就會衰落,我國的科學技術就會永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國的產品就缺少競爭力,我國的市場就成為外國產品市場。
四、維護國際貿易中技術的公平競爭
處于“冷和平”的世界各國技術的,主要取決于各國科學技術及其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在國際貿易中各國商品占有國際市場份額的大小,取決于商品擁有的技術含量。商品的技術含量越高,其附加價值就越大,商品的競爭力就越強。因此科學技術既是第一生產力,也是商品擁有的第一競爭力。要保護商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就要保護商品負載的科學技術的先進性及其知識產權,但另一方面,還要維護國際貿易中科學技術的公平競爭。
無論是科學技術領先的發達國家還是科學技術落后的發展家,為了在國際貿易中爭奪商品市場,都會采取不同形式的不公平競爭方式。這些形式表現為:
1.技術貿易標的物(即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和技術秘密)的所有人濫用上享有的獨占權或壟斷權,而在技術轉讓中采取限制性貿易慣例。這些限制性貿易慣例表現為:①限制對引進技術的、修改;②不平等地回授改進技術;③限制技術買者的產量或銷售量、產品價格和品種;④限制技術買方出口產品;⑤限制買方獲得類似的或競爭性技術;⑥強制技術買方從技術供方或指定方購買原料、設備或零部件;⑦搭賣行為;⑧限制技術買方在轉讓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先進的技術;⑨對專利權的不等議條款,⑩要求引進方支付失效專利的費用;⑾過長的合同期限;⑿對技術買方的經營和管理的限制。發達國家往往采取這種不公平的競爭方式。
2.技術貿易標的物的非所有人采取侵權、盜版、竊取商業秘密、假冒商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技術貿易標的物的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作法。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均會發生。
3.第三代實質或潛在的貿易扭曲措施。由于世界各國科學技術的差距,對知識產權保護表現不同的利益取向,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要求對知識產權提供全面、高標準的保護,以維護其經濟、的領先地位和本國的貿易利益。而發展中國家則反對這種作法,更多地強調促進科學技術的國際轉讓。而無論是對知識產權缺乏有效的保護還是實行過度地保護,均會損害各國的貿易利益,阻礙經濟、科技的進步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對知識產權過度保護已被視為:繼第一代關稅壁壘、第二代非關稅壁壘相繼撤除之后的“第三代實質或潛在的貿易扭曲措施。”
4.將知識產權保護同貿易利益、經濟實力掛鉤,以貿易手段、外交手段將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法規來取代國際貿易準則法規,和世界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慣例和條約。
美國在80年代后期,為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通過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規,不僅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學技術的政策,而且使其在外交政策和貿易政策上也置于重要地位。美國幾經修改的《綜合貿易和競爭法案》中的超級301條款和“特殊301條款”,就是將貿易政策和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結合起來,在國際貿易中向許多國家采取了“葫蘿卜加大棒”的政策和作法。
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之所以能夠達成協議,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政府在涉及我國民族尊嚴和立法、司法主權上堅持原則、決不退縮;另一方面在執法制度上,我們實事求是地看到我國存在的薄弱環節,接受了美方提出的那些有利于改善和加強我國執法制度和措施的合理建議,積極向關貿總協定TRIPS國際規范靠攏。同時從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全局出發,有尺度地承諾為外國知識產權產品提供有限度的市場準入,從而使談判取得進展,最終以經過九輪會談達成協議。
而美國在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中,又以強大的經濟貿易實力為后盾,采取以“特殊301條款”為脅制手段,與雙邊貿易掛鉤的談判作法,促使我方修改執法程序,嚴厲查處違法侵權行為,并提出為部分美國知識產權產品提供開放的市場準入;在雙方達成協議后,美國承諾對我知識產權執法提供技術援助,宣布終止對我國的“特殊301條款重點國家”的調查和撤消實施貿易報復的命令。
由于美國通過雙邊貿易談判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努力已經奏效,因此美國聲稱:杜絕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最大進展來自雙邊努力。那么,如何看待以“特殊301條款”為手段,在雙邊貿易中推行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呢?
1.美國“特殊301條款”的威攝力建立在其強大的實力和國內市場接納外國產品能力的優勢上,同時也取決于各國產品對美國市場的依賴程度,兩者缺一,就談不上威攝力。正在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美國是中國的第三大貿易伙伴,中美貿易額(據我方統計)自1989年以來,連續幾年以中國貿易順差為主,因此若美國“特殊301條款”的報復機制一旦實施,對中方貿易的無疑是重大的。
2.美國以“特殊301條款”為手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實質是一種“美國利益至上”的、帶保護主義色彩的貿易政策。表面上看起來“特殊301條款”,執行一套嚴格的程序,但實際執行往往取決于美國當年的貿易狀況,對貿易伙伴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損害美國利益的判斷,美國貿易代表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特殊301條款”對美國貿易伙伴中富有競爭力的亞洲等地區新興化國家往往給予特別的“關注”。不難理解,由于中美貿易長期順差,從美國利益至上的角度,美國終于對中國揮舞“特殊301條款”大棒,以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突破口,力圖達到重新調整美中貿易利益,改善美國貿易環境的目的。
3.美國運用上述策略雖然對維護自己有利的競爭地位取得了實際效果,但美國在此扮演了“國際警察”的角色:以美國標準評價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以“特殊301條款”貿易報復機制迫使貿易伙伴就范;不能令美國滿意就單方調查、限期談判、單方制裁,這種美國利益至上的作法并不符合當今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精神以及關貿總協定的自由貿易原則。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并通過借鑒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現金經驗,不斷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 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保護,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先后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 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課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 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另外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自1982你那《商標法》制定以來保護,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懲罰力度不夠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普遍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額較低,難以對企業和個人起到威懾作用。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逐漸被接受和國內經濟的不斷成熟,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已經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區,模仿、盜用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的知名品牌,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頻頻出現,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更是層出不窮。
3、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 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教育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即便存在有豐富的專業基礎知識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為知識創新貢獻和努力奮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因此雖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這些人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的缺失將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構成威脅。
4、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 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保護,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6、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 成員國,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的高校進修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3、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保護,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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