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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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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第1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甲方(承包轉出方):

鄉(鎮)

村民小組

住址

乙方(受讓轉入方):

鄉(鎮)

村民小組

住址

丙方(發 包 方):

鄉(鎮)

村民小組

為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保障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還必須經發包方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

基本原則

1、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戶承包經營權穩定(采取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需重新確立承包關系)不變;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平等協商流轉;

3、堅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

4、確保流轉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讓方必須具有較好的資信和具備農業經營能力;

6、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7、承包轉出方應主動將流轉合同報發包方備案。

二、流轉土地狀況及用途

序號

座落地名

等級

面積(畝)

用途

1

2

合計

三、流轉方式及期限

甲方采取

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2、有權獲得其轉讓前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所增加投入的相應補償;

3、協助乙方取得或接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農業生產資料及農業生產服務。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在不改變土地規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有權獲得或接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農業生產資料及農業生產服務;

3、按時交納流轉費用;

4、保護耕地,不得進行掠奪式經營,不得隨意棄耕拋荒。

六、履約時間、方式

流轉費用(或農產品)共計

元(或

公斤),在當年(或以后年度每年)

日之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納

元(或

公斤)。

七、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或者乙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當年流轉費用(或農產品)的 %支付,自違約之日起一個星期內付清。

八、其他事項

1、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丙方有權提出對乙方的資格要求,并對乙方的情況進行考察,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可不同意轉讓;

2、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鄉鎮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執行期間,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作補充,補充條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條款在執行中如與現行政策不符,以政策規定為準;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機構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蓋章):

丙方負責人:

第2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合同范文一轉包(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__________畝土地(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期限為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款

轉包(出租)土地的轉包金(租金)為每年_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國家和集體繳納的農業稅費等)。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包金(租金)。

1.現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

2.實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實物為:__________,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將轉包(出租)土地__________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轉包(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甲方有權在轉包(出租 )期滿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轉包(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轉包(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7.乙方不得改變轉包(租用)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轉包(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限內將轉包(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個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八、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九、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_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一、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 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鑒證單位:(簽章)_________

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證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合同范文二甲方(轉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住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鎮) 村或社區 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 畝承包地《流轉土地登記表》的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轉包/出租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 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一)轉包/出租按下列第 種形式計價:

1.實物。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 公斤(大寫: ) (稻谷、玉米、小麥等),共計每年支付 公斤(大寫: ) (稻谷、玉米、小麥等),按該品種當年當地大宗上市時均價折算現金。

2.現金。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共計每年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

3.其他。 。

(二)轉包費/租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當年度/下年度)轉包費/租金,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或每隔 年增加 元。

2.其他方式。 。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獲得土地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壞流轉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城鄉環境規劃、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除按投資權屬明確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外的其他補償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條件的改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臵權。

2.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流轉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產設施。

3.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模性產業發展的獎勵、扶持、補助。

4.流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時,有權獲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補償、投資權屬明確歸己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流轉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6.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應及時交還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繼續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并于接包/承租期滿前 個月與甲方平等協商,重新訂立合同。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按照當年轉包費/租金的 %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轉包費/租金,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 ‰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轉包費/租金的 ‰承擔違約金。

3.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其他

1.簽訂合同時,對甲方留在轉包/出租土地上的樹木、竹林、地上附著物等的處理約定: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約定: 。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六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申請 (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

7.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 村民(居民)委員會、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平昌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平昌縣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或鑒證機構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合同范文三合同編號:

甲方(轉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住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鎮)或街道 村或社區 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 畝承包地(詳見附表)的承包經營權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一)轉包/出租按下列第 種形式計價:

1.實物。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 公斤(大寫: )轉包/出租給乙方,轉包/出租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__(稻谷、玉米、小麥等),共計每年支付 公斤(大寫: ) (稻谷、玉米、小麥等),按該品種當年當地大宗上市時均價折算現金。

2.現金。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共計每年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轉包費/租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當年度/下年度)轉包費/租金,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或每隔 年增加 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獲得土地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壞流轉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城鄉環境規劃、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除按投資權屬明確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外的其他補償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 __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條件的改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2.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流轉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產設施。

3.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模性產業發展的獎勵、扶持、補助。

4.流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時,有權獲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補償、投資權屬明確歸己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流轉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6.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應及時交還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繼續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并于接包/承租期滿前 個月與甲方平等協商,重新訂立合同。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按照當年轉包費/租金的 %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轉包費/租金,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 ‰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轉包費/租金的 ‰承擔違約金。

3.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其他

1.簽訂合同時,對甲方留在轉包/出租土地上的樹木、竹林、地上附著物等的處理約定: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約定: 。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六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申請 (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 7.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 村民(居民)委員會、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 ___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縣(市、區)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或鑒證機構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第3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源,發展漁業生產,為城鄉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商品魚,增加集體和個人收進,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地點和面積

甲方將位于____魚塘(河道、水庫、湖面)____畝,承包給乙方養魚,魚塘(河道、水庫、湖面)的所有權回甲方,乙方有治理使用權和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但不準出賣、出租或轉讓,在承包期內,乙方如往世,其家庭成員享有承包繼續權。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辦法及時間

在承包期內,乙方共上交甲方鮮魚(或承包款)____公斤(或____元),其中:____年上交____公斤(____元),____年上交____公斤(____元)……;在上交甲方的鮮魚中,____魚占____%,____魚占____%,____魚占____%,……。上交時間均為每年____月____日(時間不超過前后10天)甲方?

盞揭曳繳轄壞南視?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魚(款)憑證。

第四條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將養護魚用的房屋____間(假如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給乙方使用:________。

2.上級主管部分如有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甲方應公道分配給乙方。

3.甲方應對群眾進行保護漁業生產的教育。如發生偷、毒、炸魚等情況,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4.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于____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抽水機給乙方使用。

6.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外,乙方必須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2.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魚塘的用度,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撈魚時,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方法。

4.乙方每年捕魚后,應優先完成承包任務。

5.承包期屆滿,乙方應及時交還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養護魚房屋和工具,如有損壞或丟失,乙方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6.承包期屆滿、魚塘內不到____規格的小魚、魚苗,乙方應無償交給甲方(或由甲方按雙方協議價格購買)。

7.乙方有自主養魚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后,逾額部分全回乙方。

8.乙方捉住偷魚者送交甲方處理,按每人偷魚一次罰款____元計算,罰款回乙方。

9.合同期滿后,甲方如再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第六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養護魚用房屋、工具,應償付違約金____元給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級主管部分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截留貸款按其金額的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截留現金或物品,按其金額的____倍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3.甲方如無故不及時向乙方提供抽水機,應對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七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承包任務,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魚的市場價格(或承包款的金額)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用電、毒、炸等危險辦法捕魚,應按總承包款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屆滿時,乙方如捕撈小于____規格的小魚、魚苗,應向甲方償付____元違約金。

第八條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造成的魚塘崩潰、干涸,經證實后,甲方應據實減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務。

第九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全省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基本結束后,一些地方出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任意甚至違規流轉的現象,影響了農村穩定與發展。為了規范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個人或經濟組織,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讓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受讓方主要是農戶,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流轉后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流轉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自愿流轉原則。承包方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對象、方式和期限。受讓方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流轉。流轉過程中,承包方與受讓方依據承包合同平等協商約定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規范操作,完備手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發包方要依法依規,公正地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借流轉的名義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發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預受讓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讓方不得破壞地力、不得損害生產設施。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發包方、承包方、受讓方都應當誠信守法,不得單方面毀約。

(三)有償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是有償的。土地流轉收益的項目、標準、方式以及相關事宜由承包方與受讓方協商約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流轉當事人應得的收益。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般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一)出租。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讓方履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二)轉包。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超過一年的代耕也視同轉包。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讓方履行轉包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三)入股。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入股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互換。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轉讓。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在轉讓期內由受讓方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和手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除一年以內代耕形式外,都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簽訂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農業廳統一規定),并及時報告鄉鎮財經所。

(一)承包方自主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轉雙方當事人依據承包合同,協商流轉方式(轉讓、互換方式除外)、流轉時間、流轉價格以及流轉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據協商結果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和鄉鎮財經所各執一份;

2、發包方及鄉鎮財經所收到流轉合同后,如發現有不妥之處應及時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3、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財經所申請合同鑒證。

(二)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向發包方遞交由戶主簽字或蓋章的委托流轉申請書;

2、發包方討論是否接受委托,并將討論結果在15日內通知承包方;

3、決定接受委托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流轉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委托雙方簽字蓋章;

4、發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個月內,將流轉農戶、待流轉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適當形式向村內外公告;

5、愿意承接流轉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內提交承接流轉土地的申請;

6、公告期限結束后,發包方應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及時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轉土地申請且具備承接資格的受讓方磋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受讓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鄉鎮財經所各執一份;

7、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財經所申請合同鑒證。

(三)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或互換申請;

2、發包方同意轉讓或互換的,應及時向鄉鎮財經所報告,不同意的,應當于7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征得發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與受讓方協商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或者互換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鄉鎮財經所各執一份;

4、辦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或注銷、換發等手續;

5、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財經所申請合同鑒證。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以出租、轉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再流轉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據再流轉雙方商定的流轉方式(不含轉讓、互換方式),按以上相應程序實施;

2、通過以互換、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流轉程序按相應流轉方式實施。

四、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地要切實做好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并規范已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

各地要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已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手續不完備、合同條款不齊全的要盡快補全;對顯失公正的流轉合同,要通過說服教育,引導雙方重新簽訂合同;流轉補償不到位的要按合同落實到位。有下列行為的流轉應限期整改和規范:發包方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包方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不含國營農場)、抵頂欠款等為由強行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未經原承包方同意實施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的;流轉一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流轉合同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受讓方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受讓方拒不履行流轉合同約定義務的等等。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

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日常規范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備案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建立健全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規范流轉;建立健全流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流轉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維護其完整安全。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電子檔案,為全省聯網打好基礎。

(三)切實搞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解仲裁。

要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網絡。村級調解員由村干部兼任,在鄉鎮財經所內設糾紛調處委員會,在縣(市、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內設糾紛仲裁機構。省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要搞好仲裁人員培訓和資格認定,推動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糾紛調解仲裁隊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或鄉鎮調解;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5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問題

【作者簡介】羅楚湘,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博士,北京100876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434(2013)07-0103-04

在我國,依法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一項基本經濟制度。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權利人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享有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我國特用的用益物權制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基層法院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認識模糊。用解決債權爭議的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從而導致出現錯誤適用法律等方面的諸多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湖北省某縣漁場(以下簡稱漁場)屬于某鎮政府集體所有。2006年lO月。鎮政府與王某簽訂了《漁場承包合同》;2006年12月,王某、張某簽訂《關于共同承包漁場的協議》;2007年1月1日,王某與張某開始共同經營漁場。此后,王某與張某因為經營理念等不同,發生激烈沖突。2012年1月1日,張某訴至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一是判令被告王某退出合伙;二是依法清算、分割合伙財產;三是判令被告王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此外,本案一審時,法院就案件的實體處理征詢了漁場的發包人(鎮政府)的意見,而鎮政府提出了以下書面意見:如果法院將經營權判與其中任何一人,鎮政府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判決除了滿足了原告的三項訴訟請求外,還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歸原告。一審判決后,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現本案已經進入再審程序。

本案所折射出的法律問題極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筆者曾作為王某的二審及再審的人參加訴訟,現就本案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解剖,以求教于同仁。

二、本案引發的法律問題

(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問題

《民法通則》第一次在法律上確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由于《民法通則》并沒有使用物權的概念,因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為物權有著較大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大多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一種債權。此后的《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規定,但是,它們都沒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物權法》第一次承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

本案既涉及到物權法又涉及到合同法的適用問題。物權法和合同法在調整社會財產關系方面具有密切的聯系。物權法也規范一些合同關系,如本案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然而,我國立法不承認物權合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經營權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涉及物權的合同主要由物權法加以調整。物權法通過物權請求權這一特有方式對物權進行保護:在合同法中則通過違約責任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方法來保護債權。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完全用《合同法》的理念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進行解釋會遇到一些不可克服的障礙。將其置于一般民事糾紛的處理平臺,用經典合同法理論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準確和適當的。”本案中,兩級法院用動態的合同關系否定了靜態的物權關系。殊不知,物權法和合同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對社會經濟發揮著完好的調整作用。

(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的權利屬性問題

《物權法》第127條第2款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等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是承包人享有用益物權的權利憑證。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都有義務向土地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書。本案中,王某早已取得了訴爭漁場的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王某所合法領有的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表明了國家對其水面養殖權利的保護和認可,也是證明其擁有承包經營權的有力證據。但是,法院無視王某依法領有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的事實,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強行判給張某,不僅是漠視政府行政決定的行為,而且通過司法判決強行改變政府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行政權的正常行使。

(三)關于承包費及優先承包經營權問題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承包等其他方式的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費是承包合同的一個關鍵條款。是承包合同的對價。家庭承包時。不一定要支付承包費;而在其他方式承包時,原則上要繳納承包費。本案中,所有的承包費都是由王某一人所交納。張某沒有繳納任何承包費。因此。我們暫且撇開法律適用,而改用簡單的公平合理原則來衡量:法院在王某繳納完畢全部承包費之后。強行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判給張某。于情于理都是說不過去的。簡言之,張某對于《漁場承包合同》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卻獲得了剩余10多年的漁場承包經營權,屬于不當得利。

其次。關于優先承包經營權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王某是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王某優先享有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必須指出的是,這個同等條件是鎮政府的發包條件,不是其他人或其他組織臆想出來的其他什么條件。簡而言之,鎮人民政府的關于承包費用100多萬元的條件,就是本案漁場最為重要的發包條件。而這100多萬元承包費用是王某一人繳納的,與張某沒有任何關系。王某是該鎮農業戶口,屬于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包權。即使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在法院的受訴范圍之內。法院也不應該將承包經營權直接判給張某,而應該首先考慮王某的優先承包經營權,否則,侵犯了王某的優先承包權。

(四)關于合伙的認定問題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人合”是合伙關系的基礎,主要體現在: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礎;合伙人共同投資;合伙人共同參加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合伙人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達成書面合伙協議。對于個人合伙,不僅要有合伙協議、共同投資,而且還必須共同經營。張某參與所謂的“合伙”后,就一直以旁觀者的身份。置身于漁場之外。張某與王某的合伙協議應該是名為合伙。而實為借貸的關系。如果認定上述協議為真正的合伙協議,則對承擔了大量債務及經營風險和責任的王某來說,這是非常有失公允的。

(五)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訴訟中涉及到的程序問題

1.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括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本案張某在一審時,是以合伙協議爭議提訟的,并沒有涉及到承包合同及承包經營權的歸屬問題,而兩級法院也是以合伙協議糾紛為案由立案的,但法院實際上卻審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并對承包經營權作出了判決。法院的這種做法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兩級法院在案由上的錯誤,又進一步導致其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可謂一錯再錯。

2.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因此,一審法院如果認為案件確實涉及到承包經營權的,應該及時通知發包方參與訴訟。本案中的發包方是鎮人民政府。一審法院在涉及承包經營權時沒有依職權追加其為當事人,而是將其以證人身份對待,剝奪了鎮人民政府的訴權,在程序上存在嚴重錯誤。對于該程序錯誤,二審法院應該發回重審而不應該維持原判。

3.關于法官的釋明權問題。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正確、不清楚、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依職權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啟示、提醒或要求當事人對其作出解釋、澄清或予以修正、補充的訴訟行為。釋明權之所以重要,在于釋明權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關系:釋明權與民事訴訟所實行的“不告不理”、“無請求即無訴訟”等訴訟原則存在著一定的矛盾關系。根據當事人主義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辯論主義原則,法官只能就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主張法院就不能進行審理和裁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中。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有限,更不能夠區分理解承包經營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因此,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模糊,一審法院的法官應該依職權進行釋明,以便當事人修正其訴訟請求。

4.關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法院的審理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時,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張某在一審時的訴訟請求有3項,且只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合伙協議糾紛即債權糾紛,并未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提出訴求。但是,一審法院卻對此案做出了4項判決,明顯超出了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擅自替當事人做主張,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重背離審判常識。

三、對于本案的思考

(一)在立法層面,《物權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的規定,并沒有徹底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爭論。但是,《物權法》公布后,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性質問題的爭論,集中在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之上,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為該權利屬于物權;二是把該權利歸為債權。其根本原因在于,《物權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章基本準用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對于諸如轉讓條件以及抵押等反映物權性質的關鍵性問題沒有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而且沒有沿襲《農村土地承包法》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開立法的做法。造成學界和實踐的不同解釋與做法。”因此,籠統地說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或者債權,都是不準確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4條和133條的規定,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如果經過依法登記,則具有物權性質;反之,則是普通合同債權。上述爭議應在以后的立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第6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第一條保護土地承包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使用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受法律保護。土地流轉不得改變農業用途。

第四條區農工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管理,指導土地流轉雙方的合同簽訂,負責流轉合同的鑒證工作。

第二章流轉當事人

第五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權,必須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六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八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三章流轉方式

第九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條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十一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愿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互換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流轉合同。

第十二條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轉讓。

第十三條承包方以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在發包方和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成立農地股份專業合作社的其章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報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區委農工委備案,還應向區工商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應向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第四章流轉管理

第十五條社區(村)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員,定期搜集農村土地流轉供需信息,并及時將所搜集、匯總的流轉信息上報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將信息篩選分類后掛牌,同時上傳到江寧區農業信息網。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應對自己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負責。

第十六條承包方與受讓方應就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等進行自愿平等協商,達成流轉意向。發包方受承包方書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統一與受讓方進行協商。

第十七條流轉合同簽訂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應對受讓方情況進行審查(同村同組承包戶相互間轉包、租賃、互換土地的不審查)流轉面積100畝以下的由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審查,其中單宗15畝以上的報區農工委登記備案;100畝以上的由區農工委會同街道組織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法人資格、注冊地址、信譽度、資金實力、技術水平、經營管理能力、履約能力以及土地流轉實施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區位總體規劃要求和項目的預期效益及經營風險等。

第十八條發包方或中介組織受承包方書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必須包含流轉的面積、位置、期限、價位以及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要素,當事人還可約定其他內容。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二輪承包的剩余期限,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各備案一份。

第十九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因承包合同簽訂不當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糾紛,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簽訂之后,鼓勵流轉當事人到發包方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進行鑒證。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經其辦理鑒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辦理鑒證后一個月內,可以派員回訪當事人一次,以了解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條農村土地流轉地價評估應依據流轉地塊的流轉方式、使用年限、地質、利用率、區位、農業基礎設施狀況、獲利能力等情況確定。不得損害農民經濟收入權益。

第二十一條本區區域內,實行農村土地流轉指導價。土地流轉指導價根據區位差異分為三類:一類片區通常不低于700元/畝;二類片區通常不低于600元/畝;三類片區通常不低于500元/畝(均不含二次分紅,對以前生效的土地流轉合同,屬于流轉期限長、價格顯失公平的約定,流轉雙方可從實際出發,共同協商,簽訂相應價格補充協議。

第二十二條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檔案,主要包括農村土地資源信息庫電子檔案、土地流轉狀況電子檔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形成的當事人申請、委托流轉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評估報告、流轉合同以及流轉合同糾紛調處(仲裁書)等文書檔案。應以年度為順序,按村組類別、流轉五種形式進行立卷。對流轉面積15畝以上的實行大戶登記備案制度,報區委農工委匯總、備案。

第五章糾紛調處與仲裁

第二十三條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行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職能。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其轄區范圍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轉糾紛調處工作。

第二十四條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本著調解為主、仲裁為輔的原則。調解可以簡化程序,盡快疏導解決糾紛;仲裁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確保仲裁依法、公正、合理、規范。

第二十五條適用本辦法調解、仲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包、轉讓、租賃、互換、入股)流轉過程中,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事項發生的爭議。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流轉合同依據《合同法》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認定合同無效,變更或撤銷流轉合同:

(一)發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越權流轉的

(二)依法應當經發包方同意而未經其同意擅自流轉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損害對方利益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

(六)沒有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流轉合同的

(七)強迫承包方進行流轉的

(八)擅自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的

第二十七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責任:

(一)借流轉之機收回、調整承包土地的

(二)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三)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名義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四)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違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

第7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已經預留的機動地,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5%的部分,其承包經營權屬于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不得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已經發包給新增人口或其他無承包經營權人的應當收回,分包給具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短期內難以收回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自今年4月1日起,發包方應將發包收益分配給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三、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應當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方案時,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考慮承包期內人口變動情況,合理確定發包間隔期限和新增人口得到的土地份額,發包間隔期一般為3年以上為宜;人多地少不便分包的,可以采取動賬不動地的方式予以解決。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新生兒,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農業戶口人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且戶口已經遷入本村的子女,符合國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戶的農業戶口人員,其他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能夠承擔相應義務和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業戶口人員,屬于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承包的土地份額不得超過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所獲得的份額,承包期為二輪承包的剩余期限。如果本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第三條規定的四種土地時,上述新增人口不能實現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除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新生兒外,其他新增人口如果在原居住地已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現居住地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的,遷入時與村委會就承包土地問題有書面協議的應按照協議執行。

五、保護婚遷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在現居住地開展延包工作之后遷入的,如果原籍已落實完二輪承包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原籍未落實二輪承包,并且在現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現居住地尚未統一解決新增人口土地承包問題或無地可解決)的,原籍在落實二輪承包時對其承包經營權予以保留。

六、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30年承包合同必須按戶簽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按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于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向農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必須使用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頒發的舊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收回作廢,重新頒發,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頒發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承擔。

在重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該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延包方案認真進行核實,對于原來多戶使用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必須分開登記和發放,但不得借機調整承包地。婚遷人口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要進行家庭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七、發包方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時應附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和參加人員名單復印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農戶可以書面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載明事項、權限、期間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發包方接受農戶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農戶授權。

八、在全市范圍內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等相關資料一律實行微機化管理,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流轉合同業務指導和服務。

鼓勵依法成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受承包方或第三方委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項。

九、發包方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非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的;

(二)非法預留機動地或者超過法定比例預留的機動地未按照《實施辦法》規定調整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五)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六)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七)未按期報送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8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關鍵字]: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地使用權 物權化 契約化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簡介中國長期以來一直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國家,農業是否穩定、農業是否發展關系到整個國家的長期穩定和發展。中國勝利之后,進行了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廢除了幾千年來的封建土地制度,使農村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在黨的的指引下,我國建立了土地承包經營制,使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又經歷了一場重大的革命,從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中國農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在農用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集體組織成員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獲得的在一定時期內,在政策的允許范圍內經營農用土地的權利。由于這種權利是通過各式各樣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因此其具有多樣性、差異性。

在政策法規中,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稱謂五花八門。有的稱之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的稱之為“土地使用權”、有的稱之為“農地使用權”、有的稱之為“承包使用權”。本文為了討論的需要,仍然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學者們眾說紛紜,綜合起來主要有勞動關系說 、 物權兼債權說 、債權兼物權說、復合所有權說 、田面權說 ,但主要集中在物權說與債權說之爭上。

物權說主要理由有: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所直接規定的權利。學術界通常認為,該節是對物權制度所作的規定;第二,承包人對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上和在合同規定范圍內直接控制、利用的權利;第三,土地承包權具有排他性;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長期穩定性。

債權說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承包合同是當事人簽訂的,權利義務沒有法定的標準。第二,承包權不能對抗發包權,強行攤派亂收費甚至任意撕毀合同,侵犯農戶權利的現象大量存在。第三,發包人權利膨脹,干預農戶的生產經營,農戶轉包需發包人的同意,這一點更無異于債權關系。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

二、 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成功之處從總體上來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是成功的,其原因簡述如下:第一,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產生大體上符合了我國“用地性質不同,法律調整不同”的客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區別于其他土地使用權的根本標志就是其權利的設定是否以農業生產經營為目的。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土地歸屬與使用的問題。拋棄了過去立法“重歸屬,輕利用”的“所有權本位”觀念。而通過承包經營合同把農地交到能夠積極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個人手中,使農地在一定時期內充分發揮了其生產的潛力,實現土地的增殖,為整個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制基本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在特定時期調動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解決農業大國中農業人口的就業問題和維持整個國家、秩序的穩定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中有不少反映公有制特色的具體內容,如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變、及時使用土地、減免承包費、法定最長承包期限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后的再生或補償等,適當地體現著一定的國家或集體職能,即保障耕地資源的有效維護和充分利用、保障農民的勞動就業和基本生活、保證下一代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平等機會等。

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缺陷、弊端及其原因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我國是現行農地使用制度的核心,在農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了重大作用,使農民生產、生活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土地承包經營制的缺陷日漸明顯,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缺陷1、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法律法規不系統、不具體,而且比較滯后。在制度的具體實行中真正起到直接作用的是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原因在于的推行,本身就是一場自下而上的制度革新活動。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在其過程中起著直接作用。而法律則在認可和規范農村基層的一系列制度創新活動中一直處于被動地位,所以不可避免地表現出嚴重的滯后性。例如,現行立法對于目前全國各地農村實踐中出現的不同類型的農地制度, 就無統一的、系統的、及時的規范。所以現在應借助立法對全國各地農村的創新成果進行、鞏固和統一。

2、現行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本質內容即“農業經營”的含義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農業”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上的農業是僅指栽培和飼養牧畜的生產事業,而廣義上的農業還包括林業、牧業、漁業和農村副業等項生產在內。 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文件和學者的論著中使用的“農業”—詞多采廣義上的概念; 而且在傳統上,對“農業”一詞一般理解成廣義上的概念;在實踐中也習慣于接受和使用廣義上的“農業”一詞。采廣義上的“農業”與我國農村經濟結構的現狀更為相符,便于系統地規范狹義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和農村副業中的土地使用制度。

3、 行法在列舉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同土地時,定性不準不清。《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和第81條第3款分別規定了以土地為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以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為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實質上,所謂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與在法律條文中未列出的耕地和草地等都是土地的不同自然表現形式,它們與土地不是一個層次上的概念。 因此,上述兩種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關系為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能并列于法律條文之中。否則容易讓人產生誤解,認為這兩種權利是并列關系。例如,有的學者把上述二者強行割裂開來,把其中的后者定性為《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中所說的用益權。

4、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含有債權屬性。

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性質上雖有爭論,但不可否認它在某些方面的確表現出債權的屬性。表現如下: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義務內容仍由聯產承包經營合同設定,發包人仍保留了相當大的對發包土地的支配力,而承包人并無完全自主支配土地的權利,不具備物權法定的特性。從而使得這種權利的物權效力不強,使之具有債權的典型特征——相對性。當發包方違反承包合同時,其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并非是侵害物權所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及消除等責任。因此,有的學者認為,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仍是一種典型的完全由聯產承包合同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二,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限于集體與本集體農民,這反映了農村的初衷,但更反映了一種集體內部權利義務的分配關系。這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象是具有對人(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的效力,而并無物權的對世效力。當土地受到集體成員以外的人的侵害時,賴以救濟的依據不是個別成員的承包經營權,而是集體的所有權。第三,現行法規定,承包人將承包合同轉讓或轉包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 這符合雙務合同中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或部分轉讓的特征,但不具物權轉讓的特征。第四,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變更和消滅沒有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這不符合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反倒類似于債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方式。

第9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可以為承包主體帶來收益。實現收益的方式除了農戶自行經營承包地之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也是實現收益的重要途徑。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早已廣泛流轉。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極不規范,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問題,并由此產生大量訴訟。

1.以租代征現象普遍。農民以轉包的方式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有利于農村土地的集約使用與規模經營,與統籌城鄉發展的改革方向相一致。然而,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以租代征”現象普遍。所謂“以租代征”,是指用地單位繞過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而直接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以租代征”不是法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而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受到法律明令禁止。然而,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租代征現象在地處城鄉結合部、經濟相對發達的近郊區普遍存在。由于“以租代征”合同所設定的租賃期限普遍較長,而合同簽訂時的土地價值不高,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也不會太高,“以租代征”實質成為一種“圈地運動”。一方面,隨著統籌城鄉改革的深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價值凸顯,帶給經營者的收益成倍增加,雙方約定的租金顯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簽訂租賃合同的農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失去土地經營權,而土地經營權對農民而言,意味著生存保障。可以預見,如果不加以引導,“以租代征”問題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可能凸顯。隨著時間的推移,“租賃雙方”因租金標準問題產生的糾紛將大量出現,從而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流轉主體不適格。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分為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兩種,且以家庭承包方式為主。其他方式承包僅適用于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在家庭承包中,承包以戶為單位,即承包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一般情況下,該農戶派出一名代表人與發包方(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該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遂被稱之為承包經營戶。該承包經營戶才是決定其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如何流轉的權利主體。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中的“承包經營戶”與戶籍管理中的“家庭戶”并不吻合。例如,年邁父母與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在戶籍管理中,也屬于同一個家庭戶口。但在土地發包時,父母與成年子女分別與發包方簽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則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分屬于不同的承包戶。反之,父母與成年子女早已分家居住,且在戶籍管理中,也分別擁有各自的家庭戶口。但在第二輪承包時,因當時各種農賦稅及提留尚未取消,許多集體經濟組織擔心如果父母因年邁而無力耕種時,村社無法完成農賦稅及提留任務,因此將父母與分家居住的成年子女合并在一起,與之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此情況下,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屬于同一承包戶。

過去在農業負擔過重,土地收益甚微的情況下,大量農民長期外出務工。一些農戶因長期在外而無法耕種土地,愿意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由于這些農戶長期在外,故出面處理流轉事務的主體通常是其留守在家的近親屬如父母兄弟等。流轉的土地由他人耕種后,數年來也從未發生過爭議。隨著統籌城鄉發展的深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致使原本不值錢的農村土地價值成倍增加,原本無爭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受到沖擊,大量與土地流轉有關的糾紛訴諸法院。既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以簽定流轉合同的主體(其父母、兄弟等)并非權利人為由,主張流轉關系無效的糾紛,也有以流轉合同的簽訂主體雖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但侵犯了自己作為共有權人的利益為由,主張流轉關系無效的糾紛。

3.流轉形式不規范。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多種多樣。《農村土地承包法》針對不同的流轉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例如,“轉包”與“轉讓”的區別在于:轉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承包期),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與第三方,但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維持不變的流轉方式;而轉讓則是承包方將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剩余期限內徹底讓渡給他人,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隨之終止,由受讓的農戶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合同關系,是最為徹底的土地流轉方式。正是鑒于轉讓比其他任何一種流轉方式都更為徹底,如果轉讓不當,對農戶的切身利益損害最大,故《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了體現對農戶的保護,對轉讓設定了最為嚴格的實質條件和形式要件:第一,承包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第三,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轉包是不需要發包方同意,只需報發包方備案即可。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數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形式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多數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均為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農戶,雙方在設定流轉關系時,有的甚至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雖然有的流轉協議采用書面形式,但錯別字多、措辭含糊不清、內容與形式不符等問題大量存在。例如,協議措辭為“轉讓”,但約定內容卻與“轉包”相似。有的居然約定轉讓的是土地“所有權”,約定流轉期限時使用“長期”“永久”等模糊字眼等等。此類糾紛訴諸法院時,可能致使承辦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面臨兩難境地。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對策

重慶市作為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探索出一條既好又快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途徑,是我市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應當解決的重大課題。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不僅是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故我市在探索如何加快和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時,應當更多地關注農民利益、關注社會的和諧穩定。

1.謹慎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如前所述,農民為獲得穩定收益,可能選擇將屬于自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出租的方式流轉給他人以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如果租賃合同簽署不當,則可能出現“以租代征”的情況,使得出租土地的農民淪落為失地農民,而獲得的補償卻是原本微薄卻還逐年貶值的租金收入。為了解決農民不能分享土地逐年增值所帶來的利益成果問題,可以考慮以謹慎的態度、試點的方式,逐步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第十六條載明:“支持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伙等企業的試點工作,積極推進土地集約、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明確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實施意見一出臺,就與北京“小產權房”、廣州“宅基地使用權入市”等話題一樣,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巨大爭議。重慶市農辦在《重慶市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調查與思考》中對農民以土地入股組建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礙作了如下分析: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都允許“承包農戶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但《物權法》和《擔保法》均沒有賦予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貸款的權利,其中《物權法》僅賦予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以用益物權,《擔保法》則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用于抵押。此外,《公司法》還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前者限制了股田制公司吸收農戶的數量不得高于50戶,否則有的農戶就沒有股東資格,影響股份制公司規模的擴大。后者由于農戶出資多以土地折價方式進行,其現金入股能力有限,影響公司的注冊和運行。

筆者認為,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確實面臨諸多問題。除了市農辦分析到的法律障礙之外,還涉及與《公司法》所設定的法人人格獨立原則相矛盾。《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獨立性表明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去持有財產、取得財產和處分財產。股東出資完成之后,作為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就屬于公司所有。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卻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入股,那么此種流轉方式實質就是以轉讓的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農戶手中流轉到公司手中。如前所述,鑒于轉讓比其他任何一種流轉方式都更為徹底,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設定了最為嚴格的條件與程序。農村土地與城鎮土地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獲得的,故只能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后者屬國家所有,其使用權可以自由轉讓。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而農村土地使用權因轉讓受限,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是不能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

筆者認為,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總有滯后于經濟基礎的時候。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設立公司而農村土地使用權則不能,實質是由于我國實行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造成的。而統籌城鄉發展的意思是將城市的發展與農村的發展聯系起來加以考慮。而重慶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對城鄉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加以突破。并且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使用權也僅僅不能用以作價出資開辦公司,但如果以其出資開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合伙企業等,是沒有法律障礙的。因此,可以以謹慎的態度,逐步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

2.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規范的合同范本。筆者在辦理了大量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后,感觸至深的是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證據認定困難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當事人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設定土地流轉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很難查明事實。由于當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加之訂立土地流轉合同專業性強,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故即使雙方當事人在設定流轉關系時簽署了書面協議,也普遍存在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措辭不當、內容有誤等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對于此類專業性、政策性極強的合同,可以由政府為當事人提供內容完備、形式規范的合同范本。此舉可以起到規范農村土地流轉關系,預防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

需要提及的是,重慶市農辦早于2006年就向各區縣印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文書格式》,規范重慶市土地流轉中的五種合同文書和四種流轉文書文本。五種合同文書包括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互換合同、入股合同、轉讓合同;四種流轉文書文本包括流轉委托書、轉讓申請表、變更登記本、流轉登記簿。市農辦要求進行土地流轉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范本提供的基本內容和格式,結合當地實際和流轉土地的類型、用途,增補相應的約定條款,訂立正式書面合同,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市農辦強調,原來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應當重新簽訂;不完善的,應當逐步補充和規范;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要按照新的合同格式及時補簽。

然而,筆者在司法實踐中至今未發現一起流轉雙方是按照市農辦提供的格式合同來設定流轉關系的案例。筆者認為,此種現象可能說明兩個問題:其一,格式合同推廣不力。多數情況下,設定流轉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為普通農戶。他們既不懂得如何撰寫規范的流轉合同,也不知道政府為其提供了可以參考的合同范本,可以向當地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索取,也可以在重慶農村信息網上下載,更不知道雙方簽署的協議需要報發包方備案。其二,格式合同確實起到了規范與穩定農村土地流轉關系的作用。在筆者承辦的土地流轉糾紛中,無一例外地未使用規范的流轉合同范本,從側面可能說明啟用規范的流轉合同范本確實起到了預防糾紛發生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按照流轉合同范本設定流轉關系的情況下,因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不會出現爭議。因此,產生糾紛并訴諸法院的便只有未采用規范合同范本的情形。以上兩點都說明了推行格式化、規范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文書的必要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靠集體經濟組織,加大教育宣傳力度,推行用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格式文書。

3.堅持以農戶為主導的流轉模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故流轉主體也應當是農戶。農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以什么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也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對此進行了強調。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基層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發揮了主導作用。一些基層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為了引進企業、發展當地經濟、增加收入,要么將農戶承包的土地集中起來,統一租賃給第三人,要么應用行政強權促成土地流轉。縱觀全國,這種企業依靠政府以政治化手段低價要地,其后農民又開始“奪地”的土地糾紛頻出。在此類土地流轉模式中,由于行政強權的介入,農民利益未得到充分尊重。在有些土地流轉過程中,居然從上到下蓋的都是官印,沒有農戶的簽章,為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一旦土地大幅升值之后,農民發現流轉收益太低,分配太不合理,大規模的“奪地”糾紛就會發生。

筆者認為,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加快和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必要的。而重慶市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土地流轉問題上,步子還可以快一點,膽子還可以大一點。但各級政府在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其角色應當定位在宏觀引導,而并非個案介入,更不能依靠行政公權,以政治手段為某企業低價要地,從而損害農民利益。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政府要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和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土地流轉的多種形式,穩步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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