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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管理,保障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而設定的抵押、典當、租賃等其他權利。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產權的取得、設定、變更、終止,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房屋所有權未經核準登記的,房屋其他權利不予登記。
第四條、房屋產權證書是房屋產權人占有、使用、經營、處置房屋的法律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房屋產權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產權登記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負責其轄區內房屋產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核和發證工作。設區市的登記部門可委托區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區屬單位、私有房屋產權登記申請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房屋產權登記一般規定
第七條、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有關身份證件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文件;委托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出具委托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和國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申請或者委托人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見證或者認證。
前款所稱有關身份證件是指:
(一)個人的身份證件;
(二)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
(三)機關、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證件、證明文件。兩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產權,共有人應當同時申請登記。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雙方或者多方應當共同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不含遺贈);
(四)抵押、典當;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當事人一方申請,其他方無正當理由不申請的,登記部門可以受理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可直接為其登記。
商品房產權登記申請可以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產權由登記部門直接代為登記:
(一)由登記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為無主、沒收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規定代為登記的房屋產權不發給房屋產權證書。
第十條、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申請登記的時限可以順延。
第十一條、符合條件的申請,登記部門應當即時予以受理,對收取的證件、契證、法律文書及相關圖紙應當開具收件收據,交給登記申請人。
第十二條、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登記申請的房屋進行實地核對驗證。登記部門認為房屋產權確認需要公告的,應當公告。公告期為30日。
第十三條、對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公告的有效限期內向登記部門提交異議書和證據;登記部門應暫緩登記,并在異議人提出異議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在收到登記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登記部門。登記部門經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駁回異議,并在申請人書面答復登記部門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異議人。
第十四條、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屋權屬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屬于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三)轉讓房地產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按照規定需補辦手續的;
(二)拆遷公告后進行房屋產權轉移、變更,設定抵押、典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暫緩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房屋產權證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房屋來源和產權人情況;
(二)房屋所有權性質、坐落及房屋狀況;
(三)房屋設定抵押、典當情況;
(四)房屋共有情況;
(五)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房屋產權證書破損,經查驗后可以換發。換發房屋產權證書后,應當將原房屋產權證書注銷歸檔。
第十八條、房屋產權證書遺失、滅失,房屋產權人應當向登記部門書面報失,并在本地、市主要報紙或者登記機關指定的報紙刊登聲明;聲明后滿90日無異議的,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產權證書。
申請補發房屋產權證書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遺失、滅失原因的書面說明和承擔法律責任的具結保證書;
(二)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證明,單位房屋還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
(三)刊登遺失、滅失房屋產權證書聲明的報紙。
補發的房屋產權證書應當注明“補發”。
第十九條、除依法不予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情形外,登記部門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發證、變更登記發證、注銷登記和房屋其他權利登記的期限分別為90日、60日、30日和10日。
第二十條、登記部門應當設置房屋登記冊,對房屋產權登記的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并且永久保存。
房屋登記冊、房屋產權證書上的記載,與登記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一致。
房屋登記冊的記載有更改的,應當加蓋登記部門的核對章和登記工作人員的印章。
第三章、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單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施工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六)竣工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新建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拆遷人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持前款規定文件向登記部門申請房屋初始預登記。
個人新建的房屋,應當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提交建房用地證明和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向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按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單位與個人集資建設、合作建設的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機構出具的產權核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非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應根據產權來源情況,提交相應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經初始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協議簽訂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一)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的;
(二)因生效的調解、判決、仲裁裁決、行政決定引起房屋權屬轉移的;
(三)機構調整、企業兼并或者分立等發生房屋權屬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成立企業法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與房屋權屬轉移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法院判決、行政決定、勘測報告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條、購買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售房單位《房屋所有權證》;
(二)售房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購房合同;
(四)購房發票;
(五)單位售房證明書;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機構出具的產權核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經初始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產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房屋門牌號碼、結構、用途發生變化的;
(二)產權人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產權內容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房屋因拆除、滅失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房屋所有權的,產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繳回房屋產權證書。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可以直接予以注銷登記:
(一)申報不實,騙取房屋產權證書的;
(二)涂改房屋產權證書的;
(三)產權人未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房屋依法發生強制性轉移,原產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注銷登記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按前款規定直接予以注銷登記的,登記部門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屋產權證書;當事人在限期內繳回房屋產權證書的,經核實后,發給注銷憑證;當事人未在限期內繳回房屋產權證書的,登記部門可登報公告該房屋產權證書作廢。
第四章、房屋其他權利登記
第二十八條、抵押城市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申請房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屬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書;
(三)抵押合同、協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他項權證書。
抵押合同變更、終止或者解除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下列房屋產權有關文件,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產權證書和有關合同向登記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未經備案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房屋預售合同及其變更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
(三)房屋典當合同及其變更合同;
(四)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備案登記而登記部門準予備案登記的房屋其他產權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用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房屋產權證書的,由登記部門注銷房屋產權證書,并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房屋產權證書的,由登記部門收繳房屋產權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未按本條例規定期限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由登記部門責令其辦理登記,并可加倍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對登記部門駁回登記申請或者逾期拒不頒發房屋產權證書的,或者異議人認為登記部門駁回異議決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登記部門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產權證書、無故拒絕登記申請、故意延誤登記期限,或者因為工作人員的過錯,導致房屋產權登記不當或者房屋登記冊上的記載有誤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登記部門應當責令糾正;給房屋產權人造成損失的,登記部門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產權登記,參照本條例執行。
隨著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升溫,房產的交易量劇增。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過戶過程中,因房產登記部門把關不嚴、法律知識欠缺,導致產權糾紛不斷,利害關系人要求產權機構撤銷產權證的申請數量在近年也呈直線上升趨勢。因此產權管理部門為避免責任、節約人力,對所有的贈與房屋的行為均要求辦理公證,為此談一下房屋贈與公證面臨的相關問題。
一、房屋贈與公證的審查
1.審查房屋贈與人的主體資格。贈與公證一般是以產權證上的名字為準,但在實際生活中,房產部門為規避責任,發證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只寫有夫妻某一個人的名字,公證處在受理這類贈與公證申請時,必須要求夫妻雙方提供房產證原件一起到場,并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如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等)。因此,認定贈與人是否有履行贈與行為的主體資格,應結合房屋的權屬來源及共有權屬幾個方面來認定,而不能簡單的以產權證上所列名字來認定產權所有人。認真審查,細致核實,避免遺漏其他共有人。
2.審查贈與房屋有建筑執照、土地使用證,無產權證的問題。在我們實際辦證過程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常常拿著建房執照和土地使用權證來要求辦理公證,出現這種情況往往是因為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全、怕交錢、怕麻煩及發證部門工作不力等原因,使當事人不能充分認識到產權證的重要性。要求公證員給辦理贈與公證手續。現實中很多公證員會本著變通,為民的錯誤思想,就有可能為當事人辦理贈與公證。筆者認為:遇到類似情況,公證員應與房管部門的溝通,要求當事人去房管處辦理不動產產權證明,作為公證處辦理公證的法律依據。避免公證風險,一旦當事人另行再辦理房照惡意出售,就侵犯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審查受贈人的要求。受贈人如提出該房屋自己也出資建筑,公證員應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如發票、相關證明人等),或者贈與人對受贈人的出資情況予以認可的證明。如申請人不能提權無異議的相關證據,則不能為其辦理公證。
4.審查贈與房屋無產權證、無建房執照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沒有任何證照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申請人前來申請辦理贈與公證,通常情況下,有兩種辦法處理:一種是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具備合法手續,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另一種是申請人堅持要求辦證明,告別其必須先領取產權證明,方可辦理公證。
二、房產贈與公證面臨的現實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贈與經公證后,當事人需要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能完成整個贈與行為。但是大多當事人在了解到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能完成整個贈與行為后,尤其是在了解到相應比較高的收費情況時,贈與合同公證申請人就會產生一種費用昂貴的感覺,從而選擇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達到贈與的目的。
根據我國公證服務收費標準,贈與公證需要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公證費;同時,按照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時收取的有關稅費,房屋贈與合同過戶的契稅為房屋評估價的4%~5%,而以房屋買賣方式過戶的契稅正常情況下為2%,二者相比,以贈與的方式比以買賣的方式取得房屋產權而需支出的費用要高出一倍之多。大部分當事人就會通過買賣過戶方式直接達到贈與的目的,不辦理贈與公證,還有部分當事人因年事已高,通過立遺囑的方式間接達到贈與的目的,從而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辦贈與公證的數量,贈與公證業務呈逐年遞減趨勢。公證的證明職能難以真正發揮。
本人認為,一方面房產管理部門是國家設立的確認并登記房屋產權的國家機關,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該公證書在法律上也是一種確認產權歸屬的具有證明力的法律文書,房產部門就應該承認公證書的效力。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除非有法定或約定的可撤銷條件出現外)。贈與人在將房屋通過贈與公證的方式贈與給受贈人后,受贈人已經依法具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受贈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只是要求房產管理部門履行的一種確認或公示手續,不應再另行收取稅費,根據國家計委(2002)595號文件標準,而只應收取換發新的房屋產權證書的工本費80元。就如同當事人申辦的繼續權公證一樣,當事人憑《繼承權公證書》就可以直接向房屋管理部門申領新的房屋產權證書,除支付換發新的房屋產權證書的工本費外,不需再額外承擔類似于買賣過戶而需要交納的稅費。
另一方面,如果贈與人在贈與簽訂并公證后,不愿交付贈與物即房屋,受贈人以此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贈與人履行合同并確認房屋產權歸受贈人所有,即確認之訴。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會依據《贈與公證書》確認房屋歸受贈人所有。受贈人憑法院的確認產權之判決書就擁有房屋產權,受贈人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也應該是收取換發新的房屋產權證書的工本費。也不需再額外承擔類似于買賣過戶而需要交納的稅費。
第二條 凡市區和縣城(市)規劃范圍內建成區的下列房產,房屋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產權人),均須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國家機關、部隊(營房除外)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自管房產;
(二)房管部門直管的公有房產的撥用房產;
(三)居民和農民的私有房產。
第三條 未經城建管理部門批準發照的違章建筑以及因證件不全,不能確認產權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外國人在我市的私有房產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所有的房產的審查確認,按有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私有房產,由產權人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登記,經丈量繪圖審查核實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單位自管房產和使用房管部門直管的撥用房產,由產權單位或作用單位出具證明,指定專人辦理申請登記,經房管機關核定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或《撥用房產使用證》,其所有權或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房產登記,分為產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四種:
(一)新建房屋,產權人應辦理“產權登記”。本辦法公布前,已登記發證的,也要重新辦理產權登記,換發新證。
(二)因調撥、價撥、買賣、贈與、繼承、分家析產、分割和產權交換而發生的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產權人應辦理“轉移登記”。
(三)因翻建、改建、擴建或局部拆除而發生房屋增減,產權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四)因拆除、倒塌、焚毀等而消失的房屋,產權人應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產權人辦理產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手續時,須提交身份(戶籍)證明、單位證明和下列證件的正本:
(一)新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建房批準文件、施工執照、協議書、竣工驗收單和建筑圖紙等。
(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經公證的買賣合同,以及產權證件和標示成交范圍的分間平面圖等。
(三)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產權證件、經公證的贈與書或遺贈證件等。
(四)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房屋的產權證件、經公證的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等。
(五)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產權證件,經公證的遺產繼承證件等。
(六)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產權證件、經公證的分家析產單或分割單等。
(七)調撥和價撥的房屋,須提交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房屋產權證件和雙方簽訂的協議等。
(八)拆除、倒塌、焚毀而消失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產權證件、批準拆除的文件和火災處理報告等。
第九條 私有房產申請登記時,產權人一律用戶籍姓名,不得化名申請。以前曾用化名登記的,產權人經公證的申請更名書。
房屋產權如系多人共有,應有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人棄權,要出具經公證的棄權書。
第十條 辦理產權登記(包括重新登記換發新證的),產權人應于公告期內申請登記;今后辦理新建房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產權人應于房屋竣工或異動后一個月內申請登記。對逾期登記的,根據不況,分別處以登記費二至十倍以上的罰金。
第十一條 逾期未辦或拒不辦理房產登記的,除追究產權人的責任外,城建規劃管理部門不得批準發給翻建、改建和擴建的施工執照;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準辦理用地手續;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房屋交換、調撥等轉移。
第十二條 產權人申請登記時,要如實申報,不得蒙混欺騙、涂改偽造、冒領證件、侵犯他人權益,如,除扣留證件和沒收已繳登記費用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遺失所有權證和使用證時,產權人和使用單位,須登報聲明作廢,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房管告、申請補發。經房管機關審查確認后,補發新證。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申請登記的私有房產,按國務院的《城市私有房條例》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代管。
第十五條 房產登記中發生的費用,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私有房產,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計收登記手續費0、04元,丈量測繪費0、16元。收取所有權元。
(二)國家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和事業單位自管房產和使用房管部門直管的撥用房產,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計收登記手續費0、02元。收取所有權證或使用證工本費4元。
(三)工商企業單位的自管房產,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計收登記手續費0、04元,收取所有權證工本費
第十六條 產權人和使用單位按本辦法登記發證之后再辦理轉移登記時,只收取所有權證或使用證的工免收登記手續費。
當李春天拿著公司提供的房屋產權證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工商局卻告知李春天,該房屋性質為農貿市場,不能用于酒店經營,也不能辦理營業執照。
李春天覺得自己被公司騙了,公司應該知道這個產權證的問題。于是,李春天要求公司返還定金。可是,該公司不但拒絕返還定金,還要求李春天按約定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租金。李春天遂向法院提訟,要求公司雙倍返還她繳納的定金。在訴訟中,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李春天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不簽訂合同而給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定,因雙方都無確鑿證據證明所主張權利,并且對于租賃合同未能簽訂的事實均無過錯,故該案不適用定金罰則。最終判定公司返還李春天定金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定金的收取不超過20%)預先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定金屬于法律上的擔保形式,目的在于促進當事人雙方履行約定。
所謂定金罰則,是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李春天在繳納定金的時候,是否明確告知對方租賃用途,以及公司在收繳租金的時候,是否明確告知該房屋產權性質及約定合同履約期限。
如果李春天明確告知公司,她租賃該房屋是用于酒店經營的,而且有證據證明此事,那么該房屋明明不能辦理營業執照用于酒店經營,公司卻還要提供給李春天租賃,并收取5萬元定金,公司就應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李春天在繳納定金的時候,并沒有提出具體用途要求,并和他們約定了合同簽訂期限,那么公司在約定期限到期后,可以罰沒5萬元的定金,不予退還。
但關于這些問題,李春天和公司雙方由于法律意識欠缺,沒有相關證據,均無法舉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鑒于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主要是因為該涉案房屋的性質,作出了公司返還李春天定金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
口頭協議往往由于空口無憑,容易引發糾紛。在簽訂合同時,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及雙方違約責任,這樣既保障了自己權利,也避免陷入訴訟糾紛后舉證不利的情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債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關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債務,丙方自愿以自有財產清償乙方所欠甲方的該項債務。
第二條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稱房屋),清償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_元的債務:____________;上述房屋作價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三條 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交付給甲方,并與甲方簽署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第四條 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有關手續,房屋辦證所需稅費由甲、丙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各自負擔。
第五條 丙方保證對所交付房屋擁有所有權,房屋產權無爭議,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條 丙方保證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抵押或權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條 產權人為甲方的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日起,甲乙雙方于《合作經營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即告清結,該項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第八條 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個月內,因任何原因導致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索________元債務,并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______收違約金,丙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各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方式第______種方式進行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三條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三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甲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買受人(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位于第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 ___,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并附帶____一間,位于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是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2007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 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壹_拾_壹_萬元整于2007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2007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2007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2007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 30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貳拾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90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______。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種約定進行。
一要認真核對房主證件
客戶在看房時核對證件身份三步走:第一要檢驗房產證的真偽并于實際物業地址吻合;第二一定要核對房屋產權證上的所有人姓名是否與房主身份證上所載一致,第三房主本人是否與其身份證上的照片相符。如果有人代辦還要查看人委托書與其自己身份證是否相符;房屋共有人是否開具了同意出售的證明書等。如果能有正規的經紀公司或專業人士輔助您進行檢驗將更能保證您的權益。
二要明確房屋性質及權屬問題
由于二手房的產權性質復雜,比如已購公房存在成本價和標準價問題,央產房存在是否具備上市資格的問題,同時還可能存在已抵押等債務登記問題。因此,很多房產由于在看房階段沒有明確這些問題,在交易環節因無法上市或一些費用分攤問題而造成糾紛。在此,消費者對于房屋的性質及權屬問題,消費者應給與足夠的重視,它對于房屋交易順暢與否其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三要確認房屋年限
1、房產轉讓協議書標準范本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轉讓協議,以共同遵守。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房產坐落、位置、結構、層次和附屬設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號(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2、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___平方米。
3房屋質量: 裝修狀況 ,其他條件為 ,該房屋(已 / 未)設定抵押。 (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4、該房地產產權類型: (有房產證或國土使用證)
5、出售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共有權證號為 :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6、房屋現有裝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 甲方對產權的承諾
甲方不得隱瞞與轉讓房產相關的重要事實,必須保證其對轉讓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保證上述房產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及債權債務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未結款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該房屋前辦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與乙方無關。
第三條 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1.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大寫(人民幣)
2. 付款方式
a.此房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b.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待乙方申請的貸款批準后,即可為乙方準備辦理 過戶手續。甲方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以收據收條為準)
c. 辦理過戶手續當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以收據收條為準)
d. 余款 元整,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
e. 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雙方協商議定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同時應移交有關房產的全部資料(見清單)。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產總價格 ‰支付違約金,超過一個月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擔 %違約金。
第五條 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將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應立刻辦理轉讓手續到乙方的名下。辦理產權證轉讓手續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方負責辦理房屋過戶, 方予以充分協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
第六條 關于產權的約定
甲方將上列房產轉讓后,按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所轉讓房產目前未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今后條件允許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則按照以下幾款執行:
1、在辦理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將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辦理為乙方 名下,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將房產證、土地證直接辦理為乙方名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過戶手續所須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是否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乙方有權將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 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甲方保證本協議轉讓之房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轉讓、抵押、變賣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如發生上述任何原因所產生的糾紛,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因房屋產權發生的經濟糾紛及費用等亦由甲方承擔。
2、房屋移交前,甲方應保持房屋原有結構,負責搞好通水、通電、公共設施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移交后由乙方負責。
3、甲方在房屋及房產證書交乙方后、房產過戶辦理前不得實施有礙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為,更不得將房屋再賣他人。否則,應向乙方支付購房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雙方責任
1. 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并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 甲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以銀行劃撥余款日為準)。室內現有家電、家具隨房屋交接贈送給乙方。
3. 甲方結清該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費用,交接后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
5. 乙方貸款數額不足時,應用現金補齊,否則視為違約。
6.若乙方辦理房地產轉讓登記手續,甲方應予協助。
7.房屋公共維修基金隨房產轉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 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關于房屋其他事項的約定事項
1.今后若因政府規劃建設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調整,對該房屋進行有償拆遷,則拆遷所得補償均為乙方所有。若房產未過戶乙方,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補償手續;若已過戶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與甲方無關。
2、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見證人: (蓋章)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日:xx年xx月xx日
合同簽訂地:
2、房屋認購協議書范本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修建房屋,乙方自愿認購。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認購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建造房屋位置:甲位于________________。
二、 乙方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乙方所購的住宅為_______號(參考戶型圖),該套房屋的建筑面積約為 _________平方米,單價為______元/㎡,總價格為_________ 元(大寫 )。房屋的具體面積以國家房測部門實測為準,據實結算,房價實行多退少補。
三、 付款方式:
雙方商定按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于簽訂協議時支付定金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交房標準的約定:外墻為優質面磚和高級外墻漆;內墻及室內頂棚為水泥砂漿抹灰;樓梯及公共部分墻為涂料墻面;室內地面、陽臺地面為水泥砂漿找平;廚房地面為防水處理;入戶門為品牌防盜門,室內預留門洞;窗戶為鋁合金。 。
五、 甲方于__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前負責將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房屋達到交付條件后,甲方應當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房手續,自通知到達10天內辦理,雙方進行書面驗收交接。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逾期10天未接房,則作為自動接房處理。
六、 甲方應在交房之前通知有關部門將其水、電設施安裝到進戶處,其上戶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建筑結構,如確需要更改,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并且要遵守物業裝修管理規定。
八、 房屋自交付之日起若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按有關規定由甲方負責維修;若由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的房屋維修,則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 甲方保證銷售的房屋是沒有產權糾紛的。甲方負責給乙方辦理房地產權證,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提供辦理房地產權證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產權證時所涉及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在沒有把房產證交由乙方前,乙方應扣10000元(壹萬元元整)作為保證金。乙方拿到房產證后將10000(壹萬元整)保證金退還給甲方。
十、 本協議一經簽定,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約,則按合同總金額的20%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十一、 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定附加條款。協議附加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十二、 本協議一式叁頁叁份,甲方貳份,乙方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購 房 人(乙方):_____________
為了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社會化,根據府發[1995]60號文件規定,甲乙雙方就有關售購房問題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購房申請,將位于本市_____區____街(路、巷)____號____幢___單元____樓____號,竣工使用于____年的____結構,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面軍米(其中住房面積______平方米,樓梯間面積_____平方米)的____室_____廳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共同遵守經市房屋產權監理部門評估,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批的售房價格。職工購房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
1、按標準價購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標準價評估核定為_____元/m2,經工齡折扣和買現住房折扣后的房價為_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市場價評估核定為____元/ m2。單件設施核價為_____元。該套住房應付總房價款為_____元。
2、按成本價購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成本價評估核定為_____元/ m2,經工齡折扣后的房價為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實際成本價評估核定為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市價評估核定為_____元/ m2。單價設施核價為_____元。該套住房應付總房價款為_____元。
三、付款式方式。職工可選擇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付款。給予應付總房價款20%的付款折扣率。折扣后實付總房款為¥:____元(大寫: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其中現金____元,公積金____元。
2、分期付款式。首期付款不低于應付出總房價款的30%,付款式期限不超過十年,余款要計收利息。
首期付款:_____元,余款____元。
付款期限:199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每月還本付息額:____元。其中現金:____元,公積金____元。累計還本付息金額¥:_____元。
累計實付總房款為¥:_____元。
四、在乙方未付清房款之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暫憑合同臨時管業,待房款式付清后,再憑甲方證明和合同第二聯及有關證件經過市房委辦審核后,由市房屋產權監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