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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壤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根據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可以看出我國土壤污染面積已經達到1000萬平方千米,土壤污染類型趨于多樣化,尤其是重金屬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平方千米,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
根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的耕地污染、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農村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曾歷時八年對全國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研,范圍涵蓋了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實際調查面積約630 萬平方公里,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根據其在2014年4月17日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壤污染嚴重,耕地、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國的現行立法中,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領域沒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規定。相關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現行立法缺乏系統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沒有一個體系,都是零散式、原則性的,缺乏實際操作性,沒有具體的法律制度,甚至還出現各單行法之間相互矛盾,根本無法適應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針對性。目前的立法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保護不夠,主要集中在對農業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對于現在比較嚴重的城市和工礦區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夠重視。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預防規定,忽視對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復。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不明。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產生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民個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體導致各主體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諉。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業和個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例如將政府部門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主體,基于其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的雙重主體身份,必將會造成農田土壤無人實施保護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應在土壤環境中發揮規劃、決策和監督的作用,而不能成為土壤環境保護的主體。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幾年我國土壤污染引發的事故頻頻發生,其危害波及面達而且具有隱蔽性、潛伏期長、修復具有滯后性等特點。其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經不能僅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來控制,刑法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的標準。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關附屬刑法的規定具有概括性、相對零散;三是,缺乏對環境危險犯的認定;四是刑罰的力度不夠,會導致罰不當其罪,造成刑罰配置不足。
第五,執法體制不健全,法律責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門管理,主要涉及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等,各部門之間的責任權限不明確,主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不明確,致使各部門都有權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時出現交叉職能管理的狀況,最終導致無人管理、無人承擔責任的局面。權責統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明確規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實。
三、完善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則包括是: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可持續利用,污染者負擔,綜合生態系統治理,耕地土壤重點保護等原則。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調查制度。調查制度應當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性制度,主要是指為了了解一定范圍內的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以及對已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預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確調查的主體、程序、方案、調查點位的設置等內容。
2.設立土壤污染標準制度。針對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類型分別設立標準。
3.土壤治理和修復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基本是零規定,我國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時修復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應確立土壤污染修復的對象、建立修復計劃、修復責任制度、修復資金來源、修復評估與鑒定制度、修復土壤的資質規定等內容。
4.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環保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況、質量狀況以及修復的土壤狀況等,保障公眾的對土壤污染實際情況的知情權。通過聽證和征求建議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參與權,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到具體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動中。
5.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主體,權責分明,各部門之間權限明確,避免權責不清。
6.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制度。這項制度類似于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主要是對規劃使用的土地要進行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7.完善土壤污染糾紛制度和救濟制度,法律責任的合理設定是保障法律發揮實際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處罰力度,重視對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糾紛時候適用嚴格責任、連帶責任原則,重視社會救助和社會責任的承擔。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關章節直接設立污染土壤罪,給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確的依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為就可以直接定性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2.改變現行附屬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大多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條件來追究的方式,因為結果犯犯罪形態的規定忽視了對生態利益的直接保護,導致對土壤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威脅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規制,其一旦造成實際損害,損害后果往往無法逆轉。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以危險犯即只要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險狀態即可。
3.適當加大懲罰力度,當違法成本高的時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慮,將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
1.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統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其統一監督管理的權限,同時明確農業部門、水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等部門的權限范圍,避免出現權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協調機構,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和協調,確保有關資源和數據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協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3.明確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發揮決策、監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職責。
我國環評制度是20世紀70年代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受特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的制約,環評監管機制主要以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規劃環評審查為核心,以環評文件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制度為主線。我國環評法律制度雖然搭起了相對完備的制度框架,可在制度的內涵和具體執行上未能較好達到環評核心理念的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環評審查審批法(條例)”,環評的權威性、實效性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從環評法律執行及監管的總體狀況看,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批先投和規劃未評先批、批后補評等違法行為突出,普適性的環評審查審批制已事實上失靈;從環評執行效果看,建設項目批建不符、重大變動和規劃評而不用、禁而不止較為普遍,說明事中事后監管的不力,也說明環評質量特別是環評文件質量存在不足;從環評后續監管看,企業未落實環評文件的要求,變更環保措施,超標、超總量、超種類排污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從總體環境質量變化趨勢看,在污染防治、違法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不斷強化的情況下,一些污染物排放量仍隨著經濟總量的增長而呈上升趨勢,污染預防制度的實施與預期效果差距較大。導致環評監管機制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關鍵因素之一就是以審批審查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存在嚴重缺陷與不足,環評活動圍繞著審批審查在運轉,以通過審批審查為目的,環評結論在幫助委托單位發現并解決真實的環境問題、優化決策、源頭預防污染和破壞方面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也沒有能夠在指導和約束建設單位和規劃執行單位在實踐中減少和控制環境問題上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文認為,將環評監管機制的核心由環評審批審查調整為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圍繞環評文件質量完善環評監管機制,可有效解決當前環評制度面臨的困境和發展問題。環評監管法律機制應該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環評制度是規范環評文件的編制和修改、征求意見及博弈、審查審批、執行落實、跟蹤反饋與調節參與評價各方關系的法律制度。環評監管制度應該是圍繞環評文件的編制、審查、實施等全過程的質量監管制度,從某種程度上講就是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我國以往環評法律以審查審批制為核心,反映了環評制度初期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推動了環評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施行。但環評審查審批只是程序,環評文件質量才是實質;環評審查審批是環評的具體環節,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則貫穿全過程。將環評制度的核心調整到環評文件質量管理上,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許可以系統解決環評制度體系面臨的困境和發展難題,保障環評制度持續發展。
環評文件的地位決定了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的核心地位
環評文件質量是衡量環評法律制度有效性的關鍵:第一,環評文件是環評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體現。作為環評法律制度實施的主要工具和成果,依法編制的環評文件是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的基礎,環評文件內容體現了各相關方關系調整的主要成果,連接著建設單位或規劃編制單位、環評機構、規劃環評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或有關審批機關、進行技術評估的技術機構、有關專家、可能受影響的公眾等相關主體,串聯起環評業務的委托、環評文件的編制、審查審批、實施和后評估等環評工作全過程,是確認環評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第二,環評文件質量是環評法律制度有效落實的關鍵。環評作為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制度,其制度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后續的環保監督檢查、環保設施設計與建設、環保設施驗收、環保措施落實與后環評、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系列法律制度的施行效果,環評文件是連接環評制度與這些法律制度的“中介”,其質量是環評法律制度實施成效的重要標準,對環評監管法律機制目標的實現具有決定性影響。第三,環評文件內容是環評制度強制性、權威性的標志。環評文件記載了規劃或建設項目涉及的環境管理要求、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各項規定,“白紙黑字”并經過法定程序而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環評文件質量的重要性也體現在,依法經過有關部門審批通過的環評文件是后續環境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和法定依據,讓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和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行之有據,便于政府部門的監管和公眾的監督。當前,實行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已非常緊迫。第一,實現環評法律制度功能的需要。環評制度具有科學性、預測性、綜合性等特點,只有環評產生的高質量的環評文件,才能確保可能的不良環境影響分析評價的準確性、相應預防或減緩不良影響的對策措施的可行性,為環評制度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功能實現提供條件。第二,落實環評文件法律地位的需要。環評文件的核心地位是環評監管法律機制核心轉移的根本原因,而實施環評監管制度核心的轉換,有利于環評文件核心地位的加快確立和鞏固。環評法律制度已從多個角度規定了環評文件的法律效力,環評文件是確定環評成果的法定文書,環評文件質量是環評和環保“三同時”等制度有效實施的關鍵。第三,落實環評主體責任的要求。環評階段規劃編制或建設單位多關注環評文件審查審批結果,而不是環評行為及環評文件本身,弱化了環評的責任主體意識,導致環評制度的執行偏離法律本意。環評監管制度的核心轉移到環評文件質量,將有助于規劃編制或建設單位自覺承擔起防止和減少不利環境影響的義務,并對造成的環境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四,提升環評制度活力和有效性的措施。全面的審查審批制已構成對環評制度發展的制約,導致政策環評和受污染場地修復評估、環境與健康調查和風險評估等與環境影響有關的調查評估制度,難以納入環評規制的范圍,影響這些制度的落地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過大的審批量、過高的審批通過率給環評制度帶來了負面影響。以環評文件質量為核心,分類實施審查審批與承諾備案、征求意見、聽證論證等環評模式,將有助于恢復環評法律制度的活力。第五,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許可屬于嚴格的規制形式,環評有關審批的制度與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適應,與環境管理轉型要求存在較大差距;編制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在實際排污之前須申請由環保部門實施的環評、排污許可兩次許可,合法性與合理性存疑。
環評監管機制調整到為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
為核心已具備條件結合環評監管機制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情況,以及環境行政、經濟、科技等方面的理論發展和實務經驗,實行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的時機恰當、條件成熟,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從環評法律制度看,環評文件是環評法律制度的核心,實際上有關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的規定已成為環評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相關條款增多、制度銜接更好、法律責任相對完善。環評審批不再作為建設項目管理的前置條件,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范圍已經縮減,環評文件中占比約50%的登記表實行備案。第二,從其他環保法律制度看,環評文件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在項目“三同時”、環保驗收、排污許可等制度已有體現,環評制度作為企業能否獲得排污許可證先決條件,排污許可證為環評制度把關,對環評文件質量的提升形成了倒逼作用。同時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已覆蓋項目建設和運行的全過程,排污許可制度對項目排污前的環境行為構成了有力規制,污染防治制度的健全和環保措施的成熟可確保項目不利環境影響得到控制,實質上弱化了環評審批制對項目環境可行性及環保措施進行優化把關的功能。第三,從環境科技的發展看,環評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標準規范、技術導則的完善,讓環評行為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為環評工作乃至環評文件的質量提供了技術保障。環境管理的標準化、程序化可為企業的環境行為提供規范和指導,相對成熟穩定的污染治理技術可保障項目的達標排污。第四,從社會治理制度看,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和法制意識增強,有利于公眾知悉、參與、監督相關環評行為和企業環境行為的機制初步建立,包括排污者對環境法律規范的自覺遵守和對可能影響環境的行為的自我約束,環保部門對監管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規范執行,有關公眾對企業環評和相關環境行為的主動參與和依法監督。第五,從市場經濟的發展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監管制度尤其是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促進了環評市場的規范運行。環評隊伍能力水平的提升,可基本滿足市場對高質量環評文件的需要。第六,從環評文件管理實務看,環保部門組織對環評文件多元化管理進行了實踐和探索,包括環保部推動的規劃園區內項目試點降低環評類別和簡化手續、部分地區實行的對水利等民生項目的打包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備案、對非重大變動實行清潔生產管理等,對環評文件非審查審批制管理提供了經驗。國家推動建立環評基礎數據庫以及環評工作質量監管數據信息系統、環評文件全本公開等,為環評文件質量監管的數據化、大眾化奠定了基礎。
完善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的設想
抓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可以說是抓住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當然,建立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需要對環評制度本身進行一定的完善與重構。完善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評管理措施第一,改進環評文件的分類管理制度。環評文件分類管理制度是環評的基礎性制度之一,其內容應該根據環評規制范圍的變化而調整。明確納入環評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及其評價方法和程序;明確并減少編制規劃環評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類別,相應增加編制報告書的規劃類別,注重發揮“三線一單”(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的作用;對有關調查評估活動的環評,應制定分別實施審批或備案的具體范圍和實施方式;對建設項目環評,應從方便操作和對監管有利的角度,取消環境影響報告表,將其分為實行審批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實行告知備案制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做好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的對接,除非涉及環境影響特別復雜且環境風險重大或者涉及環境敏感區域的,原則上只要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就不再進行環評管理。第二,完善環評文件質量管理準則。一是明確目標和原則。環評工作具有客觀性、綜合性、預測性、科學性,客觀上難以對環評文件質量進行完全統一的管理和評價。然而,如果不能實現對環評文件質量的管理,環評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將淪為空談。應以“客觀、公開、公正”作為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的根本要求,具體應以有利于環評法律功能的實現、有利于環評組織方主體責任環評文件質量是衡量環評法律制度有效性的關鍵。的落實、有利于環評制度效能的提升為原則和目標。二是明確質量標準。環評文件的質量應符合環評審查審批的有關要求,因此,環評文件質量標準要緊密圍繞環評文件審查審批的要求,包括環評文件審點、環評文件質量問題的有關規定等。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1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36條等規定的建設項目環評不予批準的5種情形和環評文件質量較差的5種情形,《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20條、第21條規定的規劃環評報告書重新審查的7種情形和不予通過的2種情形,應注重配套規范的完善和實施的引導,在實務中真正做到滿足審點要求與質量“好”、不予批準(或不予通過)與質量“差”的實質統一。應圍繞環評文件質量管理這一核心,抓緊修訂環評規范和技術導則體系,組織設計政策環評等制度的技術體系;相關技術體系的調整和完善應兼顧實行審查審批制或備案制的不同要求,注重企業自主實施環評和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的規范與引導。三是確定審點。對環評文件實行審查仍將是環評制度實施的重點之一。然而,現行環評文件審查制度的規定未能有效區分環評文件的審查與編制。不同類型的環評文件的審查既有統一性,也有差異性,要注重與環評文件編制的區別以及不同的法律責任,從法規政策、經濟技術等角度審查環評文件,為環評文件審批決策提供參考。以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為例,鑒于按要求編制環評文件并對環評結論負責是建設單位、環評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審查應突出對環評論證結果的“審”“查”,將重點放在環評工作程序的合法性、環評文件的全面性與真實性、環評分析預測評估的合規性、環境保護措施與已有案例實際運行效果的一致性等。第三,將替代方案列入環評文件的法定內容。在很多國家,替代方案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做法是將替代方案分為第一可替代方案、第二可替代方案和不實施的延遲活動方案,目的是通過環評,為擬議中的項目和規劃選擇對環境不利影響最少的方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等法律規定,我國環評文件的內容缺少對擬議的規劃或建設項目的替代方案,也缺少對擬議的方案進行調整的意見。從建設項目環評的主要內容看,環評階段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4項已基本確定,唯一的變量是“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當缺少替代方案時,環評文件就變成4個確定內容的描述評價與1個可變內容的科學性、可行性的分析論證。替代方案的缺失導致整個環評制度的功能由優化決策行為變成了優化環保措施,環評公眾參與、審查等制度由對多個方案進行協商或博弈變成了同意或不同意的決策意見。環評文件缺乏替代方案是我國環評文件質量的重要缺陷。為此,應明確將替代方案納入環評文件的主要內容,改變目前只能就擬議方案提出環境影響減緩或控制措施的狀況;就政策環評和有關環境影響調查評估制度制定具體規則時,也應增加替代方案的規定,以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真正發揮環評法律制度對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規劃、建設項目決策的優化作用。
完善環評文件質量的責任分配制度
第一,厘清環評文件質量的責任主體。修正環評文件質量責任主體的不一致問題,規定環評文件編制工作的組織者,包括建設單位、規劃編制單位、政策制定單位和有關活動的組織單位,對環評文件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并對環評文件及結論的真實性、全面性負責;環評文件編制的承擔者,包括實行資質管理的建設項目環評機構或不需資質條件的規劃環評技術服務機構,對環評文件質量承擔重要責任,對環評過程中的不負責任、弄虛作假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應立法明確有關環評文件審查的組織者、進行技術評估的技術機構、接受征求意見的單位和有關專家在環評文件質量管理中的角色和法律責任。第二,完善環評法律責任制度。法律應明確參與環評的各方的法律責任,重點規定環評的組織者和環評技術服務提供者對環評文件質量的責任。當前,《環評法》應對制度上尚有爭議且實務中難以落實的環評機構的法律責任問題做出回應,明確將環評機構作為環評法律調整的主要對象之一,規定環評機構在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將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情形與法律責任一一對應,確保法律責任特別是連帶民事責任、刑事責環境管理的標準化、程序化可為企業的環境行為提供規范和指導。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完善環評機構法律責任的不銜接之處,對規劃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實行同等的規制,并對規劃編制和建設單位在環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改變其責任畸輕的局面。第三,保障環評技術服務機構的獨立性。環評機構是環評制度實施的重要力量,也是環評法律規制的薄弱環節。法律應對作為技術服務第三方的環評機構的獨立性做出規定,除嚴格執行不得與審批機關存在任何利益關系的規定外,還應對環評機構與規劃編制或建設單位的委托關系、責任與義務等做出制度安排,保障環評機構能不受審批機關和環評組織者的干擾,獨立、專業地開展環評,確保環評過程的科學性、客觀性。應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許可管理制度,構建以環評文件質量為重點的環評機構準入條件。明確規定環評工程師及從業人員對環評文件質量的法律責任,保障環評文件備案制的有效實施。
將充分征求公眾意見作為環評文件質量的重要保障
針對當前我國環評公眾參與不完整、不及時、不充分,甚至流于形式、弄虛作假等弊端,應以環評文件質量為標的構建有效的公眾參與格局。第一,健全建設項目環評“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制度安排。《環境保護法》要求建設項目環評應“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環評“一法兩條例”應主動對這一規定做出立法回應。一是充分征求公眾意見要有充分尊重少數人意見的理念。環境影響評價是非常少有的、需要考慮少數人訴求的環境管理制度。在評價中,最重要的人是那些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負擔的人。二是充分征求公眾意見要為編制高質量的環評文件服務。為了得到高質量的公眾意見,應該建立充分的環評信息公開、聽取意見、溝通解釋、采納反饋意見的機制,將公參意見作為完善和強化建設項目環保措施的重要手段。對于實行備案制的環評文件,要將公眾參與及意見采納情況作為后續環境管理制度的內容。三是明確公眾的范圍。明確建設項目可能受影響的公眾就是環境利益相關者,公眾享有相應的事前知情同意權、事中監督權參與權、事后的法律救濟權。第二,明確政策環評、規劃環評公眾參與的制度。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建立公眾參與和環評同步啟動的制度,引導、幫助公眾就替代方案、環保措施等提出意見,開展充分的信息交流,提升公眾參與效果。要落實環評組織者對公眾參與的主體責任,明確環評公眾參與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
以環評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環評文件質量的提升
環評作為源頭預防的主要法律制度,環評監管機制不僅針對環評過程本身,將來更應該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高質量的環評文件,可以為后續環境管理提供基礎和保障,有助于解決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缺乏系統性和整體性的問題。因此,一方面,應通過環評文件的編制,將環保規劃、環境監測、環境監管、環境經濟、公眾參與等制度與環評制度融合,體現為環評文件的相關要求,依靠環評制度的集合性作用,建立完善的源頭預防環保綜合決策機制。另一方面,強化環評文件的權威性,以環評文件為“媒介”將環評法律制度與環保設施設計與建設、環保自主驗收、環保措施落實與后環評、排污許可證管理、環保監督檢查等一系列環保法律制度相融合,將相對割裂的管理制度整合成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還要求強化環境影響后評價。對長期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突出、有重大環境風險或者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重大項目,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落實建設項目后續環境管理。環評的后續監管和后評估是檢驗環評文件質量的“標尺”,通過落實環評事中事后管理可以倒逼環評文件質量的提升。
作者:李摯萍 李新科 單位:中山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6-07-15./gkml/hbb/bwj/201607/t20160719_360949.ht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