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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鄉土邏輯;鄉村法治秩序;基層干部
如今的鄉村社會,在喪失了集體化時期共同的組織基礎之后,處于“一盤散沙”和價值信仰缺失的狀態。傳統的鄉村道德倫理難以對鄉村社會形成有效制約,而國家法制機制建構尚不完善,鄉村的法治之路也陷入兩難困境。
學術界多從法律普及下鄉、中國鄉村“人治”向“法治”轉變、移植效仿西方法律等角度在理論上對當今鄉村法治秩序建構進行論述和梳理,缺乏必要的實證研究和支撐。筆者運用走訪北京、河北、山東等地區的實際案例對轉型期鄉村法治秩序建構的特點、原因進行探討和分析,針對轉型期鄉村法治秩序建構的特點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鄉村“人治”與“法治”并存
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是以“禮法合一”“德禮為主”“情法互補,情重于法”禮法德刑兼治的綜合治理模式。①正如先生所述“鄉土社會是安土重遷的,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的社會。不但是人口流動很小,而且人們所取給資源的土地也很少變動。”②“長老統治”是封閉的的鄉村社會維護生產生活秩序的基本手段,多數村民解決問題都會尋求本村有威望、權勢的人。這種現象即使是在當今的鄉村社會也很大一部分存在,例如訪談中有兩位村干部提到的,“家里打架也是找我們……來我們這兒,給他們(村民)講講道理,情緒穩定住,一天聊不行,明天再聊,不辭辛苦。”③在傳統鄉紳階層消失之后,鄉村干部自然而然擔當起“長老”的角色,調解鄉村社會的矛盾、解決村民日常生產生活中問題糾紛,維護基本社會秩序。對于鄉村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小的問題,村民還是習慣性的訴諸村基層干部解決,深諳傳統鄉土邏輯的村干部理所當然的承擔起“村莊人”的角色。基層干部傳統的雙重角色在“法治”和“人治”并存的當今鄉村社會也得到充分體現。
隨著農村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鄉村社會利益、矛盾日益增多,鄉村步入高風險時期,土地拆遷、干部選舉等引發矛盾非常棘手,傳統的鄉村倫理道德很多時候已經不能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訪談后總結發現村民訴諸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一般是較為嚴重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不再是簡單的鄰里矛盾,或是村民與基層干部之間的矛盾、無法調和,或是涉及譬如拆遷等巨大經濟利益的問題等等。“對于拆遷賠償款不滿意的一些村民會選擇請一些律師來和開發商談判,以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④這些問題已經遠遠超過了鄉村倫理道德所能解決的范圍,法律成為必選手段。這些類別的問題數量日益增多,是在傳統鄉村社會和集體化時期的中國農村難以想象的。
二、“自治”與“強制”并存
伴隨著現代化的推進,大眾傳媒快速發展,村民可以更便捷的獲取法律法規信息,村民的法制意識、民主意識、維權意識增強。為適應村民日益增多的法律和利益訴求,基層干部在鄉村普法過程中扮演積極了角色,例如一名村干部在提到本村選舉流程中說到“開始進行大力宣傳,哪個程序不到位算是違法,按程序去宣傳動員。第一次推薦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產生以后再推薦候選人,提名正式候選人,然后再進行選舉……”⑤選舉流程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缺一不可,且隨時接受監督,集體化時期村干部由上級任命的觀念早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村民要求公平透明選舉的民主意識。當然在充分尊重村民權利的基礎之上,選舉規則秩序的硬性要求也要體現出來,避免一些選舉亂象的出現。訪談中一位基層干部提到“有一小姑娘,我們都在選舉現場呢,警察拉一警戒線,就扒拉一下無關人員靠邊站,就這那小姑娘說警察“耍流氓”。其實這一小姑娘也不是說“扒拉”這事,就是為了支持那幫,誠心搗亂……”⑥面對這種情況,基層干部或是司法部門會適當進行勸說,若是勸說解決不了,便會清除出場,“以儆效尤”避免村民借機生事,支持幫派,造成選舉的混亂。
如今的鄉村社會在“無形”但確實客觀存在的法律強制基礎上實行村民自治,所有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實施都有國家法律的明文規定,村民若是不按照規定行使權利,不僅會受到道義上的指責還極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是社會自治還是國家強制,所借助的皆是社會與國家須共同遵守的法律。”⑦在國家法律普及的過程中,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基層干部積極組織、宣傳、實施法律法規,并且以身作則,對于鄉村法治秩序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平時會組織一些集體講座,邀請一些法律人士為村民普及一些法律知識,講解一些法律問題……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積極避免上訪等。”⑧
三、法律與“人情”并存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這是伯爾曼提出的,但是“法律”成為傳統鄉村村民的信仰即便在當今的中國社會恐怕也難以做到的。在鄉村社會內化為民眾自身信念的不是法律而是傳統的道德倫理,在早已發生巨變的鄉村社會這一特點也是非常明顯的。基于地緣和血緣關系的鄉村熟人社會,“面子、人情、倫理”是這個熟人社會運轉的基礎。“訪談中有一位基層干部曾經提到 “有一家的樹有一個大樹根,上面支了幾個很大的叉子。我就是給拆遷公司說這個事情,拆遷公司也說他們也沒辦法,我說您那相機抬一下,照上面的幾個叉子,三棵四棵不就出來了嘛。拆遷公司說這樣行,老百姓也說謝謝您。事不大,花很少的錢,稍微變通一下就解決了。”
“從1985年起,中國開始了一場為古今中外罕見的、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動的、有億萬人接受教育的普法活動,普法運動最大的戰場在農村。”國家運用行政法律手段推行的這場依法治村和法律普及運動到現在已經初見成效,村民的法律觀念意識不斷增強,過去基層干部簡單粗暴的管理模式也不多見,還政于民,對人民負責已經成為當今鄉村治理的主流思想。走訪許多鄉村不難發現,所有的村支部辦公室里都懸掛著一些與鄉村治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法律已經成為隱性制約,盡管很多村民不知道具體的法律條文,但是對于“哪些事情是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做哪些事情會觸犯法律”絕大部分村民心里都有明確的界限。
總之,中國鄉村社會的法治秩序構建過程是現代法律同本土化的鄉村治理模式相融合,相促進的過程,人治”同“法治”的并存,“自治”同“強制”的并存,法律和“人情”的并存等這一系列的特點也是這一過程中將長期存在的。這些特點在法律的普及與傳統鄉土邏輯碰撞之間產生、發展,并最終形成具有中國鄉土特色的鄉村法治秩序。鄉村社會的穩定與否直接關于國家的穩定和發展,“依法治村”、構建鄉村法治秩序是國家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至國家整體方略,下到一個村的治理模式的實行都是實現國家法治化建設的重要嘗試和探索。基層干部在鄉村法治秩序構建過程的重要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國家應積極鼓勵基層干部利用自己的雙重角色地位優勢,將現代法律與鄉土邏輯相結合,實現鄉村的有效治理,夯實國家的建設發展的底層基礎。(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學院)
注解:
①韓青《我國古代禮法傳統及當代價值研究》,曲阜師范大學2013級碩士論文
②《鄉土中國》,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版,第48頁
③北京市房山區D鎮B村訪談資料,2014年9月26日
④北京市通州區Z鎮訪談記錄,2014年11月4日
⑤北京市房山區D鎮B村訪談資料,2014年9月26日⑥北京市通州區Z鎮訪談記錄,2014年11月4日
⑥謝暉《我國鄉村法治建設的幾對矛盾及其對策――結合“章丘經驗”,《山東法學》,1999年第3期,第8頁
關鍵詞:法治建設 變遷 習慣法 執法 民族地區
一、引言
民族地區作為我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不僅關系到民族地區公民的權益保障問題,也關系到民族地區的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問題,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民族地區長期以來經濟得不到較好的發展,民族地區人民生活水平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差距依然較大,與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也存在一定的關系。在此背景下,研究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問題,不僅有利于保障民族地區公民的基本權益,維護民族地區的公平公正,對于民族地區社會的和諧穩定以及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民族地區法治建設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在民族地區法治建設的過程中,除了面臨著與非民族地區法治建設相類似的問題之外,由于民族地區的特殊性,還面臨著一些比較特殊的問題。比如民族地區地廣人稀的特點以及習慣法在民族地區較為深厚的影響力,以及民族地區存在的人員流動較低以及信息溝通成本較高的客觀困難,這些客觀困難的存在給民族地區法治建設都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具體而言,民族地區法治建設中主要面臨著習慣法與國家法存在一定的沖突、民族地區法律執行通道不夠暢通等問題。
(一)習慣法與國家法存在一定的沖突
民族地區習慣法作為民族地區居民長期生活過程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行為規范,對于規范民族地區居民的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囿于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影響,民族地區的習慣法雖然在規范民族地區公民的生活和工作以及人與人的交往、糾紛的解決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部分習慣法與公平、正義的現代法治理念相違背的情況,甚至還存在部分習慣法約定與國家法存在沖突的情況。民族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給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
(二)民族地區法律執行通道不夠暢通
民族地區交通不暢以及遠離政治中心的特點決定了民族地區在出現糾紛后,在尋求執法部門的救濟時存在成本較高的問題。特別是地處山區以及高原地區的民族地區,交通不暢、通訊成本高,執法部分的執法時間長、執法成本高,從而導致民族地區在出現糾紛時,很多情況下都通過習慣法的方式自行協商解決,國家的行政權力很難對這些糾紛產生影響,雖然有法可依,但是國家法在執行的過程中依然存在執行通道不夠暢通的問題,進一步延緩了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進程。
三、民族地區法治建設問題的應對策略
民族地區法治建設中遇到的習慣法與國家法存在一定的沖突以及民族地區法律執行通道不夠暢通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對于民族地區居民權利的保障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對這兩個問題進行更進一步的分析后會發現,這兩個問題的出現都有著其更為深層的原因,習慣法與國家法存在的部分沖突是因為國家法在民族地區的影響依然有限,而民族地區法律執行通道不夠暢通的問題與民族地區交通不便有關,為此,針對這兩個問題及產生這兩個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應當加速民族地區習慣法向國家法的變遷,另一方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地區的法律執行情況,推動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
(一)加速民族地區習慣法向國家法的變遷
加速民族地區習慣法向國家法的變遷,特別是加速與國家法存在沖突的民族地區的習慣法向國家法的變遷,不僅能夠有效的降低與國家法有沖突的習慣法的影響力,推動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而且也能夠充分的發揮民族地區與國家法不存在沖突的習慣法的重要作用,充分的保障民族地區居民的基本權利,維護民族地區的公平與正義,對于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加速民族地區習慣法向國家法的變遷是民族地區法治建設中不得不面對和應對的重要問題。
(二)采取措施改善民族地區法律執行情況
民族地區法律執行通道不夠暢通的問題與民族地區的地理以及交通、通訊情況有著直接的關系,為了暢通民族地區的法律執行通道,民族地區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改善民族地區的法律執行情況。具體而言,一方面,民族地區應當加大執法的成本投入,提升執法的力度,提升國家法在民族地區的影響力;另一方面,民族地區應當對執法的形式進行適度的創新,探索適合民族地區法律執行特點的執法方式,提高民族地區法律的執行效率,降低民族地區的執法成本,暢通民族地區法律執行的通道。
四、結論
研究表明,民族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面臨的問題與非民族地區有一定的差異,民族地區法治建設中主要面臨習慣法與國家法存在一定的沖突、民族地區法律執行通道不夠暢通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不利于保障民族地區公民的基本權利,對于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也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為了克服這些問題帶來的不良影響,針對這些問題的特點和產生的原因,可以通過加速民族地區習慣法向國家法的變遷以及采取措施改善民族地區法律執行情況等方式進行應對,從而加速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進程,保障民族地區公民的基本權利。
參考文獻:
[1]龔戰梅,李志遠.尋求民族地區法治建設的“多元共識”[J].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06):66-70.
(一)全面強化法治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客觀需要當前發展黃金期和矛盾多發期交織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引領社會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必須全面強化法治,依靠法治轉變執政方式,同時增強全民法制意識,提高公民在社會活動中依法行事的自覺自律性,推進國家民主政治建設健康發展,才能保障社會的有序運行,公正合理地解決新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二)全面強化法治是不斷提高人民幸福指數的現實迫切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黨的十提出要在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目標,使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有了更多地要求和期待。因此,解決好各種社會利益矛盾和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為全社會成員創造一個公平正義的發展和生活環境,必須全面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運行機制,才能使社會公平正義真正得到實現,才能使社會各方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才能使社會真正有序運行和實現穩定和諧,才能使人民大眾真正生活的更有尊嚴、更加舒心,對未來更有信心,從而真正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
二、全面強化法治建設的途徑和對策
首先在立法層面上,要在法規層面上明確界定政府的權力范圍和責任,確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尤其是要強化政府執行公務方面的法規制度,行政機構出臺的政令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既要使政府真正成為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執行公務、依法協調社會關系、依法規范社會秩序、依法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和刑事犯罪、依法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依法推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依法公平合理分配并使全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第二要大力完善法律法規執行方面的法規制度包括監督制度。嚴格規范政府行政行為和各類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及相關程序,通過切實嚴格有效的執法實際行動,在全社會確立起法律的權威,使一切社會行為主體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確的預期,才能阻止公權力的異變和墮落,才能增強公民自覺自律自己的行為,才能有效減少違法違規和犯罪現象,才能切實改變社會經濟運行秩序紊亂狀況,才能遏制各類假冒偽劣產品、商品和食品的泛濫,才能切實糾正少部分人反復上訪、越級上訪、上訪、無理取鬧、不達目的糾纏不休的亂象和以各種形式威脅、要挾領導解決問題的現象,才能真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引導社會誠信意識的不斷發展和提高。第三要大力完善法院公開審判制度、獨立審判制度,特別要著重完善法院審案中的人民監督制度。
關鍵詞: 問題與體系;規范體系;實踐模式
一、問題與體系的關系
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門重要的法學學科,有其相對獨特的研究路徑和方法。在任何時期,對刑事訴訟法予以研究,都不失其時下的研究意義,因為一個時期的法學知識體系,代表了該時期所積累的法學知識與經驗,通過細致觀察其法學知識儲備,分析來龍去脈,會為今后的進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夯實的基礎。如今,我國對刑事訴訟法知識體系的研究,看似面面俱到,實則缺乏深度,且體系之間的內部矛盾難以協調。而且,“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萬能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1]其實,我們習慣于在現行制度框架下進行局部調整,從不去質疑一種既定的學科及其組成元基素,更習慣于在對學科元基素高度信仰的基礎上,進行制度規劃,完善法規體系。學科元基素一般涉及概念、定律、元理論以及長期施行不變的基礎原則,多數學者認為這屬于微觀范疇,但筆者認為,其既包括宏觀也包括微觀的范疇。因為對一個基數的定義必然經歷了諸多論證,如果這些元素有變,那么論證結果就不能保證恒定性。當決定于該基數的元素變少了,其穩定性就會有所提升,當決定的元素較多,則變化的可能性就相對較大。通常在元基數的作用下,形成的知識結構表現為:元基數――理念強化――制度――法規范。在這一結構中,問題常常容易在最后一個環節被發現,盡管法規范的誕生所經歷的論證過程是嚴謹的,論證主體也包含司法實務界人士和理論界學者,且伴隨著廣泛的社會調查,但問題的出現往往源于第二第三環。我們知道,一種制度的施行不理想,斷定于人員素質不高、理念落后,或者一些軟硬件設施沒有做到同步建設,與現行體系相沖突等。以順藤摸瓜的思維固然能夠發現問題,以往筆者也曾經對這些瑣碎的因素發難,但后經反思認為,一種制度對應一個問題,或一個制度對應多個問題,也有多個制度折射同一問題源的現象,可否這樣認為,一個問題源的解決,能否引發其所對應的多數制度問題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解決?例如司法公正是一個問題源,它可以反映在各個具體制度中,司法不公的問題表現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審判過程中忽略了當事人的辯護權、偵查程序的過程與結果的非透明性等,而回避問題的解決與當事人的辯護權的實現均能反映司法公正,但所指向的問題卻并不相同,這是因為公正的表現有多種方式,實現程度亦有所不同,故反映同一問題源的某一制度問題的解決不具有波及效應。但換個角度看,提高司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可以推進一系列案件程序處理的公正化。此類高素質人員以自律性意識約束其所作所為,具有一定的波及效應。因此,問題與體系、問題源之間有時具有一一對應關系,有時又不具有這種關系,故對問題的求解,對體系的完善,需從體系的區分角度來一一探尋,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了傳統的演繹、歸納等推理方式在體系與問題的不對應之間的局限性。
二、規范體系與實踐模式問題并行
就現行刑事訴訟法規范體系與實踐模式而言,二者均與理想化的立法形態和治理形態相距甚遠,如果基于法的安定性考量,實踐模式就不能脫離于規范性意旨,并需要客觀反映到現實當中。但事實上,由于規范體系存在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混沌,規范性旨意在實踐模式中僅有部分能夠直觀地反映出來,另一部分則游離于現實形態,難以把握其屬性。而有時雖能把握屬性,卻苦于無法落實到規范旨意之上。實踐模式在法規意旨規范的不同主體之間顯示出各種差異,但慶幸的是,在現實中我們可以看到,刑事訴訟活動在二者之間維持了總體上的平衡,這對于維護刑事訴訟法規范體系的安定性具有重要作用。由此,法規范之安定并非一定與實踐游離模式或對應模式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這其實歸因于社會的自我調節能力。所謂社會的自我調節能力,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表現為,各訴訟主體對各自追求的價值觀形成了共識,提出了一套為各主體在相當程度上均可接受的方案,或者被征服的主體已基于某方面的意識,最終在事實上接受了某種權威方案,使爭端所涉及的利益得到有效的協調,緊張局勢得到緩解。通常,社會的自我調節總是先于法律的施行而存在,并在法律施行之后繼續存在,它受法律政策因素和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但不全然決定于法律。刑事和解制度在出現之前,也反映了這種法律與游離于其的實踐模式并行的狀態。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是法治國家,社會的自我調節與法治既有區分也有交集,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明確性,而社會自我調節的關系具有廣泛性,當前者與后者的目的一致時,后者作為補充會有助于問題的解決。無論任何時候,為維護法制的統一,都應堅持法治先行,這是因為,“在法治狀態下,公權力受到制約,公民的合法權利能夠得到憲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濟,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矛盾都在理性的法律程序下得到妥善化解和終結”。但可惜的是,社會的自我調節往往具有自發性,當某一具體矛盾發生時,其厲害關系方不會無動于衷,總會相處一系列的對策并付諸實施,其交鋒可能不會依據法律的本來意志。故社會的自我調整與法律調整在原則上沒有誰讓步于誰的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設工程檔案 存在原因 解決方法
通過城建檔案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城建檔案工作者多年的努力,人們的城建檔案意識在明顯增強。但仍有提升空間。
一、 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宣傳不夠。全社會的檔案意識差,檔案的法律、法規或涉及檔案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出臺后,我們宣傳的力度不如其它法律的宣傳,如“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社會對城建檔案的認識不足,其后果是直接影響到檔案的收集、報送管理工作。
(二)工程檔案進館渠道不暢。建設單位長期受“重建設、輕檔案”的意識的束縛,以及我們受工作環境和工作能力所影響,至今沒有形成完整的集中統一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健康有序的進館渠道,至使大量的檔案不能及時的進入市城建檔案館。
(三)產生工程檔案的單位和部門,在檔案管理上達不到集中統一管理。很多建設單位,特別是一些大企業對集中統一管理檔案問題認識不到位,不能積極配合檔案部門及時報送檔案。表現為第一、沒有專業檔案員、造成工程檔案不系統、不準確、不完整。檔案丟失損壞很多。第二、不主動向城建檔案部門報送。嚴重影響了今后小區的擴建、改建和維護管理。第三、以行業管理、條塊管理為借口,拒不報檔案。
(四)單位領導不重視。一些利用率高,對今后工作產生較大作用的單位如“市政、自來水、煤氣”等單位的領導就很重視此項工作,對檔案工作就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工作就較容易開展,而其它單位就反之。
上述問題的存在,損害了《檔案管理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尊嚴與權威,認真嚴格執行檔案法規,加大檔案執法工作的力度,實現以法治檔、以法管檔,這是當前城建檔案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 建設工程檔案管理難的原因
(一)有法不依、以權代法。現實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權大于法”的現象仍然相當普遍。如:“首長工程、獻禮工程”等等。這些工程在開始立項就出現了“依法不依”的現象,不能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審批、報建,建設程序被緩辦或減免。給今后城市的抗震減災、改、擴建、維護工作帶來了后患,給正常的城建檔案收集工作帶來了困難。
(二)重建設、輕檔案,對集中管理不理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利益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尤其是一些企業單位的領導者,在依法治檔與他們的經濟利益相矛盾時,他們就千方百計地維護經濟利益,就必然置檔案法于不顧。
(三)法律監督體系不健全、不配套。法律監督體系不健全,同樣是影響依法治檔的重要原因,《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立法的形式統一和規范了城建檔案工作。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需要,城建檔案法規體系建設遠遠不能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需要。
(四)城建檔案工作人員亟待提高。從事檔案執法工作的人員多為檔案部門的業務指導人員。法律基礎知識相對貧乏,缺少必要的學習和系統的培訓,還不能滿足法制社會依法管理的需求。
三、 依法管理工程檔案拓寬進館渠道的對策,完善管理渠道
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迫切需要我們必須重視依法治檔問題,并付諸行動。把嚴格執法保證依法治檔案的問題作為當務之急。認真抓好落實。為此,提出以下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城建檔案意識。城建檔案工作要找準開展工作的切入點,就必須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了解和支持城建檔案工作。
(二)加強執法工作,規范檔案管理行為。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檔案工作實際,結合業務指導進行執法工作。檔案執法檢查要結合業務指導來開展,二者互為動力,可有效地減少阻力,將使執法檢查在依法管理工程檔案工作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理順內、外部關系是共同做好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的主要環節。就其外部而言,就是要妥善處理好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家各專業主管機關之間的協調統一問題。尤其要解決那些由部門制定的與檔案法有抵觸或者矛盾的法規問題特別要取締一些部門各自為政的“土辦法”,確保城建檔案館按照法律、要求順利接收檔案。
就建設系統內部而言,加強各有關職能單位的聯系,協調共同做好城建檔案工作是關鍵。做到城市建設與城建檔案收集同步進行,同步驗收。其具體做法是:一是各建設單位必須簽訂《棗莊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合同書》。二是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必須通知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參加,負責對工程竣工檔案的驗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檔案,由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發放《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三是沒有《驗收意見書》的工程,市建委建設部門對工程 不予竣工備案。四是沒有通過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其竣工檔案進行竣工驗收的,并未按規定時間接收進館的工程,房產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產權證。
(四)完善監督機制、加強法規建。其一、要大力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監督各級政府各企事業的單位及執法部門嚴格執行檔案法。其二、加強檔案行政主管機關及各專業主管機關的監督職能,其三、要把監督與專業指導區別開來。
關鍵詞 體育 法制環境 審視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識碼:A
1體育法制環境的內涵
一般意義上,“環境” 是指以人類生存和活動為中心的周圍與其有密切關系的事物境況。所謂的體育法制環境就是指以關心人、尊重人、重視人、為人的身心和諧發展服務為宗旨,在體育的發展與管理中,加強對人民群眾體育生活和體育文化教育工作的關懷,體現“以人為本”,宣傳體育法制思想,傳達體育法制精神,不斷增強人民群眾體育法制意識,構建科學健身、文明健身、快樂健身,使人性化的法制觀念落到實處。
當前,我國正經歷著體育發展的巨大變革。體育發展的變革在給人們帶來種種實惠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諸多不如意的問題,如很多體育矛盾的解決無法可依,相關部門對嚴重的體育問題處罰不嚴,導致人們沒有一個安全、和諧的體育環境。在這種和諧的社會背景下,全面認真地審視當前我國體育的法制環境,是制定我國體育發展戰略的實際需要,也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的需要。
2 改善體育法制環境的對策
2.1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質量
爭取立法內容全面,涵蓋面廣,具有相當的實效性,能在實施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并針對實際問題快速立法,把“立法為先”作為立法的宗旨。
2.2提高體育法學的理論水平,保證立法的高度性
加強體育法學理論的研究,加緊培養相關專業人才,組織專門的機構研究體育法律法規現象、發展規律和運行機制,從理論的高度來指導體育法律建設工作。建議各個體育院校將《體育法規》作為教學中的一部分,積極配合體育法制建設工作。
2.3擴大體育立法范圍,力求全方位滲透
不僅競技體育需要法制保障,隨著社會體育、體育產業、學校體育的快速發展,它們更需要體育法制的維權,總之,“全民健身計劃”需要體育法制的全方位滲透。
2.4加強體育法律的監督工作
針對我國現行的體育法律工作情況,增加和擴展專職部門和人員的執法力度和執法范圍,加大打擊執法隊伍的違法違紀行為。同時,充分調動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的力量進行監督工作。
2.5提高體育活動主體的法律意識
加緊體育的普法工作,提高公民和執法者等體育活動主體的法律意識,促使體育活動主體在體育活動中既能充分享受和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各種體育權利,又能自覺地遵守和履行體育法規的各種義務。21 世紀是信息社會,宣傳的工具、方式和途徑是豐富多樣的,如電視、報紙、網絡、大型運動會、明星效應等,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定期舉行培訓、咨詢、講座、交流經驗、體育比賽和其它多種形式對體育法律和法規進行宣傳工作,以提高體育活動主體的法律意識。
3 優化體育法制環境的建議
推進中國體育向現代化轉型的法治進程,富有成效地加強中國體育法制建設,在確立其戰略地位和目標任務的基礎上,還必須根據中國國情和現實影響體育法制建設的有關因素,選擇與構建中國體育法制多元互補、協調互動的動力機制和發展道路。
3.1政府主導,宏觀調控
要繼續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不斷改進并積極增大國家推進體育法制的積極作為。中國走的是一條宏觀調控型的現代化發展道路,政府推進型法治是中國體育法制發展的基本模式和主要實踐。必須進一步按照中國政府提出的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強化各級政府及其體育部門對體育法制公共產品的供給服務職能,加快中國體育行政部門由辦體育向管體育的轉變。
3.2扎根社會,理性轉型
要實現國家推進與社會自治的互動結合,積極培育和大力拓展體育法制的社會基礎力量。現代法治所追求是扎根于社會的內生秩序,法制建設從根本上要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培植法治的社會基礎。努力促進“小政府、大社會”的體育管理轉型,依法進行體育社會管理和自治的分權,積極推動體育社團實體化和協會制的改革,是當前中國體育體制改革和體育法制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
3.3立足實際,完善程序
要將價值理性與程序正義統一起來,關注和完善保障體育權利的程序法治。特別是針對中國歷史上輕視程序的情況和目前經常出現的一些法制程序不完備而引起的體育糾紛,要高度重視體育法制中的程序建設,通過健全司法、仲裁和體育社團內部的法制化程序,有效解決體育爭議,加強對體育權利的救濟和保護。
3.4主抓文化,倡導法制
要實現法制實體與文化環境的有機和諧,積極提升體育人和全社會的體育法治素養。觀念層面的法律文化和精神理念對法制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約作用,而且現代法制建設必須堅持公民的廣泛參與。因此,加強體育法制建設,還必須著眼于體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傳播,塑造體育隊伍的法治素質,營造濃郁的體育法治文化氛圍。
3.5以人為本,彰顯和諧
法制的強硬化可能改變不了人的意圖,但法治的人性化能激發人的善良,體育法制建設的人性化發展將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和體育事業的良性循環。
在國家民主法制發展的進程中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引領下,中國體育法制建設逐步加強,在促進和保障體育改革發展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為中國體育全面實現現代化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在中國建設世界體育強國的新的奮進中,體育法制必將獲得新的發展動力,取得更加豐碩的發展成果,為人類體育文明作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關鍵詞】行政執法 政策 選擇 關系 對策
政策作為行政執法工作的關鍵影響因素之一,不僅與行政執法有著極為緊密的聯系,而且其選擇的合理、恰當與否直接影響著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性高低。只有意識到政策對行政執法所具有的重要性,了解與掌握行政執法與政策之間的關系,才能夠制定出有效的選擇策略,進而推動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切實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執法。
一、行政執法與政策之間的關系
(一)行政執法效率依賴于執法政策的法治化建設
與法律規范不同,執法政策缺少嚴格的程序、權限等方面的法制化約束,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極易走偏。這一問題的克服需要將其與行政執法連接起來,并將其視為行政執法的一個特殊領域,通過不斷強化其法治化建設來提高行政執法的工作效率。強化執法政策的法治化建設可以將其納入到公共法律當中,普及公法教育,以為兩者良善關系的構建創造有利條件;可以將執法政策的目標設定為與法律執行目標相協調,由于執法政策主要作用包括為特定情況治理設立對應的行政裁量基準,所以執法政策目標的制定必須在有正當考慮的前提下,以滿足公共行政需要為原則進行;也可以通過提高執法政策內容的合法性來實現。需注意,執法政策內容的編制必須要始終保持具有合法性,因為只有執法政策內容合法才能夠長期維護其與行政執法之間的平穩協調關系,如果政策內容不合法,在使用過程中將極易引發法律沖突,進而影響行政執法效率。
(二)行政執法與執法政策在功能上具有互補性
行政執法與執法政策之間在功能所具有的互補性主要體現在法律的基本功能、價值傾向和行政手段的運用三方面。在法律的基本功能方面,其主要對社會關系變化過程起到指引、約束、評價、規范、教育、強制等多種基本作用。這些功能實際發揮效果取決于法律的執行程度、在社會中的適用度和其本身的良善性,同時也會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在今天法治社會逐漸深入的背景下,現代行政權力正逐步向社會全面滲透,并為社會秩序營造出了一個全方位的防控體系。但隨著社會的不斷演進與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以往制定的法律難免會出現不適用、功能發揮不順暢、人民對法律的效用感受不強烈、甚至熟視無睹等情況,這些情況在不同層面和不同程度上對法律功能在社會中的發揮造成了一定阻礙。作為公共行政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利用行政手段來改善這些情況,如在對某個特定目標進行治理時,執法政策是以特定的行政方式來強調和重申法律的重要性及其法制要求,即只有將執法政策與行政手段相互結合,才能夠切實發揮出法律所具有的基本功能。
二、行政執法中政策選擇的具體對策
(一)明確執法政策與規制目標
規制目標是對行政執法規范目的的具體化,它結合了當前行政任務的表現形式,因而更加符合當前社會發展形勢。在特定時期,行政機關規制目標的明確離不開執法政策問題的把握,因為政策囊括了大量的維護整個社會穩定目標的決定,其背后是各種利益群體間價值的相互轉換,這種執法政策明確了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以及短期內必須實現的規制目標,在一定程度上對所需保護利益的重要等級進行了合理的排序。所以,執法政策雖不是法律,但明確其目標,有利于規制目標的快速確立,有利于行政機關對保護利益等級及保護力強弱進行準確的判斷,更有利于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
(二)充分考慮政策與行政行為方式
就規范形式而言,如果法律沒有對行政行為方式作出具體的規定,則行政機關有權自主決定行政職權的履行方式。但實際上,針對這種情況在很多個案中行政機關并不是隨意的選擇職權行駛方式,而是在綜合考慮各種行為方式所產生的成本、規制目標的實現程度等諸多相關因素基礎上最終確定應采取的行政方式。這就需要行政人員在依法行駛職權的同時,充分考慮行政行為方式和執法政策,確保行政行為方式與執法政策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并具有良好的同向性。
(三)強化執法政策與法律效果
為保證法律借助執法政策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能夠真正發揮出應有的功效,就需要在行政執法階段對執法政策與法律效果進行不斷強化。由于各行政機關在立法機關授權范圍內所確定的法律效果,不僅受法律解釋與規范目標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還受執法政策因素的影響,而政策本質是一種姿態,一旦確定后就會構成一種情境,今后所做的很多決定都將在這一情境中確定,所以強化執法政策與法律效果,有利于行政執法決定的合理性與適用性,對于某一特定情況的治理也會更加偏重于法律效果。
三、總結
總之,伴隨我國對行政機構法律執行程度的高度關注與重視,對法治社會的積極構建,行政執法與執法政策之間的關系會變得越來越密不可分,執法政策對行政執法所發揮的推動作用也會變得越來越明顯。因此,相關學者應加大對行政執法中政策選擇的研究力度與深度,力將我國行政執法與法治社會構建提升至一個新的層次。
參考文獻:
[1]馮威.行政法視野中的公共政策研究[D].山東大學,2012.
[2]孫莉.完善我國畜牧行政綜合執法對策研究[D].河北師范大學,2014.
1 中職生法律教育的現狀
1.1 道德素質水平普遍偏低。道德素質偏低的首要因素就是中職生生源的參差不齊。他們往往在家長的悉心庇護下成長,不完全懂得如何更好地融入社會,也不了解什么樣的道德品質才能適應社會的復雜環境,因此形成了道德素質偏低的現象。缺乏吃苦耐勞的精神,只以自我為中心,更不能不求回報甘于奉獻。
1.2 法律觀念不強。中職生處于身體和心理成長的萌芽期,人生觀和世界觀尚未全面形成,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法律觀念、意識較模糊,容易因來自外界的誘惑和影響而無法掌控和把握自我,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學生中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與培養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國中職學校對于法律知識的培養卻缺乏重視度,教育者們只注重文化課、基礎課的教育,卻忽視了學生法律觀念的培養。
2 中職學校法治教育存在的問題
2.1 職業學校對法治教育重視程度不夠。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中職學校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對學生專業技能上的培養,甚至有些學校提出了文化基礎課要為專業課讓路的口號,由于受到時間、教育教學資源等方面的限制,有些學校取消了一些德育課程,從而使中職學校的法治教育成為空談,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2.2 法治教育內容比較落后和單一。目前,雖然許多中職學校都開設了一些法律課程,比如有的學校開設了《法律基礎知識》課程,但是該課程涉及內容過于寬泛,缺乏系統性,再加上很多教師停留在照本宣科的階段,很難幫助學生解決實際問題,對于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和提高并沒有太大的作用。而一些學校雖然也開設《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但是該教材的內容也是非常的滯后和單一,適應中職生特點的案例比較少,學生學習積極性也不高。
2.3 法治教育主體自身的素質不高。目前,很多中職學校的法治課程老師很少是法律專業出身,這些老師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學修養和實踐經驗,自己自學書本理論知識再直接講授給學生,一遇到實際問題,便束手無策,甚至解決不了學生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問題。
3 對策和方法
3.1 完善現有的法治教育課程體系。針對目前很多職業學校開設的法治課程比較少,內容過于寬泛單一,偏重于理論,不能適應實際情況的需要,適時調整課程設置。首先是結合專業情況開設一些法律課程,比如商貿類的專業,可以開設《經濟法律基礎知識》課程,幼師專業可以開設《教師法》課程,那么學生除了學習法律基礎知識之外,還可以了解一些與其職業相關的法律知識。
3.2 提高法治課程授課老師的素質。針對目前科班出身的法治授課老師缺乏的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對策:①條件允許的學校可以適當引進一些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充實到教室群體中;②可以從社會上聘請一些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律工作者來學校任教;③在現有的教師群體中挑選一些人到高校或者機構進行專門學習和培訓。通過這些方法,就可以彌補現有法治課程科班人員不足的問題,從而形成一支以法律課、德育課教師為骨干的師資隊伍。
3.3 改革教學方法,充分利用課堂進行法治教育。針對現有教材內容的局限性以及法治課枯燥無味的特點,針對內容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案例、討論等多種教學方法,同時盡量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尋找一些典型、真實、貼近生活的案例,調節課堂氣氛,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同時在課堂上要充分發揮多媒體教學手段圖文并茂、形象生動的特點,播放一些漫畫、動漫或者小視頻,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法治教育和宣傳的目的。
【關鍵詞】特殊主體;案件執行
隨著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體系建設的進一步推進,各專項積案清理活動深入開展并取得良好成效,切實維護了法院在人民群眾中形象,保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隨著活動的進一步深入,其中“特殊主體”案件執行的問題,卻成了一道難以逾越的坎。這不僅影響了司法權威,還成為影響當前社會政治穩定的一個隱患。本文對特殊主體案件執行進行深入探討,并針對實踐中發現的相關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與對策,以期引起各界的關注與思考。
一、現狀考察
(一)概念之析
所謂“特殊主體”案件,就是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涉及黨政機關、軍隊及司法機關;醫院、學校、國企及其他公益單位;村民委員會;黨員、公務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的案件。
(二)特點之辨
特殊主體案件執行工作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1.黨員、公務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主體案件占特殊主體案件比例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黨員、公務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參加市場經濟活動也越發頻繁。只要是市場主體參與到市場經濟之中,不免就會發生糾紛。并且這部分人員基數比較大,因此造成黨員、公務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主體案件比例較大。
2.民間借貸案件占特殊主體案件比例最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正處于轉型期,目前金融體制還存在著許多尚待完善之處,特別是國內融資渠道還不是很順暢,因此催生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民間借貸。特殊主體作為社會的一份子不免也參與到民間借貸之中,因此造成特殊主體案件很多都是因為民間借貸而引發的。
3.特殊主體案件以程序終結結案的比率較大。主要原因是:第一、由于一些歷史原因,我國一些政府機關和自治團體也曾參與經營或是為企業擔保經營。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這些機關退出經營后并沒有可供財產執行。第二、一些具有公益性質的團體如醫院、學院雖然有一定的財產,但是它們擔負著重要的社會職能,不便也不能采取直接凍結、劃撥的方式予以執行。第三、黨員、公務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這些主體,雖然目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其身份與工作能為其提供穩定的收入,可以在履行一部分以后先程序終結,等其有可供執行財產之時再恢復執行。
4.被執行人為村民委員會的案件標的到位率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村干部法律意識普遍不強,不協助法院執行,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自覺履行或抗拒執行。第二、行政干預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如村干部因本村欠債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一些鄉鎮干部便會向有關領導反映要求放人,導致法院能采取的措施有限而影響了案件的進展。第三、目前村委會的轉移支付金管理制度不利于執行。目前絕大多數村民委員會的轉移支付金由鎮政府或鄉政府統管,而鄉鎮負責人出于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作祟,很少會積極主動的協助法院執行,導致法院處置村民委員會的財產舉步維艱。
二、原因之析
特殊主體案件執行難不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造成此現象的原因非常復雜,造成特殊主體案件執行問題的原因主要是:
1.法治意識不強。這是造成特殊主體案件執行難的思想根源。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的特殊時期,一方面,傳統的人治思維和觀念根深蒂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整個社會。另一方面,現代法律意識尚未形成,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還比較淡薄。在這種環境下,整個社會還沒有真正確立起司法權威的意識,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履行的觀念尚未形成,在思想上還沒有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視為踐踏國家法治的嚴重違法行為,而具有特殊身份的特殊主體則更容易輕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一些特殊主體利用自身身份與權力干預甚至抗拒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某些政府機關作為被執行人抗拒法院執行的現象屢見不鮮。
2.執行保障工作與實際需求不適應。這是導致執行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更是導致特殊主體案件執結率不高的重要因素。在執行案件迅猛增長的同時,法院執行隊伍卻未能按比例得以擴充,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存在。面對撲面而來的案件量,讓執行人員常感力不從心,疲于應對,無法每案都做到投入足夠時間、精力進行深入調查,這成了目前執行工作的普遍現象。在目前這種情勢下,單單普通執行案件就讓法院疲于應付,對執行要求更高的特殊主體案件則更是難上加難了。
3.社會管理體制不夠完善。我國目前尚處于社會轉型期,還有很多問題還處于摸索階段,社會管理體制也不夠完善。就如目前村民委員會的轉移支付金由鎮政府或鄉政府統管的制度,這導致查明與處置這類特殊主體財產的工作難以開展,以致這類案件的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還有一些特殊主體案子由于特殊的社會原因,即使查找到了可供執行的財產,但由于要考慮其特殊主體身份承擔著特殊的社會職能,還要考慮社會穩定、群眾利益等種種客觀因素,導致這類案子的執行工作無法繼續推進。
4.執行方面的法律善待完善。有關執行的制度及法律、法規嚴重滯后是造成特殊主體問題法律層面上的首要因素。首先,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現行關于執行程序的規定也不夠完善。現行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和一些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所做的一些司法解釋。這些規定里面有些不夠合理甚至相互沖突,有些規定則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從而造成了執行法律依據不足。其次,我國民事實體法律特別是物權法律制度還不完備,導致我們在處理特殊主體案子過程中常常面臨許多實體法律障礙。如目前農村集體土地與農村私人房產的處置問題。因為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只能在本村內部流通,造成農村土地與房產難以處置。再次,有關刑事法律中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于具體規定不夠完善和種種因素的制約,導致在處理特殊主體案件時該類犯罪很難受到追究,影響了特殊主體案件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三、破解之策
特殊主體案件執行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影響了黨和國家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損害了司法權威和人民群眾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切實解決特殊主體案件執行問題,對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建議采取以下對策:
(一)建立健全信用懲戒系統。通過該系統與金融、工商登記、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誠信體系網絡相鏈接,逐步從法律、政治、經濟、輿論、道德、生活等各個方面給違信者布下一張天羅地網,使其在融資、投資、經營、置產、出境、注冊新公司、高消費、接受政治榮譽、提拔任用等方面,都受到嚴格的審查和限制,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者成為眾矢之的,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開辟解決特殊主體執行的新途徑。此外,應盡快完善相應的財產監管制度,加強對企業與個人經營活動的監管,大力扶持資信評估業,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對維護社會信用秩序的監督、促進作用。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為特殊主體問題的解決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完善執行立法。盧梭說:“一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絕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i因此,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解決特殊主體執行問題最主要的保障力量。首先, 將《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執行的條文進行細化、規范,強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執行義務,拓寬執行財產調查的渠道,豐富執行的方式和手段,賦予當事人和案外人充分的救濟途徑,加大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制裁和處罰力度, 確保執行程序高效、有序運行。等時機成熟再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強制執行法,提高執行的法律保障力量。其次,完善民事實體法律制度,為更多的特殊主體案件的處理提供明確的實體法律依據。特別是要盡快理順農村集體土地與房產的處置程序,使得與它相關的特殊主體案件找到出口。最后,完善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罰措施。導致目前涉行政機關的特殊主體案件難以推進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為現在還沒有一項強有力的措施來督促他們履行。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很大程度上與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態度和行為有關。行政機關只是一個抽象的主體,其意思表示是要通過有關個人來實現的,而行政機關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機關意志主要是由其主要負責人來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在享有權力的同時,也必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為解決目前的狀況,可以建議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負責人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來督促這類特殊主體履行判決。
(三)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保障水平。首先,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受理執行案件的數量,科學、合理地配置執行人員,確保執行人員數量與執行任務相適應。其次,應盡快制定《人民法院執行員條例》,將執行人員設立為不同于法官的單獨序列,并對其工作職責、任職條件、任免程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實現執行人員的專業化,保證執行隊伍的穩定。再次,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加大執行人員業務培訓力度,深化執行理論研究,提高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最后,還應逐步增加對執行工作的投入,確保執行辦案經費,改善執行物質裝備,為解決特殊主體執行問題提供足夠的財力和物質保障。
(四)樹立法治理念。“任何社會都需要權威來維持,因而也需要維持權威,在國家主導的現代化進程中,勸慰尤為重要,否則無法有效地進行動員和實現目標,但是真正的權威并不單純仰仗強力。” ii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和誠信意識,是解決特殊主體執行問題堅實的思想基礎。首先,通過廣泛深入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宣傳教育活動,使整個社會都樹立崇尚法治、尊重法院裁判的觀念,提高自動履行和協助執行的自覺性;使當事人和人民群眾了解執行工作的客觀性與規律性,減少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誤解;使廣大黨員與干部正確認識拒不履行、拒不協助執行以及非法干預執行行為的嚴重性質,積極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使全社會充分認識到特殊主體執行難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此問題的解決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其次,在全社會廣泛開展誠實守信道德教育,培育“守信用、遵判決”的法律思維,建立以誠信原則為中心的道德體系,為解決特殊主體執行問題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