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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提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4字內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價值內核,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本質特征與基本內涵。高校學生作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接班人和重點培養對象,必須堅定不移地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關鍵詞:
核心價值觀;構建;高校學生
1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
黨的十明確提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概括起來24個字,即“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24字核心價值觀分別從國家層面、社會層面、個人層面對社會主義的價值追求進行了闡述,其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體現了我國今后的發展方向和全民奮斗的目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是對今后美好社會主義的生動描述;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是社會倡導的公民基本道德規范的標準。
2高校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的具體內涵
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培養什么樣的人、如何培養人、為誰培養人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問題,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的中心環節,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高校學生作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中堅力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
2.1“富強”是指國富民強,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全體國民的共同期盼
只有國家昌盛,國民才能安康。高校學生要時刻銘記民族復興的偉大歷史使命,將實現國家富強作為求學立志的根本目標。“民主”作為國民對美好社會的憧憬和向往,體現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高校學生要在親身學習生活中踐行民主,在學校班委競選、社團協會競選、學生會競選中充分體現民主。“文明”是評判一個國家的重要標志。高校學生務必要認真學習專業領域知識,用強大的知識武裝頭腦,只有文化素質水平提高了,國民的整體水平才能夠提高,國家才能實現文明發達。“和諧”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根本追求。高校學生要踐行和諧的師生關系,和諧的同學關系,為即將開始的社會生活做充分準備。
2.2“自由”是指人的思想意志以及言論等的自由
大學生要在相對自由的環境里充分發展自己各方面的才能,充分提升完善自己的薄弱點。“平等”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大學生彼此之間要平等對待,和睦友愛。“公正”是一個社會最起碼的社會秩序。大學生要處事公正,對人公正,只有自己對別人公正,才能同樣獲得別人的公正禮遇。“法治”是指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大學生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
2.3“愛國”是每個國民對自己的國家最莊嚴同時又最樸素的一種情感的表達
大學生要深刻認識到自己的成長發展與國家進步的相互關系,自覺做到將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統一,并時刻做好為了國家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的準備。“敬業”是每個國民對待自己行業的最起碼態度。大學生在校期間雖未就業,但是仍要踏實學好本職專業,刻苦鉆研,為將來步入工作崗位做好一切準備。“誠信”是社會公民交往的一個基本要求,沒有了誠信社會將無秩序可言。大學生要誠信做人做事,并養成良好的誠信習慣,讓誠信的標簽伴隨自己一生。“友善”是指人與人之間要友愛關心,形成一種和諧的社會人際關系。大學生要富有愛心,多關心公益事業,關心身邊的弱者,并以自己的微弱力量感化影響身邊需要幫助的人。
3高校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構建途徑
高校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構建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學校的特別重視,需要教師的積極引導,更需要大學生的積極踐行。首先高校要發揮構建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渠道功能,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學理念和教育理念,真正做到樹德育人。其次教師要做好引導,特別是高校輔導員要經常性的組織學生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學習踐行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踐行核心價值觀的良好習慣。最后學生個人要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真正將核心價值觀融入到自己的成長過程當中。
作者:張靜 張斌喜 單位:山西農業大學 山西博韜科技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1和諧法治思想更加關注人的尊嚴與人的幸福的需求把人的尊嚴與人的幸福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作為指導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發展是和諧法治思想的宗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法治來維護公民的正當權益。讓每一位公民的正當權益都能切實得到保障,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里是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是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因此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讓人民群眾真正地成為國家、社會的主人。為此,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里,應當尊重社會成員的獨立人格,讓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能夠得到保障,讓社會成員能有平等的機會去充分發揮其能力。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公民的正當權利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而不斷滿足人民的多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體地說,就是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就是要創造人們平等發展、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社會環境?,F代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權利為指導。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宗旨,義務的設定和履行都以維護公民的一定權利和利益為目的,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制約權等使公民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利益得到切實實現。這就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了制度基礎。因此,我們說只有法治才能從根本上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使公民都能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能夠依靠和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1.2和諧法治思想更加注重人文法治環境的構建注重良好的人文法治環境的構建,主要體現在將人的解放、尊嚴、幸福作為追求的目標,將民主、公平、寬容作為法治社會的自覺意識和行動。在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和諧社會,這是人們進入二十一世紀的新的愿望,公平、正義、有序、自由、平等、效率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應有之意,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本質。只有實行了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人民只有真正當家作主,整個社會才能和諧。故和諧與法治都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內容,兩者的統一結合代表社會主義發展的成熟。社會主義社會成熟階段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社會,是一個和諧社會同時又是完善的法治社會。和諧社會要求物質文明的建設與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設協調一致,要求經濟的發展、政治的穩定和文化的繁榮協調一致,要求人際關系和社會秩序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都是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續的,所以和諧社會包含了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環境等廣泛的領域。但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要求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正義,人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個人能夠安居樂業,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就是法治社會,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營造良好的人文法治環境,需要以和諧法治思想為指導。
2和諧法治思想的價值
2.1為構建和諧法治社會提供理論支撐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原則和方式,要求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生活都依法管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是憑借法律這種公共權威的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而不是依靠人格的權威或當權者的威嚴,更不是依靠親情。它要求把堅持法律至上、樹立法制權威作為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國家管理形式和結構形式,確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法律地位,規定其任務、職權、活動范圍和程序,以及國家機關間的相互關系等等,即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組織國家機構體系。法律同時也是社會關系的調整者,它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都要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都要無例外的接受法律的規范以及約束。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法律規范,規定人們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積極引導社會朝著健康、有序、穩定的方向發展。法律正是通過對各種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來確認、保護和促進社會安定、政治穩定的,從而保證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與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社會平安、穩定,可以通過法律這種特殊的調節手段,制定出能夠維護社會平安、穩定的法律規范。通過國家強制力的保障,讓人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2.2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思想保障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公平和正義包括:切實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從總體上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發展機會,根據每個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有差別的合理的分配,立足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對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使社會成員不斷得到發展所帶來的利益,進而使社會生活的質量不斷提高。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公平與正義正是現代法治所追求的價值取向。法治所體現的公平正義應該更準確地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用體現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法律來調整不同主體之間的收入分配、利益格局等經濟問題,讓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同時用法律來保障公民權利、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等問題,使人們生活在一種和諧、安全、穩定的社會之中。這既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法治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的公平正義的制度安排和價值構建。
【關鍵詞】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特征
先秦時期社會大變革,法家思想家在政治上主張以“法”治國,提倡法治,在文化上主張實行法治教育。法家所倡導的法治教育有別于儒家所倡導的“德治”教育,更不同于當今社會的法治教育。在綜合各方面文史資料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法治教育目的的功利性
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教育是由社會關系決定的,隨著時代的變化,教育也隨之發生變化,教育的目的、內容和方法在各個時代也是不同的。從階級產生之日起,教育就以成為階級統治的工具。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說:“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這就是說,一個階級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著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著精神生產資料,因此,那些沒有精神生產資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隸屬于這個階級的?!盵1]自古以來,統治階級總是想通過教育來支配被統治階級的思想,總是想把教育變作奴役被統治階級的工具,變作鞏固本階級統治的工具。法家從李悝到韓非子生活的時代,正值戰國時代。各諸侯國為爭霸天下,對外求得生存,對內謀劃變革。在這種情況下,法家為加強君力,實現富國強兵,在變革政治、經濟的同時,也對意識形態、文化教育等整個上層建筑做了革命性的變革。法家認識到,教育作為上層建筑,是服務于社會政治經濟的,在當時,就必須為發展和鞏固地主階級,壯大軍事實力做出它應有的貢獻。在教育措施上,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法治教育,排斥法律和政策之外的一切教育,把統治階級的成文法作為教育的唯一內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眾的思想自由,也使得一些賢人的聰明才智得不到應有的發揮;讓處于統治階層的官吏做老師,使教育話語權牢牢地掌握在統治階級手中,這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學而優則仕”的教育政策,降低了民眾學習的積極性。法家所倡導的法治教育把鞏固地主階級和實現富國強兵作為唯一的教育目的,抹殺了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其法治教育的功利性可見一斑。
二、法治教育內容的單一性
在法治教育內容方面,商鞅則堅決主張實行以法治和耕戰為基本內容的教育,他倡導“燔詩書而明法令”和“禁游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他視儒家所倡導的詩書、禮樂、仁義、孝悌等為禍國殃民的“六虱”,認為儒家的禮治教育內容是不切實際的“浮學”。由此,商鞅主張實行“壹教”來育,“所謂壹教者,博聞、辨慧,信廉、禮樂、修行、群黨、任譽、清濁,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2]他所主張的“壹教”,其根本是育內容,僅僅對民眾進行法治教育和耕戰教育。他主張無論男女老幼,唯一所學的內容只有耕戰法治而已。商鞅的這種法治教育主張,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積極作用,培養了一大批為國而戰之士,對富國強兵和農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從長遠看,只是一種急功近利的教育,不可能對民眾進行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教育,民眾的積極性會逐漸下降。韓非在繼承商鞅重視法律教育的基礎上,提出了“以法為教”的教育思想,精辟地概括了法家法治教育內容。在教育內容上,韓非主張不學歷史文化典籍和道德說教,只教官府制定的成文法律、法令,把新興地主階級所頒布的成文法律、法令成為教育的主要內容。此外,韓非還將新興地主階級制定的法律、法令編輯成書,成為宣傳和教育民眾的唯一法律教材,使民眾的思想、言行統一于統治階級主張的社會政治經濟措施上來。在韓非的思想中,除了法律教育,不要其他任何教育,即反對學校教育,除了官吏,不要其他任何教師。取消了文化知識的傳授,抹殺了教師和學校在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韓非沒有看到,教育服務于政治經濟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有其自身發展的規律,同時,韓非也忽視了一點:教育并不等于法律,教師也不同于官吏。
三、法治教育主體的獨斷性
法家在韓非提出“以法為教”的教育內容后,為響應“以法為教”的教育方針,確立了“以吏為師”的教育實施途徑。“以吏為師”就是讓處于統治階級的官吏當老師,不要其他人做法治教育的老師。這在客觀上決定了作為法治教育主體的官吏在法治教育過程中具有獨斷性,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唯有官吏擁有法律、法令、政策的制定權?!胺ㄕ?,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3]官府掌握著制定法律、法令的權力,憲令制定的具體內容、法律的側重點、法令的等都由官員牢牢地掌控著。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本著服務于社會政治經濟的原則,法令充分體現國家的“公利”,而忽視了民眾的“私利”,制定什么,如何制定,民眾幾乎沒有一點的參與權和發言權,這一切都由官員決定著。其次,唯有官吏擁有宣傳和解釋法律、法令、政策的解析權和執行權。法律、法令一旦公之于眾,官吏就要負責向民眾宣傳和解釋法律、法令的職責,“凡術也者,主之所執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師也。”法家特別提出,宣傳、解釋和執行法令的老師只能是官吏,那些只注重修辭善辯的學者和游宦之民是沒有權力和資格向民眾宣講法令的。當然,那些官吏對法令講解并不是按照自己的主觀愿望,隨心所欲地想怎么解釋就怎么解釋,而是經過嚴格的法教訓練,附之定期考核,是按照統治階級的意愿來解釋和執行法令的。
四、法治教育手段的激勵性
民眾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知法、懂法,在行為上是否守法,這是檢驗法家法治教育實施效果好壞的標準之一。在境之民行為上守法是法家普及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所在,因為只有全體民眾守法,社會秩序才能有序、和諧,才能為富國強兵提供一種良好的社會氛圍。基于此,法家為實現全體民眾守法,采取了一些獎賞措施,這些措施反映在教育上,則激勵著民眾為得到那些具有誘惑力的獎賞而努力守法。管仲在《管子•明法》中認為君主治理國家,要學會使用官爵俸祿來引導和勸說民眾走上其預定的軌道,用官爵俸祿來激勵和教育他們,民眾覺得有利可圖就會蜂擁而至,去爭搶那些獎賞,“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他還說:“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認為,君主治理國家,沒有哪個不用法律、政策和獎勵懲罰措施的。商鞅也認為,君主要想治理好國家,要善于利用賞罰激勵手段。商鞅的法治教育思想是以農戰為基本內容的,他認為法治教育的作用就是引導民眾集自身人力、物力和財力于農戰上,要想使民眾在戰場上不膽怯,英勇奮戰,就要給予那些立有戰功的民眾更多的獎賞。“賞多威嚴,民見戰賞之多則忘死,見不戰之辱則苦生。”商鞅又在《商君書•君臣》中說:“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無擇也。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鄙眺弊プ∪诵在吚芎Φ奶攸c,把民眾對利的追求比作水總是往低處流,來說明只有對民眾有利,人們就會紛擁去爭。韓非也認為,法治教育要使臣民明白一點:努力耕作,拼命作戰,就可以建立功勞,就會得到相應的官爵和俸祿,就會成就自己的富貴之業?!笆故棵衩餮?,盡力致死,則勸伐可立而爵祿可致.爵祿致而富貴之業成矣?!盵7]韓非建議君主施行獎賞的時候要毫不猶豫,并且賜賞一定要豐厚,這樣才能使民眾認為它有利,他說:“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所以,圣明的君主要堅決施行獎賞措施來激勵民眾。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精華亦有糟粕。在當代法治教育實踐過程中,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在批判繼承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精華的基礎上,創新法治教育的方式以適應受教育者個性心理特征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法治教育;要不斷增強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能力,拓寬法治教育主體的范圍;應避免法治教育的空洞說教,使法治教育內容更加貼近學生、貼近生活、貼近實際,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當代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1]程耀明,程明欣.經典著作導讀[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7.
[2]馮國超.商君書[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2005.
一、對和諧稅收基本內涵的理解
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應該是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本唧w到稅收部門,就是要按照新時期稅收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宗旨,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一要依法治稅。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是檢驗稅收工作成敗的一個基本標尺,是新時期稅收工作的核心。構建和諧稅收就要求時時刻刻把依法治稅貫穿稅收工作的始終,為和諧社會營造一個公平的稅收法治環境。
二要誠信服務。誠信服務是構建和諧稅收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征納關系的有效形式,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服務理念,全面推進納稅服務向深層次發展,使稅收工作切實從“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
三要科學管理。稅收部門要全面落實好各項稅收政策,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的基本職能,保持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大的財力保障,就必須切實加強稅收管理,把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作為稅務管理的基本理念,著力從管理制度和管理技術等方面提高管理水平。
四要為稅清廉。腐敗踐踏法治,破壞公平正義,背棄誠信友愛,影響安定團結,損害人民利益,阻礙事業發展。因此,構建和諧稅收,必須要求我們廉潔奉公,反對腐敗,使稅收秩序規范有序,稅收風貌健康向上,征納關系健康友好。
五要團結進取。團結凝聚人心、團結鼓舞士氣,構建和諧稅收需要領導及干部之間真誠合作、相互支持的人際關系。而我們所構建的和諧稅收是變革中的和諧,發展中的和諧,這就要求稅收干部不斷改革創新、銳意進取。
二、構建和諧稅收的有效途徑
構建和諧稅收的途徑有兩條主線:對內,要營造與時俱進、以人為本的稅收工作環境,以改革推動和諧,以文化孕育和諧,以黨性引領和諧。對外,要營造良好的稅收服務、法治、調控環境,以發展促進和諧、以公平求得和諧。
一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和諧稅收對外涉及與稅收相關的經濟、政治、社會的各個領域,對內涉及組織收入、執行政策、稅收征管、隊伍建設、后勤保障的方方面面。構建和諧稅收要立足稅收工作實際,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在構建和諧稅收的實踐中堅持四個統籌,即:統籌稅收與經濟協調發展,統籌稅收與社會和諧發展,統籌依法治稅與優質服務共同發展,統籌稅收事業與人員素質全面發展,使和諧稅收的構建建立在科學發展觀的理念上,在和諧中追求全面發展,在全面發展的前提下實現和諧。
二是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構建“和諧稅收”,就是要通過不斷改革創新,打破陳舊的習慣思維,真正實現內和外順。要不斷推進各種形式的創新,激發全體干部的創造活力;要創新觀念,推進思想解放,活躍思想創造;要創新制度和機制,革除一切影響和諧發展的體制性弊端;要大膽實踐,對于看準的要大膽嘗試,全力推進。
關鍵詞:法律意識;大學生;內涵;結構
中圖分類號:G64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法律意識是現代法治構建的心理基礎。在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是國家法治的希望,同時也是體現法治國家水平的標準。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其群體法律素質如何,將對中國法治的未來產生重要的影響。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作為非制度因素的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社會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內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學生法律意識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緊迫的課題。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涵探析
“意識”(consciousness),從哲學的觀點看,是指人腦對客觀物質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覺的心理活動。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學者對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論述。西方學者很少對法律意識的概念范疇直接進行界定,從而也不對法律意識本身進行分析、研究,只是從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識中的某一個方面或某一個問題,主要有法律價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識形態等。這些概念都是屬于法律意識的研究范圍,或屬于法律意識的重要的構成部分之一。
中國學術界關于法律意識的概念,在20世紀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蘇聯學者的觀點。改革開放之后,隨著中國法學研究的深入和發展,法律意識的研究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什么是法律意識?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現階段,國內學者對法律意識的主要學理解釋,可以概括為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如孫國華教授認為,“法律意識就是人們關于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盵1]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盵2] 這種觀點已成為中國現階段關于法律意識的主流觀點與通說。第二種觀點:法律意識是關于法律意識的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的中間部分。如劉作翔教授認為,“法律意識是法律心理向較高層次的法律思想體系的一個過渡。法律意識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兩者之間的一個中介環節?!?[3] 這種觀點著重強調法律意識的心理層面的內容。第三種觀點:法律意識是一定的心理現象。如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意識主要指人們對法律現象的內在領悟及領悟到的感覺、知覺、觀念、態度和情感等心理觀念因素?!盵4] 這種觀點強調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心理感受。
通過上述對法律意識的各種理論觀點的分析,我們認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法律文化的一個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構成部分,它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和法律現象的主觀心理感受和認知把握狀況。簡言之,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其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 [5]。而大學生法律意識則是指大學生對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特點分析
大學生法律意識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備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如同樣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同樣是對社會法律現象的認識和把握,同樣有多方面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會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響等,但因作為主體的大學生具有自身的特點,因而大學生法律意識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同時還有著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體而言,當代大學生是在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成長起來的,感受到了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制實踐的實惠。他們善于獨立思考,思維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時尚;喜歡表現自己、設計自我,注重個人的現實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熱愛祖國,關心國家的經濟建設,密切關注社會的熱點問題,積極上進;對自身的素質要求較高。但同時,當代大學生大學生的年齡層次、受教育程度有別于其他社會群體或社會公眾;就其內容而言,由于大學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學人生觀和世界觀,致使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結構解析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之橫向結構
從人類對社會法律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包括法律知識、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評價和法律信仰五個方面的內容。
法律知識是人們對法律意識理性認識的產物,是全部法律意識的知識基礎;法律理想是在對法律理性認識的基礎上產生的對法律制度和法律應當是怎樣的反映,它對法律的發展目標的確定以及法律調整價值取向的選擇具有重要意義;法律情感是人們對法律,主要是現行法律的心理情緒體驗,也是人們依據現實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質和精神的需要而產生的喜好和厭惡的心理態度。它反映了人們對法律規則、制度的直接情感態度,處于法律意識的感性認識階段,一般具有直觀性、自發性、易變性的特點。大學生的法律情感大體上有三種情形,即親法、惡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識結構體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會主體不畏、不畏利誘、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自己內在的消極法律意識因素作斗爭的心理基礎;法律評價是社會主體基于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對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對法律的情感體驗而產生的評價法律的標準體系以及根據自己對法律的評價尺度對一定時期和一定國家的具體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觀判斷,具有強烈的價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則是上述各種法律意識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以理性為基礎的主體對法律的全身心的認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體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動的有機的結合體,是主體各種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結構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為系統,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境界,形成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仰也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法律意識培養和公民個體法律修養的最高目標和上乘境界。
因此,從橫向的角度來看,大學生法律意識就是由法律知識、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評價和法律信仰這些要素構成的有機的結構系統。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縱深結構
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縱深結構是指從法律意識的深層―― 表層結構的角度對法律意識進行結構性探討,以揭示其內在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多數學者認為,法律意識的縱深結構包含三個層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形態。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識的初級階段,是大學生在一定的條件下,根據自己的社會法律生活的實踐和感受而形成的對法律的直觀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認識、感情、情緒、體驗等主觀心理活動和反映。
法律觀念是指大學生在對法的理解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意向和決策思想,是一種較為穩定的法律意識形態。與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觀念有更加自覺、明確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與法律思想體系相比又不成系統、相對易變。在法律觀念中,法律價值觀念其中處于核心的地位。法律價值觀是人們對法律及法律現象所形成的態度、認識、信仰、評價。法律價值觀對大學生的行為趨向和行為選擇起著決定和支配作用。當代大學生要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礎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識至少就要求大學生知曉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許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同樣,良好的法律意識使大學生能夠充分認識到現代社會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識形態,或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系統化、理論化的認識,它表現為的法律思想、觀點和學說。法律意識形態是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律現象的自覺的、系統的反映,表現為系統化、理論化的法律思想、觀點和學說體系。法律意識形態通過對社會法律現象的內在的、本質的、系統完整的認識,從而將對法律現象的認識提高到理論化、系統化的水平,并對社會法律實踐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總之,厘清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涵、特征及結構,進一步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本質特征,對加強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的培養,進而推動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有著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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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鞅變法;民族價值觀;人性
一、商鞅變法的基本內容以及其價值觀基礎
商鞅是我國歷史上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歷史人物,他心中的理想,是希望通過王道法治對國家進行治理。這里,我們先解釋一下“王道法治”的含義。王道,即君主的權力,君主依靠所頒布的法律進行國家的治理,憑借自身的強大權力,按照國家需要依法治國,保障國家的法律體系可以正常實施而不受到質疑。國家的強大、王室權力的集中等層次組成了王道法治理念。商鞅推崇中央集權政策,認為君主的權力神圣不可侵犯。同時,需要依靠法律治理國家,將《戰國策》列為治理國家的主要依據。他認為治理國家不可以太嚴苛,也不可以太散漫,要遵從“君國治一體同造”理念,遵從富國強兵而利民的宗旨,確保德行統一,刑賞統一,做事先難后易等。
1.君權法理
(1)中央集權。中央集權的重大好處,就是確保了諸侯兼并所產生的強大權力得以壓制,這種權力可以更好地實施主要是因為有軍國化的背景作為支撐,這也進一步推動了法家王治政策的施。同時應該注意,商鞅所推崇的變法政策中,建立的中央集權政策和以往的理念是有區別的,這不是一種將皇帝的權力無限放大的過程,而是遵從“國強民弱”和“百縣一行”的理論。此外,商鞅變法過程中出現了遷都咸陽的情況,這對中央集權政策的實施非常有利。新都的建立主要是出于軍事考慮,確保可以盡早收復失地,為后起之秀創造更多展現實力的機會,同時也除去了舊都所帶來的元老派保守勢力,避免約束中央政權情況的發生。
(2)農戰國策。商鞅變法的基本政策,主要還是采用中央集權、法治主義和農戰國策的方式。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的學術界對商鞅變法的內容進行過深入探討和研究,按照變法的重點進行課題的設定。對其中的壓制人權、輕視道德文化的行為不予推崇。而作為學術界一直爭論不斷的問題的愚民主義與商鞅變法的法治實質是爭論的焦點。以上述問題作為基礎,下面我們對史學界的分歧進行剖析,討論商鞅變法在治國方面的重要特點和作用。
2.價值觀基礎
商鞅在變法中所宣揚的價值觀,自然是以其本身的價值觀為根基的,而商鞅本身的價值觀中,最為主要的一個方面就是“人性本惡”。
(1)他認為,人的本能就是趨利避害。認為人民的本性就是“饑而求食,勞而求逸,苦則求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 。人們總是過分追求感官的享受,而拒絕危險和出力。但是如果縱容人們的享受,國家就會變弱;推行四件難事,兵力就強。但是“夫農,民之所苦。而戰民之所危也” 。如何解決人們的本性和國家需要的農戰之間的矛盾成為商鞅面臨的首要問題。
(2)商鞅認識到名利的誘惑作用和賞罰的威嚇作用。
(3)商鞅認識到只有“利出于一孔”,人們方能專心于農戰。
總結以上三個方面的內容我們能夠發現,商鞅變法的價值觀基礎是比較消極的,是建立在商鞅本身的“人性本惡”價值觀基礎上的,因此它使當時的人性直線發生了偏移,與民族價值觀的整體發展趨向有所出入。
二、商鞅變法對民族價值觀相對于人性直線的偏移牽引
1.重刑法,棄禮義
君主為了方便統治,制定了多項條款的法律,用來約束各個階層的人民。隨著法律的健全,人們發現這種輕罪重罰的統治方式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也對他們的生活產生了消極影響。人們惶恐度日,生怕哪天一不小心就會觸犯法律,丟了性命。為了平安生活,人們已經沒有心思去管其他的事,吃飽喝足成了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法律約束過于嚴格,人們已經拋棄了道德和仁義,喪失了對禮數的學習,也沒有了對知識追求的欲望,這段時間人們的生活是黑暗的,是沒有方向的。與此同時,商鞅更加嚴格采取“令行禁止,法出奸息”的管理手段,不顧及人們不斷降低的道德水平,而是用嚴格的法律約束人們的生活。人們摒棄了僅有的價值觀,功名利祿成了他們追求的目標,這是古代愚昧思想的悲哀,更是法律不考慮民情所帶來的惡果。
2.軍功爵制的影響
戰國時代,各路諸侯紛紛起兵征戰,力圖擴大本國疆土。此時的秦孝公重用商鞅,無外乎想“復穆公之故地也” 。此時的商鞅作為一名大學士,深知戰爭帶給國家的害處有多么巨大,他也曾說過:“民之外事,莫難與戰。”雖深明大義,卻無奈寄人籬下,不得不遵從君主的旨意。兵強馬壯才能保衛一國疆土,所以,為了獲取戰爭的勝利,商鞅只能采取激勵機制,鼓勵人們為自己的國家完整而戰爭。土地是農民所求,此時為人們灌輸農戰的思想,無疑是最好的時機。將稀有的珍貴土地資源納為己有,是每個農民最渴望的事。而就現在的情況而言,只要有敢于戰爭的勇氣,土地唾手可得,這種巨大的誘惑是秦國士兵無法抵抗的,每一位農民為此不惜舍命。通過戰爭就能讓生活變得美好的思想已經在每個士兵的心里扎根,所以,秦國的士兵戰斗尤為英勇。同時,軍中也制定了“軍功爵制”政策,這對那些平頭百姓的誘惑力非常大。雖是達官貴族,如若沒有戰功,也會被貶為庶民。如果是百姓刁民,只要你戰功顯赫,就可以加官晉爵,這種以戰功論成敗的做法在當時非常普遍。利用軍功爵政策,人們可以獲得錦衣玉食的生活,這對調動老百姓的積極性有很大幫助,也正是這些好處,讓人們全身心投入戰斗中去,無暇顧及其他。
3.愚民政策影響
商鞅認為,不學習,思想就會愚昧,而落后的思想無法建立外交,國家就會走向滅亡。但是他又提出,如果君主任用過多有學問的人,那么人們又會更加重視教育學習而無心從事農戰,這樣國家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為了顧全可以看得見的眼前利益,商鞅認為不讓人們學習是正確的。正是這種迂腐的思想,讓當時的秦國民眾思想封閉,無知的民眾將生活中的實際利益作為追求目標,功利化也日益嚴重?!度諘分写罅康拿耖g禁忌就是此種觀念的體現。
總之,就變法而言,商鞅變法本身強化了君權,強化君國一體思想,君就是國,反君叛君就是叛國,君利就是國利,君可以國之名為所欲為。從這些方面看,它不但虛化剝奪了臣民自身權益,而且對個體人格也是一種限制,掠奪個人財物也變成得合理,變法對中國人的民族價值觀影響深遠,尤其是對現實社會的影響更大。不只秦人,其實幾千年來帝制政治都沿用了商鞅法統思想。功利主義雖然從本質上看較為積極可取,但變法也從功利主義價值觀出發,客觀分析,即為唯利是圖或者傷天害理、相互侵害等,這種忠君而斷義 等非理性價值觀是不可取的。這對民 族價值觀的影響十分明顯,是民族價 值觀相對于人性直線的偏移牽引的重要方面。
三、商鞅變法中關于中央集權、人性以及專制主義的一些客觀分析
從郭沫若的《十批判書》中可以看出,商鞅比較顧全大局,雖是將國家主義作為本位,以國強視為治國之本,百姓受到嚴刑的壓迫,可是,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讓眾多群眾從奴隸的命運中擺脫出來。商鞅變法的主要目的,是鞏固君主的權力,將刑賞作為基本評判標準,讓人民出現對立從而產生階級劃分,進而有利于君主對國家的治理,實現資源的最大獲取與利用。
商鞅將法治思想作為治理國家的政策,同時結合政府的權力來治理國家。雖然在某些方面制定規范約束君主的權力,但終究由于機構的不完善而形同虛設。同時,用統一的標準約束社會中的所有人,看似達到了統一效果,可在客觀上抹殺了人性,這是商鞅變法中的弊端。商鞅認為,在不對人民造成傷害的同時幫助君主更好地治理國家,才是一個忠臣應該做的事,顯然商鞅沒有做到這一點,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秦國的滅亡。
首先,由于戰國時代戰亂不斷,君主是國家權力的主要代表,而同等情況下的君國治一體機構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權利,這就造成了兩種權力之間有了高度的重合。在保證改革和進步的同時,本位主義要以君主的政治軸心作為基礎,才能執行相應的權力,這就促使國家本位主義的權力無法更好地實施,從而在權力的執行上大打折扣。
其次,商鞅提出的“國強民弱”理念,雖然在短時間內或有所收獲,但是這種“以民所惡求民所樂”的做法,讓朝廷和君主的權力無法更好地實施,從而造成民眾活動空間過大,君主無法全面治理局面的產生。民眾是國家的根本,而民眾權利的擴大勢必對君王的統治造成一定的阻礙甚至威脅,所以,為了保證君王的權力可以更好地實施,商鞅提出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非常有效的。矛盾的產生勢必會推動社會的發展,商鞅變法的出現也正好驗證了這點。
最后,是歸于理論與現實的差別問題。作為德才兼備的商鞅與秦孝公,他們能夠將理想與現實良好地融合,讓理論更好地應用于實際,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一次成功的嘗試。可是,由于君主的權力問題,理論無法完全成為現實,而后又有一些玩世不恭君主的出現,這就造成了兩者之間背道而馳??梢哉f,秦朝滅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后世君主沒有將商鞅所提出的理論與現實相結合的觀點更好地加以實施,這才造成君主本位權力的削弱。
四、結束語
商鞅變法的初衷,當然是為了推動秦國的發展與強大,但是由于變法本身的價值觀是建立在“人性本惡”的基礎上,導致變法中很多思想對人性產生了一定的偏移牽引,使人們的價值觀更加趨向權勢、金錢,更加鄙視底層人民,在變法的推動下,弱肉強食的思想更加突出。但是,我們不應該否認商鞅變法的歷史意義,作為春秋戰國時期的變革中最徹底也是影響最大的一次變革,它使秦國迅速富強起來的同時,當然也會產生很多隱性影響,導致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出現改變。這些改變在后來的研究中產生很多爭議,這正是商鞅變法的學術r值所在。本文從商鞅變法的基本內容開始論述,研究了商鞅變法對價值觀、人性的影響,也對中央集權、人性以及專制主義方面進行了一些客觀的分析,希望能夠對商鞅變法的研究提供一些參考。
參考文獻: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義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將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調整與支配下,切實保證行政活動能夠依照法律進行,從而使行政行為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體現在法制意識的培養、行政管理組織法制化、行政管理職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現代社會的一個核心觀念,是和人權保護的堅實基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識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推進整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有著重要的意義。依法行政是維護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社會中,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和政府有著密切的聯系,政府的行政行為直接影響著公民的各種權益。依法行政不僅是一種政治理念,更是一種政治道德和社會價值。要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落實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地位,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扎實推進依法行政。
二、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現狀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滯后當前,我國的許多行政程序還沒有實現法律化、規范化,許多行政行為的步驟、方式仍處于雜亂無章的狀態,野蠻執法、越權執法、濫權執法、以權壓法等行政違法行為屢見不鮮,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質疑。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執法體制不暢、行政管理體系不完善帶來了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擾民執法等許多執法問題。以食品安全監管為例,涉及的監管部門有十幾個,結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這種重復執法不僅帶來了行政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2、行政管理執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執法方式落后集中體現在城市管理中。由于執法人員素質、執法環境與執法機制等因素的影響,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社會管理主體單一,政府是唯一的社會管理主體,社會機構、民間組織等很少參與社會管理;缺少長效管理機制,執法部門熱衷于專項執法、運動式執法,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少整體考慮和長遠規劃,缺少長效管理機制,以致于群眾滿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
三、推進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幾點建議
1、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內容,法治不僅體現在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上,更體現在人們的法制意識、法律素養等方面。因此,推進依法行政也是一場深刻的社會文化變革,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過程。在現實中許多執法者將法律作為統治百姓的工具,執法手段簡單粗暴,在民眾中產生了不良的影響。為此,廣大執法人員應轉變執法理念,應樹立服務意識、理性執法意識,將執法作為增進民眾福利、促進社會和諧的一種手段。執法觀念決定著行政人員的執法行為,影響著執法效果。因此,執法者應樹立行政服務、民主參與、平等互動的執法理念,自覺約束自己的執法行為,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同時應在嚴格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提高執法的能動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法的契約論及其闡釋
法的契約論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古希臘就已存在,古羅馬帝政時代的法學家們曾用契約論來為王權的正當性進行論證。關于法的契約論萌芽最詳細和最明確的闡釋出于柏拉圖在《理想國》中的記載,按照柏拉圖的說法,智者格勞孔在與蘇格拉底討論正義的本質和起源問題時,在人類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來源于社會契約的思想。契約論萌芽在古希臘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這就是伊壁鳩魯功利主義國家契約思想的出現。
應當說,西方社會中已長期存在并日益普遍化的契約實踐為法的契約論的理論構建提供了寶貴、實用且易于為人們所接受的資源。正如英國法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指出的,“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作為自由合意的產物,契約關系所反映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態度是:社會關系的雙方是理性的,須承認并尊重對方的獨立人格,以個人獨立為基礎,以個人自治為內容,以個人利益為目的;平等的討論和自由的選擇是社會交往最基本的形式;對他人的支配須以雙方一致同意的條件為前提;每個人都須獨立地對自己的判斷和行為負責,人須自助,然后社會助之;契約關系必然表現為法律關系,在一個需要相互協作的社會,能夠把無數獨立而平等的個人維系在一起的只能是法律。這樣,契約便成為社會關系產生的基礎、連結的紐帶、根本的內容和實現的方式。
法的契約論的理論模式在形式上吸納了至少是有選擇地接受了功利謀劃、理性權衡、主體平等、自由合意與信守承諾等一般契約要素,但作為一種主義論說,它的基本旨趣,卻不在日常生活層面的交易行為,除了對法的基本屬性及其到底從何而來作出解答外,對政治統治的正當性及其合理邊界表現出了更為強烈的關注。契約論認為,法律是所有社會成員民意或公意的體現,它是所有社會成員參與訂立的一份契約,由于是民眾的意志體現,自然容易受到民眾的支持和擁護,成為人人可以遵守、信服的游戲規則。談到國家,我們往往把它看成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而契約論認為,國家像其他任何社會組織一樣,都是人類行動和理性選擇的產物,它是為我們每個人服務的,而不是拿來壓制和對付我們的暴力工具。國家的合法性要建立在社會協商和合意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個人或集團的強力和不平等的基礎之上。國家的合法性或權力是由人民大眾通過一個社會契約過程授予的,國家應是許多人依據法律組織起來的聯合體。也就是說,通過平等協商和相互合意的方法來組建契約國家,每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將自己的權利讓渡給社會,再由社會授權將這些權利集中委托給一個統一的權力機構,由這一機構代表社會行使對每個人都有同樣控制力的權力。但為了避免強大的公權力對弱小的私權利的侵犯,必須將國家權力控制在一定界限之內。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便是建立在個人與國家之間的一種游戲規則,創立法律、實施法治的目的,在于如何對國家的權力進行界定和約束,以保證國家向每個人提供謀求福利和保護個人權利的服務承諾。
法的契約論與我國法制建設
我國目前正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并非像有些學者所言,走向契約化的背景與西方近代社會走向契約化的背景完全不同。西方的契約化是以近代市民社會的逐步成長壯大為依托而實現的。市民社會是一個以人格獨立為前提、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內容、以平等交往為標志的生活共同體,而契約化的經濟關系恰恰是市民社會全體成員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方式。
由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權力多元、決策分散、個人自治的經濟,即允許、鼓勵和保護人們在法定范圍內自由抉擇自己的行為、追求自己極大化的合法利益,因此市場經濟是一種個人本位經濟,會導致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這種變化表現在我國就是:市民社會的逐步形成,法律制度從公法主治走向了私法主治。契約是私法的核心,沒有契約就沒有私法進而也就沒有法治,因為私法所具有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個人本位以及自己責任,這些基本內容恰恰是法治的核心內容。契約不僅是個人設立權利義務的基本方式,而且是設立國家權力的基本方式;不僅是設立私權利、公權力的基本方式,也是平衡、制約私權利、公權力的基本手段,只有從“身份社會”到了“契約社會”,才談得上真正步入法治社會。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
一、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容和現實意義
1、自覺守法意識
自覺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標志和歸宿,創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從。守法還是違法取決于大學生對法律的內心信服的程度,當他們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時,即使個人需要與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源自其心靈深處對法律至上權威的深切認同,內在地驅動著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當代大學生守法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把自覺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規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學生的意識里,達到大學生自覺自愿服從法律、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目的。
2、嚴格執法意識
即嚴格適法和執行法律的意識。通過強調公正執法的重要性,培植起當代大學生積極捍衛法律權威和尊嚴的意識,使當代大學生能夠在現實的法律生活中,嚴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而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能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地處理各種社會矛盾,把法律當作唯一的是非標準和行為準則。
3、訴求法律保護意識
即各種合法權利的法律保護意識。西賽羅在《論法律》中說,羅馬人自孩提時便受到如此教育:一個人要求助于正義,就去訴諸法律。因此,我們應該教導大學生摒棄避訟、厭訟、懼訟的心理,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參與訴訟,樹立正義觀念,主動追求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權利的正確實現,通過參加訴訟活動,監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監督意識
依法行使監督權既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表現,大學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權益,堅持以權利為本位,實現個人的理想和抱負,就必須參與法治建設,發揮主人翁精神,依照憲法給予的公民權力,利用各種途徑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的憲法監督權利。在大學的法律意識培育中,我們應該把督法意識、守法意識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結合起來,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憲法至上觀念和主人翁觀念,使他們親近法制、依賴法治,最終實現法律意識的飛躍,形成強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由于有某些社會風氣、傳統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學生法律素質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識不足或對法律一知半解,沒有正確的法律觀念
當代大學生從中小學政治理論課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較貼近生活的法律規范,比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而對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對法律的了解深度來說.他們也是一知半解,純粹靠死記硬背,目的是為了應付考試,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論和精神實質。要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按正確的法律意識去處理矛盾時,他們又表現出“知”“行”脫節,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義價值取向嚴重
在對法律的社會效用的理解上,絕大部分大學生把法律理解為對人的行為的約束,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用以統治社會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玩偶?,F代社會的法治,也是國家尤其是司法機關用以嚴懲犯罪、制裁違法的有力手段。這種工具主義價值取向,使大學生們在內心深處認為他們的遵紀守法行為只是迫于國家和學校的強制,而偷偷進行的違法違紀行為只要沒有被學?;蛩痉C關抓住證據就是與強制力對抗的“偉大勝利”。有了這種錯誤思想,在大學生的心理底層,形成了對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教化的潛意識抵制。
3、強調權利,忽視義務、責任
大學生一般對我國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對于經常遇到的權利內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確的認識,并強烈要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卻消極回避個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責任。經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人格尊嚴權利、物質幫助權利、受教育權利、戀愛自由權利、參與社會活動權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擁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國家、社會、他人為其實現權利和自身價值提供條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權利、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卻不考慮是否侵害了他人權利,是否對國家、社會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應承擔哪些法律義務,權利與義務發生了嚴重的偏差,責任心不強。
4、法律意識淡薄,崇尚權力,對法治沒有信心
當代大學生由于過分追求書本知識,法律意識十分淡薄,沒有法律的思維習慣,一切強調以自我為中心,追求個性和自我發展,看問題往往主觀偏激,缺乏足夠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發生因一時沖動而不計后果的現象,導致違法和犯罪行為的發生。相當一部分學生還從個別現象中得出了“權大于法”的結論,對法治缺乏信心,認為法治建設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學生學習目的不明確,態度不端正,視讀書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階梯”。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路徑選擇
1、制總體規劃,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識的培養連續實效
法律意識教育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教育系統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從學校教育全局出發制定學校法制教育發展綱要,并用嚴格的制度強力貫徹實施,保證各級各類學校在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體制與教學計劃上的連續性與升華性。目前,由于我國學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種統攬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學、中學與大學的法制教育內容上沒有連貫性,許多地方甚至還存在著膚淺、重復的可能,無法調動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這些弊端是造成我國當代青少年整體的法律知識不足、法律意識薄弱,判斷違法與犯罪的能力不強的最主要的原因,我們應該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的歷史條件下,在國家教委的領導下,利用全國法制教育資源,重新審視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目標,確立以現代法律意識教育為主線的政治理論課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學、中學與大學由淺入深、由表及里、與其思想行為特征相吻合的整體推進方案,從制度上保障我國法律素質教育穩步發展。
2.課內課外相結合
學校的法制教育離不開整個社會的法治環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形成與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運行的社會基礎和社會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識教化理論、最先進的法律意識教育手段,如果沒有現實社會依法辦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觀念的支撐,也只是紙上談兵,對大學生的意識產生不了多大的影響。如果我們“閉門造車”,只是學校進行法律意識的培植,而忽略整個社會對人的意識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自主升華和穩定。學校的法制教育與國家的法治文明建設唇齒相依。
我國己經在立法科學化、依法行政、司法獨立與公正等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社會法治化程度越來越高,法治環境越來越好,優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識培植的外部環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對于大學生群體來說,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普遍不高,我們應該利用廣泛的社會資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斷地輸入大學生的頭腦中,促使大學生不斷被社會優良的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同化”,“順應”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
3.法律意識培植與政治理論課教學的互動
我國要培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人才,必須下大力氣提高當代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政治素養,建立大學生法律意識培植與政治理論課教學的互動模式。具體的措施是:開展專題、專業的政治與法律融合的綜合教育活動(如專題報告會);開展法律與社會理想、道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緊密結合的專題講座,即開展人生理想與法律理想、社會秩序正義、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融合與升華的教育;還可以采取演講比賽、主題討論、辯論會、班會等靈活多樣的意識培植方式。通過形式多樣的互動性教學,及時地把已經升華為法律基本內容的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方針政策等內容傳授給學生,把權利本位、自由正義、道德升華以及程序救濟等法律精神實質注入大學生的心靈深處,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升華其人生理想,使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這樣做既使法律意識的培植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論更具有時代性和實踐性,并為政治理論課尋找法律上的依據,不僅保障了我黨的政治指導思想進法制教育課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課時和教學資源,防止重復教學,從而增強教育合力,共同提高“兩課”教學的時效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