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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ased on the crucial concepts coined by Professor Fei Xiaotong, four ideal types have been created in this article. It also presents the major forms of wielding various types of power relating to the above-mentioned ideal types. Finally, with the help of ideal types, it summarizes different periods of social change in Chinese rural region.
關鍵詞:《鄉土中國》 社會結構 理想型
Key words: social structure ideal type
作者簡介:徐鵬(1986-),男,湖北武漢人,武漢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經濟社會學。
費教授在《鄉土中國》中所涉及的重要概念頗多,而讓廣大社會學者高度重視且被大量引用的概念客觀地說只有兩個:其一是差序格局,其二是禮俗秩序。誠然,這兩個概念的確能夠精辟地描述中國鄉土社會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結構,從而反映出了傳統鄉土社會的的本質特征。然而,與上述概念相對應的“團體格局”和“法治秩序”這兩個概念,同樣也是對用來與鄉土社會作比較的“西洋社會”特征的精煉表征,但后兩個概念往往沒有受到足夠重視。在本書的序言里,費教授曾談到:“它不是一個具體社會的描寫,而是從具體社會里提煉出一些概念。”費教授稱之為“從具體社會中提煉出的一些概念”,其實就是韋伯所謂的“理想型”概念,而這些概念不僅僅展現中國傳統的鄉土社會,也反映著西洋社會的某些特征。可見,要想清晰地勾勒出鄉土社會的總體特征,還需要將各種相關的理想型概念都利用起來。
在筆者看來,費教授創造出成對的理想型概念,一方面是為了用比較的方法更好地突出中國鄉土社會特征,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注意到單純地用成對概念的某一方面不能夠完整地表述一種社會結構。既然《鄉土中國》中的概念并非只能描述中國的鄉土社會,而這些概念本身又是具有豐富內涵的理想型概念,那么,將這些概念進行兩兩組合應該能對一般社會結構進行更為全面系統地表征。基于此想法,下面將從人際關系結構和社會秩序結構這兩個維度出發,運用差序格局――團體格局、禮俗秩序――法治秩序這兩對概念,來建構四種理想型意義上的社會結構類型。
一、差序格局――禮俗秩序
差序格局――禮俗秩序這一理想型結構是對中國傳統鄉土社會的描述。在這樣一種社會結構中,人與人之間靠著私人聯系而組成了一張以己為中心的人際關系網,在這張網中,站在網的向網的中心看去,里面的人都可以認為是“公”的,是自己人;相反向網的看去,那些人成了“私”的,與自己關系疏遠,不是自己人。每個人都是人際關系網的一個結點,離自己越遠的結點,與自己的關系也就越淡漠,聯系也越不緊密。為了維持這張關系網的彼此關聯,就需要用一種結實的連帶物將每個結點連接起來,這種連帶物便是“禮俗”。“禮”是儒家所講的“恭寬信敏惠”,強調的是人倫差序;“俗”是民間所自發形成的風俗習慣。在鄉土社會中,人們被動地接受“禮”的教化過程,同時也將當地的風俗習慣主動地內化于個人心里來指導行動,通過“禮俗”的社會化過程,人際關系網也越來越穩定,而鄉土社會的秩序也因而得以形成并保持下來。
由于靠禮俗來維持秩序的社會結構往往是缺乏變動的、單純繼替的,因而在這類社會中往往是以長老統治(教化權力)為其主要的權力形式。有經驗的老年人是絕對的權威,年輕人也都愿意接受老人對于他們的教化;而教化的過程使年輕人逐漸形成“現存的結構就是合理的”這樣一種共識,于是共識的生成反過來對差序格局――禮治秩序的社會結構予以了強化,使之得以穩定延續。
二、差序格局――法治秩序
以差序格局――法治秩序為表征的社會可以認為是在傳統鄉土社會中加入了法治的秩序形式,從而使禮俗的作用力處于弱化的地位。在這種社會中,人際關系形式依然是“差序格局”類型的,亦即是以“自我主義”為基礎的推己及人的社會;但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基礎發生了變化,由禮治轉向了法治。法治是靠一系列得到共同認可的法律條文來保障的,而不再以傳統文化和民俗來維系社會的穩定。這就使得人們從長老那里習得的經典傳統對于秩序的維系沒有太大意義,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需要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契約來予以重新規范。因此,這種社會就與費教授所描述的處于社會變遷中的那種社會表現出一致性:“新的環境發生了,人們最初遭遇到的是舊方法不能獲得有效的結果,生活上發生了困難。人們不會在沒有發覺舊方法不適用之前就把它放棄了。舊的生活方法有習慣的惰性。但是如果它不能答復人們的需要,它終必會失去人們對它的信仰。”對于秩序維持而言,“禮俗”是維持秩序的舊方法,而“法治”則是新方法。
處于變遷中的社會中,會有某些更快地接受法治秩序的“文化英雄”出現,他們就相對于那些固守禮俗的人們更加易于適應變遷的社會,能夠處理這個社會中的新難題,進而易于取得他人的信任。這樣。這些“文化英雄”對于信任他、跟從他的人們就有了某種支配權力,也就是費教授稱謂的“時勢權力”。可見,在差序格局――法治秩序的社會結構中,時勢權力是其主要的權力結構形式。(長老權力允許繼續存在)
三、團體格局――禮俗秩序
當一個社會的人際關系結構呈現出團體格局的形態時,就與上述基于差序格局的兩種社會結構類型表現出較為明顯的差異性。團體格局不是以己為中心向外推延,而是人與人之間有著平等的地位,他人不能侵犯自己的權利;同時每個人又都主動地將自己的部分權利交給某一團體,使自己與團體構成特定的聯系。團體本身是個超于個人的“實在”,“是一個控制各個人行為的力量,是一種組成分子生活所依賴的對象,是先于任何個人而又不能脫離個人的共同意志”。 [1]在這樣的人際關系結構中,其實是有兩種關系存在:其一是團體中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其二是個人與其所屬的團體之間的關系。這種雙重關系顯然與差序格局中只強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截然不同。為了使雙重關系在平衡中保持下去,就應該有一種力量能夠充當上述兩種關系之間的連接物;當這種連接物是“禮俗”時,便構成了“團體格局――禮俗秩序”的社會結構類型。這種結構類型的典型代表便是農村中的民間借貸社,這個借貸社的社員都屬于借貸社這個團體,而這種借貸社的運行并沒有所謂的法律條文予以規制,而是依靠著社員之間的信任、感情以及當地的民俗來維持它的運行,在這種團體結構中的秩序形式便可以稱為“禮俗秩序”。
在這種團體格局里,常常會選出一些具有權威的人,他們對團體中的其他人有一種強制權力;當有人違背了這個團體的規范時,就會出面行使他們的權力,對違規者予以制裁。但是,這種團體里的“規矩”并非成文的法律,而是“禮俗”,這給那些掌有權力者將個人意志強加于團體的機會;一旦那些權力所有者濫用權力,那么“橫暴權力”就產生了。值得一提的是,這種團體權力形式與差序格局――禮俗秩序中的“長老權力”并不一樣,后者的權力是源于長老經驗豐富而受人尊敬,而前者的權力則是源于團體中的其他人將自己的部分權利主動交予個別權威,使這些權威手中握有支配團體中他人的權力。這種團體中權力的授予形式其實是單方面的,也就是一方只讓出自己的權利、同時接受他人的控制,而另一方則接受他人讓出的權利而控制他人。只要這種“讓出權利――接受讓出的權利”這一過程完成,團體中的權威就出現了,而且這種權威成為團體中的權利代表并對他人有絕對的控制權,而被控制者只能接受控制,這種單方面不均衡的權利轉移使得橫暴權利得以滋生。
當然,說團體格局――禮俗秩序這種社會結構只存在橫暴權力未免太過武斷,因為在這種結構中掌有權力者不一定都是蠻橫暴力、濫用權力的人,只不過這種結構更有利于橫暴權力得以培植出來。如果將橫暴權力和同意權力作為權力結構連續譜的兩個極端(這兩個端點其實都是理想類型),那么團體格局――禮俗秩序這種理想型社會中的權力形式應該更加靠近于橫暴權力這一端,卻不與之重合。
四、團體格局――法治秩序
團體格局――法治秩序這一社會結構是在現代社會中逐漸建立起來的,其出現的標志就是科爾曼所謂的“法人行動者”的出現。法人行動者是“法團”這一特定團體格局的成員。在這一結構中,人際關系結構是體現在法團團體中的“法人行動者”之間的互動聯系上。這種聯系是受到“法治”的制約與影響;或者換個方式表述,就是受到了科爾曼稱為“規范”的影響。(法律條文也可被看做是某種規范)規范的出現源于一些人看到了規范帶來的益處,也看到不遵守規范帶來的危害;人們依據規范,放棄了一部分對自身行為的控制,但是也獲得了對他人行為的一部分控制權,這樣控制權就在每一個行動者那里廣泛地分配;人們能夠通過部分地服從他人的控制來使他們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同時也能夠獲得對其他一部分人的控制。這種控制權轉移不是團體格局――禮俗秩序那種結構中的單方面的轉移,而是一種互為牽制的雙向轉移,因而能達到一種平衡。
但是也會出現規范對一部分人有利而對其他人不利的情況。一些行動者服從于那些制定規范的人;當一方服從于另一方成為一種合法地共識的時候,規范變得有了效率;進一步說,越是承認這種共識,那么規范顯得越有效率,正是這種共識及其強化過程順利解決了團體格局――禮俗秩序這一結構中的不均衡的困境。
當對團體格局――法治秩序這種社會結構予以了描述以后,可以繼續探討其中形成的權力形式。由于這一結構的秩序是由法治或曰“規范”來保證的,而“規范”的效率又是源于對支配關系的“共識”及其強化過程,因此,這一結構中的秩序最終是建立在團體成員的共識之上;基于共識的權力支配關系正是“同意權力”的典型特征。但是,不能因此就說該社會結構中只有同意權力。和團體格局――禮俗秩序中的權力關系相似,團體格局――法治秩序這種社會結構中一般是橫暴權力與同意權力并存的,只是更靠近于同意權力這一端罷了。
五、“理想型”的現實表征
上文已將由差序格局――團體格局、禮俗秩序――法治秩序這兩對概念兩兩組合所構成的四種“理想型”社會結構予以了描述。但是分析到此不能完結,因為理想型本身只是分析工具,它的建立最終是為理解現實服務的。正如理想型概念的創立者韋伯所言:“理想類型在本質上僅僅是有關聯系的抽象概念,這些聯系由我們設想為事件之流中的不變者,作為發展賴以實現的各種歷史實體”;并且,“構成理想類型概念的目的始終不是對類的相似物的分明認識,而相反是達到對于文化現象的獨特性質的分明認識”。可見,理想型只有拿到現實中進行運用才是有其意義的。
筆者看來,從解放前到改革開放,再從1992年“南巡”講話以來,中國鄉村社會在人際關系結構和社會秩序結構上發生了巨大的變遷,前者表現為由“差序格局”向“團體格局”的演進,后者則體現在“法治秩序”逐步取代“禮俗秩序”。而鄉村社會的權力結構也經歷了這樣一種變遷過程,即從傳統教化權力(長老權力)向著橫暴權力與時勢權力共存方向發展,最后走向基于法治的同意權力。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中國鄉村社會結構的變遷歷程,現以“差序格局”和“團體格局”作為人際關系結構連續譜的兩個極端,以“禮俗秩序”和“法治秩序”作為社會秩序結構連續譜的兩個極端,將中國鄉村社會變遷階段表述出來。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管理;社會管理創新;法治理念;法治化路徑
中圖分類號:DFO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030(2012)04-0021-05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各項事業都取得了長足進步。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經處于工業化的中期,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經濟實力顯著增強,已成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持續推進,我國的社會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得到加強,基層社區建設有序推進,社會組織不斷發展,社會安全體系進一步完善。但是,與經濟發展相比,我國的社會建設與管理明顯滯后。由于我國尚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會矛盾與沖突頻發,使我國面臨“中等收入陷阱”的社會風險增大。因此,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體系,是當前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時代課題。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在法治社會,法律是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實現有效社會管理的制度保障。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緊密結合,始終將社會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軌道,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律規范和法律程序為支撐,堅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創新社會管理就是要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價值目標。
一、社會管理與社會管理創新
應該說,社會管理并不是一個新概念,因為自國家產生以來便有了社會管理,只不過由于社會性質、社會結構不同,其管理主體和模式不盡相同。傳統上,人們把社會管理僅僅視為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政治管理職能、文化管理職能并列的一種行政職能。這種觀點認為,社會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是指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中排除掉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與治理,其涉及的范圍一般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管理的內涵也在不斷拓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管理不僅包括政府對社會的管理,還包括其他主體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復合體。由此逐漸形成了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社會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會組織為滿足社會需求,維持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推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的活動和過程。
長期以來,在我國政府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均由政府統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結構日益多元,社會需求更加多樣,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場和社會都迫切要求對社會管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所謂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的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的運行規律以及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的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會秩序,產生更為良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埃米爾·涂爾干指出:“社會秩序的精神基礎是集體意識,維護這種集體意識和價值準則對防止社會的崩潰是必須的;同時,法律是保障社會秩序的力量。”由此,法律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規范依據和保障力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健康發展,確保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社會管理中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只有將社會管理創新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用法律來規范、引導和促進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務,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會管理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社會管理創新須遵循的法治理念
論文關鍵詞 法治 國際法治 國際司法變革 強制管轄權
國際社會正在迅速發展,而隨之而來的則是國際法治的不足,國際法治的完善健全是目前國際社會亟需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各國普遍認識到國際法治的重要性并愿意為之付出努力的時候,同時,除國家政府外,還有一些非政府組織甚至個人,都加入了國際法治完善的大勢中,我們也必須加快腳步,為國際法治的完善貢獻自己的力量。
一、國際法治的概念
(一)什么是法治
人類社會的治理模式大致可分為人治和法治兩種。所謂人治是指由一個擁有絕對權力的統治者來治理國家。而法治又可分為形式法治(rule by law)和實質法治(rule of law)兩種類型。前者暗含“一個不專制的統治者在法律之上用法律治理”之意,即所謂“人治下的法治”,而后者則有“人人在法律之下”之意 。
英國學者戴雪在他的《英憲精義》中所提出“法律主治”的概念,被認為是對法治這一概念的權威解讀。戴雪的法治的三個方面——限制政府權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程序優先,是理解現代法治概念之關鍵。
從當代民主社會的視角審視法治的概念,應當包括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第一,法律治理(governance of the law):明確排除“人治”的要素,要求法律應具有可預測性,即確定性。這就要求法律必須公開,應使人民可根據法律規定預測行為后果。
第二,法律至上(Supremacy of the law):明確排除“依法而治”的要素,要求法律具有最高權威,對統治者同樣具有拘束力。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明確要求法律平等的對待每個公民,為每個人提供平等的保護;法律的實施不應存在真空地帶,且實施的過程中應保持一致性,不會因違法者的社會屬性不同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國際法治的具體含義
國際法治的的思想和實踐由來已久,只是其法治的程度、范圍有所不同。國際法治的概念在國際官方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及是在1970年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中:“聯合國在促進國際法治上至為重要。” 縱觀國際法治的發展歷程,眾說紛紜,“國際法治是指作為國際社會基本成員的國家接受國際法的樂手,并依據國際法處理彼此關系,維持國際秩序,公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狀態” ;“國際法治的內涵應包括形式上的安定性,又包括實質上的公平性”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大體可以這樣理解國際法治:國際法治是指國際社會各行為體共同遵從人本主義、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為基礎,在超越國家的層面上約束各自的行為、確立彼此的關系、界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處理相關事務的模式和結構。 國際法治是不斷發展的事物,它本身不是一種狀態,是一個從過去向未來的過程,有其歷史和現在,更存在著自身的未來。
二、國際法治現存的一些問題
人們期待在不遠的將來,有一套統一完善的、能被人們所接受并遵守的法律約束著各方面的主體,“雖然任何一個面對現實的國際法學家都不得不承認國際法本身的約束力比較弱,但是關鍵在于國際社會,再沒有比國際法更強、更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和標準了” 因此,世界各國政府及各方力量都在努力著,但國際法治的實現,侵犯利益最多的應該是目前國際上的政治強國,他們是既得利益者,如果國際法治成為現實,那么他們的利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如何約束大國成為國際法治實現過程中必須攻破的難題。對此,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考慮:
(一)國家主權問題
國際法治最大的主體就是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然而某些國際法的規范本身是高于個別國家的國家意志。那這是否就意味著國家主權受到了侵犯,我認為這并不會干涉到國家主權。首先,在國際法治的實施進程中,作為一個更高層次的法律約束,國家主權理應受到限制,作為國際社會基本成員的國家也理應接受對其主權的限制;其次,各國在國際法治面前至少是形式上是平等的,特別是在國際強行法面前,我們可以看作統一做出的讓步,或者說是共贏,反而有利于各國在國際社會上主權的實現。
國家主權的限制一般分為國家本身的自我限制及其外來限制。對于國家的自我限制,通常情況下是為了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謀求更大的經濟利益,例如“歐盟一體化的進程,其每一步都意味著國家職能和權限由成員國個體向歐共體整體的國度和集中。” 這種限制往往是損失的小部分的主權利益而得到更大的經濟利益,而且作為其成員國也是自愿加入,不存在損害主權的問題;國家主權的外來限制的情況則比較復雜,有些是合乎國際法標準的,有些則是超出國際法所規定范圍的,即非法的侵權。對于依據國際法標準而實施的主權限制一般為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的一種制裁,即國際強行法的實施,而對于非法的侵權,則理應由國際法治進行處理。總之,對于外來的限制,國際法治的目標是公正公共的對待,當然這需要一個緩慢的進程。
各國在長久的國際往來中已經認識到必須對國家的主權做出相應的讓步,各國的讓步多是由協議規定而自愿做出的,因此,國際法治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協調不同協議中各國的權利保障問題。
一、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發展觀念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
文化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現實存在及其基于人類的自覺審視所形成的文化理論貢獻告訴我們,文化是多層次多維度的總體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則決定人們既不能拋棄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來民族文化也不能簡單地擁抱外來民族文化,應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當代國內和世界發展趨勢的潮流中,以揚棄的方式通過與優質文化的融合,保證文化的先進性。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當代法治文化的態度: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對待法治文化,即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必然形成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法治文化發展觀。近年來,人們對法治文化產生了不同解釋,但多數是單維度甚至寬泛的解釋,難以形成對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價值追求,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是人們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精神[3]。也有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所具有或應有的文化,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4]。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蘊涵著法治的觀念意識、價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觀念意識與價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內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層[5]。按照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認知邏輯,可以在法治文化眾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對法治文化認知的共識: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法治文化包括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本體維度、結構維度三個維度的內涵。從法治文化的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類長期以來以法治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會以法治為運行方式的歷史積淀,是以法治為對象所形成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凝聚成該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統,從而形成帶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時,在歷史的發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過程中,體現出法治文化的變動不居、吸收異質的發展規律。從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現為以法治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會運行方式,是內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動中,影響人、制約人的法律行為方式的深層的、機理性的東西。它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標準、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指引。像對文化的理解一樣,對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對其功能維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設的內在驅動力,人們所具有的關于法治的心態、意識、觀念、認同標準影響著法治的建設。有什么樣的法治文化,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治狀態。從法治文化的結構維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為內隱的和外顯的兩種不同層次,有學者稱之為隱性法治文化和顯性法治文化。其中,隱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和價值追求。顯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行為和法律設施[6]。體現為意識、觀念、精神、價值的內隱的,作為一種無形的、深層的、穩定的法治文化,其處于核心地位并對人和社會產生顯著、久遠的影響。關于法治文化的具體分析有利于人們對法治文化內涵形成共識,更重要的是為我國法治文化建設撥開迷霧:不能只著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論,應通過多維度的考察確定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向。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支撐:法治文化觀念的養成
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關鍵在于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觀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設的行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法治觀念的偏差,缺乏對法治的整體認識。因此,應通過對法治的正確、理性認識,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特別是通過對內隱的法治文化的正確培育,進而影響外顯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決以下問題: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堅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義的法治?
(一)法治的檢討
當前,我國部分人仍然堅持西方文明中心主義的觀點,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場,其在對待法治的問題上,總是以西方關于法治的認識標準來檢驗我國的法治建設,這樣自然得出我國的法治建設不理想甚至還沒有法治的結論。特別是對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對我國傳統文化的否定的基礎上,而我國傳統文化深層次的東西并沒有因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強勢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這導致西方法治在我國出現困境。因此,檢討對法治的認識顯得尤為重要。從以往對法治認識的經驗來看,觀察者多是以法治為立足點,通過法治看法治,根據與西方達成共識的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保障人權、民主等法治要素觀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國家。事實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對法治的認識視野。在魏德士看來,觀察者從一個立足點出發,觀察周邊事物,通常唯獨沒有看到該立足點——因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這一點上。只有改變立足點,才能觀察到原來的立足點并從新的角度來看待原有的觀察結果[7]。所以,應該突破法治的藩籬,尋找恰當的立足點來看待法治。而人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及歷史發展的主體和動力,問題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動圍繞人來展開,法治也不例外。當把視角轉到人本身時,可發現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豐富再到心靈獲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法治只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已經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適的方式,但這只是一種強勢輸出的結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種法治文明。一個民族或區域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其對人的全面發展方式的選擇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個民族或區域都可以結合自身的傳統形成其人的全面發展方式,而不是簡單化一,否則就違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質,與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相背離。其次,西方對法治的選擇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說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的基礎上,而是在社會動蕩、戰爭、征伐、掠奪過程中的選擇,所以不能理解為是最佳的選擇。這種選擇以一種純理性的方式維持了一種社會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因而缺乏穩定的基礎。對于這種狀況,昂格爾一針見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險和自由主義本身一樣,只是在惡劣環境中作出最佳選擇的嘗試[8]。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冰冷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最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確定的。對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遺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質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學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還是法律主導、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為治的“法”是什么?國家的實在法、自然法、天法還是神法?三是法律權威的觀念到了什么時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種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為良法之治,那么何為良法?其標準是什么?是否法達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何實現良法之治?如何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了法治?按照發展的觀點,法治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中,這意味著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斷某一國家或地區不是法治呢?以上問題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實現其內在要求。法治的共識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權、制約公權,法治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但是,所謂法治國家并沒有實現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特別是在國際范圍內,人權常常被蹂躪,法治也沒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當代社會所存在的動蕩、罷工、恐怖活動可以說明這一點。人們在承認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帶來社會巨大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否認西方法治所帶來的現代性的貧困:對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術征服,并未完全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確證人的本質力量并把人帶入完善完滿的自由王國和人間樂園,相反,它在一定條件下導致了生態的惡化和技術理性、意識形態、官僚政治等異化力量對人的束縛和統治[11]。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對法治盲目崇拜,應將其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由于只是作為一種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賞,而應理性地對待其他方式,不能帶著傲慢或偏見對其他方式橫加指責。同時,這種方式應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同樣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強調現代西方的法治標準。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觀念的形成
當我們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時,我們應對法治形成怎樣的看法?從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應結合人的全面發展的三個維度來判斷,即結合法治是否能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慰藉來判斷。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們又選擇法治之路時,就需要對法治作出更寬容的解釋。如此,對法治形成這樣的認識: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對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為基礎,以多元為特征,以法律為社會秩序的主要規范手段,通過人善性的提升與法律的結合實現公權的合理規范和私權的合理保障,并通過解決多種社會沖突的途徑維持社會的和諧,進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一種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著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論法治具有道德基礎或宗教基礎,也不論及法治對道德和宗教的確認。單從法治的實踐講,法治是單純地依靠法律調節社會的觀點是片面的,因為踐行法治的顯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為法律自身的強制性,還取決于人自身的內在約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內心確認。而這又是道德或宗教對人不斷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認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阻礙性,應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驅動力。西方的宗教傳統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義、權利等觀念,更重要的是,其所體現的以大愛為核心的基本倫理對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價值判斷的基礎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國所具有的道德傳統更是重視對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狹隘的法治觀念認為我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法治存在沖突,特別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會狀況,導致我國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該選擇使國人只是追求市場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從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難以實現對法律的遵守。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應當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實現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撐。以宗教或道德特別是道德實現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進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見,民主法治所表現出來的文明與寬大,既有賴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實證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都必須以政府官員、人民大眾的相當的道德水準和政治品性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法治的多元性,這說明法治建設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齊劃一。事實亦如此,承繼古希臘羅馬思想的西方現代法治在英國歷經幾百年方始確立,隨后輾轉存在于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這些國家的法治發展體現著分殊與異同,都是在保持著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法律至上、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的基礎上根據各國的國情走著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顯著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廣是西方文化作為強勢文化強加的結果,并不是必然的選擇。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選擇何種西方法治的問題。各國都可以在堅持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的基礎上,踐行適合本國國情(包括傳統文化的揚棄)的法治。法治形態的多元化促使各國可以實施多形態的法治。此外,法治內容的多元化還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現代人們都趨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觀點,法治建設必須實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單一的理解,于是人們認為世界上存在著多種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權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不能說達到了某個標準就是實現了人權,就是踐行了法治。三是對于制約公權來講,它應當是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狀況下的產物,即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下,對人民理論下本屬于人民(公民)的公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若與公民脫離,極易造成對公民的侵害,因此應通過法治的形式給予制約。但在國家、社會、市民三位一體的社會狀況下,權力的掌有者也是一體的。在這種情況下,談制約意味著自己對自己制約,是一種邏輯的悖論,此時就不應當強調制約公權,而應是合理規范公權。
第三,法治意味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存。法治強調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一種方式,目的在于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的慰藉。所以,對符合達成以上目的的能解決糾紛的方式,就應該是可取的。這就意味著,法治并不只是依賴法律、法院來解決沖突,因為在只依賴法律和法院來解決的狹隘法制觀念下,容易形成依賴一種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達成一種結果,并不意味著社會沖突真正得到解決,這在我國尤為甚。當前有一些國家謀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社會沖突,這不僅解決了法院訴累的問題,而且為探尋徹底解決社會沖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發展目的的實現除了以法律、法院解決社會沖突,更應強調“應天理、順人情”,即法治應考慮倫理社會的現實性、大眾的正義觀和情感。基于此,實施法治意味著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社會沖突,可以在法律之外憑借道德、人情解決社會沖突,但此做法應要弱化人際關系的負效應。要知道,這樣的認識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賴法律而已。上述體現了法治的寬容,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對狹隘的法治觀的一種突破。依上述觀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是恰當的。進行這種法治文化的建設,有利于實現法治建設的進化,突破當代法治的困境,朝著人的理想境界邁進。
三、建設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進路
通過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觀,在順應文化理論的語境下,就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認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據法律來實施法治。而應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動過程中進行我國的當代法治文化建設。即通過對中西方文化的揚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優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進文化,以此建設我國的法治文化,推進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一)傳承我國傳統文化精髓
錢穆先生說:“只有憑仗中國民族,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歷史,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文化,才能解決中國問題。”[13]傳統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決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續與光揚。中國傳統文化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積淀而成的中華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蘊涵著影響力和文化力。我們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國的法治進行建設,這個建設的過程必然地與傳統及現代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14]。對于中國傳統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敗而全盤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壓力而對其加以否定。我國傳統文化應該在內在創造性的轉化中實現超越與進化,完成與現代性的契合,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支持。而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應通過傳承我國傳統文化,并結合現代性的因素來進行。傳承是指采取一種揚棄的態度把能夠成為法治構成要素的因子——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為現代法治的構成部分。對于過時、陳舊的傳統文化理當對其進行批判或廢除,而對于那些體現現代思想的傳統文化則應該合理采用,并讓它繼續發揮作用,成為法治的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發展的宗旨要求,人的發展必須“內外兼修”。對內而言,就是通過心性的修煉達到人性向善;對外而言,就是通過外在的約束規范人、促進人的發展。心性的修煉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國傳統文化中優良法治因素傳承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道德的關注。我國“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輝先生認為,道德是“良心”與“德行”的統一,是必然要表現于外的社會行為,必然要影響社會并受社會制約[15]。重視道德,加強道德修養,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會影響力,才能保證良法的實現和對法律的遵守。如果沒有人的內心向善,在人性惡的狀況下制定出良法僅是一種理想,而僅靠法律本身的強制力來約束人們守法也是不現實的。事實上,道德與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現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實質上是道德的法律表達,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礎的。道德的屬性及重要性決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國也有學者提出法治文化應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國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礎,或者說,我國傳統文化具有濃厚的道德氛圍。一直以來,我國都重視道德,強調通過道德修身自省,這凸顯了德治的社會發展特色,以期通過人心靈的純化促進人的發展。法國哲學家霍爾巴赫認為:“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將政治和道德結合的國家”,“這個帝國的悠久歷史使一切統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國家繁榮,必須依賴道德”[17]。盡管道德教化所倡導的等級秩序、君權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則、集體主義、舍生取義等當然有著積極的因素。所以,應當通過我國傳統道德文化的傳承,汲取其中的積極因素,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系統。而如何實現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積極因素的傳承,則有賴于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是以“仁”為邏輯起點,具體體現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就是道德教化的實現。應當說,傳統儒學與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與現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禮法結合”等內容,一是表達了對德的追求,強調每個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實現德這種發自內心的規范,達到“內圣外王”的境界。二是體現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與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價值取向來說,都應當是愛人、肯定人、尊重人,保護人的權利。儒家思想具有與現代法治暗合的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產生深遠的影響,僅就西方而言,以儒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曾經是17-18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精神動力。通過儒家思想與意大利文藝復興的新思想的結合,形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論,即孔子的人道主義價值觀、民主觀、平等觀、自由觀、博愛觀,在西方被視為“天賜的禮物”,成為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民主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和依據[19]。基于現代法治所依據的思想和理論來源于儒學,那么,我國在建設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更應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思想。傳承儒家思想中的積極因素,弘揚道德精神,同時結合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是當前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
(二)吸收他國先進法治文化
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除了強調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同時應考慮對他國(主要是西方)先進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積陳重看來,一國文化乃數千年來繼承他國之宗教、文學、技藝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復合現象者也。至于不與他國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觸,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達至高級之文化者,在今日實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國傳統文化在進入現代社會之際,需與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進文化相融構,排除傳統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對現代法治建設的阻礙和危害,促使先進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盤接受。西方現代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現代國家的一種選擇,其形成過程歷經幾百年。最初彰顯的是限制王權的特質,并最終歷經啟蒙思想的洗禮,形成了現代西方法治文化。總體而言,現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現為自由、平等、正義、契約精神。包含個人主義、理性主義、民族主義在內的民主意識、反映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設計等諸多方面。但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下形成的,是歷經古希臘、古羅馬的道德觀、自然觀及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觀,并在基于工業文明所產生的對神治的理性批判過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長期積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雖然可為其他文化所借鑒,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適性甚至唯一性而為我國全盤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種強勢文化,甚至主張單維進化論,這是不可取的。他們之所以認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強勢文化,并依此主張一種單維的進化論,這實質上既是西方國家殖民擴張的結果,也是落后國家對西方國家強盛的一種盲從表現,更是落后國家基于本國傳統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帶來的消極效應所造成的。導致以上結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對立,充滿矛盾和沖突的兩個體系。殊不知,作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著文化沿襲的積極因素,或是真正的傳統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間也必然存在著對話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單維文化是不現實的。盡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現代因素因迎合了現代社會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會的認可,甚至實現了在全球的強勢推廣,但這未必是一種合理、成功的選擇。基于“泛西方化”的選擇給非西方社會(拉丁美洲地區,西亞、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區)帶來的社會動蕩、秩序混亂乃至多發的法治實踐給予了充分的證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樣有著不能全盤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國家對法治內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過程中,出現了立憲主義和議會主義,出現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權力制衡模式,導致了英國、美國、德國等不同的法治實踐。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現出一種理性對道德的淪喪[22]。西方現代法治實現之初,是道德與理性合力的結果,是通過用理性標識道德、以理性涵蓋道德、憑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實現的。但法治實現以后,或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對利益或金錢的一種追求使然,其拋棄了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不再強調法律的正義性,只強調法律的實證主義,以冰冷的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國家權威,并因而給世界帶來了沉重的災難。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發展的文化,是變動不居的。從西方最初對法治的認識到現在對法治的認識,是一個不斷完善、成熟的過程,這也給全盤西化帶來了困難。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對現代社會適應的結果,總體上是一種先進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帶有普適性的。對于西方先進法治文化,我們當然可以學習、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對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應主要是接受適應我國現代社會發展的包括權利保障、權力制約等在內的法治精神及體現這些法治精神的人權、民主等觀念,至于如何弘揚法治精神和落實人權、民主等觀念及如何設計相關的制度,則依賴于我們對法治的全新的詮釋及前文提及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積極因素、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論文摘要:我國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使得民法在我極不發達,而民法作為私權利的保障法,其實現又有賴于市民社會的建立。筆者通過對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的分析,力求對我國民法的實現理出一些頭緒。
一、關于民法
(一)民法與市民法的概念鑒定
“民法”為舶來詞,源自古代羅馬法,叫做“ius civile”,直譯為市民法,沒有什么特殊含義。此法原適用于全體羅馬市民故稱為市民法,之后作為否定封建和教會法思想的以及制度的資源被各國接受。然而19世紀日本學者在未能體會“市民”中所蘊含的價值下,將其譯為“民法”,至此在東方市民法變成了民法,丟掉了許多文化信息。現代民法是指以規范自由人之間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而成為使命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同時又是市民法、權利法、人格法、私法。歷史上曾出現過真正的平等和臣民的平等,民法所調整的則是真正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二)民法的理念與性格
民法的性格主要體現在權利本位性和身份平等性上。民法作為私法其自身的獨立離不開公私法的劃分,羅馬人將法律體系劃分為政治國家的法和市民社會的法,即公法與私法。公法以權力為核心而私法以權利為核心,羅馬法視私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終極關懷,市民法得以獨立和產生。
中國古代也有民法一詞但其涵義與現代所指大相徑庭。
二、簡述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是自由人構成的社會,是由事實上擁有個人自由,文化上同樣擁有個人自由保障的人基于社會生活的需要而所形成的人的群體。而這樣的“自由”包括有自、自主、由自和自重等多個方面。私法所釋放出的平等理念就根源于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人,我們無法想象一個失去自由的人會獲得平等。
真正的市民社會是隨同資產階級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產生了市民法,生產和交換只有在市民社會中才能被實現。市民社會以商品經濟為基礎,商品經濟是交換經濟,交換從法律角度講就是權利的相互讓與。同時,交換者必須具備獨立和自由的主體地位。
市民社會是法治秩序的源泉。國家沒有足夠的精力也沒有必要去過問所有社會問題。市民社會的實踐方式內在的要求規則,在市民社會的最簡單的行為方式中,人們培育了規則意識,正是這些規則意識的完善構成了法制意識的基石。
三、市民社會與民法的關系
真正的市民社會是掙脫了封建奴役的社會,即梅茵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民法與市民社會時刻體現著一致性。筆者認為,市民社會與民法實則為源與流的關系,法律總是要同與它有相同價值理念的社會相適應。市民社會的經濟本質是商品生產與交換,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但由于起步晚,還不是完全意義上市民社會,應結合具體國情把握二者之間的關系。
首先,從中國的傳統文化看民法。在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一直教導人們遵從“三綱五常”的禮教,人們總在一種等級安排中尋求著自己的權利,找到自己的歸屬,對于這樣的世代安排欣然接受。貧賤富貴之分直接決定著權利享有的多少,古代刑法中對于“八議”、“官當”等的規定可略見一斑。相同的犯罪,不同的主體,不同的處罰。中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等級社會,這就決定了輕權利而重權力,輕權利而重義務的價值體系,人們始終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這樣的思想根深蒂固,即使在現代社會還有不少國民仍甘愿受這樣的身份束縛,有礙于民法的實現。
其次,從國家起源的形式分析中國古代民法的有無。國家從起源上講可分為部族聯盟和酋邦制兩種形式。部族聯盟采用的是氏族模式,即以古希臘和古羅馬為典型的西歐的文明模式,經歷了從社會性社會直接進入政治性社會的歷程,采用民主制,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而酋邦介于社會性社會與政治性社會之間,有控制但無市場經濟,采用家庭但不平等,有管理但無政府,采用集權制,體現了一種君臣的關系。中國屬于酋邦式的國家起源,統治階級用政府與威懾的方法管理國家,自古就沒有人格的概念,更沒有產生過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市民社會。近現代意義上的民法自然也無從產生。
在此,從傳統法律的發展看中國民法。中國古代是一個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農耕社會與宗法社會,私法文化極不發達。中華法律文化不知民法為何物在十九世紀末終于畫上了句號。而滿清王朝從日本明治維新中得到啟示,開始繼受市民法,卻低估了異質文化繼受過程的艱難,在指導思想上采用拿來主義,對文化價值的吸收不足。在操作上,只靠權力者的法典制定,忽略了社會文化上的整合。市民社會是多元的,體現了與眾不同的價值理念和精神面貌,私法的價值理性備受重視,傳統權威受到質疑。我國需要這樣的私法文化,促使我國法律文化從一元到多元,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公法文化到私法文化的轉變。
最后,市民社會對中國民法的構建。中國傳統社會法治是以儒家倫理為精神歸依,產生于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結構的基礎之上,現代法治則以正義、自由、平等、民主等為依歸,產生與市場經濟的實踐基礎之上。中國在經歷了啟蒙之后逐漸認同了現代法治的精神。這些現代性價值根基于市民社會,是市民社會的運行和實踐孕育和發展了這些現代性價值。市民社會在主導方面而言是人們的自治領域。在市民社會的自治實踐中,人們培育了自身的主體自我意識,養成了追求自由與平等的品性,任何一個交易作為人們的一種實踐活動都是人們培育主體意識的良好契機。在市民社會中一切自由與平等因子,反復的交易行實踐活動給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久而久之就轉化為人們的行為習慣。
四、結語
民法非空想之概念,而是來源于市民社會。它是市民社會在自身深化過程中逐漸形成,并反復參與著市民社會秩序的打造。缺乏市民社會這一基礎民法便不可能存在,民法的產生更多意義上是對市民社會既有規則的一種默認與文字形式的提煉。我國由于受到蘇聯理論的影響,在很長時間內拒絕公私法的劃分,加上商品經濟欠發達,民法便無從產生。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一個國家的發展水平高低,從其刑法和民法的比例就可知道。這說明了私法在國家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我國這樣一個民法后進的國家,而當務之急是推進作為私法基礎的市民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1]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5.
(一)軟法的概念
所謂軟法(soft law ),又名軟規范、軟規則、軟規制,是相對于硬法(hard law)而言的概念,根據NOEDWORKS百科全書,是指沒有強制約束力的類法律文件,或指在跟傳統硬法相比的情況下強制約束力相對弱的法律文件。在國際法領域,比較認可的觀點是法國學者Francis Snyder在1994年對軟法的定義,即:軟法是原則上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有實際效力的法律規則。目前,在國內軟法研究領域,尤其是自2005年12月北京大學法學院軟法研究中心成立以來,羅豪才教授的主張被較多地引用,其將這一現象定義為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但有實際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總結國內外對軟法的認識,目前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泛軟法理論,這種理論主張凡是不屬于硬法范圍的規則、規范都是軟法。這種認識,使軟法的界定過于寬泛,把一些不屬于軟法的對象強硬拉入軟法的領域,模糊了軟法的研究對象;二是,無軟法理論,這種理論主張軟法一詞本身就是錯誤的,其本身并不是法,只是一種規則,給這種規則披上法的外衣,會造成人們對法的認識的誤解,對法也是一種傷害;三是,軟法無法定義理論,相對前兩種主張,軟法無法定義理論承認軟法是法,只是依照目前的理論水平還不能給出一個確定的、周全的概念。這種主張混淆了軟法是不是法和軟法是什么,沒有回答軟法到底是什么的問題,顯得過于保守。
筆者傾向于贊同軟法亦法,認為軟法就是由一定數量的人員所組成的共同體在平等協商、博弈妥協的基礎上,就該共同體的組織、活動、人員等問題達成的在其內部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當然,筆者的定義也未必周全,任何定義都是鱉腳的,人們不可能從一個定義完全了解該事物。
(二)軟法的主要特征
在形成主體上,軟法的制定主體是多元的,根據梁劍兵教授對軟法外延的概括,軟法包括12類:1、國際法;2,國際法中那些將要形成,但尚未形成的,不確定的規則和原則;3、法律的半成品;4、法律意識與法律文化;5,道德規范;6、民間機構制定的法律;7、我國兩辦的聯合文件;8,程序法;9、法律責任缺失的法條或法律;10、僅有實體性權利宣言而無相應程序保障的法條或法律;11、法律責任難以追究的法律;12、執政黨的政策等柔性規范。當然這種概括將一些不屬于軟法范疇的內容也劃入軟法圈內,擴大了軟法的研究范圍,但是從這種總結中可以看出軟法制定主體的多樣性,既可以是國際組織,也可以是國家機關,最主要是社會團體、社會自治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高等院校等組織和機構。在表現形態上,對應于軟法形成主體的多元化,軟法的表現形態也沒有硬性規定,其仍屬于協商自治的范圍內,所以軟法的表現的形態也呈現出多樣性,既有成文表現形態,如辦法、規范、章程、通告等,也有得到共同體成員普遍認可的不成文的表現形態,而且以不成文為主,如行業慣例、行業標準、商事例、村規民約等。法的效力是法的生命,沒有效力的法律只是過去的、死亡的法律或想象的法律。在效力方面,作為利益博弈的結果,軟法的效力范圍主要適用于共同體所屬領域,主要是對其本身的內部事務進行規范,超出該共同體領域則一般不再有約束力。而且,這種約束力主要依靠共同體成員的自律、輿論、紀律、利益誘導機制來保障,從而保證共同體的秩序井然。在糾紛解決方式上,與軟法相對的硬法,擁有一套司法系統來處理、化解糾紛和矛盾,并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裁判的執行力。而軟法并不想要這樣的糾紛解決機制,一旦出現沖突或糾紛,主要依靠當事人平等協商、第三方居中調解或者由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形進行裁決。
二、軟法現象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
當前世界是一個民主化、市場化、信息化、全球化為一體的多元世界,各種利益主體共同活躍在這樣的舞臺之上,多種社會關系復雜交錯,不僅原有的社會關系受時代影響,表現出新的形態,而且出現了許多新的社會關系。而對多元的社會關系,法律理應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順應實踐的步伐,但是作為國家制定法的硬法由于受自身普適性、強制性、穩定性等特征的限制,而且立法者受自身經驗、經歷、知識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則可能會使制定出來的法律難以滿足時代的發展需求,始終存在法律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
具體來說,首先是法律的普適性與特殊性之間的矛盾。根據吉爾滋的觀點,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為了使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國家在制定法律時必然會使法律主要對普遍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基本問題做出較為原則性的規定,一國主權范圍越大法律的原則性反而更加明顯,而這種普適性的法律在應對不同地方、不同情形的具體事件時,很可能會出現適用的尷尬,變得不知所措。其次,為了使法律能得到人們認可,能夠對人的行為做出預期的規定,必然要保證法律的穩定,不能朝令夕改,令人無所適從。但是,實踐是不斷變化發展的,需要法律適時做出回應,針對不同的情況給出靈活的處理方式。最后,作為硬法顯著特征的國家強制性,使得硬法無論是在制定主體、程序、懲罰方式等方面,還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都顯得過于剛性,缺乏柔然性。一些問題或事件,可能通過協商方式不僅能夠節約法治資源,而且能夠取得更高效的社會效果,一旦使用硬法予以強制調整,反而會增加了當事人的成本,未必能得到其對法律的內心認同感,可能會增加對法律過于死板、過于程序化的反感和不信任。
(二)公民權利意識、主體意識的增強
法治需要較為廣泛的民眾基礎,需要法治的思想作為支持,由于觀念是制度的靈魂,是法律制度得以產生和正常運轉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動力,所以法制觀念的現代化就處于優先的地位。隨著民主政治的推進,依法治國理念的灌注,作為法律主體的公民的權利意識、主體意識逐漸增強。而且,硬法過于僵硬,在很多情形下,可能也是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一種限制,抑制了主體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為了擁有更多的自由空間,緩和硬法的限定,更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權利,各個個體在基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組成各種社會共同體,在不違背硬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平等協商、共同參與制定或認可某種行為規范,即軟規則,以實現利益的平衡,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切身權益。加之,這種規則的制定,能實現個體的直接參與,而不是不可觸碰的高層建構,便能夠提升主體的廣泛參與,激發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作為妥協結果的規則也能在自愿服從的基礎上得到高效的遵守。
(三)公權力的社會化發展推進社會自治
市場經濟的轉型,要求市場主體廣泛的、平等的參與到市場競爭之中,就需要國家逐漸將公權力轉移到社會,提供更多的自由和自治的空間,軟法的健全、完善,正是這種權力轉移或轉化的體現。而且硬法的法律調整,需要高昂的立法、執法成本,不是節約交易成本的最佳選擇,也未必能到秩序的理想狀態。相對與硬法,軟法在形成的時間、程序方面不受過硬的限制,不需要消耗大量的社會成本,若將其納入法治的法的范疇,節約社會成本的同時,將有利于社會秩序的構建,有利于法治狀態的形成。此外,公權力的社會化也是社會對權力濫用和腐敗的一種監督和制約,即軟法的形成有社會公眾更廣泛、更直接的參與,體現民主協商的法治精神,與硬法相比較更加的柔,某種程度上能克服硬法的過于硬,能夠對公權力的行使形成監督和制約。
三、法治視野下軟法的價值何在
(一)彌補硬法的不足,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基礎
法治需要硬法來將一國基本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制度予以確定,換言之,硬法是國家制度的書而寫照。根據前述對硬法特征的分析,硬法的普遍性、穩定性、強制性的特點決定了硬法不可能輻射到一定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而法治要求國家和社會的各項事務都能有法可依,這就為軟法提供了生存的空間。硬法的普遍實用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在發揮其優勢的同時,也顯現了硬法缺乏靈活性、適時性和柔軟性的缺點。硬法一方面由于要兼顧范圍廣泛的共同體成員(通常是全國公民)的利益,從而有時不得不犧牲共同體少數成員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要兼顧不同時空的客觀條件,從而有時不得不放棄在部分時空條件下可能實現的公平正義。軟法律在現實法律世界中猶如海洋,而與之相對的硬法其實只是軟法海洋中的一些分散的島嶼。回與硬法相比,軟法能夠根據不同的情形、不同的時境做出回應,有針對性的對待各種紛繁的社會關系,從而緩和硬法的普適性、穩定性可能導致的個別和具體的不公正,甚至對人的尊嚴的傷害,有效的保障和尊重人權。除此之外,在法治進程中,硬法受語境和立法者自身的局限,不可能將所有的社會關系都能予以覆蓋,新出現的社會關系繼續引發調整而國家又不能及時立法時,軟法對空白地帶進行填補,避免無法可依的尷尬,甚至軟法在試錯的過程中,逐步找尋到符合社會發展的理想的制度體系。一旦時機成熟,由硬法對這種制度再予以認可,使軟法與硬法兩者在調整新的社會關系時做到有效的對接。
(二)增強主體的權利意識,為依法治國提供觀念基礎
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得法律。由此可知,良法依賴于社會主體的廣泛遵從,依賴于他們的廣泛參與,得不到認同的法律只能是被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主體性是現代法治的基石,更是軟法的基石。軟法的靈活性、便捷性、多元性在彌補硬法不足的同時,通過社會公共體組成成員的全部或大部分人員的參與,可以增強他們的參與意識,強化了他們的主體意識.尤其是在那部分被硬法所忽略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軟法的這種平等對待和利益博弈的形成機制啟蒙著參與者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也正是軟法在法治進程中擁有一席之地的原因。這種有效的利益談判與妥協機制,其核心在于切實保障各利益主體有平等的機會和有效的途徑參與到利益衡量過程中來,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利益主張和愿望,并能夠對最終的利益取舍發揮實質性的影響和作用,為依法治國的觀念基礎加碼。
關鍵詞:“六五”普法;社會;法治觀念
中圖分類號:D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3-0230-03
黨的十七大報告早就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將它寫進現行憲法,作為治國方略和奮斗目標,這表明中國社會的法治化進程正逐步加快。社會主義國家需要具有獨立人格和規則意識的普通社會成員,并由此構筑完備的法律體系和司法體系,這也給普法教育提出了新課題――啟蒙、培育和樹立公民的現代社會法治觀念。2010年是“六五”普法規劃的研究論證之年,筆者認為,“六五”普法乃至以后的普法工作應以培育現代法治觀念、樹立人民法律信仰為根本目標。
一、現代社會法治觀念的概念
社會法治觀念是指以人們的社會法律觀、法制觀和法感情為基礎的一系列社會法律觀念,它是人們在參與有關社會法律的社會實踐過程中自身認識發展的內化與積淀,是主體將自己的社會經驗和社會法律知識加以組合的結果。所謂現代社會法治觀念是以社會主體意識為基點,以社會權利和平等思想為核心內容,以對社會法律的認同和信仰為最高層次的關于法治的正確認識。一方面,法律信仰的形成要以社會主體意識的覺醒為前提,以對權利和平等的正確認識為依據;另一方面,主體地位、權利及平等又必須通過社會主體基于堅定的法律信仰而身體力行的法律實踐得以真正實現。由此可見,主體意識、權利和平等思想以及法律信仰構成了現代社會法治觀念的重要內容。
二、以培育現代社會法治觀念作為“六五”普法目標的原因
現代法治的核心是制約執法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反映社會關系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律制度體系;另一方面,要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秩序所內含的倫理價值的認可即社會公眾的法治觀念的形成和提升。如果說前者是法治社會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沒有現代社會法治觀念的確立,就沒有法治國家的建立,就沒有和諧社會的構建。
1.現代社會法治觀念是堅持執政為民的根本保證。堅持執政為民,是貫徹“三個代表”要求的本質所在。只有依法治國,使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確實施,執政為民才能落到實處。堅持執政為民,實行依法治國,就要嚴格按照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來起草、制定、實施法律,使法律真正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就要依法處理和制裁違法行為,運用法律約束權力,防止人民賦予的公共權力轉化為個人權力,處理好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消除及各種消極腐敗現象,保護人民的利益。實行依法治國,必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要求建立嚴格的行政執法制度,以保證直接調整公民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行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進行。一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明確行政權由法律賦予,嚴格按照法律賦權、依據法定程序行政,確保行政權力不被濫用,公民權利不被侵害。公正司法,要求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確、公正的實施。法治是制約權力、防止腐敗的有效機制。只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維護司法公正,嚴把法律正確實施的關口,才能使正當的公民權利得到合理的司法保護。
2.現代社會法治觀念是現代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任何社會的文明狀態都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這三種文明在一定社會條件下相互作用、相輔相成、協調統一的綜合體現。在現代法治中,中國的依法治國即社會主義法治,它作為法治模式的一種新形態,不僅借鑒吸取了現代資本主義法治的有益經驗,而且與現代資本主義法治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有共同特點。但是,中國的依法治國與現代資本主義法治又有著本質的區別:中國的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基礎,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體現著最大多數人的公平與正義,以社會主義道德作為自己的價值基礎,同時以特別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為在中國實現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可以說,中國的依法治國不僅是現代文明的標志,而且是現代法治發展的轉折點和新的里程碑。因此,把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結合在一起,有助于社會的文明進步。
3.現代社會法治觀念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決定它必須是法治經濟。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系,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鞏固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的有效運作,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都需要法律的規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規范競爭行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種經濟行為,它為市場經濟的運轉、健康發展提供了極為重要的規則,從而使市場行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礎上進行。所以,法制建設應當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是維護社會穩定、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三、中國現代社會法治觀念培育所面臨的障礙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但是,中國現代社會法治觀念的培育過程中,還存在相當多的障礙和困難:(1)民眾基礎薄弱。在中國近百年的法治發展過程中,法治似乎并沒有成為社會民眾的心理要求。(2)權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受中國幾千年封建文化的影響,特權觀念、專利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3)立法的膨脹、法律出臺時間的縮短,使得法律價值很難轉化為主體價值所追求的目標。(4)司法體制存在著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難以滿足社會成員和組織的法律期望,造成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失望和缺乏信心。(5)法治理論中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冷卻了社會公眾心中熾熱的法律情感。當人們服從法律僅僅是因為害怕國家強制力制裁的話,那法律就無法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
四、培育中國現代社會法治觀念的路徑
培育公眾的現代社會法治觀念,加快法治社會進程,激發人們對法律高度認同感,從而以社會公眾內心的原動力支撐起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由之路。因此,中國法治建設和法治觀念的構建要著眼于中國社會的現實,從根本上探究其途徑和方法。
1.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建設和鞏固市場經濟法律文化體系。法治國家的建設就是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先進的法律制度。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及其法律文化應從經濟政治的變革中尋找其根本動力。因為“無論是政治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法治建設取決于經濟基礎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先進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傳統文化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態相適應,以市場經濟為特征的社會必然導致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換。因為市場經濟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關系對人的束縛,使人在社會關系上日益獨立自主,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發揮,人潛在的能動性和創造性被釋放出來,人的生存方式發生了改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必然引起中國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的重大變化,進而引發人們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而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因此,要實現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培育中國法治觀念,根本動力之一就是實現經濟的現代化,即不斷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
2.立足本國實際,大膽借鑒和學習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近現代幾百年的法治實踐無論在法律技術性或法律觀念性方面都積累了許多人類的共同經驗,這是人類共同的財富。中國法治建設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一切成果是必然的選擇。西方國家為人類創造的發達的法律文化,諸如法律至上、權利本位、人權保障、權力制約等都是法治欠發達國家在法律文化初創時期的重要內容。我們只有不斷地鑒別和吸收,才能不斷創新。當然,我們學習古今中外的東西,要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的學。我們的法律文化應該是全球法律文明與中華民族文化特色相結合的先進法律文化。只有放眼世界,積極主動地吸收外國法律文化,進行符合歷史發展潮流、符合國情需要的法制改革,社會才能發展,國家才能進步,中國的現代社會法治觀念才能生成。
3.架構起連接現代法和傳統法的橋梁,促進現代社會法治觀念的培育。傳統對于法治現代化的影響,絕不僅僅體現在法律條文中,之所以要容納本土法因素,就是因為這些因素代表著當時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法條可以隨著立法者的意志而變,但為人們約定俗成的道德信條、頂禮膜拜的卻不易為國家強制力所屈服。對于傳統的法律觀念、法律意識,我們的態度一方面要擯棄那些腐朽的、落后的傳統法律觀念;另一方面對于我們無法通過宣傳和教育或以法律禁止而迅速徹底清除這些傳統的消極影響,我們就有必要借助這種傳統的積極影響來逐步形成發展出適合中國社會的制度。傳統內部自有其合理的成分,并能繼續吸收其合理性。我們必須從不同的角度對傳統加以分解,然后再分別地衡量其得失。傳統不是一朝形成,也無法毀之于頃刻。在法律制度現代化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改造傳統的法律觀念,使其融入自由的基本理念、自由的精神實質,形成現代社會法治觀念。
4.通過加強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培育社會主體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社會人們基于對法律的正義性、權威性、至高無上地位和社會作用的理論認識探討而產生的針對法律的崇敬理念。要實現法治化,僅僅有良好的法律規范和一套健全的法律運行機制是不可能達到真正的法治狀態的。要實現法治化,整個社會以及社會成員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一個基本條件。法律信仰不僅僅要求認識法律,更重要是對法律要形成信奉而崇敬的心理理念。只有確立對統治的合法性信仰,才能使社會成員對現存制度予以認可而得以維系,法律信仰可以依靠法制宣傳、教育樹立。但法律信仰真正形成,從根本上講要通過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法治離不開司法,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重要內容和價值目標,同時也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司法公正不但有利于維護國家的法律秩序,限制恣意、防止公民踐踏法律、法官濫用權力;更有利于增進人們對訴訟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對司法信仰的法律心理,從而為法治的實現提供基本條件。人們之所以確信法律,置法律以至高無上的地位,其重要原因是司法、執法能夠使法律得以貫徹實施,能夠使人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損害得以救濟,最終能夠使人們獲得安全,使正義得以伸張。也就是說,使人們內心深處確信司法公正,并逐步內化為一種穩定的法律安全心理。人們在需要法律的同時并不一定信仰法律,法律只有在實施中滿足了人們的安全、正義和秩序的需要,使損害得到救濟,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矯正,其威信才能樹立,其權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得以彰顯,司法公正正是起到了促使法律信仰形成的巨大潛在作用。
5.通過普法教育,養成普通公民自覺守法的習慣和行為。從感性公民到理性公民,需要培育,需要教育。養成法律習慣,加強法治教育不能放松。主流法律文化的引導作用,優秀法律文化作品的導向作用不可忽視。我們一方面要使全民普法教育制度化、法制化,教育公民正確的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法制的進步,公民的維權意識有了顯著提高,最突出的表現是所謂“民告官”的案件增多。現在,緊迫任務是要通過“普法”和其他各種宣傳、教育的形式,讓公民明白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和自由,使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另一方面在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采取教育宣傳為主,媒體監督為輔;政府傳導為主,法治良性反饋為輔;為政者守法為重、公眾厲行法律為先等多渠道、多層次、復合型、立體式的法律文化構建模式,使普通公民真正成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6.以現代社會法治理論消融國家優位理念,樹立起國民優位理念。國民優位理念應包含以下觀念:國家是為國民服務的,而不是國民為國家服務的;國民是目的,國家是為公眾服務的工具。正如潘恩所說:“政府不過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其目的在于為全體國民――個人的、集體的――造福。”社會的主體是廣大的社會公眾,那么樹立起國民優位的理念也正是國家為社會、為廣大的社會公眾服務的理念,這樣的一種理念是培養法律情感、促成現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條件。同時,把法治精神的建設同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這是培養社會公眾現代社會法治觀念的重要基礎。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法治和經濟并非是絕對的因果關系,而是一種結構上的功能互動的關系。法治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一種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環境,經濟為法治提供某種基礎。現在,中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的狀態之下,而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所倡導的是公平、自由的競爭,隨之產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度防止了社會各種弊端的滋生,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就會使社會公眾普遍形成一種嶄新的法律態度,普遍對法律產生一種高度的認同、對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這種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就會成為構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現代社會法治精神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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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the Cultivation of the Concept of Legality in the Modern Society in China
Duringthe Process of “Six Five” Llaw Popularization
LIJuan
(The Humanities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China)
論文關鍵詞 人性觀 法治社會 善惡觀
“人之初,性本善”是宋代學者王應麟編寫的《三字經》中家喻戶曉的語句之一。從古至今,我國普遍接受的是人性本善的教誨,它深入人心并成為中國文化的一部分。而在西方國家,人們由于受到基督教義的廣泛影響,紛紛遵從人性本惡的信念,他們堅信人一出生即是有罪的,因此人從降世到死亡都是一個贖罪的過程。人性善惡的觀念從最初的啟蒙思想上升為普世價值,善和惡變成了辨別大眾是非好壞的重要標準。人性的善惡觀如何影響社會的構建及人們的生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中西方人性觀的起源
首先,我們應明確人性的概念,不同的學說對人性的定義是不同的。《啟蒙文》中將人性定義為人與其他一切事物的“本質差別屬性”,正是這種差別屬性將人與其他事物相區分。心理學經過臨床分析將人的本質看成是三種基本屬性的辯證統一體,它們分別是人作為個體存在的生物屬性,人與他人互動的社會屬性以及人有能動意識的精神屬性。三種屬性存在一人之體中揭示人們行動的規律。還有一種觀點直接用善惡定義人性,將人性純粹的劃分為善惡兩類,促使人們以此來辨別是非曲直。此種觀點千百年來已被廣大群眾接受。其實,人性善惡論的起源與發展與偉大思想家的智慧結晶密不可分。
中國文化中,對人性善惡的定義可以追溯至春秋戰國時期。首先是以儒家孟子為代表的性善論。他將人性的善比喻為下流的水,水遵從大自然的規律從高往低流,因此人性的善天生就存在。但同是儒家學派的荀子卻與孟子有截然相反的觀點,他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從字面意思我們便可讀出他的性惡論。上述理論都將人性單純分為善惡兩類。除此之外,還有以告子為代表宣揚的人性無善無惡論和西漢楊雄推崇的善惡同存于人類一體內的理論。
西方文化中人性思想的源頭以古希臘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為主。但人性觀的發展經歷了漫長曲折的過程,影響最深遠的非基督教的原罪說莫屬。《圣經》中描述的亞當與夏娃的典故正向人們揭示出人性本惡 ,人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其經不住誘惑而犯下不同的“罪”。因此,西方基督教總是丑化和否定人的利益原則為宗旨,為了“贖罪”,生活在世上的人們謹慎篤行,以內心的信念約束自己。
二、中西方人性觀善惡的內涵
雖然人性的定義眾說紛紜,但從古至今善惡論都是主流觀點。以人性善為主流思想的東方堅信社會的進步離不開賢人的治理,西方的性惡論則認為人性的惡行應通過相應的制度體系規范。中西方各自的人性觀影響著社會的構建與發展,也使其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體系。人性善惡觀造成的巨大差距是否意味著兩者是截然對立的兩面?
性善論的代表孟子認為,人性乃人之異于禽獸者,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他的道德本性,而非自然本性。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由此可以看出,孟子所謂的人性并不只包含善,而善也不單純的指善良,它是人世間所有美好品德的總和。再看孟子在《離婁下》中所說“人之異于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充分說明孟子認為人都先天存在“仁義禮智”四種善良本性的因子,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保持并光大這些人性之光,只有圣賢才能擁有這些“善”,而這些正人君子也必須修身養性,自身不斷的學習同時還不能受環境的阻礙,人之善才會由內而外散發出來。可以說,孟子的性本善不是人們時常理解的人之初即性善,人性是由不同的品性組成的集合體,它有好有壞,如果要發揚好的一面自身必須不斷的修煉才能達到善的境界。
從西方的宗教信仰角度來看,《圣經·創世紀》說人是神之靈氣與塵土的結合體,因此人有神性即理性,也有獸性。從現實層面觀察人的行為可以看出,任何人都是善良與邪惡并存的,人類的善良和邪惡共存一體,至善至美的品德存在于人的靈魂之中使人們理性的思考。但人的理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時常受到自然欲望的支配,人們往往抵擋不住外界的誘惑而犯罪。可怕的是,這些行為會給他人造成極大的傷害,更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我們需要借助外在的力量約束自己。西方學者馬基雅維利和休謨也認為人有“人性”和 “獸性”兩面性,人的本能欲望很容易將人的“惡”性引發出來。無論是從宗教的角度還是學者的理論來看,西方人并非認為人性是惡的,不可饒恕的,理性和獸性是同時并存的。只有當理性被沖動控制,被外界誘惑時,才有可能引發“惡”的一面。
由此可見,中國文化中的善和西方宗教宣揚的惡并不是大眾理解的概念,二者不是相互對立水火不容的,甚至二者的內涵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處。而人性無時無刻在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的發展。
三、人性觀與法律的關系
法律從起源到形成再到發展經歷了漫長的過程,法律不是人類初始就有的,國家建立后它作為國家機器出現并調整規范人們的行為,使社會有序的發展。既然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準則,那么它的制定必定以人為本。法律不是精致雕刻的壁畫只供人們觀賞,它必須與普通百姓的生活相關聯。因此,法律只有以人性為基礎才能使大眾將其銘記于心,并成為每個人心中的信仰。
首先,法律的起源與人性有關。前文提到,無論是孟子主張的性善論,還是荀子宣揚的性惡論,均為法律的產生提供了前提。荀子的性惡論說明人之惡性只能改造不能順應其發展,社會必須建立嚴密的禮法制度來改造約束人性之惡。孟子雖強調人性本善,但他并沒有否定人性之惡,圣賢也許可以通過自身的修養約束自己,但為了使普通百姓保持純潔善良的本性必須依賴外界的法則約束他們。西方基督教義更是教導人們出生即是為了贖罪。人只存在一定程度的理性,當自然欲望戰勝理性時,人類最丑惡的一面便會暴露出來,為了避免悲劇的發生,必須借助外界的力量控制局面。這個力量必須超越人類的理性達到至善至美的狀態。其次,法律的制定也必須符合人性,雖然法律內容并不完全符合大眾基本的價值標準,總的來看二者的基本價值目標是一致的。法律追求的自由,正義,公平等理念是順應人性發展的,這些理念可促使人性不斷的向前發展并升華。
法律必須以人性為基礎,但法律反過來也會對人性的發展起一定的作用。好的法律可將人性中真善美的成分發揚光大,并使人們遵從內心的想法去行動。好的法律不是通過一系列的條款去禁錮人們的行為甚至思想。正如荀子所說,人性中的惡是無法鏟除的,只有通過外界正確的引導將惡性掩埋。而法律也許是目前最好的導向標,它只劃定一條完美的界線,人們在界限內散發人性光輝,一旦越過了這條底線便是無盡的深淵。好的法律不僅懲戒“惡”,更保護人性的“善”。
人性觀與法律的起源密不可分,法律的制定也必須以人性為基礎,而法律的好壞也影響著人性觀的發展。不幸的是,人們用傳統的人性善惡觀分析社會發展模式時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四、人性觀構建法治社會的誤區
當今社會的迅速發展得益于人類的不斷創新,人類通過大腦理性的思考后指導人們的外在行為。但社會文明的進步并未使人類的“犯罪”減少,犯罪率反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持續上升。于是許多學者紛紛提出,中國現今制度健全下法律仍然是人們統治的工具是因為千百年人們遵從人性本善的觀念造成的,而西方性本惡的觀念為法律的誕生并構建法治社會提供了基礎。因此,為了使法律真正在我國得以良好運行我們必須轉變傳統觀念。
通說認為,性善觀導致人治,專制,性惡觀導致法治,民主。為了建立法治社會,我們要顛覆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思想學習西方先進觀念。不知何時,我們陷入了這樣的誤區。
首先,我們無法將人性的善惡作為區分人治或法治社會的標準。何謂人治?它是指依靠個人意志的作用來管理政權實行政治統治。個人意志如何體現,我國幾千年前的封建制度使多少人登上了君王的寶座,君主將個人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統治國家。大多數人認為,人治必然帶來專制,所以人治是百害無一利的,我們要鏟除它。其實不然,儒家提出的人治是依靠高尚的圣賢通過道德感化治理國家,法固然不可缺,但執政者“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人治應該與禮治,德政相結合。而因為人性中有善的因素存在,所以賢主治國才成為可能。同時我們在分析事物時不能離開當時的社會背景。試想,在殺伐混亂的年代,百姓每天所想無非是生存二字,他們不會去思考如何修身養性,只有圣賢之人才會脫穎而出為平民構建一套完整的制度讓他們的生活井然有序。因此,人治在不同的社會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它只是不符合當代社會發展的潮流,更不能說人治會帶來專制。
其次,我國的性善論雖是主流思想,但仍不能忽視其他學派主張的不同人性觀。除了荀子的性惡論以外,還有一個學派的觀點更貼近西方的性惡觀理念。法家的韓非子認為,“凡治天下,必因人性,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人具有好利惡害的本性,但同時也要因循人性,所以我們要利用法律制度的賞罰機制來控制引導人的行為。這與西方的性惡觀相契合。如果說西方的性惡觀可以為構建法治社會提供基礎,那么善惡共存一體的人類是如何超越自己的極限制定出超越他們理性的法律的。雖然性善論是我國人性觀的主流,但君主在統治國家時沒有僅遵從單一的理念。漢武帝鼎盛時期,全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講求孔子的仁愛之政,并以德治國。但現實中,漢武帝除了推行孔夫子的政治主張外,還暗地里施行法家之術,凡是違反刑律的人都給以重處。只有用嚴酷的刑法懲治罪犯,才能使他們改過自新。
因此,無論是從人性善惡的內涵分析,或是中西方不同的人性觀入手,都無法得出人性善惡觀能決定社會形態發展的結論。人性是復雜多變的,集合善念和邪惡于一身,通過自身不斷地修煉可以將“善”發揚光大,而如果受到外界干擾都可能走向“惡”的不歸路。這是中西方人性觀的共識。其實無論我們身處在何種社會,都需要一套完善的機制約束自我。
五、法治社會中人性的發展
通過前文的敘述,我們可以分析人性觀的本質了。我認為,人性無法用善惡去定義。即使這個“善”和“惡”不是常人理解的概念,即使這兩字包含了世間所有的品性。它還是會讓人做出錯誤的理解。何謂人性,《周易》中說性包括恉之性,理之性和氣之性三類,前兩種性萬物是一樣的,氣之性卻是千差萬別。氣之性今人謂之基因,它本身無所謂善惡,但有行善作惡之功用,是行善還是作惡取決于后天的習染和教育。而人性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根據一定的社會制度和歷史條件變化的,人不可能一直停留在“性本善”的境況下,它會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而變化。而不同的環境會導致人行善還是作惡。當然,我并不否認過去以“善”“惡”概括人性的觀點,畢竟我們更應該看到他的內涵,但為了讓大眾不再陷入錯誤的認識,我們有必要對人性重新定義。人性是人類天然具備的屬性,是人類基因的一部分,它無所謂好壞,但它會受外界因素的影響,通過人們的言語行為表現為善惡。
我國缺少相應的制度保障社會的和諧發展。雖然我國的法律制度已趨近完善,但眾所周知,法律的執行受到各方面的阻礙。普通大眾對法律是模糊的甚至恐懼它,比起通過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他們更寧愿息事寧人,在大眾眼中,法律是懲罰惡人的工具,在他們的意識中,法律就等于古代的刑律。而在發達的西方國家,法律不僅鐫刻在大理石上,更印在人們的心上。人們早已習慣它,法律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的制定要以人為本,而法律的健全與否也會影響人類本性的發展。而人性本無善無惡,但它會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而變化,為了使人性中的美好壓制人性的邪惡,制定法律就成了關鍵的步驟。
法律的起源與人性密不可分,但法律也會影響人性。法律與人性的價值目標應相一致,自由,平等,正義等精神價值不僅是法律追求的終極目標,也是人性發展的方向。首先,為了將人的理性之光發揮到極致,法律的制定必須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保護合法的利益。如果個人的利益得不到維護,那么為了聲討他對社會的不滿,有可能做出不堪設想的事情。其次,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越嚴越好,一部好的法律不是告訴人們應該做什么,法無禁止即自由,人們在法律的界限內可以無拘無束的生活。法律的禁錮只會讓人們更快的觸碰法律的底限。當然,即使是人性善的人也有一天可能會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走向惡的極端,為了防止悲劇的發生,法律應盡最大限度保護他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秩序。因此,人性惡的人如果用心衡量便會發現他變惡的代價是巨大的,為了自己的前途,他也許會選擇其他方式。除此之外,為了防止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法律必須限制權力無限的擴大,法律能做到的平等只是相對的,一些行善的人有一天通過自己的努力得到了榮耀,但不能防止他會一直謙虛卑躬,所以除了限制掌握權力的人,還必須限制權力的膨脹。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政治關系;企業公民;利益集團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0-000-01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法律責任、經濟責任、道德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自國外學者20世紀初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以來,包括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倫理學等等各個領域在內的專家學者們都致力于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形成、涵義界定、以及真正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是什么等等問題。如今,學者們考慮更多的是如何使之更好的運用到實踐的過程中去。
所謂“和諧社會”,就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在政治生活中,民主、正義與和諧也是推進政治學研究的永恒課題。而實踐中,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的思想也正好與建設“和諧社會”不謀而合,企業社會責任的最高境界,就是實現企業和社會的和諧發展,追求一個“共贏”的社會。
二、政治學視野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路徑
針對企業在實踐中如何更有效地履行社會責任,學者們從各自的領域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筆者基于政治學的視角,從政治文化、政企關系、企業公民三個維度來分析當代中國企業應該如何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一)培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所需的政治文化基礎
1.培育參與型政治文化,構建以民主法治為內核的和諧企業文化
所謂“和諧社會”,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其中民主法治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政府是否通過民主法治來管理整個社會以及企業是否遵循其法律和道德責任來立足于市場之中顯得尤為重要,而企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來推進全社會民主的發展也是現代企業社會責任應該考慮的重點內容。
2.確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加強商業倫理教育
“和諧社會”本就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是和諧社會的根本特點。從古至今,可以發現,一切活動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人的生存、享受和發展。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社會主義區別于其他一切社會的顯著特征和根本標志,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目標。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合。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二)健全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1.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行業協會,是介于國家與企業之間維護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第三條途徑,它是一種促進和諧社會的重要選擇。其職能主要是參與制定與本行業相關的具體實施辦法,更重要的是制定行業內的自律規則,使企業在遵守行業規則的基礎上形成良性的競爭機制,不得去損害行業內其他企業成員的利益甚至是國家利益。行業自律雖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但是它對維護公平競爭具有很強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從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角度而言,需要去鼓勵各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自律規則。
2.加強社會的輿論監督作用
社會輿論不僅對企業承擔會責任的行為具有鼓勵、監督等規制作用,同時又可以對企業予以比政府和行業協會更加公正客觀的評價。但是社會輿論監督必須把握正確方向,一方面要加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營造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氛圍,讓全社會都來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推廣和實施。另一方面,要充分發動投資者的力量,引導他們關注那些具有良好商業道德行為、具有社會責任的企業,以激勵企業更加積極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
(三)培育企業公民,增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
1.培養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風氣
從20世紀20年代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到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其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顯然,企業處于社會之中,社會作為企業的載體,是企業獲取利益的源泉。因此,作為社會公民,企業在享受社會帶來的各種權力的時候也相應的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同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簡言之,市場體制越完善,企業的運行越規范,也就要求企業越來越自覺地承擔起社會責任。
2.倡導優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在社會的各個細胞中,消費者才是決定企業生存發展的最終力量。企業既要保證產品質量,又要讓消費者對產品的使用價值滿意。企業應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各項規定,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企業的管理層還要認識到企業對其他與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接觸的利益關聯方的責任,擴展服務目標,包括價格的公平、產品和服務的高水平、產品的安全等等。企業只有通過直接、間接地滿足利害相關者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履行對股東們的責任。
三、結語
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時代的主題,倡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培養企業自愿或自律承擔社會責任的主動性也是目前我國企業所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因此,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細胞的我國企業,在當下承擔著推動全社會社會責任建設的重要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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