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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壁壘及特點
技術壁壘主要是指商品進口國家所制定的那些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商品標準、法規以及檢驗商品的合格性評定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即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檢驗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標準,從而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就目前國際貿易中技術壁壘的具體情況看,主要是發達國家如美、日、歐盟等國憑借其自身的技術、經濟優勢,制定了苛刻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產生了巨大限制作用。
1、技術壁壘的主要形式。(1)制定苛刻的技術標準。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許多國家紛紛制訂和修訂環境標志技術法規,由于各國環境與技術標準的依據和指標水平、檢測和評價方法等不同,有可能對外國商品的市場準入需求構成貿易壁壘或被新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沖擊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2)嚴格的產品認證制度。產品認證是政策相關部門頒發相當于質量證書的證明。僅以電子、電器、機械類產品為例,強制性的頒發產品認證書的認證項目有諸如美國的UL、加拿大的CSA、歐盟的CE等。這些認證標志已成為電子產品、機械產品輸往美、加和歐盟的通行證。目前我國出口企業做產品檢測一定要到美國、歐盟等相關實驗室做,因為我國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美國、歐盟不承認。(3)繁瑣的檢驗程序。一是許多發達國家通過頒布繁瑣的技術調查、取證、辯護、裁定等程序并強制出口商執行,結果費時、費力、增加出口難度;二是很多國家不認可同等效力的出口國的檢驗方法和檢驗程序,另搞一套做法,讓出口商執行;三是將檢驗要求延伸至生產領域,如不少國家對進口植物產品要求有一定的隔離種植期,對木質包裝物的生產要求特殊的熏蒸處理等。
2、技術壁壘的特點。(1)隱蔽性。技術壁壘間接作用于國際貿易領域中,它的保護性更為隱蔽,影響更難預測。它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規中,摻進了國與國之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性和人為的因素,有意把一些標準或規定復雜化,使外國進口商品難以符合這些規定的要求,成為一些國家限制外國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的借口。(2)廣泛性。技術性壁壘涉及面非常廣。從產品看,不僅包括初級產品,還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制成品;從過程看,其涵蓋了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等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3)法規標準日趨嚴格。各國為有效保護本國市場,阻礙外國商品的進入,不斷在標準和法規上下功夫,使原有的標準和法規日趨嚴格。如1990年美國國會批準《營養標準和教育法》,加強了對食品標簽的管理職能,要求FDA對營養的正確標志加以管理。其后,又制定了與FDA相關的法律《嬰兒藥法》、《茶葉進口法》等。(4)爭議性。WTO原則允許各國根據自身特點(如地理及消費習慣等),制定與別國不同的技術標準。因此,許多國家可以利用各國標準的不一致性,靈活機動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準。這樣就導致不同國家之間相互協調的難度加大,更多的引發國際貿易糾紛。
二、技術壁壘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1、嚴重影響我國的外貿出口額。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商品的出口市場主要是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以及東盟、韓國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出口額占我國出口總額的80%左右。這些國家無論在資金還是技術上都擁有雄厚的實力,因此也更愿意采用技術壁壘這種隱蔽性高的貿易保護措施來限制我國的產品出口。我國出口的產品如果達不到他們制定的標準,就會遭淘汰,失去一大片市場。如歐盟從1996年下半年起全面禁止使用偶氮染料,迫使我國104種紡織品和服裝退出歐盟市場。許多發達國家采用各種形式的技術壁壘,使我國的出口市場大大縮小,出口數額驟減。
發達國家設置的技術壁壘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從橫向上看,涉及我國出口的農產品、食品、機電產品、紡織服裝產品、醫藥產品等眾多類別;從縱向上看,涉及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等多個環節。數據顯示,僅1997年一年因技術不合格被退回的產品總值就高達6700萬美元。1997年至2000年間,因發達國家的技術壁壘而受阻的出口產品總值達700億美元,幾乎占了我國出口總額的25%。
我國出口額第一位的機電類產品,由于受發達國家在噪聲污染、節能、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術限制,僅1998年就有200億美元的出口產品受到影響。在紡織品服裝出口方面,由于歐美、日本等國和地區實施嚴格的環保法規,法規不僅對紡織品中有害化學品的使用有嚴格限制,而且對紡織品生命周期中的各個階段,包括纖維生產、棉花種植和處理、產品的加工及制造、消費者使用等都有明確的環保要求和規定。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紡織品不符合“綠色”要求的覆蓋面大約在15%左右,影響出口近80億美元。在農產品方面,我國正是一些發達國家名目繁多的衛生和檢疫措施的直接受害者。如我國出口日本的大米,日方規定的檢驗項目由1994年的56項增加到1998年的104項,使我國向日本的大米出口嚴重受阻。茶葉是我國重要的傳統出口商品,近些年,歐盟對茶葉農藥殘余限量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2000年7月1日,歐盟執行新的茶葉農藥殘余限量標準,新標準不僅擴大了檢測項目,且大幅度提高檢測標準,嚴重阻礙了我國茶葉的出口。我國的玩具出口也屢遭挫折。1999年12月7日,歐盟正式1999/8151EC指令,禁止銷售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磷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的聚氯乙烯軟塑料玩具及兒童用品。該指令直接影響我國每年4億美元的歐盟玩具出口。據悉,美國等發達國家也正著手制定法令,對PVC玩具加以限制。而我國玩具近一半出口美國,其中含PVC的玩具至少有10億美元。
2、使我國出口企業的產品成本增加。我國的出口商品受阻,很多情況下是由于信息系統不發達,對進口國的各種技術限制知之不多。對方要求的標準、技術法規,不易獲得,企業只得通過貿易商社索取,常因交涉不力而貽誤成交時機。即使得到標準,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訂版本。這樣幾經周折,廠家的成本自然也就提高了。一些國家制訂的技術標準很苛刻,我國的許多出口企業由于生產技術水平的限制和缺乏嚴格的質量管理,往往達不到相應的要求。企業倘若要滿足對方要求,勢必修改設計、改變工藝、推遲交貨,條件十分不利,這會相應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如1998年,美、加、英、歐盟等相繼以天牛蟲問題為由,禁止我國所有未經熏蒸處理的木制包裝進入其境內,使我國出口企業增加包裝成本20%左右。此外,由于我國的認證體制尚不健全,同一種產品為適應不同的市場,需進行多次的重復檢驗和昂貴的檢驗費用,提高了出口產品的成本。一些國家實施了基于本國標準的質量認證制度,能否獲得認證往往成為貿易的必要條件,特別是電工領域,如美國的UL認證、歐盟的CE認證等。另外,對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認證,國內采購比較困難,大多要從國外進口,成本也將提高。
三、跨越技術壁壘的對策思考
由于我國現有技術水平和出口商品結構等因素的影響,加入WTO之后,貿易技術壁壘仍然會是我國出口商品的巨大障礙。要沖破技術壁壘的限制,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相應措施:
1、企業應切實加強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目前國家通行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都是管理體系認證的組成部分。我國標準要全面向國際技術標準靠攏,在繼續采用國際標準的同時,組織更多的標準化專家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把我國的一些意見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國際標準中去,為我國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企業需理解建立一個好的質量管理體系對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必要性、對降低生產成本的重要性、對新產品占領國內外市場的重要作用,實施管理體系認證能有效去除國際貿易中的技術性壁壘,為企業創造一個更加有利的國際環境。
2、企業要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目前影響我國出口的技術壁壘,大體可分為三類:一是由于傳統習慣和技術水平的差異;二是根據國際間和區域內形成的一些協議,有關國家必須履行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如為保護環境制訂的一些國際公約;三是歧視性貿易政策的措施。對于由水平差異造成的貿易壁壘,企業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滿足國際市場的需求。對國際間已達成的協議,我們要承擔應盡的責任,同時,利用TBT協議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根據我國國情來對待。對具有明顯的歧視性措施,我們要堅決予以反擊,采取雙邊磋商或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
3、建立咨詢與信息服務結構,積極參與國際交流。盡快建立一個國家級的技術咨詢機構,及時收集有關國家和有關國際標準化機構的各種信息,將這些信息及時反饋給國內各級技術標準化機構及有關單位,直接為我國企業、部門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機構的各種活動,包括技術法規、標準的制定,本國法規、標準的解釋與認可以及對有關國家技術法規的評論等。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還應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對我國有特殊利益的產品,如紡織品、大米等,應設法請求磋商,制定相應的國際標準。積極加入國際性標準化組織和區域性標準化組織,并與有關國家、組織簽訂雙邊或多邊的技術標準及評定方面的協議或協定,以方便雙邊和多邊貿易中的商品流通。
4、適時調整產品的出口經營策略。區域化集團貿易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貿易發展的大趨勢,在區域經濟集團內部,包括技術壁壘在內的各種貿易障礙較小,但對區外產品的技術壁壘越來越嚴。對此,很多國家實施了經營戰略大調整,從沿襲已久的“貿易立國”逐步轉向“海外投資立國”。這種做法值得我國出口企業借鑒。我國出口企業要想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保持比較穩定的份額,必須轉變經營思想,確立正確的營銷觀念,由出口貿易為主轉向貿易與投資并重,力爭在海外直接設廠,建立一批跨國公司、企業,把投資的重點定位在經濟一體化的區域和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將技術壁壘的不利影響減小到最低限度。
【參考文獻】
[1]馮宗憲,柯大鋼.開放經濟下的國際貿易壁壘[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
[2]周道坤.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帶來的機遇與挑戰[M].重慶:重慶出版社,2002.
[3]王亞星.入世后應深入研究國際貿易壁壘[J].對外經貿實務,2001(10).
[4]陳志田,葉柏林.貿易技術壁壘與商品進出口[M].北京:中國計量出版社,2002.
關鍵詞:規避行為;反規避措施;反傾銷
隨著WTO框架協議的最終達成和關稅水平的進一步下降,各國開始強化非關稅貿易壁壘,作為其中重要部分的反傾銷措施得到了充分的重視。但隨著反傾銷措施的強化,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也采取了相應的對策,以各種手段來規避進口國對其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這導致反傾銷稅在相似產品的價格或數量方面的矯正效果收到破壞,于是各國又紛紛通過立法對此類規避行為進行限制和制裁。因此,有學者認為,“反規避措施是反傾銷措施的延伸和深化,反規避立法是反傾銷立法的補充和發展”。
一、反傾銷中的規避與反規避
(一)反傾銷規避行為
就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來看,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進口國境內生產或組裝。出口商為了避免其制成品在進口國被征收反傾銷稅,將產品的零配件或組裝件出口到進口國,并在進口國組裝后進行銷售。第二種,第三國境內生產或組裝。這是指在其產品被進口國課征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國為規避反傾銷稅,將產品的組裝或完成階段轉移到第三國進行,然后從第三國將制成品向進口國出口。第三種,產品的輕度改變。出口國對征稅產品進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觀、形態的改變等,這些改變不影響產品的最終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費者購買的選擇。第四種,產品的后期開發。出口商使用新技術對征稅產品進行功能上的改造,使其成為一種在原反傾銷調查期間不存在的新產品。
(二)反規避措施
“反規避是進口國為限制國外出口商采用各種方法排除反傾銷法的適用而采取反規避的法律救濟措施。”各國通常按照原反傾銷調查中確定的反傾銷稅率,對與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有關的進口零部件或在第三國組裝后的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可見,沒有對反傾銷措施的規避行為,就不會有反規避措施的產生。
二、國際反規避立法與實踐
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過程中,關貿總協定組織把反規避問題列入了磋商議程,并提出了一個新的《反傾銷守則》(草案),由于它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總協調人鄧克爾于1991年提出的,所以又稱“鄧克爾草案”。該文本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吸收了歐美反傾銷法中的反規避條款,但其只提及兩種形式的規避:一是通過進口國組裝規避;二是通過第三國組裝規避。
鄧克爾草案對反規避問題作了較為明確、客觀的規定,它具有簡單明確、易于執行的特點,并且大致涵蓋了國際貿易中主要的規避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各國內反規避立法透明度不夠的弊病,對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長期穩定發展是有利的,但它仍未能調和各國之間的分歧。
三、我國反規避立法現狀及完善
(一)我國反規避的立法現狀與不足
自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生效以來,我國已初步建成了反傾銷法律制度,并于1997年制定了《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其35條規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這一規定表明了我國對反規避措施的原則立場,也賦予了我國在實施反規避措施時所應具有的彈性,具有相當大的經濟意義。
入世后,我國在2004年3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對反規避措施作了原則性規定。該條例第55條規定:“商務部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這一規定既未界定規避行為,又未規定可以對規避行為采取的措施,“似乎賦予反傾銷調查機構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其內容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往往容易耽誤時機,對外商把我國作為組裝基地的規避反傾銷的行為無法有效規制,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則”。
可見,目前我國的相關立法僅對反規避作了簡單、粗略的規定,立法上存在較多的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律規定內容簡單、原則,缺乏確定性與可操作性。我國現行的反規避立法未對“規避”的定義及具體的規避行為類型進行界定,此外一些措辭又過于模糊,沒有明確的標準,這導致對規避行為的定性判斷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任意性,不便于執法者的實際操作。其次,法律規定缺乏一致性與銜接。我國目前缺乏具有操作細則性質的部門規章加以銜接和配合,使反規避條款無法得到很好的執行,從而使立法者的維護公平貿易環境、保護國內相關產業正當利益的立法意圖落空。最后,缺乏健全的程序規則。我國現行反規避立法中缺乏反規避調查的程序性規范,這顯然會對調查程序中的權利義務分配造成困難。
(二)完善我國反規避立法之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完善反規避立法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日益與世界經濟接軌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必要和迫切的。而在日趨緊張的國際貿易關系中,要想加強在國際反規避調查中的競爭力,增強在國際反規避調查中的免疫力,必須在立足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際尤其是歐盟、美國反規避立法的經驗來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
首先,明晰反規避立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制定反規避立法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反規避措施的適用范圍進行嚴格限制,防止不適當的擴大適用導致形成新的貿易保護措施。此外,還應與WTO相關規則接軌,堅持反規避制度的透明性和可預見性,在增強可操作性的同時合理控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一、戰后國際貿易格局的新變化
戰后特別是六十年代以來,國際貿易格局出現了一系列新變化:技術密集型產品貿易比重迅速上升;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成為世界貿易的主要部分;產業內貿易迅速發展,工業國傳統的“出口制成品,進口初級產品”的貿易形勢逐漸變化,出現了大量的同一產業內既有出口又有進口的產業內貿易;跨國公司空前發展,跨國公司內部貿易成為工業國總貿易量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針對國際貿易格局的新變化對傳統國際貿易理論的反思
傳統國際貿易理論主要指李嘉圖的比較優勢理論和赫克歇爾-俄林的要素稟賦論,是以比較優勢理論為核心內容,以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為基礎,認為在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以比較優勢為基礎進行自由貿易,可以實現貿易雙方的利益雙贏。因此其主要在于解釋產業間貿易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垂直分工與貿易。所以不能或不完全能解釋國際貿易中的新變化,必然會引起對傳統貿易理論局限性的重新思考:
首先,傳統貿易理論是以國家之間的差異和要素稟賦的差異來解釋貿易,強調國家間的相似性與貿易量之間的反向關系,即國家間差異越大,產生貿易的可能性越大,即貿易更多發生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顯然不能解釋二戰后要素稟賦相似的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成為世界貿易的主要組成部分這一事實。其次,傳統貿易理論認為各國應當按要素稟賦所決定的比較優勢來進行生產與貿易,即所交換的應當是要素密集度不同的產品,應當是產業間的貿易。然而,實際的貿易構成中卻包括大量的要素密集度相似的同一產業內的雙向貿易,即產業內貿易。此外,當人們將注意力轉向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及由此引起的公司內貿易時,就會進一步發現傳統理論的不適應性,期望有一種考慮了公司行為的貿易理論。
因此,為了能對國際貿易的新變化做出科學的解釋,需要對傳統貿易理論進行補充與發展,促成了新貿易理論的產生。
三、新貿易理論的產生與假設前提
新貿易理論主要是指二戰結束后,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解釋新的貿易現象而產生的一系列國際貿易理論學說。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迪可西特、克魯格曼、赫爾普曼、斯賓塞和布蘭德等。其中最主要代表人物是克魯格曼。以下對其假設前提進行介紹。
傳統貿易理論是古典經濟學的產物,是以一些嚴密的理論假設為基礎的,主要包括:市場都是完全競爭的、規模報酬不變或遞減、各國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變、模型分析的是兩個國家、兩種商品、兩種要素,即2×2×2模型。但新貿易理論認為正是這些前提不符合當今社會經濟生活,使傳統貿易理論無法解釋現實。應當放寬并建立更符合現實的前提假設:
1、引入產業組織理論,市場結構假設轉變為更符現實的不完全競爭。
2、規模報酬不再是不變的,而是遞增的。
3、傳統的2×2×2貿易模型過于簡單化,新貿易理論改為J×N×M模型。
4、放棄赫克歇爾-俄林關于貿易國在獲得生產技術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國家獲得技術的可能性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在建立了更符合實際的前提假設后,打破傳統貿易理論中“完全競爭”和“規模報酬不變”這兩個關鍵假設后,為解釋貿易動因與貿易基礎開辟了新的源泉,新貿易理論得以發展壯大。
四、新貿易理論的主要內容與特征
1、新貿易理論對貿易動因與貿易基礎的解釋
產業內貿易、發達國家之間的水平分工與貿易的迅速增長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主要現象,新貿易理論認為這是因為產生國際貿易的動因與基礎發生了變化,不再僅僅是因為技術和要素稟賦的差異帶來了貿易。新貿易理論從供給、需求、技術差距論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國際貿易的動因與基礎。
(1)從供給角度:揭示了規模經濟性和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的企業的壟斷競爭行為成為貿易產生的重要動因與基礎。1977年,迪克希特和斯蒂格利茨建立的D-S模型,闡述了在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消費者需求多樣化和企業生產規模經濟的兩難沖突問題。在具有規模經濟的條件下,企業傾向于擴大生產規模,對生產者來說,產品差別越少越好;而消費者則要求產品要具有多樣性,即產品差異。國際貿易可以解決這一矛盾:各國專業化大規模生產具有某一方面差異的同種產品并進行貿易,既利用了規模經濟性獲得比較優勢,又滿足了消費者對差異產品的需求。
克魯格曼看到了D-S模型解釋貿易問題的潛力,首先將它應用到國際貿易分析中,建立了規模經濟理論,即一個由規模經濟引致貿易的模型。通過采用張伯倫壟斷競爭分析方法,得出結論為:貿易并不需要是技術或要素稟賦差異的結果,而可能僅僅是擴大市場和獲取規模經濟的一種途徑。國際貿易的意義就在于能夠形成一個一體化的世界市場,廠商可以打破單一狹小的國內市場限制,在世界范圍內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并從別國進口其它差異性產品,以滿足消費者需求。
綜上所述,關于貿易發生的原因,新貿易理論從供給角度分析,認為在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規模經濟就成了引起專業化與國際貿易的重要原因。即使各國的偏好、技術和要素稟賦都一致的情況下,也會產生差異產品之間的產業內貿易,并且國家間的差異越大,產業間的貿易量就越大,而國家間越相似,產業內的貿易量就越大。
(2)新貿易理論還強調需求因素對貿易產生和貿易結構的影響。從需求角度進行探索,填補了貿易動因研究視角上的一大空白。瑞典經濟學家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論,將需求與產品差異結合起來解釋了產業內貿易產生的原因。他指出,一國平均的收入水平或者大多數人的收入水平就是一國的代表性需求。生產者只有專門生產代表此水平的商品才有可能達到規模經濟,因此,一國應集中生產本國代表性需求的產品,出口該產品,并從與本國收入水平相似的其他國家進口相似產品,以滿足本國其他收入水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該貿易理論表明,規模經濟容易在各國代表性需求的產品上產生,因此收入水平越相似,國家之間的產業內貿易越多。
(3)技術差距論以不同國家之間的技術差距為分析前提,認為技術差距和模仿時滯決定了現實的貿易格局。1959年,美國經濟學家波斯納運用技術創新理論修正了赫克歇爾-俄林模型,提出了技術差距理論。該理論在解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貿易時,即是著名的生命周期理論。同時也可解釋發達國家之間貿易:即使兩個發達國家在技術開發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所開發出的技術與產品仍會有差異,從而促成國際貿易的產生。因此技術水平接近的國家會因為追求產品的差異性而產生貿易。從而解釋了發達國家之間的產業內貿易。
2、在貿易政策方面,兩個論點——利潤轉移論和外部經濟的提出
傳統的貿易理論是建立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框架下,完全競爭市場是最具效率的市場,任何干預只會帶來效率損失。因此傳統貿易理論強調自由貿易的重要性。
新貿易理論則認為現實中市場的有效性就值得懷疑。因此提出了兩個干預貿易的論點-利潤轉移論和外部經濟論,在此基礎上提出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
外部經濟論認為,一些具有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產業,可以通過知識外溢為其他部門帶來收益,即產生了有益的外部經濟性。政府則應該對這些產業進行扶持,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
以上述兩種理論為基礎,新貿易理論提出了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即應當對對本國經濟有重要促進作用的戰略性產業進行扶持補貼。如日本80年代中期從美國手中奪得半導體產業的控制權,就是戰略性政策使用的結果。戰略性政策對美國20世紀90年代的貿易政策有重大影響力,同時,也影響了歐洲聯盟條約的內容。
3、新貿易理論提出了參加貿易并不總能得到利益的論點
傳統貿易理論并未對國際貿易的福利效應作專門分析,因為其理論的結論是按比較優勢進行分工對各國都有利益,貿易利益來源于專業化生產效率的提高。新貿易理論認為貿易利益不僅來自比較優勢,還來自于:規模經濟性、增加了不完全競爭產業的競爭程度、增加了產品的差異性等。同時,新貿易理論指出,盡管存在著潛在貿易得益,但不完全競爭市場同時也產生了風險,使一國經濟有可能不僅無法利用潛在的貿易得益而且實際上遭受損失。當貿易使得本國以遞增規模生產的行業和高度壟斷的行業收縮,而帶來的其他利益不足以彌補這種收縮帶來的損失時,貿易使本國受損,這說明,參加貿易并不是總能得到利益。
4、新貿易理論開始注重國際貿易理論與國際直接投資理論的融合
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將貿易與投資問題孤立地進行研究。經濟全球化使人們認識到貿易與投資實際上是廠商國際化經營中的不同選擇方式,出口或到東道國建立基地所需考慮的因素實際上是相似的,國際貿易可以看作是以商品為載體的要素的國際流動。二戰后跨國公司成為國際經濟生活的主要載體,對國際貿易格局產生了重大影響。故一些學者開始將貿易與投資置于統一框架中進行研究,注重與國際直接投資理論的融合也是新貿易理論的重要特征之一。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國際貿易農產品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背景
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帶來了諸如資源短缺、環境污染、臭氧層被破壞、全球氣候變暖、生態失衡等一系列世界性環境惡化問題,以及環境污染對食物的危害等,使人類認識到環境污染、自然生態系統失衡,最終將危及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許多國際環境公約對以往國際貿易中忽視的環境問題也進行了規范,增加了貿易在內的制裁條款。
綠色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通常,綠色壁壘應由進出口國為保護本國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而設置的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法規標準等,是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二、綠色貿易壁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屢屢打著環保的旗號,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進口,頻頻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與糾紛。
綠色貿易壁壘對進出口的影響取決于它的設立國家及其水平,因此,綠色貿易壁壘對進出口的影響既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
(一)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
綠色壁壘是調節進出口貿易的重要杠桿。綠色壁壘措施在調節貿易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日趨增多和復雜的綠色壁壘措施正在對國際貿易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通過建立綠色壁壘體系來調節貿易進出口,已經迫在眉睫。綠色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一樣,會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設置綠色壁壘之后,受限產品的國際貿易額減少。
但是綠色貿易壁壘也可以促進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為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新產品的國際貿易發展創造了條件。通過建立綠色貿易壁壘,可以促使企業提高科技水平和環境標準,降低污染排放,從而有助于增強國際競爭力。
(二)對進口國的影響
綠色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一樣,起到限制進口,引起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上漲和保護本國的市場和生產的作用。由于有污染的產品被綠色壁壘阻于國門之外,進口國消費者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清潔的產品,但由于產品價格上升,進口國的消費者必須以更高的價格購買所需的商品,而有關廠商卻從中獲得高額利潤。另外,環保標準的國別差異導致一些發達國家將其有毒有害難以維持的印染、漂洗行業轉移到環保要求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進行生產,這種不公平現象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的困境,使之進入污染不斷加重、貿易利益不斷減少的惡性循環中。
(三)對出口國的影響
綠色壁壘對出口國不同的生產廠商的影響是有所不同的。對于及時改用清潔生產技術、生產綠色產品的生產廠商,其在市場上處于有利的地位,綠色壁壘阻礙了國內許多廠商的出口,競爭對手銳減,出口市場廣闊,而且國際市場上綠色產品價格上升,更使得生產綠色產品的廠商能夠補償由于采用清潔生產技術而增加的成本。對于不能及時改用清潔生產技術,依舊采用舊的有污染的生產技術進行生產的廠商,其境況將嚴重惡化。國內該類產品供給大大多于需求,短期內產品積壓,使得價格下跌,產量減少。
(四)對我國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正面臨越來越多來自于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挑戰。總體來說,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市場份額、貿易機會、企業和商品信譽等方面都產生了不利影響,導致國外消費者對我國部分產品尤其是農產品食品信心下降,對我國出口造成長期的負面影響。具體地說,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產品出口的市場范圍
我國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國、東南亞、歐盟、韓國等國家,而這些國家(或地區)多數是環保主義倡導者和擁護者,也是綠色貿易壁壘的發源地。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銷路極易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從產品的出口增長速度來看,由于我國的出口市場相對單一、固定,一旦目前的市場銷路受到影響,出口的增長速度必然有所下降,尤其是在一些發達國家專門針對我國的某些商品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情況下,如不及時采取對策,就會影響到整個產業的發展。
2.企業的出口成本和出口效益
由于綠色貿易壁壘多數是以環境標準和標志的形式出現,要想實現其環境標準、獲取其環境標志,就必須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環境質量,使企業出口產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價格優勢削弱,喪失了國際市場競爭力。比如一次性打火機出口,歐盟就提出一個CR法案,完全的技術壁壘,限制進口的一次性打火機必須安裝安全閥來避免兒童不慎使用的時候的安全性,這一點就給國內的一次性打火機生產廠家就帶來了難題,涉及到了技術和成本的問題。
3.從我國的對外貿易關系
由于遭遇了越來越多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國與主要貿易伙伴國之間的貿易摩擦不斷,稍有處理不當,就會影響到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因此,必須恰當處理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產生的沖擊。
參考文獻:
[1]楊樹明.非關稅貿易壁壘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
[2]顧肖榮.WTO法律規則與非關稅壁壘約束機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3]劉紹堅.中國紡織品出口過程中的綠色壁壘及法律對策.法律出版社.2004.
[4]唐小波,沈秋明.WTO法律規則與中國紡織業.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5]鄭炯.世界組織解決貿易與環境爭議的新實踐.國際貿易問題.1998(8).
[6]曾永珍.論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外貿易的影響.中外經貿信息.2004(12).
摘要:本文研究了幾種較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對國際貿易術語與貨物損失風險、貿易政策變動風險以及價格變動風險之間的關系做了初步的研究,并根據每種風險研究了相應的規避手段。
關鍵詞:國際貿易術語 貨物損失風險 貿易政策變動風險 價格變動風險 收匯風險
對任何一個進出口企業來說,在進行國際貿易的時候,如何進行風險規避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從初步的研究來看,國際貿易術語的選擇和各類國際貿易風險之間也有一定的關系。因而,研究在具體的國際貿易中如何通過選擇適合的貿易術語,盡量的規避具體的風險,就有了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上世紀八十年代,新的貿易政策理論出現,而且這種貿易理論被認為是戰略性的,是一種不完全競爭的態勢下的選擇因為當時西方國家大多還處于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寡頭壟斷市場,針對這種環境而提出的理論大多是帶有著很大的被選擇性的,所以這種理論不能夠實現其高效性。所謂戰略性貿易政策的發展,就是一國政府的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的條件下實現補貼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有多種政策手段,為了能夠扶持本國的工業,這種政策才被制定的,目的就是保護本國的工業發展,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從而謀取規模經濟之類的額外收益,并借機劫掠他人的市場份額和工業利潤,即在不完全競爭環境下,實施這一貿易政策的國家不但無損于其經濟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如何來規避貿易風險,對于國際貿易術語的掌握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一、國際貿易術語和貨物損失風險之間的關系與風險規避
《INCOTERMS 2000》的發展主要是為了能夠定義一些貿易術語,比如風險等,這些貿易術語對于國際貿易價值很大。在雙方的合同中,常常會有類似的術語發生,而這些合同常常出現的場合就是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損失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的全部貨物損失(包括貨物由工廠至倉庫或者碼頭的運輸過程中,在集裝箱堆場或碼頭的存儲過程中,由碼頭裝船越過船舷之前時所發生的損失)由賣方負擔,如果不能很好去理解這個風險一詞,就會產生很大的誤解,導致交易失敗或是國際貿易摩擦,這樣的結果會影響到兩國的貿易實踐。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在其2000版中,規定了4組貿易術語,并且均在其解釋中提到了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的轉移,在這里INCOTERMS所指的風險一般認為是貨物損失風險。根據《INCOTERMS 2000》的規定,四組貿易術語中,按照賣方承擔的貨物風險遞增劃分,4組13個貿易術語的風險排序依次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DES、DEQ、DDU、DDP。其中EXW為工廠交貨,基本上對于賣家來說不存在任何道德貨物損失風險,而DDP則為“稅后交貨(……指定目的港)”幾乎所有的貨物損失風險都在賣方。從這幾組的風險分布來看,可以很明顯的看到E,F,C組術語對于賣家來說風險是最小的,如果賣家在市場談判方面的能力較強,則應該有限選用上述的貿易術語,盡量的避免使用D組術語,尤其是DDP術語。
如果出口公司很難通過談判采用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貿易術語,則只能夠通過購買相應的保險的方式來轉嫁貨物損失的風險。比如,在目前適用范圍非常廣的CIF術語中,賣方可以通過購買保險規避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的損失風險,即所謂的國內運輸險。對于裝運的路程較遠的,也可以通過投保相應的國際貨運保險,以規避沿途可能遭受的因為各種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損失的風險。而賣家在談判的時候,可以根據自己需要投保的險種,合理的確定自己的報價,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當然,如果賣方能夠在談判中爭取到FCA,CPT或CIP術語,那么對于風險的規避就能處于更加主動的位置,貨物風險在貨交第一承運人的時候發生轉移。轉貼于
二、國際貿易術語和貿易政策變動風險之間的關系與風險規避
所謂的國際貿易,必然涉及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與一般的國內貿易相比,就會存在由于各國之間的法律政策變動而產生的風險。比如,在國際貿易中任何一方的關稅政策,貿易管制政策,貿易保護政策的細微變動都會給另一國道德出口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以歐盟委員會2009年的關于玩具安全的指令為例,新的指令通過更為詳細的規定和要求,提升了玩具進口的門檻,并且要求出口企業出具其要求的相關證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的出口企業對相關的政策變動沒有任何準備或者提供不了其要求的各項證書,唯一的結果就是出口企業的出口產品被拒,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在進行相關的貿易術語選擇時,盡量的要選用那些對于賣方來說進口清關責任小,或者沒有進口清關責任的術語,而對于DDP這種對賣方要求極為嚴苛的術語,賣方一般要盡量的不采用,否則該風險奇大,賣方利益無法保證。
除此之外,出口企業還要注意自己采用的貿易術語中有哪些可能會因為貿易政策的變動而使自己的責任增加,這種責任的增加往往就意味著風險的變大。從實際來看,對于出口企業來說,若采用的貿易術語為FOB,CIF,CNF,則出口企業必須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這樣出口企業就必須對國內的相關貿易政策非常熟悉。如果企業沒有這方面的能力還是要盡量的采用不需要企業辦理任何清關手續的術語。但是任何術語的選擇都不可能完全規避貿易政策的影響,出口企業還應該化被動為主動,積極的學習相關的政策,并與相關的行業協會保持良好的關系,爭取在第一時間獲取政策變動的消息和變動的內容,從容應對。
我們可以從歐委會2009年6月3O日的關于玩具安全新指令來判斷一些影響,在這個安全新指令中,關于國際貿易的條款增加到了57個,這些增加和變化的項目主要是嚴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標識和生產者責任,產品認證程序和成員國市場監督等,如果企業不能夠很熟悉一些貿易保護的原則和政策的變化,就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書保證,這樣在實際的貨物進出中就出現了阻礙,小則經濟損失,大則還會影響到長期的生意往來,所以可見,國際貿易翻譯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出口企業應該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貿易術語下自己承擔的責任中哪些受貿易政策變動的影響較大,這種變動會導致較大風險的。
三、國際貿易術語和價格變動風險的關系與風險規避
關鍵詞:國際貿易壁壘環境服務貿易影響
中圖分類號:F7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6-0298(2017)12(b)-069-02
環境服務是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世界人口數量的增加,世界經濟的發展中對化工原料、能源等方面的需求也逐漸的加大。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已經被摒棄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業和生產方式,發展中國家為了提升經濟地位,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尋求生存之地,不得不繼續開展。這也使得人類的生存環境狀況堪憂。當前我國的經濟迅速崛起,在尋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還需要能夠用最低的成本和手段降低能耗,這不僅是我國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為了能夠有效地消除和降低環境服務的貿易壁壘,各國還需要為了共同的利益,實現環境服務貿易自由化,降低環境治理成本,提升環境質量,逐漸改善環境問題。
1國際環境服務貿易壁壘概述
從當前的國際環境服務市場的情況來看,國際環境服務貿易壁壘可以分為以下方面,包括外商投資限制、企業中母國雇傭該國國民的限制;員工國籍以及居住場所的限制以及環境法規能否健全執行的限制等。為了有效的劃分國際貿易壁壘的特點,可以根據其相同點進行分類,并以此為基礎制定相應的措施。首先最顯著的類別為貿易障礙類,這是由于壞境服務的供應者大部分都是通過商業設立的服務模式進行服務。其次是政府采購類,政府采購在環境工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在公共資產的服務市場中無法實現全部的私人企業經營形式,即使當前公共服務已經逐漸形成民營化或者委托私人企業,但是政府部門仍然需要提供采購服務;再次,促進本國出口貿易壁壘,比如政府的出口優惠政策,可能會使環境產品貿易出現扭曲[1]。最后一類是國內法規,當前各國的政策法規間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所以要想進入其他國家的環境服務市場存在很大的難度。
2環境服務國際貿易壁壘現象分析
2.1貿易保護主義現象
當前影響環境服務貿易自由的障礙不是關稅的問題,而是法規的限制。各國的法規是行業活動規范的制度,所以在服務貿易上會存在一定的阻礙作用。環境服務國際貿易中的顯性壁壘主要是各國政府對環境服務貿易政策的限制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由于環境服務自身的壟斷性,使得各國政府在環境服務市場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市場準入條件比較高,那么就會導致環境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出現緩慢和推遲的現象。在過去的發展中,沒有國家愿意讓外資參與到國家的環境服務中,但是當前如果不能有效的調整這種壟斷市場的結構,那么私有企業會利用其科技和服務優質化的優勢打壓公共企業的發展[2]。隨著環境服務的產業化發展,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本國的工業,國家會采用限制外資的方式降低競爭,或者采用限制高科技出口的方式,實現本土化的保護,而這些政府的規定就是主要的環境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壁壘。
2.2環境服務進出口的限制
從環境服務貿易的具體方式分析,其貿易方式主要是以商業形式為基礎的,所以貿易壁壘也主要針對的是外資企業的機構設置、參股以及控股權利限制,同時各國的移民法中也對環境服務為主的各種生產要素進行控制,包括資金、人員、信息等對環境服務貿易的障礙。還有一部分環境服務主要采用的是跨國跨境的方式。如果進口國無法對出口國所提供環境服務的商業機密以及知識產權等進行有效的保護,那么出口國必然會采用一定的環境技術或者信息的出口限制政策。
2.3環境服務的自然屬性
當前,環境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還處于初級的發展階段,由于世貿組織中只對少數國家的環境服務做出相應的承諾,所以世貿組織的原則和規定往往不適合于各國的環境服務貿易,換言之,世貿組織對大部分國家的貿易規則都沒有約束能力。特別是環境服務自身的壟斷性質本身就會阻礙競爭對手的加入。大部分國家注重對環境服務的發展和推廣,但是沒有刻意的去躲避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雖然會導致該國的環境服務企業政府補貼違反世貿組織的反補貼規定,但是這個行業卻是必須要扶持的,這些政府的行為也會對外來的競爭形成巨大的限制和打擊[3]。同時還存在一種不符合服務貿易規定的行為,具體為一個外資企業要想進入到一個國家的市場,必須要先進行經濟需求測試,并在測試中滿足進口國的相關測試指標,這也為外來企業的入市帶來一定的障礙,從而降低了貿易政策的公平性。
3國際貿易壁壘對我國環境服務貿易的具體影響
我國的環境服務貿易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起步晚,但是一直是政府重點關注的產業。國際環境服務貿易能夠有效的提升我國的服務貿易水平,同時提升我國的就業率,帶動國民經濟的增長,促進國家產業結構的優化,但是在實際的服務貿易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諸多的貿易壁壘,進而對我國的服務貿易發展造成巨大的影響。
3.1自然人流動限制導致我國勞動力優勢無法發揮
國際環境服務貿易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的產業服務模式,我國的勞動力眾多,雖然當前我國的勞動力價格不斷的提升,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我國的勞動力價格還是偏低的,同時隨著我國的教育力度加強,國民的素質也得極大程度的提升,因此我國的勞動力素質在發展中國家也屬于比較高的,整體的服務水平在國際上處于中上等,由此可見我國的勞動力性價比從國際范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但是由于勞動力進入他國的相關限制條款導致我國的勞動力無法發揮優勢性。
3.2貿易限制阻礙服務機構出口貿易的進程
環境服務貿易是以商業形式為其他國家提供貿易服務的,而明顯性的貿易限制主要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對其他國家企業在本國設立機構的限制。當前我國尚處于發展中國家的隊列,市場化還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中,即使大部分企業的服務質量和項目都比較成熟,而且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在大部分的國家的制度限制下,還是無法成功的進入到他國的市場。
3.3各國的環境保護政策對我國的負面影響
當前我國在技術檢測水平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進而導致很多國家利用我國技術和法律上的漏洞,將一些對環境有害的廢棄垃圾向我國走私,同時我國的部分商人在利益的誘惑下,不惜與外商勾結,故意進口垃圾產品,進而對我國的環境造成毀滅性的污染和破壞,從而導致我國的國內環境服務產業發展舉步維艱[4]。國內環境服務中的大量資源被用來處理這些外來的污染因素,分散環境服務的精力和資源,從而為我國的環境服務貿易發展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
3.4國際貿易壁壘應對人才缺乏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經濟和實力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國際貿易領域的人才也不斷的涌現,但是從我國的國際貿易情況來看,貨物貿易仍然占非常大的比重,當前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壁壘仍然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特別是在貿易壁壘應對的人才方面,還是極度缺乏。如何能夠有效的避開和打破國際服務貿易壁壘,更好地投入到國際環境服務貿易市場,還需要我國專業人才的不斷探索和研究,而從當前我國在國際貿易壁壘的應對情況來看,進展的速度緩慢,這也突出了我國在國際貿易壁壘中應對人才的匱乏。
4消除國際貿易壁壘對我國環境服務貿易影響的對策
4.1通過國際談判放寬對我國人才簽證的限制
針對我國勞動力無法有效輸出的問題,還需要政府能夠通過與各國對話談判的方式,爭取一些發達國家對我國自然人流動的簽證有利政策,進而使我國的居民在國外可以獲得更多的自由工作和務工機會,從而促進我國環境服務貿易的發展,充分發揮我國勞動力和人才的優勢作用。
4.2加快市場化進程規范服務型企業的發展
我國的市場化發展實踐中,雖然當前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在總體上還處于落后的情況,所以我國還需要能夠不斷的加快市場化的服務進程,加大對我國企業管理法規的規范和執行力度,用國際化的標準對我國的服務型企業進行規范,進而提升我國服務型企業的服務水平和資質,使企業符合國際的相關政策,真正的實現走出去戰略。
4.3提升技術檢測水平,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由于我國的檢測技術水平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導致國外的很多垃圾產業和產品進入到我國,進而對我國的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影響我國環境的保護策略實施。所以我國還需要加大對產品檢測技術的研究,提升檢測技術的水平,從而使國外的一些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產業和產品在進入我國時能夠“無處遁形”,防止一些垃圾產品進入到我國,占用環境服務資源。同時還需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對一些不法商人進行嚴厲的打擊,一旦發現故意進口垃圾產品的企業進行嚴厲的查處,從而從源頭上阻止一些“洋垃圾”的進入,提升我國環境服務的效率。
4.4完善國際貿易專業課程,培養專業化人才
高等院校是培養社會人才的主要途徑,所以針對國際貿易壁壘問題,我國還需要加大對國際貿易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首先完善高校的國際貿易教學體系,可以針對當前的國際貿易壁壘問題設立相應的專業,開展相關的課程。針對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人才缺乏的情況,還需要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力度,注重實踐性課程的開展,使高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能夠認識到當前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壁壘,并在學習的過程中能夠針對這些問題不斷的探索,雖然大學階段解決這些問題還存在較大的難度,但是相信從基礎抓起,對未來人才的培養將具有重大的幫助,同時也有利于構建良好的人才培養環境。
5結語
綜上所述,環境服務國際貿易壁壘不是短期形成的,而是一個經過漫長時間累積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所以在國際貿易的發展中已經根深蒂固,同時這種貿易壁壘與企業的服務行業不同,環境問題所涉及的范圍更廣,這也導致這種環境服務貿易中的貿易壁壘是存在于社會各個領域和層次的。通過對環境貿易自由化的認識和實施能夠有效的消除這種貿易壁壘,這不僅有利于對世貿組織貿易規則的遵守,同時還有利于世界環境服務產業的發展,同時帶動其他產業的貿易活動開展。當前這種國際貿易壁壘對我國的環境貿易開展造成重大的影響,所以我國還需要能夠在全面認識國家貿易壁壘的同時,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有效的消除和規避貿易壁壘對我國環境服務貿易帶來的影響,促進我國環境服務貿易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蔣達利.國際貿易壁壘對我國環境服務貿易的影響[J].商場現代化,2015(9).
[2] 崔瑋.我國運輸服務貿易發展特征及戰略選擇[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12(6).
[3] 李春雷.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影響因素分析及應對策略[J].時代金融(中旬),2012(6).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世界各國間的貿易往來日益增多,許多國家為了使自身在國際貿易中處于有利地位,使用各種進出口策略。從以往的關稅、配額、許可證等貿易壁壘,到現在的以綠色貿易壁壘為主的非關稅貿易壁壘,因其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更強的隱蔽性和不易監測和判斷等特點,綠色貿易壁壘被使用得越來越頻繁,它已成為了國際貿易公平健康發展的阻礙,是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的挑戰。本文從國際貿易的實際出發,分析了國際貿易中存在的綠色貿易壁壘,根據其對我國貿易的影響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影響;策略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和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國際貿易中的一方,通常是進口國,為保護本國的產品和市場而設置的,利用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人類健康等理由制定針對對方的環境貿易措施,使對方的產品進口受限的一種非關稅貿易壁壘。它通常表現為國際貿易中的環保公約和環保法規、綠色標志與包裝制度、綠色補貼和附加稅、環保與衛生檢疫標準等。綠色貿易壁壘具有以下特點:
(一)表面上具有合理性
綠色貿易壁壘其實一般是進口國為了給出口方制造障礙,使對方的產品進口受限,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而設置的。然而,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國家往往會尋找冠冕堂皇的借口,如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人類健康等來迎合消費者的需要,給自身的不公平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雖然關稅、配額、許可證等貿易壁壘具有和綠色貿易壁壘相同的限制對方貿
易的目的,但是這些貿易壁壘的透明性更高,更容易識別。綠色貿易壁壘既有表面上的合理借口,又有復雜的、難以準確界定的檢驗標準,這必然使綠色貿易壁壘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了也難以讓其得到相應的懲罰。
(三)具有較強的歧視性
國際貿易中貿易壁壘的制定與各國的資源、技術和經濟條件是密切相關的,具有豐富資源、先進技術,或者是國內經濟實力雄厚的一方,特別是發達國家,會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而不是根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現實來制定和實施綠色貿易壁壘。它們往往對發展中國家提出過高的綠色貿易標準,甚至對本國和他國制定雙重環境標準,這些綠色貿易壁壘在制定和執行的過程中都具有較強的歧視性。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貿易的影響
(一)提高了我國外貿企業的銷售成本
一方面,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增加了我國一部分外貿企業的運輸成本和儲藏
成本。我國的一部分外貿企業由于提前不了解某些交易國家的貿易壁壘政策,把貨物運到了交易國的港口,在海關檢疫的過程中發現產品不符合該國的綠色貿易標準,只得把貨物又重新運回會內,這必然提高了貨物在往返過程中的運輸成本和儲藏成本,有的產品保質期較短,企業不得不把檢疫不過關的產品倒入海中。另一方面,為了與他國進行國際貿易,我國的外貿企業不得不按照該國的貿易政策和嚴苛的綠色貿易標準來生產產品,生產成本的增加必然提高了我國外貿企業的銷售成本。
(二)縮小了我國外貿企業的市場范圍
一方面,由于某些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產品和企業,制定過于嚴格甚至是雙重的貿易環境標準,導致我國外貿企業被擋在該國的標準之外,原來可以出口的產品現在出口不了,這直接導致我國外貿企業的市場范圍縮小。另一方面,我國某些外貿企業由于考慮到按照交易國的標準生產將提高銷售成本,且交易國的綠色貿易標準難以執行,從而放棄該國的銷售市場,這間接縮小了我國外貿企業的市場范圍。
(三)削弱了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一方面,某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這些綠色貿易措施會提高消費者的環
保意識,導致消費者在進行選擇時更傾向于購買通過綠色標準認證的產品,對于我國出口過去的缺少此類標志或達不到相關標準的產品,消費者需求量變少,這必然削弱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我國某些外貿企業出口的產品雖然達到了該國綠色貿易的標準,但由于生產成本、運輸成本、檢疫成本的提高,導致我國出口的產品的銷售成本提高了,失去了與外國產品的價格競爭優勢,這間接削弱了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四)導致國際貿易關系發生變化
一方面,某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對我國執行嚴格或者歧視性的貿易壁壘之
后,我國商品出口量下滑,導致我國外貿企業市場范圍縮小和我國產品國際競爭力下降,長期下來會導致國外對我國的產品和經濟采取排斥態度,削弱了我國的國際貿易關系。另一方面,針對他國的措施,我國政府也會采取相應的反制措施,限制外國商品進口,保護我國的產品市場,這樣就僵化了我國和他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影響到我國與他國的長遠合作,甚至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產生全面的影響。
三、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產生影響的原因
(一)環保認證觀念淡薄,缺乏綠色經濟意識
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惡化,人們的環保意識逐漸蘇醒,加強進出口產品的環保認證已成為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然而,不論是我國政府還是我國的外貿企業都缺乏環保認證意識:首先,我國相關政府部門缺乏環保認證意識,還未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綠色產品檢疫標準和完善的環保認證體系;其次,由于大額的檢疫、評估、標志使用費用等原因,我國外貿企業也沒有積極進行綠色產品質量認證;最后,我國仍然以傳統的粗放型的生產模式為主,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綠色經濟觀念的缺失導致我國在國際貿易中極易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為了加入世貿組織,更好地進行國際貿易,我國已經建立了初步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并且對國內的一些法規和標準做過修改。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健全,對于綠色產品的評價標準仍和發達國家存在差異。同時,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過程中,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很多外貿企業為了獲得更高的利益,不惜破壞環境來生產產品,為了節約大額檢疫、評估和標準使用費,而逃避進行環保認證。這種立法和執法過程中的缺陷,必然影響我國的對外貿易。
(三)不合理的產業結構
我國目前仍是發展中國家,仍以傳統的粗放型增長模式為主,出口的產品多是勞動力密集型產品,且很多跨國公司把對環境存在污染的生產項目投資到我國,是我國成為它們的加工工廠。不合理的產業結構導致我國出口的產品技術含量低、可替代性強,產品很難符合國際貿易中綠色貿易壁壘的要求,相關外貿企業的核心競爭也不高,使得我國外貿企業出口的產品易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
(四)科研技術水平不足,產品質量不高
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是發展中國家,科研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研發能力低于發達國家,同時,綠色產品檢測技術和監測設備,以及相應的檢測人員隊伍建設仍存在滯后的情況。從整體上來看,我國仍是傳統粗放型的以消耗自然資源和犧牲生態環境來發展經濟,生產的產品從外部的設計、包裝到內部的質量方面都與發達國家的綠色標準存在差距,這必然給發達國家對我國使用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可乘之機。
四、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措施
(一)加強宣傳生態環保知識,培養綠色經濟理念
加強生態環保知識的宣傳要從兩個方面做起:第一個方面是針對我國的外貿企業,加強對外貿企業的環保宣傳和教育,讓其了解當前的國際貿易形勢和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挑戰,使其認識到提高產品的質量與自身的利益關系,培養其綠色經濟理念,并免費為其提供環保技術和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最新動態,為我國的外貿企業應對綠色貿易壁壘提供良好的環境。另一方面是針對我國的消費者,加強對消費者的環保宣傳,培養環保和綠色產品意識,轉變傳統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方式,擴大綠色產品的內需,為我國正在轉型的外貿企業提供堅強的消費需求后盾。
(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相關政府部門應著眼于國際貿易交往國家的標準和需求,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吸取國際貿易中我國與它國由于綠色貿易壁壘引起貿易爭端的教訓,建立健全環保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并加強對法律法規制定工作的統一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努力促進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綠色貿易標準與國際社會接軌,保障我國外貿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
(三)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環保產業
為了保護環境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應轉變以往高消耗、高污染、低技術、低產出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推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大力發展低消耗、低污染、高科技含量、高產出的環保產業,推行一條從綠色設計、綠色取材、綠色生產加工到綠色包裝銷售的綠色生產產業鏈,生產綠色化和無公害化的產品,滿足國內外消費者的環保需求,有效應對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實現消費者、企業、社會的共贏。
(四)提高科研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
俗話說“科技是第一生產力”,提高科研技術水平是生產高質量產品、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做好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培養相關的高素質人才,組成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環保綠色產品的研發能力;其次,要研發與國際要求接軌的先進的綠色產品檢測技術和監測設備;最后,從產品的外部設計、包裝到內部質量方面進行一個質的提高和飛躍,縮小與發達國家綠色標準間的差距,努力達到國際標準,開發環保成本低、質優,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
參考文獻:
[1]徐哲波.國際貿易下如何打破綠色貿易壁壘.中國商貿,2013.
貿易術語是長期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劃分的問題,以文字或縮寫字母的表示的專門用語[1]。在《201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被劃分為四組不同的基本類型:e組(exw),即賣方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房備妥貨物;f組(fas、fca、fob),要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c組(cfr、cif、cpt、cip),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已經裝船和啟運后發生意外事故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不予承擔責任;d組(dat、dap、ddp),賣方必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展,包括貨物集合化,集裝箱運輸、多式運輸和滾裝運輸的日益擴大使用,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作為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fob、cfr和cif術語已不能適應新的運輸環境的需要。傳統貿易術語fob、cfr和cif的弊端顯現,特別是我國一些內地省份外貿也非常發達,如采用fob、cfr、cif等會直接導致賣方的交貨的風險擴大,費用負擔增加,影響收匯時間,增大了收匯風險。而與之相對應的fca、cpt、cip則恰恰適應了這種新的運輸環境,地位也日益突出,它們不僅適用于鐵路、公路、海洋、內河、航空等單一方式的運輸,也適用于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更加方便當事人對貨物的交接。
我國很多內陸進出口企業他們長期固有的習慣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種傳統的貿易術語,而對fca、cpt、cip等屬于不習慣采用,可能原因在于他們對傳統貿易術語以及熟練運用并產生一定的依賴性,而對fca、cpt、cip 的認知程度卻不高[2]。況且,內陸地區狹小的貿易份額也阻礙其應用。但目前,隨著加工貿易企業內遷,內陸地區的貿易份額逐年上升,像fca這類術語的優勢也會隨著多式聯運的發展而體現出來。個人認為,正確選用貿易術語對貿易的順利完成至關重要。企業首先應區分fca、cpt、cip相對于傳統的貿易術語fob、cfr和cif使用不同之處和優勢所在,以及他們各自的風險轉移界限以便更好地選用。
一、fca與fob的主要區別[3]
fca的風險轉移是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指定地點的那一刻。因此依據fca,如果貿易出口公司是在我國一些內陸地區,他們從工廠到裝運港船舷之間的陸路運費將作為國際費用參與價格談判,成為價格的組成部分,由買方承擔;而fob是在貨物運過船舷的那一刻,這樣出口就要方負責將貨物運往裝運港并承擔貨物從內陸工廠到裝運港船舷之間的陸路運費和保險費。
很明顯,對于我國許多內陸遠離港口的貿易出口公司,如果選擇適合水上運輸的fob 貿易術語則會帶來交貨延遲、費用增加、結匯時間延遲、無法享受真正的“倉至倉”待遇以及這些因素所帶來的風險。然而選用fca 是一個很好的方法。fca 術語適合于一切運輸方式,這樣就會減少內陸出口貨物的運輸損耗,節約成本,使商品更具價格競爭優勢,并可縮短制單結匯的時間,享受國際運輸保險的“倉至倉”條款待遇。
二、cpt與cfr的主要區別
cfr 是成本加運費到指定目的港,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所以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都將由賣方轉移到買方。cpt是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賣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合同,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并負責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貨物交給約定地點的承運人,也就是說cpt是賣方要一直承擔風險直到貨到目的地。在cpt中,賣方支付的運費實際已經包含了裝卸費用,因此不存在裝卸費用誰負擔的問題,減少了貿易中因裝卸費用支付而造成的各種糾紛。
三、cip與cif的主要區別
cif貿易術語只適合于海運、內河航運等水上運輸方式,而cip貿易術語適用于多種運輸方式。對于我們國內陸地區的貿易而言,cip比cif更適合。不僅如此,從風險轉移的界限看,cif貿易術語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對內陸出口企業來說,在貨物交由陸路運輸的承運人接管后,便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正是由于不能實際控制,所以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相對來說比較大。而如果采用cip貿易術語,則無論在什么地方,以哪種方式運輸,出口方的風險、責任都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只要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貨任務,以后的貨損等風險都與出口方無關,這大大減少了出口方的責任。因此cip對內陸貿易發展更為有利。
從fob和fca,cfr和cpt,cif和cip三組貿易術語的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出“新三種”相對于“老三種”,其適用范圍、交貨和風險轉移地點、費用承擔、運輸方式都發生了變化。在出口業務中,如果貨物是以集裝箱裝運或多式運輸方式,采用“新三種”較為有利。
關鍵詞:國際金融服務貿易 壁壘 比較
各個國家之間的交流與貿易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以及國際社會的和諧發展而日漸頻繁,在這一大環境的影響下,各國為了發展本國的經濟而逐漸青睞于開展國際貿易。充分了解貿易壁壘并實施相應的應對策略是促進我國國際貿易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因此,文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比較做出了分析,詳細情況如下文所述。
一、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概要
1.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及貿易壁壘的定義。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是國際服務貿易的一種具體體現形式,主要是指簽署GATS的各個成員國所提供的所有關于金融層面的服務,涵蓋了保險、銀行及其相關金融服務。伴隨著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而出現的還有貿易壁壘,其早在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開展的初期就已經存在并逐漸形成不同的模式,然而金融領域卻一直沒有對其作出明確的定義。直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隨著《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簽署,才對其定義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主要是指受到非自然因素的影響,各國或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為了抵御國際貿易在本土發展而制定或采取的一系列直接或間接的金融貿易政策和措施。
2.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由于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相對于其他服務貿易而言具有無形的特點,其貿易壁壘的特點也具有較明顯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對于金融服務貿易的各方面都有涉及,且類型多樣、涵蓋范圍廣;
(2)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多為無形壁壘,且設置形式以非關稅為主;
(3)金融服務貿易壁壘設置的目的不僅針對金融服務本身,也是為了滿足國家某種經濟政策的目的需求;
(4)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設置對象是金融服務的提供者。
二、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分類
由上文所述的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可知,金融服務貿易壁壘是以非關稅形式作為主要體現形式的,依照金融服務貿易的對象、開展模式等的不同,其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1.資本移動型:主要包括外匯鈔票和匯率的監管控制、浮動匯率的限定以及投資收益匯出的局限控制等形式。
2.人員移動型:人員移動壁壘是依照各成員國的移民限制法律條文來設定的,根據各國或地區移民法律法規或工作許可、專業許可等的規定標準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和形式。
3.服務產品移動型:這種類型的貿易壁壘主要是對金融服務的市場準入方面進行限制管理,換而言之就是指東道國或地區對進入國家或地區內部經濟市場的外來金融貿易服務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4.信息移動型:為了防止由于國家、經營權限以及交易雙方死人信息泄露而設置的壁壘,包括對國家技術標準、入網許可、數據信息的處理和存儲等的調控措施。
5.開業權限制型:對國際金融服務進入本國或本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條文等設置壁壘,包括禁止壟斷、限制金融服務的提供、限制或禁止非本國際人員提供服務業務等。
6.經營權限制型:即通過對外國服務實體在本國的活動權限進行規定,以限制其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甚至干預其具體的經營決策。
三、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比較差異
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分類進行比較,可以發現不同類型的貿易壁壘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主要可以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壁壘設置透明程度的差異:不同國家對于壁壘設置的透明程度不盡相同,有些國家通過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條文的明確設定,從而達到貿易壁壘高透明度的標準,而某些國家和地區對于貿易壁壘的設定則較為隱蔽,國外投資者的察覺度較低。
2.壁壘設置態度的差異:各國家與地區對于貿易壁壘的設置態度可以分為鼓勵型、限制型以及互利互惠型等,這些國家對于金融貿易壁壘設置的態度大多取決于金融服務貿易的類型。
3.國家發達程度之間的差異:發達國家由于自身經濟條件及綜合國力處于較優水平的原因,對于國際貿易的開展通常限制程度較低,這些國家大多主張不設立貿易壁壘。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有限、本土經濟體制及市場發展欠成熟,因此在數量和類型上,設置了更多的貿易壁壘。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充分了解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概念、特點和不同的類型,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只有這樣我國才能最好地處理與其他國家進行金融貿易時的貿易壁壘問題,從而不斷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我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
參考文獻:
[1]王勤淮.論金融服務貿易壁壘[J].世界經濟研究.2011,04(25):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