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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

第1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近年來,醫患糾紛持續增長,矛盾激化導致的醫療安全問題,越來越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惡性傷醫事件頻發,嚴重沖擊了全社會的法治底線,傷害了廣大白衣天使的感情,激化了社會矛盾,必須引起全社會的足夠重視。2013年發生的浙江溫嶺殺醫事件仍歷歷在目,今年又發生了多起傷醫事件。2月17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北滿特鋼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孫東濤在出診過程中被一名男子用鈍器猛擊頭部,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月20日,浙江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一懷孕護士被病人及家屬惡意毆打,腦震蕩先兆流產,留院觀察。而此次醫患矛盾的起因,僅僅是因為患者要求加號,護士告知其需要再等一會。

以上只是暴力傷醫事件的冰山一角。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全國被媒體報道的襲醫案件就發生近30起,其中在全國影響較大就有16起,醫務人員人身受到攻擊、造成明顯傷害的事件正在逐年增加。加之大量醫鬧違法人員采取堵塞交通和醫院通道、擺花圈、焚香、燒紙、燃放鞭炮、哭鬧糾纏、越級上訪和網絡造謠等非正常表達方式,嚴重影響了各級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直接威脅社會和諧穩定。我州各大醫院也是醫療糾紛不斷,時不時發生的“醫鬧”事件,更是將涉事醫院攪得不可開交。

客觀分析,當前衛生行業的醫療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首先是因為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比較集中,貧富不均所導致的各種社會矛盾壓力在不同行業以不同形式釋放,在衛生行業體現為患者對醫護人員不信任,產生醫患糾紛不信任法律解決渠道,部分患者信奉“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理念,造成矛盾擴大化,同時也催生了職業“醫鬧”等社會陰暗群體的利益鏈條。其次是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現狀所致的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加之發展不充分造成群眾享有的醫療資源不公平,滿足不了群眾新時期的健康保健需求。民營醫療機構放得過快,監管不到位,大量民營醫療機構趨利性突出,虛假宣傳、過度檢查和治療,特別是亂收費現象激化了社會矛盾,抹黑了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再次是公立醫院改革不到位,政府投入不到位導致“以藥養醫”格局,催生了一系列收受“紅包”和藥品回扣等的醫德醫風亂象,進一步激化了社會和醫患矛盾。加之患者看病就醫高期望值和廣大基層醫療機構受設備和人員素質所限,診療技術和服務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滿足不了患者“藥到病除”的理想化期望。最后是社會綜合治理機制不健全,醫患矛盾調處不到位,患者信鬧不信法。部分媒體的惡意炒作加劇了醫患矛盾,推高了矛盾調處成本。加之政法機關對“醫鬧”現象執法不嚴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醫療糾紛導致的治安案件的發生。

醫療安全事件頻發嚴重沖擊醫療機構正常的診療秩序和國家的法治尊嚴,傷害了廣大醫護人員的感情,更是損害了廣大患者的就醫權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了全社會依法治國的問題,為全社會多管齊下,綜合治理醫療安全問題帶了難得的機遇。衛生行業要理直氣壯,根本扭轉當前的醫療安全不利局面,重塑白衣天使社會正能量。

一、加強衛生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行為。要結合當前全黨深入開展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管理理念,從加強管理入手,向管理要服務,在整個衛生系統開展大排查、大活動。一是要緊緊圍繞藥品器械采購環節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藥品器械招標采購制度,建立異常流通藥品黑名單制度,通過規范采購行為,切實降低藥品采購價格,減輕群眾就醫負擔,樹立衛生行業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二是要建立以投訴舉報和獎懲為核心的醫護人員醫德醫風檔案,從重從快處理害群之馬,形成抓行風的強大震攝,以行風整治的實效取信于民。三是要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院管理考核機制。要糾正醫院貪大求全的發展理念,將患者滿意程度,患者就診費用,病情診斷治愈率等患者最為關心的指標作為醫院管理考核的核心指標,建立切合實際的醫院管理評價考核機制。同時要逐步取消醫院行政級別,實現行業綜合管理,打破衛生人才“鐵飯碗”觀念,建立衛生人才考核進退流轉動態機制,最大限制調動廣大醫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四是要建立衛生行業醫患勾通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醫患糾紛,避免醫療糾紛擴大化,保障衛生行業有序、健康、穩定發展,為廣大患者提供健康保健服務。五是要加強醫院的安保體系建設。要完善醫院監控網絡,合理配置醫院安保人員及相關裝備,及時依法處置醫院各類突發群體違法事件,保障正常的診療秩序。

二、加強風險預警,健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 制。要加強社會風險、民情輿論、網絡信息等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及時研判患者訴求,主動回應患者和社會關切,及時化解患者和社會疑慮,減輕醫患風險壓力。要建立司法部門為主、相關領域人員參與的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高素質調解專家庫,及時受理患者調解訴求,依法公正及時調解醫療糾紛,避免醫療糾紛矛盾擴大化,防止出現。

三、完善醫療糾紛鑒定和司法審判機制,引導患者依法表達訴求。要整合各方面鑒定資源,建立和完善公正權威的醫療糾紛鑒定機構,提高鑒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依法加快醫療糾紛案件審判進程,及時公正化解醫患矛盾。要積極引導患者依法表達訴求,主張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醫患糾紛,防止醫患糾紛久拖不決導致的違法案件發生。

四、依法打擊醫鬧和暴力傷醫案件,給違法犯罪分子予堅決打出。暴力傷醫之所以一再發生,一定程度上是因為社會和執法部門“醫鬧”行為過于容忍,對傷醫者的暴力行為估計不足。很多時候,人們在面對暴力傷醫事件時,往往會不自覺地將其置換為醫患矛盾和醫德醫風問題。但實際上,不管是出于何種原因的暴力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嚴懲。暴力行為不可取,以暴制暴更是對社會文明的踐踏。政法機關應從維護廣大患者正當診療權益的大局出發,依法對發生在醫療機構的醫鬧和暴力傷醫等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從重從快處理帶頭鬧事違法人員,堅決糾正社會上的“信鬧不信法”的不良傾向。

五、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寬松的衛生發展環境。要充分發揮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報道活動。大力宣傳醫護人員甘于奉獻、救死扶傷的崇高精神,宣傳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成效,提高全社會對醫療機構公益性的認識,努力營造良好醫患關系的輿論氛圍。

第2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關鍵詞】自媒體;高校網絡輿情;多中心治理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97-02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網絡發展日新月異。各種承載言論與思想的網絡載體層出不窮,尤其是近年來“自媒體”(We Media)不斷更新,出現了如人人、網絡博客、播客、微博等各種新型媒體。作為網絡的主力軍,大學生群體從傳統的“論壇”逐漸轉移到各種新型網絡媒體中來,從而進一步成為自媒體發展中不可忽視的力量。在“自媒體”逐漸發展并成為高校主流傳播網絡媒體的趨勢下,大學生利用“自媒體”網絡發表言論、表達意愿的情況日益增多,高校網絡輿情管理工作遇到了巨大挑戰。

一、相關名詞的界定

(一)高校自媒體

謝因波曼與克里斯威理斯最早對自媒體(We Media)作了權威的定義:“WeMedia是普通大眾經由數字科技強化、與全球知識體系相連之后,一種開始理解普通大眾如何提供與分享他們本身的事實、他們本身的新聞的途徑。”自媒體的本質就是為普通大眾提供一個對信息的自主提供與個性分享的網絡平臺,其以數字科技為支撐、主體去中心化(平民化、個性化),因此傳播方式交互性強、傳播迅速。

高校自媒體,即在高校中廣泛應用的自媒體網絡平臺,在中國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學校可以直接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如BBS、校園貼吧、論壇等;另一類是學校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如微博、人人等。

(二)高校網絡輿情

曾潤喜(2009)將網絡輿情定義為由于各種事件的刺激而產生的通過互聯網傳播的人們對于該事件的所有認知、態度、情感和行為傾向的集合。文章認為高校網絡輿情是指高校師生由于互聯網傳播的各種事件的刺激而對該事件產生的言論、認知、態度、情感和行為傾向的集合。

二、自媒體環境下高校網絡輿情管理現狀

目前,我國高校對校園網絡輿情信息的管理基本上實行“誰建網站誰管理、誰負責”。高校網絡管理者對新聞及言論信息通過篩選和“過濾”進行取舍,把握和引導校園網絡輿情的發展方向和傳播內容,但對正面導向型信息的和傳播工作尚有欠缺,而且停留在“把關人”層次。通過分析與總結,文章認為目前高校網絡輿情管理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角色轉變不成功,存在管理鴻溝

我國的高校輿情管理者出于某些原因將自身定位在“引導者”及“服務者”的角色上,但是缺乏相應的實踐活動支撐,因而這種角色定位在廣大學生群體中發揮的作用并不是很明顯。此外,由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缺乏積極的溝通與意見分享,高校輿情管理部門與師生之間存在著巨大的“管理鴻溝”,使得管理者更有可能被看作成一種“控制者”與“把關者”,導致高校網絡輿情的管理工作陷入了困境之中。

(二)輿情管理體制不健全,缺乏聯動機制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網絡監控、引導、預警、反饋及聯動應急機制,在網絡輿情的控制和疏導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使得學校在出現網絡輿情緊急情況時會應對不及時、采取措施不恰當。此外,我國的高校輿情管理主體較為單一,主要單純地依靠校方部門進行管理,與校外其他相關網絡管理部門缺乏協調。并且,由于國家在立法方面的缺失以及相關網絡文件內容模糊性較強、缺乏執行力,基層管理者在進行管理時沒有明確的依據和標準,自由裁量權相對較大。

(三)輿情管理手段單一,方式落后

校園新媒體的出現吸引了眾多師生,網絡言論隨之增多,校園網絡的安全問題隨之也凸顯出來。但是,網絡輿情的安全管理手段卻遠遠滯后于其惡化的速度。其中,機械地屏蔽敏感詞匯導致了管理方式過于僵化,人為刪帖與操作控制也參雜著過重的主觀色彩,嚴重影響了輿情管理的公平公正性。而近幾年校園網絡暴力事件、緊急突發案件頻發,管理方式與技術手段的單一與落后性勢必給網絡輿情的安全管理與危機管理造成很大阻礙,更新先進的技術設備、開發新的技術手段、培養專業的網絡管理人員成為學校改善輿情管理現狀的迫切要求。

三、自媒體環境下高校網絡輿情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多中心治理理論由奧斯特羅姆。提出,其核心是,在私有化和國有化兩個極端之間,存在其他多種可能的治理方式,并且能有效率的運行。這意味著政府、市場的共同參與和多種治理手段的應用,要求政府轉變自身的角色與任務。

借鑒多中心治理理論,文章認為,高校網絡輿情管理構建起一個以高校管理為核心、國家立法為保障、受眾參與為基礎、第三方支持為輔助的多中心管理模式(如圖1-1)。通過這一模式的有效運行,最終建成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特別是“學習型”網絡文化,引導輿論向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使廣大師生在自媒體這一平臺上,交流觀點、共享信息,提高自身素質。

(一)國家層面

在網絡輿情的管理中,政府應當重視大學生的合理要求,但是,相對地,也要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政府應該且有能力做到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完善國家立法,對需要網絡立法且尚未立法的方面及時立法,對不合理或者不適應社會發展的法律條文進行修改或刪除,對于法律中模糊的規定進行明確地定義或規范,使網絡輿情管理有法可依。

第二,執法部門(如公安局等)、監管部門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運用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等手段,一方面,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另一方面,對相關的運營商進行處罰或警告,雙管齊下,切實維護好網絡秩序。

(二)學校層面

進行角色轉變,從思想和行動上真正實現向“引導者”和“服務者”角色的轉變。高校應從思想上認識到自己要發揮引導和服務的作用,同時更應該從行動上為師生提供更多的校園網絡平臺和參與管理的機會。

第一,高校大學生在日益追求網絡民利,各高校在進行網絡管理時,應重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充分認識到學生的重要作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開發適合本校的網絡參與方式,主動為學生提供參與管理和表達意見的途徑,如建立“學生參議制”、模擬人大常委會會議參政議政等,轉變管理角色,加強與學生的溝通對話,了解學生的需求,收集學生的意見和建議,將其作為學校進行管理決策的重要參考,從而實現學校和學生之間的良性互動。

第二,完善網絡輿情管理體制,建立多方聯動機制。各高校應當建立一套信息監測、分析、判斷、上報、反應機制以及應急聯動機制。成立專門的網絡輿情管理小組,對網絡輿情進行實時監控和信息判斷,及時處理網絡上出現的不良信息,并且定期進行統計,形成匯總文件進行上報。應急聯動機制在出現緊急事件時,迅速啟動,將危害降到最低。按照分工,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輪流值班,對特殊網絡輿情實行重點監控,并且由學校網絡管理者在校園重要媒體上及時權威信息,澄清事實,積極應對危機事件,通過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有效防止謠言的傳播。

第三,開設網絡教育課程。各高校應該在新生入學之初,對其進行一個學時的網絡教育,介紹網絡法律和法規、網絡道德規范、網絡使用規范及保密的重要性等知識,讓學生對網絡有正確的理解,樹立責任意識,維護校園網絡安全,使校園網絡健康有序運行。

(三)第三方層面

由于各高校科研資金有限且研究時間較長,難以在短時期內研究出適合本校網絡輿情管理的硬件與軟件設施,因此,各高校與社會第三方組織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軟件公司向各高校出售自媒體軟件,其中包括用于網絡輿情管理的技術軟件,因此,在純技術手段方面,軟件設計公司要做到合理設計自媒體版塊,向學生提供便利服務與參與管理的渠道。

第二,盡管自媒體公司(如騰訊公司等)的受眾是廣大網民,但是高校大學生仍是其中的“主力軍”。因此,這些公司要參與到高校網絡輿情的管理中來。一方面,通過敏感詞過濾,公司發現不當言論后可以屏蔽或刪除;另一方面,正面信息,公司可以對廣大網民特別是高校學生的思想與言論進行引導。

(四)受眾層面

第3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類似的校園暴力事件,近年來頻頻被曝出。在校園暴力事件中,女生施暴行為增多、初中生比例高已成為不容忽視的新特點。

8月15日,共青團陜西省委邀請律師、法官、專家和公益界人士,共同聚焦校園暴力現象,圍繞這一話題展開分析探討、提供對策思路。

女生施暴多采用侮辱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13年到2015年,我國各級法院審結的100件校園暴力案件中:針對人身傷害的暴力已經占到88%之上,實際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嚴重后果的高達67%。

“新近發生的多起校園暴力事件正趨向‘規模化’。”對在媒體上搜集到的51個校園暴力典型案例進行梳理后,西北政法大學教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管華發現,有多人參與的校園暴力事件多達37例,且均為多個孩子毆打一個孩子。

施暴形式也更加多樣化,使用刀具、棍棒和其他工具的,有十幾例;超越限度的侮辱,如辱罵、下跪、食穢物、現場拍照、拍視頻上傳網絡的,有20多例。致人死亡、重傷的占約30%,更多的則是使受暴者產生嚴重的心理問題,不敢見人、神情恍惚、恐懼上學。

這些校園暴力事件往往發生在放學后,剛剛放學時發生率最高,其次是上課前后。在寄宿制學校,則多發于晚上。事發地點主要在宿舍、廁所,因為這兩個地方沒法安裝攝像頭,除此之外多發于校門口。

令人意外的是,女生施暴行為占到一半,多采取侮辱方式,對受暴者造成心理上的嚴重傷害。

“相較小學、高中而言,初中生校園暴力最為嚴重,占64%。”管華表示,發生在初中階段的校園暴力常以“團伙暴力”為特點,往往是打群架、多對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100件校園暴力刑事案件的統計報告:從涉案階段看,小學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由于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初中生的校園暴力實際發生率并不能得到全面反映。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中,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滿十六周日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只有動刀動棍、嚴重攻擊才是校園暴力?

在我國,什么是“校園暴力”,至今沒有明確界定。

很多人認為,校園里的語言侮辱或同學間的外號、口頭禪,只是玩笑,不算暴力,只有動了刀子、棍子,有嚴重的攻擊行為才是真正的暴力。老師對學生語言上的不妥當,也會被認為只是出于教育目的,而非暴力。

對更廣泛的公眾來說,校園暴力似乎只是那些“發生在學生中,以欺凌為主要目的的肢體暴力和侮辱行為”。只有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后果,才可能引起相應的重視。

即使如此,這樣的校園暴力在現實中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專家認為,社會經驗不足、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方法,使未成年人在遭遇暴力欺凌時,往往膽小怕事、不知所措。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會主動或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告訴學校或父母,“這使大多數的侵害行為被遮蔽,也使其發生往往具有長期性”。

同時,處理校園暴力事件中,學校普遍的失當做法也給未成年人傳達了錯誤信息:只要沒被媒體報道出來,或沒有家長追責,學校就會“能壓則壓”“能蓋就蓋”,態度消極。

通常,暴力行為輕則由班主任老師教育批評,重則由學校教導處給予紀律處分,不到萬不得已,學校很少會選擇報警求助。否則,事情“鬧大”,會影響學校的聲譽和學校領導的仕途。

發生在某職業院校的一起刑事案件,令當天參加討論的一位法官記憶猶新:5名女生在放學后,用酒瓶、煙頭等工具,對同校的另一名女生進行毆打、侮辱,手段極其殘忍。一審法院依法判處了5名施暴者實刑,但5人的家長托關系、找熟人到二審法院,要求改判緩刑。

“這些家長還未意識到,自己孩子的行為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家長的行為將傳遞給孩子錯誤信息,“我犯任何事,都可能在家長協調下不受制裁。”

相關立法仍存空白

“校園暴力,就只是學生間打打鬧鬧的小型糾紛。”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徐征看來,公眾的這一普遍認知,已造成此類案件與法律間的關系疏離。

2011年至今的5年里,西安市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涉及校園暴力的法律咨詢2 580人次,受理并辦結的卻僅為200件左右,占7%。

“咨詢的多,申請的少。”很多人認為,校園暴力只是孩子間的打鬧,加之事情發生在同學間,對采取法律途徑處理也有顧慮,所以大都會選擇調解解決。

事實上,我國校園暴力立法也存在“空白”。陜西省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江濤表示,在特別法立法領域,《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問題,而對未成年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侮辱行為,均沒有涉及。

在一般法立法領域,“對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為的法律懲戒標準過高”。比如,只有造成人體輕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才分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而對于污辱、誹謗,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罪,且該罪屬于“自訴”范圍,必須要當事人自行搜集證據、自行去法院。

校園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重’對未成年加害人的保護,‘輕’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保護”,使現行法律對校園暴力的懲戒缺乏雙向保護的平衡,也很難對施暴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我國現行法律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使其在犯罪后常受不到有效處罰,這也導致校園霸凌行為的屢屢發生。”陜西理工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博士楊川林認為,在校園暴力防治方面,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一些經驗。

“針對校園霸凌行為,英美兩國都具備較為健全的法律體系。”以英國為例,有兩部主要立法,《惡意通訊法》和《平等法》。美國則有5部法律,涉及中小學校園霸凌行為:《民權法案》《教育修正案》《康復法案》《年齡歧視法案》及《殘障人士法案》。

這些立法中,對校園暴力行為與其他行為有著嚴格的區分和界定。

在英、美兩國,通常以下兩大類行為并不被視為校園霸凌。一是刑事犯罪行為。以下4種行為不列為霸凌行為,而屬于刑事犯罪,它們是“用武器和其他物品嚴重攻擊別人”“明顯的偷盜行為”“傷害身體或者殺害”“害”。

其次,是次霸凌行為。次霸凌行為,是指在激烈游戲和相互戲謔中受傷,不過這些行為并沒導致傷害,“它們并不屬于校園暴力范疇”。

美國的校園暴力范疇,被列入的法律主體有4個: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工作人員、家長、校外機構,美國非常重視“家長”和“校外機構”在校園暴力發生后的法律責任。

早在1999年,英國就規定:家長在校園暴力發生后也負有連帶責任。實施霸凌行為的學生遭停學處分時,家長也是責任主體,需要配合學校和有關當局來治理未成年人的行為。法院的“教養令”包括兩個方面:一、家長要負責對學生的課程輔導;二、家長要配合學校改善學生的行為。

另外,美國規定,在學生出現違法、,甚至任何具有威脅性、挑釁性和破壞性的行為時,法院也可以對家長發出“教養令”。這樣的舉措,將家長有效帶入校園暴力的治理范圍,也減緩了有關機構的壓力。

此外,英美兩國均十分重視校外機構的參與。“政府是一個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攬,很多事情需要通過專業機構完成。”――如果學生因為霸凌行為被停學,或是面臨退學處分,除了給予學校的輔導,政府也會通過校外機構依法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務。

防范校園暴力帶來“二次傷害”

直面校園暴力,尋求解決途徑,成為必須面對、迫在眉睫的問題。今年4月2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通知,對校園欺凌開展專項治理。這意味著,校園暴力問題已引起重視,將其治理納入國家治理層面。

在專家們看來,一個多方聯合,社會參與,協調互動,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各個環節的綜合治理平臺的建立勢在必行。

“‘三級預防’體系亟須構建。”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褚宸舸表示。“一級預防”針對全體學生,加大教育力度,幫助其建立底線意識、安全意識和面對暴力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學校建立暢通渠道,制訂應急預案,定期排查潛在的校園暴力誘因,為學生提供隨時可觸及、隨時可獲得、隨時可信任的幫助,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懼,治校園暴力于“未病”。

“二級預防”:在已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對施暴者及時制止、訓誡,對受害者及時救助、輔導。

“三級預防”:杜絕可能會持續或反復發生的校園暴力,或因媒體報道帶來的二次傷害。

這其中,“判后教育”尤其值得關注。目前,我國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后,施暴者除了進少管所,就是被判緩刑回家。實際上,出現問題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多有缺失,他們回到社區后無人看管,重復犯錯率非常高。

第4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反校園欺凌宣傳教育活動總結1: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法制教育,增強學生的自律和防護意識,做好班級防欺凌工作,努力打造和諧、平安的校園,單集鎮拐山開展了預防“校園欺凌”宣傳教育活動。

首先陳亮校長列舉了校園中容易出現的欺凌事件,分析這些事件產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后果,要求學生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切實提高法律意識。

其次為防患于未然,陳亮校長提出具體要求。比如上課期間,學校大門關閉,學生不能私自走出校門。學生出門需家長來接的,需要班主任同意,填寫《請假條》,方可離校。要求學生放學后排好路隊,及時回家,不在路上玩耍,不和陌生人搭訕。

此次教育活動對培養學生友善待人、提高自拔保護能力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在全校形成了一個“人人關心校園安全”的濃厚氛圍,做到警鐘長鳴。

反校園欺凌宣傳教育活動總結2: 為建設平安和諧校園,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淮鎮教辦室多措并舉,開展了預防校園欺凌主題教育活動。

一是召開全鎮專題會議。淮鎮教辦室召開了全鄉預防校園欺凌工作會議,通報了近期廣受關注的校園欺凌事件,并對欺凌的界限、易發生欺凌事件的場所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解讀。

二是教育學生正確面對“校園欺凌”。淮鎮各校結合近年來各地發生的校園欺凌案例對學生開展了教育活動,讓學生認識到校園欺凌的危害性,并教育了學生如何預防校園欺凌的發生。

三是各學校利用國旗下的講話、校園廣播、手抄板、發起倡議等多種途徑廣泛開展了預防校園欺凌宣傳教育,提高了全體師生拒絕校園欺凌意識。

主題教育活動的開展,有效促進了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增強了學生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促使學生逐步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是非觀,為營造文明、平安、和諧的育人環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反校園欺凌宣傳教育活動總結3: 為杜絕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讓學生自覺對校園欺凌說“不”。近日,宜春中學在全校范圍內積極開展“杜絕校園暴力,防范校園欺凌,共建陽光校園”主題系列活動。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和學校實際,學校第一時間成立校園欺凌和暴力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陳少平校長任組長,分管政教和保衛的副校長任副組長,各年級主任、相關部門主任及工作人員任組員,相互溝通,營造氛圍,形成合力。

4月13日下午,學校召開預防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專項治理工作會議。會上傳達學習了上級文件精神,通報了校園欺凌專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對下一步工作作了重點部署。同時設立并公布舉報信箱和電話,各年級對校園欺凌和暴力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確保各項工作做到位。

4月11日,全校各班圍繞“反欺凌,講文明”開展主題主題班會。各班都通過ppt、音頻、知識問答、匿名問卷調查等形式,對校園欺凌的方式、欺凌者的心態,欺凌案例進行分析,讓同學們更加深刻認識校園欺凌行為,重要的是讓學生明白了在校園欺凌事件尚未發生和發生后中如何有效地保護自己。

第5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論文摘要]現時代的公共管理是政府與公民社會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合作管理。公民社會具有管理主體與管理對象的雙重身份,并以其這種雙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扮演著政治民主的捍衛者、經濟發展的促進者、公共服務的提升者、公共價值的維護者、社會穩定的支持者的多種重要角色。這種政府與公民社會合作模式下的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多元化的管理主體之間存在著極力依賴和互動的伙伴關系,其責任邊界具有相當的模糊性。這種基于伙伴關系多元管理主體參與的公共管理是一種自主自治的網絡管理,在這種公共管理網絡中政府扮演著“元治理”的角色。

一、從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活動,盡管這三種稱謂有著大致相同的指涉對象,但是它們之間卻有著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們從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隨著時代的發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們依次鋪就了管理模式由統治、到治理的演進之路。在公私沒有區分、國家體系內部缺乏合理分工的專制社會時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實,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強制負責國家政務的推行,以維護統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現在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相分離、行政與政治相分離的現代社會,其功能是按照代議制民主體制、非人格的法律體系、官僚制組織原則以及職業化的文官制度統攬社會公共事務,以實現統治者的統治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則出現在公民社會自治能力與要求不斷擴展、市場機制不斷成熟與市場力量不斷壯大、政府獨攬公共事務的“不可治理性”危機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時代,公共事務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樣性,適應了當今時代公共事務日益復雜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公共事務管理的“公共性”與“管理性”的有機統一,無論在合法性還是在社會資源方面,都為實現和增進公共利益開辟了新途徑。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公民社會的興起與壯大等原因,治理理論出現并發展起來。公共治理逐漸成為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一種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漸成為了公共管理的新內涵,同時,它也使公共管理進入了區別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時代。

二、公民社會在公共管理中的雙重身份與多重角色

現時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體的多元性,它是政府與公民社會對公共生活的一種合作管理,是公共權力向社會的一種回歸。現時代的公共管理有賴于公民社會的自愿合作和其對權威的自覺認同。公民社會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體和管理對象的雙重身份,而且這種雙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優勢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為公共管理的主體,公民社會與政府一道對社會公共生活進行合作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公民社會以它那種來自基層、靈活多樣的特性正好彌補了政府的種種不足和有限性,從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時,公民社會在與政府的合作過程中,能夠有更多的機會了解到政府的權力運行,從而可以起到對政府更有效的監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健康有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得到政府和社會更好的認可,這些組織以共同目標和信念把人們聚集到一起,在這個過程中人與人之間增強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從而有利于社會資本的積累。另一方面,作為公共管理的對象,公民社會在參與管理的同時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從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對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漸至最優。其次,通過公民社會組織,公民在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同時又以普通社會成員的身份為政府增強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過程也是公民社會完善的過程,公民社會的完善又可以促進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終是要推動社會的全面發展,作為當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會以其特有的雙重身份在這個過程中又扮演著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價值訴求與功能表達影響著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會是政治民主的捍衛者。公民社會的自主發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國家的權力,從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權力的專斷傾向;公民社會可以為公民的利益表達提供多樣的表達形式和途徑,保障公民利益表達的通暢,從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與生命力;此外,公民社會對培育公民的民主參與意識具有積極的作用,能夠強化民主的社會基礎從而推動社會民主的發展。

第二,公民社會是經濟發展的促進者。公民社會是一個以契約、法制、自由、平等、競爭為價值準則的社會,這為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此外,公民社會中的工會、行業協會等團體組織可以起到規范行業行為、穩定經濟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會是公共服務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樣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為社會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務。而以第三部門為核心的公民社會因其具有來自基層、靈活多樣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為公”的“非營利”特性以及其服務社會、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為公民參與公共服務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彌補政府在公共服務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會組織可以通過委托承包、志愿服務、自助服務等方式和途徑,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卻符合大眾需求的公共服務,從而使社會公共服務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會是公共價值的維護者。與其他領域一樣,公共生活領域同樣存在著對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領域的善就是公共價值,它包括公民對公共生活的態度、責任與義務,對他人的尊重與關愛,對社會正義的維護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與修養。公共管理的核心是為了增進人類的公共利益和福祉,這實際上就包含了對公共價值的追求:公民社會是公共管理的對象,它同時又是公共管理的主體構成之一,公民社會的精神與價值必然會影響到公共管理的目標和價值。公民社會所倡導的諸如參與、友愛、信任、互惠、寬容、合作、平等、公正、開放、多元等價值理念,對于維拼良好的公共價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會是社會穩定的支持者。公民社會能夠在個人和社會之間提供一種有益的中介結構。通過這一中介結構,它可以為不同的群體和階層的利益訴求提供表達途徑,同時又可以對他們的利益訴求進行整合;通過這一結構,它還可以為社會成員提供寬松的活動空間,滿足他們多樣性的愿望要求,同時這一中介結構還起到了排解社會怨氣、釋放社會壓力的作用。可以說公民社會是一個社會和諧發展的“穩定器”、“緩沖器”和“調節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與公民社會對公共社會生活的一種合作管理,在這種管理模式中,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應是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關系,通過協商、伙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目標等方式對公共事務實施管理。具體來講,這種政府與公民社會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認識。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體,除此之外,私營部門、第三部門等公民社會組織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們在介于市場經濟與公共部門之間的“社會經濟”領域內積極活動并依靠自身資源參與管理共同關切的社會事務,在某些領域,公民社會組織甚至比政府擁有更大的優勢。公共管理主體可以是公共部門,也可以是私營部門,可以是第三部門,還可以是三者多種形式的合作。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論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樣;“治理意味著一系列來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和行為者。它對傳統的國家和政府權威提出挑戰,政府并不是國家惟一的權力中心。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只要其行使的權力得到公眾的認可,就都可能成為在各個不同層面上的權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責任邊界具有相當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責任邊界的模糊性表現為許多民營部門向傳統公共領域的進軍,公共領域和市場領域的區分已不像以前那樣明顯。在市場和公共部門之間被稱之為“社會經濟”的領域中,涌現了所謂非營利組織、志愿團體、社區企業、合作社、社區互助組織等大量公民社會組織,它們在社會中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大。伴隨著這些公民社會組織能夠滿足多方需要,解決社會問題而無需運用政府資源和權威的優勢日益顯現以及傳統上由政府執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權向這些非政府組織的轉移,傳統上法律和制度規定由政府承擔的公共管理責任便呈現出交由非政府組織和個人來承擔的趨勢。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和互動的伙伴關系。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之間存在著一種權力依賴關系,因為這些公共管理主體“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人部門,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能夠擁有解決綜合、動態、多樣性問題所需要的全部知識與信息,也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去應用所有有效的工具”,電們必須相互依賴,進行談判和交易,在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實現各自的目的。正是由于公共管理主體之間存在著這種權力依賴的關系,所以公共管理的過程便呈現為一種互動的過程。在這種互動的過程中,各個公共管理主體之間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合作伙伴關系。

第6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關鍵詞:“命令-控制”;型執法模式;檢討;法治訴求;變革路徑

基金項目:2011年度文華學院教學研究課題“診所式法律教育――構建新型實踐性法律教育體系”階段性研究成果(2011rwjy02)。

一、法治環境下城管執法模式之檢討

城管執法的目的是維護城市的秩序、衛生,打擊小攤販、黑車、破壞市容市貌的行為。其本應該是為公眾所尊重與支持的。但是,隨著大量暴力流血事件的發生,城管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其采取的暴力執法方式更是飽受詬病。因此,對城管的執法模式進行檢討顯得就非常重要了。

(一)“命令-控制”型執法的弊端。(1)損害被執法者的利益。暴力執法必然會導致被執法者人身和財產的損害,最重要的是,相對人一方往往沒有意思表示的自由,損害被執法者的利益。(2)導致執法成本越來越高。為了防止執法過程中意外事件的發生,一些方政府甚至動用財政資金給城管配備各種保護裝備。另外,伴隨事件的不斷被曝光,以及行政相對人維權意識的加強,暴力執法遭遇的糾紛越來越多,這也額外地增加了行政成本。(3)損害政府的形象。城管是國家與城市的執法者,在外就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而其暴力野蠻的執法方式,將破壞其原來在公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失信于民。從宏觀來看,城管繼續采取這種強硬的執法模式,加劇與群眾之間關系的緊張和沖突,也會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矛盾沖突不斷。另外,挑戰法律的權威,使得民主法治、平等正義在個別領域成為空談。

(二)暴力執法對法治的傷害。法治,即依法而治。我國著名的學者王利明認為,法治的內涵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權保障、司法公正。按此理解,城管的暴力執法是與法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其暴力向民,不但是凌駕在法律之上,還是對群眾人權的侵犯。再者,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假若承認城管的行政主體地位,其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時,必然要依法行政,以符合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當前,城管的暴力執法恰恰違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給法治造成傷害。城管執法者在執法時當然會認為自己在依法行政,但是判斷其是否依法行政,要從其權力運行的性質與狀態來作出判斷。從權力運行的程序和權利權力的實體關系兩個層面來理解和衡量時,其結果可能時與某些當權部門標榜的正義、秩序和公益有所出入。

二、城管執法模式的法治訴求

(一)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內涵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比例原則的基本理念是“最小侵害”精神,對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進行約束,防止權力的濫用,從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這就要求對城管的執法行為要進行束縛,改變原來的不合理暴力行為。而目前,城管的暴力事件不斷發生,引起公眾強力的不滿,其凸顯了約束缺位的問題。在城管與小商販的沖突中,多見執法者對商販的“無情打擊”,不見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因此,基于比例原則的要求,普及法治理念,需要對城管執法行為的合法合理性進行法律的約束,樹立其對執法對象人格尊嚴的尊重。

(二)尊重公民的財產權。縱觀城管執法的主要領域的執法行為,包括對無證攤販的取締,以及對所謂違章建筑的拆遷,無不充滿了對公民個人的財產權的侵犯現象。在很多地方,“三強”現象,即強拆房、強拖車、強拉財物已經成為城管執法的常態。城管針對無證攤販的查抄、罰沒、踢攤、摔貨等等,是對其行政對象的財產權的巨大破壞和剝奪。從某種意義上講,要真正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必須要有健全的行政法律制度對行政權侵害公民財產權的行為予以明確的禁止。另外,對于、野蠻執法,侵害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公民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權益。

(三)程序正義。在行政法領域程序正義原則,也稱正當程序原則,其基本內涵是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如果沒有公正的程序可以依靠,行政執法權力很容易變成“肆無忌憚”的強權。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而有些法規和規章也缺乏起碼的程序要求,導致部分行政機關缺乏程序指導,任意行使權力。變革城管行政執法模式,符合法治的要求,必然要重視程序正義。

三、城管執法模式的變革路徑

基于行政執法方式的日益法治化為城管執法模式的改進提供了基本的指導理念,對處理好政府與公眾關系的價值追求也為城管執法模式的變革提供了目標。

(一)柔性執法的引入。在法治理念的指導下,需要克服以往城管執法中單一、野蠻和僵化的執法方式,采取更加符合人渴望被尊重和自我實現的心理特點的方式,那么,柔性執法的引入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所謂柔性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運用非強制手段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主要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調解、行政獎勵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新型行政行為的總稱。柔性執法強調的是非強制性。注重運用多種手段來引導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正確方向,給相對人一定的靈活度,促使其選擇最小成本的行為方式。

要把柔性執法引入城管執法中,首先應當轉變執法理念,加強以人為本執法理念。其次應注重選擇立體的、回應型的執法模式。再次應注意多種執法方式相結合,其中主要包括指導引導、勸告說服、協商溝通等等。最后應將柔性執法各項內容制度化規范化。新的理念和新的執法手段要得到落實,有賴于系統化的行政執法制度的支撐和保障,需要制度化使其定型。

(二)從單一治理走向公共治理。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中國的社會管理是實行“國家-單位-個人”的“單一治理”模式。在單一治理模式中,政府被放在社會管理的主體地位,強調政府是社會和公眾的“主人”這種模式是違法法治的,放大了政府,而忽視了公眾。

基于單一治理模式的弊端,社會對民主法治的追求,公共治理成為了一種新的需求。公共治理強調的是參與社會管理的不僅僅是政府,還包括民間組織,人民團體,公眾個人等,應該廣泛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那什么是公共治理呢? “公共治理”這一表述可以作為政府創新社會管理的一種闡釋。可理解為面對國家或區域內的公共問題或公共事務,黨、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團體和人民群眾等治理主體通過對話、協商、談判、妥協等集體選擇和集體行動,達到共同的治理目標,并形成資源共享、彼此依賴、互惠合作的機制和組織機構,建立共同解決公共問題的縱向、橫向的或兩者結合的高度彈性化的組織網絡,從而有效克服單一權威主體或者單級政府力量所形成的壟斷和低效影響,為國家和社會的良性互動,為解決長期以來的社會弊病建立健全一套常態的長效治理機制。

參考文獻:

第7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關鍵詞:互聯網;思想道德;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7)03-0154-02

互聯網技術在近幾十年的發展深刻影響了世界,人類的生產進步、生活方式和社會結構被顯性地編織進網絡空間,形成了互聯網社會和現實社會并存的空間架構。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一方面促進了互聯網在各方面的應用,反過來,網絡也隱性建構著龐大的虛擬世界,滲透進新時期國家運行的各層面。互聯網在當代的發展變化讓黨和政府認識到先進媒體技術對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蘊藏著巨大能量,互聯網能夠更便捷地凝聚民族精神、激發愛國熱情、匯集社情民意。但另一方面,中國網民已經達到了驚人的數量,巨大數字的背后其實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網絡時代,政府怎樣實現良治?

一、網絡時代公民思想道德建設研究的必要性

截至2016年12月,中國互聯網民數量達到7.31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53.2%,互聯網已經成為人們獲取信息、交流思想、學習知識和休閑娛樂的重要平臺,網絡以強大的影響力和滲透力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但與互聯網繁榮景象共生的是一些不文明現象在網絡空間滋生,一些不良的網絡風氣對社會風氣和現實產生了影響和沖擊。

1.網絡交際造成人際關系疏遠

互聯網的“人―機―人”交往模式似乎客觀上擴展了人與人交流的時空范圍,實則縱容了網上交際的虛擬形式。現實生活中的個人把交往機會過多賦予虛擬空間,于是人們與家庭成員之間、鄰里以及同事之間的感情聯絡開始漸漸變得淡漠。沉溺于網絡交往的個體內心易于產生枯燥而空虛的傾向,對現實社會產生抵觸心理。一些個體認識甚至發生扭曲,失去了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力和參與感,部分嚴重的網絡依賴者被界定為心理疾病。

2.虛擬社會導致道德觀念模糊

網絡時代,人們每天穿梭于虛擬世界和真實社會,大部分人可以把網絡和現實有機勾連在一起,順暢地完成個體角色的統一或者轉換。但是一部分網民對這兩個社會的道德現象、行為準則及道德意義的認識存在著一定反差。他們在現實社會被嚴格的道德力約束,而在網絡虛擬社會中,他們往往自認為來到了自由的國度,可以肆意言行而不必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他們的認知和行為產生偏差,甚至敢于挑戰現實中不會觸犯的道德。

3.海量信息侵襲下信息污染增加

互聯網的信息量每天都以幾何倍數增長,但是在自由抽取信息的同時,也會產生所謂“符號暴力”(被污染的信息)侵擾。一些虛假信息、過時信息、錯位信息會影響人們篩選有用的信息;強制瀏覽的植入程序利用網頁代碼技術,強制網民自動訪問黃色網站、商業廣告等網頁。我們看到,網絡空間的信息污染也給互聯網生態的健康發展帶來了阻力。

4.技術進步使隱私被侵蝕風險加劇

數字化是網絡虛擬空間的顯著特點,信息的開放性和通用性使網絡活動會留下一連串的數字痕跡,個人的隱私信息也會在網絡上被查閱或跟蹤。保護個人隱私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倫理道德要求。但是,由于互聯網上網絡安全性能較差,個人隱私很容易被他人竊取和濫用,特別是新媒體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大量涉私內容經由新媒體渠道無障礙地傳播,從技術上強化了傳播內容的涉私性。而我國法律對隱私保護條款的粗疏及隱私權的非分立性導致的隱私法的弱規制力,使個人隱私保護的安全性出現隱患。

5.網絡監管漏洞下網絡犯罪趨升

網絡道德行為的自由度和靈活性非常高,這為人們放棄道德責任提供了可能。一些自恃網絡技術高超的人可以利用網絡龐雜、無序、松散等特點和網絡監管的漏洞以及網絡犯罪治理的困難,在網絡上進行非法活動。盡管動機和規模有所不同,但網絡犯罪對經濟秩序、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構成了一定的威脅。

二、目前網絡治理面臨的道德困境

互聯網的繁榮發展不能遮蔽以上諸多問題的產生,雖然問題的面相各異,造成的社會破壞力不同,但是我們都可以歸因到互網媒介的新特點給網絡治理帶來的困難,而這些困難無一例外與思想道德建設缺失相關聯。

1.網絡放松了個體的自我約束

網絡時代在現實社會之外提供了一個虛擬的社會空間,它具有再選和遮蔽自我身份的作用。“虛擬的自我掩蓋了真實的自我”[2],網民可以以電子書寫的方式隨意地修飾和涂抹自己的身份,也可建構自己多變的主體身份。被創建的自我角色很可能是實際社會生活過程中被隱藏的面相,毫無顧忌地釋放壓抑的自我。這樣,一些網民道德束縛感降低,較少顧及社會責任、輿論導向和道德觀念。

2.倫理道德規范的約束作用有限

現代網絡社會中,個人主體性的過度發展導致了極端利己主義盛行,公民自我的道德約束力下降。而就道德的發生機制來看,傳統的道德觀念根基也發生了松動。一方面,網絡成為當代意識形態爭奪的場域,西方主流意識形態對我國社會主義價值體系產生了一定的沖擊。另一方面,傳統倫理道德在網絡面前缺乏感召力和說服力。現代網絡社會的信息量驚人,單一和枯燥的傳統倫理道德資源易被一些搏人眼球的新奇信息淹沒。

3.法律約束體系不完善

法律的約束應該是在道德體系之外作為底線的個人行為約束機制,但是網絡上的非道德行為甚至某些違法犯罪難以得到相應的懲處。這被我們稱為網絡負道德成本的低下,即網民在非道德行為后只付出極低的代價,或不承擔“經濟后果”。網絡空間是一個開放的離散結構,對人們的網絡行為難以實現很好的控制,從而對不道德行為采取相應的道德監管。而另一方面是強制性的缺失,這表征了我國關于互聯網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相關法律的約束力不強,網絡思想道德建設缺乏堅強的制度保障。

三、推進網絡思想道德建設的對策建議

網絡思想道德建設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國特色網絡文化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國家和地方紛紛出臺了一系列整治網絡環境的政策和規定,有關部門先后開展了“大興網絡文明之風”、“網絡文明傳播志愿者”、“文明辦網、文明上網”等活動,有力地凈化了網絡空間,網絡生態得到了相當的改善。但是和中央的要求仍有不小差距,任務還很艱巨。筆者認為政府部門對網絡思想道德的主導作用還應該加強:一是明確責任;二是制定政策;三是引導社會[3]。具體來說,筆者歸納了以下三點建議。

1.建議增強文明網的服務功能,擴大網站的影響力和宣傳效果

中央和地方的文明網是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正能量的主要陣地,要把門戶網站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窗口,努力提高網站的服務能力和水平。首先是把政務公開作為增強工作透明度,保障群眾知情權的重要手段。要及時準確地將工作動態和思想道德建設進展情況在文明網上。二是增強線上服務的水平,改進互動單元的可操作性。要在文明網上精心組織活動,拓展思想道德宣傳的途徑,以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傳播社會正能量。第三,聯手全媒體,擴大宣傳效果。全媒體時代的公民思想道德建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在加強自身力量的同時,積極整合各類網絡資源和傳統媒體,同心協力做好網上思想道德建設。

2.建議加強制度建設,積極研究和推動網絡道德建設的立法立規

目前,W絡空間的治理存在著一些法律空場,我國雖然先后頒布實施了一些法律法規,但是回歸到監督和執法的現實依然存在一定難度。現在的當務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國網絡建設的網絡法律,用法律來推動文明上網,建立網絡思想道德新風尚的根基,劃清網絡思想道德建設的底線。各地政府部門也可以制定地方規章,加強網絡立法研究方面開展一些嘗試,為全國的網絡立法提供積極的建議和對策。此外,要加強日常監管,建立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設輿情研判機制,實時動態地把握輿情脈動。

3.建議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網絡參與主體樹立自律意識,提高網民道德素養

“網絡是惟一能夠沒有偏見而發展,不經引導而學習的組織。[3]”要通過持續有效的網絡文明傳播,把我們宣揚的網絡道德內化為網絡主體的自我道德意識,從而確立網絡文明風尚,凈化網上環境。具體而言:一是要充分利用主流媒體的宣傳優勢對網絡主體進行道德灌輸,宣傳正義、善良、誠實等道德行為,在此基礎上引導網絡主體逐步建立起網絡道德意識;二是必須提高網絡主體的道德修養,喚起網絡主體的自主意識,強化網絡主體的自我道德教育――道德養成。“對網民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當引導的教育趨向,必須以網絡化的社會生活為中心”[4],網絡主體主動進行網絡道德修養,其實就是自覺進行道德內化,這個過程不再是外界對個人的思想干預,而是網絡主體對道德至善自主、自為、自覺、自愿的追求。

四、結 語

黨的十報告濃墨重彩地突出了道德建設的重要地位,將“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質”作為實現中國夢的現實要求和關鍵舉措,這就給中國網絡文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網絡時代,我們要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網絡思想道德建設,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掌控網上輿論主導權,提高網上引導水平,[5]”形成全社會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規范和精神追求,切實打牢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思想道德基礎。

參考文獻:

[1] 鮑宗豪主編.數字化與人文精神[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3.

[2] 宋元林.培育指向人的全面發展的網絡文化探討[J].研究,2008(12).

[3] (美)卡斯特.夏鑄九等譯.網絡社會的崛起[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第8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關鍵詞:關系網絡

地下經濟

信息

信任

違規傾向

一、問題的提出

原子化個人、追求自我利益和理性計算是古典經濟學對經濟活動的基本假設(Smith,1979)。而波蘭尼(Polyani,1944)認為,經濟活動嵌入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其行為、方式和結果均受制于特定的社會關系。馬林諾夫斯基(Malinowski,1984)在太平洋島嶼上的考察則展示了當地經濟活動是怎樣基于庫拉圈開展的。不過,波蘭尼認為,隨著現代化的到來,經濟會脫嵌于社會,開始獨立運作。

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1985)否定了所謂純粹自由市場的存在。他指出,因為關系網絡既是經濟活動開展必不可缺的要素,又能產生相應的規制力量,即便在完善的市場經濟中,因為信息不足、信任缺失和潛在違規的問題,經濟活動依然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會關系網絡。許多實證研究也依此探討關系網絡與經濟行為之間的關系。例如,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1973,1974)和邊燕杰(Bian,1997)探討了關系在勞動力市場中的作用,雖然他們基于美中不同案例得出了“弱關系”假設和“強關系”假設看似相反的結論,但本質上都證明了關系網絡的重要作用。伍茲(Uzzi,1999)通過對芝加哥地區銀行業的研究,探討了嵌入型和疏離型關系網絡對中小企業與銀行借貸關系的影響。英格拉姆和羅伯茨(Ingram and Roberts,2000)通過對悉尼酒店經理之間朋友關系網絡的研究指出,私人關系也有利于增加經濟績效。李樹和(Li,2003)提出一個經濟交易中關系治理的理論模型,指出關系治理中交易雙方靠互相信任、聲譽和對未來交易的期待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保證交易的完成。有研究者認為,中國市場就是一張關系巨網,將所有經濟行為籠罩其中(Su and Littlefield,2001)。但關系網絡未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阻礙,反而是促進中國經濟前進的重要動力(Chan,2000;Keister,2001)。國內學者的相關研究則主要有兩個領域,一是用關系網絡(家族網絡和與政府、國企官員的私人關系)解釋中國民營經濟的興起、發展和局限;二是關注關系網絡對勞動力市場的作用(參見:桂勇等,2002;陳立旭,2007;李孔岳,2007;陸益龍,2011)。

在嵌入理論中,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1985)強調變動中的社會關系(ongoing systems of social relations),指出關系網絡不能被固化成某一個背景要素。關系網絡與經濟活動不斷互動,行為受關系網絡的制約,關系網絡又被具體行為影響,雙方緊密相關,互相形塑,不斷變化。依據嵌入理論,漢密爾頓(Hamilton,2006)指出,中國商業實踐的主體就是構建不斷變化的關系網絡。符平(2011)在對惠鎮石灰市場的研究中分析了私人關系網絡如何促成當地的石灰市場形成穩定交易和市場秩序,曾國權(2011)則對關系動態過程的研究框架進行了系統的論述。

由此可知,在研究中不能僅將關系網絡視作前提,而是要從嵌入的視角去考察經濟活動與關系網絡的動態過程。但因為方法的限制,定量研究和宏觀論述不但很難描述出微觀的動態過程,而且可能會踏入另一個誤區,即將關系網絡視為先天存在的。事實上,關系網絡往往產生于具體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沒有經濟活動,很多關系網絡就不會存在,兩者互為因果。定量分析或宏觀論述在結果上可以回答關系網絡是否影響了經濟績效,卻無法解釋關系網絡從何而來,如何演化,如何改變了具體的經濟行為,以及變動中的關系網絡怎樣與變動中的經濟活動互相塑造。通過對微觀案例的深入分析或許能回答這些問題。

現有研究大多探討的是關系網絡在合法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了關系網絡之外,還有一整套正式制度規范其活動。但地下經濟恰是以非正式制度為前提,關系網絡的作用就會更加凸顯。因此,研究地下經濟或許能更清晰探查到關系網絡的產生、嵌入、作用和變化。本文的研究對象上海市火車站自行車黑市(簡稱“火車站黑市”,下同)活動即屬于地下經濟的一種。

地下經濟涵蓋了三種類型的經濟活動:未統計的有益經濟,借合法經營形式謀取非法收入的經濟活動及無視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經營和黑市交易活動(萬安培,1994:14),火車站黑市顯然屬于第三種。問題是,在非正式制度條件下,火車站黑市的交易活動如何開展,交易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和信任如何獲得,黑市內部是否會有能約束行為人的潛在違規?

現在系統回答這一問題的常見思路是將地下經濟與有組織地犯罪聯系起來(彭崢嶸,2002)。大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研究,同時也探討其在地下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唐曉容,2003;徐興俊、陳慶彬,2006;陳柏峰,2008)。研究認為,黑社會化對地下經濟活動有三個好處:第一,建立秩序。經濟活動需要秩序,而地下經濟存在的前提是無視國家法律,因此必須通過其他途徑建立新的秩序。黑社會性質組織依靠暴力強制,可以帶來秩序,減少違規。第二,降低風險。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更多的經濟和其他資源,可以更好地傳遞信息,尋求庇護,應對國家的威脅,拓展生存空間。第三,提高收益。組織化可以讓地下經濟規模經營和分工合作,提高利潤水平。

貝克爾(Becket,1968)開創的犯罪經濟學將犯罪視為一種經濟活動,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其行為選擇取決于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與國家和社會之間就收益、成本和懲罰等進行的長期博弈。而黑社會化意味著地下經濟的行為人可以通過構建組織,保證信息的流通和信任的建立,降低外在國家治理的風險和內部的潛在違規風險,這也符合新制度經濟學的假設。

但就本研究的案例而言,黑社會化卻未必是可行的研究路徑。首先,黑社會化的前提是暴力壟斷,但地下經濟未必一定能產生暴力壟斷,特別是那些本身就不太涉及暴力的地下經濟活動。第二,國家威脅是地下經濟必須應對的難題,但問題是黑社會化未必能降低來自國家的威脅。事實上,黑社會化很多時候不但不能降低,反而更可能使自己成為政府的靶子。蒂利(Tilly,1975)指出,黑社會只可能長期存在于國家權力虛弱的地區,在國家權力強大的地區,黑社會性質組織定將遭到嚴厲打擊。而在中國,特別是本案例所在的上海,足夠強大的國家權力是不能容忍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存在的。

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條件,又是什么機制在促進火車站黑市的運作,提供必需的信息和信任,并約束行為人的潛在違規可能?關系網絡是可能的答案。在既沒有國家的正式制度,也沒有黑社會化組織的火車站黑市,經濟活動得以開展是基于關系網絡提供的信息和信任,并約束了行為人的潛在違規傾向。

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1985)指出,即使僅有關系網絡而沒有組織,也能確保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諾斯也不得不承認,“在大多數經濟史中的交換形式,都具有人格化交易的特征……并且交易費用很低”(North,1990:46)。國內的一些實證研究也探討了在沒有正式組織和制度的情況下,地下經濟活動在關系網絡作用下的運轉情況。項飚(2000)對“浙江村”十余年發展歷程的研究指出,非法的地下經濟之所以能以“非現代”的手段在現代經濟秩序中存活并有活力,是因為它扎根于一定的關系網絡中。他用“關系叢”描述這種網絡,指出“關系叢”不僅能產生信任,促進經濟活動展開,同時也能形成足夠的規制力量,防止違規行為發生。“浙江村”經濟運作的前提就是“關系叢”的不斷再生產。唐麗(2003)則研究了一個地方性假煙市場是如何基于親戚和朋友間的關系網絡產生并運作的,探討了關系網絡的產生和變化,并分析了它規范參與者行為的作用。

總的來看,對關系網絡在地下經濟運作的個案研究還不多,許多有意義和具有獨特性的機制還沒有被揭示出來。例如,在以上研究中,老鄉朋友的關系網絡在地下經濟活動發生前就早已存在,在地下經濟活動發生后嵌入其中。而在火車站黑市的地下經濟活動發生前,黑車販子間并沒有存在相應的關系網絡,那么這里的關系網絡又是如何產生的?換句話說,黑車販子們是如何去構建他們的關系網絡,而在關系網絡產生后,它又如何嵌入火車站黑市的交易活動?在交易活動不斷發生的情況下,關系網絡的形態又發生哪些新的變化并進一步塑造火車站黑市合適的交易活動?這些都是本文討論的問題。

二、研究對象與調查概述

本文是基于2004—2008年對上海火車站自行車黑市1的田野調查,筆者以買家身份進行觀察和訪談。由于黑車交易中接洽、看貨和交易在空問上的不同位置(見圖1)以及一些調查策略的運用,筆者有大量時間對黑車販子的活動進行觀察和訪談。在初期調查并沒有明確的框架,主要是圍繞怎樣賣車、車為何越賣越貴以及現場發生的一些事情進行訪問。訪談記錄將火車站黑市編碼為H,不同受訪者按數字1、2、3、4編號。

(一)位置及環境

火車站黑市位于上海火車站上海站北廣場附近,黑車販子的主要活動范圍是北廣場東北角,即交通路從地鐵上海站站出口處至大統路隧道一帶;黑車多存放在太陽山路、交通路與大統路、長興路交叉的舊弄堂中(見圖1)。這個地方是老上海所謂的“下只角”,屬于舊城改造的重點區域,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多,社會秩序較亂,違法活動多發。在整個火車站周邊乃至更遠一點的恒豐北路等地,很多人從事倒賣車票、賣假發票、和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盜賣自行車只是其中之一。

警察到這一區域巡邏時,黑車販子就會離開,并至少在半個小時內不再出來。不過巡邏次數不多,這是因為閘北區車站派出所警力不足,轄區內違法活動多發,盜賣黑車與其他活動相比屬于對社會秩序影響較小的,在警方的容忍范圍內。重要的節假日或“嚴打”期間,警方會加強巡邏,這時黑車販子就會全天暫停活動,偶爾晚上才會出來。另外,上海警方在2001年和2007年分別組織過兩次大規模打擊自行車盜賣活動的行動,在那期間,黑車市場的活動低潮了數月之久。

(二)行業狀況

火車站黑市有淡旺季之分,每周的周一到周五是淡季,因為“警察、買家都在上班”,周末則是旺季;每年的9—10月是旺季,因為“學生開學”,1—2月是淡季,因為“天冷和過年”。旺季時,黑車販子大多會整天在黑市中尋覓買家,淡季時,可能只有一半甚至更少的時間在活動。黑市的大部分黑車是從偷車賊手中收購的,也有一部分是黑車販子自己偷的。這里銷售的黑車大多是知名品牌,雜牌少,舊車少。

“我只賣捷安特,來買的也是沖著我們這好車多來的。那些破牌子,質量太差,你騎你知道,兩天就到處響,我從來不收。”(H3訪談記錄,2005.10.7.)。

這里最常見的品牌是捷安特,美利達(Merida)次之,差一點的品牌也有,但至少也是國內知名品牌,例如喜得盛、鳳凰、永久等,更差的品牌很少有。主要售賣的車型有捷安特公路系列的Speeder-x、Speeder。lx、Speeder一1,山地系列的ATX660、ATX670、ATX680、Pop、Hawk、Spider等,城市休閑系列的Master.1、Master-2、Hunter-1、Hunter-2、Khan等。

只賣好車與黑市定位有關,火車站黑市在上海市自行車黑車流轉中只是一個小部分,不同品牌、不同新舊程度的黑車有不同的流向。圖2是根據調查資料繪制的上海市自行車盜竊、中轉和銷贓的流程圖,能較清晰地表明其中關系。

(三)黑車販子構成

經常出沒的黑車販子大約有六七十人,主要包括三類人:第一類是年齡較大的本地人,一般四五十歲,大多是下崗職工;第二類也是本地人,大約二三十歲,大多很年輕的時候就開始“混”,有一些有過服刑或勞教的經歷,因而很難正規就業,所以就來賣黑車了;第三類人是外地來滬人員,這類人年齡跨度較大。黑車販子或者家在火車站附近或者租住在此處,他們的住房及附近的弄堂也是他們用來窩贓和銷贓的主要場所。他們絕大多數都是男性,也有極少數女性和丈夫一起販賣黑車。少數人在販賣黑車前就是同鄉或朋友關系,多數人在進入黑市前不認識。

三、關系網絡:隱藏在“義氣”之下的利益

賣黑車是火車站黑市的核心活動。本部分要討論的是,在關系網絡作用下,賣黑車的活動呈現出什么特征,為什么關系網絡會嵌入黑市的交易活動,發揮了什么樣的作用,它又是如何隨著黑市的成長而形成和演化?

(一)黑車交易的流程

火車站黑市并不是一個整體的黑車售賣組織,黑車販子之間互不統屬,大多是由親朋或夫妻關系形成的兩三人小團體進行收車、倉儲和賣車的活動,但也有人是單干。整個市場上,這樣的小團體或個人大概有二三十個,從這點看,火車站黑市類似于完全競爭市場。

表面上看,黑車交易的步驟和普通的商品交易沒有區別,都包括三個步驟:接洽一看貨一交易。不同的是接洽、看貨和交易在空間上處于不同的區域。如圖1所示,交通路從地鐵出口到大統路隧道過街天橋間的狹長地帶為接洽區,看貨區域包括大統路隧道北側、以東的棚戶區和隧道南端出口。看貨的同時,如果買家對自行車滿意,則會談價錢,有時會在原地談,談好后,買家付完錢就可以現場交貨;也有可能先由其他黑車販子把車帶走,黑車販子帶買家去另一處談價錢,談妥后再將車取出完成交易。

(二)中介與黑車交易

實際上,黑車交易在接洽和看貨之間還存在一個中介環節,在這個環節之后,買家才會被負責接洽的黑車販子轉給另一個黑車販子。中介并不是專職的,每一個黑車販子都有可能承擔中介職能,但中介會參與到多數黑車交易中,并決定哪個黑車販子去賣車。外號“小胖子,,的黑車販子H2就是火車站黑市中主要的中介之一。

H2臉上總是帶著笑,看上去比較和善,不像有的黑車販子一臉兇相。他普通話較好,說話語速較快,聲音大,干脆利落。H2一般都待在交通路位于大統路隧道過街天橋西側5米左右的地方,這是從接洽區到看貨區的必經之路(見圖1)。當負責接洽的黑車販子帶著買家走來時,H2會迎上去,與接洽人和買家交談幾句,目的是弄清買家想買什么車。如果接洽的黑車販子手上剛好有買家想要的貨,H2就不再說什么,任由買家和接洽人去看貨。但如果接洽人并沒有買家想要的車,接洽人一般就會離開,將買家交給H2,H2會帶著買家去找某個有貨的黑車販子,找到后,他就會回到之前的地方。有時候他也會帶買家去看自己的貨。

令人困惑的是,兩個黑車販子往往不是一伙的,也就是說買家買走的自行車和接洽的黑車販子并無關系,他自己的貨物并沒有賣出去。H2也一樣,他的中介行為絕大多數都與自己賣車無關。

我們不是一起的,都是自己賣自己的車,錢放自己口袋里。帶你來的那小子(接洽人)也有車要賣,小胖子也是靠賣車賺錢。

(H4訪談記錄,2005.11.5.)

接洽人和中介也不能從賣出車的黑車販子手中獲得任何傭金收入。不用給錢,給錢他也不好意思收。拉客的(接洽人)也不用給。要是這么一筆筆給的話,我自己就白干了,一個車才賺幾個錢?

(H4訪談記錄,2005.11.5.)

接洽人和中介人為什么會有這種看起來完全不利己的行為,受訪者大多用“朋友關系”或“義氣”來解釋。

不要總是錢錢錢的,大家都是朋友,都在一個地方討生活,做事要顧著朋友,你把客人介紹給朋友,你怎么能覺得吃虧了呢?你們這些大學生,這年頭都被學校那一套給教壞了,什么都是錢錢錢。我跟你講,以后到社會上,靠的是朋友,講的是義氣。

(H4訪談記錄,2005.11.5.)

在這里,“朋友”和“義氣”已經初步顯現了自行車黑市交易活動中存在的關系網絡以及它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但“義氣”還只是關系網絡的表象,并不能真正解釋黑車販子的行為。黑車販子實際上并沒有為“義氣”付出利益,因為接洽人雖然在某時失去了買家,但在另一時間,他又會從其他黑車販子那里得到買家。而對中介來說,中介的優勢能讓他們優先給自己安排買家。

你說的也對,不講錢也不行。他做這些自己好處不少的,這小子(筆者注:指H2)精著呢,經常把人領去買自己的車,他賣掉的比我們要多。當然了,他多拿點也是應該的,這個也算是他的工錢,親兄弟明算賬。至于拉人的嘛,今天你把買主介紹給別人,明天別人碰見了合適的買主也會介紹給你,誰都虧不了。

(H4訪談記錄,2005.11.5.)

(三)關系網絡的作用

包括中介環節的黑車交易流程表明,黑車販子中間存在一種互質的關系網絡。在其作用下,黑車市場的交易活動從個人各自接洽和各自銷售,變成輪換出去尋找買家(一定時段內只有兩三個人),找到潛在買家后,中介人再根據買家的需求介紹給不同的黑車販子。

在這個過程中,互助是基本原則,一個黑車販子既會給別的黑車販子介紹買家,也會獲得去接洽的黑車販子帶來的買家。但這種互惠關系并不是對等的,付出方一般不能從得到方獲得相等的回報。但只要交易事件足夠多,付出和獲得一般會基本均衡。也就是說,通過關系網絡,每個人都向群體提供資源,群體對獲得的資源進行整理,再提供給每個人。

但按照一般市場理論,存在多個參與者的自行車黑市應該被視作一個完全競爭市場,原子化個人、追求自我利益和理性計算是其根本前提,競爭應是基本規則。他們應該展開廣泛的競爭,為搶買家不遺余力,而不應該互助。在互助過程中,因為中間環節的增加,黑車販子明顯付出了更多的時間成本,而直接與自己找到的買家交易,成本更低也更簡單快捷。那么,他們為什么舍近求遠,選擇表面上看上去費時費力的交易方式?

要解釋這種現象,必須從黑車販子所處的社會環境和經營條件人手。首先,黑車交易與自行車專賣不同,后者貨源充足,型號齊全,能滿足買家的購車需求,而前者由于貨源不穩定和安全的雙重原因,單個黑車販子手中只會存幾輛車。這樣一來,就經常遇到無法滿足買家需求的情況,介紹給別人則是一個可取的選擇。

我們最早都是自己去找客人,但一般走過去幾百個人,才會有一個是來買車的。這個人想買的車我剛好有的可能性也就三、四成,而且看了也不一定買。運氣不好的話,一天做不成生意是常事。

(H5訪談記錄,2006.5.20.)

(把買家介紹給別人)大家都該這么做。當然了,買家想買的車,要是你剛好有,那當然賣自己的了。要是人家要的你沒有,那你不介紹給別人?你自己也賺不到鈔票,人家會再去找別人買,還不一樣。那還不如你主動介紹過去,還落個人情。(H18訪談記錄,2006.10.7.)

但是,為什么不采取收傭金介紹生意的方式呢?因為收傭金在操作上很難,也不利于被黑車販子視為“義氣”的關系網絡的維持和再生產。而互助則既能生產“義氣”,還能解決交易費用無法計算的問題。

這個算不清,生意沒做成怎么辦?而且收多少呢?400塊的車收30不多,100塊的車給別人30,還掙錢嗎?錢這玩意算不清,而且算著算著就有矛盾了。所以,要講錢,但不能多講,講多了義氣就沒了。要多講義氣,講義氣好,大家好朋友,互相介紹,誰都虧不了。

(H18訪談記錄,2006.10.7.)

第二,每個黑車販子都需要買家,如果不按現有流程,而是每個人都親自接洽找買家,就會有很多人在一個地方同時接洽買家的情況,這很有可能會引起內部沖突,影響到所有人的利益。

我們最開始的時候,也確實是都在外面找人(買家),但是很不好。一來,大家你搶我搶的,會壞關系。二來,價錢也不好,都想賣出去,就得壓價。而且,一大群人擁上去,想買的人都要被嚇跑了。

(H5訪談記錄,2006.5.20.)

第三,由于社會危害不大、警力有限和法律規定等多種原因,警方對販賣黑車保持一定的容忍,這也是販賣黑車活動能持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販賣黑車也不能觸犯警方的底線,否則必然招來嚴厲的打擊。

干這個是違法的,我們心里都清楚。但火車站這兒,干什么的沒有?說起來,我們還真算是良民了,也就是為了混口飯吃。所以,警察會來查,會趕(我們),但一般也不大會抓,他們要管的事太多了,我們根本不重要。但你也不能太囂張,要是總是幾十號人堵在哪里,那路才幾米寬,那警察肯定得來呀。像現在這樣,總共就兩三個人在這,看著和別處也沒什么區別,警察就不會來了。

(H2訪談記錄,2006.6.4.)

因此,由于以上需要,關系網絡在火車站黑市產生并嵌入到經濟活動中,達到了建立秩序、降低風險和提高收益的三個目標。

(四)“拉關系”和“講義氣”

關系網絡又是如何產生的。項飚(2000)研究的“浙江村”中絕大多數人都來自溫州永嘉,甚至是同鄉同村;唐麗(2003)研究的關系網絡本就是村落熟人社會的一部分。這些研究都強調了一點,即地下經濟活動中的關系網絡是原有關系的復制和發展。

問題是,如果本來沒有關系,也能發展出關系網絡嗎?在本案例中,某些黑車販子也是親朋關系,但這并不能構建出整個火車站黑市的關系網絡。火車站黑市本身不是熟人社區,全部黑車販子的來源復雜,絕大多數之前并不認識,即使本地人之間,也僅是臉熟。

我不是本地人,搞這個(賣黑車)才在這里借的房子。我們最早(90年代)做的這些人,基本都不認識。他們有幾個本地的以前認識,但也不熟。(H5訪談記錄,2006.5.20.)

我和xx(兩人都是住在附近的本地人)以前也就是見面打個招呼,(以前工作的)廠子不一樣,談不上交情。(H4訪談記錄,2006.6.13)

事實上,大多數黑車販子是在進入黑市活動后才逐漸相互認識,他們的關系網絡是依靠“拉關系”和“講義氣”形成的。之所以要拉關系,是因為關系網絡和經濟活動往往是一體兩面,密不可分的,就如漢密爾頓(Hamilton,2006)強調的,構建關系是中國商業實踐的基本特征,沒有關系,很多經濟活動就無法開展。

后來在一起做生意,既然在一起,就總該拉拉關系,互相有個照應。見面打打招呼,你不認識的,多打幾次招呼也會認識,互相幫點小忙就很自然了。混社會一定要多認識人。(H5訪談記錄,2006.5.20.)

“拉關系”包含很多細節,大體可分為三步:一是見面打招呼聊幾句,有時是與生意相關的事,有時是不相關的事,如家庭、孩子和經歷等;二是遇到警察或居委會檢查時互相通風報信;三是進一步互相介紹買家和貨源。第一步是從不認識到認識,認識和不認識的差別巨大,不認識不交流,根本不可能有信息傳遞;第二步和第三步就是黑車販子說的“講義氣”。需注意的是,義氣是“講”出來的,不講就沒有義氣。

你主動介紹過去(買家),(別人介紹買家給你的事)總會輪到你的。在社會上討生活,大家要互相幫忙。你跟我講義氣,我跟你講義氣,大家講義氣,大家好兄弟。(H18訪談記錄,2006.10.7.)

本案例中關系網絡的產生是因為經濟活動的需要,它最初始于“拉關系”,但僅僅靠“拉關系”并不夠,因為在經濟活動中,關系網絡能夠存在的關鍵是有一套利益紐帶機制。如何建立這種機制?在中國,一般認為關系管理的基礎主要是血緣、地緣以及代表其文化表象的儒家文化(項飚,2000;唐麗,2003;曾國權,2011)。關系管理的目的是服務經濟活動,是經濟活動得以開展的必要條件,但兩者在時空上往往是分離的。因而,就必須先有關系,并通過關系讓對方有利益,才能開展經濟活動。這也是親友同鄉關系重要的原因,即它們能提前為經濟活動準備好關系網絡。

但本案例的獨特之處是經濟活動在先,關系網絡在后。不僅經濟活動依賴關系網絡,關系網絡的構建同樣依賴經濟活動。具體而言,“講義氣”具有雙重屬性,對交易信息提供者來說,這是關系管理;對信息接收者來說,這是經濟活動。每一個黑車販子既是信息提供者,也是信息接收者。因而,在“講義氣”過程中,關系管理和經濟活動是統一的。黑車販子并不需要先有親友同鄉的關系網絡,也不需要刻意地去開展關系管理活動。只要存在黑車交易,“講義氣”就會自然而然地展開。

講義氣其實很方便,天天在這里做事,只要人拎得清4,不要拎不清,總會講義氣的。(H18訪談記錄,2006.10.7.)

沒有黑車交易,也就無法“講義氣”,也沒“講義氣”的必要。在本案例中,經濟活動是關系網絡構建的根本條件,其活動的范圍也是關系網絡的外在界限,并與前文所述的黑車交易方式共享同一套機制。

這里的“講義氣”的另一個特點是,它并不強調某兩個或幾個人之間的“義氣”,而是整個關系網絡的“義氣”。因為黑市交易中起作用的是整個網絡,交易信息可能來自于群體中的任何人,僅僅同一兩個人講義氣并不能獲得足夠的信息。黑市交易的需要促使他們要對整個關系網絡有較均勻的信息貢獻,并且在某種程度上避免和特定個人過好。

四、關系網絡的演化:卡特爾協議的誕生

在火車站黑市中,關系網絡與黑市交易活動的演化并不只是共同加強。當兩者的互動發展到一定程度時,關系網絡會使黑市經濟活動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在本案例中,這種根本性的變化就是有關收購和銷售的卡特爾協議的產生。

充分的信任和信息是卡特爾產生和運轉的基本條件。在火車站黑市中,隨著交易活動的不斷發生,黑車販子之間的信任不斷累積,關系網絡因此也更加緊密,信息傳遞的渠道也更加流暢。黑市活動使關系網絡不斷強化,關系網絡在這一過程中又不斷加強著黑市活動,但當達到某一臨界點時,卡特爾協議就誕生了。這種協議包括收購(以及經營范圍劃分)和銷售兩個部分,它使黑車販子從上到下的經營模式都發生了巨變,造成了火車站黑市從自由市場向壟斷市場的巨大轉變。

(一)劃定經營范圍與收購互助

在火車站黑市中,每一個黑車販子都有固定的經營范圍。一個黑車販子不會既有捷安特的公路車,又有捷安特的山地車;或既有美利達的城市休閑車,又有其他品牌的女式車。

因為黑車販子的數目大于車輛種類,因此同一類型可能有好幾個黑車販子經營,但同一個黑車販子只會經營一類車。

劃定經營范圍的好處在于:第一,可以將每個黑車販子固定在一個有限的經營范圍內,減少競爭;第二,提高黑車販子的專業水平。自行車知識十分繁雜,僅捷安特公司旗下就有上百個自行車型號,而關于剎車、變速、減震的知識則更加復雜,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對于黑車販子賣車、特別是賣出好價錢十分重要。但全面掌握這些知識對文化程度不高的黑車販子來說是很困難的。劃定經營范圍可以使黑車販子需要了解的知識大大減少,只關注自己經營范圍內的車輛類別;第三,有利于中介的工作。如果黑車販子的經營種類總是變化,中介就很難根據其存貨情況做出安排,劃定了經營范圍之后,這就不是問題了。

據受訪者回憶,大約在2002年之前并不存在劃定經營范圍的問題,因為黑車販子的貨源是偷車賊,偷車賊不可能按訂單盜竊,只能是碰到什么車偷什么車,黑車販子也只能是偷車賊偷了什么車就收什么車,所以那時他們收購的車型很多但不固定。

其實我早就知道專收一種車比較好做,但沒辦法,收到什么車又不是你能決定的。(H13訪談記錄,2007.5.14.)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其他因素介入。比如,雖然單個偷車賊的貨源不穩定,但如果將眾多偷車賊的貨源疊加在一起,貨源就相對穩定了,各種車型的數量就變得可控。因此,多個黑車販子可以聯手買下多個偷車賊的全部貨源,再分門別類將貨源分給不同人。

通過關系網絡可以將所有黑車販子的購買力整合在一起,而交易活動不斷增多會促使關系網絡日益緊密,最終形成收購互助模式。具體過程大致如下:偷車賊找到某個黑車販子,如果他帶來的車可能不是這個黑車販子想要的,他就會把偷車賊帶給具備相關經營范圍的人,如果那人不在(這種情況很常見),他就會替其收車。因為大多數偷車賊和黑車販子有著較穩定的合作關系,所以代收車后,可以暫時不付款,由相關黑車販子下一次和偷車賊直接結清。這種模式其實是互惠銷售模式的翻版,不過它產生的要晚一些。因為代收模式、交易一方的不在場以及延遲性,需要更多的信任和信息。同時,本身也偷車的黑車販子,如果偷到的不是他經營范圍內的車,大多數時候,他也會將車轉給相應的黑車販子。

經營范圍的形成沒有什么規律。H4是因為“有段時間老做捷安特山地車的生意,后來自己也就固定了。”(H4訪談記錄,2006.4.2.)。H2之所以賣高檔車,是因為“這小子聰明,好車賺的多”(H11訪談記錄,2006.4.2.)。H20之所以經營其他品牌的車,是因為“好車都讓那幫人弄走了”(H20訪談記錄,2005.10.7.)。

(二)價格同盟

在調查中,一個讓筆者十分困惑的現象是,至少在2005年7月之前,對同一車型,不同黑車販子的報價一般都是有差別的,只要多向幾個黑車販子詢價,再討價還價,就能獲得更低報價,常用的砍價語是“某某才賣多少,你怎么賣這么貴”。而在這之后,黑車的售價逐漸上升(在2005年初,170-180元可以買到一輛幾乎全新的Speed-x,但到2006年初,一輛接近全新的Speed-x至少要價250元),同時講價變得越來越難,黑車販子往往寧可不做生意,也不接受降價,而詢問不同的黑車販子,得到的報價常常是驚人得一致。

這顯然是某種卡特爾的銷售協議。最初同一區域中黑車販子多,買家少,因此買家會詢問不同的黑車販子,充分利用他們的競爭關系獲得降價,黑車販子們的利潤水平因而會降低。但有了卡特爾的銷售同盟后,市場的局面就不是單個買家選擇多個黑車販子,而是多個買家面對一個整體的卡特爾銷售聯盟。黑車販子在交易中的劣勢被扭轉,并在一定程度上占據了優勢,除非買家不在這里買車(但黑車的價格還是相對低廉的),否則必須接受卡特爾的新價格。

2006年,黑車販子們對主流車型的定價(括號內的價格是2005年初的,并且具體成交價格波動幅度大)是:捷安特Speed-x不低于250元(170—220元),捷安特Speed-ix不低于300元(200—250元),捷安特ATX660不低于250元(150—200元),捷安特Master-1不低于200元(150元左右)。這個價格是黑車販子在交易中的底價6,他們不會低于這個價格賣車。當然,在銷售過程中,依然允許殺價,但這已不是競爭造成的真實降價,而應被視作一種常見的迎合買家心理的營銷手段。

圖3顯示了在關系網絡的作用下,火車站黑市經營活動的變化歷程。

(三)消解卡特爾的解體危機

卡特爾協議能提高黑車販子的群體收益,但對個人而言,違反卡特爾協議卻能帶來更高的收益,因為假定其他成員的價格都不變,一個成員偷偷降低價格將會獲得額外的巨大好處。但如果每個成員都這樣做,市場價格必然下降,卡特爾提價的努力將瓦解。

卡特爾的危機包括兩個困境:一是逐利帶來的欺騙動機,即在理性人假設下,每個成員都會不擇手段地追求最大利益;二是信息不充分的囚徒困境,即每個成員都不知道別的成員是否違規,因此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先違規。具體到本案例,對黑車販子來說,最好的情況是,別人遵守規則,維護價格水平,而自己降價并大量售出自行車。這樣一來,限價的努力必然會失敗,時間長了,信任將蕩然無存,關系網絡本身也會被摧毀。所以,必須要盡可能杜絕違規行為,才能保證關系網絡的存續,也才能保證黑市的正常運轉。那么,面臨潛在的違規風險,關系網絡會制造怎樣的規范和機制去約束違規行為,以避免利益共同體的解體?

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1985)指出,關系網絡可以使信息充分傳遞,通過友誼、威懾、暗示等在網絡中形成“小偷的誠信”(honoramong thieves)。波特茲(Portes,1993:1325)提出“強制信任”(enforceable trust)概念,強調在緊密團結的群體中,人們會把集體的規則置于個人的眼前利益之上;理由有兩點:一是人們相信這會帶來長遠的利益,知道集體制約對個人將帶來好處;二是如果做了集體不允許的事,違規者將被驅逐。

根據上述理論可知,防止違規的基礎包括三部分:信息、信任和懲罰,它們之間是互相關聯的。首先,緊密的關系網絡可以使信息充分傳遞,每個人關于他人行動的信息是充分的,不會因為信息匱乏產生“囚徒困境”。火車站黑市空間狹小,黑車販子之間有緊密的聯系。對某一黑車販子來說,他的貨源大多是別的黑車販子幫忙收購的,他的買家是別人介紹來了,而在交易的過程中,大多數時候都會有別的黑車販子站在旁邊見證他與買家的交易過程7,因此,其他人清楚他的所有交易信息,同樣,他也清楚別人的交易信息。信息的充分傳播使他們很難違規。

其次,信任也在關系網絡中不斷累積,在互惠的交易模式下,每一次成功的交易活動都會為黑車販子們提供更多的相互信任,“義氣”會越“講”越多,人們越來越相信別人不會違規,因而自己為了共同利益也不會違規,卡特爾的秩序會越來越牢固。

最后,關系網絡具有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機制——驅逐出關系網絡,并因此能夠對潛在的違規傾向產生足夠威懾。在合法市場中,即使被逐出了卡特爾,企業依然能自己銷售,企業違規的潛在損失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而在火車站黑市中,卡特爾協議和互助網絡是一體的,脫離互助網絡,黑車販子就很難生存。因為黑車販子的整個交易活動要依靠關系網絡才能開展,脫離了關系網絡的黑車販子將面臨找不到買家的困境。火車站是上海市有名的黑車市場,會有買家專門來買黑車,警方也因為當地環境的原因不會特別嚴厲地打擊售賣黑車的行為。但在其他不具有這種條件的地方,尋找買家的困難和來自警方的威脅都會大大增加。對黑車販子來說,首要的問題不是贏得利潤,而是確保自身安全。因此,逐出關系網絡的懲罰實質上不僅僅包含經濟意義,更關乎生存。

有天我運氣特別好。那天我在外面找客人,連續碰到好幾個剛好都是買賽車的,我就直接領他們去看了,而且都賣掉了。那一段時間,基本都是我在做生意,頇我平常干好幾天的了,別人差不多都沒做成生意。開始我挺開心的,想著今天賺了不少。后來,xx碰見我的時候和我說:“生意不錯啊,挺高興的嘛”,陰陽怪氣的,我一想不對,后來又來了幾個客人,我問都沒問,就直接領給小胖子了,他愛(介紹)給誰給誰。因為我再賣下去,人可能就得罪了。別人會想,我經常把人介紹給你,你小子卻把客人都拉給自己,太不地道了。以后可能就不幫我,要是大家都這么想,我就混不下去了。(H4訪談記錄,2006.10.21.)

不過,黑車販子的違規行為還是存在的。有人告訴過筆者一個買低價車的方法:“如果價壓不下來,和他(黑車販子)熟的話,那就不要買,直接走。走了之后,你不要再從老地方(接洽的地方)過去,直接去住的地方找他,不要讓別人(其他黑車販子)看見,這個時候多說說,他就愿意低價賣給你了。”筆者依此嘗試并成功過。這種違規行為的發生方式證明了關系網絡的作用:第一,不降價是集體行為,是一種卡特爾式的價格同盟,而同時個體的違規行為也存在;第二,由于關系網絡的作用,信息傳遞非常充分,買家第一次來的時候,所有信息都是網絡內共享的,只能等到熟悉的買家偷偷來找他,保證信息不被他人知曉,才能降價;第三,懲罰措施也存在,能發揮作用(雖也有漏洞,但沒有任何制度可以做到沒有漏洞)。在筆者的實際嘗試中,黑車販子反復確認我去找他沒有被人看見,反復叮囑我不要和別人說。

(四)關系網絡的結構特征

還有一個問題是,卡特爾協議的誕生是否會使關系網絡向組織演化,也即是否在火車站黑市中會產生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從目前來看,答案是否定的。從理論上講,關系網絡與組織最大的區別是,組織的內部結構是集權和等級化的,資源向上聚集,命令向下。而關系網絡中雖然人的作用比較重要,但沒有集權和等級。就本案例而言,火車站黑市并沒有形成集權的等級組織,依然是非集權的網絡結構。

我們可以通過對處于黑車交易網絡的核心位置的中介的實際社會地位的分析找到原因。首先,暴力和經濟資源的壟斷是集權等級組織的基本特征。雖然對“小胖子”H2這樣的中介來說,對經營活動的安排是權力的一種體現,但是獲得權力是因為獲得了他人的認同,而不是因為積累了足夠的暴力和經濟資源。

也沒誰選他(小胖子)出來做這個事(中介),我也不記得是什么時候了。開始是他自己比較積極,主要是他腦子好使,記性好,誰有什么車他基本都知道,也能說,和大家都比較熟,他在那兒,有人領買主來,他就總上去問,問完了會給個建議,說誰誰誰有車。弄的還不錯,都能照顧到,所以大家就比較信他。久而久之,就成現在這樣了。(H11訪談記錄,2006.10.15.)

即使H2能夠安排大量的交易行為,他權力行使的基礎也還是信任,他對經營活動的安排不是決定經營活動,而只是建議和提供信息(誰有車)及行動策略。相關的黑車販子收到他提供的交易信息,如果認可,則可以付諸行動,如果不認可,則可完全置之不理。

我們不是非得聽他的,都聽他的,好處就讓他全占了。這小子精的很,其實他那么積極,說白了還不是為了給自己多弄幾個錢嘛,當然他膽子大,東西(黑車)是比我們多。但要有個度,有一次,他把人(買家)都給自己拉去了,一天自己賣出去好多輛,我們卻沒落到什么。后來幾天,我,還有那xx和XXX,拉到了客人,我們就自己找人賣,理都沒理他。(H8訪談記錄,2006.9.2.)

其次,中介并不固定。雖然H2是火車站黑市主要的中介,但他大多只是周末在,平常并不出現,因為“出去做生意了”(出去偷車了)。在他不在的時候,市場還需要繼續運轉,會自動產生另外的中介。成為中介的門檻非常低,歸結起來就是兩點:“記性好”和“懂平衡,方方面面都能照顧到”。更進一步講,中介的環節不可少,但中介的角色卻并非必不可少,只要中介的功能發揮即可。筆者觀察發現,即使沒有特定的中介,接洽人也可以通過帶著買家多找幾個黑車販子,找到買家需要的車于,只是會多花一些時間而已。

最后,中介并不具有比交易網絡中其他成員更高的聲望。稱謂往往能體現一個人的地位,尊敬的稱謂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某個人在群體內具有高位。“小胖子”是H2的外號,這個外號雖然描述他的身體再貼切不過,但從其同伴口中說出時顯然不帶有敬意,而更多的是戲謔和詼諧。在訪談中,受訪者經常用“這小子”、“那小子”之類的詞指代“小胖子”。黑車販子對“小胖子”的評價也大多都是“這小子壞的很”、“精的很”之類的話,夠壞和夠精在地下社會中應當算是某種程度的褒義詞,不是畏懼和尊敬。

五、結論

以宏觀論述或定量分析為主的研究難以避免的是會將關系網絡固化為背景條件,不能體現出關系網絡與經濟活動互動的動態過程,這在一定程度違背了格蘭諾維特提出“變動中的社會關系”的研究初衷。因此,研究關系網絡更重要的在于揭示其互動過程的因果機制。

本文試圖通過對關鍵案例的研究解決這一問題,前面揭示了火車站黑市的關系網絡和黑市交易的互動和變遷。此處則嘗試更系統地探討其中的因果機制。本文研究發現,經濟活動在火車站黑市中面臨三個障礙:信息不足、信任缺乏和潛在的違規傾向,這也是自由市場的一般問題,同時它還面臨警方威脅(安全)和交易困難(收購和銷售兩方面)兩個特殊問題。這五個因素是火車站黑市在具體運作中必須解決的,而變動中的關系網絡既是關鍵的變量,也是解決問題的機制。而現有研究大多將其列為自變量甚至是背景,因變量則是地下經濟活動的方式,兩者互為因果。

從邏輯上看,最初的黑市活動并不存在關系網絡,但五個負面因素都存在。為消除負面因素,黑車販子最早開展的是“拉關系”(處于同一地理空間的經濟活動則為“拉關系”提供必要條件),構建起最初的關系網絡。“拉關系”的直接作用是信息和信任,一方面,相互間可以傳遞信息;另一方面,通過認識和傳遞信息的積累,其信任會比不認識時多。當關系網絡產生后,“講義氣”成為關系網絡真正形成的關鍵,具有關系管理和經濟活動的雙重屬性:一方面,它為黑市活動建立起了互惠的交易模式,另一方面,只要互惠的交易模式不斷運作,“義氣”就會不斷地被再生產,關系網絡也會因此日益緊密,信息傳遞也會更順暢,讓信任繼續累積。當發展到一個臨界點時,關系網絡就會開始進一步的演化,在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產生卡特爾協議。形成卡特爾的前提是有緊密的關系網絡提供的充分信任和信息,從而實現收購互助和價格同盟。而此時,欺騙和違規的潛在威脅也開始凸顯(實際上它貫穿市場始終,但在此時最凸顯)。但這一風險被關系網絡有效降低到可控的范圍,一是因為關系網絡使信息異常充分,并產生了“強制信任”,二是因為關系網絡擁有強力的懲罰措施——違規者逐出,這一措施之所以有效,除了交易困難使黑車販子必須依賴關系網絡外,警方威脅因素也發揮了關鍵作用。經濟利益可以使黑車販子產生違規沖動,但在安全面前,他也必須三思而行。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敘述并不是目的論式的,而僅是對發生事件的抽象表述,黑車販子并不先存在這一套邏輯并依此開展行動,其先后順序也只是大致的,在實際中可能相互交織。

從火車站黑市不會黑社會化的角度探討經濟活動與關系網絡的相互塑造,一個常見的邏輯是,地下經濟活動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溫床。如果不考慮黑社會化的政治意義,而僅從經濟角度看,黑社會化實際是組織化,組織的作用是通過內部科層制結構以降低外部市場的交易費用(Coase,1937;Williamson,1975,1981;Williamson and Quchi,1981)。在火車站黑市,黑社會化意味著科層制取代關系網絡,但它能降低交易費用嗎?答案是否定的,科層制并不適合火車站黑市所面臨的市場環境和交易方式,因而黑市經濟活動的特征和需要會杜絕關系網絡黑社會化的可能。

具體而言,第一,火車站黑市交易活動的關鍵是大量的中介行為。但科層制結構對內部中介活動的定價是非常困難的,但沒有定價就不能進行利益分配(Eccles,1981),而關系網絡可以避免這一問題。

第二,黑車交易需要信息的快速流動,但科層制有可能讓信息傳遞的效率降低(Granovetter,1985)。在本案例中,如果按照科層制的方式,買家信息必須先向上匯報,再由分配者向下分配,信息傳遞將更加耗時,并且會受分配者不在場的制約。而在關系網絡狀況下,不需要特定的路徑和個人,任何兩個或多個黑車販子之間都能及時傳遞信息。

第三,科層制可能使監督更困難,從而降低信任和增加潛在違規(Granovetter,1985)。本文分析認為,由于關系網絡中信息的充分流動,幾乎所有交易信息都是群體共享的,人人都是監督者,因而監督非常容易,違規的難度很大,信任也因此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上。但如果按照科層制的方式,監督只來自于上級,上級的信息又是不充分的,那么下級的違規行為就會增加。

第四,黑社會的實質是對暴力和經濟資源的壟斷,依靠經濟資源供養暴力,依靠暴力保護非法經濟活動(Block,1975;陳柏峰,2008),但在本案例中,黑車交易并不需要暴力保護,相反,如果有了暴力,它的風險反而會更大。一方面,依照現在的法律規定,盜賣自行車甚至算不上治安案件,但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就是重大刑事犯罪了;另一方面,暴力壟斷需要分工,一部分人負責經濟活動,一部分人負責暴力,用經濟活動的收益去支付暴力的價格。一個黑車販子每月收入約為3000元,在上海僅比溫飽水平略高,他們沒有多余的收益可以用來暴力支出。

第9篇:網絡暴力的治理途徑范文

[摘要]文章以中華女子學院學生為對象,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了解了當前高校學生對立法和立法語言的認知,認為當前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多樣化,對婦女權益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認知度,對立法語言持客觀公允的態度,有一定的法律應用意識,但仍需提高。文章提出要從社會、學校、家庭等方面合力提高對婦女權益法律的認知度,加強高校學生語言知識和應用能力教育,使其具備良好的參與立法的意識及能力。

[

關鍵詞 ]高校學生 立法意識立法能力

[作者簡介]張燕(1975-),女,江蘇連云港人,中華女子學院漢語國際教育系,講師,博士,研究方向為應用語言學。(北京 100101)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 2年度中華女子學院校級重點課題“關于女性權益的立法語言研究”的研究成果。(課題編號:KG2012-02005)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5)20-0109-03

一、調查背景

我國目前直接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有20余部。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認知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公眾及女性自身對婦女法律權利及相關立法的知曉度較十年前有明顯提高,但知曉該法的女性較男性低4.7%;隨學歷提高、年齡降低,對該法的知曉度逐漸上升,但仍有2.8%的研究生學歷者、13.1%的“90后”不知道該法;公眾對該法的評價滿意度則較十年前有所降低,并且年紀越輕對該法的評價否定越高。這里指出的“90后”以及“年紀越輕”者包括高校學生。高校學生是一個獨特的群體,是未來的參政力量,也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受眾者。高校一貫強調樹立在校學生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培養其較強的參與立法的意識和能力。這種意識和能力的體現之一是學生熟悉立法語言并對其具有一定的鑒別和應用能力。因為立法語言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基本規則的表達載體,公眾對立法語言的熟悉程度反映著法治的穩定水平。

立法語言一度被視為是規范、權威的,但研究發現其實也存在語言問題,甚至影響到司法公正。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重要成員之一,高校學生對其語言認知度情況至今沒有專門研究,本文就此進行了實證調查。

二、調查數據分析

2014年4月,筆者隨機對中華女子學院共200名非法學專業二、三年級的大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因為都來自女子學校,所以調查不做性別的比較。問卷分兩大部分:一方面是對立法的認知,另一方面是對立法語言的認知,主要包括對立法文本和婦女權益法律的熟悉程度,以及對其語言及寫作規范的看法,共16道題,有的題答案可以多選。共發放問卷200份,回收有效問卷160份,有效回收率為80%。

(一)對立法的認知

1.“是否完整讀過法律文本”。34%的被調查者表示沒有讀過法律文本,55%僅讀過部分條文,11%簡單瀏覽過,沒有人完整讀過法律文本。說明大多數學生對法律有一定的認知度,大體了解法律知識。進一步問及“閱讀法律文本的原因”,34%的被調查者選擇了“法律基礎課的要求”,表明法律基礎課是學生了解法律知識的主要渠道。但也顯示,39%的被調查者表示是因為遇到了法律問題才促使她們閱讀法律文本,20%表示是因為其他原因,只有7%選擇專業要求,5%選擇工作需要和遇到法律問題兩項,體現“用中學”的特點。

2.“讀過多少部法律文本”。100%的被調查者都閱讀過1~3部法律文本;而其他選項“3~10部”“10~ 20部”和“20部以上”,沒有人選擇。說明高校大學生對法律的認知,從數量上來說還存在不足,至于對法律的具體認知,包括具體概念和條文的認知則更是遠遠不夠。此外,100%的被調查者選擇閱讀過本國法律,沒有人選擇閱讀過外國法律,有4%多選閱讀過國際法和我國法律。至于“了解法律的途徑”,77%的被調查者選擇通過網絡和報紙了解法律,其中有近一半多選擇網絡和法律基礎課兩項;32%通過法律基礎課了解法律;27%通過身邊人或事了解法律;只有5%表示從專業課了解法律。說明法律基礎課不是高校學生了解法律的主要、單一途徑。更多的是從網絡和報紙了解法律,從發生在周邊親友身上的法律權益受損案等件借以近距離接觸和知曉法律。

3.“是否了解婦女權益的法律”。僅有30%的被調查者表示了解該體系法律,70%表示不了解。在要求“寫出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選項中,一些被調查者列出了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甚至還有一些被調查者寫出了具體法條的大致內容,比如“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如果在職期間懷孕而被離職,婦女有權起訴用工單位”等。說明大學生對婦女權益的法律認知不高,不到1/3的人雖有所認知,但遠談不上清楚了解。

4.“家人或朋友是否遇到過結婚、生育、家暴、性騷擾、職場歧視等問題”。52%的被調查者表示遇到過此類問題,說明家庭是學生透視社會的一個有效窗口。在進一步問及遇到此類問題通過哪種途徑求助法律時,“查找法律條文”“找律師解決”“向學校和老師反映問題”3項都選的被調查者達27%,4%僅選擇“查找法律條文”、62%僅選擇直接“找律師解決”、7%選擇“向學校和老師反映問題”。此項調查說明在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很強,知道如何訴諸法律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當出現權益受損的情況時,能及時地向學校、老師反映問題,或者直接找律師尋求幫助,這無疑是及時的行為和正確的選擇。

(二)對立法語言的認知

1.“對相關保障婦女權益法律語言表達的印象”。調查結果顯示,34%的被調查者認為該體系語言規范權威不容置疑,23%認為其通達曉暢、清楚明白,37%認為該語言呆板嚴肅、干癟無趣,11%認為其語言晦澀難懂、過于深奧。數據說明,1/3以上的大學生認為法律行業語言規范、準確、嚴謹,但也有近一半的大學生認為保障婦女權益法律語言通達曉暢程度不夠,這也正是法律權威、莊重和嚴肅等特點所造成的結果。在問及“能看懂多少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時,96%被調查者表示對該體系法律有些能看懂、有些看不懂。各有2%表示全部看懂、全部看不懂。進一步調查“看不懂的原因”,52%被調查者認為是因為法律術語太多,其中包括4%多選法律術語太多和內容太專業,25%認為內容太專業;22%表示語言表達煩瑣,而5%選擇了其他原因。調查結果表明,一方面體現法律語言的特性,另一方面也說明這種特性造成法律受眾者對其語言的理解存在問題:有些懂、有些不懂,以及問題的原因存在于法律術語、專業內容以及語言表達等方面,其中法律術語太多是看不懂的主要原因。

2.“對立法語言細部規范的看法”。調查結果顯示,100%的被調查者贊成法律分條書寫;100%的被調查者認為法律分條書寫的理由是傳統、條理清晰;100%的被調查者認為法條中的“應當”和“可以”“母親”和“婦女”不可互換。說明法律及其語言的權威性被公眾認可,不可隨意改動其語言文字。

在問及“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意思一樣嗎”問題時,95%被調查者選擇后兩者也是家庭暴力,屬于家庭暴力不同的形式,5%被調查者認為三者是并列關系、是家庭暴力的三種方式,表明被調查者具有一定的語言知識和應用能力。在進一步調查“下列所列四個法條有語言問題嗎?(1)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2)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八條:‘對欲婚女職工必須進行婚前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及咨詢,并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及指導。’(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4)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55%的被調查者認為4個法條中存在語言問題,但囿于語言知識的匱乏,不確定是哪一條;23%認為4條都沒有問題,堅信立法語言是規范權威的;還有20%認為4個法條都存在語言問題。當被要求指出具體語言問題時,只有15%的被調查者能大致指出問題所在。

3.“婦女權益法律存在語言表達錯誤嗎”。調查結果顯示,91%的被調查者認為法律也是通用語言表達的,會有語言錯誤但不多。就此訪談被調查者,認為法律語言是立法者制定和書寫的,只是語體之一,不可避免存在語言問題。仍有7%堅信語言沒有問題,因為其是規范權威的,這個比例明顯低于“對相關保障婦女權益法律語言表達的印象”時34%認為該體系語言規范權威不容置疑的比例,說明隨著調查的進一步深入,被調查者也逐漸意識到保障婦女權益法律中存在語言問題。甚至還有2%認為有很多語言問題,對法律的規范權威持懷疑態度。

三、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本文歸納得出以下結論:

(一)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多樣化

高校學生了解法律的途徑不再是傳統的單一的法律基礎課,還有無所不在的網絡、報紙等媒體形式。另外,高校學生與家人和朋友的接觸,不可避免地了解到結婚、生育、家暴、職場歧視等現實問題。說明當今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接收法律信息的渠道呈多元化,這無疑會提高他們對法律的認知度,長遠來說有利于依法治國法制環境的建設。

(二)對法律語言持客觀公允的態度

立法語言是準確表達立法意圖、立法目的和體現立法政策的一種專門載體,比一般的語言文字嚴謹、規范、簡潔、通俗、明確,要符合一般語言及特殊行業語言的雙重標準。我國婦女權益法律存在許多語言問題,必將影響法律的統一適用和有效實施。高校學生作為未來的人才、國家的主人,提高其參與立法的能力至關重要。大部分被調查學生肯定立法語言的權威規范,但也認為立法語言是立法者用通用語言文字書寫的,存在語言問題不可避免。可見,高校學生能夠用客觀中允的態度看待立法語言。這是當代大學生參與立法的意識和能力的基本體現。

(三)法律應用意識提高

調查顯示,當家人或朋友遇到結婚、生育、職場歧視、家庭暴力等法律問題,89%的高校學生會直接找律師咨詢或尋求幫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體上來說,當代大學生知法、用法的法律意識大大提高。這是良好的法制環境的體現之一。

四、啟示

(一)提高對婦女權益法律的認知

高校已做出加強法律基礎教育、拓寬法律宣傳途徑等改革法律基礎課程的舉措。《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培養有理想、刻苦勤奮、遵紀守法的當代大學生。大學期間正是學生們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中國政法大學弒師案等頻發的校園案件,以及職場歧視、性騷擾等現象,引起高校教育的重視和反省。增強高校學生法律意識,提高婦女權益法律的認知度,刻不容緩。學校、家庭、社會要形成合力,加強法律知識和案例的課堂教學;社會要正面引導,重視網絡、報紙等媒體的普法宣傳、維權活動,如婦女維權周、專門為婦女權益維法的網站,用更多形式營造良好的法律宣傳氛圍;關心高校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僅滲透法律意識,還要注重其參與法律的意識及能力的培養,培養有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的當代大學生。

(二)加強法律的應用能力

學生了解法律的途徑呈多元化,體現從用中學的特點,遇到法律問題也能尋求律師的專業幫助,這是值得肯定的。在提高對婦女權益法律體系認知的同時,還要加強學生法律的應用能力。當遇到性騷擾、家暴等法律問題,第一時間能知道問題實質、能迅速自己解決或緩解問題的嚴重程度。這就要求學校和社會,要在法律基礎教育以及法律宣傳活動中多注意案例的示范和引導作用。

(三)注重母語知識和應用能力教育

大學教育是素質教育,作為漢語母語者,學生對母語的應用能力是在任何工作和學習過程中都要用到的。而現實的法律基礎教育及課外的法律宣傳都不會提及婦女權益法律體系等法律語言問題,學生獲取的只是法律的原本條文,無從得知其中的語言問題。高校的現代漢語公共課對普及母語知識和提高母語應用能力具有一定的推進作用,需要增加學生的法律語言知識和應用能力的教育。

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宣告建成,立法上解決了有沒有的問題。隨著法制建設的深入,今后研究的問題將是對不對、行不行以及好不好等問題。光明日報2013年11月7日的《新一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公布,將打造法律體系升級版,提高立法質量是重中之重》一文,指出民眾不僅關心法律“有沒有”,更關心法律“立得住、管不管用”,在立法中貫徹群眾路線,讓群眾有序參與立法非常重要,要逐步建立健全公眾意見表達機制和采納情況反饋機制。這就需要民眾具有參與立法的相應能力,涉及個人素養、文化教育、思維表達能力、語言文字等相關因素。大學生是國家的參政力量,是社會階層中一個特殊群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高校要注意樹立其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培養其具有較強的參與立法的意識和能力。其中,在語言文字上要增加其法律語言知識、提高其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唯有如此,大學生才具有參與立法的語言文字知識和應用能力,才能參與到科學立法、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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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金勇維護權益促進平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法律體系解讀[N].中國婦女報,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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