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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的必要性
在中國的稅收體系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企業營業賦稅主要組成,以上兩者在我國的財稅收入項目中分別占據著第一和第三的位置。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不同之處,在于兩種稅的計稅方式存在一定的差異,增值稅是在增值額上進行計算,在該稅收上可以實現進項稅額的抵扣;營業稅的計稅方式為總額計稅,不能實現進項稅額對其的抵扣。目前我國的增值同營業稅同時存在,導致了很多問題的產生。比如:在發達的商業交易中,各種新型經濟形態不斷涌現,貨物與勞務的分解不在清晰,導致我國傳統的稅收體制中,營業稅以及增值稅適合的商品和服務類型出現了相互融合的重疊的現象,因而很難進行界定,加重了稅務管理作業的難度,對賦稅的公平性產生了嚴重影響。其次營業稅由于其充分產生課稅的問題造成了人們的詬病。商品在生產中,沒經過一次流通環節就會被征收一次營業稅,造成了企業在節約稅收中,最大程度的將流通環節進行節省,企業逐漸走向混業經營模式,對專業化分工和服務外產業造成了不利的影響。三是服務行業承擔著較高的賦稅。服務行業除了交通運輸、通信、文化體育的營業稅稅率在3%以外,其他行業稅率為5%,部分娛樂行業甚至高達20%。同制造業的稅賦比較,明顯較高,造成了服務業發展的嚴重阻礙。并且,和別的國家營業稅依法抵扣進項稅的稅額比較。我國的營業稅需要在營業收入總額上乘以國家制定的相應稅率,對應納稅額實現計算,這樣會出現買賣雙方的重復課稅問題,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因此,國務院在2011年11月16日提出了“營改增”實施方案,希望對行業和地區的稅收問題,實現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合二為一的目的。
2.改革后的主要特征
“營改增”值稅的主要特征為:能否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的稅額是指增值稅將銷項稅的稅額扣除進項稅以后的差額,營業稅是指按照營收總額和應用稅率對應納稅額的直接性計算,不能扣抵進項稅。此外,納稅的對象也相應的產生了變化,營業稅的納稅對象主要為:建筑業和多數第三產業。但增值稅的主要納稅對象是第二產業和零售批發性質的小型第三產業。最終差異主要表現在適應稅率的不同。營業稅的稅率介于3%和20%之間,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標準是13%和17%,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在3%。
更為詳細的來說,就是“營改增”主要特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體現:一是增值稅率,稅率除了原來的13%和17%兩者,另外還加入了6%和11%兩種。二是計稅的方法,建筑行業原則上實施的是增值稅的一般計算方法。三是稅收歸屬問題,在試點期間,為了實現對試點的財政穩定的保證,在改為增值稅后,屬于原試點地區營業收入的稅收額仍屬于試點地區。但試點減少的稅收需要地方和中央按照財政體制來分擔。
二、實施“營改增”后對建筑企業造成的影響
1.分析現狀
企業在參與改革中缺乏動力。實施“營改增”后,很多行業收到了良好的減稅效果,但部分行業由于進項稅額抵扣中的不足現象,導致部分企業反而存在了增長的情況,對該現象的發生原因進行分析,主要是因為官方當前未對“營改增”行業進入新進項稅額的抵扣。如油資與過路費是交通運輸行業的主要運營成本,但在進項稅額抵扣中并未進行列入;造成了服務業勞動成本的無法抵扣。其次是稅率檔次嚴重重復,為稅務和稽查的成本造成了難以承受的負擔。在擬定改革方案過程中,為納稅主體在稅制的改動后出現的稅負增加情況,試點過程中原來的增稅要由原來的13%和17%降低至6%和11%,實現對部分納稅主體的財政補貼,為更多的服務行業在進入納稅試點后實施保障,考量賦稅的公平性,實現更多新稅率納入,這樣會引起稅制的復雜性和對簡易征收稅法的違背,造成稅務作業成本的增加。
2.在建筑行業中造成的影響
一方面,“營改增”會影響到建筑產品的造價。首先,“營改增”后我國的《全國統一建筑工程技術定額與預算》中部分內容需要進行修訂,并且建設單位招標預算的編制也要產生一定的變化,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需要按照最新標準來執行,對外的招標的標書內容也要進行調整。由于需要執行全新的定額標準,因而需要重新修改企業施工的預算,重新編制企業的內部定額。綜上可知,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會引起我國的招標體系改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市場發展等一系列內容的變化,全面和深刻的影響建筑產品的造價。
第二個方面,“營改增”會影響建筑企業的財務指標。首先影響的就是收入以及毛利。建筑市場是買方市場,在合同價格條款上業主掌握者絕對優勢,但是在“營改增”后,相同標準材料合同價格會產生較小的變化。但增值稅是價外稅的一種,建筑合同的總價包含了稅收,因而在等價條件中,以固定造價合同為基礎的營業稅在轉變成為增值稅后,會影響建筑行業的收入和毛利。此外,“營改增”還會影響建筑行業的成本。其在廣泛角度上可以降低流轉稅的重復課稅,但目前的試點還未波及到全國,也并未在建筑行業中廣泛普及,因此還無法將重復課稅問題進行消除。此外由于在稅收改革實施的前后階段,建筑行業使用的稅率出現變化,造成的稅務成本也會出現不同影響。“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賦稅成本,不但和“營改增”的行業稅率相關。并且和企業的成本結構相關。在差別性稅率和應對不同下獲得進項稅額的成本比率,實現利益的平衡。如某建筑公司雖然在“營改增”后,稅率得到了提升,但是對成本和費用相關的進項稅額實現了抵扣,因此實際稅負就會下降,但是如果進項稅額無法取得,將或對稅負造成增加。
第三個方面,“營改增”會影響建筑企業投標工作。一是“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投標工作變得更為復雜化: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實際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編制標書中是很難預測準確的;同時,原按工程結算收入計算的營業稅不再收取,稅金編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二是企業投標中的隱蔽工程價格如何確定,暫定金中有多少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這些也將會給企業投標工作帶來較大的預測難度。
一、OECD稅收競爭有害論的提出
稅收競爭作為政府的一種有意識或者無意識的行為到底在何時開始出現,現在已經很難考究了。但是,有關稅收競爭的經濟學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查爾斯·蒂博(CharlesTiebout)于1956年對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項研究。[2]不過,稅收競爭真正引起人們的注意,并為人們所廣泛討論,卻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報告之后。
OECD是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組織,共包括30個重要的發達國家,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員國。20世紀80年代,美國里根政府就曾通過降低稅收的手段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后來的英國、愛爾蘭等國也隨即效仿,從而掀起了稅收競爭的浪潮。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缺乏,也紛紛降低稅率,以吸引外國資本。但是,并非所有國家都愿意通過這種方式來吸引投資。許多高稅率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則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稅收競爭將導致政府財政收入的減少,從而進一步導致公共物品提供的減少。自從20世紀90年代起,OECD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避稅港的稅收政策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
1996年5月,OECD成員國部長會議要求OECD組織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稅港有害的稅收競爭而造成的對投資和融資決策的扭曲效應以及對侵蝕國家稅基的影響。1998年,OECD公布了一份報告,題目為《有害稅收競爭:一個正在出現的全球性問題》。該報告界定了有害的稅收優惠制度和避稅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議措施以抵制有害稅收競爭。OECD認為,有害的稅收競爭措施一般有如下幾個主要特征:[3](1)無實際稅率或者實際稅率很低;(2)實行“柵欄”(“ring-fencing”)政策。所謂“柵欄”政策,是指一國為了吸引外資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允許非當地居民享受。其具體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規定居民納稅人不得利用其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從該稅收優惠政策中受益的企業在其國內市場營業。[4](3)缺乏透明度。(4)缺乏實際的稅收情報交換。OECD還進一步界定了避稅港的主要特征,即識別避稅港的因素:(1)沒有或僅有名義上實際稅率;(2)缺乏有效的稅收情報交換;(3)缺乏透明度;(4)沒有真實經濟活動的要求。[5]
為了確保1998年報告得到真正實施,OECD理事會對成員國政府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并對各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報告,認為OECD成員國中實施的47種稅收競爭措施都具有潛在有害性,并且具體列出與此有關的一些機構的名字,如比利時協調中心、匈牙利海外運作公司、盧森堡財政部,等等。[6]OECD規定,這些機構的有害稅收競爭措施必須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歐盟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及其發展沿革
由于歐盟的許多成員國都是OECD成員國,因此,他們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們在1997年就通過了防止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準則。[8]2001年7月11日,歐盟發起了一場對國家援助(stateaid)進行調查的運動,矛頭直指8個歐盟成員國的11項企業稅收制度。因此,可以說這場運動加劇了歐盟內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勢頭。他們首先調查那些和歐共體條約不一致的稅收制度是否構成國家援助。如果構成,那么,該國家援助就必須停止執行;如果國家援助已經“支付”,那么必須立即從受益人那里收回。盧森堡金融公司的稅收待遇和荷蘭為國際融資活動實行的特殊財政制度都屬于這次被調查之列。歐盟還建議另外四個成員國立即修正其稅收制度,以便與歐盟原則保持一致,否則,歐盟就可以按正規的公開程序對它們進行調查。
實際上,受歐洲競爭法觀念的影響,對于實施競爭性稅收政策,歐盟在歐共體成立之初就持一種審慎的態度。歐盟的前身,即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簡稱“歐共體條約”,也稱為“羅馬條約”)[9]中就有兩個條款跟歐盟成員國制定稅收政策密切相關。條約第100條規定,如果一成員國的稅收立法將影響到其他成員國的國內稅收政策,那么,該項稅收立法就必須取得所有其他成員國的一致同意,即所謂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requirement)。而條約第87條則禁止成員國制定具有反競爭性以及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國內稅收政策,禁止以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方式強制執行中立的稅收政策。根據第100條,理事會在取得歐盟委員會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并在征求歐洲議會以及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的意見后,應當指令,以便其他成員國使其制定的直接影響到共同市場的建立或運行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員國的國內稅收政策也屬于第100條的管轄范圍之內,因此任何影響國內稅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稅率)都必須得到所有成員國的支持。而根據該條約第87條和90條,成員國不得制定或者強制執行最終導致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國內稅收政策。根據第90條規定,一成員國可以對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單位征稅。而第87條則通過禁止反競爭性或歧視性國家援助的方式,對成員國的征稅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稅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實施國的國內法院或者在歐洲法院提起法律訴訟或者衡平訴訟。[10]1990年,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OnnoRudding)受命主持一個委員會,以設計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場內扭曲行為的具體措施。[11]該委員會發現,外國投資商在各成員國所承擔的稅負存在很大差異,而且稅收因素是投資商作出商業決策時唯一考慮的因素。于是,該委員會在1992年的報告中呼吁制定一個《直接商業稅收行為準則》,并在報告中羅列了各成員國構成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7條規定的反競爭性或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各種行為類型。這個準則在1997年終于獲得歐洲委員會通過,從而成為歐盟關于公司稅收的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協議。該行為準則列舉了認定某一稅收措施是否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7條的5項標準:
根據《行為準則》應當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稅收激勵措施指的是這樣一些制定法規則:(1)只適用于非居民;(2)與國內市場相分離(ring-fencedt
hedomesticmarket),以使其國內稅基不受其影響;(3)其賦予不要求在成員國內有任何真實的經濟活動或者實質性的經濟存在;(4)背離國際公認的稅收原則;(5)在行政層面上以某種不透明方式放寬松了。[12]
根據該行為準則,跟第87條規定相左的所有國內稅收措施必須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確定是否存在歧視性措施或行為就比較困難了,因為各成員國只要將其稅收優惠措施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在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就能夠在不違背第87條規定的情況下提供實質性的稅收優惠。[13]例如,將某個低稅率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慮他們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有何區別,也不考慮他們在國內的主要經營場所,那么這一稅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認為具有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同樣,表面上中立的稅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的方式執行的,那么也不會得到反對。因此,一個通常可以適用的低稅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違反第87條的指控。[14]
因此,歐盟各國一直將公司稅率的協調作為歐洲市場一體化的目標之一,[15]目的是通過建立完全一樣的稅基、稅率和稅制,以實現所有成員國的經濟增長。歐盟認為,確立最低公司稅將有助于消除稅收對企業做出經營決策時的影響,從而建立一個平等爭奪外國投資的競技場所(alevelplayingfield)。如果沒有一個最低公司稅率,那么發達國家(如德國、法國等)就會擔心他們將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稅率,從而犧牲其用于社會項目的投資,以獲得外國投資。在過去的幾年里,有關稅收競爭的危害性討論的最終結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稅收協調,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個最低的公司稅率。[16]
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表示,他相信對公司稅收進行協調就如同適用同一種貨幣,在建立一個一體化的市場中是一個合乎邏輯的過程。[17]他覺得,為了避免在同一市場內扭曲競爭,避免在經濟與貨幣聯盟的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稅收協調是有必要的。到目前為止,歐盟在政治和經濟方面的一體化即將實現,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稅率方面卻存在很大爭議。德國的立場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覺得有的國家(如愛爾蘭)只從歐盟接受資助,從而可能進行稅收傾銷(tax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這一點很有說服力,因為愛爾蘭每年從歐盟接受的資助高達67億愛爾蘭鎊,占其GDP的4%—7%。[19]不過,盡管德國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愛爾蘭還是根據《歐共體條約》第100條規定的一致同意規定多次挫敗了建立歐盟最低公司稅率的努力。[20]
「注釋
[1]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1998.
[2]CharlesTiebout,“APureTheoryofLocalExpenditures”,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October1956,pp.416–24.
[3]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pp.26–30.
[4]Ibid,pp.26–28.
[5]Ibid,pp.22–24.
[6]See:“OECDReportsonHarmfulTaxJurisdictions”,publishedintheWorldwideTaxDailyas2000WTD124-11orDoc2000-17602(原文為31頁),June26,2000.
[7]OECD,TowardsGlobalTaxCo-operation:ProgressinIdentifyingandEliminatingHarmfulTaxPractices,2000.
[8]CodeofConductonBusinessTaxation,(97)564final(AdoptedDec.1,1997)。
[9]《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也稱為《羅馬條約》,于1957年3月25日通過,1958年1月1日正是生效。1993年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對《羅馬條約》進行了修訂,并成立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歐共體最初只有六個成員國;歐盟成立時,成員國擴大到12個,現在已經在擴大到25個,而且還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10]SeeFrancovichv.Italy,CaseC-6and9/90[1991]ECR1–5357;[1992]IRLR84.SeealsoECTreaty,Art.87.
[11]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2]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O.Figura,“EuropeanUnionTaxRateHarmony:AnUnattainableandDetrimentalGoal”,NewEng.JournalofInt‘lComp.Law,Vol.8:1.p.134.
[16]See:Spencer,OECDReportCracksDownonHarmfulTaxCompetition,9JOIT26(July1998),discussingtheOECD‘sreportonHarmfulTaxCompetiti
on:AnEmergingGlobalIssue,whichtheOECDCouncilapprovedonApril9,1998.
[17]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也是公司稅收獨立專家委員會(CommitteeofIndependentExpertsonCompanyTaxation)主任;他是第一個提出稅收協調主張的人。1992年,他向歐共體建議在2000年前分三步走:消除對跨邊界收入的雙重征稅,對公司稅加以協調,以及成員國之間在其他稅收問題上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參見:EuropeanReport,CompanyTaxation:RudingReportRecommendsMinimumDegreeofHarmonization,E.R.No.1754(Mar.21,1992)。
[18]Editorial,StrawintheGermanWind,TheIrishTimes,Nov.30,1998,at17.愛爾蘭從歐盟體制與團結基金會(EuropeanUnion‘sStructuralandCohesionFunds)以及國際愛爾蘭基金會(InternationalFundforIreland)接受財政資助。
一、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應用價值和兩者的關系
1.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應用價值分析
企業的財務管理是保障企業在市場中生存發展的基礎,在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的應用,就有著鮮明的價值體現。能在稅收籌劃管理的應用下對企業盈利能力,以及償債能力得到有效提高。企業的發展其自身的發展水平主要是通過盈利能力進行衡量的,所以企業盈利大小就和稅后利潤大小有著緊密聯系。企業要想在稅后利潤最大化的呈現,就要能夠充分的注重稅收籌劃的工作科學有效的實施,在這一方面的工作得到了完善化,就能將企業的整體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得到加強。
再者,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中對稅收籌劃的應用價值,還體現在對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會計管理水平提升層面。企業的實際經營發展過程中,其中比較重要的要素就是資金以及利潤和成本。而在企業經營中稅收籌劃的實施,就能夠將這幾者進行綜合。這就能夠將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在實施稅收籌劃的實施過程中,在對財務工作人員方面的要求也有著相應的提升,從而就能將會計管理水平得以有效提升。
另外,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對稅收籌劃的應用,能有效防止企業陷入到稅收法額陷阱當中。在這一方面的應用加強,就能充分保障企業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競爭優勢加強。
2.企業財務管理與稅收籌劃關系分析
企業的財務管理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礎,而和稅收籌劃之間也有著緊密的聯系。在實際的財務管理過程中,對和企業的每項工作都有著緊密的聯系。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中的重要要素,對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有著重要意義。在稅收籌劃的工作開展過程中,主要是圍繞著企業財務管理活動進行開展的,在應用的目標上都是為了企業的利潤最大化。所以在稅收籌劃的工作實施收益方面,也會對企業的獲利能力有著直接的影響。而在企業的財務管理的工作方面,其主要就是起到財務決策的作用,能為企業的領導者在決策中提供真實準確的數據信息,才能幫助企業獲得利潤。兩者對企業的利潤獲得的目的都是相同的。而稅收籌劃作為是財務管理中的重要組成,兩者也是相互影響的,如果財務管理的質量得不到提高,也會影響到稅收籌劃的進一步發展。
二、企業財務管理的稅收籌劃的特征以及類型分析
1.企業財務管理的稅收籌劃的主要特征體現分析
從企業的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的特征來看,主要體現在多個層面,其中在合法性特征上是比較基礎的特征。也就是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的稅收籌劃要能夠和法律的先關規范相符合,不能與其相抵觸。而在稅收籌劃的目的性特征層面,就體現出了稅收籌劃作為理財活動和籌劃活動,就要能為實現一定意圖和目標來加以實施,所以在目的性的目標上體現的就比較突出。
再者,財務管理的稅收籌劃在預期性的特征上也比較突出,在對稅收籌劃的實際應用過程中,主要就是對未來經濟事項作出的預測。因為在納稅義務的滯后性性質的基礎上,企業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進行納稅。在這一客觀實施的情況下,就能夠在財務管理過程中稅收籌劃的相關工作得以實施,也能將稅收籌劃的預期性特征得以鮮明呈現。
另外,企業的財務管理稅收籌劃的專業性特征以及風險性特征層面也有著呈現。從其專業性特征層面來看,主要就是在進行稅收籌劃中是按照國家的標準要求進行執行的,所以在專業性上就比較強。而風險性的特征則主要是體現在,這一籌劃活動是有著預見性的,所以在籌劃過程中就會有著一定的風險。
2.企業財務管理的稅收籌劃的主要類型分析
從當前我國的企業財務管理而對稅收籌劃類型來看,根據不同的標準就能夠將稅收籌劃分成不同的類型。其中的節稅籌劃類型就是比較常見的,也是合法方式下的稅收籌劃類型。在這一類型的稅收籌劃,主要是通過對稅法當中的起征點以及減免稅等優惠應用,在投資以及籌資的活動中進行科學化的安排,就能夠達到少繳稅以及不交稅的目的。在這一類型的稅收籌劃方面主要就是對國家的一些優惠政策的應用。
再者,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類型中避稅籌劃也是比較重要的。這會非違法方式的稅收籌劃的方法,主要就是在對當前的稅法充分了解以及對相關的財會知識掌握情況下,對稅法的一些規范沒有違背,從而在企業的財務管理中的投融資等方面,結合實際進行科學化的安排。這樣也能起到避稅的目的。
除此之外,對于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稅收籌劃的類型中的稅負轉嫁籌劃類型也比較只能夠。在這一類型中的稅收籌劃,主要是通過對經濟手段的應用,然后對價格實施相應的調整以及變動等,將稅負進行轉嫁其它人進行承擔。通過這樣的方式也能起到稅負轉嫁的作用,對企業的財務管理的壓力也能得到有效減輕。
三、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應用的可行性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1.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應用的可行性分析
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稅收籌劃在其中應用有著其可行性。由于稅收差別待遇,能夠為企業在這一工作中開拓發展的空間。企業在對稅收籌劃的應用過程中,主要是對企業的投資以及經營等活動進行的科學合理化的安排。通過對稅收籌劃得以明確化以及進行規范化,就使得企業在稅收籌劃的發展空間上得到了拓展,有利于其作用的良好發揮。同時在財務管理過程中對稅收籌劃加以應用,也能制度上能提供相應保障,這就比較有利于企業的財務管理的質量水平提升。在稅收籌劃的實際應用中,也能夠為財務管理的內容進行增加,豐富了財務管理的功能,在這一方面的工作效率也能有效提升。
2.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應用存在的問題分析
從當前我國的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應用現狀來看,還有諸多方面存在著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一些企業對稅收籌劃的了解沒有全面化。企業的財務管理中對稅收籌劃的引入,在我國的發展時間相對比較短,一些企業在這一概念的理解就不是很深入。一些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對稅收籌劃有著錯誤性的理解,認為直接的偷稅漏稅以及逃稅,要比復雜化的稅收籌劃來的方便,對稅收籌劃的科學正確應用沒有得到正視。還有是企業的稅收籌劃中在風險意識上還沒有充分體現,在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對稅收籌劃的風險沒有注重,這就對財務管理的水平提升有著很大的阻礙。
再者,企業的財務管理中對稅收籌劃的成本意識方面相對比較缺乏,以及在相關的人才方面還比較缺乏。一些工作人員對稅收籌劃的了解只停留在表面。這些層面的問題就對我國的企業財務管理的進一步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對這些問題就要能及時的解決,針對性的應對,這樣才能有助于企業的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科學有效應用。
四、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應用的優化策略探究
為能夠將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科學應用,就要注重措施的科學實施,筆者結合實際對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應用策略進行了探究,在這些策略實施下,就能對企業財務管理的質量水平得以提升。
第一,將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要能嚴格遵循相應原則。只有在這些原則遵循下,才能有助于企業財務管理。其中在合法性原則方面要得以重視,對稅收籌劃的應用要在法律框架下加以應用,不能對國家財務會計的相關法規等進行違背。對稅收籌劃的應用要和時展相結合,根據最新的法律規范來進行遵循。還要能在實施中和財務管理的總目標相統一。財務管理和稅收籌劃的目標都是相同的,都是為企業的利潤最大化而實施的,所以兩者目標要能相統一。除此之外,企業財務管理稅收籌劃的應用也要能將成本效益原則,以及服務于財務決策過程原則相遵循。只有在這些原則的遵循下,才能有利于稅收籌劃的應用價值最大發揮。
第二,將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能在不同的階段得以發揮作用。將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籌資決策中的應用中,就要能充分的了解籌資方式的多樣化。企業會有著不同稅負以及成本列支方式等,通過將稅收籌資在企業財務管理中加以應用,就能將籌資的成本得以有效降低。在具體的應用中就要能加以選擇,對金融機構融資以及非金融機構借款等都能加以結合實際選擇。
第三,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要能充分注重稅收籌資的應用。對于缺乏稅收籌資觀念的問題要能及時性的轉變。在我國的稅收制度的進一步優化發展背景下,在稅務體制管理的層次性要進一步的深化。政府方面就要在稅務活動的開展上加大力度,在這些基礎知識的宣傳工作方面進行加強,并要能積極的引導企業對稅收籌劃的行為規范性實施,認識到稅收籌劃應用重要性以及科學性等。
第四,企業財務管理的稅收籌劃的應用,要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財務工作人員要能夠結合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將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利弊要能得以有效的權衡,進行實施科學性的籌劃。企業的稅收籌劃的實施中,要嚴格和稅法的時效性相遵循,對風險的防范要能加強。在當前的經濟環境多變的情況下,稅法也會相應的變化,企業在對稅收籌劃的實際應用過程中,就要能夠和稅法的相關規定緊密結合。
第五,企業的財務管理中對稅收籌劃的應用,還要能夠對稅收籌劃的管理實施機制建設工作得以完善化。這就需要對一些專家進行聘請,結合企業的實際發展情況,來進行制定相適應的稅收籌劃的科學機制。要能確保獨立進行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將機制和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緊密結合,只有在這些方面得到了完善加強,才能有助于稅收籌劃的應用價值充分體現。
關鍵詞:銀行業;稅收制度;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8)08-0028-04
加入WTO后,按照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我國正逐步開放金融市場,銀行業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我國銀行業如何面對競爭,除了自身加強經營管理外,極需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環境。然而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加以解決和完善。因此,近期筆者以鹽城市為例,對銀行業稅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目前銀行業稅收負擔的基本情況
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的,期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目前銀行業需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銀行業的主體稅種,約占所納稅額的90%。從調查情況看,內資銀行業稅收負擔明顯偏重,名目繁多的稅費直接、間接加大了財務成本,稅后利潤減少,難以實現資本的有效積累,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持續良性發展。
(一)銀行業繳納稅金的主要特征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鹽城市金融業已成為第三產業增加值的主要增長點,銀行業稅收收入增長迅速,稅收增速在2004、2005兩年達到峰值,之后增速有所下降(詳見表1)。但從不同類型銀行機構的稅負情況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征:(1)國有商業銀行是銀行業納稅的主要貢獻者,稅負明顯高于其它類型金融機構,約占納稅總額的70%~80%之間;(2)農村金融機構的稅負同樣顯現上升趨勢,盡管其機構遍布城鄉,但納稅總額仍在相對低位徘徊,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得益于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
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地方稅稅額逐年增長,但對地方稅收收入的貢獻率基本維持在7%左右(詳見表2),相對穩定;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各項收費(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稅收費)也是逐年增長,但對地方非稅收入的貢獻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趨勢(詳見表3)。通過近年來鹽城市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分析,雖然地方政府的稅外收費不同程度加重了銀行的經營成本,但從總體上看,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率是呈下降趨勢。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重新劃分了中央、地方間的稅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相對下降,為彌補其下降的財政汲取能力,便通過對銀行信貸流向的干預,導致了金融功能的財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功能。
(三)銀行業總體稅收負擔分析
首先,按照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稅前利潤”計算,從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的實際稅負居高不下,總體稅負在48%-139%之間,而以銀行業發達的美國、日本為例,美國銀行業是實行累進稅率的所得稅制度,最高稅率為39%,平均稅率為35%,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款;日本銀行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0%,也不征收營業稅。由此可見,鹽城市商業銀行業承受了遠高于外國同業的稅負水平。
其次,通過對稅收結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鹽城市銀行業總體稅負中的主體稅重,約占納稅總額的90%左右(詳見表5),鹽城市銀行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負擔呈逐年波動遞增狀,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中,國有商業銀行兩稅占納稅比重最高,而農村金融機構則相對偏低(詳見表6),這主要是由于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營業稅率則下調至2%。因此,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主體是國有商業銀行,而這類稅種主要是上繳中央財政收入。
二、現行銀行業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不合理
調查中發現,由于國內銀行業仍以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起步較晚,利潤主要來自存貸款利差,貸款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來并沒有出現明顯弱化的趨勢;盡管國家自2001年起調低了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使其名義稅率從8%調低到5%,降低了3個百分點,但現行銀行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不受費用開支、盈虧狀況的影響,有利于保證中央財政收入,而由于盈利再差也要繳納營業稅,客觀上給銀行業增添了沉重的稅收負擔,影響了銀行業的長期穩健發展。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承擔了一部分沒有盈利甚至虧損的政策性貸款,銀行營業稅負擔過重也不利于國家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過多
銀行業由于其行業的特殊性,與其它行業差異較大,應該說,與銀行業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和費用都應該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但現行銀行稅制對許多支出項目制定了過于嚴格的稅前扣除標準,且稅務部門審批周期較長,這些限制性規定不符合銀行業防范經營風險的要求。呆賬認定和核銷標準過于嚴格,商業銀行在呆賬申報、核銷時要涉及多個部門,要提供有關借款人營業執照吊銷證明或公告、審計材料、法院判決書等數十種證明材料,而客觀上銀行難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實上的呆賬因不符合條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國有商業銀行2002-2007年呆、壞賬累計核銷54383萬元,而市國稅局實際同意稅前扣除4949萬元,稅前扣除率僅為9%。
(三)現行會計政策使得銀行業實際稅負高于名義稅負
現行會計政策規定,銀行業應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后)未滿90天,銀行應予計算應收利息,并納入當期損益,逾期90天以上,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于實際收到時計處當期損益。通常情況下,銀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內的貸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較低的,但銀行仍要對虛增的利息收入計征營業稅及附加,并對凈利潤中的虛增部分計征所得稅,造成銀行在沒有應收利息收入的實際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卻要墊付稅金的奇怪現象。
(四)在抵債資產業務中,存在重復征稅
銀行在接收以物抵債業務時,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由于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業的影響,抵債物的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往往高于實際價值,加之抵債物處理市場不夠完善,抵債物很難變現;[1]即使變現,銀行業還要繳納各種稅費,如:處置抵債資產而發生的銷售或轉讓房地產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印花稅等。由此可見,上述稅收規定無形中加大銀行業的成本,使得銀行業既要承擔抵債資產變現損失,又要承擔多重征稅,信貸資產價值難以實現。
(五)貸款撥備稅收政策與國際慣例存在沖突
在計提呆賬準備方面,國際通行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五級貸款分類提取呆賬準備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但我國《銀行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2年9月9日國稅總局令第4號)第五條規定:“銀行企業按下列公式計提的呆賬準備允許在稅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而銀行業作為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尤其是作為支持三農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遠遠大于這個數字,導致資本充足率不斷下降。
(六)內外資銀行流轉稅稅負不公平
從流轉稅看,我國目前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按利差征稅。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稅收政策一致,但實際上,內資銀行以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不到總收入的10%,而外資銀行以外匯轉貸業務為主,中間業務比較發達,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50%左右,外資銀行的實際稅負遠低于內資銀行。[2]此外,內資銀行還要以其計征的營業稅為稅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無此要求,外資銀行享受了超國民待遇,使得內資銀行在競爭中明顯處于不利地位,構成了對內資銀行的“逆向歧視”。
三、完善銀行業稅收制度的對策建議
如何完善銀行業的稅收制度,逐步減輕銀行業的稅收負擔,為銀行業營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已成為當前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減低銀行業稅負短期會減少財政收入,長期則助推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有助于涵養稅源。因此,建議對以下相關稅收政策加以改進。
(一)改革營業稅制度
1.逐步降低營業稅稅率。國有商業銀行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于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央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從而增強銀行業的盈利能力,不斷提高資本充足率。待條件成熟時,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使我國銀行業的稅收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
2.按凈收入征收營業稅。由于銀行業屬于特殊行業,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時,可以按利差凈額(貸款利息收入減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時允許銀行將代收郵電費、憑證手續費等費用直接沖減相關費用支出;對金融機構的受托收款業務則按其受托收費減除支付給委托方款項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
3.改進權責發生制的計算方法。銀行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其他行業的收入,對銀行業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應當將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有機結合。在會計核算時,對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項目的收益可采取權責發生制核算收入,以應收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3]對屬于損失類貸款的應收利息按收付實現制核算,以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二)完善所得稅制度
要規范所得稅稅前扣除,取消不合理限制,與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相銜接,對銀行業所得稅稅前不合理的扣除項目進行修改,允許與銀行經營有關的正常支出和費用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進一步完善呆賬準備金和貸款損失的稅收政策,改革呆壞賬準備提取的稅前扣除規定,準予內資銀行按照實際風險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做法是:對正常貸款設立普通準備金,對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設立專項準備金,普通準備金不應在稅前扣除,專項準備金則按照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可根據一定時期內銀行業的平均水平確定,發生貸款損失,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抵部分則據實稅前扣除。[4]
(三)對抵債資產業務實行免稅政策
抵債資產是在信貸資產收回無望的情況下為保全信貸資產而采取的措施,并不是一種交易行為,而是實現實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轉化行為,它并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應給予稅收政策的照顧,避免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確保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5]可以參照國家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出臺的有關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財稅[2001]10號),對銀行在接收、管理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免稅。如:商業銀行接收和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時,免征契稅、房產稅和營業稅;商業銀行拍賣、變現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廠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等;對抵債房地產,為彌補信貸資產損失,在閑置或出租期間,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等。
(四)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規范銀行業稅收制度,實現內外資銀行的稅負平衡,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銀行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稅金收入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籌集。
(五)鼓勵和扶持對金融創新的稅收優惠
金融創新既是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又能通過銀行業整體水平的提升,增強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力,我國銀行在金融創新方面遠遠落后于外資銀行,稅收政策的創新更是沒有跟上金融業務創新的步伐,缺乏對新興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扶持。應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根據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研究制定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離岸金融業務規定較低的稅率、給予較多的稅前扣除等,以此促進金融創新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6]
參考文獻:
[1][5] 郭曉紅.構建和諧銀行業稅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5).
[2] 李紅坤.減輕銀行業稅負 提高銀行業資本充足率[J].涉外稅務,2006,(18).
關鍵詞:稅收風險;效能位差;模型;稅源質量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7-000-02
如何降低稅務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能,對稅源進行專業化管理,是目前稅收理論研究和征管實踐中的重要內容之一。稅源潛力是否得到充分挖掘,在區域、甚至企業層級上稅源的納稅潛力與實際稅負是否匹配,是稅務管理部門亟待厘清的問題。 隨著稅收信息化的深入發展,稅務部門積累了大量的納稅人的財務數據,如何有效利用這些數據,為領導決策服務,也是稅務部門當前面臨的挑戰。因此稅收效能位差模型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對稅務及企業財務數據的深層次挖掘,提高數據的利用效率;基于稅收與稅源質量之間的不匹配發現潛力稅源,進一步優化拓展稅源管理方法。
一、稅收效能位差模型的基本原理
稅源反映了企業的納稅能力,稅收代表了企業的實際納稅,理論上講,企業的稅源與稅收存在一種平衡關系,有多大的稅源,就應該產生多大的稅收總量。位差分析的思路是首先衡量企業的潛在納稅能力和實際稅收,分別按由大到小的順序排列,計算位次差距,找出差距較大的企業。稅源質量指標是對企業潛在納稅能力的衡量,利用稅源質量指標和實際稅收指標,就能夠計算潛在納稅能力和實際稅收的位差。
在日常稅收征管中,由于各地區稅務部門所對應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參差不齊,如何衡量各地區的征收效果,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就是稅收征收率。稅收征收率是描述納稅能力與實際征收效果的關系的一種方法:
稅收征收率=稅收實際入庫數/納稅能力*100%
從上式可以看出,計算征收率的難點在于求出納稅能力,納稅能力是指在線性稅收制度下一定經濟規模所決定的應稅總量。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在分子和分母上同時除以稅源:
稅收征收率=(稅收實際入庫數/稅源)/(納稅能力/稅源)=實際稅負/理論稅負
納稅能力不僅和稅源數量有關系,還會受稅源質量的影響。稅源質量是指稅源總體中影響稅收數量變化的內在因素成分。這種內在因素可能促成稅收的增長,也可能導致稅收收入的減少。在相同的稅收環境條件下,納稅能力與其對應的稅源質量的排序一致。其關系用數學關系式表達如下:
Y=F(X),式中Y為納稅能力,X為稅源質量,Y是X的增函數,不同的樣本有如下關系:當X1〉X2〉…〉Xn時,有Y1〉Y2〉…〉Yn。X1,X2,…,Xn代表不同樣本的稅源質量,Y1,Y2,…,Yn代表不同樣本的納稅能力。這一關系表示Y值的大小排序與對應X的值的大小排序一致。如果實際征收數Y’正好等于納稅能力Y,將會有如下關系:即Y'值的大小的排序與對應的Y和X是一致的。然而,這只是理想情況,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征管環境和條件的制約,往往實際征收數與納稅能力或稅源質量差距較大,所以Y’值的排序往往與Y和X的排序不一致。效能位差的數學表達式為:Z=XY’
如圖1,在分析稅源質量和稅收水平,即計算Z=XY’時,會存在四種情況:稅源質量很高,但是卻對應著較低的稅收水平;稅源質量較高,對應著相對較高的稅收水平;稅源質量很低,然而對應著較高的稅收水平;稅源質量低,并且稅收水平也相對較低。在這四種情況中,我們重點關注的是稅源質量高,但是稅收水平卻相對較低的企業。
二、稅收效能位差模型的案例分析
在實際應用中,可以在各種描述企業經濟效益高低的指標體系中找出與稅收密切相關的指標,通過對這些指標的分數化處理形成一個描述稅源質量的綜合指標,以此確定不同企業納稅能力排行。
(一) 研究框架
以X市金融行業為例,主要分析過程:
1.對金融業原始數據進行數據質量校核與篩選,去除有問題的數據或指標,并對這些數據的去除依據和理由進行理論說明。
2.在完成數據質量校核和篩選后,得到了可以進行建模的金融有效企業樣本,從而分別計算各個企業的稅負水平和稅源質量水平,并對其進行評分量化。
3.得到各個企業的稅負水平以及稅源質量指標進行排行,經對比分析,得到各個企業的稅源質量與稅負水平的位差排名,定位具有高稅源質量、低稅負水平特征的高位差企業。
4.通過模型抽取高位差企業群體的共有特征,并深入挖掘高位差的產生原因,以此作為決策建議支持依據。
(二) 分析體系
1.企業稅負的測算。在這里,實際稅負用實際入庫稅款與營業總收入的比表示:
實際稅負=實際入庫數/營業總收入*100%
2.稅源質量指標體系。稅源質量反映了企業經營發展的整體情況,因此稅源質量不是一個單一經濟指標就能衡量的。應綜合各項稅源特征進行全方位的評價。在對企業經營發展的整體情況進行評價時,選用從企業四個方面的能力,既盈利能力、發展能力、營運能力和償債能力。具體指標計算方法如表1所示:
參考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稅務總局印發的《微觀稅收分析指標體系及方法》,確定各項指標所賦權重。對每個企業的相關指標進行評價打分,對不同指標賦予相應的權重,通過加權處理求出各級綜合指數,最后得到一個最終指標,即稅源質量綜合指標。運用稅源質量的綜合指標評價企業之間的稅源差異。
(三) 模型構建
1.樣本選擇。從企業數據總樣本757560家中,選取具有資產負債表的企業145687家,具有利潤表的企業145810家。棄掉模擬戶10家、資產負債表中稅款所屬期不為2014年的14家,即不符合字段稅款所屬期開始 = '2014-01-01';稅款所屬期止 = '2014-12-31',剩余總體企業樣本數為145663。與企業基本信息進行匹配,得到具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基本信息表的企業樣本145663家。從145663家企業樣本中選取企業營業狀態為正常的金融行業企業,獲得1910家。
納稅申報信息方面,從1910家正常狀態金融業企業中,棄掉無納稅申報信息企業75家,零申報企業495家和納稅金額為負的2家,再舍棄登記時間為2014、2015年的企業123家,得到可參與模型構建的樣本1215家企業。
建立金融業稅源質量指標體系過程中,某些為字段為0的記錄不能輸出指標有效值,包括營業總收入、所有者權益、資產合計、利潤總額、營業總成本、流動資產總計、流動負債合計。這些指標均為衡量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的重要指標,數據的錯誤填報或企業的不正常經營狀態均可導致這些指標為0,這些企業參與模型構建,但在計算某指標輸出空值時,將其舍棄。
2.數據表現。下圖為X市金融行業企業稅負和稅源質量對比的分布,縱坐標代表稅源質量得分,橫坐標代表企業稅負得分。最左一列和最右一列點為評分模型中的極值處理評分,最低10%評分為-20,最高10%評分為120。中間部分靠近左上角的代表稅源質量教高、但繳納稅款相對較低的企業,即負位差較大的企業(藍色)。靠近右下角的代表稅源質量相對較低,但繳納稅款相對較高的企業,即正位差較大的企業(紅色)。從圖中可以看出,X市金融企業的企業稅負大多集中于15%左右,稅源質量集中于中等水平。
.特征分析。根據企業質量得分> 50且企業稅負得分< 50且效能位差< -100的規則選取高負位差企業114家,根據企業質量得分< 50且企業稅負得分>50且效能位差>-100的規則選取高負位差企業116家。采用所選取樣本進行數據挖掘決策樹模型C5.0建模,通過對比分析,尋找兩部分企業群體特征,找出重要影響因素。
經過數據挖掘決策樹模型C5.0建模,發現影響高位差企業的因素主要是所屬分局(按征收單位分類)、企業注冊類型(按企業注冊類型分類)、注冊規模(按工商企業注冊資金分類)、企業年齡(按企業注冊登記日期計算分類)、細分行業(按細分行業代碼分類)。其中,企業年齡較短的企業出現高負位差的可能性較高;保險業企業出現高負位差的可能性較高;注冊資金在規模以上的企業出現高負位差的可能性較高。
參考文獻:
一、OECD稅收競爭有害論的提出
稅收競爭作為政府的一種有意識或者無意識的行為到底在何時開始出現,現在已經很難考究了。但是,有關稅收競爭的經濟學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查爾斯·蒂博 (Charles Tiebout) 于1956年對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項研究。[2] 不過,稅收競爭真正引起人們的注意,并為人們所廣泛討論,卻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報告之后。
OECD是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組織,共包括30個重要的發達國家,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員國。20世紀80年代,美國里根政府就曾通過降低稅收的手段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后來的英國、愛爾蘭等國也隨即效仿,從而掀起了稅收競爭的浪潮。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缺乏,也紛紛降低稅率,以吸引外國資本。但是,并非所有國家都愿意通過這種方式來吸引投資。許多高稅率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則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稅收競爭將導致政府財政收入的減少,從而進一步導致公共物品提供的減少。自從20世紀90年代起,OECD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避稅港的稅收政策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
1996年5月,OECD成員國部長會議要求OECD組織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稅港有害的稅收競爭而造成的對投資和融資決策的扭曲效應以及對侵蝕國家稅基的影響。1998年,OECD 公布了一份報告,題目為《有害稅收競爭:一個正在出現的全球性問題》。該報告界定了有害的稅收優惠制度和避稅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議措施以抵制有害稅收競爭。OECD認為,有害的稅收競爭措施一般有如下幾個主要特征:[3] (1) 無實際稅率或者實際稅率很低;(2) 實行“柵欄”(“ring-fencing”) 政策。所謂“柵欄”政策,是指一國為了吸引外資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允許非當地居民享受。其具體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規定居民納稅人不得利用其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從該稅收優惠政策中受益的企業在其國內市場營業。[4] (3) 缺乏透明度。(4) 缺乏實際的稅收情報交換。OECD 還進一步界定了避稅港的主要特征,即識別避稅港的因素:(1) 沒有或僅有名義上實際稅率;(2) 缺乏有效的稅收情報交換;(3) 缺乏透明度;(4) 沒有真實經濟活動的要求。[5]
為了確保1998年報告得到真正實施,OECD理事會對成員國政府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并對各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報告,認為OECD成員國中實施的47種稅收競爭措施都具有潛在有害性,并且具體列出與此有關的一些機構的名字,如比利時協調中心、匈牙利海外運作公司、盧森堡財政部,等等。[6] OECD規定,這些機構的有害稅收競爭措施必須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歐盟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及其發展沿革
由于歐盟的許多成員國都是OECD成員國,因此,他們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們在1997年就通過了防止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準則。[8] 2001年7月11日,歐盟發起了一場對國家援助 (state aid) 進行調查的運動,矛頭直指8個歐盟成員國的11項企業稅收制度。因此,可以說這場運動加劇了歐盟內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勢頭。他們首先調查那些和歐共體條約不一致的稅收制度是否構成國家援助。如果構成,那么,該國家援助就必須停止執行;如果國家援助已經“支付”,那么必須立即從受益人那里收回。盧森堡金融公司的稅收待遇和荷蘭為國際融資活動實行的特殊財政制度都屬于這次被調查之列。歐盟還建議另外四個成員國立即修正其稅收制度,以便與歐盟原則保持一致,否則,歐盟就可以按正規的公開程序對它們進行調查。
實際上,受歐洲競爭法觀念的影響,對于實施競爭性稅收政策,歐盟在歐共體成立之初就持一種審慎的態度。歐盟的前身,即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簡稱“歐共體條約”,也稱為“羅馬條約”)[9] 中就有兩個條款跟歐盟成員國制定稅收政策密切相關。條約第100條規定,如果一成員國的稅收立法將影響到其他成員國的國內稅收政策,那么,該項稅收立法就必須取得所有其他成員國的一致同意,即所謂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 requirement)。而條約第87條則禁止成員國制定具有反競爭性以及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國內稅收政策,禁止以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方式強制執行中立的稅收政策。根據第100條,理事會在取得歐盟委員會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并在征求歐洲議會以及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的意見后,應當指令,以便其他成員國使其制定的直接影響到共同市場的建立或運行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員國的國內稅收政策也屬于第100條的管轄范圍之內,因此任何影響國內稅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稅率)都必須得到所有成員國的支持。而根據該條約第87條和90條,成員國不得制定或者強制執行最終導致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國內稅收政策。根據第90條規定,一成員國可以對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單位征稅。而第87條則通過禁止反競爭性或歧視性國家援助的方式,對成員國的征稅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稅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實施國的國內法院或者在歐洲法院提起法律訴訟或者衡平訴訟。[10] 1990年,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Onno Rudding)受命主持一個委員會,以設計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場內扭曲行為的具體措施。[11] 該委員會發現,外國投資商在各成員國所承擔的稅負存在很大差異,而且稅收因素是投資商作出商業決策時唯一考慮的因素。于是,該委員會在1992年的報告中呼吁制定一個《直接商業稅收行為準則》,并在報告中羅列了各成員國構成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7條規定的反競爭性或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各種行為類型。這個準則在1997年終于獲得歐洲委員會通過,從而成為歐盟關于公司稅收的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協議。該行為準則列舉了認定某一稅收措施是否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7條的5項標準:
根據《行為準則》應當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稅收激勵措施指的是這樣一些制定法規則:(1)只適用于非居民;(2)與國內市場相分離(ring-fenced the domestic market),以使其國內稅基不受其影響;(3)其賦予不要求在成員國內有任何真實的經濟活動或者實質性的經濟存在;(4)背離國際公認的稅收原則;(5)在行政層面上以某種不透明方式放寬松了。[12]
根據該行為準則,跟第87條規定相左的所有國內稅收措施必須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確定是否存在歧視性措施或行為就比較困難了,因為各成員國只要將其稅收優惠措施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在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就能夠在不違背第87條規定的情況下提供實質性的稅收優惠。[13] 例如,將某個低稅率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慮他們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有何區別,也不考慮他們在國內的主要經營場所,那么這一稅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認為具有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同樣,表面上中立的稅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的方式執行的,那么也不會得到反對。因此,一個通常可以適用的低稅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違反第87條的指控。[14]
因此,歐盟各國一直將公司稅率的協調作為歐洲市場一體化的目標之一,[15] 目的是通過建立完全一樣的稅基、稅率和稅制,以實現所有成員國的經濟增長。歐盟認為,確立最低公司稅將有助于消除稅收對企業做出經營決策時的影響,從而建立一個平等爭奪外國投資的競技場所(a level playing field)。如果沒有一個最低公司稅率,那么發達國家(如德國、法國等)就會擔心他們將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稅率,從而犧牲其用于社會項目的投資,以獲得外國投資。在過去的幾年里,有關稅收競爭的危害性討論的最終結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稅收協調,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個最低的公司稅率。[16]
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表示,他相信對公司稅收進行協調就如同適用同一種貨幣,在建立一個一體化的市場中是一個合乎邏輯的過程。[17] 他覺得,為了避免在同一市場內扭曲競爭,避免在經濟與貨幣聯盟的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稅收協調是有必要的。到目前為止,歐盟在政治和經濟方面的一體化即將實現,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稅率方面卻存在很大爭議。德國的立場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覺得有的國家(如愛爾蘭)只從歐盟接受資助,從而可能進行稅收傾銷(tax 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 這一點很有說服力,因為愛爾蘭每年從歐盟接受的資助高達67億愛爾蘭鎊,占其GDP的4%—7%。[19] 不過,盡管德國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愛爾蘭還是根據《歐共體條約》第100條規定的一致同意規定多次挫敗了建立歐盟最低公司稅率的努力。[20]
「注釋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1998.
[2]Charles 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October 1956, pp. 416 – 24.
[3]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pp. 26 – 30.
[4]Ibid, pp. 26 – 28.
[5]Ibid, pp. 22 – 24.
[6]See: “OECD Reports on Harmful Tax Jurisdictions”, published in the Worldwide Tax Daily as 2000 WTD 124-11 or Doc 2000-17602 (原文為31頁), June 26, 2000.
[7]OECD, Towards Global Tax Co-operation: Progress in Identifying and Eliminating Harmful Tax Practices, 2000.
[8]Code of Conduct on Business Taxation, Doc. COM (97) 564 final (Adopted Dec. 1, 1997)。
[9]《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也稱為《羅馬條約》,于1957年3月25日通過,1958年1月1日正是生效。1993年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對《羅馬條約》進行了修訂,并成立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歐共體最初只有六個成員國;歐盟成立時,成員國擴大到12個,現在已經在擴大到25個,而且還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10]See Francovich v. Italy, Case C-6 and 9/90 [1991] ECR1 –5357; [1992] IRLR84. See also EC Treaty, Art. 87.
[11]See Julia R. Blue, Note, The Celtic Tiger Roars Defiantly: Corporation Tax In Ireland and Competi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10 DUKE J. Comp. Int‘l L. 443 (2000)。
[12]See Julia R. Blue, Note, The Celtic Tiger Roars Defiantly: Corporation Tax In Ireland and Competi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10 DUKE J. Comp. Int‘l L. 443 (2000)。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 O. Figura, “European Union Tax Rate Harmony: An Unattainable and Detrimental Goal”, New Eng. Journal of Int‘l Comp. Law, Vol. 8:1. p. 134.
[16]See: Spencer, OECD Report Cracks Down on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9 JOIT 26 (July 1998), discussing the OECD‘s report on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which the OECD Council approved on April 9, 1998.
[17]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也是公司稅收獨立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Independent Experts on Company Taxation)主任;他是第一個提出稅收協調主張的人。1992年,他向歐共體建議在2000年前分三步走:消除對跨邊界收入的雙重征稅,對公司稅加以協調,以及成員國之間在其他稅收問題上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參見:European Report, Company Taxation: Ruding Report Recommends Minimum Degree of Harmonization, E. R. No. 1754 (Mar. 21, 1992)。
[18]Editorial, Straw in the German Wind, The Irish Times, Nov. 30, 1998, at 17. 愛爾蘭從歐盟體制與團結基金會(European Union‘s Structural and Cohesion Funds)以及國際愛爾蘭基金會(International Fund for Ireland)接受財政資助。
[19]愛爾蘭每年從歐盟接受的資助占其GDP的4%-7%,進這一項就使其GDP能夠增長2至5個百分點,而其他大多數發達國家的GDP則只能增長1.5至3.5個百分點。這樣一來,愛爾蘭的增長率就顯得非常高了。參見:GDP Growth 1988-89, Irish Center for Migration Studies, at migration.ucc.ie (last modified Jan. 29, 2002)。
一、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的主要特征及其表現形式
所謂的關聯關系就是在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或者說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其特征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直接或間接地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具體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者多個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所謂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其特征是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具體包括購銷商品或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租賃、融資、擔保和抵押、管理合同以及研究開發項目轉移許可權等。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市場經濟原則告訴我們: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于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方面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于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的力量攝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是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的情況,形成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不正當關聯交易,還可能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正因為如此,以關聯交易避稅成為企業避稅的主要方式并普遍存在。
二、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難以掌握的主要原因
(一)基礎管理薄弱。主要表現在反避稅機構不健全、不穩定。在今年機構改革前,全省反避稅工作幾乎全部歸口在直接從事涉外稅收日收管理的職能機構。機構改革后,涉外稅收由專業化管理變為屬地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格局,機構設置形成日管與專業管理相分離,有的地方將涉外稅收管理職能歸口直屬分局,有的地方按屬地管理劃歸各基層分局,有的地方歸口縣、市國稅局稅政科或其他職能科室。反避稅職能機構設置不統一、不規范,人員配備不到位,影響了反避稅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信息來源有限。在企業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中,最常見的避稅方式是關聯企業間通過關聯交易以轉讓定價的形式來轉移利潤。因此,防范關聯企業避稅,關鍵就是要掌握國際市場上各種原料和產品的價格。但目前,稅務部門難以全面掌握納稅人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情況。一方面,雖然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必須如實申報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但由于稅務部門處罰力度不大,企業仍存在不報或不完全申報關聯企業的情況等現象。另一方面,外商企業的購銷大權基本上為外商壟斷,且都通過其關聯公司進行,稅務部門在無法出國調查的情況下,僅僅也只能通過情報交換來獲取相關資料,信息來源渠道不暢,信息收集極為有限,難以掌握不正當關聯交易的額度,形成反避稅工作的被動局面。
(三)人員素質不高。目前,在我國境內投資的外商大多為跨國經營者,有著豐富的避稅經驗,有的公司專門雇有精通我國法律以及稅收法規的行家里手,關聯交易的手法相當隱蔽,使反避稅工作難度大大增加。由于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起步晚,稅務人員缺乏豐富的反避稅經驗和較強的外語能力,給反避稅工作帶來許多困難,部分稅務人員在心里上產生畏難思想,反避稅工作信心不足。
三、有效實施反避稅工作的主要措施和辦法
(一)加強稅收征管,全面推行納稅人申報制度。
納稅人自行如實申報,是稅收征管工作的最基本環節,也是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經營活動及財產狀況,掌握納稅人關聯交易,防止納稅人避稅的直接信息來源。對于分析納稅人的資金關系、人員關系、生產、經營關系,搞清內在的關聯關系及交易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在實際工作中要結合納稅申報,嚴格要求納稅人如實填報《企業與及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掌握第一手資料,并把自行申報與納稅評估有機結合起來,做好案頭審核分析,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關系及動態,為實施反避稅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突出重點環節,加強關聯交易審計。
反避稅不同于反偷稅。從法律角度講,偷稅與避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反避稅工作要講究方式方法,要注重納稅及關聯交易的審計。在審計工作中要把握公司設立、貨物購銷、勞務提供、資金供應、固定資產投資與租賃、無形資產轉讓、利潤分配等環節,確定審計重點。在實際工作中,關聯企業往往在投資和購銷環節實施避稅,且相當普遍。因此,要注重各種指標對比分析,掌握企業的物流和現金流動態、企業資金供應和流向、原材料的購價和產品的銷價等,以此掌握企業避稅的根本原因和基本事實。
關鍵詞:增值稅制度改革;增值稅負水平;稅務管理
一、增值稅稅務籌劃理論綜述
1.1增值稅負的特征
增值稅負的特征與其產生和發展密切相關,其主要特征表現在:
(1)增值稅稅源廣泛。增值稅伴隨涉稅業務經營而產生,滲透到企業經營管理之中;
(2)增值稅負具有比較大的行業差異。不同行業之間,差異比較大,因此判斷企業的增值稅負只能用同行業的數據進行比較。
(3)增值稅負呈現波動變化。企業的增值稅負會受到產品價格、銷售量等經營狀況和庫存、暫估應付款、進項留抵扣等其他因素的影響出現波動變化。
1.2增值稅負的重要性
增值稅負作為企業經營的凈現金流出,與企業經營利潤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合理的增值稅負可以企業經營利潤的持續增長。因此,其控制對于促進企業平穩快速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
(1)合理的增值稅負可以減少企業的涉稅風險。
(2)合理的增值稅負可以向社會樹立企業依法納稅的良好形象,贏得社會的廣泛贊譽,從而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
(3)合理的增值稅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由于地方經濟與稅收具有很大的關聯性,因此其對經濟發展具有強大的推動作用。
二、增值稅稅務籌劃對策研究
2.1 加強采購管理,合理控制庫存
為了保證合理的增值稅負水平,公司就必須保持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變化相適應,要加強采購管理,合理控制庫存,保持物資采購和生產銷售相適應。
2.2 擴大市場占有率,保證業務收入
(1)加大汽車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進力度。汲取經驗,自主創新,不斷地進行汽車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進,全面提升汽車研發水平和裝配水平。
(2)提高產品品質和品牌知名度。公司要通過提高汽車研發水平和裝配水平,保證產品品質,以取得社會的認可,提高產品的知名度。
(3)建立全覆蓋的營銷網絡和能力強的營銷團隊。依托公司現有的營銷網絡,加大市場調研,進行科學的市場細分,結合產品特點和市場需求,區別應對,并適時開拓新的市場,全面提升銷售水平。
(4)制定更加有效的營銷政策。
2.3在遵守稅法的基礎上合理進行稅務籌劃
公司稅務管理人員應適時學習增值稅法律法規,及時了解國家增值稅制度改革動態,掌握新出臺的一系列的增值稅減免政策和增值稅優惠政策,合理應對增值稅負,做到依法納稅的同時努力為公司節稅。
(1)選擇性增值稅負要進行稅務籌劃。選擇性增值稅負,即選擇的購進方式或生產方式不同,應交納的增值稅負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建立在熟悉增值稅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科學地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合適的購進方式或生產方式,力求增值稅負最低化;
(2)彈性增值稅負要靠業務操作力求節稅。彈性增值稅負,即購進或生產的環節不同,應交納的增值稅負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在不違反增值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憑借改變業務操作和一些日常節稅技巧來規避以達到減輕增值稅負的目的;
(3)額外增值稅負要靠規范管理盡量避免。額外增值稅負,即由于管理不善或稅務工作人員疏忽而導致交納不必要的增值稅負。公司要強化管理,嚴格要求稅務工作人員,減少管理的漏洞和工作的失誤,避免額外交納。
三、加強稅務籌劃,實施合理避稅
稅務籌劃,指納稅人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通過對納稅主體的戰略方式、經營活動、投資行為等理財涉稅事項進行事先規劃安排,以達到節稅、遞延納稅或降低納稅風險為目的的謀劃活動。
(1)對于選擇性增值稅,公司可以進行稅務籌劃,理性地選擇合適的購進方式或生產方式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2)當預見本期增值稅負可能較重時,公司可以事先進行稅務籌劃,通過改變業務操作以達到遞延納稅的目的。
合理避稅,即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當存在著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組織及交易事項,做出財務安排或稅收籌劃,達到規避和減輕稅負的目的。公司可以綜合利用國家相關政策、行業政策、稅收政策和地方政策,根據業務性質區別核算,掌握各種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合理確認收入記賬時間,以達到避稅的效果。
3.1健全稅務管理體系,強化稅務風險意識
與會計的區別在于,稅收源于社會分工,對社會財富起著分配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充分發揮稅收和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作用,稅收分離會計越來越被國家和企業所認可。企業加強稅務管理和強化稅務風險,一方面可以促進當前的稅務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可以為將來的稅務工作獨立奠定堅實的基礎。
公司加強稅務管理,要堅持全過程管理原則,從稅務信息管理、稅務計劃管理、涉稅業務管理、納稅實務管理、稅務行政管理全面著手,使稅務工作更加細化,形成一套健全的系統化的稅務管理體系。同時,公司要加強對涉稅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職業操守減少工作過程中的疏忽。
公司強化稅務風險,可以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稅務風險現狀和現有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立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并進行有效性進行評估。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的結果,考慮風險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體管理控制體系內,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四、結束語
通過對中小型汽車企業增值稅負水平的研究,對中小型汽車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水平發展和稅務管理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認識,并對發展合理的增值稅負水平進行了規劃建議,為中小型汽車企業稅務管理工作進一步的完善提供參考方案。(作者單位:湖北三環專用汽車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陳明艦.稅務籌劃與規避稅收風險.中國會計,2010.02
[2]蓋地.稅收籌劃幾個基本問題探討.天津財經大學,2005
[3]蔡昌.稅務籌劃.中國稅務咨詢師職業培訓管理辦公室,2010
財政學作為經濟學學科的一個分支歷來受到各國理論工作者和社會實踐部門的關注及重視。尤其是在18世紀中期,自亞當?斯密為其搭建了專屬的基本框架以后,財政學更是在不斷的理論及實踐中一步步發展壯大起來。但從上世紀末開始,由于其他經濟科學的研究對財政學的滲透以及財政學自身的學科名模糊等問題的出現,使得財政學的發展方向逐漸變得模糊不清,財政學的去處以及出路成為了當代財政學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一、財政學的歷史發展脈絡
在18世紀中期,由英國蘇格蘭人亞當?斯密所寫的《國富論》的出版標志著當代財政學和經濟學作為一門科學正式誕生。隨著社會的發展,財政學和經濟學的發展緊密連接著,財政學的理論更是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的不斷推動下而推陳出新[1]。對于西方的財政學發展史而言,其學者在研究的過程中經常將財政學歸為兩大傳統,即“盎格魯-撒克遜”傳統以及“大陸傳統”。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經過經濟學家對兩種傳統理論的不斷融合和創新,逐漸使得傳統財政學向現代財政學進行轉變。
“盎格魯-撒克遜”傳統。“盎格魯-撒克遜”傳統是由英國古典學派經濟學家所開創的。亞當?斯密對財政學持有的思想特點在于自由放任,其認為政府在國家財政上應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在《富國論》中,亞當?斯密提到政府應該履行在提供國防、司法及公共工程建設三個方面的職能,因為其認為在國家的財政運行中,政府的支出是非生產性的。在這個觀點提出后,亞當?斯密《富國論》理論的追隨者李嘉圖、薩伊和馬歇爾等持有經濟自由主義觀點的古典以及新古典經濟學家將其逐漸深入,繼而發展形成了西方財政學的“盎格魯-撒克遜”傳統[2]。“盎格魯-撒克遜”傳統主張“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這一理論,其推崇在資源配置中市場機制所具有的神奇作用,認為“看不見的手”會將私人利益引向公共利益。這一理論傳統自18世紀中期到20世紀三十年代一直處于財政學以及經濟學的主導地位。由于這一理論傳統所持有的觀點對政府的影響,使得政府過于注重對稅收的研究而忽視甚至根本沒有涉足對公共支出的研究,這也成為了該時期財政學的主要特征。該特征主要表現為在財政理論體系中稅收原理處于無與倫比的最高地位,而財政的公共支出主要用于維持國家政府部門的自身運轉。
“大陸傳統”。與英國古典學派提出的“盎格魯-撒克遜”傳統相對的是由奧義學派和瑞典學派所開創的“大路傳統”。盡管在18世紀中期到20世紀三十年代由亞當?斯密所開創的經濟學體系長期占據著歐洲主流的經濟學地位,但還是有一些當時的“非主流”經濟學家對其持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相對于“盎格魯-撒克遜”傳統而言,這些“非主流”的經濟學家在國家的經濟職能方面更加注重其對于公共支出的積極作用,并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詳細分析,逐漸形成了國家公共財政理論的另一傳統,被人們稱為“大陸傳統”。“大陸傳統”這一理論的代表人物分布在歐洲的各個國家,并且形成了不同派系。其中包括德國歷史學派,代表人物有羅雪爾、瓦格拉;瑞典學派,代表人物有經濟學家維克賽爾、利達爾;奧意學派,其中包括奧地利和意大利的財政學家。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陸傳統”這一理論中,作出最大貢獻的就是瑞典學派的維克賽爾[3]。其不僅對普通的經濟理論發展作出了貢獻,同時也將國家的公共支出和稅收相結合并進行研究,得出國家公共部門的決策實際上是國家政治和集體選擇的過程這一理論。其后布坎南正是由于吸收了這一理論的重要思想并加以發展,從而創立了對世界財政學影響廣泛的公共選擇理論,同時該理論也成為了現代財政學的基礎理論。
當代財政學的誕生。“盎格魯-撒克遜”傳統與“大陸傳統”這兩種學派理論體系分別側重了政府功能的兩個方面,但由于國家社會經濟問題以及倆派學者思想交流上的阻礙,使得對于理論需求方面相對匱乏,故兩派理論體系是在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的催生以及眾多經濟學家不懈努力之下,經過了漫長的社會變革繼而慢慢融合到一起并歸入財政理論學之下[4]。在此之后,財政學才擁有了相對完整的理論體系,同時也打破了從18世紀中期所建立起的傳統主流經濟學只關注國家稅收的理論傳統。在全球經濟危機后,由凱恩斯提出的宏觀經濟理論逐漸滲入到各國的經濟理論體系當中,該理論強調了在穩定宏觀經濟的過程中政府應該起主要作用,倡導應由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帶動國民的經濟增長,突出了公共部門的重要性。這一理論的提出使得傳統經濟理論學對于財政學的解釋完全不能滿足國家進行對公共部門活動的分析。在此前提下,經過布萊克、鮑文和布坎南等經濟學家的不斷努力,使得財政學理論終于在20世紀中期發生了由傳統財政學向當代財政學的轉變。充分重視公共支出是當代財政學理論的基本特點,其不但分析了公共部門的決策過程及決策效率,還強調了在國家財政控制中政府對經濟干預的必要性,繼而使得財政學的研究領域及研究方法得到了極大的擴展。1980年《公共經濟學講義》的出版代表著財政學公共經濟學進入了發展的黃金時期[5]。
二、財政學的近期成就
目前財政學的發展已近深入到經濟學的各項領域,并且成為了經濟學中微觀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逐漸吸收了計量經濟學和理論經濟學中最前沿的理論思想和實踐工具,使得當代財政理論學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
稅收理論發展。帕累托有效稅收的結構研究。所有財政扭曲都是由政府稅收導致的,但是財政扭曲數量的減少不會使稅收制度總體的超額負擔隨之減少。基于這樣的前提下,帕累托有效稅收的結構是根據在給定技術的和其他方面進行約束時,在他人的近況變差下,沒有任何一個人的境況會發生好轉。具體的社會福利數據可能在帕累托有效稅收結構中選擇一個對社會能產生最大福利待遇的稅收結構。在政府知道每一個國民所有信息的前提下,就可以根據每個國民的不同特征進行收稅,因為一次性的總賦稅可以體現出帕累托的稅收效率。但是對于某些對信息約束其關鍵作用的方式,這樣的結構所產生的結果并不如拉姆齊所描述的那樣,比如閑暇和消費之間一旦分離就不會產生商品稅[6]。
稅收的激勵理論。稅收對勞動力供給、風險承擔、企業融資、個體儲蓄以及企業紅利發放等方面的影響是稅收的激勵理論主要研究的方向。其中分析個人所得稅對勞動者供給決策的影響以及對比累進稅對勞動力供給的激勵效應是國家稅收對勞動力供給的主要研究方向。而稅收對個人儲蓄的影響主要是依靠分析利息稅對個人儲蓄行為的影響,并使用代數的推算方式表達出利率的變動,進而判斷個人所得稅的實際收益下降會對個人儲蓄行為造成不良的影響。風險承擔在稅收過程中受到的影響則是通過分析稅率的波動對投資者造成影響來進行判斷的,其中如果稅率的變化與風險投資資產的數量呈同比變化時,就會增加風險的幾率。企業投資過程中如果受到稅收的影響,則集中表現在稅收抵免政策對企業投資的激勵所產生的效應上。
2.最優化的稅收理論
最優稅收理論的研究熱潮最初是由米爾里斯關于最優稅收的研究取得顯著成果所引發的,米爾里斯也憑借此項研究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在此之后就出現了大量有關于最有稅收理論的相關文獻。其中最著名的最優稅收理論是拉姆齊法則,它指出在政府無法不能征收歸總稅的前提下,可以針對不同需求的商品使用不同的稅收政策,以確保稅收效率利益損失的最小化。當然有關于最優稅收的理倫還有其他相關的法則出現,例如科利特-黑哥法則。其主張針對不同的商品進行不同程度的課稅收繳,以實現最優化的商品稅和所得稅之間的聯系。
公共選擇的理論發展。公共選擇理論是由布坎南與塔洛克發表的《同意的計算》一書所開創的,同時公共選擇理論也是財政學的基礎理論。其取得成就主要表現在對于投票規則的研究、對官僚制經濟學發展的分析、探討公共選擇理論在實踐中的應用以及關于討論尋租理論的發展等方面[7]。
政府預算的理論發展。在經濟學家芬勞和瓦爾達沃斯基的不斷努力下,公共預算理論構建在20世紀中期取得了迅猛的發展,使得漸進主義學派在國際社會中風靡一時,一度占據著公共預算理論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主流理論。漸漸地各國的公共預算專家不再滿意于公共選擇理論和漸進主義對公共預算的解釋,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了宏觀預算模型(政策過程模型)這條新的用于研究公共預算的路徑。
三、財政學面臨的未來挑戰
盡管目前財政學已經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和實踐應用,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水平的逐漸提高,財政學方面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對理論上的需求已經大大超出了固有的財政學理論。當前許多新進的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并沒有相應的財政學理論來提供解決辦法,故這也就為財政學的未來發展提供了方向,同時也是財政學所面臨的挑戰。從當今社會發展來看,我國的經濟生產力在國際中所占的地位在某種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提高,這種提高正是源于財政學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促進和推動作用。盡管我國已經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但由于社會性質的原因,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與西方國家還存在著很大差別,西方國家的財政學往往無法適用于我國在現實中所出現的問題[8]。而我國的財政學理論是隨著社會發展由西方財政學慢慢引入的,所以在財政制度方面我國本土的可以借鑒的文獻及著作并不是很多,故深入研究適合我國本土化的財政學理論是我國財政學領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