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風險意識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網絡私募的現實意義
創新創業是一個國家和社會發展進步的強大動力。但是,創新創業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難是社會各界一直在呼吁,但從未被解決的頑疾。
出于風險控制和其他考慮,中國的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主要負責定向給國有企業和錢滿為患的“高富帥”民企們提供資金支持。方興未艾的美元和人民幣基金,緩解了創業企業的資金困境。但是,這些資金相對于基數巨大的中小創業企業,只能算是杯水車薪。對于無法獲得銀行貸款,也無法獲得創業基金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而言,網絡私募這種創新融資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廣撒網的優勢,集合社會閑散資金,對解決它們融資難題有其現實意義。
二.網絡私募的法律風險
網絡私募雖然有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但是,鑒于投資融資是金融行為,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是各國通例。現在的互聯網技術優勢極大地便利了發行主體向不特定市場主體公開融資。該種網絡私募行為由于涉及不特定公眾利益,交易主體間缺乏信任基礎,為了保護公眾利益,政府對該等金融行為更有監管的必要性。
在現階段,朱江的網絡私募行為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需要說明下的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專門的罪名。根據我國刑法,與“非法集資”相關的主要有三個獨立的罪名,即“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朱江的網絡私募行為很可能觸碰“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紅線。
根據我國《證券法》,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均為公開發行。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即“公開發行”,(3)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朱江網絡私募案件中,朱江通過淘寶發行公司股票的行為已經構成“公開發行證券”。考慮到該網絡私募行為募集對象的廣泛性和金額數額,且未經批準,它很可能被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面臨刑事處罰。
三.結語
關鍵詞:企業 合同法 格式合同 法律風險
企業經過法務人員甚至律師起草或審核的合同,發生糾紛時為何有的仍面臨賠償或敗訴等結果。一是對法律相關規定了解的并不十分仔細或由于審查不嚴;二是專業人員的非專長化問題。比如,讓一個精于勞動法的法律工作者,去起草和審核有關合同法的事情,無疑增加了企業風險的幾率。
一、案情簡介
某公司與2010年6月建成一大型的四層購物廣場,建成后以每層規劃為諸多攤位的形式對外出租。由于設計及施工等原因,致使第二層供暖設施存在問題,為了盡快收回投入成本,決定采用事先擬定格式合同的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為此,該公司在合同第5條特意規定,出租方有權對購物廣場進行商業管理,內容包括對購物廣場裝修的審查和監督,對商品品種、布局品種及布局的規劃和控制。該公司在其合同附件中又特別聲明:出租方與承租方已經充分了解并知曉上述合同文件的全部條款,并特別注意到有關免除或限制雙方責任的條款,出租方按照承租方要求對該部分條款已經予以說明。
攤主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并入駐該廣場后,開始經營的還不錯,可到了冬天第二層不能供暖的問題就凸顯了出來,幾乎沒有客戶光臨,確實無法再繼續經營下去。于是該公司決定對這一層進行重新改造并拆除所有攤位。該公司把自己在第一層的攤位主動撤出,要求第二層攤主搬到第一層繼續經營,并承諾可以對攤主進行適當的減免租金等補貼。
第二層的部分攤主與該公司簽訂了商鋪調整單,陸續搬到第一層開始經營。可任某等不少攤主認為,原來第一層的經營品種定位為首飾與化妝品,已經積累起來的消費者購物習慣被打破,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第二層的改造加上重新裝修時間要近三四個月,施工噪音和建筑垃圾也要影響第一層的經營等等,要求與該公司解除租賃合同并賠償相應損失。
經過多次協商由于雙方的條件差距太大,任某等部分第二層的攤主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二、不同意見
對于本案存在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任某等攤主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第二層進行改造對攤主造成的影響可以采取減免租金等方法予以適當補貼。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雙方協議第5條規定,該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購物廣場進行重新布局和規劃,而整層改造與拆除攤位是實現重新布局和規劃的必須步驟。在合同附件中明確規定,該公司對全部條款(當然包括第5條)已經對任某等攤主予以詳細的說明,任某等攤主對此已經充分了解并知曉,故公司有權對第二層進行改造。
第二、《合同法》第94條是對合同法基本原則之一“鼓勵交易原則”的具體實施,該公司的改造行為屬于輕微違約,而不是本質違約,而對于這種輕微違約行為,可以通過其他形式彌補,不能通過解除合同的方式解決。
第三、根據《合同法》第231條的規定,只有租賃物損毀、滅失并且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才能實行解除合同的權利?,F在租賃物(購物廣場)并沒有損毀,任某等攤主租賃商鋪的目的并沒有落空。
第二種認為廣場改造工程已經致使攤主不能正常經營,攤主應當與該公司解除合同,并得到適當賠償。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所簽訂合同第5條關于出租方具有“對商鋪的布局和規劃權”,應當是對每一個具體攤位內部經營何種品種及商品如何擺放等管理的權利,而不是對整個一層攤位的拆除與重新改造;出租方對該條沒有具體解釋,承租方也從沒有認可過此解釋。
第二、該公司對第二層的整體改造,拆除了原告等攤主的具體攤位,使其經營活動不能再繼續下去。故出租方的行為已經不屬于輕微違約,而屬于攤主不能實現經營目的的實質性違約,對于實質違約應當通過解除合同并賠償相應損失的辦法解決。
第三、廣大攤主與該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租賃的是具體攤位,而不是購物廣場的整個一層,所以《合同法》所規定的租賃物,針對本案應當是指購物廣場的具體攤位,具體攤位被拆除應當被認為是租賃物滅失。
三、法律評析
本案的焦點就在于對協議第5條規定的“出租方擁有布局規劃權”如何理解。
首先、雙方是采用格式合同訂立的合同?!逗贤ā穼Ω袷胶贤髁司唧w規定,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任某等攤主提供了該合同簽訂時出租方并沒有與承租方協商的證明,而且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都為同一的格式,也是該合同為格式合同的一個佐證。
其次、《合同法》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顯然該合同第5條對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應當按此解釋。況且按照交易習慣,如果攤主租賃的攤位確定后,出租方可任意要求裝修好的攤位拆除并搬上搬下,顯然攤主是沒辦法經營的。
再次、合同附件所表述的,出租方已經按照承租方要求對全部條款已經予以解釋并被攤主所認可。因為該條款本身就屬于格式合同,由于該公司工作做得并不十分細致,對此沒有能夠提供有效地證據證明,其合同附件相對于該案來講,只是一紙空文。
四、法院認定
最終人民法院認定,該公司應當在租賃期間保持該攤位符合約定的用途,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對廣場進行大面積改造和拆除攤主的攤位,致使攤主的經營受到嚴重影響,且雙方對以后的攤位調整并沒有重新達成協議;該公司有權對廣場進行商業管理,但雙方對其管理權限認識并不一致,且該公司的管理不能影響攤主的正常經營,故判決任某等數名原告勝訴,基本支持了原告等人的主張。
謝夢琳 南寧職業技術學院 周 鑫 重慶市武隆縣職業教育中心
最早以醫療治病為目的的旅游活動于1989年產生于歐洲,那一年有2.5-3萬名的意大利人、英國人、西班牙人到法國治病旅游。近年來,全球醫療旅游發展迅速,2004年,該產業的全球產值為400億美元,到2012年,僅亞洲的醫療旅游服務額就達到1000億美元。作為亞洲醫療旅游產業中的后起之秀,印度自2010年以來,每年的醫療旅游收入已遠超20億美元,成為令全球矚目的旅游勝地。本文將對印度國際醫療旅游發展的成就、經驗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進而總結對中國醫療旅游發展的啟示。
一、 印度國際醫療旅游發展的成就
印度的醫療旅游起源于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為了充分挖掘印度在醫療旅游上的潛力、彌補印度在醫療旅游方面與泰國、新加坡等亞洲醫療旅游強國的差距,印度國家旅游行業管理機構、醫療衛生管理機構、醫院、旅游經營商、旅游飯店以及其他一些與醫療保健相關的組織,著手聯合在旅游中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憑借先進的醫療技術和具有競爭優勢的價格,印度吸引了大量的外國人前來就醫、療養,國際醫療旅游者數量年均增長率約為15%。大規模醫療旅游者的到來,為印度創造了大量的就業崗位,既包括大量的醫療服務崗位(醫生、護士等醫療崗位),也包括旅游相關部門的崗位(交通運輸業、住宿業以及其他旅游服務業的從業人員)。現在,醫療旅游每年能為印度提供400萬個直接就業崗位和4000萬個間接就業崗位,是印度服務業中最大的行業,每年能獲得的直接收入超過20億美元。
較高的手術成功率和具有民族特色的醫療服務是印度醫療旅游的亮點。據報道,Appollo醫院心臟外科手術成功率達98.5%,腎臟移植手術成功率達95%,骨髓移植手術成功率也高達87%。除西醫手術醫療項目外,印度還借助傳統醫學來開發醫療市場,推出了阿育吠陀醫學、悉達醫學、傳統瑜伽等醫療旅游服務,增加了印度醫療旅游在歐美市場的吸引力。目前,印度在醫療旅游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中東、歐洲、美國及部分亞洲國家如中國、巴基斯坦,都是其重要的客源國。
二、印度國際醫療旅游發展的經驗
(一)政府的積極推動
為了促進醫療旅游的發展,印度政府從2002年起開始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來吸引國際醫療旅游者。例如,2002年,印度國務院貿易產業部制定了“The National Health Policy 2002”以促進醫療健康產業的發展。印度政府主動消減了醫療設備進口稅,以降低醫療機構的成本。這一措施有效地激勵了私立醫院進口醫療設備和儀器的動機和行為。從而,該政策促進了更多的印度醫療機構在硬件設備上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在醫療機構的管理上,印度政府也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印度政府在醫療機構中推行星級標準管理。星級標準由印度旅游部和衛生部聯合制定。該標準以醫療機構的硬件設備和醫療護理服務水平為依據,將他們分為三星、四星和五星三個級別。一些地方政府也積極參與到醫療旅游產業中,推動地方醫療旅游的發展,同時也分享醫療旅游的利益。
此外,印度政府還積極與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險組織合作,推動印度私立醫院進入發達國家醫療保險公司的醫療服務供應者名錄。例如,美國健康保險公司藍十字荷蘭公司便接受那些在印度私立醫院就醫的保險客戶的理賠請求。不僅如此,印度衛生部還與英國國家衛生體系達成一致,可將需長時間等待手術的病人轉到印度治療。這項措施,既緩解了英國衛生機構的壓力,又為印度增加了客源。
(二)豐富的產品類型
印度的醫療旅游產品類型豐富,覆蓋了心內科、心外科、牙科、整形整容外科、骨科、外科移植、眼科、耳鼻喉科、神經外科、腫瘤等,并提供印式草藥、物理療法、印式瑜伽、香草SPA等醫療休閑服務。上述醫療服務在印度多以醫療旅游套餐的形式來提供。套餐中既包含行前咨詢、術后咨詢,也包含治療后恢復期間的所有旅游安排。一些醫療機構旅游產品運營商還推出“家庭計劃”,為每位家庭成員提供適合自己的醫療服務。甚至,這些計劃還為陪同者免去往返機票及在印度期間的一切費用。此外,還有一些公司推出了醫療養護套餐。如Vedic公司針對北歐退休人員推出的醫療旅游套餐。該套餐為這些退休者提供為期16個月在印度的醫療養護服務,地點自選,費用為三個月的養老金。
從總體上看,上述的醫療服務主要針對三種類型的醫療旅游者:(1)專門前來印度就醫的病人,如器官移植、整形整容手術者;(2)前來接受印度傳統醫療服務的病人,即希望于神秘的印度傳統醫學治療頑疾的病人;(3)前來享受休閑護理服務的外國人。為上述醫療旅游者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多為大型私立醫院,他們擁有良好的財力,與世界著名的醫療機構建有合作關系,能夠為病患提供高質量的醫療護理服務。
(三)高質量的醫療旅游服務
醫療旅游服務的質量,主要從醫療服務和旅游服務兩個方面來考察。高質量的醫療服務質量是印度醫療旅游獲得成功的一個重要基礎。以印度Apollo醫療為例,主要是獲得JCI(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認證的世界一流醫院。JCI是全世界公認的醫院安全與規范管理的標志,作為被JCI認證的Appollo醫院,其60%的醫生擁有國際行醫資質。高水平的醫療團隊幫助Appollo取得了高的手術成功率。除高質量的醫療服務外,充滿神秘色彩的東方情調、人性化的產品設計、較高的英語普及率,提升了印度的醫療旅游服務在全球的競爭力。
(四)低廉的價格
在歐美發達國家,醫療費用往往十分昂貴,特別是就心臟手術、器官移植、整形外科手術而言。如表2所示,在美國進行骨髓移植或肝臟移植,分別需要250 000和300 000美元;在印度,這兩項手術的花費均不超過70 000美元。又如,在美國進行心臟瓣膜更換,需要30 000美元,在印度只需8 000美元;整形外科手術在美國的報價是20 000美元,在印度則降至6000美元。復雜的開胸術,在美國的花費是150 000美元(在英國需70 000美元),在印度只需3 000-10 000美元??傊?,同樣的手術,在印度的花費,只是其在美國或其他發達國家價格的1/3或更低。以低廉得多的價格,在印度購買到高質量的醫療服務,對歐美發達國家的患者而言,無疑具有強大的吸引力。
三、印度國際醫療旅游發展中的風險
盡管印度國際醫療旅游在全球范圍內為大量的患者和醫療旅游服務提供者帶來了益處,但也還面臨著一些風險和爭議。概括起來,這些風險主要存在于三個方面。就醫療旅游者而言,其面臨著權益保障風險;就印度本國而言,醫療旅游者的涌入,也有可能導致國民利益受損;與此同時,對醫學本身來說,國際醫療旅游活動也存在一些倫理道德風險。
(一) 旅游者的權益保障風險
盡管印度作為國際醫療旅游服務的輸出國,能夠提供高質量的醫療及旅游服務。然而,國際醫療旅游活動中依然有可能發生醫療事故或其他質量事故。這種跨越國際的醫療或其他質量事故,相對于一國境內的同類事件而言,更加難以得到有效解決。首先,受訴訟時效或管轄權原則的限制,醫療旅游者啟動訴訟程序面臨諸多障礙。第二,由于是跨國糾紛,即便啟動了訴訟程序,取證難度大、成本高、費時長。第三,國際訴訟往往需要經過多次審理,耗時數年才能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張彩霞,2011)。
(二)印度國民利益受損風險
印度國際醫療旅游的發展,使得大批優質的醫護人員從公共醫療機構流向了收入更高的私立醫療機構。在出口導向政策下,更多的醫療投資也投向了醫療旅游領域,因而導致公共醫療投資不足(高靜、劉春濟。2010)。在印度,外來的旅客可以得到及時的醫治,但大量本國居民卻需要排隊等待接受治療。因此,醫療旅游的發展,雖然為印度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收入,但是從某種程度上來看,也損害了國內弱勢群體的利益。
(三)醫學倫理道德風險
器官移植旅游、安樂死旅游等醫療旅游項目的開展,一方面規避了客源國的強制性法規與禁止性規范,減損、降低了客源國法律的權威性(張彩霞,2011)。與此同時,也在目的地國催生了大量人體器官黑市與“幫助殺人”黑市,使醫療旅游項目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同時,它們也引發了人們對于干細胞療法、髓骨修整術、活體器官移植、安樂死等醫療活動的科學性和倫理性的質疑。可以說,國際醫療旅游中存在的倫理道德風險,也是人類醫學領域所面臨的風險,需要全球醫學界及全人類共同努力來加以克服。
四、印度國際醫療旅游發展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與印度同為擁有者古老東方文明的國家,均擁有豐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資源。印度國際醫療旅游發展中的經驗和存在的風險,給中國醫療旅游的發展諸多啟示:
(一)加大政策支持,進行有效引導
與印度等醫療旅游強國相比,中國的醫療旅游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建立完善的醫療旅游服務體系,醫療旅游產業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中央政府和有意于發展本地醫療旅游的地方政府,應研究、制定扶持醫療旅游發展的產業政策,制定國家和地方層面的醫療旅游發展戰略和規劃。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與醫療旅游服務相關的標準和規范。通過政策激勵、標準引領、規范引導,來促進醫療旅游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制建設
國家和地方應該組織專門力量,逐一梳理與醫療旅游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政策規定,針對醫療旅游發展中的法律“真空”地帶進行完善,特別是要針對下述中國國際醫療旅游發展中可能存在的限制因素和風險因素進行法律法規方面的預防和控制。一是要就國際醫療保險合作、外籍人士在華參保以及醫療事故處理程序、標準等展開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政策法規,切實保障國際醫療旅游者的權益。二是要就器官移植、安樂死等存在倫理性質疑的醫療旅游項目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和違法懲處措施,嚴格預防國際醫療旅游發展中可能存在的倫理道德風險。三是要加強外籍醫護人員在華執業、醫療設備和藥品進口,醫療旅游市場準入體系、評價體系、監管體系等方面的法制建設,以保證國際醫療旅游的有序開展。
(三)建立協調機制,提供組織保障
中國可借鑒印度的做法,建立旅游行業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主管部門之間的互動協調機構,對醫療旅游的發展進行統籌、協調。同時,旅游行業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相關的企業和組織成立醫療旅游行業協會和公益性的研究機構,為參與醫療旅游的醫療機構、旅游經營者搭建交流平臺,及時化解在合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通過行業管理體制、行業協會的建立、健全,促進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實現醫療行業和旅游行業的互惠互利、協同發展。
【關鍵詞】法律風險防控;石油銷售企業;意義
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開展,社會的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在企業高速發展的關鍵時期,蘊含著大量的法律管控需求,尤其是像石油銷售這樣一個龐大的行業,大到投資經營決策,小到日常經營管理,行業規范、勞動和人事管理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的保障與約束。因此如何在企業中建立高效可行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至關重要。
一、什么是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指企業根據法律風險的特性,建立由企業決策層、各管理部門和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在企業生產運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中,通過識別、評估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對法律風險進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制度和流程。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一種機制,包括機構人員、制度規范、操作流程,在這個流程中應包括:預防與評估、對經營和決策行為的集中管理與控制、提出防范措施、監督與跟蹤、過程控制、預警機制、提示與警戒、補救措施、年度評估、獎懲制度;其也是一種法律管理,是企業內控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二、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迫切性
1、法律環境變化要求石油銷售企業必須重視依法治企工作。
近幾年來,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家立法進程明顯加快,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國家更加注重安全生產、勞動關系、土地管理、反壟斷、國有資產保護等方面的法治建設,使法律環境日益成為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外部環境因素。如何應對法律環境的變化,更好地運用法律資源,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防控法律風險,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是石油銷售企業當前面臨的重大課題。
2、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是提升石油銷售企業管理人員法律意識的強有力手段
普法教育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政策,國家普法辦提出的法律“六進”之一便是法律“進企業”,要求企業加強普法宣傳,保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法、守法、用法,但是企業普法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普法教育的出發點是個人的思想及法律意識,這無疑增加了普法管理體系建立和考核的難度,并且收效甚微,單純的普法教育難以使企業人員從行為上和企業管理、企業目標聯系起來。因此,應該把法律教育工作作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培訓單元來開展,讓受訓者參與到法律風險管理的流程中,賦予其識別個人權限范圍內法律風險點并加以控制的義務,這樣就把被動接受普法教育轉變成主動學習,實現全體管理人員主動學法意識、危機意識的提升。
3、石油銷售企業戰略宏觀性和法律專業性是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必然要求
由于石油銷售企業戰略具有一定的宏觀性,在制訂企業戰略、部門戰略到組織目標分解的過程中,一般并沒有關于實現各級目標的詳細計劃,戰略的制訂組織很難遇見到實現企業目標的過程中某個環節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而法律部門很難全面參與到每項具體的策劃、計劃中,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讓戰略、目標的制定組織和具體策劃執行組織有能力預知到法律風險,并獲得法律部門的支持。同時,這也是法律專業性的要求,法律具有高度專業性,非專業的管理人員一般很難意識到較為隱蔽的法律風險存在,因此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使企業的每位員工意識到自身崗位上的法律風險點及防范措施,對避免法律糾紛,維護企業利益提供可靠保障。
三、如何建立石油銷售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一)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建立健全石油銷售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圍繞利益最大化為中心,運用科學的法律方法和社會學方法,是管理制度重要有機的組成部分。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理念
企業首先應當樹立以事先防范和過程控制為主,以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防范理念。一是事先防范是基礎。一個企業在事先防范的投入與事后救濟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防范。事先防范就是企業自身的免疫系統。如果事先未對法律風險進行防范,等到法律風險已經產生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才尋求彌補。往往是即使請來了名氣再大的“空降兵”,結果也于事無補。二是過程控制是關鍵。過程控制關系到法律風險在企業運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過程控制貫徹并滲透于企業運作的每個過程,關系到企業每個部門,甚至每一個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過程控制沒有做好,同樣也不行。因此,法律風險的過程控制是風險防范的關鍵因素,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就做好了,事后糾紛也就少了。三是事后救濟很重要。雖然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目標是將企業的法律風險消滅于未然,但是實際情況中可能并不能完全杜絕法律糾紛的產生。而糾紛一旦產生,事后救濟一定要跟上,因為這是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的最后一道防線。事后救濟要及時、有效。企業一旦出現法律風險,內部的法律人員應積極并及時的應對,立即采取可行措施,并分析提出最終解決方案。
2、優化制度資源,努力提高規章制度的執行力
一是不斷完善制度體系。按照“頂層設計”原則,強化制度的統一管理,用制度管制度,提高制度科學性,維護制度的穩定性、嚴肅性和修訂的及時性。二是強化規章制度實施的檢查監督。加大規章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力度和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努力做到制度覆蓋到位、執行到位、違規處罰到位。三是加強規章制度的學習和宣貫。要采取有效措施對已的規章制度進行宣傳,使與規章制度實施有關的部門和人員能夠切實掌握規章制度內容,增強遵守制度的自覺性。
(二)完善法律防控體系,認真抓好實施工作
規章制度要靠“載體”去落實,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就是有關法律風險防控規章制度的有效“載體”,要切實把這一“載體”應用好。一是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手冊,以手冊為基礎,結合公司機構和職責調整以及風險評估識別出的法律風險,完善梳理各崗位防控職責和措施。二是全面完成法律風險崗位防控指引編制,每個崗位人員都要熟知自身崗位的法律風險,對重要涉法崗位強化法律風險防控責任落實。三是嘗試開展法律風險防控測試及考核,將防控措施落到實處。要結合自身實際,突出法律風險防控重點,細化防控措施,把法律風險防控的要求落實到每個崗位、每位員工,并作為崗位考核的必備內容。
(三)積極應對和處理案件糾紛,全力維護合法權益
減少糾紛的前提是在業務活動開展之前明確界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嚴格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開展業務活動。在進行經濟業務活動時,企業往往由于任務重、要求急、趕緊辦而忽視法律風險防范,當時并不感覺到有什么問題,但卻已埋下了法律隱患,事后解決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要積極主導承辦的案件,學習和研究案件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問題,借助律師專業力量但不完全依賴于律師。要深入分析案情和所有細節,提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方案。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系,努力推進案件辦理朝著有利于我方利益的方向發展。
(四)加強法律隊伍建設,提高法律工作人員綜合素質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上海201701)
摘 要:“冒名上學”案中的侵害客體正是人格獨立。在基因時代,人格獨立還面臨著在基因層面被侵害的潛在風險。法律主體的人格獨立是其享有一切權利和利益的基本前提。所謂人格獨立,即特定人格的固有、唯一和非依附性的存在,它是主體性的一種彰顯。人格獨立是一般人格利益的首要內容,在法律上最終寓含著深刻的尊嚴價值,并呈現出綜合性、符號性等的外觀。人格獨立的損害賠償要在個案中進行合理的利益權衡,根據具體事實確定可予救濟的損害及其范圍。個案中的利益權衡,有助于實現侵權責任法對人格獨立利益的保護和救濟,最終目的是維護人的尊嚴。
關鍵詞 :人格獨立;人格權;一般人格利益;冒名上學;基因風險
中圖分類號:DF5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1-0125-09
收稿日期:2014 -09 -09 該文已由“中國知網”(www.cnki.net) 2014年l】月24日數字出版,全球發行
基金項目:上海市法學會2014年十大理論法學研究課題《基因醫學研究多維風險的法律控制》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王 康(1974-),安徽阜陽人,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民法與醫事法。
引言
在對以齊玉苓案、羅彩霞案為代表的一系列“冒名上學”案①的侵害客體的討論中,主流的認識是“冒名上學”行為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憲法保護的受教育權。幾乎沒有人否認受害人的姓名權因此受到了侵害,現實的司法活動也是按照這樣的認識來處理的②。但是,如果不考慮最終“后果”意義上的侵害客體是否為受教育權及其法律性質③,而以“手段”意義上的“冒名”行為的直接侵害客體為主要觀察點,需要進一步反思的問題是:在受害人的受教育機會被侵害的同時,對“冒名”行為僅僅簡單地做出侵犯“姓名權”的界定是否合理?在已有理論反思中,有觀點認為該侵害客體為一般人格權或人生計劃權。本文擬在人格權法視域下,從一個具體的事實分析路徑出發,兼及基因技術的社會風險對私法權利的潛在影響,著重對人格獨立這一人格權客體①進行法律解釋和價值分析,并對其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人格獨立:“冒名上學”行為的侵害客體
通過對諸多“冒名上學”案件的事實觀察,不難發現,加害人并非以侵害姓名權為直接目的,“冒名”行為也并非僅僅侵害了姓名權。所謂“冒名”,即假冒他人姓名,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或進行其他社交活動。不過,在這些案件中的所謂“冒名”行為指向的并非僅僅是他人姓名,而是指向他人整體上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考試成績、學籍、人事檔案等),借此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才是加害人的真正目的。因此,在這些案件中將“冒名”行為侵害的客體僅定性為姓名權是不妥當的,至少在侵害對象范圍的界定上是不完整的。如果暫時不考慮剝奪受教育機會的損害,單就這種對于整體上的身份信息等人格要素的侵害來說,就已經造成了這樣的嚴重后果——在世界上除了真正的齊玉苓、羅彩霞之外,在另一個真實的環境里還存在另外一個“齊玉苓”、“羅彩霞”,而這又并非她們“復制”自己的真實意思和行為的結果!這樣的“冒名”行為實際上造成了特定人格的重復性、非獨立性或非唯一性,并產生了一系列嚴重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比如身份證號碼的同一就可能使受害人在考試、求職、申辦信用卡、參加保險乃至結婚登記等方面處處遭遇困難②。因此,這些受到侵害的人格要素絕對不單單是姓名權,從根本上看應是一個“整體人格”(姑且用這樣一個不嚴謹的稱謂)。這種對“整體人格”的侵害,造成了特定人格的混同和沖突,與單純地假冒他人姓名而侵害姓名權的情形③截然不同。在法律意義上,這種受侵害的“整體人格”可以進一步地解釋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獨立。
二、人格獨立的法律內涵
法律主體的人格獨立是其享有一切權利和利益的基本前提。所謂人格獨立,即特定人格的固有、唯一和非依附性的存在,它是主體性的一種彰顯。一般認為,人格獨立是一般人格權(本文稱之為一般人格利益)的基本內容之一,并把平等作為其基本含義,“人格獨立的實質內容,是民事主體對人格獨立地享有,表現為民事主體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平等的主體資格,獨立享有人格,不受他人支配、干涉和控制?!边@種認識把獨立與平等相聯系,但是畢竟二者存在價值上的不同,不能混淆。人格獨立是一般人格利益的首要內容,在此基礎上才能談得上人格平等、自由和尊嚴等其他人格利益。雖然我們可以給出人格獨立的大致含義,但是,它不像“人格權”那樣具有可以被感知的法律表現,可以凌駕于個案之上并具有明確的范圍。法律很難給它的內容和范圍做出明確界定。
人格獨立首先意味著主體人格的固有性。人格獨立是一種固有的人格利益,是一種具有自然法意義的基礎人格或純粹人格。這首先表現為每個人在基因上都是獨一無二的。人格獨立屬于自然權利的范疇,出自于人之為人所固有的倫理本質,是超越實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剝奪的。它內在于主體自身以維護其尊嚴,并本能地反對權利法定。在黑格爾看來,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同時,“人間( Mensch)最高貴的事就是成為人( Person)”,即作為抽象出來的“自在自為的自由的意志”。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生物而具有“人格”,是因為“人是意識到這種主體性的主體”,是“意識到他的純自為存在的那種自由的單一性”。人的主體性價值體現在自己對自身的人格獨立的意識中。所以“作為人,我像擁有其他東西一樣擁有我的生命和身體,只要有我的意志在其中就行”,“我雖然直接占有我的生命和身體,但本質上是一個自由的東西。”這樣,人格獨立在本質上就是“自在自為的自由的”人固有的基礎性人格要素。這一人格要素構成了一種當然的利益人格,在“權利法定”的法律邏輯上區別于法定人格要素基礎上的權利人格。人格獨立正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對它沒有正面的宣告,是因為法律對它無需宣告,更無法剝奪。
人格獨立還意味著主體在人的世界的唯一存在。獨立的外觀就是在世上唯一存在的證明。不過,這在基因時代,可能會發生一些模糊,主要因為同卵雙生子可能是個例外。但即便如此,同卵雙生子也會根據不同生長環境、生活習慣等的不同而出現基因表達的內在變異,以及性格和行為方式等方面的外在差別。更為重要的是,同卵雙生子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兩個主體,只不過共享一個先天而來的基因人格特質而已。如果出現了同一人格的混同、重復或分裂,那么主體就會失去自己,在社會上可能就會無法生存或遭受人生頓挫。比如,羅彩霞“突然有一天發現自己的名字和檔案材料不再屬于自己,自己的‘身份認同’出現了危機——她不得不找回自己的身份,或者為自己構建一種新的身份,否則,就會變成一個被邊緣化的‘社會隱形人’,雖然存在,卻沒有社會認可的合法身份,畢業證、學位證拿不到且不說,以后就業、結婚、生子——甚至子女的讀書問題——都將面臨制度性和系統性的‘社會排斥’。”此言并非虛夸。雖然“人格”一詞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含義,但其基于人性的社會文化意義依然是它的內核,法律上的人格只是對社會意義的人格的法律確認而已。所以,人格獨立所內含的第二個基本意義就是主體人格的唯一性,在外觀上表現為人格符號的唯一性,成為使人個體化的一種標志和主體精神利益的承載者。
人格獨立還意味著主體人格的非依附性。特定人格只對應于特定主體,主體作為獨立人格者對自身的整體人格要素及其內含的利益獨立享有和支配,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和控制。梅因( H.S.Maine)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就是對這樣的進步社會的運動過程的概括。在現代法律體系下,獨立就是不受非法干涉,主體不是他人可以任意支配的對象。
人格獨立體現為主體的一組綜合性社會符號的集合體。特定主體總是以其自身的綜合人格要素作為表彰自己獨立存在的唯一社會符號。在現代社會關系網絡中,這種唯一的存在已經被符號化了,如身份證、駕駛證、學位證、電話、銀行賬戶等號碼以及網絡即時通訊賬號、Email等,以及具有個人識別性的基因序列編碼信息。這些號碼、數字或其他編碼信息幾乎就是每一個現代人!離開這些數字或其他人格外化的信息,我們可能會在社會交往關系中寸步難行,甚至我們可能在法律上丟失自己!雖然無法給它劃出一個界限明確的范圍,但它也不是一個個作為人格獨立的基本外在標識的人格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一種具有內在聯系的綜合。在這些要素中,可能包括上述類似案件中因被冒名而受到侵占或妨礙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考試成績、學籍、人事檔案等,都是基于主體內在的獨立人格而外化出的一個綜合形象,是作為一種整體人格利益而存在的。
人格獨立在法律上最終寓含著深刻的尊嚴價值?!叭思叭酥饑朗钦麄€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則?!比烁褡饑朗且话闳烁裰械暮诵膬热?,人格獨立也是最終為了維護人格尊嚴而存在的。人格尊嚴是一種更加抽象的一般人格利益,首先是特定主體基于自己的社會地位、自我感覺而對自身價值的一種認識,同時也是社會對特定主體作為人的一種尊重。人的尊嚴就在于人是有意識的存在,對于特定主體來說更是唯一的存在。人格不獨立就沒有人格尊嚴,人格要素受到“復制”行為的侵害,最終都可以歸結為對人的尊嚴的侵害。
三、人格獨立的侵權法救濟的可能性
作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一個內容,人格獨立具有在私法上救濟的可能性嗎?在它遭遇侵害時,如果不能提供法律上的救濟,無論怎樣論證和建構其存在的價值都是沒有意義的。在尋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前,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要對這種范圍和具體內容不確定的利益客體加以確定,不過這種確定一定是在個案中才可以做出的,因為法律中并沒有對人格獨立受到侵害時可以使用的具體規范,甚至連明確的保護性宣告都沒有。根據法解釋的原理,在私法中沒有可以對應的規范的背景下,以對個案中的侵害客體的合理界定為基礎,對“權利”和“利益”在“事物本質”上類推,我們能夠尋找到法律所隱含著的可予私法救濟的利益之所在,發現可以與生活事實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從而將法律現實化為真正的行動。對“冒名上學”行為所侵害的“整體人格”解釋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獨立,以此為中介就可以使用有關人格權保護和救濟的規范。
在個案中對人格獨立在事物本質上進行利益解釋時,必須注意到法解釋的妥當性、現在性以及社會性等?!胺墒且环N理性、客觀、公正而合乎目的的規范,……解釋法律必須兼顧法律之安定與理想,而后法律的功能始能充分發揮”,即解釋之妥當性;在“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若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即解釋之現在性;“就具體事件闡釋法律時,應顧及具體的妥當性,直視社會的實際需要,把握現時具有生命的社會諸事象”,以使原來的法律目的與現在的社會日的相一致,即解釋之社會性。在對于人格獨立做出一般人格利益的解釋時,以上各項原則必須綜合應用,才能確定某一生活事實中的利益能否判定為人格獨立,能否將之與具體的法律規范相對應。
以“冒名上學”案為例,乍看之下,冒名行為似乎就是指向了他人姓名,這在2010年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此前的《民法通則》中并沒有這樣明確的規范,第106條只規定保護公民“財產、人身”方面的權利,所以需要“兼顧法律之安定與理想”進行妥當性解釋。對具體的生活事實加以仔細考量后,就會發現冒名行為不僅僅侵犯姓名,還包括其他一些人格要素如身份證號碼、檔案信息等。我們必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探求立法者以現時立法時的意思,在對“現時具有生命的社會諸事象”的把握中,給上述這些“冒名”行為侵害的人格要素找到它們可以對應的規范,即通過對人格獨立的利益內涵的解釋在《民法通則》中找到“人身”權利保護的規范,在《侵權責任法》中找到“人身”“權益”保護的規范。這樣就顧及了法解釋的現在性和社會性,使得對人格獨立的一般人格利益的救濟在私法中(而不是通過憲法)成為可能。
這種分析是從私法的內在可理解性角度做出的?!斑@一內在可理解性是法律秩序的系統,而非法學家個人的個性。……法律是一個可以理解的東西,而不是律師、學者或是法官像一個自由作家那樣所作的智力冒險?!谝欢ǔ潭壬?,法學家們所持有的理解可以視為不是他們個人的觀點,如果要保持其性質的真實,那么它就只是法律所要求東西的一種表達?!币虼耍瑢θ烁癃毩⒌囊话闳烁窭娴膬群慕忉屢约八谋Wo性規范依據的發現,不是私法外在的某種任意,而正是私法自身的狀況——規范與精神的統一的自我證成和自我表達。
四、人格獨立損害賠償中的損害認定
在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賠償問題上,要著重研究這種損害的范圍。雖然“損害”在自然意義上很容易理解,但在歐洲,除奧地利法以外,其他成文法都沒有界定什么是“損害”。不過,損害總是一個法律概念①。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的界定,理論上認為,損害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不利后果。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所產生的,并在法律上存在救濟的必要和可能,并具有真實性和確定性。侵害人格獨立所帶來的損害一般表現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既包括現有利益的損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損害,并且更多地表現為非財產性損害。
當然,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必須是可以預期的,對于那些太過遙遠的損害則無法提供救濟,因為它們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在齊玉苓案中,“被上訴人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訴人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的必要生活費)應判歸齊玉苓所有……。各被上訴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使其精神遭受嚴重的傷害,應當……給齊玉苓賠償精神損害費。齊玉苓要求將陳曉琪的住房福利、在濟寧商校期間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作為其損失予以賠償,該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雹谄渲?,“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訴人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的必要生活費)”不同于齊玉苓“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進行復讀,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納城市增容費,為訴訟支出律師費”等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把它認定為損害是不太恰當的,因為這具有不確定性,并且這確實是陳曉琪的勞動所得而非僅僅“以齊玉苓的名義”即可獲得的利益,這一點類似于“陳曉琪的住房福利、在濟寧商校期間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它們都屬于過于遙遠的損害。所以,齊玉苓因此而遭受的損害主要是一種直接的非物質損害。在羅彩霞案中,她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賠償經濟損失35,2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①。其中,經濟損失一項是間接的物質損害,計算依據是天津市工資標準加復讀費,它其實不屬于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如果認定是,也太過于遙遠了);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主要表現在她因此而無法辦理各種證件(除了上述提及的,還有導游證、英語等級證、計算機二級證等)、無法畢業等各種生活頓挫情況,除了一些數額不大的直接財產損害外,產生的也主要是一種精神損害。
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必須是實質性的。這種侵害所產生的可能主要表現為一種人生頓挫(如像齊玉苓那樣的生存條件改變,或如羅彩霞那樣的生活挫折遭遇)以及相伴而生的巨大精神痛苦。但是,按泛美人權法院法官魯克斯·仁希福( Roux Rengifo)的觀點,并非所有的生存條件改變都要賠償。該賠償的“應該是非常實質性的,例如根本攪亂了家庭生活發展的感情和精神框架的改變,或攪亂了已花費巨大努力和精力的職業的進步的改變”,而一般的絕望等不在賠償之列。也有觀點認為,只有“其后果頓挫人的整個生存圍繞著它旋轉的中心和決定性的軸心,扼殺了人的目的,使之喪失了生存的意義的”的人生損害,才應該賠償,以避免這一制度被濫用。雖然上述引文的本意主要是為了論證人生計劃權,但就二者的實質損害而言是有相同之處的。
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大小難以確切計量。比如,某人為達到某種目的,通過整容刻意模仿某一明星的外貌和行為舉止②。如果進一步假設其將藉此招搖撞騙,那么在現有的法律之下,其除了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外,對該明星也可能造成名譽權侵害;如果其沒有招搖撞騙等行為,那么該明星還有損害嗎?這可能是一種更加難以忍受的損害——主要是人格獨立利益上的非物質損害。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對于主體人格的故意混同、假冒所產生的可能的損害是無法具體計算的,所以只能由法官在個案中通過對具體事實的認定而做出象征意義的賠償裁量。
五、人格獨立損害賠償中的利益權衡
由于人格獨立內容的不確定性,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中以利益權衡為基本原則。一般來說,通過個案的自由裁量,實現侵權責任法對人格獨立利益的保護和救濟,最終目的是要在個案正義實現的基礎上維護人的尊嚴。如同其他一般人格利益,人格獨立也存在著界限的模糊性,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人格符號可能會進入它的領域。比如在基因技術條件下,可以通過克隆制造出一堆器官乃至一個和“原本”外貌一模一樣的“摹本”(克隆人)。這類問題在不遠的將來可能會成為現實的法律問題,如果未經“原本”的同意而克隆,那么究竟侵害了基因自主權、基因隱私權、基因公開權①還是基因人格獨立?克隆人誕生后僅僅是“復制品”還是也享有自己的人格獨立利益?“原本”和“攀本”在人格獨立上是否發生重復?如何進行利益權衡以提供救濟?……也許只有那此“扮演上帝”的人才能夠做出智慧的法律回答。
損害是受害人領域必然發生的法律上的小利變化(可歸責于加害人)。為了判斷變化是否是不利的,就有必要比較(損害發生前后)事物的種狀態,但比較的結果明顯取決于比較過程所包括的兩種狀態以及兩種狀態(受害人權益)各自的價值。但是,這種比較在非物質損害j二會發生困難,所以利益權衡原則就成為必要。在前述案件中關于排除過于遙遠的損害的例子,其實也是一種利益權衡的要求?!盁o論是從單個侵權行為人的利益出發,還是為了自身生存的愿望,侵權行為法都必須將那些過于‘遙遠’的損害從其體系中排除出去。”不管陳曉琪怎樣侵害了齊玉苓的人格獨立利益,侵權責任法也不能要求她對齊玉苓的一切可能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官必須考慮她自己生存的基本條件而對那種不確定的損害從法律上排除。新聞報道中經常出現因為某種原因而致兩個人身份證號碼相同并產生一系列的麻煩②,此時也會發生人格獨立的利益沖突問題。對一個人的保護往往是以犧牲另一個人的權利或者利益為代價的,這在基因醫學信息的法律保護上表現得尤其明顯,因為基因醫學信息涉及到共享某些基因人格的家庭成員的利益。所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在對一般人格利益做出界定時必須在特別的程度上進行利益權衡,一個人的一般人格利益與另一個人的一般人格利益具有同等的地位,一個人自由發展其人格恰恰旨在謀求超越自身范圍的發展,考慮到這一事實可能產生沖突,在發生爭議時,必須進行界定,而在界定時,利益權衡原則必須具有決定性意義。利益權衡原則更重要的意義在于何種人格利益可以類推為權利而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客體。對未被法律權利化的人格獨立利益而言,只有在侵害發生后依賴于法官的解釋,才能賦予這一在個案中被具體化了的人格利益以完全或部分的優先性,并進而在與沖突的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衡量中發現可以對應的規范。利益權衡在法律的現實化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摘要】:臨床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而護理是醫院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護理教學中,加強學生醫療糾紛防范意識教育,已迫在眉睫。筆者對在護理教學中如何提高護生的防范醫療風險意識提出了一些看法。
【關鍵詞】:護理教學;醫療糾紛;風險意識
醫療風險是指存在于整個醫療服務過程中,可能會導致損害或傷殘事件的不確定性,以及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情。醫院的各個工作部門、各個工作環節都存在潛在的醫療風險,特別是護理人員直接和病人接觸,患者及其家屬對院方的不滿護理人員首當其沖。如何讓護生正確認知和預防醫療風險,提高臨床護理質量,解決護生后顧之憂,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1現狀
1.1我國醫患關系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的數量逐漸增多,涉及范圍逐步擴大,醫患關系、護患關系日趨緊張,病人及其家屬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對醫護人員信任度逐年降低。
1.2護生對醫療風險的認識現狀
現在的護生大都是高中或初中畢業后直接進人護理院校接受專業培訓,大多是獨生子女,在家里享受的是小皇帝般無優無慮的生活,基本上沒有接觸過真實的社會,沒有什么社會閱歷,對護理缺乏更深層的理解,知道醫務人員是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但是沒有充分認識到醫務人員所承擔的貴任和風險,缺乏足夠的醫療風險意識。而這點恰恰是未來醫務人員所必須具備的。
1.3對護生的醫療風險教育現狀
護生前期接受的是基礎醫學教育,教師往往重視對學生進行單純的專業知識傳授,而對醫療風險意識教育就顯得比較缺乏。究其原因,主要是基礎課教師長期脫離臨床,有些教師甚至是從大學畢業就一直從事護理學教育,缺乏對醫療風險的感性認識,醫療風險意識本身就不太強。在后續的臨床護理課程中,由于教學課時所限,使得有心加強這方面教育的專業課教師又無暇顧及,醫學生只有等到進人臨床實習后,才或多或少地接受一些醫療風險意識教育。
2加強醫療風險意識教育
2.1充分認識醫療風險意識教育的必要性
護生最終將走向社會,去面對未來的病人及病人親屬,去適應新的社會環境。醫學教育也必須適應社會的不斷發展。面對當今紛繁復雜的醫療糾紛和高額的醫療賠償,作為護理教育工作者,不能再停留在過去的思維定勢上,仍然只注重給學生傳授單純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還應顧及到學生畢業后如何去適應未來的社會,面對病人及病人親屬,怎樣去當好一名護士。因此,在校期間醫療風險意識教育就顯得必不可少。
2.2強化教師的醫療風險意識
要加強學生醫療風險意識的教育,作為教師首先自己應該具備,在這方面基礎課教師尤其顯得欠缺。因此,護理學院校的教師應加強這方面的學習和提高,把醫療風險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培訓計劃,以適應新形勢下的護理學教育需要。如果教師具有很強的醫療風險意識,并將其潛移默化于教學過程,學生會受到極大的影響。
2.3將醫療風險教育貫穿于整個護理教學中
從入學教育和基礎課教育開始,教師有意識地強調醫療行業的風險性。讓他們明白護士是一個崇高的職業,同時還承擔有相當大的醫療風險。先入為主,讓護生一入校門就逐步形成醫療行業是高風險行業的觀念。在后續的護理課程教育中,教師結合臨床案例不失時機地進行不斷強化,這樣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利于學生風險意識的養成。
2.4努力提高護生的綜合能力
護士綜合素質的高低與護理質量和水平成正比,也與病人的信任程度成正比,這也是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在護理服務過程中,護理人員如果缺乏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意識,解答問題不當,接待服務不到位,缺乏與病人溝通交流的技巧,不僅會造成服務態度不好,更主要的是可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成為被告。因此,在教學中應加強護生學習人際溝通方法,加強護生的語言和儀表、舉止的訓練,采用角色扮演的方法進行日常用語和操作解釋用語的練習,特別注意語言的規范性,使護生做到文明、禮貌、專業化服務;熱情、主動與病人交流溝通;耐心、恰當解釋病人的疑問,明確護士應具備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服務態度,注意接待病人的方式、技巧,做解釋工作時耐心、仔細,這樣可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2.5實習前加強教育
加強實習前護生的法制教育,培養規范護理的意識、重視醫療風險的教育。在臨床理論教學階段,應加強醫療風險知識的教育,開設專門的的醫療相關法律必修課程,舉辦專題講座,介紹與醫療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系統講授防范醫療風險知識,使實習生增強法律意識,尊重、保護患者權益,也懂得如何應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另外,強化護生的行為意識,嚴格查對制度,嚴格遵守醫療規章制度的意識,實習期間嚴格遵章守紀、循規蹈矩的心理準備,凡事切忌草率行事,自作主張,要虛心好學、不懂即問,確保護理、教學活動的科學性、嚴肅性、安全性和合法性,減少臨床實習差錯、事故及護患沖突的發生。
總之,為防范于未然,教師在護理教學中,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醫療糾紛防范意識教育。相信通過各學科教師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培養出具有著現代護理知識與理念,能夠適應社會發展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護理人才,對改善醫患關系也能做出巨大貢獻。
參考文獻
[1]高明.淺談加強醫學生醫療安全教育[J].安全與健康,2004,(2):45-46.
[2]肖錦鋮,楊巧蘭.醫療糾紛的成因分析與基本對策[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1,156(6):833.
關鍵詞:中小企業;法律風險;成因分析;對策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快速、健康和持續發展,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但是由于管理不完善,法律意識不強等種種原因,中小企業往往會遇到許多法律風險。
一、中小企業法律風險表現
(一)勞動法律關系風險
勞動法律關系是企業內部管理中面臨的最重要法律關系之一。特別是隨著《勞動法》的修訂和《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實施,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的頒布,我國勞動用工關系更加完善,勞動者權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護,但同時企業的用工成本也無形間加大,面臨的法律風險更高。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隨時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各種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
(二)合同法律風險
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一方或多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就是合同行為中的法律風險。
1、合同簽訂中。不少企業經營者的合同是部門員工自己寫成或者從別處借鑒稍加修改而成,未經法律專業人員審查,容易在細節處出現紕漏,變成危險的陷阱。另外,很多合同簽訂的場合不是談判桌而是酒桌,仔細斟酌似乎成了不夠義氣,等到起糾紛了才知后悔。故簽訂合同時切記注意細節,逐條理解,消除文字背后的隱患。咬文嚼字在合同中很有必要。
實踐中有相當多的中小企業對合同的簽訂缺乏嚴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業為了提高效率,甚至把業務合同章交給業務人員隨身攜帶,簽了合同也不審查,致使企業一旦遭遇嚴峻的合同風險往往猝不及防。
2、合同履行中。企業經營者通常會忽略合同,以為合同簽訂之后就萬事大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合同是完整的過程,而不是一個節點。合同履行中的例如“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否則甲方有權利中止/終止/解除合同”此類條款,如果未征求對方同意,很可能致使對方行使中止/終止/解除權,致使自身損失,或者即使事先征求對方意見,也不注意保存證據,致使糾紛發生時沒有證據支撐而造成損失。
(三)盲目擔保與掛靠風險
盲目為別的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往往發生在“熟人”、“關系戶”身上。因為合作關系或者其他原因,不考慮對方的資信狀況和還債能力就草草為其做擔保,殊不知這往往會成為企業的隱形殺手。這種盲目擔保的行為由于對方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致使擔保企業不得不承擔連帶責任。另外有的企業因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其他合格證書而選擇掛靠在別的企業下,以每年繳納管理費來換取對外簽訂合同時有資質企業的公章。這也是風險非常大的行為,在掛靠方與外部合作者合同簽訂、履行至終止的任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被掛靠單位都要承擔責任。
二、中小企業法律風險成因分析
(一)法律風險意識不足
在很多中小企業經營者看來,發展企業關鍵是開拓市場,搞好和客戶的關系,協調好與各個部門的關系,他們極少注意法律風險,不重視事先預防和事中控制。許多中小企業并沒有防范法律風險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只有在發生法律糾紛及風險后才想到要采取救濟措施。專業人員介入時間晚,致使作用微小,損失彌補不利。在中國人民大學針對中小企業法律意識的一次調查中,75%的被調查企業在沒有碰到法律訴訟前,從未找到律師,只有在碰到相關法律案件后,才想到去找律師,從而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二)企業法律培訓存在空白與缺失
為了有效地減少和預防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企業必須重視對廣大員工的法律培訓,對于企業中關鍵崗位的員工如財務人員、采購人員及業務員等,必要時要進行專門法律培訓。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員工法律培訓方面做得很不到位,只有極少數企業有固定的法律培訓制度,從未舉辦過法律培訓的占絕大多數。
(三)企業管理重人治輕法治
許多中小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盤繞,在進行企業管理時往往依靠人治,不能嚴格按照規章制度來,但現代企業管理,即使是中小企業,也離不開健全的規章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最大限度地避免管理者權力的濫用,從制度上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
三、中小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對策
(一)經營及管理者必須樹立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若要立足,必須善于運用法律規則。因此,必須強化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同時培養員工的法制觀念。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是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的關鍵。企業的經營決策由經營者掌控并由企業員工進行執行,只有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具有法律風險意識,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才可能減少或避免法律風險。
(二)建立健全公司內外部管理規范
企業內部的管理規范及勞動人事制度,企業外部的合同管理制度等,都必須嚴格制定并遵守。針對本單位主營業務,編輯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合同范本庫等。各個方面都要理順流程,防范企業系統風險,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使企業長期處于有效防控狀態。
(三)必須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進行企業法律保障
總結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所顯現的基本問題以及通過發達國家成熟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經驗可以看出,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國外成熟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的成功經驗,并針對我國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和產業需要,應盡快構建一套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1.整合企業內外部資源
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企業要想保持自身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應對有限的企業資源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保證企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方面保持足夠的資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業的資源,將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交給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資質的機構,在規定的法律專業活動范圍內,針對企業的委托,提供專業的法律技術服務,為企業制定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2.樹立正確的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作為法律風險的管理主體,企業自身以及機構都應樹立良好的法律風險意識,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委托服務機構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體系,逐漸提高機構總體的業務水平,對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體系制定嚴格的審核制度,避免由于機構的原因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同時,應當盡快完善法律機構的評估標準,由仲裁機構給予正確嚴謹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結語
關鍵詞:風險管理;心內科;護理管理;應用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 A
醫療護理風險管理是指對患者、醫務人員、醫療護理技術、藥物、環境、設備、醫療護理制度與程序等風險因素進行管理的活動[1]。隨著公眾健康意識和維權意識的日益增強,“醫療護理風險無處不在”已成為醫療護理界的共識。心內科患者以中老年人群為多,病情重、變化快,老年人在生理、心理各方面具有其特殊性,疾病本身及外界環境的改變,嚴重影響其安全性。因此,及時發現和有效處理護理服務過程中的各類風險,不斷提高護理質量,已成為心內科護理管理所面臨的新課題。針對這一特點,我科實施護理風險管理,認真分析護理中存在的風險因素,尋求其防范對策,降低了風險事件的發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風險因素分析
1.護士的責任心不強,執行規章制度不嚴
護士是醫療護理活動的直接實施者,也是護理水平與護理質量的集中體現者,護理活動中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護士自身素質是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的保證。護士的責任心不強,執行規章制度不嚴,會造成責任風險。如危重病人床頭交接班倉促,“三查七對”不仔細,醫囑查對不認真;一級護理未按規定巡視;夜班值班時無菌操作不戴口罩等,是導致差錯類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護士習慣于按醫囑被動工作,被動應急傳呼,較側重完成有形的操作性工作,而忽視了病情觀察等無形工作,對病情變化缺乏預見性,是導致意外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2.護士的技術水平和應急能力不夠
心內科病人的病情瞬息萬變,診療技術日新月異,由于臨床護士大多年齡小、年資低,??浦R及經驗缺乏,專科技術操作不熟練,不能及時掌握新理論、新技術、新護理方法,自然無法為病人提供必需的護理。此外,護士對除顫儀、呼吸機、監護儀等搶救儀器的使用欠熟練,以及對各種惡性心律失常不能及時識別,會直接危及病人的生命安全。
3.護士的溝通能力與法律意識欠缺
護士不能與病人及家屬達成有效溝通,對病情、護理行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或告知技巧不當,告知質量不高,是導致護理糾紛或投訴的主要原因。護士的法律意識薄弱,護理記錄不及時、欠準確或字跡潦草,隨意涂改,用同一筆跡重抄等,是導致護理糾紛的另一因素。
4.心內科病人特有的高風險性
心肌梗死、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心力衰竭、心臟驟停均是心源性猝死的常見原因。一些診療措施如溶栓等也存在高風險性;生活習慣改變:病人不能適應患病后生活習慣的改變,如臥床大小便、活動限制等,加之大多數病人年老體衰,伴有浮腫,發生壓瘡、跌倒、墜床等風險事件的可能性高。
5.環境因素
由于地面濕滑、噪音大、病房加床多等環境管理不善引發風險。
二、防范對策
1.重點抓好制度落實,強化“慎獨”精神,增強團隊意識
抓好規章制度落實,強化“慎獨”精神,是落實各項護理措施的重要保證。教育護理人員認真堅持工作原則,遵守規章制度,實事求是,明確自己的職責,對于工作中出現的失誤,不論問題大小都要及時匯報,不可隱瞞情節或自作主張處理,以贏得補救的時間或措施;科室成立護理質量監控小組,嚴格檢查督促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另外,護理工作具有連續性等特點,若發生上班有遺漏的工作內容,接班者要及時彌補,增強團隊協作精神。
2.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增強護士應急能力
嚴格執行護理部制訂的護士培訓計劃,尤其是對新分配來的護士,根據科室特點,制訂崗前培訓計劃,逐項培訓、考核;通過晨會提問、業務講課、疾病護理查房等形式學習護理新知識、新進展。進行護理急救知識和技術的教學,針對現有患者的具體病情進行分析討論,剖析護理工作中存在的風險因素,充分利用預見性護理程序,找出相對應的護理干預措施,以達到人人都有防風險意識,班班都有護理防范重點,使患者微小的病情變化都在護士的監控和預料之中。
3.加強護患溝通,建立和諧的護患關系
有效的交流溝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避免矛盾和糾紛。護士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護理理念,學會傾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溝通能力與技巧。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尤其在實施溶栓、有創診療操作等高風險操作時,以適當的方式和語氣向病人及家屬解釋治療措施,既要讓他們全面了解治療的目的、效果、注意事項及可能存在的意外,又不能讓病人過分擔憂緊張,以免加重病情。護士要充分從病人的角度出發,尊重理解病人,建立起和諧的護患關系。
4.增強護理人員法律意識,提高護理風險的防范能力 組織全科護士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科室存在或潛在的風險及時進行評估、討論、分析,使每個護士都認識到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的重要性,以不斷增強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護士對護理風險的防范意識和能力。要求護士必須從法律高度嚴肅對待護理文書的書寫。觀察病情要有預見性,記錄要及時準確,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醫生,避免醫護記錄矛盾。護士長每天檢查各項護理記錄,禁止隨意涂改,同筆跡抄寫。
5.加強病區環境安全管理
對于危重患者,盡量調至易于觀察、接近護士站的病室或急救室內;對于神志不清、小兒、老年人及病情危重的患者應加床欄,并將危險物品遠離患者,如暖瓶、銳器等,以防墜床、燙傷或意外傷害;對于行動不便者將物品放在患者易取放的位置;盡量保持衛生間、開水房、走廊等地面的干燥,在潮濕處放置防滑標識,以防摔倒。
三、討論
心內科疾病具有病情變化快,預見性差,死亡率高的特點,護士若沒有風險意識,不能及時發現護理風險,將會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影響正常的護理工作。尤其在醫療安全被廣泛關注的今天,為病人提供更加優質安全的護理服務,是護患雙方共同的目標。通過實施護理風險管理,我科的護理質量得以明顯提高,護理糾紛、護理投訴明顯減少,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正在不斷地增強,護理滿意度也在不斷地提高,得到了患者及家屬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