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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基本法;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6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2)05—0071—05
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未來的能源,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誰就掌握了能源的未來。面對能源的潛在危機、全球氣候變暖和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被稱為綠色能源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日益受到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重視。法律作為具有約束性和強制力的行為規范和制度資源,對于促進和保障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引用中國法律,略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個字),目前我國法律中的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但“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是指有關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其管理的各種法律規范和各種法律表現形式的總和。通過十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為基干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方面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的組成包括以下兩大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的專門性法律規范性文件
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專門法律、基干法律是《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過,2009年12月26日修訂)。該法包括總則、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推廣與應用、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八章,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制度,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分類固定電價和發電費用分攤制度,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制度,可再生能源財政補貼和稅收、信貸優惠措施等制度。《可再生能源法》的頒布實施,有效改善了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降低了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
為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可再生能源的專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
收稿日期:2012—06—09
*基金項目:2010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問題研究》(10A2D008)的成果之一。
從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來看,到目前為止,人類所依賴的主導能源經歷了從可再生能源(以薪柴為主)向煤炭替換,然后又向石油、天然氣替換的三個階段。一般而言,可再生能源包括多種能源產品,如水力、風能、太陽能(熱和光電)、生物質能、潮汐和地熱等,是人類利用最早也是利用時間最長的能源。“鉆木取火”使人類先祖擺脫了“茹毛飲血”的蒙頓,開啟了人類的文明。在隨后漫長的歲月里,人類砍柴、燒灶煮飯、燒柴取暖,成為人類社會經濟存在和發展所賴以為生的主導能源,維持了人類社會幾千年的農業文明。人們借“風”、漂洋過海,擴大了世界交流;太陽光更是孕育了萬物眾生;“水”車也早已用在了我國農田灌溉和早期的英國紡織業。在化石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前的漫長歲月中,可再生能源一直是絕對的主導能源。
隨著第一次產業革命的興起,世界開始進入工業化為主導的社會。在工業大生產條件下,傳統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無論是在能量密集度,還是熱值上都難以適應工業大生產所需要的能量要求。與傳統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相比,常規化石能源能夠大規模開采和集中供應,其價格也相對低廉,能夠更有效地支撐工業大生產以及與之相伴生的現代消費方式。除了一些水電項目得以發展外,絕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逐漸失去競爭力,常規化石能源開始替代可再生能源,成為人類社會生產、生活的主導能源。
當前,常規化石能源正日益耗竭,刺激其價格不斷攀升;常規化石能源的利用還給自然環境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已經或開始制訂其新的能源發展戰略,以可再生能源(包括森林能源)來替代常規化石能源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我國也于2005年2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并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提出了具體目標。可再生能源這個伴隨人類社會漫長發展歷程的傳統能源,又擺上世界當前和未來能源發展的重要議程,被賦予了新的歷史使命。
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意義
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是非常巨大的,僅據太陽能、風能、水能和生物質能粗略估計,在現有科學技術水平下,一年可以獲得的資源量即達87億噸標準煤,完全可以滿足人類社會的需要。據聯合國發展計劃署等國際機構預測,到本世紀下半葉,可再生能源將逐漸取代傳統化石能源而占據主導地位。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等各個領域發展速度的加快,能源需求正逐年增加。到2020年我國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國內生產總值(GDP)比2000年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即使在充分考慮技術進步、經濟結構調整、采取多種政策措施實現有效節能的前提下,能源需求量也將達到25億-33億噸標準煤,我國面臨能源緊張與儲量不足的壓力。因此,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可再生能源的永續利用將會全面提高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其意義在于:
一是我國緩解資源瓶頸性約束的根本出路。預計2050年我國能源需求也將超過50億噸標準煤,而國內常規化石能源的供應能力只有30億左右噸標準煤,能源供需矛盾缺口達20億噸標準煤。由于石油的進口依存度將超過50%,能源供應安全也將面臨極大的挑戰。而我國可再生能源不僅資源儲量豐富,而且大多屬于低碳或非碳能源,具有可再生性,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緩解我國資源瓶頸性約束、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由之路。
二是我國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途徑。我國能源消費結構中的70%來自煤炭,而煤炭燃燒所產生的粉塵、SO2、NOx等污染物又占到其總量的70%~90%,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大氣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相當于GDP的2%~3%,每年超過1000億元;化石燃料消費形成的CO2排放,還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可再生能源對環境的污染要小得多。水電、風電、太陽能等幾乎沒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質能利用不會增加大氣中的碳排放量,粉塵、SO2、NOx等地方和區域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氣不但可以解決農村能源短缺,保護生態環境,而且可以減少農藥、化肥的污染,促進農業生態環境。因此,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從根本上解決地方、區域和全球大氣環境污染問題,改善生態環境的必然選擇。
三是為我國解決“三農”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農業生產力的提高、農村的全面發展以及農民的增收一直是我國在“三農”領域高度關注的問題。近些年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愈來愈受到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制約。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成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進步和環境改善的有效手段。首先,開發和利用再生能源是解決農村基本用電和基本用能的重要途徑。例如,利用小型光伏發電系統以及離網發電系統供電是解決常規電網難以覆蓋的邊遠農村地區用電問題的主要方式。農村被動式太陽房、沼氣池等成為解決農村生活用能的重要手段。其次,在農村地區發展生物質發電技術,積極推廣能源、環境、經濟效益相結合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模式,是提高農業生產力、增加農民收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有效途徑。
四是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選擇。我國西部地區不僅常規能源資源豐富,而且可再生能源資源如太陽能、風能、地熱等也非常豐富。有效挖掘西部地區的資源優勢,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成為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性途徑。它不僅可以緩解西部邊遠地區能源短缺,而且還將改變西部地區的傳統能源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促進西部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五是有利于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建立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循環經濟是一種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主要目標,實現資源的多次合理利用和對環境的有效保護,成為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根本途徑。可再生能源是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非常少的清潔能源,符合循環經濟這種“資源獲取――生產――消費――再生”的生態學規律,因此,建立以可再生能源為資源載體的循環經濟模式以發展可持續能源體系,將是我國未來在“經濟和環境”雙重約束下的最佳選擇。
六是有助于提高我國的國際能源地位和綜合競爭力。一方面,我國能源總量的資源稟賦在國際上位居前列,但是能源的人均資源稟賦卻不占優勢。另一方面,我國是CO2排放的大國,隨著發達國家減排承諾的履行,我國在未來國際談判中也將會面臨更大壓力。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在產業鏈低端的出口產品仍占較高比例。同時,盡管國際關稅壁壘逐步降低,但包括產品能效和環境標準、標識、廢棄物回收、包裝等“綠色壁壘”的非關稅壁壘日益凸顯。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綜合競爭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有力提高我國的總體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費強度和出口產品成本,確立我國的能源國際地位,對全面提升我國的綜合競爭力更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把握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時代特征
可再生能源盡管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意義,但是,可再生能源的現代化利用是一個復雜的系統,要再次變成世界主導能源,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踐界對發展可再生能源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亂。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既要反對常規化石能源主導的慣性思維,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持簡單否定的態度;又要反對盲目樂觀,認為可再生能源會輕易地、一勞永逸地解決人類社會發展所面臨的能源問題,更不能借“吹捧”可再生能源之名行獲取某種特殊政策之實。從歷史與邏輯相統一來看,可再生能源利用經歷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這意味著當前和未來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會展現鮮明的時代特征,我們要科學、理性地認識和發展可再生能源。
【關鍵詞】 財稅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業化階段理論; 政策框架
中圖分類號:F416.2;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類活動的物質基礎,人類的活動離不開優質能源的出現和先進能源技術的應用。伴隨著發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石油危機,世界各國愈加重視能源供應對于經濟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態環境惡化,空氣污染加劇,使得以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國和消費國(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產和消費國以及第二石油消費國、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進口國(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的比重長期保持在70%以上(中國統計年鑒,2014),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國CO2氣體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國政府已經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要占到全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但是要實現此目標,任務艱巨(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
世界經驗表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與政策的引導和激勵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明確指出,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包括水能、生物質能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的研究文獻主要從政策工具的應用、政策工具效果評價方面提出。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政策應該針對不同發展階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發階段需要針對技術研發進行支持;在生產階段主要通過減免稅收和適當補償(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場化階段Suani(1999)認為生物質能政策需要將外部性引入市場價格中。同時,可再生能源在市場化階段配額標準需要保持相對穩定(Ryan et al.,2006)。國內學者王革華(2010)對我國新能源產業政策進行了梳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我國應完善經濟激勵政策和非經濟激勵政策,促進新能源的發展。王璽等(2011)針對新能源產業研發、生產和銷售等環節設計了稅收優惠政策。劉葉志(2008)則從外部性理論的角度提出使用財政政策來優化資源的配置。
本文針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的發展狀況,從基礎理論入手,通過科學判斷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階段,針對不同發展階段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提出相應的產業財稅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發展意義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能源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是否再生,將能源劃分為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稱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聯合國在內羅畢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上確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規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續性,幾乎不會枯竭,有利于生態良性循環,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所產生的二次能源氫能等(張博,2007;姜南,2007)。我國將可再生能源分為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這種能源資源潛力大、環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意義
1.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國能源長期存在資源有限、優質能源儲量嚴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儲量低的狀況,其中石油、天然氣資源僅占世界人均儲量的11%和4%。目前,中國石油進口年均增長率達到了35%,石油對外依存度在30%以上,這一數據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對能源的需求將持續增加。
2.調整能源結構、增加能源可持續供應的需要
我國能源消費結構長期以煤炭為主,隨著降低煤炭消費的壓力增加,必然需要相應提高水電、核電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費結構。
3.保護環境、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需要
對于化石能源的過分依賴,使得我國環境污染嚴重,嚴重影響我國居民的身體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幾乎不會對大氣環境造成破壞。這也是為什么世界越來越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一)商業化階段理論的內涵
根據美國總統科學技術顧問委員會研究報告(PSCAST,1999),可以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過程分為研究發展階段、示范階段、規模化降低成本階段和大面積推廣階段。
在研究發展階段,也是商業化準備階段,投資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擔的風險高,因而在此階段政府是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政府等公共部門應該在技術研發方面發揮巨大作用,同時為了促進新技術的商業應用轉化,政府應該引導企業積極參與。
在示范階段,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是本環節得以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此階段可以分為技術示范和商業化示范兩個階段。技術示范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研發出的新技術進行生產能力的可行性驗證、示范,并發現問題,進一步完善新技術;而商業化示范階段是在上一個階段可行的基礎上對商業服務的能力和推廣前景進行驗證。本階段資金投入較大、回收期長、風險高,資金獲取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到了規模化階段需要降低生產成本。在本階段技術特征表現為單位生產成本受累計產出規模增加的驅動而進一步下降,整體呈現“學習曲線”的特征(見圖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術擁有與傳統能源相同的競爭力。成本下降受規模效應的驅動,而累計規模效應需要穩定的大量的資金投入,本階段需要解決的關鍵核心問題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確定性、保證投資收益的穩定性。合理的政策設計將會達到成本驅動下降的作用,否則可能出現接受補貼的企業依賴補貼生存,不想通過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增強盈利能力。
大面積推廣階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經歷了研發、示范和規模化階段之后。在前幾個階段的發展之后,由于成本經濟性已與常規能源技術相當,此時就可以進行大面積推廣了。此時政策上主要解決市場交易和信息傳播方面的障礙。
(二)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業化的不同階段,都不同程度伴隨著研發、示范、規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場推廣等環節的運行。在技術研發環節政策支持應該是政府公共部門主導、企業等參與,主要使用科技推動政策,由國家組織研究機構和企業一起實施科技攻關計劃,并對研究示范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以生物質能為例,美國在燃料乙醇產業發展的各個階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發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補貼、稅收減免、信貸優惠、債券貼息補貼以及保險貸款優惠等補貼手段。首先將每加侖乙醇補貼從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稅收法案》中要求對E10乙醇汽油每加侖減免征收4美分消費稅。通過《原油暴利所得稅法》將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稅時間進行延長;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對生產規模低于100萬加侖的乙醇生產廠商提供擔保,聯邦政府與乙醇生產廠商簽訂購買協議,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規定對外國(主要針對巴西)生產的乙醇征收每加侖50美分的進口關稅,還規定乙醇生產設施可以進入免稅工業發展債券。關于行業競爭,《乙醇燃油競爭法》禁止對乙醇企業進行任何惡意報復,實施的效果是企業投資積極性提高。到1985年美國生物乙醇的產量接近5億加侖,生產廠商達到163家。(2)在商業化過渡階段,需要不斷擴大項目規模和項目數量。在這個階段,為了促使新產業的成熟,政府需要通過補貼稅收、優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進新技術盡快擴大規模。(3)在規模化階段,往往需要從產銷兩個方面促進產業的快速發展。美國在此階段除了對生產環節提供支持,還對消費環節提供信貸幫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規定對生產替代燃料汽車的企業提供信貸優惠,滿足公司平均燃料經濟(CAF)的標準,如E85標準;2)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產企業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沒有發展起來,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繼續對研發領域實施支持。(4)在商業化運作階段,即大面積推廣階段,美國實施多環節支持生物燃料產業,通過制定明確的生產計劃,補貼逐漸減少。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扶持政策見圖2。
四、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與政策框架設計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
1.趨勢判斷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的判斷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礎上的。根據PSCAST的商業化階段理論,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產業規模、產品種類、市場環境、產業利潤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對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進行實際判斷時我國數據統計不全,企業數據僅能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取(寧冰,2012)。根據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關于我國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統計,依據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產值的變化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進行了趨勢估計。
通過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產值的趨勢變化(如圖3)可以看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處在規模化階段。但這屬于對可再生能源的整體進行的判斷,具體到各種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階段還會有差別。為了提高判斷的科學性,還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過計算進行判定。
2.Gompertz曲線擬合法
由于擬合精度好,產業發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線法已經被廣泛應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結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產值,t表示時間,公式中三個參數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進行估計。根據統計學的計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進行計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筆者選取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產值數據,將數據按照時間等分成三個階段,即1993―1999年為第一個階段,2000―2006年為第二個階段,2007―2013年為第三個階段,這里n=7。根據21年的產值數據,通過計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線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計,并經過分析,模型的可決系數為0.984279,調整的可決系數為0.981926,擬合優度高,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程度強。F-statistic為640.7726,Prob為0.0000,判定模型總體顯著,最后經過P值判定回歸計算出的lnK、lna、lnb是顯著的。經過計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據對照表(如表1),可知我國可再生能源處于成長期,這與趨勢判斷一致。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激勵政策框架設計
根據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理論,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可再生能源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的選擇需要根據產業發展階段設計。在技術研發階段,應該以財政資助為基礎,進行共性技術研發活動;在商業化示范階段應該適當增加財政投資;進入成長階段應該采取市場保護、政府采購等措施;進入大面積推廣階段,可以采取稅收優惠、金融扶持、創業投資等為主的財稅政策。由此,本文參考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分析構建了我國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工具選擇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整體處在規模化階段,根據表2,在此階段稅收政策和財政激勵政策都需要加強。由于本階段需要企業擴大投資,促使產業形成規模優勢,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學習曲線進一步降低,重點需要通過在稅收政策上允許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增加投資,另外可以在財政投資上從財政投資、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企業進行支持。同時,消費終端稅收政策與補貼政策支持也需要進一步加強(胥力偉和丁蕓,2015),提升消費的拉動作用。但是,在此階段不應該進一步減免企業所得稅,以迫使企業進一步增強自己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產業自身的競爭優勢,形成產業競爭力。
五、結論與探討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中還存在高成本、高價格的制約,更為重要的是在商業發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還存在風險大、成本高、預期回報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僅需要國家加大支持,還需要分別對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不同的發展階段進一步進行針對性的判斷,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和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模式有區別地應用差異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財稅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時候應用政策工具組合。
本文沒有對政策工具的特點、不同政策工具的實施效果進行說明和評價,這也構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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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為重點,全面推進建筑節能工作,大力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與公共建筑,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技術標準,強化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科技的先導和支撐保障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資源條件,在保護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一)堅持政策激勵與市場機制相結合。通過激勵政策吸引企業加大投資,提高可再生能源產品科技含量和競爭力。
(二)堅持推廣與監管相結合。加強對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規范開展。
三、工作目標
(一)加快太陽能光熱系統推廣應用。利用三年時間,使城市太陽能熱水器的推廣應用普及率達到40%以上,農村達到10%以上。全縣鄉鎮以上新、改、擴建的12層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熱水公共建筑,必須應用太陽能光熱系統,確保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鼓勵12層以上高層建筑合理采用太陽能光熱系統。具備安裝條件的公共建筑,必須應用太陽能光熱系統。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過程中,鼓勵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
(二)加快地熱資源應用。自2012年開始,淺層地能應用取得明顯成效,按照"優先發展土壤源熱泵,積極發展污水源熱泵,適度發展地下水源熱泵"的原則,逐步提高地源熱泵系統在城市供暖中所占比例,城區范圍內每年新增淺層地能技術應用建筑面積不少于10萬平方米。
(三)推廣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的應用。優先推廣光伏技術在住宅小區路燈、景觀燈中的應用。
(四)鼓勵發展采用太陽能采暖和空調制冷技術。積極探索應用太陽能采暖、制冷和熱水三聯供技術。
(五)鼓勵生物質能在農村地區建筑中應用。優先發展沼氣能源在供熱水、炊事方面的應用。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工程設計。設計單位在進行規劃和建筑設計時,應根據國家有關規范和技術要求,結合工程具體特點,實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與建筑一體化設計。
(二)嚴格工程標準。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安裝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施工資質,并按照設計圖紙和有關規定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三)嚴格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應做好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安裝施工的監理工作,認真履行職責,杜絕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應用不合格產品現象。
(四)嚴格建設手續。建設單位應向建筑使用方提供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后期管理的有關要求,提品供應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明確后期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各方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領導,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這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專家委員會及時對進入我縣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進行考察論證,確保技術先進、質量可靠。
(二)加強政策扶持。住建、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及時制訂經濟扶持政策,采取減免相關規費、設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地方配套專項資金、爭取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鼓勵我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中大規模應用。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政策激勵;天津港可再生能源發展
中圖分類號:TE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22-0086-04
1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持續加快,由于環境壓力的約束和常規能源的有限性,大力發展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技術是必然選擇。可再生能源在很多方面都發揮了不容小覷的作用,例如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環境污染、加快可持續發展等。就目前情況來看,可再生能源縱然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但其屬于新興產業,成本高、資金不足等是其與傳統能源相比明顯的缺陷,急需相應政策的出臺來進行支持與指導。因此,應該怎樣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促進其利用開發是中國現在最為緊迫的議題之一。天津港是我國北方最大的對外貿易港,蘊藏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海洋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為港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條件。筆者分析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以期對天津港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參考作用。
2我國可再生能源及相關政策現狀
2.1風電
2011年我國風力發電總裝機容量62.36GW,保持全球風電裝機容量第一的地位。但是,風電發展的重大難題是“棄風”問題,2011年風電“棄風”超過100億kW?h。不同于常規電源,風電的出力特性特殊:具有隨機性、波動性的特點,導致風功率預測精度較低;風力發電形成一定規模后,如果系統備用水平不夠的話,調度運行過程中做到不棄風很難。
在相關政策里面提到,當地的省級電網結算光伏發電、陸上風電的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如若超出,則將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超過的部分給予補貼。在明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等方面,政府大力提倡各地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但通過此種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有明確規定,即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同類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當地上網標桿電價水平[1]。
2.2光伏
光伏產業也是新興產業,“十二五”時期我國新增太陽能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約1000萬kW,太陽能光熱電站裝機容量100萬kW,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約1000萬kW。這幾年在全國各個地區的招商中,光伏產業很受人們看好,其中關鍵原因就在于光伏產業資金投入大、使用人力多,既能創造GDP,又能帶動就業,而且比較重要的一點是其與清潔能源、高新技術等概念緊密相關,符合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相應政策要求。
價格政策方面,實行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的擴大逐步下降的方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在建筑物屋頂等設施場地所時,項目備案模式選取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同時,如若項目享受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或者金太陽示范工程補助資金,則不在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范圍中;同樣不屬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范圍的還有光伏電站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2]。
2.3地熱能
我國對當地資源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時間、規模和分布容易控制。在環境影響上,地熱能的危害程度小,因此不論是用于發電還是直接熱利用,其作為替代能源都能大幅度減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我國開發地熱能時間較早,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目前直接熱利用的設備熱功率2443MW,排名世界各國之首。
根據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地熱能供熱制冷、地熱能資源評估與勘查、發電和綜合利用等示范項目受到中央財政的主要扶持。為了滿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政策的要求,電價補貼政策將應用在地熱發電商業化運行項目。為了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的要求,電網企業需履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地熱發電量義務。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要重視地熱能的發展,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積極推進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工作,促進地熱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3,4]。
2.4海洋能
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項戰略性新興能源產業,根據海洋能自身特點,其涵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溫差能、鹽差能、海上風能等海洋能資源。目前總體上我國海洋能產業處于發展初期,但其在能源產業發展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除將市場機制引入海洋風能開發中之外,國家和地方仍需對其他海洋能開發技術研究進行財政資助[9]。
港口和臨近港口的產業用海區,指的是港口建設和臨近港口產業拓展所需的海域。港口和臨港產業用海必須符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要求,合理布局,加快臨港產業聚集發展。限制建設規模,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產業結構趨同化。禁止占用和影響周邊海域旅游景區、自然保護區、河口行洪區和防洪保留區等[5]。
3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我國可再生能源在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上存在很多問題,歸納主要有以下6點。
3.1市場不成熟,保障能力不足
很長時間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方向不明確,采用以往的舊方式進行管理,缺少和市場完善結合的創新體制,沒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市場機制。
3.2措施不配套,政策體系不夠完善
從總體上,雖然《可再生能源法》修訂之后為可再生能源的應用發展奠定政策基礎,營造發展環境,但是體系還不夠完整,經濟激勵不強,缺乏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財政支持和補貼優惠等完善的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7]。
3.3戰略地位需鞏固,規劃的銜接性和科學性不足
雖然我國政府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到國家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表明其十分看重,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在全社會仍需要鞏固與提升,同時也需要加強規劃的銜接性和科學性。
3.4研發投入資金不足,技術創新較弱
目前,企業自身進行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科學技術開發與創新,缺陷是資金投入不足且使用分散,缺少科研人才和核心技術,很難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上快速突破。
3.5產業體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強
關鍵的設備工藝和原材料不得不依賴進口,標準體系不健全,一些可再生能源相關技術不先進,產品競爭力不足,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不完善,管理服務落后。
3.6資源評估不深入,限制產業化發展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評價數據不完善導致無法高效率、規模化地對其開發利用[6]。
總而言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成本較高、市場競爭力弱。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要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規模化[8]。
4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建議
4.1制定系統、科學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和規劃
從國外經驗來看,歐美等國家都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短期和長期相結合的發展戰略規劃,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詳細目標和實施步驟。我國在國家總體規劃中缺乏有關各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使得涉海能源的各級各規劃的關系難以有效協調。因此,我國應該制定海洋能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嚴格規劃、有效地引導海洋能產業的發展,科學統籌、合理布局,以保證其長遠健康有序發展[9]。
4.2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其可操作性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利用結構中的比例是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關鍵,我國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都是一些嘗試性規定,難以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活動進行有效規范。需要修改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增加細則支持,增強可操作性,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地位,改變我國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缺少法律等更高層次行政管理的局面,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保障。
4.3加大激勵力度,通過經濟激勵政策為其發展提供支持
政府應該從電價優惠、補貼優惠、稅收優惠、信貸扶持等多個角度,支持該產業的發展。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需要從有效供給和突破需求約束兩方面入手,結合國外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發展現狀,實行配額制和稅收改革,以可再生能源的有效供給和市場吸收,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性保障[10]。
4.4拓寬融資渠道,政府繼續給予政策支持、資金扶持
直到現在,我國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還沒有十分規范地納入各級財政計劃性預算,這是阻礙其發展的關鍵,開發和研究資金不足,導致產業化、商品化程度很低,發展緩慢。對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規劃,積極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提高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把它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之中,列入國家的各級財政預算中去。在投資方面,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積極拓寬可再生能源的融資渠道;地方政府和企業也要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
4.5推動科技進步,提高裝備水平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以可再生能源發展為重點加快科技研發。鼓勵企業與科研單位、大學院校建立產研聯合,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和相關新產品,加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轉化。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同時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引導,提高設備制造的能力和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水平。
4.6支持國產化工作,組織實施示范工程,加快產業化進程
政府積極組織實施并引領企業參與建設示范工程,推進技術制造的開發,擴大應用領域。風電等設備國產化示范工程要堅持繼續實施,政府支持設備制造企業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風力發電等設備和零部件。為使風電場等初始投資下降較大幅度,大力促進國產化示范工程設備造價降低。同時組織實施熱電聯產技術商業化示范工程和生物質發電上網商業化示范工程。
5天津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參考
作為天津濱海新區的一個重要功能區,天津港戰略地位的日益加強。在這個過程中,能源消耗和能量供給逐漸成為一個困擾天津港持續發展的一個緊迫問題,這就要求天津港在產業多元化的過程中逐步完成能源領域的轉型。作為沿海地區,天津港蘊藏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淺層地熱、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這為港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條件。隨著開發的深入和加強,新能源產業發展機遇良好。新能源制約于發展環境和發展條件,在資源、成本、核心技術等方面存在著較大挑戰。因此為推進港區新能源的快速發展,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條件作為基礎,為港區能源轉型提供保障措施[11]。
5.1發展光伏、風電與地熱,制定《天津港太陽能(風能)發展規劃》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目標要求,指導新能源合理投資,促進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平衡發展各地新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天津港作為濱海新區的重要功能區,其光伏和風電也應該收到重視。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積極推廣建設與建筑結合的分布式并網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探索相應的電力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支持光伏企業從光伏產品制造向光伏電站建設轉型,協調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在風能方面,建立小風電示范工程,加快建設沿海風力發電基地,發展非并網風電淡化海水產業,努力為風電應用拓展新空間。同時天津市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可以通過設置能源站并根據地熱井勘察結果和土地利用計劃,考慮與城市熱力管網連接等問題。
5.2構建完善的經濟激勵和政策扶持體系
為使得能源科技和產業發展得到保證,建立政府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對新能源生產和消費進行補貼。通過投資補貼、設備生產補貼和消費者(即用戶)補貼的方式,提高新能源設備生產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吸引民間資本和國際資本對新能源產業進行投資。例如對在新建房屋提供太陽能供熱及其他應用的房地產開發商、將太陽能供熱使用在物業管理中的物業公司以及消費者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政府辦公大樓或者公共設施優先采用新能源技術,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中使用太陽能的相關設施也給予一定補貼等。建立綠色能源評價體系,在科研經費和低息貸款等方面對有綠色能源標識的企業給予價格激勵[3]。
5.3優化可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促進產業集群式發展
建立金融資本科技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如有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是有利于吸引國內外更多的新能源企業落戶天津港。對于發展較好的新能源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引導風險投資公司在新能源項目上投資,讓龍頭企業帶動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迅速發展。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與上下游企業、研發機構之間結合成戰略聯盟關系,優勢互補,產業整體競爭力會得到顯著提高。同時積極實施新能源示范工程,意義在于使綠色能源率先在一些地區得到推廣,產生聚集和示范效應,從而實現產業規模化、集中化發展[12]。
5.4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密切合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為吸引國內外一流人才、引進先進技術,組建港區生產力督促中心和新能源研究院,成立綠色能源公共技術平臺,力圖建立一批國家級、省級新能源技術重點實驗室。鼓勵高校多多與科研單位合作,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調動產學研各方面的力量聯合攻克新能源技術難題,與先進國家簽訂新能源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議,建立以促進生產力為中心、企業孵化器為主題的創新服務體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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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況
能源戰略是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源方式的選擇是能源戰略的核心。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意大利社會和政府深刻認識到能源是十分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加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實現本國能源供應多樣化。近年來,意大利實施了一系列旨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計劃,涵蓋生物能源、風能、地熱能和太陽能等多個領域。并且在這些領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
1、風能。風力發電近年在意大利得到了迅猛發展。對意大利而言,風能的應用潛力十分可觀。早在2000年前,風能對于發電的貢獻微乎其微。目前,意大利全國風力發電總量約為1800兆瓦時,名列世界第七,風能產業創造的就業規模超過15000人,據意大利勞動聯合會和ANEV預測,到2020年,風能產業的就業規模將達到66010人。另據意大利石油企業協會預計,到2020年,風力發電量可達205億千瓦時。意大利的風能發電站主要分布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南部地區如普利亞區和坎帕尼亞區,以及遠離亞平寧半島的西西里島和撒丁島。一來這些地區的風力資源比較豐富;二來在這些地區建設發電站相對成本較低。
2、太陽能。坐落在地中海之畔的亞平寧半島油氣資源有限,但太陽能資源卻很豐富,素有陽光之國的美譽,這也許是意大利未來前景最光明的能源。太陽能利用包括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以及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房等熱利用方式。光伏發電最初作為獨立的鎮大許村黨支部書記靳廣友說:“村民都在焦化廠上班,收入穩定,掙得也比較多,村里早就沒人養豬了。用秸稈和青草作為沼氣池發酵原料,解決了我村糞源缺乏和秸稈焚燒污染環境的難題,也解決了老百姓們既盼望能早日用上沼氣、村里又缺乏沼氣原料的難題。”用農民的話說:“過去,盡管生活富裕了,可生活質量不高,煙熏火燎,蒼蠅亂跑,現在,雙手解放了,環境也好了,住在村里跟住在城里一樣干凈、一樣方便。”
3、嚴格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順利實施。在沼氣施工建設中,我們進行了專業隊承包建設,按合同管理。施工隊包建設、包質量、包建后服務。注重抓沼氣建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安全意識,向農民培訓沼氣池日常管理知識,做到安全施工,安全使用。
4、率先對沼氣的綜合利用進行了嘗試,效益凸顯。白家堡村是介休市一個無資源、無企業的純農業村,村民收入低、集體積累差,村里克服了重重困難,發展沼氣130個,為了將沼液、沼渣等資源綜合利用,百戶沼氣、在百畝溫室、百畝山櫻椒、百畝大田菜進行了試驗。通過試驗,發現使用沼渣、沼液的植株葉色好、長勢旺、品質好、抗病性好、蟲害少、產量高,對比結果顯示,使用沼肥得比未使用沼肥的增產2.9%,即一個大棚可增產195公斤,增收145元,節省農藥30元,一個累計增收節支175元。
三、存在問題
1、部分村的領導認識不高。調研中發現,沼氣發展好的村群眾在沼氣日常管理中知曉率在80%以上,而少數的村的農戶知曉率僅為10%~20%。
2、建設資金短缺,扶持力度不均衡,群眾等靠觀望,直接影響沼氣建設進程。修建一個10立方米沼氣池的成本一般在3500元左右。除了國家、省級補助款1500元/戶和市財政500元/戶外,近一半資金主要由農民來投資。對于集體經濟好的鄉村,集體全包,而對于集體經濟薄弱的村無力承擔,而村民又不愿投資,從而導致沼氣建設進程緩慢。
3、技術力量和技工數量不足。2007年我市經過培訓的、擁有合格證的技工僅有138人,而實際從業技工僅86名。有限的技術力量,導致了施工水平低、質量粗、管理跟不上。
4、維修不及時。不少農戶自身缺乏維修技術,如:少數農戶使用沼氣灶,使用時間不長就出現了開關漏氣,脫硫器漏氣,灶器具打不著火等問題,而沼氣技工一方面在精力上難以顧及維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規范合理的服務機制,在這種情況下,農戶就停止了用沼氣做飯、點燈。
5、沼渣、沼液綜合利用率不高。沼氣發酵產物有沼氣、沼液、沼渣,綜合利用項目涉及種植、養殖、倉儲等多個行業。但調研中我們了解到,我市沼氣戶對“三沼”綜合利用知識認知率還很低,有的村沼氣建設起步雖早,可是沼渣、沼液都白白丟棄,不僅浪費了優質資源,而且對環境造成了二次污染。
四、對策
1、加強領導,扎實推進。為了鞏固已取得的成果和推進今后沼氣建設更好更快地發展,需要繼續加強對沼氣工作的領導,增強責任意識,認真研究解決在沼氣建設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要克服浮躁情緒,求真務實,樹立典型,積極推進。
2、開展多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和廟會、交流會等有利時機,以及版報、標語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沼氣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宣傳沼氣示范戶,使農民親身感受發展沼氣的好處,調動廣大群眾自覺建池的積極性。
3、加大沼氣技術培訓力度,推廣“三沼”綜合利用技術。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選擇熱愛沼氣事業,具有實踐操作能力的人員參加培訓,達到每個沼氣戶家中都有一個沼氣技術的明白人,大力推廣“三沼”綜合利用技術,提高沼氣綜合效益。
4、多渠道籌資,確保沼氣建設持續穩步發展。一是市委、市政府要建立穩定的投資機制,確保沼氣建設這一公益性事業持續良性發展。二是金融部門要簡化貸款程序,增加信貸投放規模,為建池農戶及時解決資金困難。三是要充分利用國家繼續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有利時機,積極做好項目申報工作,爭取項目資金,支持沼氣建設。
5、積極探索沼氣有償服務機制。建立沼氣服務站,公開招聘熱愛沼氣事業的熟練持證技工,負責區域內用戶日常管護、維修和技術培訓工作。服務站人員要與用戶簽訂服務承諾合同,明確服務內容,細化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接受用戶監督。在更換配件時,允許收取適當差價,這樣,既可確保用戶的承受能力,又能提高技工的服務熱情。分散電源使用,近年來并網光伏發電的發展速度加快,市場容量已超過獨立使用的分散光伏電源。據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10年1 2月,意大利國有電力公司埃尼修建了1座應用尖端技術、裝機容量達5兆瓦的太陽能光熱電廠。這座完全由埃尼設計建造的太陽能集熱電廠將首次同已有近30年歷史的電網并網。早在1999年,意大利就 已在西南部港市薩勒諾附近安裝了一套該國史上最大的光電設施。最近隨著西班牙和德國開始削減他們在太陽能上的投資,意大利一躍而出,成為世界上對太陽能出手最為闊綽的國家之一。
3、生物質能。生物質是植物光合作用直接或間接轉化產生的所有產物。生物質能是指利用生物質生產的能源。目前,作為能源的生物質主要是指農業、林業及其它廢棄物,如各種農作物秸稈、糖類作物、淀粉作物和油料作物,林業及木材加工廢棄物、城市和工業有機廢棄物、以及動物糞便等。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沼氣發電和垃圾發電等。意大利對生物質固體顆粒技術和直燃發電也比較重視,在生物質熱電聯產應用方面也很普遍。據意大利石油企業協會預計,2020年意大利生物能電廠的發電量也會大幅提升,達到11太瓦時,是2009年生物能發電量的3倍。
4、地熱能。地熱能是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之一,但投資過大、短期無法回收資金等問題阻礙了該行業的發展。與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相比,地熱能的開發利用時間較早。多年來,意大利一直是歐洲地熱能的領軍國家。早在1904年,意大利就在拉德瑞羅建設了世界上第一座地熱能發電站。雖然地熱能起步較早,但最近幾年地熱能在裝機容量和產業增長等方面被其他可再生能源遠遠地甩在后面。如2009年拉塔瑞羅的發電總量已經達到了55億千瓦時。根據意大利石油企業協會預測,到2020年拉塔瑞羅地熱TC的發電量可增至75億千瓦時。
二、成功經驗
意大利是一個能源高度依賴進口的國家,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使用技術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改善本國建筑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多年來,意大利為了促進本國可持續發展,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主要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正確的目標引導。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意大利制定了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引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1997年,歐盟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從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比例從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歐盟又提出了新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占到全部能源消費的20%,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到全部發電量的30%。
2、建立健全激勵措施。政策支持是加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動力。為了確保本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意大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如采取優惠的固定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實行可再生能源強制性市場配額政策,對可再生能源實行投資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政策,促進本國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
3強化技術研發和產業扶持。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化發展,意大利十分重視可再生能源人才培養、研究開發、產業體系建設,建立了專門的研發機構,支持開展可再生能源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服務等工作。意大利不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和開發活動,而且特別重視新技術的試驗、示范和推廣,經過多年的發展,產業體系已經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
4、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意大利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主要為技術研發、項目建設、產品銷售和最終用戶提供補貼。如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確規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及其產業化發展的年度財政預算資金。對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用戶提供40%的補貼。意大利還采取了產品補貼和用戶補助方式擴大可再生能源市場,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動了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
三、引發的啟示
從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資源狀況和技術發展水平看,今后發展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意大利更加重視環境保護和全球氣候變化問題,通過制定新的能源發展戰略、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1、完善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與可再生能源的特點及其發展相適應,我國致力于以立法來促進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我國的《電力法》、《水法》、《節約能源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有關于可再生能源的規定。現行立法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頒布與實施,在法律上保障和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也進一步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一是要出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細則》和各地方政府關于貫徹《可再生能源法》的地方性法規‘二是要進行立法上的配套,修改如《電力法》和稅收法律等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可再生資源法》的實施效果。三是要盡快通過立法落實相關主管部門的義務。
2、設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導產業。主導產業是指能夠依靠科技進步或創新獲得新的生產函數,能夠通過快于其他產品的“不合比例增長”的作用有效地帶動其他相關產業快速發展的產業或產業群。從意大利實踐經驗看,主導產業的實現可以通過市場自發調節或政府積極干預兩種形式。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第二種形式。意大利政府采取積極干預的形式,促進主導產業發展。我們國家由于市場經濟不發達,對主導產業采取相應的傾斜政策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應該把握如下重點:對可再生資源產業出臺有足夠吸引力的稅收、投資和產出補貼政策,引導資本向該產業部門流動;通過宣傳和消費補貼措施,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消費引導,逐漸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場;盡快建立各級可再生能源研發基金,支持企業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創新等。
3、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集群。產業集群的崛起,是產業發展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競爭日益激烈的新趨勢,是為創造競爭優勢而形成的一種產業空間組織形式。它具有的群體競爭優勢和集聚發展的規模效益是其他形式難以相比的。我們國家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十分豐富,但也有地區差別。因此,要有重點地根據各地資源條件因地制宜開發可再生能源。比如在我國西部地區,應該把太陽能、風能和地熱能等作為開發重點;在浙江和福建等東部沿海地區,可以加強潮汐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通過在我國不同地區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基地、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等產業集群形式,實現區內企業專業人才、技術、市場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的共享,降低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成本。
關鍵詞:中美;可再生能源;補貼;反補貼;WTO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U SW)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了一份長達5800頁的申訴書,指控中國政府對新能源企業給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場性”補貼,據此提請政府對中國展開反補貼調查。10月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接受調查請求。雖然這不是美國針對我國的首起反補貼調查,但卻是首次在新能源領域發起的反補貼調查,而且讓我們陷入“雙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國通過氣候變化談判和“碳關稅”逼迫中國承擔與發展階段不相符的減排責任,另一方面又通過反補貼調查打壓有利于減排的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空間。
面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大國和先行國――美國的調查指控,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系統梳理分析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和補貼制度,對比分析美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資助和補貼機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們采取合理措施從容應對其反補貼調查的基本要義。
一、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補貼規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下簡稱ASCM)第l條對補貼的定義作出了規定:補貼是由一國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提供的、使接受者獲益的財政資助。凡出現以下情況或形式應當視為存在補貼:一是涉及資金的直接轉移(如贈款、貸款和投股)、潛在的資金或債務的直接轉移(如貸款擔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棄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當征收的政府稅收(如稅收抵免之類的財政鼓勵);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外的貨物或者服務,或者購買貨物;四是政府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營機構履行以上的一種或者多種通常應當屬于政府的職能,且此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無實質差別;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價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協議并不對各國采取的補貼一概進行管制,只約束“專向性”補貼。“專向性”補貼,是指專門提供給某一特定企業、產業或者某幾個特定產業的補貼。
ASCM第3條還明確規定,“除《農業協定》的規定外,下列補貼應予禁止:(a)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包括附件1列舉的補貼;(b)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顯然,上述規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補貼主要是直接針對出口,或者直接針對進口替代,都屬于對國際貿易產生嚴重扭曲的補貼行為。
除禁止性補貼外,ASCM還定義了另外兩類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可訴性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其實施對其他成員的經濟貿易利益造成了損害,受到損害的成員可就此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不可訴補貼,是指任何成員在實施這類補貼的過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員的反對或申訴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包括非專向性補貼和3類特殊專向性補貼。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訴補貼在失效后,3種專向性不可訴補貼歸入可訴性補貼。
上述ASCM關于補貼的基本規則框架,是我們隨后分析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和美國反補貼調查的基本法理依據。
二、中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法律政策分析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我國于200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對有關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較完整的規定,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體系。隨后,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電監會、住建部(原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湖南、山東、黑龍江、湖北等省份,陸續出臺了40多個相關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體系。
(一)中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激勵政策體系
基于這些配套政策,我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主要包括:強制電網接納制度、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財政投入政策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頒布《可再生能源產業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節暫行辦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實施細則,一方面建立了強制要求電網企業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同時還根據不同可再生發電技術特點和產業化進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分類電價體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準人障礙,有力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擴大。
我國通過公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風力發電、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光電以及新能源汽車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市場推廣的財政投入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等稅收制度和細則,對參與生物質能綜合利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及裝備生產制造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初步建立起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
總體來看,可以說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框架和激勵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產品補貼機制方面面臨著不小的挑戰,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對USW申訴書中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補貼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不僅對我國的節能減排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也有重大貢獻和重要意義。USW趁美國中期選舉的特殊時機,挑起針對中國的301反補貼調查,儼然是給全球減排之路設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國通過對中國反補貼制裁,未來對美出口貿易必將受影響,還有可能引起歐洲國家的連鎖反應,而歐洲恰恰是中國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場。我們將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礎上,對USW的相關指拄進行條分縷析,逐一解讀。
1.“乘風計劃”與國產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訴書中提到了中國原國家計委
“九五”期間通過的“乘風計劃”,指出該計劃給予使用國產風電裝置的風力發電項目貸款補貼以及接入電網的優先權。經營風電場的中外合資企業,如購買本地裝置也可以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享受優惠待遇。基于此,USW認為“由于該項計劃中明確要求工程和企業使用國產而非進口商品以取得貸款和稅收抵免的資格”,因此,“乘風計劃”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
另外,USW還注意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 1204號),規定“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但是,USw在申訴書中本身也了解到,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被發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訴書中仍然堅持認為中國僅僅取消了一項與“乘風計劃”相分離的計劃對上述國產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斷“乘風計劃”仍舊有效。
正如USW在申訴書中所說,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底《國家發改委關于取消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發改委取消。國家發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過的一項規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紀90年代“乘風計劃”當中類似的規定?USW的該條指控明顯站不住腳。
2.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8]476號)中相關規定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第四條 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
第六條 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四)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
第七條 對滿足支持條件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
根據ASCM第2條第1款,“為確定按第1條第1款規定的補貼是否屬對授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本協定中稱“某些企業”)的專向性補貼,應適用下列原則:(a)如授予機關或其運作所根據的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如若盡管因為適用規定的原則而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但是有理由認為補貼可能事實上屬專向性補貼,則可考慮其他因素。此類因素為:有限數量的某些企業使用補貼計劃、某些企業主要使用補貼、給予某些企業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以及授予機關在作出給予補貼的決定時行使決定權的方式。
據此分析,上述《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由于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生產設備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按照ASCM第2條第1款(a)項的規定,該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
其次,根據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條第1款(b)項,《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由于視使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為申請產業化資金的條件之一,因此該項規定涉嫌構成ASCM第3條第1款(b)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3.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中國政府對高科技出口產品給予研究開發資金資助,其中包括綠色技術產品,如風電設備、水電輪機、光伏能源系統和高級電池。該指控主要涉及《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外經貿計財發[2002]527號)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中有下述規定:
第七條 申請出口研發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三)產品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條 出口研發資金資助以下企業或項目:
(四)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7Y美元的企業。
《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發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6)》,以及關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技術領域代碼的說明,編碼07的為新能源和節能產品。
財政部公布的《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與《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該管理辦法仍然有效。
根據ASCM第3條第1款(a)項“法律上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構成ASCM項下的禁止性補貼。因此,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在法律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補貼,因此涉嫌構成AS 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4.出口信貸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提到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的出口信貸。USW還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貸機構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償還期限兩個標準,以扭轉全球在出口信貸上的不良競爭。遵守這些標準的出口信貸在ASCM項下會得到保護。不遵守OEcD關于該項“君子協定”所設置的“最低標準”,將構成基于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潛在的禁止性出口補貼。USW進一步指證,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標準,且其還款期限超過了OECD的最高標準。USW認為這類優惠條款使得中國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圍內的綠色技術市場相較美國出口商具備更強的競爭力。USw認為這些優惠條款使得進出口銀行的出口信貸成為ASCM項下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實際上,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度報告,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全年簽約各類貸款不過才4785億元,歷年累計共支持了1742億美元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等“走出去”項目。因此,UsW所說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出口信貸的情況并不屬實。
更重要的是,中國并未接受OECD所創設的關于出口信貸的標準,作為一個“君子協定”的非參加方,不遵循該協定所設定的標準,并不必然構成違反另一國際協定即ASCM項下的規定。僅僅將出口信貸給予從事出口的企業這一事實本身并不被視為屬ASCM規定含義
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的原因,必須證明“實質性的優勢”的獲得。如果能夠證明出口信貸的利率在市場上也能獲得,便不構成禁止性補貼,這一點在WTO關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飛機補貼案中得到專家組的認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清潔技術和產品出口提供優惠保險費率補貼,并聲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到2008年因為優惠保險費率而累積14億元的虧損,構成了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有關規則中,具體涉及出口信用保險的是第3條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補貼例示清單》。這份清單列舉了12種禁止性補貼,其中第(j)項規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針對出口產品成本增加或外匯風險計劃的保險或擔保計劃,保險費率不足以彌補長期營業成本和計劃的虧損的,視為補貼。”USW指控中國政府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行補貼的主要證據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計虧損。
事實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至今,除開始兩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處于盈利狀態(如下圖2所示)。其中,眾所周知,2008年是極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和貿易環境極度惡化,致使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現較大虧損。但是,這種狀況很快得到扭轉,2009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便取得了4.58億元的凈利潤。
在WTO“美國高地棉花案”中,專家組指出(j)項并未對“長期”下定義,也不存在時間上的標準,只是指一段長的時間,既可以是過去的,也可以是未來的。實際上,計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到2007年的累積凈利潤為盈利2.43億元。如果以“美國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長期標準來看的話,在中國率先走出金融危機陰影、出口穩定增長的基礎上,到2012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實現累積穩定盈利極有可能。因此,無論從過去還是未來角度來說,USW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補貼的指控都站不住腳。
按照《2009年復蘇和再投資法》中1603條款的規定,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經實施了高達26億美元的財政支持計劃,從其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在風能的發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風能(大機組)的總裝機容量達到3891.8Mw,財政補貼金額達到22.26億美元,每千瓦補貼金額平均達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風能項目中高達3448美元/千瓦,遠高于中國的補貼標準。
從上述關于USW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主要補貼指控的辨析中,我們可以看 出,USW對中國的補貼指控大多是不實和錯誤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為口實之處,對此 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并及時制定對策做出調整。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體系與特征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等問題,美國也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戰略。例如,為 了保證其可再生能源戰略目標的最終實現,美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使用補貼方式來促進本國可 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且已經成為了刺激該產業發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與補貼規模
美國《1978能源稅收法案》首次提出針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到《1979能源稅法 案》首次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者給予投資稅抵扣,并允許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加速折舊;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給予生產稅抵扣,對免稅公共事業單 位、地方政府和農村經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生產的電量給予經濟補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首次引入清潔可再生 能源債券機制和貸款擔保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提供資金支持;直到《2009美國 復蘇和再投資法案》,提出一系列綜合性的補貼方式,包括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和聯邦 基金任選其一,以及對生產側和消費側直接補貼,不難看出美國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呈現出方 式多元化、規模擴大化的趨勢。
2007財政年度,美國在能源領域的補貼總額共166億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補 貼支出達到48.75億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億美元,稅收抵免39.7億美元,研發補貼7.27億美 元,聯邦電力補助1.73億美元。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在新能領域的投資大幅下降,美國 政府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制定了《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從法案的內容可以看出其 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投資金額高達272.13億美元,其中由美國能源部“能源效率與可再生 能源”(EERE)辦公室掌握的就有168億美元,是2008財年的十倍,足以見到美國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開發匕的態度和決心。
(二)美國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補貼方式
根據美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特別是《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簡稱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現行主要有5種補貼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貸款擔保。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條的規定,對于可避免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可以給予貸款擔保,其中包括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擔保,而該技術應該是用于商業市場的商業技術。給予符合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不超過全部設備成本80%,貸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機構規定的限度,該利率不應超過在該領域私營貸款的利率水平,還款期限不超過30年或者使用壽命的90%。
二是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CREBs)。2009ARRA第1111條提供了l6億美元的清潔可再生能源貸款,這些系能源產業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領域。這筆貸款中,1/3將給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規項目,1/3給予公共供電供應商,l/3給予電力協作組織。
三是生產稅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條將生產稅抵免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將適用生產稅抵免擴大到風能、生物能、地熱能、城市固體廢棄物等發電設備所生產的電能。同時,將有效期向后延遲,風能設備延遲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設備延遲到2013年12月31日。稅率也從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時調整為2.1美分/千瓦時。
四是投資稅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條、第1103條規定,對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運行的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可以允許納稅人選擇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以及聯邦基金之間任選其一。對符合條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研發設備安裝、設備重置和產能擴大項目,都可按照設備費用的30%給予投資稅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聯邦基金。根據2009ARRA第1104條的規定,對于2009年、2010年投運的或者2009年、2010年開始安裝且在聯邦政府規定的稅務減免截止日(風能2013年投入運營、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運營)之前投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設備投資給予相當于設備及資產總額的30%的財政補貼。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的主要特點
(1)一般采取競爭性補貼政策。美國對本國企業發放補貼,一般都會采取競爭性工業補貼的政策。所有合規企業都可以申請被授予補貼,某一企業要取得該補貼就必須通過競爭性程序,符合這一具體補貼的要求和標準。當局在授予能源領域該補貼的過程中,采取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規避了ASCM第2條中對于“專向性”的規定,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法律層面上看,當局并未以法律法規或其他方式將補貼限于某些企業,這樣補貼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專向性”;其二,從事實層面上看,當局也并未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補貼授予某些企業。這樣就排除了企業專向性補貼和地區專向性補貼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視為可再生能源行業專向性補貼。
(2)盡量使用研究與開發(R&D)補貼政策。如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規定而進行的“創新技術”貸款擔保,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作為整個貸款擔保計劃的重要一步進行補貼。根據ASCM第4章第8條第2款(a)項的規定,“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屬于不可訴補貼。雖然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失效,但是從國際實踐來看,一般國家都不會對該部分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和訴訟,因此使用該類補貼還是比較安全。美國大量運用研究與開發補貼政策既實現了補貼的目的,同時又符合ASCM規則,避免了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補貼。美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補貼基本上都是針對美國治內所有合規企業進行的補貼,在法律條文上不存在構成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等禁止性補貼的情況。當然,這并不排除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政策可能構成可訴性補貼的情況。按照ASCM第3部分的規定,如果可以證明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措施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造成嚴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員就可以提起反補貼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四、結語與啟示
美國USW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絕非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處心積慮有備而來,收集的材料非常詳細全面,對此我們絕不可掉以輕心。一方面,我們通過全面梳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尋找自身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與不足,為應對反補貼調查打好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美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和補貼政策的檢視,洞悉美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規模和特征,從中找到我們可以借鑒的經驗和模式。在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體系時,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首先,在我國實施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性補貼政策,盡可能地規避掉一些專向性的補貼,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目標,同時也可以更好地規避可能來自于外部的法律風險。
其次,在制定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時,應盡量采取不可訴性補貼。雖然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已經失效,但是從2000年后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實踐來看,實施不可訴性補貼仍然被視為合法的國際慣例,基本沒有被訴的案例。采取不可訴性補貼政策,可以較大地降低我國被訴的風險。
關鍵詞:電力電子變流裝置;可再生能源;能量回收期;內含能量
作者簡介:楊云虎(1973-),男,安徽蚌埠人,安徽工業大學電氣信息學院,講師;費湘(1979-),女,安徽蚌埠人,安徽工業大學研究生學院。(安徽 馬鞍山 243032)
中圖分類號:TM6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05-0204-02
隨著人類對能源需求的穩步增長以及化石能源儲備逐漸的減少,人們逐漸意識到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變換效率的重要性。[1]目前,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轉換效率已成為全人類的公共課題。綠色能源具有無污染性、可再生性等特點,因此,可再生能源發電單元的建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2]作為電力網的主要接口裝置,電力電子變流器是一種電能處理和利用的變換裝置,其在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變換效率上扮演著重要角色。[3]電力電子變流裝置的能量回收期是評價和量化電力電子變流裝置對可再生能源系統貢獻的一個重要指標。本文試對電力電子變流裝置的能量回收期作詳細的闡述。
一、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能量回收期
1.能量回收期(Energy Payback Time,EPT)
一個最重要且易理解的評價能源系統的品質因數是能量回收期。其定義如下:一個能源生產系統或設備在幾年內能產出與建造、安裝系統時所消耗的等同能量。在實踐教學中,為了能讓學生對此概念理解透徹,筆者用一個類似的術語作比較,即經濟學中的經濟回收期概念,其定義就是一個經濟體多久能收回投資成本。對照來說,EPT可理解為能源生產系統或設備需要多久才能產出與能源系統在壽命周期內所花費的等同價值。
2.內含能量或固化能量(Embodied Energy)
其定義是一個能源系統在制造、安裝、以及工作中所消耗的能量之和。
3.能源系統的輸出能量(Energy Deliver)
其定義是能源系統在壽命周期內輸出的能量總和,通常以年輸出能量作為評價指標。
4.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能量回收期
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能量回收期的定義為需要多久能收回可再生能源系統的內含能量。數學表示為:
由于系統能耗大為減少,節約的能量則遠大于電力電子變流裝置的內含能量。因此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能量平衡周期將會縮短,并且在能源系統中節約的能量還能用于滿足其他電氣負載設備運行。
四、結論
通過與經濟回收期的對比,本文講解了能量回收期的概念;與生物系統能量平衡的對比,講解了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能量平衡;以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回收期為鋪墊,透徹講解了電力電子變流裝置的能量回收期。教學實踐表明,筆者所采取的教學方法不但拓寬了學生知識面,加深學生對相關概念的理解, 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N].新華網,2008-04-09.
關鍵詞:新能源;中國;俄羅斯
中圖分類號:F451.262;F426.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0961(2011)05-0043-05
新能源又非常規能源,指剛開始開發利用或正在積極研究、有待推廣的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核聚變能、地熱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來的生物燃料和氫所產生的能量。也可以說,新能源包括各種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對于傳統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儲量大的特點。
隨著石油和其他化石能源的日趨枯竭和全球對于溫室效應問題的關注,世界各國開始加緊對新能源的開發。能源合作密切的中俄兩國也展開了新能源領域的合作。中俄兩國在新能源技術、資源、市場等方面有較強的互補性,合作前景廣闊,兩國應充分挖掘新能源領域的合作潛力,利用合作有利條件,消除合作障礙,推動中俄新能源合作穩步發展。
一、中俄新能源合作現狀
當前,全球氣候變暖和能源供應安全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重大戰略問題。許多國家把發展新能源作為緩解能源供應矛盾、應對氣候變化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在這一背景下,中俄兩國開始積極調整能源合作結構,加快向新能源領域拓展。
(一)核電、水電合作步伐加快,成為引領中俄新能源合作的旗幟
核電、水電是當今世界開發利用較早的新能源,也是未來電力開發的巨大潛力能源。近年來,隨著核電與水電對中俄兩國經濟發展的貢獻日益突出,兩國加快了核電、水電合作。
1.中俄核電合作由來已久
1992年中國引進俄羅斯技術的江蘇連云港田灣核電站一期合作項目成為兩國核能合作的標志。1997年12月29日,中俄簽訂合作建設核電站總合同。2007年,在中俄專家的共同努力下,田灣核電站1號和2號發電機組順利完成交付運行的交接,并網送電。中俄兩國在田灣核電站一期項目上所積累的合作經驗與互信度的提高,進一步奠定了這一領域的合作基礎。2010年9月27日,中俄又簽署了田灣核電站3號、4號發電機組建設的技術設計方案合同。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核電站發生泄露事故,中國在對國內核電站進行安全評估后,將繼續推進與俄羅斯在田灣核電站二期等項目上的合作。此外,中俄兩國還將在建設浮動核電站、核應急研究及鈾礦勘探等七個新領域擴大合作。
2.中俄兩國加快水電合作
2011年6月11日,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俄羅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框架合作協議。根據這份協議,雙方將合資成立各持股50%的公司,在俄羅斯西伯利亞及遠東地區建設及運營電力項目。首批合資項目包括開發西伯利亞的兩個水電項目,水電站裝機總容量為1 000兆瓦~2400兆瓦。未來投產后將從俄羅斯西伯利亞地區向中國東部與東北部出口電能。擬建的新電站將成為東西伯利亞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新興產業的基石,有助于帶動該地區的經濟增長。通過合作也將為中國長江電力公司積累豐富的國際化運作經驗,對其向國際化水電巨頭邁進有很大幫助。
(二)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迎來新機遇
相比核電、水電合作的快速發展,中俄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屬于起步階段,兩國積極開展了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合作。
2009年12月1日,中國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俄羅斯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將優勢互補、共同開發中俄兩國清潔能源項目。根據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將在以下方面開展深層次的合作:開發俄羅斯太陽能電站項目和太陽能領域相關的其他項目,為俄羅斯提供環保清潔的太陽能電力;由雙方共同成立的清潔能源評估小組對雙方可能合作之清潔能源項目進行實質性調查評估,并出具調查報告,供雙方董事會參考。
2011年5月31日,中俄兩國舉行能源談判代表第七次會晤,雙方就全面啟動能效與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達成一系列重要共識。雙方有關公司簽署了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領域的框架協議,旨在建立合資公司并準備實施可再生能源、生態能源、能效、節能和創新領域的項目。俄方向中方轉交了中國國家節能中心與俄相關公司的諒解備忘錄草案,雙方有關企業和機構擬在中俄總理定期會晤委員會第15次會議期間簽署相關文件。俄方還提出結合中俄總理定期會晤機制,舉行中俄能源服務和審計研討會。中國能源局設立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組分別與俄羅斯相關部門和企業進行了充分而深入的會談。
2011年6月16日,中國國能生物清潔能源集團公司與俄能源署、俄國際統一電力集團公司簽署了《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領域合作框架協議》,標志著中俄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重要起步。此外,兩國民營企業也展開了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黑龍江清河泉米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大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龍江省虎林市投資建設再生能源實驗基地,由哈爾濱工業大學提供核心技術,項目總投資3.58億元。目前,該項目一期工程已經完工投產。
二、合作潛力與有利條件
當前,新能源合作已經成為中俄兩國能源領域合作的新亮點。中俄兩國應抓住機遇,充分挖掘新能源合作潛力,開辟新能源合作的廣闊市場。
(一)中俄兩國新能源合作潛力巨大
1.核電、水電將成為合作的重點方向
國際能源署(IEA)公布的《2010年世界能源展望》的數據顯示,到2030年,核電在發電總量中的比重增幅較大,將比現有水平增長50%。作為清潔、高效、安全的能源,核電仍將是世界新能源利用的主導。同時,包括水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將達到全球發電量的45%,比目前高2.5倍。可以說,在核電和水電方面的良好合作基礎,將成為拉動兩國新能源合作的重要引擎。
俄羅斯核電技術發達,核工業體系完整且基礎雄厚,鈾儲量和濃縮鈾技術均位居世界前列。僅俄羅斯核能工業集團公司就占有世界鈾濃縮服務市場的40%、世界核燃料供應市場的17%、世界鈾礦開采量的8%、世界核電站建設市場的28%。俄羅斯水力資源也很豐富,特別是與中國東北地區毗鄰的遠東和西伯利亞地區有著豐富的水力資源,但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目前,中國電力供應相對緊缺。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中國對電力的需求將進一步加大。在中國未來十年各類清潔能源構成中,核電與水電仍處于重要位置,
其對2020年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所起的作用也最大。中國利用俄方建設核電站的經驗及豐富的水力資源,大力發展中國東南、西南、東北電網項目,可增強該地區的供電能力。俄羅斯則著眼于中方雄厚的資金和市場需求,通過展開與中國的項目合作,有助于帶動俄羅斯相應地區的經濟增長。由此可見,核電、水電的長期合作將成為未來兩國新能源合作的重要推動力。
2.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空間廣闊
中俄同屬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巨大的國家。相對來說,中國可再生能源技術先進,市場開發潛力巨大,兩國可再生能源有著廣闊的合作前景。
(1)太陽能、風能合作潛力分析
中俄兩國在太陽能、風能領域有很大的合作發展空間。俄羅斯地大物博,太陽能、風能開發潛力巨大,但技術裝備水平低下,太陽能、風能尚無發電能力。隨著俄羅斯舊式住房的拆遷改建以及新住宅建設的增多,太陽能、熱泵、生物熱爐等產品的需求將越來越大。而中國的太陽能、風能在技術研發與市場推廣方面較為成熟,已形成具有規模化、國際化、專業化的產業鏈。中國在熱發電關鍵技術上已取得突破性進展,太陽能光伏電池制造能力領先世界,產量位居世界第一;風電裝機容量已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風電項目投資及風電機組裝備技術水平均位居世界前列。中俄兩國政府及企業界應在信息溝通及市場調查等方面加強聯系,以促進太陽能和風能領域的有效合作。
(2)生物質能、天然氣水合物合作潛力分析
生物燃料屬于生物能源,是以生物質為載體的能源。生物質主要指薪柴、農林作物、農作物殘渣、生活垃圾等。作為清潔的可再生能源,生物質能的利用已成為全世界的共識。俄羅斯是世界上生物質資源最豐富的國家,生物泥煤儲量居世界第一,生物燃料相對廉價,生產的多為用于出口的初級產品。近年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加大了對生物質能開發的扶持力度,生物質能技術已位居世界前列。因此,從中國良好的技術、資金優勢和俄羅斯廉價的生物燃料、廣闊的市場開發前景來看,中俄兩國在生物質能領域可以展開良好的合作。
此外,中俄兩國也可以在天然氣水合物開發方面展開合作。天然氣水合物是分布于深海沉積物中、由天然氣與水在高壓低溫條件下形成的類冰狀的結晶物質。因其外觀像冰一樣而且遇火即可燃燒,所以又被做“可燃冰”或者“固體瓦斯”和“氣冰”。它被譽為21世紀具有商業開發前景的戰略資源,是一種新型高效能源。俄羅斯天然氣水合物資源比較豐富,在天然氣水合物基礎地質方面的理論研究與技術力量較強。我國應努力爭取獲得與俄合作開發的機會,加強與之合作,以取得俄羅斯天然氣水合物的資源份額。具體來說,可采取以市場換資源的合作方式,在俄境內設立一體化生產基地,產品主要供應我國。
(二)合作的有利條件
1.兩國政府對新能源開發的政策扶持,為進一步合作提供了客觀可能
新能源是典型的政策導向型產業。為應對氣候變化和傳統能源價格上漲等因素,兩國政府均能審時度勢,加大對新能源產業的扶持并出臺了相關政策規劃。為發展新能源,我國已經出臺的新能源發展規劃有2005年的《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05―2020年)》以及即將出臺的《新興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等。俄羅斯在新能源政府扶持方面起步雖晚,但也開始制定并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劃。2009年俄聯邦政府確認的《2030年前能源戰略》指出,到2022―2030年前,俄應開始轉向非常規能源,首先是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水能。這些非常規能源在電力生產中所占比例將從32%增加到不少于38%。2011年初,俄又出臺了《2020年前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電力效率國家政策重點方向》,將可再生能源開發提上能源結構調整日程。可見,兩國政府的政策扶持在客觀上有望促成新能源合作相關機制的建立,進而推動中俄兩國新能源的進一步合作。
2.中俄戰略協作伙伴關系的鞏固,為兩國新能源合作提供了政治保障
當前中俄關系正處于歷史最好時期,務實合作與戰略協作成果舉世矚目,充分體現了兩國關系快速發展勢頭。2010年9月,兩國元首簽署了《中俄關于全面深化戰略協作伙伴關系的聯合聲明》,就全面深化中俄戰略協作伙伴關系達成重要共識,成為中俄戰略協作伙伴關系不斷深化的新起點。2011年6月,兩國元首發表《中俄元首關于(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簽署10周年的聯合聲明》。聲明中強調,兩國在能源領域將全面推進石油、天然氣、核能、煤炭、電力、新能源等合作,在互利基礎上構建戰略性、長期性能源伙伴關系。中俄戰略協作伙伴關系的進一步鞏固,將為中俄新能源合作提供十分有利的政治環境。
3.中俄兩國經濟呈現平穩增長態勢,為開創中俄新能源合作奠定了物質基礎
當前,俄羅斯已經挺過世界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了經濟的恢復和增長,資金嚴重困難的局面明顯改觀;財政赤字低于預期值,各項主要經濟指標回穩,2010年已實現了5%的正增長。中國經濟仍然保持高速增長,2010年增速為10.3%,成為拉動世界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目前,中國已實質性取代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世界銀行和高盛等機構預測中國有可能在2025年左右取代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可以預見,中俄兩國總體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將為新能源合作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
三、合作的不利因素及推進策略
中俄兩國以戰略高度積極開展核電、水電合作并加強了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但是,相對于石油等常規能源的合作,兩國的新能源合作才剛剛起步,在未來合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技術、資金、市場、政策等因素的制約。中俄兩國應積極應對各種挑戰,克服不利因素,推進新能源合作穩步向前發展。
(一)不利因素
1.短時間內傳統能源合作仍將占據中俄經濟合作的核心地位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進口國之一,而俄羅斯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出口國之一。長期以來,傳統化石能源――石油、天然氣、煤炭是中俄兩國能源合作的重點,占據著兩國外貿合作的核心地位。新能源合作對兩國來說是新興領域,除核電、水電有較好的合作基礎外,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近年來才有接觸,合作項目少,合作機制、相關合作政策及配套規范等尚未建立。加之新能源產業因較傳統能源產業的發展具有投資成本高、風險大、利潤回報時間長等特點,中俄兩國在新能源領域尤其是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預計要經過10―15年才有望進一步發展。目前來看,新能源合作短時間內無法與傳統能源合作地位相抗衡。
2.兩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重視程度有較大差距
在能源形勢和環境壓力的影響下,中俄兩國都加強了對新能源的關注,但除核電、水電開發外,兩國對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扶持及企業界的支
持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比較而言,當前中國政府對新能源產業重視程度很大,俄羅斯政府對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重視程度還不夠。這一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將制約兩國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合作。
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已有三十多年的歷史,目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均實現了高速增長,這與中國政府對新能源產業的大力扶持是分不開的。中國政府先后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相關政策及配套法規,明確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上網、全額收購、價格優惠等政策。《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指出:“新能源產業重點發展新一代核能、太陽能熱利用和光伏光熱發電、風電技術裝備、智能電網、生物質能。”
相比之下,俄羅斯的可再生資源開發利用規模不大且進展緩慢。當前,俄羅斯全國發電總量中僅有1%來自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落后,客觀上制約著俄羅斯對外新能源合作的步伐。究其原因,長期以來俄羅斯的財政收入80%以上來自油氣資源的出口,“強勢”的傳統能源讓可再生能源長期處于配角地位。再者,可再生能源發展缺乏根本性保障:融資體制不健全、相關司法支持缺乏、政府對新能源的定價機制及新舊能源的過渡和承接缺乏清晰思路。此外,俄新能源產業存在嚴重的“人才斷代”問題,除了小部分年齡偏大的資深科學家外,大部分技術人員都很年輕,短時間內很難在技術研發上有較大突破。上述制約因素造成俄羅斯新能源產業融資困難,缺乏競爭力。新能源產業本身缺乏強大的內部推動力,對外合作的積極性將會受到制約。
(二)中俄新能源合作的推進策略
近年來,新能源合作深化和拓展了中俄兩國能源合作。雖然中俄兩國加大了新能源合作的政策扶持,但重視程度及政策、技術對接等方面的制約因素阻礙了新能源合作的進一步發展。中俄兩國主要應從以下兩方面來推進新能源合作:
1.著眼世界新能源發展趨勢,提高中俄新能源合作意識
隨著世界各國對能源需求的不斷增長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日益加強,新能源的推廣應用已成必然趨勢。預計到本世紀下半葉后,可再生能源將逐漸取代傳統化石能源而占據世界能源體系的主導地位,實現向可持續能源體系過渡。未來可再生能源會出現重大的技術進步,成本進一步下降,將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擁有更大的潛力。在這場新能源博弈的背景下,作為能源合作日益密切的中俄兩國,除鞏固油氣主導能源合作外,要立足長遠利益,結合政治互信最好歷史機遇,提高合作意識,構建新能源合作框架,依托核電、水電已有的良好合作基礎,全力挖掘可再生能源發展潛力,加快新能源合作開發以應對全球能源格局變化。
2.加強兩國新能源相關政策與技術對接,加快新能源合作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