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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生成資料 預習方法 解決策略 實踐能力
新課程理念認為:教育應該是一個創生與開發,師生交往,積極互動,共同發展的過程。思想品德課教學中教師不可能完全預設整堂課的運動與發展,常常會出現許多生成性資源信息,這就需要教師增強生成意識,靈活地調整,以促進學生知識、能力、情感與創新意識的形成。下面我結合自己在教學中的實例談談自己對生成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一、在“導學案”的運用中發現生成,形成知識。
我在實踐中發現,設置導向性強,有一定思考量的問題的學案,提前下發給學生,同時留一定的空白地帶,讓學生在預習過程中,把不能解決的問題用不同顏色的筆標出來,然后把這些問題帶進課堂,這是有效生成的一種好方法。
例如,在教學“我國嚴峻的人口形勢”一課時,通過下發的“導學案”,要求學生完成預習和自學目標,結果學生在預習過程中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如:“計劃生育應該堅持還是修改?”,“我國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為什么我校女生卻比男生多?”等。教師通過這一環節就知道學生的困難了,再通過師生共同的質疑探究環節,學生就能較好地解決存在的問題,不僅掌握了本課所學知識,也能生成一些好的預習方法和解決策略。
二、在合作探究中解決生成,提升能力。
生成教學是以生為本的體現,我們要交給學生有效的學習方法,教其由“學會”到“會學”,使之能自覺自然地把新知識消化吸收,探究式教學正是新課改所倡導的適應這一需要的有效方法。
從生活邏輯入手,創設學生可探究,愿探究,能探究的情景和材料,激發教學雙方的主動性和探索性,促使教學雙方平等交流,促進觀點交融統一,課堂才會有豐富的生成。在探究中,留給學生足夠的活動與思考空間,由境生情,有境悟道,就會有創造性的精彩生成。
例如,在訓練中考熱點專題“追求公平公正,實現共同富裕”時,我引入了溫總理與網民在線交流時的講話:“我們不但要把社會財富這個蛋糕做大,而且要分好”,讓學生分組合作探究,一部分小組探究問題“為什么要把蛋糕做大,怎樣做大?”;另一部分小組探究問題“怎樣分好蛋糕,分好蛋糕的意義”。學生在探究中生成了很多意想不到的答案,除了聯系到了教材中學過的很多觀點,如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我國的分配制度,共同富裕政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小康目標等,還給政府提出了很多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學生在解決生成問題中,不但復習了所學知識,形成了正確認識,而且提高了分析熱點問題的能力,培養了愛黨、愛祖國、愛家鄉的情感。
三、 在實踐和情感體驗中思索生成,增強責任感。
教育教學需要生活實踐,有效的生成離不開學生的“實踐世界”,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和情感體驗活動,讓學生在實踐和體驗中學習、思考,有助于提高學生勇于求實,樂于動手,勤于思考的能力,從而使思想品德課彰顯生命活力。
例如,在教學“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一課時,我帶領學生看了錄像片“毒筷子”的生產過程,并參觀了本地一個一次性筷子的生產廠家,讓學生親眼目睹了一次性筷子的生產,之后還采訪了廠長和工人。同學們了解到這個廠每年的一次性筷子生產量,并且通過網上查閱的資料做了計算,知道我國每年要生產480億雙一次性筷子,這需要砍掉120萬棵生長了30年的大樹,而我國森林覆蓋率只有18?21%,每年還以200萬立方米的速度減少。在獲得了這些第一手的資料的基礎上,學生認識到了我國嚴峻的資源環境形勢,也生成了許多有見地的可行性建議:政府要嚴格立法禁止亂砍濫伐,落實減排承諾,倡導綠色經濟:同學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過低碳生活,創綠色家園等,通過這一實踐活動的體驗,提高了學生的實踐能力,提升了價值觀,增強了責任感。
四、 在整合歸納所學知識的過程中創新生成,開拓視野。
九年級學生面臨中考,中考的復習離不開對所學三年知識的歸納和整合,生成適合自己的邏輯體系。教師要基于學生的學情,有效地整合知識和材料,創生教材,為有效的創新生成創造條件。
關鍵詞:一均七聲;同均三宮;樂調;韻調;犯調;韻體;套類;套型;南北曲合流
“南、北九宮”是曲學研究領域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傳統“曲唱”藝術發展史上的產物,先后分別形成、定型于元明時期。如果往前追溯可以看出它與唐代燕樂二十八調體制有一定淵源,而往后審視則可以看到它為清代中期實現南、北曲兩大系統的歸并(即《九宮大成南北詞宮譜》的編纂工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然而,事物的發展并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傳統文化的傳承與流變注定要受到來自內部和外部條件因素的制約,并非僅以一種互為表里的面孔呈現在歷史面前。“南、北九宮”就屬于這種非常典型的例證,但也因此引來了不少的麻煩,大概從明代起有關這方面的爭議就沒間斷過,尤其對“南、北九宮”的定性問題,直到今天仍為曲學界、音樂界學者們所困惑。音樂乎?曲體乎?抑或文化意義上的民族情結乎?可謂看法各異、論點雜呈。歸納起來主要有這樣幾種觀點:一是認為“南、北九宮”并不具有樂學性質上的宮調涵義,完全是人為因素虛設出來的玩意,有“弄假成真”之嫌。二是認為“南、北九宮”是經緯曲譜結構的樞紐,尤其在曲牌聯套的結構原則中居于統攝地位,同時又標志著某類“聲情”的特征。三是認為“北九宮”并非華夏正聲,只“不過為胡人傳譜”而已;然“南九宮”卻恰恰與之相反,完全是“尊夏攘夷”文化思潮下的戲曲品牌;等等。此中既有涉及“樂學”和“曲學”本體范疇的辨析,也有屬于文化意義層面的討論。筆者以為這些觀點都有其一定的道理,然亦有不免偏執一隅之嫌。
一、宋代教坊的“十七調”現象意味著什么?
從元、明時期南、北曲曲譜(體)構成的角度來說,“南、北九宮”已經成為了這個系統的指代,即便直接將南、北曲系統稱之為“南、北九宮”,想必也不會有太大的爭議。但從傳統的“樂學”的角度看,無論是九個宮調名的來源還是調名構成體系,卻并不是南、北曲自身的產物,然而它們又確確實實的在統攝著南、北曲系統。中國傳統音樂流變之紛亂、復雜由此可見一斑矣。因此,討論“南、北九宮”不能不從其源頭——唐代燕樂二十八調體制開始梳理,不能不講宋代教坊十七調由來及對后世詞、曲音樂的影響。
唐代燕樂二十八調(也稱“俗樂二十八調”)與唐雅樂八十四調從性質上來講并不屬于同一個體制,主要區別有三點:一是燕樂調為管樂器上的七均(宮)四調系統,雅樂調則為鐘磬、弦索類樂器上的十二均(宮)七調系統;二是燕樂調為清樂音階(即“下徵音階”)和俗樂音階(即“清商音階”)并用之宮調體制,雅樂調則為雅樂音階(也稱“正聲音階”)構成的宮調體制;三是燕樂調調名雖然比較混雜(官方頒布的調名實為本國與外來樂調名的結合體,既有傳統的律呂調名,也有西域傳入的調名等),但實際使用的卻是“俗樂字譜”(即工尺譜的早期形式),雅樂調則采用“律呂字譜”或“宮商字譜”,相延著自古以來的傳統。上述這三方面的區分從樂律學角度來說是具有根本性的,決不能被混淆為同一個事物。比如中國傳統樂、律學講究周而復始意義上的“旋宮”,在“雅樂調”來說就是十二宮還原系統,但對“燕樂調”而言卻是不適用的,因為“燕樂調”是管上七宮還原系統。所以唐代元稹詩云:“琵琶宮調八十一,旋宮三調彈不出”,賀懷智也說:“琵琶八十四調,內黃鐘、太簇、林鐘宮聲,弦中彈不出,須管色定弦”[注:沈括《夢溪筆談》卷六“樂律二”,四庫筆記小說叢書外十一種,199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講的就是這個道理,可謂是最貼切的注解。道理很簡單,“燕樂調”是管上七宮還原,琵琶是十二律樂器,加入進“燕樂”演奏,左旋或右旋的過程中不依管色定弦是回不來的。為什么要在這里強調這個問題,因為“燕樂調”到了宋代就出了大問題!最直接的原由就是宋代統治階層推行“燕、雅合一”政策,混淆了雅樂八十四調和燕樂二十八調在樂學性質上的區分,其引發的惡果就是導致“燕樂調”失落為十八宮調。
首先退出二十八調的就是七角調(大食角、高大食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商角、越角),為什么是七個角調?宋代統治階層出于政治上需要一味復古,其實就是不承認“燕樂”有這么二個音階,只認一個音階即“雅樂音階”的死理,并以宋仁宗(趙禎)名義頒布《景祐樂髓新經》強制推行,從而將燕樂二十八調納入雅樂音階八十四調體系,完全改變了燕樂調自身的樂調體制性質。然而燕樂調的七個角調實質是俗樂音階(清商音階)的七個宮調(不可理解為是指七個“角調式”)性質,其以“角”命名涵義在于區別于清樂音階的七個宮調(燕樂調中的“七羽”跟隨“七宮”命名,“七商”跟隨“七角”命名,可謂是涇渭分明、不相混淆的事情),一旦被納入進雅樂八十四調體制之后,其樂調性質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七個角調成為了雅樂音階的七個角調式,原本位居二十八調中“閏角”音位的調名也被移動,一律調整到了“正角”位(通俗的講就是將俗樂音階“角調”的調名音位取消,挪動變換到了雅樂音階角調式的音位),這意味著什么?俗樂音階的退出啊!關于這個變化,北宋沈括在《夢溪筆談》中有詳細的反映,如:“道調宮、小石調、正平調皆用九聲:高五、高凡、高工、尺、上、高一、高四、六、合(雅樂音階七聲,二聲為高八度清聲),小石角加‘勾’字”。就是指“小石角”通過加“勾”字后,脫離了原本在燕樂調“道調宮”(仲呂均)的閏角位置,跑到了雅樂音階“正宮”一均的正角位上來了,所加“勾”字當為“變徵”一聲,其余六個角調莫不如此。再下來就是三個“高調”(高宮、高般涉調、高大食調)的消失,前面說了燕樂調是管樂器七均(宮)系統,把它納入鐘磬、弦索類樂器十二均(宮)系統,這三個高調用不上,管樂器上演奏不出你宮廷這個“燕雅樂”調來啊!(詳細情況請參看下面“圖表一”)為了能區分于唐“燕樂調”,本文將雅樂音階燕樂調稱之為宋“燕雅樂”調。
于是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就出現了:一方面是宋朝廷頒布的《景祐樂髓新經》中燕樂二十八個調名齊全,而另一方面宋教坊中實際運用的卻只有十八個調名。換一種表述方式,也只有這十八個樂調可以用“借均”(即同用七音聲)的方法來解決“燕雅樂”的演奏問題,其余十個調并非樂工們不可以演奏,而是已無可以運用它們的地方。這完全是兩種不同性質樂調體制被混淆后導致的結果。同用七音聲“借均”的辦法,又進而造成了樂調煞聲(住字)的混亂,故而沈括說:“雖如此,然諸調殺聲,亦不能盡歸本律……又有寄殺、側殺、遞殺、順殺。凡此之類,皆后世聲律瀆亂,各務新奇,律法流散。然就其間亦自有倫理,善工皆能言之”。[注:沈括《夢溪補筆談》卷一“樂律”,四庫筆記小說叢書外十一種,199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宋代統治階層一廂情愿改造燕樂的做法,其結果也只能是事與愿違,即便是最高統治者也無法左右。根據《宋史樂志》記載,宋太宗趙炅為教坊所親制的大小曲及因舊曲創新聲者三百九十首(實為手下樂官及各藩邸所制),分屬“燕雅樂”二十八調,表面上看似承唐燕樂為一脈,但從教坊實際演奏情況看“太宗所制曲,乾興(1022年)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四十大曲”[注:脫脫《宋史樂志》第九十五“樂十七”,中華書局,1977
年版。]。這段話細讀起來頗具諷刺意味,即盡管宋代統治者親自參與了對燕樂調的改造,但真正在教坊樂工中行的通的也還是十七調,至于為何不稱十八調,《宋史樂志》中也有更為清晰的敘述:
“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大曲:一曰正宮調,其曲三,曰《梁州》、《瀛府》、《齊天樂》;二曰中呂宮,其曲二,曰《萬年歡》、《劍器》;三曰道調宮,其曲三,曰《梁州》、《薄媚》、《大圣樂》;四曰南呂宮,其曲二,曰《瀛府》、《薄媚》;五曰仙呂宮,其曲三,曰《梁州》、《保金枝》、《延壽樂》;六曰黃鐘宮,其曲三,《梁州》、《中和樂》、《劍器》……十六曰黃鐘羽,其曲一,曰《千春樂》;十七曰般涉調,其曲二,曰《長壽仙》、《滿宮春》;十八曰正平調,無大曲,小曲無定數。不用者有十調……”[注:同上。]
此中的四十大曲皆為唐代燕樂遺存,由于“正平調”中無大曲,所以教坊樂工僅以有大曲的十七宮調實稱。雖然宋太宗也曾按十八宮調制作過十八首大曲(屬于“燕雅樂”性質),但教坊不以此為準仍以舊曲十七調稱,其中的緣由不言自明。
概括的說,面對著兩種不同樂調體制矛盾對置的局面,教坊樂工們只能采用變通辦法,利用十八調可以“借均”的特點,來滿足御制“燕雅樂”曲目演奏的需要,同時也使得十八調內的燕樂舊曲被保留了下來。這種奇特現象一直維持到了宋徽宗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新定“大晟樂”出,“五月,帝御崇政殿,親按宴樂,召侍從以上待立。詔曰:‘大晟之樂’已薦之郊廟,而未施于宴饗。比照有司,以‘大晟樂’播之教坊,試于殿庭,五聲既具……嘉與天下共之,可以所進樂頒之天下,其舊樂悉禁”、“開封府用所頒樂器,明示依式造粥,教坊、鈞容直及中外不得違。今輒高下其聲,或別為他聲,或移改增損樂器,舊來哇之聲,……悉行禁止,違者與聽者坐罪”[注:脫脫《宋史樂志》第八十二“樂四”,中華書局,1977年出版。]。
唐代“燕樂二十八調”失落為宋代教坊“十七調”,意味著“燕樂調”體制(清樂音階與俗樂音階并用)的瓦解,意味著俗樂音階從此在宮廷音樂中的退出,意味著雅樂音階進入宋宮廷燕樂行列后,“燕、雅合一”時代的到來。[注:有關“燕樂調”的具體辨析,請見筆者“《唐宋燕樂二十八調音階辨異》——兼論民間工尺調名的傳統樂學涵義”一文。原文刊載于《中國音樂學》,2004年第4期。]必須指出,宋代“燕雅樂”推行后所產生的影響,不僅給傳統燕樂調理論造成了很大混亂,也給后人留下了許多的待解的迷團,直到今天依然還是學術領域探討的話題。
二、為何元曲只存有“十二宮調”?
南宋時期文人的詞樂調名基本來自對北宋教坊十七調(實為十八調)的承襲,其樂學性質也基本不出“燕雅樂”體制范圍,依然是將“十七調”納入雅樂音階八十四調構架之中。所謂“十二律呂各有五音,演而為宮、為調,律呂之名,總八十四,分月律而屬之。今雅、俗只行七宮十二調,而‘角’不預焉”[注:蔡楨《詞源疏證》卷上“五音宮調配屬圖”,中國書店,1985年版。](只是七宮中多出了一個“高宮”),實質等于宣告了宋代統治階層改造燕樂調的失敗,這在《詞源》里可以看的非常清楚,南宋張炎盡管已不知“燕樂調”本義,但他所記載的這句話卻反映了當時的真實情況,即無論是雅樂或俗樂都已不可能用全二十八調。南宋詞人姜夔留下17首有“旁譜”的歌曲(除《醉吟商胡渭州》、《霓裳中序第一》)、《玉梅令》三首為填詞外,余14首皆為“自度曲”),其樂調性質雖然是以雅樂音階為主,但每首前所標樂調名若與俗字譜對照(為“固定調”概念),至少證明當時文人填詞曲子或自度曲,在“樂調”和“詞牌”的對應關系上還沒發生很大的混亂。然而這個局面到了金、元時期卻被徹底改變了。筆者以為造成原因主要有二個:一是北宋晚期(政和三年)宮廷音樂的一次重大改制——新定“大晟之樂”推出,由于律呂定制黃鐘高度的改變,導致眾多樂器形制變化而造成了新的混亂,至南宋時期基本也只是勉強維持和延續著這種殘敗局面而已;二是金入主中原后,原北宋宮廷音樂大批流失,不少樂工流入民間,況且金代統治階層本身并沒制定出一套完備的音律體制,故又加劇了這種混亂程度。如此一來原北宋宮廷樂調兩種不同的流傳情形出現了,一種是流入北方中原地區后在民間運用的一脈,一種是延續至南宋宮廷及上層社會中運用的一脈,后世所謂南、北宮調的分野當從此為起始也。
金“諸宮調”、元曲“十二宮調”基本屬于在民間流傳的一脈,雖然其樂調調名俱存,但“調義”性質已發生了改變,關于這一點學界不少學者已有認識,且論述也頗為精詳,大多都認為其“樂調”本義喪失,“調義”則在“用韻”(如一“套數”為一“宮調”,一調一韻,一韻到底等)或“聲情”(即元燕南芝菴《唱論》中列出的十七種聲情)等等,此不一一贅述。但卻少有人會問什么原因導致了這種情況的發生,也缺乏從更深層面來理解這種“調義”轉移背后“樂”與“詞”的內在邏輯關聯。要想說清楚這個問題,須先從傳統“宮調”的概念談起(為了便于性質上的區分:筆者將唐宋時期的燕樂調名稱為“樂調名”;而將流入金元時期的“諸宮調”、“十二宮調”調名稱之為“韻調名”)。
“宮調”一詞為中國傳統樂學理論所獨有,其概念包涵“宮”與“調”二個方面。“宮”為音階的首音,也稱“調首”,具有著確定調高的性質(確認一首曲子的調高首先看宮音在音律上的位置)。如果“宮音”在十二音律位置上出現了移動,這就叫著“旋宮”。而“調”的涵義比較寬泛,廣義的概念包括“音階”、“調式”、“調高”,而狹義的概念是指“調式”。一個音階可以有不同的調式表現(如宮、商、角、徵、羽調式),相互之間轉換而形成的調式交替,稱為“轉調”,故中國古代有“旋宮轉調”之說。但由于有不同音階之區分,所以在旋宮、轉調這兩個層次上面還有一個“均”(yun)的概念,無論“旋宮”或“轉調”都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鑒別,即是在同“均”聲系統之內還是異“均”聲系統之間進行。“均”聲,按照中國古代樂律學的正統觀念,就是運用“三分損益生律法”通過先損后益秩序首先得到的一個七聲形態,也就是“雅樂音階”(又稱“正聲音階”),所謂“一均七聲”的說法即源于此。但是,中國古代音樂中還存在另外兩種音階形式,即“清樂音階”和“俗樂音階”,在正統觀念看來,這兩種七聲音階形式只能算作附屬于雅樂音階的變化形式,于是便形成了非常獨特的“一均三宮”的現象(三種音階“宮”音在一“均”七聲中的位置是不同的)。“均”、“宮”、“調”三個層次既有區分又有關聯,共同成為中國傳統音樂“宮調”理論的重要支撐。一般來講,只要是在“一均七聲”之內的旋宮轉調,皆不屬于“犯調”性質,只有出此范圍之外方被視之為“犯調”(以往我們在音樂分析上,把這種區分理解為“同宮系統”或“不同宮系統”)。宋代沈括講“外則為‘犯’”(見《夢溪筆談》)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因此,中國傳統樂學宮調理論中所說的“犯調”實質指的就是“犯均”(fan yun),這是絕不能含糊的關鍵處。也正是在“均調”(即“一均七聲”之調)這個層面上,傳統宮調概念在金、元時期被民間諸宮調、文人散曲、雜劇劇曲給“通用”了,成為“韻調”(即“一韻詞句”之體)概念,使“調名”指義轉移才成為了一種可能。當然,這種特殊現象也給后世學者們帶來了諸多的困惑,以致對“南、北九宮”問題的研究幾乎成為了一門玄學。然而這個責任是不能由民間藝人和純粹的文人們來承擔的,前面已經說了,造成這種局面的結果完全是由統治階層的決策失誤所致。我們可以想象一下,當傳統燕樂調已不能在音樂實踐中被付諸實施,又沒有其它更合適的調名體制成為替代標志時,由該樂調體制而傳承下來的大量詞、曲音樂,必然是要找出能維持住自己身份的辦法,于是“燕樂調”調名指義之轉移就成為一種必然選擇。當然,不是所有的音樂都可以這樣做,唯唐宋以來的詞、曲音樂具備這種資格和條件。
唐曲子詞、宋律詞也好、金諸宮調、元曲(小令、套曲)也罷,必由“樂”和“詞”的結合方成事物,二者皆以互為對象化的形式而存在,共同構成燕樂調調名體制下一個個具體的曲牌音樂體,從而體現出事物對應邏輯關系的同一性,這完全是由中國傳統詞、曲音樂自身的構成特點所決定的。因此,離開“樂”單純的來談“詞”,或離開“詞”單純的來談“樂”,這對于研究“樂調”或“曲體”來說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在傳統詞曲音樂中,樂調之“均聲”概念與詞牌、曲牌之“韻體”概念,無不存在著這種相對應的同一性關聯,所謂“調寄【點絳唇】、調寄【菩薩蠻】之類皆可作為其有力的例證。譬如“犯調”一詞,在“樂調”即指不同“均聲”間的相犯(“黃鐘均”犯“中呂均”是也);在“詞句”則指不同“韻體”間相犯,或者叫著“犯它詞句法”(“三犯渡江云”、“玲瓏四犯”、“八犯玉交枝”皆是),至南、北曲中而稱“集曲”無非是想把它也歸為一類曲體罷了。而“轉調”則與“犯調”有別,可以“犯”,也可以不犯:凡超出“一均七聲”之體(“一韻詞句”之體)的轉調皆屬“犯”,凡不出“一均七聲”之體(一韻詞句之體)的轉調則為“不犯”。故廣義的轉調概念可包括“犯”與“不犯”兩種,而狹義的轉調概念僅僅是指后一種情況(即“體”并未改變,而“體”內用“韻”發生了變化)。如律詞中【滿庭芳】本體當為九十五字,上下片各十句、四平韻,而【轉調滿庭芳】的字、句數(體)完全相同,但上、下片卻押的是四仄韻。再如【木蘭花】為五十五字,上片五句三仄韻,下片四句三仄韻,而【轉調木蘭花】五十九字,上片七句四仄韻,下片六句四仄韻,字、句數(體)明顯發生了變化,故而就具有了“犯”的性質。因此,詞曲音樂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概念,從某種意義上講,其樂學意義之“均聲”,當涵括曲學層面之“韻體”,反之亦然。所以,清代徐大椿說:“牌調之別,全在字句及限韻。某調當幾句,某句當幾字,及當韻不當韻,調之分別,全在乎此。唱者遵此不失,自然事理明曉,神情畢出,宮調井然”[注:《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集成》(七),中國戲劇出版社,1959年版。](《樂府傳聲》“句韻必清”條)。
隨著元代雜劇與文人散曲的興盛,新型“曲唱”藝術韻文體結構的出現和需要,宮調名作用主要體現在曲套結構的統一性原則方面,即以用“韻”來統攝不同曲牌之間的組合關系,在曲牌組套結構中起著樞紐作用。此時的調名之功能已非局限在單個的詞體,而是擴展到了諸多曲牌組合的“套體”,具有更加重要的穩定性作用。正如明徐子室輯、鈕少雅所言:“大凡題之為宮為調,小令不足為憑也,必得套數乃確。”(見《南曲九宮正始》“臆論”)如果說燕樂調名在唐代大曲曲套(為器樂、歌唱、舞蹈音樂等不同體裁之間的聯綴)中具有統一、穩定“調性”的作用,那么在元曲曲套(為眾多同、異名曲牌等不同牌體之間的聯綴)中則具有統一、穩定不同“套類”的作用。主要表現在:1、每套調名必以固定的首曲曲牌用調為準,首曲用韻即決定全套用韻;2、每套內首曲曲牌和第一曲組曲牌(類似帶過曲的聯綴)是固定、有序的,其他曲組相對寬松些;3、每套內必用尾聲段落(形式多樣)以別它體功能,凸顯在全篇中的收結作用及首尾呼應關系。每個“套類”中有若干種“套型”(即組合選用的曲牌不同),但在運用的數量上又有主、次之別,“主套型”運用最多、也最具代表性。在元雜劇劇曲套中運用“主套型”幾乎是唯一的選擇,而散曲套中“主、次套型”的區分似乎還并不明顯,不象劇曲套那樣已經上升到了定型的階段。但定型并不意味著定式,[JP2]“主套型”越是被固定性地運用,其尋求自身變化的樣式也就越為豐富(主要是第二、第三曲組曲牌選用、次序及尾聲形式上變化)。因此,劇曲套和散曲套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完全是事物性質在不同發展階段的體現。元散曲“十二宮調”即意味著其有十二個“套類”;元劇曲“九個宮調”即意味著其有九個“套類”;換一句話來說,元散曲、
說明:①上表中“金元諸宮調”一欄填入的調名為十八個。現存金、元諸宮調的三部作品《劉知遠諸宮調》、《西廂記諸宮調》、《天寶遺事諸宮調》中,所出現的宮調名雖然有二十個,但經筆者仔細查對后可確認的應當為十八個(其中“高平調”、“南呂調”為同調異名;“黃鐘調”當為“黃鐘宮”的誤寫,所用曲牌名相同)。若與張炎《詞源》中七宮十二調相比較,只是沒有了“高宮”和“正平調,但卻增添了“商角”一調,其它則基本完全一致。其中象“羽調”和“高平調”調名的運用,明顯是受《詞源》調名體系的影響。
劇曲“套類”的構成,已經和“宮調”(韻調)對其韻體的統攝、規范作用不可分離,它們之間所呈現出的已是一種相互依存、相為表里的關系(參見后“套型變化樣式數字統計”示列)。
元散曲“十二宮調”和元劇曲“九宮調”形成,從此成為南、北曲宮調體制必遵循的規范,后世制曲譜雖種類繁多,然無有出此范圍者。“南曲九宮”實際上是承襲“北曲九宮”(即元雜劇“九宮調”),明代蔣孝的《舊編南九宮譜》(所收包括南散曲、戲文劇曲)可謂是最有力證據。所謂的“南曲十三調”不過是元代以前的詞調遺存,并非元代以來南、北宮調體制本身的產物。故而明代沈璟在新編《增訂查補南九宮十三調曲譜》中將“十三調”一概并入“九宮調”類別中(其調名雖還被保留,但已無分類之實)。現將唐宋、金、元明時期,“燕樂調”調名流變情況用一覽表形式示上(“圖表二”)。
上表中元周德清《中原音韻》所列十二宮調與《全元散曲》(隋樹森先生輯)中的宮調數、調名完全相符,若與《元曲選》(明臧晉叔編)及《元曲選外編》(隋樹森編)作比較,可以看出元雜劇劇曲套數只是運用了其中的九個宮調,比散曲少了三個宮調(即般涉調、小石調、商角調)。據此,可以認定周德清所說宮調“今之所傳者一十有二”是可信的,反映了當時散曲和雜劇中宮調運用的真實情況。至于般涉調、小石調、商角調為什么沒被吸納進入于劇曲運用,有一個數據大概能說明點問題,孫玄齡先生《元散曲音樂》一書附有“現存元曲所用套曲形式一覽表”,筆者將其中所列元散曲、劇曲各宮調中的套類的“套型變化樣式”以數字方式示下(請注意:不是套曲數量的概念):
上列圖示中可以看出:散曲運用的宮調數目要多于劇曲三個(即商角、般涉調、小石調);散曲前九調中“主、次套型”變化樣式要多于后三調(如果取均值計算的話,前九調每調中套型變化樣式約為27.4種,后三調每調中約為7.7種);劇曲中之套型變化樣式要遠多于散曲(如果取均值計算,劇曲九宮調每調中套型變化樣式約為73.6種)。從金元諸宮調(十八宮調)到元曲十二宮調及九宮調,可出看出這樣一個衍變的軌跡:“套類”的成熟、定型使得“宮調”數量趨于減,而其“主套型”變化樣式數量則趨于增。有意思的是散曲和劇曲情況正好成反比。雖然劇曲的“套類”來自于散曲的“套類”,但在完善“主套型”上卻有了進一步的發展,顯得更為豐富、多樣,更能適合、滿足于雜劇音樂表現的需要。如果說元曲散曲套的出現為劇曲套的形成奠定了堅實基礎,那么,劇曲套則把元曲的曲套形式的建構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峰。 轉貼于
三、明代“九宮調”的南、北之分意義何在?
由元入明代以后,隨著南方諸多民間聲腔的的興起,以“傳奇”為代表的新一代戲文樣式登上歷史舞臺,逐漸取代了雜劇的戲壇地位。大約在明代前、中期,“九宮調”南、北之分開始浮出水面,元雜劇一脈(包括北散曲)的“九宮調”被劃定為“北曲九宮”,南宋戲文一脈(包括南散曲)的被劃定為“南曲九宮”。現在所見最早按九宮調分類的南曲曲譜,當為明嘉靖年間毗陵蔣孝的《舊編南九宮譜》(根據陳、白二氏《舊編南九宮譜》、《十三調南曲音節譜》2種目錄編),而徐子室輯、鈕少雅訂《匯纂元譜南曲九宮正始》,雖稱“俱集大歷、至正間諸名人所著傳奇套數”,但畢竟為清順治年間的抄本,在時間上要晚于蔣孝舊編譜,故不以此為準。蔣孝舊編譜中所附《十三調南曲音節譜》譜目,多少能反映出一些南曲小令早期的宮調面目,其調名也與元曲十二宮調有些差異別,前面已經說了,應當屬于金滅北宋后,燕樂調名在南宋上層社會被延續流傳下來的一脈。錢南揚根據《十三調南曲音節譜》譜目中分為慢詞、近詞,直用宋詞稱謂的情況,所作“《十三調譜》自應出南宋人無疑”[注:錢南揚《論明清南曲譜的流派》,《南京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第8卷第2期,1964年6月版。]的推斷,顯然是有道理的。蔣氏舊編譜中《南九宮譜》的宮調名與元劇曲九宮調名完全一致,然編入的曲譜卻非九個“套類”形式,只是將散摘的戲文、散曲之曲分別歸入九宮調內,實類文人樂府雅調范式,雖有“北曲九宮”之名,卻無有其“套類”之實。倒是在《十三調南曲音節譜》譜目后附錄了一個“尾聲格調”,共列出十一種尾煞名,并交代取自南曲十一個曲套的尾文,分別注明為十二個宮調“套類”之尾體式(其宮調名稱與“十三調”系統一致)。 《十三調南曲音節譜》“尾聲格調”:
1、[ZK(#]情未斷煞(仙呂、羽調同此尾),“衷腸悶損”尾文是也。
2、三句兒煞(黃鐘尾),“春容漸老”尾文是也。
3、尚輕圓煞(正宮、大石同尾),“祝融南渡”尾文是也。
4、尚繞梁煞(商調尾),“那日忽覩多情”尾文是也。
5、尚如縷煞(中呂有二樣,此系低一格尾),“料峭東風”尾文是也。
6、喜無窮煞(中呂高一格尾),“子規聲里”尾文是也。
7、尚按節拍煞(道宮尾),“九十春光新篁池閣”尾文是也。
8、不絕令煞(南呂尾),“明月雙溪”尾文是也。
9、有余情煞(越調尾),“炎光謝了”尾文是也。
10、收好因煞(小石尾),“花應黃鸝”尾文是也。11、有結果煞(雙調尾),“簫聲喚起”尾文是也。
后注:又有本音就煞謂之隨煞;又有雙煞;又有借音煞;又有和煞。
其實,這十一個尾煞就是南曲套尾聲的定格形式,明張彝宣對此曾有評說:“尾聲定格,本是三句、二十一字、十二拍,不分宮調,皆是如此。金董解元《西廂記》及元人北劇皆然,其由來之久可知。后世遂有[三句兒煞]、[凝行云煞]、[收好因煞]等等名字,實皆由正格變來,原不足辨……實則俱可通用”。[注:張彝宣《寒山堂新定九宮十三攝南曲譜》“凡例”,中國藝術研究院藏殘存五卷清抄本。]近代學者吳梅在《曲學通論》“十知尾格”中,將這十一種尾煞以點板譜方式一一補出,皆與前人所言吻合。早在南宋時期,[三句兒]煞這種尾聲形式就已在唱賺中出現,陳元靚《事林廣記》中就載有“遏云社”黃鐘宮《愿成雙》一套譜子(為宋代俗字譜),其尾聲[三句兒]煞,“遏云要訣”云:“總十二拍。第一句四拍、第二句五拍、第三句三拍煞,此一定不逾踰之法。”盡管南、北曲套尾都受到過[三句兒煞]影響,但南曲套似乎更加強調恪守此定格。至沈璟新編《南曲全譜》(又名《增訂查補南九宮十三調曲譜》)出,則又在蔣氏曲譜的基礎上作了更為詳細的論述,分別在各宮調曲譜末后專設“尾聲總論”,對南曲聯套體制、方法進行了系統的歸納、總結。實質就是從尾聲定格專用的角度,交代了各宮調“套類”聯綴方式。現存元散曲中能看到的南曲“套類”也只有五種,分別歸屬仙呂宮、黃鐘宮、正宮、雙調、南呂宮,若要從“套類”的角度來看“南九宮”,其形成確實是要晚于“北九宮”。筆者曾依據《全明散曲》[注:謝伯陽(編)《全明散曲》,齊魯書社,1994年版。]作過一個統計,明代散曲中的南曲“套類”已達到了十一種(南、北合套形式不計算在其中),分別歸屬于仙呂宮、商調、黃鐘宮、正宮、越調、大石調、中呂宮、雙調、南呂宮、羽調、小石調名下(仙呂入雙調、商黃調不計),只是羽調、小石調中的套數、套型極少,主要還是集中在了前九宮調范圍,而且各套類中的主、次套型區分也不明顯,多種套型并存運用的情況甚至比北散套還要寬泛,結構方式與北曲不完全相同。再就元、明戲文曲譜情況來看,“套類”形成也要遲于南散曲,主要因戲文自身體制上的特點所致,在曲牌組合形式規范化進程中(如套體入韻、南北曲合、漸增尾聲等)受南曲散套影響較大,似以“多種曲調聯綴體”和“定格或換頭聯章體”二類固定格式最為常見[注:俞為民《曲體研究》第四章“南戲曲調組合形式考述”,中華書局,2005年版。]。
然而,“南九宮”最重要的意義并不單純在“套類”體式(此為“北九宮”的最大特色),而在于對金、元以來“曲唱”格律規范性最為系統的涵括,在于對“曲唱”藝術的成熟經驗從理論層面予以歸納、總結。其制譜上在體制辨別、宮調經緯、四聲平仄、正襯分明、板眼點定等諸多方面的成就,可說在曲學領域達到了歷史的高峰。筆者曾在《元明時期的弦索官腔和新樂弦索》及《從“務頭”到“唱調”》二文中[注:分別參閱謝建平在《戲曲藝術》2004年第4期和《藝術百家》2006年第5期上面分別刊登的兩篇文章的相關內容。],就“曲律”形成發展的二個階段性特征提出了這樣的觀點:認為弦索官腔和昆曲(官腔)是歷史上二個不同階段的曲唱形式。前者主要流行于元代及明代前、中期的上層社會,是遵《中原音韻》為南、北通行語音的曲唱形式,其本質特征體現為“以曲律詞”,標志著唐宋以來民間曲子由“以樂傳辭”向“以曲律詞”階段性特征轉化的確立與完成,是“曲律”形成的重要階段,為之后昆曲(官腔)的誕生奠定了必要的條件與基礎。而后者主要流行于明代中、后期及清前、中期,其本質特征體現為“以詞度曲”(以“水磨腔”創制為標志),是“曲律“發展成熟的重要階段,最終為集南、北曲唱之大成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二者都為準確認識曲唱藝術的發展過程及規律,提供了強有力的佐證。“南、北九宮”(弦索官腔和昆曲)區分最重要的意義也即體現于此。“九宮調”有南、北之別、先后之序,其本質區分并不在于地域上因素,而在于對事物發展不同階段性質的把握。以沈璟新編《南曲全譜》為代表的“南九宮”曲譜出現,預示著南、北曲制譜在曲律層面歸并一流時代的到來,繼沈璟之后的《南詞新譜》(沈自晉編)、《南曲九宮正始》(徐于室、鈕少雅編)、《九宮譜定》(查繼佐等人編)、《南詞定律》(呂士雄等人編)、《北詞譜》(徐于室編)、《北詞廣正譜》(李玉等人編)、《曲譜大成》(佚名編)、《九宮大成南北詞宮譜》(周祥鈺等人編)等等一大批曲譜的先后問世,無不印證了這條清晰的歷史發展軌跡。
近年來在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為“從‘南九宮’到《南詞新譜》、又到‘南曲五聲、北曲七聲’,可以說是明初以來,在南曲理論上逐漸達到一個‘全方位’的總結。這是明初‘尊夏攘夷’文化思潮下的戲曲音樂品牌。‘原生態’在一種民族傾向性的文化藝術觀念影響下,結合著昆山腔的提高完善,一洗舊態、脫穎而出,成為華夏民族具有代表性的音樂。但‘南九宮’和‘南曲五聲’,這些原本并不符合音樂實際的理論性概念也隨之產生,并且時刻對后世昆曲的傳承產生著具有審美意義的影響”。“政治、文化上需要恢復漢文化,南曲作為漢族代表性的戲曲文化,它迫切需要建立起來理論規范,使之與北曲相媲美。于是,一個并不符合南曲實際音樂,和北曲一樣是九個宮調的‘南九宮’就這樣產生了……從民族文化意義上說,《南詞全譜》的問世,使南曲有了揚眉吐氣之日”[注:鄭祖襄《南九宮之疑》,《中國音樂學》,2007年第2期。]。且不論這種觀點是否具有狹隘民族文化主義傾向,不過要追溯源頭的話,大概與明代的一些文人是有關聯了。現今所有對“南九宮”持懷疑態度的人,多少是受了徐渭《南詞敘錄》的影響:
“今南九宮不知出于何人,意亦國初教坊人所為,最為無稽可笑……‘永嘉雜劇’興,則又即村坊小曲而為之,本無宮調,亦罕節奏,徒取其畸農、市女順口可歌而已,諺所謂‘隨心令’者……烏有所謂‘九宮’?……今之北曲,蓋遼、金北鄙殺伐之音,壯偉狠戾,武夫馬上之歌,流入中原,遂為民間之日用。……然其間(北)九宮、二十一調,猶唐、宋之遺音也,特其止于‘三聲’,而‘四聲’亡滅耳。至南曲,又出北曲下一等,彼以宮調限之,吾不知其何取也。……必欲宮調,則取宋之《絕妙好詞》,逐一按出宮商,乃是高見。彼既而不能,盍亦姑妄安于淺近。大家胡說可也,悉必南九宮為?”
其實,徐渭用意非常明白,不過是借“九宮”說事罷了,真正的矛頭指向在“北曲”——金、元之曲也!以徐渭的詞曲修養不可能不知道民間土腔和“官腔”的層次之分,不可能不知道宮調與曲體格律之關聯,否則也不會說出“必欲宮調,則取宋之《絕妙好詞》……乃是高見”這樣的話來。在這一點上他和祝允明沒有本質上的區別(祝氏曾嚴厲批評過南方興起的諸多民間土腔),連他自己也承認“南之不如北有宮調,固也”。既如此為何還要這么說?目的在于否定外來民族統治中原的這一段歷史,當然也包括文化,以致連《中原音韻》的作者也罵了進去,“北雖合律,而止于‘三聲’,非復中原先代之正,周德清區區詳訂,不過為胡人傳譜,乃曰《中原音韻》,夏蟲、井蛙之見耳!……北曲豈誠唐、宋名家之遺?不過出于邊鄙裔夷之偽造耳。夷、狄之音可唱,中國村坊之音獨不可唱?”其民族情感的表露和立場可以理解。但文化畢竟不等同于政治,不能作這樣簡單化的否定。筆者也想就二件具體的事情談談自己看法:一是元周德清的“宮調源流”說,一是元燕南芝菴的“宮調聲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