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充分認識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是當前穩定房地產市場、強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監管總體較好,但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監管相對薄弱,相當一部分企業還未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這與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快速發展的實際不符,不利于職工隊伍的穩定和企業的發展壯大。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保障機制;有利于企業增強凝聚力,穩定職工隊伍,招攬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原則
㈠依法行政。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和程序,認真做好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
㈡積極穩妥。從促進企業發展出發,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因企制宜,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全面推行。
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大政策執行力度,以人為本,以維護職工權益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業職工解決住房困難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
㈠凡在本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企業等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㈡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共同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補貼部分可計入企業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在起步階段最低可執行12%(單位、個人各6%),職工和單位的繳存基數均為職工個人上一年度全額工資的月平均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條例》及省、市政策規定條件,已建制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購房貸款。
㈤對處于生產經營起步階段的非公有制企業,可先在企業管理層、技術骨干及骨干職工群體范圍內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后逐步擴大。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征繳保障
住房公積金就是指單位及其在職員工繳納的住房儲備金,是由國家制定一項強制性政策。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從1991年開始實施的,實施以來為改善城鎮職工住房條件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當中的重要一環。但在實際運行當中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還存在一些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住房公積金作用的發揮,研究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存在的問題并對其進行對策分析,顯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當中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面較低,各地區發展不平衡
由于我國各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狀態,使得我國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基數和覆蓋率上存在地區差異,呈現東南高、西北低的發展態勢。同時在住房公積金覆蓋上,還主要是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為主,很多其他企業沒有建立公積金制度,而且繳存比例和基數標準存在很大差異,公積金成為一些效益好的單位的福利制度。這些問題都使得住房公積金的調節保障作用難以正常發揮。
2.住房公積金管理當中監管機制尚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規模以萬億計,龐大的資金規模,給公積金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監管存在一些問題,機制尚不健全,如:監管主體不明確,公積金監管意識不強,對于公積金的監管處于缺位狀態,導致公積金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公積金繳存拖延、少繳、拒繳現象存在;財務管理不規范,公積金核算當中“收支兩條線”等制度落實不到位,以至于管理費用直接“坐支”、增值收益隨意分配、公積金隨意提取、政策規定執行不到位等現象時有發生。
3.住房公積金閑置率較高,利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總體規模龐大,但是用途較為單一,審批繁瑣,使得大量資金沉淀,造成了公積金空置率較高,使用效率低下。由于公積金管理政策的局限性,公積金投資渠道不多,除了結存余額的利息收入,基本再無其它保值增值渠道。由于公積金管理當中,用款計劃制定的復雜性,管理方法的不科學以及管理當中求穩求便的思想,造成了公積金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資金的保值增值未能實現。
4.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繁雜,不能滿足百姓實際需求
目前,住房公積金支取政策較為繁雜,各地標準不一,給老百姓平時支取帶來了一定困難。各地區在公積金支取管理中,普遍存在支取規定滯后,人性化不足,不能及時解決百姓對于公積金的需求等狀況,同時,部分地區自行提高公積金支取門檻,對于合規的公積金支取限定硬性條件,造成百姓支取不變。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的對策
根據上述分析,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本文提出如下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的對策建議,以供各級公積金管理部門參考。
1.落實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加大管理力度,擴大覆蓋面
要深入宣傳公積金相關法規政策,使更多的百姓了解公積金的,了解其在保障職工自身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出相關的規定制度,加強貫徹落實,提高執法能力,嚴格執行繳存規制,擴大公積金繳存覆蓋面,使公積金能夠充分發揮其社會保障功能,為改善百姓的居住條件發揮更大作用。
2.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監管
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監管規章制度,規范操作流程。目前,公積金管理的職能普遍由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承擔,相對獨立性比較差,可以考慮分別由政府主管部門、獨立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分責任監管,使監管更加專業,更加有效。同時,要強調監管內外兼顧,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要建立嚴密的決策、內控、內審、財務管理等制度,嚴格執行公積金管理相關條例,外部要建立透明公開的監督機制,接收社會和百姓的監督,這樣才能充分維護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規范性和公正性。
3.合理運營資金,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
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遵照管理、運用分離和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的使用原則,合理科學的營運資金。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證日常支付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制定公積金管理和使用計劃,謹慎確定資金的使用方向,拓展公積金沉淀資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選取安全穩妥的投資方式,盤活存量資金,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水平,使其安全有效增值。
4.簡化公積金支取手續、提高服務質量
公積金管理中心要開展各種便民服務措施,簡化手續,提高服務質量,如:運用電話、網絡等多種形式開通個人公積金便民查詢業務,實時更新數據,方便百姓了解自己公積金使用和繳存情況;明確辦事流程,簡化手續方面百姓辦理公積金相關事宜,在符合公積金審批、發放規定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的支取速度,保證百姓及時提取公積金,以方便其使用。
5.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作,加大資金征繳力度
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在大力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激發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同時,要規范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加強征繳力度,除對公有制單位繼續做好公積金的繳存工作外,對非公經濟單位要積極納入公積金征繳范圍,擴大工作范圍,維護廣大非公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住房公積金繳存涵蓋面過低問題,促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落到實處。
隨著社會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也面臨著諸多問題,解決好這些問題對于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至關重要,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梳理,希望能夠給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有益的參考。
參考文獻:
[1]章國富.正確處理公積全管理中的諸多關系[N].房改、住房公積金報,2007 (04).
[2]蘇冬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踐與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2012(2).
作者簡介:
關鍵詞:資金運行預警機制 住房公積金 可持續發展
近來樓市升溫,部分城市接連出現住房公積金貸款“吃緊”的情況,公積金處于負增長狀態,如不進行合理控制,極易出現提兌危機、貸款困難,從而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資金運行預警機制,確保資金安全穩定運行,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可持續發展。
一、建立資金運行預警機制的目標、功能及原則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機制的目標是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的供求現狀,構建符合供求狀況的預警系統和矛盾防范化解機制,實現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
(一)建立資金運行預警機制的功能
(1)提示功能,即通過確定預警指標及判別標準可以實現對資金供求發出信號。
(2)實時監控功能,即通過對住房公積金業務運行情況、外部環境狀況實行實時監控,對資金供求的變動趨勢做出分析評價。
(3)供求矛盾處置功能,即依據供求分析結果,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及時預防、化解和控制供求矛盾的發生。
(二)建立資金運行預警機制的原則
(1)流動、有序、安全的原則:保證住房公積金流動有序,安全完整。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政策的調整變化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按照資金寬裕使用優先、資金緊張公平優先的原則進行操作。
(3)管委會決策授權、中心運作實施的原則:住房公積金具體政策的預警調控在管委會決策下由管委會授權中心具體運作實施。
(4)政策相對穩定與靈活調整相結合的原則:管委會決策的政策規定保持相對穩定和連續,但又要根據貸款使用和資金的實際狀況適時靈活調整。
(5)及時有效的原則:根據情況及時并有效啟動預警機制,化解資金矛盾。
二、資金運行預警機制的指標選擇及預警模式
(一)資金運行預警機制的指標選擇
實施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機制的核心是將住房公積金的關鍵指標始終保持在最佳狀態,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因此關鍵指標的選擇尤為重要。
住房公積金跟銀行存款有一定可比性,歸集資金不能全部貸出,必須要保持足夠的余額也就是流動性來應付存款人的未來提現要求,否則一旦無法應對支付要求,就會出現信譽破產危機。中國各家商業銀行在貸款方面受到銀監會的嚴格約束,除了有法定存款準備率,存貸比(發放的貸款與吸收的存款之比)都不得超過75%這根紅線,這條規制被認為是中國金融機構之所以至今保持相對穩健的重要制度保證。因此可以借鑒商業銀行的機制,將預警關鍵指標確定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即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含個貸余額和項目貸款余額)與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之間的比率。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三種模式
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可以計算全市指標,也可以以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為單位進行計算。按照指標的高低,將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模式劃分為以下三種:
1、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正常模式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正常模式分為資金低運行狀態(即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在50%以下,含50%)和正常運行狀態(即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在50%-65%,含65%)。
2、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臨界預警模式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臨界預警模式為公積金貸款使用率在65%-75%。
3、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預警模式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預警模式按照三級預警狀態進行劃分。
(1)當貸款使用率在75%-80%(含75%,不含80%)時,為一級預警狀態。
(2)當貸款使用率在80%-85%(含80%,不含85%)時,為二級預警狀態。
(3)當貸款使用率在85%以上(含85%)時,為三級預警狀態。
三、資金使用預警機制的調控措施
根據資金運行所處的不同模式,可以采取不同的調控措施,加強資金運行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正常模式
當住房公積金處于資金低運行狀態時,公積金中心一方面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宣傳力度,另一方面根據當地的房價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余額情況,可適度調高當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提高貸款使用率。
當住房公積金處于資金正常運行狀態時,公積金中心應恢復執行原規定的當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按照原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核、審批工作。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臨界預警模式
當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進入臨界預警模式時,公積金中心應立即將資金情況書面上報中心領導,同時組織相關處室人員準備干預方案,加強監控,應對將要出現的公積金貸款資金的流動性緊張,直至資金運行恢復到正常模式。
(三)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預警模式
一是當貸款使用率在75%-80%(含75%,不含80%)時,為一級預警狀態,施行以下應急措施:停止辦理定期存款,到期定期存款立即兌付,加快資金回流;嚴格執行資金使用計劃,對超資金使用計劃的貸款,不進行資金調劑;限制貸款使用率已經超高的縣區繼續發放貸款,綜合平衡各縣的貸款使用率;采用貸款申請輪候制度。
二是當貸款使用率在80%-85%(含80%,不含85%)時,為二級預警狀態,施行以下應急措施:貸款最高額度適當下調10%;貸款條件由連續足額繳存12個月調為24個月;可貸額由夫妻雙方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調為5倍。
三是當貸款使用率在85%以上(含85%)時,為三級預警狀態,施行以下應急措施:貸款最高額度適當下調20%;對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高首付款額度至60%,適當延長貸款時間間隔;停止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貸款;暫停貸款申請與發放等其他緩解資金緊張的方法。
建立資金運行預警機制,既做到資金儲備不足預警,又做到資金過剩預警,確保資金安全穩定運行,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于金有.立足昌吉談建立風險預警防控機制[J]. 住房公積金研究. 2012(02)
[2]季偉歌.住房公積金預警指標系統的構建與研究[J].統計科學與實踐.2010(03)
[3]劉曉亞.建立資金預警制度是防范財務風險的重要舉措[N].河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02)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運行現狀分析
為建立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提高職工自主解決住房能力,我國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對調整居民的住房消費結構、收入分配,創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運作效率并不高。就全國而言,住房公積金的主要運營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住房公積金的存儲、購買國債和個人貸款,住房公積金資金的作用并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現今,公積金的覆蓋面越來越廣,資金歸集和使用額也在不斷增大。我國住房公積金經過十幾年來不斷的發展完善,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不能回避現實存在的一些問題。就全國而言,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大量沉淀,使住房公積金無法得以保值、增值,甚至造成住房公積金資金的貶值,這嚴重的阻礙了住房公積金的順利發展,切實需要各級相關部門引起足夠的重視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住房公積金運作使用機制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它的建立提高了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能力,同時擴大了住房消費,增加了住房的有效需求。然而,隨著該制度的不斷發展,住房公積金運作機制中存在的問題也凸顯出來:
1 住房公積金的運作機制不健全
我國住房公積金運作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歸集,輕使用。近幾年,雖然住房公積金得使用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仍然有近一半的公積金沉淀在銀行,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仍習慣于把歸集量的增長作為主要工作目標,而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則不夠重視;二是重政策性,輕金融性。住房公積金是一種政策性住房資金,其歸集、使用都必須遵守相關政策規定。但是住房公積金也是一種金融資產,同樣需要對其進行資產結構優化,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收益性。如果只強調其政策性而忽視了其金融性,則會導致大量資金的沉淀,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從而使職工的利益受損,加大了資金保值的風險,這不符合資本受益原則。三是重安全性,輕收益性。把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這是無可厚非,但安全又是相對的,大量資金的沉淀,表面看上看來萬無一失,但事實上潛在的風險還是比比皆是的。
2 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過多
目前就全國范圍而言,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有了穩步的提高,然而從提取情況看(個別省市除外),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并不高。全國購買國債占歸集余額的比例為10.5%,全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為74.58%,資金運用率為57.24%。全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存款余額為4107.58億元,扣除必要的備付資金后沉淀資金為2186.55億元。公積金運營機制的缺陷使得巨大的資金處于閑置狀態,不能使其發揮出普遍性保障的作用,造成資源的浪費。而且這些資金可能被銀行占用,或為他人謀利,增加了潛在的風險,因此這種現狀亟待改觀。
3 住房公積金增值渠道有限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中心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中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的差額。建設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到目前,全國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為300.89億元,業務支出為204.98億元,增值收益為99.61億元,比上年減少2.29億元,減幅為2.24%,全國的公積金累計增值99.61億元,可見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渠道是非常有限的。利率的下調減少了個貸的收入,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債數額較少,而且高利率國債已陸續到期兌付,近幾年購買的國債利率增值空間不大。現在,住房公積金沉淀不運作使用就不能保值。這種封閉、單一的運作方式,既限制了同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聯系又不能按照金融資產管理的共性,實現資金的縱、橫向間的流動。住房公積金現有增值渠道的收益持續走低,這已成為影響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全面推行和持續發展的瓶頸。
4 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不高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極為不平衡,沿海和內陸省市的發展明顯快于西部、邊疆、經濟欠發達地區。從公積金的使用率上看,有的經濟發達地區的使用率已超過90%,而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使用率尚不足30%。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房價持續居高不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小,公積金使用效率大大降低。另外,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住房公積金僅限于與住房相關的消費,用途單一,靈活性差,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三、住房公積金高效運作的對策研究
為保證我國住房公積金高效運作,針對目前住房公積金在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1 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效率
第一,必須加強資金管理中心的主體地位,采取資金管理中心自營模式,可以實現責、權、利的統一。第二,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財政部門獨立出來,將其轉型成住房銀行,按照政策性銀行的模式納入金融機構的主流監管體系,不再受財政部門和建設部門的行政領導,而是成為獨立的資金運作機構。
2 減少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
在不斷地完善各項貸款使用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實際需要提高公積金貸款使用額度,支持當地的經濟發展,滿足職工的住房需求。
3 創新管理模式,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
雖然當前房地產市場處于低迷狀態,但房價仍居高不下,遠遠超出一般消費者的購買力。為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
1.現階段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現狀
(1)房價居高不下,居民購買力下降,近半住房公積金在銀行里面閑置。貸款購商品房的人都知道,低利率是住房公積金貸款最大的優點,在當前許多地方讓老百姓咋舌的房價面前,理應不愁貸不出去,也不愁沒人來貸。但就全國而言,公積金的運用率也只有58%左右,大部分省市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也就是說,全國將近一半住房公積金在銀行里面“睡覺”。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不完善,使用條件限制太多。目前,大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鎮職工因為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而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而有些已經建立公積金賬戶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卻因住房條件相對較好而缺乏貸款購房的內在需求。另外,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也是影響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積極性的重要原因。
2.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運用,提高管理水平有統計顯示,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近萬億元,并有逐年上漲的趨勢,除非法挪用外合理運用率僅為58%,這充分說明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許多弊端,所以在全國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力度,保證繳存單位按時足額匯繳住房公積金及資金安全,維護繳存人的權益。應做好以下工作:
(1)財務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嚴格實行領導負責、專人管理、定期報告的工作制度。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加強本單位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領導,對于催建催繳等工作,各管理部應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便于歸集業務的開展、管理與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內部管理,對所轄范圍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進行審查清理。對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非正常繳存、辦理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等幾類單位的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分類管理,定期上報市中心,年終實行責任制考核,形成管理優化的激勵機制。
(2)拓寬公積金政策彈性空間,讓困難群體得到更多關愛,困難職工可提取存儲余額。住房公積金制度本來就具有很強的政策性,應明確規定職工在有些情況下持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這些內容充分體現了決策者對困難群體的關愛。
(3)建立完善的資金風險防范機制,加強審核,防范風險。《條例》規定,對住房公積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等。然而,當前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個別地方挪用資金數額大,持續時間長,性質嚴重,還有個別地方管理中心負責人利用職權,嚴重違法,構成犯罪,如不及時消除這些風險隱患,不僅危及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基礎,甚至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
3.加強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建立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的構想
(1)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子系統。該子系統是整個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的基礎,實現中心為每個職工統一進行建賬所要求的各種業務處理和管理功能:包括職工、單位的開戶、銷戶等賬戶管理;繳存、支取、轉移、計息等資金管理;并提供系統初始化、催繳處理、銀行對賬、財務憑證設置與生成功能;在管理信息的查詢與報表輸出方面,提供個人、單位、銀行、管理中心等各相關部門對各類信息的需要。
(2)公積金個人貸款子系統。由管理中心、擔保公司、銀行等在同一系統上進行業務處理,從貸款的申請審批、合同簽訂、抵押擔保、貸款發放實行一條龍綜合服務,全面管理職工個人貸款的整個過程,包括三級審批、委貸戶劃款、貸款資格審查、抵押擔保手續、貸款登記、個人貸款明細賬、利息等計算、催款單、各類查詢統計、生成財務憑證等功能。
(3)公積金財務核算子系統。該子系統符合財務管理的基礎原理和相應的會計制度,適應住房公積金歸集、個人貸款、單位貸款、政策性售房等住房基金財務管理的要求,通過憑證制作、記賬審核、編制報表等環節,完成公積金財務核算的過程。可實現自動生成記賬憑證、自動審核、自動與銀行對賬單進行自動對賬,并靈活編報住房公積金適用的財務會計核算報表。
(4)住房公積金實時查詢子系統。通過電話聯網,該子系統可以通過輸入公開指定的電話號碼進入電話語音查詢系統,根據語音提示輸入相應的公積金賬號后可查詢到本人或本單位的包括公積金繳存情況、住房補貼繳存情況、貸款情況等實時的信息。也可在公共場所設置的管理中心多媒體系統上進行綜合查詢、打印對賬。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快推進全區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在全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意見》(金管〔2008〕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擴面繳存工作的通知》(政辦函〔2012〕1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全面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全住房保障體系為目標,大力推進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重點擴大制度覆蓋范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推動全區住房公積金工作健康發展。
工作目標
通過扎實推進歸集擴面工作,至“十二五”期末,區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超過90%。2013年,全區所有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規模企業,要基本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其他企業、單位要積極跟進,全年新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0.5萬人以上。從2013年開始,用1-2年時間,全區各類企業、單位必須依法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全覆蓋。
工作原則
按照“依法行政、以人為本、積極穩妥”的原則,有序推進住房公積金建制工作。
(一)機關、事業、國有(集體)企業單位和職工,及其委托勞動人事機構辦理勞務手續的社會化用工人員,要率先全員、規范建制。
(二)非公有制企業(單位)要有序推進公積金建制工作。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規模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要求,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個別暫時有困難全員建制的企業,可先在領導層、管理層、技術骨干、優秀員工中建立,以后逐步擴大建制范圍。
(三)新設立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自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主要內容
全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要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和對象:區內所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須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為職工上年度應發月平均工資。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12%。
工作要求及具體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區推進住房公積金擴面繳存工作領導小組,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副區周凡任組,區政府副調研員彭又沙任副組,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商務局、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招商局、區總工會,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制度推進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等相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岳麓區管理部,具體負責協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工作。
(二)強化輿論監督。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的工作,區屬相關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和宣傳發動,積極協調公積金管理部門宣傳建立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及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政策規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定期公布推進工作情況,對規范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要大力宣傳,對拒不履行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公開曝光,不斷增強依法建立公積金制度的自覺性。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節稅 社會保險 三項計提 單位負擔
一、引言
在網絡、期刊、教科書及培訓講座中常用的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是不增加單位支出,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和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達到節約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是指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增加公積金繳存,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進行的節稅安排。本文通過對一個常用案例的剖析,對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應具備的條件及相關影響進行分析,以期對擬通過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單位提供有益的幫助。
二、案例分析
采用的例子是:若公司職工王某每月工資4000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社會保險等)。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4000×7%=280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000-280=1720元,應納稅額為1720×10%-25=147元。公司的實際負擔為4000+280=4280元。王某的實際收入為4000+280-147=4133元。為了達到節稅目的,公司將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則職工工資x滿足下列公式:4000+280=0.2x+x.x=3567元。此時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3567×20%=713.4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567-2000-713.4=853.6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853.6×10%-25=60.36元。王某的實際收入為3567+713.4-60.36=4220.04元。公司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的同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職工實際收入不會降低,而且還會增加。在本例設定的條件下,職工實際收入提高4220.04-4133
=87.04元,即個人所得稅稅額之差為147-60.36=87.04元。全年增加實際收入87.04×12=1044.48元。
此例揭示了合理利用住房公積金有一定的節稅效應,依此操作對很多單位來講可能是行不通的,因為在具體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政策因素和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本例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設計缺陷。
1、沒有考慮有關公積金稅前扣除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是隨意確定的,必須符合文件精神。
2、前提是不增加企業負擔
在實務中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三項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是以職工工資為基數的。職工工資的調整必然影響社會保險的繳存和“三項計提”,總體來講,企業負擔的增加是無疑的。以武漢市私營企業為例,社會保險以職工實際工資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申報工資若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負擔20%,個人負擔8%,醫療保險單位負擔8%,個人負擔2%,失業保險單位負擔2%,個人負擔1%,工傷保險以從事行業風險確定單位負擔比例0.5%、1%、2%;生育保險0.7%。如果不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在社會保險方面的負擔約為職工實際工資的32%,職工負擔為其實際工資的11%。“三項計提”由企業負擔18.5%。當王某月工資為4000元時,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7%,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為1280元個人負擔440元。個人當期實際工資收入為:4000-280-147-440=3133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為560元,總收入3133+560=3693元。風險保障收入(會保險1280+440=1720元。單位負擔為1280+4000?鄢18.5%+280=2300元。當王某月工資調整為3567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20%,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為1144.4元,負擔392.4元,個人當期實際工資收入為3567-
60.36-713.4-392.4=2400.8元,總收入2400.8+1426.8=3827.64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1426.8元,風險保障收入(社會保險)1144.4+392.4=1536.8元。單位負擔1144.4+3567?鄢18.5%+713.4=2517.7元。不考慮風險保障收入,個人月增加收入3827.64-
3693=134.64元,單位為此增加支出2517.7-2300=217.7元。可見,不管是調低職工工資水平,還是調高職工工資水平,即便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因素,單位都必須為個人所得稅節稅買單。因此有條件的企業才有可能做調整。
3、沒有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
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為每月2000元,如果原提取公積金的比例為7%,只有當職工工資達到2500元以上,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才具有稅收籌劃上的意義。
4、沒有考慮工資的剛性
所謂工資的剛性是指雇員在接受了一個層次的工資以后,即使物價下調,通貨緊縮,也不能讓這些人接受低水平的工資。即便為了節稅,也是如此。工資的調整具有規定性和連續性,是不能隨意調整的。
5、沒有考慮職工的意愿
我們在給企業做咨詢時發現,對于在調低工資水平的同時提高公積金比例,增加職工收入,許多80后的年輕人基本持反對意見,大部分年輕人主動消費的意識和消費欲望都很強,他們無法認同父輩那種拿了工資就存銀行的消費態度。因此,他們比較強調貨幣收入,對遞延收入興趣不大,調低工資,通過公積金強制儲蓄,會減少其現金流,會使消費緊張。
以上分析并不意味著不能利用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只是我們在籌劃的時候,必須考慮達到籌劃目的所需要的條件。要達到節稅的目的,有兩類單位是有籌劃空間的。一類是新設立的單位。這類企業的工資水平不涉及調整問題。如果設立之初,在確定工資水平時就考慮公積金的節稅問題,把工資水平確定在一個恰當的水平,就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第二類是效益好的單位。這類單位工資水平一般較高,職工不為生計發愁,提高公積金比例,不僅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而且可以減少企業所得稅。在住房公積金部分免稅這一稅收政策優惠下,它漸漸成了部分壟斷企業的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以上例的籌劃思路為基礎做如下分析。
若公司職工王某每月工資為10000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社會保險等)。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10000×7%=700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2000-700=7300元,應納稅額為7300×20%-375=1085元。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10000?鄢32%=3200元,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10000?鄢11%=1100元。王某當期工資收入10000-700-1085-1100=7115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1400元,風險保障收入(社會保險)3200+1100=4300元。不考慮風險保障收入,王某收入7115+1400=8515元,單位負擔3200+700=
3900元。
若公積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稅法允許扣除的最高比例),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則職工工資x滿足下列公式:10700=0.12x+x.x=9554元。此時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9554×12%=1146.8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9554-2000
-1146.8=6407.2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6407.2×20%-375=906.44元。單位承擔社會保險3057.28元,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1050.9元。王某當期工資收入9554-1146.8-906.44-
1050.94=6449.82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2293.6元,風險保障收入4108.22元。單位負擔4204.8元。不考慮社會保障收入,王某收入6449.82+2293.6=8743.42元。因此王某月增加收入8743.42-8515=228.42元。單位增加支出4204.8-3900=304.08元。假定企業所得稅稅率25%,該籌劃減少企業所得稅304.08×25%=76.02元。由此可見,收入越高,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
三、結束語
在實際過程中,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是比較困難的。首先要受國家及各地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其次要受所在單位財務狀況的限制,再次要受所在單位職工意愿的影響,最后還要受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制約。因此,任何稅收籌劃都是有條件的,離開條件談籌劃,往往會產生誤導。
【參考文獻】
[1] 王慎行:住房公積金避稅的決策分析[J].當代經濟,2006(11).
[2] 趙俊華、佟廣軍: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幾點思考[J].當代經濟,2009(2).
[3] 朱冬、張錦華 、王婷:為職工繳公積金比多發工資合算[N].中國稅務報,2009-02-23.
[4] 謝津:高收入白領的公積金避稅策略[J].大眾理財顧問,2000(7).
[5] 段志慧:淺談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商業會計,2008(19).
[6] 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Z].建金管[2005]5號.
[7]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Z].財稅[2006]10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防范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公積金中心的財務主管部門;公積金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托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托存款賬戶、委托貸款賬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托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二)手續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托貸款手續費。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二)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準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核銷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測定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后,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撥給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于接收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中心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十四條、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用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公積金中心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七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條、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中心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二)在指定委托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并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四)直接或委托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五)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六)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七)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九)列支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范圍;(十)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十一)超越規定標準和范圍支付手續費;(十二)向他人提供擔保或抵押貸款;(十三)不按規定與受托銀行簽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十五)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十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有(一)至(六)條行為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條行為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第三十九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公積金中心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本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并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做好債權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財務分析指標
1.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100%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
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
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
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口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違規套取 防范方法 打擊
2006年2月10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報道了海南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問題。曝光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現多筆假按揭,且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并不是一個個別現象。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最先在沿海城市出現,逐漸漫延到中西部城市。2014年8月,安徽省在宣城市召開了防范套取住房公積金現場交流會,各地均發現套取公積金的現象,根據交流經驗可以看出,各地非法中介盛行,處處張貼小廣告,甚至在報紙上明目張膽做宣傳,套取公積金的行為已不容小視。
宣城市住房公積金于2011年11月~12月發現騙提住房公積金15戶,合計金額45.72萬,經核實這16筆提取提供的購房資料(購房合同、不動產銷售發票、房地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證明等)都是偽造的,16人涉嫌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管理中心及時向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在警方周密署下,犯罪嫌疑人杜某在索要辦理偽造購房發票、購房合同等整套材料的手續費1.2萬元的當天下午在宣城被抓獲,并當場查獲其偽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某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商品房登記證明”等全套領取公積金的購房手續材料和1000余份尚未張貼出去的“代取公積金”小廣告。很快在南京抓獲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及此案的非法中介人員,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對兩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由此看來,在目前政策規定和操作模式下,職工有套取動機,在非法中介的參與下,套取手段層出、花樣繁多,套取往往容易成功。非法中介違規套取,手法簡單可復制,漫延快、危害大,也是套取容易成功的幕后黑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特有的黑色產業鏈,由此看來,防范套支公積金已經不是簡單的防范,必須進行嚴厲打擊。
分析這些套取情形,進行梳理和歸納,存在以下三類套取手法:
第一,虛假資料套取。一是以購房名義套取。利用各地房產信息不聯網,無法核實,偽造虛假的購房(尤其是外地的)資料(包括二手房)。二是以還貸名義套取。通過偽造商業銀行按揭借款合同套取。三是以租賃商品房名義套取。目前租賃商品房均不需房管局登記備案的租房協議和租賃發票,很容易互相串通虛假租房。
第二,真實資料套取。一是二手房頻繁交易。利用各地房產減稅政策,頻繁交易二手房,持全套合法有效的購房手續來套取住房公積金。二是開發商幫助套取。個別房地產開發商為其關系戶出具購房合同、付款發票、備案證明等材料,待套取成功后再撤銷備案、注銷發票。三是虛假住房糾紛套取。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個別中介或個人通過偽造住房債務糾紛,騙取法院強制執行,違規套取公積金。
一、套取行為的原因分析
(一)公積金使用制度存在缺陷
一方面使用范圍過窄。《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這一規定導致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過窄。即便是用于與住房密不可分的裝修、維修、物業等方面,也無法使用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對低收入群體幫助有限。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上下限控制,貸款額度與繳存額掛鉤,很多中低收入職工繳納的公積金數額偏低,難以作為首付款解決購房困難,往往導致中低收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只繳存不提取,這些資金長期沉積在個人賬戶上。
(二)公積金存款收益偏低
住房公積金執行的是“低存低貸”政策,住房公積金存款和貸款兩頭利率都低。雖然今年人民銀行已經提高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利率,但還是遠低于市面上的各種理財產品的收益率。
(三)違規套取行為誘惑較大
套取成本低,回報額高,追究難度大,容易誘使犯罪分子鋌而走險。
(四)信息共享缺失,無法甄別真偽
各管理中心與房產、銀行、稅務等系統未實現聯網共享,在限時辦結制的要求下,工作人員難以對提供的文字資料和圖章進行審核,缺乏甄別手段和技術支持。
二、相應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
建議在制度層面上,著力在三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擴大使用范圍。在不斷發展的今天,建議在修訂《條例》時,合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將許多城市已經允許因大病等造成生活困難的提取納入提取范圍。考慮到我國的新建商品住房基本為毛坯房,不裝潢根本無法入住,將自住房裝潢、維修等納入提取范圍。二是完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機制。將增值收益反哺繳存者,使繳存者沉淀資金擺脫貶值狀態。
(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法制意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于偽造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個人,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制造假合同,假公章去即可認定其“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或“合同詐騙罪”,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勸誡廣大繳存職工不要以身試法,不要輕信不法人員的謊言,以免上當受騙。遠離街頭非法廣告,不要采取違規套取行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潛在的法律風險。
(三)搭建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管理中心與房管、稅務、銀行等部門聯合監管。房管部門在變更、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增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查的環節。銀行、稅務、民政等部門對中心開辟綠色通道,協助核查資料的真實性。增強風險防范能力,有效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
(四)打擊非法中介,加大違規套取行為處罰力度
現行《條例》關于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僅針對管理主體,未涉及繳存職工。建議:房地產中介機構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通過偽造提取材料、虛構房屋交易或內外勾結等方式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房產交易登記、租賃備案、銀行等單位工作人員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內外勾結,協助繳存職工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受誘導、教唆或主動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等三種情形,分別制定相應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加大處罰力度,以切實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總體來講,防范和杜絕套取住房公積金問題的出現,還是要從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和漏洞入手,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公積金運行制度和操作模式,確立住房公積金合理使用的有效渠道,才能解決根本問題。同時,也要依托有效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嚴防套取行為發生。此外,還要依托良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的技術支撐,做到適時有效地監控。建立制止和打擊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的長效機制。通過進一步改進提取和使用政策,堵疏結合、疏導為重,為繳存人提取公積金的正當需求提供通道,鏟除套取住房公積金產業生存的土壤,從而確保住房公積金事業科學、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為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