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和《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并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并享受軍屬待遇。也就是說依規定,每個入伍的公民都應該注銷戶口,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而以實際操作的情況看,在部分地區戶口是否注銷并不影響軍屬待遇的享受,也不影響你結婚、子女落戶及上學等問題,有時候不注銷還有一些便利,可以多一些選擇。但隨著各項法規制度的健全,各項要求也會進一步嚴格,目前來看,不注銷沒有多大影響!但以后要求必須要注銷時,按規定注銷即可!
這個問題,其實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確的規定: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因戶口凍結和拆遷安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會導致一定的差異,我所能查詢到的比較明確的地方規定為: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濟南市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文件號:濟政發【2011】42號。該意見:第五條規定:被安置人是現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積加算給其直系親屬,本人退伍返鄉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無直系親屬的,暫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本人退伍返鄉后,由代管人將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第八條規定:在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領取結婚登記證但戶口尚未遷入本村的人員,應及時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憑戶口遷入手續,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未領取結婚登記證而以結婚為由將戶口遷入被征收土地范圍的,不予補償安置;在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離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不予補償安置。參考此意見,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一般可認為戶口凍結之日,戶口凍結后,一般不影響因結婚、生育等原因的戶口遷入情況,但會影響到補償安置。也就是說,即使戶口凍結了,但不影響因結婚、生育等原因的戶口遷入情況,但不能享受補償安置待遇。其它省市的也都會有相應的政策法規,如有遇到相似問題的戰友,可以去當地政府官網查詢相關政策!
“三紅人員”指:老、在鄉西路、人員失散;
“三屬人員”指: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享受國家撫恤人員指: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囑、病故軍人遺囑、傷殘軍人、傷殘國家公務員、傷殘人民警察。
享受國家生活補助人員指:“三紅人員”、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年滿60周歲農村籍烈士子女、傷殘民工、襄渝線西段患塵肺病民兵。
二、調研工作要點
1、對重點優持對象自然減員情況進行針對性抽查,減員后鄉鎮是否及時上報。工作方法:對鄉鎮提供的重點優撫對象花名冊,走村入戶進行抽查(重點是年齡偏高的三屬、三紅、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2、一次性困難補助、醫療救助經費兌現情況。工作方法:通過民政局下發文件掌握經費下撥情況,通過對象領取票據、帳目,鄉鎮是否足額兌現。
3、對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包括錯殺人員),身份認定不清、界定不明、年齡不符的人員通過走村入戶了解核實。工作要求:鄉鎮必須嚴把政策關,嚴格檔案審查,對身份認定不清、年齡不符的對象要深入基層掌握實際情況,杜絕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4、農村優撫對象由民政局全額資助參合,城鎮無工作單位優撫對象按農村優撫對象參合標準補助。查村、社是否收取優撫對象參合資金,鄉鎮是否按時按員繳納參合資金。
三、優撫工作政策宣講
一、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身份認定:服役期間患慢性病的退伍義兵和初級士官。
申辦材料:(一)本人申請;(二)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三)出示退伍軍人或退出現役登記表(三)軍隊醫院證明,有其中之一;①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上述材料經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審查后,報市級民政部門復核,并由市級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對原病進行確診,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二、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補助比例:對優撫對象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范圍內醫療補償后,自費部分除外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予以醫療補助:失散人員、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比例按50%;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比例按30%。老、西路的醫療費用按通府[2002]45號文件執行,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具體辦法按照《巴中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巴市民發[2007]56號)的規定執行。
申辦程序:(一)本人申請(二)入院、出院證明(三)首次補償報費票據。上述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簽署意見,上報縣級民政部門按補助比例給予補助,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落實。
三、退伍軍人安置:
工作安置: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轉業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1988年8月1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恤金。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于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后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并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條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二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從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務院批準、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具有亮點
亮點之一: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實現了翻番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來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已明顯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不僅低于軍人傷亡保險的標準,甚至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亡的標準。新條例對標準進行了較大調整。烈士的撫恤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的由20個月調整到40個月,因病死亡的由10個月調整到20個月。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實現了翻番。提高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不僅可以突出國家撫恤的激勵作用,而且可以褒揚英烈精神、弘揚社會正氣。
亮點之二:建立了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
新條例規定:烈屬(三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確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這樣不僅從根本上消除了撫恤補助標準調整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而且充分體現了本條例確立的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將切實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標志著我國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確立。
亮點之三:確立了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原條例及其解釋中規定的對優撫對象的公費醫療和醫療減免政策,有的落實非常困難,有的已名存實亡。條例修訂時對此進行了重點研究,確定了各類對象的醫療待遇: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這一款是重要突破,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亮點之四:調整了現役軍人評定病殘的范圍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
新條例在放開對精神病評殘的同時,對評殘對象的范圍作了必要調整,即改變只在義務兵中評定病殘的規定,增加了初級士官也可以評殘的條款。解決這類士兵的評殘問題,可以保障他們今后生活,解除本人和家屬的后顧之憂,避免病員長期滯留部隊,影響部隊和軍營穩定。
亮點之五:實現了殘疾級別設置上的統一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劃分為一至十級
新條例參照我國目前試行的企業工傷人員的殘級劃分和其他部門對傷殘的鑒定級別,同時借鑒國外對殘疾軍人的傷殘等級劃分,結合近年來暴露出來的因地區殘級不統一造成殘疾軍人殘疾待遇不落實或難落實的實際,把原條例確定的四等六級修訂為一至十級。根據殘性和因殘情造成勞動功能的障礙程度以及影響生活能力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
亮點之六:拓展了對優撫對象的社會優待范圍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為全面維護和保障優撫對象權益,新條例設定了多項關系優撫對象切身利益的具體優待條款。除了醫療待遇外,其他應該提及的還有:一、在住房待遇方面,根據我國現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將過去所謂的優先權規定修改為:重點優撫對象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二、在交通優待方面,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并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對現役軍人的交通優待也作了原則性規定。
亮點之七:強化了優撫工作中的法律責任民政部門可對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行使處罰權
為保證國家各項軍人撫恤優待政策的貫徹實施,新《條例》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責發放撫恤補助金的單位其工作人員、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優撫對象等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六條規定強化了民政部門作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主管的部門的權力,將對維護優撫對象的基本權益產生深遠影響。
一、調查對象與方法
1、調查對象:
蘇州新兵集訓大隊2009年度的154名新戰士做了問卷形式的調查,新戰士年齡16~22歲,其中18~19歲占92.7%,農村籍戰士與城鎮籍戰士之比為1∶0.78。
2、調查方法:
以新兵中隊為單位進行調查,主要了解各中隊新戰士的入伍動機,文化程度,興趣愛好,特長,家庭情況,個人性格,想象中的軍營生活等情況,并逐一統計了調查問卷的內容,有機分析了當代新戰士的特點。
二、調查結果
一是新戰士入伍動機多樣化,成長愿望強烈。在接受調查的154多名新戰士中,有70.8%想通過當兵改變人生命運,其中80多名想考軍校,這部分新戰士大部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0多名想選取士官,這些新戰士大部分來自農村;40多名想退伍后由政府分配工作,這些新戰士大部分來自城鎮。有78%的新戰士想立功受獎、入黨或學技術。對于想學的專業技能,都是現在比較熱門的專業或在部隊比較有用的技能,如選擇學習計算機,學習駕駛及車輛維修和烹飪,并且更傾向于進院校深造或參加各種培訓班。
二是興趣愛好廣泛,具備多項特長。當代新戰士非常顯著的一個特點是,基本上人人都有一項特長,甚至少部分還具有兩項以上特長,涉及各種球類、書法、演講、繪畫、樂器、寫作、表演等。新戰士興趣愛好也較廣泛,打電話、看書、打籃球、乒乓球、寫信等,是大家在學習訓練之余經常進行的活動。
三是對部隊生活存在矛盾心理。雖然大部分新兵都想成才,但對部隊艱苦生活思想準備不足,有35%的人感到部隊生活和想象的不一樣、差別很大、甚至完全不同,在訓練中明顯流露出怕苦怕累的思想情緒。65%的新戰士認為經過新訓生活自己的身體一定會變得強壯、能學會在部隊為人處事的一些方式方法,為今后的軍旅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是獨生子女增多。在新戰士中,獨生子女占新兵總數的37%。這些新戰士大部分高中或中專畢業,但就個性而言,他們普遍單純、幼稚、天真,同時他們也自私、嬌氣,生活自理能力和吃苦性都較差,由于年齡小,身體素質普遍較差、文化素質跟不上等諸多因素,給部隊正常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等科目開展不同程度的造成一定影響。
五是兵員成分趨向于復雜化。過去,戰士入伍前基本上是青年農民、工人和學生,職業和經歷比較單純。入伍后經過一系列教育,大多數吃苦耐勞,自覺維護紀律,上進心強。而現在,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并存,戰士入伍前從事的職業也多樣化了,不僅有工人、農民和學生,而且還有待業青年、個體生產者和個體經商者,社會上有多少種經濟成分,部隊里就有多少種經濟成分的兵員,出現了城鎮兵多、“關系兵”多、干部子女多、帶薪入伍者多、從事過經商活動的多等現象。
三、新戰士特點原因分析
一是年齡偏小是造成部分新戰士身體、思想素質和實際文化素質偏低的主要原因。新入伍戰士檔案填寫的年齡一般都在19歲左右,經調查,部分新兵的實際年齡比檔案年齡要小,大多數新戰士都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形成時期,年齡的因素容易造成他們存在許多思想及心理上的誤區。
二是家庭環境的差距造成入伍動機不同。就經濟情況而言,呈現兩極分化,形成鮮明對比。如無錫籍大部分新兵入伍時所帶現金少則幾百元,多則上千元,而安徽籍新兵家庭條件普遍較差,大部分入伍時僅帶了一二百元的零花錢。一些家庭條件比較優越的戰士存在奢侈之風,這些戰士花錢大手大腳,自覺高人一等,缺乏艱苦樸素的作風,說話做事往往不以集體為重,成為制約班內團結的不穩定因素,給部隊的日常管理帶來了不利的影響。
三是部分戰士考慮問題比較片面,沒能真正理解入伍的神圣含義。多數新戰士把參軍入伍的最終目的歸納為考學、入黨、提干,有的是為了找工作方便,有的是為了在部隊學一門技術;有的是家庭比較貧困,生活艱苦,想通過當兵找出路。他們把部隊當成一個跳板,當作是實現自己利益的一種工具,抱著這種幻想的人很難做到在部隊安心服役。
四、有的放矢開展人性化管理教育
為確保新兵到部隊后及早適應新的部隊環境、新的部隊生活,盡快讓新戰士度過適應期,迅速融合到部隊新兵集訓正規化建設中去,全面做好集訓工作,幫助新戰士走好軍旅人生路。
一是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新兵集訓大隊要本著對部隊建設高度負責的態度,將新戰士到部隊后作為“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充分認識到加強新戰士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認真研究,制定措施,狠抓落實。制訂科學合理的管理教育方案,精心挑選軍政素質過硬、作風紀律嚴格、工作表現突出的帶兵人,扎扎實實抓好新戰士的管理教育工作,確保新戰士盡快適應中隊緊張的生活。
二是要加強思想教育,確保新兵隊伍穩定。新戰士到部隊后,是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正確、適時的思想教育對新戰士適應部隊生活、培養正確的價值取向、促進部隊內部穩定極為重要。要充分讓新戰友感受到部隊大家庭的溫暖,及時摸清新戰士的基本情況,完善新戰士思想檔案。有針對性地開展談心、交心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新戰士的思想變化,在思想上多交流,感情上多溝通,幫助新戰士克服下隊后環境不適應、想家等因素,引導新戰士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奉獻觀,牢固樹立愛警習武、獻身消防、以隊為家、吃苦耐勞、遵紀守法的觀念,自覺抵制一切不良傾向的影響。并通過個別談心、心理疏導、骨干幫帶、家庭聯教、選樹典型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做好新戰士的思想引導和教育工作,端正入伍動機和服役態度。
三是要認真開展尊干愛兵教育,密切官兵關系。官兵關系是部隊內部的基本關系,開展尊干愛兵是保持部隊高度穩定、集中統一和密切官兵關系的有效手段。要求帶兵干部,特別是與新兵朝夕相處的基層中隊干部要牢固樹立為士兵服務的思想意識,要從本質上發揚尊干愛兵、官兵一致的優良傳統,在官兵之間形成互尊互敬、互幫互助、親密無間的良好關系。要強化“士兵第一”的觀念,正確認識和對待士兵的民利,切實維護和保障好士兵的利益。要組織官兵認真學習尊干愛兵“雙六條”,努力營造和諧的警營氛圍,為凝聚警心、穩定部隊,增強部隊戰斗力打下堅實的政治基礎。
四是要落實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落實規章制度,是創建和諧警營的必然要求。認真組織新戰士開展《兵役法》、《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條令條例和“五條禁令”的學習教育,使新戰士明確依法服兵役的自覺意識和軍人職業道德規范的標準,提高用法律和條令條例來約束言行,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劃清合法與非法、遵紀和違紀的界限。并嚴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嚴格落實作息時間,堅決破除憑經驗和土章法抓工作的習慣,摒棄加班加點搞訓練,自覺形成用制度規范思想,用思想來規范行為的良好環境。加強站崗、值班人員的職責教育,增強其責任感、警惕性。健全安全組織,強化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各項安全責任,教育引導新戰士牢固樹立人人講安全、處處防事故的思想,防止新戰士擅離部隊和安全工作事故的發生。
關鍵詞:適齡應征青年 基數減少 成因 對策
中圖分類號:E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5-295-01
河南油田隸屬于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基地位于河南省南陽市境內,為典型獨立工礦區企業,是一個退伍戰士和轉業干部較為集中的中央大型企業,油田歷屆黨委和班子高度重視職工適齡子女的應征入伍問題,油田廣大干部、職工(原轉業干部和退伍戰士等群體)也比較重視其子女的應征入伍和就業安置問題。2000年前,連年呈現出了“當兵熱”的景象,尤其是在1995年的冬季征兵,河南油田曾經出現過223名新兵入伍的最高記錄。但近年來,河南油田每年應征適齡男青年的征集人數在不斷減少。尤其是2010年冬季征兵,即使各單位宣傳部門和武保部門采取了強有力的宣傳措施,利用新聞報紙、電視宣傳媒體、掛橫幅、張貼宣傳標語、出版報、登櫥窗等手段宣傳征兵法律法規,宣傳優惠政策,報名人數僅78人,但到正式體檢時,參加上站的人數也只有46人。遠遠沒有達到上級兵役機關規定的上站體檢(3:1)的比例。
一、征兵“降溫”的主要表現
一是適齡青年的參軍熱情急劇下降。近年來,由于高等院校不斷擴大招生,高考錄取分數線的逐年降低,油田高中畢業的青年大部分進入各類高校學習;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油田高學歷適齡青年就業門路逐步增多,外出就業的人數不斷增加;尤其是2000年后油田安置政策出現重大變化:復員回油田后只能按照非全民工(勞務派遣工)的待遇進行安置等等原因,這幾年,油田的每年適齡應征青年入伍數量急劇下降,現每年僅僅30人左右。總之,由于多種原因和各方面的因素,油田兵員征集情況由原來的“熱”現象變成了現在的“冷”趨勢。二是體檢、政審合格青年自我淘汰人數逐年增多。當前,油田一些適齡青年(尤其為獨生子女)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多元化,國防意識日趨淡化,過于關注個人得失,缺乏集體責任感,對國家的安危、祖國的和平缺少關注熱情,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逃避服兵役。三是適齡青年怕苦、怕遠離親朋好友的人數明顯增加。油田適齡青年均為獨生子女,近年來,獨生子女陸續進入應征年齡,油田特殊的家庭結構,導致大部分青年生活在一個相對溫室化的環境,從小嬌生慣養、養尊處優,習慣了無拘無束,不愿到部隊尤其是到艱苦地區服役的青年所占比例逐年加大。另一方面作為適齡青年的父母,擔心兒子適應不了部隊的艱苦環境,希望把子女留在身邊照應。四是部隊緊張單調、枯燥乏味。新兵在剛入伍近三個月的訓練時間段內,走隊列,搞緊急集合,訓練科目單調,每天緊緊張張,加之部隊對互聯網的嚴格管理。因此部隊業余文化生活遠遠沒有地方豐富等等,而且由過去嬌生慣養的城市青年習性,變現在緊張有序的軍旅生活習慣,與原來在油田的各方面習慣極不相適應,因此,造成油田應征青年在思想上受其影響不愿當兵。
二、征兵“降溫”的原因分析
征兵“降溫”現象的出現既有主觀上的原因,也有客觀上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就業門路擴寬。隨著私營企業等各行業的迅猛發展。社會各種經濟勞動用工人數的不斷增多,待遇的不斷提高,由于油田適齡青年受文化教育程度較高,油田適齡青年外出尋找就業機會人數增加,滯留家中待業青年數量明顯減少。參軍已經不再是油田廣大適齡青年的“首選”。
2、身體素質受到制約。一是隨著國家和油田經濟的快速發展。近年來油田的物質生活水平得到不斷提高,油田子女生活環境與地方相比相對優越,因此部分青年不注重體育鍛煉,體質不斷下降;二是油田適齡應征對象絕大部分為高中以上學歷較高的青年,由于在學習期間所處的學習環境和學習壓力,視力、血壓等也成為影響入伍的重要因素。目前征兵體檢:外科、內科、視力、化驗、心電圖和心理測試等項目,每項檢查都有嚴格規定,而且每年接兵部隊對應征青年的體能素質也要求更加嚴格,因此讓眾多有志于報效祖國、投身于軍營的有志青年“望軍生畏”。
3、價值觀念改變。隨著經濟發展和油田用工制度的改革,適齡青年及家長的價值觀也在逐漸轉變。有的家長和適齡青年認為:一是部隊環境艱苦、吃住條件差、待遇低,如果考上油田的勞務派遣工每月收入遠高于當兵每月收入;二是如果選擇外出就業每月不但包吃、包住、含五種保險,而且月收入在1700至4500元不等。加之高校擴招(高考錄取分數線在不斷降低)的因素,因此為數不少的家長和適齡青年認為當兵不如繼續考學深造謀求更好的就業,在家等待招工和外出就業舒服自在、收入多。感到當兵“吃虧”。
4、當兵與招工沖突。近年來,油田再就業服務中心每年招收油田待業子女就業(即勞務派遣工),僅2010年就招收940名,五年來累計招收3153名油田待業子女勞務工(大部為應征適齡應征青年),與征兵工作存在爭搶“生源”的沖突。
5、兵役法規執行不力。“當兵缺少吸引力,政策缺少感召力。法規缺少約束力”,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問題。一方面,征兵工作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作為教育部門,在小學、初中、高中、大學階段對學生國防教育活動不夠深入,各級學校束開設國防教育課,雖然他們對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仍然停留在表面層次,停留在一般性的宣傳教育上,缺乏廣泛性、針對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