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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圍
在黃石鎮東甲村海域開展海洋環境綜合治理試點工作,并逐步推進整個流域的綜合治理。
二、整治目標
整治范圍內的環境有較大的改善,海岸垃圾和工業固體廢棄物基本得到集中管理;漁船、漁港生活垃圾和生產廢棄物不排放入海;海岸帶的固體廢棄物得到基本清除,海上漂浮物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健全長效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三、整治內容
1、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提高基層干群的意識,營造全面整治的氛圍;
2、引導漁民改變落后的生產方式,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3、加大岸線巡查和查處污染海域案件的力度,以強有力的執法推進整治工作的實施;
4、打撈清理海漂垃圾;
5、引導、督促參加整治的村莊建立制定長期管理制度,健立長效管理機制。
四、整治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
在整治區內,開展清潔衛生、環保知識教育、海洋環保法律法規宣傳、海洋環境污染警示等,提高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
2、設立環保標志牌
在碼頭及近岸海域設立環保標志牌,提高群眾環保意識,禁止向海中、漁港、灘涂丟棄垃圾、廢棄生產設施、生活污水等;
3、進行執法檢查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行動,清除、規范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要求的養殖設施,并定期開展海域巡查和岸線巡查活動。
4、建立長效機制
引導、督促參加整治的村莊建立制定長期管理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成立由辦主任為組長,辦副主任、北高鎮、黃石鎮分管副鎮長為副組長,各鎮街海漁(水技)站、辦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海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綜合整治工作統一領導。
2、加強協調。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定期檢查、督促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情況,并對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公布。
關鍵詞:海洋資源;生態環境;環境保護;海洋事業;環境污染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X82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國海洋概況
我國海洋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延綿達1800公里,海岸線資源異常豐富,具有得天獨厚的漁業資源、旅游資源、港口資源和遼闊發展的空間。有極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物物種多達26000多種,魚類3000多種、淺海和灘涂生物資源2200多種,長久以來在平衡生態環境,保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海域劃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端,在黃海、東海、南海與周邊各國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轄權爭議。在資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為科學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豐富的海底能源,將會為國家發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國家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頗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隨著開發的深入,我國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壞著海洋生態環境,海水富養化、物種多樣性快速減少等問題,使海洋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我國海水受污染情況非常嚴重
2.1.1 海洋環境問題的首要表現就是海洋水體遭到污染,隨著近海岸海域富營養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赤潮現象頻頻發生,且不斷擴大規模,不斷出現新的赤潮生物種,給海洋生態環境、人民群眾健康和海洋經濟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能源戰略的石油在陸續大量建設開發,海上運輸石油頻繁如織,開采石油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廣,風險源強度更大,溢油的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發生突發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幾年,我國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開采石油的泄露與井噴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約12萬噸。渤海灣“7?16”溢油事故和山東蓬萊“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給海洋生態環境以沉重打擊同時給人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
2.1.3 海運航行和作業中的船舶所產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斷的排入海洋,也可能發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產生有害物質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因素并不是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來自于陸地廢棄物的排放。人類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廢棄物和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系統;農事生產所用如農藥、化肥等化學成分污染物,經過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隨著河流和地下水,最終進入大海,海洋環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態遭到了破壞。海水的自凈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長的時間消化,無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凈能力必然會入不敷出而導致水體污染。
2.2 過度開發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減少
我國海域內海洋生物種類繁多,還有很多珍稀品種,過度的捕撈極大地破壞了海洋物種資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極速減少,嚴重的甚至瀕臨滅絕。與此同時,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系統異常,致使魚、蝦、蟹和貝類以及有保護水環境功能的大量藻類等因無法適應環境而快速消亡。雖然采取休漁期的政策,投放魚苗、蝦苗,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仍然出海作業的大批漁民將還未長大的魚、蝦、蟹捕撈上來,其既無法從數量上的增長形成種群,之后便出現了更加尷尬局面,原本數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種瀕臨滅亡,而數量眾多的物種將成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積縮減、海岸侵蝕狀況嚴重
大量海岸因受經濟開發的影響,人為改造灘涂在不斷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觀在逐漸縮減、很多重要的海灣面積在不斷縮減;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興建了大面積的海參、鮑魚養殖場,疏于管理的大面積養殖場,使海灘面積和海岸濕地急劇減少,養殖場內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污染物隨著潮汐進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石油、天然氣的海上開采作業、海洋生物制藥等化工產品的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都從側面給海洋環境以沉重打擊。
2.4 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機制
我國海洋的環境立法工作發展較晚,相關法律體系相對滯后,然而在海岸線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環境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任不清,職能重疊現象、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極易出現,與之相關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需要進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嚴重影響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明確了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3年頒布施行的,是我國專門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方面意義非常重大。法律體系中保護海洋方面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根本,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三個輔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六個相關法律法規;(2)和海洋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3)有具體執行標準的保護海洋環境性法規,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以上法律、法規、準則構成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撐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海洋環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的立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 我國面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不足與對策
目前,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之時,保護海洋近岸生態環境與前者成為了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點,承受著繼續破壞和污染不斷加重的巨大壓力,有些部分重點地區海洋環境受損情況觸目驚心,已無持續發展的后勁可言。所以加強產業結構性調整、優化產業部局,嚴控污染源,在減輕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現象之時,進一步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保護功能和的抵御災害的綜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樣性、恢復海岸自凈能力、逐漸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防衛能力,具體措施:
3.1 加大建設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和機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興建國家級保護區,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帶生態系統為目標,建立生態保護區或海岸生態隔離帶,極大保護及恢復海岸生態系統,加強海岸生態建設。
3.1.2 恢復海洋岸線原生態景觀,在沿海重點旅游區、經濟開發^,加大力度修復沙灘海岸、退耕退墾還灘還海,建設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廊道,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藍色空間和愉悅、唯美的濱海景觀。
3.1.3 加強污水處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標準,制定統一污水、廢水排放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要定時監測、申報登記、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等,以保證海產品質量,保護群眾身體健康。
3.1.4 建立評估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對海洋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都至關重要。
3.1.5 加強海洋環境應急處置能力。把深入開展海洋環境災害的防治工作和應急處置管理機制有效融合,在多樣性的海洋災害頻發的形勢下,嚴重威脅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發生生態災害種類如赤潮、綠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產突發事故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防控工作,設立監測點、完善浮標、探頭,利用航拍、衛星遙感技術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監測系統,提高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能力,在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災害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急工作要常備不懈,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
3.2 建立適應新時期發展的法律體系
3.2.1 應當適時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來填補法律空白,又能解決新問題。在建設大量人工養殖場以用來替代和緩解漁業資源枯竭壓力,而隨之產生了許多問題,如生態環境被破壞、海水被污染、生物鏈嚴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養殖行業,嚴格禁止養殖密度過大,堅決防治養殖疾病等,建立高標準人工養殖場;同時重視生物入侵,越來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慘痛的表明同樣是破壞生態的重大因素,這些問題的逐漸凸現,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制約。
3.2.2 海洋的經濟價值與海洋的生態價值相比后者更應得到重視。在取得經濟價值的同時,而損害生態價值是不可估量的,應當完善、強化、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補償制度,海洋環境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制度,所有的海洋經濟行為都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保存好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品類多樣性的生態環境。
3.2.3 持續加大海洋執法監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護海洋環境,關鍵就是要執法必嚴,如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就會導致其形同虛設變成一紙空文,而且還應該有完善的處罰措施,使觸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義務,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 結語
我國現已進入經濟體制改革的深水區,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使得資源環境的約束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顯現。為突破陸地資源環境短缺的瓶頸,保護海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顯得極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就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不謀萬世者不足以謀一時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謀劃,構筑藍色的海岸生態屏障,樹立海洋道德意識、海洋文化意識、提高藍色國土意識,促進文化強國、海洋強國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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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濱海砂礦,目前多屬中、小礦型,主要集中在廣東、海南、福建沿海,山東和遼寧也有一些礦點。海鹽鹽化工業雖然發展較快,但僅限于從鹵水中提取氯化鈉、氯化鉀、溴、鎂和芒硝等,而經濟價值高的微量元素,如鈾、碘等尚未開發利用。我國濱海旅游資源豐富多樣,但開發的很少。如山東有115處濱海旅游景觀。已開發的只有50處,占43%。上海140處古跡旅游點,開發利用的僅有17處,占12%。全國100多處濱海沙灘資源,只有39處作為海水浴場被利用。在多種海洋動力資源中,我國只開發了潮汐能,其它如波浪能、海流能等仍處于試驗和探索階段。
2、海洋生物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中國海域生態環境趨于惡化,海洋生物資源豐富度銳減。海洋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魚的過度捕獲、傳統漁業資源衰退。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規劃管理、捕撈失控以及海洋環境污染加劇。部分河口、海灣及沿岸淺水區,由于不適當的攔河筑壩、圍海造田、修筑海岸工程以及排污等,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加劇了漁業資源的衰退。沿海除漁業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外,其它生物資源也未得到應有保護。如山東的膠州灣,1963年曾有141種生物,70年代還有30種,到80年代初只剩下17種。一些珍稀生物,如中華白海豚、斑海豚、海龜、文昌魚等,減少更加明顯。幾乎瀕臨滅絕的危險。
3、近海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目前中國近海日益受到城市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以及海港、船舶海上石油平臺作業或事故排污的污染。80年代初期,每年排入沿海海域的工業廢水達4.5億噸,生活污水約15億噸。其中以陸源污染為主。污水入海量以進入東海沿岸的最大,次為南海沿岸、渤海沿岸和黃海沿岸。
石油是近海海水中最主要的污染物,污染范圍較廣,東海近岸區和渤海部分海區的港灣和河口污染較為嚴重。石油污染不僅能使魚、蝦、貝類等海產品變味,嚴重時能產生毒性效應。油污染還會使海濱風景瀏覽區及海水浴場的環境質量惡化。影響游覽和休養活動。1980~1995年間我國海域發現有一定規模的海面溢油事件115起。因污染對魚蝦產卵、繁殖及資源衰退等慢性影響造成的損失估計每年達數十億元。
重金屬的污染主要見于錦州灣、遼河口、珠江口等近岸海區。重金屬易在底質中蓄積,不易降解,往往被生物富集,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的威脅。
由于大量生活污水排入近海海域,近幾年使浮游植物大量繁殖,形成“赤潮”。其發生的次數、規模和持續的時間有增加趨勢,對漁業造成影響。據不完全統計,1980―1997年在我國海域共發現赤潮災害380起,平均每年20起。90年代后,平均每年30多起。
4、特殊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島嶼生態環境惡化
珊瑚生長極為緩慢,造礁率僅為1~3mm/a,一旦遭到破壞,再行恢復很難。但由于挖礁制作工藝品和燒制石灰,我國的珊瑚礁資源破壞嚴重。海南島沿岸的珊瑚礁80%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既是海岸屏障,又是魚蝦棲息繁殖場所的紅樹林,由于大規模圍墾造田和肆意砍伐,面積銳減,全國現存紅樹林只有2萬hm2。同樣具有較高經濟和生態價值的濱海灘涂濕地,也在大規模的圍墾下嚴重破壞,累計喪失灘涂濕地約100多萬hm2,相當于原有灘涂濕地的一半。很多島嶼上的天然林和海岸紅樹林破壞嚴重。開采鳥糞、過量捕鳥、過分采石和工業廢物的傾倒已經使島嶼生態環境惡化。
海洋資源與環境的保護
1、海洋的開發要統籌規劃和管理
海洋擁有生物、化學、礦產、動力及海洋空間等多種資源,這些資源處于同一環境之中,在開發利用時涉及眾多部門,彼此既緊密關聯,又互相制約,應有專門的組織機構,從全局觀點和長遠利益出發,統籌安排海洋的開發和管理,制定海洋的開發規劃,監督執行有關海洋的法規。
2、加強海洋環境及資源的調查研究
中國海洋環境復雜。資源儲量還不是很清楚,這給海洋的保護和利用帶來一定困難。為此,應進一步加強海洋水文、氣象、化學、生物及地質等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當前調查研究應以近岸和淺海大陸架海域為主,也要組織適當力量對大洋進行考察。為今后開發大洋公有資源做好準備。在海岸帶資源調查中,除對各類資源儲量進行清查外,還應重視生態系統功能和結構調查和研究。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的分析和預報,以便順利地和合理地利用各類資源。
3、大力發展沿海水產養殖業,保護近海漁業資源,逐步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
近海主要經濟魚類資源已嚴重衰退,必須堅決采取保護措施。對于資源已遭嚴重破壞的種類,除應保護產卵場、設立幼魚保護區之外,對其中某些種類要采取禁捕和增殖的措施,以恢復資源。對于尚有一定資源數量的種類,則應加強管理,合理安排生產,控制捕撈強度,使其持續利用。對于與鄰國共同捕撈的對象,則有必要加強國際合作,共同加以保護。
海洋水產增殖、養殖是今后增加水產品產量的重要途徑。中國有廣闊的淺海水域可利用,也有相當的技術力量,發展養殖可以減輕近海的捕撈壓力。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是開創海洋漁業新局面的一個重要步驟,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力爭近期內取得較大的進展。
4、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防止海洋污染
1)加強海洋污染監測。根據中國海洋環境及資源的特點,劃定各海區所屬類別、范圍及界線,進行監視、監測。對已污染的海區,不僅要了解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水平,更應注意是否產生污染損害。
2)控制陸地污染,實行對陸源污染總量控制。應確定沿海排污口和可接受的排放量水平,對陸源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可采用污水處理措施,消除和減少有可能在海洋環境中富集到危險水平的有機鹵化物和其他有機化合物以及引起沿海水域富營養化或赤潮的氮磷污染物的排放;開發實施無害環境的土地利用技術和方法,減少水道和港灣產生污染海洋環境的徑流量。
3)控制與管理海上活動引起的海洋污染。應要求海運企業或海上活動作業者具備防治油污染和核放射事故的應急能力和設施。在港灣地區設立收集船上廢油、化學品廢物和垃圾的設施,逐步禁止在海上傾棄和焚燒危險物質。
5、加強海岸帶、海島資源的開發與保護
1)根據海岸帶與海島資源的種類、分布、集中程度和開發價值,優先開發綜合價值高的海洋資源。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工程主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一)港口、碼頭、航道、濱海機場工程項目;
(二)造船廠、修船廠;
(三)濱海火電站、核電站、風電站;
(四)濱海物資存儲設施工程項目;
(五)濱海礦山、化工、輕工、冶金等工業工程項目;
(六)固體廢棄物、污水等污染物處理處置排海工程項目;
(七)濱海大型養殖場;
(八)海岸防護工程、砂石場和入海河口處的水利設施;
(九)濱海石油勘探開發工程項目;
(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拆船廠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條 建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所在經濟區的區域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禁止在天然港灣有航運價值的區域、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及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圍海造地。
第八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除按有關規定編制外,還應當包括:
(一)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環境狀況;
(二)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
(三)海洋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結論;
(四)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填報。
第九條 禁止興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及海岸轉嫁污染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引進技術和設備,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轉嫁污染。
第十條 在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游覽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在其區域外建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得損害上述區域的環境質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承擔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按照證書中規定的范圍承擔評價任務。
第十二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設置向海域排放廢水設施的,應當合理利用海水自凈能力,選擇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溝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應當在低潮線以下。
第十五條 建設港口、碼頭,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
港口、油碼頭、化學危險品碼頭,應當配備海上重大污染損害事故應急設備和器材。
現有港口、碼頭未達到前兩款規定要求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港口、碼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設置或者配備。
第十六條 建設岸邊造船廠、修船廠,應當設置與其性質、規模相適應的殘油、廢油接收處理設施,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攔油、收油、消油設施,工業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工業和船舶垃圾接收處理設施等。
第十七條 建設濱海核電站和其他核設施,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核環境保護和放射防護的規定及標準。
第十八條 建設岸邊油庫,應當設置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庫場地面沖刷廢水的集接、處理設施和事故應急設施;輸油管線和儲油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防滲漏、防腐蝕的規定。
第十九條 建設濱海礦山,在開采、選礦、運輸、貯存、冶煉和尾礦處理等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措施。
第二十條 建設濱海垃圾場或者工業廢渣填埋場,應當建造防護堤壩和場底封閉層,設置滲液收集、導出、處理系統和可燃性氣體防爆裝置。
第二十一條 修筑海岸防護工程,在入海河口處興建水利設施、航道或者綜合整治工程,應當采取措施,不得損害生態環境及水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不得改變、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不得興建可能導致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確需興建的,應當征得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證物種延續。
在魚、蝦、蟹、貝類的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海涂,建設構不成基本建設項目的養殖工程的,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區域內進行。
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零星經營性采挖砂石,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內采挖。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紅樹林和珊瑚礁生長的地區,建設毀壞紅樹林和珊瑚礁生態系統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防止導致海岸非正常侵蝕。
禁止在海岸保護設施管理部門規定的海岸保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護設施安全的活動。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拆除海岸保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 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該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災害海洋工程與海洋環境相互作用
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象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的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海洋災害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效益,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抗災和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中的空間、礦產、漁業、能源等物質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在目前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工程建設的規模日益巨大,這些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的日益惡化,海洋災害的頻發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石油氣田的開發,以及海岸帶開發過程中的后效問題的研究需要,針對我國重大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開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
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學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可以將輻射應力的計算公式與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在我國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黃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響,沿岸地區每年都有結冰現象,結冰嚴重的年份則出現冰害。若對這些海洋災害估計不足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渤海重疊冰與堆積冰的形成,不但可給結構物以強大的冰壓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動作用,也會給海洋平臺的使用和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害。而冰區溢油的遷移規律及預防和清理技術,至今尚未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對近岸大面積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會引起海冰的斷裂,斷裂后冰塊的尺度直接影響其對結構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臺,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錐體的結構型式,冰排對錐體結構的冰荷載及與其的動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決的課題。在海冰力學的研究中,除進行理論分析和數值模擬外,實驗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在實驗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凍結模型冰和非凍結模型冰來進行,它們各有其優缺點,發展這兩種技術是海冰力學研究中的一個課題。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海域中時有地震發生。強烈的地震將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設施的主要破壞荷載。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結構物(海洋平臺、鉆井船、人工島、輸油及輸氣管道等)發生破壞,除其直接經濟損失極大外,其次生災害——火災、環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設想。
近年環太平洋地區地震的頻度和強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災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別是抗震防災的基本原理和減震技術措施需要認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響應和振動破壞機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記錄資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發的巨浪共同作用對水中和岸邊建筑物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水工建筑物的這類破壞機理,至今國內外對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國內外對此方面的試驗研究工作開展極少。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個新領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內容將是為解決海洋工程設施抗震措施中的關鍵技術所必需考慮的,如近海環境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和頻譜特性,強震海底多維地震動及其空間分布規律,地震波傳播特性及地震動輸入機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慮周圍水介質影響的結構振動破壞機理、振動控制、地震動時頗聯合分析模型和輸入機制、非線性動力分析和動力破壞試驗;核電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臺及地下輸油管線與地基土動力相互作用,碼頭及護岸建筑物地震穩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設計和地震設防標準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長期運行過程中健康狀況逐漸惡化,其損傷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結構的老化、疲勞、超載、內部損傷(裂縫)、地基沉降變形以及環境的物理化學損傷(低溫、凍融、大氣侵蝕)等;其二是設計不周或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維護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損傷和事故都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發展以下的一些技術和方法將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慮海洋環境荷載在幅值。時間及方向上的隨機性所導致結構安全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對現役海洋工程結構進行健康診斷和評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論;結構健康狀態及損傷檢測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結構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結構在多種復雜海洋環境條件下(風、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優化理論研究,設計與建造新型抗災工程結構;研究和設計使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有足夠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種工程措施。
為了及時掌握海洋環境的風云變幻和災害的可能來臨,發展海洋環境及災害的預報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統,如建立由近海到遠海的海洋環境及災害觀測網絡、預報與預警系統、沿岸防災準備和各類應急處理系統;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為背景,進行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的海洋環境信息系統模型與結構;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設施防災減災數字信息系統,將海岸和近海工程與網絡技術人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數學物理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描述災害成因、發生機理、傳播規律、模擬災害破壞的過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
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現代海洋空間利用除傳統的港口和海洋運輸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發電站、海洋公園、海上機場、海底隧道和海底倉儲的方向發展。人們現已在建造或設計海上生產、工作、生活用的各種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海洋結構和海底工程,估計到21世紀,可能出現能容納10萬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國澳門和日本已經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島海上機場。為緩解緊張的陸地資源及減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經于99年8月在東京灣用6塊380米長,60米寬的矩形漂浮鋼板拼裝海上漂浮機場。
由此可見,隨著海洋資源與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類海上工程建筑物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日益復雜和龐大,保證這些海上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災減災措施將越來越重要。海岸帶和近岸海域是各種動力因素最復雜的地區,但同時又是經濟活動最為發達的地區,海上工程建設如果考慮不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環境災害。工程設施可能破壞原有海岸帶的動態平衡,影響岸灘的沖淤變化。海上回填和疏浚會改變海岸的形態,破壞某些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若對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傾拋處理不當則會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產中的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極其嚴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設施如果不及時處理也將會逐漸成為海上障礙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災減災的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界海洋災害帶來的報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為造成的海洋環境災害。
隨著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協調發展日顯重要。如港口開發中的環境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航道、港池開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輸運及其疏浚物拋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結構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破波帶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對物質輸運擴散規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灘保護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海岸演變、防護及開發利用新概念的原則與理論,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動力學、生態學、社會經濟學及與環境關系的綜合分析與協調。
隨著沿海大、中型城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平建設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術,感潮水域污水多點排放漂移擴散研究,天然海灣、人工湖及人工運河的水質交換能力,人工沙灘的保護措施,灘涂圍墾對水域環境的影響等,都將是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災害海洋工程與海洋環境相互作用
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象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的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海洋災害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效益,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抗災和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中的空間、礦產、漁業、能源等物質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在目前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工程建設的規模日益巨大,這些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的日益惡化,海洋災害的頻發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石油氣田的開發,以及海岸帶開發過程中的后效問題的研究需要,針對我國重大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開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
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學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可以將輻射應力的計算公式與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在我國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黃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響,沿岸地區每年都有結冰現象,結冰嚴重的年份則出現冰害。若對這些海洋災害估計不足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渤海重疊冰與堆積冰的形成,不但可給結構物以強大的冰壓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動作用,也會給海洋平臺的使用和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害。而冰區溢油的遷移規律及預防和清理技術,至今尚未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對近岸大面積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會引起海冰的斷裂,斷裂后冰塊的尺度直接影響其對結構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臺,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錐體的結構型式,冰排對錐體結構的冰荷載及與其的動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決的課題。在海冰力學的研究中,除進行理論分析和數值模擬外,實驗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在實驗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凍結模型冰和非凍結模型冰來進行,它們各有其優缺點,發展這兩種技術是海冰力學研究中的一個課題。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海域中時有地震發生。強烈的地震將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設施的主要破壞荷載。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結構物(海洋平臺、鉆井船、人工島、輸油及輸氣管道等)發生破壞,除其直接經濟損失極大外,其次生災害——火災、環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設想。
近年環太平洋地區地震的頻度和強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災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別是抗震防災的基本原理和減震技術措施需要認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響應和振動破壞機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記錄資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發的巨浪共同作用對水中和岸邊建筑物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水工建筑物的這類破壞機理,至今國內外對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國內外對此方面的試驗研究工作開展極少。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個新領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內容將是為解決海洋工程設施抗震措施中的關鍵技術所必需考慮的,如近海環境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和頻譜特性,強震海底多維地震動及其空間分布規律,地震波傳播特性及地震動輸入機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慮周圍水介質影響的結構振動破壞機理、振動控制、地震動時頗聯合分析模型和輸入機制、非線性動力分析和動力破壞試驗;核電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臺及地下輸油管線與地基土動力相互作用,碼頭及護岸建筑物地震穩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設計和地震設防標準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長期運行過程中健康狀況逐漸惡化,其損傷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結構的老化、疲勞、超載、內部損傷(裂縫)、地基沉降變形以及環境的物理化學損傷(低溫、凍融、大氣侵蝕)等;其二是設計不周或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維護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損傷和事故都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發展以下的一些技術和方法將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慮海洋環境荷載在幅值。時間及方向上的隨機性所導致結構安全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對現役海洋工程結構進行健康診斷和評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論;結構健康狀態及損傷檢測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結構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結構在多種復雜海洋環境條件下(風、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優化理論研究,設計與建造新型抗災工程結構;研究和設計使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有足夠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種工程措施。
為了及時掌握海洋環境的風云變幻和災害的可能來臨,發展海洋環境及災害的預報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統,如建立由近海到遠海的海洋環境及災害觀測網絡、預報與預警系統、沿岸防災準備和各類應急處理系統;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為背景,進行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的海洋環境信息系統模型與結構;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設施防災減災數字信息系統,將海岸和近海工程與網絡技術人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數學物理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描述災害成因、發生機理、傳播規律、模擬災害破壞的過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
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現代海洋空間利用除傳統的港口和海洋運輸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發電站、海洋公園、海上機場、海底隧道和海底倉儲的方向發展。人們現已在建造或設計海上生產、工作、生活用的各種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海洋結構和海底工程,估計到21世紀,可能出現能容納10萬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國澳門和日本已經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島海上機場。為緩解緊張的陸地資源及減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經于99年8月在東京灣用6塊380米長,60米寬的矩形漂浮鋼板拼裝海上漂浮機場。
由此可見,隨著海洋資源與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類海上工程建筑物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日益復雜和龐大,保證這些海上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災減災措施將越來越重要。海岸帶和近岸海域是各種動力因素最復雜的地區,但同時又是經濟活動最為發達的地區,海上工程建設如果考慮不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環境災害。工程設施可能破壞原有海岸帶的動態平衡,影響岸灘的沖淤變化。海上回填和疏浚會改變海岸的形態,破壞某些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若對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傾拋處理不當則會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產中的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極其嚴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設施如果不及時處理也將會逐漸成為海上障礙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災減災的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界海洋災害帶來的報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為造成的海洋環境災害。
隨著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協調發展日顯重要。如港口開發中的環境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航道、港池開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輸運及其疏浚物拋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結構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破波帶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對物質輸運擴散規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灘保護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海岸演變、防護及開發利用新概念的原則與理論,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動力學、生態學、社會經濟學及與環境關系的綜合分析與協調。
隨著沿海大、中型城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平建設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術,感潮水域污水多點排放漂移擴散研究,天然海灣、人工湖及人工運河的水質交換能力,人工沙灘的保護措施,灘涂圍墾對水域環境的影響等,都將是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區域海洋項目;地中海行動計劃;區域合作
區域層級已成為海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區域合作而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74年發起的“區域海洋項目”(Regional Seas Programme),成為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突出的應對海洋污染的國際性努力。至今,已有超過143個國家參加了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13個區域海洋項目①。地中海行動計劃是其中最早的一個,并成功地為其他區域的實踐提供了模板與經驗,被譽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王冠上的寶石。本文在回顧總結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成就之后,將重點論及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發展,在結語部分則將探討地中海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經驗對中國周邊海域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啟示。
一、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成就
地中海沿海國在20世紀70年代對環境問題采取集體行動的初衷是擔心污染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影響。在冷戰的背景下,地中海沿海國一致反對區域外大國涉足地中海的環境問題。因此,由聯合國糧農組織建立的地中海漁業總理事會率先開展協調,推動調查污染狀況的合作②[1](P323-327)。在區域海洋項目得到批準之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承擔起了推進地中海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的工作。1975年2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了保護地中海政府間會議(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當時地中海18個沿海國中有16個出席了會議,出席會議的還有聯合國、其他國際組織及非地中海國家的代表。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5頁篇幅的《行動計劃》。在這份文件中,地中海行動計劃被定義為包括整體規劃資源開發與管理,監測、評估污染狀況,法律(框架公約及議定書),制度與財政支持四個部分:“Ⅰ.整體規劃地中海盆地資源的開發與管理;Ⅱ.協調關于污染狀況及保護措施研究、監測、交換信息及評估的項目;Ⅲ.保護地中海環境的框架公約以及附有技術附件的相關議定書;Ⅳ.行動計劃的制度與財政支持。”①上述四個部分是相輔相成的整體。檢測與評估部分(或稱科學技術部分)幫助形成對環境問題嚴重性的共識;法律部分構成了對共識及相應措施的正式表達;包括建立相關國際組織在內的制度支持,負責管理與協調落實合作的相應措施;完成這些工作將產生巨大花費,財政支持可緩解各國由此產生的憂慮;最后,整體規劃則旨在調和對發展的需求及對改善地中海環境質量的需求,這一點對區域內的發展中國家尤為重要。為了執行行動計劃中污染評估與監測的部分,地中海沿海國發起了“地中海污染監測和研究協調項目”(Coordinated Mediterranean Pollution Monitoring and Research Programme),旨在為各國政府提供執行行動計劃的科技能力與科學證據。整體規劃部分處理的問題則不僅限于海洋污染,還涉及更廣泛的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具體體現為20世紀80年代初啟動的“藍色計劃”(Blue Plan)和“優先行動項目”(Priority Actions Programme)。在制度安排方面,地中海行動計劃的最高決策主體為每兩年舉行的《巴塞羅那公約》締約方會議,并在1982年成立了地中海行動計劃協調機構(MAP Coordinating Unit)作為行動計劃的秘書處。除此之外,各區域活動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s)具體協助長期項目及相關議定書的執行②。在財政支持方面,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行動計劃起始階段提供了財政支持。而在1983年之后,資金一方面由締約方通過向地中海信托基金(Mediterranean Trust Fund)繳納捐助,另一方面來自歐盟、聯合國機構以及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為具體項目或活動提供的捐款。至于法律部分,1976年地中海區域沿海國全權代表會議(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fCoastal States of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通過了框架性的《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Th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Sea Against Pollution,簡稱1976年《巴塞羅那公約》)以及兩個議定書,即《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廢污染地中海協議書》以及《合作防治在緊急狀況下石油及其他有害物質污染地中海議定書》。這種框架性公約加議定書的模式也被稱為“巴塞羅那公約體系”:框架性公約構成了各國對執行行動計劃的明確、有約束性的正式表達;針對各種污染源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功能性議定書實際是地中海行動計劃的核心,為管理具體污染源規定了詳細的標準、程序及措施。同時,框架性公約加議定書的模式也為制定后續的議定書留下了空間。至今巴塞羅那公約體系下已有7個議定書通過并生效(如表1所示)。地中海行動計劃所設立的原則、公約及議定書、制度設計使之成為了一個斯蒂芬•克拉斯納(Stephen Krasner)意義上的國際制度。在總結其成功原因時,對功能性路徑的選擇尤其值得強調:從時間上而言,地中海行動計劃的發起和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準備與召開幾乎是同時的。沿海國擴大管轄海域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主要推動力。但許多地中海國家很早便認識到在半閉海的地理條件中,以擴大沿海國管轄海域的方式應對海洋環境的困難①。對此,地中海沿海國正確地選擇了功能性合作以應對海洋污染問題。對于區域內的歐共體國家,功能主義的合作是不陌生的。在對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學術探討中,功能主義是最早出現的理論解釋:不同于政治合作,功能合作局限于明確的有限領域,并由此創設出新的國際性機制。而地中海區域內呈現出巨大差異的其他國家也更容易接受以功能性合作處理政治敏感度較低的問題[2](P648)。
二、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發展
受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21世紀議程》影響,1995年6月5至8日在巴塞羅那召開的第九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新的行動計劃以及對《巴塞羅那公約》的修訂,標志著地中海行動計劃進入了第二階段。
(一)1995年行動計劃
1995年《關于保護地中海海洋環境及海岸區域可持續發展的行動計劃(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主要貢獻是明確提出了第二階段主要的目標,包括:“確保對海洋與陸地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以及將環境整合到社會及經濟發展以及土地利用政策當中;通過防止污染、減少并盡可能消除污染來源,無論是長期性的還是事故性的,保護海洋環境及海岸區域;保護自然,保護并改善具有生態或文化價值的地點和景觀;加強地中海沿海國之間在為當代及后代的利益管理共同遺產及資源方面的團結;為提升生活質量作出貢獻。”②可見,1995年行動計劃將可持續發展列為最重要的目標。1995年行動計劃提出建立地中海可持續發展委員會(Mediterranean Commis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推進環境與發展相整合。該委員會于1996年建立,作為智庫性的咨詢機構,其職能為評估區域內國家共同關心的,或由國際及區域議程所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并向締約方提供相關建議③。2005年,締約方會議通過了由該委員會籌備的《地中海可持續發展戰略》(Mediterranean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這份框架性文件回應了1995年行動計劃中對達成區域性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也為國家層面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提供了指南。其中提出了如下7個“優先行動與協同領域”④:(1)更好地管理水資源;(2)提升能源合理使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減緩并適應氣候變化;(3)以適當的運輸管理實現可持續交通;(4)可持續旅游業作為主導經濟產業;(5)可持續農業及農村發展;(6)可持續城市發展;(7)海洋、海岸區域及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管理。
(二)《巴塞羅那公約》的修訂
經修訂的《巴塞羅那公約》被重新命名為《地中海海洋環境和沿海區域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the Coastal Reg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簡稱為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當前已有包括歐盟在內的22個締約方。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中的重要修訂包括:1.接納了《21世紀議程》提出的主要原則與辦法,包括:可持續發展;預警原則;環境影響評估;海岸區域綜合管理;①采用可獲得的最佳技術、最佳環境實踐和推進環保型技術的應用②。2.擴展了適用范圍。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1條保留了1976年公約對“地中海區域”的地理界定③,但通過刪去關于原則上不包括締約方內水的條文。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適用區域擴展至了締約方內水,并且為落實海岸區域綜合管理,還進一步規定可擴展至“各締約方在其領土內指定的海岸區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擴展功能區域的同時,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中也有明確的“權利保留”條款,即“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任何內容不損害任何國家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的權利與立場”④。3.擴大了參與面。在制度安排方面,第20條增設了“觀察員”制度,締約方可決定非締約方或國際組織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另外,第15條還對“公眾信息與參與”作出了規定,要求締約方確保公眾獲得執行公約及議定書的信息,并確保獲得參與相關決策的機會。
(三)議定書的修訂與增補
雖然1995年行動計劃與《巴塞羅那公約》都在篇幅上有了擴充,但具體標準與措施仍通過議定書進行制定。為適應上述新的目標與原則以及國際環境法的新發展,許多第一階段制定的議定書經過了修訂(修訂情況見表1),并增補了1996年《防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污染地中海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鑒于本文的篇幅,下文僅分析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這兩份議定書反映出地中海行動計劃落實生態保護及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努力,并且議定書適用范圍的擴展也尤其值得關注。1.《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1995年通過的該議定書于1999年12月12日生效后取代了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域議定書》。(1)適用范圍的突破。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議定書》的適用范圍為締約方范圍之內,主要為領海。新的《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有了引人注目的擴大:適用于地中海全部海域,并且適用于海床及其底土,以及各締約方指定的包括濕地在內的陸上海岸區域⑤。地中海的特點之一是沿海國未充分主張專屬經濟區,海域內仍保留大面積的公海,并且存在一些劃界方面的困難及糾紛。議定書在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公海的同時,也特別制定了“權利保留”條款:“本議定書的任何內容或任何在本議定書基礎上采取的行動,不應損害任何國家與海洋法有關的權利、當前及未來的主張以及法律觀點,尤其是關于海域的性質及范圍、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海域劃界、在公海的航行自由、通過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權利及形式、在領海的無害通過權,以及沿海國、船旗國及港口國管轄權的性質及范圍”;并且,“在本議定書基礎上采取的行動不應構成主張、競爭或質疑任何關于國家或管轄權的主張的理由”①。如圖利奧•斯科瓦齊(TullioScovazzi)所指出的,這種處理所體現的功能路徑為,“一方面,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政府間合作應不妨礙其他不同性質的法律問題;但是另一方面,存在這些法律問題(難以在短期內解決)不應妨礙或拖延采取保持地中海生態平衡的必要措施”[3](P99)。(2)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在合作管理特別保護區的方面,新的議定書增設了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List of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 of Mediterranean Importance)制度。該清單可包括如下的地點:“對保護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的要素起到重要作用的;包括地中海特有生態系統的或瀕危物種棲息地的;在科學、美學、文化或教育上有特殊意義的。”②議定書第9條詳細規定了制定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的程序。其中,對于部分或全部位于公海的區域,提案須由“相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締約方”提交,并向特別保護區區域活動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for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提交一份關于地理位置、自然及生態特征、法律地位、管理計劃及其執行,以及對地中海之重要性的介紹性報告③。清單的訂立須經締約方會議同意④。至今,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已包括33處地點,其中有一處涵蓋公海海域,即由法國、意大利及摩納哥為海洋哺乳動物設立的海洋生物保護區(Pelagos Sanctuary)⑤。對于清單的效力,締約方同意承認清單內各地點對地中海的特殊重要性,并承諾“遵守適用于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的措施,不授權或進行任何可能違反設立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之目標的活動”⑥。同時,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并不排除各締約方在清單外設立保護區的權利。由于特別保護區(尤其是位于公海的特別保護區)限制其他海洋使用的性質,議定書第28條專門規定了與第三方國家的關系,締約方應“邀請非議定書締約方的相關國家及國際組織合作執行本議定書”。(3)物種保護與養護。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除序言部分明確提及《生物多樣性公約》外,第三部分專門對物種的保護與養護作出了規定,這是對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議定書》的重大增補。類似于1976《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廢污染地中海協議書》的結構,這一部分只規定了締約方應采取的國內措施以及應采取的合作措施,而具體的受保護物種則由附件列舉。對于附件II“瀕危或受威脅的物種清單”(List of Endangered or Threatened Species)中的動植物,締約方應確保最大可能地保護和恢復這些物種。對于附件III“開發受規制的物種清單”(List of Species Whose Exploitation is Regulated)中的物種(包括魚綱物種),締約方在授權開發及管理這些物種的同時,應與主管國際組織(即地中海漁業總委員會)合作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⑦。2008年,負責推進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實施的特別保護區區域活動中心與國際糧農組織(代表地中海漁業總委員會)簽訂了合作備忘錄,同意在如下領域展開合作:(1)在地中海區域發展并參與落實漁業的生態系統方法(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2)探明生態系統中的敏感海洋棲息地;(3)為海岸區域管理制定可持續發展框架及指南;(4)加強科學研究,尤其是保護象征性物種;(5)發展并加強地中海海洋環境與漁業之間的溝通合作。[4](P116)2.《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自地中海行動計劃進入第二階段以來,在區域和國家層面同時推進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就是落實可持續發展的重點。1995年行動計劃中提出“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應逐漸成為處理影響地中海沿海區域的問題的標準辦法”。而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4條第3款(e)項進一步規定“推進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是締約方的一般義務之一。2008年1月21日,《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于馬德里簽署被認為是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該議定書已于2011年3月24日生效。(1)適用范圍的界定。議定書的目的是在地中海海岸區域運用綜合管理,那么首要的便是定義“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及“海岸區域”。“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被定義為:“可持續管理和使用海岸區域的動態過程,同時考慮到海岸生態系統及景觀的脆弱性、各種活動及使用的多樣性及彼此的相互作用、某些活動與使用的海事定位及其對海洋與陸地部分的影響。”①議定書的適用范圍是議定書談判中的難點,最終“沿海區域”的定義巧妙結合了明確的界限及靈活性:海岸區域的向海界限明確為締約方領海的內部界限;而海岸區域的向陸界限,則為締約方指定的適當海岸單元。②結合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1條,沿海區域的界定實際由締約國指定。議定書的適用范圍在向陸上擴展的同時,也尊重了締約方的領土,反映出區域路徑與國家之間的張力與妥協。與《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類似,議定書第4條特別規定了“權利保留”的條款,除對海洋管轄權主張的保留外,第4條第4款還特別強調議定書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安全及防衛活動及設施,但是締約方同意此類活動及設施在合理且可行的情況下應以符合本議定書的方式操作或建立”。(2)框架性的規定。《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的內容實際是框架性的③,涵蓋的內容有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目標、原則、要素、辦法,海岸區域面臨的威脅,為執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合作,以及制度安排,即優先行動計劃區域活動中心的職能。在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目標與原則方面,議定書的用語非常寬泛,尤其需要科學證據的支撐,如“保持海岸生態系統、景觀及地貌的完整”④,“防止并(或)減少自然災害尤其是氣候變化的影響”⑤,考慮到“潮間帶的生物豐富性、自然活力及功能”⑥,“不超出海岸區域的承載能力”⑦,“應平衡整個海岸區域的利用分布”⑧等等。議定書第8條規定的一般義務為:“締約方應遵守國際及區域法律的規定,應努力確保海岸區域的可持續使用及管理,從而維護海岸自然棲息地、景觀、自然資源及生態”。“應努力(Shall Endeavour)”表明了一種行動的義務,而非達成結果的義務。與1995年行動計劃尤其相似,議定書第二部分“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要素”為農業、工業、捕魚、水產養殖、旅游業、體育及娛樂活動、對特殊自然資源的利用、基礎設施項目以及海事活動等方面的經濟活動管理提供了指導。同時,還要求各締約方采取措施改善對濕地和河口、海洋棲息地、海岸森林、沙丘、海岸風景地貌以及島嶼的保護,特別要注意對地中海地區豐富的文化遺產(包括大量的水下遺產)進行保護。在第三部分“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方法”中,議定書除強調了監測及觀測機制、《地中海可持續發展戰略》、國家戰略、環境評估的作用外,還要求締約方制定恰當的土地政策及經濟財政措施。如馬爾科•普雷姆(Marko Prem)所指出的,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跨部門性質以及需要締約方修改現存國內法是執行議定書的困難所在[5](P259)。(3)議定書的執行。在確保議定書得到執行方面,第7條規定的“協調”制度與第31條規定的“報告”制度尤其重要。由于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跨部門性質,第7條要求締約方在國家、區域及地方層級協調各個部門,尤其是主管海洋與主管土地的部門之間,“避免部門辦法(Sector Ap-proaches),便利綜合辦法”。為在區域層面監督議定書的執行,第31條規定締約方須向締約方會議提交關于議定書執行情況的報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其效果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報告制度是地中海行動計劃中監督各締約方履行義務的重要制度。2008年7月,遵約委員會的建立進一步完善了遵約機制。遵約委員會為締約方會議的附屬機構,由從締約方提名的候選人名單中選舉產生的7人構成。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職能為向締約方提供建議與協助,以幫助其遵守巴塞羅那條約體系下的義務,并總體地促進、監督和確保遵約①。依據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關于遵約機制及程序的文件,對于締約方嚴重的、正在發生的或反復發生的未遵約問題,遵約委員會可:(a)警告;(b)未遵約報告;(c)考慮和采取任何為達成公約及議定書目的所需的行動。②(四)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特點在地中海行動計劃40年的發展當中,最引世人矚目的是締造了一個動態的制度,在高度多樣性、沖突與合作共存的地中海區域維持了以海洋污染問題為導向的政府間溝通與協作。而在自1995年以來的第二階段中,可以概括出如下發展特點:(1)貫徹可持續發展原則。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重點是監測及應對污染,而第二階段的重點則是通過落實可持續發展減少并盡可能消除污染。其中,執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是關鍵。(2)覆蓋面的擴大。首先,如前文所述,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適用范圍擴展至了締約方內水,而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整體海岸帶管理議定書》反映出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向公海和海岸區域擴展的趨勢。其次,規制的海洋使用增多。《保護地中海免受因勘探和開發大陸架、海床及其底土污染議定書》與《防止地中海區域受有害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理導致污染議定書》的生效使得大陸架開發活動及有害廢物運輸活動受到約束,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則涉及更為廣泛的行業與部分。此外,正是因為上述發展,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進一步強調了公眾參與以及第三方參與。
三、結語:地中海經驗對中國周邊海域的啟示
概括而言,海洋環境保護的區域路徑較之全球性措施更為適宜的原因尤其在于:(1)對于陸源等特定類型的污染,由于其性質,區域路徑較之全球性措施更為適當;(2)海洋的差異性要求考慮區域性差異;(3)在緊急情況下區域性的防污機制更容易發揮作用。[6](P53)因此,在海上交通繁忙、易受工業污染的閉海或半閉海,區域合作尤其重要①。“閉海或半閉海”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唯一明確定義的海洋區域。第122條規定:“為本公約的目的,‘閉海或半閉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并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在賦予了“閉海或半閉海”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第123條設立了鼓勵閉海或半閉海沿海國在生物資源管理與養護、海洋環境保護以及海洋科考方面進行功能性區域合作的框架性制度:“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應互相合作。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a)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b)協調行使和履行其在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c)協調其科學研究政策,并在適當情形下在該地區進行聯合的科學研究方案;(d)在適當情形下,邀請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與其合作以推行本條的規定。”雖然有學者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部分“閉海或半閉海”(包括第122條與第123條兩個條款)未建立起具體的制度,但“閉海或半閉海”概念可以作為海洋區域合作的地理基礎與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切實的區域合作實踐。區域海洋項目就起到了這樣的作用。1982年總結區域海洋項目經驗的區域海洋項目政府專家會議(The Meeting of Government Experts on Re-gional Marine Programmes),在項目適用范圍方面作出的建議為:“區域行動計劃(包括相關區域協議的發展)的網絡應擴展至包括閉海或半閉海以及存在明確共同問題的海洋與沿岸區域。”②中國周邊海域,即黃海、東海以及南海都是典型的半閉海。在區域海洋項目中,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覆蓋了黃海及東海,東亞海項目則覆蓋了南海。較之于地中海區域的實踐,這些區域項目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從地中海的環境保護區域合作實踐中,筆者認為如下經驗尤其具有啟示意義:1.就東海與南海而言,海洋劃界問題及島礁爭端是阻礙合作進一步展開的原因之一。地中海同樣面臨復雜且困難的劃界問題。有學者估計,要完成地中海地區的大陸架劃界,至少需要劃定30條界限,而當前已達成劃界協議的僅有10條左右[7](P71)。除地理條件外,地區內長期存在的政治問題使得劃界問題更為困難,包括英國在直布羅陀及伊比利亞半島的軍事基地,塞浦路斯的南北分裂,土耳其與希臘之間的島礁爭端,以及以色列與阿拉伯國家間的沖突,等等。但在地中海的實踐中,我們看到通過各議定書明確的功能界定,并輔之以“權利保留”條款,功能性合作可以與海域管轄權問題并行不悖。2.地中海行動計劃包括了整體規劃、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與財政支持四個部分,這四個部分的完整性保障了行動計劃的落實。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區域海洋計劃框架下的多數區域效仿了這一結構。但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與東亞海項目在這組結構上均有欠缺,尤其是法律部分欠缺區域性公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結構相對完善,在制度安排方面建立了包括專項監測及海岸環境評估區域活動中心(Special Monitoring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Assessment Regional ActivityCentre)在內的4個區域活動中心①。而東亞海項目的運作方式主要是促進遵守已有的環境公約并基于成員國的友好協作開展工作。這種缺陷直接導致行動計劃執行困難。如有學者對東亞海項目的評價:“東亞海項目建立了用以保護區域海環境的框架,然而幾乎尚未產生成效。”[4](P82)3.地中海行動計劃40年的發展是一個動態過程,其目標與工作重點均在變化。對此,應注意的是全球性質的海洋環境法(包括軟法與硬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這些變化。如《21世紀議程》對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影響,1989年《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對《防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污染地中海議定書》的影響,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對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的影響。中國周邊海域的海洋環境合作也應隨著全球性海洋環境法的發展而在合作的功能、目標、路徑等方面繼續發展。
作者:鄭凡 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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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舟山市海洋經濟的飛速發展,海洋傾廢活動日益頻繁,導致海洋污染狀況逐步加重,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問題引起各界人士的關注,本文通過分析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現狀和海洋傾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傾廢區的劃定及廢棄物的預處理;加強對傾廢區的檢測與管理;完善傾廢許可證制度及傾廢收費政策;建立聯合執法體制,明確執法管理主體四條建議與意見.
關鍵詞:舟山海洋傾廢探析
海洋傾廢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運載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向海洋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人工構造物以及向海洋處置由于海底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及勘探開發相關的海上加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物質。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凈能力及廣闊的區域面積,并節省了較多的經濟開支,是海洋空間良好資源環境及生態效益的重要體現。雖然海洋的自凈能力是巨大的,但畢竟還是有限的,它與海洋的空間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種類與數量、水文條件、水溫、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等都是密切相關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傾廢具有相當的盲目性和隨意性,20世紀50年代之前,一些國家把海洋當作廉價的傾廢場所,由于當時沒有考慮到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未能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結果經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態環境的破壞,釀成了許多悲劇與災難。在我國,隨意向海洋傾倒有毒物質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例如廣東某工廠將鉻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廣州市水源的嚴重污染。過量的海洋傾廢,會造成海洋環境和水產資源的重大損失,而且也會危及人們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現狀
舟山市目前擁有定海污水處理廠、舟山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浙江海力生集團有限公司、展茅鎮污水處理廠等六個入海排污口,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從2005年以來,通過對選取的重點陸源排污口進行監督、監測,發現各排污口以及其鄰近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超標和違規排放現象較為普遍,海洋油污染現象日趨嚴重,各工業企業的達標排放與納污海域的環境容量未能緊密聯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納污口污染物總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團、浙江海洋生物工業園區在內的工業碼頭。這些港口、碼頭均需要定期維護疏通而進行關系到海運經濟發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傾倒廢物的80%-90%,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傾廢市場。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個入海排污口,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依然保持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約為617萬噸,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體受還原性物質包括有機物、亞硝酸鹽、亞鐵鹽、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學耗氧量591萬噸,約占總量的95.8%;營養鹽19萬噸,約占總量的3.1%;石油類3.9萬噸。各入海排污口環境質量情況相對較差。浙江海力生集團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環境質量等級較差,水質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超標。2007年,各排污口狀況依舊不佳。其中,定海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環境質量等級較差,無底棲貝類。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展茅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二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一類,生物不劣于第一類。環境質量等級極差,無底棲貝類。六大排污口管理不當,施工不規范,致使海水質量均處于差等,嚴重污染了周邊海洋環境,同時也對過往船只帶來了安全隱患。
二、海洋傾廢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沿海經濟的整體騰飛,港口、碼頭等海岸工程紛紛開建或擴容,用海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傾倒,給海洋環境帶來新的更大的壓力。與此同時,一些傾廢口所屬單位、個別船只管理不規范,也給海洋傾廢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難題。
1.傾廢船自身管理不規范
舟山近海作業的傾廢船只的船長多為船主臨時雇來的,船員則多為船主隨意在勞動力市場招來的。船主、船長、船員間主要為經濟利益的關系,彼此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條例不夠健全,且很難完全得到遵守、執行。隨著舟山開發建設進程的加快,需處理的廢物廢渣等也多了起來,但一些施工單位、傾廢船舶等不按規定傾廢,甚至還和執法部門打起游擊戰,常常趁著夜色將廢棄物傾倒入海。
2.傾廢儀安裝不規范
我國目前多采用傾廢儀作為執法監督儀器。傾廢儀作為現代化海洋監察管理手段,促進我國海洋傾廢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它是一種新的計量工具,根據國家計量法的有關規定,該儀器的生產、安裝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數據必須通過國家的計量認證,而目前該儀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儀器的安裝生產、數據記錄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這點應當引起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視,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來看待和處理該問題,盡快從法律上予以補充。
3.海上執法部門間配合不規范
在海洋傾廢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邊防等三個部門。由于各個部門管理的側重點不同,而且三者之間互不隸屬,彼此間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協調機制,雖說三者均在海上從事執法工作,但對于不在自己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都不敢隨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執法、違法執法情況。這也就造成了彼此間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對策與建議
1.加強傾廢區的劃定及廢棄物的預處理
海洋傾倒區的劃定是海洋清傾廢管理的關鍵。根據舟山市近海區域情況進行合理區劃,把傾倒區域劃分為幾種型式,闡明其自然條件優勢,將廢棄物按成分的不同進行分類,將其分別傾倒在指定區域。廢棄物傾倒前進行必要的預處理與檢驗,尤其是占傾廢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預處理與檢驗,通過固化或增加比重改變其物理狀態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傾倒成為可能。
2.加強對傾廢區的檢測與管理
舟山近海傾廢區經科學選劃并正式啟用后,為了及時掌握和發現由于傾廢活動造成對舟山近海海洋環境的影響情況,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傾廢區進行檢測。對海洋傾廢區的檢測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常規檢測和專項監測對傾廢區的水深、水質、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積物質量和海洋生物資源狀況等作出評價,進而了解廢棄物傾倒后的狀態、沉降、擴散對環境質量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
3.完善傾廢許可證制度及傾廢收費政策
舟山海洋管區要嚴格履行海洋傾倒廢棄物審批手續。凡在舟山市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傾廢活動的船只都必須安裝傾倒航行數據記錄儀。未配備該儀器的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停止為其辦理傾倒許可證,禁止其傾廢作業。而海洋傾廢收費,是排污收費制度框架下的一種收費形式,是促進企業改進生產技術、減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經濟手段,同時,收取的費用依據有關規定用于近海環境污染的防治,從減少污染源和對污染源的治理兩個方面,保護舟山近海環境不受各種污染物的影響。
4.建立聯合執法體制,明確執法管理主體
加強基層海洋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各個海上執法部門間的溝通與聯系,建立日常海上執法聯合工作機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時獨立負責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養力度,強化執法人員對海洋傾廢相關法律及制度的學習,提高執法技能和技巧。根據《行政許可法》“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理順相互間的管理關系,明確全市海洋傾廢儀的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海洋傾廢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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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研究方案職業健康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職業衛生、安全與環境保護章節。職業衛生部分主要內容包括:與職業衛生相關的油田開發基本情況及要求、職業衛生分析、主要防護措施和職業衛生費用估算等。
(2)職業危害預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要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根據職業病危害的程度向國家安全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總局海油安辦(職業健康司)申請備案或審核。職業病危害一般的項目應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嚴重的項目應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3)職業健康設施設計工作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設計工作,設計過程中應落實前期研究方案職業健康篇章和職業危害預評價中提出的與職業健康設施設計有關的意見,并確保在輻射、噪聲、震動等職業危害因素方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2前期研究階段的安全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安全章節。全部分主要內容包括:簡述油田開發和周邊環境中需關注的與安全有關的基本情況和可能的安全隱患,說明對安全的具體要求,扼要描述在地質、油藏、鉆井與完井工程、采油工藝、工程建造、生產設施和環境影響等方面的安全風險特點,主要危險及有害因素描述,安全風險應急對策及保障。
(2)安全預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和《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第十一條中的要求,提出了對海洋石油建設項目需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的要求。安全預評價實際上是在項目建設前應用系統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主要依據AQ8001-2007《安全評價通則》,AQ8002-2007《安全預評價導則》中要求進行編寫。安全預評價的程序淺析海洋石油建設項目前期及設計階段健康安全環保管理張偉(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300452)摘要:為更好的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健康安全環保三同時有序開展。筆者嘗試介紹海洋石油前期健康安全環保管理經驗,以便于指導海洋石油開發。關鍵詞:海洋石油;健康安全環保管理主要是準備、實施評價和報告書編制三個階段。安全預評價的主要作用是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需要整改的問題,需要在設計中考慮到修改和落實,以確保項目的安全可靠。新建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油安辦組織審查及備案。
(3)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要求“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立項的對通航安全可能產生影響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項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審查,論證審查意見作為工程立項審批的條件。”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報告》,并獲得海事主管部門的審查通過后,方可開展后續的立項及前期研究工作。
(4)安全設施設計工作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設計工作,設計過程中應落實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和安全預評價中提出的與安全設施設計有關的意見,確保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及“ALARP原則”,保障建設項目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
3前期研究階段的環境保護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環境保護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環境保護章節。環境保護部分主要內容包括:作業區的基本狀況(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環境保護要求、環境保護分析、環境保護措施及費用估算等。
(2)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備案環境影響報告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和監測的方法和制度。按照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②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③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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