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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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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

第1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工業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中國,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二

在封建社會中,自然經濟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工業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5]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農村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中國,《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交通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9]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理論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時代。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這是馬克思總結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三

商品經濟同自然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歷史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農村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網絡。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金融市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內容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總之,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研究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四

商品經濟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發展水平,在各種社會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工業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自然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政治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總之,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歷史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法律和文化藝術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第2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魏晉南北朝自然經濟的強化是不爭的事實,但對其演變的軌跡則有不同的看法。魏晉封建論者認為戰國秦漢是商品生產和流通十分繁榮的商品貨幣經濟時代,或交換經濟時代,并強調這種商品經濟是與奴隸制生產相聯系的。漢魏之際的變化是從商品貨幣經濟到自然經濟的變化,它成為封建制形成的一個重要標志。[1] 我們認為,戰國秦漢商品經濟盡管相當發達,但仍然沒有脫離自然經濟的范疇,它的基礎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農經濟;漢魏之際的變化是自然經濟范疇內和封建制范疇內的變化。為了把這個問題搞清楚,我們的眼光不應停留在人口增長還是耗損,城市繁榮還是蕭條,錢幣通行還是廢棄等現象上,還應該深入考察當時基本經濟單位的經濟構成及其變化。

一、 戰國秦漢農民和地主的經濟構成

戰國秦漢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有農民,有地主,他們經營的內容和規模有很大的區別,但其經濟構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經濟(主要指自給性生產)與商品經濟(主要指商品性生產和商業活動)的結合。

戰國秦漢主要生產者是個體小農,這是史學界公認的。戰國秦漢小農比之戰國以前的小農,與市場發生較多的聯系,按孟子的說法,他們“紛紛然與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E┟裥枰謔諧∩瞎郝蛞恍┧竊偕匭氳納柿蝦蛻鈄柿希饕褪恰豆蘢印匪檔摹榜珩曛逐Α焙禿捍芳諧3L岬降摹盃瑯V質場薄N耍┟癖匭胂蚴諧√峁┫嚶Φ納唐罰謁塹募彝ゾ彌校丫艘徊糠治私換歡械納煌保筆迸┮道投室煙岣叩健懊袷呈參逯取鋇乃劍┟褚燦鋅贍芟蟶緇崽峁┫嗟筆康氖S嗖貳T謖庵智榭魷攏喲呵镎焦士跡魷至肆街智八從械耐懷魷窒螅閡皇橋寮小!豆蘢?#8226;乘馬》說“聚必有市”,東漢王符《潛夫論浮侈》說:“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都是指的農村集市。二是商人插足小農再生產過程。他們利用小農經濟力量薄弱、農業生產周期長、自然災害各地交替頻繁發生等特點所導致的地區間、年度間、季節間的豐歉不均、余缺不均,從事賤買貴賣活動。又因此有政府平糴政策的出臺。小農經濟的這種變化,為戰國秦漢商品經濟的繁榮提供了最廣闊的基礎。不過,戰國秦漢的小農經濟仍然是以自給性生產為基礎的,在總體上仍然屬于自然經濟的范疇。其主要表現形式就是耕織結合,春秋戰國之際以來它一再為人們所稱引和強調。《尉繚子治本》說:“夫在蕓耨,妻在機杼,民無二事,則有儲蓄。……春夏夫出于南畝,秋冬女練[于]布帛,則民不困。”就是這種耕織結合的典型描述。商鞅變法規定“戳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第一次明確把耕織作為農民的本業。漢代皇帝的詔書多“農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織結合作為勸農的基本模式。不從事家庭紡織而買衣穿的農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數量[2] 。戰國秦漢農民也有從事專業化商品生產的,不過并不多見。

戰國秦漢的地主經濟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不過按不同情況各有側重,從而可以區分為不同類型。記載比較具體的有大家熟知的西漢末年樊重的田莊。史稱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是一個擁有“田土三百余頃”、“貲至巨萬”的大地主,他的經營以“陂渠灌注”的大田農業為主,包括畜牧業、漁業、桑麻、果樹、經濟林木、手工業、商業等項目,還放高利貸。他雖然也從事貨殖活動,但經營活動的立足點是自我滿足各種需要,如“嘗欲作器物,先種梓漆,時人嗤之,然積以歲月,皆得其用”,以致能夠做到“閉門成市”。[3] 這種類型,我們姑稱之為“田莊型”。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莊,也屬于這種類型,但時代已經比較晚。這些記載反映的都是較大地主的情況,中小地主生產規模不會有這么大,經營項目也不會有這么多,但恐怕多數以自給性生產為主,可以劃歸這一類型。另一些地主從事大規模商品生產。如《西京雜記》卷四載陳廣漢資業:有米二囷,分別為七百四十九石和六百九十七石;有諸蔗二十五區,可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鴟三十七畝,可收六百七十三石;千牛產二百犢;萬雞將五萬雛;另有羊豕鵝鴨、果蓏肴蔌無算。這些產品應該主要是為出賣贏利而生產的,但從產品種類的繁多并以糧食為大宗看,其中必然包含了自給性生產,或者竟是以自給性生產為基礎的。這種類型,我們姑稱之為“貨殖型”。《史記貨殖列傳》列舉了不少以“千畝”、“千石”、“千足”計算單位的大規模商品性農牧林漁生產項目,其經營者應該就是“貨殖型”的地主。不過這是為了計算“富比王侯” 收入可“與千戶侯等”的假設數字,并不能認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態,也不能認為都是純粹專業化的商品經營。其實,即使是《史記》《漢書》的《貨殖列傳》中所記載的大商人和工商業家,也不是經營單一的項目,而是同時經營多種項目,并往往多兼營農業。如春秋戰國之際著名商人范蠡,在輔越滅吳后至齊,“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產”,“致產數十萬”。后至陶,“要約父子耕畜,廢居,候時轉物,逐什一之利。居無何,則訾累巨萬”(《史記越世家》)。故《鹽鐵論水旱》云:“陶朱為生,本末異徑,一家數事,而治生之道乃備。”又如入漢以后“以鐵冶為業”的宛孔氏,“大鼓鑄(冶鐵業),規陂池(灌溉農業),連車騎,游諸侯,通商賈之利(長途運銷的商業)”(《史記貨殖列傳》)。經營酒業、剪刀業等工商業的“長安宿豪大猾東市賈萬”等,也同時是“兼并役使”的豪強地主(《漢書王尊傳》)。對這類貨殖家,司馬遷以“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即以經營工商業發財致富,又以兼營農業作為其支撐和保障)來總括之,說明他們也是以某種自給性生產為依托的。[4] 由此可見,所謂“貨殖型”和“田莊型”的區分只有相對的意義。

魏晉封建論者認為戰國秦漢的商品性農業和手工業,都是與奴隸制生產相聯系的,是很可商榷的。漢代的確存在使用奴隸從事農業的事例,但如前所述,王莽、荀悅等人關于漢代豪強地主普遍采取租佃制的描述,不是舉幾個例子所能否定的。而且魏晉封建論者所舉的例子中并沒有使用奴隸從事專業化商品性農業生產的具體證據。漢代“豪人”常兼有地主和商人的雙重身分,而“豪人”以“役使”依附性人口為主,當然也應該包括主要從事商品性經營的地主在內。這并不是單純的推測,而是有據可查的。東漢末年的李衡曾“密遣客十人,于武陵龍陽汎洲上作宅,種甘橘千株。臨死,敕兒曰:‘汝母惡吾治家,故窮如是。然吾州里有千頭木奴,不責汝衣食,歲上一匹絹,亦可足用耳。’……吳末,衡甘橘成,歲得絹數千匹,家道殷足。”這就是大史公所說“江陵千樹橘”、“收入與千戶侯等”的一例,應屬“貨殖型”商品經營,而他所使用的勞動力是依附農——“客”。[5] 李衡的行為并非自出心裁,在他同時和以前應該存在類似的經營模式。如東漢末年東海郡的糜竺,“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貲產鉅億”,后來他還送給劉備“奴客二千”[6] 。“僮客”即“奴客”,可以理解為僮奴和客兩種身份的人,也可以理解為身份類似僮奴的客。無論如何,糜竺家族是使用依附性的“客”從事“貨殖”活動的,這正可與李衡遣客植橘相印證。如果說,這些例子時代太晚,不能算數,那么,好吧,讓我們回頭再來看看寧成的例子吧。寧成經營土地是當作買賣來做的,所以他說:“賈不至千萬,安可比人乎!”他是地主、商人一身而二任焉,屬于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貨殖型”地主,他“致產數千金”的家當亦足以與漢代最著名的貨殖家媲美。如前所述,他這種貨殖型經濟是建立在租佃制的基礎之上的,其出售的商品相當一部分當是來自租谷,或是從租谷轉化而來的。[7] 至于商品性手工業中的生產者,使用奴隸可能較多,也未必都是奴隸,甚至主要不是奴隸。例如,在深山窮澤從事鹽鐵生產的“豪民”,主要依靠“役利細民”,而不是使用奴隸[8] 。這些事實說明,那種認為漢代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貨殖家都是利用奴隸勞動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從上述材料我們還可以看出,漢魏的依附性佃農,主人是可以直接遣使他們從事某種勞動的,并不等同于后世經濟上完全獨立的佃農,但由于書闕有間,已難考其詳了。

總之,戰國秦漢時代,無論農民還是地主,其經濟構成都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從總體上看,主要從事自給生產的農民數量最多,是社會的基本的生產者;在地主中,也以從事自給性生產為主的“田莊型”地主為多;即使是“貨殖型”地主,也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依托于自給性生產。因此,這個社會盡管商品經濟有長足的發展,仍然屬于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存在著許多與近代市場經濟相悖的經濟觀念和經濟行為,價值規律雖然在經濟生活中起著一定的作用,以至在一定范圍內出現某種類似平均利潤率的傾向,但是,廣大農民和很多地主,都不是根據價值規律來行事的,價值規律并沒有成為社會資源配置的基礎。這個問題牽涉廣泛的方面,限于篇幅,不可能在這里展開。

對于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的研究,人們注意到在長期戰亂中人口的的耗減,耕地的荒蕪,城市的蕭條,錢幣的廢棄等等事實,作了不少很好的論述,但是,對于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農民和地主的經濟構成的探討仍然不夠。我們打算對此作一些粗略的考察。這一時期自然經濟的強化已是公認的事實,需要討論的,主要是農民和地主經濟中商品經濟成分是否已經消失? 注釋

[1] 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何茲全:《自然經濟和依附關系——使中國中古社會和前后社會區別的兩大特征》,天津會議論文。

[2] 參閱拙著:《從〈管子〉看小農經濟與市場》,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3期;《對戰國秦漢小農耕織結合程度的估計》,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 《后漢書樊宏傳》,《水經注》卷29《比水注》。

[4] 參閱耕播:《戰國秦漢工商業家兼營農業小考》,《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 《三國志》卷48《吳書孫休傳》注引《襄陽記》。

[6] 《三國志》卷38《蜀書糜竺傳》。

第3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關 鍵 詞】自給自足 基督教 外族入侵 商業滯緩

比利時著名歷史學家亨利?皮朗認為中世紀早期不存在商業和貿易。他說:“既然沒有買者,它還能向誰出售呢?既然沒有需要,它向哪里處置其生產品?”[1]P101皮朗是站在歐洲早期自然經濟的大背景下來考察當時的商業,認為當時的商品交換及商人根本微不足道。對于此種現象的出現一方面是因為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占主體,商業發展的空間狹小;另一方面由于基督教早期的經濟理念和外族入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活動。

一、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與商業滯緩

中世紀的西歐社會是封建社會,其經濟形態是以農業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由于封建時代的生產力不發達,社會產品不豐富,生產出來的產品只能供應生產組織本身消費,因而產品不流通或很少流通。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換是非常微弱的。12世紀以前西歐的封建經濟特征更為明顯:各國之間、各地區之間的經濟聯系被割裂;莊園成為生產的基本組織形式,莊園內部的自給性特點尤為突出;小生產和小農經濟普遍化;生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莊園主及莊園生產者自身的消費需要;商品經濟不發達。[2]莊園上農民的生產勞動主要是為了滿足封建主的日常需要和農民的生存。在查理曼的一個皇家莊園中,有供應領主居住的房屋、各種生活必需品、生產用的各種工具,甚至牛廄、豬羊圈、磨坊、谷倉等一應俱全。[3]P150-151正如埃德蒙?波尼翁所說:“領地及其財產可以供領主吃飯、穿衣、住房、裝備,無論是世俗領主還是教士領主,所有的人都生活在他們的領地上。”[4]P273所以生活在領地上的人們幾乎不需要到領地以外的城市或市場去購買生活必需品,因為在領地上“就可以找到他們所需要的各種東西”。[4]P60另外,有些大封建主、大修道院的地產往往散布各處,以取得當地的特產。例如著名的圣德尼修道院,坐落在法蘭西島的王室領地上,但它在普羅旺斯有地產,以得到那里的油,在塞納河區有地產以得到那里的酒,在魯昂和蓬特有地產以得到那里的魚,在弗蘭德斯有地產以取得羊毛和干酪。[7]P285因此,這些封建主在自己的地產上就可以直接獲得日常所需品而不需要過多的與外界進行商品交換,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經濟和商品流通受到極大的阻滯。

另外,莊園內的手工業生產也不是以交換為目的的,只是作為農業生產必要的補充。手工業者依莊園的需要而存在,因為莊園單純依靠每個家庭的農業生產難以解決生產與生活的全部問題,還需要有具備各種專業特長的服務人員。《莊園敕令》第四十五條就規定:每個莊園應該有優良的匠人,如鐵匠、金銀飾匠、鞋匠、木匠、旋工、武器匠、漁夫、養禽者、制皂人、啤酒釀造人、面包師等[7]P59。科爾比寺院也有多種不同性質的手工業作坊,其中有鞋匠五人、皮革匠二人、漂呢匠一人、鐵匠六人、首飾匠二人、旋工一人、鑄工三人。[6]P68這些手工業者的存在,使莊園能夠獨立地供應本身對各種手工業產品的一般需求,其產品只供應莊園,并不向市場出售。雖然在莊園中不能生產所需的任何東西如鹽、鐵、染料之類而需要向外界購買;盡管也存在一些農民、封建主、修道院把他們的部分剩余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交換的實例,但這種行為也只是偶然的,這種偶然性的商品交換還遠遠談不上是和封建自然經濟相對立的貨幣經濟。

二、基督教的經濟理念與商業發展

在中世紀早期,基督教會對商業持歧視、否定、壓制的態度。因為在基督教的早期歷史中,西歐的經濟結構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改變,它仍然與羅馬帝國時代一樣,是以農業經濟為基礎,其生產主要是用于自己消費而非面向市場。當時的社會要求一種平均主義的財富分配原則,建立起“健康而誠實的經濟”,要求“各種工作都應該養活它的勞動者,各種工作都應該是為了共同的利益”。[7]P70這成為當時教會的經濟原則,因而農業在這一時期受到極大的關注,教父們一致認為農業是優秀的職業。神學家們以亞當為榜樣,堅持親自勞動的高貴性,人必流汗勞動來獲得食物,勞動是美德的象征,而懶惰則是罪惡的標識。總之,早期教會對商業的態度是與當時歐洲農耕經濟占絕對主導優勢的現實相適應的。然而對于商人來說,神學家們眼中的商人是“欺騙作假,放高利貸之事于市場中亦可發生,人們出賣靈魂以求利益……一些商人航海日久,與妻子別離另求歡樂……有些人小心翼翼地遵守人制定的市場法,而并不同樣認真地遵守上帝之法……貿易者還有其他惡行:不守宗教節日,競爭,爭吵……”教會視商人為“害群之馬”,其目的在于不經任何物質形態的轉換,僅靠投機和欺騙獲得利潤,還試圖以各種狡詐的手段獲利,過游手好閑、不勞而獲的生活,這違反了“健康而誠實”的準則。在奧里臘克的圣?格臘耳(死于909年)的傳記中,有一段生動的插話足以證明當時教會的道德標準與盈利精神的互不相容:“當這位虔誠的主教從羅馬進香回來的時候,他在帕維亞遇見了一些向他兜售東方貨品和香料的威尼斯商人。于是他把他在羅馬購買的一件莊嚴的主教袍展示給商人們看,并且說明他是花了多少錢買來的。但是當商人們祝賀他做了一筆好生意,因為他們認為這件主教袍在君士坦丁堡要花更過的錢才能買到手的時候,格臘爾責備自己欺騙了賣主,他立即把差額寄去,不愿貪便宜而犯貪婪的罪過。”[1]P25這段話生動地說明了商業在各地引起的道德矛盾,使商人們不能安然自得地經營商業,并且在這些商人心目中也總是認為他們的財產是非法得來的。于是在大商人的遺囑中出現了這樣的悔悟:“對那些曾經受我欺騙的窮人們進行賠償,并把一部分產業捐給教會。”[1]P26他們希望依靠這種行為來彌補他們所犯下的罪過,從而可以使他們在最后審判日時得到赦免。

三、外族入侵對商業的影響

在9-11世紀,阿拉伯人、斯堪的納維亞人、馬扎爾人對歐洲的入侵和掠奪也給歐洲商業帶來了重重災難。

7世紀時伊斯蘭教興起,隨后阿拉伯人四處擴張,從8世紀開始,伊斯蘭教對地中海沿岸大肆征服與劫掠,并通過對科西嘉、撒丁和西西里的占領控制了西部地中海,割斷了高盧與東方的貿易聯系,進一步加劇了商品經濟的衰退。到8世紀中葉時,馬賽港已經一片寂靜,“養育它的海對它關上了大門”,[9]P18過去曾是高盧最富庶地區的普羅旺斯在9世紀也陷入了異常貧困的境地。從9到11世紀,西歐實際上處于被封鎖的狀態。所以受局勢的影響曾經貿易往來頻繁的地中海因阿拉伯人的到來而變得沉寂,航運逐漸萎縮,商業發展迅速走向衰落。亨利?皮朗在談到這個問題時認為:“此后地中海不再是東西方世世代代聯系的紐帶,而成了一個障礙。”[1]P2然而,幾乎在同一時期,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北歐人也開始了對歐洲進行入侵和掠奪。

從9世紀起,北歐野蠻人,主要包括丹麥人、挪威人、瑞典人突然從不同的方向對歐洲發動侵襲,由此使得西歐在一個半世紀里不斷受到困擾。丹麥人入侵法蘭克和英格蘭;挪威人襲擊蘇格蘭、愛爾蘭及北大西洋地區;瑞典人則集中在俄羅斯和波羅的海沿岸。這些北歐人侵入法蘭克和英格蘭,劫掠城鎮和修道院,并不斷地騷擾鄉村。由于北歐人不定時的掠奪騷擾,使得各地不斷興建封建城堡以防御入侵者。馬克?布洛赫認為“第一批城堡是在諾曼人和匈牙利人入侵時期由國王或重要軍事轄區的首領建造的”。[10]P641-642湯普遜也認為大地主貴族階層成員“建造了城堡來捍衛他們的領地以防止北歐人的侵犯或防止他們周圍的強盜搶劫”。[5]P318-319由此可見北歐人的入侵確實使社會秩序陷于混亂,商業旅行變成了極大地冒險,貿易往來也因此漸趨衰敗。

馬扎爾人是東歐草原上的游牧民族,他們以匈牙利為基地,成群結隊地掠奪周圍國家。他們常常出沒于意大利北部、巴伐利亞和施瓦本等地,其掠奪時常伴有殘暴的屠殺。通常那些孤立地處于鄉間的修道院和村落是馬扎爾人施暴的場所。如馬克?布洛赫所言“尤其是匈牙利人似乎特別嗜好捕捉俘虜,仔細地從中挑選出最精壯的留下,有時從處死的全部人口中只留下年輕婦女和很小的男童,供其役使和享樂,但大部分無疑是要賣掉的。”[10]P48馬扎爾人的掠奪給中東歐社會帶來了極大的破壞,而他們殘暴的屠殺更造成了人們的恐慌。混亂無序的社會狀態不僅阻止了農牧業的改進和發展,也斷絕了商業上的來往。

由于各族入侵造成的混亂秩序和被孤立封閉的狀態,使得“商人這種職業是危險的”。[4]P275正是由于入侵者幾乎在同一時期從各方侵入歐洲,使得歐洲實際上處于被封閉的困境,由此造成的混亂社會秩序不僅使得封建莊園更封閉、經濟上更加自給自足,也使得商業交往無處藏身。

總之,在中世紀早期由于自然經濟占主體地位,基督教對商業活動的排斥和外族對西歐大陸的三面包圍等原因使得中古早期的西歐商業在層層限制中緩慢地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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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外學者就這個問題提出了眾多解說,黃宗智教授把諸家解說概略地歸納為兩大理論四派論說,即:一方面是中國大陸學者崇奉的“馬克思的古典理論”,其中一派為“資本主義萌芽論”,強調明清時期商品經濟的長足發展已導致資本主義萌芽,只是被資本主義入侵打斷了正常發展進程;另一派為“封建主義論”,強調中國封建制度的頑強性和停滯性,強調它阻礙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也就阻礙了中國走上西方式近代化或現代化道路。另一方面是一些西方學者崇奉的亞當·斯密理論,其中一派為“近代早期中國論”,強調中國在受到西方影響以前數百年間,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相當于西方“近代早期”,另一派為“傳統中國論”,強調中國“傳統”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的頑固性,認為只是隨著西方影響而來的國際貿易和外國投資的擴展,才引起積極的變化,其后未實現近代化,原因不在于西方影響太強,而在于影響僅限于沿海通商口岸。我覺得這樣歸納未免過于簡化,實際上,中國大陸學者對明清時期存在資本主義萌芽大都無異議。歧異看來是對“萌芽”的發展程度的估計上有差別,特別是在“萌芽難產”原因的解釋上,分歧較大。其中一種觀點似乎著重歸因于封建的專制制度、經濟結構和傳統價值觀念的頑固性,另一種觀點則主要歸因于資本主義侵略。不過,就某些爭論焦點的理論和方法來看確實與黃宗智教授指出的西方學者中的“近代早期中國論”和“傳統中國論”存在某些類似之處。

《危機》一文令人耳目一新之處在于,作者從似乎互相對立的各派論說中,鮮明地揭示出其中的共同點:都是從“商品化導致近代化”這個“規范信念”或“規范認識”出發,來展開各自的論證;其結果是,其中任何一派面對明清以來中國經濟史以至社會史中長期存在的“悖論現象”都無法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釋。作者由此指出,各派解釋上出現的危機,歸根到底,就是“商品化導致近代化”這個“規范認識”的危機。我認為,黃宗智教授的這一揭示,不僅在明清以來的中國經濟史探討上,而且在一般史學方法論探討上,都具有深刻的啟發意義。

按照“商品化導致近代化”的理論模式,商品化、市場化的運動一旦啟動,必然導致農村自然經濟解體,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村剩余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和城鎮工業化的發展。然而,從14世紀中葉到19世紀中葉西方入侵前的5個世紀,中國經濟卻鮮明地呈現出與這種理論模式相違的事實,也就是黃宗智教授列舉的三大“悖論現象”,即:商品化的蓬勃發展與小農生產停留在糊口水平的現象長期并存;農業產量的明顯增長與農民勞動生產率的停滯狀態長期并存;城鎮工業化的明顯進展與農村停滯狀態長期并存。面對這樣的反悖事實,“封建停滯論”或“傳統中國論”固然能夠對停滯的一面做出一定的解釋,卻難以對5個世紀中商品化、市場化和城鎮工業化的長足發展做出合理解釋;“資本主義萌芽論”或“近代早期中國論”則只能對進展的一面做出一定的解釋,卻難對對停滯的一面做出合理解釋。當然,解釋還是有的。例如,強調停滯一面的論者可以說,停滯不等于毫無變化,問題是中國封建結構具有特別頑強的自我調節和自我保護能力,諸如,秦漢以來就得到官方認可的土地買賣,沒有西方封建社會那種界線森嚴的等級身分制度,頑強而又富有自我調適力的中央集權專制體制,足以把任何對封建制度起消蝕作用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因素容納和消解于自己的體系之中。在實際歷史進行中,此類史實確實屢見不鮮,如商人資本與封建地產之間,商人、地主、官僚之間,常能互相轉換,甚至融為一體;重農抑商的正統方針,常能與官商相護的實際作為并行;人欲合理論可與“天理至上論”相安并存。這些史實似乎可以證明封建停滯論或傳統頑強論的合理性。但是,相反的論點卻顯得更有說服力。例如,土地買賣和兼并,商、紳、官的互相轉換和交融,甚至中央集權的專制制度,在西方中世紀晚期和近代初期,恰恰成了促進封建制度解體和資本主義發展的杠桿,為什么在中國反而成了扼殺資本主義萌芽的陷阱呢?又如,既主張人欲合理又不否認上帝權威的人文主義思潮,在西方揭開了最終埋葬封建神學意識形態的序幕,而出現于明清之際且與西方人文主義似乎有些相似的顧、黃、王等人的“啟蒙思潮”,為什么在中國對封建的綱常倫理幾乎沒有引起什么震動呢?如果把諸如此類的歷史疑案都以中國封建制度自身特有的自我調節和自我保護機能作為解方,那種機能本身的來源和存在條件又是什么呢?誠然,正如黃宗智教授指出,還有一種可能的解釋,那就是:15-19世紀中國與西方本來都沿著“商品化導致近代化”或“商品化導致資本主義代替封建主義”的道路上前進,只是中國稍慢一步,如果假以更多一點時日,如果“正常進程”不被西方入侵打斷,或者如西方的某些“近代早期中國論”者所言,不被革命、戰爭、災禍打斷,中國就遲早必然要走上西方式近代化道路。可是,也正如黃宗智教授指出,諸如此類的“悖事實”或“反事實”的假設的價值在歷史科學中是無法驗證和承認的。

至此,我們不得不贊成黃宗智教授的揭示:各派學者面對中國經濟史中的悖論現象陷入的二難困境,根源來自“商品化必然導致近代化”這個規范認識或理論模式;不擺脫它的束縛,就無法擺脫困境。

怎樣擺脫“商品化必然導致近代化,”這個規范認識或理論模式的束縛呢?自然是首先要堅持以事實檢驗理論,而不能以理論框籌事實。黃宗智教授特別強調要重視微觀研究、地方史研究和非西方社會歷史進程的研究成果,強調要特別重視那些研究中發現的與根據西方經驗做出的理論模式相悖的事實。這無疑是對的。但這是否意味著歷史科學不需要任何規范認識或理論模式呢?當然不是。

這里實際上涉及了自然科學與歷史科學以至一般社會科學的不同特點問題。一般自然科學,特別是以無生命物質為研究對象的自然科學,基于研究對象本身的時間空間上的無差別性或“共時空性”,其規范認識或理論模式只要得到充分的經驗事實確認,就具有全稱判斷的普適性。自然科學家對待氫原子和氧原子時,不必考慮它們是10世紀的還是20世紀的,也不必考慮它們是中國的、美國的或是印度的,只要有兩個氫原子和一個氧原子相遇,他就可斷定必然會出現一個水分子。在社會--歷史科學領域,研究者在面對諸如農民、工匠、地主、商人、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等等研究對象時,卻不能不考慮他們或它們是10世紀的還是20世紀的,是中國的,美國的或是印度的。因此,黃宗智教授一再強調不能把適用于西方歷史經驗事實的規范認識或理論模式照搬到中國,不能把15世紀中葉--19世紀中葉的中國商品化與西歐特別是英國中世紀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商品化等而視之,這不僅對于研究中國經濟史,而且對于一般史學方法論,都具有指導性意義。

第5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 1 ]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 2 ] 。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 3 ]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 4 ] 。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 5 ]“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 6 ]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 6 ]39。[ hi138/Com]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 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 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 7 ] 。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這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貴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8 ]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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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Abstract:In pre-modern stages,There happened to be a continual development of city .The conditions of the movement of Japanese City was inquired into approach a subject from different angles:the system of Baku-han,the productive forces in society,the pision of labour in society and commodity economy,etc.

Key words: the movement of city;the system of Baku-han;the productive forces in society; commodity economy

摘要:從16世紀中葉到19世紀初,日本社會出現了城市運動。由于日本的商業和城市經濟的發展,日本的城市社會建立起來了。從幕藩體制、社會生產力、社會分工、商品經濟等方面,探討日本城市運動的歷史條件。

關鍵詞:城市運動;幕藩體制;社會生產力;商品經濟

城市的興起和成長,是人類社會的巨大進步,是歷史前進的產物,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特別是社會分工發展的結果。人類進入第三次社會大分工以后,商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不斷發展,推動和促進了城市的發展,使人類的原始居住點最終分解成城市和鄉村這兩種不同性質的社區。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城市作為農村的對立物,開始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中世紀時期的西歐,由于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商品經濟的發展,使西歐的城市完成了從“城”到“市”轉變從而使商業和工業為主的城市逐漸成為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澳大利亞著名的歷史學家V-G-柴爾德把城市起源和發展的社會進化過程稱為“城市革命”。[1]p296城市革命則把農業革命和工業革命這兩個非連續性的社會過程連接起來,構成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完整過程。因而,城市革命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前提條件。

西歐的現代化是從十五、十六世紀開始的,而日本的現代化卻是從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才開始進行的。這容易使人產生疑問!在研究日本史過程中,筆者注意到:在十六世紀中葉以后到十九世紀初,日本社會出現了城市運動。這次城市革命在日本歷史研究中受到忽視,一般情況,研究者多集中于對城市歷史特別是城下町的研究,而沒有從城市與日本現代化的關系的角度來把握日本的城市發展。

“到180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6%—7%左右而日本則為16%—17%左右。”[2]p116這是日本城市發達的結果,日本的城市化率在現代化初期是世界各地所不及的,特別是江戶、大阪、京都等三個中心城市的發展。“江戶到18世紀中葉人口便超過了100萬,1650年前后大阪人口已近80萬人。”[3]p236“人口在五萬左右的有金澤、名古屋、廣島、長崎等;人口在萬人以上的城市大約有五十多個-------這樣的人口集中,是由于城市經濟的優越性而產生的。”[4]p86從城市人口的數量來看,日本的城市在十九世紀前,就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這里的城市化運動并不是產業革命的結果,原因何在?筆者認為日本歷史,在1550—1800年,完成了一次城市運動,創造了日本的“原城市化”運動。它是日本現代化的前提條件。本文便來看一看日本城市運動的歷史條件。

一、它是日本戰國后期,幕藩體制建立的結果,形成了國家對商業和城市的統治,這樣,日本的城市作為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發展起來。城市作為社會發展特別是商品經濟的重要載體成長起來。

德川幕府是日本封建社會的最后階段,幕藩體制的建立標志著日本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它是日本武家政治的最強盛時期,完好地運行了近三個世紀。日本的幕藩體制是以石數制為基礎的兵農、兵商分離制的身份制社會。它們決定了城下町的發展方向。這一條件是日本城市發展即原城市化的決定性前提。

(一)、幕藩體制不是一種絕對的中央集權體制。這種體制決定了它“與中國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不同的一種特殊的政治體制,它是集權的,同時也是分權的,但又不同于歐洲中世紀徹底的分權制。”[5]p184幕藩體制是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政治體制,它塑造著日本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德川幕府實行封建的中央集權政治。幕府支配著全國重要都市,三都為中心的全國經濟中心點成為全國性流通體制的樞紐,形成了全國性的中央市場。這是由集權獲得的。“一國一城令”要求每一個藩國只有一個城下町,這樣各藩就以城下町為中心形成了藩的領國經濟,城下町成為全國性流通體制的支點,形成了全國各地的地方市場。而藩國林立的狀態在全國統一條件下,有利于形成各藩國之間的競爭與交流,推動著地方市場的繁榮。

同時,這種集權和分權的體制,又由于“參覲交代”制度的實施使其進一步完善化,促進了幕府對全國的控制。在穩定統一的政權統治下,這一制度不僅促進了全國物資流通范圍的擴大,而且促進了交流的發展,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國內市場。以江戶、大阪為中心形成了全國性流通經濟體制,經濟一體化的格局開始出現。這樣,城下町便成了大名的領國經濟與中央的全國經濟圈進行交流的樞紐,地方市場的繁榮不能脫離中央市場,有利于民族統一國內市場進一步發展。因而,幕藩體制下的城下町成為日本典型的城市,它們與日本江戶時代的社會變動密不可分。城市作為國內統一市場的載體在這一時期成長起來。

(二)、以石數制為主體的兵農、兵商分離政策是城下町成立的根本性的前提條件。

正天16年(1588年)的《刀狩令》和正天19年的《身份統制令》[6]p89-90明確實行兵農分離等制度,它使日本社會發生以下變化:

首先,建立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關系──以石數為基礎的土地所有制。用身份制和村請制把農民變為國家的農民,國家依靠農民的自然經濟所生產的年貢來維持收入。而且,通過“檢地”來確定農民的社會地位。“檢地的特點是否認過去的名主領有地,承認直接生產者為領有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農。”[7]p164日本江戶時代通過這一政策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關系,“日本具有純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組織和發達的小農經濟。”[8]p785因而,這種土地所有制保障了農民的自由生產,農民各自獨立地專心從事農耕;他們成為國家的農民,免受其他中間階層的剝削。

其次,兵農分離制——武士從農業生產中分離出來。隨著軍事制度的革命──火器的使用和從而產生的以堅強堡壘進行防御的必要──武士都集中了城下町因而將他們的田地交由農民去耕作。”[9]p16豐臣時代,使日本武士完全脫離農業生產,成為幕藩體制的維持力量,而武士被要求完全居住于城下町,他們便成為城市中最大的消費者階層和文化的載體之一。“促進城下町形成的政策,造成了農村經濟向城市經濟的過渡。這本來是為了集中統治武士而推行的政策,但由于武士階層消費的擴大,城市經濟發展起來,戰國時代的居城及要塞已喪失軍事意義成為政廳與大名的宅邸,而城下町因為人口的集中變成了城市。”[10]p70

最后,兵農分離過程同時伴隨著農商的分離過程。由于戰國時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進一步發展──商人、手工業者增多了。而在武士集中于城下町過程中,武士做為消費者階層不得不依靠商人、手工業者的活動來滿足他們的需要,這樣,商人、手工業者集中于城下町,使商業、手工業完全從農業中分離出來,使工商業者作為一個集團成長起來,這是日本社會的重要變化——這一時代商人階級的成長和壯大標志著日本完成了一次社會大分工,商業、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經濟部門。因而,日本的幕藩體制允許商品經濟的發展,日本的商品經濟作為農本經濟的對立物開始成長起來。

與此同時,這些變化又以實施石數制為基礎,而得到了進一步的深入和發展。石數制是以年貢為主的實物地租作為封建的地租形式。通過石數制,日本所有的村、郡、國,均稱之為若干石的村,若干石的郡或國,這并不是以其地域的耕地面積,而是以稻米的生產量來表示的,全國各地的經濟實力便可一目了然了。以石數制為基礎的幕藩體制不僅有利于自然經濟的發展,而且推動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由于城下町的存在而使領主、武士和農民都卷入了商業社會之中。商品經濟使日本的封建統治階級不斷地改變統治政策,而不是固守一成不變的經濟政策,由此來適應著江戶時代商品經濟特別是貨幣經濟發達的狀況。

綜上所述,日本德川時代,幕藩領主在幕藩體制的建立中對城下町的推進政策,使日本的城市具有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功能;形成了對農村和城市的雙重統治。井上清曾指出:“幕藩體制是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封建農業和以商品經濟發達為基礎的工商業為前提而建立起來的。”[11]p3這樣,幕藩體制不僅塑造了日本的封建小農經濟——日本進入封建社會的最高階段,而且塑造了日本社會的商品經濟的發展。因而,日本的城市在幕藩體制下發展起來。城市運動即原城市化也就成為日本江戶時代社會歷史的重要內容。

轉貼于 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與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是原城市化和城市發展的社會基礎條件。商品經濟是城市產生和繁榮的經濟原因。同樣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是日本原城市化的經濟原因。特別是元祿時代以后,城市貨幣經濟的繁榮進一步推動了城市的繁榮和原城市化的進程。

(一)、日本的社會生產力是不斷發展的。由于德川幕府結束了戰國時代以來的兵亂,完成了國家的統一,勞動人民就可以在較為安定的環境里進行生產,“耕地面積從豐臣秀吉檢地時的150萬町步,到18世紀初達到297萬町步,1872年又擴大到358萬町步,在此基礎上,江戶時代不到300年間糧食產量增長了近80%,從1588年的1800萬石增長到1872年的3222萬石。” [12]p35(其中17世紀末達到2580萬石)[12]p16這樣,單位面積產量有所提高,中等土質耕地的反收獲量1594年為1.1石,1686年達到1.3石,到1873年提高到1.6石。[12]p35 同時,江戶時代的租稅率基本上是相對穩定的,“幕府確定的年貢率,開始是六公四民------十八世紀初,年貢率改為三公七民。” [13]p63這樣,日本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特別是農民手中剩余生產的增長,成為社會分工和交換擴大的基礎,是使商業、手工業和農業分離的物質前提條件。由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農業勞動率的提高,出現了剩余產品,日本的農業才能夠滿足非農業人口對農產品的需要。農業為工商業發展提供重要保障,城市才能夠不斷發展。

(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社會分工進一步發展。戰國時代的畿內地區的棉紡織業的分工就已經發展起來,“要經過十四、十五道手續,提供許多的職業,養活各種家庭的人。” [14]p13-14 分工的進一步發展使專業化的市場出現“不久它們變為常設的市集,商人定居下來,便形成了町。” [15]p208-209早期市場町、門前町、寺內町等市的繁榮,有利于促進了日本城市的進一步發展。 后來,由于城下町化,武士、工商業者的集中使城市中確立了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地位,使工商業者從農業分離出來,這樣便形成了日本的商人和手工業者階級。城市分工的確立以及城市商業的發達既促進了商品經濟發達也促進了工商業者的內部分工。“十七世紀由于商業的發達,商人的性質也發生變化------商品貿易額更為增多和商業趨向合理化,從而商人之間的業務分工發展起來-----大量的出現了專門從事某一種商品的批發商和經紀人。”[4]p102-103這樣,城市的社會分工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反過來,商品貨幣經濟進一步推動著城市的發展和日本的原城市化向縱深發展。

綜上所述,江戶時代日本的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為日本的原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原城市化在這樣的條件下向縱深發展——商品經濟發達起來。原來作為農本經濟的附屬物的商品經濟漸漸地成長為農本經濟的對立物。因而,日本工商業者地位的確定反映了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 [16]p161日本的商品經濟的繁榮反映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更重要的是商品經濟促進了城市和城市化的發展,而城市的繁榮又促進了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促進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促進著日本的原城市化。馬克思曾指出:“城市工業本身一旦和農業分離,它的產品一開始就是商品,因而它的產品的出售就需要有商業作為媒介,這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商業依賴于城市的發展,而城市的發展也許要以商業為條件,這是不言而喻的。”[17]p371

三,自然地理條件是城市興起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而交通條件的發達及相適應的社會技術的進步則為日本城市的繁榮和原城市化奠定了物質基礎條件。

“通過對許多城下町地理條件的比較研究,我們發現,當時的城下町所依靠的地理條件,有如下幾種情況:(1)多位于平原的中心地帶,路上交通便利。(2)河流的控制地區,水陸條件好。(3)適宜海上運輸軍備便利的港口,海運條件便捷。(4)軍事要塞的地方,多集中丘陵地帶。”[18]p221這里可以看到,城下町在形成之初,便多集中交通便利地帶,陸運、海運和水運發展起來。而江戶時代城市商品經濟的繁榮和“參覲交代制度”的實行,使全國性的交通運輸非常方便。在陸上,形成了以江戶為中心,以“五街道”為主要干線的通往全國各地的陸路交通網;在海上,由于日本是個島國,海上運輸作為主要交通方式,自古以來就很發達。江戶時代由于全國流通的增長,使環島海運發展起來,形成了以江戶、大阪為中心,以“四海道”為主要航路的海運交通線。此外,內河運輸也有所發展。疏浚了主要河流,河運多與陸路和海路銜接,使海陸運輸更為活躍。

這樣,由于全國水陸交通運輸的發達,全國各地的政治、經濟、文化便進一步加強了。參覲交代制度推動了各地之間的交流,人口的流動和商品經濟的繁榮,使城市經濟開始打破自然經濟所造成的隔絕狀態,促進著全國統一市場的發展,特別是“東西海運的暢通標志著以大阪、江戶為中心的全國性市場的形成。”[12]p21這反映著海運在日本的社會發展的歷史作用,海運是簡便易行的運輸方式,它具有中途不用反復裝卸、運輸量大、運費低廉等優點。德川時代“海運船舶可載五、六百石,大者可達千石。”[19]p265由于日本江戶時代以貢租米作為最初的流通物資,它的運輸量使海上運輸特別發達。交通運輸作為商品的載體,促進著商品經濟和城市的繁榮,江戶時達的水陸交通條件,使商品運輸和集散更加繁榮,促進著城市經濟的發展,也促進著商人的活動區域擴展到全國。

四、江戶時代長期穩定的和平環境,帶來了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商品貨幣經濟的繁榮有利于日本城市化的完成。

穩定的社會環境使城市社會經濟更加繁榮。“這樣就產生了同附近地區以外的地區建立貿易聯系的可能,這種可能之變為現實,取決于現有的交通工具的情況,取決于由政治關系所決定的沿途社會治安狀況(大家知道,整個中世紀,商人都是結成武裝商隊行動的)以及取決于交往所及地區內由相應的文明程度所決定的需求的發展程度。”[20]p296沒有這一時期穩定的社會環境,日本的社會經濟發展也不會這樣引人注目的。和平穩定的社會環境使日本的商品貨幣關系發展起來,推動著日本的原城市化的不斷發展。

通過以上論述,日本德川時代,在幕藩體制確立的過程中,進行了一場全國性的城市化運動。這一過程,以戰國時代的商品經濟發展為基礎,確立了市集的地位;以城下町化過程中的統一政策為契機,人為地促使了日本的“城”與“市”的結合,不僅建立了近代意義的城市而且推動著日本的原城市化。同時這一過程又以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商品貨幣經濟的繁榮為動力,其他社會、自然條件為輔,日本商業和城市經濟進一步發展,日本的城市社會建立起來,這樣,城市商品經濟作為農本經濟的對立物發展起來。因而,在1550-1800年期間,日本的城市在明治維新之前就已經成長壯大起來,日本的原城市化也順利地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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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關鍵詞]中國帝制時代;全國市場;16到19世紀中期;發展;停滯

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統一中國,開啟了中國的帝制時期。帝制時代的經濟變化和發展,一直以來都是史學家們研究和探討的重點。“安古斯?麥迪森運用實際購買力計算法計算中國漢代以來的GDP,提出自1700年至1820年,中國的經濟增長數倍于歐洲,中;貢德?弗蘭克認為,直到1800年,中國仍是世界經濟的中心……盡管這些認識有待于進一步研究驗證,但它畢竟提出了一個發人深思的問題:在西方資本主義進入中國之前,中國的傳統經濟究竟是不斷發展,還是處于停滯的狀態?換言之,我們應如何評價中國的傳統經濟?”(1)

評價和研究經濟的變化,考察它究竟是發展還是停滯,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因為中國封建帝制時代經濟的運轉、變化,有著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經濟的運行表現出多層次性、多個體性和復雜性,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發展階段有不同的表現;我們研究和評價中國帝制時代經濟的發展變化,既不能以“西方中心論”為基礎,更不能以高傲的態度自居,要以具體史料為支撐,辯證地實事求是地看待歷史,探尋經濟發展的規律性。

一、研究的切入點及標準

本文試圖從全國市場的角度,探究16世紀到19世紀中期的中國帝制經濟的變化。

經濟發展過程中有什么明顯的外在標志能證明其是發展了還是停滯了?如何“從混雜、多面向的歷史面貌中找出能夠恰當鮮明體現其時經濟發展水準的主體(2)”,如何更好地找出能集中反映經濟發展水平的標準和參照物,換言之,該以什么為切入點去研究把握封建帝制時期經濟的變化,這是經濟史研究中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綜合前人對經濟史研究的成果,縱觀中國封建帝制時代經濟運行的狀況和特點,本文試圖從市場這個角度切入。

判斷經濟是發展了還是停滯了,要有一個標準,以什么為標準,取決于參照物的性質。既然我們選取市場作為切入點,選取了16到19世紀中期這個典型的時期,那么全國市場的形成問題,應該就是我們研究的核心問題,也是市場史研究的重點問題。

以市場為角度切入的原因:經濟發生作用的過程要在市場上進行,生產、流通、交換和消費也要通過市場來體現。市場是反映經濟形勢和變化的重要表現形式,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實現載體;市場發揮作用的過程是一個長期的、潛移默化的動態過程,也是各種經濟因素共同影響而形成的過程。因此,市場就是一個絕佳的切合點。

之所以選取16到19世紀中期這一階段,原因如下:

一是因為在這一階段,總的來說,中國封建經濟對比前面各朝代經濟的發展,較為成熟,且各方面的特征明顯,表現典型,研究起來相對比較容易把握;二是關于市場史的研究,經濟史學界對16到19世紀中期的歷史關注甚密,有比較豐富的、可考證的史實資料,有利于我們做進一步的探討研究;三是這一階段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面貌和特征,“傅衣凌(1982、1989)晚年提出‘明清社會經濟變遷論’,認為16世紀開始,中國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表現出一種活潑、開朗、新鮮的時代氣息,出現了反傳統的以至叛逆的思想”(3),研究這些變化,尤其是經濟上的變化,有助于加深我們對帝制時期(尤其是西方到來之前)中國經濟運行狀況和規律的理解認識。

從全國市場形成的角度看16世紀到19世紀中期的中國經濟,對探討中國帝制時期的經濟變化,有重大意義:這樣能比較好地反映市場機制、市場內涵等對整個帝制經濟產生的作用,能集中體現中國經濟發展變化的水平、特點和程度(尤其是16到19世紀中期這個時期),能在很大程度上衡量出中國封建經濟是發展了還是停滯了這一歷史課題。如果全國市場形成了,這個市場應是能體現出商品交換和流通的頻繁周期,能折射出經濟發展和繁榮的深度,能說明全國范圍內的經濟聯系的緊密性程度,進而能較好地反映出各經濟關系和經濟因素的長期積累和動態作用,這也在很大程度上證明經濟的變化是積極的,向上的,而不是停滯的。

本文認為:在這個時期中,中國全國市場的形成乃是一個客觀存在;全國市場的形成,標志著中國帝制時期的經濟是發展的而不是停滯的。

二、“全國市場”的概念界定

談“全國市場”,則不可避免會涉及到幾個概念:國內統一市場、統一的國內市場、民族市場、統一市場和全國性市場。學界中對這些概念的爭論,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至今,就一直存在。目前學界中并沒有一個特別明確的相關定義,其各自的界定和解釋都有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存的情況。

為方便討論和研究,本文在考慮各自詞語內涵共性的基礎上,認為以上所說的各類有關市場的名詞,都是“整合的市場”(李伯重提出了“中華全國市場”的概念,他認為全國市場是指“在一個全國市場中,各地的商品、勞動、資金及信息都要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地自由流動。只有做到了這一點,這個市場才能稱為全國市場”。(4)),都具有范圍和規模的廣闊性,都強調全國范圍內經濟聯系的緊密性,他們在涵義和解釋上基本上是一個意思。

三、全國市場何時形成

關于“全國市場何時形成”,一直以來學界中主要存在有三種觀點:

一是認為中國在封建帝制時期沒有民族市場或統一市場,代表人物有陳詩啟、唐文基等,這一派學者強調中國封建時代自然經濟的內在封閉性,強調帝國主義入侵使得近代中國喪失了形成民族市場的可能性。

二是認為在后,中國統一市場或者全國市場才開始形成,代表人物是孔經緯、李家壽等,這一派學者過分強調了西方到來對中國經濟的積極影響作用,認為西方的到來對中國經濟產生了合力,刺激了中國經濟的發展,瓦解了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自然經濟,使得全國市場形成的條件變得成熟。

三是認為中國的全國市場形成于前,代表人物有伍丹戈、李湘、楊志信等,這批學者認為,“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不是根本堵塞民族市場的形成機會,只起一些阻礙作用,有時甚至還刺激了民族市場的發展(5)”。這客觀地全面地看待了西方的到來對中國經濟產生的作用,認為西方的到來既對中國帝制經濟產生合力,又產生拉力,過程雖曲折,但總趨勢是上升的、發展的,合力和拉力的共同作用,使得中國帝制時期的經濟在曲折中成長。

學界之所以在判定全國市場于何時形成的問題上持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各自所持標準不同。但是無論持何種標準,得出何種結論,我們都必須注重史實,要以史料為支撐。的哲學原理告訴我們:外因要通過內因起作用。我們不能以偏概全,不能用一個點的史料去否定一個線、一個面的發展情況,不能以西方入侵當作一個萬能的理由,而忽略了整個帝制時代經濟發展的史實,而看不到中國本土的傳統經濟長期積累、延續而產生的內在變化。

因此,綜合分析上述學界的觀點,結合封建帝制時期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中國全國市場在前已經形成。

四、全國市場形成時中國帝制經濟的狀況

上文通過分析得出的結論是:中國全國市場在前已經形成。討論全國市場形成時經濟的狀況,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討論全國市場為什么能形成的問題。因為全國市場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的演變和發展過程,它包含著經濟的變化。只有具備了一些相應的條件和因素,全國市場才能形成,全國范圍內的經濟狀況才能比較好的反映在市場上;只有了解帝制經濟當時的情況,才能反推經濟變化長期積累的作用;只有了解這些變化的作用,我們才能進一步知道在很長的一個階段內,各經濟因素是如何促成市場的整合,進而了解中國帝制經濟是發展了還是停滯了。

全國市場為什么能在前形成,其形成的時候全國的經濟情況是怎樣的,借用學界的相關觀點和研究史實,結合帝制時期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我們可以從市場發展的深度和寬(廣)度兩個方向來討論。

市場的深度是指市場發展的水平規模、市場發展的基礎動力和市場機制等,這主要是側重和表現市場發生作用的經濟基理;市場發展的寬(廣)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市場的結構、市場網絡體系等,這主要是從地理空間的角度來說。

(一)市場發展的深度

關于市場發展的水平規模,吳承明在《論清代前期我國的國內市場》一文中,“對前(以1840年為基期)國內市場的商品量和商品值進行了量的分析和估計,還考察了某些重要商品的長距離運銷,進而評價市場的作用。最后,他指出,由明到清,國內市場顯著擴大了,這表現在(1)商運路線增長,商業城鎮增多,大商人資本量增大;(2)長距離販運貿易活躍;(3)布代替鹽,成為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工業品。市場擴大,尤其是長距離販運貿易的作用,是不容否定的。據我們考察,到前,已在二十個手工業行業中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出現,它們的商品,差不多都有長距離運銷。”(6)

表一、表二均引自吳承明.論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J],歷史研究,1983(01)。

魏金玉在《高峰、發展與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經濟發展的特點與水平》一文中論述明清時代市場特點時提到,“在這個市場網絡中流通的主要商品是糧食、棉花、棉布、竹本、鹽、鐵器、茶、絲綢等,其中長途販運的糧食,據鄧亦兵教授估計,每年可達8000萬石,布石據徐新吾先生估計,每年超過3億匹。《中國資本主義萌芽》估計,前全國年產鹽約32億多斤。流通中商品數量達到了空前的高度。”(7)

姜守鵬、劉慧文在《明清時期的國內市場》一文中指出,“首先,明清時期農業生產力有明顯提高,農民向市場投放的農產品數量增加。據估算,明代每畝糧食產量為245斤,較宋代平均每畝增產糧食80斤,增加了48.5%。清代每畝糧食產量為310斤,又較明代每畝糧食產量增加了65斤,即增加了26.5%。農民除了自給,繳納租賦之外,尚有剩余,向市場提供的糧食產品增多。其次,自張居正改革之后,田賦改納銀兩,加上貨幣地租的增多(清代貨幣地租約占地租的三分之一)”,迫使農民必須把生產的部分糧食投入市場以換取白銀。再次是農民經營經濟作物的增多。明代種植經濟作物的拼地占總耕地面積7.84億畝的15%,為1.176億畝。清代種植經濟作物的耕地占總耕地面積11.5億畝的20%,為2.3億畝,較明代增加了1.122億畝,增加了95.4%。(8)此外,越來越多農民的家庭手工業突破了自給,而將較多的產品投放到市場。”(9)

由此可見,發展到清代前期國內市場上,商品量和商品值都較前代有了一個增長。

關于市場發展的基礎動力方面,李伯重認為,“在1500至1840年的三個多世紀中,中國發生了若干意義深遠的變化,為中國全國市場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全國市場形成的基礎有五。即政治環境的改善、交通運輸的發展、地區專業化與勞動分工的發展、商人集團與商人資本的成長和農村商業化與工業化。全國市場形成的標志有四。一是商品流動;二是勞力流動;三是資金流動;四是信息流動。總之,在商品、勞力、資金和信息的流動方面,這三個多世紀中確實有重大進展。這一進展顯示:一個整合良好的全國市場,已在中國形成了。”(9)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在16到19世紀中這個時期的帝制經濟,糧食價格又是所有商品價格的根本,有牽一發而動全身之力。“據晚近學者們研究,在不同城市中糧價變動的同步性很高,這表明市場一體化在向廣度和深度發展”(11)。沒有一個緊密聯系的市場,各地糧食價格不可能變動得如此同頻,這背后是經濟一體化趨勢的支撐,是一個共同的供求體系運轉的結果。

吳承明借用傅衣凌的“明清社會經濟變遷論”來探討十六、十七世紀的經濟變遷中也提到了六大現代化因素,即“大商人資本的興起,工廠手工業的出現,財政貨幣化,租佃知道的演變,雇工制的演變和白銀內流”(12),其實所涉及的就是全國市場形成的基礎和機制的問題。

由明到清這一階段,市場上的商品量有了很大的發展,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商品結構,市場上也發生了一些顯著的變化,這些變化,印證反映了全國市場形成的基礎和機制,體現了全國市場形成前后經濟的發展程度。

(二)市場發展的寬(廣)度

在市場層次上,姜守鵬、劉慧文指出,“清代各個層次的市場――農村集市、城鎮市場和區域市場比前代均有很大發展,隨著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的勾連,全國性市場最終得以形成。明清時期的國內市場,已經形成包括農村集市、城鎮市場、區域性市場和全國性市場在內的市場網絡,市場的三大支柱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和金融市場均已出現,市場體系的雛形也初步完成,并已發揮著市場的功能,推動著商品生產的發展”(13)。“許檀估計,明代農村集市在10000左右,清代中期發展到至少22000到25000個,清末超過30000個,集市密度和開市頻率都超過以前”(14)。

朱大為從遠端貿易入手,將全國分為五大核心經貿區,指出大經貿區與其他地區之間進行大宗商品貿易,使全國各層次市場融為一體,全國性市場即由這一商業網絡的形式得以體現并最終確立。他強調經貿區是從交換角度界定的商品市場圈,區別于以生產狀況為特征的經濟區,提出經貿區需具備兩個要素:一是便捷的交通;二是有城市作為其中心點。據此,他認為當時出現五大經貿區,即江南經貿區、珠江三角洲經貿區、長江上中游經貿區、華北經貿區和西北經貿區。五大經貿區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建立在比較發達的手工業和農業生產的基礎上。如江南和珠三角經貿區;第二種是大宗商品過境貿易區,如長江上中游經貿區和華北經貿區中的臨清、天津、朱仙鎮等經貿中心點;第三種是以生活資料交換為主的經貿區,如華北經貿區中的京師及西北經貿區。(15)

許檀通過對清代商品流通宏觀布局的考察,指出清代全國商品流通最重要的變化,即從運河流通為主轉向以沿海、長江流通為主。清代中葉,長江、沿海、運河三條水道在全國性商品流通中三分天下的格局已經確立。清代流通格局的變化,既是全國性經濟布局變化的重要表征和組成部分,也代表著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清代全國市場確立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城鄉市場網路體系的形成。(16)

因此,發展到19世紀中期,一個以長江、沿海和運河三大水道為紐帶的勾連城鄉的全國性商品流通體系在中華大地上形成。“它通過新的陸路交通線的開辟,內河水路交通延伸到偏遠的上游地區和沿海航線的聯結,把東北、塞外、西北、西南、沿海以及周邊地區同內地緊密聯系起來。它也把基層市場、集散市場、中轉市場緊密地聯系了起來”(17)。這說明市場的緊密聯系性對促進封建經濟的繁榮發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從全國市場形成的原因和過程我們可以得知,沒有經濟的長期發展,沒有各種經濟因素的長期作用,沒有這樣的基礎條件,沒有這樣商品經濟發展的水平規模,全國市場不可能在前形成。而這樣一個長期積累的、不斷發展而形成的全國性的市場網絡,其體系如此之大,其深度如此之廣,這在秦統一中國之前是沒有的:這充分體現了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充分說明帝制時期,尤其是16世紀到19世紀中這個階段,經濟應該是發展的而不是停滯的。

五、結論及思考

通過分析,本文認為中國全國市場在前已經形成,形成的時間大致是16世紀到19世紀中期的明清階段。全國市場的形成,對封建帝制經濟的發展有著重大作用意義,充分反映了帝制經濟是發展了的而不是停滯的。

我們應該看到,經濟的發展變化具有多面性和復雜性,在某個時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因素,有可能在另一發展階段會變成阻礙或者抑制經濟發展的因子。雖然較于前代,帝制時期的經濟是發展了,但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水平高并不一定說明走得遠,發展并不一定代表是先進,我們也應該看到在這一時期,帝制經濟中依然存在著一些不利于經濟持續發展的因素。就全國市場來說,(16)到19世紀中期所形成的全國市場,其市場結構還不是非常完善,市場機制還不夠健全,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狹隘性,“這種市場的狹隘性和局限性,又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遲緩的原因之一”(18)。相關的這些問題,都有待于我們日后對此進行更為深入的探討。

因此,我們不能主觀、片面地看問題,只有立足于史實,多角度辯證地考察、衡量和分析問題,才能對中國帝制時期的經濟發展狀況做出一個比較實際、客觀、合理的評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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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承明.試論交換經濟史[J].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01).

[3]唐文基.試論中國封建市場的發育特征[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01).

注釋:

(1)“傳統經濟的再評價”筆談[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01).

(2)牛貫杰.從全國市場看18世紀中國的經濟發展―80年來中國大陸史學界清代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反思[A].名古屋大學中國語學文學會.名古屋大學中國語學文學論集[C].2006(03).

(3)吳承明.現代化與中國十六、十七世紀的現代化因素[J].中國經濟史研究,1998(04).

(4)李伯重.中國全國市場的形成,1500―1840年[J].清華大學學報(社科版),1999(06).

(5)楊志信.中國民族市場是明末開始形成的[J].學術月刊,1962(10).

(6)吳承明.論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J].歷史研究,1983(01).

(7)魏金玉.高峰、發展與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經濟發展的特點與水平[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02).

(8)姜守鵬.明清時期社會經濟結構[M].長春:東北師大出版社,1992.

(9)姜守鵬,劉慧文.明清時期的國內市場[J].史學集刊,1995(02).

(10)李伯重.中國全國市場的形成,1500―1840年[J].清華大學學報(社科版),1999(06).

(11)魏金玉.高峰、發展與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經濟發展的特點與水平[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02).

(12)吳承明.現代化與中國十六、十七世紀的現代化因素[J].中國經濟史研究,1998(04).

(13)姜守鵬,劉慧文.明清時期的國內市場[J].史學集刊,1995(02).

(14)魏金玉.高峰、發展與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經濟發展的特點與水平[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02).

(15)朱大為.16至18世紀中國遠距離貿易和全國性市場的形成[J].福建論壇,2003(06).

(16)許檀.明清時期城鄉市場網路體系的形成及意義[J].中國社會科學,2000(03).

(17)魏金玉.高峰、發展與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經濟發展的特點與水平[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02).

第8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一、先秦時期的政治制度

[核心梳理]

(一)商周時期政治制度

1.分封制:含義:分封制又稱封邦建國,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

目的:擴大周朝的統治范圍,鞏固周王朝的統治。

內容:三種對象;三種權利;三種義務。

作用:前期有利于穩定統治秩序,擴大了統治區域,鞏固了周王室的統治,但是隨著諸侯國勢力壯大,兼并戰爭開始了削弱了周王室的地位,分封制遭到了破壞。

2.宗法制:目的:鞏固分封制形成的統治秩序,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等方面的矛盾。

含義:用父系血緣的親疏維系政治等級,分配政治權利,鞏固國家統治的制度。

實質:按血緣關系分配政治權力,形成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秩序。

最大特點:嫡長子繼承制。

影響: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于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分封制與宗法制的關系:二者互為表里,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內核和紐帶,維護貴族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與團結;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具體體現,是按照宗法制的等級秩序嚴格進行的。

3.西周時期政治制度的特點:神權與王權相結合;最高執政集團尚未實現權力的高度集中。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國家政治結構。(最基本的特點)

[思維點撥]

易錯點:

1.大宗和小宗不是絕對而言的,而是相對而言的。

2.“封建制度”是奴隸社會解體后出現的一種新的社會形態;“封邦建國”指分封制。

(二)春秋時期的政治

東周建立:前770年周平王東遷洛邑,史稱東周,東周分為春秋和戰國兩個時期。

春秋:王室衰微,禮崩樂壞,分封制崩潰;諸侯爭霸,兼并戰爭。

戰國:改革(商鞅變法)、戰爭、秦滅六國。

階段特征: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型的社會大變革時期;社會由分裂走向統一,民族融合加速,華夏族逐步形成。

商鞅變法

指導思想:法家理論。

宗旨(目的):富國強兵。

性質:最徹底的新興地主階級的封建性質的變法運動。

特點:“農戰”和“法治”。

內容:經濟:廢井田、開阡陌,承認土地私有;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統一度量衡。

政治:廢除分封制,普遍推行縣制;實行什伍連坐制度;制定秦律。

軍事:獎勵軍功,廢除“世卿世祿制”。

文化:焚燒詩書;改革舊俗。

歷史作用:推動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為秦國的富國強兵和統一奠定了基礎;其極端專制的高壓政策也對后世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啟示:改革是促進國家發展進步的重要途徑,要與時俱進;改革必須堅持不懈;改革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保障,強化法治。

成功的原因:順應歷史的發展趨勢,符合地主階級的要求;措施全面徹底;秦孝公的鼎力支持。

二、先秦時期經濟結構與特點

[核心梳理]

(一)從原始社會至夏商周時期的經濟

1.農業:①耕作方式:原始社會:刀耕火種;夏商周時期:耜耕或“石器鋤耕”。

②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制:原始社會時期。井田制: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度,受田者對土地有權世代享用,但無權轉讓與買賣,且需向國王交納貢賦。

2.手工業:以青銅鑄造為代表,由官府壟斷。

冶銅業:原始社會晚期:掌握了冶銅技術;商周:青銅時代;冶鐵:西周晚期:已能制造鐵器。

陶瓷業:陶器是新石器時代手工業的最重要成就(彩陶、黑陶、白陶);商代燒制出原始瓷器。

紡織業:距今五六千年前出現。

商業:出現職業商人和貨幣;西周實行“工商食官”。

(二)春秋戰國時期的經濟

階段特征:井田制逐漸崩潰,封建生產關系萌生并逐步取代奴隸制生產關系;生產力:鐵器和牛耕的使用;戰國時期一些統治者開始實行“重農抑商”政策。

1.農業進步:鐵農具和牛耕的使用,出現了許多私田(根本原因);稅制改革促使了土地由國有向私有轉化。

耕作方式:鐵犁牛耕――中國傳統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

著名水利工程:都江堰和鄭國渠。

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主要形式:地主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國家土地所有制;自耕農土地私有制。(形成方式:戰國各國變法,以法律形式確立。)

主要經濟形態:小農經濟(產生于春秋戰國時期,后開始瓦解,是我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是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生存發展的經濟基礎,明清以后日益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的主要因素。)

特點: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中國古代農業政策:“重農抑商”政策。

含義:強調農耕,限制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

目的:維護專制主義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戰國商鞅變法首倡“重農抑商”,歷代封建王朝繼承并發展。

[思維點撥]

小農經濟是我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而不是唯一模式;自然經濟的基本特征“自給自足”中的“足”并非富足,而指滿足自家生活需要和交納賦稅,很少進行商品交換。

2.手工業:

冶金業:以冶鐵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產生。

春秋:開始冶鐵和使用鐵器。(冶煉生鐵和鋼―塊煉鋼)

戰國時期:鐵器大量出土,煉鋼出現淬火技術。

3.商業:官府控制商業的局面被打破;私商成為商人主體,各國紛紛鑄造貨幣,大都會出現。

三、先秦時期的思想文化

(一)從原始社會至夏商周時期

商:甲骨文是已知最早的成熟漢字。

(二)春秋戰國時期

1.思想:(1)“百家爭鳴”局面,以儒、墨、道、法為代表的諸子百家共同構造了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

背景:①經濟;②政治;③階級關系;④思想文化。

主要流派及主張:儒家;墨家;道家;法家。

意義:“百家爭鳴”奠定了中國傳統文化體系的基礎;形成了中國思想文化兼容并包和寬容開放的特點;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運動,推動了社會歷史的發展。

(2)早期儒學和孔子的評價

春秋時期:孔子: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古代文化典籍的整理者和保護者。(六經)

主要思想:教育:辦私學;主張“有教無類”、“因材施教”;政治思想體系的核心――“仁”和“禮”,主張“為政以德”,包含民本思想;天命觀,對鬼神敬而遠之。

戰國時期:孟子: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亞圣。

主要思想:政治:“仁政”思想(施仁政于民,省刑罰,薄稅斂。)民本:認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倫理觀:“性本善”。

荀子: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主要思想主張:民本:君舟民水;倫理觀:“性惡論”,主張禮法并施。

哲學思想:提出“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的命題。(唯物主義思想家)

2.文學《詩經》:我國第一部詩歌總集,是中國成熟詩歌形成的重要標志,收集西周至春秋中葉的詩歌。

內容:分為風(精華)、雅、頌三部分。

地位:《詩經》的創作為古典文學現實主義的優良傳統奠定了基礎。

第9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關鍵詞】中國古代 流轉稅思想 稅制改革 當代意義

所謂流轉稅,從現代意義上講,是指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稅收形式。現行流轉稅制主要是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具體稅種組成。根據流轉稅的內涵及其理論,在中國古代(約公元前1066年~公元1911年)屬于流轉稅范疇的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和營業稅。

中國古代流轉稅思想及其發展

縱觀中國流轉稅的發展歷程,自西周時期就已存在了關市稅和山澤稅,在漫長的古代歷史時期,流轉稅歷經變遷,從形式到內容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而這一歷史進程中所體現出的流轉稅思想的演變軌跡,涵括古代思想家們關于流轉稅的精辟論述以及古代流轉稅政策、制度的變遷規律,這無疑是中國傳統經濟思想的寶貴財富。對其進行梳理,不僅是對現當代稅收理論的豐富,而且還對建立當代流轉稅的理論分析框架和政策制度體系,以及我國的現實經濟和流轉稅制改革提供有益的思想資源及方法借鑒。流轉稅思想在中國古代社會經歷了漫長的演變,無論是流轉稅諸稅種思想的演化,還是整個流轉稅制思想的變遷,都是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不斷發展的必然結果。

除了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這一決定性因素外,漫長的中國古代社會流轉稅征稅的實踐也是推動流轉稅思想發展、演化的重要因素,而縱觀流轉稅發展歷程,歷經滄桑變遷,從形式到內容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可歸納為四個方面:

形式改變。形式改變是指流轉稅在發展過程中,適應經濟環境變化發生的稅種形式變化。在中國古代,西周時期就有了關市稅和山澤稅等流轉稅,當時的關市稅往往被合稱為“關市之征”,思想家在論述時也往往將二者放在一起進行探討。其后的歷史時期,關稅和市稅便逐漸分離,在分離的同時,各自在形式上又經歷了演化的過程,如關稅由內部關稅,至內部和外部關稅并存,再至以外部關稅為主;市稅在秦漢時期為“市租”,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為“估稅”,在唐朝為“除陌錢”,在宋元時期為“住稅”,至明清時期則越來越規范,為交易稅或營業稅。消費稅的形式也經歷了一個由鹽、酒、茶等專賣品收入向鹽稅、酒稅、茶稅等規范形式的轉變。流轉稅具體稅種形式的改變,反映出中國古代流轉稅發展由繁至簡,趨向統一、規范的歷史特點。

制度創新。流轉稅在古代的發展不但表現在形式改變上,也反映在制度創新上,即通過制度創新,來適應具體歷史時期的客觀經濟要求。如對關市稅的征收由早期的主要是地方至宋代的國家制度化、合法化,便是以關市稅制度的創新,通過這一創新,體現出封建政權愈加重視財政收入的征收目的;消費稅的征收由最初的“寓稅于價”向“一切通商”,向二者并行,再向開中制度、綱法、票鹽法等變通方式的演變,也反映出封建統治者千方百計地通過流轉稅制度的創新來維護其封建收入的真實目的。

所以,流轉稅制度的創新是對于流轉稅思想在中國古代各歷史時期呈現不同時代特點的另一詮釋。

結構調整。一方面,在中國古代,流轉稅在整個國家稅制結構中不占有主導地位,但總體來說,流轉稅在封建國家財政中的地位卻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另一方面,在流轉稅制結構內部,封建社會前期消費稅占主導地位,是封建國家流轉稅收入的大宗;當封建商品經濟的發展沖擊到封建政權基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封建統治者不得不放棄對消費品商業利潤的完全占有,采取一些官商分利的妥協政策,從而降低了消費稅在流轉稅中的比重,同時也加緊增設其他流轉稅稅目,極盡其裸的搜刮之能事。因此,中國古代流轉稅制結構的變化、調整,反映了經濟結構發展變化對稅制結構的內在要求,同時也說明了古代流轉稅思想由封建社會前期向后期演化的客觀背景。

職能轉換。稅收職能可概括為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經濟穩定三大職能,分別實現效率、公平和穩定三大政策目標。流轉稅作為稅收體系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上述稅收的共同職能和目標。然而不同類型的稅種由于自身特點,更由于所處的制度環境,也應有不同的職能和目標側重。在中國古代,奴隸制政權和封建制政權的特質,決定了流轉稅的主要職能是財政收入職能。但我們不能因此抹滅流轉稅收在特殊的歷史時期特殊的經濟背景下所具有的其他職能,比如收入分配、調節產業結構等職能。隨著中國古代社會的演進,流轉稅職能也經歷了一個轉換的過程,由單純重視其財政收入職能,至兼顧其他職能。反映在流轉稅思想方面,主要有不少的思想家越來越重視以流轉稅作為調節經濟的手段,發揮其杠桿作用。

中國流轉稅制改革的現實思考

中國既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又處于重要的經濟轉軌時期,因此,中國經濟具有發展經濟和轉軌經濟的雙重特征。尤其是轉軌經濟,在經濟體制運行方式和產業結構等方面發生著急劇的變化。在此基礎上,現實的流轉稅制演變依然在形式改變、制度創新、結構調整和職能轉換四個方面基礎之上進一步深化。既然我國當代征收流轉稅的實踐并沒有割斷歷史,那么,當前的流轉稅制改革從過去,尤其是古代社會汲取合理的思想因素便符合歷史與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關稅制度建設方面。關稅思想在中國古代經過了從政治關稅、財政關稅向保護關稅的漫長演變,而其中占主導地位的是財政關稅思想,應該說封建統治者因注重關稅的財政征收職能而實施的關稅政策,以及思想家出于擴充稅源、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角度探討關稅問題,都是有其合理的時代經濟背景的,無論是先秦時期墨子對征收關稅的合理性論證,還是其后各歷史時期封建官府征收財政關稅的實踐,都驗證了這一點。關稅征收環節的弊端是不可避免的,封建統治者往往憑借手中的特權大肆搜刮,給百姓帶來深重災難,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會造成負面的制約影響,遏制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加之資本主義國家的入侵,終于導致了保護關稅思想的產生,鄭觀應、馬建忠等人在保護關稅方面的觀點主張,通過關稅這一經濟杠桿來保護國內新興工業的核心思想,對于當前的關稅制度建設無疑仍具有重要的意義。從關稅建設的長遠發展考慮,應該降低關稅稅率,消除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營業稅制度建設方面。營業稅思想在中國古代經歷了一個逐漸規范的漫長演變,且出現了許多寶貴的制度主張,比如將征收營業稅同管理市場有機結合的制度思想,營業稅負擔由買方、賣方共同負擔的思想,革除營業稅征收過程中采用包稅制弊端的思想,用商業原則開辟財政收入來源的“除陌錢”思想,用較低的營業稅稅率刺激商業發展的思想,以營業稅來通行鈔法的思想,這些思想財富對于當前的營業稅制度建設起著重要的啟示作用。

隨著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當前的營業稅范疇已不完全等同于古代社會,而營業稅制度建設的著眼點也應在于發揮營業稅的杠桿調節功能。營業稅稅率的設計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發揮稅收的獎限作用,合理調節消費;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穩定市場物價;利于組織財政收入,為國家更好地積累建設資金。

消費稅制度建設方面。消費稅思想在中國古代經歷了由“寓稅于價”至“通商”的漫長演變。聯系當前的消費稅制度,對這一思想脈絡作綜合考察,便會發現中國古代消費稅思想的發展變化是奴隸制和封建制經濟的必然結果,而歷史發展至當代社會主義階段,客觀政治、經濟環境已發生了根本的轉變,很難再用古代的消費稅思想來直接指導當前的消費稅改革。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古代的流轉稅思想對當代的消費稅改革完全失去了借鑒意義,像古代思想家所提出的有關消費稅征收過程中的重復課稅現象和稅負轉嫁現象,從某種角度來說,則恰恰是當代消費稅改革應合理稅負的理論前提。正是由于消費稅所固有的重復課稅、易轉嫁缺陷,才會嚴重干擾稅收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帶來市場運行效率的損失,為避免和減少該效率損失,政府應合理安排消費稅的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消費稅制應盡可能滿足經濟效率的原則,減少對各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扭曲效應。從長遠來看,隨著價格的進一步改革,消費稅的轉嫁機制逐步形成,消費稅應從調節生產轉為調節消費,從平衡產品利潤轉為促進間接稅的累進征收,并依此作為調整消費稅稅率結構和征稅范圍的主要依據。

流轉稅征收管理制度建設方面。中國古代有關流轉稅征收過程中貫穿的包稅制思想,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流轉稅的征收是有成本的,為了降低流轉稅的征收成本,封建政權采取的是往往給百姓加重稅收負擔的包稅制、買撲制,這在當代改革流轉稅征收管理制度時固然不可取,但它從側面為當代改革流轉稅征收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即在市場經濟運行條件下,設計流轉稅征收管理制度時要遵循低成本原則,這也是符合提高流轉稅征管效率方針的。

總之,中國古代的流轉稅思想不僅在古代具體歷史時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即使是對當代流轉稅制改革也通過不同角度發揮著重要的借鑒和啟示作用。(作者為上海電力學院經管學院副教授,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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