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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要性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
“重要性”是現代審計理論和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重要性的概念來自于現代審計方法的運用,在抽樣審計時,由于有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審計人員就必須降低由此帶來的審計風險或者把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的水平,為此審計人員必須衡量報表使用者心目中差錯的重要程度,由此產生了重要性的概念。正確理解重要性的含義,明確區分不同的重要性水平,對合理的確定審計程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質量與效率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重要性與重要性水平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對重要性的定義是:“如果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會影響使用者根據報表采取的經濟決策,信息就有重要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重要的定義是:“一項會計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是重要的,指在特定的環境下,一個理性的人依賴信息所做的決策可能因為這一錯報或漏報得以變化或修正。”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第1221號把重要性解釋為: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做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可見重要性實際上是指一種錯誤的程度,它是一個臨界點,即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是否會影響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臨界點。它不僅包含數量上的,還有性質上的。而這個臨界點源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重要性是針對會計報表的使用者而言的,不同的環境下,不同的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估計是有所差異的。所謂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體標準,它是指會計報表中允許錯報或漏報的最高限額。在審計實務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重要性水平:(1)實際重要性水平(2)計劃重要性水平(3)估計重要性水平
這三種水平的內在邏輯關系是:報表使用者總有一個決策點對他來說是重要的,但這個點相對于審計人員又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在實務中由于報表使用者的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標準各不相同,所以這種客觀僅是相對的。我們就把這個相對來講是客觀的決策點稱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同時在編制審計計劃階段。由于必須確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確定審計程序性質、時間和范圍,在審計計劃后評價審計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必須在計劃階段根據各種情況,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評估出計劃的重要性水平。而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評價審計結果時,由于對被審計單位的進一步了解,審計人員會對原有的計劃水平進行調整,從而形成估計的重要性水平,作為評價審計結果的依據。由此可見實際的重要性水平相對于審計人員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只能利用專業判斷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對這個實際重要性水平進行估計,從而產生了計劃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風險
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或者說是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國新的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而檢查風險又與控制風險和固定風險的水平有關。一般的我們建立審計風險的模型為: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定風險X控制風險,可見要降低審計風險,就必須降低檢查風險。
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是。注冊會計師經過專業判斷體現在審計工作中的“可接受風險”;二是審計項目所含的實際風險水平,即“實際審計風險”。三是審計項目完成后。注冊會計師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
總之,。注冊會計師應該運用專業判斷對實際的審計風險進行評估,通過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降低檢查風險,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三)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呈反向關系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1221號第11條把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描述為: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系。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
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如何理解這個關系呢?舉例說明一下他們的關系。例如:重要性水平為8000元時的審計風險就比5000元時的審計風險要低。因為如果重要性水平是8000元,則意味著低于5000元錯報與漏報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僅僅需要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處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如果重要性水平是5000元,則金額在5000元到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仍然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執行審計程序查處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顯然,查出所有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要比查處所有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的風險低。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重要性水平是那種形式的水平呢?許多學者都認為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即他們認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是呈反向關系的。筆者認為審計重要性水平的表現形式與審計的風險的表現形式有著對應的關系。即我們可以這樣來解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計劃或評價審計結果階段所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越低,那么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就越低,既審計的風險就越高。注冊會計師必須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反之,則相反。而最終審計工作完成后所承受的實際審計風險則取決于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與實際重要性的偏離程度,一般有兩種結果:一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是水平計劃或估計的高了,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本身本來要執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范圍有所減少,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很有可能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增加了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二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計劃或估計的低了,就意味采取更為謹慎的審計策略,執行更詳細的審計程序,從而增加查處錯報與漏報的可能性,降低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但這會加大審計成本。所以筆者認為審計準則里的重要性水平指的不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是計劃或估計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指的不是最終接受的審計風險。而是由于采用更高或更低的重要性水平,所導致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時不能查出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的大小,即出錯的概率。實際上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實際的項目審計風險只是能夠定性而不能定量的,如果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是實際的審計風險,將會使這種關系的描述失去意義。
(2)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相互作用
由于審計工作固有的限制,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而重要性水平則是抽樣審計理論下的產物。在現代的審計理論與實務中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相互作用表現在:一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需要考慮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檢查風險高,則重要性水平就會計劃或估計的低一些,如果檢查風險低,則重要性水平就會高。二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會影響審計風險。總之在審計的理論與實務中我們要從兩方面考慮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一是從重要性的確定角度考慮審計風險,二是從審計風險的角度考慮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只有考慮這兩方面才會更加深入的理解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反向關系。從而指導我們審計理論與實務的工作與學習。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 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作為國民主要成分的國有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 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
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 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一)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反向變動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如果從會計報表使用人員的視角出發,審計重要性與審計反向風險變動關系更加值得關注,也就是說審計重要性越高,那么審計風險就會越低,反之,審計風險也會增加,兩者是反比例的關系。審計風險與客戶重要性水平之間是反比例的關系,而與審計師出具嚴厲審計意見之間則是正比例的關系,針對審計風險較高的客戶,客戶重要性與審計師出具嚴厲審計意見概率之間并不存在明顯的聯系。在這個基礎上神對審計風險與客戶重要性,審計報告之間的微觀因素進行分析,發現在審計風險加大的同時,客戶重要性對于審計師審計報告決策的負向影響越來越小。
(二)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正向變動
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尤其是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與審計風險的大小以及審計工作本身的效益與成本問題。通常來說,審計人員在在執行過程中地審計重要性水平判斷越低,其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小。原因是審計人員在執行相關的準則標準時過于謹慎和小心,從而去定了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后,就會權利添加審計程序,從而會增加更多的付出時間,付出的精力,增加了審計的成本,這樣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必然會降低審計風險,那么而過來,審計風險重要性水平越高,他們多面臨的風險也會更大。比如注冊會計師認為某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水平為1萬元,而實際情況卻是5000元的錯報和漏報就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這時注冊會計師實際執行的審計程序要比應當執行的審計程序少一些,這些未被考慮的部分必然會影響審計報告的有效性,同時會增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三)審計風險影響審計重要性水平的確定
從目前我國實際會計工作的情況來看,實際上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是雙向的,也就是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水平之間的正面關系以及反向關系都需要進行充分的判斷和確定。一方面,從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師的檢查風險之間并沒有聯系,也就是說檢查的風險并不能決定重要性,即審計風險的高低決定不了重要性水平的高低。而另外一方面,在實務審計中,從審計經驗來看,審計師要最大限度的發現重要性水平之上的錯報以及漏報問題,這個時候就需要通過降低審計重要性水平來實現。簡而言之,就要降低未能在實質性測試中發現該重要陛水平以上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審計師就必須擴大審計抽查范圍、增加審計程序,這實質上就是降低審計重要性水平。例如,設定重要性水平為3萬元以上的錯報或漏報比設定重要性水平為5萬元以上的錯報或漏報,更容易降低未發現5萬元以上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降低重要性水平只是為了收集更多審計證據以盡可能降低審計風險。可見,審計風險的高低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重要性水平的確定,盡管它并不決定重要性水平的高低。
二、客戶重要性與審計報告決策的關系分析
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的時候,第一步需要的做的就是判斷是否存在不能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情形,在此基礎上進行該情形進行重要性程度的評價,并最終確定了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
(一)確定是否存在不能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針對無法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形,必須要進行細致的記錄和保存,從而為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的確定提供依據。1、應該在標準無保留的報告中進行措辭的修改,或者是適當的進行解釋斷情形的增加,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運用上缺乏一致性,對于經濟的持續發展有所懷疑,注冊會計師同意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背離,強調某一事項,包括其他審計師工作的報告。若存在上面幾種情形,如果是不重要的,則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重要,則應該出具帶解釋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不能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條件。審計范圍受到客戶或其他限制、財務報表的編制沒有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若是重要,但是并未達到對整體財務報表的影響,則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非常重要以至于報表整體公允性都存在問題,則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是注冊會計師缺乏獨立性,則不論重要與否,都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確定每種情形的重要程度
如果存在不能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判斷其對財務報表的潛在影響。對于背離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范圍受限的情形,注冊會計師必須在不重要、重要和非常重要之間作出判斷,這是一個困難的決策,需要大量的判斷。例如假設在對存貨進行審計時存在范圍限制,注冊會計師對沒有進行審計的項目的潛在錯報就很難評估。
(三)根據重要性水平確定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
經過前兩步工作之后,審計人員就能確定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屬于哪種意見類型。如果審計人員得出結論認為存在背離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情形并且是重要的,但不是非常重要的,他就可以出具帶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只不過需要增加一段說明而已。(四)編寫審計報告絕大多數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都有包含不同情形下精確措辭的計算機模板以幫助注冊會計師編寫審計報告。同時絕大多數事務所都有一個或多個在編寫審計報告方面具有專長的高級經理人員,這些人通常負責在簽發審計報告之前編寫和復核所有的審計報告。總之,在會計實際的工作中,要從工作的需求出發,科學,合理的分析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以及審計報告確定策略等方面的聯系,辯證的思考問題,作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卻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工作必須要落實到位,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審計工作中的種種問題也是身為一名合格審計工作者必須要具備的素質。
三、結束語
審計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人員出具不恰當審計意見和結論的可能性。由于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兩個要素,所以審計風險模型就由這兩個要素構成,表示為:AR=RMM×DR,其中,AR是審計風險;RMM是重大錯報風險;DR是檢查風險。
2審計風險模型構成要素分析
2.1審計風險構成要素的關系
審計風險構成要素包括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其中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這是被審計單位所承擔的風險;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重大錯報,但審計人員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這是審計人員所承擔的風險。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與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成反向變動關系。即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即當公式表達為:AR=RMM×DR的總值一定時,其中,RMM(重大錯報風險)越高,DR(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
2.2為什么會是這樣的反向變動關系
首先,從兩個構成要素的定義來看,在審計前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越大,就說明被審計單位錯報得越嚴重,即重大錯報風險越高,所以對審計人員測試的要求就越高,即要充分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各種重大錯報,以使自身承擔的風險,即可接受的檢查風險盡量降低。所以二者存在反向變動關系。反之,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就意味著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不大,或錯報得不是很嚴重,那么就不會對審計人員的測試提出過高要求,或是可以適當忽略一些非重大的錯報,那么審計人員自身所承擔的風險即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就可以適當提高。所以二者仍存在反向變動關系。其次,從審計風險模型要素與相關概念的關系來看
2.2.1重大錯報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反向變動關系
一方面,重大錯報發生的可能性越大,錯報造成的影響就越大,因為是重大錯報,已經以重要性水平高為前提,所以有些人不免認為重大錯報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同向的;但是另一方面,正因為發生的是重大錯報,審計人員認為被審計單位的問題嚴重,所以本著謹慎性原則,審計人員要把審計重要性水平設定為低值,這樣的話才能擴大審計測試的范圍,更多地查找問題,以使更多的錯報都被測試出來。按照前面對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分析,表面上是使審計風險加大了。但實際上潛在的更多的審計風險則會被避免。所以我們更加認定的是后者,即重大錯報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反向變動關系。
2.2.2重大錯報風險與審計證據是同向變動關系
重大錯報風險與審計證據的關系可以借助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的關系,如前所述,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是反向變動關系,因為重要性水平設定為低值時就要加大審計測試的范圍和程度,所以就需要通過更多的審計程序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支持。而審計重要性與重大錯報風險我們認定也是反向變動關系,從而推導出重大錯報風險與審計證據是同向變動關系,即重大錯報風險越大,就需要更多的審計證據支持。綜上可以結合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及與審計證據的關系可以推斷出審計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是同向變動的。
2.2.3檢查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同向變動關系
關于檢查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可以通過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進行探討。因為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反向變動關系,即審計重要性水平設定為低值時,就會加大審計人員測試的范圍和難度,所以審計人員出具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大,進而承擔的審計風險也大。但是不能以此就判定檢查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也是反向變動的。因為在審計模型里,檢查風險是指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而不是表面呈現的檢查風險。那就意味著審計重要性水平設為低值時,就要求審計人員進行更全面詳細的檢查,以使其能充分發現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報。所以在此前提下,容許審計人員疏漏的情況是很少的,那么可接受的檢查風險也應該是低值,即檢查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同向變動關系。
2.2.4檢查風險與審計證據是反向變動關系
因為一方面,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是反向變動的關系,即審計重要性水平設置為低值時,就會擴大審計范圍,也就需要更多的收集審計證據;另一方面,檢查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同向變動關系,重要性水平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也應該是低值。所以可以推導出檢查風險與審計證據是反向變動關系,也就是當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較低時,就需要更全面深入地測試出被審計單位的錯報漏報,也就需要更多地收集審計證據予以支持。綜上可以結合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及與審計證據的關系,可以推斷出審計風險與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是反向變動關系。
2.2.5分要素認定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
通過以上對審計風險構成要素的分析,可以判定審計風險中的重大錯報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反向變動的關系,而其中的檢查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同向變動關系,所以通過審計風險模型的構成: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可以判斷乘積關系得出的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反向變動關系。這也是與前面對兩個概念的關系表述一致的。
2.2.6分要素認定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的關系
【關鍵詞】網絡信息化環境;獨立審計;審計風險;審計數據
1、引言
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在經濟生活中的廣泛應用,信息化的經濟環境已逐步形成。企業日常的業務和生產管理對網絡信息技術的依賴使網絡交易、網店越來越多的走進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同時網絡信息技術也帶來了一些問題。系統故障,人為操作不當,網絡安全漏洞等往往會導致信息系統無法正常工作,同時也影響到經濟主體正常的運營。因此,由獨立的第三方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對系統中的數據進行真實性和準確性的審核顯得尤為重要。
國外對審計風險的研究較為成熟,對信息化審計有一定的研究基礎。Jefferson T. Davis等將人工智能技術引入審計判斷過程,用于在審計過程中進行控制風險的評估[1]。George T Friedlob基于模糊理論處理審計風險的衡量、管理和處理審計環境中的不確定性[2]。Paul Rousea運用了數據封套分析(DEA)評估審計風險[3]。Thomas利用神經網絡協助審計人員評估風險和專業判斷[4]。國內對網絡信息化環境下的審計理論問題[5]的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針對電子商務、ERP環境、網絡交易和信息審計等審計風險研究逐漸得到重視。楊銳分析了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風險增加的原因。周新玲對IT環境下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進行了分類和分析。李聞一則認為網絡經濟的全球化推動了網絡安全性等因素給審計帶來新的風險。
2、網絡信息化環境
網絡信息化環境在審計過程中被定義為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指在網絡信息化背景下,審計人員需以信息系統、數據庫和各種應用軟件為工作手段,以電子數據為主要審計對象的工作環境。按信息化程度的不同,網絡信息化環境又可分為開放式和封閉式的兩種。即為開放式的信息化環境和相對封閉的網絡信息化環境。
3、獨立審計風險及審計重要性
3.1獨立審計風險
獨立審計,是由注冊會計師受托進行的有償審計活動,受托方對委托企業的經營狀況、管理控制及相關財務信息等進行鑒別審核的特定活動。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審計結果得到重視,因此獨立審計即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和有存在著極大的風險概率[6]。
根據財務報表審計總體目標新準則第1101號可知,獨立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7]。審計風險和審計結果的可靠性是相輔相成的,即有1%的審計風險就意味著審計結果有99%的可靠性。
3.2獨立審計風險來源
獨立審計風險的來源很多,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復雜的現代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生產經營規模的擴大,財務信息系統的日益復雜使得審計范圍呈擴大的趨勢,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加。
(2)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導致被審計單位為維護利益使審計風險升高。
(3)考慮審計成本使審計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偏差。
(4)審計人員的經驗、能力和責任心等人為因素。
(5)網絡信息化環境下電子數據的復雜性對審計有一定的干擾。
3.3審計重要性
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很難確定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即使國際也沒有具體量化的統一標準。但選擇合適的重要性水平是衡量財務審計價值的首要任務,它與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企業性質和審計風險的大小的密切相關。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之初,應該考慮其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關系。因為審計風險的高低取決于對審計重要性的判斷。重要性程度越低,審計風險就越高;反之亦然。
4、網絡信息化環境對獨立審計風險的影響
信息化環境對獨立審計的影響具體表現為:
4.1有利影響
(1)審計手段的革新,保證了詳細審計的順利實施,這比傳統的抽樣審計風險更低。
(2)在網絡環境下,審計數據及相關資源的獲得更加便利,不但簡化了審計程序,提高了審計效率,也降低了因手工操作帶來的人為失誤,在某種程序上也降低了審計風險。
(3)網絡環境不但為審計提供了方便的數據傳輸渠道,同時也起到了監督作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審計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4.2不利影響
(1)產生了因具體審計目標擴大而帶來的風險:與一般審計環境不同,在網絡環境下,企業財務數據為電子數據,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認定也成為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審計對象也由原來的“賬、證、表”有所增加,必須對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鑒證,因此具體審計目標的擴大增加了審計風險的程度。
(2)人因及方法帶來的審計風險:網絡信息化的審計要求審計人員不但要具備財務審計能力,同時還要具備信息技術甄別能力。面對海量的審計數據,審計人員不但善于對采集的數據進行篩選和分析,還要善于辨別審計線索,查找數據特征,從而快速、準確地找出審計疑點。其工作量的增大和工作方法的改變無疑加大了檢查風險。
(3)信息化環境下審計準則的缺失會使審計工作失去權威標準,審計風險自然加大。[8]
總之,網絡信息化環境使獨立審計風險變得更加復雜,為了充分理解、評估和降低審計風險,需要對采取一些不同于傳統審計的方法和規范來保證獨立審計的順利進行及結果的可靠性。
我國部分學者就1993年以后歷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意見作過全面細致的統計分析,結果顯示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概念的理解與運用嚴重不足。筆者認為,這種不足源于三個方面的原因:(1)實務界、學術界以及管理部門尚未摸索與制訂出適合我國情況的、可操作性強的關于重要性的標準;(2)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概念的理解還不盡全面、深刻;(3)注冊會計師迫于環境壓力或受利益所趨,對重要性標準的運用屬兩難選擇,大部分CPA最終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按照對上市公司年度報表審計意見的研究情況,審計報告類型與我國企業的現實情況相比背離太多。這表明我國CPA對審計風險的認識還遠未成熟,一旦經濟環境有所變動,遭的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應不在少數。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大致也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1)受我國CPA執業環境(尤其是脫鉤改制前)影響,為數眾多的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法律、社會責任淡薄。從目前來看,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一方面審計風險意識有所增強,另一方面卻依然迫于環境所限,不得不以高風險換取低收益,或者為獲取一定收益而寧愿承擔可能的高風險,風險與收益關系被嚴重扭曲;(2)對審計風險理論的掌握還不夠系統,難以有效指導實踐;(3)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運用在現實環境下尚難得到實務界的普遍認可和推廣,應用性較差。
二、重要性概念理解與運用關鍵點
1.重要性概念為審計模式的轉變提供了觀念上的支持。審計模式由詳細的帳項基礎審計發展為抽樣的制度基礎審計,這其中是以內部控制作為其制度基礎,以抽樣技術作為其方法基礎,而以重要性概念作為其思想基礎。對于社會公眾或報表使用者來說,非重大的會計信息并不足以影響其據以形成的判斷與決策,于是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審計目標便逐漸演變成為對會計報表的所有重要方面而非所有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2.會計重要性與審計重要性。許多國家的審計準則中關于重要性的定義大都沿用會計準則,由于兩者均為共同的報表使用者服務,因而在本質上并無區別。只是由于會計活動旨在提供信息,而審計活動則為鑒證信息,故從理解時所處的角度以及運用時所持的方式上有所差異。就主觀性而言,它們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分別來自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就客觀性而言,它們又可合二為一,即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判斷或決策的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它來自于報表使用者或社會公眾。
3.兩種重要性水平。學術界有學者將重要性水平區分為實際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兩者可以用前述"客觀性"和"主觀性"來解釋。但要注意,這里的客觀性僅是相對而言,一個能被所有的信息使用者共同接受的重要性標準是不存在的。
4."重要性"之于審計的重要性。這體現在五個方面:(1)在審計的發展史上,是作為支持現代審計模式的重要觀念或思想之一;(2)在審計過程的計劃、實施、終結階段,是作為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程序是否適當的依據之一;(3)在抽樣審計中,是作為確定可靠水平和精確度的指標之一;(4)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是作為考慮審計意見類型的關鍵事項之一;
(5)在涉及CPA的訴訟活動中,是作為合理界定審計責任的證據之一。
5.重要性水平的標準。標準有質與量兩方面,大體來自:(1)會計、審計準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2)實務界的經驗積累;(3)學術界的實證研究;(4)司法判例。
三、審計風險理解與運用關鍵點
1.審計本質的另一種解釋--分擔風險。分擔風險論認為審計是一個把會計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風險降低到社會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之下的過程。審計被看作是一種保險行為,審計費用是利益相關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用,審計的效果為保險的價值,審計人員如果失職則需
賂償相應的損失。審計職業在取得報酬、利潤和威信的同時承擔了由會計報表供需雙方轉移而來的風險。
2.廣義和狹義的審計風險。由會計信息供需雙方轉移給審計職業的風險,可稱為廣義的審計風險,這種風險相對來說不可控。具體審計項目時可能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稱為狹義的審計風險,狹義的審計風險可以規劃與控制,規劃與控制的目的在于從審計成本
與審計效益的矛盾中尋找到最佳點。
3.目前我國民間審計中存在的與審計風險相關的問題。(1)當前注冊會計師行業存在的核心問題是作假;(2)事務所全面、徹底脫鉤改制,走向市場,面對風險;(3)審計收費與風險的關系扭曲;(4)注冊會計師行業與司法部門在CPA所承擔法律責任上的認識分歧;(5)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與風險意識偏低。
4.審計風險模型注意事項。(1)預期風險、可容風險與終極風險的差別和統一;(2)模型可以擴展;(3)模型并不唯一s(4)模型可以定量、定性或定量定性結合使用;(5)模型具有主觀性。
5.審計風險的衡量尺度。(1)考慮項目性質與遭法律訴訟的可能性;(2)審計成本與業務競爭的壓力;(3)審計人員的風險偏好;(4)重要性水平;(5)行業經驗積累。
四、重要性與審計風險關系理解關鍵點
1.明確重要性有會計重要性和審計重要性、實際重要性和估計重要性之分;審計風險有預期風險、可容風險和終極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之分,在不同情況下所指會有不同,這是正確、清晰理解二者相互關系的前提。
2.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相互關聯。審計風險的高低往往取決于重要性的判斷,而重要性的確定又常常依賴于對審計風險的評估,兩者互為條件。這里第一個"審計風險"指終極風險,第二個"審計風險"指預期風險,"重要性"則指由會計重要性所估計的審計重要性。
從另一方面講,重要性是指會計報表中發生錯報或漏報的程度,審計風險則指會計報表中發生錯報的或漏報的可能性,兩者統一起來,就成為"會計報表中某種程度錯報或漏報發生的可能性",具備了實際操作的意義。
【關鍵詞】審計風險;獨立性;內部控制;重要性水平;審計抽樣
一、內部審計風險的概念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在企業內部審計的過程中,由于審計操作人員的職業素質不夠或者被迫違背審計原則,從而會造成審計報表出現錯報等漏洞,同時還會由于審計報告的誤導而對審計對象造成損害,這就是內部審計風險。內部審計風險的責任必須有審計主體承擔。對于經營管理審計來說,由于它是一種建設性更強的審計活動,其風險還包括對存在的妨礙企業有效運營的一系列內控缺失、效率低下、決策失誤、舞弊欺詐等問題不能有效識別和恰當揭示,從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和結論,給審計報告使用者帶來損失和風險,而追究審計人員責任的可能性。
二、內部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1.主觀原因
(1)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不高
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不高是產生審計風險的主要原因。審計活動是一種技術性很強的活動,這就對審計操作人員的綜合素養提出了較高要求。然而,由于我國內部審計是在上個世界80年代才真正起步,審計隊伍人員少,經驗不足這就造成審計人員在知識方面儲備不足,加之我國內部審計的重要性沒有得到普及,審計制度在企業層面的適應性有待提升。這些因素都在客觀上催生了審計風險的產生。
(2)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較低
職業道德是確保特定職業準確性的關鍵因素之一。在審計事務中,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審計風險的產生和大小。由于缺乏謹慎的工作態度和高度、責任心,盲目接受委托、擅自縮小審計范圍、簡化審計程序導致審計結論錯誤的不在少數。對職業關注缺乏熱情也是產生審計風險的重要原因。
(3)審計方法的選擇不當
一是審計方法模式的滯后,仍停留在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階段,而國外已發展到風險導向審計階段;二是審計操作不規范,審計方法的選擇不科學,審計報告的編寫不明確、不公允等。
(4)內部審計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由于內部審計制度建立較晚,各單位在借鑒國外經驗方面不盡相同,導致我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存在多種模式。我國企業的內審機構實際上就是企業的一個內部部門,獨立性差,客觀上成為本單位利益服務的依附品,使得內審人員執紀執法的程度直接受單位領導的影響其審計工作能否順利展開也會受到來自于直接領導的干擾。
(5)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很多國內企業對內部控制的認識還停留在很低的層次上,簡單地將內部審計視同為內部簡單。在審計實踐中,很多企業的領導層僅僅將內部審計視為形式上必須有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將其視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和保障;有企業領導層將內部審計制度視為“確保企業資產安全的制度”,從而任意修改審計規則以及干預審計活動;甚至由企業將內部審計視為多余,視為對企業活動的干擾。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在于我國內部審計制度出現較晚,并沒有像發達國家那樣在社會中樹立起內部審計的正確認識,由此導致企業資產大規模流失等現象的頻繁產生。
(6)審計成本風險
在審計中審計人員對審計成本與效益的選擇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在風險未暴露之前,往往會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隨之而來的效益,這也迫使審計人員采取更節省人力和時間的方法,因此產生審計風險的可能性大大增強。
(7)審計取證存在風險
審計證據是形成和支持審計意見的基礎。錯誤、失真的審計證據必然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不全面、不充分的審計證據必然得到片面、不可靠的審計結論。證據的可靠性及證明力直接影響審計風險,目前的取證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審計證據要素不全,過程不清,引用法規不當;二是重基本證據輕輔助證據;三是忽視見證前審計證據的內部審核和鑒證后對鑒證意見的分析。特別是鑒證意見,被審計單位或明確地表示異議,或含糊其辭,審計人員對此稍不留意,就會造成風險;四是審計資源利用不恰當,如直接運用企業的自我陳述,未加以判斷,分析、復核,而作為本次審計的證據,造成審計風險。
(8)重要性水平控制缺陷
在審計過程中,會對審計對象富裕不同的重要性,從而采取相應的審計策略。因此,重要性水平也是影響內部審計風險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講,將審計對象的重要性設置得越高,審計風險就會被控制在較低的水平。在對審計對象進行重要性判斷時,一般會根據金額大小并結合財務報表使用者的偏好來確定,這就需要審計人員一方面了解賬戶的真實金額;另一方面對報表的使用對象進行調查。在確定重要性水平以后,審計人員需要嚴格遵循審計程序,確保對審計對象的客觀認識,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從而降低內部審計風險。
2.客觀原因
(1)內部審計的法律不健全
制度是確保經濟活動效率和效果的關鍵。我國現行有關內部審計的法律規范許多只有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可操作性不強,致使實踐操作五花八門,影響了內部審計的規范性和嚴肅性。這些因素難以對審計人員形成具體的、可操作的指導,并會使審計人員面臨具體審計問題時無所適從,從而影響審計效果,審計風險的產生也“順理成章” 。
(2)內部行政環境的制約
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不能有效保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在組織上的獨立性、在業務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權威性,就不能保證審計質量和規避審計風險。長期以來,政府過多地干預審計工作、誤導審計結論,使審計結論失真、失實,進一步加劇了審計風險。
(3)會計人員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信用制度的重要性得到愈加廣泛的認可。在這種背景下,會計信息失真成為我國當前法律界關注的熱點。然而,不可否定的一個現實是:會計信息質量仍然處于低水平,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與會計人員的財務知識不完善,財務操作技能不成熟,會計核算薄弱所導致的。專業人才隊伍尚且存在這種客觀不足,對其所制作的報表進行審計,也就難以確保客觀性和準確性,審計風險的產生也就在所難免。
(4)內部審計對象業務的多元化
我國經濟環境變得復雜多樣,使審計對象也日益復雜化,隨著受托責任的發展,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也就越來越突出,審計對象也越來越廣泛,越來越深入。審計報告的使用范圍也不在僅僅局限于“確保內部資產安全”,而是擴展到評價特定企業、特定資產的安全,從而為企業決策提供咨詢。這種內部審計對象業務的多元化就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多元的要求,也為內部審計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新的風險。
(5)社會各界對內部審計認識的偏差
隨著經濟界對經濟活動越來越細化的控制,這就要求審計工作越來越數據化、全面性,甚至很多經濟決策依賴于審計報告。這種現象不僅存在于企業層面,在政府層面同樣存在,而且社會層面(如股票、證券的買入,股民也會參考審計報告)也同樣存在。這就是典型的對內部審計的認識偏差。如果使用者過度地依賴于內部審計報告,那么就會使得內部審計的范圍被過度擴展,這就會加劇內部審計風險。
(6)被審計單位配合不默契
在內部審計中,資料和信息的獲取是確保審計準確性,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保證。如果在內部審計中獲得的數據不全面,不準確或者是被認為篡改過的數據,這就會嚴重加劇內部審計風險。可見,審計單位配合對于降低內部審計風險十分重要。而由于諸多原因,審計單位會有意或者無意地干擾資料的提供,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進行修改,并會隱匿對其不利的經濟信息,這些都會嚴重影響審計工作,從而造成內部審計風險。
一、內部審計風險的內涵
審計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異或缺陷而做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重大差異或缺陷的可能性。二是檢查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未能通過審計測試發現重大差異或缺陷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可控性,并且與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標準息息相關。重要性標準量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標準量越低,審計風險越高。
二、港口企業內部審計風險的成因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差
部分港口企業在向現代企業制度轉型的過程中,由于對內部審計重要性的重視程度不夠,存在內部審計職能弱化、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較差的情況。一是在領導層次上,部分內部審計機構并非直接向董事會負責,而是向總經理負責,或者向總會計師或財務經理負責。二是在機構設置上,部分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合署辦公。三是在人員配備上,部分內部審計機構不設專職內審人員,而是由財務人員兼職從事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不獨立,難以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避免因利益關系影響造成信息失真,無法有效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內部審計風險。
(二)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一是個別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時,缺乏必要的誠信正直、客觀公允等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和職業責任。二是業務能力不強,港口企業內審人員專業結構相對單一,主要以財務或者審計專業為主,知識構成有一定局限性,普遍缺少語言文字表達、審計技術運用等職業技能和必要的實踐經驗及相關的職業經歷,特別是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港口企業業務、財務、管理等方面信息化程度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由于缺少足夠的信息化知識和能力,在面對海量信息時,很難對審計對象做出全面評價。
(三)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健全
目前不少港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受審計資源、審計觀念等影響,未建立和實施有效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主要表現在對審計業務的各環節沒有制定相應的操作規范和質量標準。例如,審計證據與審計結論缺少因果關系,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審計方案、審計報告未嚴格執行分級復核制度,報告內容文字表述不清晰、不嚴謹或質量不高。
(四)內部審計方式方法不完善
部分港口企業仍將內部審計功能定位于事后監督,缺少事前、事中的控制。例如,在大型港口工程建設中存在重視決算審計、忽視預算審計、過程審計的情形,普遍采用抽樣審計方法,由于抽樣本身的固有缺陷,存在抽樣不恰當使審計結論產生偏差的可能。同時,過分強調成本效益原則,對審計報告的及時性要求較高,內部審計人員偏好選擇基本能夠實現審計目標、成本較小的審計方法和程序,可能引起審計結論的不恰當。
(五)港口經營管理復雜化
港口企業一方面加大港口的開發建設,鞏固裝卸、儲存等傳統業務;另一方面,加快構建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內部無水港,發展期貨交割、保稅服務、貨運、電子商務、金融服務等業務,加快拓寬多元化增長渠道,實現資本和業務的雙輪驅動,審計業務和內容日益復雜。在此基礎上,港口企業加大合資合作力度,子公司、孫公司甚至更多層級的公司應運而生,部分港口改制上市,在股權分布和地域范圍上愈發分散,港口企業對部分下屬企業不再處于控制地位,運營方式、管理模式與母公司具有較大差異,客觀上增加了內部審計的難度。
三、港口企業內部審計風險的控制
(一)增強內部審計獨立性
為確保港口企業內部審計職能的充分發揮,必須確保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工作、經費上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在組織治理中應具有較高地位,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并受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和監督,提升內部審計工作層次和權威性。要設置專職審計人員,盡量避免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參與港口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具有影響客觀性和獨立性的影響因素時,要主動回避。要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在開展業務中的實質性獨立,使審計機構能自主地選擇審計項目,并對內部審計工作不設禁區。要確保必要的內部審計機構經費,避免在經濟上受到被審計單位的制約。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護財產安全,實現經營目標的有效工具。加強港口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有利于從根源上降低內部審計的固有風險和檢查風險。港口企業要按照財政部等五部委出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圍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五項要素,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成本效益性五項基本原則,建立符合港口企業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避免在重要業務和高風險領域出現重大和重要缺陷,保證港口企業穩健運營。另外,內審部門要定期組織對內部控制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評價,不斷完善健全內部控制體系,促進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的互動,有效防范審計風險。
(三)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
內部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審計項目質量的好壞和審計風險的大小。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培養內部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打造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廉潔正直的審計隊伍。提高審計人員的準入資格,要鼓勵內審人員參加審計師、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資格考試,促進內部審計職業化進程。要加強審計人員后續培訓教育,拓展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同時著力提升專業技能、綜合分析能力和系統理論思維。要建立健全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晉升機制,增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自我認同。
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國際審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事實上錯誤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那種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于存在重大錯誤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發表他的意見的風險;而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誤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的審計風險的可能性。
以上三個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但對審計風險基本涵義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審計風險主要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二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論文百事通由此可見,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表現形式
(一)評估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接受某審計項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審計手段,評估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評估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的存在,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影響和控制。
(二)可接受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第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能力等。第二,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審計風險就越低。第三,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低。
(三)終極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極審計風險就越低。終極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接受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極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審計風險范圍內。
簡而言之,評估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可接受審計風險是主觀確定的,而終極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評估審計風險與可接受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
三、審計風險的基本特征
(一)審計風險的客觀性。現代審計的重要特征,就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從總體樣本特性推斷總體特性,而樣本特性與總體特性或多或少有一點誤差,這種誤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難以消除。因此,不論是統計抽樣還是判斷抽樣,若根據樣本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誤差,即審計人員要承擔一定程度的做出錯誤審計結論的風險。因此,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二)審計風險的普遍性。審計風險不僅客觀存在,而且普遍地存在于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中,有什么樣的審計活動,就有與之相適應的審計風險,并會最終影響總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選擇客戶時存在聘約風險;制定計劃時有計劃不充分風險;搜集證據時有證據不足或不夠有力的風險;進行審計抽樣時有樣本數量和抽樣方法引起的抽樣風險;編寫審計報告有措辭不當的風險等。從每一個具體風險看,也是由多因素組成,其中既有客戶自身方面的因素,也有來自審計人員方面的因素,包括審計方法使用不當、確定證據數量不足、執行審計業務中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等。因此,審計風險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審計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的審計失誤,都會增加最終審計風險。
(三)審計風險的潛在性。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審計風險都會導致審計責任。如果審計人員雖然發生了偏離客觀事實的行為,但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沒有引起相應的審計責任,那么這種風險只停留在潛在階段,而沒有轉化為實在的風險。
(四)審計風險的可控性。雖然審計風險客觀而又普遍的存在,但不是說審計風險無法控制,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各種有效手段來降低審計風險。審計風險的三個要素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是審計人員可以進行評估,但不能控制,只有檢查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在審計業務執行過程中,審計人員預先設定的較低的可接受的總體審計風險水平可以通過控制檢查風險達到。
四、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一)客觀原因
1、審計范圍拓寬。審計是因受托責任而產生,并隨著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近年來,受托責任的內涵不斷擴大,受托責任的內容也擴展到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審計范圍也在不斷拓寬,審計提供服務的領域從財務報表的驗證和財務咨詢擴展到環境審計、質量審計、風險評估等業務。審計服務范圍的拓寬給審計職業界帶來了風險和壓力。這是因為,審計職業界適應社會要求拓寬業務范圍所從事的這些本不熟悉的審計業務,會引起包括審計執業水平、審計效果評價、審計期望差距等在內的一系列問題,從而給審計職業界帶來新的挑戰。
2、審計責任的擴大和期望差距的存在。所謂期望差距是指審計職業界對本身的認識與公眾對審計職業界的認識上的差距。長期以來,審計職業界一直堅持認為,按照審計準則去執行審計業務就履行了其應盡的職責,并把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區分開來,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就是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不僅僅是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準則就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提出審計意見,而且還要求審計人員能夠查出被審計單位的所有舞弊和錯誤。審計職業界和社會公眾對于審計責任的理解不同產生了期望差距。社會公眾對審計人員審計結果的過高期望,與審計人員實際審驗能力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
3、被審計單位外部和內部的經營背景。經濟環境、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特點、內部控制制度的強弱、技術發展趨勢、管理人員素質和品質等因素都會對企業經營風險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審計風險。
(二)主觀原因
1、審計人員專業能力不強。審計人員是審計實施的主體,其專業素質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審計風險的發生。從實際情況來看,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能力和經驗未能達到應有的水平,加上后續教育的力度不足,使審計風險管理與控制缺乏內在的保障。
2、審計人員責任心不強和職業道德水平不高。民間審計是一種專門技術服務,審計人員有責任計劃自己的審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行為,同時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運用應有的技術和職業關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是很重要的。極個別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為了自身的利益,違背職業道德,置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于不顧,讓虛假盈利預測報告過關,甚至協同企業作假、出具虛假審核報告。
3、審計方法存在缺陷。現代審計廣泛采用抽樣技術,即根據總體中部分樣本的特征來推斷總體的特征,因此審計的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誤差。另外,受審計成本效益的制約,審計人員往往會舍棄一些對審計意見形成影響不大卻費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種取舍審計程序有可能會導致審計意見失實。審計人員對所運用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進行選擇需要以接受一定的審計風險為前提。
五、對防范審計風險的幾點建議
審計是一種綜合監督,審計風險的形成因素復雜多樣,并且交替、并存發生。對審計風險的控制,必須是綜合性的。根據審計風險的成因及存在環節,提出幾點有效防范審計風險的對策。
(一)明確界定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會計責任是指企業對其應編制的會計報表負責,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審計責任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及出具審計報告等應負的責任。合理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對于防范審計風險非常重要。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在審計報告中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或對報告反映內容進行限制,以避免被轉嫁的審計風險。
(二)強化審計質量控制
1、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只有造就一批同審計工作相適應,具有一定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審計人員,才能有效地防范風險。例如,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職業道德修養,事務所應定期舉行政策法規,特別是新稅制、新財會制度以及新近出臺的經濟法規的學習討論,制定事務所人員遵循的道德標準和考核、獎懲的辦法,以規范和約束其行為。再有,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理論水平,可以定期進行專業技能和專業理論的再教育,并定期進行考核和研討,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規范進行崗位培訓等。新晨
2、確保審計作業質量。控制好審計工作的質量,重點要抓好以下環節的控制點:首先,事前要正確處理好審計風險與重要性概念及證據收集的關系,根據其三者存在的特定關系和重要性原則,正確運用審計風險模型,分析影響因素,準確有效地估計審計風險,確定審計方法,編制實施計劃;其次,事中階段控制要使審查計劃安排與委托單位要求相符,并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計劃,以增強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和效果性。同時,要編制高質量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必須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且應由專人負責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