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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企業報》記者在松下電器解決方案展覽會上看到,通過將涉及廣泛領域的、種類繁多的松下產品為核心,憑借硬軟件相結合的高度系統應對能力,面向廣電、銀行、學校、地鐵等不同領域,松下均擁有成熟完善的系統解決方案,也悄然實現從消費電子產品終端市場開始全面轉向商業市場,構建一套輻射B2C和B2B多個領域的戰略體系。
以此為契機,松下電器還宣布今年1月1日已經在中國正式成立松下電器系統通信營銷公司,從而在現有的市場營銷基礎上,專門面向行業客戶創造系統解決方案。通過建立集策劃、開發、生產、銷售、服務一條龍的B2B新體系,面向中國商業客戶提供全新的“系統解決方案”新品。
知情人士透露,“中國在全球越來越重要的市場地位,讓松下這次在全球范圍內啟動的B2B戰略轉型,保持中國與美國、歐洲等發達經濟體同步轉型的步伐。這說明松下今后幾年將會全面發力中國商業市場的開拓,這對于國內市場上眾多的音視頻工程商和服務商來說,無疑是一個新的機遇”。
今年1月,我國在6個城市試播3D頻道,并于春節期間正式播出。面對當前席卷全球市場的3D浪潮,松下不僅擁有面向大眾市場銷售3D電視,還擁有面向廣電等專業機構3D全流程廣電專業解決方案,在3D拍攝、3D制作剪輯、3D節目播出均擁有完整的產品線,提供無帶化3D制作、演播室系統等服務。此前,松下電器剛剛與中央電視臺簽約成為其廣電設備的供應商,并將在今年的倫敦奧運會期間為全球觀眾收看3D賽事提供內容拍攝、制作和播出的全套解決方案。
一位松下系統通信營銷公司面向金融客戶提供解決方案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很多客戶會認為我們提供的還是等離子顯示屏等傳統設備,實際不然。就銀行來說,我們面向前臺業務受理、自助銀行監控、高清視頻會議,呼叫中心等提供的不局限于顯示屏這一產品,還包括系統網絡技術、軟件控制系統,甚至是云計算技術,為銀行在安防監控、金融管理提供最佳的解決方案,設備只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ENPC公司;通信制造業;服務解決方案;服務營銷戰略
一、引言
自2008年由全美最大兩家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引發的次貸危機爆發以來,雷曼兄弟公司(LehmanBrothersHoldingsInc.)申請破產保護,美國銀行對美林公司(MerrillLynch)的收購,美國國際集團(AIG,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宣布改組,一場百年不遇的華爾街“颶風”迅速席卷全球,當風暴帶來的陰霾尚未消散之時,由希臘債務危機引發的歐債危機又一次推波助瀾,給全球經濟復蘇增添了許多不確定性。這場由房地產泡沫破裂引發的全球性金融海嘯不僅對虛擬經濟造成重創,對實體經濟的影響也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顯現出來,許多企業都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生存困境,破產、出售、重組等現象也變得越來越司空見慣,其中不乏世界知名企業的身影,如2009年6月,美國通用汽車公司(GM,GeneralMotorsCo.)宣布破產,給美國汽車工業帶來了重創。金融海嘯過后,從危機中幸存的企業都在用心總結經驗和教訓,下定決心進行變革,只有變革,企業才能獲得重生的機會。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如今,對于傳統制造型企業來說,要想通過價格戰略或者產品、技術開發戰略來建立可持續性競爭優勢已經不太可能,唯一剩下的選擇就是以服務的視角和邏輯來重新定義企業與顧客之間的關系,用更加貼近顧客的方式為顧客價值生成過程提供支持。制造型企業在向服務型企業轉型的大潮中,計算機領域的IBM、惠普(HP,Hewlett-Packard),通信領域的愛立信(Ericsson)、華為(Huawei),電氣領域的ABB(AseaBrownBoveriLtd.)、通用電氣(GE,GeneralElectricCompany)等都是成功轉型的行業領導者。他們通過加大服務業務比重,推動企業從設備供應商向解決方案提供商轉變,從賣產品向賣服務轉變,通過服務營銷體系來重新構建企業與顧客的關系。作為擁有業界最寬、最完整網絡能源產品線的ENPC公司,通過十幾年在有償服務方面的研究和推廣,并將服務作為一個獨立的產品線進行開發和營銷,不僅積累了很多服務營銷管理經驗,而且企業在服務業務上的收入也得到了快速增長。但隨著業務的不斷增長,企業內外部環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有服務產品結構及解決方案已經無法支撐業務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企業不僅面臨著金融危機造成的各行業不景氣壓力,同時還面臨著銷售及利潤指標增長的雙重壓力,未來將向何處去?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對服務銷售業務做長遠規劃已經迫在眉睫。ENPC公司的主打產品有:通信電源、UPS、機房精密空調、PSMS動力網絡與環境監控系統、服務器機柜系統、SPM服務器電源管理系統、電力操作電源、蓄電池、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等,擁有業界領先的網絡能源研發、技術及服務平臺,是目前通信及IT行業唯一能提供網絡能源產品整體解決方案的供應商。面對市場產品競爭中成本壓力的不斷增大,ENPC公司向服務型企業轉型的步伐也在進一步加快。經過十多年產品營銷戰略的探索,ENPC公司將科技與應用工程技術完美結合,針對不同客戶群及應用場合開發出了一系列產品配置方案,包括電信解決方案,數據中心及IT解決方案,工業解決方案等,為顧客提供更具競爭優勢的網絡能源產品解決方案。隨著這些產品解決方案的成功應用,顧客逐漸體驗到了ENPC公司優質的產品和專業的研發、技術能力,同時,對ENPC公司服務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服務解決方案也賦予了更多期待。當今市場環境下,認清企業內部優勢及外部機遇,識別企業內部劣勢及外部威脅,對企業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服務營銷戰略,突破服務銷售瓶頸,推動服務解決方案的廣泛應用將具有十分深遠的現實意義。隨著市場競爭環境的不斷變化,新的客戶需求也在源源不斷的涌現出來。面臨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市場環境,同時為了更好地服務于客戶,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現有服務產品解決方案已經趨于老舊,需要盡快調整ENPC公司服務產品解決方案,建立更加強大的服務營銷組織,提升客戶對服務產品差異化的體驗。為打造可持續發展的服務業務,消除服務銷售瓶頸而不懈努力。
二、優化服務產品解決方案
現有服務產品解決方案是基于傳統服務業務設計的,例如:設備維修、設備巡檢、備件、維保、改造及擴容等,隨著客戶近年來在節能、網絡評估、服務外包、工程總承包等新服務業務上需求的不斷涌現,ENPC公司的服務產品解決方案需要盡快開展優化調整,以應對市場需求,進而促進服務銷售業務的持續增長。1.調整服務產品定價策略。緊緊圍繞ENPC公司核心產品,根據不同產品的應用領域、競爭環境及自身特性,調整該產品服務定價策略。在針對某產品的增值服務業務或新業務上有所增長的前提下,可以適度采取低成本交付的低價格、低利潤競爭策略參與該產品的維保服務競標。例如:針對空調產品的維保服務,由于服務門檻低,市場競爭激烈,維保服務一直難于規模銷售,低毛利的價格戰往往使得ENPC公司望而卻步。然而,當與之相關的EC風機改造、氣流組織優化、室外機更換等服務業務放量增長時,可以在維保定價上采用低毛利的低成本交付策略,以獲得空調維保服務的市場覆蓋率提升。2.開發新服務產品解決方案。根據近年來客戶在設施節能降噪方面的需求,針對空調、UPS、電源產品不斷開發出新的節能服務產品,以擴大服務銷售額。例如針對空調產品開發能效比更高的EC風機改造服務,針對數據機房冷熱通道能耗損失較大而開發的氣流組織優化服務等,投入產出比較高,而且回收周期較短,節能效果也十分明顯,為拓展在空調產品線的服務業務指明了新的前進道路。其次,隨著工程總承包(EPC)業務模式在國內通信市場上的不斷興起,越來越多的客戶希望采用EPC模式來開展項目實施,ENPC公司基于此類客戶需求開發出機電工程總承包服務,依托ENPC公司完整的網絡能源產品線優勢,不但將銷售領域拓展到更寬的機電領域,同時也能在銷售額上形成快速增長。機電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不斷壯大,將使ENPC公司的服務業務朝著“藍海”深入。3.拓展服務銷售渠道。通過建立合作銷售模式,將有實力、有意愿的商推向服務產品銷售的前沿陣地。通過對商培訓以及傭金制度來激勵商大力開展服務產品銷售,使空調、UPS產品的維保服務覆蓋到更廣泛的終端客戶。其次,依托400呼叫中心平臺以及公司網站等新型營銷渠道,擴大對中小客戶群的服務覆蓋,用低成本的銷售手段提升UPS、空調產品維保覆蓋率。
三、加強服務營銷組織建設
優秀的營銷組織及高效的運作管理將使得業務如虎添翼,并得到持續、健康的發展。為了確保在專業化背景下的ENPC公司服務銷售業務持續成長,就必須建立一個更加高效的服務營銷組織。1.加強服務營銷拓展力度。維保覆蓋率及續簽率一直是公司關注服務營銷業務的重要指標。該指標的改進與提升和服務交付人員密不可分。服務交付人員經常接觸到客戶的操作層或執行層員工,他們對服務質量的感知最為深刻,因此加強服務交付人員的服務營銷能力建設將大大促進維保服務的銷售。服務按照要求進行了交付,客戶滿意度高了,自然就會持續性購買。將維保覆蓋率與續簽率指標與服務交付人員的KPI關聯起來,將大大增強維保服務的拓展力度。如前所述,服務營銷不是某一個人或部門的專屬職責,而是全體在服務過程中的參與者共同的職責。因此要鼓勵全員參與服務營銷拓展工作,培養和鼓勵產品人員、工程人員、技術人員的服務營銷意識,這將大大增加服務銷售機會點和銷售空間。2.建立貼近客戶的營銷組織。在專業化背景下,銷售人員和不同產品的交付人員在客戶端的表現往往是分離的,孤立的個體,而并非以一個整體團隊的面貌出現在客戶面前,給客戶傳遞的信息也往往會出現不一致、不和諧的情況。因此,需要按照區域產品業務量比重來專門設置客戶工程師(CE)職位,并且常駐地基本都選擇在二三線城市,使其不僅負責產品的日常維護服務,同時也能兼顧區域客戶關系的維系,讓客戶感受到一個更加貼近客戶的組織存在。3.完善服務銷售刺激政策。“胡蘿卜加大棒”策略在促進服務銷售業務上也是十分重要的。在鼓勵全員參與服務營銷的前提下,獎勵那些業績表現突出、積極拓展業務的員工,同時也要用KPI嚴格要求各部門員工。例如:鼓勵服務交付人員參與服務銷售業務,有成績要給予適當獎勵,同時也要求他們對維保覆蓋率和續簽率指標負責。
四、提升差異化服務體驗
“差異化服務”這句口號我們已經使用多年,但客戶的體驗明確地告訴我們,我們的服務產品多了,服務銷售市場做大了,但傳統服務產品的續簽率及成長率卻一直沒有改善,體現在維保服務上的顯著特點就是,客戶感知到的維保服務與單次維修沒有區別;大客戶與中小客戶感知的維保服務也近乎一樣水平。我們的服務差異化實在不夠明顯,有足夠空間去改進。1.服務交付精細化管理。利用先進的CRM系統,對服務交付人員的“現場響應時間”、“問題處理及時率”、“問題閉環及時率”、“員工效率”等專業交付指標進行精細化管理,并定期進行問題派單數據統計分析,輸出詳細分析報告,對設備運行環境、設備狀態及人員配置等內容進行初步判斷和分析,為提高交付質量,優化人員結構做好數據支撐;同時向客戶展現出一支專業化的服務交付團隊形象。其次,針對維保客戶和非維保客戶制定不同的維護服務相應策略,使維保客戶真正體驗到維保服務的價值所在。2.服務質量全過程管理。制定更加有效的質量監督流程和制度,對服務質量全過程進行監管,而不僅只針對服務結果進行質量監管。例如:工程安裝質量檢查只是針對安裝完畢后的現場進行質量抽檢,如果存在隱蔽工程,此種檢測方式是不可取的,也無法真正實現提升服務質量的目標。同樣針對維保服務中的巡檢服務,對巡檢結束后上報的巡檢表格進行質量監管是毫無意義的,需要針對巡檢過程進行現場質量監管才有意義。這種全過程質量管理的方式勢必會促進客戶感知服務的差異化。
五、結語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務 風險成因 債務風險 防范措施
一、我國地方政府債務所存在的問題
(一)債務規模過大
債務經過長時間的累積,其數額將會變得十分巨大,這將直接導致政府出現大量的負債。在上個世紀末,我國出臺并實施財政相關政策,雖然對于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但也使地方政府的債務變得越來越多。地方政府開始不斷進行展商引資,并建立相關的基礎設施,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地方政府的債務危機。
(二)管理機制上的缺乏
由于地方政府債務具有種類多、規模大的特點,使得很多債務數據都無法詳細進行統計。針對地方政府債務,現階段我國還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詳細管理,只能夠通過比較分散的方式來管理,這種債務管理模式造成地方政府的總債務由于管理機構和統計方法的不同無法獲取準確的數據信息,大大增加了政府債務監管工作。目前,對地方債務進行管理的部門主要包括檢查、財政以及審計部門,管理部門過多、管理方式的不統一都使政府無法準確掌握債務的構成比例,從而導致無法對地方政府所存在的債務風險進行準確的評估,不利于債務控制。
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成因分析
(一)融資體制的不完善
地方政府要想進行融資,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即資源性和債務性融資以及財政撥款。地方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上所欠缺的資金,受到土地財政的積極影響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是由于土地本身所具有的有限使得這種資金獲得方式不能夠作為政府主要的融資方式。而政府所進行的商業貸款盡管依靠政府部門所具有的特殊性,能夠十分輕松進行相應的操作,但是這給政府債務的監控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難,如果商業貸款無法償還,則會使銀行出現壞賬,從而嚴重影響我國銀行業的發展。
(二)政府職能轉變的滯后
雖然我國政府正在進行體制改革,但是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還沒有完成,其常會發生缺乏、越位等情況。這種政府職能轉變上的問題,使得其所進行的經濟活動將與市場化的發展方向相背離,尤其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地方政府只能夠調節部分市場機制。從另一個層面來講,在市場經濟中,由于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而無法對資源進行優化,政府部T就要對其進行調整。然而事實上,政府部門所進行調整已經大大超出了職能范圍,對市場的發展進行了過多干預。地方政務這種越位行為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給其帶來一定經濟收益,使很多問題都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但是會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
(三)債務風險管理意識和防控機制的缺失
地方政府債務是可以通過構建較為科學合理的風險防控機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從而避免債務風險的發生。但是,目前我國在債務風險的監管上暫時沒有統一的標準,不能夠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有效監控。如果在債務管理上沒有建立切實可行的監管方案,那地方政府所存在的債務風險便不能夠被中央政府發現,也便不能夠對其進行有效遏制。地方政府所存在的債務風險能夠從四個方面體現出來,即償債率、債務率、逾期債務率以及借新還舊率。當債務率超過100%時,其所存在的債務風險則較高。
三、我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對政府融資體制進行規范和完善
首先,地方政府在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上應當量力而行,要保障所舉的債務能夠按時還清,切勿出現無力償還的情況。其次,針對于政府的多種融資形式,可將其轉變為一種融資形式,并由財政部門進行統一的管理。再次,在建設資金上實施預算管理。最后,命令禁止政府部門為個人或是企業提供擔保,切勿通過舉債的方式來進行地方建設。
(二)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
首先,刪減政府層級。對一些基礎設施條件較為成熟的區域盡量減少政府所具有的層級。其次,執行權力的劃分。執行權力的劃分應當遵守以下四項原則:①效率原則。為了能夠使所獲得的成效最大,當對資金籌集責任進行劃分時,應當讓損失較小的部門來進行支出。②能力原則。根據不同政府所具有權力的不同科學合理分配事權。③調控原則。我國中央政府需要擔負起國家經濟發展和的事權。④受益原則。根據事權籌資范圍的不同進行責任的劃分。
或許在A股中小板上市的超日太陽(002506.SZ)董事長倪開祿,有著格外深刻的體會。
晶硅太陽能制造商的超日太陽,幾乎是伴隨著光伏產業的大起而誕生的,從2007年正式辦理變更手續算是掛牌,到2010年11月8日上市融的23億元,其間的發展速度可謂不慢。
然而,光伏市場迅速跌入低谷,讓很多企業連調整的機會都沒有。超日太陽雖然搭上了資本市場的順風車,但日子也并不好過——多家供應商因貨款清償事項,向超日太陽發訟,涉及貨款1.6億元左右;多家銀行因其貸款逾期提訟,涉及貸款3.5億左右;還有其他債權人因貸款事宜提訟,涉及貸款1.3億元。
2012年3月7日超日太陽還發行10億元的債券(代碼:112061),簡稱11超日債,AA的評級,5年3+2的結構。但債券利率高達8.98%,和AA的評級多少有點兒讓人看不懂。眼下,這筆債券第一年的利息8980萬元也到了該支付的時候了。由于是公開發行、上市交易,一旦不能按時支付利息,這個影響和后果將不堪設想。
違約是福?
超日太陽會成為“永垂青史”的違約信用債先烈嗎?
別急,我們來看看之前的兩家逢兇化吉,遇難呈祥的上市公司。
先看*ST海龍(000677.SZ),公司是國內粘膠短纖行業的龍頭。但由于2010年虧了3.7億元,2011年前三季度虧損5.2億元,當年9月山東海龍便戴上了ST的帽子。但最終這只債市6年來的第一垃圾股還是由政府埋單作保,短融才得以免過違約。
無獨有偶,*ST中基(ST.000972)的短融券也出現了兌付危機,原因當然還是經營陷入困境,公司虧損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國資再一次站了出來,新中基的第一大股東農六師國資公司“承諾確保兌付資金金額到位,保證兌付”。
那么,超日太陽的債務危機會不會依葫蘆畫瓢?
帶著這樣的問題,《英才》記者來到上海的奉賢區,希望能從倪開祿的口中尋找到答案。2013年1月23日上午舉行的債券持有人會議上,一個多月前深陷“跑路”傳聞的超日太陽實際控制人倪開祿,向與會者表示超日債3月11日首期8980萬元利息將由公司以自有資金按時兌付。但對于債券持有人更為關心的公司經營前景和財務解決方案卻只字未提。
事情到這里似乎告一段落了,但是事情真的就這樣過去了嗎?那些買了超日債的人就真的能夠安然無恙嗎?
“沒錯!而且說不定還能贏上一把。”有投資者向《英才》記者表達了這樣的觀點。怎么個“贏法”?依然參考山東海龍和新中基兩個例子——“聽說當時到期收益率高的離譜,后來政府兜底,反而因禍得福,債券價格上漲,我看這次也能來一把。”
“這根本就不一樣!很顯然,投資者把兩者的存在市場都搞錯了。海龍債‘11海龍CP01’和中基債‘11新中基CP001’這兩個是短融債,在銀行間市場交易,而超日債則在交易所交易。前者的投資者少,而且多是銀行機構,后者的投資者多,有很多都是個人投資者。前兩者雖然最后都是政府兜底,但其實銀監會內部針對銀行間市場有一個應急機制,所以對投資機構有一定保證,而公開市場則不然,一旦違約沒有什么保障。”Cashflowcap研究主管何志翀向《英才》記者分析。
兜不住的底
其實,超日債從發行時就有一些蹊蹺,比如在其發債募集說明書中,關于“信用評級結論及標識所代表的涵義”有這樣的表述:鵬元資信評定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該級別反映了發行主體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很小,違約風險很低。但超日債債券利率卻高達到8.98%,而且還有一個3+2的結構,3年后可選擇回售或提高利息。高利率和高評級似乎是有些矛盾的。
那么,倪開祿表示3月用自有資金付利息這個可能實現嗎?
何志翀認為,只要銀行方面給予展期,各方面協調一下,問題不是很大。對于超日太陽最大的問題其實是應收賬款回不來怎么辦?
有趣的是,在超日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有一個保險條款:“2010年1月24日,公司與中國進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簽訂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中信保給予公司2億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度。目前,公司已與中信保簽訂1億美元的保單,被保險人包括母公司超日太陽以及子公司超日貿易。根據已簽訂的保單規定,客戶破產、無力償付債務和拖欠風險所致損失的賠償比例為90%,客戶拒絕接受貨物風險所致損失的賠償比例為80%……故若發行人出現流動性緊張的局面,公司將利用中信保的保險,將應收賬款賣斷給銀行,快速回款。”
雖然此條款沒有完全覆蓋債券本息,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作用。
不過何志翀認為,即使渡過這次危機,超日太陽的財務狀況也不會太樂觀。“首先超日太陽不是國企,沒有重要的擔保力量;其次,行業排名也不是很靠前,大而不倒似乎又欠點兒火候;再就是自身的財務問題了,這幾年燒錢太狠,而且賬上有大量應收賬款,很多是國外的公司,很難查證,能否順利收賬是個問題。單就以上三點,想趁機搶把反彈可能性不大,況且停牌使操作的可能性也變得不強。”
到底超日債能否搭上兜底的船?
“電子政府”是當今世界政府管理模式的發展潮流。歐盟建設電子政府,旨在利用信息通訊技術能夠創建的工具與體系向公民與企業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電子政府不僅會革新傳統政府與公民、企業乃至別國政府的關系,同時也會深刻改變政府公共服務方式。電子政府能夠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節省開支;方便與公眾的互動,為公眾、企業提供更加現代化的優質公共服務,展現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特征。
歐盟建設電子政府對其更深入的一體化尤為重要。盡管信息通訊技術早已在歐盟各國政府廣泛應用,但歐委會致力打造的電子政府是要消除成員國之間現存的電子壁壘,消除公眾與政治精英的隔膜,消除偏遠地區或低技能公民尚未逾越的數字鴻溝,在歐盟內部真正實現四大自由流動。歐盟電子政府建設成功后,歐洲公民無論身在何處,企業無論大小,電子政府都將使其能平等享受歐盟統一的經濟、政治空間帶來的機遇與福利。人們可以想象未來的圖景:歐洲公民可以自由選擇工作、生活或養老之地,安全地上網傳輸個人重要文件、跨境繳納稅款或求職;在電子政府平臺上跨境領取醫保、社保,享受遠程醫療保健服務或在網上方便地參加投票選舉;中小企業也將方便地通過網絡注冊、納稅,參與各成員國乃至歐盟的政府公共采購競標。
目前,歐盟通過建立“電子政府”已使超過82%的公共服務可以在線獲取,41%的歐洲公民與84%的企業使用在線公共服務。時下正值歐債危機,歐盟各國都緊縮財政,公眾罷工、抗議頻現,政府公共服務與管理面臨重大挑戰。歐盟為大力推動電子政務,資助了“STORK”、“PEPPOL”、“SPOCS”以及“e-CODEX”等大規模試點項目。歐盟希望借助現代科技手段推進在線公共服務,特別是成員國跨境公共服務,加強各國現有電子政府系統的互操作性與通用性,便捷電子信息的交換,進而推進各層級政府與公眾的完全數字化互動,實現“數字化歐洲”藍圖,為歐盟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尋求新驅動力。
“STORK”項目便利電子身份認證
目前,歐盟各成員國的很多在線公共服務無法跨境進行,或者需要很多繁瑣程序才可辦理,所以歐盟公民使用本國電子身份證很難從其他成員國獲取公共服務。而在歐盟范圍內通用的電子身份證(eID)既可以節約政府行政成本,又便利歐盟公民與企業的流動性。
歐盟實施“STORK”項目的目標就是提升現有歐盟成員國電子公共服務體系水平,通過用戶電子身份證實現跨境公共服務。該項目計劃發展歐洲電子身份證通用平臺,在充分尊重數據保護與隱私前提下,允許歐盟公民使用其本國電子身份證在另一成員國獲得電子公共服務,建立健全公共管理進行跨境鑒定和服務,最終使歐洲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在整個歐洲范圍內不受限制。
2008-2011年間,歐盟19個成員國及一些私營部門共同參與實施“STORK”一期項目,建成了不同國家電子身份證體系的通用平臺。2012年7月,歐盟啟動為期3年的“STORK2.0”項目,19個成員國以及58個合作伙伴在“STORK”成果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單一歐洲電子身份證認證與鑒定體系。通過立法和授權,進一步改善和提升跨境電子身份證基礎設施的建設。一旦歐盟實現單一電子身份證認證,那么成員國之間的法律壁壘將會被有效克服,歐洲公民可以真正實現自由流動、無國界生活與工作。
“PEPPOL”項目完善政府采購電子化
一些小公司很難進入公共采購領域,這是世界性課題。歐盟成員國利用電子政府采購系統為公共部門合同招標,由于沒有跨境電子采購系統,其他成員國中小企業難以參與其中。而電子政府采購(eProcurement)對歐洲經濟具有重要意義。2010年,歐盟公共部門采購占歐盟國內生產總值接近20%。提高歐盟跨境電子政府采購是數字化單一市場的目標,它可以使公共采購更透明、更有競爭力并減少腐敗,尤其給歐盟中小企業帶來實質性的收益。
歐盟實施“PEPPOL”項目,意在利用電子通訊技術便利公司與政府間的公共采購招投標。當“PEPPOL”成功后,則在歐盟的任何公司都可以用電子方式聯系任何歐盟層級政府完成網上公共采購。這樣無論公司大小,也無論公司在歐洲何處,只要上網就可以參與競標各項程序,如標書遞送、在線實時參與開標等。“PEPPOL”項目一旦進入實際操作,將使政府與中小企業獲益匪淺,因為雙方在透明環境下都降低了交易成本。
“SPOCS”便利電子商務
服務業占歐盟國內生產總值以及就業的75%,440萬家公司在這一領域開展業務,95%的新工作產生于此;這些服務很大比例通過電子商務實現。但目前歐盟各國電子政務的通用性以及在線服務的可獲得性上還有很多局限。得益于STORK與PEPPOL兩個項目,“SPOCS”項目致力于歐盟電子商務便利化。項目要建成“一站式服務”平臺,實現兩個主要功能:信息散播與在線完成管理程序。在此背景下,SPOCS致力于使企業尤其是希望在國外開展業務的企業更加便利,以無縫電子程序提高跨境互操作性,提高效率、減少管理成本,建設更加透明與更友好的用戶界面。
“e-CODEX”項目推進司法便利
盡管歐盟努力推進法律一體化,但各成員國在司法實踐中還有諸多壁壘。這導致歐洲公民、企業在實際生活中面臨各國法律的通用性問題,增加了額外成本。實施e-CODEX項目,歐盟希望讓民眾通過網絡方便了解各國法律體系,提供在線咨詢與服務;同時創建成員國“電子司法”(e- Justice)體系,加強各國法律機構之間的互操作性,推進司法便利,在歐盟范圍內提高司法透明度和減少法律繁復程度。
“e-CODEX”計劃在歐盟現有各成員國方案基礎上發展泛歐洲的互操作層,發展電子認證、電子簽名、電子支付與電子檔案領域的共同技術標準。這一項目將在小額訴訟程序、歐洲支付指令、敏感文件交換與歐洲逮捕令4個領域進行試驗以獲得技術解決方案。如果“e-CODEX”項目順利實施,那么未來歐洲公民在不同國家對遺失行李的索賠、繳納超速罰金或向法院填寫與提交各類文件,這些過程都可以在線進行并使用母語。這對歐盟公民來說無疑是實實在在的“電子司法”公平。
創業企業的融資問題
處于創建初期和成長早期,融資問題幾乎成了創業企業經營者的核心財務問題。由于創業企業過窄的融資渠道,因此創業企業經營者往往精心網羅資金,竭力從有限的融資渠道中挖掘財務資源,并且不失時機地開拓新的融資渠道。此時,創業企業在融資決策中要考慮以下幾個基本問題。
1.融資的階段性特征
創業企業完整的財務生命周期主要有不同的業務發展階段組成,即研發期、創立期、成長早期、快速成長期和成熟期。在不同的階段,創業企業基于不同的業務重點有各不相同的資金需求。因為創業企業財務主要是一種商機驅動型財務模式,這可概述成“商機引導并驅動了商業戰略,然后又驅動了財務需求、財務來源和交易結構以及財務戰略”(Timmons1999)。在商機明確的前提下,創業企業經營者就要從營業需求和資產需求等方面來考察財務需求。而全部直接驅動財務需求的力量包括現金流出率、銷售、營運資本以及營業需求、資產需求等五種。商機驅動背景為精心制定財務戰略,創造性地識別融資資源,設計融資計劃和安排交易結構留出了充足的空間。
在不同階段,由于直接驅動力量的不同,企業的財務需求各不相同,企業所面對的可取得財務資源也呈現出很大的差異。在研發期和創立期,個人儲蓄和家庭、朋友融資是最主要的資金來源,企業家無法得到更多的股權融資,這很難滿足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在企業處于成長早期,成功的商業計劃書開始吸引風險資本的介入,加上公司較高的內部積累,使公司的融資渠道有所擴容。尤其是公司進入快速成長期,相對于被驅動的財務需求,原有資金規模仍然顯得太小,同時企業的快速成長吸引了更多的風險資本和私人證券投資的介入。隨著進一步的發展,創業企業往往把公開上市作為一個較為徹底的解決方案,在存在創業板市場的經濟環境中,此階段上市則意味著正好利用資本市場來豐富企業可利用的財務資源,以滿足創業企業的高成長下的資金需求。在創業板上市,這不僅是創業企業進一步發展,成為成熟性企業的重要通道,而且也能滿足參與創業資金如風險投資退出的要求。
2.融資的風險管理
創業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大都有“融資饑渴癥”。經營者滿足于籌集到盡可能多的資金,其中易犯的毛病是忽視融資的風險管理。融資不僅是有代價的,而是還蘊涵著不同的風險,這往往易被“融資饑渴癥”以及“公司的高成長”所掩飾。
事實上,到了快速成長期,創業企業就不再是以融資最大化為最重要的財務目標,因為這是非常不明智的。處于成長初期的創業企業無法獲得足夠的股權資本,而銀行的信用也難以取得,因此通過其他可能的債務融資渠道和方式如財務公司、商和租賃公司、應收賬款融資、動產抵押等等融通資金將不可避免,根據不少創業企業的教訓,這些融資中應該注意兩大問題:
首先,要注意融資的成本。企業面對的融資渠道不同,融資成本也不一樣。過高的融資成本對創業企業是一個現實的負擔,而且會抵消創業企業的成長效應。因此,創業企業仍然要尋求一個較低的綜合資金成本的融資組合。在投資收益率和資金成本的權衡中作出選擇。
其次,要注意“焦油陷阱”,即避免過度負債而造成的短期高投資收益率(ROI)假象。創業企業的過度杠桿(負債)融資比成熟企業的過度杠桿融資更危險,因為創業企業對市場因素的變化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從根本上來說,負債融資形成的資本結構不具有容錯性,投資收益率(ROI)短期可能增加,但是一旦由于市場因素變化如商機變化、市場識別失誤等,債務危機將毫不留情地淘汰一個看似發展良好的高負債創業企業。
以有利的并購加速成長
在創業企業的成長過程中,一般會經歷股權變更,如經歷兼并和收購活動。并購對于創業企業的現實意義,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利用并購可以使創業企業得以迅速地擴張規模;另一方面,并購是迅速增強或獲得核心競爭力的有效途徑,如可以并購相關企業,獲得其核心技術或有效的營銷網絡。可以看出,并購往往成為創業企業獲得高成長性的有效手段之一。要進行成功有利的并購,必須要做好幾項基本工作。
1.認真做好并購的財務分析。這事關并購是否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并購的財務分析主要從并購企業的價值評估、并購成本分析、并購風險分析和并購后對企業財務影響等方面來展開。進行縝密的財務分析,以進一步做出合理的有利的并購決策。在創業企業自身力所不逮的情況下,借助于咨詢機構來完成此項任務往往成為首選。
2.選擇適當的并購方式和尋求適當的并購資金的配合。從并購的實現方式來看,并購方式主要有承擔債務式、現金購買式和股票交易式。企業要在并購決策中,選擇適當的并購實現方式。針對不同的對象如并購對象的質地和所擁有的核心資源,針對創業企業自身的并購意圖,如是謀求管理協同效應還是謀求財務協同效應,以及創業企業自身的資本結構,作出并購方式決策。如在一個高負債資本結構的創業企業,就可以考慮股票交易式并購方式。并購方式的決策是與并購的資金來源選擇相關聯的,如采用股票交易式的并購方式就需要較少的資金,但須充分權衡由此帶來的股權結構變化的利弊。而承擔債務并購更多地要考慮對企業并購后的財務風險和資本結構的影響,以及因并購而承擔的負債的償還。現金式并購對于并購資金的要求最為嚴格,企業在并購方案的設計中一定要足夠的現實的資金來源。
建立有效的長期財務激勵機制
切磋駕駛節油與安全
今年2月,沃爾沃卡車在三亞宣布啟動“2012年沃爾沃卡車全國駕駛員高效節油大賽”,至今的6個月時間里,經過激烈的角逐,全國有14名駕駛員優勝者脫穎而出。8月23日,14名優勝者齊聚上海,一爭高下,互相切磋節油駕駛的高超技能。最終,來自中鐵快運的劉近強憑借優異的理論成績、規范的實際操作和高超的節油成績脫穎而出,成為2012年沃爾沃卡車中國市場的“高效節油先鋒駕駛員”代表,將于今年十一月參加于澳大利亞墨爾本舉行的全球沃爾沃卡車節油大賽亞太區決賽。
據了解,“沃爾沃卡車高效節油大賽”是沃爾沃卡車“駕駛員高效節油先鋒匯”這一綜合增值服務平臺內的一項活動,旨在提升駕駛員的節油軟技能,從而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和效益,創造更為清潔的公路環境,最終獲得個人、企業和社會的多贏局面的一大舉措。今年的“駕駛員高效節油先鋒匯”還包括與沃爾沃卡車節油比賽同期舉行的“沃爾沃卡車駕駛員公開課”以及歷時五個月的“2012 年沃爾沃卡車節油宣傳大使網絡評選“活動。最終 “川杭VOLVO”崔能因其專業而獲廣大網民支持的專業節油經驗分享,以及真實感人的卡車駕駛生活描述成為2012年中國沃爾沃卡車高效節油宣傳大使。他將與節油大賽中國市場冠軍劉近強一起前往澳大利亞墨爾本,全程觀摩亞太總決賽,并借此機會與沃爾沃卡車其它市場高手交流駕駛技藝以及領略卡車文化。
擁有29年駕齡的中國市場冠軍劉近強談起這次大賽說:“這個比賽讓駕駛員們認識到安全節油以及細節上和駕駛規范上都很重要。我非常感謝沃爾沃卡車提供了這樣一個交流和學習的平臺,我在這里認識了很多良師益友。希望沃爾沃卡車能繼續制造安全節能和環保的卡車。”
據悉,2009年的冠軍來自于溫州的遠大物流,現在已經在該公司成為車隊的管理者。2010年的冠軍喬雷已經單獨運作物流公司了。去年的冠軍也得到了公司的提升。所有決賽駕駛員都是通過各個區域半決賽決出的,通過了筆試和操作規范的考核。他們的駕駛經歷也是最為豐富的,因此他們都得到了公司的重用。
頒獎時沃爾沃中國區總裁陸博天表示:“好車需要好的掌舵人,是我們的駕駛員們將沃爾沃卡車的優越性能發揮到最佳狀態。我們的節油增值服務自推出以來受到用戶和駕駛員的熱烈歡迎,他們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正是沃爾沃卡車推出‘駕駛員高效節油先鋒匯’的初衷,亦是我們不斷提升的目標,沃爾沃卡車承諾將與合作伙伴持續地在中國開展高效節油的增值服務活動。 同時,我們鼓勵廣大駕駛員互相分享具有實效的節油經驗和駕駛生活,無論是通過沃爾沃卡車駕駛員俱樂部網站,還是與合作伙伴進行的活動,沃爾沃卡車對駕駛員的培養和關懷從多個渠道和形式進行。他們能從中提升專業素養,獲得更高收入,以及在‘高效節油先鋒匯’這一平臺中展現一名卡車駕駛員的颯爽風采。沃爾沃卡車將從生產到終端全線踐行安全、品質、環保、人性化的企業社會責任事業。”
側重售后質量為品牌增值
沃爾沃卡車是“以客戶為中心”的售后服務理念和為客戶達到高效經濟的運營效果為目標,正如國家“十二五”物流業規劃提出的要求:要加快建立社會化、專業化、信息化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優先整合和利用現有物流資源,加強物流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銜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面對記者關于沃爾沃卡車如何看待2012年中國商用車不容樂觀的市場銷量問題,沃爾沃卡車中國區總裁陸博天談到:“確實現在世界整個經濟狀況都在下滑,歐洲的債務危機陣痛還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恢復,美國略有起色,中國的經濟狀況要好于其他國家,但GDP的預期也下調到8%。這是市場趨于理性的階段,對行業以及消費者來說正是成熟發展的好時機,他們將更為理智和全面地衡量廠商提供的產品和各項服務。我們看到雖然商用車銷售在下降,但售后服務市場還是大有潛力,廠商們應在這段時間內加固和提升售后服務的質量,為品牌增值。”
物流企業在采購運輸設備時講求安全、高效、節油和收益的能力,不同行業的運輸會因行業所屬性質略有側重。琚了解,目前物流成本,包括燃油成本和運營成本,中國企業不斷邁向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化道路等。中國的用戶對投入產出的考慮更為謹慎,同時也更注重品牌形象,因為他們已經看到了品牌對業務收益能力的價值所在。
我國自1979年開始經濟體制改革,并著手探索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在中國的運用。1986年12月,我國頒布了《企業破產法(試行)》。后在1991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我國又補充增加了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但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的破產立法在形式上呈現出多樣化、在內容上呈現出立法條文簡單化,以致我國破產立法中的程序制度和實體制度設計及其在實踐中的運用存在眾多問題,已經遠不能夠適應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求。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勢在必行。但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自1994年開始至今,尚未頒布施行,筆者自然會感觸良多。以下僅就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時遇到的幾個問題談點個人看法,以期能夠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一、關于破產法的功能
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認為,破產法的功能在于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企業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建立和發展。這樣的認識集中反映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條中。現時在重新起草破產法過程中,仍有不少意見主張破產法應當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加速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產業配置為目的。
這種認識實際上模糊了破產法的功能,對我國重新起草破產法有害無利。任何法律都必須有利于社會生產和生活關系的健全與發展,否則,就不可能有生命力。在我國現階段,制定破產法在客觀上應當有利于或者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但是,我們不能把破產法客觀上所能起的作用,歸結為破產法的功能。否則,我們將模糊對破產法的認識,不適當地擴充破產法的功能,從而對破產法所能起的作用寄予過高的期望值,以致于因破產法的實施困難而對破產法產生懷疑。例如,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這么多年了,大家有目共睹破產法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并沒有產生多少促進。這說明破產法的功能并不在于促進經濟體制改革。
在重新起草破產法時必須認識到,破產法的功能,如同民事訴訟法,在于通過國家的公權力來清理不能清償的債權債務關系。破產法只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相對于民商事基本法只具有補充意義,因此不能負擔促進改革的過巨重任。事實上,我們在制定破產法時卻使得破產法負擔了本不應負擔的功能。諸如以下兩個問題的解決,實際與破產法的功能無關,但卻深深地影響著破產法的制定。
因破產法不具有改善國有企業的經營的功能,而國有企業所具有的時代特點似乎使得部分國有企業不能適用破產法。國有企業破產難,這其中除了企業破產后的人員安置沒有好辦法以外,其他的原因還有:國有企業和政府的關系一直沒有徹底理順、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屬及范圍不清晰、國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發生的原因復雜等。總之,凡是沒有按照公司法改組的國有企業,它們并不能真正成為參與市場競爭的獨立實體,它們在法律上已取得的法人地位就難以完全落實,如果我們希望處于這樣境地的國有企業也和其他真正具備法人地位的企業同樣適用破產法,顯然是不現實的。國有企業的破產不可能普遍推開,這其中的原因相當復雜,涉及到我國國有企業的的體制改革、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銀行商業化進程等多個方面,這恐怕是我國制定破產法時所不能徹底解決的問題。
眾所周知,破產企業的職工如何安置,已經成為我國推行破產制度的最大難點。由于這一障礙的存在,很多人認為制定新破產法時應當考慮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涉及到失業者的重新就業和社會保障。失業者的重新就業,不僅取決于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而且依賴于勞動力市場的有效運作,這恰恰又是我國勞動就業制度的不足之處。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則更為乏力。但這兩個層面的問題,恰恰是破產法所不能提供解決方案的問題。破產法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法,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為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問題,至于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物質幫助的保障問題,并不屬于破產法的規范內容,應當由其他法律(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加以規范,并通過其他途徑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和物質幫助利益。這個問題,在我國1986年12月制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過程中就已經討論過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不能寄希望于破產法來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故不能在新破產法中規定勞動者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利益;但并不是說破產程序就不關注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請求權以及社會保障費用請求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到優先的保護。
二、關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如何啟動破產程序,首先面臨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依照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只有企業法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1]破產立法例對債務人的適用范圍的規定,是適用破產程序的條件。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更具體地說應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恐怕應當有所考慮。不同類型的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的適用上是否應當有所不同?有無必要設計不同的破產程序以適應不同的債務人?總體上說,并非所有的債務人均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這個問題似乎較為簡單,只有企業法人能夠適用破產程序。非企業法人負債不能清償的,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但是,惟有企業法人可適用破產程序,似乎并不足以解決我國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債務不能清償的問題,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上有擴張的必要。[2]
在我國起草新破產法的過程中,破產程序是否應當適用于企業法人以外的債務人,曾經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而不能適用于自然人。第三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的企業法人和依法核準登記的非法人企業。[3]關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的分歧,主要在于自然人是否可以適用破產程序?若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則自然人在多大范圍內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第一種意見將企業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主張適用統一的破產法,破產程序應當適用于所有的不能清償債務的自然人。第二種意見否定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實際上否定了自然人的破產能力。第三種意見沒有明確主張自然人的破產能力,但因主張非法人企業的破產,非法人企業的破產勢必涉及非法人企業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破產,實際上承認部分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現在的實際情況是,新的破產法草案支持第三種意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于下列民事主體:(一)企業法人;(二)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三)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四)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在本法規定的程序范圍內視為存續。”
是否允許自然人破產,在理論上不應當有任何障礙。考慮破產法對自然人的適用,必須充分認識破產法的功能。前已言之,我們不能給破產法附加任何額外的功能,諸如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企業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建立和發展,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等多方面。[4]在考慮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這個問題時,人們已經間接地模糊了破產法的功能,并希望破產法能夠徹底杜絕自然人的惡意逃債行為,如果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而不能杜絕因為自然人財產不透明所可能產生的惡意逃債,則不便適用于自然人。當我們清楚地認識到破產法的功能就在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時,自然人的財產狀態是否透明、自然人是否會有逃債行為,不應當成為阻止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的借口。破產法應當盡其所能來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并建立相應的機制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破產法為清理債務清償不能的程序法,它的運作不因為債務人為法人還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在破產程序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差別,惟在于其受破產程序支配后的財產范圍和債務清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不應當影響破產法擴大范圍適用于自然人,自然也沒有必要專門為自然人設計其特有的破產程序。破產法適用于法人,也應當適用于自然人,可以真正做到自然人與法人在債權債務清理程序上的平等。
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而包括自然人與企業法人,我們必須設計靈活多樣的程序制度。我國的破產程序包括清算、和解以及企業重整程序。因為不同的程序其復雜程度以及耗時、耗費的程度不同,應當有區別地適用于負債狀態不同的債務人。總體上說,自然人的負債狀態較法人的負債狀態簡單,故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度應當適用于自然人,若將企業重整程序適用于自然人,實益可能并不顯著。靈活多樣的程序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負債程度不同的債務人清理債權債務的要求,而不論債務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我國破產法除了設計有可供債務人選擇的破產程序外,在破產程序的開始以及進行的諸環節,我們都要考慮破產程序進行的靈活度,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足夠的自由裁量權,以便做到適用破產程序的及時、公正和有效率。在起草破產法時,對于破產案件的審判組織、破產程序的啟動、財產管理人、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司法文書的送達等諸多方面,都考慮到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而增加法官的裁量幅度,即使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也不會有不能克服的程序操作上的問題。目前我國在制定新破產法時,擴大其適用范圍于自然人,更不存在立法技術和實務操作上的極度障礙。[5]因此,新破產法應當適用于自然人。
若將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則在程序制度上設計上必然會遇到以下兩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第一,破產免責問題。破產免責,指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免除破產的自然人未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的繼續清償責任。自然人破產后,是否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立法例上有兩種主張:免責主義和不免責主義。以法德傳統破產法為代表的立法例[6],多傾向于不免責主義;與此不同的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實行破產免責主義。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地區的破產立法對于自然人也實行破產免責主義。我國現行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不存在破產免責制度。重新制定破產法而適用于自然人時,不可避免地會面臨是否給予自然人破產免責的問題。如何對待破產的自然人的免責問題,尚未在我國引起廣泛的討論,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但從文明國家的發展這個角度來考慮問題,我國未來對自然人的破產采取免責的立場,應當是一個選擇。我國重新起草的破產法草案,對于破產免責已有相應的規定,所采取的基本立場應當是推行有條件的許可免責主義,即破產的自然人清償債務達到法定的比例,可以申請法院許可免除其未清償部分的債務的清償責任。[7]但破產免責不適用于破產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
第二,復權問題。復權制度,是指破產的自然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其因破產宣告所受破產程序以外的公私法上的權利限制的一項制度。自然人受破產宣告的,其身份地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而受到相應的限制,這些限制隨著破產程序的終結而失去效力。但破產的自然人所受破產程序外的限制,并不會因破產程序的終結而解除。在破產程序之外,出于種種原因、特別是公益的考慮,其他法律會對破產的自然人附加身份地位的專門限制,以約束破產的自然人為或者不為相應的活動。我國現行破產法不適用于自然人,故不存在自然人破產而其地位受法律限制的情形,但對于破產的法人負有責任的自然人,其身份地位則依法受到限制。如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若我國新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則其他法律自然應當對破產的自然人的活動范圍或方式加以限制,就有必要建立復權制度。英美法系各國實行破產免責主義,復權制度與破產免責制度相關聯,有破產免責的發生,就有當然的復權。我國立法可以予以借鑒。
三、關于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是法院對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的原因。因我國新破產法規定有清算、和解與重整程序,故破產原因應當與這些程序相關聯,而不能單純歸結為破產清算的原因。
關于破產原因,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針對清算與和解程序,以三元結構、民事訴訟法以二元結構加以規定。[8]這樣的規定給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認定破產原因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在起草新破產法時,有關破產原因的規定出現了不同的聲音,即:第一種意見認為,目前國有企業虧損面比較大,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復雜,有必要對國有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條件,如虧損的程度、負債率、不能清償債務的時間等量化標準。第二種意見認為,破產原因為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唯一依據,在認定的標準上對所有類型的債務人均應當同一;在立法上,破產原因為法院審理破產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問題,各種不同類型、行業、規模的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也不能對破產原因予以量化。第三種意見認為,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已經“資不抵債”的,才能構成破產原因。[9]但破產原因應當實現一元化,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經成為破產立法起草人員和學界的主流觀點。“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且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
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以外,尚有以下的債務人的行為,應當認為構成破產原因:
第一,停止支付。債務人停止支付債務的,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以適用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在此情形,債務人得以其具有清償能力的事實,“破產原因”的推定,從而避免適用破產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第二,債務超過。債務超過為法人的破產原因,在我國實務界常被稱為“資不抵債”。企業法人的負債額超過其資產額的,為防止其債務繼續膨脹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生活的不穩定因素,有適用破產程序對債務超過的企業法人加以規制的必要。《德國支付不能法》第19條明確規定“債務超過”為法人開始破產程序的原因。我國尚無以債務超過作為法人的破產原因的立法和實務,而且鑒于現實生活中國有企業“資不抵債”的現象突出,估計將債務超過列為破產原因,立法技術上有一定的困難。我國新破產法草案對此尚未做出規定。合理的選擇應當是,企業法人的負債額超過其資產額的,不論其是否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均構成企業法人開始破產程序的特殊原因。
第三,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危險,即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使人預見到其不能清償行將到期的債務的,構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應當給予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的機會。此等破產原因對于發生財務困難的企業法人具有意義。尚未發生不能清償到期狀態的企業法人,若已經有財務困難,則沒有必要非等到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發生時才適用重整程序;否則,該企業將喪失重整成功的機會。德國在修改其破產法時,專門增加規定“行將出現支付不能”為債務人申請開始支付不能程序的原因。[10]故針對企業法人的重整,我國有必要在新破產法中將“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規定為企業法人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以更加方便債務人啟動和運用重整程序。
四、關于破產程序的模式結構
破產法在性質上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但主要還是程序法。我國實行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依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分為破產宣告前的程序和破產宣告后的程序兩大部分,具體由破產案件的受理程序、破產案件的審理程序、破產宣告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組成;在破產程序進行中,還存在避免破產宣告或者破產分配的和解程序。[11]但我國現行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程序存在諸多缺陷,并以清算債務人的財產為主要目的,不符合破產立法改進運動的發展趨勢。破產觀念自近代產生防止或者避免破產清算的和解制度開始,日益具有了更為豐富的內涵,只不過其變革或者現代化的程度在各國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破產制度向破產清算制度、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協調作用的方向發展的趨勢,應當是不容懷疑的。如何設計破產程序成為我國破產立法不能回避的問題。
破產程序的開始以申請主義為原則。當事人申請破產而非法院以職權適用破產程序,應為我國破產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這個前提下,我國破產程序的模式結構體現為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結合。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或和解,或破產清算,以求法院能夠裁定開始破產程序。不論債務人申請的程序目的差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破產程序對于債務人的財產和債權的清理均具有約束力[12],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應當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以及破產清算程序相互間,應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轉換性,破產清算程序開始后至破產分配前,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和解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或重整程序;重整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關于破產程序應當包括清算程序,理論和實務均沒有異議,引起爭論的問題是破產程序應否包括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以及如何設計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以下僅就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作些說明。
1.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為一種新型的破產程序,是在對傳統破產清算制度進行變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企業再建型的債權債務清理程序。起初,重整制度以公司重整制度(CorporateReorganization)為限。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生財務困難,有停業的危險時,經法院裁定予以整頓而使之復興的制度。公司重整制度是美國聯邦破產法最先創立的,現已普及到世界多數國家。
各國法律規定的重整制度在適用范圍、條件和強度上有所不同。但是,現代重整制度的適用已經呈現出超越股份有限公司范圍的必然趨勢。美國在制定1898年破產法時,首次將破產清算制度和企業再生制度相結合,開始了美國公司重整制度的創建;其后1933年和1934年對破產法中的重整規定予以多次修正,于1938年通過坎特拉法(TheChandlerAct)完成了重整制度的革新,創立了美國的現代企業重整制度。重整制度自其產生時起,注意力就不在于如何避免公司被關閉清算,而在于公司現狀的維持和未來的發展,從而促使有破產危險的公司盡快復蘇以求壯大。經過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改革后的美國破產法規定的重整制度,可以適用于個人、法人以及合伙。[13]
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具有類似的功能,但它擺脫了和解程序消極避免適用破產清算的不利方面,是一種預防破產清算的積極制度。和解程序不能代替企業重整程序,企業重整程序要比和解程序挽救企業更為積極,重整的手段和目標是多方位的。重整程序將社會利益放在第一位,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更加突出;[14]實際上,在重整程序中,當事人自治的地位還是相對較弱的。再者,重整程序的特點還在于,債務人的重整計劃是促使企業積極復興的必要條件,經利害關系人表決接受和法院裁定認可后,具有終結破產程序的效力;重整計劃批準后的債務人不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但應當按照重整計劃經營事業和清償債務。
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沒有規定重整制度,該法第四章規定有和解與整頓制度,但該法規定的整頓制度不同于嚴格意義上的重整制度。一方面,我國國有企業的虧損面比較大,瀕臨破產清算的企業比較多,存在的問題各不相同,讓所有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企業都運用破產清算程序,不僅不現實,而且對社會生產力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我國需要尋找強有力的方式幫助虧損或者瀕臨破產清算的企業走上復興之路;另一方面,企業再生通過和解制度,當然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和解不是企業再生的唯一途徑,重整制度是對和解制度價值的全面發展。所以,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時,應當規定企業重整程序。對此,理論上的呼聲十分高漲,新破產法草案也規定有重整制度。
我國破產法若采用重整程序,應當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1)重整程序適用范圍限定。重整以企業的再建為直接目的,社會公益需求為適用該制度所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程序的運行和效力相對復雜,有必要將其適用范圍限定于企業法人。(2)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是否應當開始,完全取決于法院的裁定許可;重整程序開始后直至重整計劃被批準生效,債務人的所有活動均在法院的嚴格監督和控制下進行,管理人中心主義應當服從于法院的司法裁量權。(3)當事人自治的相對性。重整程序中的法院地位至上弱化了當事人自治的地位。法院在企業的債權人和股東決定企業重整命運的意愿之外,對重整程序開始與否有最終的自由裁量權。(4)重整目標和手段多樣化。企業重整的目標,不僅要清理債務人的債務,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且要實現企業的未來發展,維護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公益。為實現企業重整的多重目標,在重整過程中可以采取法律允許的多種手段重組有債務危機的企業。(5)重整程序優先適用。重整程序開始后,對企業已開始的和解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等任何民事執行或者司法程序,應當停止;特別是,重整程序對于在債務人的財產上有別除權的權利人,亦有約束力。[15]
2.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是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達成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而終結破產程序的一種程序。和解作為一種程序,是與破產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并存的具有獨立意義的制度。[16]破產制度發展到近代,和解制度應運而生。在我國的理論和實務上,長期以來認為和解程序的目的在于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而使債務人擺脫困境,所以和解應當著眼于債務人的復蘇或者繼續存在。我國現行破產法就是基于這樣的考慮規定了破產宣告前的和解與整頓制度。
因和解制度是為了克服和避免破產清算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創設的一項程序制度,其目的可概括為三項:(1)避免對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2)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3)避免通過破產清算分配破產人的財產。于是,和解制度就被劃分為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破產程序開始后至破產宣告前的和解、以及破產宣告后的和解。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制度應當貫徹兩個基本出發點,其一為利用和解制度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其二為利用和解制度避免通過破產清算分配破產人的財產。[17]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只不過是一種不同于破產分配的償債方式,和解的目的只在于通過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諒解讓步而了結債權債務,并不以債務人的復蘇為目標。所以,在破產程序進行中運用和解程序,可以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避免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破產分配。基于這樣的考慮,重新起草破產法時,應當靈活設計破產程序中的和解程序,允許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的任何期間申請和解,以給予債務人選擇和解的充分機會。
和解程序為重整程序的基礎。在肯定和解程序的基礎上,立法應當明確規定拯救瀕于破產或者已經陷于破產境地的企業法人的重整程序。因為我國新破產法將規定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在適用上自然會顯得不那么重要,但若我們將和解程序適用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不十分復雜的破產案件,自有其存在的價值。和解程序適用于債務人財產過少的破產案件,在處理的程序上較為簡化、節省費用和時間,有利于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終結破產程序。
五、關于管理人中心主義
管理人中心主義,是指破產程序的事務性工作通過管理人來進行,管理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接管、清理、保管、運營以及必要的處分,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管領財產的能力受到限制,諸如不得清償個別債務,其目的在于保證破產程序的公正進行。既然債務人的管領財產的能力受到限制,就要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債務人的財產不受意外的處分,故在破產程序中不能缺少管理人。我國現行法規定的管理人僅以“破產宣告后”的破產清算組為限。
在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之下,我國現行立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夠周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程序即告開始;即使在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事下,經債務人和解申請而開始整頓的,破產程序也只是中止,并未終結。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以及和解整頓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由誰監督或管理,已經成為困繞人民法院處理破產案件的障礙。另外,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在成立破產清算組織之前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雖然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這終歸是一種不得已的辦法。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財產保全,一方面加重了法院保全財產的負擔;另一方面,破產程序具有保全債務人財產的概括效力,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對已開始的破產程序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并無義務管理債務人的財產。我國在破產程序制度上應當建立適合國情的財產管理人制度。[18]
我國的司法實務對于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可以隨即進行破產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管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企業監管組主要負責處理以下事務:(一)清點、保管企業財產;(二)核查企業債權;(三)為企業利益而進行的必要的經營活動;(四)支付人民法院許可的必要支出;(五)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工作。企業監管組向人民法院負責,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監督。”
我國新破產法草案建立了自破產程序開始后的管理人制度,基本上完善了我國現行破產程序中的財產管理制度。[19]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作為債務人財產的代表,應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接管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債務人所欠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納稅情況;(3)制作財產狀況調查報告;(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債務人的繼續營業;(6)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債務;(7)接受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或財產權利的交付;(8)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9)聘用必要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10)必要時,要求召集債權人會議;(11)有關債務人的財產的糾紛,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或者仲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管理人行使的其他職權。
以管理人中心主義作為我國新破產法的立足點,可以加強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或保全。管理人中心主義還可以相應減輕法院的責任或負擔,法院參與破產程序的事項應當多集中于程序方面,而非管理人應當為的事務性工作上。我國的破產程序應當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這樣的原則,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極為特殊的中心地位。管理人中心主義,應當貫穿于統一的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管理人中心主義不能僅僅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有意義,而且應當有效于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管理人中心主義與重整程序中的債務人的地位并不矛盾,我們確實可以看到,在破產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中心地位十分顯著;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作用則是有限的。管理人的作用在重整程序中有時并不十分顯著,這種現象只是管理人中心主義的異化,即管理人的職能向重整程序中的債務人的有條件的轉移,并非對管理人中心主義的否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70條規定:“在重整保護期,管理人可以聘任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企業的營業事務。”[20]關于管理人中心主義,我國破產立法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并不是要否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的問題,而是在這個中心主義的架構下,如何協調管理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益分配問題。對此,我國立法者還要作出更為細致的努力。
六、關于破產程序中的意思自治
在破產程序中,意思自治在兩個層面上展開:個體意思和團體意思。個體意思使得破產程序具有進行的基礎;而團體意思則維系著破產程序的公平。
破產程序中的個體意思,通過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等制度予以體現。破產程序要貫徹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的自愿原則,非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不得開始破產程序;破產程序開始后,非有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行為,破產程序無法進行。故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構成破產程序得以進行的基礎。
非有破產申請,不得對債務人開始破產程序。但是,破產程序中的個人意思自治,并不具有絕對的意義。個人意思不得濫用;甚至,個人意思在有些場合為法律所排斥。在理論上,破產程序的開始以破產申請為必要。債務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自己破產。但若債務人為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法人的信用基礎發生危機,這時,為了防止債務的進一步膨脹,保護多數債權人的利益,法人的代表應向法院申請破產。與申請破產相對應的問題是,若無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法院可否依職權開始破產程序?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司法實務暫時不承認人民法院可以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直接依職權開始破產程序。但是,我們如果考慮到,破產并非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之間的私事,它涉及到眾多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益,從而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法院,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這是個人意思服從法律安排的體現。再者,破產申請提出后,申請人基于其個人意思請求撤回申請的,因破產程序關乎多數債權人的利益,本非專一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故是否準許撤回申請,由法院依照破產申請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因此,破產程序中的個人意思,其自治的范圍依從于對多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的需要。
在破產程序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的意思自治,為債權人團體意思的自治。破產程序對于各種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會產生實質的影響,甚至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諸如勞動者的失業等方面,特別是直接關系到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居于主導地位,對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負有全面責任。管理人在法院的領導下,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全面的管理權,并負具體的責任。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但必須強調債權人的自治,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團體利益。債權人自治是破產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21]兩種基本形式。一般而言,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在破產程序中的作用,相輔相成,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目的都在于維護債權人全體的利益。但是,監督人履行職責受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約束,債權人會議凌駕于監督人之上。
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了債權人會議,肯定了債權人團體的自治地位。但是,在破產程序中,僅有債權人會議代表債權人的利益,似乎還不足以維護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公平利益,特別是債權人會議閉會期間,由誰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進行,在我國法律上仍為空白。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組成,人數眾多,對破產程序難以實施日常監督,若經常召集債權人會議,也不利于破產程序的節儉和簡化。況且,債權人會議不是債權人全體的常設機關,特別是債權人會議休會期間,無法對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具體事務實施監督。所以,從實際需要出發,以使債權人自治貫串于破產程序進行的各階段,我國破產立法有必要設立監督人制度;監督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序實施日常監督。我國新破產法草案的創新之一就是規定債權人會議任選的監督人制度,這是對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自治形式的補充。[22]
七、關于破產程序中的利益平衡
破產程序所涉及的利益為多方利益。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為基本利益,居于受保護的平等地位。但破產程序不僅關乎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且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破產程序中的各方利益,應當有制度設計上的考慮。以下三點,可能是我國破產立法所必須要衡量并作出取舍的地方。
首先,債務人的重整利益,優先于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債務人的重整利益與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之間,存在沖突。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其請求重整的,其重整利益應當受到應有的尊重。若重整程序開始,則債權人自無由重整財產獲得個別清償的機會,即使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或者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支配權的擔保權人,亦不能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個別清償。這是采用重整制度所必須實行的制度。所有的債權人,不論其是否享有擔保,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歸屬或支配利益享有權利的其他人,均受重整程序的支配。在重整程序中,即使個別表決組的權利人不同意重整計劃,法院亦可基于其自由裁量權順延重整期間或者批準重整計劃。可見,債務人受重整程序的保護利益是十分優厚的。我國破產立法應當堅持這樣的立場。
其次,破產程序中的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團體的利益,與個別債權人的利益之間總是存在沖突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團體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會忽視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這是由破產程序的公平與公正的屬性決定的。在團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理性的選擇是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在破產程序中,之所以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原因在于參加破產程序的利害關系人的多面性;若沒有團體利益的形成機制,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而且,破產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通過團體多數表決機制,維系破產程序的公正性(團體利益)。即使個別利害關系人的意思,與多數利害關系人的意思不同,破產程序將依照多數人的意思照樣進行。這是破產程序實現公正的價值目標所在。凡參加破產程序的利害關系人,均受破產程序的約束,享受破產程序上的利益,并承擔因破產程序而產生的不利后果。在這個意義上,債權人自治的制度較為完整地反映了破產程序的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的價值目標。再者,在破產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任何普通的債權人均不能有超越破產程序的利益;在重整程序中,不僅普通債權人受重整程序的約束,而且對債務人的財產有擔保權益的利害關系人,亦受破產程序的約束。這樣的制度設計也反映著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的價值目標。
最后,勞動權益,優先于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企業被適用破產程序,勞動者的工資權益以及社會保險權益,在一定程度度上會受到相應的影響,特別是會引起勞動者的失業而影響勞動者的生機。在這樣的風險機制下,勞動權益應當在破產程序中居于優先受保護的狀態。勞動權益優先于國家的稅收請求權和普通債權。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我國的司法實務對于受優先保護的勞動權益,作出了內容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6條規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第57條規定:“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動工)的勞動報酬,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第58條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勞動權益是否優先于債務人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我國現行法并沒有提供相應的一般解決方案。[23]勞動權益為破產程序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優先于在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的擔保物權,這應當是我國破產立法應當明確的問題。
[1]在我國現行法的框架下,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法人,包括依照《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對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否應當適用破產程序,在新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引起了爭議,但筆者認為現行法的模式并無明顯的不妥,故在此不作論述。
[2]見鄒海林:《關于新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的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3]有關詳細內容,請參見常敏、鄒海林:《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重新制定》,《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
[4]見鄒海林:《破產法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評》,《民商法論從》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頁。
[5]見鄒海林:《關于新破產法適用范圍的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2期;湯維健:《修訂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6]在德國,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國支付不能法》規定了破產的自然人有條件的許可免責主義。見《德國支付不能法》第286條至303條所規定之“剩余債務的免除”制度。
[7]但最近完成的破產法草案所持立場為有條件的當然免責主義,即破產的自然人清償債務達到法定比例時就免除其未清償部分的債務的清償責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148條。
[8]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將破產原因表述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將破產原因表述為“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9]見鄒海林:《中國的破產制度及其發展方向》,《中國市場經濟法治走向》,昆侖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頁。
[10]《德國支付不能法》第18條。見杜景林等譯:《德國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頁。
[11]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所規定的和解程序,為避免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而設計,竟能適用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但《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和解程序,則沒有將之限定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將和解程序概括為避免破產宣告和破產分配的程序,和解可以適用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以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
[1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必要的接管或監管,以確保債務人的財產為破產程序的公正進行而存在。關于債務人的財產受破產程序的支配的相關問題,可參見本文后述的管理人中心主義。
[13]見王衛國:《論重整制度》,《法學研究》1996年的1期。
[14]見李永軍:《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頁。
[15]見鄒海林:《中國的破產制度及其發展方向》,《中國市場經濟法制走向》,昆侖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164頁。
[16]見李永軍:《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頁。
[17]見鄒海林:《論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及其革新》,《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
[18]見鄒海林:《破產法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評》,《民商法論從》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頁。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第29條規定有管理人的多項職權,基本上可以反映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中心主義。
[20]但該條的規定確實不同于美國破產法第11章重整程序所規定的“占有中的債務人(debtorinpossession)”制度。在美國破產法中,占有中的債務人為重整程序中管理債務人財產的基本態樣,除非法院基于某種理由任命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或受托人(trustee)。但筆者并不贊同在我國的破產程序中實行與美國破產法相同的“占有中的債務人”制度。另外,該條的規定還存在其他的缺陷,需要和草案中的重整程序的其他規定相配合進行修改,故有進一步斟酌的巨大空間。
[21]監督人為破產程序中的全體債權人的代表機構。監督人依不同的立法例,稱謂有所不同。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稱為檢查委員會;意大利、法國、德國、泰國稱為債權人委員會;日本、韓國等國稱為監查委員或者監查人;我國臺灣地區則稱為監查人。我國新破產法草案準備采用“債權人委員會”的稱謂。
古代的宗教先知們,針對人類的惡行,劃分出傲慢、妒忌、暴怒、懶惰、貪婪、貪食及等七宗罪。2008年,梵蒂岡的社會罪更新了傳統的七宗罪,把新七宗罪和現代社會誘惑聯系起來。新七宗罪為: 倫理罪、從事基因改造科學實驗、濫用藥品、污染、社會不公、導致貧窮或少數人過度累積財富。
不管是新還是舊,這些“罪行”都損害了個人的身心。其實在企業IT管理中,IT經理們也容易犯“七宗罪”,這些“罪行”一樣后果嚴重,對整個企業的正常發展都會產生嚴重威脅。
第一宗罪
過分渴求新技術
IT領域有好多種欲望,如對權力、職位、甚至物資的欲望,對IT工作破壞性最大的也許是對新設備控制不住的欲望。
IT作家James J. DeLuccia曾經指出,IT領域最常見的欲望就是,純粹為了擁有新技術而一味追求新技術。“IT經理們錯誤地追求最新的處理器和硬件,就為了所謂的‘與時俱進’。而事實是,大多數情況下,目前在用的技術往往還是用得好好的。”
有一家消費品生產商,它的運營情況良好,業務運行流暢,客戶對服務也很滿意。但是,這家公司的IT經理們沉迷于新技術,決定全面升級至新版本的Oracle數據庫和至強處理器。與許多為了追求新技術而開展的IT項目一樣,這家公司遇到的頭一件事就是,該公司原先使用的用來連接數據庫的軟件不支持新版本的Oracle產品。而且,原先的軟件開發商已倒閉,無法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于是這次升級的后果就變成了公司的主要服務應用程序再也無法正常運行。更糟糕的是,新硬件需要更多的電力支持,結果數據中心現有的電力和UPS系統滿足不了電源需要,斷電現象不斷發生。除此之外,還有硬件及維護、基礎架構升級、軟件許可證、能耗成本及培訓Oracle數據庫管理員等諸多因素,帶來了大規模的成本增加。
DeLuccia認為,一家企業如果追求新技術,它一定要實用,而且是業務所必需的,純粹為了滿足欲望而追求技術只會帶來慘痛損失。
第二宗罪
信息饕餮
拼命隱藏信息造成的后果不如迷信新技術的欲望來得嚴重,但是前者更常見。這種不愿意與別人共享信息的做法往往被誤以為是保障工作安全的辦法。
網絡管理軟件提供商SolarWinds的技術主管Josh Stephens說: “有這樣一類IT經理,他們很不喜歡透露網絡基礎架構方面的信息。他們讓別人處理服務器和網絡交換機,但他們自己控制著網絡核心部分,不想讓別人知道網絡核心在如何運行。這種做法的結果是,一旦這些IT經理外出了,而公司的網絡系統恰恰在這個時候發生故障停止運行了,那就沒有人能讓系統恢復起來,因為大家不知道系統是如何構建的,他們只好從頭做起,重新構建網絡核心。這項工作原本可能只要一個小時,現在也許要花上整整一天半的時間。這些IT經理們往往認為,如果知道別人不知道的東西,自己就顯得比較聰明。而事實上,如果與人分享信息,并且教給身邊的人,那樣才比較明智。”
位于美國新澤西州的一家咨詢公司的副總裁Marcelo Schnettler表示,除了拼命隱藏信息外,IT人員當中另一種常見的饕餮表現就是拼命隱藏項目。
Schnettler表示,高級管理人員接過某些項目,不是因為想獲得完成所有這些項目所帶來的關注和資金,就是內心無法拒絕項目。結果是,IT部門最后面對眾多項目忙得不可開交,隨后無力處理更重要的緊急情況。
第三宗罪
貪婪壓倒良知
Asuret公司致力于減少IT項目失敗,公司的首席執行官Michael Krigsman表示,IT項目失敗,往往歸咎于傲慢和貪婪這兩個致命因素。
他把這個問題稱為“魔鬼三角”: 提出不切合實際需求的幼稚或傲慢的客戶、隨意許下承諾的系統集成商和顧問,以及左右為難的技術提供商。
他表示,即使系統集成商在上馬項目時誠心誠意,他們也會面臨困境。他們要么告訴客戶,這些需求注定不合理,因而錯失這筆合同,要么還是按客戶的要求去做,但面臨項目失敗的風險。
項目失敗會給集成商帶來更多的麻煩,但這幾乎總是意味著能夠獲得更多的收入,因為集成商按小時收取修補漏洞的高額費用。這時候,貪婪心理就會占上風。與此同時,技術提供商不愿意疏遠為自己帶來付費客戶的集成商,因此會采取袖手旁觀的做法。
要克服天生的貪婪心理,就要在協議中明確獎勵機制。比方說,如果項目提前完工,給予獎勵; 如果項目延時或超出預算,就要受到嚴厲懲罰。
第四宗罪
IT人員的懶惰作風
IT經理盡管工作很拼命,但是往往犯下懶惰的過失。
數據質量專業公司DataFlux的首席執行官Tony Fisher認為,如果放貸機構的IT部門之前更多地關注數據質量和準確性,2008年的抵押債務危機也許不會這么嚴重了。
他表示,從抵押貸款客戶收集而來的數據有許多是不準確的。其實通過技術方法,可輕松驗證這些數據的正確性,然后添加到系統中,但從來沒這么做。放貸機構的IT部門對提供的數據信以為真。抵押貸款打包成了一攬子財務方案,然后賣給互助基金和銀行,根本沒想到要去驗證這些是不是合格的金融產品。很難說這是業務部門的錯還是IT部門的錯。但這個問題原本可以由技術來解決。
懶惰作風危害IT部門的方式有好多種: 從疏于監管外包協議、不夠積極的合規審計、數據安全保護不力,到沒有采用基本的網絡監控。
SolarWinds的Stephens舉例說: “有一家規模很大的寬帶提供商曾部署了一套非常昂貴的網絡監控系統,但是這套系統沒有順暢運行,寬帶提供商對此也無動于衷。后來有一天,他們遭遇了系統停運事件,結果影響到了上百萬人。他們還不知道出了什么情況,直到客戶開始打來電話才知道這回事。要是他們之前部署了功能很基本、但可以正常運作的網絡監控系統,就能大大改善服務客戶的水平。”
IT管理解決方案廠商Sparxent的共同創辦人Dave Taylor表示,考慮到當前的經濟形勢,現在正是企業內IT部門積極忙碌起來的大好時機。“經濟衰退期間,讓IT人員忙碌起來比過去顯得更重要。如果某個重大項目因你不愿意花正常需要的時間而被拖延,現在應該積極補救。讓公司知道IT部門沒有一絲懶惰作風,IT部門投入大量時間,就為了以后替公司省錢。”
第五宗罪
嫉妒同一家公司的
其他部門
DeLuccia表示,隨著一家公司不斷成熟,有些人會逐漸出現各自為政的心態。換句話說,大家不再共享信息,而是把大部分時間用來保護自己的地盤,嫉妒其他部門的地位或預算。隨之而來的是,出現重復性項目、缺乏透明度、破壞企業文化的人事紛爭,結果遭殃的是整個公司。
DeLuccia以一家跨國建筑設備生產商為例說: “一名經理負責該公司相當一部分的IT運營工作,他總抱怨其他部門有更合理的考評機制和更充足的資金。他總是說‘我做不了這個,是因為沒有其他部門那么多的預算; 這就是為什么我的部門無法正常運作的原因。’”
第三方審計結果顯示,這個經理領導的部門屢屢達不到服務級別協議的規定,也不像一個真正的業務部門在運作。結果,公司解雇了這名IT經理,他領導的小組也被解散了。
在DeLuccia看來,導致這名IT主管被解雇的原因就是嫉妒,他把注意力全放在了別人身上,而不是自己更主動些。
SolarWinds的Stevens說,類似的情況出現在了許多企業的IT部門。“IT經理們總想接過同一家公司其他IT人員的責任,負責基礎架構的人總想管理服務器,負責服務器的人總想還能管理數據庫。他們不斷接過越來越大的責任,結果不再為本公司真正出力,而是一心想接手別人的工作。”
第六宗罪
不控制憤怒
“不控制憤怒”也可以被稱之為威脅式管理,但是情緒完全失控不是IT經理激勵團隊的辦法。
六年來,Marcelo Schnettler在不同公司的六名CIO手下干過,這些CIO幾乎都曾經當眾發怒。有一次系統出現了長時間停運,一名CIO沖到他認為應該負責的一名員工的辦公間,用非常難聽的話嚴厲責罵對方。
Schnettler說: “CIO亂發火可能是危害最大的一宗罪。這樣會削弱士氣,會在IT部門里面助長‘推卸責任’的歪風,結果導致相互指責、缺少合作。”
計算機與網絡顧問Bill Home在一家大型電信公司的IT和工程部門工作過多年,他曾遇到過一名IT經理要求程序員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某項任務。而此時已經是周五傍晚大家準備下班,這名經理勃然大怒。開始發脾氣,沖程序員們大吼,要他們必須周末加班,以便按時完工。大伙當面嘲笑說:“你跟工會管事去說吧!周一再見。”結果自然是沒有按時完工,那名經理也在七個月后被調到了不大要緊的崗位。
第七宗罪
驕傲情緒滋生
驕傲有時也是一宗罪,因為它會讓IT經理盲目地以為自己知道一切,哪怕他們明明知道對某個話題所知甚少。
DeLuccia說: “驕傲的人以為自己完成了任務,實現了目標。驕傲比別的任何一宗罪更會使公司面臨競爭和威脅。”
Asuret公司的Krigsman強調,來自驕傲心態的自大和自負情緒會給企業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有這么一家年收入多達數十億美元的制造商,擁有龐大的分銷渠道。它沒有購買現成的ERP系統,而是自己開發。問題在于,那位CIO不相信質量保證這一套。于是,沒有經過任何測試,就把自行開發的這個系統部署到數百個零售場地。在砸進去了數百萬美元之后,項目的效果很差這個項目最終還是被取消,項目小組的成員隨之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