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合同登記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2015年已經結束,現將一年中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工作情況
1、統計工作
按照要求每天、每周、每月對各站點輸氣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將統計、分析情況以報表形式上報各級領導、部門。
2、文件
對集團公司及公司、各部門所發文件統一進行分類歸檔、存儲,并下發至各站點組織學習、實施。
3、合同
對各類合同、協議通過公司合同審批程序進行評審、蓋章。
4、資金
對輸配中心各站點所有付款、報銷進行流程處理,并對報銷后資金進行發放,并將付款、報銷信息進行分類存檔。
5、基礎管理
參加公司基礎管理小組,并根據公司基礎管理要求對公司各部門進行執行力檢查,并作好記錄。
二、存在問題
通過2015年這一年工作時間,發現工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工作及時性做得不夠到位,工作專業能力還需提高,包括寫作能力,工作細致度還需加強,本職工作想得不夠全面,工作無計劃性。
三、2016年計劃
1、數據集中管理
建立輸配中心數據存儲服務器,設定訪問和修改權限,通過數據存儲服務器統一管理輸配中心各站點數據,使各站點能夠做到數據及時上傳,統一管理。
2、GIS系統建立
配合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建立公司GIS系統,實現公司作業、搶險、巡線系統化管理。
3、基礎管理
根據集團公司企發部指示,基礎管理工作重心偏向施工作業現場,著重檢查、規范施工作業現場操作。
最后,在2016年工作中,必須解決2015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本職工作為主,加強自己工作能力,爭取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一、高等學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固有問題
1.經濟合同類型復雜,實際管理僵化
根??高等學校的經濟合同來看,其主要分為兩個種類,收款合同及付款合同。其中付款合同主要包括購置物資、勞務支付、對外支付、個人款項等,而收款合同則包括聯合辦學合同、資產租賃合同、對外投資合同、國有資產處置合同,接受捐贈合同,應收水電費、取暖費等合同。由此可見學校經濟合同類型的多樣化及復雜化,而在經濟合同管理工作中由于高等學校每年都會產生大量的經濟合同,可以說在高校日常運行中的隨時都可能會有相應的經濟合同進行履約,但是在管理工作中卻無法對合同履行、簽訂情況進行及時的匯總及管理,無法做到全過程管理的效果,無法達到現今在高等學校財務管理中對財務合同動態管理的要求。
2.財務管理工作中審核工作與經濟合同管理之間脫節
目前在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工作中,經濟合同及審核工作的進行屬于不同的人員來開展相應的工作,因此在實際中存在著審核人員對經濟合同的了解不夠的情況,因此在報銷審核工作中無法科學、全面、準確的對項目進行支付業務。如經辦部門或者經辦人員出現遺漏,財務部門再不精準地掌握合同內容,就容易造成多付款,少收款等問題的出現。
3.合同管理較為粗放
一是高校的每個處室或部門出于職能需要,都會牽頭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經濟合同。二是高校財務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紀檢審計部門有時拿不到經濟合同,或者拿到經濟合同時間比較滯后,也容易在有關款項催收,支付過程中出現紕漏。
4.合同管理意識不強
合同簽訂部門和人員作為經濟合同管理第一責任人的意識缺失。經濟合同簽訂的重點部門是學校的后勤基建部門,招生培訓部門等。以上部門容易出現摸不清自己的家底,管不好自己的合同臺帳,盡不到合同執行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不能第一時間催收催辦。
二、解決經濟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的建議
1.建立完善、健全的經濟合同管理體系
現今高校在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活動越來越多,尤其是在現今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其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中需要面對較為復雜的過程及一定的財務風險,為此必須要根據高校實際的經濟流動情況來制定符合其發展需要的規章制度,保證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做到有據可依、有跡可循。同時,對于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保證其內容的科學性、具體性、可行性等特點,通過管理體系來對合同管理過程進行規范、管理,以此來保證在合同管理工作的進行下可以有效的規避其存在的風險,并維護高校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使管理體系可以作為管理活動開展的唯一依據。
2.重視財務管理人才的引進及培養
由于高等學校經濟合同管理具有較高的專業性,為此在管理工作的進行中必須要保證管理人員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及技術,并且在經濟合同管理中高素質人才作為其在發展中的核心競爭力對管理工作的開展有著最直接的影響,因此在財務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對人才隊伍進行建設。首先,需要擴大人才引進渠道,通過多種途徑吸收更多的專業管理人才;其次,制定完善的培訓學習制度,保證經濟合同管理人員可以得到良好的培養,吸收最新的經濟合同管理知識,從而使其適應崗位職責;最后,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促使工作人員形成學習意識及競爭意識,從而有效的提升經濟合同管理的綜合水平。
3.做好經濟合同全過程的審查及管理
在經濟合同管理工作中其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對其簽訂和審查過程的管理,這也是保證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條件,同時其也關系著合同的履約執行能力,根據就經濟合同簽訂及審查的內容,需要做到以下部分。首先,需要加強對合同簽訂及審查的重視程度,保證在經濟合同簽訂中可以做到組織審計、財務等部門等對經濟合同管理進行共同的審查及管理。其次,相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必須要對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校對及審查,保證后續工作可以得到高效的開展及進行。
4.經濟合同履行情況動態化管理功能
經濟合同網絡動態管理平臺構建最關鍵的一個功能就是要實現財務數據動態化錄入。財務部門要設定錄入端口,由主管會計根據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動態情況,依據合同目錄及時錄入收入和支出金額。實現此功能的前提是財務數據要及時更新,對已經收付的款項,在記賬軟件下賬后,要同時在經濟合同網絡動態管理平臺中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省轄市(行政區)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條規定,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過調查研究、總結各地試點經驗,我局制定了《城鎮村莊地籍調查規程(試行)》和《全國土地登記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試行。試行中的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反映給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在執行《規程》和《規則》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各級土地管理干部,要認真學習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
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地籍測量是地籍管理的專業測量。在開展地籍調查時,應充分利用各部門現有、適用的圖件進行修測調繪;沒有符合要求圖件的地方,憶分發揮有測繪力量部門的作用,可采取投標的方法由他們承擔。不論哪個單位承擔,都必須執行本試行規程和規則,工作完成后,將所有原始、成果資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門。
3. 各地開展城鎮村莊的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等地籍工作,必須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省轄市(行政區)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軍隊各大單位土地管理部門: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1988〕國土〔籍〕字67號《關于擴大土地登記發證試點和開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工作的通知》,結合軍隊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按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
二、軍隊用地單位在填報軍事設施和保密的企業化工廠土地用途時,分別填“軍事設施”和“軍事工廠”。沒有開展軍用土地詳查的用地單位對使用面積不清楚的,抓緊時間自行勘測丈量準確。軍隊申報單位,向當地政府只交納土地登記和領證的工本費。
三、軍隊和地方有權屬爭議的用地單位,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申服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國家土地管理局、總參謀部、總后勤部關于《軍用土地利用現狀及地籍調查技術規定》的通知要求,把爭議問題及時解決。
一、印章的規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英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5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厘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于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合同專用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稱的,將核準登記注冊的中文名稱譯成相應的外國文字,并列刊漢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三、印章的刻制審批程序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以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所區別。如五角星兩側加橫線。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七)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承制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企業,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社會組織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核心,以提高社會組織能力建設為重點,優先發展和重點扶持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斷提高社會組織整體質量,促進社會組織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使社會組織真正承擔起政府轉移的職能,成為構建和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則
(一)合理需求的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社會需要、群眾需求,重點培育和發展一批貼近群眾、類型齊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二)政府推動的原則
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購買服務運作機制,通過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降低登記門檻等方式,推動社會組織發展。
(三)市場運作的原則
通過政府引導、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評估兌現運作機制的建立,將原來由政府部門承擔的一批事務性、服務性工作交由公益性社會組織來承擔,推動新型政社合作關系的建立。
(四)監督管理的原則
政府部門要對政府扶持和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管理,確保經費合理使用。凡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查出將立即停撥資金直至追回已經撥付資金,并追究責任。
三、發展目標
通過政府政策扶持,社會組織自身努力,力爭到*年,有80%的社會組織具備協助政府承擔事務性、服務性職能的能力;有40%以上的社會組織具備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的技術能力和資質要求;社會組織年增長率達到10%;全區社會組織達到600個左右,備案社區群眾活動團隊達到2500個以上。
四、扶持政策
(一)凡登記成立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和涉農社會組織,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其注冊資金最低為3萬元;屬社會團體性質的,其注冊資金最低為1萬元。
(二)凡登記成立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和涉農社會組織,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根據其規模大小,由區財政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的開辦費補貼,用于購置辦公設備和辦公用品。
(三)對已實行分離改革、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社會團體,按照*委辦[*]17號文件有關規定,經登記管理機關認定,三年內由區財政給予每年3—5萬元的經費補貼。
(四)對暫無條件設立財務機構,無專職財會人員的社會團體,按照*委辦(*)17號文件有關規定,委托本區具備記賬資格機構代記帳的,憑委托記賬合同和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由區財政給予每年不超過0.5萬元的代記帳經費補貼。
(五)對已實行分離改革在*地區租賃辦公用房的社會團體,憑租賃合同和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三年內由區財政給予每年不超過2萬元的房租補貼。對確有困難、原借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社會團體,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區國資委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可繼續使用。
(六)凡被國家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區民政局評為先進單位或獲得榮譽稱號的社會組織,憑獲獎證書,經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七)對社會組織代表本區參加國際、國家級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評獎項目獲獎的文化藝術作品,憑獲獎證書,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八)對社會組織代表本區參加國際、國家級賽事或市、區級運動會,并獲得獎牌的,憑獎牌或證書,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九)對社會組織引進高新技術產業、現代物流、信息服務、大型商貿服務、大型會展旅游、文化傳媒等企業以及跨國公司總部,對拉動本區經濟發展確有貢獻的,經有關部門和區經委認定,由區財政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
(十)凡在*區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免收其成立、變更登記公告費;對因歸并、重組申請注銷的社會組織,免收其注銷登記公告費。相關費用由區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五、購買服務
(一)政府購買服務的事務應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項目適用于確定評估的量化指標、具備一定的市場化運作條件;項目資金已由區財政安排。
(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政府購買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以及相應的資質要求;具有健全的會計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三)政府部門將購買服務事項及具體要求通過政府采購等政府公共信息平臺,以公開招標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服務供應方。服務供應方確定后,由政府部門或經政府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與服務供應方簽訂正式合同。
(四)政府部門提出年度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并編制相應的預算,經區財政部門審定后,列為該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對未列入政府部門預算,社會團體根據社會需要、自主開展的公益項目,經相關主管部門就其項目的公益性和經費的合理性認定后,與當年部門預算同步上報區民政局匯總,經初審、專家評審及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區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五)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并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行業特點設置評估標準,評估標準主要包括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計量標準、服務成果評價標準等。
(六)項目評估應采用內外部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內部評估由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依據合同要求,按照評估標準對購買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外部評估由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引入中介機構或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對購買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在服務事項評估結束后,根據評估結果按合同約定支付資金。對資金量大、履約周期長的項目,可根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資金。
六、相關要求
(一)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培育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工作的領導,制定培育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
(二)政府部門要按照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部門的職能設定,合理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和項目,確保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三)政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制定本部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和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管理,建立跟蹤監督管理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以確保服務質量。
七、附則
(一)在執行中凡與本區已有規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二)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上海市頒布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為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推進勞動合同和勞動用工登記制度的全面實施,營造和諧穩定的勞動用工環境,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市人民政府《*市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政秘〔20*〕15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縣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勞動用工登記范圍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使用編制外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使用非軍籍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二、勞動用工登記地點
縣就業服務局(縣城沿河西路36號)
聯系電話:
三、勞動用工登記申辦程序
勞動用工登記包括用人單位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勞動用工登記、退工登記(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以下簡稱“退工”)
(一)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
1、已設立的用人單位,于9月10日前向縣就業服務局申請補辦《勞動用工登記證》。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縣就業服務局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
2、用人單位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應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證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外地單位在本地以租賃柜臺或承包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持單位所在地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本地協作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和合作協議,到縣就業服務局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
3、本通知下發之前已領取過《勞動用工登記證》的用工單位,到縣就業服務局換領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的《勞動用工登記證》。
(二)勞動用工登記
1、已錄用人員的用人單位,于9月15日前到縣就業服務局辦理錄用人員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新錄用人員應當自錄用之日起與被錄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在30日內到縣就業服務局辦理錄用人員登記。
2、用人單位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錄用人員登記時,須填寫《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用工登記證》;
(2)與被錄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
(3)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錄用人員持有的《再就業優惠證》或《*省職工失業登記證》、《*省失業人員登記證》、《*省就業服務卡》;
(5)簽訂勞動合同人員名冊等材料。
錄用國家實行就業準入工種(專業)的人員,須提供被錄用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三)退工登記
1、用人單位退工時,應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7日內到縣就業服務局辦理退工登記。
2、用人單位辦理退工登記時,須填寫《退工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用工登記證》;
(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名冊”;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核準退休的有關材料。
四、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認真落實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推動勞動用工登記制度的順利實施和落實,成立*縣勞動用工登記領導小組。副縣長方克家任組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倪永忠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分別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安監局、縣人事局、縣招商局、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縣總工會、縣地稅局、縣工商局。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就業服務局。
2、充分認識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以勞動合同為主要內容的勞動用工登記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部門轉變職能,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秩序,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實現勞動關系和諧的重要手段。各用人單位一定要從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推動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3、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就業、失業登記信息網絡。建立完善全縣勞動用工登記記錄、簽訂勞動合同花名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花名冊、就業、失業人員臺帳。通過信息網絡提高工作效率,實現資源共享,促進勞動用工登記、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相互銜接。充分利用勞動保障信息網絡,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登記提供便捷的服務。
五、加強服務,強化監督,確保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1、縣勞動保障部門要為用人單位做好勞動用工登記服務工作,做到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辦理勞動用工登記過程中不得收取任費用。用人單位憑《勞動用工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就業服務。用人單位在辦理招聘錄用人員、退工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出示《勞動用工登記證》。
2、建立勞動者信息查詢舉報機制,勞動者可以直接或者通過勞動保障信息網絡查詢用人單位是否登記,登記的內容是否真實。對勞動者舉報用人單位沒有登記或登記內容不真實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及時立案查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以預售方式或現貨銷售方式出售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是指承購人在購房后,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撫順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
第四條 市房產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
第五條 開發經營企業出售商品房,必須以產權銷售形式進行。
個人出資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個人所有;財政撥款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單位自籌資金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單位所有;共同出資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出資者共有。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簽約后,開發經營企業應在三十日內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合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合同備案登記。
預售合同應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文本。
第七條 商品房承購人應在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預售的從結算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商品房交易手續及繳納稅費憑證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并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手續:
(一)開發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承購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提交監護人證明的;
(三)二人以上共同購買的商品房,在合同文本上未注明出資份額的;
(四)承購人委托他人代購,未出具合法委托文書的。
第九條 商品房承購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前不得進行轉讓。違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撤銷非法交易,并處以交易價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十條 開發經營企業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給被拆遷人的房屋,由被拆遷人持償還房屋的協議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后超過六個月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和開發經營企業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應由開發經營企業持土地使用權證書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二條 按商品房成本管理辦法和價格管理辦法,其建造成本已攤入商品房成本的拆遷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筑,按國有房產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以市場價購買的商品房,且無明晰產權歸屬的合同或協議的,承購人在本辦法施行后兩年內提出產權要求的,產權應劃歸承購人所有。
第十四條 撫順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城鎮國有土地上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會團體進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積極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團體給予扶持和優待。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社會團體從事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事務。
第五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社會團體的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領有《暫住證》并已居住1年以上;單位會員的住所地應當在本省。
第七條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應當不少于5人;單位作為發起人的,應當不少于3個;個人和單位混合發起的,總數不得少于5個。
第八條發起人應當自收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逾期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的,應當提交經業務主管單位重新簽署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相一致;
(二)與已登記的社會團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使用被撤銷的社會團體或者被取締組織的名稱;
(四)符合《條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社會團體章程應當包括《條例》規定的各有關事項,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制訂。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刻制印章、申領有關證照、開立銀行賬戶、辦理有關行政登記事項。社會團體從事上述活動以及其他需要證明身份的活動,應當出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登記的,應當發給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申請在其住所地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時應當征求設立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需變更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事項的,應當自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擬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在其住所地外設立、變更或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在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地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成立后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其辦事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其業務主管單位、開戶銀行和稅務、工商等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的剩余財產,按照章程規定處理;因章程規定不明確或章程規定的接受對象、用途范圍等情況發生變化而難以執行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決定,用于資助業務主管單位主管的其他社會團體,或用于資助其他公益性事業。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分、揮霍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舉辦涉外活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并提前7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活動舉辦地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活動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活動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業務活動。社會團體一年中的日常辦公費用和員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支出,如無特殊原因,應當低于全年支出總額的50%。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聘用專職工作人員,雙方應當依法訂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監督。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按照章程規定,定期向會員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動1至6個月,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
(二)使用活動資金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公開財務收支情況的;
(四)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活動1至6個月,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超出業務范圍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管理部門對社會團體給予行政處罰,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