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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院調解,程序價值,正義,效益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法院調解制度歷來占有重要的地位,成為法院民事審判權的主導性運作方式。立法上也將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貫穿于審判程序的始終。調解作為一項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不斷的發展和變遷著。被國外稱之為“東方經驗”,成為我國民事訴訟的表征。在近幾年的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浪潮中,這一古老的制度再一次成為關注的熱點。本文通過調解程序的價值探究,為調解制度的改革提供一斑之見。
一、調解制度的功能原理
(一)調解的語義分析
在現代社會中,糾紛的解決機制呈多樣化的趨勢。理性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的偏好選擇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以保障個人的權利和實現社會公正。調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對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進行調停,排解疏導,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我國的調解制度主要有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兩大類。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訟內調解只有法院調解。法院調解,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法院調解制度表現為公權力和私權力的有機結合方式:一方面,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調解過程,使的調解協議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另一方面,調解協議的產生又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 使的調解協議樂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因此,同審判相比,調解具有其獨特的司法救濟價值。
(二)法院調解制度存在根源
從現代世界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趨勢來看,為克服訴訟遲延、法律職業工作者人數跟不上實際需要、訴訟費昂貴等諸弊端,和解或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普通法系;無論在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對和解或調解制度的完善也處于不斷成熟之中。有“訴訟王國”之稱的美國,95%的民事案件經過和解在法院內附設的強制仲裁或調解等所謂代替訴訟解決糾紛程序得到解決,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進入法庭審理階段;日本通過調停解決的案件占總數的53%到54%,訴訟中經和解解決的案件達35%;德國的和解率最低,其案件總數的75%是通過判決解決的。雖然各國的和解、調解程序并非完全相同,但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和減輕法院案件過多的負擔是各國法律設立調解制度的本意所在。同時,法院調解制度具有訴訟外和解與審判優勢相結合的特點,理性的當事人可以積極的在司法公正與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點,以最大限度的滿足自己的需求。隨著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單純的訴訟外和解與單純的民事訴訟其價值都無法滿足社會對司法救濟制度的多樣化的需求。另由于個人自由理念的提升,希望通過在訴訟的過程中,積極參與糾紛的解決。而法院調解則是將訴訟外和解與民事訴訟中審判的制度予以調和的產物,同時滿足人們對調解與審判優勢進行融合的需要。在這種模式下,當事人可以在程序保障與效益、公正評價與利益協調之間尋求平衡點,以最大限度的滿足自己的要求。可以說,法院人力不足的困境及糾紛雙方對糾紛解決的多元化需求是法院調解存在的根源。
二、法院調解的本質-兼評各解決學說
以調解為主的處理民事訴訟,能及時化解矛盾,對社會穩定有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我國曾經長期實行計劃經濟,以及對法制的相對忽視,法院調解制度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計劃經濟的烙印,具有強烈的職權主義的特點。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法制觀念的深入人心,法院調解制度在實踐中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諸多弊端,嚴重地阻礙了其作用的發揮。雖然,1991年對民訴法(試行)進行修訂,針對“著重調解原則”存在的問題,立法機關修正了這一原則,但是從現實情況看,在審判實務中倚重調解的做法仍無根本的改觀。一方面,調解制度本身存在著缺陷,另一方面,法院在實務中還要以其為主要的調解糾紛的方式。使調解在司法中處于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國內學者對我們的法院調解制度及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ADR)進行研究之后,相繼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言。總結其主張,可以歸結為三種,即“取消說”、“合一說”、“分離說”。
(一)取消說。目前有民訴法學者主張以訴訟和解代替法院調解,從法典中抹去法院調解的字眼,從而凸現出當事人的訴訟主題地位,充分保障當事人自由行使處分權。其認為,我國的法院調解與臺灣地區的調解程序,外國訴訟和調解制度相比,其分界嶺就是調解的職權性和審理性質。審判人員在當事人的和解中充當著主導的、主動的、必不可少的調解人兼審判人角色,并使調解成為審判活動的一部分;建議民訴法在取消法院調解后,加強對訴訟上和解制度的立法。
(二)合一說。即調審合一的主張,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司法程序的活動;如果調解不成,則由同一審判組織及時做出判決。其性質有三:第一,法院調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的訴訟中進行;第二,審判人員在法院調解中占主導地位,并在調解中起指揮、主持、監督作用;第三,調解協議必須經法院審查確認,否則,協議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分離說。目前學術界最流行的學說就是“分離說”,該學說主張將調審分離,即仍將調解規定在訴訟程序中,但只在進入審判程序之前由專門人員負責進行,調解不成的,案件轉入審判程序,調解人不得參加審判。
其實,法院調解一方面是在兩種意志(主持調解人員意志與當事人意志)中間尋找一個平衡點,以便保證當事人合意具有相當的“純度”,使調解協議具有公正性;另一方面又使糾紛解決主持人員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使糾紛解決程序具有一定的效率和利用率。因此法院調解制度包含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居中調解,并富有影響。二是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三是當事人具有相當的自由。上述學說從不同的角度對調解程序進行了改革,為調解程序的最終模式的確定提供很大的指導、借鑒意義。但由于其只是對現實中調解程序表面問題的認識,而不是從程序價值的角度進行審視,使上述的各種學說都有失偏頗。“取消說”提出訴訟和解制度和“合一說”提出的法院調解制度在本質上沒有什么區別。(1)此兩種學說下的調解,著重體現了程序的效益。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調解人,確實可以節省一定的司法資源。(2)審判人員在調解中占主導地位,可以促使調解協議的盡快達成,達到了節省時間和成本的目的。然效益的提高,不應以犧牲程序的公正性為代價。在法官具有調解偏好的固疾下,如何避免調解人的恣意妄為,是為體現程序公正這一根本價值取向所無法回避的問題。“分離說”在這一點有了一定的進步。首先解決了程序公正的前提,即調解人和裁判者由不同的法官擔任。但就如何在調解過程中體現程序正義,卻沒有提出明晰的方案。并且,在多消耗了一定司法資源的前提下,如何使這部分資源“內化”在調解程序中,進而達到程序效益的最大化方面,顯得束手無策。
解決調解制度面臨的困境,起著眼點是厘清市場經濟條件下法院調解制度的本質;從程序價值這一理念審視調解制度,使其能公正、高效的解決糾紛,使參與訴訟的主體需求真正的予以實現和滿足。
三、調解程序價值的再探究
一個制度的確立,即民事訴訟程序的制定,應體現其根本的價值,調解制度作為“類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所謂價值在哲學上是一種關系的范疇,即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滿足。調解程序價值既為參與調解的主體的內在需要所給予的滿足與實現。程序價值包括兩個方面:一為內在價值,即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公正,效率和自由等。其最主要者為公正與效率。二為外在價值,通過程序的運作導致的實體公正,秩序等具體形態。因此,調解程序的重構首先在根本上體現其內在價值,即公正與效益。只有體現了內在價值的程序,才能在司法運作中帶來實體的公正,進一步實現社會秩序穩定的外在價值。
(一)調解之程序正義價值探究
法律從誕生之日起,便與正義建立了密切的聯系,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永恒的目標。盡管如博登海默所說正義就象“普洛透斯的臉”[1] 令人難以捉摸,但是,在司法運作中還是有其實現的客觀標準。羅爾斯認為正義的實現有如下兩個原則:(1)平等原則,既程序對每一個人的適用應沒有差別。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相互妥協的基礎上形成的,而對妥協協議的公正性的內心確信,主要以當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為前提,當事人雙方自由的提出自己的意見,保障其訴訟上的利益。法官在調解時對于雙方的基本權利是不容侵犯的,法官作為中立人應給予雙方當事人以平等的機會提起訴訟中的權利。(2)差別原則,既程序在平等的基礎上,可以使不利的一方獲得最大的利益。這就是說允許法官差別對待當事人雙方,但這種差別要對訴訟中不利的一方。這里不利的一方是指法律知識的欠缺嚴重,而導致在訴訟中個人的合法利益無法得以保障。因為,在現實中各方勢均力敵的情形并不多見,所以通過程序的規定保障當事人的對等性安排是十分必要的。
調解程序是由第三人來主持,通過斡旋解決糾紛的程序。而由第三者處理案件這一事實本身就必然包含著判斷契機,因而學理上關注的重點首先應當是如何適當地防止恣意。因此作為調解程序中法官的職權應該受到一定的規制,使其只能充當中立的第三方,以保障當事人合意的純度。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從各自所擁有的手段確認調解法官提出的某個妥協點是能夠得到的最佳效果,這樣糾紛的解決即可獲得。法官的中立是這個妥協點能夠被當事人雙方合理接受的前提,也是保障程序正義的前提。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調解制度中應包括以下四個要素:(1)平等。一個公平的調解程序要求每個當事人都應得到平等的對待。平等決不是程序的一個簡單的或直接的屬性,它可以成為一個嚴格的要求。(2)準確。公正的調解程序應能夠保障當事人雙方了解爭議所涉及的實體法律的信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3)公開。調解程序的運行狀態應該是在當事人對席的情況下進行,并且其運行的規則和標準對當事人雙方是透明的。(4)尊嚴。在調解程序中不應使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以一種有損尊嚴的方式進行協商。
(二)調解之程序效益價值探究
效益是成本與收益關系的范疇,是經濟學的永恒的主題。由于資源具有稀缺性,行為主體必須對有限的資源做出理性的選擇,選擇的場所在市場。波斯納認為,法律權利(義務)作為一種資源,是不同利益集團在“法律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結果;訴訟程序實際上也是一種交易清結過程。恰當的調解程序不僅應當通過糾紛的解決使資源分配達到效益極大化,而且調解程序本身必須盡可能的降低訴訟成本,提高程序收益。[2] 程序成本是指程序主體在實施訴訟行為的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產和時間等法律資源的總和。程序收益是程序主體預期利益的實現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波斯納認為提高程序效益的根本方式是使經濟成本最小化,并且其認為一個錯誤的裁判結果也是一種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程序效益的最大化可以描述為:錯誤成本(EC)和直接成本(DC)的最小化,即SUM (EC+DC)的最小化。在波斯納提出錯誤成本(EC)和直接成本(DC)的基礎之上,美國哲學家貝勒斯將效益的實現表述為實現經濟和道德錯誤成本(MC)及直接成本的最小化,即SUM(EC+MC+DC)[3] 的最小化。在調解制度中效益的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是使調解成本最小化。調解在本質上是一種以“合意”為核心要素的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合意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則在糾紛解決領域的延伸,與審判相比,貫徹的是當事人主義。由于充分體現作為理性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此意義上調解的道德成本和錯誤成本是不存在的,因此決定調解程序的成本只有直接成本,包括人力、物力、時間等因素。調解程序的特點之一是由中立的第三人來促使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談判,然后達成“合意”的過程。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即使談判中沒有嚴重的障礙,人們也極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達成協議,所以,應有一個第三者迫使他們同意合作,這就是法律的目標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協議失敗造成的損失達到最小,所以法律設計應該能防止脅迫和消除意見分歧的損害,這就是所謂規范的“霍布斯定理”。因此在調解程序中中立的法官發揮相宜的作用,參與合意的達成,以行使釋明權的方式對當事人雙方的請求進行評價,彌補雙方的分歧,以此來消除私人談判的障礙,促進合作,減少調解耗費的直接成本。從程序效益的角度,調解制度中應包括的措施有:法官應對雙方當事人列舉出案件所適用的法律,因為就當事人和法官而言,法官比當事人能少時省力了解法律的適用。當事人可根據法官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免無理取鬧,減少訴訟中耗費的時間成本。其次,合意達成的過程也就是雙方進行博弈的過程,“囚徒困境”的事實告訴我們,信息的獲得是理性的當事人有效達成合作博弈的前提。調解程序應使就糾紛的所涉及的信息為雙方所共知。以避免一方利用信息的優勢,阻礙合意的達成。再次,無故增加他人成本的一方(例如對調解協議的反悔),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以免訴訟成本的增加和他人程序收益的減少。通過上述幾個方面來使法院多耗費一定司法資源的問題“內化”在調解程序里,以達到效益的最大化。
四、調解程序的重構
對調解程序的價值探究為其重新建構指引了方向,筆者認為在調、審適當分離的基礎上,把調解程序規定在訴訟中,由調解法官進行負責,調解不成的,案件轉入審判程序。其具體的設計思路如下:
1.調解程序的啟動和終止
在庭審準備階段,調解法官,在基本了解案件之后,對于屬于調解范圍的案件應告知訴訟雙方當事人,可轉入調解階段。為避免法官的調解偏好,維護程序的公正,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進入調解程序。調解程序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達成調解協議;或經過調解規定的時間期限,或在期限內當事人申請撤回調解,轉入審判程序。
2.調解案件的范圍:
對調解適用范圍加以嚴格的限制,以保證糾紛的解決公正和效率。可適用的案件包括:離婚維持或終止收養關系的人身權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此類案件的事實清晰,案件簡單,法律的適用明了。當事人的雙方在博弈的過程中可以減少信息的收集,以利于合意的達成。不包括調解的案件:非訴案件;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給予民事制裁的案件;受害人未參與的案件。此類有些是不符合調解的特征,如受害人未參加的案件。
3.調解適用的階段
明確法院調解應適用于一審程序。在適用階段上,筆者主張法院調解應限于一審判決之前,在其它訴訟階段不宜再啟動調解程序,這有利于防止當事人訴訟權利濫用,節約訴訟成本,也有利于杜絕法官不適當行使職權,維護公正判決的權威,使當事人認真對待和重視一審程序,發揮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應有作用。
4.調解進行的狀態
調解應該在和諧的狀態下進行。首先,法官應保持中立且調解法官不作為審判法官,以保障程序正義。其次,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不應進行背對背調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再次,法官在調解開始應簡單說明一下爭議所涉及的實體法的適用。對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簡單的評價,促使調解協議的合理達成,提高程序效益。另,對調解的時限加以規定,可以30天為限,以減少時間成本。
5.對當事人的反悔權進行嚴格的限制
調解協議一經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但為防止可能發生的錯誤調解所造成的不公正后果,法院調解無效適用標準如下:(1)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影響另一當事人意思真實表達;(2)調解程序違法或法官違反審判紀律;(3)當事人惡意串通,非法行使處分權,直接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且無法補救第三人損失的;(4)調解協議違反法律原則或禁止性規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我國的民事權益之爭日趨復雜化、多樣化,以調解的方式妥善處理各類糾紛案件,對于化解社會矛盾、快速調節經濟關系,預防和減少訴訟,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判決結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優越性。法院調解雖然在及時解決糾紛,保障社會安定,提高法院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點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濟價值。但是仍然無法掩蓋在現實生活中的種種弊端。
參考文獻: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 鄧正來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51頁。
[2][美]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M] 蔣兆康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6年版 第675-681頁。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國家星火計劃先進個人”、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河北省2007年十大新聞人物等多項榮譽的獲得者,竟是河北省永年縣廣府鎮東街村一位土生土長的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農民,他的名字叫宋福如。這個宋福如到底有著怎樣的傳奇故事呢?
宋福如19歲時,到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務局羊渠河礦當上了采煤工,他雖然文化水平不高,但是喜歡學習,善于動腦。通過努力,逐漸成了礦上的業務骨干。并于1985年,成了全礦最年輕的中層干部,拿到了全礦最高的工資。工作之余,他愛搞點小發明創造, 20世紀70年代,他的無塵粉筆、除臭鞋墊和滅鼠劑的發明曾轟動全國,被稱為“中國的愛因斯坦”。1980年,邯鄲地區首次評出了10個工程師,他就是其中之一。面對榮譽和高薪,宋福如卻向峰峰礦務局提出了辭職回家的申請。面對這樣的人才,礦領導和工友們十分不舍,一再勸他留下來。但這時的宋福如已經下定了決心,要辭職回村自己干。在礦上給他開的歡送會上,他對大家說:“我知道大家的好意,但請相信我會成功!過不了多久,我要開著自家的小轎車來看大家。”
從煤礦回家后,他首先把自己的專利轉讓,賺了100萬,創辦了自己的企業。這還讓他得到一項“第一”:永年縣第一個在報紙上登廣告轉讓技術的人。一年以后,他真的買了自己的轎車,兌現了當年在煤礦同事們面前許下的諾言。
成功的鑰匙總會交到那些不懈努力創新的人種。化學世界里,一次次聚合分解,可以產生無窮變化,這讓宋福如入迷。1989年,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從國內一位著名有機硅專家口中得知:有機硅是世界上新興的化工材料,國際上已經開發的有機硅產品有6000多種,而我國只有幾百種。有機硅產品市場前景廣闊。敢為人先的他當機立斷,關停了自己的化工小作坊,成立了春風科技發展公司,從普通化工向精細化工轉軌。
他是個敢說大、敢干大的人,立志要打造中國的硅谷。他認識到,未來的經濟是知識經濟,誰掌握了一流人才,誰就能占領制高點。為此,他于1991年創辦了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他得知四川某研究院在化工領域處于領先地位,于是幾次入蜀訪賢請能。盡管宋福如描繪了一幅生態園林式精細化工企業的宏偉藍圖,但是一見到茅草叢生、蘆葦搖曳的千畝荒涼洼淀,專家們還是紛紛搖頭而去。這并沒有讓宋福如灰心、放棄,他暗下決心,跟自己打了一個“賭”:一邊研發生產,一邊改善環境,一邊與專家們保持聯系。宋福如一心三用,不信這些專家不回頭。
有志者事竟成!1999年,當研究有機硅的專家林國強10年后再次來企業考察時,被眼前的辦公樓、專家樓、實驗樓、現代化的廠房,以及披著綠裝的院落征服了。想想10年來,宋福如對自己家庭的幫助,對自己的坦誠相待,林國強淚花涌現:“老宋,你這人行,可共事!我決定留下來,咱們一起干一番事業。” 兩年間,又先后有30多位國內資深的有機硅、有機氟、特種纖維專家陸續來到永年落戶。公司成立了河北省第一家民營企業化工研究院,專家搞的科研項目,只要有50%的成功率就支持。公司每年用于科技的投入要占利潤的30%以上。如:2006年剛到公司的專家石成瑞提議設立一個高標準的分析實驗室,所需的50多萬經費很快就到了位。宋福如心懷坦蕩,把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和研究院院長等多個重要管理崗位,任命專家擔任。
芳綸Ⅱ纖維材料和高性能碳纖維材料產品,一直被發達國家壟斷。我國把碳纖維列入“863計劃”,但并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敢為人先,敢第一個吃螃蟹的宋福如,果敢地承擔了這兩個項目的科研攻關任務。2006年,在北京召開的碳纖維研討會上,宋福如宣布:“河北硅谷公司要建設年產1200噸碳纖維的生產線。” 許多專家聽了,認為這是“不可思議的天方夜譚”。而宋福如卻信心十足地回應道:“河北硅谷公司發展到現在,靠的就是說大話,但決不說空話。” 目前,硅谷公司投資1.5億元建設年產1500噸的芳綸纖維生產線,正在進行設備安裝調試;投資2億元,年產1200噸的碳纖維生產線,計劃年底一期工程投產;屆時,此兩項產值至少達到6億元。宋福如又一次把大話變成了實話。伴隨著宋福如的一個個“大話”,河北硅谷公司創造了一個又一個奇跡:研發的新一代PRTV防污閃涂料,攻克了防污閃的世界難題,獲國家電網公司科技進步二等獎,為國家電力事業節省了大量資金;自主研發的SF260鉆井液用硅氟高溫降粘劑,在全國11個油田得到推廣應用,可抗260攝氏度的高溫,超過美國同類產品,被專家們譽為“王牌中的王牌”…… 研發的產品填補了15項國內空白。自2001年以來,該公司稅收年年翻番,2007年實現產值翻一番,達到4個億,稅收超過4000萬元!
已有30多年黨齡的宋福如富了,但他沒有忘記家鄉和鄉親。他所在的村有30多萬元的外債,而且村里有許多遺留問題,沒有人愿意管理這個窮村、差村。 2005年3月,在村黨支部書記選舉中,宋福如高票當選。他的妻子聽到這個消息后,擔心他身體吃不消,勸他說:“福如啊,你給村里捐錢,幾百萬、上千萬我不心疼,你要是當這支書,我們還能過安生日子嗎?”公司的經理們也勸他:“企業正處在二次創業的關鍵時期,如果你當了支書,天天被村里的事務纏身,肯定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可是,宋福如卻有自己的想法:幫錢幫物,不能解決根本問題,關鍵還是村企共建,帶領群眾共同致富。他迎著村里干部群眾充滿信任和希望的目光,接受了大家的重托。就職演說時,宋福如給村民許下了“當好領頭雁,為民謀利益”的莊嚴承諾,同時跟村班子成員“約法三章”:人人必須有“公心、責任心、事業心”。
上任后,他自己出資組織黨員干部外出考察,學先進、換思想、轉觀念。村里要做的大事,全部交給群眾討論決定。凡有利于村子發展的事,他不遺余力,甚至個人掏腰包。他投資80萬元打了3眼深水井,結束了群眾常年喝咸澀苦水的歷史;出資新修了廣府城東潭路2.5公里,硬化東關和防洪撤退路7公里,并重修了淄壘河橋;隨后又拿出500萬元,建起了衛生防疫用品廠,安置了廣府東街、北街兩個村的120多名富余勞動力。每逢過年過節,為廣府東街和北街的30多戶烈軍屬、特困戶送去米、面、油、肉和慰問金。他還捐資助教,資助貧困學生上學。先后為所在的廣府東街村學校捐款30多萬元,新建高標準教學樓,購置圖書3000多冊;同時,他先后出資20多萬元,資助貧困大學生完成學業。
東街村的老黨員王振清,掰著手指頭算了一筆賬:宋福如任村支部書記這兩年,為村里鋪路修橋、建學校、整蓮池、建公園、搞旅游開發,軍烈屬、特困戶、孤寡老人、貧困生上學……總共算下來,投資多達6000多萬元。如今他所在的東街村,已從一個落后村變成了當地的先進村。廣府古城也舊貌換新顏,吸引了大批游客前來觀光旅游,僅2007年“五一”黃金周,就接待旅客5萬多人。
“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經過深思熟慮,宋福如萌生了“扶持周圍村莊,以強帶弱,實現共同富裕”的想法。為了實現這一計劃,他親自赴江蘇華西村考察。他說,華西村是中國工業反哺農業的典范,我們要學習華西精神,加大工業反哺農業力度。前不久,宋福如向全市的民營企業家發起倡議:“我們要以君臨天下的氣度,干一番大事業,以感天動地的心靈去打造一片精神樂園,用愛擁抱每一天,用心感動每個人。把冬天推遠,把春天拉近,燃燒自己,照亮別人,把熊熊的火炬交給下一代。讓我們一起以豪邁的激情去迎接更加輝煌的明天!”
關鍵詞:通脹率;三市場結合;利率調控
中圖分類號:F8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8-0063-04
一、加拿大央行三市場結合的利率調控模型
在目前各國央行利率調控模式中,加拿大央行的做法是極具特色的。加拿大的利率調控是央行同時瞄準匯率、隔夜拆借利率、通脹率和就業率,并將通脹作為終極目標。通過調控利率波動范圍,即“利率走廊”,實現期望的通脹和就業水平。這種調控方式的作用和機制可以以下模型來解釋。
圖1表明經濟的初始狀態和央行選定的利率、匯率、通脹率和就業率。(A)象限橫坐標e表示外幣匯率,即與相應的利率對應的匯率。縱坐標既表示利率,也隱含著本幣匯率。P曲線表示利率和匯率的關系,它向左下方延伸,表明本國利率r與本幣匯率同方向變動,與外幣匯率反方向變動,本幣利率低就是外幣匯率高。B象限中的AD實際是貨幣總需求曲線,它與利率反方向變動。C象限中SAS是短期總供給曲線,與通脹率π同方向變動;長期總供給曲線LAS,在資源和技術所允許的條件下,長期經濟增長的上限不受通脹率變動的影響。
在確定了匯率、總需求和短期總供給曲線之后,加拿大央行再根據政府的目標和社會的要求,設定利率波動和通脹波動的區間,這就是利率r{2.5-3.O%}和通脹率π{2-4%}的由來。只要目標利率和通脹率的波動不超過這個區間,央行一般不進行干預。如果波動超過這個范圍,央行就采取行動。比較一些國家采取盯住某點通脹率的做法(效率更優)。因為調控空間相對較大,其操作方式也就比較簡便。同時,通脹目標調控區間也給經濟運行留下自行調節和恢復的余地,因為有相當一部分短期小幅經濟波動是可以自行回復均衡,而不需央行過早過多地進行干預。這既舒緩了央行一發現經濟偏離目標就要干預的責任,也降低了相應的調控的成本。
如果國內總需求突然增加,AD移動至AD1。利率就有由A上升至B的壓力。在利率將升未升之際,本幣匯率將趨于上升,人們就會以外幣兌換本幣,以獲取利益,這就吸引外幣入境,形成本幣升值的壓力,
本幣相應堅挺。如果央行仍保持利率不變,外幣就不是逐步入境,逐步推高本幣匯率,逐步釋放本幣升值壓力,而是逐步積聚本幣升值壓力,等到它大到一定的程度,在投機資本的攻擊下,很可能一下子突然釋放,造成很大的經濟震蕩。就像一公斤木材所含的能量與一公斤火藥相當,但后者突然爆發的影響將遠遠超過前者的緩慢釋放。也就是說,利率保持不變的時間越長,本幣升值的危害越大,這肯定是加拿大央行所不能接受的。同時,利率不變,利率與需求曲線的交點就由A點移動到C點,通脹波動將縮小到3-4%,經濟和就業的波動范圍也縮小到Y1和Y2,這肯定也是加拿大央行不可接受的。因為他們認為貨幣政策的主要任務在于取信于公眾,穩定公眾對通脹的預期。所以他們的可行選擇通是將利率波動幅度由初始的2.5-3.0%調高至2.75-3.25%,本幣匯率相應提高,但是通脹和就業可以保持不變。如果總需求突然下降,上述曲線都朝相反方向移動,央行仍然要保持通脹目標不變,只有相應降低利率調控區間,并承擔本幣匯率下降的代價。
如果總需求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國際收支順差造成外匯供給增加至P1,如圖3所示,本幣匯率和利率都趨于上升,這就會使通脹率下降至1%,國民收入減少至Y。,失業也隨之增加。如果央行保持利率和匯率不變,外匯市場的投機風險就會如前所述相應增強,這就表明為短期國內通脹和就業的穩定,可能要付出外匯市場長期震蕩的代價,這也是貨幣當局所不能接受的。所以,管理層的可行選擇是增加財政支出,將總需求提高至AD1,同時聽任匯率的上升推高利率,通脹和就業都可能回到它初始的目標位置。反過來,如果國際收支逆差,外匯匯率下降,央行的選擇是降低利率走廊,財政配套減少支出,從而仍然保持通脹和就業目標不變。
如果外匯供給和總需求都增加,實現既定通脹和就業目標的難度相應提高,利率走廊上調和財政支出增加的幅度都擴大;反過來,如果這兩者都減少,實現既定通脹目標的難度也提高,因為利率下降和財政支出減少的幅度都擴大。如果外匯供給和總需求變動的方向不一致,管理層則可以根據這兩者的凈差額調控利率走廊,實現既定的通脹目標;如果這兩者的變動互相抵消,央行甚至不需要變動利率走廊。
此外,如果實際通脹比較接近目標通脹的下限,說明總需求比較疲軟,央行降低目標利率,刺激總需求,也可以伴之以擴張性財政政策,使得實際通脹向目標通脹的中間位置移動;反過來,如果實際通脹比
較接近目標通脹的上限,說明總需求比較旺盛,央行將提高目標利率,遏制總需求,也可以伴之以緊縮性財政政策,使實際通脹逐步降下來。通過這樣的方式,央行可以比較穩健地將實際通脹控制在期望的范圍,因為,實際通脹與目標通脹上下限的關系實際上成了預警區間,這就可以提前行動,將通縮和通脹控制在萌芽狀態,避免在通脹過高或通縮嚴重時再滯后行動,造成經濟的波動幅度過大。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拿大央行把通脹目標的實現看得至關重要,所以該目標一經確定就不再輕易變動,而利率走廊調控只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手段。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加拿大政府認為公眾的穩定預期是保證貨幣政策效果,并且促使通脹逐步下降的重要條件。因為政府的政策要通過公眾的預期才能實現,如果公眾的預期發生紊亂,他們對政策的反映方向和力度就可能與央行的期望相悖,這就可能抵消貨幣政策的效應,不是熨平而是加劇經濟波動的幅度。如果公眾對央行實行通脹目標制缺乏信心,他們就會采取防衛措施,實際通脹就會大幅度上升;反之,則會掉頭向下。如圖3所示,B為央行計劃十年中的目標通脹軌跡,A為公眾對政府的通脹目標實施缺乏信心,形成逐漸加劇的實際通脹軌跡,c則表明公眾相信央行會堅決有效地實現目標通脹,即便短期中他們的反應沒有調整到位,實際通脹將有所上升,但是在長期中則一定會逐步趨于下降。
二、實行三市場調控的依托條件
顯然,提出三市場調控模型是不容易的,但是,更不容易的則是這三市場調控模型居然是可以操作的。這就是說,理解這個模型的依托條件比理解這個模型的本身更為重要。有關該模型的依托條件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一是直接的支撐條件,另一是支撐這些直接條件背后的基本條件。
1、實行通脹目標制。所謂通脹目標制就是管理層確定通脹的上下限,廣而告之,取信于民,在實際通脹沒有超過目標通脹范圍時,央行不予干預,一旦有超過范圍的可能,央行就堅決進行干預,把實際通脹控制在央行承諾的范圍內。如果不實行通脹目標制,央行就可能調控其他目標,但其他目標與公眾福利的關系相去較遠,調控的效果也相對有限,偏離這個目標就無法進行三市場調控。如果央行盯住某一點的通脹,利率就沒有自發調節的空間和彈性,三市場變量的關系就變得相當的僵硬,因此也無法進行操作。
2、實行利率走廊調控。所謂利率走廊就是央行決定自己的存貸款利率,并讓同業拆借利率自發均衡在央行存貸款利率之差二分之一的地方。然后,央行調控利率走廊的高度和幅度,把市場利率調控在可以實現期望的匯率和通脹率的水平上。沒有利率走廊調控,就沒有實行三市場(均衡)調控的工具,因為其他調控方式,如美國的公開市場操作只是將利率控制在某一點上(而不是走廊區間),這就無法進行三市場調控。
3、實行浮動匯率制。所謂浮動匯率制,就是讓外匯供求決定市場匯率,也就是說,央行可以影響外匯市場的供求,譬如動用外匯平準基金,買賣外匯,調節市場匯率,但不讓利率與匯率逆向運動,造成匯率的扭曲。如果實行固定匯率制,央行通過利率只要調控國內通脹,這在短期中可以比較容易地實現通脹目標,但是,在長期中則會損害市場運行機制,特別是在對外開放程度日趨提高的情況下,三市場調控也無法進行。
支撐這三個直接條件的還需要其他基本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個。
1、通脹與就業的關系明確,就業壓力有限。管理層必須畫出反映通脹和就業關系的曲線,然后才能確定與既定通脹相關可接受的失業率。同時,一國承受的就業壓力不能過大,否則,通脹率曲線就可能變得非常的陡峭,甚至垂直,管理層為了滿足社會要求的就業,很可能聽任過高的通脹率,從而難以實現期望的通脹目標。
2、資本流動順暢,沒有套利障礙。利率走廊調控的有效性取決于市場主體能否順利套利和資本能否順暢流動,只有經濟主體發現和追逐利差,并帶動資本的相應流動,才會形成位于央行存貸款來利率之差二分之一上的均衡拆借利率,同時,利率走廊的變動才能改變原來的均衡利差,經濟主體在新條件下的套利,才能將央行的政策意圖傳導至實體經濟的運行。如果套利受到限制,資本不能順暢流動,則既不能形成均衡利率,也無法有效地傳導央行的政策意圖,利率走廊調控就無法操作。
3、國際收支平衡,企業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只要發生較大的國際收支順差或逆差,匯率就會相應的波動,進而拉大利率的波動幅度,利率走廊調控的上下限就可能被突破,進而影響通脹目標的實現,所以國際收支平衡是保持匯率穩定的基本條件。而實現國際收支平衡的關鍵則在于企業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否則,企業只能采取廉價商品的策略,這就迫使政府實行低匯率政策,匯率因此不能自由浮動,央行因此失去實行利率走廊調控的必要與可能。
進一步的支撐還可以是(利率市場化),央行(操作)公開透明,企業產權明晰等,本文不作進一步展開。
三、三市場調控的啟示與思考
以我國目前的基本條件而言,我們還完全無法進行三市場調控,但是,我們仍然要以這樣的調控方式為目標,并且積極創造條件,盡可能地趨近于這個調控方式。
我國目前通脹與就業的關系還比較模糊,就業壓力非常之大,即便把目標通脹抬得很高,也不足以有效地降低失業率,通脹目標的定位有很大的困難。我國利率還沒有完全擺脫計劃的控制,經濟主體不能按照自己利潤最大化的要求進行套利,資本的流向也要受到管理層的限制,這就決定了我們還無法形成均衡的拆借利率,進而無法實行利率走廊調控,也難以通過利率變動傳導央行的政策意圖。還有我國的國際收支順差太大,在很長的時間內還難以明顯地降下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強,央行只能實行偏低的匯率政策,幫助企業占據國際市場,增加就業。還有,我國央行的調控仍然缺乏透明度,利率沒有市場化,產權還不夠明晰等等,這些都決定了我國在較長的時間內還無法實行三市場調控。
三市場調控表明央行不能只盯住一個調控目標,而必須兼顧外匯、利率和通脹,但是,在可能的范圍內,放開匯率,調控利率,實現目標通脹,這是很值得我們思考和汲取的。我們不可能在所有的條件都已經具備之后,再實行三市場調控,而是以這個調控思想為基本目標,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逐個和相互協調地解決外匯、利率和就業市場的問題,然后采取反映三市場調控思想,并符合我國國情的宏觀調控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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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asle, Survey of Electronic Money Development. May,2000
關鍵詞:地下水資源 評價 計算 邊界條件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人們對水的需求與日俱增,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激化,地表水已不能滿足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需要,開發利用地下水是解決地表水短缺的重要途徑。地下水資源評價是通過對地下水的水質測定、水量計算等諸多方面進行分析評價,為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提供基礎保障和科學依據。評價與水量計算過程存在一個立體形式,每個含水層既相互有聯系,又相互獨立存在,區分不同含水層,就需分清不同含水層的邊界,現就地下水縱向、側向、空間三種不同方式的邊界情況進行簡要探討。
1、縱向邊界問題
1.1 頂部邊界
在一個均衡區域內在垂直方向上地表的補排條件的邊界。與其相關的因素有該區域內不同巖性區域的分布及降水入滲系數,內澇面積分布及滯水量,主要河道、渠道、蓄水工程等分布來確定垂向造成的補排關系。
1.2 隔水邊界
隔水邊界是指在垂直方向上,第四系含水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邊界。這個邊界關系到地下水量計算中上下含水層間互補情況。但也有特殊情況,如:山前積扇地區,一般在垂直方向上第四系上下含水層間具有水力聯系,它們之間具有統一的水位,不存在互補問題。當上下含水層存在隔水邊界,上下含水層有水位差,那么它們的補排關系將是由高地下水位向低地下水位補給。當兩個含水層水位高差超過2m時,在地下水量計算中就需要計算兩個含水層的補排。
1.3 底部邊界
底部邊界是指在垂直方向上,第四系砂礫含水層與其它含水層間的邊界。有兩種情況:一是第四系松散含水層與基巖含水層直接接觸,可視作一個含水層對待;二是第四系松散巖層與基巖含水層間有粘土隔水層,存在兩個含水層的水位,地下水則由高水位向低水位越流補給。
2、側向的邊界問題
側向邊界是指上游邊界、下游邊界和接觸邊界。
2.1 上游邊界
上游邊界是指均衡區域內上游流入邊界。對該區上游邊界的界定理解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法:一是根據上游邊界的補給面積大小、巖石風化裂隙發育狀況、山坡植被條件等,確定除地表徑流以外的年內地下水徑流補給量的大小。在地下水量計算過程中,一般情況可按一定的砂層厚度及周邊補給長度和水力梯度來計算;二是分析上游邊界人類活動對補給量的影響,如興修的畜水工程滲流量的大小等。
2.2 下游邊界
下游邊界是指均衡區域內地下水的流出邊界。一般情況有三種情形:一是以泉或泉群的形式排泄 ;二是以地下水排泄入河湖的形式;三是在山前沖積平原的邊緣由于地下水位的抬高,通過顆粒結構的巖層經毛細管上升,以強烈蒸發形式進行排泄。
但下游邊界由于人類活動對地下水進行大量超采,使地下水位下降,嚴重影響地下水埋深,導致補排關系的改變。有四種情形:一是原為地下水補給河流,由于開發利用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變為河流補給地下水;二是在河流兩岸,由于其中一岸地下水的超采,河流水補給超采一側地下水,另一側不開發利用,地下水位高,地下水卻補給河流;三是有的區域地下水位高,采取挖排水溝道等方式降低地下水位,但該區域經過地下水開發超采,地下水位下降,原有排水溝道在汛期充滿水變為補給區;四是一般情況下潛水含水層補給承壓含水層,由于潛水含水層過量開采,而轉化為承壓含水層越流補給淺層含水層。
2.3接觸邊界
接觸邊界是指一個均衡區域與另一個均衡區域的邊界。接觸邊界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含水層與隔水層有明顯差異的組合。如含水層與粘土邊界接觸,其側向補排量甚微,可忽略不計。另一種是含水層與含水層接觸,盡管含水層厚度不同,層數不一,但它們之間有著相互的水力聯系,對于這種接觸邊界問題,應考慮以現代河流為邊界。當地下水與現代河流有相互補排關系時,就可以轉變為上游邊界和下游邊界來處理對待。
3、含水空間邊界問題
含水空間邊界是指在不同水文年內,含水空間的調節量與儲存量問題。能正確地反映均衡區域內不同年份內含水層的真實情況,達到更有精度地反映疏干項的開發水量。該含水空間邊界在實踐中,可以在均衡區域內選用不同距離的鉆孔,繪制巖性立體結構柱狀圖,選擇相同水文地質條件的代表孔,用實驗或計算的方法確定含水層變幅帶的平均給水系數。然后,選取代表年內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繪制在巖層立體結構柱狀圖上,就可以看出地下水代表年內調節量的大小及可動用儲存量的規模,就可以確定是需要控制開采,還是需要補充地下水源。
4、結論
通過上述地下水縱向、側向、空間邊界的界定區分,弄清相互聯系及轉化形式,對地下水量的計算能更加簡潔、明了,能深層次地對地下水資源進行分析,能進一步地提高地下水資源評價精度。
作者簡介:
一、指導思想
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依法節能為基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實推進節能降耗工作,確保完成年度及“十一五”節能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主要目標
確保全市年單位GDP能耗較2009年降低3.9%以上,全面完成“十一五”節能目標;各縣(市、區),市開發區、高新園區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
三、基本原則
(一)確保完成。節能降耗作為約束性指標,必須按照年度目標和“十一五”總體目標,不折不扣予以完成。
(二)分級負責。實行節能降耗工作分級負責的原則。市政府對全市節能降耗工作負總責,各縣(市、區)政府,市開發區、高新園區管委會對轄區內的節能降耗工作負總責。
四、方案實施對象和等級
(一)實施對象:水泥、碳酸鈣、合成氨、熱電、冶金、造紙等六大高耗能行業和相關企業。
(二)實施等級: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四個等級。
一級:預測距離完成目標1個百分點以內,對水泥行業實施限產措施。
二級:預測距離完成目標2個百分點以內,對水泥、碳酸鈣、合成氨行業實施限產措施。
三級:預測距離完成目標3個百分點以內,對水泥、碳酸鈣、合成氨、熱電實施限產措施。
四級:預測距離完成目標4個百分點以上,對上述六大高耗能行業同時實施限產措施。
五、應急響應程序
(一)方案啟動。季度終了、次月18日以前,市節能降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完成全年節能降耗任務的形勢分析預測工作,如經預測全年節能降耗任務難以完成,則于5日內提出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啟動及實施等級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方案實施。市節能降耗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根據市政府決定討論并研究確定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啟動和實施辦法,召集各縣(市、區)政府,市開發區、高新園區管委會及有關企業召開會議,統一思想,明確預警處置任務,并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確保節能降耗預警處置措施落實到位。
實行限產節能方案時,由市節能降耗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企業申請恢復生產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完成方案啟動確定的節能降耗階段性目標,并報市節能降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應急終止。市節能降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視方案實施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確定終止應急時機,提出終止建議,報市政府批準終止。市節能降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繼續嚴密監控節能降耗情況,直至全面完成節能目標。
六、保障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確保完成節能目標任務,保證節能降耗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已有工作機構作用,形成合力,扎實推進。重大事項的研究和協調由市節能降耗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由市節能降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二)強化屬地管理。各縣(市、區)政府,市開發區、高新園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轄區內節能降耗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明確分管領導,成立專門組織機構,承擔轄區內單位(企業)節能降耗的各項工作,負責全面落實各單位(企業)的年度節能降耗工作目標。按照“確保完成、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市開發區、高新園區管委會應分別制訂各自的預警調控方案并報市節能降耗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要加強對單位(企業)節能降耗情況的跟蹤和監測,確保完成節能降耗年度目標任務。要在抓好轄區內重點單位(企業)的節能降耗工作的基礎上,指導好面上企業的節能降耗工作。
(三)強化部門協同。節能降耗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相關職能部門必須主動參與,主動配合,形成合力。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方案的細化和實施工作。市節能降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方案的制訂和組織實施工作,市發改委、統計局、電力局、建設局、交通局、開發區、高新園區管委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和督促。
七、制約措施
對未按要求及時啟動和實施本預警方案、導致未完成年度節能降耗目標的被考核單位,市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并將完成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考核的否決指標;同時,對該地區轄區內新建用能項目實施限批。對未認真落實預警調控方案的企業,一經查實,取消該企業從年起3年內的有關優惠政策享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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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國際犯罪嚴重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安全與發展,因而加強對國際犯罪的防范和打擊,已成為國際社會所必須面對的一項嚴肅的課題。應該說,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已經為嚴密預防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網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當今世界各國在文化傳統、社會政策、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國際社會在懲治國際犯罪方面,很難達成協調一致的全球一體化的刑法規范,即使是已經達成的國際公約,如果沒有國內法的支持和呼應,其效力往往也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法得到執行。為了滿足打擊國際犯罪的現實需要,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懲治國際犯罪的國內立法舉措,為懲治其境內的國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迄今為止,一些國際規范性文件樹立生命權的特殊保護觀念,確立嚴格限制并逐步廢除死刑的目標,并確立了一系列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如死刑適用的范圍為最嚴重的犯罪;任何人只要其在犯罪時未滿18歲,便不得被判處死刑;對孕婦或新生嬰兒的母親、精神病患者不得執行死刑等等。
關鍵詞:工作―家庭沖突;盡責性;工作績效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4428(2017)02-129 -02
伴隨互聯網商業平臺和互聯網+的日益興起,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個人,想要真正的將工作和家庭兩個角色清晰劃分開已經不可能。因此,企業不應該再將員工視為僅處于工作狀態中的個體,應該認識到企業的運營和員工的工作都是處于工作―家庭無邊界情境下的。
一、工作―家庭沖突概念及研究現狀
Kahn(1964)認為工作―家庭沖突是一種角色交互沖突,是由工作和家庭兩方面的壓力在某些方面不可調和時產生的。Greenhaus和Beutell(1985)提出,工作家庭沖突是一種角色間的沖突,產生于工作和家庭領域內的壓力之間,在某些方面是不可調和的。基于時間的工作―家庭沖突,基于壓力的工作家庭沖突和基于行為的工作家庭沖突。
Carlson(1999)考察人格變量對工作-家庭沖突的影響時,發現人格變量中的負面情感、A型性格更有預測力。Eby et al.(2005)做了關于工作-家庭沖突的前因變量和結果變量的元分析研究,結果顯示:沖突理論已經成為工作-家庭問題研究的主導范式,大部分研究都指出工作與家庭間存在著非互惠的矛盾與沖突關系。 (2014)詳細回顧了工作―家庭沖突的前因變量和結果變量,并指出:工作卷入度和工作壓力與工作―家庭沖突頻率呈正相關關系。
陸佳芳,時勘等人(2002)研究發現員工對工作―家庭沖突的感知明顯高于對家庭―工作沖突的感知,驗證了國外的研究結果。 劉永強,趙曙明(2006)分析了組織實施工作―家庭平衡策略的驅動因素和一些不利的阻礙因素, 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工作―家庭平衡策略制度化建議。祁玉龍(2015)研究證實了員工工作滿意度受工作―家庭沖突和家庭―工作沖突的負向影響。劉永強和趙曙明(2016)從微觀績效和宏觀均衡的角度研究了工作―家庭兩個領域對于微觀經濟和宏觀市場的效用。
二、工作績效的概念
Kane(1976)認為工作績效是員工在特定時期內一定工作的產出,是一種結果。Brumbrach(1988)提出:工作行為和工作結果相結合即為工作績效,并認為工作結果和工作行為應該分開測量。Campbell(1993)認為:工作績效是一組可以觀測到的和組織目標相關的具體行為,可以根據員工的工作熟練程度進行評定。楊蓉(2002)的定義是,個人為了達到目標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結果。張德(2004)認為績效指人們所做的同組織目標相關的、可觀測的、具有可評價要素的行為。
三、大五人格中的盡責性
E.R. Tupes和CR. Christal(1961)從卡特爾的詞表中選詞進行測評,得到5個維度:隨和的、情緒穩定的、可靠的、外向的、文雅的。這后來被戈德伯格稱為大五人格。如今中國大五人格研究將其劃分為:外傾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宜人性和盡責性。
盡責性是個體的一種態度,對于任務、目標以及工作的認真程度和嚴謹要求。在McCrae和Costa(1985)的NEO-PI問卷中,盡責性包括責任感、勝任感、條理性、自律性、事業心、審慎性六個維度。Winter(1991)指出:高盡責性個體,其權利動機一般變現為親社會和親組織行為,低盡責性個體,其權利動機一般表現為沖動或攻擊。M. R. Barrick和Salgado的元分析結果表明,大五人格中盡責性與行為績效的關系顯著,并且只有盡責性能夠對組織中的工作績效具有預測作用。姚廣珍等(2010)編制的工作家庭沖突量表和情緒工作量表,通過問卷調查發現:工作家庭沖突對情緒工作、盡責性具有緩沖作用。
四、盡責性的調節效應分析
(一)問卷與測量
本研究中每個變量下設有5個測度項。工作家庭沖突量表采用Carlson(2000)等研制的工作家庭沖突量表。工作績效采用Scotter&Motowidlo(1996)編制的量表。盡責性采用中國大五人格問卷簡式版 (CBF-PI-B)。所有量表都采用Likerts五點計分。
(二)分析與結論
盡責性的調節效應分析結果如下:由于第二步中乘積項的sig值為0.000,回歸系數顯著,t=5.174,調整后的R2為0.717并且F檢驗顯著。所以,盡責性的調節效應顯著。由此可以認為,盡責性對工作―家庭沖突與工作績效之間的關系存在調節作用。由于工作―家庭沖突與工作績效之間是負相關關系,因此如果交互項的系數為負,則表明大五人格維度對工作―家庭沖突與工作績效之間是負相關關系有加強作用,如果交互項的系數為正,則表明大五人格維度對工作―家庭沖突與工作績效之間的負相關關系有弱化作用。由分析結果可知,交互項系數為正,所以盡責性會緩解工作―家庭沖突與工作績效之間的負相關關系。也就是說,隨著盡責性的加強,工作―家庭沖突與工作績效之間的負相關關系就會越弱。相對于盡責性人格較弱的人而言,擁有較強盡責性人格的員工因為工作―家庭沖突而降低工作績效的程度較低。
五、管理策略建議
首先,工作―家庭沖突已經成為企業和個人都不可忽視的問題,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需要加以重視,尤其是企業,必須從制度層面緩解由于工作―家庭沖突而帶來的員工績效問題。通過完善企業制度,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等方式,從制度層面緩解工作―家庭沖突。
其次,制定適宜的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在選拔人才時,應該傾向于盡責性或宜人性較為突出的人才;其次,在對一些壓力較大或者工作強度加大的崗位安排人事時,也應該更傾向于盡責性或宜人性較為突出的人才。盡責性或宜人性較為突出的人才可以更好地承受工作―家庭沖突,或者說在這樣的人身上產生較嚴重的工作―家庭沖突的可能性較小。當工作―家庭沖突對工作績效產生負面影響時,盡責性或宜人性較為突出的人才更有可能弱化這種負面影響。完全使工作―家庭沖突消失是不切實際的,因此,企業在選拔和任用人才時,選擇盡責性或宜人性較為突出的人才更為有利。通過招聘、培訓、外聘等等人力資源管理方法,選取盡責性較為突出的人才。相對于企業制度,人才的選拔和聘任較為快速并且面臨的風險較小。因此,企業管理中需要更加注重人格維度對于企業運營和發展的重要影響。
最后,企業高層管理者應注重工作-家庭平衡策略研究。優越的工作―家庭平衡策略不僅可以在管理過程中弱化工作―家庭沖突,同時也可以為企業在制度層面的合理性奠定基礎。從經濟角度看,工作―家庭平衡策略可以有效彌補企業在員工福利以及人力資本方面的支出。同時,有利于形成較好的企業文化,有助于企業培養和留住人才,在企業形象方面也是重要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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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糧食危機;糧食價格;種糧危機
中圖分類號:F01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36-0104-03
China Price Policy of Coping International “Food Crisis” under Logistics Economics Conditions
Bai Minqiang Li En Liu Liang
(Military Suppl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 Jilin University)Abstract: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grain prices soaring, the world set off a new round of the food crisis. As demand forgrain big country, we need the food crisis on foreign and domestic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is guide ourpolicy changes in grain prices. The food crisis is the price of grain growing too fast, the performance of insufficient supply,and price growth stems from insufficient supply, the international food crisis is the root cause of insufficient supply. Grainproducing crisis is now Chinese grain policy should b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Key Words: food crisis; food prices; grain producing crisis
一、前言
當前,國際糧價持續上漲,世界銀行2008年4月發表報告顯示,過去3年國際市場小麥價格上漲了181%,食品價格整體上漲了83%。而在2008年3~4月兩個月國際大米價格猛漲了75%。4月24日,由于供應緊張,全球最主要大米輸出國泰國米價漲至每噸1000美元(100%B級白米),創歷史新高。受此刺激,在24日晚間的電子交易中,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 B O T)糙米期貨成交最活躍的7月合約創下25.07美元/英擔(約合493.5美元/噸)的歷史新高。面對飛漲的糧食價格,世界各國紛紛采取措施試圖穩定本國糧價,越南、印度、柬埔寨和埃及等世界多個主要大米出口國,紛紛出臺限制大米出口的措施,以首先保證滿足國內需求。而這些大米主要出口國限制糧食出口的措施又進一步惡化了國際糧食供給狀況。一時間,全球又陷入了新一輪的“糧食危機”之中。在國際市場上糧食價格持續飛漲的大背景下,國內糧價卻相對平穩。據國家糧食局統計,2007年年末,中國小麥價格同比增長1.3%,早秈稻價格同比增長7.6%,中秈稻價格同比增長7.8%,晚秈稻價格同比增長9.2%,玉米價格同比增長12.7%,皆遠低于國際市場價格增幅。粳稻價格甚至略微下降。
二、國內糧食價格低于國際市場糧食價格的原因分析
1.我國糧食儲備相對充裕
我國糧食生產連續四年獲得豐收,且每年總產量都有所上升。在這些豐收年份我國政府重視糧食儲備工作,收購了市場中大量的剩余農產品填充庫存,這為當前的糧價穩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從2003―2004年度以來,我國歷年的期末庫存都為正數,這意味著,我國糧食庫存每年都略有增加。數據顯示,目前中國政府、企業和農民的全部儲糧是5000億斤(約2.5億噸),約占全國全年糧食消費的一半左右,比起全世界糧食庫存占年消費的比重17%要高出一倍以上。而且預計2008年全國小麥產量為10760萬噸,較上年增加160萬噸,增長1.5%,這也為我國在今后一段時期內維持糧價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證。
2.糧食自給率高
長期以來,我國糧食產品主要依靠國內供給,自給率達95%,除大豆外各主要糧食產品的進口依存度都較低。較低的進口依存度使國內糧食市場與國際市場聯系較為松散,受國際糧價傳導作用的影響較小,因而在當前國際糧食價格普遍上漲的大背景下,國內糧價還能維持在相對平穩的水平。據預測,2007―2008年度大米產量將為1.295億噸,而同期消費將為1.27億噸,幾乎是1比1的關系,供需基本平衡還略有結余,因此,在近期,國內不會對國際市場中的糧食產生太大需求。從這個角度來看,在未來一個時期我國糧食價格也能夠保持相對穩定,不會受到國際糧價的太大影響。
3.政府宏觀調控得力
我國政府歷來重視糧食的宏觀調控,從2007年開始,面對國際糧價的上漲,政府便開始采取一系列相關的宏觀調控措施。政府先后宣布從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麥、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84類原糧及制粉產品的出口退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對小麥、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57類原糧及其制粉產品征收為期一年5%至25%不等的出口暫定關稅,同時開始對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三種商品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通過對糧食出口關稅的調整等一系列措施來減少主要糧食產品的外流,保證國內糧食供 給。
三、“糧食危機”與國內“種糧危機”
1.價格危機
這里的價格危機應理解為由于價格的剛性不增長、農業生產資料的增長導致糧食利潤空間的縮水,其結果是導致農民放棄種糧或是減少種糧熱情。進入21世紀,糧食價格改革有了突破性進展。2001年,江蘇等8個省市率先放開糧食市場,逐步拉開了全面放開糧食購銷價格的序幕。從2004年開始,國家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和購銷價格的全面放開,我國進入了以市場為基礎的市場價格階段。但在市場價格階段,國家為了配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保護農民利益,對小麥、稻谷等品種在部分省市實行了最低收購價政策。由于我國目前的糧食市場仍是供需幾乎平衡的表現,市場價格的指針也就必然停留在幾近剛性不增長的水平,雖然國外糧食價格風起云涌,但是糧食作為生存資料有
它天然的自給特性,所以,國內的糧食市場價格并沒有受到國外價格的沖擊,這在股票與期貨市場也有表現。前面提及我國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不足,我國糧食總供給趨減隱性存在,究其原因,糧食的價格低迷是主要的。可以大膽地說這是由于國內不存在“糧食危機”,所以,不會主動的存在種糧的利潤空間,也就沒有種糧積極性可 言。
2.土地危機
中國國土資源部公布的2006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報告結果。報告顯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7億畝,比上年度末凈減少460.2萬畝。
耕地面積逐年減少,糧食產量的減少就是必然,雖然單產提高了,但是糧食產量有兩個剛性約束:一是土地,二是有人種。而在耕地面積逐漸減少時,這兩個約束同時消失,農民自愿地放棄種糧、撂荒耕地。而耕地在目前的政策中雖被置以18億畝紅線不可破的條件下,但是對其重視程度仍不明顯,這表現在耕地的被占用、荒漠化、被動流失。有數據表明,土地沙化中94%屬于人為破壞,6%為自然破壞。耕地面積的減少,說明耕地被另作他用,或建廠建房、或被圈地商用、或轉為荒漠。總之,耕地的流轉,是收益相比較權衡的選擇。
3.“旁危機”
這里定義的“旁危機”指不在“糧食危機”之內,而是引起或是被其引起的危機。據統計,2008年春季,化肥、地膜銷售價格較去年同期都有較大幅度上漲。其中,美國二銨、尿素、碳銨、地膜等價格的上漲幅度均超過10%。與此同時,各類農作物子種銷售價格也都高于去年同期銷售價格,玉米子種由2006年的3.80元/公斤上漲到今年的4.50元/公斤,上漲幅度為18.4%,中秈稻優良品種平均售價由去年的28元/公斤上漲到今年的31元/公斤,上漲幅度為10.7%。而如前所述,2007年年末,中國小麥價格同比增長1.3%,早秈稻價格同比增長7.6%,中秈稻價格同比增長7.8%,晚秈稻價格同比增長9.2%,玉米價格同比增長12.7%。在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迅猛沖擊下,糧食價格利潤空間被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吞噬,這種生產資料漲幅高于糧食價格漲幅的情況會使農民收益減少,進而影響農民的種糧積極性。
四、針對“種糧危機”問題的政策措施建議
1.繼續加大糧食補貼政策
盡管糧價上漲,但與打工收入相比,農民種糧的機會成本依然比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實行補貼是最好的方式。通過提高最低保護價格和為農民種糧提供價格上的保護,使農民在市場糧價上漲時能根據市場糧價出售糧食而獲得收入上的增長,在市場糧食價格下跌時能夠在國家政策的保護下減小遭受的損失。同時,此政策還應針對農業生產資料,通過對農民進行補貼或對農業生產資料生產者補貼來實現。對農民進行補貼可以直接抵消農民購入的生產資料的價格上漲對農業生產成本的影響,從農民環節降低生產成本,保證農民收入在糧食價格沒有太大漲幅的情況下不至于出現大的下滑。而對農業生產資料生產者進行補貼是通過彌補由于原料、運輸等因素價格上漲而引起的農業生產資料成本上升,從而保證農民能夠獲得價格相對較低的生產資料。
2.控制生產資料價格上漲
“旁危機”在“內危機”中占很大比重,對于“旁危機”的解決,建議政府采用對生產資料進行最高價格限制,以期限制生產資料的過快增長,保證糧食種植的利潤空間。也可以通過減稅等方式扶持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降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降低農民的種糧成本,鼓勵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并防止因成本拉動導致的糧價上漲。或者直接采取對生產資料生產者進行補貼,來彌補由于原料、運輸等因素而引起的生產資料成本上升。
3.農業保險制度亟待建立
2007年豬肉價格上漲暴露出我國農產品生產中農業保險的缺乏,2008年年初南方地區的雪災也體現出了保險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性。由于農業保險缺乏,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損失只能由農民自己承擔,這就加大了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的顧慮,很多農民處于對自然災害的擔憂而放棄農業生產,這對于我國農業整體和當前糧食生產都存在很大的不利影響。如果由農民自己承擔農業保險的費用則會造成農業生產成本的上升,影響農民種糧積極性,因此,加快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由政府或由政府與農民共同承擔保險費用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軍需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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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對合同的價值評判。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體現,除因標的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行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外,均為有效。前位買賣合同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合同法》52條的禁止性規定,其效力自不待言。在后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物數賣之舉雖有悖于誠信守約的善良風俗,但只要出賣人與后位買受人未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不能以是否做到實際履行為標準否認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亦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也廣為學界和實務界認可。基于先后買賣契約而生之多重債權,依傳統之債法觀念,不因先后而異其效力。[2]就此意義而言,出賣人—房數賣的行為不能當然否認前后買賣合同的效力。《解釋》第8條也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先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前位買賣合同及要求出賣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而不能當然否定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由此可推斷《解釋》認可后位買賣合同效力的意旨。
在出賣人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前買受人后,又將房屋出賣第三人的,出賣人的行為是一種出賣他人之物的無權處分行為,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學界通說及《合同法》第51條均認為應采效力待定說,合同并不當然無效。置換一個角度考慮,出賣人出賣他人之物的行為在后買受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是一種欺詐行為,依《合同法》第31條規定,后買受人享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解釋》第9條也規定:在出賣人已將房屋賣于他人并已履行的,后買受人可以請求撤銷買賣合同,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二、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變動及利益衡平
房屋買賣以轉移房屋所有權為合同目的,同一合同標的難以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是多重買賣合同的特色所在,亦是諸多買受人權利沖突的集中體現。準確界定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變動,是保護各方權益的前提條件。
(一)房屋所有權已先行轉移于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
出賣人若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前位買受人并辦理所有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賣于他人,先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當無疑義。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公示公信方法,后買受人可從權屬登記中發現出賣人非真權利人,從而放棄交易。若其仍愿意與出賣人繼續交易,則應視為接受了權利不能實現的風險,自然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為懲戒出賣人的惡意欺詐,依《解釋》第9條三項規定,后買受人就出賣人的一物數賣行為可主張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二)出賣人徑行將房屋移轉于后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及法律評價
1.物權行為理論之辯析
欲清楚解析物權變動的內涵,必先厘清物權行為的概念。物權行為是指要發生物權變動,須獨立于債權契約之外,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設立新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僅是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兩者截然分開,各自獨立,物權行為并不因原因行為無效而無效,即使原因行為無效,仍可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此即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3]瀏覽域外法典,關于物權變動大致有四種立法模式。其一,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以法國為例,不承認獨立于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概念,買賣合同成立時物之所有權即行移轉。其二,登記對抗主義,如日本立法模式,買賣合同一經成立,物之所有權即行移轉,但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其三,登記要件主義,又為區分原則。典型代表為瑞士,即認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別,但又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單純的合同行為不會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還應履行登記等公示行為,方有物權變動之效。其四,物權意思主義,以德國為例,我國臺灣民法亦采此說。該學說由德國歷史法學派創始人薩維尼所創,主張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即使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所有權依然發生轉移。依該說,在商品房多重買賣中即便出賣人損害先買受人利益再次出賣房屋,但若出賣人與后買受人履行了物權變動手續,后買受人仍可當然取得物之所有權。
2.我國物權變動之立法選擇
我國民法學界及實務界對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亦是眾說紛云。主流觀點是不接受法國的債權意思主義模式和德國的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理論,而應沿用我國慣以用之的公示要件主義瑞士模式,同時堅持區分原則,注意合同效力和所有權轉移的分離和差異。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堪稱嚴謹慎密的邏輯演練體系,固然具有維護絕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對后位買賣人提供了最完備的權利保障,但因其過于技術性、抽象性,且惡意買賣人亦可一視同仁地獲得物之所有權,實與誠實信用的善良風俗背道而馳,公眾的道德觀、價值觀難以認同。物權無因性理論一定程度上是為法律生活形式之安定而犧牲了法律生活實質之社會正當性,無異于削足適履。[4]事實上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及善意取得制度同樣可起到維護交易安全之職,盲目崇尚物權獨立性、無因性原則實無必要。我國《物權法》草案,在區分原因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同時,也否認了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5]《解釋》第8、9條的規定非常明確地表明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于出賣人再處分具有限制或拘束的思想。可以說,司法解釋在此根本沒有涉及物權交易行為的獨立,更不用說無因性原則在法律設置和法律交易上的正當性。因此,該規定應是對物權交易抽象原則即無因原則的間接否定。[6]3.《解釋》中的物權變動原則及對出賣人、先買受人、后買賣人之利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