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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咨詢方面:
二、受理、審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們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審批、指派制度,保證法律援助申請在規定的7天時限內做出批示,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及時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及時告知理由及申請復議途徑。對于農民工申請工傷及討薪法律援助事項,我們專門開辟了“綠色通道”,不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經濟困難證明。對于公檢法部門轉交的被羈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中心也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予以提供援助。同時,為了保證規范化建設落到實處,我們按照上級業務部門要求,使用統一的格式文書。對基層法律援助站承辦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我們也統一制作了規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規范操作,文明服務。
三、案件辦理方面:
動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我們不定時地對開庭審理案件進行到庭旁聽,并隨時向當事人或承辦律師了解案件辦理情況,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做到案件材料齊全、程序完好、服務質量優良。對律師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中心也及時予以協調處理,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研究制度,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質量。為了理順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中心積極進行協調溝通。如今,基本上實現了與勞動仲裁銜接以及與司法救助的對接,與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對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開辟了訴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證了與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的配合暢通。此外,由于長樂沒有相關鑒定機構,我們也積極協助當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減免或緩繳相關鑒定費用申請,保證當事人能夠順利進入訴訟程序。
四、案件監督方面:
為了保證律師承辦案件的質量,我們推行案件跟蹤制度。在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基礎上,明確告知當事人承辦律師以及法援機構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及費用,并在《告知單》上附上投訴電話,我們還逐案發放辦案質量跟蹤表,依托局機關建立了投訴事項登記、調查和處理制度。對辦結案件,中心嚴格審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反饋意見,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和評估,保證案件質量監督機制落到實處。對審查合格的案件,及時予以發放辦案補貼。此外,中心還不定期地開展案件質量自查活動,加強與兄弟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并通過走訪,及時溝通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補缺,有效地保證了案件質量,為規范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通過自查,我們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還存在的一些困難與不足之處,主要是:
1、中心人員力量不足。隨著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中心人員不足的劣勢進一步得以凸顯。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參公管理,無法吸引法律專業人員加入到法律援助隊伍。中心編制3人,由于調動或辭職,當前中心無人占編。中心人員依托局機關公務員進行管理運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滬高經核字第11號“關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證單位履行債務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保證合同雖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它終究從屬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決定保證合同的效力。本案第一被告新疆烏魯木齊市金字塔工貿公司系艾克拉木。穆罕默德個人開辦的私營獨資企業,現已倒閉,艾克拉木也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與原告上海馬陸棉紡織廠簽訂購銷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經濟犯罪尚未確定,從屬于該購銷合同的保證合同的效力、性質及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也就無法確認。且,為了有利于打擊犯罪,本案的受訴法院應中止對全案的審理,將有關的犯罪嫌疑材料移送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查處,不必急于將棉紡廠訴保證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辦事處承擔保證責任一節先行審理。受訴法院中止對本案的審理,并不表示解除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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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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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義
通過主審法官的選任,推行法官員額制,把具有較強審判業務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進取精神的法官選撥到主審法官這一重要的崗位上來,充分挖掘現有審判資源的潛力,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實現責權利的有機統一,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審判運行機制。
二、選任主審法官的基本原則
1、依法實施原則;
2、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4、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主審法官的任職條件
主審法官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和本院規章制度,嚴守審判紀律,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符合法官任職條件,或者系本院審判員。
3、有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庭審活動,并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寫作能力;能夠規范、熟練地制作法律文書。
4、所承辦案件無重大差錯,無違法違紀行為。
5、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領導機構
主審法官選任工作由本院黨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縣人大、縣紀委,縣組織部、縣政法委的參與、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五、主審法官的職數
按縣人民法院所擔負的三大審判任務,主審法官分為刑事主審法官,民事主審法官,行政主審法官三類;全院設主審法官的職數為8名,其中刑事主審法官2名,民事主審法官6名,行政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從民事主審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非經考試任命,不享受主審法官待遇。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擔任主審法官的,每年承辦案件數不得低于同類主審法官的平均辦案數。
六、主審法官的選任程序
1、設立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由院長業寧州任組長,政治處主任周明全任副組長,副院長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組員,組成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
2、確定主審法官員額并公布。第一任主審法官的職數為8名,分為刑事主審法官和民事主審法官兩類。其中:刑事主審法官2名,民事主審法官6名,行政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從民事主審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報名。除院領導外,凡本院審判員均須報名參加選任;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人也可報名參加選任。
4、資格審查。由報名者填寫報名表,由主審法官領導小組公布報名和資格審查情況。
5、業務及綜合素質考試。主審法官考試分為業務素質考試、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考試、庭審能力考試、公文寫作能力考試、裁判文書寫作能力考試共五場,總分100分。若報名參選人數達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違背《通??h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的選任主審法官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考試辦法,對考試內容和形式作適當調整。
①業務素質考試。刑事主審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理論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主審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繼承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占總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出題和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②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考試。收集一定數量的題目,內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娛樂、同事關系、上下級關系、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方面。由應試者抽簽定題后,考慮5分鐘,即席發表對問題的看法。考評組對應試者的思維敏捷性、社會生活經驗、邏輯思維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作出綜合評價,占總分的10%??荚u組成員由市中院政治部從本市兩級法院中指定五名優秀法官,會同本縣人大、紀委、組織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組成。
③庭審能力考試。選擇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應試者開庭審理并公開當庭宣判。法庭審理結束,由考評組對應試者主持法庭審理的能力、庭審技能、感染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進行評判,占總分的20%??荚u組成員由市中院政治部從本市兩級法院中指定五名優秀法官,會同本縣人大、紀委、組織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組成。
④公文寫作能力考試。由應試者自定題目,寫一個工作報告、工作總結或工作方案,占總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⑤裁判文書寫作能力考試。第一,選一個案情復雜、事實和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第二,選一個案情復雜,但事實和適用法律爭議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第三,選一個案情簡單、事實和適用法律都無爭議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通過以上三個判決書的綜合得分,作為評定應試者裁判文書制作能力的依據,占總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出題和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6、公布考試分數。
7、根據考試、考核、考察情況,公示擬任名單。
8、公布選任結果,辦理任職手續。
9、由本院院長頒發任命書。
七、時間安排
為加快推進以員額制為方向的法官職業化進程,通??h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開始組織實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結束選任工作,當選的主審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職。報名及考試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審法官的履職期限
通??h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的履職期限為三年,從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履職期限內的主審法官擁有主審法官職權,履行主審法官職責,享受主審法官待遇,承擔主審法官責任。
九、主審法官的職權
1、獨立審判權。主審法官擁有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預的職權。在獨任審理的案件中,主審法官對最終的裁判結果有決定權;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主審法官有獨立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在審委會討論案件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保留個人意見的權利。
2、組織管理權。主審法官有權組織本審判單元的審判管理工作,有權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準備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權安排書記員的工作。
3、考核建議權。主審法官有權考核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工作,并有權建議獎懲、晉升或處罰法官助理和書記員。
4、主持庭審權。獨任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審法官主持;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
5、簽發文書權。非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一律由承辦的主審法官簽發法律文書。
6、建議討論權。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有權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決定,或者依法報請分管院領導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十、主審法官的責任。
1、獨任審理的案件,由主審法官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確認事實和裁判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2、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由合議庭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確認事實和裁判結果依法承擔責任;對于應由合議庭承擔責任的,擔任審判長的主審法官應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正確意見的主審法官可免除責任。
3、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案件,獨任審理的主審法官或參加合議庭的主審法官有過錯的,視情況確定責任。
4、主審法官在審判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審判紀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5、由于主審法官對法官助理、書記員管理不嚴,指導不力,監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書記員在審判工作中犯有重大過錯,除由本人承擔責任外,主審法官視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6、主審法官應按期完成分管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拒絕工作或消極應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職責從嚴論處。
十一、主審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屆滿而免除的;
2、因主審法官自身過錯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職務的;
3、因違法審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4、因在審判工作中有重大過錯,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6、因身體狀況難以繼續履行主審法官職責的;
7、因本人提出辭職,并被批準的;
8、因工作需要調離審判崗位的;
9、其他不宜擔任主審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項所列情況,被免去主審法官職務的,三年內不得再參加主審法官選任。
十二、主審法官的補缺
1、主審法官實行三年一屆,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滿,有主審法官中途辭職、免職或調離的情形發生時,主審法官領導小組可以本屆主審法官考試排名為序,依次替補;補缺的主審法官,履行主審法官職責,承擔主審法官責任,享受主審法官待遇。
3、補缺的主審法官任期為本屆未滿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補,而由主審法官領導小組指定的主審法官,履行主審法官職責,承擔主審法官責任,不享受主審法官待遇。
十三、主審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選任為主審法官的,在部門領導職務空缺時,作優先考察人選。
2、經濟待遇:(1)主審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資職級待遇;(2)按《第一任主審法官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合格的主審法官,可享受每年1.5萬元的崗位責任津貼。
堅持問題導向,積極穩妥推進,是上海法院進行司法改革試點工作一以貫之的方法和路徑。
改革之初,上海高院黨組堅持首抓思想發動,通過座談交流、動員答疑等多種形式,形成共識凝聚力量。
與此同時,上海法院注重深入調研。他們廣泛開展抽樣訪談、抽樣調查、問卷調查等實證調研,并先后召開了有法院干警、特邀監督員、特邀咨詢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界代表等參加的專題調研座談會150余場,梳理出100多個問題,完成了《審判權運行機制行政化的相關情況》、《法院管理行政化的相關情況》、《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存在問題的分析報告》等專題報告,在此基礎上,歷經34稿形成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使其更接地氣,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在試點法院經驗基礎上,上海高院至今已先后制定了《上海法院人員分類定崗實施方案》、《關于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等改革配套制度30余項,從而為即將在全市法院全面推開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礎,提供了遵循。
毋庸諱言,在改革推進過程中,還有不少困難和問題需要解決。據郭偉清介紹,接下來,市高院將主要從頂層設計、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的素質能力、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加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的關系、完善法官日常審判工作業績考核、隊伍結構性調整與法院工作穩定性連續性問題、加快推進人員分類改革與確保隊伍穩定等七個方面入手,加強探索創新,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
“我們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堅持實事求是,說真話、報實情,向有關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材料。”郭偉清介紹說,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必須通過頂層設計,自上而下有序推進。如主審法官、法官助理的設置,跨行政區劃法院的設立等改革措施,都是司法改革中的重大改革,在實踐中可能會碰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還有即將推出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等重大改革,也亟待加強頂層調研和指導,使改革措施與立法、修法同步進行。
案多人少的矛盾多年來一直存在,以2014年為例,上海法院法官年人均結案達到158.74件,是全國平均數的2.2倍,同比增長了27.66件,增幅為21.1%。如果按照法官33%的員額比例計算,2014年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結案將達到185.5件,法官工作負荷已近極限。隨著上海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法院立案審查制變為登記制,案件數量還可能進一步攀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將進一步凸顯,亟需探索建立科學的人員補充機制。
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實行后,法官的擔子更重、責任更大。當前,還需要通過提高法官的準入門檻和選拔條件,強化法官的職業化、專業化能力建設,不斷提升法官依法公正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郭偉清強調,在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中,如果簡單地將審判權的“獨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將“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就可能會因為審判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帶來法律適用不統一、案件審理質量下滑、廉政風險等問題。因此,必須要進一步明確院、庭長審判管理職責,規范審判管理權行使方式,形成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審判監督權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確保司法的公正、高效。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全面推開后,如何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符合審判規律的績效考核方式及與之配套的法官員額退出機制,確保法官責、權、利相統一,也是亟待重點研究的課題。
內容摘要: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是海陵法院為防止腐敗發生,以制約和監督司法權運行為核心,以制度建設為著力點,以風險節點防控為主要措施的一項廉政制度創新。該制度已經在海陵法院實施并取得些許成效。本文擬從該制度產生的背景及其制定的科學性出發,對制度的主要構成和具體內容進行闡述,并指出該制度現階段存在的不足。
關鍵詞:廉政 節點 風險 防控措施
一、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的形成背景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融入司法審判的具體手段,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的諸多制度、措施和做法,大多隔靴撓癢、對空喊話,效果并未彰顯。司法腐敗依然發案不斷,投訴亦居高不下。20__年我院有兩名法官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教訓深刻,令人痛定思痛。如何創新工作機制,在遵守現行各類廉政制度的基礎上,探索一套利用現有各類監管資源、實現與審判流程無縫對接的防控網,成為我院連續3屆黨組及紀檢監察部門思考和探索的長期課題。經過反復醞釀和實踐運行,逐步形成了一套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該機制通過排查分析,鎖定司法腐敗易發多發的21個審判流程關鍵節點,重點制訂了針對性的具體控防措施,并嘗試從源頭上及時發現和防控腐敗現象的發生,從而使腐敗“不能為”、“不敢為”的他律機制得以強化。
二、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的主要構成
廉政風險防控機制貫穿于6個審判流程之中,共21個節點、21個風險、47條措施。節點、風險、防控措施三部分一一對應。
第一部分為節點,是該機制的工作基點。案件受理及分配包括4個節點:立案審查、案件分配、訴訟費收取、管轄權異議。司法鑒定及拍賣方面包括1個節點:委托。刑事審判包括5個節點:變更強制措施、定罪量刑、案件討論、罰金數額確定、贓款贓物處理。民事審判包括6個節點:證據收集、訴訟保全、開庭審理、調解與撤訴、合議庭討論、庭室討論。行政審判包括1個節點:案件審理。執行工作包括4個節點:執行流程、采取執行措施、執行異議審查、財產處分。所列節點都是各條線上極易發生腐敗的預防關鍵點。之所以將節點作為整個機制的切入點,一是因為其明確了該機制的工作重點,便于集中精力監管,避免面面俱到,但實際操作卻無從下手的尷尬。二是因為以21個節點作為支撐,反腐工作可以進一步覆蓋其他方面,由點到線,最終形成全院反腐網絡。
第二部分是風險,實質是對有關腐敗現象的描述。風險是基于各節點,總結了過往各級法院違法違紀案件中的常見腐敗形式,并結合了我院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定而來。風險的制定是將腐敗問題具體化,以便透過具體現象或行為判斷腐敗的發生,進而能夠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部分是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整個節點防控機制的最為重要的部分,是對確定的節點風險進行預防和監管的具體措施。防控措施是堅持不擅自另設規定的原則,嚴格依照現有法律法規及本院原有制度進行確定,防止了規定的混亂。防控措施較為多樣,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設施監控類,此類措施主要是通過某些設施的設置起到對風險的防控作用。如:由電腦隨機分案;在鑒定搖號室設立三同步;在訴訟服務大廳公示訴訟費收費標準等。第二類是制度監管類,這類措施是相關人員或部門按照已有或本機制設立的規定和制度各自履職,本機制的絕大多數防控措施均屬于此類。如:訴訟費收取從嚴執行減、緩、免三級審批制度;紀檢監察人員按規定對庭審進行巡查。第三類是違規處置類,該類措施是就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為進行的處置。如:在定罪量刑方面,承辦法官違反規定私下會見當事人、近親屬的一經發現,按嚴重違紀處理,有索賄的,移送紀委查處;因管轄權異議案件被二審法院指定受理的,責任人須接受質委會質詢。
三、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的內容分述
節點防控機制作為一項反腐制度嵌入法院主要工作流程中,根據條線工作的情況不同,具體做法呈現多樣化。
(一) 案件受理及分配
以立案審查為節點,為防止違反審批規定,擅自對應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情況發生。首先,在立案窗口設專職法官負責受案審查,并堅持案件受理逐級審批制度。第二,如果當事人堅持索要不予受理裁定書,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裁定并送達。第三,對無正當理由超過7個工作日不立不裁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負責人按違法審判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以案件分配為節點,為防止違反隨機分案規定,按照私下掌控需要或關系親疏來選擇或變更承辦法官的情況發生。首先,確定所有案件均由立案庭專設電腦隨機分案。第二,除回避等法定事由或其它的合理事由必須變更承辦法官外,一律不得隨意變更法官。第三,審判庭每月變更承辦法官數達到每月受理案件數5%以上的,所在庭負責人須向質委會逐一案件說明理由并接受委員質詢。
以訴訟費收取為節點,為防止徇私為不符合減、緩、免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減免訴訟費用或應當增加訴訟費的不通知當事人增加的情況發生。首先,在訴訟服務大廳內以醒目方式公示訴訟費用收費依據與收費標準。第二,從嚴執行減、緩、免三級審批制度。第三,將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時承辦法官是否按規定追加訴訟費作為評查卷宗時的重點。
以管轄權異議為節點,為防止名為地方保護實為私下關系之考慮甚至暗中收取好處,曲意解釋管轄規定或牽強附會尋找聯結點作出管轄權異議裁定情況發生。如果因管轄權異議案件被二審法院指定受理,責任人須接受質委會質詢。
(二)司法鑒定及拍賣
以委托為節點,為防止存在故意違反規定選定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或者串通、指使相關中介機構在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弄虛作假等情況。首先,應公示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備選名冊。第二,建立庭審式搖號室科技“三
同步”。第三,監察室派員在搖號室現場監督。
(三)刑事審判
以變更強制措施為節點,為防止存在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或明知已經決定逮捕的被告人未被實際逮捕而不及時向庭長、分管院長和院長匯報等情況。首先從嚴審查,由庭長審核、分管院長審批及質評組質評時對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四種情形嚴審。第二,執行逮捕決定由承辦法官負責安排,公安機關派員當場執行。因故不能執行的,承辦人須及時向庭長和分管院長報告。第三,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或明知被告人已被決定逮捕而未被實際逮捕,不及時報告并造成被告人逃脫、制造偽證、毀滅證據、威脅證人、再犯新罪等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以定罪量刑為節點,為防止私下與被告人的親屬聯系并夸大犯罪性質和量刑幅度,利用心理暗示造成對方畏懼,以達到索賄目的的情況發生。從嚴執行承辦法官不得私下會見被告人及其人、近親屬的規定。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按嚴重違紀處理。有暗示索賄嫌疑的,移送紀委查處。
以案件討論為節點,為防止隱瞞或利用語言技巧故意遺漏或淡化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實中的某些重要細節,誤導審判委員會做出符合其需要的決定,并借此逃避錯案責任追究的情況發生。首先,合議庭成員尤其是持不同意見的成員須列席審委會。第二,審委會委員重點對承辦法官運用自有裁量權所作裁判部分所依據的法律援助、刑事政策、法學原理和司法邏輯進行質詢。第三,為避免對其他委員形成意見導向,分管副院長應在合議庭匯報、庭長補充說明、其他委員發表意見后,審委會主任發言前發言。第四,案件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改判且須追究責任的(以追究責任為一般,不追究為例外),承辦法官、合議庭持錯誤意見的法官、法律文書審核人、簽發人、審委會發表錯誤意見的委員,均須承擔相應責任。
以罰金數額確定為節點,為防止徇私少罰或侵吞罰金款項情況發生。首先,制訂罰金數額與刑期、刑種、罪名一一對應規定。第二,所有款項一律繳到法院賬戶,承辦法官不得經手。
以贓款、贓物處理為節點,為防止侵吞或挪用控制的贓款、贓物情況發生。首先,建立贓款贓物統一登記制度。第二,追繳到的贓款一律繳至法院賬戶,承辦法官不得經手。贓物集中保管。第三,贓款贓物已發還的須有領受人簽字。
(四)民事審判
以證據收集為節點,為防止故意毀棄、篡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或者其他訴訟材料情況發生。首先,如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復印件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第二,如存在上述故意行為,追究經辦人責任。
以訴訟保全為節點,為防止出現為照顧特定當事人,對保全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材料審查認真程度不一情況發生。首先,庭長在簽發保全裁定書時應當對保全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手續是否齊全進行必要的審查。第二,因保全錯誤,造成嚴重后果,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以開庭審理為節點,為防止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開庭審理案件,在開庭過程中隨意制止當事人發言或不允許當事人提交證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不按規定的時間開庭,或隨意更改開放時間等情況發生。首先,利用“三同步”記錄庭審過程。第二,紀檢監察人員按規對庭審進行巡查。
以調解與撤訴為節點,為防止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撤訴、接受調解并損害其利益的情況發生。首先,以筆錄的形式反映調解與撤訴的過程。第二,法官應當對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的重大事項進行必要的釋明。第三,利用“三同步”記錄過程。
以合議庭討論為節點,為防止出現合議庭對應當經合議庭合議的案件不合議或假合議,或者故意向合議庭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等枉法裁判情形。首先,每位合議庭組成人員須進行庭前準備、庭審及合議庭評議。第二,合議庭討論時,每位合議庭成員須獨立發表意見,并詳述理由。書記員負責如實記錄合議庭筆錄。第三,對合議庭成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應按規定提交庭室或審委會討論。
以庭室討論為節點,為防止在庭室討論案件時,院、庭長違反規定發表意見,要求或變向要求以自己的意見為主導,影響承辦法官審理案件的情況發生。首先,參加討論的每個法官應當獨立發表意見,須詳述理由。第二,以討論筆錄的形式記錄討論內容,并簽字確認,裝訂副卷。
(五)行政審判
以案件審理為節點,為防止因與行政機關或某特定當事人關系密切,在相關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另一方施壓或說情、打招呼的情況發生。行政案件審理須實行案件合議討論制度,合議庭成員應依法履職。
(六)執行工作
以執行流程為節點,為防止執行法官對案件“一手包辦”,缺乏監管的情況發生。首先,設立執行啟動組、財產查控組、財產處分組、結案審查組,由不同執行人員分別行使。第二,執行啟動、財產查控、財產處分、結案審查各階段執行事項依次推進、前清后接。
以采取執行措施為節點,為防止故意違反規定采取執行措施,造成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的情況發生。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應當依法制定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并在實施執行措施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或者以方便當事人查詢的方式予以公開。第二,采取執行強制措施的,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相關手續立即補辦。第三,違反規定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以執行異議審查為節點,為防止存在為不按規定審查執行異議的情況發生。執行異議須提交合議庭評議。
以財產處分為節點,為防止存在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執行款物的情況發生。由財產處分組專人負責,并建立執行款物專用臺帳備查。
四、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的初步成效
自20__年以來,已保持了連續九年違法違紀案件零記錄。被評為區預防職務犯罪先進單位,同時我院也先后創建成功省、市、區廉政文化示范單位,紀檢組年年被評為區先進基層紀檢組織。行政審判庭、民二庭先后創建成“廉潔司法示范庭”。至各類紀檢監察機關投訴和反映問題的來信來訪數也逐年大幅同比下降,而來紀檢監察部門反映的為數不多的基本上屬于對裁判不服的問題,懷疑法官 不廉或司法作風問題的極少。司法廉潔也促進了司法公正,人民群眾的滿意度顯著提升,我院連續4年被表彰為區“十佳人民滿意機關”,并被省法院表彰為先進法院。
五、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的推廣價值
法院歷來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點單位,但從近年各級法院查處的違法違紀情況來看,司法腐敗問題依然突出,成為阻礙法院發展的重大疑難問題。
法院反腐之困有二:第一,監管范圍廣。法院須監管的人數較多,各部門具體工作環節也較多,不利于監管。第二,監管難度大。首先,法院工作專業性較強,規范各類工作的法律法規繁多,監管人員難以全面把控司法工作。其次,法官其自身有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監管人員難以掌握某個做法是否適度。
節點防控機制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機制具有三大優點:第一,突出重點。本機制確定了21個最易發生腐敗問題的工作節點作為防控重點。雖然只有21個節點,但也基本覆蓋了全院主要條線的重點工作環節,這樣確保防控效果最大化。
第二,措施可行。以往反腐監督制度絕大多數都是規定“應該”如何去做,但沒有說明如果沒有按規定去做該怎樣防控,所以無法起到較好的防控效果。本機制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著力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
第三,多方共管。法院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法院本身就有一套相對完善的監管體系,法律規定也多出于公正司法考慮,對法官的規定不可謂不多。所以,本機制的防控措施中也整合了其他制度,適時需要相關部門及人員認真按規履職。因此,節點防控機制不是孤立的一項制度,多方協同防控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監管范圍廣和難度大的問題。
五、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的尚存不足
由于節點防控機制是一種模式的探索與創新,作為一項新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
關鍵詞:公司治理;勤勉義務;司法審查;行政約束;內部控制
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對公司的各個參與者進行責任和權利的分布,以達到各個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的最佳平衡,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構成部分包括董事會、經理層、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等其他利益相關者。勤勉義務在公司治理中的價值,尤其是在“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公司治理下,成為了約束董事權力擴張,保護公司和股東利益的制約機制。
一、勤勉義務的起源和概念
一般認為,勤勉義務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中董事的“注意義務”,在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74條中又被稱為注意、技能和勤勉義務,因此根據英美法上的理解,注意義務的含義是公司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展現出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如果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沒有盡到合理的謹慎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1]在英美法中,注意義務最早是侵權法對侵權行為人因過失而施以的民事賠償責任。[2]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出現分離,公司管理層股東執行公司事務,因而產生了問題,且公司股權越分散,問題越突出,成本越大。[3]為了解決問題,減少成本,英美法系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規則約束公司董事和高管,而董事的信義義務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法律規則。
二、勤勉義務的主體
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勤勉義務主體包括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216條又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進行了列舉。雖然《公司法》對監事施以了勤勉義務,但筆者認為勤勉義務規則主要還是為了規制董事和高管的行為。一是許多公司的內部董事都有兼任高管職務,董事和高管在一定程度上是重疊的;二是監事目前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并沒有對董事和高管的行為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對本就地位孱弱的監事施以嚴格的勤勉義務,不僅不會提升監事的監督職能,反而還會對公司人員擔任監事的積極性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筆者主要討論的重點是董事和高管的勤勉義務。
三、勤勉義務的內容
根據勤勉義務涉及到的職責范圍,其內容可以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經營決策職責和監管職責[4]。經營決策職責是董事和高管因決策失誤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實踐中對該種責任的判定也是最難把握的。對董事和高管的經營職責的審查,如果過于嚴格,可能會使董事和高管的經營決策過于保守,錯失良好的商業機會,反而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如果過于寬松,董事和高管又可能出現松懈、疏忽大意,損害公司利益。所以英美法國家通常對董事和高管的經營行為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進行實質上的審查,因而注重形式審查的商業判斷規則得以在英美法系中被普遍應用。
作為勤勉義務內容的另一大部分,監管職責,則在各國立法實踐中有著比經營職責更加清晰和明確的規定。監管職責要求董事會及其董事,包括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如果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與監督機制,董事應當承擔監管失職的責任。根據勤勉義務對董事的要求,勤勉義務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包括注意義務、技能義務以及勤勉義務。[5]
四、商業判斷規則
商業判斷規則是關于董事作出決議時就其過失是否承擔責任的判斷標準,這是由美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所確立,也是美國公司法上的一大特色[6]。只要董事作出決議時滿足幾個條件,其就能免于承擔過失責任,這些條件包括沒有“利益沖突”、“善意地相信該決議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決策程序全面充分”。[7]商業判斷規則的本質是法院假定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善意的并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8]這樣的假定在司法審判中的體現就是原告承擔董事違反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原告需要證明董事作出的決議不滿足上述其中一個或者幾個條件,然后法院在對董事作出的決議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有學者認為,商業判斷規則的運用彌補了美國立法上客觀標準適用的困難,一方面可以督促董事在進行決策時需要足夠的勤勉、謹慎;另一方面也保證了董事不會承擔過多的決策風險,避免因過分謹慎錯失商業良機。[9]總的來說,隨著商業判斷規則的適用,在美國關于董事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受到責任追究的案例變得越來越少。[10]
五、我國勤勉義務立法現狀
公司治理規則的法律淵源一般見于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裁判以及證券交易所或者各類行業協會的最佳實踐等規則中。[11]
(一)法律層面
涉及勤勉義務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證券法》。首先,《公司法(2014修訂)》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14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钡?12條規定了董事出席董事會的勤勉義務,因此也被認為是《公司法》對勤勉義務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從147條和149條的規定也能看出,董事的勤勉義務也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在公司章程中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其次,《證券法》第68條規定針對上市公司高級職員規定了信息披露的具體義務,這也是勤勉義務在信息披露中的具體體現。此外,《證券法》第152條規定專門針對的是證券公司高級職員的勤勉責任,明確了其勤勉義務的審查機構為證監會。
但是,《公司法》對勤勉義務的規定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豆痉ā穼⒍?、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進行統一的規定,忽略了這三者在公司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面對著不同的問題,把他們的義務畫上等號的做法會增加法院適用勤勉義務規則的難度,增加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12]具體而言,享有公司經營管理權的董事、經理層,其勤勉義務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合理行使經營管理權;而享有監督權的監事,其勤勉義務關注的重點則是監督權的行使是否適當。[13]因此,《公司法》對勤勉義務的粗糙規定難免使其流于形式。
(二)監管部門層面的規則和文件
雖然立法層面的勤勉義務規定原則性較強并且不夠具體,但是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一些部門規章、指導性文件以及政策解讀中也能找到不少關于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證監會是我國公司治理深化改革的領導者,證監會是在勤勉義務規則執行中扮演的角色比法院更加重要。其中,由證監會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2年聯合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對董事的勤勉義務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治理準則》細化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董事的履職提出了時間和精力上的要求;第二,對董事知識上的要求;第三,增加了董事責任免除的規定,一是異議董事的免責情形,二是董事責任保險的保護?!渡鲜泄菊鲁讨敢?014修訂)》第98條對董事的勤勉義務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筆者對我國關于董事勤勉義務的立法狀況進行了簡單的梳理??偟膩碚f,勤勉義務規則的詳盡程度隨著文件的法律效力遞減而遞增,有學者指出雖然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立法層面對勤勉義務規定的不足,但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案件中能否作為裁判依據也存有疑問。[14]但是,從目前現行有效的規則中,均沒有關于董事勤勉義務判斷標準的規定。
六、現階段勤勉義務在公司治理中的不足
在法律、法規和各種規范性文件的層面,可用于司法救濟的勤勉義務規則過于籠統和模糊。實踐中運用勤勉義務規則尋求救濟的案例并不多見,法院對于此類案例也是選擇性的回避。但是,勤勉義務所涉范圍廣泛,并不是僅僅包括決策職責,勤勉盡責也不是要求董事和高管做的每一項商業決策都能使公司盈利。勤勉義務關注的重點是董事和高管做出一項決策時是否已履行完整、充分的決策程序(due process)。
在證監會行政監管層面,證監會制定的規則反映出證監會對規制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勤勉盡責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體系。雖然行政權力能夠對公司治理進行強有力的干預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的內部機制合法有效的運作,但是此種干預畢竟屬于外部干預,無法協調公司內部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權利義務關系。此外,行政權力的過度擴張極易滋生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并且我國缺乏對行政權力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
七、完善勤勉義務在我國公司治理表現中的替代性方案
(一)建立明確的勤勉義務司法審查標準
首先,如前文所述,針對《公司法》及其相關部門法上關于勤勉義務規則籠統的規定,筆者認為,《公司法》等效力較高的法律應對勤勉義務做出進一步的闡釋,即對勤勉義務的審查標準有一個大致的規定,確立司法機關理解和適用勤勉義務規則的基調。關于審查標準的選擇,筆者建議當前我國應當采用客觀標準為主、主觀標準為輔的審查方式。采用客觀為主、主觀為輔的審查標準,既可以讓董事和高管的能力保持在社會平均值,又可以督促能力水平更高的董事和高管最大限度地為公司利益行事。
其次,即使在《公司法》層面上確立了勤勉義務的審查標準,該標準也不屬于直接通過適用法條就能夠在個案中判斷出孰是孰非的準則,“普通人在類似情況下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的表述本來就很抽象。該審查標準也要放在具體案例中結合公司的性質和規模、公司管理組織、董事的數量以及董事的類型等方面具體分析。此外,最高法院還可以搜集整理相關案例,甄選出關于勤勉義務的典型案例以指導案例的形式頒布,供下級法院斟酌適用。同時,如前文所述,證監會和證交所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對董事和高管勤勉履職的行為做出了細化的要求,這些細化要求也可以作為法院在個案中實際考察董事和高管勤勉義務的參照。
(二)引進商業判斷規則
在美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主義盛行使得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處于強勢地位,美國并沒有同大陸法系一樣的監事會,董事本身就負有互相監督的職能。于是,商業判斷規則作為一項衡平機制而出現,一方面是法院避免評判一項商業決策的好壞,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董事免于承擔過重的責任,鼓勵公司進行商業開拓、采取合理的商業冒險。筆者建議我國引入商業判斷規則,該規則的使用能增強抽象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
(三)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
涉及經營決策的勤勉謹慎僅是勤勉義務內容的一個方面,現代企業制度不僅要求董事和高管負責戰略決策和對外經營決策,還要對公司的內部的人員、機關及其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而后者正是公司內部控制所涉及的內容。內部控制旨在保證企業的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以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運營效率,并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而制定的一套企業內部機制。董事會的監管職能主要表現在建立健全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從而保證董事會在適當決定之前能夠知悉各種重要的信息,以防止可能的風險和失誤發生。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含合理的戰略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并且董事和高管的薪酬激勵措施應當與戰略管理、風險管理等掛鉤,以保證內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執行。
(四)司法約束機制和行政約束機制的平衡
如前文所述,勤勉義務規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和行政監管實踐中體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發展路徑。如何平衡司法約束機制和行政約束機制在規制勤勉義務中的作用和效果,也是提高和完善我國當前勤勉義務規則的重要問題。強大的行政干預和消極的司法介入,不單單體現在勤勉義務規則的制定和運用上,這也是我國當前公司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
因此,筆者建議應當提高司法機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司法的能動性,增強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豐富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則和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同時應當注意司法介入的邊界和限制,尊重公司自治,發揮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在細化和規制董事和高管勤勉義務的積極作用。行政機關應當防止行政權力的過度擴張,將關注的重點放在督促和幫助上市公司以及規模較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我國經濟目前處于關鍵的轉型階段,資本市場的進一步擴大與開放伴隨著的是股權投資的發展和活躍,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將會逐步明顯。越來越多的機構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開始關注公司治理,并且嘗試改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越來越多的企業響應“一帶一路”的戰略布局開始“走出去”,風險控制和管理將是企業關注的重點。這些改變將必然要求作為公司決策人和管理人的董事和高管更加勤勉盡責,對其技能、謹慎以及勤勉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合理而完善的勤勉義務。(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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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專題聽取了副省長茅臨生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關于我省科技自主創新情況的報告。
報告肯定了這幾年來我省科技創新工作的成績,并明確了今后一個階段加強自主創新的主要目標和措施。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普遍肯定這些年我省在科技自主創新方面所做的工作,對進一步推進我省的科技自主創新工作提出了建議、意見。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推進科技自主創新工作,一是要樹立主導意識,政府要把科技自主創新作為一個基本戰略,作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抓手;二是要突出主體意識,企業是科技自主創新的主體,加強對企業科技自主創新的引導和扶持,有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我省經濟結構的調整;三是要強化憂患意識,目前我省科技自主創新與浙江在全國的經濟地位不相稱,要加大創新文化的培養,尊重創新人才,形成全社會重視科技自主創新的良好氛圍。
嘉興市人大力促中等職業教育發展
近年來,嘉興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督辦代表建議,組織代表專題視察,開展專題調研提出意見建議等形式,力促該市中等職業教育健康有序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近期,嘉興市政府出臺了關于統籌全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及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從而使嘉興成為全省率先實行中等職業教育統籌發展的地市。
該實施意見指出,嘉興各地要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發展需要和學??沙掷m發展的實際,統籌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打破招生區域限制,統一生均經費標準,按生源地進行差額結算,避免和減少專業重復設置,有效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整體提升中職教育水平。
根據該實施意見,嘉興中等職業教育統籌發展將實行“四步走”:一是各職業學校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學校的優勢,認真做好現有專業的申報工作;二是市教育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現有專業在專業設備、專業師資、畢業生需求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三是對今后新開設的專業,學校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報有關部門審核和審批;四是實行并不斷完善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辦法,確保生源在全市范圍自主流動。
麗水市開展“代表作表率”主題活動
近日,麗水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代表開展“構建和諧麗水、代表作表率”主題活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模范帶頭作用。
該項主題活動以“四項活動”為載體,即努力學習強素質、深入調研勤履職、真心為民辦實事、立足本職促發展。代表通過活動,崗敬業的表率、遵紀守法的表率和文明道德的表率。代表要精讀一本以上好書,不斷豐富和拓寬知識面;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提出一條以上意見,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和諧發展;走訪原選舉單位及群眾,努力為當地群眾辦好一件以上實事;立足本職,做促進“跨越發展、和諧融入”的帶頭人,同時努力發揮個人專長,帶動群眾勤勞致富,服務基層群眾,以自己的良好業績和模范行動推動麗水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為推進主題活動開展,麗水市人大常委會采取舉辦代表培訓班,印發代表履職登記卡,組織活動總結評比等措施,增強主題活動社會效果。
下城區圍繞“五個一”開展代表統一活動
杭州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為進一步搭建代表活動平臺,改進活動方式,提高活動實效,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決定圍繞“五個一”開展區代表統一活動。
下城區代表統一活動日的主要內容是圍繞杭州正在開展的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城”大討論,和下城區爭創“生活品質之城”示范區活動,組織代表開展“五個一”活動:參加一次爭創“生活品質之城”示范區大討論活動;為爭創“生活品質之城”示范區獻一計;對經濟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環境生活等方面開展一次視察;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解決一個爭創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為選區和選舉單位及周圍群眾辦一件實事。
該區人大常委會要求各街道工委認真做好周密細致的準備和服務工作,保證區代表統一活動日的正常開展;同時要求區各有關部門都應為代表執行職務創造便利條件,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江東區政府部門建立人大聯絡員制度
寧波市江東區政府部門為更好地加強與人大的工作聯系、溝通,自覺接受監督,最近普遍建立人大聯絡員制度。
制度規定政府各職能部門業務科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對口聯系人大常委會各工委的聯絡員。在人大常委會準備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時,主動與對口人大工委進行溝通,負責接收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書,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反饋落實情況;定期向人大常委會及對口工委寄送反映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的信息、文件、工作報告、調研和簡報等材料;了解人大代表對政府部門工作的意見建議。
該區政府要求各職能部門將主動聯系人大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主動登記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主動反饋辦理情況,把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作為改進和加強政府職能部門工作的動力。
鎮海區辦理代表建議關停污染企業
近日,寧波市鎮海區政府認真辦理代表建議,對一家環境污染嚴重又整改不力的企業作出停業決定。
在該區后海塘環城北路上,有一家主營預應力管樁生產、混凝土攪拌、離心機成型、高壓蒸汽養護的企業,每天24小時連續生產所產生的高噪聲和高粉塵污染,嚴重影響與企業一墻之隔的某住宅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部分區人大代表在今年召開的區人代會上就此提出對該企業實施環保整治的建議。鎮海區政府對此十分重視,責成環保部門對該項代表建議涉及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通過實地監測,環保部門確認該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噪聲、粉塵排放嚴重超標的情況,在溝通和建議指導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對該企業進行了處罰,并先后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限期治理決定書。但該企業仍不積極整改,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治理任務,噪聲、粉塵超標排放的問題未見明顯改善。環保部門遂依法報請區政府,對該企業作出停業決定。
蘭溪市落實代表建議創建農村放心店
在今年市人代會期間,蘭溪市人大代表非常重視農村消費安全,要求市政府加快創建農村放心店工作,努力改善農村消費環境。蘭溪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落實代表意見,采取措施,確保創建農村放心店工作保質保量完成。
該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放心店所需的貨架、貨柜等采購、制作實行公開招投標,盡量降低創建成本。提高考核驗收標準,在全省“五統一”的基礎上,增加門面、貨柜、公用電話“三統一”。拓展行業領域,先后創建了校園放心店、農資放心店等,不使放心店局限在單一的食品領域。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放心店業主進行交叉檢查,將檢查結果作為考核放心店的依據,為業主開展互相學習、提高經營水平提供平臺。
目前,該市已全面完成今年168家農村放心店創建任務,全市農村放心店總數為440家,覆蓋80.9%的行政村。
黃巖區人大常委會作決議管好政府錢袋子
5月15日,臺州市黃巖區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黃巖區政府要求將浙江省黃巖經濟開發總公司項目貸款償還資金納入地方財政基金支出預算的議案,并作出相關決議。這是該區人大常委會首次按照監督法相關要求,并以決議的形式審議同意政府性項目融資貸款償還資金納入地方財政基金支出預算,為管好政府錢袋子邁出了重要一步。
今年,黃巖區經濟開發區以浙江省黃巖經濟開發總公司的名義,通過包裝輕化投資區土地開發項目,向興業銀行臺州支行爭取總額2.5億元的3年期貸款,用于重新啟動輕化投資區開發建設。根據興業銀行貸款約定要求,要以該項目區塊內的土地出讓收入優先償還到期貸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土地出讓收入必須納入地方財政基金預算。5月8日,黃巖區政府以書面形式正式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要求將浙江省黃巖經濟開發總公司項目貸款償還資金納入地方財政基金支出預算的議案》。黃巖區人大常委會在決議中對該資金用途、年度使用計劃、土地出讓金償債計劃和接受區人大常委會跟蹤監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溫嶺市法院重視落實人大代表意見
溫嶺市人民法院在今年開展的“作風建設年”活動中,通過上門走訪、發放征求意見函、聘請監督員、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人大代表對法院干警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將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逐條梳理分析,逐一解決落實,并及時答復人大代表。
現在,我代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政協委員和列席的同志們提出意見。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貫徹市委七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認真執行市八屆人大會議決議,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扎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三項重點工作,全面加強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和隊伍建設,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
(一)以執法辦案為首要任務,努力提高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類案件40584件(含舊存1040件),審結39031件,綜合結案率96.2%。二審發改率0.53%,為全省最低。結案標的額為23.1億元,同比上升8.5個百分點。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決4213人,結案率98.5%。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正確把握寬嚴的范圍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規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處拘役、管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及單處罰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無罪2人。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依法審結民商事一審案件25771件,結案率95.8%,解決訴訟標的額近11億元。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支持監督依法行政。審結行政一審案件182件,結案率100%。辦理行政非訴審查與執行案件530件,執結標的額185萬余元。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作用,維護司法權威。審結各類再審案件854件(其中減刑、假釋案件693件)。發揮執行工作職能作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深入開展創建“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和“委托執行案件專項清理”活動,執結各類案件6822件,執結率97.7%,同比上升3.5個百分點;執結標的額10.6億元,同比上升39.5個百分點。加強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訴求。日常接待當事人上訪2013人次,院長接待日接訪690人次。辦結市人大、政協等上級機關交辦、轉辦的案件38件,辦結率100%。開展了“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對12月31日前尚未息訴罷訪的186起積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已辦結160件,辦結率86%。已辦結的積案中,息訴率達到81%。
(二)以司法為民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水平
把服務大局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貫徹落實市委會議精神,結合會議內容研究謀劃法院工作要點,努力使審判工作與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標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關于為大慶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對全市法院服務大局工作進行了有力的指導和推動。開展了“訪企業、提建議、促發展”活動,法官參與走訪500余人次,走訪企業80余家;向機關企事業單位提出司法建議300余項,其中有210余項被相關單位采納。對涉及我市重點項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體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為大慶市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了優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滿意作為檢驗工作得失成敗的根本標準,牢固樹立“和諧審判、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對有條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盡可能地使用調解、協調、和解的方式來處理,民商事一審案件調撤率達到85%,同比上升9.7個百分點;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協調方式結案的占45.1%,執行案件和解率達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斷完善“六調聯動”機制,加強人民調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設,使近千件糾紛通過訴訟外渠道得到解決。全面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減、緩、免收訴訟費328.2萬元,指定辯護83人次,發放司法救助專項資金145萬余元。
(三)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質和職業形象
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組織法官認真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三個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價值觀的科學內涵,增強了對司法大局觀、司法能動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與認同,牢固樹立了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類別、多層次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法官參加續職培訓及各類專項培訓共計11期421人次;以文書講評、庭審觀摩、崗位培訓等方式培訓法官900余人次,增強了教育培訓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兩級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職研究生的學歷教育,有19人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堅持“干凈、干事”的用人原則,落實上下級法院法官雙向掛職鍛煉和專家型、復合型法官重點培養工作,并在市委的領導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過公務員考試、公開選調法官、引進人才等方式招錄工作人員80人,健全完善了選人用人的體制機制。加強紀律作風整頓,把紀律作風建設與治庸、治懶、治散緊密結合起來,注重從具體事情抓起,從典型事例抓起,機關面貌煥然一新,隊伍戰斗力進一步增強。推進法官廉政建設工程,設立了專職廉政監察員辦公室,負責日常的質效監督考評工作;開展了“萬件案件大評查”活動,對以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
改判等六類案件進行了嚴格評查,針對發現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制定了切實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處理違法違紀人員4人。
(四)以規范管理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層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開展“司法管理年”活動。在審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審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標準》、各類案件審理操作規程等16項制度,加強了審判流程管理;設定了一審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項評價指標,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法官業績,加強了審判績效管理;定期開展庭審考評和法律文書評查,建立起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加強了審判質量管理。在隊伍管理方面,設計崗位規范121個,開展了崗位工作紀實,實現了對崗位履職情況的全面記錄和綜合考評;對工作績效進行季考評季通報,年終按序列排名,考評結果與立功受獎、學習培訓、晉職晉級緊密結合,產生了積極的激勵約束效應。在政務管理方面,繼續開展重點調研課題研究,圍繞司法管理改革、適用法律情況和當前社情民意確定重點調研課題14個,充分發揮調查研究服務司法決策、服務科學發展的基礎作用;全面提高宣傳層次和水平,在省市新聞媒體開辟了“審判傳真”等4個專欄,在各級新聞媒體發稿2027篇,樹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叭∪椫攸c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動推進大會”在大慶市召開,市法院規范化管理的經驗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監督為基本途徑,努力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以及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堅決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專項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暢通民意溝通渠道,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及當事人代表座談會24次,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和跟蹤參與執行案件46件。及時全部的辦結省、市人大督辦案件25件。受理檢察機關
抗訴案件59件,審結37件,其中改判、發回和調解21件。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參與度,全市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3725件。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針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文件形式回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3件,并針對反饋的各類問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審判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就兩級法院存在的不規范環節和不透明程序進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全市法院共有16個集體、15名個人獲得省級以上榮譽,市法院被評為全國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號”稱號,讓胡路區法院邢海東同志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清積工作先進個人”。上述工作成績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確領導和人大、政協的監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與支持。在此,我代表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向各位代表、委員、社會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謝!
在總結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兩級法院的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在服務大局方面,把各項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的大局中去謀劃、去思考的意識還需加強。二是在審判工作方面,上訴率較高以及隱性超審限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員素質方面,部分法官不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的要求,司法觀念滯后,工作方法簡單,不善于辨法析理、細致耐心地做群眾工作,個別案件久審不結、久調不結、久執不結,人情案、關系案仍有發生。同時壓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數量嚴重不足仍然是制約法院自身發展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對這些問題,我們一定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2011年工作意見
為卓有成效地服務于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建設,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認真做好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高度關注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高度關注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新需求,高度關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新問題,以更新的理念、更強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實現結案率、執結率、調撤率穩步上升,上訴率、二審發改率、發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標,為大慶科學和諧跨越發展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為實現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標,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優質的司法保障。重點推進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在能動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指示。認真負責地向黨委、人大報告工作,主動匯報在隊伍建設、審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舉措和突出問題,尋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時辦理黨委、人大、政協交辦的事項以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切實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統一的要求,堅定法院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延伸審判職能,積極能動司法,努力做出對黨負責、讓人民滿意的工作業績。
(二)始終堅持服務大局,在促進發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及時了解經濟社會發展方向,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戰略部署,主動學習、認真貫徹、積極落實,使司法審判始終貼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對個案或類案的剖析和對日常審判執行工作態勢的研判,了解各種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政策風險,及時向黨委、政府和相關企業提出對策建議。堅持司法為民,全面落實各項司法便民措施,切實做好風險告知、訴訟指導、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糾紛、理順群眾情緒、促進和諧穩定。
(三)始終堅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質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確保案件質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嚴格落實審判流程管理、審理期限督辦和通報制度,形成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新機制。落實全面、全程、全員調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調解力度,實現調解結案率和服判息訴率的穩步上升。推進“六調聯動”機制建設,積極探索多元機制、多元方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深入開展“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和“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創建活動,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高質高效地得到兌現。
(四)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在隊伍建設方面取得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