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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風險社會 海洋污染 刑法規制
一、風險社會語境下加強我國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必然性
“風險社會”的概念是德國學者烏爾里?!へ惪嗽谄?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針對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反思基礎上提出的,此后德國刑法學界以此為基礎逐步構建了風險刑法理論體系并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一般認為,風險刑法是為應對風險社會而產生的一種刑法觀念,它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刑法規制關口前移,改變了傳統刑法對某些危害人類生存安全的罪行處罰過于滯后的做法,進而實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人類安全的目標。在風險刑法觀之下,一些對人類生存安全造成潛在嚴重威脅的行為,即使沒有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也應予以刑罰處罰。
目前海洋污染是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隨著海洋環境危機的日趨嚴重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強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已成國際趨勢。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步認識到海洋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嚴重影響,紛紛加強了對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我國海洋同樣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壞。從我國每年公布的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看,我國海洋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海洋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所有這些都暴露了我國海洋保護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發生的遼寧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更為我國海洋保護敲響了警鐘。風險刑法理論與環境犯罪須臾不可分,目前我國海洋污染問題已成為風險社會的常見風險形式?!霸陲L險社會的語境下,刑法最根本的價值訴求是‘防范風險、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講,環境犯罪立法與風險社會的刑法具有價值基礎上的同構性”。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調控手段,面對威脅全人類的海洋風險,有必要在預防和懲治海洋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既是當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之需,也符合風險社會語境下國際社會加強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國際潮流,體現了風險刑法追求人類生存安全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現行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現狀及缺陷
我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頒布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近20個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各種形式的國內法及我國締結或簽署的多邊國際環境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等組成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而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則相對滯后,它經歷了由粗疏到相對細致的立法演變過程,1979年刑法沒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單獨設罪,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犯罪行為參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來定罪處罰。1997年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構成犯罪的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八)則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并相應將原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更為“污染環境罪”,對于懲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我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的現實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體現生態中心主義法益觀
傳統的人本主義法益觀是在工業化程度不高,人類對海洋污染的后果認識不充分基礎上產生的。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不是海洋生態環境,而是人身和財產權益。“因為,環境不是利益的歸屬主體,不能反映利益,環境利益只能透過人才能表現出來,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第38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規定,代之以“嚴重污染環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但不難看出,現行刑法尚有不少傳統人本主義法益觀的遺留,從我國現行刑法把海洋環境犯罪放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來看,可知海洋生態權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護的法益,也不是保護的重點。
(二)缺乏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的犯罪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在應對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堅持“末端應對中心主義”,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嚴重后果才可按犯罪進行處理,而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則未予以規制。刑法修正案(八)雖對該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仍以“嚴重污染環境”這一結果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有學者認為,刑法的這一變化意味著本罪在修改后已從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并達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理念從人本主義向環境本位回歸的態勢。 但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轉變并不意味著由結果犯向行為犯的變更,原因在于,“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認為行為犯是只需要實施一定的行為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著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范圍?!?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除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外,還另外附加對行為后果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程度才可能構成犯罪,顯然,“嚴重污染環境”并非是對行為本身的要求,而系對犯罪結果之強調。因此,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體現的還是傳統的“末端應對中心主義”對犯罪結果的要求。
現行刑法將大部分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是符合我國的立法傳統,并與立法者的懲治目標相一致。 然而,隨著我國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刑法這種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頭干預的應對方式已明顯滯后,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刑法在預防海洋污染和環境破壞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決認定犯罪因果關系方面存在的困難
我國在確認海洋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秉持了主客觀一致原則,要求污染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還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然而,海洋污染的過程較之傳統的環境侵害行為更為復雜,它往往是經過多種因素最終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為人尤其是污染企業基本上對污染的證明形成了知識壟斷,作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公訴方,事實上很難證明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難以證明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我國現行環境刑事立法未對因果關系的推定以及相關關系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未能有效破解認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關系的難題,使得許多污染海洋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擊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獨立罪名缺失,且現有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
我國現行刑法對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設立獨立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污染海洋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定罪處罰,使污染土地、污染水體、污染大氣并列成為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但這三類行為性質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污染行為各自產生危害的機理大不一樣,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將此三種性質各異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當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實踐對海洋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現行刑法第338條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資格刑的規定,難以有效地對海洋污染犯罪進行打擊與預防。
三、完善我國污染海洋犯罪的設想
(一)獨立設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須因應海洋環境惡化而造成的現實或潛在風險,實現“從人本主義的立法價值觀向海洋環境生態主義的立法價值觀”的轉變,因此有必要將污染海洋罪從污染環境罪中分解出來,設置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獨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體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雖同屬污染環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圍卻遠超一般環境違法犯罪,從本質上說,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為海洋環境生態安全,而非簡單的與人類本身有關的法益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從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均將本類犯罪歸屬于“公共危險罪”即可證之。且“由于涉海領域的犯罪具有多發性、流動性、跨區域性的特點決定其在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難,在刑事犯罪的證據使用和犯罪起刑點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陸地上的刑事法律規范”, 增設污染海洋罪不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懲治有損于海洋環境的各種犯罪行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設置污染海洋罪不僅是成文法國家立法大勢所趨,更是我國將所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國內法轉化的要求。目前有關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已對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或參加國必須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范圍內在將其規定轉化為國內法規定。同時,國外一些臨海國家均在刑事立法中專門設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國如不因應形勢增設污染海洋罪,勢必影響對有關犯罪的司法管轄和司法合作。
(二)增設抽象危險犯
在刑法理論中,危險犯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兩類。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定罪依據,但抽象危險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險的擬制性基礎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即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刑事違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程度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在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海洋犯罪中僅設置具體危險犯顯然是不足以嚇阻和懲治日益嚴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國欲突破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缺陷的考量,我國刑事立法在設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時,應增設海洋污染源頭干預環節的抽象危險犯。
1.增設抽象危險犯是海洋刑事立法從“人類中心主義”向“生態中心主義”轉變的必然要求,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要求將對海洋環境形成潛在威脅的、雖尚未出現嚴重后果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也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2.從行為的危險性角度來看,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國內外刑法學者如雅科布斯、耶賽克、羅克辛、王皇玉等,均紛紛從不同角度闡述了抽象危險犯的刑罰理由。筆者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具體到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是否入罪問題上,應從其危險行為是否具有嚴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實踐中,海洋污染行為侵害的對象往往是大范圍內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環境一旦遭到嚴重破壞,往往很難恢復,甚至不可逆轉,而且治理代價昂貴且結果不可預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將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這是犯罪本質的要求。
3.從對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來看,抽象危險犯應對模式更具實效性。對普通污染來說,結果犯應對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為具有“侵害對象不確定、危害后果嚴重且不可逆轉”等特點,如按結果犯模式應對則會使得刑法介入時間過于滯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從事海洋活動因而產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險時,刑法便予強力介入,不僅可以降低其作為公害犯罪的成立標準,減輕國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時地將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狀態,彰顯刑法的預防、震懾、引導功能。
(三)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相關關系是統計學上的一個概念,它與因果關系一樣,也是說明事物之間聯系的重要形式。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海洋風險,我國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1.相關關系能為我們提供新的視角,有助于破解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難題。過去我們習慣性地用因果關系來探求事物的聯系。即使無因果關系,我們也還是會假定其存在,而對相關關系基本不予考慮。但研究表明,因果關系被完全證實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也是比較困難的。相對因果關系而言,相關關系對證明的要求則較低,只要找出兩個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我們即可預測、推定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在海洋污染犯罪處理上,倘若恪守“無過錯即無責任”、“主客觀相統一”等固有觀點,想從正面突破刑法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并不現實。相反,如果我們有條件地實行相關關系原則,從對于因果關系的追求中解脫出來,轉而將注意力放在相關關系的發現上,則破題變得極有可能,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環節,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
2.國外有關立法、司法實踐我國實行相關關系原則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近年來,有鑒于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現實困難,國外許多國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國等紛紛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產生了一批理論創新研究成果,同時,他們又及時將這些理論研究成果應用于本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如日本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就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不難看出,國外立法中的“因果關系推定”與相關關系原則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關聯關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訴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樣分析結果提出證明時,則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國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破圍成功的經驗啟示我們:刑事領域中的因果關系證明法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嘗試。
3.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類社會已進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人類改變探索世界的一種有效方法,也必然會影響到法科的價值體系、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換言之,大數據時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變為可能。相關關系的基礎是有關數據的采集,核心是量化兩個數值之間的數理關系,關鍵是預測和推定。因此,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正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反之,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負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不具關聯關系,刑事追究自然無從談起。很顯然,這種通過采樣分析數據得出的結果是有一定的科學根據的。
4.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必須加以嚴格限制。從本質上來說,相關關系是在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關聯關系的強弱而得出的一種推論,但鑒于物質世界因果關系的極端復雜性和無限性,這種推斷出的結論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偏差。因此,我們應對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有所節制,嚴格區分相關關系與“有罪推定”,嚴格限制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范圍,嚴防“超犯罪化”情況的出現。
0 引言
海洋對人類的影響越來越重要。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對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人口、資源、環境問題矛盾進一步突出,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陸源污染物大量入海,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嚴重,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均給東海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因此進行海洋環境研究,落實法制建設,加大監測工作,嚴格控制和減少陸源污染物的排放,研制污染物的打撈裝置,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進行保護和管理,已經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
1 海洋環境問題
海洋環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海洋污染,二是海洋生態破壞。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環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境質量等。海洋生態破壞:除海洋污染外,人類的生產活動,例如工程建設和漁業生產(圍墾和濫捕等),以及自然環境的變化,都會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和改變。人類對某些海洋生物的過度捕撈,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數量減少,質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種瀕臨滅絕。有些海岸工程建設和圍海造田缺乏科學論證,破壞了海岸環境和海岸帶生態系統。
2 東海環境的主要問題
東海海域面積約77萬平方公里,東海大陸架平均水深72米,全海域平均水深達349米。根據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東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到2015年,陸源污染物依然是污染損害東海近岸海域海洋環境的主要原因,同時近岸局部海域水體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的超標,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也影響了東海水體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健康。
2.1 陸源污染嚴重,損害近岸海域生態系統
今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題是“健康的海洋,健康的地球”,為了構建健康的海洋環境格局,首先要認識到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陸源污染物入海依然是東海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近岸海域,約為90%的污染物來自陸地,2015年《東海海洋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東海沿岸實時監測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共139個,污水排放總量約51.8億噸,而這些沿岸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東海區海域80%~90%的污染物來自入海河流。2015年,東海區監測的 36條主要江河中,攜帶入海污染物量較大的有長江、錢塘江、閩江和甌江[1]。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達到1158萬噸,超量嚴重。
2.2 近岸局部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較為嚴重
《2014年東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2014年內3次海水營養鹽、pH、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石油類、重金屬等的監測表明,監測海域海水環境質量總體較好,近岸局部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較為嚴重。與2009至2013年平均值比較,2014年夏季二類和劣四類海水面積分別減少5%和 11%,三類、四類水質海域面積分別增加65%和26%。劣四類海水主要分布在灌河口、長江口、杭州灣、象山港、閩江口等海域。東海區20個主要海灣的監測表明,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等營養鹽是各港灣主要超標因子,其中15個港灣海水無機氮或活性磷酸鹽超《海水水質標準》第四類標準。從本次調查結果來看,海域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濃度相對較高[2]。
2.3 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
《公報》指出,2015年東海區海洋環境災害與風險發生次數均有所下降。全年發現15起赤潮,2014年發現27起,與2009年至2014 年的平均值比較,赤潮發現次數和累計影響面積均明顯下降。全年發現有毒有害赤潮5起。雖然赤潮發現的次數在逐年減少,但它仍然成為影響東海海域突出的環境問題。由于大量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養殖污水等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海水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劇[3]。水體出現富營養化現象時,浮游生物,藻類將大量繁殖,使生物量的種群種類數量發生改變,破壞了水體的生態平衡,發生“赤潮”。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和死亡威脅海洋生物生存,破壞海洋漁業資源,造成漁業經濟損失。近幾年,滸苔綠潮發生頻繁,江蘇近岸部分海域滸苔覆蓋面積約185平方公里。受大風和潮汐影響,該市沿岸海域出現滸苔堆積漂浮情況,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4]。
3 當前污染治理的主要建議
3.1 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的期間,缺少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的配合,東海海洋環境標準仍存在空白之處。由于東海具有區域性與綜合性并存的特點,而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缺少一些可操作性條款,完善相關的實施細則、配套法規以及對環境標準制定出臺,以解決東海的環境問題,是現在面臨的緊迫問題。在中央政府統一協調組織下,建立東海各省市協調機制并成立專門的機構,明確其職責和權力,相對淡化國家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期待海域的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問題實現從原則規定到具體實施的轉化,為環境執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同時,執法部門應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加強部門間的橫向聯系,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實處。
3.2 嚴格治理陸源污染物的排放
建立實施陸源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應根據東海海域的環境總體目標、可以容納不同主要污染物的容量情況、入海污染物總量的現狀、削減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和確定該區域污染源的允許排放總量,制定切實可行的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并逐級實施排污計劃。關停和淘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企業,促使企業自覺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廢水及各種固體廢物向海洋排放,徹底根治污染源[5]。繼續推行海洋節能減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同時應加快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市各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增加污水排放達標率,提高處理后污水回用率,減少氮和磷等污染要素的入海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禁止沿海地區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
3.3 加大海洋監測工作
“十二五”期間,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總體基本穩定,污染主要集中在近岸局部海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多處于亞健康狀態。監測獲得海洋區域水體的的實時、動態、連續的水質數據,及時把握水質環境的變化規律。2015年國家海洋局組織各級海洋部門,共布設監測站位約11000個,比2014年的 8700余個監測站位有所增加。重點開展管轄海域海水質量、生物多樣性狀況趨勢等監測,密切跟蹤赤潮等海洋環境災害發生發展態勢,2015年,全國發現赤潮共35次,東海次數最多,為15次。在東海區要進一步推進實時在線監測工作,建立在線監測技術體系,創新和集成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優化現有監測技術,充分挖掘在線監測技術潛力,實現多種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以達到提高監測工作效能,切實保障監測數據信息質量的效果[6]。加大監測力度以達到降低污染的影響。
3.4 污染物的清理,滸苔打撈和無害化處置工作
開展滸苔衛星遙感監視監測和漂移規律研究等工作,密切關注海上滸苔動態,周密部署滸苔打撈處置。使用海監指揮船、滸苔打撈處置綜合平臺和艘漁船進行滸苔打撈工作。利用綜合打撈平臺,打撈的漁船,購置小型無人機等調查儀器,制作打撈網具工具,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已使得東海海域滸苔蔓延情況得到有效遏制[7]。
3.5 深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我國海洋開發總體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過了其對污染的承受能力。推進海洋生態紅線劃定和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工作,加大對陸源污染物監管監測,不斷提升海洋環境業務化監測能力[8],強化應對海洋環境風險管理,對東海區海洋環境質量改善具有積極作用。
4 結論
東海區的環境健康情況以及災害的影響程度不僅影響著該海區周邊區域城市的發展,同時直接關系到整個海洋的健康情況,控制陸源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治理赤潮、滸苔綠潮更加緊迫,政府在加大法制力度的同時,不斷加大海洋監測力度,研究污染物打撈處理機制,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同時人民的生活以及城市的建設,都要做到與海洋環境的可承受力相適應,發展經濟要與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
(浙江海洋學院,浙江 舟山 316022)
摘 要:海洋經濟作為未來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不可忽視的作用.我國海洋經濟的開發同樣面臨著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本文在對當前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進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海洋經濟
中圖分類號:F06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2-0189-03
推動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經濟背景:我國是海洋大國,有著豐富的海洋資源和海洋開發經驗.2013年全國海洋生產占國內生產總值總額的9.7%,其中,海洋第一、二、三次產業增加值分別為2327億元、21835億元、21408億元,海洋經濟三次產業結構為5∶48∶47;海洋相關產業增加值19062億元,全年涉海就業人員比上年增加70萬人.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 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現狀
1.1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與保護
海洋本身對危害自身生態環境的有害物質具有一定的自潔功能,因此,盡管幾千年來人類一直對海洋資源在開發和利用,但是海洋的環境還沒有惡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但隨著人們對海洋資源更深層次的利用,各種不正當利用海洋資源以及人類生活導致排污活動,不利于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海洋生態環境日趨嚴重和復雜,不僅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海嘯、風暴潮等海洋災害,更多的是由各種人類活動造成的海洋生態破壞海洋污染.
1.2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困境
當前我國突出的海洋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海洋污染和海洋環境破壞這兩個領域.根據1970年聯合國對海洋污染的定義,海洋污染主要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包括海洋),從而導致生物資源的損害,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海洋活動,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人類對于海洋資源的經濟開發必然會對其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四海海洋污染形勢不容樂觀,需要合理有效的治理.目前,我國的海洋污染主要集中在黃海海岸的北部地區,遼東灣、渤海灣、江蘇沿海、長江口、杭州灣、北部浙江沿海、珠江口等海域.全國海域的污染水質以第二類(較清潔)水質的海域面積為最大,達47840平方公里,而劣于第四類(嚴重污染)水質次之,達43800平方公里.
1.3 渤海海域的污染程度最高,污染情況不容小視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加大了對海洋經濟的發展,加速了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導致海洋環境不容樂觀,海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不不完善.對海水的污染分析可以發現,一直以來,渤海海域的污染最為突出,且污染的面積略有增加,東海的污染程度相對較低,但由于其海域面積基數較大,東海海域的污染海域面積卻居四大海域之首,達62670平方公里.自2004年以來其污染海域的面積占全海域面積的平均比例為8.96%,水質總污染比例目前基本與黃海相當,海域面積最大的南海海域的平均污染面積比例為0.62%,是四大海域中污染程度最小的區域.
1.4 各大海域海洋災難頻發,海洋生態環境風險嚴峻
當前由于我國不注重對于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開發,海域的赤潮、風暴潮等海洋污染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對海洋環境造成了破壞,這也不利于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13年,我國的近岸海域污染尤為嚴重,主要表現在陸源排污壓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嚴重、赤潮災害多發、局部區域海水入侵、土壤鹽漬化、海岸侵蝕等災害嚴重、海洋溢油等突發性事件的環境風險加劇等.這些危害顯然不利于生態經濟的發展.
2 制約海洋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類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也在不斷的加深且速度之快.目前,全球海洋經濟的發展也存在諸多問題.
2.1 海洋資源浪費現象嚴重
隨著陸地資源的日益枯竭,海洋資源成為了各個國家爭搶的對象,意欲從豐富的海洋資源中尋求更大的生存機會,因此海洋資源突顯得越來越重要.海洋是孕育生命的搖籃,蘊藏著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無論是大洋還是海岸帶,無論是海水表面還是海底世界,海洋中到處遍布著豐富的海洋礦產資源和化學資源.目前世界上95%的鉆石、90%的金剛石、75%的錫石均來自濱海砂礦,而且在世界海洋3500-6000米的洋底處還儲藏著約有3萬億噸的多金屬結核,其中錳的產量可供世界用18000年、鎳可用25000年.世界關于海水化學資源的利用主要在于海水的淡化和海水溶解物的利用.當前海洋資源的利用不夠完善,開發的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導致了海洋資源越來越少.目前我國存在許多不科學、不合理的海洋開發活動,主要體現在漁業捕撈和海水養殖等方面,這對海洋生態結構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如海上石油、化學品運輸的泄漏事故,以及因對沿海港口和碼頭的廢水、廢物的處理不當,致使海洋傾廢量增加;許多不科學的海岸工程建設改變了局部水文的動力條件;沿海灘涂的盲目圍墾致使海岸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入海流域的斷流對沿岸海域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造成一定破壞;某些外來物種的盲目引進,嚴重危害著本地物種的安全.
2.2 陸域污染源造成海洋污染現象嚴重
我國海域的陸域污染源約占入海污染物的90%以上,其中以陸地企業向大海中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具有放射性的廢水等污染物的工業污染源為主.其余陸域污染主要包括以生活廢水、生活垃圾為主的生活污染源,過量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污染源,以及在水產養殖過程中的陸上養殖污染源.目前全國陸源入海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僅27%入海排污口全年四次監測基本達標.近岸局部海域受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等影響,約4.4萬平方公里海域水質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約2.2萬平方公里近岸海域水體呈重度富營養化狀態.
2.3 海洋科研機構人才稀缺
目前我國海洋科技人才的教育仍以大學本科為主.但其實對于理論功底和專業知識要求比較高的海洋科研機構,尤其是海洋基礎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研究機構來說,對高層次的博士人才需求量相對更大,而我國目前的人才構成狀況卻遠不能滿足這方面的要求.目前海洋技術服務研究中本科成員的構成占51%,四類研究機構中本科生比例最高,而博士學位科研人員的比例僅占4%;海洋信息服務技術研究機構中本科生的比例也高達48%,居第二位,博士學位科研人員的比例僅占6%;海洋工程技術服務業和海洋基礎科學研究業研究人員中本科生的比例分別占總量的37%和31%,博士比例分別為13%和25%.因此,在發展海洋科技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培養或引進“高精尖”類的海洋科技人才,這是提升海洋科技水平的基本前提,不可小視.
3 推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海洋經濟的發展需要堅持可持續發展觀,海洋開發和海洋保護都需要有可持續的理念.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都在紛紛搶奪海洋資源,在陸地的資源變得枯竭的背景下,海洋資源已逐漸成為主要戰場.因此,在全球越來越嚴重的資源危機的情況下,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發展規律,不破壞和犧牲海洋資源,才能爭取在生態經濟的背景下的海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3.1 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
對于地球來說,任何資源都不能毫不顧忌永無止境的開發和利用的,尤其是不注重對海洋的保護.在海洋資源的開發過程中,要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努力保持海洋的生態的平衡,而不是過度的采撈.尤其是像海洋礦產資源、海洋土地資源、海洋空間資源等這些海洋的非再生資源,需要保持一定的存儲量,實現海洋資源的再利用.不僅可以采取技術手段作為著手點,提高海洋資源開發的技術創新的水平,同時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效率,促使海洋資源向生產力的方向轉化.當然,也應該注意海洋資源利用的集約性,改善海洋資源的周邊環境,提高海洋資源的內在價值.
3.2 海洋資源開發戰略需要合理規劃,推動綠色能源的利用
海洋資源的多樣性,應用范圍的廣度決定了在海洋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選擇頗多.然而,陸地的資源的開發經驗告訴我們,粗放型的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是不可行的,只有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對海洋資源進行合理規劃以及開發和利用,才能實現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循環發展.當前我國對綠色海洋資源的利用的程度仍然不高,主要原由是目前的海洋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水平還不能滿足一些綠色海洋資源開發的需要,對于綠色海洋資源的開發力度遠遠不夠,缺乏對海洋能源開發的科學合理規劃和利用.此外,對海洋綠色資源的研究可以發現,如海洋熱能、潮汐能、波浪能、鹽差能和海流能等海洋能資源和海洋海水的資源等綠色海洋能源,大多用于代表著海洋經濟未來發展方向的海洋新興產業.因此,我們必須對海洋的綠色能源進行開發和利用的同時與海洋產業相結合,有規劃的對海洋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從而推動綠色海洋能源能被充分有效的利用.
3.3 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社會海洋保護意識
切實保護海洋環境,一方面是海洋法律法規和嚴格的執法監督管理相關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還在于全球的積極參與.但受長期的歷史觀念的影響,我國人民的海洋保護意識卻相對薄弱,沒有從根本上形成保護海洋環境的觀念.此外,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明顯滯后且不夠健全,嚴重制約了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有效的規范化管理.因此,我們必須盡快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改善和提高大眾的海洋保護意識.
3.4 推進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科技含量
人類社會使用土地資源的經驗告訴我們,海洋產業不能再走陸地的產業發展的道路,而應該是集約重質量的可持續發展道路,海洋產業高投入、高科技這些特點也決定了技術創新對提高整個海洋產業的科技增加值和效率水平的重要性,這必將對整個行業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海洋產業的技術水平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入手.一方面,對于涉海企業,應著力提高企業創新管理能力,加強研發投入,引進海洋高科技管理人才;一方面要著眼于體制支持,加大對于海洋的科技和資金的投入的支持的力度.尤其是在發展海洋經濟的過程中,相關航運的配套的金融環境和法律等基礎設施還遠遠不完善,只有不斷地完善相關的配套的金融產業體系以及政策環境,才可以使得海洋經濟的發展朝著可持續的發展的道路前進.
3.5 完善開發海洋的航運金融工具
目前我國的航運金融體系較為簡單化,銀行一直都承擔了主要的融資的功能,航運的融資體系極為不完善.從發達國家的國際航運金融市場的發展特點來看,以投資基金模式運營的私人股權資本正逐漸成為航運金融市場的一個發展主力,所以我國應該充分認識到當前的形式,利用我國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完善航運的金融工具.
4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當前我國的海洋經濟發展迅猛,但在當前生態經濟的背景下,海洋經濟的開費問題相對嚴重,不符合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在全球越來越嚴重的資源危機情況下,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發展規律,不破壞和犧牲海洋資源,才能爭取在生態經濟的背景下的海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對策主要可以如下: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海洋資源開發戰略需要合理規劃,推動綠色能源的利用;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社會海洋保護意識;推進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科技含量;完善開發海洋的航運金融工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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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損害;法律保障對策
基金項目:2012年遼寧經濟社會發展課題“遼寧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法律保障問題研究——以生態損害責任為視角”(2012lslktzifx—04)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對策——以遼寧為例
收錄日期:2012年9月19日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生態文明的概念。生態文明的提出,將生態文明建設上升到文明和倫理的高度,體現了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重視。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海洋占有重要地位,并對人類生活有巨大影響,因此研究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保障與對策問題就顯得尤為必要。
所謂“海洋生態損害”是指由于人類的各類行為和活動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由海洋生物及其周圍海洋環境相互作用組成的海洋生態系統失衡和生態環境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和整個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海洋生態損害不同于傳統民法中的海洋侵權。傳統的海洋侵權是以海洋生態系統為媒介,以其他法律主體的人身、財產權益為侵害客體。海洋生態損害的侵害客體是整個人類的海洋生態利益,這種損害不涉及個人私權,海洋生態環境是受損的直接對象,而且海洋生態損害本身具有難以恢復性,甚至是不可逆性。人類對海洋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主要分為陸源污染物排放、海洋油類污染、破壞性開發活動等,而這些也正是造成海洋生態損害的主要損害行為。
一、我國海洋生態損害的現實問題和研究情況
近期,在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海洋污染侵權案件接連出現,從2010年7月16日大連原油爆炸泄漏事故到2011年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污染程度范圍是越來越大,而這兩起事故也同時殃及到河北、山東、遼寧三省的海域。然而,與之相關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和賠償問題卻成難點。目前,有些受損的漁民已經在當地法院向責任主體提出了相關的索賠訴訟,天津海事法院已經于2011年12月30日正式受理了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引發的養殖戶損害賠償糾紛案,現正在審理當中。國家海洋局早在2012年1月也提出了10億元的調解賠償草案計劃。經過行政調解,農業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海油”)、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菲公司”)以及有關省人民政府就解決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漁業損失賠償和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康菲公司出資10億元人民幣,用于解決河北省、遼寧省部分區縣養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漁業資源損害賠償和補償問題;康菲公司和中國海油從其所承諾啟動的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護基金中,分別列支1億元和2.5億元人民幣,用于天然漁業資源修復和養護、漁業資源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科研等方面工作。但是,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其中包括受害漁民的實際損失和國家海洋生態損害的評估問題、如何來證明損失和污染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加強地方的立法及相關司法執法制度的完善等,都需要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對此做過一些研究。如大連海事大學韓立新教授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歸責原則、責任主體、賠償范圍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系統的分析,尤其是對“海洋生態損害”的概念做了科學的界定。大連海事大學李志文教授則是從船舶壓載水引發海洋生態損害的角度進行了研究,其綜合分析論證了海洋生態損害的生態學、生態哲學以及生態利益等多維理論基礎。國家海洋局的劉家沂研究了與海洋生態損害相關的海洋生態文明、生態安全等問題,提出了海洋生態損害的索賠內容,并主張將環境價值減損作為海洋生態損害的組成部分列入賠償范圍之中,還研究了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制度等。
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目前,學界內對于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法律保障相關問題的研究與其他方面相比卻還顯得略有不足,具體體現在:研究海洋污染損害的多、海洋生態損害的少;研究民事責任的多、行政責任的少;研究國家索賠的多、漁民個人索賠的少;從海商法的角度研究的多、民法和環境保護法角度的少;從賠償制度設計角度研究的多、損害責任承擔角度研究的少;對國家立法研究的多、各級地方立法的少。尤其是缺乏針對近期在我國海域內發生的重特大海洋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的法律責任承擔方面,無論是在學術理論研究層次方面,還是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當中,都存在著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
二、遼寧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法律保障對策
遼寧位于我國萬里海疆的北部之端,海域廣闊,海域面積15萬平方公里,其中近岸管轄海域面積6.8萬平方公里,陸地海岸線全長2,292.4公里,占全國海岸線12%,居全國的第五位。遼寧是海洋大省,發展海洋經濟潛力巨大。2010年遼寧海洋經濟主要產業總產值已突破3,000億元,達到3,008.7億元,同比增長17.%,占全省生產總值的18.4%,成為遼寧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雖然,在實施沿海經濟帶發展戰略、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遼寧加大了海洋環境保護力度,使遼寧海洋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緩解。然而,海洋經濟和沿海經濟帶的持續快速發展,給海洋環境帶來的壓力有增無減,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機遇和挑戰并存。為此,我們特提出以下四項建議措施:
(一)應當制定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管理評估的地方規章。2010年6月12日,山東省財政廳和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制定下發了《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首個海洋生態方面的補償和賠償辦法,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的界定、提出主體和適用范圍等方面都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另外,山東省還出臺了《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評估方法》,其中規定對造成1,00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當繳納2億元損失補償費。這些先進立法經驗和做法都很值得遼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予以借鑒。
從遼寧地方角度來看,無論是2011年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還是2010年的“7·16”大連原油爆炸泄漏事故,都對省內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然而,遼寧截至目前卻在海洋生態損害賠償領域存在明顯的立法空白。因此,我們認為,遼寧相關立法機關應當制定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管理評估的地方規章,對在遼寧的海域內已經造成一定規模用海生態損失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實際的污染程度標準繳納不同數額的損失補償費,從而彌補當前遼寧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
(二)應當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和責任主體進行認定。在被譽為中國海洋生態環境索賠第一案的“塔斯曼海輪”溢油案中,一審法院認定溢油所致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僅為環境容量損失、自然資源損失及相關的調查、監測評估與恢復研究費用,卻對海洋生態服務功能的損失、海洋沉積物恢復費用、潮灘生物環境恢復費用、浮游植物恢復費用、浮游動物恢復費用等未予認定。因此,我們認為,遼寧相關執法機構和司法機關應當認定在2010年“7·16”大連原油爆炸泄漏事故中和2011年發生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中民事賠償的責任主體,為遼寧海域內的受損漁民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應當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行政處罰種類和數額加以改進。首先,雖然在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辦法》中都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罰款”等多種行政處罰的種類,但是在實際執法時,我們認為應當以能從根本上杜絕生態損害發生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為主,而非當前的以罰款為主。其次,在具體處罰額度上,應當積極借鑒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先進經驗,實行按損失比例處罰,對責任者的罰款額不應再設置上限,改變當前罰款額度普遍較低(根據目前的相關規定最高罰款僅為30萬元)、威懾力明顯不足的現狀。
(四)應當設立出臺由第三方托管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基金。在2010年英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BP)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不久,BP在美國政府的要求下向肯尼斯·費恩伯格管理下的第三方托管基金“灣岸索賠工具”撥出了200億美元。迄今為止,總共已經有大約67億美元從該基金中提走,這些提出的資金除了用于向索賠人支付賠償金外,同時還被用于支付清潔成本和通過向美國地方政府付款的方式來實施重建項目。因此,借鑒以上做法我們認為,遼寧應當制定出臺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設立類似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基金,為在遼寧海域內受損的漁民提供必要的資金補償。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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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淺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海珍品增養殖取得顯著成效
為實施“海上遼寧”、“海上山東”的戰略,遼寧、山東兩省充分發揮地處遼東、山東半島和北黃海、渤海灣的優勢,利用淺海、灘涂積極 發展 水養殖業。1996年,遼寧、 山東兩省海水養殖產量分別達到111萬噸和259.7萬噸,占海產品總量的43%和54.5%。 為培育海洋 經濟 新的增長點,兩省又積極開發海水增養殖業,實施了對蝦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遼寧省自1985年開始生產性放流以來,共放流1~3厘米幼對蝦125億尾,回捕產量達1.9萬噸,直接 經濟 效益6.5億元, 社會效益達2.8億元,投入產出比為1∶10,居全國領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來新興的生產領域,有較好的開發前景。大連市長??h是一個海島縣,全縣底播增殖面積40萬畝,重點 發展 鮑魚、海參、海膽、蝦夷扇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雜色蛤、魁蚶等品種,產量共達8萬多噸, 初步建成了一個以底播增殖為主的海底莊園。山東省長島縣的海水養殖區現在已由近岸淺海擴展到深水大流海區,養殖品種由傳統的海帶、扇貝擴大到鮑魚、海參、蝦夷扇貝等海珍系列養殖,養殖形式也由單一的筏式養殖轉變形成為海上筏養、海底播養、陸上工廠化養殖等多種養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島周圍70萬畝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層綜合利用的“藍色牧場”。1996年全縣海產品產量30萬噸,其中海水養殖產量達20.87萬噸,養殖收入6.58億元。 浙江省在合理調整漁業產業結構之后,也確立了以養殖業為主的發展思路,海水養殖取得顯著發展。1996年,全省海水養殖面積達到85.82萬畝,產量達39.51萬噸,列全國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漁業公司和象山港漁業公司,分別從福建省引進歐鰻和大黃花魚種苗,采取大面積海水人工養殖,并獲得成功,由于經濟效益顯著,預計將會有更大發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撈機制,積極發展遠洋漁業
浙江省瀕臨東海,大陸架漁場面積達34050萬畝, 是浙江省陸域面積的兩倍多。著名的舟山漁場是我國最大的漁場,豐富的漁業資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撈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漁業總產量達342.14萬噸,其中海洋捕撈占259.72萬噸,居全國首位。針對我國近海傳統魚種結構的變化,浙江省積極采取對策,使海洋捕撈結構從以沿岸近海為主,初步實現了向外海發展的轉變,遠洋捕撈作業已發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極大地促進了海洋漁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外海漁獲量已占海洋捕撈總產量的61%。遠洋漁業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并具有了一定規模,去年產量達13.4萬噸。
(三)積極開發水產品加 工業 ,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
遼寧、山東、浙江三省漁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帶動了本省水產品保鮮加 工業 的迅速掘起。水產品加工是水產品增值的重要環節,也是今后海洋經濟增值的發展方向。為瞄準國內國際市場,浙江省首先發展冷凍小包裝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礎上又開發了海洋藥物等產品,使水產品獲得顯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產品加工總量達60余萬噸, 加工產值63.8億元,水產品加工綜合能力列全國前茅。
二、對我國水產品需求潛力和海洋漁業資源潛力的 分析
據農業部漁業局測算,1995年全國人均水產品占有量為20.5公斤,人均消費量為11.6公斤,但消費極不平均,沿海地區有的高達40公斤,而內陸一些地區人均消費不到1公斤, 所以內陸地區水產品的消費潛力是很大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對高蛋白、低脂肪,食鮮味美的水產品需求將進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產品消費來 計算 ,5年就需要增加600 萬噸的產量。 而根據有關部門預測, 今后幾年每年人口將凈增加1400萬左右,滿足新增人口對水產品的消費就需增加水產品產量16萬噸。因此,應充分挖掘漁業資源的潛力,以滿足人民對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
(一)提高養殖單產的增產潛力
我國海水養殖單產整體水平不高?!捌呶濉逼陂g,海水養殖單產平均為442斤/畝;“八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已提高到677斤/畝。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迅速發展,相應的良種體系、漁用飼料體系、病害防治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養殖新技術的推廣 應用 ,養殖優良品種的引進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間,我國海水養殖單產達到800 斤/畝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擴大養殖面積的潛力
我國15米等深線以內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約為2億畝, 按現有 科學 技術水平,可進行人工養殖的面積為4000萬畝。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為1074萬畝,僅占可養殖面積的26.8%。由于養殖技術、工程技術水平的提高,用于養殖的面積將不斷擴大。如:山東省長島縣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進行養殖,并獲得成功。另根據國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資料,我國近海3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為4.8億畝; 4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6.2億畝。由此足以說明, 我國擴大海水養殖面積潛力是很大的。
(三)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資源的潛力
據資源調查,我國部分外海還有一定的漁業資源蘊藏量。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萬噸。穩定近海,調整遠洋捕撈結構已勢在必行。 外海海域特別是公海海域漁業資源還有相當大的潛力。隨著我國遠洋漁業生產能力的擴大和同第三世界國家漁業合作的日益 發展 ,遠洋漁業產量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是可能的。據農業部漁業局提供的資料,預計到本世紀末,遠洋和外海漁業產量將增加50萬噸。
三、 目前 我國海洋漁業生產亟待解決的 問題
(一)近海捕撈過度,造成漁業資源漸趨枯竭
近海捕撈是一項投入高回報率也高的產業,具有極大的誘惑力,而我國漁業生產管理機構的執法力度又相對薄弱,因此海洋捕撈出現了無度、無序的現象,造成我國海洋漁業傳統資源漸趨枯竭。以舟山漁場為例,大、小黃魚和墨魚等傳統 經濟 魚類已形不成漁汛,帶魚也趨于小型化、低齡化。如1996年冬汛結束后, 在捕獲的帶魚中, 每尾在100 ~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漁業總產量中帶魚比例與1995 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減少4~5萬噸。
(二)漁業病害嚴重制約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 發展
近年來,受綜合因素 影響 ,海區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漁業病害日趨嚴重。對蝦、扇貝、鮑魚、海帶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 影響 ,且危害品種有擴大蔓延之勢。1993年爆發流行性蝦病后,全國對蝦產量由1991年的22萬噸銳降至1994年的6.4萬噸,養殖、加工、 銷售等環節累計 經濟 損失年均達100億元,對蝦養殖業遭到毀滅性打擊, 極大地挫傷了蝦農養殖積極性。雖然一些地方堅持以防為主和以混養為主的方針,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大面積對蝦養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沒有某個地方或單位 研究 出徹底有效的解決措施。漁業病害已經愈來愈成為制約我國海水養殖業發展的瓶頸因素。
(三)我國近岸海洋污染日趨嚴重
渤海、東海、黃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來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陸源污染占整個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養殖、海洋礦藏開發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營養化, 誘發赤潮。如遼寧省1996年出現赤潮32次,每次最長時間達7~8天,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一)嚴格執法,加大實施休漁制度的力度
為保護我國近海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應加強對海洋漁業捕撈的管理,嚴格劃定我近海休漁區域,建立健全休漁制度。據了解,浙江省舟山漁場在對帶魚實行了兩個月的休漁期后,今年捕獲的帶魚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寬。遼寧省今年比往年晚一個月捕獲海蟄,增收5 億多元。這充分說明休漁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行政和 法律 手段,嚴格執行休漁制度,以確保我國近海漁業資源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組織科研院校聯合攻關,加強漁業病害的防治 研究
從 目前 情況來看,大面積的海水養殖一旦發生病害,很難找到立竿見影的 方法 和技術。因此,建議國家科委與沿海省、市、縣各級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積極扶持科研院校加緊進行漁業病害防治的基礎性研究和預防性研究,并將其列入國家計劃,以確保我國海水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建議國家從大農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把用于引進農業高新技術和良種的1億美元專項經費, 劃出一部分用來支持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
(三)在黃海北部海域建立漁業經濟技術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
關鍵詞:環境犯罪;因果關系;嚴格責任危險犯
正文: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環境污染也日益嚴重,環境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地防治和解決,許多國家開始越來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來懲治危害環境的行為,以彌補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現象十分突出,如何運用刑法的手段來保護環境,杜絕環境污染,進而使生態免遭破壞,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任務。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標志著我國依法治理、保護環境的工作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也還存在很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有關環境犯罪規定的現狀
(一)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進步性
結合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歸納我國刑法有關懲治環境犯罪的相關規定,總結其進步性主要體現在如下3個方面。
1.設專節懲治環境犯罪。我國現行刑法采“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在原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基礎上,對有關環境犯罪的內容加以整合、補充和修改,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設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既體現了懲治環境犯罪規定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又增強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對懲治環境犯罪也更有針對性。
2.規定了一系列環境犯罪的具體罪名,擴大了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范圍。按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依環境的自然屬性和犯罪手段特征的不同,我國刑法按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嚴格遵循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將環境犯罪分為兩大類:一是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前者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3個具體罪名。后者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11個罪名。我國突出了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懲治環境犯罪中的作用,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多種環境犯罪。
3.加大了環境犯罪刑罰力度。過去我國對環境犯罪的懲治,在罪與刑的關系上不相適應,處罰明顯偏輕,主要原因是囿于傳統的犯罪分類標準及對防止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特殊價值和維持生態平衡、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例如,1979年刑法僅有的128條盜伐、濫伐林木罪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129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130條非法狩獵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借鑒國外刑法規定了較為適中的刑罰,將這三種罪分別提高到7年和3年有期徒刑,其他罪則最高刑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
我國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觀方面。如沒有借鑒為西方發達國家實踐所證明的有效保護環境、打擊環境犯罪的一些先進做法: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危險犯”。
1.部分自然因素沒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例如刑法遺漏了對草原資源及自然風景名勝的保護,沒有規定水和海洋污染犯罪;還有破壞環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也可能造成環境與生態利益的巨大破壞,但刑法在規定對這些行為處罰時,并沒有升到保護環境的高度。
2.沒有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及嚴格責任原則。在確認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我國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面臨一定的挑戰。環境犯罪作為一類新型的犯罪,往往不但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更與普通犯罪有著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點在于因果關系認定上十分困難和復雜,常常涉及深奧的科技專業知識,運用一般技術手段、知識經驗和傳統刑法理論難以或不可能查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發生的因果關系,損害程度,損害內容和損害發生經過之間的關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證明主觀過失極為困難。無罪過則無犯罪,也無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1]按傳統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從正面直接準確的認定“行為”是必然導致該“結果”發生的行為,即按嚴格意義上的必然結論將使許多環境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很難追究該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有條件的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既可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又可以使環境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受害人得到及時救;而且又不失科學,避免了無休止拖延訴訟時間,提高了訴訟效益,并且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幸心理,從而更好地預防犯罪,保護環境。
3.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仔細審視現行刑法典關于環境犯罪的具體條款,不難發現,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少數罪名的規定屬于行為犯外,將多數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即只有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時才給予刑事處罰。顯然,目前這種只懲罰結果犯而不懲罰危險犯的刑事立法,必將放縱許多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并且理應受到刑事制裁的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從而大大降低了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僅靠在刑法中懲治結果犯,打擊環境犯罪往往力不從心。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無須等危害環境的實害發生,法律就應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定為犯罪,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對犯罪預防就具有積極意義。
二、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設想
(一)完善刑法對環境的保護體系,增設環境犯罪新罪名
1.水環境污染罪
目前,我國刑法對污染水環境的犯罪是適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來處罰。而對于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結果犯,以及對危害水環境的行為犯和危險犯,都幾乎找不到刑事制裁的依據。鑒于水污染已經對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和人身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筆者建議把水環境污染罪獨立出來,以便更好地利用刑法的制裁措施來加強對水環境的保護。
2.污染海洋罪海洋污染有污染源多,污染源擴散范圍大,污染持續性強,對水生動植物危害嚴重等特點。我國海洋污染已經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廣東沿海、渤海灣等多次出現污染赤潮。我國刑法對污染海洋的犯罪同樣是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處理,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4條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海洋污染犯罪的特殊性,單列一罪是十分必要的。
3.破壞草原罪
我國草原植被遭破壞的嚴重程度在某些地區已經相當驚人,草原沙化、退化、堿化面積達到了可利用草原面積的1/3。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造成了我國北方的沙塵暴天氣。現在國家大力號召保護草原,退耕還草。刑法單獨增設破壞草原罪也是理所當然。
(二)我國對環境犯罪應當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研究和確立刑法因果關系的目的在于確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概而言之,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兩個因素,即主體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我國法律對因果關系認定沒有明文規定,要使行為人對某一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就必須確定該結果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亦即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結果只有與行為之間存在這種特定的連接方式,才是構成犯罪的因素,而危害結果與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具體情況,不僅直接表明主體行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且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主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應負責任的程度,因此,在犯罪構成整體結構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2]對于普通刑事案件,運用傳統因果關系理論就可以解決。但是在環境犯罪中,吸收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將其適用于環境犯罪行為的因果關系確立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刑事立法上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是各國的通行做法。公害較嚴重的日本就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做了規定。
在我國,關于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適用范圍,學者們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以為,是否運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不是由環境侵害者的行為方式決定的,而是取決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實質上的聯系。因此,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可以適用于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和部分其他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在這方面,司法實踐往往先行于立法。例如,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追究了當地發生的農藥環境污染案主要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三)我國對環境犯罪應該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又稱嚴格責任,是19世紀后期開始出現的,由德國1884年的《工傷事故保險法》所創立,是隨著近代民事法律理論與實踐發展而確立的一項新的歸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無論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過失還是無過失,只要實施了一定行為,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侵權行為人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原則在追究法律責任的民事和行政制裁中,已被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所適用,我國《民法通則》也確立了民事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由于各國國情不同,不少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在刑法上并不承認這一原則。
在對環境違法案件中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此來追究行為人責任,已經為許多國家所采用。例如,美國的《資源保護和再生法》、《廢料法》,英國的《空氣清潔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規定了環境犯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美國的《廢料法》規定,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任何廢料傾入江河或港口,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構成犯罪。法國實務上一般趨向于至少有起碼程度的過失,但如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仍依客觀責任處罰之。[3]我國目前的刑法制度還不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學者甚至斷言,無過錯責任的環境犯罪在我國刑法中沒有存在的余地[4];有的學者還甚至歸納了多種考慮,認為在我國不宜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5]。
目前我國的環境狀況日益惡劣,環境犯罪層出不窮。大氣污染使空氣質量惡化,全國各地大小煙囪仍然在冒著黑煙。有關方面對這類“案件”,也往往是以行政處罰了事。筆者認為,基于環境問題的嚴峻現實,對我國環境犯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立法,現在應該是提上議程的時候了。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明確無過錯該責任的適用條件。對那些嚴重污染(既包括污染土地、水體和大氣的行為,又包括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毒廢物及放射性廢物的行為)或破壞環境,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行為,由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超過行政制裁所能承載的范圍,因此有適用嚴格責任的必要。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既有利于案件的和審判,因為它無須證明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又可以及時對案件進行處理,避免訴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制止環境犯罪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四)我國環境犯罪應增加危險犯的規定
環境法中的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危害環境的行為,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或者破壞,而使自然生態環境、他人健康或公私財產處于危險狀態者。這種行為雖尚未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但危險狀態已造成,即構成環境犯罪既遂。環境犯罪危險犯的“危險”不是主觀臆想或推測的,而是客觀存在的;“危險”是針對人類環境而言的;(3)“危險”的程度是比較嚴重的。只有具備上述三個特征才能稱之為環境犯罪的危險犯。危險犯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我國目前刑事立法中尚無危險犯的規定,筆者認為這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缺陷,危險犯的設立是刑事立法當務之急。就環境犯罪的特點而言,一旦行為人著手實施其行為,就將對環境產生現實的及潛在的危險。如果在立法中不規定危險犯,結果必將造成環境的嚴重破壞,生態系統平衡不能恢復或難以恢復。立法上增加對環境犯罪危險犯的規定,可以防患于未然,把環境犯罪遏制在危險狀態剛剛露頭之際,使環境得到及時的保護;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預測、指引作用;既可以彌補行為犯的不足,又可以防止結果犯的滯后。因此,筆者建議在立法上增加對環境犯罪危險犯的規定,充分發揮刑法懲治危險犯的先期屏障作用,有效地防止環境犯罪的發生。
在環境犯罪立法這個領域,我們所確立的制度并非十全十美,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和完善。立法中所確定的每一項原則,都是為了適應社會的客觀需要而產生,并根據實踐經驗和客觀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不斷改進,逐步趨于完善的,我們不能以一成不變的僵化觀點來看待問題。刑法為環境保護保駕護航,必須在環境犯罪的立法上有所突破,這必將是大勢所趨。
【注釋】
[1]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22頁。
[2]喬世明著:《環境損害與法律責任》,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289頁。
[3]柯澤東著:《環境刑法之理論與實踐》,載臺大《法學論叢》第18卷第2期。
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海洋生態補償是保護或改善海洋資源環境的一種手段和機制,具體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對海洋資源的所有權人或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其目的是支持與鼓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海洋生態補償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對海洋環境本身的補償———即生境補償和資源補償,例如,為了恢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增殖和優化漁業資源,建設人工魚礁、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二、對個人、群體或地區因保護海洋環境而放棄發展機會的行為予以補償———例如,對支持海洋漁業減船轉產工程、實施漁船報廢制度、退出海洋捕撈的漁民給予補貼等;三、將破環海洋環境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讓海洋環境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使其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例如,對征收海域使用費、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費、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等。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純以海洋生態補償為內容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已經制定的許多涉及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均是涵蓋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由于海洋生態補償、生態恢復、生態賠償等方面的內容具有獨特性、技術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加以規定不能根本上解決海洋生態補償的現實問題。在海洋生態補償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我國第一部海洋生態補償辦法,填補了我國在海洋生態補償和賠償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確定了“用海必補、損害必賠”的生態補償原則,規定今后除了養殖用海暫不納入賠償補償范圍外,凡實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經批準的圍海填海、隨便向海里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態損害的行為,一律要進行補償或賠償。遼寧省與山東省隔海相望,同為海洋大省,可以借鑒山東省的《辦法》,制定遼寧海洋生態補償地方法制。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議如下:第一,生態補償制度在海洋生態保護中的應用。
從內容上來講,現有的生態補償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費制度、伏季休漁制度、漁民轉業轉產政策、限額捕撈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人工魚礁、保護濕地。這些補償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決生態保護中的單一性問題,不能完全適用于海洋生態補償?;诤Q笊鷳B系統這一復雜的系統,要著眼于整體從宏觀角度出發,才能根本實現海洋生態補償的最終目標。因此充分利用現有生態補償政策,設計專門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第二,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政策法律體系。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純以海洋生態補償為內容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已經制定的許多涉及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均是涵蓋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現狀無法應對海洋生態補償的實踐需要,只有把海洋生態補償提升到應有的法律高度,從立法上重視起來才能實現生態補償的目標。在國家層面法律對海洋生態補償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遼寧省可先行探索生態補償的地方立法。遼寧省立足區域海洋開發特點,從轄區內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可持續性角度出發,研究出臺專門的海洋生態補償地方法律文件。第三,完善海洋生態補償的管理體制。目前,我國海洋管理由多個部門進行,海洋生態補償必然涉及這些部門的利益,除此之外也關系著海洋功能區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因此需要設立一個綜合性的海洋管理機構,專司海洋生態補償各項工作,溝通協調各方利益,對海洋生態補償的公共政策實施進行監督和評估。同時必須實現海陸聯動,實行控制陸源污染和海上污染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第四,多渠道引入資金保障海洋生態補償政策的實施。隨著海洋生態開發活動的增多,海洋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海洋生態環境的修復需要巨額資金。政府不可能承擔全部的海洋生態補償資金,過分依賴于政府單一資金來源,將影響到海洋生態補償政策的實施效果。遼寧省需要拓寬海洋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積極調整產業結構,開發新能源,嘗試民間資本加入,以保證海洋生態補償政策的實施有充足的財力支持,提高海洋生態補償政策持續進行、海洋經濟持續發展、海洋生態環境和諧友好的能力。
海洋生態關閉制度近年來,由于漁業資源捕撈過度和某些海域漁業資源衰竭,導致我國近海海洋漁業資源急劇衰退,少數傳統近海漁場己出現階段性無魚可捕的情況。海底挖沙、不當的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起海岸侵蝕加速發生,海洋侵蝕和沿海土地鹽漬化。海洋環境的破壞極大影響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目前海洋環境破壞的情勢下極需海域關閉制度的建立。根據遼寧省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管理的實際情況,海域關閉的制度從內容選擇來看,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第一,發揮政府在海域關閉制度構建過程中的引導作用,強化政府管理職能。海域關閉制度的建立涉及多方利益主體,是各種主體利益平衡的結果,包括政府、海域使用者和公眾,其中政府能否通過政策引導其他主體的行為決定著海域關閉制度能否建立及發揮作用。政府應采取合法的強制性手段,引導其他主體配合海域關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使海域使用者可持續利用和保護海域,把海域環境和生態的保護和管理任務落到實處,加強對海域關閉的監督力度,對違反海域關閉制度的行為進行有力的限制和制裁。第二,借助海洋科技手段,使海域關閉制度的建立更具科學性。政府應鼓勵技術創新,從經濟上、人力上予以支持,探索將海域環境質量動態實時監測和海域環境質量綜合評估等相關高科技技術應用于海域關閉制度。政府從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上對具有前沿性、創新性的技術研究給予大力扶持,并積極推廣利用對已經研究開發取得專利的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有關技術。第三,提供信息支持,加強公眾參與度。公民具有知情權,有權利知悉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特別是海域關閉有關的規劃、計劃和實施情況,主管海域關閉以及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的有關政府部門有義務向公眾報告。公民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參與度增加,保證海域關閉立法的實施效果。建議政府對社會公眾的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意識進行教育引導,并借鑒外國經驗,海域關閉立法和執法行為,都由政府采取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并在公告中詳細注明主管部門的聯系方式,加強公眾對海域關閉有關細節的了解。第四,通過政府財政措施,保障因海域關閉措施受損的個人或集體獲得相應的補償,以實現利益協調。海域關閉制度是從海洋資源可持續性發展的角度采取的資源保護性措施,重在保護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海域使用權是我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用益物權,使用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權利會因海域關閉制度的實施受到影響。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追求公平,要權衡各方利益主體,合理協調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個人利益,因此海域關閉制度給海域使用權人造成的損失,國家應給予適當補償;同時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海域使用權人生產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補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以政府財政手段,保護海域關閉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第五,合理制定海域使用規劃,保證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
海洋具有豐富的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科學合理地制定海域使用規劃,是海域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證。海洋使用規劃連接著海洋開發與生態保護的媒介,合理的規劃是建立在科學分析基礎上的。強化政府科學有序地行使審批職能,通過行政審批手段,對海域環境和生態進行保護。第六,建構海域關閉法律責任制度。海洋污染可能會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性的嚴重破壞,因此需要建立海域關閉法律責任制度,從法律上給予環境破壞者以否定性的評價,追究環境破壞者的法律責任,是保障海域生態保護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方式之一。凡是實施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主體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違法必究原則。因此,海域關閉法律責任主體應包括實施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機關、社會團體、直接責任人及負責人。
作者:戴瑛 單位:大連海洋大學
11近岸海域水文動力環境改變圍填海項目建設是要按照“先圍后填”的原則,通過在工程修建海堤、圍堤、護岸等永久性水中構筑物將填筑區域與海相隔,然后通過推填、吹填等方式形成陸域。新建的海堤、圍堤、護岸一般即為新形成的海岸線,此類岸線多為筆直或呈弧形,與原有自然岸線相差較大,鄰近海域的潮汐、波浪都將發生改變,進而影響到區域的水動力、泥沙沖淤、地形地貌等。如郭偉等[6]發現經過20年的圍填海,到2000年深圳西部海岸灘槽演變劇烈,伶仃洋海岸地區納潮量減少20%~30%,深圳灣納潮量減少15.6%,造成了一系列嚴重影響;大連市于普蘭店灣、復州灣和大窯灣內部進行大面積圍填,使得水動力條件不斷減弱,海域淤積嚴重,進而喪失海灣屬性[7];廈門西海域和同安灣開發直接改變了海域潮流運動特性和水動力條件,大大減少海域納潮面積,出現明顯的淤積現象。大規模的圍填海工程甚至可能影響到項目所在海灣的納潮量和防洪排澇,對沿海城市處理風暴潮和內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時產生風險隱患。
12沿岸海域生態系統受損圍填海占用的是海洋空間,是將海洋變成了陸地,作為海洋的“原住民”———海洋生物所受的影響和沖擊是最大的,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被破壞,迫使游泳動物舉家搬遷,浮游動植物隨波逐流,潮間帶和潮下帶底棲生物大部分遭遇滅頂之災,紅樹林、蘆葦等環境敏感濕地植物被砍伐填埋,從而喪失了生態調節功能,區域生物的種類、密度、多樣性和群落結構都將隨之改變、演替[9],這種變化和影響會通過生態鏈、食物鏈逐漸延伸到沿海陸地生態系統、灘涂濕地生態系統、河口灣生態系統和沿岸淺海生態系統,而且其影響程度和結果都是不可測的。如膠州灣滄口潮間帶的生物種類從60年代的141種銳減到90年代的不到10種,且在2007年的海洋生態系統評價中被評為亞健康。
13濱海濕地生態和景觀破壞濱海濕地除了在凈化海洋、降低海洋污染、防治海岸侵蝕方面有重要作用外,蘆葦、紅樹林等濱海濕地也可為丹頂鶴、白鷺和黑嘴鷗等多種珍稀鳥類提供棲息、繁殖地及遷徙的中轉地,獨特的、優美的濱海景致和自然風光,也是進行戶外活動、體驗自然、促進身心健康的首選??墒钱敶笃瑸I海濕地被圍填海項目占用后,原有的自然景色風貌必然消失,原有的自然岸線變得趨于平直,曲折率大幅降低,使得高生態功能的自然景觀向低生態功能的半自然或人工景觀轉變,沿岸生物棲息地遭到破壞,生物生境的自然性下降或喪失,生態功能衰退,嚴重的則造成珍稀物種的消失。興化灣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圍填海,灘涂濕地景觀生態人工化和破碎化日趨加劇,導致生物多樣性下降,生態服務功能嚴重衰退;馬玉等通過對珠江口濱海濕地調查發現受灘涂開發與圍填海等的影響,珠江口濱海濕地圍墾嚴重,使得天然濕地面積減少,濕地生產力不斷下降,濕地環境狀況不斷惡化。
14漁業資源受損濱海灘涂潮間帶、河海交界、沿岸海域是主要經濟魚類、蝦蟹和貝類的產卵場或棲息地,圍填海工程建設導致灘涂面積大幅減小,海岸帶的自然生態平衡和魚類洄游規律被打破,海洋漁業生物因生境遭到破壞而無法生存,尤其是各種水生生物的幼卵會被覆蓋掩埋,使得漁業生物資源大幅減少甚至滅絕。舟山群島作為我國四大漁場之一,近年來受大面積圍填海影響,漁業資源銳減;被稱為“中華蜆庫”的大連莊河市蛤蜊島附近海域生物資源亦因連島大堤的修建,生態系統被破壞而徹底消失。
15海水質量下降海灣內圍填海工程導致納潮量減小,使得灣內水體交換能力變差,降低了海灣的環境容量,削弱了海水的自凈能力,從而也引起水環境質量下降。膠州灣海域因受圍填海養殖的影響,富營養化指數在20世紀60年代為0.03,本世紀初已上升至2,赤潮發生頻率也日漸增多。根據海洋環境調查結果,泉州灣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含量近10幾年來亦有大幅增加,富營養化問題依然嚴重。此外,圍填海工程在建設期間涉及修建圍堤、取沙、海上吹填、陸域推填等工藝,施工過程中泥沙、油污等或多或少的將進入海洋,影響到海洋環境。項目建成投產運營后,產生的生產生活污水、廢棄物又將是海洋污染的一個來源。
2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建議
圍填海使沿海地市的海洋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以較低成本快速地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增長,不過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螺旋式發展,上述問題又逐漸轉變成制約海洋經濟繼續向前的“瓶頸”,這就需要采取多種手段、措施來推進海洋產業結構的調整、轉型和升級,強化海洋生態環境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21切實優化用海項目產業布局要實現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要確保海洋環境的可持續利用,也就是說要協調海洋產業的發展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從優化結構、保證重點、合理用海、長遠發展的角度來建立海洋產業布局,提高各級政府對圍填海工程建設規劃的宏觀調控水平,摒棄高能耗、高污染的項目,防止粗放型用海造成的過度開發利用,對規模性用海項目在運營后的排污處理、防洪防澇做統一考慮和規劃,做到合理選址、達標排放,降低用海項目疊加和累積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環境容量壓力增大。
22開展用海項目不可行性論證評估雖然圍填海項目在申請用海之前都要進行可行性論證和環境評估等工作,但在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政治經濟利益面前,行政力量干預、經濟利益交換甚至申報虛假項目等情況并不少見,更遑論在項目立項后改變用途,項目運營后造成環境污染等。因此,有必要針對某類大規模圍填海項目開展不可行性論證,深入研究項目用海對海洋生態環境存在的風險,論證評估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環境代價,以供海洋行政主管單位綜合考量決定。
23加強海洋環境動態監視監測和監管圍填海項目建設涉及海洋生態、海岸地貌、水文動力等多學科多專業方面的工作,且在項目運營后帶來的風險尚不可測,為保證其不會對海洋環境形成污染和影響,對某些重特大型圍填海項目,從建設之初就要實施動態監視監測和監管,對于變更用途的進行嚴肅查處;對于施工或運營后對海洋環境的不利影響的,及時糾正甚至關停整改,同時通過在項目周邊布設固定的監測站點,定期進行生態環境調查,長期跟蹤生態環境的變化情況。
24建立區域海洋生態預警機制在某些典型的、脆弱的海洋生態系統海域可開展敏感指示生物研究,加強對環境質量出現明顯變化時的監控,建立區域性海洋生態預警機制,當出現惡劣影響或污染時,能及時地、有組織地開展應急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和評估,評估結果能及時提供給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決策者,為其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提供依據,同時能及時通告社會民眾,降低或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避免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涸澤而漁”。
25加強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的建設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建立各類海洋保護區210多處,面積大約3.3萬km2,占海域面積的1.1%,海洋保護區網絡已初步建立,下一步要深入開展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在示范區內加強珍稀物種的保護性研究,加強對海域環境容量的研究、加強對生態保護和修復技術的研究,探索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模式,制定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指標體系和考核評估辦法[19],提高對海洋生態文明的認識和科研水平,并將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撐和進步源泉。
26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海洋生態文明是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求或者說是基石,并不是作為政府或者管理者的政績口號而存在,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海洋生態文明的建設、發展和不斷改進,用現代的海洋經濟理念和法律制度來管理海洋、開發海洋、保護海洋。通過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態稅的規范繳交和使用,為海域開發利用的科學推進和海域使用管理技術研究提供資金保障,促進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通過加強海洋執法的聯動性、交互性,消除行業執法的孤立性,推動和擴展海洋環境保護的范圍,通過建立公眾參與用海監督的模式或渠道,增強公眾參與海洋管理的意識,用廣泛的群眾路線來積極推進海洋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3結束語
一、椒漁漁民基本狀況
4、思想觀念陳舊。漁民對以捕撈為生的傳統生活方式有較強的依賴性,很難從這一行業突圍出來。過去捕撈效益好,收入高,漁業心中形成了一種“內行生意不可丟,外行生意不可做”的濃厚守舊意識,有相當一部分轉產漁民抱有計劃經濟時期觀念,希望政府領著干,扶著干。加上長年的海上作業,致使其社會信息量小,接受新事物能力差。
二、椒漁漁民生活困難的成因
漁民的生活困難是由資源狀況、海洋污染、政策保障的缺位和自身條件共同作用而產生,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漁業經濟的發展空間日趨惡化。漁業經濟高度依賴自然資源,行業本身具有高度的脆弱性。中日、中韓漁業協定實施后,僅我市就有1500多艘外海生產漁船因此退出對馬、濟洲島等外海漁場,并加入到近海漁場的資源爭奪戰中,不僅大大影響了漁業產量,更加劇了資源的衰退。再加上海域污染、海洋工程建設,使漁民作業漁場不斷萎縮。電信業的發展,海底電纜越來越多,許多海域不能作業拋錨,至少有44萬公頃的面積受到影響;臨港工業發展,灘涂海域面積減少,也影響了戶槽作業;安全隱患增多,大輪航線增加,碰撞事故增多,遠洋漁業發展步履艱難,漁業經濟的發展空間越來越窄,效益也逐步下滑。
3、集體經濟薄弱,漁區社會保障困難。由于漁村集體可開發利用資源少,生產積累不多,因而集體經濟相當薄弱,難以對棄捕漁民進行自我救助。除漁村4.6%的漁民享受民政部門的低保救濟以及漁民住院醫療保障制度已實施外,許多因災致貧、因病致貧的漁民尚未得到基本生活救助。據調查,椒漁現有老年退休漁民459人,且每年不斷遞增。這些退休老漁民的生活保障也存在較大問題。
4、漁民社會政策的缺位,生活拓展空間狹窄。椒江漁民是特殊的社會群體,其社會身份界于居民與農民之間。既無城市居民的社會生活福利待遇,又無農民的集體土地和屋基地,而其唯一擁有的海洋開發使用權又是大家共有的。目前,椒漁仍有50%漁民掛靠集體戶,戶籍在辦證中心,無基層公安派出所管理。同時,漁民占國民比例少,在政策處理上沒有單例,只是參照農業,往往容易被忽視,特別是漁業權益的保護上就比較明顯。因而,漁民一直以來都沒有享受國家大的生活保障政策,在棄捕以后就變得一無所有,發展空間十分狹窄,生活著落都難以解決。
5、漁民轉產轉業難度大,基本生活難以保障。近幾年,棄捕漁民的轉產轉業及生活問題,引起了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政府采取政策扶持,加強再就業技術培訓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轉產轉業漁民的困難.但是,由于漁民文化素質低下,技能單一,老齡化嚴重,觀念陳舊,自然生存條件差等原因,漁民轉產轉業空間非常狹窄,許多漁民除了在水產行業找到工作外,很難在漁業以外的職業上謀到出路,加上椒江漁業精加工等附加產業落后,漁業轉產轉業工作依然十分艱難。大部分棄捕漁民至今仍失業在家,掙扎在社會貧困線上。越來越多的漁民成為了低保邊緣人員。
三、解決漁民生活保障的對策與建議
漁民生活保障問題的存在必然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筑,也是與改革開放成果不相協調的音符。漁民因經濟困難無法安居樂業,漁區發展活力必將受到影響,從一定程度上牽制了椒江經濟社會的快速健康發展。因而,采取政策、經濟、救濟等多方面措施,切實解決漁民的生活保障,使他們有活干、有房住,老有所養、安居樂業,分享現代化建設的巨大成果,共同參與構建“和諧椒江”。
2、建立失海漁民的利益補償制度。目前,漁民權益受損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突出體現在海域被大量占用,資源和環境受到破壞,建立漁民或漁業的補償機制已勢在必行。一是海域征用補嘗機制。其補償形式可分兩種:①土地補償。在圍墾填海的土地中按比例劃出一定的土地作為失海漁民的補償,讓他們能上岸就業、創業;②現金補償。在海域使用出讓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失海漁民的養老保險;也可兩者結合使用。同時,在就業和再就業政策方面,失海漁民也應該享受類似于被征地農民的優惠政策。二是資源生態補償機制。漁業長期以來不但為工業作出過貢獻,而且也是工業化最直接的受損者。建議在企業排污費中劃出一部分資金對失海漁民進行補償。
3、保障漁業經濟的穩定發展。完善漁業服務機制,政府要在漁港建設、漁業經濟服務、漁業保險、安全生產保障、漁民文化素質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等方面建立健全漁業服務機制,為漁民創造良好的漁業服務環境。要大力支持和發展水產品交易市場,搞活水產品流通,降低資源不足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積極向上呼吁,建議建立漁業權制度,區別對待漁民和非漁民入漁條件、收費和其他政策,緩解資源壓力,保護漁民權益,有利于漁業生產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