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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8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如下:
一、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審核程序
可申請享受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企業實體包括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以下簡稱“企業”)。
(一)認定申請
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企業認定申請時需報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持有的《再就業優惠證》;
2.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3.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4.企業與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5.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6.《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7.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二)認定辦法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當期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財稅〔*〕186號文件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再就業優惠證》是否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的新招用的人員不再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二是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三是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四是《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和企業上年職工總數是否真實,企業是否用當年比上年新增崗位(職工總數增加部分)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查屬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并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加蓋認定戳記,作為認定證明的附表。
(三)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3)《再就業優惠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按財稅〔*〕186號文件規定條件審核無誤的,按下列辦法確定減免稅:
(1)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定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大于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稅〔*〕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自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統一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并將核定結果通報當地國家稅務局。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縣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余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剩余額度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協作、信息交換制度,切實落實好再就業稅收政策。
3.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后,年度終了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申請認定。對人員變動較大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按前兩款的規定調整一次預核定,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制定。
企業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補充申請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情況,為企業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
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的計算公式為: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定額。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程序按照財稅〔*〕186號文件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60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認定的主管部門為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
三、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一)減免稅申請;
(二)《再就業優惠證》;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財稅〔*〕18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對*年12月31日之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個體經營者,減免稅期限未滿的,在其剩余的減免稅期限內,自*年1月1日起按本條規定的減免稅辦法執行。
四、監督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審批減免稅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中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債券;財務政策;思考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117
1 背 景
2014 年11月12日,中美雙方在北京了《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兩國元首宣布各自2020年后應對氣候變化行動,聲明中稱要攜手與其他國家一道努力,以便在2015年聯合國巴黎氣候大會上達成在公約下適用于所有締約方的一項議定書、其他法律文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成果。美國計劃于2025年實現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26%~28%的全經濟范圍減排目標并將努力減排28%,中國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并計劃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可見,保護和改善地球資源和環境,開發新能源產品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并引起大國關注,成為各國產品結構轉型的著力點。
2 美國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政策
能源消耗過高一直是美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經濟的高速發展使美國能源消耗一直居高不下。美國在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問題上,一直比較被動消極,受到國內能源利益集團和經濟發展壓力,小布什一直拒簽《京都議定書》。美國一直高舉節能環保,但在付諸行動方面消極被動,受到了國際社會普遍批評,損害了美國的國際形象。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經濟體和能源消耗大國,人均碳排量高居世界首位,尋求新的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資源,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調整經濟結構,成為美國當局亟待解決的問題。
從尼克松提出能源獨立目標至今,美國政府已出臺七部《能源政策法案》及相關立法,聯邦政府用于石油研究的預算也大幅增加。奧巴馬政府實施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一攬子政策,其極具創新性、戰略性、專業性的新能源政策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提高傳統能源利用效率。實施更加嚴格的標準,將美國能源利用效益至少提高一倍;第二,降低對化石燃料特別是石油的依賴;第三,大力發展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核能、水電和生物能源等新能源;第四,強調以技術創新實現新能源目標,鼓勵新能源相關技術研究和使用。
以財稅政策為切入點,美國政府出臺了較多的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聯邦政府采用了生產稅收激勵、加速折舊、消費稅減稅、投資稅收激勵、研發與示范抵扣和裝備制造抵扣;州政府則主要集中在財產稅減稅、消費稅減稅和投資稅收激勵,將美國對可再生能源的財稅政策進行總結。
2 1 稅收抵免
稅收抵免屬于聯邦政府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最主要的經濟措施,聯邦政府會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稅收抵免的覆蓋范圍、抵免額度不斷予以調整。這一財稅政策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投資抵免。即在投資稅收抵免的情況下,被鼓勵投資從事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公司可以將購置固定資產或研究與開發、資本存量或就業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應納稅額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一方面,美國享受可再生能源投資抵免的范圍逐漸擴大,抵免的額度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投資抵免按照全生命周期評價法評價企業的抵免資質,對申請者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第二,生產稅收抵免。美國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案》首次建立了生產稅收抵免政策,該政策為可再生能源生產商提供一項優惠政策,即在開始運營前十年,以產量為基礎提供每千瓦時1 5美分的補助。據估計,這個激勵措施可以為一個中等規模的風力發電廠提供每年160萬美元的補貼[1]。該政策此后幾度調整,目前根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類型規定了相應的抵免額度以及優惠時效,需要經常更新,從而造成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第三,消費稅抵免:對消費稅的抵免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領域,1978年的聯邦《能源稅收法案》就有了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當時美國政府為鼓勵乙醇汽油的使用,免除乙醇汽油4美分/加侖的消費稅。此后,聯邦政府對于乙醇汽油的消費稅減免一直在4~6美分/加侖浮動,目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標準為0 51美元/加侖,對于以農業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消費稅減免額度為1美元/加侖,對于使用非農業原料,如動物油脂生產的生物柴油,消費稅減免額度為0 5美元/加侖[2]。
2 2 直接補貼
直接補貼的財稅政策包括對生產側的補貼和對消費側的補貼,主要政策在《2009年美國經濟復蘇和再投資法》中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美國財政部和能源部采取直接付款而非稅收減免的形式,對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設施進行補貼。第二,法案還授權財政部成立可再生能源基金,基金項目由納稅主體申請,對2009年、2010年投運的或者2009年、2010年開始安裝且在聯邦政府規定的稅務減免截止日之前投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設備投資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助,補貼金額為符合條件的設施投資的30%,不納入獲益者的應稅收入。第三,法案還提高了對新能源汽車燃料補給設施的補貼,鼓勵企業投資新能源汽車燃料補給設施。此外,同一設施的補貼上限從3萬美元增加到5萬美元,其中氫燃料補給設施的補貼金額上限甚至達到了20萬美元[3]。除聯邦政府補貼外,美國各州也根據本地區新能源發展情況,制定了州政府一級的補貼措施。
2 3 加速折舊
《1979年能源稅收法》開啟了美國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先河。美國1981 年的《經濟復興稅收法案》允許企業資產的加速折舊,雖然該規定不是專門針對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但期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益處是毋庸置疑的。《2009年美國經濟復蘇和再投資法》對加速折舊的范圍擴大。在加速折舊方法下,按照配比原則,企業在初期能抵扣較多的費用,后期費用降低,自然前期利潤就少,便會少繳稅,后期相對繳稅較多。從貨幣時間價值看,企業能達到節稅的目的,有利于企業的擴大與發展。
2 4 貸款擔保制度
主要的貸款擔保項目有能效抵押貸款擔保、能源部貸款擔保、農業部美國農村能源貸款擔保。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企業實施貸款政府擔保,最初始于《2005年能源政策法》,之后,《2009年美國經濟復蘇和再投資法》放寬了政府提供擔保的條件,并提供60億美元的聯邦貸款擔保,預計該計劃所劃撥的60億美元可支持多達600億美元的貸款,最高可覆蓋新能源項目以及生產相關組件設施80%的成本[3]。
2 5 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
美國稅法典還給出了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的明確含義,即這個債券是合格發行人依據部長對國家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發行確定的分配限額發行的,收益的95%或更多是用于合格的借款人的一個或多個合格的項目的資本支出且債券已登記注冊。美國對國家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限制是12億美元。債券發行企業只需支付本金,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聯邦政府的規定享受稅收抵免。一個合格借款人或者合格發行人在其可控制的范圍內采取措施導致該收益不能被用于合格項目,在這種程度下,債券發行的收益將不應視為用于合格項目。部長應制定規則具體說明補救措施(包括采取這種補救措施的情形)來阻止這種債券不能成為清潔的可再生能源債券。
3 中國對新能源財稅政策的現狀
我國是能源生產大國,也是能源消費大國,亦是能源進口大國。環境問題、能源問題迫在眉睫,眾所周知的“霧霾”已成為政府的一塊心病。在這種情況下,調整產業結構,開發新能源,尋找替代能源不失為一種手段。我國很早就對環境能源問題高度重視,提出了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目前我國已出臺了一些有關可再生能源的財稅激勵措施,從整體看,這些財稅政策對于新能源新興市場的培育,推動其迅速發展和成長,起到了較為重大的作用,但由于可再生能源產業在我國發展的時間不長,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普遍存在缺乏總體的戰略設計、政策缺乏連貫性、政策之間相互脫節、部門之間不協調甚至相互制約等問題。因此,我們必須重新調整思路,形成總體戰略思想,從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
3 1 財稅補貼機制單一,各方利益不協調
至今,我國對新能源采取的財政補貼方式單一,主要以直接撥款來鼓勵“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太陽能屋頂計劃”、“綠色能源示范縣”。雖然這些政策措施給新能源產業帶來有利于產業的快速發展,同時也存在諸多缺陷。如企業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難以平衡,企業及地方政府都想從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中獲得屬于自己的那一份利益。
3 2 稅收激勵政策缺乏針對性
新能源產業市場的需求比較特殊,優惠政策沒有考慮到到這一點,沒有根據新能源產業的特殊情況對其予以特殊對待。在增值稅領域,由于現階段新能源發電成本較高,加之不消耗燃料,沒有進項稅或進項稅少,增值稅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新能源發電的增值稅實際稅負遠高于常規能源發電,按統一的17%增值稅稅率征收是不合理的,所以新能源產業比其他產業更加迫切地需要增值稅優惠政策,但目前這一方面存在政策空白。
4 美國新能源財稅政策對中國的啟示
第一,鼓勵對清潔可再生能源的研發,加大新能源的科技投入。在科研、產品的研制和開發、技術轉讓等領域,鼓勵對新能源產品和技術的開發、轉讓,可對新能源企業采取減免稅、稅收返還等方面的優惠,可直接對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實行補貼政策,政府也可為農場主和農村企業主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提供現金或擔保支持,提供貸款擔保。
第二,加強國際合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通過投資和市場兩個途徑大力開展能源外交,建立全球能源定價機制中的中國定價體系,建立一個以中國為基礎,由國內外投資者廣泛參與的能源現貨和期貨運轉體系,并通過消化、吸收、再創新與集成創新,提高我國新能源技術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及時調整國內新能源產業的鼓勵政策,協調好各方利益。可再生能源產業在我國發展的時間不長,在推進新能源財稅激勵政策時難免不能顧及各方利益,因此,在此過程中,要及時調整不合理的政策,形成既有約束性的法律和指標規定,也有激勵性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支持的相互配合的體制,提高公眾參與度,減少各方摩擦和項目推進的阻力,提高政策的穩定性。同時中央政府的政策與地方政府的政策也應相互補充,增強系統性、連貫性,實現稅收公平。
參考文獻:
[1]任超 我國新能源產業財稅激勵制度的重構[J].稅務研究,2014(355)
[2]中國物資再生協會.中國清潔發展究竟路在何方[J].中國資源綜合利用,2014(6)
關鍵詞:大學畢業生;就業;財稅政策
一、現行的優惠政策
就現行的優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沒有制定太多全國統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臺綱領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導作用,同時,安排一定金額的就業補助資金。原州區政府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應的補助資金。
1.鼓勵和支持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
由原州區政府拿出一定數額的創業扶持資金,國務院下發的通知允許登記失業的自主創業大學畢業生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但兩人及以上團隊創業的可適當放寬。
2.鼓勵和引導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就業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就業的大學生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薪酬補貼以及生活補貼。對到農村基層單位就業、并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大學畢業生,以及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畢業生,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國家代為償還。
3.提升大學畢業生就業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離校未就業大學畢業生見習制度,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對接納大學畢業生見習的單位,由原州區財政按照一定標準給予支持,對畢業生按照一定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對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的失業登記的大學畢業生,按照一定標準發放創業培訓補貼。
二、存在的問題
盡管原州區政府以稅收減免、財政貼息、財政擔保、財政補貼等形式出臺了許多相應的財稅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確起到了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作用。但不論是從整個政策體系。還是某些單一政策的細節上看,這些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現行的財稅優惠政策層次比較低
原州區政府為了促進本地大學生就業,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確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卻干擾了市場主體的正常經濟活動,出現了越位現象。與此同時,國家層面的優惠措施卻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給予了引導,卻沒有在具體措施上給予較多的照顧。比如,個人所得稅,出現了缺位現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范圍不清晰。
2.現行財稅優惠政策結構不合理
主要表現在現行財稅優惠政策體系中,財政優惠政策多,稅收優惠政策少。財政貼息、財政擔保、財政補貼、建立畢業生實習基地、工商證照費用減免等主要優惠政策都集中在財政領域。而稅收領域卻只是對大學生新創辦的企業免征一定年限的企業所得稅。且這些優惠力度并不大,對創業大學生沒有實質性的幫助。因而繼續完善財政優惠政策的同時,還應更多的出臺稅收領域的優惠政策,降低大學生的創業風險。
三、對策與建議
面對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財稅政策體系,切實緩解大學生就業壓力既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目標,也是廣大就業者的迫切要求。解決大學畢業生就業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而進行:
1.明確各級政府職責
首先,應該明確中央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責范圍。中央政府在起指導作用時,更應該出臺一些具體的措施,增加國家層面的優惠措施。加大優惠力度或者給一個大致的范圍,允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同時,中央政府還應該對一些全國統一的政策或補助安排更多的專項資金,以保證相關政策能落到實處。原州區政府應該根據中央的精神依據自身條件出臺配套措施,安排足夠的配套資金。具體來講,全國統一的財政優惠政策,巾央與地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比例分攤,但各地方的財政優惠政策主要應由地方政府承擔。至于稅收領域優惠政策,由于中央與地方就各稅種已有明確的劃分。所以,這部分的稅式支出可按規定比例直接分擔。
2.優化財稅優惠政策結構
財政優惠政策的特點在于一次性。很多情況下都缺乏時間上的連續性,不論是財政擔保、財政貼息,或者是工商證照費用減免都具有這樣的特點,這些政策對剛剛創業。需要連續性扶持的大學畢業生而言,缺乏應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稅收優惠政策就具有連續性的特點,不論是對個人所得稅,還是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都可以起到連續扶持的作用。總的說來。兩類政策各有優缺點,在開辦企業時財政優惠政策更有利,在維持企業正常運轉時稅收優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繼續完善財政優惠政策同時,還應更多的出臺稅收優惠政策,考慮到大學生創業起初階段多是開辦小商小店,建議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后對新創業的大學生在費用上加計50%進行扣除,降低大學生的創業風險。適度放寬對大學畢業生新辦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行業限定,并適度增加優惠年限。從而優化財稅優惠政策結構,降低大學生創業風險。
關鍵詞:財稅政策;大學生創業;大學生就業
本文為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財稅扶持政策促進大學生創業:路徑選擇和對策建議”(項目編號:201510378219)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21.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18日
教育部2014年12月11日《關于做好2015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傳遞出國家對全面推進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愈發重視的信號;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推動更高質量的就業,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做好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工作”。由此可見,大學生創業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顯著價值。
現階段,我國大學生創業存在著諸多問題。財稅政策作為影響創業的外部因素,對創業活動起著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扶持大學生創業活動中,政府應進行角色定位,通過財稅政策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尤為重要。
一、財稅政策促進大學生創業的作用機理
從經濟理論角度,大學生創業有其顯著的外部性、市場不完全性、市場信息不充分和不完全性等市場缺陷問題,并且存在機會成本顯著、價值不確定和風險較大等問題,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公共服務在內的宏觀政策,引導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能促進創業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一)大學生創業的正外部效應。大學生通過自主創業,在解決自身就業問題的同時,可以通過創業實體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和崗位,降低失業率。創業經歷同時也可以成為后來者重要的決策參考。可見,大學生創業具有顯著的正外部效應。眾所周知,正外部效應出現時,商品或服務的成本大于收益,且利益有外溢,如果成本得不到應有的成本補償,市場競爭就不可能達到理想的資源配置狀態,即生產者利潤最大化決策會遠離帕累托最優,生產者決定的最優生產規模將達不到社會所需要的最優規模。我國大學生創業比例較低,也是由于市場機制下,缺乏對大學生創業的正外部性效應的成本補償,導致大學生的創業原始動力嚴重不足,因此大學生創業創造的工作崗位遠少于社會需求的數量。政府資源配置的另一方,在市場機制出現“失靈”的情況下,通過財稅政策工具,可以促進大學生創業,彰顯政府扶持大學生創業的態度和決心。
(二)大學生創業面臨市場的不完全性。市場效率是以完全自由競爭為前提的。但少數規模以上企業在規模收益遞增和成本遞減狀態下,較易形成壟斷,進而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高于其邊際成本,市場喪失效率。因壟斷的存在,大學生創業實體作為新的企業,要想進入某一行業十分困難,并且獲得資源的能力較差,最終導致市場的不完全特征較為明顯。利用政府采購政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向大學生創業實體傾斜,為其提供市場,并通過政府支出乘數的放大作用,增加國民收入,再通過生產過程和分配過程,使創業實體收入增加,促進大學生創業成功。
(三)大學生創業面臨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對稱問題。在現代信息社會條件下,信息構成生產、消費和營銷的最敏感神經。競爭性市場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希望擁有充分的信息,因此信息本身就是激烈競爭的對象,信息不充分和不對稱成為影響公平競爭的重要因素。基于大學生普遍存在缺乏創業教育、社會經驗、市場營銷知識、市場需求敏感程度較低等事實,體現大學生的創業過程信息不充分問題較為顯著,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創業的盲目性;并且大學生創辦的企業往往規模較小,缺乏獲取信息的渠道,使大學生獲取信息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增加,創業難度增大;相比之下,政府部門掌握較充足的信息,通過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在工商所及相關部門開設創業咨詢窗口,在高校開設創業課程等方式,將市場信息傳達給潛在的創業者。另外,通過市場調查和研究,將優秀的創業項目推薦給大學生,有助于大學生克服創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充分和不對稱的問題,降低“尋租成本”,正確引導大學生進行創業選擇,扶持大學生企業長期持續地發展。
(四)大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較大。大學生自主創業,放棄的是由就業取得的收入以及寶貴的時間成本,另外自主創業也將導致大學生放棄閑暇時間,并增加超負荷的工作壓力、巨大的精神壓力、殘酷的競爭壓力,最終使大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增大,創業的意愿也逐漸降低。因此,政府通過改善創業環境,營造良好的創業氛圍,能有效減輕大學生創業的心理負擔。通過免除創業過程的繁雜程序、減免大學生注冊企業的工商費用等以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在失業、醫療保險、戶籍方面給予保障,解除大學生創業的后顧之憂,增加其主觀效用,激發潛在創業者自主創業的信心。
(五)大學生創業具有風險性和價值不確定性。大學生創業難以獲得市場資本的投資,原因在于大學生創業的風險性和價值不確定性。大學生創辦的企業,在創新資源的獲取,核心技術的開發和企業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能力較弱,并且面對系統性風險,規避風險能力較差,未來收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我國風險投資并不發達的情況下,市場資本很難流向大學生創辦企業,大學生創業啟動資金不足以及資金鏈條不完整。創業啟動資金不足將阻礙潛在大學生創業積極性的發揮;資金鏈條不完整使大學生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拓展新業務,嚴重制約創業企業經濟活力的展現。因此,政府通過財政支出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流入大學生創業企業,建立完整的融資支持體系,完善風險投資體系,為大學生創業融資提供擔保,解決大學生融資困難問題。此外,政府鼓勵風險投資公司不僅為創業者提供風險資金,同時利用自身專業性的技巧在技術、管理等方面給予他們幫助,以此鼓勵大學生積極自主創業,增加大學生創業成功的信心。
總的來看,財稅政策支持大學生創業,其著力點是降低創業成本、營造良好的創業氛圍。由于財稅支持政策相對滯后,現階段財稅政策在支持大學生創業方面尚存在諸多問題,亟須我們從理論層面進行有效分析。
二、現階段財稅政策扶持大學生創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扶持力度較小。目前,政府財政扶持大學生創業專項資金規模較小。中央財政每年扶持支持中小企業的資金規模不足20億元。政府的基金規模和大學生創業的實際需求相差甚大。并且我國缺乏針對全國性大學生創業專項資金,大學生創業通常也只能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項目給予200萬元以內的無償資助,或者不超過150萬元的財政貼息。眾多大學生創辦的企業并不能滿足條件。部分發達地區針對大學生的創業基金也剛起步,要求較高,受眾面小。因此,多數大學生無法取得財政專項資金的資助,財政政策對大學生創業的扶持力度較低。
(二)政府資金支出結構不合理。政府的專項資金支出不均衡,忽略對部分地區和行業大學生的創業支持。從區域看,我國東部大學生創業率明顯高于西部以及落后地區。調查顯示,2014年本科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最高的就業經濟區域為泛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體。原因在于,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地方政府憑借充裕的資金大力扶持大學生創業。而相比之下,西部和落后地區的地方政府由于資金缺乏,對大學生創業投入的資金較少,導致激勵作用并不明顯。而扶持西部以及部分地區的大學生創業對實現縮小我國東西部貧富差距的目標意義重大,卻缺乏政府優惠政策的扶持;從行業看,根據麥可思調查,2014屆畢業生自主創業集中在教育業、零售業、商業和建筑業,在這些行業,政府出臺的補貼及優惠政策也較多,特別是明顯偏向于高新技術產業等經濟效益顯見的產業,而其他產業卻缺乏有力的財稅優惠政策扶持和引導。如農業方面,大學生在農產品加工和增值方面創業具有廣闊空間,不僅有利于引導農村經濟發展,就地消化農村剩余勞動力,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也有重要意義,但缺乏政策扶持,很多農業創業者都以失敗告終。
(三)稅收激勵有待加強。首先,我國缺乏系統的扶持大學生創業的稅收優惠法律體系。現行法律政策對大學生創業也有所規定和說明,但是這些政策缺乏統一規定和配套的執行細則,未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政策體系;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立法層次低。當前,我國針對大學生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是政府部門以通知的形式獨立下達的,導致在實際應用中不規范;最后,稅收優惠涉及的范圍較小,僅僅適用于經濟發達地區和省會城市以及部分行業。并且優惠稅種和優惠方式有限,優惠時間短,優惠的稅種僅限于部分所得稅和地方稅,對大學生創業扶持作用并不明顯。由于所得稅只有兩年免征期且屬于收益稅,對創業初期的大學生企業來說,企業的勞動力成本較高,收益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的激勵作用不明顯。同時,由于我國分稅的財政管理體制,地方稅的減免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貫徹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積極性,從而損害大學生的利益。
(四)融資政策體系乏力。首先,我國缺乏主要為大學生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擁有大量資金的金融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考慮大學生創業的風險性和價值不確定等綜合因素后,會放棄對大學生創業的支持,導致大學生融資渠道狹窄;其次,融資條件高,擔保條件苛刻。融資條件通常需要融資企業有擔保物,而由于大學生的信用等級無法評定和擁有的資產規模有限,往往無法取得融資資格;再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力度小。即使能取得擔保,獲得融資,但是融資金額甚微。一般只有符合當地政府規定微利項目的企業,才能夠享受地方財政的貼息扶持;最后,融資限制性條款多,商業銀行的貸款成本較高,并附加較多的限制性條款,大學生創業融資的門檻較高。
(五)政策統籌未成體系,各項法規立法層次較低。現行的扶持大學生創業的法律法規中,都存在立法層次低,相關的政策配套制度不完善,政策使用不樂觀等缺陷。我國缺乏完整的大學生創業法律體系,主要保障性法規僅有《就業促進法》,但缺少對大學生創業方面的具體規定。其他相關的財稅優惠政策多以條例、管理辦法出臺,立法層次及法律效力低,并且大多出臺文件尚無可執行的實施細則,實際應用并不規范,可執行效率較低。
(六)忽視創業教育。我國高校仍缺乏對創業人才的教育和培養。普遍將創業教育僅作為選修課程供了解,創業教育缺少標準化規定,授課老師也缺乏創業知識,對創業優惠政策了解不透徹,對增強大學生的創業意識作用不明顯。
(七)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創業大學生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戶籍方面仍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大學生在創業準備期間,由于不符合相關條件無法得到失業保險;創業大學生得到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3年。并且在醫療保險方面,一旦中斷繳費,則有6個月的醫療等待期,大學生創業期間,由于沒有企業繳納,倘若醫療出現漫長的等待期或者在戶籍方面難以實現調轉,都會影響大學生創業的積極性。
三、優化大學生創業的財稅政策建議
(一)籌建大學生創業基金會。主要由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出面,依靠財政資金,成立專門的全國性機構――大學生創業基金會,負責從提供創業資金,信用擔保到就業服務指導的一條龍服務工作。如美國的中小企業局和英國的大學挑戰基金,由政府出資支持,專門負責創業事務,幫助大學生發現商業機會,建立與大學分離的公司。建立大學生創業基金會,對大學生創業者素質、項目技術含量、市場前景、創業團隊建設等進行全面考察,依據級別給予不同程度的政策性低息或者免息貸款,或者據此出面協調擔保,增加融資機構對大學生企業的信任,解決大學生融資困難的問題。
(二)優化大學生創業資金支出結構。加強財稅政策優惠的導向性,在實行普遍優惠的基礎上,區別不同行業和區域的優惠力度,調整我國的產業結構以增加就業崗位,極大地發揮財政政策宏觀調控的職能。一方面促進大學生創業資金的政府間的轉移性支付。東部地方政府向西部以及落后地區的地方政府進行創業資金的轉移性支付,促進西部以及落后地區的大學生創業;另一方面通過資金專項投入,結合地方特點,引導大學生在各行業的創業,完善我國經濟發展結構,類似重慶等地,地方特色美食較多,第三產業發展潛力大,應加大這方面的優惠。成都、北京等地高校云集,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方面的創業扶持。在其他中西部地區,農業發展潛力大,而對農業方面的大學生創業的扶持力度應加大,增加相應政策的扶持,促使大學生能及時獲得創業政策扶持,促進各產業的發展,實現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目標。
(三)擴大稅收優惠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在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基礎上,擴大稅收的優惠方式,采取直接和間接優惠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大學生創業的扶持力度。通過減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間接的減免方式,從多方面減輕大學生的負擔。
1、稅率式減免。在所得稅免征期之后,對創業企業課以較一般為低的所得稅稅率。同時,對多數大學生創辦的企業,可適當實行較低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
2、稅基式減免。對于吸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和下崗職工的大學生創業企業,即可在其所納應稅所得額的基礎上擴大比例扣除這些人員工資、培訓費等,以減輕企業稅負。
3、采取稅收支出的間接減免方式,擴大稅收優惠的范圍和程度,在稅收豁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盈虧相抵和延期納稅等方面加以完善。在稅收豁免方面,除免除關稅和貨物稅外,延長企業2年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時間,可延長至4年。在納稅扣除方面,允許創業企業從應稅所得中扣除較大比例的合理支出,如生產的原材料及提供服務耗用的材料費用等;在加速折舊方面,允許生產型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提折舊,或者通過縮短技術設備的折舊年限,延遲企業納稅的時間;允許大學生創業企業延遲或者分期交納應負擔的稅額,短時間內減輕其稅負;在盈虧相抵方面,實行盈虧相抵方式對大學生初期企業的投資有很大的刺激作用。由于大學生創辦的企業在初期很有大可能處于虧損狀態,準許企業以初期年度的虧損抵消以后5~7年度的盈余,可以減少其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
(四)大力倡導創業教育。教育部門應加強對大學生的創業教育和培訓,積極宣傳創業的優惠政策。首先,地方政府和學校通過創業教育資金,開設創業的正規課程,培養專業的指導老師,聯合創業成功人士組成大學生創業導師團,在高校中開展創業大講堂,組織大學生創業幫扶活動。創業指導老師的業績可作為教學科研業績評級依據之一,以此提高其積極性;其次,將創業課程與實踐結合起來,鼓勵學生發現與積極參與創業項目,建立對創業項目進行評選和獎勵機制;最后,推進高校完善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咨詢服務、優秀項目的推薦、創業場地的申請以及創業課程的培訓等。同時,聯合全國大學生創業基金會共同建立大學生創業者信用評級機制,為融資機構提供擔保信息。
(五)完善融資體系。鼓勵金融機構為大學生創業融資,同時鼓勵風險投資公司投資。完善大學生向融資機構申請貸款、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貼息貸款和利用技術成果或知識產權、專利權進行擔保貸款的政策和引進股權投資等融資方式。目前,我國的風險投資機制并不發達,由于缺乏擔保,大學生企業比其他企業更難獲得融資。美國硅谷的高技術產業由于僅靠傳統融資手段無法滿足其資金需求,硅谷努力挖掘新的融資途徑來滿足其需求,而美國的風險投資正好彌補了傳統融資巨大缺口。在我國,風險投資體系并不成熟,可以鼓勵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通過股權投資的方式,對大學生創業企業投入首期資金,擁有股權之后,參與或者委托公司參與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一年后再根據風險企業的發展和資金需求狀況決定是否繼續投入資金。通過此做法增強商業銀行對創業企業項目運營情況的了解,減少對資金用途的擔憂。為了規避風險,風險投資家和商業銀行還可以運用自己的經驗、知識、信息和人際關系網絡幫助創業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開拓市場,提供增值服務。投資公司主動參與經營的投資方式,往往能使創業企業的成長性遠遠高于其他同類公司。
(六)強化創業政策統籌體系。盡快制定《高校大學生創業法》,完善大學生創業的政策扶持體系,建立促進大學生創業的長期有效的工作機制。針對大學生創業存在的相關問題,完善現有政策并及時出臺各項政策配套的具體細則,切實保障政策落實。隨著政府鼓勵大學生休學創業政策的出臺,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減少大學生創業的工商、稅務等繁瑣手續,盡可能便利大學生創業,使其享受到一條龍專業化服務,包括辦公室場地的取得、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優秀創業項目申報等綠色通道。并且在現有政策基礎上,集思廣益,借鑒國內外扶持大學生創業法律,完善我國扶持大學生創業的財稅體系。
(七)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醫療、失業、養老保險以及戶籍方面,盡快解決大學生創業的個人及企業所招人員的失業、醫療問題等社會保險問題。延長社會保險補貼原則上不超過3年的時間;對創業企業所招人員的醫療、失業和養老保險,國家適當負擔較多比例,企業和個人可負擔較少的比例;取消6個月的醫療保險等待期;大學生創業者在大學畢業后,其戶籍的落腳點也抑制了大學生創業者的發展,不應限制其戶籍轉出,對此應制訂明確的實施方案,并落實政策。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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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長期以來,由于小型微型企業的易生性和普遍性,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戰略價值的認識主要圍繞其對GDP增長、外貿出口、就業、稅收收入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的貢獻而展開。而關于其發展可能對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以及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盡管也有所關注,但重視度明顯不足。目前,我國國民經濟正在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經濟結構調整的主要任務之一是調整三次產業的結構,逐步提高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三次產業中的比重。而服務業正是小型微型企業孕育、誕生、成長與發展的沃土。小型微型企業對服務業的廣泛適應性,無疑使其成為經濟結構調整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從產業發展的規律來看,在新興產業發展的初期,也正是大量小型微型企業的孵化、涌入才帶來源源不斷的資本與人才,而資本與人才的加盟又進一步促進了技術的不斷創新,才逐漸催生、造就并實現了所在產業的迅猛發展。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小型微型企業不僅是國際分工精細化的主要載體和動力,也是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的主力軍。
二、我國現行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早在2002年我國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中小企業的地位、扶持方式、政策措施,并在現行稅收制度的歷次修改與完善中逐步得以體現。
1、我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現狀
(1)流轉稅扶持政策。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由原來工業的6%、商業的4%統一降為3%;而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則進一步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同時,為避免重復征稅,對營業稅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項目實行差額征稅為標志的營業稅轉增值稅額試點改革正由上海向全國逐步推廣。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為有效緩解融資難的問題,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而在國發[2012]14號文件中,則進一步明確將財稅[2011]101號關于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財稅[2011]71號文件則規定,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到2015年底。國發[2012]14號則進一步重申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2)企業所得稅扶持政策。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117號規定,在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自2012年至2015年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支持金融對小微企業的支持,財稅[2011]104和國發[2012]14號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可按規定提取1%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并在財稅[2011]104號中明確了自2009年至2013年止,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的比例減計收入。為鼓勵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中小企業,財稅[2007]31號和2007國務院令第512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為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對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新”研發費準許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等。
(3)個人所得稅扶持政策。根據財稅[2011]62號,自2011年9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提高為42000元每年。
(4)印花稅扶持政策。財稅[2011]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5)發票工本費和其他收費規范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759號)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從2012年1月1日起免收發票工本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發票工本費對象為小型和微型企業(不含個體戶和申請自印發票的納稅人)。而國發[2012]14號則進一步明確,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并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區、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2、我國現行稅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乏系統性的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出臺于2011年,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研究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稅系統首次采用該劃分標準的文件為財稅[2011]104號和財稅[2011]105號。由于之前其他所有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在制定時,一直運用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概念,使得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的政策制度勢必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甚至面臨無法可依的境地。
(2)享受稅收扶持政策門檻過高。要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而這些嚴格的條件往往成為小型微型企業門前擋著的一道難以逾越的檻。由于小型微型企業大多存在季節性經營、臨時性經營或按合同、計劃生產的特點,企業從業人員的多變性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的認定,使其難以真正享受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的這一過低的規定,則大幅壓縮了政策扶持的作用面。而小型微型企業較小的經營規模、有限的研發投入和缺乏核心的自主知識產權等也使其根本無法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也就無法享受國家技術創新方面的稅收扶持政策。
(3)扶持形式不夠豐富,扶持力度有待加強。從扶持手段上看,我國目前和西方國家一樣主要依賴稅率式減免如降低稅率、稅基式減免中的如起征點和少量的稅額式減免等,但具體形式尚不夠豐富。而發達國家經常采用的諸如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投資虧損或收益的稅收優惠或補償等都運用不足。盡管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已有所調整,但幅度有限,而一般經營水平由于物價上漲等因素已遠在其上,且僅適用于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在內的個人。即使是同樣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不適用該條款。
(4)稅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導向嚴重不足。國發[2012]14號文件明確應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加快淘汰落后產能,進一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但現有稅收扶持政策在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揮上述作用方面缺乏足夠的導向性,沒有出臺相應政策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積極投身現代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等。
(5)稅收征管亟待改革。目前,影響小型微型企業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力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于征管方式。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全國各地片面追求稅收征管效率,加大稅收征繳力度,在核定征收和定額征收方面存在一定擴大化的傾向,認定查賬征收資格條件過于嚴格,導致大量小型微型企業“增稅不增收”,人為增高了稅負痛苦指數。同時征管工作過于粗放,稅收政策宣傳與指導服務嚴重不到位。而國地稅多頭管理,不單增加了納稅人的成本,也易造成政策尺度把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公平。
三、從戰略高度重新架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的具體建議
小型微型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要科學分析、正確把握、積極研究,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戰略的高度重新架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
1、盡快出臺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法律體系
考慮到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政策中,專門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條款較為缺失,且大多散見于(2011年以來)各部門、各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的具體實踐,通過進一步清理整合,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減免暫行條例》,以便更系統、更規范、更好地從法律的高度,依靠稅收的調節作用,有步驟、有重點地全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創立與發展,進一步促進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
2、堅持普惠與特惠相結合,以產業調整為導向,實施放水養魚
為有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立與發展,有必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對初創期小型微型企業實施更為大膽、開放的放水養魚政策。考慮到初創期風險巨大,小型微型企業自身盈利狀況普遍不佳,大多處于虧損邊緣,事實上其所得稅對稅收的貢獻微薄,建議所有小型微型企業在獲得營業執照后都給予“二免二減半”的所得稅政策優惠;而對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并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的,則堅持實施“三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以鼓勵技術創新為核心,不斷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鑒于小型微型企業的特殊性,為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應用、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建議將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轉變為針對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的優惠。凡是企業擁有的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是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內的產品或服務所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樣做既可以降低享受高新技術優惠政策的門檻,也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此外,應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在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可考慮對提高真實性憑證的研發費用也一并準予加計扣除;對于企業研究開發活動使用的專用設備允許加速折舊。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型微型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其相關收入在現有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堅持稅收制度改革與征管創新并重,大力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運行的政策環境
稅收制度改革包括具體稅收扶持手段與形式的創新,不僅要有具有事后調節功能的諸如降低稅率、定期減免稅等直接減免,也要有具有事前調節功能的諸如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間接性稅收優惠;不僅要有研發期、擴張期的稅收優惠,而且要有初創期的稅收優惠。考慮到我國流轉稅占比較高,稅收制度改革還應包括逐步優化稅制結構,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加快推進營業稅轉增值稅的步伐,徹底改變小型微型企業“增稅不增收”的現狀。同時,加大稅收征管的創新力度。建議將地方稅務局作為重新整合后的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歸口管理單位;對小型微型企業實施定期資格認定制度如3年復審一次;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財務會計免費培訓制度;嚴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適用面,鼓勵小型微型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對符合查賬征收的單位一律實施查賬征收制度,大幅減少稅收執法的彈性空間,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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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層面的現狀
近年來國家對“三農”問題十分重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與農村金融發展以及小額信貸有關的財稅政策,總結起來看,國家的財稅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的農村小額貸款“業務”進行補貼,特別是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本身以“商業化”經營為主,國家的目的在于鼓勵開展農村小額貸款這項業務。由于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至今沒有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國家至今沒有制定針對它們的財稅優惠政策。2、國家已經開始對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展的公益性小額信貸給予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是國家針對“小額信貸”實施的財稅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對于具有“商業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額貸款公司國家尚未出臺財稅優惠政策。
(二)地方層面的初步探索
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負責,一些地方政府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經過調查,搜集整理,我們發現主要有天津、江蘇、浙江、貴州和內蒙古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財稅支持政策。江蘇、浙江等發達地區農業經濟所占比例較低,中小企業有相當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將小額貸款公司作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手段,背離小額信貸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業服務的初衷,嚴格地說很多小額貸款公司是在對中小企業貸款,而中小企業貸款與小額貸款是有差異的,它需要國家出臺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缺失的影響
(一)社會福利損失
當前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沉重稅負導致機構競爭力日益下降,而且壓制了小額貸款供需雙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會資源的無謂損失,對整個社會產生一種資源浪費。高稅負導致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貸款利率從而獲得穩定收益,這不僅加重了農戶的利息負擔,也使借貸雙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更加嚴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是農民、個體工商戶等資金匱乏人群,他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也不高,獲得貸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潤率較低的農業生產和相關領域,高昂的融資成本將極大限制他們借款的積極性,甚至迫使他們不得不放棄小額貸款,從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圍以外,而融資成本稍微降低可能會大大提高他們借貸的積極性。從經濟學理論可以知道,因為小額貸款公司服務人群對貸款的需求彈性很大,沉重稅負引發的福利損失就會更大。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潤限制
根據2010年中國小額信貸機構競爭力發展報告提供的數據,目前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收益率在5%-10%之間,有的還出現負數凈利潤,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國有356家小額貸款公司出現虧損,占全國小額貸款公司總數的10.58%,全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總體年均資本利潤率為7.76%。為了獲取利潤,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突破國家允許的界限采取變相的辦法收取高額利息,使社會公眾對小額貸款服務“三農”產生很大的質疑,非常不利于我國整個小額信貸行業的發展。
(三)外界投資者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積極性受挫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服務屬于邊緣性金融業務,雖然從事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但在法律上不屬于金融機構。銀監會不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財政部的相關財稅政策也只針對開展小額信貸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但政府在財稅政策上對專業性小額貸款公司不重視,讓廣大民間投資者看不到很好的發展前景,導致他們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興趣降低。
(四)小額貸款公司服務目標偏移
小額貸款公司至今尚未獲得金融機構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關的財政、稅收等優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成本,迫使小額貸款公司為了獲取收益而增加單筆貸款規模,獲取規模效應。這必然導致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目標偏移”問題,貸款投向以中小企業為主,“三農”貸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貸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改革的總綱性規范
(一)財稅政策上升到國家層面
目前我國各地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并在財政上給予相應的支持,但就如何減免稅費、減免哪些稅費等等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占主導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導意見。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穩定性,其實施狀況得不到很好的保證,不利于其穩定發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廣。應該盡快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制度實施范圍,享受與村鎮銀行等三類金融機構平等的待遇,建立一個促進小額信貸公司在服務“三農”道路上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新型財稅支持政策有別于傳統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需要的新型財稅政策應該注重培育農村金融市場的作用機制,在強調基于小額貸款公司對農村金融業務的參與和貢獻的基礎上發揮財稅政策對市場失靈的補充作用,補貼不能影響市場機制的發揮,不能與小額貸款公司市場化發展方向相背離。而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某些財稅政策應該具有時效性,要在適當的時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優惠或者免費午餐。
四、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改革的對策建議
(一)設計小額貸款公司有效財政補貼機制
我國應該改變將小額貸款公司排斥在國家補貼政策范圍以外的局面,從國家層面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財政補貼,而且財政補貼要注意短期與長期相結合,允許市場機制發揮正常作用,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小額貸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較高,無法在短期內降低貸款成本,所以應該在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財政補貼部分開辦費用;為了防止小額貸款公司為追求利潤而大幅度擴大貸款規模,出現“棄貧擇富”的目標偏移情況,應該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長期補貼,解決因為較低貸款規模而帶來的高成本問題。在長期內由財政補貼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成本與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損失,根據農戶貸款或涉農貸款額度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貼,建立小額貸款風險補貼機制,緩和小額貸款公司目前“高風險、低回報”的矛盾,增強其盈利能力,服務于普惠制農村金融建設。
(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稅收優惠政策
鑒于我國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稅負沉重,應該從國家層面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優惠力度。
1.針對性地減免小額貸款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退稅機制。
2.構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稅收優惠的中央、地方分擔制度,中央財政應當考慮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營業稅的減免帶來的缺口進行轉移支付,而經濟發達地區由于財力雄厚,可以由其財政自行承擔。
3.為更好地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服務農戶和微小企業,可以通過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社會績效管理,對農戶貸款和微型企業貸款比例較高、具有良好社會績效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財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額貸款擔保機制
關鍵詞:財稅制度;制度弊端;改革創新
1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體制
1.1財政稅收體制的概念
“財政稅收體制”又稱為“財稅體制”,其實質為國家相關部門將稅務收入當成是我國財政的一大來源,借助稅收給相關部門運轉以資金支持的一種制度.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種手段和方式.
1.2我國現有的財稅體制
我國現有的財稅體制是經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逐漸形成的.現如今共有23個稅種,我們按照其性質和作用大概可以分成七類:流轉稅類: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調節生產、流通和服務方面.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針對因開發和使用自然資源而產生的收入進行調節.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針對生產經營后所產生的利潤進行調節.特定目的稅類: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為了達到特定目的,調節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財產和行為稅類: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調節的方向主要是財產和行為.關稅類.農業稅類.
2我國財政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2.1稅收結構存在不合理的方面
稅收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資源稅計征方式不合理,我國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的方式進行征收,它難以對資源的過度開發進行有效的抑制,對于某些稀缺資源,更是難以保護它的稀缺性.(2)我國目前還是以流轉稅為主,但是從我國歷史發展來看,從征收流轉稅為主體變成現金的以所得所為主體滿足時代的進程.能夠借助這一方式,促進各類稅收的良好配合,完成稅務收入的再次配置.(3)稅收減免政策過于泛濫,缺乏關于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稅種,例如教育稅等.特別是在增值稅之上,中央與地方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致使出現了產能過剩的現象.所以,健全和完善稅收結構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經之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2財權與事權不匹配
自我國實施分稅制改革以來,各級政府之間缺乏協調和統籌,我國大部分的財政都由中央控制,而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卻大大削弱.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所要承擔的財政負擔卻越來越重,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地方的相關部門事權加以擴張,財政的收入與支出之間不平衡,導致地方與中央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矛盾逐漸突出.
2.3預算體制不規范、不透明
我國現行的財政預算并沒有全部覆蓋到財政收支活動的方方面面,這就導致出現了很多預算外的資金收支情況,政府并沒有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內.社會各個階層和大眾對預算整合、完善、公開有著不一樣的標準,相關部門難以達到社會全體民眾的標準.我國預算編制和執行約束力存在很大的不足,沒有統一的規范體系,隨意性強.對于年度預算的控制也不合理,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資金的效率.
2.4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
轉移支付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與公開.直至今日,普通層面的轉移支付規模所占比重比較小,而所占比重比較小的這部分,恰恰是地方政府能自主分配的部分.在另一方面來說,專項轉移支出規模又過大,并且雜亂無章,種類設置不科學.我國轉移支付標準一直沿用“基數法”的方法進行確定和分配,但實際上要完成轉移支付的目的,主要受到轉移支付形式與構架的作用.所以改革轉移支付的結構,使它更加合理化,是穩定健康的發展我國經濟的重要一步.
3針對我國財政稅收制度所提出的改革創新
3.1完善現有的稅收制度
(1)改革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在從量定額征收的基礎上,對于稀缺資源稅的征收加大力度,使其和一般的資源所征收的稅區分開來,對于過度開發的資源進行加額征收,有效地遏制過度開發和保護稀缺資源.
(2)改革流轉稅制,把改革的主要重點放在消費稅和增值稅上面.完善消費稅,合理的增強消費稅的調控能力.在我國,增值稅的增收是屬于生產型的,我們要將其轉變消費型,把營業稅和社會投資納入增值稅中.
(3)合理的運用稅收減免政策.首先應該提高減免稅政策的透明度和穩定性.首先在法律上應當對減免稅的具體內容,實施辦法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并詳細的公示出來.優化減免稅的調控方式,使用間接優惠的方式來代替直接見面為主,以避免減免政策混亂所帶來的損失.
3.2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
如果要設定完善的財力和事權相對應的財務政策系統,就必須對地方與中央的相對職權進行恰當的配置.事權上移是一種有效地解決辦法.由于中央各種政策的出臺,地方政府的壓力不斷增大,既要保障公共事務的運行,又要完成出臺的政策,這時候就需要將一些不滿足底層部門要求的事權移交給較高的部門,還可以一同承擔.地方相關部門在教育與醫療以及社保上承擔了過多的負擔,所以應當提高中央和高層政府的支出比例.財力下移是另一種有效地解決辦法.前面已經提到,地方政府財力負擔過大,所要解決的基礎問題太多,所以應當將一些中央部門的財力下放給地方部門,借以確保地方部門的穩定運轉.現今,雖然大多數的中央財力都借助支付轉移這一形式分配給地方部門,但是由于沒有合理的制度約束,導致了“跑部錢進”的狀況.方式的多變化,總的來說就是應當先規劃好地方和中央的責任,再根據劃分好的職責,配置相應的財力.總結其根源,就是應當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能夠和諧統一,使各種服務和產品能夠互相彌補.
3.3建立健全預算管理機制
我國根據國情需要建立預算機制,這些預算機制應當透明化、公開化,接受社會輿論和大眾的監督.我國目前的預算范圍還不夠廣,還有許多方方面面沒有覆蓋到.所以國家要不斷擴大預算覆蓋范圍,不僅要看到眼前的預算方案,更應該看到中長期的預算方案,并且把它與中長期的發展相結合起來.為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礎.
3.4建立合理搭配的轉移支付系統
就建立合理搭配的轉移支付系統而言,我國國務院出臺了以下意見:(1)優化轉移支付構架.現今,國內普通的轉移支付占據了大部分的比例,必須要以此為基點進行結構的完善,目前我國一般性轉移將普通的轉移支付與專項支付的進行有機結合,對責任與事權加以適當的分配.全面而科學的考慮到各種特殊情況,例如某些地區底子薄、發展慢等等.考慮到各地方的支付成本差異,更應當建立全面而規范的轉移支付配置的形式,對區域發展進行合理調控.(2)建立合理的激勵規范基準,借助一定的獎勵或是懲罰的形式,促進地方部門把普通性質的轉移支付財力合理的用于民眾.(3)對專項的轉移支付加以嚴格的監控.專項轉移支付一向雜亂無章,所以應當對專項資金的管控方案加以適當的約束,進而確保任意的專項支付都有與之對應的管控方案.必須根據我國的相關政策要求確定專項轉移的補助目標,根據政府部門、事業機構、公司等加以劃分,進而易于進行監控審核以及績效評估.
4結論
我國目前的財稅政策是沿襲1994年所進行的財稅制度的改革.自1994年改革以來,財稅政策在促進社會主義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推動了我國財政建設和社會基礎設施建設.但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與國際經濟的接軌,以往的財稅政策并不能完全適應現階段的發展,創新財稅政策成為了新時代經濟發展的必要途徑.稅收結構不合理,事權和財權搭配不合理,預算機制不透明不公開等等一系列問題都有待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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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能源發展;財稅政策;存在不足;改進措施
1 引言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顯著成就。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我國的能源消費尤其是石化能源的消費量不斷擴大,現已經成為了世界上最大的能源使用國。石化能源的大量使用造成了當前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霧霾現象頻發,同時作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國,我國在國際社會中所承受的減排壓力也越來越大。當前,在新型城鎮化和深入工業化的推動下,我國經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尤其是清潔能源的需求越發迫切,發展清潔能源、減少對石化能源的依賴已經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2 新時期下新能源發展中的財稅政策現狀
2.1 我國新能源發展現狀
新能源是指仍處于開發利用或積極研究、有待進一步推廣使用的新型能源,它主要包括風能、太陽能、核能、地熱能、潮汐能和生物質能等。現階段,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迅速,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在風能、太陽能和水電領域行業規模均居世界前列。近兩年,我國的新能源利用技術也取得較大突破,在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基礎上,不斷提高我國的新能源技術研發水平,提高了我國新能源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為新能源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打下了堅實的技術基礎。在這些因素的推動下,新能源產業已經成為國內外各資本爭相投資的產業熱點,我國各主要能源巨頭均有涉足于新能源產業,這同時也為我國的新能源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
2.2 對于新能源發展的稅收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目前對于新能源領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外資企業在規定地區投資建設新能源電力項目的,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于利用廢棄資源如廢棄生物質能、農林廢棄物等資源進行發電、發熱的企業,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三是對相關的新能源企業進行加速折舊和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關稅方面。我國目前對于進口可再生能源設備的關稅并沒有較低稅率的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對于光伏發電和風力發電主要設備在進口環節均實現了較低的優惠稅率。增值稅方面。在增值稅領域,我國對于一部分新能源項目做出了部分稅收優惠措施,具體如下:經由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的乙醇燃料所征收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對于小型水電項目按6%的稅率征繳增值稅,對于部分大型水電項目實行退稅政策;對于風力發電增值稅實行減半征收,對于城市生活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地方性稅收方面。地方政府為促進本地區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亦對于相關新能源項目做出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吉林省對于能源增值稅、能源設備進口關稅、能源補貼稅和能源企業所得稅均作出了相應的稅收優惠規定。
3 新能源產業發展中財稅支持政策的不足之處
3.1 當前財稅政策中的一些不足
為了促進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采用了大量的財稅優惠手段支持新能源產業的發展,這些優惠的財稅政策對我國新能源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快速提高了我國新能源產業的規模和效益。但同時也要看到,當前的這些財稅政策之中還存在一些漏洞需要進一步完善。如2009年起,國家開始實行增值稅改革,其中涉及到新能源領域的主要有兩個部分,一是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新購進設備的進行稅額,沒有抵扣完的可以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二是取消了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這些措施對于鼓勵企業投資新能源產業,減輕企業賦稅水平均有積極意義。但是由于風力發電自身的特殊性,增值稅轉型對于風電企業也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風電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巨大,風電設備一般占到風電項目初始投資的70%,并且整個運行期內沒有原材料或者燃料來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3.2 財稅支持政策之間缺乏匹配性
我國對于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財稅支持政策有很多,這其中包括各種形式的政府投資、研發支持、財政補貼以及稅收減免等措施。但是這些措施在起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系統協調性,政策之間往往不相匹配,在內容和時間上存在不合理和滯后的現象,沒形成合力效應。目前,我國新能源產業由多個不同的行政機構分別進行管理,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協調機構,因此,在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往往主要考慮本部門的利益而忽視了其他部門的利益訴求,這也造成了政策之間難以協調匹配,甚至會出現相互沖突的現象。如在風電領域,增值稅改革允許一般納稅人在抵扣期內進行新購機器設備抵扣,由于增值稅是地方進行風電項目開發的主要收益來源,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失了地方政府的稅收收益,但是另一方面為了促進本地區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各地又競相退出各種新能源項目財政補貼方式,這就加劇了地方的財政負擔,對于新能源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是不利的。因此,構建一個完整的新能源財稅政策體系,協調各部門之間的政策制定對于新能源產業的持續快速發展意義重大。
4 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改進措施
4.1 統一協調新能源財稅政策支持,提高政策匹配性
當前,我國對于新能源產業的發展支持政策主要是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缺乏政策的多樣性,同時各種財稅政策之間缺乏匹配性,難以形成政策合力。建議從兩個方面著手改變這種狀況:其一,運用多種財稅手段,多層次促進產業發展。在財稅支持手段上,除了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傳統手段之外還可以通過設立政府新能源發展基金、加大研發投入、擴寬融資渠道、財政貼息等手段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實現財稅政策對新能源發展多方位、多層次的促進。其二,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把握好各項政策的實施過程和效果,避免政策之間出現不協調、甚至是發生沖突的現象。通過綜合考量整體發展需求,制定各財稅支持政策,實現各政策間的匹配、協調,促進產業良性發展。
4.2 調整財稅支持方向,扶助產業鏈全環節
制定新能源稅,規范稅收支持政策。當前對于新能源產業的財稅支持政策多以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出現,政策層次較低且較為混亂,實施起來困難較多。國家應當在立法的層次對于新能源產業的稅收支持政策加以確立,在國家稅收法律條文中明確說明,這樣有利于保證政策的有效落實和加強對于各地相關稅收政策的規范,避免政策落實不到位以及地方政策與中央相沖突的現象。完善財政補貼環節,加強消費者補貼。我國對于新能源產業的財政補貼應該注重研發、生產和消費環節,其中應當加強對于消費環節的補助,以需求帶動生產,培植中國的新能源產業市場。其一,在生產領域,為減少企業生產成本,財政應加大對于企業使用土地、設備、融資等方面的扶助,為企業生產提高較為寬松的外部環境。其二,加大并側重于消費環節的財政補助,直接對于消費者進行補貼,減輕消費者的購買成本,提高消費者的購買欲望,拓寬新能源產品的市場需求。通過巨大的市場需求來反作用于產品的研發與生產,并減少對于國外市場的依賴,以此促進我國新能源產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4.3 減少對新能源產業的干預,由市場主導產業發展
在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中,政府要減少對于市場的干預,尤其是應當減少對于企業生產的影響。政府只需做好相關產業規劃以及優化產業發展外部環境即可,由一個市場的參與者轉變為一個監督者的角色。政府通過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規劃為市場提供相應的政策引導,在此之后政府要減少過多的細節性政策,避免對微觀經濟運行造成負面影響。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所出臺的各種財稅支持手段也應當堅持連續性和方向性,避免對企業形成誤導。
【關鍵詞】 建筑節能; 財稅政策; 激勵性
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和政策,提高建筑物能效,以減少能耗。建筑節能包括三個方面:節能技術、材料、產品和設備的使用;保溫隔熱性能和供熱制冷系統能效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據統計,建筑能耗約占我國社會總能耗的30%以上,如果將建材工業生產能耗也計算在內,建筑相關能耗幾乎占社會總能耗的一半。目前,我國達到節能標準的建筑僅占1%左右,且只有4%的既有建筑采取了能源效率措施,而90%以上的新建筑仍屬于高能耗。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筑行業將最終超越其他行業而居于社會能源消耗的首位。因此,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對于我國促進節能減排、實現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建筑節能的發展,不僅依賴于社會公眾建筑節能意識的提高、建筑節能行業的技術創新,還應建立相應的財稅政策環境,以推進建筑節能的可持續發展。財稅政策因具有規范性強、覆蓋范圍大、作用對象廣、政策力度大等特點,被推廣建筑節能的發達國家廣泛采用。
一、國際經驗
美國各級政府和公用事業組織投入大量經費,給予新建節能住宅的開發商、設計者和使用者以及高效節能設備的購買者各項補貼和稅收減免。一些貸款機構為取得“能源之星”認證的建筑物購買提供低息抵押貸款和現金返還。政府還發起多項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免費節能改造計劃,如能源部的保暖協助計劃、健康部的能源協助計劃等。
英國是最早提出建筑節能概念的國家之一,十分重視用稅收杠桿限制能耗。居民購買已實現“零排放”和“零能耗”的綠色住宅可享受稅收優惠。自1990年起,政府聯合全國12個電廠和燃氣公司建立基金會,每年提供數百萬英鎊補貼購買節能燃氣鍋爐的居民。政府每年還為大約1.5萬個低收入家庭提供房屋翻新費,以節能改造用途為主。所有用戶的電費中都包含化石燃料稅,用于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
德國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節能標準,并實施一系列配套的財稅政策以推動建筑節能。1999年,政府實行生態環保稅收改革,提高了汽油和建筑采暖用油的稅率。生態稅的制定在減輕企業和個人稅負的同時,增加能源消耗的稅收,對于提高全社會節能的積極性和節能技術的研發有很好的促進作用。政府還拿出30億歐元對住宅等各領域的能源生產和能效技術的研發和示范提供補貼,對老式建筑節能改造進行補貼和低息貸款。
日本金融和財稅部門為配合政府節能政策的實施,也采取了諸多優惠激勵措施:對利用能源服務公司提供的技術和資金以及為通過IT技術進行能源管理的能源服務商提供的節能措施,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提供低息貸款,并對上百種節能設備實行特別折扣和減稅。日本經濟產業省近年來大幅提高對節能住宅建設的補貼,每年大約有1 600個家庭可獲得該項補貼。
近年來,我國也已通過多項政策法規積極推進節能減排,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通過經濟激勵手段,尤其是財稅政策,推廣建筑節能的舉措還相對單一,效果也不夠明顯。我國應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努力構建并不斷完善與建筑節能市場機制相配套的財稅政策體系,以促進全社會建筑節能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建筑節能財稅政策建議
(一)建筑節能財稅政策設計的建議
1.政策體系中激勵與懲罰并舉。目前,我國的節能政策多是以強制執行的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政策也以懲罰性為主,而引導和激勵性財稅政策的運用相對不足。這種政策設計不利于調動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節能積極性,甚至還會增加建筑節能的生產和使用成本。因此,在采用懲罰性法規和限制以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和整體質量,減少外部不經濟的不節能行為的同時,應通過免稅、補貼、低息貸款和專款投入等激勵性政策對建筑節能市場的各個環節給予優惠和支持,體現政策的公平。
2.構建全面的立體化政策框架。節能建筑涉及生產、建造、安裝、消費等多個環節,目前的財稅政策主要涉及建造環節,忽視了節能建材、技術的研發和生產環節以及使用環節的政策需求,對政策激勵對象的選擇,要堅持多環節、廣覆蓋,政策設計要兼顧建筑節能市場的各個主體,以調動整體的節能積極性,但也要注意財稅政策的調控重點,使之更有針對性,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3.優惠政策向節能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適當傾斜,避免建筑節能“紙上談兵”。在全球倡導低碳經濟的背景下,節能技術和建材的需求持續增長,行業發展前景樂觀。為節能技術研發、節能建材和設備生產提供更多的政策優惠,如降低生產技術和節能產品的稅率、給予財政補貼等,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進該行業快速發展,進而推動我國建筑節能市場的良性發展。
4.政策體系應不斷創新,并充分考慮節能效應。歐盟各國相繼出臺包括開征能源稅、稅收減免、補貼和建立投資銀行貸款等規范性的財稅政策推進建筑節能。開征能源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強開發商的節能意識,但同時也會增加節能建筑的建造成本,若結合鼓勵性政策一起使用,會使得節能建筑的開發市場前景更好。目前,建設部有關部門醞釀成立節能基金以推廣節能技術在開發建設環節的應用就是一個很好的嘗試。我國開征物業稅,應將節能建筑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主要對象,今后的房產稅也應考慮此類優惠。此外,為使用節能設備的家庭提供稅收減免,對售價較高的節能設備實行分期付款或低息貸款,設立專款補貼家庭節能,都可以為節能建筑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
5.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政策設計應有長遠眼光。大面積的高耗能既有建筑改造,一直是建筑節能推廣的難點,其挑戰不僅來自于技術本身,還涉及相應的費用。但從長遠來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有利于從整體上提升節能水平,收益大于成本。考慮到建筑節能帶來的社會效應,費用應由國家、地方和個人共同承擔,但在初期階段,相關部門可提供改造技術,國家和地方承擔一些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公共部分的改造費用,再作為示范工程在公眾住宅范圍內普及。目前,建設部實行的墻改基金返還以及北京市出臺的部分公共機構和建筑的節能改造項目補助就是很好的示范。
6.充分考慮政策的時效性和階段性。促進全社會的節能減排是建筑節能的根本目標,但這一目標不是一蹴而就的。建筑節能這一“攻堅戰”要分階段進行,在各個階段設立相應的目標,而財稅政策的設計也要充分考慮階段性目標,在適當的時候調整其方向和力度,使之動態化,以便更好地實現根本目標。
(二)建筑節能財稅政策的實施保障條件
建筑節能財稅政策體系的構建,首先需要考慮以下一些影響政策實施效果的重要因素,這些因素能夠為政策的順利實施創造更好的環境:
1.完善建筑節能法律法規。歐美等國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頒布節能法律法規,并制定了相應的執行措施,在之后的30余年中,根據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對其不斷修訂,為推動建筑節能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值得一提的是法國的立法頒布情況,法國的“建筑熱工法”每5年修訂一次,采取先制定較高指標并要求頒布,在執行時間之前,給出較長的過渡期,用于相關技術和管理的完善,到了正式執行法規的時間,各方面條件都已具備。我國自1998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6年起各級政府、部門才相繼出臺各類建筑節能法規。由此可見,我國建筑節能法規的研究起步較晚,經驗相對不足,尤其是在如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環保要求不斷提高的背景下,我國應加強建筑節能立法研究,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為建筑節能經濟政策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2.推廣通用節能指標,不斷提高節能標準。美、英、德、日等國均以立法的形式強制使用建筑節能標準,且每隔幾年修訂一次,每次均提出更高的節能標準。美國除推行強制標準外,還提倡自愿性的節能標準,最為典型的就是著名的“能源之星”項目,該標準從1998年開始實施,其主要對象是商用建筑。目前我國的能效指標體系建設還在試行階段,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建筑節能財稅政策的制定和效力的發揮,因此,與國際標準接軌,制定切實可行的節能指標在當前階段至關重要。
3.建立建筑節能能效等級評價體系。要使建筑節能財稅政策發揮作用,僅靠立法的規范和指標的建立還不夠,還應有一個與之相配套的能效等級評價體系,且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強等特點,從而保證政策的實施公平、合理。我國對高效節能技術的評估、檢測、認證體系不夠成熟,且缺乏對建筑物整體節能性能評估的手段,整體能級評價體系與國際水平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我國應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際經驗,建立適用的能效等級評價體系,保證政策實施到位。
4.財稅政策應與其他調節手段相協調,各部門之間加強合作。建筑節能財稅體系的構建涉及多個國家部門,實際工作中,各部門之間的政策協調和工作配合往往被忽視。因此,在政策設計中,各部門之間應就決策的目標、力度和效果等充分溝通,在政策實施中密切合作,這在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同部門出臺的政策可能產生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各種經濟政策和行政法規形成合力,為發展建筑節能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盡管節能減排任重道遠,但應充滿信心,堅定走節能和可持續發展之路。在全社會提高建筑節能意識的同時,政府也要不斷地完善相關立法和監管政策,強化能效評價體系,通過相關部門積極配合,鼓勵建筑節能的長遠發展,切實有效地推進我國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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