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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問題;完善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ermissio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are we in the new economic form deep practice of sunshine government affairs is the most effective and most basic means. However, our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w"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management work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restrict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improvement, hoping to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urban plann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management.
Keyword: public participation;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license; problem; perfect
中圖分類號:TU9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整個城鄉規劃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與挑戰。在全國各地各級政府部門深刻把握并踐行陽關政府的過程中,打造一種公眾參與的城鄉規劃工作已勢在必行。在社會主義建設發展新時期,社會大眾持續增長的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需求同時對新時期的城鄉規劃工作提出了更為全面與系統的發展要求。行政許可管理工作作為整個城鄉規劃工作的基礎與核心,應當接受公眾參與的挑戰。筆者現結合實踐工作經驗,就這一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與體會。
一、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就我國現階段發展情況來說,城鄉規劃工作中的行政許可工作多意指《城鄉規劃法》當中所明確指出的“一書三證”許可制度。雖然當前的“一書三證”許可制度較傳統意義上的“一書兩證”許可制度已有明顯改善,但其在公眾參與機制方面的缺陷仍然為其的實踐工作帶來的一定的問題[1]。
不完善的公眾參與機制使得許多由政府相關部門結構許可后展開工程施工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或是竣工結算后,就施工臨時用地的拆遷工作、建設項目的日照與通風等問題引發了一定的糾紛,這種糾紛所浪費的行政管理資源實際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這些問題都是當前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工作的缺陷,是不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所導致的直接后果。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對癥下藥,讓公眾參與到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當中,使整個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工作透明化、真實化,以此達到節育社會資源、強化行政空拳以及確保行政許可公平公正的最終目的。
二、當前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的問題分析
正如上文所說,當前的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在公眾參與機制上存在諸多的問題,制約著其行政許可管理職能的發揮,主要表現在:
(一)法制保障存在問題。就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城鄉規劃法》而言,其規范內容只涉及到了對城鄉規劃項目在交由相關機構部門完成編制審批工作之后需要就其編制審批內容做規劃公示的相關規定?,F行《城鄉規劃法》當中并沒有就公眾參與作出任何解釋與闡述。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存在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組織職能存在問題。各地方政府機構在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信息的填報申請環節表現出了形式主義的工作方式。在相關部門機構所提供的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交流平臺當中,公眾的參與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信息反饋,公眾意見無法對城鄉規劃項目的審批與實施產生影響。由此可見,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職能方面仍然有著較為明顯的問題與缺陷。
(三)技術方法存在問題。一方面,從主導型技術方法角度上來說,相關政府在針對城鄉規劃項目所開展的民意調查與規劃公示工作當中主動性發揮的不夠完善。另一方面,從各種輔技術的應用角度來說,一部分政府部門雖制作有相應城鄉規劃項目的三維虛擬圖,但這種虛擬圖多以項目關鍵地段為制作背景,整體性比較差且無法在公眾參與網絡平臺中進行,公眾的參與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有待我們解決。
三、如何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背景下的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針對上文有關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的問題分析,筆者現提出以下幾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希望能夠為今后相關工作的開展提供參考與幫助。
(一)進一步強化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法規的建設力度。筆者認為我們需要加大對《城鄉規劃法》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構建力度,將如意見征詢、聽證等多種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的方式納入配套法律法規基本原則當中。與此同時,我們需要賦予公眾一定的監督權,依法對各項城鄉規劃項目進行監督。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還需要將公眾參與下的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專項化,規范參與方的權益關系[4]。
(二)進一步推動公眾參與組織保障體系的構建。政府在公眾參與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的過程中需要以服務性與主動性來強化政府作為主體參與者與公眾之間的聯系,將整個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透明化與高效化。與此同時,政府可創立有關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的性機構組織,采取社會咨詢的方式廣納民意,進而從組織職能方面確保公眾參與機制在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實施。
(三)進一步強調傳統性與信息性相融合的技術方式。我們需要明確一點,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再如何完善其最終也只是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中的輔助技術方式,公眾參與的實現關鍵需要政府主導性技術為其提供保障。政府需要采取虛擬場景構建、城鄉規劃項目預覽以及網絡平臺公式等多種現代信息技術方式拓寬與公眾交流的渠道,獲得公眾參與的認可的支持,直至參與。
城鄉規劃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城鎮在建設發展過程中工種的積極參與基于了政府最大的肯定,城鄉的建設發展開發過程中積極響應中央的要求,開展了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題調研,調研課題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地方政府有關精神為主線,重點研究如何在城鎮化建設基礎上,結合當前城鎮化面臨的機遇與挑戰,預測城鎮化發展趨勢,提出未來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總體戰略、目標定位、空間結構、構建有地方特色的新
型城鎮化發展道路、模式及其實現路徑,引領城鎮化科學發展。
新農村建設,規劃先行,城鄉規劃工作也直接影響著新農村建設的質量和方向。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不斷加快,城鄉迅速發展,然而,往往存在一些城鄉的規劃起步較晚,造成面向村鎮的專業規劃人員非常緊缺,而且許多村鎮的基礎數據資料,如地形圖、土地結構現狀資料等普遍缺乏,導致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嚴重脫節和滯后,使得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問題日益突出。通過調研發現,目前一些城鄉規劃建設實踐過程中普遍存在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4.1 貪大求全,城鄉規劃欠科學
城鄉規劃建設應與地方的社會經濟發展及環境條件相適應?,F階段,部分地方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由于領導干預過多,規劃設計人員對民族文化認同度不高等諸多原因,存在著片面追求高建筑、大馬路、大廣場等貪大求全的問題,規劃建設只顧經濟利益,阻礙了城鄉總體規劃建設可持續協調發展,不利于民族文化的傳承和保護。
4.2 城鄉規劃理念滯后,定位模糊
對城鄉的規劃定位不清楚,缺乏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經濟發展道路不明確,產業支撐明顯不足。在城鄉的規劃中,對傳統民族文化缺乏深入、系統的開發性研究,從而未能對區域內具有特色性、品牌性的民族文化進行準確定位和科學開發。
4.3 盲目開發建設,城鎮規劃缺乏地方民族特色。
地域特色和文化氛圍是城鄉發展的靈魂,但是在一些小城鎮的規劃建設中存在過于注重基礎設施建設,忽視了文化建設,導致缺乏整體的文化氛圍,各城鎮的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雷同,既無傳統民族表現力和地域特色,又不具真正意義的現代特征,缺乏獨有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內涵,體現不出自身的特點和優勢,造成千城一面的現象,城鄉也因此喪失了獨特的魅力。
4.4 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民族文化的影響力呈下降趨勢
由于歷史發展及地理區位等原因,區域文化尤其是少數民族文化的影響力相對較弱。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及市場經濟在廣度和深度上不斷縱深發展,昔日相對閉塞的民族地區正面臨著全球化浪潮的沖擊,外來文化與本土民族文化不斷地碰撞和融合,一些珍貴的民族文化遺產正以近乎崩潰的速度面臨著消亡的嚴重危機。
4.5 城鄉規劃中民族特色建筑的保護觀念不強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步伐明顯加快,城鎮規劃體系也在不斷變化,國家非常重視特色城鄉建設。但是仍存在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城鄉發展一味追求高樓層和大規模建設,不注重城鎮特色和文化,城鎮規劃中對于民族特色建筑的保護意識還不夠。這主要體現在分散性民族特色的建筑沒有列入規劃保護范圍,一些有價值的民族特色民居沒有得到妥善保護。
4.6 缺乏專業人員,人員的配置不齊全
城鎮規劃部門由于受人員編制、人員結構、體制機制方面的制約,造成專業人才缺乏,個人業務素質不高,人員配置不齊全,尤其是缺少具有專業水平和民族文化知識的專門人才,這些因素都威脅和制約著規劃事業的健康發展,阻礙城鄉規劃編制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展。
五、城鄉規劃建設針對其存在問題有效措施
5.1 制定并完善城鄉規劃和建設的法律法規
強化民族特色建筑的設計、規劃和建設,在城鄉規劃建設中制定強制性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建筑規劃、設計、施工審批制度,分級負責,嚴格把關,明確規定在少數民族聚集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的主要建筑物特別是標志性建筑要突出民族風格、民族個性。沒有按規定體現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項目,一律不予審批。不經批準,不符合民族建筑要求的在建項目,要嚴肅處理,把民族文化建筑建設引向法制化的軌道。
5.2 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城鄉規劃
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的基礎,各級政府和建設主管部門要不斷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和嚴肅性,以科學的規劃引導、規范城鄉建設。在城鄉規劃建設中,要把握科學的發展觀,將科學發展觀貫穿于城鄉規劃建設全過程,提高城鄉規劃建設水平,保持城鄉規劃建設的健康發展。
5.3 加強民族地區城鄉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重點抓好民族地區城鄉體系規劃編制試點工作,加大編制和實施自治區重點城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規劃的力度,推進城鄉規劃整治示范和試點,組織開展國家級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性規劃編制,以及開展傳統建筑民族文化的挖掘保
護工作,進一步推進完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提出塑造一批特色城鄉,包括民族文化名鎮、特色農業強鎮、特色旅游名鎮,通過城鄉的差異化發展為城市發展提供支撐,從而推進區域城鎮化進程。
5.4 做好城鄉規劃建設中民族建筑特色的建設
指導各地建設部門在實施城鄉建設中應注重對少數民族建筑特色的保護和指導。例如,柳州市三江、融水縣在城鄉規劃建設中,委托設計院重新對城鄉布局進行了總體規劃設計,并給出了苗族、侗族風格的木樓建筑設計,提供給苗族、侗族群眾作建房參考;來賓市在開展村鎮公共服務設施設計和建設中,注重突出瑤族、壯族民族元素在建筑立面上的表現;那坡縣在實施農村危房改造中,提煉苗族建筑元素,在水弄苗族鄉危房改造中設計并建造了苗族六角樓民居。
5.5 弘揚民族文化,加強對民族建筑特色的研究
要著力凸顯城鄉建筑的地方風格和民族特色,形成建筑特色,必須做好少數民族特色建筑的規劃建設指導工作。在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做好城鄉總體規劃,引導農民住宅建設,著力營造優美舒適、和諧宜人的城鄉環境。
5.6 要大力培養具有民族文化觀念的建筑人才
民族特色建筑與現代建筑不同,因它的歷史背景、民族風格,對建筑外立面的裝修改造比現代建筑的要求更為復雜、具體。因此,要著力挖掘培養一批懂得民族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建筑特色意識的建筑科技人才,建設從規劃設計到施工裝飾的民族建筑隊伍。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管理工作中重視公眾參與十分重要,現階段,只有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中加強努力完善公眾參與背景下的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對其做到認真負責詳細探索研究,并據此論證了強化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的公眾參與性在深入踐行陽光政務,進一步維護整個經濟社會安定和諧。另外,在城鎮規劃建設中,體現地方民族特色文化的方式方法還有很多,我們還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理清思路,轉變觀念,加強學習研究,提高城鎮規劃業務能力和水平,不斷進取創新,在小城鎮規劃建設過程中,著力突出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促進和推動我國小城鎮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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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喬衛芳;支光輝;;新農村建設中村鎮規劃的編制研究[J];山西建筑;2007 年08 期
一、嚴格依法管理,規范城鄉結合部公路兩側用地行為。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用地必須由市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所有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依法辦理規劃、土地、房屋產權等相關手續,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位置、開發強度進行建設。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用地的規劃、審批和開發利用等行為的監管。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要在項目規劃選址中嚴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擬用土地用途、位置、容積率、建筑密度、開工及竣工時限等規劃使用條件,并實時監督檢查,對未提供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的建設項目,不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改變批準用途和容積率的,必須經市政府批準、由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的規劃條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沒有規劃手續和土地使用手續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沒有國土部門的核驗意見,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統籌城鄉發展,嚴格集體建設用地規劃土地審批。按照城鄉一體化發展規劃與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嚴格規劃審批,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要經過市規劃委員會嚴格審查。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適用、風格各異、布局合理的要求和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科學制定村莊建設規劃,做到近郊村對接城市,偏遠村相對集中。農民宅基地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盡量使用空閑地、老宅基地和廢棄地,嚴禁在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控制范圍內違法修莊建院。
三、加大查處力度,遏制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土地規劃違法行為。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監察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執法監管的職責,開展對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土地規劃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用地。對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建設密度、開工及竣工時限等規劃、建設、土地使用條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批先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未按照批準的規劃條件和控制性指標開發利用的違法建設行為,住房與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要采取措施,堅決制止,依法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對監管不力的鄉鎮和部門,市上將嚴格按照《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長問責辦法》進行問責,對擅自批準改變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條件的部門,監察部門要依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追究違法違規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水利工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工作方法
1.水利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主要內容
目前,我國的水利工程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領域還沒有形成一個較為成熟的評價過程和較為完善的框架體系。在水利工程規劃的形成過程中會存在諸多無法完全預料的變化,因此無法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出過高過細的要求。
目前,我國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對規劃內容的概述;環境資源對規劃實施的制約因素分析;水利工程規劃與政策、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性問題;水利工程規劃的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的直接、間接或累積等不良影響的識別、分析、預測,以及對環境資源承載力評估和論證的規劃;為預防或盡可能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及措施的規劃;對公眾參與以及是否采納公眾意見進行詳細的說明;跟蹤和評價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具體計劃;還有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2.從環境角度提出對水利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需求
水利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就是從環境角度出發,對水利工程實施項目的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評價,它與傳統的工程經濟角度有很大的區別。所謂的環境需求其實就是環境保護的需求,這也是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主要依據,只有明確環境的基本需求,環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合理、可行。但是,環境的需求與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相背離,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義就在于在這兩者之中尋找一個平衡點,即將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黃金結合點。
2.1環境需求中的防洪需求
水利工程實施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提高防洪標準,保障人類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安全性。但若從自然環境的角度出發,避免洪水這一自然現象的發生卻影響了濕地及水生動物的生存,打破了原有生態圈的平衡。由此一來,對一些干旱地區的影響很大,令其無法維持原有的生存空間。這就需要定時定量制造人工洪水,以確保干旱下游地區的生態平衡。
2.2水利工程中水資源開發對環境的需求
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開發和利用水資源,但水并不只是屬于人類的經濟資源,同樣也是自然界生命的基本生存資源。如若大量開發利用水資源,而不顧自然生態系統的基本承受能力,就會導致一系列環境問題的發生。所以,在水利工程規劃工作中要充分強調合理開發利用的重要性。既要實現經濟的發展,也要維護自然的生態平衡。
2.3關于國家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由于其跨度大,有流域性特點,有時會涉及到一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文物、水源地等較為敏感的環境點。在涉及到這些環境點時,水利工程的建設則需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與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協調,合理改進設計方案,以達成對特殊地區的保護。
2.4環境需求中的土地資源開發問題
水利工程的實施解決了灌區建設的需求,但其同樣需要淹沒和占用大量的土地,這就導致了部分居民賴以生存的耕地資源被占用,所以,安置移民的問題也急待解決??梢酝ㄟ^開發土地,并提高土地的承載能力的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
3.水利工程規劃各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側重點
3.1水利工程規劃環評和環境影響報告
我國的環境管理已經納入了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的管理程序。所以,環境影響報告和水利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都需要環保部門的單獨審批,兩者為密不可分的一個整體。
3.2各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側重點
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確開發者對環境保護的責任和義務,為水利工程中的環境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主要任務是明確具體的環境問題,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評價,并擬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預算對環境保護的投入資金,制定出一定的環境管理計劃等。
水利工程規劃各階段的環評工作還需要注意與相應階段的設計工作相結合,設定出不同的深度和側重點。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需要著重分析水利工程的影響區域已存在的環境問題。例如,水利工程施工區域是否涉及諸如自然保護區、珍稀動植物、供水水源地、文物、城市取水口等較為敏感的環境點。要充分考慮到制約水利工程施工的環境因素和水利工程對該環境區域的影響趨勢等問題,并對其作出初步的預測評價,為水利工程項目提供應有的環境依據。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水利工程規劃必須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出來,并將其提交到有關部門進行專項審查。在切實明確沒有制約水利工程實施的環境因素后,報告書還要從對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全面論證水利工程的在環境方面的可行性。要充分強調環境保護措施的有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初步設計階段,一般不再需要環境影響評價, 而是真正落實環保的具體措施和比較方案。這個階段其實是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工作在各階段中工程特性最強的部分。管理的具體措施需要同工程管理的深度保持一致,要充分明確環境管理的責任人、執行人和環境管理的具體內容,以及與水利工程管理的關系等。
4.水利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4.1水利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落腳點
水利工程規劃的環評工作要充分明確對環境保護所要擔起的責任,弄清環境的基本需求。水利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同于環境質量評價,需要認真分清環境問題的起因。從“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保護”的環保原則出發,其關注的重點在于水利工程的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問題,或導致原本環境問題加重的工程因素,而不是原有的環境問題。秉著可持續發展原則,開發者要擔負起環境保護的責任,避免環境問題的嚴重泛濫。
4.2水利工程優化設計理念
水利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需要為整體工程的設計優化服務,真正把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落到實處。樹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設計優化服務的理念,將工程設計與環保需求更好的結合在一起,即達到工程建設的目的,也保證了生態環境的平衡,讓工程未來的發展更有生命力。這一理念的實現需要立足于環境保護的基礎上,對水利工程的設計方案從指導思想、方案選擇、施工方式和移民安置等進行評價,合理分析水利工程實施可能產生的對環境的影響,并對現行的方案進行評價,這兩者不可分開而論。
另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水利工程規劃環評工作和水利工程設計的結合如若不夠緊密,則不能真正起到優化工程設計的作用。另外,在做出充分且合理的評價后,還要注意整個過程的實施,不能缺乏真實效益,頭重腳輕,降低了工程自身的誠信度。
4.3要堅持環評為措施服務的基本原則
環保措施要充分與環評聯系起來,針對可能發生的對環境不利的影響,制定對應環保措施,做到有的放矢。所以,對于不利影響預測評價應該選擇定量化,并說詳細明其具有的危害性,為制定措施提供基本的依據。
由于水利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特點,管理措施成為了環保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分清各部分的責任,明確責任人和執行者,不能讓管理措施僅僅停留在表面形式上。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可持續發展
21世紀已經走過10年,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發展的高速時期,城市化進程也已經擠入了發展的快車道,與此同時,給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也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和沖擊,進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問題,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土地問題。近幾十年來,我國城市用地規模的擴張遠遠超過城市化的進程,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銳;加上我國對已占有的城市建設用地控制較弱,導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利用的集約程度遠遠低于國外發達城市水平。土地利用問題一直是城市規劃領域理論和實踐的核心問題,對土地使用的調配是城市規劃實施的保障,反之,城市規劃又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這就要求我國要從建立可持續發展城市的理念出發,正確合理的處理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關系,從系統的角度加強、完善城市規劃,從根本上轉變土地資源的利用方式,使之與城市的發展方向、發展速度相協調。
一、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國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舊城區大量存在,新舊城區相互交錯,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各種原因,未實施統一的城市規劃,舊城區未進行改造,房屋破舊、道路交錯,有的建筑年久未用,長期閑置,導致城市土地利用率低下,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城市土地約40%左右被低效利用,城市規劃整體容積率一般為0.4-0.45,而實際上我們的容積率不及規劃容積率的70%。而在而在空閑的區域,只要有需求,就會建筑起一些不適應的高樓大廈、廠礦企業,導致了新舊城區交錯雜亂。
2、土地糾紛時有發生。由于歷史的原因,土地的權屬問題出現沖突。另一方面,土地利益分配失衡,引發了失地農民和城市拆遷居民與政府間尖銳的土地利益沖突也時有發生。
3、土地利用結構失衡。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過程中,以產業園、軟件園、物流園、大學城等多種形式,大量圈占土地,占用了不少耕地,導致土地資源透支,難以在數量上滿足日益增長的城市用地需求。目前我國城市工業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間,遠遠高于建設部關于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間的規定,而發達國家城市工業用地比例一般不超過15%。此外,全國城市人均道路廣場用地、綠地、市政公用設施與國外綜合性城市相比低5―10個百分點。城市的工業用地比重過大,影響了土地的價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務中心功能的發揮,有礙城市經濟的協調發展。
4、住宅用地供應不合理,房地產空置率高。房地產行業極度膨脹,極大地刺激了政府。由于政府追求片面的土地收益,對房地產企業開發方向也不加以任何控制,導致關系普通群眾切身利益的安居房供應不足,大面積的高檔商品房因購買力不夠出現閑置。
二、城市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問題
城市土地規劃是合理調節、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國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功能較弱,對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數據反映了當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況,是對各類城市用地進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約度,開展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的土地與規劃部門對城市中各類土地的利用情況掌握不足,一些建設項目用地相關數據記錄上存在著數據缺失、不詳等現象;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做到及時更新與存儲;規劃部門對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會導致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問題管理不到位。
2、缺乏健全的城市土地產權制度。在城市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毋庸置疑,城市的土地產權制度是基礎。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簡單的土地兩權分離制度已經很難適應現實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中央與地方之間、政府部門之間的土地產權界線不明晰,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邊界模糊等。
3、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不相協調,與經濟發展不銜接。目前我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中均有相應的規定,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職能分屬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兩個規劃的編制上所依據的文件、規程、技術標準不同;城市土地分類體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統計口徑不同,每一輪規劃編制的時間不同,規劃編制的出發點也不相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強調耕地保護,而城市規劃則強調城市規模。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城市用地規劃還相當不完善,難以改變目前的土地利用狀況。要徹底解決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就需要從一個全新的、系統的角度去審視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問題,從促進土地系統與社會經濟系統的契合,促進城市系統有序、健康發展的角度加強、完善規劃功能,對城市用地進行合理的控制。
二、充分做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結合
如何處理好目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筆者認為通過良好的城市規劃以城市規劃為前提可以對解決這些問題有一定的幫助。城市規劃就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龍頭。要正確處理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關系,就是要充分發揮規劃對土地利用的先導和統籌作用,加強土地出讓的計劃管理、加強用地指標管理。
1、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從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可以推斷出,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也處在一個快速發展期,城市用地需求量很大。在對城市土地的開發利用中,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并把它貫徹到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 的每一個過程中。
2、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要做到高度協調、統一組織和同步編制。在全國提高城市化率的大背景下,城市總體規劃所覆蓋的空間范圍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覆蓋的空間范圍完全重合,“兩大規劃”的高度銜接已成為一種必然。在未來城市的土地管理、城市發展過程中,高度銜接統一的“兩大規劃”應作為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共同發揮著對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的先導、主導和統籌作用。
關鍵詞: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環境承載力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目前環境承載力作為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基礎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同,因此在工業園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以環境承載力分析為主線,全面評價工業園區規劃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綜合論證規劃方案并提出環境保護措施,是實現工業園可持續發展必然要求。
一、 環境承載力概念及內涵
1、環境承載力概念
1.1 承載力概念最早源自生態學,1921年帕克和伯吉斯首次提出承載力的概念: 某一特定環境條件下(主要指生存空間、營養物質、陽光等生態因子的組合) 某種生物個體存在數量的最高極限。后來這一術語被應用于環境科學,便形成了“環境承載力”這一概念,國內較嚴格的“環境承載力概念”是中國學者曾維華等在中國科研項目《中國沿海新經濟開發區環境的綜合研究-福建省湄洲灣開發區環境規劃綜合研究總報告》中提出的。
1.2 “環境承載力”是指“在一定時期與一定范圍內,以及一定自然環境條件下,維持環境系統結構所能承受人類活動的閾值。”環境承載力的承載對象是“人類活動”,人類活動有方向、強度與規模之分,這就決定了環境承載力的矢量特征。此后,環境承載力就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彭再德也明確給出了“區域環境承載力”的定義,區域環境承載力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區域范圍內,在維持區域環境系統結構不發生質的改變,區域環境質量功能不朝惡性方向轉變的條件下,區域環境系統所能承受的人類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能力,即區域環境系統結構與區域社會經濟活動的適宜程度。高吉喜指出: 環境承載力是在一定生活水平和環境質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態系統彈性限度條件下環境子系統所能承納的污染物數量,以及可支撐的經濟規模與相應人口數量?!吨袊蟀倏迫珪访鞔_定義了環境承載力,即在維持環境系統功能與結構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整個地球生物圈或某一區域所能承受的人類作用在規模、強度和速度上的限值。
2、環境承載力內涵
環境科學所要研究的是一個及其復雜且不斷依靠能量、物質和信息的輸入、輸出維持其自身穩態運動的遠離平衡態的開放系統即環境系統,環境系統結構維持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對人類活動的支持能力存在閾值。環境承載力是環境系統結構特性的一種抽象表示。在把握環境承載力時,應該掌握它的多向性和多層次性,即環境承載力會因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層次、內容不同的發展形式和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值。環境承載力具有客觀性、變動性、實用性、可控性等幾種特點。
2.1 客觀性: 環境承載力在一定的環境狀態下是客觀存在的,是環境系統的客觀屬性,可以衡量和把握的。環境承載力是環境系統結構特征的反映,在環境系統結構不發生質的變化前提下,環境承載力依賴這種功能結構而客觀存在。
2.2 變動性: 環境系統是一個開放的系統,環境系統在結構上的變化一方面體現在環境系統自身的運動變化,另一方面體現在人類對環境施加的影響,隨著環境系統結構功能的變化,開放系統的環境承載力也隨著發生變化。
2.3 實用性: 正如環境承載力概念所表述的環境承載力是在維持環境系統結構、質量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區域環境系統結構和社會經濟活動所具有的一種表征,這對提高區域環境承載力、合理規劃社會經濟發展活動具有切實可靠的依據。
2.4 可控性: 環境承載力所具有的變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人類活動加以控制的,人類在掌握環境系統運動變化規律和環境--經濟辯證關系的基礎上,根據人類各種活動的實際需要,可以對環境進行有目的的改造,從而使環境承載力朝著人類預定的目標變化。
二、環境承載力指標體系
環境承載力評價的核心是判斷區域發展造成的環境壓力是否在環境系統提供的支持能力范圍內,環境承載式用以衡量人類社會經濟活動與該地區環境條件協調程度的,所以環境承載力指標體系中的所有指標都必須是可以度量的。環境承載力指標體系中應包括以下三個指標:
1自然資源類指標: 淡水、土地、礦產、生物等均屬此類,可以用種類、數量及開發條件等來表征。
2社會條件類指標: 人口、交通、能源、經濟狀況、信息等均屬此類,它們分別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加以表征。
3污染承載能力指標: 可以用有關污染物在大氣、水體、土壤中的遷移、擴散、轉化能力( 自凈能力) 以及它們的含量(本底值)和敏感限值(即相應的環境標準)來表征。
三、園區環境承載力變化趨勢分析
為了對園區綜合環境承載力變化趨勢進行深入分析,引入灰色關聯度對各組成部分進行分析?;疑P聯度分析在滿足指標序列可比性、可接近性和極性一致性的基礎上,通過計算系統相關因素變量數據序列( 即評價數列) 和系統特征變量數據序列( 即參考數列) 的灰色關聯度進行優勢分析,進而得出評價結果。 工業園區環境承載力評價模型通過比較實際值與參考值,用兩者相比較的方法探討環境承載力變化趨勢。引入指標參考的標準值,通過灰色關聯度進行計算分析,可從外界控制的層面對園區環境承載力進行評價研究,通過與外界比較分析得出園區承載發展所存在的潛力。將綜合環境承載力中環境承載力和園區發展所產生的壓力分別無量綱化,比較承載力與壓力評價環境承載力。從指標屬性可以看出,環境承載力指標全部表現為極大值極性,通過指標因子規范化處理和指標因子序列化處理,灰色關聯分析的條件已經滿足,可計算工業園區環境承載力的灰色關聯度。
四、規劃調控建議
通過富山工業園區環境承載力綜合評價值變化趨勢來看,工業園區規劃發展規??傮w上尚在環境承載力范圍內,到規劃末期其綜合值伴隨著一定趨勢的波動下降。盡管園區發展伴隨著資源環境等容量消耗,但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在較大程度上減少了其對園區生態環境的影響,而由于工業園區工業規模擴大和人口大量遷入,伴隨著園區規劃末期所出現的狀況,對于珠海富山工業園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建議如下: 一方面通過發展循環經濟,進一步完善的基礎設施,減少工業園經濟社會活動對其生態環境的影響,加大節能、降耗與消減污染物的力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從工業生活的節水與工業廢水重復利用的角度,提高水資源的重復使用效率,科學合理使用土地資源;另一方面,從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提高人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協調富山工業經濟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結束語
由于工業園區復雜性和長期規劃的不確定性,加之該工業園區規劃時期較短,資料尚不齊全,模型較少考慮經濟增長所帶來的環保投資增加及其經濟增長對環境的正反饋作用。在今后研究中,經濟增長情況下環保投資的增加幅度、環保投資用于環?;A設施建設和企業清潔生產的環境改善效果等作用關系需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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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規劃;法律實施
我國現行《城鄉規劃法》是建立在我國規劃歷史經驗和國外規劃經驗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條例”相比,指導思想相當先進,內容比較完善。《城鄉規劃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進入城鄉總體規劃新時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夠有效的實施,能否不是一紙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冻青l規劃法》出臺后,其能否有效實施和發揮最大的功效必須是我們應該關注和研究的重點。結合我國城鄉規劃現狀及特點,本文對我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試圖從3個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議。
一、加強城鄉規劃法律細化工作,健全相關配套法律
立法是實施城鄉規范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的實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沒有法律,無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較粗放,也會有法難依,甚至鉆法律漏洞。城鄉規劃法的法律細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備細致的法律制度,使城鄉規劃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證《城鄉規劃法》的有效實施首先要保證做好城鄉規劃法律本身的細化工作。國家立法機關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通過一個逐步完善,逐步嚴密的過程健全城鄉規劃法律制度。為此,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構建完備、協調的城鄉規劃法規體系。城鄉規劃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絕不是一、兩部規劃法規所能涵蓋的。因此,必須強化規劃法規體系的建設。規劃法規體系應包括垂直體系和平行體系。所謂垂直體系就是指建立以《城鄉規劃法》為主體的從國家到各地區、到各城市的層層相關的法規體系。這其中包括與各級規劃法規相配套的解釋性、實時性的細則。平行體系是指《城鄉規劃法》隸屬于行政法律體系,要與其他行政法律、法規相協調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反映出相互之間的協調關系。
我國在城鄉規劃法系的平行體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國家級法律和各種技術規范和標準,法律構建已較為完善。目前,對于我國城鄉規劃法律的細化工作來講,關鍵是城鄉規劃法系的垂直體系的構建,由于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對空間規劃(如省域、市域、縣域規劃)還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因此,各省、市、自治區要跳出部門利益的窠臼,以《城鄉規劃法》為依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各個地方具體情況,頒布與之相對應的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逐步形成一個國家、省市自治區和城市的3級城市規劃法系的垂直體系。
第二,法律細化要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按照法學上的關于法的分類的一般原理,將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類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條例”為代表的我國原城鄉規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原《城市規劃法》共6章46條,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僅有4條(第21條關于城市規劃分級審批的規定,第31條關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規定,第32條關于建設工程規劃分級審批的規定,第38條關于工程竣工資料的規定)。雖然,以《城鄉規劃法》為代表的我國現行規劃法律制度逐步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起來。但是,鑒于我國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在法律細化過程中尤其要強調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說:“正是對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語世界能夠將中世紀的法治觀念維續下來?!比绻狈Τ绦蛐员U洗胧?,法治就難以延續。強調程序法律規范的制定,要明確一些“剛性”指標非經法定次序,不得變更,這樣可以對具體規劃設計和建設項目進行有效規劃控制。當然,必須同時在程序上保證這些實體內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規劃意圖得以貫徹。
二、真正使公眾參與制度落到實處
《城鄉規劃法》規定了公眾參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前公眾參與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證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體現。這些進步雖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這絕不說明我國的公眾參與制度就一定能發揮實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相關措施還不健全,公眾參與從總體上看,仍有可能繼續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運作階段。這說明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具體來說,落實公眾參與制度的對策有以下內容:
第一,培育城鄉社會的自主性,建構合理的公眾參與組織形式。公眾在參與城鄉規劃的過程當中,因為個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參與力量的微弱性,實際所能發揮的參與作用有限。雖然有法律來保證公眾參與權,即便是公眾能夠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思路和舉措也很難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公眾的參與過程很可能僅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過場,這樣的公眾參與根本不可能發揮實質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擔起培育市場自主意識的責任,通過家庭、學校和各種輿論工具等社會化途徑,強化市民的世俗化傾向,從而使公眾在自主意識增強的基礎上,主動參與城鄉規劃。另一方面,要根據我國城市政治、文化傳統的實際情況,在不改變我國現行行政體系及不增加機構的前提下,促進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的成長,構建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非政府組織,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會和村委會的功能,搞好社區和農村管理。
第二,要擴大公眾對于規劃的決策權和影響力,提升公眾的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規劃的表層,例如周邊樓層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這種表層的參與是不可能深入到城鄉的發展目標、規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層的規劃活動的。要改變參與的事情僅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為,要從全局的角度來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來參與規劃,改變以前的那種“自家打掃門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為,只有這樣才有助于形成一個多數社會公眾參與的局面。
第三,落實公眾參與必須加強其他配套改革。公眾參與歸根到底就是一種參政議政的民利,公眾如何參與規劃又是一個如何行使公民權的問題。所以,公眾參與是和我國的民主化進程緊密相關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務公開化是公眾有效參與的政治前提和基礎。因此,政府管理部門需要以更加開放的心態和方法與社會公眾合作,減少規劃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增強城鄉規劃透明度。
三、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
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權力(權利)-行為-責任”的框架,是法律對權力或權利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這一模式要點包括:首先,設定合理、合法的權力或權利是法律監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為是法律監督控制的對象。對于超出合法權力或權利范圍的行為和違反正當程序的行為,要予以處罰,即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了義務性的內容之后,一般就應當有一套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責任懲處太輕、過于原則化,沒有一個明確的責任落實制度,則在實踐上就會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難被落實。而一旦違法行為人可以逃離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夠起到威懾的預防作用,那么這個法律也就形同一紙空文。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第6章用了12個條文的內容專門針對近年來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所出現新特點,規定和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這種新變化相對于以前無疑對《城鄉規劃法》的實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現在的責任追究內容仍然不夠有力和具有威懾性,正如加爾文所說:“倘若一個公共秩序(國家)為騷亂所擾亂,由這種擾亂所產生的邪惡就必須以法案來糾正之。若不以勝于通常的懲罰,使人生畏懼之心,則一切人道必將崩潰?!彼?,要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
具體來說,分析《城鄉規劃法》之后不難看出,現在的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現為: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吊銷資質證書、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即便是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刑事責任立法方面的內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條籠統的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劃法缺乏對關于嚴重違法者如何進行處理的刑事責任條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沒有設定相應的罪名,那些因違法建設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的責任人便不能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城鄉規劃法》的一個缺陷。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可以首先從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從刑事責任的立法方面來看,首先,可以將違反城鄉規劃的犯罪行為分為兩類:明知故犯的犯罪行為和知錯不改的犯罪行為。前者針對在實施違反行為之前已經知道行為的違法性,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主體,后者針對事前雖不知道行為的違法性,但在規劃管理部門指出后仍拒不停止違法、改正過失并導致嚴重后果的犯罪主體。但是,無論那種行為,最終都屬于知法犯法、后果嚴重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刑罰的懲處。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務必須跳離只是停留在對規劃立法缺乏刑事責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該制度的意義上進行討論的現狀,不能僅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傳的階段,必須在理論上對刑事責任方面的立法進行分析和論證,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體的立法技術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對違反規劃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追究需要一個由輕到重的順序。首先,可以將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時間看作一個分界,在此之前的行為只視作違法,此后的建設行為,就構成犯罪;其次從違法建設的規模和造成的危害來看,可以規定一個量化的界線,界內視作違法,而界外就構成犯罪,量化了標準,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綜上所述,現行《城鄉規劃法》是一部起點高,內容科學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國城鄉規劃的經驗,以現行《城鄉規劃法》為依托,只要能使現行《城鄉規劃法》得以很好地實施,我國就能開創城鄉規劃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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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優化
二十一世紀是城市發展的關鍵時期,同時,城鄉差距也在不斷擴大,中小城市城鄉規模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只有解決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針對中小城市城鄉規模和發展現狀制定出相應的規劃方案,才能逐漸縮小城鄉差距,推動經濟、社會福利、教育等各個方面的全面發展,實現中國城市的總體發展目標。
一、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現狀與管理模式
(一)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現狀
我國當前階段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制度不夠完善,道路規劃等市政建設和教育體制、社會福利制度、環境建設等各項發展達不到預定的要求標準[1]。很多中小城市還沒有建立單獨的規劃管理機構,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仍然依附于政府的宏觀調控,很難制定出具體可行的規劃措施,導致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停滯不前,嚴重阻礙中小城市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中小城市的現代化發展。
(二)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模式
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進行資源配置和宏觀調控的主要方式就是“市場”和“規劃”,因此,在此基礎之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重點就是指導城鄉規劃區域內的空間利用方案和制定具體的執行措施[2]。目前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主要涵蓋三個方面的內容:規劃編制與項目審批、項目實施、過程監督。城鄉規劃項目的編制由城市政府部門組織所在地鄉鎮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進行,項目審批由?。ㄗ灾螀^、直轄市)、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對合理有效的規劃方案頒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許可,整個規劃建設過程當中由當地政府部門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法規不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為城鄉規劃建設的基本法,是其他城鄉規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基礎,但是該項法律只是對城鄉規劃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具體執行過程缺乏相應的規范指導[3]。我國大部分的中小城市都編制了自身的城鄉規劃體系,但是仍然沒有制定出詳細具體的實施辦法,造成規劃目標不明確,權責劃分不嚴謹,城鄉規劃執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而出現諸多問題。
(二)公眾參與程度不高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逐步建立起來,雖然政治民主觀念深入人心,但是中小城市城鄉規劃卻沒有給予人民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導致公眾參與程度和參與熱情不高。許多公眾參與環節僅僅流于形式,而沒有將其納入到規劃管理體系中,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使社會公眾無法對城鄉規劃發表己見。
(三)決策執行與監督不到位
中小城市城鄉規劃屬于當地政府的行政行為,因此城鄉規劃的決策者和執行者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權利的絕對性就會使決策監督不到位,失去客觀的監督評價標準,因此很難保證城鄉規劃決策和執行過程的合法性。
三、優化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
城鄉規劃管理作為行政管理的一種表現形式,不能脫離法律制度的約束。因此,需要立法管理部門和各級政府部門在現有《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一套完善的有關中小城市城鄉規劃的法律制度,使其作為約束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行為的唯一依據[4]。下級的城鄉規劃在實施過程中也要服從上級法規和行政條例的指導,秉承因地制宜的原則,形成一系列符合當地實際的規劃管理辦法。在城鄉規劃管理決策的實施過程中會涉及多方利益,有些利益還是對立的,因此需要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妥善協調各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減少利益摩擦,保障規劃管理方案的順利進行。
(二)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西方城市規劃實踐表明,單個的市民并不會對城鄉規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無組織的公眾參與也無法發揮團體的力量和集中人民群眾的智慧,因此,當地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相關的基層組織或賦予已有的城市市民自治組織以管理職能,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社區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的力量,調動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同時還要通過立法確定公眾參與的合法性,集中人民群眾的集體智慧,使公眾參與成為城鄉規劃的重要環節。
(三)加強監督制約
中小城市城鄉規劃決策的制定和方案的執行往往都歸于規劃管理部門,如此一來就會導致規劃管理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為了保障規劃管理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需要建立有效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由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專門的監督員,對下級的城鄉規劃全程實行有效的監督[5]。現有的監管機制存在許多漏洞,因此這種派駐監督員的方式可以彌補現有監管的漏洞,并作為一種應急處理機制,對可以預見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的糾正和預防,避免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明確責任人的義務,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還要進一步追究上級主管部門的責任,增強監管制度的權威性。
(四)加大信息反饋力度
城鄉規劃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因此從這一核心目的出發,就要通過設置信息反饋熱線、部門郵箱等方式建立相應的信息反饋機制,使人民群眾能夠各抒己見,提出規劃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使決策者和執行者能夠充分了解城市公民對規劃建設的滿意度,意識到現有規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反饋回來的意見和建議,合理部署下一階段的規劃工作,使城鄉規劃建設最大限度的滿足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
結語:
與大型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城鄉規劃管理有著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特點,因此,中小城市在進行城鄉規劃管理中不能一味的照搬大型城市的管理經驗,需要抓住重點、難點問題,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當地的自然條件,優化管理方式,逐漸縮小城鄉差距,提高城鄉規劃管理的水平,促進地區經濟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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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會一類立法項目后,環資委提前介入,專門聽取省法制辦、省建設廳等部門的匯報。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規定草案后,環資委在省人大常委會程渭山副主任的帶領下,立即分赴寧波、溫州、金華、臺州等市縣(區)進行調研,征求意見;同時又征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5月10日環資委召開全體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違法建筑一直是城鄉規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2010年我省制定出臺的《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對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城鄉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新的違法建筑仍在不斷產生,違法建筑依舊是城鄉建設與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為應對城鄉規劃與建設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大拆違執法力度,完善拆違程序,遏制新的違法建筑產生,制定違法建筑處置的地方性法規,是完全必要的。
環資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規定草案,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并從我省實際出發,吸收和借鑒了一些成功經驗,基本可行,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議中,委員們結合調研情況,對規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于違法建筑認定的主體問題。違法建筑的認定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雖然規定草案第二條對違法建筑認定主體作了規定,但由于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批準、實施時間不同,違法建筑的認定差異性大。建議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城市、鎮規劃區內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范圍和界限由設區的市改為設區的市或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上級政府備案,以便更好地加強違法建筑認定主體的管理。
二、關于違法建筑現場問題。即查即拆是制止違法建筑最有效的辦法,也是減少違法建筑當事人損失和降低執法成本的有力舉措。雖然規定草案第八條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制止作了規定,但由于拆除城鎮違法建筑繼續建設部分,由城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這樣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往往因當事人撕了封條繼續搶建、續建而得不到制止,建議規定草案對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立即實行,以便及時遏制違法建筑搶建、續建。
三、關于不能拆除違法建筑處置后的合法性認定問題。不能拆除違法建筑的合法性認定是規定草案中未涉及的一個問題。雖然規定草案第十條對違法建筑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而不能實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建筑,并依法處以罰款。但由于違法建筑處置后,其合法性不進行認定,將影響這些建筑的合法使用。建議規定草案對不能實施拆除的違法建筑,經過處置后,由設區的市、縣(市)進行合法性認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關于相關部門及單位協同處置違法建筑問題。相關部門及單位協同處置違法建筑至關重要。雖然規定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對相關部門及單位對違法建筑處置作了規定,但由于違法建筑處置牽涉面廣,往往因相關部門及單位缺乏信息溝通,使其處置流于形式。建議規定草案對發現并認定的違法建筑,建立相關部門及單位相互通報、信息共享、協同處置機制,以便違法建筑及時得到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深化《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頒布出臺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發揮其在城市建設和發展方面的綜合指導作用,現就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
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冻青l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提高我國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權威性,加強城鄉規劃監管,協調城鄉科學合理布局,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改善人居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促進城鄉統籌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各部門要從統籌全市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的全局出發,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意識,把宣傳和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城鄉規劃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深入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宣傳與培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為使《城鄉規劃法》深入人心,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城鄉規劃工作,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城鄉規劃法》的法條內容。要通過新聞媒體刊播、舉辦知識競賽、懸掛標語、印發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在全市范圍內對《城鄉規劃法》進行廣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并自覺遵守《城鄉規劃法》,增強城鄉規劃法制意識,為《城鄉規劃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切實抓好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科學編制城鄉規劃是調控城鄉有序發展、提高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修改應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以新一輪《*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20年)》為依據,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進行現代化建設與保護歷史遺產等方面關系,嚴格執行規劃的程序和強制性要求。要抓緊做好西湖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緊制定與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特別要認真做好重點建設地區、重要保護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批準后的備案。要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臺城鄉規劃備案審查具體操作細則。細則出臺前,備案審查工作暫按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嚴格控制與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確因城市規劃實施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過局部調整程序進行修改,建設項目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的形式進行。*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如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重大修改,須經論證和公示后報市政府審定。
四、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促進規劃依法行政
我市各類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定職責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劃撥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需由相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須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或其他相關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需要進行選址論證,或通過招投標取得代建權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向建設單位提供選址條件,建設單位根據選址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含規劃設計條件預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論證,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核定建設項目的具置、界限和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批準、核準立項。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逾期未取得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立項文件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變原土地用途或改變土地范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正式批準、核準立項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出讓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銜接。
在城市規劃區內擬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根據下達的土地出讓計劃,由土地儲備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條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選址條件,由土地儲備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核發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提供后6個月內未出讓土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地塊正式招拍掛前應先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對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下達工業用地出讓計劃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以及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給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并提供書面的規劃條件。單一地塊的工業用地項目或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的項目,應編制選址論證報告,居住區周邊的工業項目應提交預環評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應憑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提供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1年內申請用地,1年內未申請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且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許可。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對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進行建設的,應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發改、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綠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進行會審或以其他聯審方式進行審查,并出具批復意見。對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或與設計方案一并審查。對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要求組織公示。設計方案批復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根據批復要求,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憑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使用專用土地的地下管線、架空線路和其他構筑物的除外)、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批復、施工圖審查意見及施工圖中與規劃條件有關的資料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根據規劃條件和方案,確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門面裝修、圍墻、陽臺、樓梯等簡易或附屬設施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在許可程序和報送申請資料方面作適當簡化,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四)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在省里出臺新的政策前,臨時建設規劃管理仍按《*市臨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3號)執行。同時,項目審批前應先報市政府審定。
(五)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項目審批要求辦理規劃許可,并進行竣工前測量和備案。單位用地內的自用管線、與城鄉道路下管線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線可以不辦理規劃行政許可手續。
(六)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按照《*市城鎮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杭規發〔20*〕420號)執行。
對已列入城市近期拆遷改造范圍或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城鎮居民私房,由實施主體負責先行安置。
五、進一步規范批后修改,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且對周邊建筑可能產生權益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修改前進行公示,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申請權。對依申請組織聽證會的利害關系人的合理意見,在審批修改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因建設單位申請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補償。對項目規劃許可證失效,因依法修改規劃給許可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予補償。
六、加強許可監督管理,確保規劃許可有效落實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現場施劃灰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動工。建設單位或個人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1個月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劃要求對規劃區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施工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構成違法的,移交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實測報告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條件申請核實。經核實符合要求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
未取得《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的項目,房產、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證明。
七、相互配合,加強違法建設的查處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由行政執法主管部門進行督查。土地、規劃、城管執法及各區政府要加強對違法建設的監察和處理,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違法建筑查處工作的意見》(杭政函〔20*〕176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市清理和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工作職責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310號)要求,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我市的違法建筑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