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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精神科;醫患糾紛
由于精神科病人病情特殊和社會上存在各種偏見,使精神病人意外事件引起的醫患糾紛時有發生,這種糾紛較臨床其他各科又有其獨有的特點,較難解決,處理結果又往往不能令雙方滿意,因此預防糾紛的發生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嘗試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預防及處理做一淺顯探討。
1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
精神科的醫患糾紛不同于其他臨床科,其中有兩個難點較為突出:一是責任界線的確定。目前大眾對精神病院的管理及運作模式缺乏了解,對精神病病情的特殊性缺乏認識,故很容易將一切意外事件的責任都歸于醫院,導致醫患糾紛。而實際上有些意外事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致使難以界定醫院應負的責任。二是確定患者法定監護人的法律還欠完善。家屬將精神病人送入院后,就理所當然地認為醫院應承接監護權,甚至有些法律界人士也認為精神病院是住院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但事實上法律并沒有將精神病院指定為住院病人的監護人。各方面對醫患監護關系法律理解的差異也是醫患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
2精神科醫患糾紛的預防
2.1大力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目前醫患糾紛很大程度與人們對精神病片面的、錯誤的認識有關。人們對精神病的認識誤區有兩種極端表現:一方面,將精神病人視為洪水猛獸,唯恐避之而不及,因偏見而采取歧視的態度;另一方面,當住院病人發生意外后,則出于同情病人的心理,將一切責任都歸于精神病院。針對這種現象,我們應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宣教,如利用有關媒體(報紙、電臺、電視等)進行科學宣傳和正確報道;精神科醫生深入基層義診,同時宣傳相關知識;將精神衛生知識編印成“家屬手冊”,散發給門診或住院的病人家屬;醫院邀請病人家屬參加醫院定期舉辦的心理衛生知識講座等。
2.2開展精神病社區康復服務精神病社區服務應由精神科醫生、護士負責。一方面可進行各種預防和促進活動,如沖突解決技能、預防酒精和藥物濫用等,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另一方面則可早期識別精神病人,或隨時監控社區精神病人的病情,及時轉診,避免病情發展到晚期才入院,可有效減少住院時各種意外的發生。但我國的精神病社區服務剛剛起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不健全、管理欠規范,社區服務網點未系統形成,以上均需加大力度予以改善。我院近年來已開展精神衛生社區服務,并已初具規模,現已成為衛生部模范試點單位。
2.3精神科醫護人員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精神科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在國外,臨床精神科醫師需具備兩方面的法律知識:其一涉及日常臨床工作中的一般精神病患者,其二涉及產生違法行為的精神病患者。 精神科醫護人員應以現有的法律法規為準則,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領會《民法》、《刑法》中涉及精神衛生的有關條款,在醫療工作中努力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盡可能減少糾紛的發生。
2.4 完善醫院的規章制度和保護措施精神病醫院可從既往其他醫院或本院發生的意外事件中汲取經驗教訓,以防范意外事件為目的,成立專門委員會,具體規定醫療失職行為,細化病人的權益保護措施,制定過錯責任細則,盡可能通過規范和嚴格醫護行為盡到醫院醫治和保護病人的最大責任。
2.5住院協議書與知情同意和保護性醫療國內不少精神病院在病人入院時與患者家屬簽定了住院協議書。這種形式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調解醫患糾紛中起著重要作用,值得推廣。無論是自愿入院還是強制入院,我們都應與患者的法定監護人簽定住院協議書,取得監護人的知情同意。住院協議書應盡可能詳細地考慮到住院期間可能發生的情況,要明確雙方的責任,還應包括對強制住院和治療的知情同意的有關條款。
3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
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了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三種解決途徑即: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雙方協商、申請行政調解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我院自2002年至2007年共發生意外事件16起,其中意外傷害5起,意外死亡7起,自傷自殺4起,此16起事件均發生有不同程度的醫患糾紛,解決結果:家屬經多方咨詢了解后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或差錯而自行退出的4起,經家屬及院方多次協商由醫院給予部分賠付的7起,經法院判決的5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關于構成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頒布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此條規定明確了《條例》與《民法通則》的適用關系。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司法解釋)正式實施,那么,對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而言,在該解釋施行后,是參照適用條例的規定,還是適用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實踐中又產生了新的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規定繼續適用,即構成醫療事故起訴到法院的,賠償問題參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未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在具體處理確定賠償項目及數額時可適用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對于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只是規定了參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發時,人損司法解釋尚未實施,現人損司法解釋實施后,應當按照人損司法解釋確定醫療單位所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的大小,而不應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規定,即不論醫療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都應按人損司法解釋確定醫療單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的大小,否則有可能出現同樣的損害后果而所獲得的賠償卻大相徑庭的現象,這對于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是極為不利的。
之所以出現上述爭議,是因為我國目前還沒有侵權行為法或一部專門性的立法來調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一部行政法規來調整完全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顯得力不從心?!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應是對行政法律關系進行調整,而現實是對醫患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在實現干預,造成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和適用法律的尷尬。而《民法通則》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又過于籠統和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最高院人損司法解釋施行后,對于《民法通則》的有關賠償規定進行了足夠的細化,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該解釋在確定賠償項目和計算賠償數額上充分體現了對于受害人這一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
縱觀世界各國醫療事故立法與司法實踐,對于民事賠償問題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則都是“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承擔因其過失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從而使受害人恢復到如損害未曾發生的狀態”。這不僅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則,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對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人損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我們不難發現,《條例》在賠償的適用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
(1)《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醫療事故的等級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但如何根據事故等級確定賠償數額在條例中無具體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更是在實踐中成為醫療單位與患者之間的爭議焦點所在。現在的審判實踐已經表明,在訴訟過程中經法院委托醫學會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的,其結論為醫療事故的數目極為有限,在個別地區幾乎為零。試想如果我們要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規定,按《條例》執行的話,對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以此為由駁回患者一方的訴訟請求的話,顯然是不現實的,通常我們又以“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但仍然要承擔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為由判令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梢娢覀冊诖诉m用了雙重的標準,即一方面,我們既強調適用《條例》,另一方面,又不按《條例》的規定執行,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2)對于患者死亡的,《條例》只規定了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以事故發生地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的最長年限為6年,無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而人損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此項就涉及到患者一方的重大利益;
(3)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條例》只規定了造成殘疾和死亡兩種情況下方支付該筆費用,對于未造成殘疾和死亡的一般醫療損害行為而又確給患者帶來一定的精神痛苦,是否需要給予精神撫慰和撫慰的數額則沒有具體規定。人損司法解釋則在第18條專門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問題明確規定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該解釋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并非以死亡或殘疾為條件。對于構成醫療事故而未有殘疾或死亡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規定,應當執行《條例》的規定,如患者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則很難獲得保護,盡管患者一方可能存在一定的精神痛苦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與此相對應,不構成醫療事故也未有殘疾或死亡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因只考慮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則有可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樣就出現了:同樣的醫療損害結果,因患者方是主張醫療事故賠償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而導致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例如,原告黎某與被告某鎮衛生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在為原告分娩過程中造成原告大出血,被告醫生為原告用紗布止血時將一塊紗布遺留在原告的體內,造成原告數年來苦不堪言,后經手術取出。該案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確屬醫療事故無疑,如原告起訴醫療事故賠償,因原告無殘疾也未死亡,則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成立,如其主張醫療損害賠償,則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能,此案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行為導致原告精神痛苦是顯而易見的。
(4)對于結案后確實需要治療的,《條例》規定是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而什么是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費用之外的合理支出能否得到賠償等問題無法在條例中找到答案,這樣的規定無疑有損于患者一方的利益;而人損司法解釋這方面的規定要更科學、更合理、更人性化,在人損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了后續治療費的賠償問題,在第32條規定了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后賠償權利人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問題。對于醫療損害后續治療的費用,國外大都規定應當以“在醫療上和社會普通觀念上都具有必要性和適當性”為依據加以判斷,也就是說,醫療損害后續治療費用只是要在醫療上和社會普通觀念上屬于必要且適當的,就應當給予賠償。
從《條例》的性質和目的上來看,《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側重醫療行政管理關系,對于出現的醫患糾紛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構成醫療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進行賠償作出了具體規定,制定《條例》的目的在于強化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明確醫療事故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是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這一概念實際上是對行政責任的界定。當《民法通則》對于醫療損害的賠償無具體明確的規定時參照其適用無可厚非,也是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的權宜之計,當人損司法解釋出臺后,應當適用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為對于普通患者來說,醫療單位的醫療過錯或差錯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并非是患者關心的問題,他們所關心的和需要解決的是與醫療單位之間的民事實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的問題。
所以說,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條例》并不能充分地保護患者一方的利益,醫療機構可以借口《條例》無規定拒絕患者的賠償要求,法官也因《條例》無規定而不敢下判。制定和實施《條例》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在于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如果說,構成醫療事故反而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獲得的賠償更少的話,我不敢說這會給我們的醫療機構傳達怎樣的信息?
綜上所述,筆者的觀點是,對于起訴到法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不論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均應按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醫療單位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大小及賠償數額的多少,除非賠償權利人明確表示同意按《條例》規定接受裁判。前已述及,在民事訴訟中填平受害人的損失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于按《條例》規定不能使受害人得到足額賠償的情況下,我們為什么不能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誠信、公平的原則規定作為補充呢?
關鍵詞:醫患糾紛;和諧社會;醫患關系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2年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課題“唐山市醫患糾紛預防機制的法律問題研究”(課題編號:20121372)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6月13日
隨著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的長足進步,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有了顯著的增強。隨之也帶來了醫患糾紛呈逐年遞增趨勢,它破壞了醫患之間的和諧,不同程度地損害了醫患雙方的利益,阻礙了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并且成為當前社會和公眾關注的一大熱門而沉重的話題,也是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的一大熱點和難點問題。醫患糾紛已成為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必須解決的一項緊迫的任務。
一、醫患糾紛的概念和類型
所謂醫患糾紛,指醫患雙方因診療護理服務關系而引發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益的損害爭議而產生的糾紛。
根據不同的內涵,醫患糾紛可以分為三種:醫患糾紛、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醫患糾紛指醫患雙方因診療護理服務過程中引發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益的損害爭議而產生的一切糾紛。只要是醫方和患者或患者親屬之間發生的糾紛,都可以統稱為醫患糾紛。醫療糾紛指醫患雙方就醫方對患者提供診療護理行為過程中,患者認為生命健康權受到醫方侵害,而醫方認為沒有侵害患方的生命健康權,或醫方也承認侵害了患方,但不認同侵害的程度和賠償數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引起的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是指有法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般分為三類:醫療合同糾紛、醫療損害侵權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分為兩類: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和其他醫療賠償糾紛。
二、醫患糾紛成因分析
醫患糾紛不斷發生,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分析其中的根源,有助于有效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也有助于緩解醫患緊張關系,構建和諧社會。
(一)醫療市場發育不良??床‰y、收紅包、拿回扣、藥品價格高等已成為醫院不爭的事實。但這只是問題表象,其本質上是醫療市場發育不良的表現。隨著醫療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部分醫療機構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將醫護員工的工資、獎金等利益與創收相結合,因而在實際診療活動中,醫護員工為追求個人利益而對患者進行過度診療,使得醫患雙方在醫療費用等問題上容易產生分歧,從而導致醫患糾紛的發生。
(二)醫務人員的職業倦怠。醫療工作的特殊性使得醫護人員長期承受更大的壓力,醫院開展的“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思想和醫務人員不足的矛盾使得許多醫生從工作就沒有過休假,每一個節假日都要查房、上“無假日門診”、搶救急危重病人,長期處于滿負荷、超負荷工作狀態。這種現狀導致醫務人員多數處于職業倦怠狀態,不但影響工作的效率、質量和工作者的情緒,而且極易出現醫療差錯、醫療事故。
(三)醫療不良事件不斷增加。近年來,由血制品、醫院感染、注射、醫療器械和偽劣藥品導致的傷殘、后遺癥、甚至死亡事件屢見報道。還由于部分醫療機構資金投入有限、硬件設備老化、醫療用房緊張等原因,容易遺留醫療安全隱患,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大量的事件被媒體追蹤報道后造成的嚴重后果,使廣大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對立情緒愈加激烈。
(四)部分患者就診前抱有過高期望。隨著人們醫療需求的上升,患者對診療效果的期望越來越高。但醫學現實與患者期待是有本質區別的,人類認識、了解、治愈疾病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因而現有醫學技術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疾病對患者的困擾,由于患者在這方面缺少足夠認識,因而對診療效果往往期望值太高,對病情的發展估計不足或過分樂觀,認為到了醫院就等于保險柜遇到病情驟變,診療意外致病人短期內死亡,患方家屬缺乏相應的承受能力,無法接受現實,誤認為醫務人員未盡義務,診療不當所致,從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產生。
(五)法制因素
1、對醫療機構治安案件處理的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處理醫療糾紛力度不強。處理醫療機構治安案件的部門,如當地派出所等,由于糾紛性質尚未明確,在實際處理醫療糾紛中,工作力度不大,過多考慮患方情緒,未能嚴格履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客觀上縱容了醫鬧等違法行為,有些醫鬧肆無忌憚,甚至在醫院門診、住院部擺設靈堂,燃放鞭炮,焚燒祭品等,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因而,實際處理醫療機構治安案件力度不強,是造成醫療糾紛的客觀因素之一。
2、法律訴訟費用過高、訴訟程序復雜,也是患者不走法律途徑的重要原因?,F有處理醫療賠償案件的法律法規很多,具體包括《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其中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依法依規按程序、客觀公正、科學處置的原則。凡未經尸檢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經法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分清責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但在實際操作中,法律訴訟費用過高,訴訟程序復雜,使患者望而卻步,從而采取非正常的解決方式,導致醫療糾紛。
三、醫患糾紛防范對策
醫院一直以來都承載著救死扶傷的重任,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醫德”已經成為醫院面臨的嚴重問題,醫院與患者之間正在發生著一場信任危機。醫患糾紛中的焦點是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醫療暴力等現象,造成誠信的缺失,醫患關系處于劍拔弩張的程度。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有75%左右的醫院存在醫患沖突,甚至出現過辱罵、威脅和毆打現象。醫院被訴至法院的案件已經屢見不鮮,為避免和緩解這種危機的蔓延,實現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在法律層面探討醫患糾紛解決機制有著現實意義。
醫患糾紛中呈現的主要法律問題
1.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的立法不夠完善
國家為了緩和醫患糾紛,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處理實務》《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以下簡稱《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但上述法規還不能形成有效的解決體系,主要是因為法律規定內部的矛盾所致。根據《條例》相關規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院方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產生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雙線運作怪圈。為厘清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國家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但內容十分簡單,操作起來不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稐l例》中對病歷資料的復制、封存等程序缺乏系統的規定,導致醫患雙方在缺少第三方監督的情況下,對病歷的真實性具有爭議性;對病歷保密程度例如接觸涉案病歷的第三方人員是否有權利進行病歷的啟封沒有具體規定,并且規定不能復印和復制主觀性病歷資料。在僅有法律條文框架的情況下,法律途徑解決醫患糾紛具有周期長、不確定等特點。
2.醫患糾紛中關于證據獲取和舉證責任問題
醫患糾紛的主要證據來源是病歷。病歷資料記錄了患者病情變化與醫務人員診療過程,是醫療事故糾紛中最有效的證據資料?!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允許復印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患者知情情況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等主觀性病歷資料。醫療病歷主要是由醫療單位保管,醫療機構在提供不利病歷時常采取拖延、袒護的態度,甚至擅自涂改病歷。其次,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在證據效力中受到質疑。在醫療糾紛事故中,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主要證據是醫療鑒定結論。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醫療事故很多在實質上仍然是對自身行為的鑒定,在程序上、規范上達不到行為健康的狀態。另外,醫療機構人員大部分隸屬于行政事業編制,在醫學系統內部對于本系統人員的行為上采用隱蔽的袒護,互相給彼此“撐面子”。醫療機構這樣的鑒定體制導致患者對于鑒定結果的質疑,在質證環節鑒定人的不能按照規定出庭成為質證的一大難題,違背訴訟法中程序正當的價值理念和法律公正原則。
醫患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規定,促進了醫患之間責任的公平分配。因為在傳統觀念中,醫生的專業知識水平都高于患者,患者僅就損害事實和就醫事實進行舉證。舉證責任的倒置不利于醫生發揮主觀能動性,不利于醫學的進步,也無端增加了患者的經濟負擔,醫院的某些灰色收入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掩護下,竟成為光明正大的檢查項目,成為醫患關系的不穩定的隱患。
3.醫患糾紛的法律解決機制過于單一
由于我國醫院本身的性質和醫療事故的特點,目前在法律上的醫患糾紛解決渠道還不夠多元化,救濟的渠道過于單一。醫患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自行協商途徑、行政調解途徑、訴訟程序途徑。醫患糾紛的雙方是在矛盾激化的情況下進行協商,很難達成對于彼此都滿意的方案,而且對于院方的落實也容易變成口頭承諾。行政調解的過程最容易產生的問題是公信力不足,當事人質疑的情緒影響了調解處理過程的公信力與權威性。醫患糾紛走入訴訟程序后,成本較高、效率低下,執行困難,成為患者維權的絆腳石。
醫患糾紛出現的原因
1.患者方的原因
醫療信息傳播的日益廣泛,促進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利的發展,患者不再僅僅處于被動接受治療的角色,而迫切希望參加到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治療方案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颊咴卺t療過程中缺乏對病情的客觀認識,將醫院視為其救命的稻草,當醫院的診療方案和診療效果與期望值有偏差時,會對醫院產生抱怨、懷疑等不良情緒?;颊咴谠\療過程中對醫院要求人性尊重的愿望提高,醫院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冷漠、缺乏醫德、差別服務會成為醫患糾紛的一大導火索。
2.院方的原因
大部分醫院處于技術優勢的地位,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為避免引起醫療事故,會讓患者接受大量的醫學檢查,而當治療結果達不到患者滿意程度時,這就為醫患糾紛埋下了隱性矛盾;醫務人員對患者知情同意權的理解有偏差,認為患者缺乏醫學知識,不具有參與醫生診療方案過程的能力,當出現醫療偏差時,患者的質疑在所難免;醫院在醫德、醫風方面不到位,部分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差、語氣冷漠、缺乏與患者的溝通與人文關懷,忽略患者權益及心理需求。另外,有些醫院在實行一卡通后,患者需要大費周折的才能知悉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效率與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產生了矛盾。
3.醫療系統機制及社會方面原因
首先,我國的醫療體制的改革還走在實踐摸索的路上,國家對醫院實行差額撥款,醫院具有了市場化經營的特征,造成患者就醫成本的激增;其次,我國社會醫保制度還不夠完善,人們的保險意識還沒有得到大量的釋放,缺乏多維保險機制的意識。作為無冕之王的媒體報道加深了醫患糾紛的矛盾色彩,通過大肆渲染之后的醫患糾紛會引起社會的不滿與質疑,成為醫患糾紛的惡化助推劑。
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思考
1.完善醫患體系的配套法律規定,保證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機構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首先,筆者建議立法者應進一步細化《侵權責任法》《條例》等對于醫患糾紛的處理規則和法律適用規定,嚴格界定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制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標準。完善醫患糾紛中的鑒定制度,適用現行的侵權責任法遠遠不夠,應該制定好醫患糾紛關系的專門法律,強化司法實踐中醫學鑒定的、、互相包庇的責任承擔,完善醫療自身體系中的病案管理制度,制定嚴格的檔案管理程序。其次,建立醫患糾紛處理報告制度和跟蹤記錄制度,在醫患糾紛中建立專業的陪審員制度,從整體上完善醫患糾紛處理的法律程序。再次,建立醫患糾紛的預防體制,醫療事業具有公益性,在市場化利益的驅使下,應該著重抓醫德醫風建設,增強醫務人員的安全服務業意識。最后,將醫療執業保險制度與社會醫療保險相銜接,建立和完善醫患溝通制度,妥善受理患者投訴,和諧醫患關系。
2.發揮第三方調解干預機制的功能
在醫患糾紛中,醫療過錯的比例要遠高于醫療事故,醫務人員的服務不到位和與患者缺乏溝通是醫患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在自行協商未果的情形下,可以向第三方請求調解,一方面節約了訴訟資源,一方面對于醫院工作正常進展和患者都有益處。筆者建議推動發揮醫療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增強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加大調解覆蓋面。例如,我國上海市做出了實踐性嘗試,頒布了《關于開展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主要發揮醫療調解機構的功能。第三方機制具有中立性,能夠將小型醫患糾紛化干戈為玉帛,促進醫患和諧,且提高了辦事效率,是值的借鑒與思考的解決途徑。
3.引入非訴訟機制,與訴訟機制協調發展
訴訟并非是解決醫患矛盾的唯一最佳途徑,建立ADR非訴機制早已得到了各方立法的認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進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和全面發展,做好訴訟與非訴訟渠道的相互銜接。在自行和解、調解之外,仲裁制度是一種非常優秀的非訴訟制度。這主要是有仲裁制度的特點所決定的,仲裁制度的保密性和資源性,吸引更多的醫患人員選擇醫療仲裁。國家司法資源的不平衡性,需要在不同的角度進行平衡,提供與社會相適應的糾紛解決機制。例如,2011年12月25日,全國首例醫患糾紛仲裁案在贛州開庭審理,仲裁庭依法作出裁決,患方獲賠25萬元。大量的醫患糾紛要求社會解決機制的多元化,發揮好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作用,進而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
4.發揮政府的法律引導功能
醫療機構是關系公民健康的公共事業的主要載體,政府應該充分發揮指引作用,出臺相關政策促使醫院收費陽光化,這是降低醫患糾紛的有效方式。政府在醫療機構監督中起著重要作用,保證醫院效益的合法化,加強政府部門社會輿論的導向作用,在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下,客觀公正的評價醫患糾紛。政府具有推進醫療改革的行動目的,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規、加強醫療管理、樹立服務信念、提高醫患之間的和諧度方面下大力度,實現法治政府的目標。
結語
【關鍵詞】 護患糾紛;服務;預防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9.466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9-5168-02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健康質量的追求也上升到了另一個高度,傳統的醫學治療模式也在發生著根本性的改變?,F代醫學,人們在追求醫學科技技術進步,治療水平提高之外,更加注重治療的質量,護理的服務態度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由于院方在某些治療理念和管理方式上與病人的求醫理念沒達成一致,經常會因為各種原因引起護患糾紛,從經濟上還是精神上給病人和院方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分析造成護患糾紛的云因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減少護患糾紛就成為當今社會重視的問題。
1 臨床資料
從近期的一項醫療調查結果發現,北京市某中心醫院2010年1月——2012年12月共收治門診留觀輸液病人12897人,其中在醫院內部發生護患糾紛21起,占留院觀察病人總數的1.13%。21起糾紛中女16例,男5例,平均年齡48歲。患上流感病菌感染的9例,高血壓患者7例,糖尿病4例,骨科外傷2例。另外,因院方原因引起護患糾紛的有5例,占糾紛總數的22%,因患者及家屬方面引起糾紛的16例,占糾紛總數的78%,在各大醫院不斷出現的護患糾紛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
2 護患糾紛的原因
針對各大醫院頻頻發生的護患糾紛事件,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2.1 護理人員道德修養欠缺 在對病人的護理過程中,很多護理人員缺乏道德修養,對病人不負責任,缺乏服務意識,以自己為中心,不按照病人的要求做事,反而認為病人的要求很無理,把生活中的情緒帶到病人身上,稍有不順便對病人發脾氣,甩臉色,這給病人的心理造成極大的傷害。覺得自己被歧視,沒有被平等對待,患者在生病期間本來就比較脆弱,心情容易暴躁,再被護理人員這樣對待,自然受不了,同護理人員引起口角糾紛。
2.2 護理人員專業術語是用過多 在對患者的治療過程中,護理人員與患者的和諧溝通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護理人員在和病人溝通過程中,沒有考慮到病人對醫學專業知識的欠缺,直接用醫學專業術語和病人溝通,往往造成了病人理解不了醫護人員所說的專業術語而造成各種誤解。如果醫護人員不用生活化詞匯加以解釋,病人會因為不清楚治療情況,和責任心不強護理人員在治療護理過程中,如配藥,接液體時沒有執行“三查七對一注意”,導致液體內有絮狀物未查出,護理操作技術欠熟練,使患者產生不安全感。加之家屬發現與之爭執,加之護士的工作。
2.3 院方收費標準存在異議 多年來,人們看在醫院看一次病的花費是極高的,因此患者非常關心治療費用的問題。在醫院的各項指標收費明確的情況下,無可非議。但是由于工作疏忽,護理人員經常會出現多記賬,重復記賬的現象,病人一旦發現被多收費重復記賬自然會很窩火,更嚴重的是還會出現收費項目不清的情況,這些原因造成了患者的經濟損失,從而會引起護患糾紛時間。
2.4 醫院相關規定與患者意愿沖突 醫院為了自己的實際利益在很多制度方便做的有欠人性化,造成很多患者的不滿。最常見的制度沖突就是很多醫院采取“欠費不用藥”的制度防止患者欠費逃費的現象,病人一旦沒有及時治療、藥物費用醫院利益停止病人的用藥,這給急需治療用藥的病人造成很大的苦惱,甚至危害到病人的生命。此外,醫院在制訂探視制度、病區管理制度以及作息制度方面的規定也經常同病人及家屬的意愿產生矛盾,得不到患者及親友的認同和理解,因此,當院方在按實際標準執行制度管理時會引起護患糾紛事件。
3 護患糾紛的預防措施
如何減少醫院和患者之間的糾紛是人們非常關注的問題,預防護患糾紛事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
首先,要加強對護理人員職業道德水平的教育。堅持貫徹以“患者為中心”的指導思想,在對病人的護理過程中,對病人的服務態度是非常重要的,護理人員應該具備相應的服務意識。院方可以定期對護士進行相應的教育和管理。制定合理的服務滿意卡,對于服務滿意度非常差的護士進行加強教育,在嚴重情況下可以對職業道德素養欠缺的護士進行一定的懲治措施。
其次,強化法制意識。護理人員應該加強對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學習,深入理解條例的具體內容。通過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方面的法律知識的學習,加強護理人員的服務意識,用法律標準約束護理人員的行為。
再次,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收費標準對患者醫療事件進行收費,嚴厲打擊多收、重收的情況。
另外,增強醫護人員的服務意識,提高溝通技巧。在對病人的護理過程中,醫護人員與患者的關系友善與否完全取決于雙方的溝通情況。在維護好醫護人員與患者的關系中,一方面要增強對醫護人員的服務意識,另一方面幫助醫護人員提高與患者的溝通技巧,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與病人進行交流和溝通,與病人建立友好的護患關系。
4 結語
隨著人們綜合素質的提升,法律意識的增強,在醫院發生的護患糾紛事件的負面影響是非常大的。不管是院方還是患者都應該得饒人處且饒人,積極主動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化解矛盾,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護患糾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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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據分配原則損害賠償枉法裁判追究
第一把鑰匙是民事訴訟中醫患雙方的證據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那么,民事訴訟中如何把握醫患雙方這一證據分配的原則呢?筆者認為,應當把握三個要點。
首先,要正確理解醫患雙方證據分配原則的基本內涵。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另外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明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其次,要正確區分不同種類的醫療糾紛的證據分配規則。一是醫療事故糾紛案。無論是醫療責任事故,還是醫療技術事故,都需要醫療事故鑒定,來佐證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患雙方通過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來證明醫方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客觀上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違規性;醫療損害結果是否發生;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行為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如果患者在民事訴訟中,以醫療事故糾紛案案主張權利,不僅應當提供在醫方診療的憑證和醫療損害結果的憑證,而且因客觀原因不能舉證還應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果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法院在法庭調查中,就很難認定,人民法院應當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如果醫方要想證明其醫療行為與醫療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就必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果不申請或不配合醫療事故鑒定,法院按國務院令[2002]第351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和衛生部衛政法發[2005]28號《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中指出:"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進行等級判定,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進行認定
二是醫療損害賠償案?;挤綉斒紫茸C明其在醫方接受過醫療并發生醫療損害的事實。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以及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可以推定其責任,并獨立行使司法判斷權。無論什么鑒定都不是認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以及唯一證據。鑒定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以依職權委托為例外。即鑒定由當事人申請,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確有必要時(經法庭調查對患方舉證無法認定,醫方的舉證無法推定時)由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鑒定按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號《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條"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規定》組織鑒定。"辦理。
三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無過錯責任。原告只需證明和被告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未盡到醫療服務合同義務,或履行醫療服務合同不適當,被告在無相反證據下,則構成違約,而無需做任何鑒定。
醫療意外事件糾紛案。醫療意外事件糾紛案,雖然沒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造成醫療損害結果,是醫方在現有的醫療條件和醫療水平下,不可能預料不可避免的實行公平責任,原告只需要證明醫療損害結果是醫方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就足夠了,無需做任何鑒定。
再次,要端正對鑒定結論的正確認識,既要克服"無能論"又要克服"萬能論"。部分基層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對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有很強的依賴性,機械的認為,客觀事實(指鑒定結論)就等于法律事實。例如:(2006)雞冠民初字第1187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雞西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故原告鄂明廣訴雞西礦業集團總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的請求駁回。這種萬能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涵》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復函》從另一方面說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賠償的依據,更不是賠償訴訟成立的唯一證據。
眾所周知,醫療事故鑒定書,是書證的一種,有沒有證明力,要看其真實性(客觀性),如果有充分的相反證據,則不能認證;相關性(關連性),所鑒定的意見是否與本案的案由相關,是否圍繞著原告的請求,被告的抗辯所爭議的焦點問題做出醫學評價,無關則不能認證;合法性,鑒定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啟封的規定,鑒定材料是否與原件比較,有無涂改、加工、隱匿等瑕疵現象,有無程序和實體違法,有無鑒定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無存在某種隸屬關系或利益驅動關系,如果有其一則不予認證。作為一種書證,要進行證明力大小的比較。在審判實踐中,物證優于書證;上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要優于下級醫學會的醫療鑒定。司法鑒定要優于醫學鑒定,因為衛生行政管理機構跟醫療機構存在某種隸屬關系所致,因而可信程度不高,公信力較差。法官通過醫患雙方的舉證、質證,對所舉的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分析,做出科學的判斷后進行認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認證;不能對鑒定單一認證,單一鑒定只能是孤證,不能做證據使用。
現代的司法理念是:法律事實不等于客觀事實,法律事實要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觀事實。部分法官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中,無論患方在法庭調查中,提供多么全面、完整的,足以證明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行為有因果關系,醫方存在醫療差錯的客觀證據都不采信,而把有沒有醫學會的鑒定?做沒做司法鑒定?當作解門清的寶劍,有很強的唯一性。機械的認為,沒有鑒定,就不能獨立行使司法判斷權。
例如:(2007)雞冠民初字第114號民事判決認為,因為醫療損害賠償問題,必須經鑒定程序才能確定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否給予賠償,由于未經鑒定程序,故陳秀紅訴雞西礦業集團總醫院醫療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這種"萬能論"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的規定不符。
第二把鑰匙是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
當前,在處理醫患糾紛的事務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懂醫的人不懂法,而懂法的人不懂醫。醫事法律,就是用現行的法律來解決現存的醫患糾紛。而解決醫患糾紛的難點和熱點正是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的問題。眾所周知,法律事實不同,爭議的焦點也不同,所確定的案由也不同,法律適用也不同。這是從事法律執業者共同認同的觀點,也是法律常識。
首先,要分類適用。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26號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的規定,受案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具體爭議內容確定案由。通??煞譃樗姆N案由:
一是醫療事故糾紛案。醫療事故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糾紛。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處理,醫方承擔過錯責任。
二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患方認為,醫方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出現醫療差錯但不要求追究醫療事故的責任,只要求追究人身損害責任的糾紛。按《民法通則》規定賠償,醫方承擔差錯責任。
三是醫療意外糾紛案。醫療意外糾紛,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的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發生的糾紛。醫方不承擔過失責任,但考慮救死扶傷,防病治病是醫方的宗旨,本著保護生命權、健康權的原則,按《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醫方應當承擔公平責任。
四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指醫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患者要求繼續履行或要求賠償人身、財產損失而發生的糾紛。按《合同法》第107條規定處理,醫方不承擔過失責任,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要分責任適用。一是刑事和行政責任。如: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35條的規定。又如: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336條的規定。不構成犯罪的,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二是民事責任。例如:醫療差錯造成損害的救濟原則是: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不構成或未做醫療事故鑒定,醫療差錯被其它證據認定后,醫療損害賠償主張的法律依據和范圍?!睹穹ㄍ▌t》第134條第7項;第119條的規定。
再次,要分層次適用。一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如:患方申請司法鑒定,醫方不同意,法院能否指定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法院指定鑒定部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又如:患方認為醫方既有醫療服務違約行為、又有醫療侵權行為如何主張權利患方應當本著有力于自己主張的原則,則優選擇?!逗贤ā返?22條的規定。再如:醫師執業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執業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秷虡I醫師法》第14條和第22條的規定。
二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法規有明確規定則適用法規。如:急診范圍突發急性腹痛;突發高熱;小兒腹瀉;顏面青紫、呼吸困難者等醫院均須進行急診搶救。1982年4月7日衛生部頒部的《醫院工作制度》第15條第7項的規定。病歷書寫制度病員入院后,必須于24小時內進行擬診分析,提出診療措施,并記在病程記錄內。第25條第5項的規定。科內或全院性會診及疑難病癥的討論,應做詳細記錄。第25條第7項的規定。會診制度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會診,兩天內完成。第29條的規定。轉院,轉科制度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轉院或轉科。第30條的規定。病例討論制度每月1-2次,遇有疑難病例盡早明確診斷,提出治療方案;死亡病例,待病理報告后進行,但不遲于二周。第31條的規定。護理制度體溫在37.5℃以上及危重病員每隔四小時測一次,病情危重,需隨時進行搶救。第33條的規定。又如:醫療規范強制性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格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國務院令[2002]第351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醫方禁止性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稐l例》第九條的規定。如實告知義務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防止損害擴大義務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稐l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醫療禁止性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稐l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稐l例》第55條的規定。違反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理規范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是違規行為?!稐l例》第56條的規定?;挤揭蜥t療事故糾紛既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處理申請,又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由誰受理適用于司法處理優先于衛生行政處理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醫療事故爭議的,不需要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前提,也不以委托鑒定為前置程序。是否需要醫療事故醫學或司法鑒定依當事人申請。第40條和第46條的規定。再如:醫療機構的職責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國務院令[1994]第149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醫療機構執業強制性規范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第25條第27條第28條第31條的規定。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35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禁止性規定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衛生部衛醫發[2006]432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9條的規定。醫方的告知義務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細則第62條的規定。醫療違規行為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行證》擅自執業的;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業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業證》的;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的。細則第77條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的規定。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細則第81條第82條的規定。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醫方不提供不配合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醫方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衛政法發[2005]28號《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第1條的規定。
三是既無法律又無法規明確規定適用司法解釋。如:患方申請司法鑒定,醫方不同意,法院能否指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的規定。醫方舉證不能應認定醫療差錯客觀存在,患方的醫療損害結果與其有因果關系?!蹲C據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醫療常規屬于無需舉證證明的眾所周知的事實?!蹲C據規定》第9條第1項的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認證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論。《證據規定》第50條的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近親屬有權以原告資格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受害人死亡近親屬以賠償權利人身份有權提訟,法院應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7條的規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扶養費、死亡賠償金。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挤礁鶕ㄡ孾2003]20號《解釋》第29條主張并計算死亡賠償金數額應等同于該《解釋》第17條死亡補償費的數額。第29條和第17條的規定。醫療損害賠償的司法鑒定依當事人申請,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號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條、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44號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而向法院提訟的,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號的規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包括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以及不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沒有醫療執業許可證的單位和沒有執業資格的個人因非法行醫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按一般人損害賠償糾紛處理。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鑒定,確有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確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條第4條第11條第13條第26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告知患者或家屬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應認定醫療機構違反了告知義務;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致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選擇權,造成患者損害后果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
第三把鑰匙是枉法裁判醫患糾紛案的犯罪認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枉法裁判罪]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何理解這一規定呢,如何認定這種犯罪呢?
筆者認為,在醫患糾紛的案件中,患方往往是弱示群體;而在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司法環境不好的地方,患方就是雪上加霜。盡管沒有證據證明:主審法官有受賄之嫌,但也逃脫不了公平正義的審判。正在基于這種考慮,有必要談一談枉法裁判醫患糾紛案的犯罪認定。
首先,要區分罪與非罪。所謂的醫患糾紛案件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醫患糾紛案件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醫療損害事實(不按證據分配的規則指導醫患雙方舉證和質證,該認定的醫療過失、醫療差錯、醫療侵權、醫療違約、醫療意外事實不予認定或不該認定的卻給予認定的司法行為)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裁判適用法律錯誤或沒法律依據)作枉法裁判(原裁判被撤銷或被改判),情節嚴重的(當年被撤銷兩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當年被改判兩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審判活動中作出違背醫療損害事實和醫療、衛生法律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違背醫療事實和醫療、衛生法律的判決、裁定",是指不依據已有的證據查清、認定案件的醫療損害事實或者不依據已查清的案件醫療損害事實正確地適用醫療、衛生法律,作出顛倒、歪曲醫療損害事實的認定和顛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決、裁定;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醫療損害事實或應當適用的醫療衛生法律,而故意違背醫療損害事實和醫療、衛生法律作出裁定或判決。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17.296
醫療質量與患者安全是全球醫療質量服務所面臨的重大問題,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日益增強,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自我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從而對護理質量、護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醫院護理管理系統中,護士長處于最基層,也是與患者接觸最多的人,對患者的動態和要求也最了解。因此,護士長在護患糾紛防范重起重要作用[1]。
本文探討護士長在護患糾紛防范中的作用。通過護士長對護士準入的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業務能力的培養,不斷培養護士的能力,同時不斷醫護溝通,注意細節管理、質量管理,從而防范護患糾紛的發生?,F闡述如下。
嚴格職業準入
護士長根據《護士條例》嚴格把好執業準入,護理人員全部持證上崗,無證護士不能進行與醫療有關的操作。
護士長必須樹立安全意識,加強管理
護理安全是指在實施護理全過程中,患者不發生法律和法規的規章制度允許范圍以外的患者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還應包括護士的職業安全[2]。護士長應知識全面,自身素養高,除了業務知識,還必須樹立安全意識,加強管理,保證患者的護理安全,重視護患糾紛的預防。
健全護理質量管理體制:質量管理體制是護理安全管理的核心。健全管理制度,執業到位,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對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有預防性和洞察力;對護理工作的環節質量管理過程進行定期的分析總結和改進從而有效地排查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護理質量控制標準、操作流程、工作重點環節及應急預案、服務行為標準等,使護士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最大限度的杜絕安全隱患。
加強護士的培訓學習:①加強護士法律知識的學習,強化法律觀念:護士對各種法律法規重視不夠、缺乏主動學習的意識,法律意識淡泊,對違規行為引起的嚴重法律后果缺乏充分認識,以至護患糾紛時有發生[3]。因此,護士長應組織護士學習《護士條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使每個護士了解和掌握護理人員職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護患糾紛。②增強責任心,培養慎獨精神:慎獨既是護理工作的職業道德要求,也是避免護患糾紛的手段[4]。培養護士養成嚴格的慎獨修養和良好的職業情感,強化自我管理意識,確保護理安全。③提高整體素質,加強業務培訓:護理人員必須具備豐富的理論和專業技能,才能準確的判斷患者的病情變化,采取有效的護理措施,保證患者的安全。所以護士長應針對不同層級的護理人員制定相應的在職規范培訓方案。根據護士的工作年限、學歷、職稱及專業特點,制定相應的培訓目標和措施。使各級護理人員形成良性循環的學習氛圍,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護士長加強管理,重視護患糾紛的預防,要從護理工作的每個細節抓起,護理工作具有技術性強、服務要求細、操作多、環節多,每個細節都會影響到護理結果的質量和安全。因此,護士長既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和執行,同時在日常工作中還要學習評估和識別可能發生護患糾紛的因素和信號,及時采取措施,才能有效的防范護患糾紛的發生。
建立后勤保障制度,服務于臨床
完善的后勤保障才能真正形成臨床圍著患者轉,讓醫護人員全身心的投入到患者治療護理工作中,從而減少護患糾紛的發生。
做好護理質量“零缺陷”管理
要求護士一次性把工作做好,不留后患,只有護理工作達到“零缺陷”,護理過程的各個環節可能發生的問題才能降到最低,才可以杜絕護患糾紛的發生。
做好急診急救管理
急診急救患者最易引起護理糾紛。護士長應制定專人管理急診急救器材、藥物,保證設備完好,用物齊備,同時加強護士急診急救技能培訓,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培訓掌握情況,儀器保養和急救藥品準備等情況,要求合格率100%。
護理文書方面的質量控制
護理文件書寫是患者從入院到出院期間護士按照護理程序及道德實施護理過程的動態記錄,遵循客觀、真實、及時、完整的原則。在護患糾紛舉證責任倒置重起重要作用的法律作用與證據作用[5]。因此,護士長加強記錄者資質的管理,反復組織護士學習書寫標準和要求,如實記錄病情變化和醫療護理措施,同時加強環節質控,要個檢查醫囑的查對和護理文件書寫情況,以避免為護患糾紛埋下隱患。
加強醫護溝通,護患溝通
有效的溝通是患者得到準確、及時、有效的治療和護理的保障。通過溝通,密切醫護之間的協作關系,在工作中互相提醒、監督、及時彌補工作匯總的缺陷與漏洞。同時加強護患溝通可使護著和家屬明白其目前的狀態,及需要家屬配合的內容,以減少和避免意外發生后所引起的糾紛。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日益增強,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自我保護意識也不斷提高,從而對護理質量、護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醫院護理管理系統中,科室護士長處于最基層的一級,也是與患者接觸最多的人,患者的動態和要求也最了解。因此,護士長在護患糾紛的防范中起著重要作用。護士長必須樹立安全意識,加強管理,保證患者的護理安全,重視護患糾紛的預防。要從護理工作的每個細節抓起。護理工作具有技術性強、服務要求細、操作多、環節多等特點,每個細節都會影響到護理結果的質量和安全。
總之,護士長在防范護患糾紛中起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護士長應在維護護士權益的同時,查找造成護理不安全的影響因素,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加強對護患糾紛各環節發生的管理,從而杜絕護患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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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糾紛的防范
1.1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首先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1.3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醫務人員通過法律的學習應具備以下2點意識。
1.3.1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1.3.2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1.4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我們發現以下的疾病種類和人群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1.4.1酒后之人?;颊呋蚣覍倬坪螅刂颇芰ο陆担菀装l生爭端。個別人發酒瘋制造事端。
1.4.2經濟拮據者,對用藥、治療費用易產生懷疑,擔心被開大藥方或無關的治療檢查項目。
1.4.3慢性、復發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費較多,心情煩躁,往往對治療效果不滿,易產生抵觸情緒。
1.4.4患者家中有從醫人員者,由于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
紛。
1.4.5應用激光、外科手術進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費較高及期望值較高,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易產生糾紛。
1.4.6本院職工的熟人,往往減少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不做詳細交待,不簽協議書,留下了糾紛隱患。對于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2.1一些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病人或家屬往往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并在現場引起圍觀,有時還會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這時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勺尰颊唠x開現場,或請病人到辦公室坐下商談,耐心傾聽病人的投訴,使病人逐漸息怒。
2.2對于病人由于醫護人員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的不滿,在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時,表示理解和贊同,這時病人的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們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2.3對于醫院沒有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對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糾紛,我們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診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預防等,贏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無論你如何解釋,非要醫院賠錢,否則就會曝光媒體。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我們要據理力爭,正告患者醫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
產科是醫院的高危科室,助產人員肩負著母嬰健康和安全的重任。助產變化快,要求高,存在很大風險,任何疏忽都可能釀成嚴重后果?,F代社會法制不斷健全,患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以后,對助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起了產房管理者對安全助產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本文針對助產工作中潛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分析,并提出綜合性防范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助產安全質量,減少醫患糾紛,保障母嬰安全。
1 助產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分析
1.1 管理者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1.1.1 助產人員缺偏,配備不合理 由于近年來醫學院校培養的專業助產人員很少,造成助產人員緊缺,并且老齡化。助產人員勞動強度大、風險大、對工作缺乏熱情。年輕的助產士大多由護士改行,缺乏理論和實踐經驗。護理人員長期超負荷工作引起身體不適,過度疲勞、情緒消沉、都可引發護患糾紛[1]。在許多醫院助產人員缺偏,年齡懸殊,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已成為普遍現象。人力資源配備不合理直接影響護理質量和安全[2]。
1.1.2 醫院管理制度不完善,醫護分配不合理 助產人員缺偏且大量非助產工作占用了助產士大量的時間,助產士從事高風險的操作,而績效工資相對于醫生懸殊太大,許多助產士懼怕難產操作,擔心一旦造成母嬰損傷,引發糾紛,個人要負擔經濟賠償。而醫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能給助產人員解決這些后顧之憂。
1.2 助產人員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工作責任心不強,執行規章制度不嚴格,工作疏忽大意。表現在(1)產程和胎兒的觀察不仔細,態度生冷:影響分娩的主要因素為產力、產道、胎兒及精神心理因素[3]。這些因素在分娩過程中相互影響,任何一個因素發生異常都可使分娩進展受到阻礙。助產士的職責就是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嚴謹的科學態度為每一個臨產產婦提供全方位、多層次、身心兼顧的護理服務。工作不能有半點疏忽。助產人員在產程觀察中不仔細,未發現潛在異常情況,如對嬰兒體重估計有誤、臍帶過短、骨盆狹窄、產力不足等異常表現未察覺,或發現異常未報告醫生等。產程中對產婦心理上的安慰少,精神上的鼓勵不夠。近年來我院因肩難產造成新生兒產傷,引發的糾紛從200601—200812月高達4例。院方賠款近50萬元。(2)不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我院一例新生兒產傷糾紛,因上一班記錄不詳細、交班不清,下一班接班后不久,因胎兒突然宮內窘迫做剖宮產已來不及,助產者在阻力較大的情況下,勉強陰道助產,突發肩難產,造成新生兒鎖骨骨折,醫患關系緊張最終導致經濟賠償。(3)產程觀察中告知不夠或解釋不到位[4]。國務院2002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5]。分娩過程是一復雜的變化過程,可能出現意外,導致難產。助產人員在執行風險較大的操作時,未告知或解釋不到位,當發生產婦或新生兒損傷時,產婦及家屬不理解,盡管產傷在自然分娩與手術產均會發生,不可避免;但家屬卻以不知情為由,從而要求醫院予以賠償。(4)不重視或違反基本操作規程。助產士應在第一產程查清胎位,判斷胎頭機轉方向,這樣才能在接生時心里有數,協助胎頭正確復位及外旋轉。反之,當胎兒較大、臍帶繞頸、臍帶過短等各種原因造成胎頭內旋轉不充分時,因事先為查明胎位而無法判斷復位方向,甚至轉錯方向。有些人憑主觀經驗,使用不當的助產手法,是造成新生兒產傷的直接原因之一;接生時違反操作規程,當胎頭娩出后,助產者急于娩出胎肩,用力過猛,也易引起新生兒損傷。(5)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不過硬。助產專業的專科性強,技術要求高。一些低年資助產士,掌握專業知識不牢固,缺乏實際操作經驗,對產程觀察不仔細,對難產因素估計不足,在突發肩難產時措手不及,助產手法不當,處理方法單一,應急能力差,對母兒易產生嚴重影響。雖然大多數肩難產無法預測,但專業知識牢固,總結以往經驗,部分肩難產能夠預防[6]。(6)法律意識淡薄,護理病歷缺乏內涵。與助產工作密切相關的記錄主要包括產前、產時、產后記錄及產程圖。目前存在主要問題是助產人員不重視護理病歷,產程觀察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及時。書寫護理病歷應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真實地反映病人的情況[7]。為了細致觀察產程,助產人員應從第一產程開始記錄觀察結果,并畫出產程圖。但有些助產士不能完全做到及時、真實地記錄產程。有些人常常是只記胎心,不記宮縮情況和宮口開大情況,或臨下班口頭交接,不畫產程圖,有時甚至補畫,失去了產程圖指導產程的意義,更不能給預測正常產和難產提供第一手資料。在將來有可能發生的法律事件中也很難發揮重要的作用。
2 助產工作中不安全因素的管理對策
2.1 重視護理工作,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醫院管理者應重視護理工作,從實際出發解決助產人員工作的難點:如每年招聘一定數量的護理人員,緩解護理人力不足的矛盾;合理增加助產人員配置,從年輕護士中重點培養優秀助產士,從而使助產士隊伍走向年輕化、知識化;提升護士的社會地位,增加護士高級職稱名額;給助產士醫療保險,解決其執行風險操作時懼怕經濟賠償的后顧之憂。
2.2 增強法律意識,規范護理記錄 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訴諸于法律。產科屬高危專業,應突出安全管理概念。因此,醫院應經常組織助產人員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知識,結合典型的糾紛事例開展討論,從中吸取教訓。增強工作中的預見性,防患于未然?!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后,明確了護理記錄的法律效率。醫院為適應新的醫療法規的要求,從法律角度重視規范的護理記錄,特別是直接記錄分娩過程的產程觀察及分娩記錄產程圖以及有家屬簽字的陰道助產同意書、難產處理知情書等。強調助產士書寫病歷要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并保持紀錄的連續性,前后不矛盾,不偽造、不涂改,項目齊全,字跡清晰,同時妥善保管產科病歷,以備舉證。
2.3 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依德管理 加強醫療道德建設是預防醫療糾紛的必要舉措[8]。助產工作單獨操作機會多,技術性強,責任重大,涉及母子兩個生命的安全。只有具備了良好的醫德和高度責任感,才能在工作中一絲不茍,精益求精,以最優質的服務對待每一位孕產婦。我院經常利用各種會議、查房、講座、質量分析會進行職業道德和安全助產教育。利用好的典型廣泛宣傳,分析糾紛事例敲警鐘。通過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了助產人員愛崗敬業的職業道德觀念,使每一個助產士從思想上、觀念上和行動上處處體現“以人為本,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提高了產婦及其家屬的滿意度[9]。
2.4 加強護患溝通,構造和諧護患關系 衛生部長高強說:“醫患關系緊張,彼此缺乏信任,不能互相理解,醫療糾紛增加是當前醫療服務中的突出問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當前醫療戰線的一項重要任務。”[10]加強醫患溝通是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途徑[11]。良好的溝通是維系和諧護患關系的劑,因此在臨床工作中應掌握交流溝通藝術[12]:如運用語言交流技巧進行產前宣教、產時指導,解除產婦不必要的思想顧慮和恐懼心理,使其增強對分娩成功的信心。對那些醫療知識缺乏,對醫療風險不理解的產婦及其家屬更應加強溝通,讓他們思想上有準備,知情并簽字。克服不良的溝通行為,把握溝通的有效性,努力構建和諧的護患關系。
2.5 重視專業技能培訓,提高綜合素質 隨著社會的進步、圍產醫學的發展以及人們對母嬰安全期望的提高,安全助產,減少產科醫療護理糾紛已成為各基層醫院產科的工作宗旨。錢萍等[13]在“護理差錯高危因素的調查、分析及防范對策”一文中談到業務能力較差的護士是高危人群。針對因助產技術不扎實引起新生兒產傷糾紛的現象,我院管理者有計劃、有目的地結合單位需要搞好繼續教育,采取崗位三基知識、核心制度、操作流程、護理技術操作常規等知識的培訓,訓練助產技術操作,同時選送業務骨干外出進修學習,把產科護士培養成技術嫻熟的專業助產人員,成為防止產傷糾紛的技術保證。專業知識與相關知識掌握得越深廣,護士的綜合素質越高[14]。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心理護理已成為現代醫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重視產婦精神心理因素對產程的影響已成為助產人員亟待解決的問題。針對這一知識不足,加強對助產人員心理知識水平和健康教育能力的培養;根據??铺攸c制定標準的健康教育內容并成冊;對產婦進行健康知識宣教和產時指導;允許產婦丈夫、家人或有經驗人員陪伴分娩。臨床實踐證明陪伴分娩能降低剖宮產率,減少產科干預率,使順產率提高,從而大大減少產傷糾紛的發生。這些措施即使產婦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得到了良好的照顧,又使助產人員的綜合素質在實際工作中得到了提高。綜上所述,通過對助產工作中潛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并實施有效的安全助產管理對策,助產士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及防范意識和能力明顯增強,助產工作中的差錯事故的發生率大大降低。隨著我院安全助產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住院產婦及家屬對分娩過程滿意率達96%,保障了母嬰平安,提高了產科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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