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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治理
引言
海洋總面積約為33600萬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0.9%。海洋對于地球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被稱為“生命的搖籃”。但是在海洋環境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人類活動不可避免的對海洋環境帶來了污染與破壞[1]。隨著人們生態文明意識的提高,海洋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2]。目前,海洋污染問題逐漸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海洋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也已成為影響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阻力,對我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面臨環境問題時,如何通過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和治理方法解決這一危機,逐漸成為當前環境學者們研究的重大課題。有學者認為,預防主要分為兩方面:環境損害預防和環境風險預防[3,4]。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一直采取的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政策。這也是我國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導思想。
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
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首先應該著手于對污染現狀、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會帶來污染。如果不及時對污染進行處理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等資料情況,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海洋中污染物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測,通過對比變化數據,分析污染的變化趨勢,交于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突發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在人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突發污染,應該及早的監測出污染狀況,并把突發狀況匯報應急處理部門進行處理,減少突發污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5]。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制度上、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以下問題有待解決。
2.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學科。由于海洋污染監測涉獵因素較多,運用資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6]。目前為止,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監測工作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對有效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對于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意義。海洋污染監測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作為其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在工作職能、監測體系建設、海洋突發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等方面相關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規范。
2.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屬于應用型學科,各種污染監視、探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而且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監測機構工作經費與研發經費缺乏,對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7]。許多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短時間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隨著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污染監測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卻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海洋污染監測網絡的整體發展水平呈下降趨勢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3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制度等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運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高效運行,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監測缺位現象的出現,建設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不斷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完善,形成科學高效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發揮政府在海洋環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責任,克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局限性。實踐中,關于政府的這一責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時進行采取治理措施,以減少海洋污染的持續發生,對人們生活健康造成的影響。由政府承擔海洋污染治理責任是同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管理者的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時間的不同而發生適當的轉變。在污染范圍較小時,由相關政府部門監督污染責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圍對海洋環境重大損害時,污染責任方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這時就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完成。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體系,對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續擴散,從最大程度上減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隨著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加劇,立法工作變得更為重要。建設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填補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國關于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立法較少。建議在創制《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規時,明確設立對海洋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專業化,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5.2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需要從源頭解決海洋污染治理部門內部及其與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使污染治理執法堅強有力。首先,要建立環境行政的統一高效管理。每個部門責任者應親自抓治理工作,確立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者,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規者,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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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海洋對人類的影響越來越重要。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對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人口、資源、環境問題矛盾進一步突出,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陸源污染物大量入海,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嚴重,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均給東海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因此進行海洋環境研究,落實法制建設,加大監測工作,嚴格控制和減少陸源污染物的排放,研制污染物的打撈裝置,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進行保護和管理,已經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
1 海洋環境問題
海洋環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海洋污染,二是海洋生態破壞。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環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境質量等。海洋生態破壞:除海洋污染外,人類的生產活動,例如工程建設和漁業生產(圍墾和濫捕等),以及自然環境的變化,都會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和改變。人類對某些海洋生物的過度捕撈,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數量減少,質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種瀕臨滅絕。有些海岸工程建設和圍海造田缺乏科學論證,破壞了海岸環境和海岸帶生態系統。
2 東海環境的主要問題
東海海域面積約77萬平方公里,東海大陸架平均水深72米,全海域平均水深達349米。根據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東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到2015年,陸源污染物依然是污染損害東海近岸海域海洋環境的主要原因,同時近岸局部海域水體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的超標,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也影響了東海水體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健康。
2.1 陸源污染嚴重,損害近岸海域生態系統
今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題是“健康的海洋,健康的地球”,為了構建健康的海洋環境格局,首先要認識到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陸源污染物入海依然是東海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近岸海域,約為90%的污染物來自陸地,2015年《東海海洋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東海沿岸實時監測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共139個,污水排放總量約51.8億噸,而這些沿岸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東海區海域80%~90%的污染物來自入海河流。2015年,東海區監測的 36條主要江河中,攜帶入海污染物量較大的有長江、錢塘江、閩江和甌江[1]。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達到1158萬噸,超量嚴重。
2.2 近岸局部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較為嚴重
《2014年東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2014年內3次海水營養鹽、pH、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石油類、重金屬等的監測表明,監測海域海水環境質量總體較好,近岸局部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較為嚴重。與2009至2013年平均值比較,2014年夏季二類和劣四類海水面積分別減少5%和 11%,三類、四類水質海域面積分別增加65%和26%。劣四類海水主要分布在灌河口、長江口、杭州灣、象山港、閩江口等海域。東海區20個主要海灣的監測表明,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等營養鹽是各港灣主要超標因子,其中15個港灣海水無機氮或活性磷酸鹽超《海水水質標準》第四類標準。從本次調查結果來看,海域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濃度相對較高[2]。
2.3 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
《公報》指出,2015年東海區海洋環境災害與風險發生次數均有所下降。全年發現15起赤潮,2014年發現27起,與2009年至2014 年的平均值比較,赤潮發現次數和累計影響面積均明顯下降。全年發現有毒有害赤潮5起。雖然赤潮發現的次數在逐年減少,但它仍然成為影響東海海域突出的環境問題。由于大量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養殖污水等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海水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劇[3]。水體出現富營養化現象時,浮游生物,藻類將大量繁殖,使生物量的種群種類數量發生改變,破壞了水體的生態平衡,發生“赤潮”。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和死亡威脅海洋生物生存,破壞海洋漁業資源,造成漁業經濟損失。近幾年,滸苔綠潮發生頻繁,江蘇近岸部分海域滸苔覆蓋面積約185平方公里。受大風和潮汐影響,該市沿岸海域出現滸苔堆積漂浮情況,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4]。
3 當前污染治理的主要建議
3.1 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的期間,缺少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的配合,東海海洋環境標準仍存在空白之處。由于東海具有區域性與綜合性并存的特點,而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缺少一些可操作性條款,完善相關的實施細則、配套法規以及對環境標準制定出臺,以解決東海的環境問題,是現在面臨的緊迫問題。在中央政府統一協調組織下,建立東海各省市協調機制并成立專門的機構,明確其職責和權力,相對淡化國家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期待海域的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問題實現從原則規定到具體實施的轉化,為環境執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同時,執法部門應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加強部門間的橫向聯系,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實處。
3.2 嚴格治理陸源污染物的排放
建立實施陸源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應根據東海海域的環境總體目標、可以容納不同主要污染物的容量情況、入海污染物總量的現狀、削減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和確定該區域污染源的允許排放總量,制定切實可行的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并逐級實施排污計劃。關停和淘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企業,促使企業自覺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廢水及各種固體廢物向海洋排放,徹底根治污染源[5]。繼續推行海洋節能減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同時應加快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市各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增加污水排放達標率,提高處理后污水回用率,減少氮和磷等污染要素的入海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禁止沿海地區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
3.3 加大海洋監測工作
“十二五”期間,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總體基本穩定,污染主要集中在近岸局部海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多處于亞健康狀態。監測獲得海洋區域水體的的實時、動態、連續的水質數據,及時把握水質環境的變化規律。2015年國家海洋局組織各級海洋部門,共布設監測站位約11000個,比2014年的 8700余個監測站位有所增加。重點開展管轄海域海水質量、生物多樣性狀況趨勢等監測,密切跟蹤赤潮等海洋環境災害發生發展態勢,2015年,全國發現赤潮共35次,東海次數最多,為15次。在東海區要進一步推進實時在線監測工作,建立在線監測技術體系,創新和集成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優化現有監測技術,充分挖掘在線監測技術潛力,實現多種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以達到提高監測工作效能,切實保障監測數據信息質量的效果[6]。加大監測力度以達到降低污染的影響。
3.4 污染物的清理,滸苔打撈和無害化處置工作
開展滸苔衛星遙感監視監測和漂移規律研究等工作,密切關注海上滸苔動態,周密部署滸苔打撈處置。使用海監指揮船、滸苔打撈處置綜合平臺和艘漁船進行滸苔打撈工作。利用綜合打撈平臺,打撈的漁船,購置小型無人機等調查儀器,制作打撈網具工具,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已使得東海海域滸苔蔓延情況得到有效遏制[7]。
3.5 深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我國海洋開發總體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過了其對污染的承受能力。推進海洋生態紅線劃定和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工作,加大對陸源污染物監管監測,不斷提升海洋環境業務化監測能力[8],強化應對海洋環境風險管理,對東海區海洋環境質量改善具有積極作用。
4 結論
東海區的環境健康情況以及災害的影響程度不僅影響著該海區周邊區域城市的發展,同時直接關系到整個海洋的健康情況,控制陸源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治理赤潮、滸苔綠潮更加緊迫,政府在加大法制力度的同時,不斷加大海洋監測力度,研究污染物打撈處理機制,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同時人民的生活以及城市的建設,都要做到與海洋環境的可承受力相適應,發展經濟要與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
1.立法思想存在偏差從我國刑法立法方面可看出,只有在公民財產、身體等受到嚴重侵害時才適用刑法,即只有當侵害發生后,才能受到刑法的調整。而我國刑法對人類未來權益的保護,比如說環境遭受的持續害或者對未來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調整。立法只注重對已知結果的懲罰,忽略了行為對未來的影響,對未來造成的不可預知的后果無法調整。只有將環境法益的損害作為評判的起點,才能體現對公民在環境中所享有的權益保護。相關環境保護法中缺乏具體實施細則現存法律中關于犯罪行為程度的界定較為模糊,配套法規長期得不到補充完善,比如說,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損失”等字眼經常在有關環境污染案例中出現,而在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環境污染中“重大事故”、“重大損失”該如何去界定呢?當污染物排放到海洋中,可能現階段所能看到的災害只是冰山一角,對應目前狀況所作出的處罰是否對未來損失缺乏評價,這種模糊的、主觀的、難以量化的處罰標準難以真正保護海洋環境。
3.法律體系不完整首先是處罰力度過輕,在各類海洋污染犯罪中,無論罪行大小,所造成后果嚴重程度,均用行政法或者民法來調整,但是以罰金為主顯然力度不夠。現行刑法中,雖然實行雙罰制,但是法定刑最高也不過7年,這樣的處罰配置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很難起到震懾作用。其次,刑罰種類太過單一,僅依照《環境保護法》第91調第三款,以及刑法338、339條對污染后果進行量刑法律依據太過單薄,既使確定污染后果適用刑罰,也只能靠自由刑和財產刑來調整,這樣的法律體系面對越來越多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日漸乏力,缺乏像俄羅斯、英國、日本、新加坡等海洋大國刑法種類多樣的特點。
二、國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設分析
設立污染海洋罪。作為海洋大國,俄羅斯向來注重海洋環境的保護,從前蘇聯時期就對海洋污染行為作出了較為有針對性的規定。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對海洋污染的相關立法愈加嚴厲,例如1974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了關于“以有害人們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動物資源的物質污染海水要加重責任的”的通令,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從重處罰。而后時代變遷,《俄羅斯民法典》第252條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處罰方式都有詳細的規定。同時設立污染海洋罪,刑罰種類多樣且有針對性。設立專門資格刑。《俄羅斯民法典》中將污染海洋單獨定罪,在多種多樣的處罰方式中,包括剝奪行為人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這一刑罰能更深一層的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處罰,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預防作用,將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現出來。英美法系以新加坡為例立法有針對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為案例,是因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對海洋污染犯罪的處罰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別詳細地列舉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對不同的污染行為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不同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存。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關立法的具體法條來看,新加坡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只要是實施了法律禁止行為,對海洋環境安全造成威脅即構成犯罪,且處罰力度連年加重,特別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從刑法視角看我國海洋污染法制體系完善
1.突破傳統刑法立法觀念反觀從前,人們對犯罪的普遍觀念是造成他人或社會的人身、財產損失,并且這些損失有明確性和即時性,大多數為已經發生的行為。而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環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單純的污染行為可能對整個海洋生態環境系統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隱蔽性的,其危害在現階段所適用處罰也僅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壞。但是,污染行為對海洋環境生態系統后續造成的損害難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行為。人們在處理海洋污染犯罪時,不能僅考慮明確即時的損害后果,應認識到對人類共同利益帶來的后續損害,所以,應擺脫傳統的刑法立法觀念,對后續損害后果有一個科學的預測,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施行持續性的懲罰措施,直至災害完全消除,從源頭上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防范。
2.調整刑罰結構從刑罰結構這一角度來看,西方國家刑罰結構的變遷生動地體現了海洋刑法的不斷進步和完善,對我國有很高的借鑒價值。從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與財產刑并重,再到以財產刑為中心,資格刑等多種其他刑罰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現實,很好地適應了時代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仍然以自由刑為主,財產刑并沒有得到重視,資格刑等其他刑罰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海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這樣落后的法制建設使我國海洋發展處于極為不利的狀態。因此,調整我國海洋環境的刑罰結構,是完善我國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為主,雖然海洋環境污染帶來的危害較大,但筆者認為仍不適用死刑,因為死刑會使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風險成倍擴大,不利于海洋經濟的發展。其次,將財產刑大規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罰中,提高懲罰力度,擴大財產刑的使用范圍,特別是對主觀過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種刑罰相互配合的刑罰體系,學習西方國家立法經驗,立足我國實際情況,辨證的將資格刑等刑罰引入我國海洋環境刑罰體系。
3.對海洋污染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雖然說嚴格責任原則是一項規則原則,只存在于大陸法系中的民法與行政法領域,刑法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卻有現實意義。嚴格責任原則概念。《布萊克法律辭典》解釋為:“因違反維護某種案例的絕對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并不以傷害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條件,通常應用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或產品責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稱為絕對責任(ab-soluteliability)或無過錯責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釋為:“實際上是一種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責任標準,責任產生于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外,不論當事人采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只要發生損害就承擔責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設定標準的絕對責任,即使承擔嚴格責任,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某些有限的責任抗辯,不過己經盡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環境的犯罪行為中,大多數所造成的后果對公眾有很大影響。但是如果要證明責任人是否處于故意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圖做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則不能使責任人受到應得的法律懲罰,許多虛假的辯護也會因此成立。目前,我國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沒有對環境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而在實踐中,要證明責任人對行為后果有過失的確有很大困難,我國追究刑事責任有適用的過錯原則,法律實際產生效果達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導致很多污染行為逃脫法律制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理由。我國法學界對于嚴格責任原則的爭議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側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另一種則是側重行為后果。筆者更傾向于后者,因為無論行為人主觀心理是否處于故意,其后果已經造成,刑法側重的是結果的危害性,所以,行為人主觀心理是過失還是故意,都不影響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實的形成。在我國刑事立法中考慮引入嚴格責任原則,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論,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對海洋環境安全起到保護和預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說難以確定行為人主觀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責任,那就違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則,使公眾利益難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機關解決實際問題,嚴格責任原則的引用,使處理污染犯罪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因素方面有了處理依據。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業或個人的責任心,使其從保護自身、避免刑罰出發減少海洋污染行為的實施。
四、增設海洋污染罪
1.增設海洋污染罪的意義。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別是我國海洋立法在各個環節都有待完善,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補此方面的空白,為后續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條件。其次,國際上對于海洋的權利與義務已有相關規定,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國的合法的海洋權益。最后,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海洋環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資源,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實行準確的刑法懲罰。海洋污染罪主體。我國對于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造成的后果與承擔的責任嚴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我國很多學者對于海洋污染罪的定義特別是污染主體的限定極為狹隘,該罪犯罪主體只限于涉海企業或團體,而并沒有具體到個人。換句話說,如果法律只針對團體或涉海企業,那么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行為造成的污染后果則會逃脫法律處罰,這種大網捉小魚的形式對保護海洋環境極為不利。因此,為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為更好地保護我國海洋環境,定義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體應突破局限性,將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其活動直接或間接的危害海洋環境,可能或已經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應承擔與其犯罪行為相對應的法律后果,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罰。目前我國學者對海洋污染罪的處罰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該罪應該根據海洋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責任人的主觀心態分別量刑,還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根據環境污染事故來量刑。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中的法定刑與實際造成的危害不符,雖然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入,法院會根據綜合情況實施處罰,但是處罰結果也僅限于法律框架之內,因為對于該罪的法定刑罰較低,即使法院認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難作出與之行為后果相適應的處罰。按照刑罰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應在處理該問題時設立必要且科學的刑罰幅度,同時加重罰金,對海洋污染罪的刑罰力度應大幅度提高:對違反《海洋保護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間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污染后積極采取行動挽回損失的,并且處理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未造成后續污染的,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3.設置資格刑資格刑就是對犯罪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進行剝奪,也就是從未來的角度對其進行約束,對未來的犯罪行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絕作用,筆者認為對于海洋污染犯罪行為,資格刑也有較大的適用空間。將資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自然人適用的資格刑,另一種是對企業、單位適用的資格刑。前者主要是剝奪其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個專業領域的活動的資格,同時應包括負有監察責任的公務人員等擔任該職務的資格。后者主要是針對企業和單位,首先對其污染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適用,可分為一段時間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和永久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設立資格刑,一方面可以強化刑法功能,彌補現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還可以從現實角度對海洋環境進行持續的保護,達到最佳的預防、保護作用。
五、結語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從去年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灣漏油,我國接連發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國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海洋污染對生態破壞影響巨大,后果極其嚴重!墨西哥漏油事件發生后,美國衛生專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與石油和化學物接觸可能會影響肺、腎臟和脾臟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緊張可能會增加焦慮、抑郁,并在之后長達6年內可能造成創傷性壓力。從健康角度考量有四個主要擔憂問題:一是空氣質量,二是皮膚與石油的接觸,三是石油對海洋的污染,四是影響心理健康。還有就是漏油事件會對當地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魚類、鳥類等生物大量死亡,損害當地海洋環境的生物鏈,甚至會傷害到瀕危物種。而油氣散發到大氣之中,會影響人類身體健康;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氣體,將加劇大氣污染,腐蝕海岸線,影響土地肥力;還會隨著臺風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進而影響歐洲地區。由此可見,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問責維度和力度偏低
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通過與歐美國家漏油時賠償情況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較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筆者認為,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應當包括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或者說是責任種類,包括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其中法律責任中又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將會受到美國政府可能達200億美元的處罰。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罰款數額為37.5萬歐元,同時法院判決法國道達爾集團向約100名原告賠償高達1.92億歐元賠款;1989年美國“凡爾德斯”號漏油,埃克森公司為此支付高達43億美元的賠償及罰款費用。從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歐美國家對于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實際上是較為全面的,涵蓋了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等多重問責的機制,從懲罰、賠償、恢復等多個角度確保問責的最終落實,從根本上講,問責機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種舉措。
而對于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來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據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筆者引用的法條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因此責任人承擔的也僅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歐美國家相差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億美元罰款來計,每平方公里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假設按該標準,中海油蓬萊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人民幣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的力度目前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也缺乏相關的法理依據,那么在現階段應當如何來規范環境污染企業的法律賠償責任呢?讓我們再來看現階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現有法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由上可知,筆者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當按索賠主體區分為國家索賠和民間索賠兩類,這兩種主體的共同點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不同點則在于國家索賠系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環境污染企業索賠,而民間索賠則是由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向責任人進行索賠。
四、海洋溢油損害賠償的法律困境
還是以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為例,國家海洋局在事故發生后宣稱不排除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因此康菲公司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款項。其依據的就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一案為例,環境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僅為人民幣100萬元。但今年6月,國家環境部信息顯示,5年來國家和當地政府累計投入的治理污染資金已達到78.4億元,其影響深遠和危害烈度遠不是100萬元的罰款所能彌補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最終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的方案進行補償,而實際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在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負擔的同時,人們不禁要問,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索賠制度為何會失效?
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出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因而無論是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抑或是受損單位或個人的民事索賠權都無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一次性罰款了之,而最終為長期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處理環境污染的后續治理事宜時,由于政府部門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而又是政府部門在為環境污染企業處理后續治理事宜,因此,受損單位或個人欲行使民事索賠權更是困難重重,限于種種壓力或是環境污染企業已與地方政府部門達成“補償方案”,受損單位或個人的維權之路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一紙訴狀將環境污染企業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又會面臨如何確定受損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以及如何明確環境污染導致的具體損害結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定可依,更令人尷尬的是,連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進行評估鑒定的權威機構都沒有,而現有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定過于抽象,無法量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這個整治和修復的費用是一大難題。也就是說,若發生該等索賠訴訟,原告如何證明該損失是源于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證明污染前的環境狀況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復到何等程度。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應當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這些金額費用的計算就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國家海洋局已經批準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作為一種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事實上還是存在爭議的。
此外,由于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均屬于央企、跨國公司之類的“巨無霸”企業,地方司法機關在受理、審判中必然會面臨更多的壓力與困難,而將此類訴訟統交由高級法院受理又必然會增加維權者的負擔。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審理“大”企業又是一個擺在面前的現實問題。所以,處理對海域溢油事故導致的環境污染索賠糾紛、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必須解決前述這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正是我們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
另一個筆者認為海域溢油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賠償問題的重點在于環境污染企業的賠償能力。海域發生嚴重漏油事故時,企業很難憑借自身力量承擔全部風險。此前的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英國石油公司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即便如此,該公司仍背負了巨大債務,甚至開始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同時,他們創建了一筆金額為200億美元的專項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這筆賠償基金用于清理當前的油污、損失賠償,同時也為將來可能顯現的影響預留賠償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受油污影響區域的清理、修復、長期生態影響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持續補助。
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對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擴大。我國是能源相對匱乏的國家,為了保證能源安全、盡可能擺脫受制于國際巨頭定價的局面,我國石油企業將通過技術輸出等手段擴大海外石油資源的占有,提高石油進口量。但與此同時,石油在開采、運輸等環節面臨的風險將大大提高,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漏油導致海水污染,這些跨國石油企業將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償,面臨巨額的賠款壓力。而按照國內法律規定,針對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責任方僅需支付二十萬元的行政罰款,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但這并不是結束,而只是賠付的開端。
五、海洋溢油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環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總面積70%以上,有著豐富的資源,是人類生命的搖籃。隨著社會經歷的發展,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國海洋環境公報情況顯現,我國船舶海洋污染形勢緊張,船舶攜帶入海的污染物持續增高,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而由大氣輸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現上升的態勢。防止船舶海洋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已經成為政府和航運企業制定有關措施并強行實施的主要任務,各國都在努力加強海洋環保的力度,務必確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質多樣性。船舶污染的物質是屬于多樣化,復雜化。船舶排放的物質主要有油類、有毒物質、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動性與無國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與無國界性的特點。海水具有流動性的特點,而船舶具有移動性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從船入海的污染物不會停留在某一范圍而靜止不動,而是擴散流動的。每發生一次污染事故會波及到幾個沿岸國家和地區,給污染的治理形成許多的障礙。
(3)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和海洋生物的棲息地受到嚴重破壞,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調節功能減弱或喪失,對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漁業生產等產生嚴重危害,從而影響了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從原則來講,應針對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全面系統的審查,然后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內容來講,要形成由國際公約、基本法律、專門性法規和其他法規等多方面內容組成的體系。從方法來講,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公約,將國際公約具體化與國內化,做到國內與國際接軌。從體制來講,我們應該充分調動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的積極性,對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時跟蹤與反饋,及時了解情況。確保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有效性。
(2)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在長期的實踐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時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體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為此,我們必須要繼續革新安全管理體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況,滿足最新生效法規的標準。我國各航運企業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實行了安全管理體系,對船舶進行了規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國通過對管理體系持續改進,而公約的更改勢必會對船舶運營產生影響。所以我國對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規定也應該盡早與國際接軌,及時作出相應的更正。
(3)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是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據ISM規則顯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規范,漏洞極多,這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船舶管理,盡量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極為嚴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難等特點。
(4)加強船舶設備的管理使用。要解決船舶防污染問題必須加大硬件設施投入。一是嚴格按照船舶修造規范標準執行。要求船舶企業在對船舶進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時,嚴格要求造船規范,要保證船舶在良好船況下運行。二是船舶防污設備安裝和使用落實到位。必須根據船舶機器使用說明書來安裝和操作,根據一定的安裝技術和既定的規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裝,做到與說明書和相關法規一樣。在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說明書船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在后期的保養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規范、定時的保養與維護,同時視情況對其進行檢查。總之。要保證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況的航行。
(5)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要在預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國、相關政府得到一定幫助,做到與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銜接。要確保船舶在任何時候突發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規范船舶污染應急計劃,能保證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各種措施、設備、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實施與進行,只要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我們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作出最快的應急反應,同時應急行動有效力、執行力極強。盡量把損失和風險降到最低。
(6)提高人員素質。嚴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為了更好地加強公司對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業必須正視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強防污染操作的培訓,要提高人員素質以及增強防污染意識,進而能給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給船員進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訓和安全講課,完善對船舶防污染體系的預定方案及定期對一套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加強船員的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不斷提高船員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總體來說,我國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夠強。這就需要國家起到帶頭作用,要團結各海事部門、航運企業、船舶管理公司、船東、船員等一起組建船舶防污染專業隊伍,對船員和船公司進行防污宣傳,用實際案例和相關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讓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識、相關文案和先進設備,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動態:結合實際并通過參與實踐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船舶防污團隊的工作水平:進行船舶防污公開課和一系列相關講座,讓有關的工作人員能系統有效的了解與提高他們的防污知識技能: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開發“綠色”船舶。所謂的“綠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對海域環境和空氣無污染或不產生破壞的船舶。“綠色”船舶開發程序是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的,涉及領域廣泛,主要從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方面進行研究。此過程中,有許多公司也參與了這個程序的開發與研究,包括船東、設備商、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船東協會等等。
4 結束語
在人類大力依托海洋資源發展經濟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循的法則。由于經濟發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為國際間貿易往來的重要樞紐。當今現狀,世界航運貨運量越來越大,船舶數量也隨之大幅度增加,對海洋的污染日漸嚴重,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質通過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從而影響生態平衡和水文現象,危害人類健康,所以必須嚴格控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為當代人類健康,也為給子孫后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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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開發;生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4 ― 0057 ― 02
一、海洋生態保護――公民環境權益認知的內在訴求
公民環境權益認知的內在訴求是從公民認知視角考察現行環境侵權。現行海洋生態保護機制沿襲了傳統環境保護機制,是其應用在海洋生態領域的拓展。我國憲法確認了保護公民合法的私人權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適用于環境法,為公民環境權益保護制度的設立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也就是說,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應以保護公民實體法上的權利和利益為宗旨。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環境破壞問題時常與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密不可分,而海洋生態破壞問題通常與沿海工業發展密切相關。以2010年7月16日遼寧省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發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為例,石油泄露僅破壞了沿岸海洋生態環境,顯然沒有直接損害他人,但是由于海洋自身流動性及人類生存依賴于生態環境,沿岸海洋污染也直接影響到他人的利益。因此,遭受破壞的海洋環境必然會導致他人擁有清潔環境中生存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所以,海洋生態保護機制需以保護受害人為核心,在此基礎上構建相關法律機制。〔1〕
考察遼寧省海洋生態保護機制,其最終的目的要使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是通過行政、法治的途徑實現海洋生態破壞的救濟。在行政管理領域,海洋生態保護機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如果說政府是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制定者、實施者,而社會公眾則是評判者。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制定與實施必須以保障和救濟公民受損的環境利益為目標,公民對于現行機制的認知也決定了其對于現行機制的評價,進而決定了當其自身環境權益遭受侵害時,是否選取現行機制。從法治角度來看,海洋生態保護制度的建立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實現依法建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現行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建立需要從公民環境權益的認知視角來考察,同時也體現了公民自身環境權益保護意識的內在訴求。
二、遼寧省海洋生態保護制度的具體構建
(一)海洋生態補償制度
海洋生態補償是保護或改善海洋資源環境的一種手段和機制,具體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對海洋資源的所有權人或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其目的是支持與鼓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2〕海洋生態補償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對海洋環境本身的補償――即生境補償和資源補償,例如,為了恢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增殖和優化漁業資源,建設人工魚礁、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二、對個人、群體或地區因保護海洋環境而放棄發展機會的行為予以補償――例如,對支持海洋漁業減船轉產工程、實施漁船報廢制度、退出海洋捕撈的漁民給予補貼等;三、將破環海洋環境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讓海洋環境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使其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例如,對征收海域使用費、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費、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等。
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純以海洋生態補償為內容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已經制定的許多涉及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均是涵蓋在其他法律法規中。〔3〕由于海洋生態補償、生態恢復、生態賠償等方面的內容具有獨特性、技術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加以規定不能根本上解決海洋生態補償的現實問題。在海洋生態補償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我國第一部海洋生態補償辦法,填補了我國在海洋生態補償和賠償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確定了“用海必補、損害必賠”的生態補償原則,規定今后除了養殖用海暫不納入賠償補償范圍外,凡實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經批準的圍海填海、隨便向海里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態損害的行為,一律要進行補償或賠償。遼寧省與山東省隔海相望,同為海洋大省,可以借鑒山東省的《辦法》,制定遼寧海洋生態補償地方法制。
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議如下:
第一,生態補償制度在海洋生態保護中的應用。從內容上來講,現有的生態補償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費制度、伏季休漁制度、漁民轉業轉產政策、限額捕撈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人工魚礁、保護濕地。這些補償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決生態保護中的單一性問題,不能完全適用于海洋生態補償。基于海洋生態系統這一復雜的系統,要著眼于整體從宏觀角度出發,才能根本實現海洋生態補償的最終目標。因此充分利用現有生態補償政策,設計專門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可見,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
關鍵詞:海域污染;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K9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8-0076-01
一、我國海域污染現狀
近岸海域是海陸相互作用相當劇烈的區域,自然環境本身就比較敏感。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近岸海域作為沿海城市的重要依托,該區域自然就稱為人們開發利用的“寶地”。近幾年來,近岸海域產業聚集,人口密集,環境脆弱。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總體維持在較好水平,但江河污染物入海量增加,溢油等突發事故災害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嚴重。近岸局部海域富營養化、海洋環境災害頻發和海岸帶生境破壞是影響我國海洋環境狀況的突出問題。
二、我國海域污染來源
海洋污染的來源一是陸域排污,二是海上開發。陸源污染的排放是我國海域污染最主要原因。首先,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人口的聚集,生活污水排放量成為近岸海域污染的重要來源。其次,治污設施不夠先進,大量生活廢水排入海域,工業污染物質成為我國近岸海域的最大污染源。另外,近岸海域均為我國的集約農業發達地區,在農業耕作時施用的化肥、農藥產生的污染物,相當部分隨地表徑流進入海域。
海上開發也加劇了海域污染。盲目的大規模養殖使得本來就已經富營養化的養殖海域營養過剩,養殖生物病害頻繁發生。隨著我國能源需求的不斷擴大,陸上石油的供給緊缺,造成海上石油開發迅猛,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溢油等事故發生的次數,石油類海洋污染物總量日益增加。其他一些海上開發活動也會造成海域環境的污染。
三、對我國海域污染治理的建議
1.做好海域環境管理機制研究
建立新的污染治理機制、探索生態補償機制。“以獎促治”是國家根據對地方環境質量目標實現情況和污染治理任務完成情況的評估考核結果,按照一定比例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方式,將中央投資的污染治理資金獎勵給當地政府,并由其主導繼續用于污染治理,是一種經濟獎勵的新機制。
2.建立入海污染總量控制體系
發達國家實踐經驗表明,環境質量的改善只有在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的共同管理下才能實現,總量控制方法能夠解決污染源排放總量和環境目標之間的定量關系問題。通過對污染海域主要污染物總量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海域可以承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建立總量排放制度提供理論基礎;提高源頭污染控制技術,從污染物的源頭入手,才能有效控制污染總量;通過完善企業生產設施、改善治污設備,提供治污資金等鼓勵大家積極控制污水排放。
3.建立海洋開發及經濟規劃體系
我們要按照相關國家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區域性規劃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如漁業資源規劃、海洋油氣資源規劃等。同時,海洋開發經濟規劃也很重要。通過對我國海洋經濟合理正確地引導,防止為了海洋經濟的急速發展而盲目地開發海洋資源。
4.加強科技攻關,創新海域污染治理新技術
注重技術創新研究,開展了污水處理設備成套化技術研究,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加大污水回收技術的投入,既讓之污染又有利于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完善海域環境監測體系,隨時掌控海域環境狀況;建立環境安全應急防控體系,以防重大污染事故。
5.完善海洋環境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
雖然與海洋環境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有數十部,但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3條規定對違反有關排放污染物等規定行為的處以罰款,但是沒有根據違反的程度作出規定,導致海監部門只能根據這條規定對那些對海域污染特別嚴重的行為處以罰款。
6.提高群眾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和提供群眾保護環境機會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現狀;漁業;影響
【引言】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在人類不斷發展活動的過程中變得越來越嚴重。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有重金屬、近海水產養殖、生活垃圾、海上溢油、赤潮災害等。特別是我國近岸海域生態系統受到非常嚴重的損害,海洋生態環境一種處于惡化狀態,并且生物的多樣性也同樣遭受著破壞,所以當前應該在了解海洋污染實際狀況的基礎之上,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遏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海洋環境污染現狀分析
1.1重金屬造成的污染
重金屬在海洋中的主要來源包括人為來源以及天然來源:人為來源,主要含有農業劣質化肥的使用、工業污水的排放、海洋以及礦山油井的開采等;天然來源,主要含有大氣沉降、地殼巖風化、火山噴發等。一直以來,我國沿海地區快速地發展著工農業,促使海洋的重金屬污染變得越來越嚴重[1]。因為大部分的重金屬元素在河流輸入中,因此河口水域的重金屬污染相對就更加嚴重。
1.2海水養殖造成的污染
近海養殖對海洋漁業環境污染來源,主要含有:投放的藥物以及化學藥劑、磷以及氮等營養鹽、糞便以及殘餌等有機物。近海養殖對海洋漁業環境的影響相比于其他人類活動的影響,并沒有很大,然而不重視近海養殖所造成的污染,沿岸生態環境將會受到這些排放的有機物以及營養物的明顯破壞。近海養殖主要利用網圍以及網箱等養殖方式,這種高密度的養殖方式必須要投入非常多的餌料,養殖生物也會產生非常多的排泄物,而過剩的大部分餌料以及養殖生物排泄物將會對海洋漁業資源環境造成嚴重污染[2]。
1.3石油類造成的污染
海洋石油污染不但包含著石油開采井噴事故、海上石油勘探泄漏、油庫事故、以及油輪事故等,同時也含有含油廢氣沉降、工業廢水排放、海上采油廢水的排放、船舶以及港口作業含油污水的排放等。與此同時,石油在裝卸以及運輸、油輪的大型化趨勢,也會促使發生海上溢油事故的概率增加[3]。
1.4赤潮造成的污染
赤潮是我國海洋災害中主要的一種,事實上就是海洋生態的一種災害,同時也是具有災害性的一種水色異常現象[4]。在我國海洋經濟中,海洋水產業是其中的支柱型產業,而頻發赤潮會對我國的海洋水產業造成嚴重影響,這樣也會對我國健康發展海洋經濟造成嚴重影響。另外,赤潮也會對人類的身體健康早晨直接或間接危害,有毒的赤潮不但會對水源造成污染,并且會促使人類食用水產品發生中毒事故[5]。同時,赤潮的出現也會對海洋生態的惡化造成不良影響,也會威脅到海洋生物的活動,甚至會促使海洋生物數量減少,嚴重損害到生態系統。
1.5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
我國近海海域的垃圾以塑料類、泡沫類和木制品類為主。相關研究結果顯示:近海海面垃圾主要以海面塑料類垃圾為主,海底面垃圾大多數都屬于塑料類垃圾,而海洋垃圾主要來源是人類海岸活動。捕撈以及航運等海上活動所造成的海面漂浮垃圾以及海灘垃圾[6]。因此,我國近海海域存在非常嚴重的海洋垃圾泛濫現象。
2.海洋環境污染對漁業的影響
2.1重金屬污染造成的影響
在海洋環境污染中,重金屬污染是其中一種比較重要的污染,因為人在受到重金屬汞污染后會患有水俁病,人體在受到鎘污染后會患有骨痛病。重金屬元素的主要特點就是難降解,以及具有非常大的毒性,并且這些重金屬汞、鎘等在水體中,能夠通過生活用水或者是飲用水直接作用于人體,也可以被水生動植物吸收,之后在食物鏈的作用下對人類的健康造成直接危害。同時,水生生物也會受到重金屬的嚴重危害,魚類的免疫能力會在高濃度的重金屬溶液影響下降低,重金屬錳、鋅、銅的積累會嚴重影響到魚類的體長以及性別。
2.2生活垃圾污染造成的影響
在海洋中塑料制品不能夠被分解,而海洋中的生活垃圾主要是塑料類垃圾,不僅會對海底、海面、沙灘的環境造成污染,同時也會嚴重威脅到海洋的生物。例如:在海水或者沙灘中常常會出現塑料包裝袋,會吸引海龜以及海豹等海洋哺乳動物的注意,它們會將塑料垃圾作為主要的。如果這些海洋哺乳動物不能夠掙脫纏繞物,這樣將會出現死亡現象。還有一些塑料垃圾會被海龜以及海鳥等生物誤食,常常會堵塞生物的胃以及食道,這樣容易促使生物饑餓而死亡。同時,在珊瑚表面常常會附著塑料袋,這樣會直接影響到生物寄居在珊瑚的生存狀況。生活垃圾一樣也會污染海邊風景保護區、污染近海養殖業以及污染水質,促使經濟出現巨大的損失。
2.3海上溢油污染造成的影響
一旦發生海上溢油事故,石油就更加容易進入海洋并且快速地擴散,同時在海面上也會出現厚厚的油層,將會導致油層內的海水缺氧,生物在這個水域會由于缺氧而死亡。海面的油層也會對潛水攝食的鳥類造成威脅,一旦鳥類羽毛上附著了油污,就會發揮其保溫以及防水的作用。如果鳥類有攝取溢油,就會促使其內臟受損,鳥類最后就會由于中毒、寒冷以及饑餓而死亡。海浪也會將油污沖到岸邊,這樣將會對海灘造成污染,對近海養殖業造成破壞,也會出現非常嚴重的經濟損失。海洋生物體內由于長期積累非常多的石油有害物質,一旦人們誤食被污染的貝類、蝦以及魚等,將會促使健康受到威脅。倘若某一區域被污染,海水的漲落將會促使這一區域污染出現旋轉性的擴散現象,也會受到定向風以及盛行風的影響,促使污染物流入更遠的水域中,就會對海洋生態系統以及海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2.4赤潮污染造成的影響
赤潮污染,不僅僅會對海洋生態的平衡造成破壞,同時也會對漁業資源以及水資源造成危害,也會影響到人類的身體健康。海洋,實質上屬于復雜生態系統中的一種,海洋的能量流動以及物質循環位于比較穩定的動態平衡狀態中,赤潮污染將會破壞這種平衡狀態。在發生赤潮的初期,水體中的耗氧量以及葉綠素a等將會在藻類的光合作用下會有明顯增加,導致部分海洋生物不可以正常生長繁殖,甚至出現部分生物死亡等狀況,這樣將會對海洋生態的平衡造成破壞。在魚類的鰓上附著赤潮生物產生的粘液,將會促使魚類窒息而死亡。在發生赤潮的后期,出現大量死亡赤潮生物的不良狀況,在水體嚴重缺氧以及細菌的分解作用下,也會產生其他有害物質,促使海洋生物中毒或缺氧死亡。另外。部分赤潮生物也會通過自身的作用產生毒素,將水中的生物毒死。養殖的經濟藻類會受到浮游植物的危害,其會污染紫菜以及海帶等經濟藻類,將會降低養殖業的經濟價值。
結語
綜上所述,海洋環境出現的污染對我國漁業的發展造成嚴重的影響,相關環境保護部門應該針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制定出有效措施,加強監督以及管理海洋環境以及漁業,可以實施分級以及統一領導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這樣對于臨時出現的不良狀況就能夠及時得到處理。另外,還應該采取應急措施以及緊急預案,預防出現突發狀況,有效地降低損失。
【參考文獻】
[1]黃子琦.淺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特征與治理思路[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5,12(10):139-139.
[2]周明瑩,夏斌,馬紹賽,等.多溴聯苯醚的特性及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研究[J].漁業科學進展,2013,30(04):142-146.
[3]楊建毅.浙江省海洋捕撈漁業可持續發展狀況分析[J].上海海洋大學學報,2014,13(02):140-145.
[4]曹英志,翟偉康,張建輝,等.我國海洋漁業發展現狀及問題研究[J].中國漁業經濟,2015,33(05):14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