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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訴求;網絡傳播;作用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97
1網絡傳播與大學生的網絡訴求
W絡傳播融合了大眾傳播(單向)和人際傳播(雙向)的信息傳播特征,同時,網絡傳播具有人際傳播的交互性,受眾可以直接迅速地反饋信息、發表意見。而且,網絡傳播突破了人際傳播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局限,在總體上,是一種多對多的網狀傳播模式。網絡傳播具有信息多元化、表現形式立體化、傳播互動化、信息傳遞即時性、傳播個性化、傳播成本費用低、權利平等性等特點和優勢,當然網絡傳播也有信息良莠不齊、束縛人們的思想和行動、傳播的隱蔽性等劣勢,所以網絡傳播也是一把雙刃劍。
根據CNNIC在2016年1月的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688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503%,半數中國人已接入互聯網。[1]2015年新增加的網民群體中,學生群體的占比為464%。
大學生,作為對新技術的學習和接受能力異常驚人的群體,能夠較好地掌握了互聯網知識與應用技能,尤其是智能手機的普及和應用,使得大學生更愿意在互聯網上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追逐自己的利益訴求。同時這也給大學的思想教育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筆者在兵團高校石河子大學開展的調查顯示:3679%的學生第一時間首選網絡來表達訴求,8534%學生將網絡作為如果第一選擇訴求方式不暢時的表達方式。根據福建師范大學林明惠等人在福建高校開展的調查顯示:8057%的學生知道可以通過網絡表達訴求;7503%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通過網絡表達訴求。相比傳統的訴求途徑,3748%的學生選擇“網絡”作為表達訴求的首選渠道,這是所有訴求表達途徑中選擇人數最多的。[2]數據顯示,網絡訴求已經成為高校大學生密不可分的訴求方式。
2大學生網絡訴求現狀
大學生是中國網民的最大群體,在網絡輿論中起著主體作用,高校學生在思想上更加活躍、成熟,價值觀多元,行為方式具有個性,所處環境自由開放,加之網絡的開放性,交互性、快速及時性,網絡對大學生的思維方式、行為選擇、生活方式、對網絡輿論、校園穩定和人才培養產生著重要的影響。
根據問卷的統計與數據分析,我們得出下列數據。
大學生網絡訴求需求分類
需求娛樂網購學習生活社會熱點國家政策其他
比例292%205%203%152%127%46%
根據以上數據,本文將大學生的網絡訴求大致概括為以下四類:第一,以娛樂、聊天、游戲、影像、網購為主的自我情感表達與自我愿望的實現和滿足;第二,以高校助學金制度、高校公平、民主等與求學相關的現實表達;第三,以社會事件、為焦點引發的社會責任感表達;第四,以重大國家戰略、國民民族意識為核心的民族認同感和國家認同感的表達。
3網絡傳播如何影響大學生的網絡訴求
31網絡傳播為大學生的各類情感的表達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
加拿大傳播學家M麥克盧漢曾提出“媒介即訊息”。該觀點的核心思想是,從人類社會的漫長發展過程來看,真正有價值的訊息不是各個時代的具體傳播內容,而是各個時代所使用的傳播工具的性質及其開創的可能性。正如麥克盧漢所表達的那樣,在這個網絡傳播占據主導地位的時代,大學生不僅可以從網絡獲得自己想要獲得信息,更可以在網絡上與人交流,完成自己想法的表達和計劃的實現。對于新上映的電影、電視劇,大學生更多的也是選擇網絡來觀看,不僅可以節約時間而且更經濟,符合大學生本身的特征。同樣的一切的衣、食、住、行都在網絡上可以得到實現和滿足,在時空上充分滿足了大學生衣、食、住、行的情感訴求。調查研究已經充分表明,大學生已經熱衷于在網上開展一切活動。
32網絡傳播有利于大學生自我賦權的實現
賦權一般被定義成“給予權力或權威;給予能力;使能,給機會”。哈佛大學著名管理學家奎因?米勒指出:“賦權是描述一種管理風格,其含義非常接近于授權,但是如果要進行嚴格的定義,賦權是指下屬獲得決策和行動的權力,它意味著被賦權的人有很大程度的自和獨立性。”換一種角度來理解,賦權是指發展積極的自我能力意識,對周圍的社會政治環境有一個批判性的、分析性的理解和認識,同時可以增強個人和集體的資源。
我們看到這些年有很多大學生網絡訴求事件,比如大學生消費侵權事件,如2015年的博士中關村買電腦被坑事件;大學生勤工助學、實習侵權事件,大學生暑假打工被騙的案例每年都會發生;大學生在校侵權事件,如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在學位、學歷的授予上存在問題等。我們看到,近年來,這些問題一旦發生,大學生最多的訴求或者尋找路徑往往是網絡。一方面說明我們相關的管理機制不太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大學生對于網絡傳播重要性的認知。
作為大學生來說,網絡傳播的開放性、平等性、互動性、及時性滿足了大學生對自身在高校發展和管理上的建議和意見表達,提供了對社會不公事件的發聲平臺,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大學生自身所追求的公平、平等的新聞輿論得到表達。而且,網絡傳播所帶來的事件的解決效果,如廈門PX項目事件、“華南虎”事件等都讓更多的大學生看到了網絡能夠為大學生權利的實現提供更好的平臺。
一、網絡傳播負效應
網絡傳播很難用大眾傳播的概念來定義。首先,它的傳播者不一定是專業化的大眾傳播媒介,網絡上的傳播者除了專業化的媒介組織,還有很多是名不見經傳的個人。其次,它的傳播對象也不一定都是一般社會大眾,如電子郵件、在線聊天等服務更多地屬于人際傳播的范疇。所以,網絡傳播是指基于因特網上的一切信息傳播活動,既包含電子郵件、網絡聊天這樣的點對點傳播,也包含BBS上的群體傳播,當然也包含由職業傳媒機構所提供的大眾傳播[1]21。網絡傳播的類型主要分為網絡人際傳播、網絡群體傳播和網絡大眾傳播。網絡傳播中的人際傳播主要通過電子郵件和QQ、MSN網絡聊天等形式進行,群體傳播主要通過BBS、博客、微博等進行,而各種媒介的電子版、媒體博客、門戶網站等則屬于大眾傳播形式。網絡傳播將大眾傳播與人際傳播結合起來,實現了信息的全球化交流,打破了傳統媒介傳播中的不平衡現象,給予更多個體平等的傳播權利,完成了“受眾”向“網民”的轉變,它將昔日的信息匱乏變為今天的信息過剩,營造了一個更為信息化的媒介環境。
(一)網絡傳播負效應現狀
第一,從宏觀信息環境來看,網絡傳播的信息流已經不是往日的“細水長流”,它使人們在信息的大海中變得麻木和弱智。網絡媒體營造了一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真實的“擬態環境”。“擬態環境”指的是大眾傳媒在人與現實之間插入的信息環境,“它不是客觀環境鏡子式的再現,而是經過媒介選擇加工后向人們提供的模擬環境”[2]127。誰控制了“擬態環境”,誰就控制了人們頭腦中的現實世界。現代社會是一個由“信息的大量復制”所支配的社會,大眾媒介一方面作為“營利企業”,另一方面作為“宣傳機構”,將廣大受眾淹沒在表層信息的“洪水”中,使他們喪失了對重要的公共事物的理性思考和判斷的能力,大眾傳播對現代人來說類似于一種“心理暴力”[2]172。人們被網絡信息所支配,在海量信息面前浪費了大量時間、金錢和精力,同時思考能力的退化使得人們在網絡傳播中處于被動狀態。網絡信息的優勢在過剩的情況下就不再是一種資源,而是一種信息污染和浪費。第二,從公共領域來看,網絡對公共領域的多樣性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也成為謠言和虛假信息滋生的溫床。2009年10月12日,一名自稱“閆德利”的在博客上發文,自稱有艾滋病,同時曝光數百名性接觸者,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后經容城警方調查,博文是“幕后黑手”閆德利前男友蓄意誹謗之作,“艾滋女事件”告破。雖然案件水落石出,但是謠言對一個女孩名譽的傷害是無法估量的。在公共領域的一些非正式場合,公眾就一些公共事務進行探討,可以不顧忌任何審查制度,獨立地評判個人、集體乃至政府的相關事務。網絡傳播拓寬了公共領域的疆界,產生了更多主流之外的公共空間,其虛擬性、匿名性特點,給人們提供了一個過分開放的DIY舞臺。在BBS、聊天室、博客、微博上,人們可以暢所欲言,而追蹤、確定這些信息的來源卻在數碼空間中變得十分復雜。信息的真假難以分辨,人們對公共領域信任度降低,也成為一些和社會恐慌產生的重要原因。第三,從社會生活層面來看,網絡傳播的娛樂化傾向空前加強,侵蝕了人們健康的生活狀態,各種“網絡綜合癥”患者不斷增加。受商業利益的驅使,為了在短期內吸引受眾的注意,獲取更多的利益,媒體沒有過多的時間來思考信息產品的合理化,網絡媒體變成了快速與新奇的傀儡,人們在網絡虛幻樂園中流連忘返,甚至逐漸脫離現實世界,形成了孤獨自閉的性格。網絡游戲造就的新生代“容器人”就是網絡傳播嚴重娛樂化的典型例子。人們沉溺于網絡,不僅會產生嚴重的心理障礙,身體也不能幸免,如視力問題、“鼠標手”、“語言障礙”等都與長時間上網分不開。娛樂本身沒有錯,但網絡傳播對娛樂的異化,導致人們長期沉溺于虛擬世界中,造成身心俱疲,這就背離了使人精神愉悅娛樂的初衷。第四,從文化領域來看,網絡信息“碎片化”和網絡傳播的惡意調侃造成大眾文化的淺薄化。網絡自從誕生就對傳統媒體,尤其是紙質媒介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人們越來越不愿意去閱讀紙質的書籍或者報紙,而傾向于網絡信息的獲取。如今隨著微博的出現,原本的長篇大論被壓縮成140字的信息碎片,人們對信息的理解更加簡單、片面,這種“淺閱讀”使得文化的傳承漸漸缺失,人們開始浮于表象。從胡戈對《無極》的惡搞到古典名著被惡搞,網絡惡搞形成一種影響力,顛覆了主流文化和價值觀。在信息化社會中,各種標簽和搜索引擎似乎給人們帶來了信息檢索的便利,但是,這些便利把人們都變傻了,紛繁復雜的人類社會能夠用一個標簽概括嗎?互聯網正在把人們的思維能力撕成碎片。第五,從受眾角度來看,新生代網絡受眾對他人隱私的非理性關注和推波助瀾導致其逐漸演變成了“網絡暴民”。“網絡暴民”似乎有很高的覺悟,他們高舉法律和道德的旗幟,拷問一切不合理現象;但是他們的“寬容”卻是要置陌生人于死地,他們的“正義”則是極端主義的仇視一切[3]。誠然,沒有網絡傳播的縱容就不會催生這樣的“暴民”,網絡傳播賦予了“媒介審判”新內容,情緒的發泄、獵奇的心理也都包含在其中。這是網絡傳播生態環境異化的表現,并且這種異化正在持續升級。
(二)網絡傳播負效應原因分析
網絡傳播負效應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主要從網絡媒介本身的特點和外部環境因素來考察。從網絡媒介自身的特點來看,網絡媒體是新技術的產物,但是這種新技術里面也隱藏著許多不確定因素。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和交互性給信息的把關帶來了不便,信息把關人已經從傳統意義上的媒介和政府延伸至個人,每個受眾都是信息者,都可以決定自己想要的內容,這難免造成信息的泥沙俱下。同時,網絡的匿名性特點減弱了信息者的責任感,法不責眾的心理讓很多人戴上“墨鏡”,充當看客,這就導致了一些謠言和虛假信息的產生及快速傳播。從外部環境因素來看,經濟因素、受眾心理、公民素質、社會制度、政府等都對網絡媒介有重要的制約作用。在此,我們著重從制度層面探討網絡傳播負效應的原因,即政治控制。政府對傳統媒體的管控歷史悠久、經驗豐富,但是對新網絡媒體在制度控制上無例可循,照搬傳統媒體的那一套,又是不現實的。因此,對政治控制不合理、不完善,是網絡媒體負效應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原因。
二、媒介政治控制
(一)何謂媒介政治控制
媒介控制是在一定社會制度下,各種利益群體和經濟勢力對傳播媒介的控制。政治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媒介活動為國家制度、意識形態以及各種國家目標的實現服務。政治控制由來已久,古希臘政治學者柏拉圖認為,要確保信息傳播的建設性作用,建立檢查制度是必要的。他還專門制定了檢查的規則,甚至認為對于祖先遺留下來的文化遺產,也要根據政治統治的需要進行刪節,荷馬史詩也不能例外[4]。當然,這是對政治控制最普遍意義上的理解,隨著時代的變遷,政治控制已經具有了新的內容和新的含義。控制這個詞匯總是給人一種霸道的感覺,也許沒有人愿意被控制,但媒介不是一個絕對理性的概念,不可能完全堅持社會本身的信仰和價值觀。施拉姆說:“孩子們花在媒介上的時間超過在校學習的時間,超過睡眠以外的在任何活動上所花費的時間。如果媒體不被限制,我們如何容忍。我們不愿意干預媒介的內容,不愿意監督媒介,不愿意規定它們的表現內容。這一切都是因為,我們不喜歡審查制度,我們擔心,自己是否在削弱政治思想上的自由市場。”[5]179但是,我們不得不接受控制,因為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即使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媒介也是在黨性原則支配下的輿論宣傳工具和“靈魂的工程師”。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控制并非全然不好,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在控制中我們才能夠安心地享受自由。網絡傳播給我們提供了媒介歷史上最大的自由和最多的選擇,極大地促進了政治民主化的發展,但這種民主并不意味著可以脫離政治制度的約束,政治控制永遠存在。今天我們看到的網絡無不處于政治控制中,否則人們的自由和選擇將無法實現,正如阿爾溫?托夫勒所說:“有時候選擇不但不能使人擺脫束縛,反而使人感到事情更棘手,更昂貴,以至于走向反面,成為無法選擇的選擇,一句話,有朝一日,選擇將是超選擇的選擇,自由將成為太自由的不自由。”
(二)網絡傳播中的政治控制
僵尸網絡(botnet)是攻擊者(botmaster)出于惡意目的,通過傳播僵尸程序控制網絡中的大量節點,通過一對多的命令與控制信道(Command and Control, C&C)形成的有組織的覆蓋網絡[1]。被控制的大量節點稱為僵尸機(bot)。僵尸主人利用大量被控制的僵尸機進行網絡破壞活動,比如:發送垃圾郵件、信息竊取、分布式拒絕服務襲擊等[2]。目前僵尸網絡已成為Internet最大的威脅之一。
傳統僵尸網絡采用集中式的命令與控制結構,一旦中央節點被破壞,整個僵尸網絡將陷入癱瘓狀態。相比之下,P2P(Peer-to-Peer)僵尸網絡采用分布式的命令與控制結構,這種結構可以有效隱藏它們的通信,不會因為一個節點被破壞,就導致整個網絡無法正常工作。因此,近年來,許多僵尸主人轉移策略到P2P僵尸網絡上,出現了大量諸如:Trojan.Peacomm,Storm botnet等P2P僵尸網絡[3],對網絡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為了有效預防與控制P2P僵尸網絡的傳播,許多網絡安全專家已作了大量有價值的研究[4-10]。文獻[4]從可達性、可擴展性和魯棒性等方面詳細分析了Antbot(一種新興的P2P僵尸網絡)的執行過程,并且提出了實踐中可行的、減輕Antbot破壞活動的方法。文獻[5]提出了一個均勻場模型,在此模型基礎上分析了P2P僵尸網絡傳播的動力學行為,并且和采用軟件模擬的方法進行了比較。文獻[6]提出一個針對storm worm P2P僵尸網絡的隨機模型,基于該模型分析了恢復率和初始感染率等因素對僵尸網絡最終感染規模的影響。文獻[7]研究了未來高級僵尸網絡的襲擊技術,并且設計了一個混合P2P僵尸網絡來研究它的防御方法;結果表明,蜜罐技術對預防未來高級僵尸網絡的爆發有很好的作用。文獻[9-10]著重研究了僵尸網絡的檢測技術。
已有工作中,很少有通過數學模型刻畫僵尸網絡傳播行為的研究。考慮到數學建模對研究計算機病毒傳播過程的有效性,本文根據文獻[11]提出的自愿式僵尸網絡(Leeching botnet)的形成過程建立一個時滯微分方程模型,并且從數學的角度分析其傳播動力學行為。
1 模型建立
一個自愿式僵尸網絡的形成過程分為兩個階段[11]:
第一階段 僵尸主人從整個Internet中感染存在漏洞的節點;
第二階段 新感染的節點正式加入已存在的僵尸網絡和其他節點連接,成為一個僵尸機。
為了準確刻畫自愿式僵尸網絡的傳播動力學,本文采用考慮潛伏期的SEIR(Susceptible-Exposed-Infected-Recovered)流行病模型。模型4種狀態的含義如下。
1)S為易感染狀態。表示網絡中的節點(終端用戶、路由器或網絡服務器)存在漏洞但是還沒有被僵尸程序感染。
2)E為潛伏狀態。表示網絡中的節點已經被計算機病毒感染,但是不具備感染其他節點的能力。本文中表示節點已經被僵尸程序感染,但是還沒有正式加入已存在的自愿式僵尸網絡中。
3)I為感染狀態。表示網絡中的節點已經被計算機病毒感染并且可以感染其他節點;本文中表示節點已經正式加入到自愿式僵尸網絡中。
4)R為恢復狀態。表示網絡中的節點已經采取了免疫措施,不會被僵尸程序感染。
在任意時刻,網絡中任一節點處于這4種狀態中其中一種,并且在僵尸程序以及反病毒程序的作用下,隨時間在這4種狀態之間進行轉化,具體轉化過程如圖1所示。
圖6反映了感染率對僵尸網絡傳播規模有很大影響,當κ取0時,感染率是一常數(初始感染率β0),κ的值越大,感染率越小,僵尸網絡傳播的最終規模也越小。因此,降低感染率是有效控制僵尸網絡傳播規模的一個有效辦法。實際網絡管理中,可以通過不均勻分布易感染節點、斷開已感染節點、安裝反病毒軟件等方法實現感染率的降低。
摘要: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為思想政治教育注入了新活力,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的挑戰。作為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構成要素,對受眾的心理特征的研究是開展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受眾是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構成要素,研究受眾接受動機成為提高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關鍵。思想政治教育的受眾具有求知、求實、交流、和自我實現的動機,基本對策是應尊重受眾的知情權,加強互動交流,提供宣泄平臺和提高受眾創造力發揮的平臺,加強網站的服務建設。
關鍵詞:網絡受眾;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心理特征;
一、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受眾心理機制的含義
互聯網為人類生活提供了全方位、多元化的功能和服務,極大地拓展了網民的生活空間,推動了個體價值觀和生活方式的多樣化,反映在網絡受眾身上就體現為受眾心理特征的復雜化。“受眾”是傳播學的術語。《現代漢語大詞典》把“受眾”解釋為:在新聞傳播過程中信息的接受者。網絡受眾可以是群體,也可以是個體,網絡受眾在網絡信息傳播過程中既可處在信息的終端,也可處在信息傳播的始端,網絡受眾在接受信息內化之后,同樣可以通過網絡傳播其觀點,因此,網絡受眾既是接受者又是傳播者,既是信息接受的主體,又是信息傳播的主體。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受眾主體心理機制是推動網絡實踐活動有序、協調進行的結構系統,它主要由需要、動機、興趣、情緒、意志、理想、信念等非智力因素構成,具有驅動和激活受眾主體進行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的功能。
二、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受眾心理特征的分析
由于網絡是人們共同建構的虛擬空間,其開放性和參與性是其它任何媒介所不能比擬的。因此網絡傳播的相對自由性決定了網絡信息的受者也同時充當傳者的角色,他們在接受網絡信息的同時也在發出自己的聲音。在這里根本就不能對誰是受者,誰是傳者確定界限。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思想政治教育網絡傳播的受眾心理必然和其他媒介的受眾心理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對思想政治教育網絡傳播受眾的心理特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看客心理。信源是決定信息信譽的重要因素。思想政治工作者在采寫信息時應該弄清信源,傳遞給受眾最準確、最真實、最客觀的信息。網絡開放性程度較高, 傳播的消息大都是網站之g互相“抄襲” 以致于受眾的信任度就會大大降低, 。因此,網絡上的消息成子決餐,受眾可以有所選擇,也可以一掃而過,不會太在意去思考很多,也不怎么會以網絡信息作為采取行動的依據,只是把網絡上的消息當成一種釋放情緒的載體。于是,便形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網絡傳播過程中的看客心理。
第二,訴求心理。對比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由于具有互動性、溝通性和隱匿性等特點,道德的情感教育具有了明顯的優勢。快節奏的生活方式,殘酷的社會競爭使得許多人承受著壓力,受眾可以在互聯網利用各種身份大放厥詞,排解心中的苦悶。
第三,角色任意性心理。移情心理是指受眾對自己能力無法實現的欲望,或不存在的經歷,通過對訊息內容的角度置換,達成心理的滿足。例如很多人在現實社會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 在虛擬世界里尋找到成就感和滿足感,在虛擬空間里有自己的家庭,自己的生活內心的情感得到了滿足。
三、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受眾的目的和動機分析
第一,求知動機。求知,是以對知識、信息的追求為目的的一種動機,它是網民中最普遍、最常見的一種心理活動和行為。發展自己、完善自己是人們普遍存在的一種需要,求知動機正是這種需要的一種心理反應。網民利用互聯網,可以獲取外部信息,監視環境。通過網絡媒體獲得外部世界的信息,了解國內外大事,了解別人的見解,決定自己的行為。求快、求新、求真、求易。
第三,交流動機。人作為社會化的動物,交流的需要與生俱來。人們通過和他人的交流聯系社會,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但傳統媒體基本上是單向發送信息的工具,和電話之類的人際交流工具相去甚遠。網絡和傳統媒體的主要區別之一,就在于它不僅僅是單向發送信息的傳播工具,更成為人們雙向交流的一個平臺。在網民的上網需求中,交流是僅次于獲取信息的需要之一。因特網上的交流大致分為兩種類型:專業傳播者和網民之間的交流和普通網民與網民之間的交流。
第四,自我實現動機。自我實現的難度很大,很多在現實世界難以滿足這一需要的網民把這一追求轉移到了網上,并且在虛擬世界果真得到了部分滿足。通過種種方法,在因特網上追求自我實現的人不乏其例。例如網絡紅人,一旦走紅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價值等等。那些不適應現實生活游戲規則或者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占據優勢資源的人在這個新世界里如魚得水,完成另一番自我實現。
四、基于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受眾的相應對策
首先,在滿足受眾多重需要的同時推進網絡法制建設進程尊重受眾的知情權和話語權,滿足受眾參與互動的需要規范網絡立法,加強對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監控。其次,既要為網民提供完善的娛樂平臺,也要加強網癮癥的防治。加強網站的服務性,針對不同的受眾群體開發不同類型的信息服務。應充分發揮受眾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把受眾的精力引導到創造性的、對社會有所貢獻的方向上來。最后,根據學生的興趣愛好建設吸引力的網站,形成思想政治教育整體網絡體系。中國必須大力加強網絡傳播和網上新聞宣傳,搶占這個思想輿論陣地的“制高點”,以應對國內外敵對勢力利用互聯網這個陣地對中國進行滲透。高校政治輔導員可以設置自己的專屬微博、微信公眾平臺,將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融入其中,轉變以前單純的“填鴨式”教育為寓教于樂、寓教于文的“滲透式教育”,通過網絡的平臺與學生們進行溝通聊天、討論,增進距離。通過優秀的網絡思想政治教育陣地會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更加貼近學生們的日常生活,更加切合學生的實際,使思想政治教育跟上時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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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搜索引擎,對新聞關鍵詞進行多角度或多時段的搜索、統計和研究,可以使網絡傳播得到有效、全面、系統化的量化評價。本文以講述新聞網絡傳播中關鍵字的作用為切入點,對關鍵詞如何選定進行闡述,并探討建立關鍵詞庫的重要性與意義,進而列舉以新聞關鍵詞的搜索和統計為基礎的網絡傳播量化之方法,期望能為現實中的新聞宣傳實踐提供具有借鑒價值的建議和參考。
關鍵詞:
網絡傳播;量化研究;新聞關鍵字;選詞原則
根據2013年初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所的統計報告,截止2012年底,我國網民人數已達到5.6億,2012年度新增網民共計超過五千萬人。當今時代是信息爆炸的時代,隨著科學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觸互聯網,并將互聯網融入自己的生活、娛樂和學習當中。互聯網對于新聞傳播所發揮的作用也日益重要,越來越多的中國網民通過網易、新浪等新聞門戶網站或者微博、人人等社交軟件獲取新聞資訊,并進行社會討論和發表意見。面對當前中國網民日益增多、網絡效應日益明顯的現實狀況,如何更好地優化新聞傳播方式,使新聞信息得到更快更好的傳播,以更好地增加新聞的關注度,實現新聞的價值,是當下新聞從業者值得深思的課題。新聞關鍵詞,就是具有高度凝練性的、高度概括新聞主題的、在傳播過程中所形成的縮影或符號。新聞關鍵詞的出現頻次可以通過網絡上的搜索引擎來進行量化,通過對其所出現在不同地域和時間的頻次進行搜集和統計,并加以量化分析和聚類對比,能夠得出該詞的升降變化,從而能夠反映新聞熱點的轉移和形成過程。通過上述的一系列過程,人們能夠從中得出新聞在網絡傳播上的效果以及現實狀況。
1新聞關鍵詞的含義和作用
所謂新聞關鍵詞,就是指能夠對新聞主題進行準確反映,并對核心內容有精準解釋的關鍵詞語。這一詞語首先來自于傳統媒體,而后被網絡等新興媒體所使用,并被使用到新聞檢索、新聞標引當中,在新聞網絡傳播中具有重要意義。新聞關鍵字具有以下多個特點。首先,它具有簡潔醒目的特點,它的出現形式通常是詞的形式,這樣便能確保新聞的速讀性,使得大眾的注意力被迅速抓住,提高新聞報道的吸引力;其次,它具有高度凝練性,通常是一個對事件有高度概括的詞語,能夠使人們對事件核心一目了然;最后,它具有易記易傳性,往往簡單直白,極具特色,容易被人們記住,也易于被社會大眾口口相傳和簡單搜索。這些簡單直白、形象生動而又凝練的新聞關鍵詞是對新聞事件進行宣傳、渲染的最佳推手。對新聞關鍵詞的作用進行挖掘研究、認識和探討,是當前每一個新聞從業者當下都必須認真思考和實踐的課題。
2新聞關鍵詞的選定原則和詞庫建立
2.1選定原則首先是專屬性原則,即必須選取與新聞主題、新聞內容的范圍相適應的關鍵詞,關鍵詞范圍既不得過于寬廣,也不得過于狹窄,否則會導致在傳達新聞信息中心內容上達不到精準的效果。比如《合肥同步輻射國家實驗室今順利建成》該文中,若新聞的關鍵詞選取“實驗室”則顯得范圍過于寬廣,因此該新聞的關鍵詞選取“國家實驗室”則最為合適了。又如《2016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開始推薦》,該新聞關鍵字就應當選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如果選取“技術獎”則會顯得范圍太廣,難以體現新聞的中心內容。其次是通用性原則,即關鍵詞應當具有通用性,是能夠被公眾所熟悉和知曉的。關鍵詞不能采用過于罕見和生僻的詞語,這樣大眾難以對其進行辨識和記憶。只有當關鍵詞有著較高認知度和辨識度的時候,社會大眾才會對它有較深的印象和記憶,這樣的新聞才能更容易地被群眾記住,才能大大提高新聞報道的傳播效果,實現新聞的價值。再次是全面性原則,即關鍵詞應當全面、簡潔而精煉地反應新聞內容。它應當具有高度凝練性,通常是一個對事件有高度概括的詞語,能夠使人們對事件核心一目了然。只有具備高度概括性的關鍵字才能使人們瞬間能夠抓住新聞報道的中心內容,減少人們獲取信息的阻力,增加新聞報道的可讀性。比如《APEC峰會上提出四點主張領航亞太和平發展》一文,關鍵字應當是“”“APEC峰會”“亞太和平發展”,而不能只選擇其中一個作為關鍵詞。最后是專業性原則,即關鍵詞不能是與專業內容無關的詞匯,應當選取具有較強專業性的詞匯,突出文章的專門性和深度,使得文章的可讀性和吸引性大大提高。比如《特高壓直流套管關鍵技術研究獲突破》一文中,不應選擇“技術”或者“研究”這樣的非專業性的詞語,而應當把“特高壓直流套管關鍵技術”作為新聞的關鍵詞。
2.2建立詞庫的策略分配匯總關鍵詞、建立新聞關鍵詞庫具有不容小覷的重要意義,它能夠使新聞關鍵詞更好地發揮其自身作用,使得新聞傳播的效率大大提高,從而取得顯著的傳播效果。關鍵詞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分類匯總的類別,包括專有項目類、人物類、工作內容類、單位名稱類,綜合類、重要時間段類、其他類別等等。將新聞關鍵詞依據上述各項類別進行分類匯總以后,一個較為體系化和完善化的關鍵詞庫便誕生了。這個關鍵詞庫對于提高新聞工作者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日常工作里,新聞關鍵詞庫可以幫助新聞工作者根據某種挑選條件和標準,對關鍵詞進行有效挑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對同樣內容的新聞信息進行表達方式上的統一,防止內容相同的新聞關鍵字由于表達方式各異而出現在不同的搜索結果當中,進而難以被人們所搜索和捕捉到。比如,將“艷照門”事件統一表達為“艷照門”而不是“艷照泄露”、“不雅照片泄露事件”等等的各種表達,能夠使該新聞有更好的傳播效果,降低人們對該事件的辨認難度。同時,將“艷照門”作為新聞的關鍵詞,能夠使人們更直觀地搜索到與該事件相關的新聞報道。由此可見,建立規范的系統的關鍵詞庫,對于工作人員選取關鍵詞、提高新聞工作效率、增強新聞傳播效果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3基于新聞關鍵詞的搜索統計而進行的網絡傳播量化之方式
現階段,國內網民進行新聞信息搜索的最常用、最普遍的方式就是“關鍵字搜索”,當前眾多互聯網的搜索引擎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谷歌和百度。這兩個引擎所分別提供的兩種工具——谷歌關鍵字以及百度指數,能夠讓網絡用戶較為直觀地感知以及分析關鍵詞的傳播效果。本文選取的分析工具是百度指數,以“神舟十號”作為搜索的關鍵詞,以開展對網絡傳播量化的研究和分析統計。打開百度指數的頁面以后,在搜索欄中輸入“神舟十號”,并進行搜索,便會呈現出百度指數在一個月以來關于這個關鍵詞的媒體關注度、用戶關注度以及這兩個參數的表述趨勢。在這個頁面當中,百度指數會依照用戶的關注度高低,把同一時期里所出現的新聞報道羅列在右側,并附上對應的標注,這就能讓使用者得知關于這新聞的網絡傳播情況以及量化的指標,通過分析新聞用戶的關注度的量化指標,使用者就能夠從某個角度獲知網民當月所關注的熱點。百度指數不僅可以獲取以月為單位的量化指標,還可以得知以季度、年、半年或者多年為單位的量化指標,供使用者根據需要進行選擇,以獲取不同時期內網民對于網絡熱點的關注程度以及相關的變化趨勢。
在同一個頁面當中,百度指數還會針對同一時期里的不同區域的網民搜索該關鍵字的數量實施量化的統計對比,并分類為不同色彩,分別一一標注于全國的地圖之上。與此同時,也會產生一個現實網民所在的城市分布的柱狀圖。百度指數還能根據入群的屬性,對搜索了該關鍵詞的網民進行量化分析,比如年齡分布、學歷分布、性別比例、職業分布等等各方面,經過統計和分析之后,用柱狀圖或者餅狀圖的方式清晰地呈現在使用者面前。針對上述的各個示意圖開展系統化、全面化的分析和樹立以后,用具備高可比性的其他關鍵字來進行輔助,所得出的量化結果和統計結果,能夠使使用者較為客觀全面地對該關鍵字的傳播效果和現狀進行總結和統計。經過對多年來新聞熱點變化的規律和趨勢進行總結和分析,新聞從業人員就能夠更加科學地對今后網絡新聞傳播的規律和發展方向進行系統性客觀性的預測、定位和研究,也能更好地部署、調整今后的網絡新聞的宣傳工作。
4結束語
通過對網絡傳播中的新聞關鍵詞之重要性和作用進行定位和分析,能夠對關鍵詞的選定方法進行掌握,從而建立起科學系統的關鍵詞庫,能夠發掘基于關鍵詞的搜索和統計來進行的網絡傳播量化指標和規律。利用搜索引擎,對新聞關鍵詞進行多角度、多時段的搜索、統計和研究,可以使網絡傳播得到有效、全面、系統化的量化評價。本文以講述新聞網絡傳播中關鍵字的作用為切入點,對關鍵詞如何選定進行闡述,并探討建立關鍵詞庫的重要性與意義,進而列舉以新聞關鍵詞的搜索和統計為基礎的網絡傳播量化之方法,期望能為現實中的新聞宣傳實踐提供具有借鑒價值的建議和參考。
參考文獻:
[網絡傳輸版權數字化集成權利
一、網絡傳播權新問題的由來
作品的網絡傳播新問題起因是由于各國傳統的版權法中都沒有規定作品的“網絡傳播權”。不經作者同意將其作品上載并在網絡傳播的行為是否侵權?假如侵權,侵犯了作者何種權利?現有版權法找不到作者相關權利的規定,就沒有侵權的依據。新問題的核心是摘要: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著作權形式是否作者之外的人無權使用?也就是說,是否作者當然地具有對其作品的任何形式的使用權,無論是否法定。答案是肯定的。著作權一旦確定,一切對其使用行為,無論法律是否規定,都屬于對該著作的利用,都應征得權利人同意。
著作權的使用形式不同于著作權本身,法律沒有確定的知識專有權,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該知識產品不構成侵權,因為沒有專有權就談不上侵權。[1(P80)然而,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著作權的使用形式,作者仍然享有專有權,其他人不經許可不可以使用。一旦確定了專有權,作者將對專有權的任何使用形式進行壟斷,無論這種形式是否被法律明文列出。數字時代帶來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不會改變版權法中私權保護的原則。[2(P20)
然而,不及早確立作品的網絡傳播權,對禁止網絡上不經許可對作品的上載、瀏覽、下載等行為只能一直認定為“侵犯作者使用其作品的其它方式”(注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終字第194號)。),對此種侵權行為就不能有效制止。此新問題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制定的《版權條約》(WCT)和《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中雖沒有出現“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卻規定了“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注摘要: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版權條約》第8條、《表演和唱片條約》第15條。)。為了實施WIPO制定的上述兩個條約,美國參眾兩院于1998年8月4日投票表決通過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1998年10月28日由美國總統簽署了該法案,該法將傳統著作權延及數字化傳輸,確立了“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按照WCT和WPPT的解釋,“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是指作者以有線和無線的方式,包括使公眾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專有權。當然,“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中包含了我們通常講的“網絡傳播權”。
目前,我國還沒有通過立法將作品的“網絡傳播權”確定為一種獨立的著作權形式,司法判例也不能將網上侵犯著作權行為認定為侵犯作者的網絡傳播權,但是可以通過將此行為認定為侵犯“作者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來保護作者對其作品的網絡傳播使用。(注摘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列出的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摘要: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此列舉方式為非窮盡式列舉,以后隨著科技的發展,權利形式也在增加。自印刷設備、復印機到網絡,科技發展的歷史就是著作權法增加權利形式以適應科技發展對版權沖擊的歷史。)為在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保護作品的“網絡傳播”,國內學者提出了有關網絡傳輸權新問題的種種觀點,主要有摘要:其一,將其歸為復制權,認為“任何上載到國際互聯網上的文件必須輸入到WWW服務器的硬盤驅動器內,……,這個過程就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3(P405)。其二,主張將其歸為傳播權[4(P90),同時擴大合理使用的范圍,適當限制該權利的形式,因為“著作權作為一種私權在網絡環境下的任何膨脹,都會帶來巨大的負面效果”[4(P115)。其三,將其歸為傳播權,并且認為“我國版權保護中的傳播權除表演權外都排除了容納網絡傳輸的可能,……,擴大對版權法中表演權的解釋不失為一種給予網上材料司法保護的出路”[5(P111)。其四,將其歸為發行,認為“將網絡傳輸作為一種發行行為,對傳統的發行來講,其原有的外延被拓展了。但筆者認為摘要:這是無可避免的,也并不牽強”[6(P378)。
上述學界觀點各有利弊,但都有一個共性,即將網絡傳播行為歸為版權法中已有的一個權利板塊中,靠對該板塊的擴大解釋保護網絡傳播,而并沒有試圖為網絡傳輸行為單獨確立一個包含其所有子過程的概括權利,即“網絡傳輸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新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雖然規定了“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但是,該解釋并未確定網絡傳輸權,其對于作品網上的使用是通過將其歸入“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進行保護的,筆者認為,這種保護方式只是過渡性的,其反映了目前對作品網上保護的不成熟和應急性。
二、網絡傳播行為的新視角摘要:模糊行為理論
網絡傳播行為對原有著作權法最大的沖擊是這一行為中包含了對作品的數字化、復制和向公眾傳播(注摘要:向公眾傳播不同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行。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賦予錄音錄像制作者僅有的兩項權利是復制權和發行權,其中的“發行權”是指向公眾提供具有固定載體的“硬”復制件(hardcopy),而網上的作品沒有固定的載體,其固化過程是通過用戶向自己磁盤介質下載完成的。)等多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在對這一行為進行歸類時就會出現復制、播放、發行的模糊化。
傳統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采用板塊式方式,它將各種使用作品的方式進行分類,并作非窮盡式列舉,每一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就如同一個獨立的板塊,任何使用行為都可以方便地歸到其中的一個板塊內,以板塊的名稱稱謂該使用行為。
從版權法的發展歷史看,對作品使用方式的分類是由使用作品的技術條件決定的。使用作品的技術條件越落后,各使用作品的方式越具獨立性,各板塊間越不具關聯性,使用方式的板塊式保護越具可操作性。隨著使用作品技術水平的提高,作品使用方式間的界限變得相對模糊,一種在較新技術條件下的作品使用往往跨越了已有著作權法對作品使用方式切割后的多個板塊。在新技術引發的作品新使用方式出現后,著作權法往往滯后于技術的發展,在其還來不及補充進新的權利形式之前,一般采用一種權宜之計,即利用已有的權利形式來保護作品新的使用方式。具體做法是摘要:從新的使用方式中解構出可以歸類于已有權利板塊的幾種使用行為的組合,然后按照所歸類的已有板塊對新的使用方式進行定性并給予保護;待技術發展成熟后,作品的該種新使用方式已被社會廣泛接受,其權利義務關系也已基本明確時,再對原著作權法進行修改,將該使用方式確立為一種獨立的使用方式并給予獨立權利保護。“本世紀以來,應對新技術對版權法保護方式提出的變遷要求之普遍的做法是,把新新問題納入到舊的保護體系之中,當不能成功時才考慮創設一種新的規則。”[7(P128)
信息傳播發展的歷史證實,人類利用信息獲得滿足的方式是由單感官刺激到多感官刺激進化的過程。在雕版印刷時代,對作品的利用方式只有出版;到了復印時代,作品除增加了新的使用方式外,各使用形式之間開始出現混合,作品使用方式的模糊化開始出現,但并不明顯;到了廣播電視時代,各種使用行為的混合程度加深,作品使用方式愈加模糊化,如廣播就可以拆分為錄音加傳播,電視可拆分為錄像加傳播;到了數字時代,各板塊之間的重合愈發加劇,新的使用方式更加模糊化,網絡傳播是數字化+上載(復制)+向公眾傳播+瀏覽(暫時復制[8(P153))等一系列使用作品方式的混合。由于這種新的使用方式是多個原有板塊混合的產物,將該使用方式當然地歸入某一已有板塊并按照此板塊進行保護自然變得牽強,于是出現了作品的網絡傳播到底是發行還是廣播的歸類合理性討論。
混合了多種板塊使用方式的復合使用就是本文稱的作品的模糊使用。它是在科技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在作品的一次使用中可以同時調動多種傳播使用方式,在幾種板塊使用方式之間形成短暫連續的(如網絡傳播)或同時的(如多媒體)的復合。作品的模糊使用或者提高了信息傳播的效率(如網絡傳播),或者增加了信息的刺激方式(如多媒體)。后者是指作品同時功能于觀賞者的多個感覺器官,信息獲得者對作品的單感官接觸由多感官接觸取代,使觀賞者同時產生多方位的刺激信號,極大提高作品感知效率(注摘要:感知效率包括獲得和使用作品的經濟性以及功能性信息的使用效率或表現性信息的滿足效率。表現性信息是指直接功能于人的感官,使人產生某種感覺。假如說作為手段的話,它們僅是使人產生感覺的手段,而不是實現其它目的的手段,如圖畫、音樂;和之相對的另一類信息是功能性信息,其生成、發送、接收只是為了完成某一項功能,它是人們從事另一項行為、完成另一項事業的手段,而不是作為創造人們感覺的直接信息,如計算機程序、圖紙、天氣預告。),從而高效快速地獲得滿足。追求信息的多方式使用和多感官刺激是提高信息傳播效率的外在要求,因此作品的模糊使用是作品的使用方式隨技術水平發展而發展的必然結果。
作品的模糊使用可以牽強地歸入已有板塊中的一種,但是隨著這種使用方式的普及,其獨立于已有的任何一種板塊將會是一種趨向。數字化時代將多種創作行為融于一部作品,又將作品多種使用方式在瞬時融進一個過程中,其即時性和模糊性使得從其中分別解構出各種板塊行為進行單獨保護既不現實也不經濟。于是,新技術呼喚法律采用更集成的保護方式,創設一種將使用作品的多種權利集成在一起的整體的權利形式,作品模糊化的使用方式要求權利的集成保護形式。
三、傳統版權法面對作品模糊化使用方式的困境
傳統的版權法對一部作品采取分解保護的方式,即將任何一種使用作品的行為都歸為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各行為的一種或幾種。(注摘要:這是根據我國版權法對文字作品使用方式的列舉,其他國家略有不同。)這種板塊式的保護方式在數字化時代受到了嚴重的挑戰,數字環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是多種使用方式的模糊化,很難拆分成版權法中列出的有限使用方式的組合,采用先拆分再保護的策略雖然尊重了作品使用方式的物理學上的客觀事實,但是,拆分的后果是摘要:為適應將新環境下作品的使用歸類于原著作權法中的既有板塊而不得不將傳統版權法中的某些概念作擴大解釋,這樣就損害了原版權法中某些概念的內在嚴謹性,從而引起這些概念在界定其他行為時的模糊化。
以作品的網絡傳播過程為例,該過程包含有作品的數字化、上載、傳輸、瀏覽和下載等一系列子過程,按照時間先后進行分解,其物理順序是摘要:(1)用掃描儀將其讀入計算機。這是對作品數字化的過程,屬于網絡傳播的預備過程;(2)將數字化作品從用戶硬盤上傳至網絡服務器硬盤,這是上載過程,屬于永久性復制;(3)將數字化作品從網絡服務器硬盤傳送到目的地用戶存儲器,這是真正物理含義上的傳輸過程,屬于臨時存儲;(4)一般的下載軟件都會詢問目的地用戶摘要:是在此處打開該文件,還是直接將其存入硬盤。假如目的地用戶選擇前者,則直接將數字化作品從存儲器傳至本機的顯示器緩存,以使目的地用戶能從顯示器上看到還原的該作品,這是瀏覽,屬于暫時復制的過程;假如目的地用戶選擇后者,則跳過瀏覽,進入后面的下載過程;(5)假如目的地用戶要下載此文件,則需將存儲器中的數字化作品存儲到自己的硬盤上,這是一個永久性的復制過程。
在上面的一系列過程中,只有1和4需要用戶的參和,其他過程由機器自動地按順序完成。由于機器進行的速度極快,用戶幾乎感覺不到過程的存在,更感覺不到過程中各階段的銜接。以下通過對上述各子過程的分析來說明通過建立“網絡傳輸權”對作品采取集成式保護的必要。
1.數字化
作品的數字化是指為將作品存儲于如軟盤、CD、VCD、CD—ROM等光、電、磁介質而對作品進行的符號化(注摘要:見中國國家版權局1999年12月9日的《有關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一條。),讀取該作品時再進行逆操作,由該等介質上存儲的符號還原為聲像或文字作品。數字化可以在人工完全不干預的情況下由計算機獨立完成,它是機器在顯示和存儲之間自身設立的一種聯系,而用戶通常沒有必要接觸數字化后的代碼。作品數字化改變的只是存儲依靠的物質形式,數字化作品沒有原創性,不是新作品,因而單純作品的數字化不應該享有版權。(注摘要:假如是將多個作品進行編輯后再數字化,形成數字化的編輯作品,會因對作品的編輯而產生編輯權利,但并不是數字化權。)我國在1999年12月9日的《有關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中將數字化歸為復制行為。(注摘要:國家版權局1999年12月9日的《有關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一)所指的復制行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只是通過將數字化歸類為“復制”,而不需單獨規定“數字化權”就可以保護作者對作品數字化的權利。由此可見傳統版權法在保護數字化行為上并不顯捉襟見肘。④(注摘要:在數字化行為出現后,雖然利用原有版權法中的復制權進行保護并不顯得牽強,但也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討論。反對將數字化權歸為復制權的意見主要是摘要:數字化后的信息形式和原作品提供的信息形式不同,而通常意義上的復制是指在和原作品存儲介質同類的介質上備份原作品的信息。)其中的原因是,早在數字化行為出現之前,為適應錄音、錄像技術的發展,傳統“復制”的含義已經擴展,由原來要求的對作品在相同介質上的原樣照搬擴展為可以在不同介質上的變換方式的紀錄,只要通過逆向操作過程可以重視作品即構成復制。[9(P61)
不過,我們還是可以發現摘要:錄音、錄像以及數字化過程這些變換介質型的復制和傳統的復制行為有著明顯的區別。
變換介質型復制是一種混合行為,由相互連貫、交叉進行的兩種行為組成摘要:信號變換和存儲。傳統的復制不含信號變換,只是同一種信號在另一塊相同介質上的存儲。而變換介質型復制在存儲之前要先將信號進行電磁變換,再存儲在一種和原來不同的介質上,而且是邊變換邊存儲,變換一段存儲一段。因而,“變換介質型復制權”可分解成摘要:信號變換權+變換后信號存儲權。
對于這種混合行為采用“復制”板塊保護仍然有效的原因是,信號變換行為和變換后信號的存儲行為在時間上融合在一起,即已經模糊化,假如為了追求行為的精確化而拆分它們然后分開保護會變得既難以操作又不經濟。因而,可以利用對傳統復制權的擴大解釋,用“復制”來涵蓋新技術帶來的這種模糊行為。
然而,追求行為的精確描述是科學精神在法律學上的一貫體現,一味地靠擴大解釋概念來增大原有權利板塊以求涵蓋新技術帶來的混合行為,并不是原有權利法案一直可以容忍的。一旦新技術帶來的模糊行為超出了靠解釋原有板塊可以拓展的范圍,確立獨立的模糊行為方式從而保護集成權利就成為大勢所趨。(注摘要:例如,信號變換后直接傳播,不經過存儲,原有復制板塊靠擴大解釋也難于覆蓋直接傳播行為,而傳統的傳播權,不包括信號變換的過程,只是將同一種信號傳播出去。這種情況下,只有創立“變換信號傳播權”才可以對此種模糊行為進行保護。目前技術條件下,這樣做并無必要。)
本文所稱的“數字化權”是指單純對原作品的代碼化權利,而不像有些學者將數字化權定義為“在線權”或數字化代碼的“使用權”[8(P469),其實“在線權”正是本文所稱的“網絡傳播權”,而數字化代碼的“使用權”就是作品的使用權。
2.上載
上載是指將數字化的文件由用戶端傳至服務器硬盤上,或在服務器端直接將文件從外設拷貝到硬盤。第一種情況下的上載是由“傳輸+復制”構成的,用戶先將數字化后的作品傳至服務器,即上傳,再在服務器處拷貝。第二種情況下的上載是由復制一個行為構成,它是網站人員將數字化后的作品拷至硬盤以供用戶下載的過程。
由于上載過程中一定包含拷貝這個關鍵性的環節,而且傳輸過程和復制過程已經高度混合在一起,只要確立了復制權就可限制不經作者同意的上載行為,而無確立“上載權”之必要。
用復制權保護“上載權”的前提是傳輸和復制兩行為的模糊化(注摘要:這一點不同于上文提到的行為的模糊化引發的權利的集成保護,恰恰相反,在時間軸上重疊的模糊行為倒可以歸為板塊權利保護,而在時間軸上多個分離行為卻可能導致集成權利的誕生,因此,行為在時間軸上的模糊化程度即是引起集成權利產生的原因,而不是模糊化行為本身。),一旦出現兩者的可察覺性分離并且兩行為的主體不同時,譬如,用戶將數字化作品傳至網站后由網站人員或機器選擇是否復制,這種上載就是由用戶的上傳行為和網站的復制行為構成,這種情況下是無法用復制板塊保護“上載權”的。
出現上述情況后可采取三種方式來保護作者的“上載權”,其一,仍用復制權禁止網站端的復制,截斷上載的終端,而不去理會用戶的上傳。這種保護方式只保護了一段,對共同侵權用戶無法可依。其二,建立集成權利,即“上載權”,將兩個主體分別實施的兩個過程納入一個權利范圍之中,將兩個主體作為共同侵權人。其三,確立“上傳”的權利,將服務器端用復制權保護,而用戶端用“網絡傳播權”保護。
3.網絡傳播
網絡傳播,是指經過網絡將數據由計算機的一端傳到另一端,包括服務器和用戶之間的傳輸以及用戶相互之間的傳輸。網絡傳播包含“傳輸+暫時復制”。所謂“暫時復制”,是指接收端計算機將數字化的作品存入存儲器中,而不是直接存入硬盤。
目前,國際上保護網絡傳播行為的通行做法是擴大對“復制權”的解釋,使之包含“暫時復制”,例如,WPPT中規定復制包括以任何手段和方式直接和間接的復制;①(注摘要: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第11條。)這種方法其實是用“復制權”保護了“傳輸+暫時復制”兩個過程。然而,有些國家著作權法規定的復制權僅指有形載體上的復制行為,對于無形載體上的“臨時復制”行為,有待擴大國內法對復制的解釋才可用“復制權”保護“臨時復制”。例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對復制的解釋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這種復制是不包括臨時復制的。1999年12月9日國家版權局為了保護數字化制品在其的《有關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中曾對“復制”進行了擴大解釋,但這種解釋僅是對制作數字化制品構成復制的擴大解釋,并未擴大到存儲器上的“臨時復制”行為。可見,目前我國的復制概念還不包括臨時復制的外延,因此我們實際上還不能使用“復制權”保護作者的網絡傳播。
雖然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靠對復制概念的擴大解釋保護網絡傳播,但是,由于存在下述兩個理由,使得確立獨立的“網絡傳播權”成為必要。其一,當網絡傳播由“傳輸+暫時復制”兩個過程高度混合在一起時,靠保護“暫時復制”一個過程可以保護整個網絡傳播過程,但究竟網絡傳播的核心過程是“傳輸”,而非“臨時復制”,而“傳輸”這個核心過程并未受到保護。一旦兩個過程分離,保護單純的傳輸過程又變得無法可依了。其二,網上作品使用的各種方式中幾乎都包含網絡傳播的過程,比如上載和下載。假如確立網絡傳播權,則有利于對一系列網上作品其它使用方式的保護。
4.下載
下載是指將數字化的文件由服務器硬盤傳至用戶終端的存儲器上,再由用戶將處于存儲器中的數據拷貝到終端硬盤。下載包含“傳輸+暫時存儲+永久存儲”三個過程,其中關鍵的過程是永久存儲。永久存儲是傳統意義上的復制,而“暫時存儲”是指計算機收到網絡傳來的數據后臨時存入其緩存器的過程。[2(P77-81)由于緩存器在斷電或意外情況下將會丟失且不具備關機后的恢復,這種臨時存儲屬于上面討論過的“臨時復制”,是要靠復制概念的擴大解釋才可包含的。
保護下載行為不需要建立專門的下載權,下載的核心是將數據存到硬盤的永久復制行為,利用保護復制權就可以控制下載行為。
5.瀏覽
瀏覽是對具體作品的“網上閱讀”,是指將服務器硬盤上的內容存入顯示器的顯存中,從而使顯示器可以將傳入的內容顯示在屏幕上。瀏覽包含兩個過程摘要:傳輸+暫時暫存。[10(P177-183)假如要保護瀏覽,則要確立“網絡傳播權”或者“臨時復制權”。
國際上通常不認為瀏覽構成侵權,理由是瀏覽構成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或者作者將作品上載行為本身就是答應他人瀏覽的默示許可。[8(P159-162)我國既未確立網絡傳播權,又未擴大復制權的范圍使之包含臨時復制,因此我國從法律上并不限制瀏覽行為。那些建立了“臨時復制權”的國家,例如澳大利亞,也對瀏覽中出現的臨時復制認定為合理使用,從而消除對瀏覽的限制。
然而,假如作者在其作品中明確注明“禁止未經本人答應的瀏覽”,則就不能以合理使用或默示許可為理由答應瀏覽行為。那么,又能以什么方式限制這種瀏覽行為呢?顯然不能利用確立“臨時復制權”的方式,因為任何形式的瀏覽都是由“傳輸+暫時復制”兩個過程構成,“臨時復制權”將限制一切形式的瀏覽,包括合理使用的瀏覽。做好的辦法是建立集成權利“網絡傳輸權”,對于未經許可的數字化、上載、傳輸的侵權的源頭進行限制,而對用戶端的瀏覽行為本身并不禁止。這樣,既不破壞合理使用原則,又能從源頭上根本制止對注明“禁止未經本人答應的瀏覽”作品的瀏覽。
四、作品模糊使用和權利集成保護的法理學思索
在特定的科技發展水平下制定的版權法不可能預見到將來作品新的使用方式。那么,是不是在數字環境下原版權法已不再適用而有待由保護集成權利的法律取代呢?大部分學者持否定態度。[4(P9)目前對作品的普遍使用方式仍為板塊式使用,數字時代引發的作品的模糊使用雖是趨向但尚未形成主流。因此,板塊式的保護仍然必要,數字化時代需要版權法調整的是在原有板塊保護的基礎上增加集成權利以適應對作品模糊使用的保護。作品在數字化時代的模糊使用有以下特征摘要:
1.地域的模糊化——要求創設統一權利取代國際板塊間兼容式保護
傳統社會對作品的國際保護使用了國際公約的形式,國際公約保護的實質是建立各地域封閉式板塊保護的兼容性。知識產權的最大特征就是地域性,每一個板塊之內都有僅限于該板塊內的獨特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1(P427-437)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作為產品,需要按照國際貿易的規則被買進賣出,這就需要各板塊之間的兼容,于是各國開始簽署協議相互承認對方板塊內的保護方式,并將自己的保護給予外來的知識產品以作為對價。假如說在傳統時代,作品在一次使用中不會涉及跨地域新問題,各國不需考慮統一各板塊的保護方式,只需靠著建立獨立板塊之間的兼容性就可以有效保護著作權的話,當技術發展到數字化時代,在作品的一次使用中就包含了國際因素,假如仍不考慮統一各板塊內分離的保護方式,仍企圖通過簽幾份國際協議以增加板塊間的兼容性就可以保護版權的跨地域使用,未免天真。試想,即使撇開跨國電子商務新問題不談,只是從國外網站下載圖片一個行為,就包含了適用哪國法律、在哪國、判決后怎樣在他國執行等一系列國際私法新問題。[1(P451-452)假如創設統一權利,替代板塊及其國際兼容式的保護方式,這種權利的集成保護就如同在一個板塊內一樣有效。
“互聯網絡是一個由世界各國共同組成的一個跨國技術聯盟。……‘網絡社會’在一定意義上模糊了國家和地區界限,……”[11(P234-235)網絡的根本屬性之一就是跨疆域性,它的內在要求是沖出國界,任何人為的板塊式管理分割都將阻礙其發展。試想對于無視疆界的同一個網絡行為,在不同的范圍內對其按照各國的國內法中已有權利板塊進行各自的拆分歸類,人為地將物理上沒有分割也不可能分割的網絡世界進行觀念上的分割,再按此分割后的板塊進行管理,此種管理方式本身就違反了物理學意義上網絡世界無疆域的客觀屬性。傳統知識產權的典型使用方式是地域分割式的,其保護方式則是適應這一特性的板塊式保護,但是假如生搬硬套這種保護方式來應付物理屬性根本不同的網上作品,企圖僅靠拆分歸類和建立國際兼容性就可適用于這塊嶄新的“領土”,則是一種幻想。板塊式保護對于無疆域的網絡的心有余而力不足從根本上說是由于保護方式的主觀劃分疆域和保護客體的客觀無疆域的矛盾,這種矛盾必然束縛網絡的發展。因此,“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更趨于向國際化或地區化發展”[4(P27),網絡呼喚創設各板塊都承認的統一權利。
數字時代創設統一權利的著作權保護方式已付諸實踐,歐盟就是先行者。它頒布了一系列的有關知識產權的“統一法令”摘要:如《數據庫保護指令》、《計算機軟件保護指令》以及《電子商務示范法》和《多媒體保護指令》。雖然這些指令仍然帶有嚴重的板塊色彩,例如其并非是直接保護知識產權客體的法律,而是通過要求按統一方式修改國內法來達到國內保護的統一。其本質仍是按照板塊方式進行保護,只不過不是通過國際條約取得板塊間的兼容而是將各板塊本身進行了統一。這樣做是考慮到了各國固有的司法體制的不同,現階段企圖在各國獨立的司法體系下統一著作權的司法保護是不現實的。然而邁出這一步,即并不改變著作權的板塊保護方式本身,而是創設統一的權利,已經是由板塊保護向統一保護的飛躍。假如要在世界范圍內取消板塊保護創設統一權利,仍需時日,但這是由作品使用的網絡無國界的物理屬性決定的。
2.時間的模糊化——導致不可感知過程和實用主義法學的矛盾
作品在網上使用方式的模糊化還表現在各種使用方式同時糅合在一起,它們以電流的速度先后銜接,其時序是人所無法感知的,人所感知的只是我們對作品同時進行了多方式的使用。對于用戶來說,網絡傳播的過程是一個瞬間完成的完整過程,對該過程的時序拆分只具有物理學上的探究意義。
下面我們討論對該過程的拆分是否具有法律學上的意義。對一個快得幾乎感知不到的過程進行時序的拆分,除了文學描寫的需要(注摘要:其目的是把時間放大以使任何短暫的過程都可被感知,從而建立超感覺的時空平臺,以便將讀者的視角拉入到這一拆分后的子過程中。)以及物理學上理論探究需要之外,對于其他學科,這一超越感知的時序拆分幾乎沒有任何實用意義(注摘要:此處的意義指按照功利考察的意義,當一種行為沒有實用性時,就稱這種行為無意義。)。那么為什么法學家不厭其煩的要將這一過程進行時序上的拆分以尋求對每一個過程中的法律關系進行深刻的理論分析呢?原因來自現有法律的缺陷摘要:在現有的權利義務規范中找不到適用于網絡傳播整個瞬間過程的法律法規,而對此過程的保護又刻不容緩,因此只有將此過程拆分,將拆分片斷歸類于已有規范的管轄范圍,從而應付對整個過程規范的燃眉之急。
這是法律面對技術快速發展的權宜之計。技術發展帶來了立法時無法預料的新過程,法學家在現有法律中無法找到對整個過程的規范,現有法律在這一過程出現的初期還不能公平地分配其中的權利和義務,然而法律的實用性卻要求在法學家搞清這一新過程的細節之前對其進行規治,這就給現有法律出了一個難題摘要:讓其規范一個不懂的事物。法學家所能做的只是將該過程按照物理學本身的時序進行拆分,并將拆分結果歸類于已有的規范,從而可以套用已有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是法律學上將一個幾乎不能感知的過程執著地進行物理學上時序拆分的真正原因。
拆分加歸類的保護方式看起來客觀和精確,即按照過程本來的物理過程深入到事物內部進行保護,然而法律的效率和可操作性決定了它是一門實用的科學,追求客觀和精確不是它的目的。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其目的在于通過分配的明確和相對公平、糾紛解決的高效和程序正義帶來穩定的秩序。一部按照自然科學的探究方法創立的“精確”的法律,假如訴訟成本過高或者效率低下就不具有操作層面上的實用性,那是法學家實驗室里的法律,不是實踐中的法律。“法治回應的是社會生活,是社會的產物,并作為整體來說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驗的。”[12(P149)
在一個具體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建立對權利的集成保護,存在法律的概括性、穩定性、立法成本和司法實用性之間的矛盾。建立權利的集成保護,必然支出立法成本、動搖原有權利板塊整體規劃的穩定性、減弱已有權利板塊的概括性,但集成權利的確立會提高司法的效率,減少司法成本;相反,仍沿用傳統的板塊式保護,雖不必創設新的權利從而節省了立法成本,保證了原有權利板塊勢力范圍劃分的穩定性,但在司法中必須靠恰當歸類才可套用某一權利板塊,不僅糾紛雙方對拆分及歸類的恰當性爭論會增加訴訟成本,而且隨著法律對技術接納和理解的加深,法律解釋對拆分和歸類的修正勢必削弱司法的穩定性。在平衡了權利板塊的整體規劃、立法和司法成本的矛盾后,筆者認為是否創設新過程中的集成權力應依據利益平衡原則,視該過程的普遍性而定。對于一個罕見的過程(其極端情形就是個案),創設出的集成權力不具備重復使用的環境,這時應節約立法成本而不對這一過程單獨立法,把是否具有權利的判定交給司法進行恰當歸類并援引已有權利板塊來解決,這就是對于罕見過程并不單獨創設法律而是恰當歸類的原因。按照法律的普遍性要求,當一個過程頻繁出現于社會生活中時,就有必要專門對其創設規范,否則對于大量的同類案件仍沿用恰當歸類的方式來解決,必將損害司法的效率。
為頻繁過程建立專門規范的一種簡便方法就是創設集成權利。將一個概括的權利賦予當事人,既節省了訴訟中對過程細節的拆分歸類,避免對不可感知過程的邏輯分解游戲,從而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當事人將自身權利放置于整個過程中通盤考慮,不會擔心因過程的物理分解而使權利分解后,對每一個拆分權利重新確權帶來的權利喪失的可能,更有利于集成權利人自由地、高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力。
建立集成權利保護的實質就是摘要:對于感知不到的過程,在確權時忽略過程中的步驟,不去探索過程拆分后每一個階段的權利歸屬,而只對整個過程確立一個權利,即過程的集成權利。避免概念的歸類游戲,“試圖探索其實際效果來解釋每一個概念”[13(P26)的理念體現了實用主義的法學方法論。對于網絡傳播權新問題,法律的效率性要求給出迅速且明確的回答摘要:“作者是否具有在網絡上傳輸其作品的壟斷權?”而不是通過分解網絡傳播的過程、考慮已有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并對某些概念作擴大解釋,再運用類比歸類,借用已有法律中若干權利組合來涵蓋被拆分成多個片斷的一個瞬時過程。
建立過程的集成權利是技術發展到過程不可感知且分解不經濟后對過程規范的必然趨向。隨著科技的發展,新創造的過程必將更加模糊和短暫,靠將該過程分解、歸類、擴大解釋已有權利板塊、然后再進行確權的板塊式保護勢必嚴重加大司法成本,而且這種保護方式由于以下原因變得越來越難于操作摘要:過程的模糊化引起的拆分困難;科技含量的提高使得拆分后的子過程和傳統權利板塊之間的可比性減少;對已有權利板塊的擴大解釋對原法律內在嚴謹性的損害等等。
隨著立法者對原本生疏的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熟悉的加深,以及該過程中的糾紛逐漸增多后引起的人們對司法效率的關注,創設對于過程的集成權利保護成為趨向。
3.行為的模糊化——產生用概括規范確立集成權利的司法操作性要求
建立集成權利不僅是由于過程本身短暫到不可感知從而使得拆分違反了司法社會控制的目的,還由于各子過程中不同行為之間高度的復合化使得拆分在操作層面難于進行或極為不經濟。“版權不僅僅是一個法律術語,而且它從來就是一個具有經濟意義的術語。因此,新問題的關鍵是要根據新技術帶來的變化解釋版權的經濟意義之變化,才能夠設計出令貢獻者和公眾都滿足的產權規則。”[7(P129)各子過程中不同行為間的復合性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該過程中獨立行為的模糊化。例如,網絡傳播過程包含的上載、傳輸、瀏覽和下載在幾乎感知不到的時間里高度復合,每一個單獨的行為在跟其它行為快速銜接后變得模糊不清,獨立分解出來分別規范既不經濟也不好操作。因此,將全部網絡傳播行為作為一個復合行為對待比為了追求物理學上的客觀真實而拆分它更能體現司法的效率。
法律“應當以其特有的權威性的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實現效率的極大化”[14(P317),對于這門講究操作效率和成本的實用性學科,拆分瞬時復合在一起的行為并沒有操作層面的意義,不如將這些行為概括為一個虛擬行為,即網絡傳播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更能體現規范的效率。另一方面,從司法的成本出發,也需要確立一個集成的權利,即網絡傳播權,以此規范網絡傳播中的一系列行為,而不是對其中的每個行為分別規范。
對復合行為的模糊規范是以犧牲規范的準確性為代價的。假如建立對過程的精確規范,則應規范該過程中包含的每一個具體行為,但這除具有理論探究上追求客觀真實的科學精神以外,并無多少操作層面的意義,因為建立對一系列復合行為的概括規范已經足以有效控制司法實踐中一直以復合面貌出現的該模糊行為。
當然,假如復合行為中的某個行為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過程,則可為此行為單獨建立規范。例如,雖然在對網絡傳播行為規范時不必單獨規范其中的上載行為,只需為包含上載行為的復合行為(即網絡傳播)建立一個概括規范(即確立集成的網絡傳播權),而不必深究上載行為本身應符合怎樣的規范;但是由于上載行為本身構成一個獨立的過程(注摘要:例如,服務器端管理員將作品拷貝至服務器供用戶下載構成獨立的上載行為。),因此為規范該過程應建立對上載行為的單獨規范。(注摘要:目前是靠對復制權的擴大解釋而將上載納入復制的外延中。)應注重的是,建立對上載行為的單獨規范并不否認在對網絡傳播過程作概括規范時不企圖規范其中上載行為的結論,因為集成權利的本質是為過程建立權利,而不企圖拆分過程套用權利,既然網絡傳輸(包括上載)和單獨上載是兩個獨立的過程,就為這兩個過程分別確立兩個獨立的權利摘要:網絡傳輸權和復制權。
五、結論
作品的網絡傳播過程包含數字化、上載、傳輸、瀏覽和下載等一系列子過程,每一個子過程同時也是一次獨立的對作品的使用。作品網絡傳輸中使用方式的模糊化表現在上述子過程構成的使用方式同時糅合在一起,它們在時間上的順序性往往是人所無法感知的,對該過程的拆分只具有物理學上的探究意義,沒有法學上的實用意義。
版權的板塊式保護適合于分類行為時代,其對于作品新的使用方式采取按時間拆分、再把拆分后的子過程歸類于版權法中已有的權利范疇,使用已有的權利組合保護新的使用方式。這種保護方式已經不適應數字時代的要求,它是法學家對于新技術帶來的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一時無法準確應對時,利用已有的的權利義務板塊規范新的社會關系的權宜之計。
論文關鍵詞 網絡音樂 著作權 侵權 防范
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就其字面意思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基于其所處的特殊環境,再結合傳統的侵權定義,可以將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理解為:在未經音樂著作權人許可且無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擅自上傳,下載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的途徑傳播音樂而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侵權行為,當然,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情形除外。網絡環境下的發行有著異于傳統環境下的特征,它不需要具備有形載體來固定作品這個特征。基于此,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情形比較常見。
一、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
(一)侵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內容,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版”或者“Copy”有了更加新穎的含義,傳統的復制即為通過印刷,復印,臨摹等方式拷貝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而侵犯網絡音樂的版權這種復制行為通常是通過將別人未經許可的音樂作品轉化為MP3等格式進行數據的轉換,對于MP3和PC用戶來說,一般要取得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取得發行制作人的許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徑下載鏈接,這種途徑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目的是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網絡中對于音樂復制權的濫用經常可見,例如2006年廣東環宇音像有限公司訴上海音像公司侵犯其錄音制品復制權,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授權復制,發行,銷售CD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版”權法在今天,已經不是“印刷”“出版”法的意思,而是“復制”法的意思,即以保護精神作品創作者的復制權為基點的法律。
(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網絡這個特殊環境下的音樂,網絡傳播權是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所擁有的著作權中的重要內容,根據國際公約WPPT和WCT的規定,“唱片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唱片,使該唱片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而網絡中的侵權行為人通過復制的行為將音樂作品轉變為MP3諸如此類的音樂形式,公開在網絡上供公眾免費下載。如我們經常可以在百度網站上看到一些關于MP3的網絡鏈接供網民下載復制網絡音樂,其中可能有些涉嫌侵權,這就使得著作權人頻頻對其提起關于網絡音樂版權的訴訟,諸如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公司訴百度公司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稱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公開其錄制的歌曲,嚴重侵犯了其利益。一審法院認為百度提供的服務超出了搜索范圍,提供的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音樂作品的信網絡傳播權息。當然,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的方式還有很多種,比如將經過不正當途徑獲得的某公司音樂制作人的音樂提前公布在網上,以在線試聽或者免費下載的方式賺取網站的點擊率,都是侵犯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侵犯署名權
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網絡音樂流行傳播很迅速,幾乎沒有區域與國別的界限,我們經常發現一些歌手創作的音樂旋律其實是之前其他歌手已經創作并發行的音樂作品,在實踐中,歌曲的創作者并非一定擁有署名權,但是在上述行為中,其不僅未經過原創歌手的授權就采用別人的作曲,甚至在署名作曲者一欄中公然寫著自己的名字,一方面這對于原創者和原創者的歌迷們帶來了一定傷害,另一方面對于侵權者本人的名譽也是一定影響,這種情形在網絡中時常能見到,例如2010年某公司藝人在其微博上面發表了關于某首歌曲的試聽,但是這首歌的作曲其實是韓國組合東方神起的成員于2009年所作的歌曲《忘れない》,而當時此藝人并未取得原作曲者的授權擅自收錄此曲目并在即將的音樂作品作曲一欄寫的是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原作曲者的署名權。雖然原作曲者并未提起訴訟,但是原作曲者的粉絲積極維護網絡音樂著作權的利益最終侵權行為人表示了致歉,各音樂網站如QQ音樂等于第二天的新歌也刪除了專輯中的該侵權翻唱歌曲。
(四)網絡音樂侵權的特殊類型——網絡深層鏈接
網絡音樂鏈接侵權案件在近些年來屢見不鮮,侵權行為人通常是將深層鏈接植入用戶所鏈接的普通鏈接中,這樣當用戶點擊該鏈接時,主頁會繞過用戶想要進入的網站而直接指入深層鏈接網頁。這樣的侵權鏈接行為直接構成不正當競爭,被鏈接網站未經權利人許可提供歌曲的下載或試聽,構成直接侵權;設鏈接網站明知該歌曲未獲合法授權仍對其進行鏈接,構成幫助侵權。幫助侵權是網絡音樂侵權案件最常見的,幫助侵權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為,設鏈網站和被鏈網站達成協議后,直接鏈接到侵權歌曲。例如正東唱片公司訴北京市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網通集團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侵犯錄音制作者權案中,原告稱:在被告保定分公司所屬網站上面港臺歌手專欄收錄的11首歌曲為正東唱片公司所錄制,其從未許可被告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上述歌曲,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上述歌曲在網絡傳播和下載服務的侵權行為并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法制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法院認為:保定分公司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以與被告龍樂公司合作共同建立音樂網站的方式,擅自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原告制作的錄音制品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對其錄音制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等權利,應該共同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關于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遠遠不止上述幾種,究其結果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所有人的合法權利,給網絡音樂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混亂,都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
針對網絡音樂市場出現的版權侵權行為給權利人所帶來的利益上的損害以及對于網絡音樂市場所造成的混亂,相關行為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罪責相適應原則的體現,當然一些抗辯事由除外。最常見的抗辯事由是權利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追究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時,通常所追究的是非法的向網民提供音樂上傳下載等功能的網絡服務者,在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賠償責任的確定前,首先需要分析在侵權行為實施的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究竟扮演了一個什么樣的角色:是直接侵權行為人還是間接侵權行為人。
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數字音樂的積極傳輸者,積極上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數字化的音樂作品,這種個人用戶屬于直接侵權者,根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顯然對他們的侵權行為應完全適用無過錯原則進行責任追究;而另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屬于無意識性的被動接受者,處于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接受的是盜版或者其他非法制作的數字音樂作品這種狀態下所進行的侵權,對此類個人用戶應當根據侵權的個人用戶主觀是否有侵權的故意,具體分別對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了侵權的歸責原則之后,對于直接侵權人適用傳統的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方式,通常的采用的方式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對于間接侵權者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
三、針對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防范措施
由于數字化信息時代的到來,網絡音樂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其的著作權保護也是規范網絡音樂市場的重要形式。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應解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問題,二是對網絡音樂規范管理問題。
(一)首先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
筆者點開一些網站的引擎可以看到很多關于音樂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在以往的新聞報道中也聽過關于這方面的官司,但是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很多被侵權的著作權人可能并沒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鑒于地理位置和訴訟費用及賠償額度等諸方面的考慮。同時在網絡音樂侵權案件中,各地法院對一首歌的侵權損害賠償還沒有統一的標準。除此之外,很多侵權案件中的起訴主體通常是唱片公司和音樂協會,如果歌手和創作者本人提起維權訴訟的話,那么公眾影響力對于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可能會有所提升,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從規范網絡音樂管理方面來講,具體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網絡傳播的角度控制惡意侵權行為
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唱片公司或者網絡運營商在上傳了資源之后,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給那些付費的下載者進行資源享有,就如同itunes軟件上面的付費下載。這樣可以不僅使消費者得到了正版的音樂同時也保護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2.從行政的角度加以規范
國家版權局是開展過多次打擊網絡侵權盜版的專項活動,包括非法通過網絡提供電影,音樂和軟件下載的大案。因此是保護網絡音樂安全的一個紐帶和橋梁,在接到投訴及專項活動時采取行政手段應對于非法獲利的網站及個人予以處罰。對于違反多部法律的網站可以責令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關閉網站,必要時可以移交司法機關。
3.從司法的角度加以統籌規范
【關鍵詞】小小說 文學期刊 期刊經營
當代中國,在生活節奏加快與高科技發展的影響下,傳統閱讀與寫作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小小說應運而生,成為當下生活中的時尚性文體。小小說文體自身攜帶的諸多文化元素如思想內涵深刻、小中見大、紙短情長,在現代社會生活和多元化傳媒中有其天然優勢,更使它在未來的文化產業市場競爭中有著無限廣闊的前景。作為一本小小說類文學期刊,如何利用小小說的“小”,發揮“大”作為,本文以《小小說月刊》為例,探討小小說類文學期刊經營發展思路。
一、借助數字化平臺,做好網絡閱讀與經營的先期介入
在現代社會,任何一種文化產品的發展都不是單一、憑借一個媒介能夠完成的。網絡為期刊內容的銷售提供了足夠大的存貯能力和足夠快的到達受眾的渠道。在網絡傳播的過程中,期刊打破了“期”的概念,期刊的生命并不伴隨“過期”而消亡,而是可以借助“長尾效應”實現內容價值的延續,在更長的時間內產生累積效應。《小小說月刊》多年與網絡的合作經驗告訴我們,一是好的小小說內容在網絡空間具有出色的長尾效應,不僅可以為期刊創造長期的持續的效益,同時也為作品傳播提供長久的生存空間和傳播平臺。二是與其它以時效性和連續性報道見長的期刊比較,小小說類期刊單篇閱讀的非連續性更加適合網絡閱讀的下載需要,且其本身的“去時效性”也為“由刊到網”傳播的滯后性,為期刊爭取到相對有利的傳播機會。
此外,期刊由網下的紙版發行到網上的數字傳播,其內在含義不僅是期刊傳播方式的變化,而且還是讀者閱讀方式的改變,即由“刊”到“篇”,聚焦內容層面。期刊的網絡傳播是以“篇”甚至是“標題”為單位,其消費行為發生是以“篇”為計費單位。從這個層面上說,期刊網絡傳播的“整刊傳播”是期刊的在網絡空間內品牌與期刊形態的延伸,標題是吸引受眾的眼球的關鍵,導語是指引受眾閱讀的路標,而單篇文章的內容質量則成為實現網絡售賣的根本。分析這一改變,其目的不僅在于透視其所隱含的內容編輯的意義,刊社在編輯刊物時值得注意的內容和要素,而且還通過對內容層面的發掘和研究為刊社提供相關的參照依據,共同探討在網絡傳播環境下期刊內容編輯、資源整合和刊社經營等問題。
二、以小小說精品資源參與小品、影視短劇、微電影的制作
小小說作品人物少,情節簡單,但小而精,微而妙,以微觀反映宏觀,現實感強。因取材精確,小小說又有“鏡頭小說”之稱,小小說雖寫的是面上的一點,但這個點是在運動展開的,小小說往往從一個畫面、一組對比、一聲贊嘆、一瞬間之中,捕捉生活,表現出一種新的思想,可以稱作影視中的“鏡頭”。正是由于小小說“小”、“新”、“巧”、“奇”的顯著特點,決定了小小說精品資源可以參與小品、影視短劇、微電影的作品制作。國家一級作家、新銳編劇海飛說:“就體量來說,微電影就像小小說,情節緊湊,人物關系比較簡單。”在他看來,微電影要有一個好的故事,故事有了,這個劇本就成功了一大半。
這些年,《小小說月刊》合理開發利用優秀的小小說作品,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多次與河北省影視家協會合作,推薦優秀小小說并拍攝成微電影;參與 “善行河北·一諾千金”、“善行河北·美麗河北”河北微電影主題大賽等活動。媒體的關注、公眾的普遍認可,大大提升小小說月刊雜志社在公眾心中的認知度和忠誠度。
三、借助手機彩信的形式傳播,倡導多維閱讀
手機彩信作為新經濟時代的一種新型傳媒,它能快速、直接傳播各種信息、圖像、聲音等內容,在更廣闊的范圍內,成為增強溝通與互動的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發揮小小說短小精悍、適合快節奏閱讀的特點,結合手機彩信方便、快捷、隨時隨地的優勢,讓小小說類期刊與最具有時尚特征的傳播工具聯姻,共同開拓閱讀市場,從一定程度上帶動發行量的提升。
借助手機彩信的形式傳播,《小小說月刊》一是“精彩內容搶先看”,將刊物目錄和每期最精彩的內容作為導讀,以手機彩信的預告方式直接發送到用戶手機上。目錄是內容的向導,導讀是內容精華濃縮,通過這種快捷方便的形式,對刊物宣傳起到主動傳播、廣而告之的作用。二是“小小說月刊彩信版”,將彩信內容與刊物內容相結合,將刊物的特色內容翻版為彩信版小小說,用最精彩的圖片、最精煉的文字吸引讀者眼球,為刊物的閱讀開辟出一條嶄新、獨特的宣傳、推介道路。
關鍵詞:紅旗原則;避風港原則;法理基礎;實質內涵1.引言
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一方面為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資源的信息共享帶來了極大的便捷,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們足不出戶,只需用手指輕輕敲擊鍵盤便可以迅速、高效的從網絡中獲取所需的資源,另一方面也使得知識產權,特別是著作權的保護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和挑戰。在此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所謂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內容服務提供者(ICP)與技術服務提供者(ISP)兩類,而后者所涵蓋的主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接入、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以及鏈接等技術的服務提供者。
2.“紅旗原則”和“避風港原則”的含義及在我國著作權保護體系中的體現
避風港原則的核心內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即可免責。該原則最早來自于美國1998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引入了避風港規則。2006年公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具體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自動接入服務、自動傳輸服務、自動存儲、提供信息網絡空間、提供搜索與鏈接服務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這些條款屬于對避風港原則明確規定與細化。至此,避風港原則以行政立法的形式正式得以明確。①2010年,《侵權責任法》將避風港規則提升至法律層面,其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在我國建立起避風港規則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三個不同層面的體系。
而所謂“紅旗標準”,是指如果有關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情況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飄揚,以至于處于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誠信之人”明顯能夠發現時,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鴕鳥政策”,像一頭鴕鳥那樣將頭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同樣能夠據此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至少應該知道侵權材料的存在。[1]
避風港原則的確立,主要緣于社會技術的不斷進步,特別是隨著網絡的普及,如何處理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是很大的難題。為了促進技術進步與社會發展,法律在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社會利益基礎上確立了該原則。毫無疑問,避風港原則對互聯網企業的迅速崛起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此過程中,必須要面對一個問題,那便是如何來對避風港原則的適用進行規制,以防止其過度濫用而給著作權人帶來損失。而“紅旗原則”則從另一個角度出發,更加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司法實踐中,當適用避風港規則時,需要原告方,即著作權人對被告方(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和“未履行刪除義務”進行舉證,以此來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上具有一定的過錯,但訴訟中往往由于多種原因而造成舉證困難,此時如果符合紅旗標準,法院則可以根據其直接判定侵權,從而更好地保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網絡服務提供者過分損害版權人的利益而使版權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因此,雖然從制度層面來講,紅旗原則可以說是對避風港原則的一種合理限制,但是仍需要有權機關對其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或者解釋。
3.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的法理探析
3.1過錯歸責
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的確立,是民法上的過錯歸責原則在網絡版權侵權體系中的具體體現。采用過錯歸責原則,主要是基于網絡環境本身的特點,網絡信息本身具有高速快捷、信息量巨大的特點,加之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所傳輸的信息內容的復制和傳播是被動的,因此,不能單純地基于保護網絡版權的目的而期待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諸多繁雜的信息進行篩選、甄別,這無疑大大加重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負擔,與民法中基本的公平原則相背。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一般不負有主動審查的義務,而只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即只有通過證明其主觀上具有一定的過錯,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才能對其行為進行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這既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體現,也是網絡環境下對其歸責的必要條件。
3.2間接侵權責任(幫助侵權)
在某些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會自己利用網絡,直接上傳、分享侵犯著作權的作品或者信息,此時,構成直接侵權,根據民法中“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的原則,應當基于其直接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但如前所述,網絡服務提供者大多數情況下扮演的角色僅僅是相對比較中立的第三方,其作為網絡傳播中的媒介承擔責任更多的是基于他人的直接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間接侵權責任。[2]具體來講,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直接侵權的網絡用戶之間構成民法上的共同侵權,其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系幫助侵權人。這種情況下,雖然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網絡用戶之間并不一定具有侵犯著作權的合意,但基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仍應當判定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其明確意識到作為直接侵權人的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或極有可能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卻仍不主動采取刪除、屏蔽等有效措施從而致使著作權人的利益受到了損害;第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其已經掌握的事實或者是當前的種種現象,確足以表明網絡用戶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即推定其應當知道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也就是說,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當然,對“應知”主觀過錯的推定,要綜合考慮其實際管理信息的能力、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是否直接從中獲利、是否主動進行了編輯、修改、推薦等因素加以認定。歸結到一點,對于上述兩種情況,我們可以理解為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促成了網絡用戶直接侵權行為的實施,并導致著作權人的損失被擴大,侵權行為因此而得以延續,是名符其實的間接侵權人,當然要為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3.3侵權責任的本質——對被侵權人的賠償
司法實踐中,真正侵權行為人往往很難確定,即便確定,也可能由于資金等原因而使權利遭受損害的著作權人無法獲得賠償,而網絡服務提供商則多是大型、正規的經營者,在被告的選擇上以及經濟償付能力上都較網絡用戶有著更大的訴訟可行性。因此,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具體到司法實踐,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必要的間接侵權責任非常必要。
4.紅旗原則和避風港原則的實質內涵歸納——利益的博弈和平衡
如前所述,避風港原則是在網絡技術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順勢而生,而紅旗原則又可以作為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追責的另一個原則對其作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以防止避風港原則的濫用,總體來看,二者都是社會經濟、科學技術不斷進步之下誕生的用以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社會公眾三個群體之間利益的原則。無論是從其具體的含義、適用條件還是背后蘊含的法理來講,均無一例外的說明了這一點。對于“避風港”原則而言,其“通知——移除”的內容實質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歸責條件,同時又是其免責條件;然而對于“紅旗原則”而言,可以將其視為在平衡作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以及網絡使用者等各群體之間利益的過程中,用以對抗或者限制避風港原則過度使用的手段,當然,并不能因此否認紅旗標準作為一項獨立的原則所具有的獨立的價值和意義。
之所以需要具體的原則來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是因為這三個群體的利益在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具體而言,一方面,從權利的角度,當公民或者法人通過自己的思維活動創造出特定的智力成果,即作品時,基于其創作行為而自動產生了著作權,從而受到著作權和相關法律的保護,為了鼓勵創新、激發人們創作的積極性,法律保護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獨占權。然而,創作作品的作者往往更希望將其作品進行合法的傳播,從中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因此法律賦予了其復制權和傳播權等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即能給著作權人帶來利益同時又能滿足社會公眾對特定作品的需求,因此,在對著作權進行保護的同時也必須要對公眾獲取資源的正當性予以確認。另一方面,在網絡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很多作品被大量地通過網絡進行復制、傳播,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一個橋梁和媒介,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提供網絡儲存平臺,供用戶上傳,分享視頻,再通過視頻吸引網絡點擊率,從而獲得廣告收益。[3]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多為具有一定規模的經營商,他們往往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容易忽略對用戶上傳或者分享的作品、信息等的合理注意,當然,也不排除“明知侵權而故意為之”的情況,這樣就難免會將著作權人的利益置于一個充滿風險的環境之下,最終很可能使得著作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樣就必然會產生以上三個群體之間的利益博弈。顯然,如果法律對網絡傳播權的限制過度寬松,則必然造成正版作品的在市場上的需求大大降低,因為一旦人們能夠付出很小的成本來獲取自己所需的資源,就很難期望公眾會花費更多的精力和成本通過正規的經合法授權的渠道去獲取,這樣雖然方便了社會公眾,也能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但著作權人的利益必將遭到嚴重的損害,挫傷創作者的積極性,不利于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反之,如果對網絡傳播權的限制過度嚴格,雖然可以較好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維護、規范文化在社會中進行傳播的良好秩序,但是,這不僅會弱化普通公眾對于新鮮文化知識追求的熱情和興趣,而且非常不利于尚未成熟且仍具良好發展勢頭的網絡產業的發展,對其必將是一個嚴重的打擊。綜上所述,作品進行網絡傳播的過程中,必須要確立相應的規則來平衡三者之間的利益,以促進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避風港原則的內容實際上是將保護著作權的責任在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版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版權人作為作品的創作者,其對作品本身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都最為了解,而作為傳播媒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面對大量信息的情況下,其根本不可能一一進行甄別,更不可能明確究竟哪些可能涉及侵權。因此,避風港原則賦予了版權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的示明義務,而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技術能力,又同時賦予其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刪除等合理措施的義務,以此來對版權進行保護實質上是對二者進行了合理分工,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又不會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重的不合理的責任,以期實現二者之間利益的平衡。當然,在這一類侵權糾紛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僅僅是間接侵權人,而真正的直接侵權人實際上是非常分散、數量龐大的網絡用戶,同樣地,避風港原則的規定通過對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版權人利益的協調,進而間接促進網絡用戶和版權人糾紛的解決,達到三個群里利益的整體平衡。
紅旗原則確立的初衷是根據紅旗標準對避風港原則的適用作出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對于一些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在原告方因故很難完成相關的舉證責任時,適用紅旗原則直接判定其構成侵權,以防止避風港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不合理的適用。其實質是從強調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角度避免網絡服務提供者被不合理的免責。盡管當前我國對于紅旗原則的規定尚有待完善,但其仍然在平衡三者之間利益的過程中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5.結語
版權的網絡保護涉及版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對其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盡管二者在內容上有些方面仍待商榷,法律適用上亦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但是,二者在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體系設計中,的確非常關鍵,對于協調和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社會公眾利益有著積極的作用和意義。(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注解
①該部分內容引自站長之家網站之趙虎律師所撰寫的《爭議中的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一文,詳見:http:///news/2012/0711/262226.shtml
參考文獻:
[1]劉開國.紅旗標準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中的適用[J].新世紀圖書館,200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