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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排水管網、排水體制、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
中圖分類號C931.2
文獻標識碼B
近幾年,桂林市進行了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城市排水系統隨著城市大規模的改造得到了快速發展,排水設施日趨完善。但由于在規劃、建設、管理等各種環節上存在的“先天不足”,致使我市部分路段和小區堵、冒、缺、內澇現象仍時有發生。現就市政排水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環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議:
一、目前我市排水管網系統管理的現狀
桂林市排水管網建設和管理呈多元化。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下屬的排水工程管理處、各建設指揮部負責建設市政排水主次干管;城區政府負責建設小街小巷市政公用支管(簡稱市政管道);企、事業單位或私人出資建設各自權屬構筑物到市政管網之間的排水管道(簡稱自用管道)。
二、市政排水設施規劃方面問題及建議
在城市建設中,城市排水是一個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各個部門都應該予以足夠的重視。要堅決擯棄“重建輕管,重地上、輕地下”的錯誤思想,在實施每一項涉及排水項目的工程時,都要進行通盤考慮,整體規劃,科學設計,特別是與排水管理部門加強聯系與溝通,因為排水管理部門對城市排水管網存在問題比較了解,對排水規劃能提出一定的合理性建議。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查詢和取得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如象山區某小區內有一條市政排水管線,房產公司違章占壓,打樁破壞該條污水管,造成片區污水無處可排,受影響的群眾多次上訪。故在進行房地產等規劃設計時,建議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然后再出具規劃定點等批文。
建議設計部門在做排水管線的設計時,盡量將排水干管設計在道路的慢車道、人行道上,盡量避免將管道設計在快車道上,以方便對管井維護管養,避免安全隱患。
三、市政排水設施建設方面問題及建議
在市政設施建設中,應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淺的原則,項目業主要集中相關的專業人才,綜合協調各市政設施的施工問題,整體考慮,避免出現決策人員只顧完成道路建設業績,不管地下管線完成情況。造成道路完工后,又重復開挖路面,埋設管線的現象。
部分項目業主、監理、施工單位不重視排水施工質量,在施工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排水工程施工質量差,如某重點工程道路排水管施工過程中,為搶工期,部分管道排水管接口未進行橡膠圈,擅自亂接,無沙石墊層,就出現污水管道滲漏。
施工單位不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的要求,竣工圖與實際不符。如某重點工程道路排水管竣工圖不準確,無法找到檢查井。不移交經城建檔案館審核裝訂后的排水管道工程前期文件(立項批復及文本、土地批復等)和施工竣工驗收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中標通知書、隱蔽工程驗收檢查記錄、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表、竣工驗收證書、竣工圖等)。如近年來完工的某公路工程出現雨水檢查井被埋,且被埋井內存在大量建筑垃圾,管道全部堵塞,造成下大雨,上游雨水檢查井被沖開,形成道路陷井,造成摔傷行人的現象。
一些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對排水管道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不文明、野蠻施工現象,如我市環城西一路、中山北路、信義路、中山南路的污水管(井)被其它管線擅自穿鑿和打斷,致使排水不暢,經常發生堵冒。
部分建設項目盲目填塘建房,堵塞出水口等違章現象,給部分市民帶來了不少“煩惱”。例如,環城北一路(犁頭山隧道至蜈蚣山隧道段),雨水出口被甲山路北巷居民堵塞,下游雨水出口進行市場開發建設,建設嶺南批發市場,造成雨季內澇。
建設單位未執行有關基本建設程序,不按圖施工,如某重點工程改造過程中,本應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某段雨水管,以緩解環城西一路的內澇問題,但建設單位為搶工期,不實施該工程,造成將來重復開挖路面建設。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征地困難、前期工作審批較長、財政資金撥付時間較長,對項目建設造成不利影響,造成路通,排水不通的怪現象,如近年來才完工的某幾條路通車后,到目前為止,與道路配套的污水泵站尚未建成,致使周邊污水無法收集至污水廠處理。
四、市政排水設施管理維護方面問題及建議
(一)排水管理無法可依。
在許多大、中城市都有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依法規范排水設施的規劃、施工和日常維護。目前我區各市排水管理處于無法可依狀態。由于排水無法可依,即使發現問題也無法制止,造成排水管理乏力。如某重點工程無排水規劃等手續,擅自進行排水管道施工,造成與排水規劃脫結,造成將來重復建設。
(二)使用不規范。
由于部分市民、單位愛護排水設施的意識淡薄,亂倒垃圾進排水管,餐飲單位向管道排入大量油垢,在排水設施上隨意搭建臨時建筑物,甚至填埋檢查井,這都是導致管道堵冒的重要原因。在清理某立交橋人行道的排水管道時,維護人員清撈出大量毛巾、石子等大塊垃圾。
(三)關于今后排水設施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1、請自治區人大出臺我區的《廣西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目前上海市、四川等省相繼出臺了《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學習上述城市經驗,建議我區盡快出臺相關條例,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水設施的管理。
2、明確管養責任。
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重新明確城市道路管理養護責任的通知》(市政辦[2005]104號),《通知》中對我市排水設施的管理、維護的職責界限進行了明確,但各城區政府等相關單位至今未能協調一致,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協調各城區及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落實文件精神,做到“污水堵冒有人管,井蓋缺失有人蓋。”
3、協調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執法。
協調市工商局、市環保局等部門,對排水設施不完善的排污單位,如飯店不建隔油池等進行聯合執法,對拒不進行整改的排污單位,不予以發放排污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4、對全市重點污染源建立檔案及在線監測系統,環保局與市政局資源共享。”
5、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6、城市改造在進行排水管道建設的過程中,建議制訂相應的行業管理條例,排水行業部門有權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管。
7、建立起科學養護的施工隊伍
各養護企業應該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實實在在的建立起標準的下水道養護施工作業隊,專門負責應急處理下水道及下水道的各類病害,確保市政排水設施暢通無阻,有關部門定期對該企業進行考評。
五、充分發揮排水管網地理系統作用
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市政設施管理工作日趨復雜,因此實現管理現代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和必然趨勢,而“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的開發研究,將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納入了現代化管理軌道,實現了用電腦替代人腦。
2009年,我市初步建立桂林市排水管道地理信息系統,在GIS軟件上進行二次開發,建立對地理信息、排水設施信息、動態數據的綜合管理、設計、應用系統。其主要功能是利用計算機存儲相關圖紙和文字資料,通過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排水設施管理信息,為輔助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目前我市完成470公里左右管道數據的錄入工作,可以對管道流向、管材、埋深、檢查井型號、坐標等管網屬性進行精確查詢。同時也完成了《桂林市排水戶數據庫》的編制及全市100多家重點排水戶數據的錄入工作,初步建立了桂林市排水戶數據庫,能夠系統地集成排水戶的排水水質及管道等相關數據,清晰地反應排水戶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情況,為排水許可證的辦理提供了依據,使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納入制度化、程序化軌道。
建議政府加大數字市政的相關投入,盡快將小街小巷、小區等排水管網也納入數字市政排水系統內。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功能,保障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市轄區、縣(市)及建制鎮內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均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洪設施、道路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公用設施:城市自來水、燃氣、集中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電力、電訊、綠化設施管理按現行的法律、法規執行。
本條例適用范圍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內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內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委集中供熱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內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城建行政部門按現行體制的分工原則,行使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相應職能。
各級計委、建委、城鄉規劃、房地產、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五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須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配套發展。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依照《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執行;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和質量標準;工程竣工后,提報竣工圖紙和資料,經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須建立完整的檔案。
第六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管理、科學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保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七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是國家的公共財產,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維護和保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條例的應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八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城市道路的維修、養護和路政管理,保證道路等級標準和安全暢通。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鋪裝路面上進行有損路面的各種作業;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進行試剎車;
(五)機動車輛碾壓道路邊石;
(六)客貨車在鋪裝的自行車專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蝕性污水;
(八)人行道上建永久性工廠、倉庫、攤點(店)等。
第十條 臨時建設、臨時場地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須持城市規劃部門簽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占用許可證,方可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按規定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道路占用維修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道路的,不準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使用范圍和延長使用時限,不準出租、轉讓。使用期滿或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時,占用單位和個人須將其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種設施、物品等及時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挖掘應納入年度計劃,嚴格管理,開挖時間應控制在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內。
城市一、二類道路,在新建、擴建后五年內、大修后三年內,不得挖掘。
在規定開挖道路的時限以外,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請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應于每年二月末前將本年度計劃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設計平面圖和施工方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件,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后,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 自來水、燃氣、供熱、電力、電訊等部門因緊急搶修未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應在開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補繳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四條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單位,應按批準的地域、范圍、時間和要求進行施工;挖掘現場應設置護欄、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現場安全;工程竣工時,應將回填土分層夯實,及時清理余土廢料;挖掘形成的地下設施檢查井蓋應與路面保持平整。
挖掘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及時組織修復路面;逾期未按要求修復的,應追究負責修復路面單位的責任。
第十五條 履帶車和特殊超限運輸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應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方可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車、停車。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道路占用維修費和道路挖掘修復費,應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維護和修復。
第三章 橋涵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橋涵須嚴加保護,保證通行安全。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對橋涵的質量、安全監測,及時進行維修、養護。重點橋涵的質量鑒定和維修養護,應統一納入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八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損壞橋梁和隧道設施;
(二)在橋上、隧道內超車、停車、試剎車和擺攤設點;
(三)利用橋涵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進行危及橋涵安全的爆破性作業。
第十九條 車輛通過橋涵,須遵守限重、限高、限寬和限速規定。裝載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通過橋涵,應提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并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批準部門的規定時限通過。
凡需跨越橋涵施工作業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保證橋涵安全。
第四章 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管理,組織所屬單位及時檢查、維修和清淤排障,保證排水防洪管道、明溝、河道城市段、堤壩的完好、暢通。
新建企事業單位廠區院落跨越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應按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養護和疏通。
第二十一條 在排水防洪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堵塞或者擅自移動、占壓排水防洪設施;
(二)排放腐蝕性物質、劇毒物質、易燃易爆性物質和易產生有害氣體的污水;
(三)傾倒垃圾、廢渣、施工廢料和排放灰漿及其他雜物;
(四)修建妨礙排水妨洪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河道城市段、明溝及其劃定的管理范圍內采掘沙石土、開荒種地或堆放物料。
第二十二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排水設施使用費全部用于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改造建設。
第二十三條 毗連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建設工程,在施工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排水防洪設施不受損壞。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排水管戶線同城市排水管線相聯接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驗收。排水管戶線的建設、維修,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須經自行處理,達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標準后方可排入。對于超過排放標準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者,應向排水管道部門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章 路燈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對路燈設施的巡檢、維護和停送電管理,及時組織排除故障,確保路燈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路燈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路燈設施或使用路燈電源;
(二)依附路燈設施搭建構筑物,堆放、懸掛物品或利用路燈設施從事牽引作業,搭設通訊線路等;
(三)向路燈設施投擲物體、傾倒污物、亂貼亂畫以及其他有損路燈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利用路燈電源,增設路燈設施,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按規定繳納電費。
因建設施工等原因需要拆遷路燈設施的,應當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組織拆遷,所發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利用路燈電源接線照明,須提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并應按規定繳納電費。特殊情況來不及申請的,要在用電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用電手續。
第三十條 因意外事故損壞路燈設施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在采取應急保護措施的同時,應當立即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單位認真做好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工作,確保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和擅自啟動、改裝、移動、拆除自來水、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二)搭建棚廈、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種植樹木;
(三)利用和依附管網設施拉繩掛物或牽拉作業;
(四)在燃氣、自來水設施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將燃氣、自來水明管懸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墻內。
第三十三條 需要新設、改設、拆除或遷移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須經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遵守操作規程,按審定的圖紙和技術規范要求施工,不準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工程竣工后,提報竣工圖紙和資料,由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供水、供氣。
第三十四條 凡在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附近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須保護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不受損壞。因施工影響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的,須征得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第三十五條 燃氣、自來水用戶有義務保護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如發現有故障和漏氣、漏水現象,應及時通知用戶屬地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站(所)。接到通知的站(所)應保證及時維修。
第三十六條 燃氣、自來水用戶應協助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下屬工作人員完成抄表、檢修、施工等項任務。因拆裝燃氣、自來水管道需要通過鄰戶建筑物時,鄰戶應予以協助。
第七章 集中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熱工程建設,應當服從城市集中供熱總體規劃,在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下進行。
需要新設、改設、拆除的供熱設施,須經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按施工圖紙和技術規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工程竣工后,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供熱。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須對供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發放供熱許可證。供熱單位應積極采取新技術,加強對供熱設施的檢查和管理,及時組織檢修、維護,科學調度,定期征求用戶意見,按供熱標準保證安全、均衡、穩定供熱。
第三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在供暖期前,做好供熱設施的檢查、維修、燃料貯備和供熱人員培訓等準備工作,并于供暖期前三十天將供暖準備情況報告集中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供熱單位向企業、事業單位供熱應實行合同制度,按年度、季度簽訂合同。
第四十條 禁止依托鍋爐房和地上管網搭建構筑物、進行牽拉等承重作業;地下管網上方,禁止挖取土砂石和搭建構筑物等。
第四十一條 因施工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須經集中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規定要求組織施工。
第四十二條 采暖用戶要保護好供熱設施,不得擅自改動管網及增掛暖氣片,不得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氣閥等,不得排放供熱管網的循環水。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中有關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管理職責,給予批評教育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有下列行為的,可并處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道路的或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范圍、時限占用道路、改變占用性質的以及出租、轉讓所占道路的,按道路占用維修費標準的五至十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或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范圍、時限挖掘道路,以及挖掘后未按規定回填溝槽的,按挖掘修復費標準的二至三倍罰款;在挖掘道路時未按規定設置護欄、標志等安全設施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三)在鋪裝路面上進行電(氣)焊、燒瀝青和打砸硬物、拌和水泥沙漿等損壞路面作業的,處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四)機動車輛碾壓道路邊石、自行車專用道、方磚步道的,處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五)在道路、橋涵、排水防洪、自來水、燃氣、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采掘沙石土、開荒種地、堆放物料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六)履帶車、超限車輛未按規定在道路、橋梁、隧道行駛的,處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七)利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裝管布線和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八)擅自將排水管戶線接入城市排水管線的,擅自在集中供熱設施上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氣閥等設施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擅自改動供熱、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擅自使用路燈電源的,按應收電費的十倍處以罰款。
(九)向排水防洪河道城市段、溝渠、供熱管道地溝內排放垃圾、廢渣、施工廢料、劇毒物質、灰漿、雜物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向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蝕性物質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十)因施工作業、肇事損壞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或擅自遷移、拆除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對擅自變更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施工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市政公用工程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修建妨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的,擅自堆放物資妨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使用和養護、在限期內不清除的,市政府可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清除。
第四十五條 自來水、燃氣、供熱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未按規定檢查、維修、養護設施,不按期供水、供氣、供熱,接到用戶報修不及時修復,致使用戶利益受損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供水、供氣、供熱單位負責賠償用戶損失,無理拒絕賠償的,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應予追究,并可視情節對直接責任者處以政紀或經濟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危及自來水、燃氣、供熱整體安全的用戶,自來水、燃氣、供熱管理部門有權停止供水、供氣、供熱。
第四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破壞、盜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毆打執行公務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條例制定單項實施辦法。
關鍵詞: 規劃 施工 環保措施環保教育
中圖分類號:G3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規劃
結合有關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應對涉及的城市住宅小區、道路、商業圈、機場、綠地、鐵路、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城市建設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進行建設前規劃,禁止擅自改變用途,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并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城市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圈等相關建、構筑物以及城市道路、城市給排水管線、綠化等建設內容應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創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環境,避免建成后帶來不良的后續影響,從規劃上杜絕環境破壞因素的產生。
如我國部分城中村中存在的居住環境問題,具體體現為人口密集,房屋住宅違建亂建,無合理設計和規劃,居住空間狹小,缺乏通風和向陽條件,空氣污濁,陰暗潮濕,污水橫流等,居住環境質量比較差。而且大多房屋住宅均屬于中低層建筑,土地利用率比較低,這些不但給城市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也不利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改善,導致居民的生活質量下降。目前城中村所存在的這些問題,現已成為我們建設宜居城市、生態文明城市任務中亟需解決的一大問題。
城中村的改造,應考慮與城市的生態文明居住環境相協調,建設生態、文明、環保型社區,做好符合居住、商業和環保等高標準的規劃,合理布局,完善通風向陽條件,美化居住環境,完善道路、綠化、電力、燃氣、環衛、排水排污等基礎設施;合理利用土地,做到既能緩解建設用地緊張與居住人口密集之間的矛盾,又能保持原有的商業繁榮,改善居住環境條件,推動城中村改造后新面貌與城市新面貌的同步發展。
又如我國部分大、中、小城市所面臨的城市內澇及城市內河涌污染問題,由于早期城市規劃時未能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以及未全面考慮遠期的規劃,導致在城市建設的過程中城市排水排污管道沒能得到合理的規劃設計,未能因地制宜,部分城市地下排水管線過少,孔徑小,泄洪能力差,加上城市硬底化的大面積建設,雨水不能直接往地下滲透,不能有效減少地表積水而導致大暴雨來襲時無法及時排泄大量積水,從而形成城市內澇的局面。
所以,我們在城市規劃建設過程中應盡可能保留河道和湖泊,合理保留原有綠地;適量設置城市地下小型存水庫,雨時可用來蓄洪,日常可用于蓄水養護花草或補充河道、湖泊等;增加城市綠地面積,有效利用綠地、砂石地面的吸收雨水作用,盡量減少地面硬化面積,研究開發使用道路環保透水瀝青;改造拓寬和增加城市排水管道,改善排水系統,為城市蓄水泄洪保留充足的空間。
城市的內河涌污染同樣是由于未能全面考慮到城市的排污問題,部分地區無雨污分流管網的設計,污水無經處理直接通過雨水管道排入河涌,形成了嚴重的水污染,導致城市河涌水生物變異或絕跡,周邊居住生活環境空氣質量下降。所以應對城市排污排水管網進行分流設計,使城市污水經過污水管道到達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后排放或重復利用。排水管道則與城市蓄排水系統連接,形成統一排水系統。從而降低或消除城市內澇與河涌污染對城市生活環境的影響。
2.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
在城市建設環境保護方面,如果建設施工過程中的揚塵、噪音擴散、光污染、水污染、土壤破壞、建筑垃圾、地下設施文物和資源保護、建筑范圍內外環境美化等保護措施到位,將有效改善建筑施工臟、亂、差、鬧的社會形象。
2.1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申報登記。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和改善環境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2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
2.3在城市硬底化、土方開挖和道路鋪設等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注意控制施工作業范圍,保護好中施工現場及周邊的水土、植被和管道線路等原環境內容。
2.4施工現場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衛部門申報登記,分類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與所在地垃圾消納中心簽署環保協議,及時清運處置。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應運送到專門的有毒有害廢棄物中心消納。
2.5施工現場應采取綠化措施,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作業應采取降塵防塵措施,土方應集中堆放,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土方運輸車出場前應清洗干凈,出場后不得有掉落、不得有泥水滲流,白天土方運輸車輛承載區應綠色遮蔽覆蓋。
2.6拆除工程施工時,應采用隔離、灑水等保護措施,在限期內將廢棄物清理完畢,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容器倒運,嚴禁凌空拋擲,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做土方回填。
2.7施工現場污水排放要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門簽署污水排放許可協議,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污水經沉淀處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現場產生的污水、泥漿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河流、池塘、湖泊。
2.8施工現場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應優先采用無異味難聞或無毒無害氣體散發的施工材料,施工現場內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2.9現場進行切割、攪拌、錘打、爆破等產生噪音污染和振動類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報告申請批準外,還應將作業計劃、影響范圍等有關情況向周邊居民和單位通報說明,并采取降噪減振控制措施。
2.10施工現場應有效圍擋遮蔽,圍擋要牢固、整潔、美觀,建筑物施工主體應掛設綠色安全網,并應整潔、美觀。塔吊等起重機械應涂新,各類施工安全標識牌和宣傳標語應規范,工整。
城市建設施工環境保護措施的完善工作,應涉及到所有的參建單位,各個參建單位都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職責,有關單位都必須積極參與并進行有效管理,只有這樣才能讓施工環保工作得到更好的落實。
3建設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建設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是貫穿于整個建設項目程序中的重要工作。要有有針對性地開展環境政策和法制的宣傳教育,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特點提出不同的要求,廣泛、深入、全面地開展環境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參建單位和人員的預防環境風險意識,鼓勵參建單位和人員依法參與環境公共事務,維護環境權益,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在建設項目開展工作的過程中,參建單位必須加強環保法制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必須對其有關參與人員進行建設環保法制和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各類參建人員的環保意識,提高各類參建人員的環保素質和技能,落實環保工作責任制,明確環保工作的分工,從意識和行動上落實完善建設環保工作。
4.結語
城市建設環保工作是建設生態型、資源環境保護型社會和實現科學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堅持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的同步推進,有利于改善我國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有利于提高我國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國城市的國際形象。我們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繼續完善我國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條件。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2007年10月);
關鍵詞:高層建筑;給水排水;設計
1.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高層建筑迅猛發展。高層建筑正朝著層數更多,標準更高,設備更完善,技術更先進的方向發展。高層建筑由于其高度大,工程規模大,使得其與一般建筑有很大的不同,如給水與消防給水的壓力分區、加壓方式和系統形式,排水體制、通氣方式,中水回用等方面都有其特點。為此,本文就高層建筑給水排水工程設計進行了簡要的探討。
2. 高層建筑給水排水的特點
高層建筑因其層數多、高度大、功能廣、結構復雜以及所受外界條件的限制等特征,高層建筑給水排水工程無論是在技術深度上,還是在廣度上都遠遠超過了―般建筑給水排水工程的范疇,并具有以下特點:1)高層建筑給水排水設備的使用人數多,瞬時的給水流量和排水流量大,若發生停水和排水管道堵塞事故,則影響范圍大。因此,必須具有可靠的水源與技術先進的給水排水系統,以保證供水安全可靠,排水暢通,同時為了保證良好的室內環境.排水管道及器具應具有良好的通氣性能。2)高層建筑層數多,高度大,給水、熱水及消防管道系統的靜水壓力很大,為保證管道及配件不受破壞,必須進行合理的豎向分區,設置減壓設備,使系統安全運行。3)高層建筑的建筑標很高,功能復雜,火災蔓延快.撲救困難,危險性大。為此,必須設置安全可靠、完善的消防結水系統,以保證及時撲滅火災,而且消防設計應以“立足自救”為原則。4)高層建筑動力設備多,管線長,噪音源和震源多,必須考慮設備及管道的防噪音、防震、防水錘、防沉降、防伸縮變形等技術措施,以保證建筑內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及系統安全運行。5)高居建筑內由于給水、排水、熱水、消防、空調、通風、電器等各種管線及設備繁多,要做好綜合布置,處理好各種管道綜合交叉,考慮到施工安裝、維護的方便。
3. 高層建筑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要點
3.1高層建筑給水工程設計
(1)高層建筑給水系統豎向分區。當建筑高度達某一高度時,給水系統需作豎向分區。合理的確定給水系統的豎向分區,是進行高層建筑給水系統設計的前提。分區壓力值選定過高,仍會造成低層處配水點壓力大、流量多、噪聲大、用水器材損壞等后果。分區壓力值選定過小,又會使分區數量增多,勢必增加給水設備、管道的工程造價及維修管理工作等。因此,高層建筑給水系統豎向分區應根據使用要求、管材質量、衛生器具配件所能承受的工作壓力,結合建筑層數合理劃分。
(2)利用市政管網壓力。當市政管網壓力具有一定資用水頭,其壓力能滿足高層建筑下面幾層,如地下室、裙房及附屬建筑用水需要,為節省能源和基建投資與運行管理費用,在對給水系統進行分區時,根據市政管網壓力.建筑的下幾層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
(3)高層建筑給水方式。在高層建筑豎向分區確定后,就要對給水方式進行選擇。高層建筑給水方式有:高位水箱給水方式、氣壓罐給水方式和無水箱給水方式。給水方式選擇應以經濟合理、技術先近、供水安全可靠為原則。
(4)高層建筑用水量標準。高層建筑生活用水量標準,是生活給水系統設計計算的重要參數之一,選用的是否合理,對于整個結水系統的建筑投資及運行使用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影響住宅生活用水量標準的主要因素有衛生設備的完善程度、氣候、生活習慣、經濟狀況及水費收付辦法等,而與建筑層數并無多大關系。因此,只要條件相同,高層建筑與低層建筑、多層建筑生活用水量標準基本一致。
(5)最高日用水量。對于綜合性建筑,如建筑的上部為住宅、下層為商店的商住樓,辦公、會場和宴會廳等組合在一起的大會堂,旅館、商店和營業餐廳等在一起的大型賓館等,應分別按不同建筑的用水量定額計算各自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然后將同時用水量疊加,取最大一組用水量為整個建筑的最高日用水量。
3.2高層建筑排水工程設計
高層建筑排水管道的設計基本參數、計算公式、計算方法與一般多層建筑的設計計算基本相同。計算的結果應能確定出排水管網各管段的管徑、橫向管道的坡度,從及各控制點的標高。
(1)排水定額。高層建筑的排水定額與多層建筑的排水定額相同。其定額有兩個,―個是以每人每日為標準,另一個是以衛生器具為標難。每人每日的污水量和時變化系數與氣候、建筑物內衛生設備完善程度等有關。因建筑內部給水量散失較少,所以生活排水定額和時變化系數與生活給水量計算方法相同,計算結果主要用來設計污水泵、化糞池等。
(2)設計秒流量。高層建筑內排水管道的設計流量是確定各段管徑的依據。因此,排水設汁流量的確定應符合建筑內部排水規律。高層建筑內排水流量與衛生器具的排水特點和同時排水的衛生器具數量有關,具有歷時短、瞬時流量大、兩次排水時間間隔長的特點。建筑內每晝夜、每小時的排水量都是不均勻的。與給水相同,為保證最不利時刻的最大排水量能迅速、安全排放,排水設計流量應為建筑內部的最大排水瞬時流量,稱為設計秒流量。
(3)排水橫管的水力計算。對于橫管和連接多個衛生器具的橫支管,應逐段計算各管段的排水設計秒流量,通過水力計算各管段的排水設計秒流量,通過水力計算來確定各管段的管徑和坡度。與―般多層建筑相同,橫管按明渠均勻流公式計算。
(4)排水立管計算。高層建筑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也與一般多層建筑相同,其決定于污水立管管徑和系統的通氣狀況。
4. 工程應用
本工程為一高層住宅小區,地下2層,地上28層。底層局部為商業服務網點用房、物管用房。
4.1給水系統設計
本小區總的設計用水量為:最高日用水量200m3/d;最大小時用水量20m3/d。根據甲方市政給水壓力(約0.30Pa),本子項住宅部分給水系統豎向分為3個區。低區為地下室~4層,中區為5層~16層,高區為17~28層,中、高區分別由兩套變頻恒壓給水裝置供水,其中5~10層、17~22層設干管減壓閥減壓供水。一層商鋪由市政管網直接供水,并設專用商業總水表。生活水箱、變頻恒壓給水裝置均設于地下室生活泵房內,二次加壓供水采用紫外線消毒裝置進行消毒、殺菌。
4.2污水系統
采用雨、污水分流的排水體制。本工程總的最高日污水排水量為180m3/d。住宅污水有組織排放,衛生間污水設專用通氣管,底層污水單獨排出。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根據《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本小區在二環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范圍內,故生活污水在室外集中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4.3雨水系統
暴雨強度公式采用成都地區暴雨強度公式。屋面雨水排水的設計重現期取50年,室外雨水設計重現期取2年。經計算,小區總雨水量為293.90L/s。住宅屋面雨水采用外排水方式,陽臺雨水管單獨設置,并間接排放。地下車庫、自行車庫、設備房、消防電梯基坑廢水排至集水坑,用潛水泵提升至室外雨水井或雨水溝。
4.4消火栓消防系統
本小區室內消火栓系統采用區域性的臨時高壓制消防體系,集中設置消防加壓系統。消防用水量:本工程定性為純住宅,室內消火栓消防用水量為20L/s,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為15L/s,火災延續時間為2小時。室內消火栓系統豎向分為2個區:地下室~5層為低區,6~34層為高區,高、低區共用一套消火栓泵,低區經減壓閥減壓后供水。室內消火栓管網布置成環狀,消防水泵有兩條出水管與高區環網相連,室外設二組水泵接合器與高區環網相連。室內消防水池(有效400m3)、消防水池設有消防取水口。消防水池設置在地下一層,保證消防車的取水口高度不大于6米。屋頂消防水箱設于C單元屋頂,有效容積18m3,箱底標高84.60M,不能滿足小區最不利消火栓栓口靜壓0.07MPa,在地下室泵房設置增壓穩壓設施。在室外給水環網上設室外消火栓。
5. 結論
鑒于給排水設計在高層建筑中的重要性,結合筆者所參與的民用建筑給排水設計實踐與案例,強調建筑給排水設計應根據技術的可靠性、經濟的合理性以及實際的可操作性進行綜合考慮,提出設計人員在民用建筑給排水設計中應重點關注的設計要點以及總結了筆者在給排水設計中所遇到的一些問題,為同類工程給排水設計所借鑒。
參考文獻:
[1] 林德生.關于高層商用建筑給排水設計的探討[J].科技傳播,2007,21(19):102-103.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含新城區和古城區)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以下簡稱綜合執法大隊)在縣城范圍內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并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縣發展和改革局、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衛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文體局、*局、公路管理段、運政管理所和*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縣城建設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對縣城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協調配合。
第四條*派出所協同綜合執法大隊做好縣城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
第五條縣規劃建設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城道路、供水、供電、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公共客運、消防、郵政、通信、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和關系公共安全的各類專業規劃。
編制縣城建設專業規劃,應當從縣城風格、風貌、道路、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突出傳統文化和民族特色,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編制縣城建設專業規劃,應當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經規劃建設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由規劃建設和有關主管部門報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
第六條縣城建設專業規劃經批準后30日內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
經批準的縣城建設專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審批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條城鎮規劃的編制、調整和變更,應當在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中招標投標。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專業規劃,按照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消防設施、供水、供電、綠地、停車場、公共客運、應急場所、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縣城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縣城建設專業規劃,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自行建設的專用道路、管線等,與縣城市政公用設施連接時,應當符合縣城建設專業規劃并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縣城是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設修繕必須嚴格按《*古城保護規劃》和《*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來實施。
古城區內未列級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構筑物等,經縣人民政府確認后掛牌保護,其修繕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縣城規劃,適應緊急預警和防災減災的需要。
在縣城規劃區內批準的土地上擴建、改建原有建筑的,經社區、鎮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后,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手續完備后,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方可承擔項目施工和工程監理。
第十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公益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因重大建設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須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住宅區、商貿區的道路、綠化、亮化和地下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同步配套建設。人行道應當設置盲道、殘疾人無障礙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時應當同時鋪設供排水、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網。縣城區主要街道不得架設空中管線。
第十六條規劃區內需要臨時建設用地的,應當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禁止在臨時建設用地上建蓋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在道路兩側設置的防護設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條縣城道路不得擅自開挖,確需開挖的,道路紅線寬20米以上的,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道路紅線寬20米以下的,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復不合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下列城鎮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或者經營:
㈠出租車和公交車線路的特許;
㈡公共設施上的廣告使用;
㈢供水、公園、停車場和垃圾、污水處理;
㈣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項目。
以上項目的出讓,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招標投標,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規劃區內具有街道功能的國道、省道公路的建設、改造,由交通、公路管理段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市容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管理,完善各類服務設施,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大隊和城區各社區共同劃分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
*鎮人民政府負責在城區居住的所有單位和住戶門前衛生、綠化、秩序三包工作的組織落實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和建設垃圾處理設施。城區環境衛生工作站負責對縣城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衛生間的清掃、保潔,并負責對城區范圍內的垃圾、糞便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垃圾處理應當日產日清。
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任意堆放、傾倒、處置。
各種動物尸體,應當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區的地方深埋或者火化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臨街商鋪和餐飲門市應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場所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三條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并按城管綜合執法、*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危險化學物品、爆炸物品必須由專門車輛、專業人員組織運輸。
第二十四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公共張貼欄。
標語或者宣傳品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懸掛張貼,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二十五條縣城規劃區內飼養犬類等寵物,應當向綜合執法大隊辦理登記牌照,寵物應當定期接受檢疫。
縣城建成區內禁止戶外放養犬類等寵物。
第二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
㈡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釘、掛、貼、刻、寫、畫等;
㈢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
㈣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
㈤在縣城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內以及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門窗外、屋頂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㈥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
㈦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㈧擅自占道經營。
㈨擅自在道路和公共活動場所放養禽畜、打曬糧食。
第四章劃行歸市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城區個體工商戶的劃行歸市工作,不斷規范管理和完善市場功能,營造一個公平有序誠信文明的市場交易環境。
第二十八條城區各商戶要自覺遵守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文明經營,貨物一律不準擺到場外(或店外),杜絕占道經營。銷售自產蔬菜、農副產品和其他商品的要進集貿市場。
第二十九條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縣縣城總體規劃(修編)》要求,結合縣城實際,統籌安排好各行業的經營場所。
第三十條因特殊需要,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在指定位置臨時擺設攤點,其他一律不準在店外擺攤設點。
第五章戶外廣告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㈠利用公共或自有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牌匾、布幅、繪畫、汽球、拱門、招牌等廣告;
㈡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㈢以其它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散發的廣告。
第三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向綜合執法大隊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三十三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將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收費、管理工作委托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實施。
綜合執法大隊統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收費、管理,并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戶外廣告管理中的有關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向綜合執法大隊提交以下資料:
㈠申請書;
㈡戶外廣告設計效果圖(包括現狀圖、裝修后白天效果圖和裝修后夜景效果圖)、設計圖、平面位置圖;
㈢廣告牌設置地的產權單位意見;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單位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
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審查意見。
綜合執法大隊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置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凡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并在綜合執法大隊登記備案。
廣告經營單位受理戶外廣告業務時必須告知業主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櫥窗和霓虹燈等裝置,應當安全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
第三十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使用性質、載體形式、規格、制作材料來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㈠在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10米范圍之內;
㈡在候車亭、路街(巷)標牌、消防栓、郵筒等公共設施10米范圍之內(候車亭、站牌本身附設的廣告除外);
㈢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的;
㈣跨越道路、公路的;
㈤利用違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設施的;
㈥在透視圍墻上的;
㈦在建筑物外墻、頂部設置實物廣告的;
㈧影響現狀綠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樹或者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㈨在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超出建筑物、構筑物50公分的,高度超出統一標準的;
㈩縣城古城保護區重要路段、建筑物門頭牌匾不按門頭材質和風貌相協調的標準進行設計的;
(十一)在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景點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十二)其它影響市政公共設施、妨礙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三十九條戶外廣告業主應當對所屬戶外廣告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維修,以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和安全。
第四十條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大型戶外廣告、電子牌(屏)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臨時性戶外廣告(包括橫垂條幅)設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天。戶外廣告設置一般不得超出設置期限,如需繼續設置,須在到期前重新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處理。
第四十一條已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如果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提請綜合執法大隊通知設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戶外廣告業主在戶外廣告原設施上更換廣告內容、版面的,應于更換前7日,將更換的內容、版面設計等有關資料,提請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更換。
第四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有償使用的原則,向綜合執法大隊交納有關費用,其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以任何名義收取。
第四十四條戶外廣告業主應承擔戶外廣告設施引發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綠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積極創建生態園林縣城。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區綠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縣城的綠化,保護縣城園林綠化設施。
第四十六條縣城的綠化覆蓋率不低于30%,綠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綠地不低于8平方米。
第四十七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公共綠地、道路綠化和風景綠地的建設和管理。
單位的庭院綠化由單位負責。新區和古城改造區的綠化,由開發單位負責,交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單位管護。
鼓勵居民綠化庭院,提倡單位、個人認建認養公共綠地。
第四十八條縣城規劃區內下列建設項目的公共綠地占總用地的比例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㈠新建片區、學校、醫院、大型公共建筑區不低于35%;
㈡工礦企業不低于20%;
㈢以商貿為主的古城改造區不低于15%;
㈣新建的大型商業中心不低于20%;
㈤其他建設工程區不低于30%。
第四十九條因條件限制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城區建設項目,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區內實施異地綠化。
第五十條禁止侵占縣城公園、風景林地、水體、公共綠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禁止損毀城區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換城區樹木。確需砍伐或者更換的,應當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古樹名木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和保護設施,嚴禁砍伐和遷移。
第七章房屋拆遷管理
第五十一條縣城房屋拆遷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有利于縣城古城區改造、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第五十二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城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房屋拆遷中嚴禁下列行為:
㈠房屋拆遷完成后,未經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驗收;
㈡拆遷人自行拆遷,未配備兩名以上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
㈢不具備拆遷資質接受委托拆遷;
㈣不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
㈤轉讓受委托的評估業務。
第五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出具虛假評估報告,不得違反估價規范。
第八章環境噪聲管理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五十六條在制定縣城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十七條在縣城區內的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不得產生超標噪聲,污染環境。
第九章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第五十八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執法大隊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城道路的管理,嚴格控制縣城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證縣城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安全。
新建、擴建、改建的縣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縣城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經批準確需挖掘的,要限期完工,恢復原狀。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縣城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會公告。
統籌規劃、逐步實施地下公共管溝設施建設,已建成公共管溝等設施的,相應管線應當進入公共管溝。
第五十九條縣城實行統一供水,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城用水、節水計劃和相關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單項用水定額。
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縣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因供水不能滿足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補給的,應當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六十條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市政工程質量的檢測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定的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第六十一條向縣城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縣城燃氣設施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國家推廣的節水、節能等工藝、設備、器具。
進入市場營銷的城市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加貼合格標志后,方可銷售。
第六十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㈠擅自連接、改裝、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線、公共管溝、亮化照明電源;
㈡擅自在縣城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裝抽水水泵;
㈢擅自將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設施與縣城相應的設施連接;
㈣擅自停止運行再生水利用設施;
㈤向縣城排水設施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經處理的污水以及廢棄物;
㈥擅自在已實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將雨水、污水系統混接;
㈦損壞縣城道路、橋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溝、消防設施、縣城公共客運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
㈧損壞、偷盜窨井蓋、電話亭、路燈、指路牌;
㈨擅自占用縣城道路、橋梁、廣場、綠地、應急場所和壓占地下管線。
第六十五條鼓勵社會投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社會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定。
第六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城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招標的市政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十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條規劃建設、*、交通、運政管理、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合理劃定泊車地點,加強城區干道秩序管理,查處站外搭客車輛和其他車輛亂停亂放行為;凡進入縣城的機動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規范機動車營運秩序,取締非法載員。
對客運車輛實行總量控制,嚴格管理;規范好城區客運停車場內經營秩序和站門口秩序;查處非法客運車輛。
第六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擅自占用或挖掘縣城道路;
㈡擅自在縣城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㈢未能對縣城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縣城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㈣未能在縣城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㈤占用縣城道路期滿或者挖掘縣城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
㈥依附于縣城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㈦緊急搶修埋設在縣城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㈧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縣城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㈨其他損害、侵占縣城道路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縣城區域內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辦理道路臨時占用許可證,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繳納道路占用費。
需要挖掘縣城道路的,必須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并根據挖掘工程量繳納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挖掘的道路修復后,經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驗收符合標準要求則保證金全部返還。
臨時占用、挖掘縣城道路的行政許可、收費由縣規劃建設局委托綜合執法大隊執行。
第七十條沿街給水管道出現跑冒滴漏,供水單位要及時搶修,產權單位承擔修理費用。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項、第三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㈨項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考核審定從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銷售者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大隊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十八條執法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㈠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㈡、、;
㈢無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㈣實施處罰未制作法律文書、使用合法票據;
㈤刁難、謾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
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的財物;
㈦索要、收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宴請;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城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標志、建(構)筑物及公用設施、戶外廣告牌匾、城市照明、園林綠地及公園、集貿市場、環境衛生、施工工地及交通運輸工具容貌等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靜樂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本縣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等負責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事業應當納入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預算、優先保障,逐年增加。
第七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文明執法。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縣城市容市貌管理
第九條城市道路(橋梁)管理
(一)為了限制超高、超重、超長及其它有損城市道路的車輛通行,在縣城主干道路口設立限高架,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日常管理,所需費用納入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二)道路鋪裝率為100%,主次干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的人行道應用滲水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三)交通標示、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公交站牌、地名標牌保持完好,隨損隨修;
(四)臨時停車場(站)應設置標志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五)城區內原則不批準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應逐步移入地下;
(六)城市道路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3、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試剎車;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構)筑物;
5、擅自在橋梁或路燈設施設置廣告或者其他掛浮物,對已設置的,一律拆除;
6、擅自在城區街道兩側或公用場地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7、禁止私占便道、擺攤設點、流動經營、洗車、亂停亂放各種車輛或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8、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
(七)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臨時占道不超過30天;基建施工臨時占道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應重新審批。竣工3日內清理場地,修復路面。應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需臨時占道,應在搶修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城市建(構)筑物及公共設施管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單位或個人要定期進行清洗粉刷、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三)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式柵欄、綠籬、花壇(地)、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清潔、美觀;
(四)城區內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保持整潔;
(五)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市貌行為: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
3、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
4、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等擅自改建、擴建或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5、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屋頂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物品;
6、在臨街建(構)筑物、設施(護欄、路站牌、電桿、路燈桿、變壓器、公共廁所、書報廳等)、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噴涂或貼掛、設置宣傳品;
7、停車場(站)、郵箱、電話亭、書報亭、宣傳欄(窗)、地名標牌等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
第十一條臨街店鋪管理
(一)商場(店)、餐館不得門外經營;
(二)臨街住宅樓不得新開設餐館,不得無下水開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的應限期改造、改變經營內容或停業;
(三)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應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不得在臨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牌匾管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街道公園、建(構)筑物等戶外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幔、條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牌匾或戶外廣
,張掛宣傳標語;
(二)大型商場(店)、酒店等商業經營性建(構)筑物,屋頂可設置霓虹燈店名牌匾;
(三)商場(店)、酒店、餐館等店牌,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二層窗口下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幛房屋設置與主體建筑相協調、高低一致,一店一牌;
(四)單位開業、慶典等重大臨時活動,在臨街建(構)筑物上懸掛橫(豎)幅、充氣彩門等,需經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按批準期限和要求懸掛;
(五)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店名牌匾等應設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規范準確、字跡圖案清晰、完整,無錯別字和缺字漏字;對于破損的廣告牌匾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六)依附電桿設置,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牌匾的一律拆除;
(七)禁止在街頭散發廣告。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三)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四)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
(五)在綠地綠化帶上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六)擅自砍伐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標語、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行為;
(七)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廢物;
(八)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
(九)將寵物帶入綠地廣場,糞便污染綠地廣場;
(十)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工地管理
(一)建筑施工、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實體圍墻,封閉作業,場內物料堆放整齊,臨街外墻應作美化處理;
(二)經批準拆除建(構)筑物,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三)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工地,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1.5米的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裝置,并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四)經批準臨街裝修、裝飾臨時施工的,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2.5米的隔離封閉裝置;
(五)建筑施工(裝修、裝飾)、拆遷產生的渣土、棄料或其它廢棄物要及時清運,不得存放;
(六)禁止施工工地進出車輛帶泥上路、沿途拋撒。
第十五條環衛設施管理
(一)道路、廣場、街道、公園、車站、集貿市場、商場(站)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并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二)城區生活垃圾站(點)設置合理,封閉運行;
(三)果皮箱、垃圾站(點、桶)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完好、整潔;
(四)沿街公共廁所原則上必須對外開放,公共廁所室內外衛生清潔,無尿堿、惡臭;
(五)禁止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設施、場地。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垃圾處置費。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到垃圾站(點)。
第十八條建筑(裝修、裝飾)垃圾統管統運,不得隨意傾倒,更不得傾倒在環城路沿線。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核準從事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處置。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三)餐飲廢棄物向城市排水管傾倒;
(四)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橋梁從事各類車輛的清洗、維修活動;
(六)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散;
(七)未經批準在市內擅自飼養家畜家禽。
第二十條凡有降雪、結冰,臨街單位及居民要及時清除各自門前衛生責任區至道路中線的積雪和冰塊,并清運到指定地點,嚴禁在人行道和街上堆放積雪,嚴禁將生活垃圾混入雪中。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的一倍以下的
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貼掛、設置宣傳品的;
(三)在臨街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四)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家畜家禽的,或雖經批準飼養但未設置保潔防護設施的;
(五)栽培、整修樹木花草,未及時清理枝葉、渣土的;
(六)造成自來水、污水、糞便外溢或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時清運的;
(七)各種經營性攤點,不及時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或者不按規定清運垃圾、糞便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
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三)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撒的;
(四)臨街施工不設護欄、不作遮檔,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現場的;
(五)未經批準私占便道及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
第二十四條對下列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和設施,按照《山西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責令其所屬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部門組織強行拆除,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擅自改造,擴建或安裝防護欄的;
(二)臨街建(構)筑物的污水管未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三)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的;
(四)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不按規定時限清洗粉刷、維護的;
(五)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或亂貼、亂寫、亂畫不及時清洗修復的;
(六)臨街住宅樓新開設餐館,無下水開設餐館的;
(七)臨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的;
(九)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十)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手續的;
(十一)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害盜竊綠化設施的;
(二)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的;
(三)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
(四)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的;
(五)擅自砍代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的;
(六)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的;
(七)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樹木,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
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拆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裝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擅自處
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散或堆放生活、建筑(裝修、裝飾)垃圾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拒絕、阻礙城市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既不復議又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杭州市情,澄清了當前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一些錯誤現念,并針對建立建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協調機制,加強和改進市政市容行政管理提出了具體意見。
隨著杭州市“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目標的確定,城市管理執法體制也必須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與國際通行規范和慣例接軌,把城市建設管理領域進一步納入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運行的軌道,使城市管理效率得以進一步的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以切實保護。在經過大量的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杭州市于2001年9月正式開始了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試點,這是我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新開端。
實行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這一新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是我市積極探索大都市城市管理模式的重要步驟。實行管理與執法分離,不僅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精力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消除重復執法和執法空白,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建立城市管理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相互監督的工作和約束機制。但是,從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的過程來看,管理與執法相分離后,新的體制所發揮的作用和效果,仍需要我們不斷的關注和總結。
一、正確認識(界定)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貫穿于城市管理的全過程,是城市管理的兩個重要方面,兩者的目標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與執法都必須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會經濟的快速持久發展,有利于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目標,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并切實發揮各自的作用,確保城市的健康發展,使杭州真正成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創業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管理與執法,首先要明確兩者的內涵與關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對城市的發展起主導和支配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制定有關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政策措施、行業標準;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進行各類社會經濟行為的行政許可審批、核準、備案;培育市場、規范市場,把好市場準入關并加強監管;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服務。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據各行業的特性,為保證城市正常運轉,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疇中合法經營、安全消費、正常活動,這種管理活動是城市發展過程中深層的、內在的要求。
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結果等為依據,通過對社會各經濟主體的社會實踐活動行為的檢查,發現違法、違章行為并進行糾正和處罰,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違法現象。對違法事件的發現以主動巡查、受理舉報和與管理部門聯合檢查為主要途徑。因此,行政執法所表現的通常是通過對城市表層的、顯見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糾正和處罰,使其符合管理部門對城市管理設定的標準,保證城市的正常運轉。
根據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不同性質,我們認為兩者雖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即: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處的環節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應服從、服務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針對的層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層次的內在的要求,行政執法是表層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執法講究執法的證據、執法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行政管理為使執法定性、裁量準確,在管理中應盡量明確詳細。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實行的行政管理與執法相分離的體制,其行政執法的形式是指相對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在我國城市管理領域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有公安、工商、稅務、市政、市容、規劃、綠化、環保等,這些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維護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行政處罰實施過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減少一些弊端。為此,我市經國務院批準,相對集中了公安、工商、規劃、衛生、環保、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等7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解決行政機關因職能交叉而出現的多頭處罰現象,從而加強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權,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規對某些行政管理領域明確規定的特定處罰權。
加深對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理論認識,有助于我們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體制時的一些模糊認識。我市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分離實踐已有半年,在我們的實踐中無論是一些領導還是許多管理于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還存在著一些不正確的認識,突出的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為行政處罰權集中后行政執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這顯然違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初衷。市政府169號令明確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七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這表明行政執法僅僅是行使行政處罰權,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認為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部門變成了處理違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的問題等。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這其實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工作。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在實際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為有了行政執法隊伍就可以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問題。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管理部門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統統推給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門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廣。因此正確認識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界定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關系,能夠促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各部門之間分工協作,有計劃的開展工作,促進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協調機制
我市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時間不長,從實際效果看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不少問題。要切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確保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之間的有效銜接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從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認識問題外,當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中存在以下問題。
1·管理與執法之間聯系溝通不夠,相互尊重配合不夠
管理部門有些行政審批的信息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到執法部門。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要求相對人補辦手續交納賠償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反饋到管理部門。存在“以罰代批”和“該罰不罰”現象。如違法占道、挖掘,違法運輸建筑渣土,執法部門實施了處罰后,未告知當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也未將處罰情況及時反饋給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造成執法和管理脫節;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應移交執法部門處罰的而不移送,以補收費用來了結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與執法人員之間還存在著不相互協作配合的情緒,有的部門對對方反映的情況敷衍了事,隨意應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執法內容不全面,多側重于面上的突擊,存在空白點
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目前行政執法尚有不少地方沒有介入。特別是不能及時消除非面上的違法現象,在燃氣、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業管理上的行政執法基本處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執法人員專業素質不夠,難以深入查處違法行為
對于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安全性較強的違法案件,由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業務不熟,一方面難以查處,另一方面還會造成行政管理部門,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缺少管理部門的參與和監督,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確定處罰額度,執法人員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容易造成執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執法不嚴、不公、隨意執法。
4·技術手段落后造成執法不力
對一些技術性較強的違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和設備,執法部門缺少必要的鑒定手段,造成執法困難。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因涉及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設備工藝的掌握較難,執法機構難以鑒定;再如各類地下管線結構與分布比較復雜,執法部門難以全面掌握,這就對地下管線上的違章確認增加了難度。
5·缺乏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
執法部門的以罰代管、管理部門發現違法事件不移交處罰,致使該補辦審批手續的不補辦,該受到處罰的不處罰的現象比較嚴重。對造成這些現象的人員尚沒有較為嚴密的監督和嚴格的制約機制。
上述問題的出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觀上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相分離的時間不長,許多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執法經驗尚不足,主觀上管理與執法分離后,存在著部門之間的推諉現象。但最主要的還是相互聯系與銜接不夠。因此做好管理與執法的協調和銜接,不僅有利于綜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也有利于管理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
開展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后,我們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和協調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應該說還遠遠不夠。為此,今后在進一步密切管理與執法的工作上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城市管理與執法的綜合協調
隨著形勢的發展,觀念的深化,各類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特別是關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一家或兩家職能部門來解決常常顯得“力不從心”。管理與執法分離后更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綜合協調機構。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協調小組。這個工作機構應盡快開展工作,重點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長期城市管理規劃和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宏觀控制和協調職能;對涉及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熱點難點問題或全局性問題提出研究課題,并組織調研;對涉及政府多個主管部門的,意見難以統一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協調,一般性問題進行會議協調;對協調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會議紀要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對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出現瀆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2·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劃定執法界限,形成廉潔、規范、高效的行政執法新體制
雖說管理與執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難以分清相互的職責。但從各自的性質要求入手,兩者還是有明顯的程序性分工。對這些分工應盡可能詳盡的劃分職責范圍,防止出現新的執法交叉或真空現象。但是職責劃分界定總是無止境的,關鍵是管理和執法雙方要相互諒解、相互支持,從工作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應該寧可交叉覆蓋,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確使用行政處罰程序,確保民主、公開、有效的執法
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除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外,還要正確適用決定程序,體現民主、公開、參與精神。要嚴格按執法程序執行,促進廉政建設,正確處理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現象。4·建立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
信息對稱和配合協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條件,目前許多管理和執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未能有效及時配合協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別重視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資項目集中辦事中心或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的信息傳輸渠道。(2)建立聯系單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需要對方配合銜接或告知對方的,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函告對方,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結果。(3)建立熱線電話。行政管理或行業管理部門在現場管理或執法時,如遇急需取證或鑒定的,可通過熱線電話通知對方。當場處理后做好現場記錄。(4)建立例會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例會及時解決管理與執法的不協調因素。
5·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應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執法部門以面上為主,管理部門以地下管線、設施結構及設施使用為重點,揚長補短,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特別是對疑難案件和技術性、隱蔽性專業性強的行業必須實行經常性的聯合執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確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四者之間的關系
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要加強自己設施的保護,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案件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實行“點對點”聯絡。正常情況下,行業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或在巡查中發現違法案件,應先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門,由行政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函告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如遇特殊情況,可直接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三、加強和改進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積極適應城市管理體制的變化
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相分離,使行政管理部門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強管理中去。特別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在我市的集中行政處罰權中占85%的處罰內容,其工作量更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應根據我市“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加強法規宣傳和貫徹工作
針對城市管理發展的新趨勢,加強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的研究。近年來,先后頒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法規、規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規體系。隨著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現有法規。規章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斷加強宣傳,使廣大市民能夠了解有關法規內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
2·加大行業管理力度,強化事后的長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體制,根據市政府賦予機構改革后新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職責,按行業設置行政管理處室,加強對市政市容行業的行政審批、管理力度,規范行政行為。同時對局外行業管理機構實施改革,成立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三個監管中心,強化行業管理力度,強化審批后的長效管理。同時,要進一步修訂各項管理標準,使管理有據可依,規范管理工作;實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市場并做好規范工作。
3·加強市政公用、市容環衛設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備一定的專業巡查人員。針對一些認定技術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或設備,行政執法部門難以認定的事項,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巡查力度,配備專業巡查人員,并通過專業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證能力和可信度。另外,應充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產權單位作用,產權單位應實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時將巡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如地下管線安全隔離間距內違章修建建(構)筑物、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巡查工作應以隱蔽性、專業性和結構性為重點,以地下管線、橋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橋)、泵站及閘門等為主。
4·建立和完善內外監督、舉報機制,加強監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外部監督上要增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并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征求對管理工作的意見,對群眾舉報的不當審批須及時糾正。內部監督上要明確專門機構,完善監督制度,嚴格遵照執行。對于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過夫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網絡,聘請義務監督員,對違法案件進行舉報,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當事人覺得罰不如批,從而自覺辦理審批手續。
5·繼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考核
【關鍵詞】水資源管理體制,水權 , 水價制度
【 abstract 】 in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today, because of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water, water pollution, water and waste is serious and lead to the shortage of water resources, effect on our country's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analysis, explicitly pointed out that want to promote water-saving society construction must make river basin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regional management, and the combination of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water price system, and make the water right system to perfect.
【 key words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the water rights, water price system
中圖分類號:TV21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水是地球上最常見的物質之一,是包括人類在內所有生命生存的重要資源,也是生物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他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人口增長及經濟社會發展迅速,水資源瀕臨危機,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環境惡化現象嚴重,這從客觀上影響了我國的可持續發展路線。針對以上情況,需要我們不斷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資源節約為基礎,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前提,完善我國可持續發展道路,進一步提供人民生活水平。
一、完善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1。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節水型社會建設要建立初始水權分配制度,流域用水權分配是區域水權分配的依據,必須以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為基礎,從整個流域的角度綜合考慮水權分配。所以要加強流域水資源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調度,合理劃分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范圍,依法界定流域和區域的事權,實現多水源調度、水量與水質統一管理。
2。行政區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要盡快改變長期形成的條塊分割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負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調度,實現城鄉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節水型社會建設要求的水權制度
水權制度在水資源優化配置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水權制度是深化水利改革,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前提,也是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制度核心。這就需要我們做到以下幾點:①明晰初始水權,明晰初始水權是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工作基礎。通常,水權包括水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②建立水權有償轉讓制度,水權轉讓是在初始水權明晰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水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律進行的轉讓行為,是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一個重要手段。③加強監管體系建設,水權、水市場的建立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明晰水權有償轉讓的行政程序和規范,本著公平、公開和自愿的原則,實現水權的順利交易。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水價制度
節水型社會建設要依靠價格杠桿作用調整用水結構,形成以經濟手段為主的節水機制,不斷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進經濟、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所以要按照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水價形成機制。主要措施如下:①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并適當提高標準。②逐步提高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價格。 ③實行兩部制水價和累進加價制度。 ④。加強水費的計收管理。
四、建立健全水管理制度,實現全面的用水管理
1。建立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水法》中明確規定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所以要加強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指標研究。根據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明晰行政區域的總量控制目標,根據行政區域的可用水量向下一級行政區域分配水量。制定和完善國家有關節水指標體系,在分析各行業、各類型現狀用水水平和水平測試的基礎上,結合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發展需要,研究確定單位產品生產和服務的用水量指標,科學制訂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
2。完善取水許可管理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結合新出臺的《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盡快制定取水許可制度配套規章和實施細則,明確實施許可的范圍和限額規定,嚴格申請受理、審查決策管理程序,加強取水許可審批及取水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符合條件的根據取水量大小轉報或批準同意,并頒發取水許可證。在新建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對于不能確保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用水管理定額以及污水排放標準的取水,不予核發取水許可證。與取水許可制度相適應,要逐步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調整水資源費的標準,對超計劃超定額取用水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加大征收水資源費的實施力度,強化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
3。建立排污許可和污染付費制度
根據水體納污總量確定和分配排污量以及排污口設置,建立排污許可和污染付費制度。加強對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擴建入河入湖排污口都要進行嚴格的論證,強化對主要河流和湖泊的管制,堅決取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征收標準,對超標、超量排污的企業要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對建立并正常運行的中水回用系統的用戶,可以減免污水處理費,同時也要切實加大對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的征收力度,嚴禁用水單位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
4。全面推進計劃用水和水資源論證制度
逐步推行計劃用水,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取水許可部門向用水戶下達用水計劃指標,保障合理用水,抑制不合理需求。完善和細化水資源論證制度,明確新建項目水資源論證的管理,加強取水項目的水源論證比較分析,實現分質供水、優質優用。落實“三同時制度”,新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工業園區的建設規劃和城鎮化布局規劃等宏觀涉水規劃,也要逐步推行水資源論證。
5。完善節水產品認證和市場準入制度,鼓勵和推廣使用節水器具
制定推薦更換使用節水器具的有關政策,強化節水設施、器具和設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節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用水效率低下的生產設備、生活用水器具,采取強制性的市場退出措施,以推進節水產品的推廣應用;同時規范節水產品生產和流通,擴大節水產品的市場份額。在新建小區全面推行節水型器具,新建和改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都不得繼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五、結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