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丁香婷婷妞妞基地-国产人人爱-国产人在线成免费视频麻豆-国产人成-91久久国产综合精品-91久久国产精品视频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

第1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第2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__年起步的。20__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

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作為政府責任,法律援助的施行是有條件的,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必須進行審查。法律援助的審查是指擁有審查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法定法律援助條件、范圍等標準,對法律援助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是法律援助程序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將抽象的法律援助標準具體化的實際操作過程,集中表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統一性。

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略)

六、我市法律援助的狀況和20__年工作要點

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下,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下,在市司法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自20__年開展法律援助機構的組建,辦案逐年增加工作,僅20__年就辦理了刑事案件435件,民事案件56件,行政案件2件,受理公證3件。受到了有關上級組織和領導的好評,得到了授受人的贊揚。我市現有縣級法律援助中心4個,市級法律援助中心一個,有專職法援工作者3人,兼職法律援助工作者5人,有4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婦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殘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戒毒勞教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工作人員4人,在全市99個鄉、鎮、辦有法律援助聯絡點79個,有工作人員79人。

20__年全市援助工作的重點是八個方面:

1、落實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款,并要爭取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上年已列入預算的縣(區)今年要有所增加;

2、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制,保證辦案質量;

3、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暢道法律援助渠道;

4、抓住黨委政府關心、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會焦點熱點問題提供法律援助。為政府分憂,為百姓解難;

5、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不斷提高辦案數量;

6、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使更多的貧困群體和弱勢群體得到法律援助;

第3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關鍵詞:民事法律援助;價值;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F5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9-0247-02

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是國家在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于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益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1]。

一、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

(一)憲法基本人權平等保護的彰顯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國家尊重保障人權。每一個政府都將實現憲法的規定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實現實質的平等權而不懈追求。即政府應在實際的運作之中,為了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個人的不同屬性(如地位、財富的差異)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各個人的人格發展所必需的前期條件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保障[2]。正如,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如是說:“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要按平等的方向補償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3]因此在這種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基礎上,政府應該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向平等的方面維護公民合法民事權益,從而實現憲法上的實質平等。

(二)訴權平等的要求

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應有的訴權,在民事活動中,即為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這種訴權來源于憲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權”[4]。這種因制度設計而出現的人權本身具有憲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賦予公民權利、設立公正程序的同時,對公民平等的適用程序也應該有所考慮――即訴權的實質內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們的目的所必需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訴權平等[2]。

二、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立法層面不完善

1.立法層次較低且體系上的效力對抗性缺乏。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計,在于保障公民個人的平等訴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質性平等,其內容本身就具有憲法保障力。由于中國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角度看,其本身不具有對抗法律的效力;同時,(民事)法律援助行為乃是政府的責任,是憲法保障人權的體現。那么,由政府通過立法來規范自己的責任,很明顯地帶有侵犯公民權利的極大可能性。

2.民事法律援助可訴性范圍狹小。中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中國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訴訟事項和非訴訟事項,但在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訴性)范圍上卻僅有如下幾類:第一,追索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工傷的案件。這些范圍明顯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發生的民事糾紛,不能夠很好地保障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平等地啟動訴訟程序。

3.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國際化步伐較慢。在法律援助國際化方面,中國已經邁出了一定步伐,加入了諸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公約,并與一些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雙邊或多邊協定或條約。但是,法律援助國際化并沒有被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所特別重視。

(二)服務體系不健全

1.政府職責不到位。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雖然在學理上已將民事法律援助視為政府的職責負擔,但實際之中卻主要是由個別律師來承擔。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使得其有規避責任之嫌。

2.對律師激勵措施不足。由于沒有一定的激勵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數量甚少,無法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實際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報,即使在部分地區提高了律師的補貼標準,但補貼的發放只按承辦案件的數量決定,而非具體到個案的實際情況。

3.質量保證缺乏有效途徑。雖然《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第24條都分別規定了質量保證途徑,因過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脫離群眾的現象十分明顯。公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知如何來獲得法律援助。

(三)資金保障不足

據資料顯示,2007年法律援助經費收入總額為37 029.78萬元,以中國13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8元[5]。雖然《民事援助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當地法律援助工作給予財政上支持,但卻未明確以何種形式來提供財政支援。

1.經費來源存在“瓶頸”。目前中國財政每年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經費還不能得到穩定的財政支持,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也有相當數量的縣級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有待進一步落實。

2.辦案質量不高。經費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直接影響到辦案質量。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為了不增加經費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走過場,敷衍了事;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缺乏必要的工作資料,辦案時只能靠東拼西湊。這樣使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三、完善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一)大力完善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系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

2.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可訴性范圍。即在防止個人濫用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下,確定一些可操作的條件,使得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法律援助機構來確定是否當事人符合這些條件。但不應該對其訴訟事項有所規定,因為任何情況下都有公民可能需有法律幫助。同時,對非訴訟事項,不應該有所限制。

3.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行為,其所針對的是所有的公民個人。這需要人們在觀念上加以把握和了解,以需要政府加大宣傳力度。其援助的對象不僅僅只是經濟上的弱者,還包括廣大的不了解法律的人們。

(二)服務體系的完善

1.完善各級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由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市級政府統一領導,分別管理發放到自己手中的資金。通過市再下設較小的部門。相對縣級政府來說,市級政府本身有著較強的實力,可以更好地在城市中建立起一個完備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再由城市向農村擴展。

2.引入合約機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引入合約的機制,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或個體律師簽訂契約,使得援助方在合約的范圍內受約束;也達到了合理利用國家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出;也保障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

3.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待遇。提高律師的福利工資,并且要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從而吸引更多的律師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三)財政體系的完善

1.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所謂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是指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政府根據經濟狀況為法律援助機構實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費用開支而設立的一項最基本辦案經費保障制度。在中國,廣東省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采用了人口均額的方案,取得成功。業務經費中辦案費按當地人口平均額納入財政預算,隨著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人均標準[6]。

2.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關部門協商爭取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業,這個想法目前因現有的所有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規定用途而沒有實現。既然已有的彩票公益金都有規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慮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這樣一方面可以彰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會公眾意識到自己對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彩票本身包含的不菲獎金也足以吸引充滿中獎期待的公眾踴躍購買。

3.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系。對于從個人和企業籌集到的資金,以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形式進行管理,通過合法運作使基金增值,從而擴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資金,使納入基金會管理的資金成為較為持久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

[1]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

[2]許崇德.憲法:第2版[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113-162.

[3][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包鋼,何懷宏,廖仲白,譯.北京:京華出版社,2000:85.

[4]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68.

第4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近年來,隨著城市南移,農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伴隨而來出現了諸如安置費分配、農村宅基地劃分、拆遷安置等方面的新問題,農村的法律服務需求也隨之增多。

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原因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拿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費給付案件、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給付案件等,另外,當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目前,街道上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三名專業法律工作人員,學歷均為大專以上。各村有一至二名聯絡員,由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以及法援案件受理的條件、程序,農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很少,農民出現法律糾紛,多數愿意通過調解解決。

一、現在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中心多設在城市里,針對基層農村宣傳較少,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就會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費等法律援助。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

二、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提的幾點建議。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發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可以通過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第5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一、全市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情況

近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網絡,完善工作制度,切實履行職責,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僅今年1-9月份,全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87件,比去年同期增長43%,較好維護了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全市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評為“省級文明法律援助中心”,__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鄭玉錚被司法部授予“全國十佳援助律師”稱號。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市政府重視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召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確保法律援助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實。今年初,市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為20__年度為民辦十件實事之一,年內為貧弱群體辦理1500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將法律援助辦案數量層層落實到各縣(市區)和市直律師事務所,把任務完成情況與執業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年檢注冊掛鉤,對完不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加大了對各縣(市區)的督導檢查力度,實行一周一調度、一月一會議、一季一通報,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本著“貼近群眾、方便群眾”的原則,大力推進援助網絡建設,市縣兩級在全省率先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委員會和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民政、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委、武裝部等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鄉鎮、街道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配備了法律援助信息員。市政府將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經費投入。市司法局與市財政局還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市政府為民辦實事法律援助工程,切實加強財政保障的意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微山、__、__等縣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將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到位。今年__縣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由2萬元增加到8萬元,較好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工作。

(二)開展宣傳活動,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我市積極開展《條例》的宣傳活動,編印宣傳資料,制作法律援助聯系卡,建立宣傳專欄,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開展義務法律咨詢,與婦聯、殘聯、工會等部門聯合開展為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專題活動,大力宣傳《條例》的精神和法律援助工作情況,使社會更加關注法律援助,讓困難群眾懂得通過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市司法局與新聞媒體聯合開辦了《法治之聲》、《法治之光》等欄目,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市電臺兩月一次的“行風熱線”欄目,通過解答咨詢、案例摘要、以案釋法等專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知識需求。近期,又結合“法律六進”工作,積極開展了“法律援助入社區進鄉村”活動。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深入鄉鎮、村居和廠礦、學校,開辦法律援助專題講座,廣泛宣傳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程序和工作流程,現場受理援助案件,實現了服務方式由被動等待向主動上門轉變、事后援助向提前介入轉變。《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共開展大型宣傳活動7次,制作宣傳板面200余塊,散發宣傳材料1萬5千余份,義務法律咨詢8000余次,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

(三)推行規范建設,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水平。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條例》的規定,推動法律援助健康發展,我市認真開展了規范化建設活動。一是加強了法律援助陣地建設。以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依托,把司法所建設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結合起來,大力加強鄉鎮基層法律援助陣地建設,基本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辦公室、辦公設備、辦公人員,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礎。二是加強了法律援助隊伍建設。一方面健全法律援助機構,配強法律援助專業隊伍,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另一方面對法律援助人員實施培訓,提高工作效率和辦案水平。法律援助組織隊伍建設呈快速發展的態勢,市及各縣(市區)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有近半數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升格為副科級單位,法律援助專業人員數量也有了較大增長。三是加強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設。將法律援助的各項業務實行臺帳管理,各個工作環節都制定相應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了每個援助案件都有章可依、有據可查。建立法律援助公開制度,將援助的范圍、原則、工作流程、工作紀律、監督電話、受援 助對象的權利義務、援助律師的基本情況等上墻公示,自覺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為切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實行了案件跟蹤反饋管理,完善了結案評估、案件抽查、投訴查處等制度。__縣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受援人承諾制度和法律服務人員向法律援助中心出據保證書制度,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了案件質量。

(四)發揮職能作用,有力促進了我市和諧社會建設。全市兩級法律援助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符合條件的受援對象進行摸底調查,逐一登記,作到心中有數。熱情為受援對象提供法律咨詢,耐心為他們解答各種法律問題,增強了他們的法律意識。積極幫助受援對象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努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避免了多起群體性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團結。__縣柘溝鎮連續六年實現“三無”,__縣今年1-9月份沒有發生過一起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總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7%,法律援助和司法調解工作到位是重要原因。突出工作重點,加大了對“三農領域”、調解領域和特殊群體領域的援助力度,使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__縣針對在外務工農民多的實際情況,加大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熱線電話,建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確保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新工作方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實現“應援盡援”的工作目標。__市開展網上法律援助,在司法政務公開網開辟了法律援助咨詢窗口,將援助的法律法規、工作動態、申請指南、典型案例等內容在網上,在線回答網民咨詢,進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范圍。

二、貫徹實施《條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不平衡。各縣(市區)之間、各鄉鎮之間在法律援助機構硬件設施建設、工作規范化建設等方面差距較大,各縣(市區)立案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差距較為明顯。主要原因是部分縣(市區)對法律援助工作不夠重視,還沒有從以人為本、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政府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條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夠,一些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甚至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的事情。《條例》在群眾中的影響不大,知曉率不高。

(二)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數量,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需要。二是有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結構不合理,辦案人員所占的比例不高,非辦案人員較多,影響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及時辦理(見表二)。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還沒有普遍組建,半數縣(市區)還沒有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辦案經費不能保障,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不高,甚至不能辦案,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大部分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場所較小,距離上級規定的“辦公場所60平方米以上”的“縣級規范化援助機構”標準相差較遠,與法律援助事業快速發展的現實不相適應。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縣(市區)財政保障還不到位,有的未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的盡管列入預算,但是預算數額與所需實際數額之間的缺口較大。有的還存在急用急撥、不申不撥的情況,預算經費不能按時足額到位。二是獲得法律援助經費渠道單一。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經費基本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奉獻、慈善經費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投入基本沒有,我市至今尚沒有法律援助的基金會組織。

三、對今后貫徹實施《條例》的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做好新形勢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要求,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學習貫徹《條例》,進一步增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持服務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經常檢查調度工作的開展情況,注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切實落實政府責任。要堅持部門聯動,在各級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充分調動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力量,共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逐年增加財政資金投入。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積極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多方籌措資金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法律援助工作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對《條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印發宣傳材料、開展義務咨詢活動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條例》的內容及其重大意義,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職能部門更加自覺地參與和協助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群眾更加知曉和理解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宣傳的重點內容放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上,把宣傳的重點區域放在城鄉結合部和廣大農村,把宣傳的社會重點放在與法律援助密切相關的單位和部門上,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知曉率,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

第6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法律援助條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第十六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判的,可以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第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7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我縣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政府設立在縣司法局內的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縣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縣司法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縣法律援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依法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規定的申請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為當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監督。

第七條鼓勵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自愿對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條民政、勞動、總工會、團縣委、婦聯、殘聯、消協等部門、組織以及各鎮鄉(街道)應當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協助縣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工作。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

第十條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標準,按不低于本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確定,必要時,可適當放寬。對于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導致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也可認定為經濟困難。

第十一條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二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三條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一)申請人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現役軍人等特殊對象的;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殘疾人輔助用具費和勞動報酬的。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五)仲裁;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縣公安局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縣公安局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第十七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公民申請民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經濟狀況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記錄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單位作出申請記錄。

第十九條縣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縣法律援助中心向有關機關、單位進行核查。

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申請人提交申請、證件、證明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查證。

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縣司法局提出,縣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要求縣法律援助中心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一條縣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中心工作人員、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辦理援助案件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自收到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確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并與申請人辦妥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和其它財物。

公安、勞動、民政、工商、檔案、建設、房管、國土、質監等部門對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提供方便,由此產生的相關行政服務費用,應當全部予以免除。

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縣法律援助中心報告。縣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核實后,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員應當盡心盡職,依法保障受援人員的合法權益,所辦法律援助案件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他人員,在案件結案后15日內,應當向縣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縣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人員或者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司法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指派;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收取的財物,由縣司法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縣司法局予以沒收。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拒絕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及時安排承辦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縣司法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司法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第8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圍;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5-0245-02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該司法救濟制度現今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該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該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我國于1994年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才第一次規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并且在同年《律師法》中以專章對法律援助作了規定。隨著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從其法律效力以及實踐效果,該條例并未對這一制度的規范及完善發揮足夠的效用。因此,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地完善發展。

1 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1.1 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刑事訴訟中,尤其是公訴案件中,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因為缺乏法律知識等原因明顯處于劣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防止國家公訴機關在訴訟中濫用權力,實現司法公正,需要一種有效維持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保障制度,因此,被控告人所享有的辯護權便應運而生。但是,因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及時請到辯護人為其提供有效地法律辯護。為了充分保護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許多國家便設置了法律援助制度,為社會弱者免除或減少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例如,美國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被告人的經濟條件不足以聘請律師,法院應當從地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他提供辯護律師。在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則是指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因為窮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的法律幫助。故筆者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國家采取措施,為經濟困難或特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

1.2 刑事法律援助的特點

第一,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國家利用其強制力為特定對象提供法律援助,為了保護公民平等、民利,維護人權,這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其中,援助的費用往往是由國家承擔,一般是從財政撥款中提供。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被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一般是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三,刑事法律援助具有專業性。提供法律援助的往往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等,為被告人提供法律辯護。

2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

刑事法律援助并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其援助對象有一定的范圍,而且各國對此的規定都不相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了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條規定將受援助的對象分為了法院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辯護人兩種類型。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漸完善,我國法律擴大了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補充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的標準的; (2)本人確實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方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有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第一,我國指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的律師。第二,有權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是人民法院,這就說明我國的法律援助介入司法程序是在審判階段,在此之前則無辯護人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第三,接受法律援助只包括當事人中的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一般是經濟困難,或者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的被告人,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第四,實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總體上看,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還是很有限的,在這一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過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援助只適用于公訴案件,而沒有涉及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雖然在法院指定辯護人這一程序之外,《法律援助條例》還規定了當事人自己申請法律援助這一程序,但因為申請的過程繁雜和條例在我國法律效力的有限性,實施中困難比較大,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之一,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又有著密切的利害關系,法律援助應該考慮被害人的現實情況,在必要的時候也應該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僅將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規定為律師,縮小了辯護人的范圍,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健全。我國只有《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的監督部門,對法律援助實施的方式沒有規定,其他法律對此更是沒有涉及。到現在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實施法律援助的統一方式。有的城市是建立法律援助機關并設立公職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種方式需要政府機構調撥財政經費,是比較少見的;有的則是強制律師必須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這就不能保障辯護律師辯護的質量;有的則是由律師事務所對承擔援助義務的律師適當的補償;有的則是由律師每年繳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負責此工作的機構選擇合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并從援助基金中獲得一定數額的補償。要想盡快的實現法律援助的目的,對其實施方式及經費來源應該盡快的予以健全。

第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訴訟程序的時間過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但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的,即為在審判階段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才可以為被告提供法律救濟,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無法得到相關的法律幫助。為了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一視同仁,既然如此就不能因為一些經濟原因或其他因素剝奪其在審判階段前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本來是要解決這一問題,僅將其范圍限制在審判階段,其目的的實現就大大削弱了。而且這樣也導致辯護律師了解案情和被告人需求的時間短,比較倉促,律師能夠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就相對有限了。我國法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法律援助律師介入的時間提前,以更好的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程味秋.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第9篇: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范文

關鍵詞:公共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政府主導

2012年,國務院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明確了政府向全民提供義務教育、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隨后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并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尤其談到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與完善。而目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人數不斷增多,民眾的關注度和參與度也不斷提高,使得推進現代化視域下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法律服務成為發展方向。同時,《政府采購法》和新《預算法》業已頒布,為依法治國鑄造了新的臺階,這又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契機。因此本文力圖著眼于我國現有法律服務體系下政府和市場的二元化局面,迎合轉型時期社會對法律服務的迫切需求,結合政府主導和市場運作的各自優勢,提出創設現代化視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想,并細化具體制度和規則。對該問題的探討不僅在學術上有所創新,而且亦有利于推動社會的和諧穩定,提高人們生活幸福指數,促進社會的法制化。總的來說,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略顯雛形,但還面臨著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現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缺陷

(一)內容方面――涵蓋面狹窄

1、有效供給少,民刑不平衡

目前來看,公共法律服務能夠真正實現有效供給的相對較少,且刑事與民事法律援助不平衡。根據本項目組分發的調查問卷結果顯示,群眾對民事案件的法律服務需求較大,受供求關系影響,相應的援助律師較多,而刑事案件的援助力量因需求較少而相對較為薄弱。根據調查顯示,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行的過程中,“有罪推定”等歷史遺留下來的錯誤觀念仍然左右著相當一部分群眾的思想,進而無視刑事辯護的基本理念,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受到輕視。據悉全國法律援助案件的86%均為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匱乏達到了令人觸目驚心的程度。

當前,有關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頂層規劃相對模糊和滯后,加之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壓力,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門對其法律服務職責的履行逐漸流于形式,現行法律對律師課以無償進行法律援助的強制義務,微薄的辦理援助案件補貼也無法彌補其不能正常執業帶來的經濟損失,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然缺乏可行性。因此,律師從事相關援助工作存在積極性不高,逃避義務,效率低下等問題。可見,律師迫于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提供法律援助,很難盡忠職守,政府財政不能解決律師的辦案經費問題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嚴重障礙[1]。

2、方式較少,主體單一

就方式而言,我國公共法律服務大多以提供糾紛調解、法律咨詢、維權指引、簡單法律文書等服務為主,非訴訟法律事務如司法鑒定等受到的重視不夠。以致法律援助的范圍過于狹窄,難以滿足法治社會中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求。

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過于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而并未充分強化社會責任。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卻是一場需要全社會合力的持久戰,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財稅等多個領域。公共法律服務的有效性不僅有賴于政府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高效管理,同時也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同時,律師、法律工作者和能夠承擔一定法律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均應該參與到公共法律服務的完善中。

(二)體系方面――供應方

1、法律援助各主體配合不力

根據《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法律援助義務應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方履行。然而由于職責分配不明確,出現責任空白,司法實踐中三家機構往往各自為政,甚至出現相互推諉,怠于履行的問題,從而導致群眾求助無門,舉步維艱,其切身利益難以落到實處。例如,公證業務與業務經常先后承接,致使當事人遭遇“一拖再拖”的境況。再者,三方缺乏溝通交流,無法形成通力合作的共同體,各主體配合不力。

2、政府購買和主體承接不規范

在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中存在著以下共性問題:第一,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依據模糊,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各地都處在摸索階段;第二,“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化”的模式冗雜,加大了違反法治原則的可能性;第三,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承接主體單一,從而可能會抬高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價格,加劇財政吃緊的狀況;第四,存在買賣雙方并非獨立、平等關系,政府單向主導,低成本購買,職權介入的問題[2]:首先,流程缺乏確切規范,行政機關一般與其有隸屬關系的關聯部門開展購買服務,購買主體不獨立,契約關系流于表面,購買服務的優越性無從體現。其次,政府有可能與非營利組織達成低成本交易,并憑借自己的職權達到官商聯合推行壟斷的后果,從而干涉市場秩序;第五,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數量少,參與度低,力量薄弱,導致受惠群體微乎其微。

(三)制度方面――標準規則滯后

1、法律援助標準不成熟

首先,法律援助標準僅包括公民經濟困難標準、事項范圍標準(含對象兼特定訴訟階段及刑罰標準)和辦案補貼標準。《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標準事項過于狹窄,導致不能與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且我們看到《法律援助條例》中授予地方權利來立法,這樣會導致各地的法律規定不同,不利于中央政府統一各地工作以及各地工作相配合。而由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受社會經濟等的影響很大,經常會發生變化,較窄的法律援助范圍不能有效涵蓋這些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法律問題。其次,在法律援助中規定的具體標準較低,這樣會導致辯護率的下降,從而會降低法律援助提供者的個人積極性,法律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得不到得不到重視的情況下,就會導致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難以實現。最后,法律援助標準的概念、構成指標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各項標準的可操作性不強。在主體界定、項目實施、合同管理、績效評估、政府購買、公開公示、監督評議等各項公共法律服務制度缺失[3]。

2、具體管理辦法缺失

對于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者缺乏相關的具體規制,對資格認定和資質審查方面過于寬松,導致實際援助和服務效果較差,而且在質量監管方面也存在漏洞,在提供者,怠于履行責任的情況下沒有相應的懲處措施,而對于恪盡職守者也缺乏激勵機制,從而導致整個行業運行混亂,難以良性發展。

(四)整體落實――主客觀條件欠缺

1、群眾法律意識較為淡薄

問卷結果顯示,近三分之一的人在遇到糾紛或權力受到侵害時不會尋求法律服務進行解決,尤其是農民和西部落后地區的群眾。再加上這些農村地區或者落后地區的人民關注的更多的是經濟利益,考慮的更多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從而沒有對自身法律素質的提高給予充分的重視。所以在出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狀況時,當地人民要么選擇忍氣吞聲,要么選擇用暴力手段來解決問題,我們會發現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民會選擇采取公里救濟的方式來保護自身的權利。總體而言,在農村地區和落后地區廣大群眾自身的法律素質不高,因此法律援助服務的參與度也就不高。

2、農村法律援助資源短缺

一是表現在人才資源匱乏。問卷表明,近五分之四的調查對象認為,其所在地的法律服務資源不充足,而且我國城鄉發展、東西發展不平衡。相對東部城市,在廣大農村和西部落后地區,法律專業人才極度缺乏,難以滿足越來越多尋求法律援助的農村當事人的需要。拿人口律師比最高的北京市為例,也存在區域律師資源配置的嚴重不均衡。截至 2012 年底,北京市律師總數為 22789 人,朝陽區 10106 人,占全市律師總數的 44.35%,而房山、門頭溝、懷柔、平谷和密云等六個遠郊區縣律師總數僅為 225 人,律師人數最少的延慶縣僅有 10 人[4]。

二是表現在援助經費短缺。在我國,法律援助的經費主要是地方財政供給,而我們知道在大多數落后地區,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滯后性,使得當地財政實力較東部發達地區而言較弱,所以無法給予法律援助事業較為充足的資金支持,從而使法律援助工作在當地無法正常而有效的開展起來。

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與農村地區的現實需求不匹配

我國現行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援助對象過窄,國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對象大多集中在城市,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未做明確、具體的規定,造成農村法律援助需求與供給之間存在相當大的矛盾。在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涉足較多的是關于農民工討薪案件,而對于在廣大農村地區出現的土地使用權糾紛、村民自治權糾紛等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缺位的現象。

二、針對現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完善路徑

(一)內容――補充血液

1、進一步明確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責任主體

公共法律服務關乎民生大計,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現有職能劃分的基礎上擔負起主導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對中央的相關政策措施以及域外經驗予以高度重視,積極拓寬尋求支持的渠道,如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讓公共法律服務的內容更多地體現到地方發展規劃中,防止司法行政機關不作為。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

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應立足于便利性這一特點,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層級網絡,最終形成上級對下級負責,每一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對其轄區內公共法律服務事務承擔終局責任的制度。除了縱向協調,橫向整合也是必要的,如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使法律服務的提供集中化高效化等。

(二)體系――構建主干

1、構建多層次多領域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基層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因而需要發揮黨委、政府的統籌機能,以實現優質法律服務資源有效下沉。具體而言,包括規劃好建設框架,改革落后的管理體制,擴大覆蓋面,完善投入保障機制,為公共法律服務可持續發展奠定強有力的經濟基礎,最終達到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水平的目的。

2、二是聯動協調機制

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著力構建 “點、線、面”相結合的法律服務網絡,奠定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必要基礎[5]。在政府的領導下,由司法部門組織協調、其余行政主體各司其職、并積極引導社會公益組織的參與。這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善現有的律師結構,可以采取由政府聘任公職律師的方式創立一支新興的承接主體,協調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事務。另外,對于服務質量偏低的問題,根據調查,群眾認為可以采取引入禁止執業期限,減少相應的服務費,投訴并另派律師等手段。與此同時,婦聯、殘聯、工會、共青團、老齡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人民團體組織也是可以統籌的對象。

3、明定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制度

首先,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承接主體必須向多元化發展。其一,指派或成立專門的政府機構負責公共法律服務板塊,以硬件升級帶動軟實力增長,提升服務品質。該專門機構同時也可以承擔一定的監督考核職能,對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分布及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監管。其二,建立和發展公職律師隊伍,同時立足于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有償律師和社會組織的法律服務,拓寬承接主體范圍。其三,可以考慮將高校的法律學會等類似組織納入到承接者的范圍中,不僅費用低廉,同時又資助和培養了未來的法律服務人才。

其次,應當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制度化建設。采用服務外包、合同委托等多種購買方式,與市場經濟相結合,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并借鑒他國的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專門法律,規定政府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公共服務范圍、購買方式、購買資金制度、監督管理制度、評估制度等[6]。同時完善基金籌集制度、法律服務評價機制、參與主體的資格審查制度、財政預算制度、第三方監督管理機制以及信息公開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制度――設立支撐

1、立法完善

根據調查結果,群眾認為,相關立法應當規定律所、公證處等實施一定數額、比例的法律援助,確定到個人。并且應要求政府將推動法律援助納入到年度計劃中,并反映在工作報告內,由人大審核。同時應當規定法院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與政、援機構雙掛鉤,從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政、援、法聯動機制,共同推進體系建設。隨著社會整體的運轉和經濟發展,我們認為可以由司法部結合社會上新的民事或者行政立法成果,一個地區經常發生的民事行政案件,以指導性文件的方式定期驚醒動態調整,從而達到法律援助事項,從而達到規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項能與現實發展很好的銜接,基本能達到為有需求的人民都能提供法律服務的目標,從而保障公民的權益。并且,采取這種機制,可以保證全國范圍內,法律援助事項的基本同步性,有利于各個行政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相互銜接配合。

2、經驗借鑒

隨著辦案專項經費的增加,也可以借鑒廣東省的做法。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可持續。推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務補償機制,對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通過獎勵、表彰、培訓等方式加以補償和激勵[7]。其次要對《法律援助條例》中關于援助標準的各種概念和標準進行細化和進一步明確,使得相關概念更加明晰化。

(四)整體落實――達成目標

1、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初現雛形,群眾對于法律援助服務的觀念意識更是需要時間來得以轉變。人民群眾目前仍然認為律師在法律援助中起主要作用。這樣的認識無論是源之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之前的單一的律師法律援助規定,還是法律援助實踐,或是來自律師與法律援助的天然聯系,或是《 條例》規定本身帶給社會的誘導信息,都屬于錯誤理解,都應該得到糾正[8]。因此,當前急需的時加強法制宣傳,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向農村和落后地區的人民宣傳法律基本知識,使他們能夠認識了解和自己生活密切相的法律知識。同時還應普及12348平臺建設,將公共法律服務數字化,各行政級別分別建立管理中心,將上級政策理念通過網絡層級傳遞。并將各級網絡同步化,實現法律服務電子化信息化。同時還應當注意對其余電子終端設備的APP普及,從而穩步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發展。

2、建立多層次的農村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團隊

首先,應培養一批具有較強的法律專業知識、高尚的職業道德素質、業務素質高的、適應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發展要求的法律援助人才隊伍。要吸納一流專家,建立一支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服務機構、高校科研院所等專家學者組成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政策理論研究隊伍,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咨詢[9]。動員當地的法律機構對在農村中普遍存在的“赤腳律師”進行法律方面的培訓,提高隊伍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服務能力,兵隊該隊伍進行定期的評估,使其成為農村地區提供法律服務的中堅力量。最后,鼓勵法學專業的學生到基層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發揮法科大學生的作用,如在法學教育中推行診所式教育,這不僅有益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也能夠通過實踐來鍛煉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

在經費方面,積極爭取政府財政撥款,拓寬法律援助經費渠道;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募集社會資金支持法律援助,并完善相關經費使用相關管理辦法,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10]。由于經濟落后地區維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難度更大,成本更高,合理的方案是將這些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大額支出事項上的支出重點提高到中央、省級財政,以使當地政府的負擔得以減輕[11]。同時應當賦予地方上的一定稅收自,在稅率制定方面享有相應的權利,從而擺脫財政困境。鄉鎮政府還可以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由各律師及其律所承攬相關工作,并組織建立專門公共法律服務公司,向社會進行融資,由律所或其他公司法人參與入股分紅,從而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拓寬農村法律援助對象和范圍

應當進一步擴大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以達到充分保證農民的權益的目的。首先,應拓寬農村法律援助對象,實行弱勢群體優惠待遇政策。該群體主要包括無業人群和經濟條件差的城鄉居民以及外來務工人員,對該群體建立優先窗口是當務之急。將司法救濟與法律援助融會貫通,實現各區域城鄉聯動機制,建立二十四小時農民工法律服務站,做到法律援助一條龍服務,為其辦理服務憑證通票。其次,拓寬農村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除了在《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相關事項外,還應當增加農村地區較為廣泛出現的案件為受援內容,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事件。從而最大程度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換言之,即在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時補救。

4、組織領導機制

根據問卷調查,調查對象認為,法院應該降低申請標準,擴大應援范圍,對于援助機構和政府的援助義務的履行共同擔責。而作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承擔法律宣傳和教育職能,以訴訟援助為主,輔以非訟服務功能,成立專門小組負責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行政層級協調,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各司法部門應當設立特別辦公區域,用以對指揮各部門工作,日常管理,級別調控,從而推進落實完善縱向協調機制。

三、結語

目前,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完善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本文在理論方面對完善措施路徑進行了相應的探討,但是仍需要實踐經驗的融會結合。眼下,應當借鑒走在前列的省份區域的成果,并聯系各地實際情況統籌變通,以達到推進現代化視域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進程的效果。(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學本科生科研訓練創新活動資助項目成果,批注號:2015-BZX-079

參考文獻:

[1]王曉改.試析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政府責任[J].公民與法,2013,(02):49.

[2]蘇明,賈西津,孫潔,韓俊魁.中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研究[J].財政研究,2010,(01):14.

[3]顧瀟軍,朱強.社會制度文明視野下的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太倉市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規劃(2013―2015)》解讀[J].中國司法,2013,(10):37.

[4]于泓源.關于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的思考[J].中國司法,2014,(04):40.

[5]許同祿.深入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J].中國司法,2013,(05):13.

[6]梁潔.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法律規制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4.

[7]趙大程.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 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在廣東省推進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J].中國司法,2014,(10):16.

[8]裴小梅.對我國律師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兼論建立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制度的必要性[J].河南社會科學,2004,(02):90.

[9]顧瀟軍.構建覆蓋城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實踐與思考[J].中國司法,2012,(12):52.

主站蜘蛛池模板: 久久成人免费 | 怡红院亚洲怡红院首页 | 一本色道久久88综合亚洲精品高清 | 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 国产精品无码久久久久 | 成人免费看片 | 国产精品玖玖 | 亚洲 中文 欧美 日韩 在线人 | 撸天堂 | 免费99视频有精品视频高清 | 久久综合亚洲一区二区三区 | 永久黄网站色视频免费网站 | 成人爽a毛片在线视频网站 成人爽爽大片在线观看 | 精品一区二区久久久久久久网站 | 亚洲三级黄色片 | 一级毛片一级毛片一级毛片 | 成人影院一区二区三区 | 97超级碰碰碰免费公开在线观看 | 色香欲综合成人免费视频 | 亚洲第一成人在线 | 亚洲视频免费 | 国产自偷自拍 | 日韩欧美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久久成人精品 | 日本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免费 | a级毛片毛片免费观看久潮喷 | 久草免费公开视频 | 高清一区在线 | 欧美精品久久久久久久影视 | 2022国产精品网站在线播放 | 91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网址 | 一级做a爱过程免费观看 | 91久久香蕉 | 国产精品亚洲综合久久 | 久久久久久a亚洲欧洲aⅴ | 绝对真实偷拍盗摄高清在线视频 | 午夜日韩视频 | 日本成a人伦片 | 久久综合精品不卡一区二区 | 日韩欧美成人乱码一在线 | 91久久国产综合精品女同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