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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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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

第1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法律幫助;

2、受援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務費用。其中,農村的屬社會救濟對象;城鎮的其家庭成員收入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且無其他經濟來源

3、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

第2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是為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而制定的。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城市綜合實力的不斷增強以及城市基礎管理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社區日益成為人們重要的活動場所,成為各種社會群體的集聚地、各種利益關系的交匯地、各種社會組織的落腳點和黨在城市執政的支撐點。但同時社區也成了各類矛盾反映比較敏感的匯聚地。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法律對社會事務的調整作用日益明顯,也為法律援助拓展了空間。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正是適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應了人民群眾的需要而開展的,具有很強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

一、建立法律援助進社區的目的

1.法律援助進社區有利于法律宣傳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

社區群眾是社會最基本的構成元素和最深厚的基礎。近幾年來由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立法步伐加大,法律修訂的速度很快,新法的出臺與舊法的廢止,具體的法律內容的變動往往不為民眾所熟知。在這種情況下,百姓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往往難度較大,只有通過法律宣傳,才能使公民及時掌握新法,以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

2.法律援助進社區有利于保障公民訴訟權的行使和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援助進社區,可以通過適時的法律宣傳教育,當群眾遇到問題時,及時給予法律指導。同時還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及時發現糾紛的苗頭隱患,有針對性地防患于未然。這樣,既能化解矛盾,有效地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又可以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增強群眾解決矛盾的能力,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為社區和諧發展創造條件。

3.法律援助進社區有利于公民在訴訟中得到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保障其合法權益

由于法律援助進社區所涉及的部門很多,在社區居民需要法律幫助時,律師就可以為其提供相關的幫助,對于保護其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

4.法律援助進社區有利于促進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作用在社區落實

在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中,人民調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等,都是面向基層、面向社會的服務工作,都屬于法律進社區活動的范疇,都是社區服務的資源,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正是落實司法行政職能的有力助推器。

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應考慮三個原則:一是加強協調、理順關系的原則。法律援助進社區不僅是一項活動,更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服務,是為社區居民提供涉及法律事務上的方便和幫助,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應有之義和重要內容。法律援助進社區只有和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其他方面有機結合,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才能取得綜合性效果。二是整體把握,立足職能的原則。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是司法行政職能在社區的整體落實,不單單是搞一些簡單的法律咨詢服務,而是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和法律服務有機結合起來,作為一項整體的項目,服務于社區。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應從職能發揮的角度,整體勾畫法律援助進社區的方案和途徑,從宏觀上把握法律援助進社區與其他社區服務的配套銜接,保證這些活動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三是求真務實、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加強社區建設工作中,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是以服務社區建設、規范社區管理、參與社區服務與保障社區穩定為宗旨。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的開展理應是每一個司法行政人員的義務,這也正在一定層面上體現了法律服務廣大百姓的工作要旨。

二、法律援助進社區需要完善的方面

1.應繼續擴大法律援助進社區的受案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將更多受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各級司法機關在此基礎上又對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了擴大解釋,但是這仍不能滿足弱勢群體的法律需求,在這種情況下,仍應對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擴大,比如說應將涉及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家庭暴力、等納入法律援助范圍,使更多的受援人得到法律的保護。

2.動員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充實法律援助實力

法律援助進社區并不能僅僅依靠司法行政的力量,而且應積極吸納社區內的其他團體和組織積極參與,形成以司法行政職能為主體、其他力量協同配合的整體,以充實法律援助實力,共同為社區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3.加強對法律援助進社區人員的業務指導,提高他們的綜合能力

法律援助進社區人員中,大多數是志愿者,可這些人員中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這也無形中影響了為社區群眾提供服務的質量。為了能真正為群眾服務,就應當對這些志愿者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

4.通過各種形式豐富法律援助進社區的內涵

第3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經費;專項資金管理;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0)04-0096-05

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是財政部門為落實黨和國家法律援助政策,設立的(劃撥的)專項用于法律援助事業的資金,是我國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質基礎,也是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的基礎。當前,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構成中,政府的財政專項資金是主要來源①,具體分為上級政府對貧困地區法律援助的財政轉移支付和本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的財政專項撥款。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具體應貫徹以下原則:(1)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法律援助立法均明確規定,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用途和性質。(2)確保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最大效益:具體要求有以下方面:①合理使用經費,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費,開源節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②在節約經費的基礎上,要把有限的經費主要用于辦案上,要多辦案,發揮法律援助的社會功能;③不同經費不同用途。法律援助經費應根據來源不同確定不同的用途。政府撥付的資金用來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和工作人員維持正常的開支,主要用于法律援助辦公的經費、工作人員的薪金和福利及辦理案件所需要的業務經費;社會捐助、基金及其他來源的資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辦案費用和其他業務開支,以彌補政府經費的不足。在管理模式上,對法律援助財政撥付經費的管理主要采用財政管理模式,對法律援助社會資助資金的管理主要采用基金模式。

一、當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數額相對較少,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在財政專項資金中受重視的程度較低,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在實踐中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②:

(一)經費保障不足且分配不均衡

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數據,2005年全國各地撥付法律援助資金26 220萬元,中央還首次撥付5 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國人均經費兩毛錢[1]。我國的人均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無法滿足法律援助事業最基本的需要。以陜西省戶縣為例,戶縣總人口60萬人,其中婦女約占人口的一半,兒童約15萬人,殘疾人2萬人,“五保戶”2 000人,最低保障線人口6 000人。企業不景氣,且絕大多數為中小型企業,下崗工人多。據測算,每年約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件,而實際能夠達到援助的不足三分之一。如果按每年辦理100件法律援助案件,按最低辦案補貼標準每件600元計算,每年需要經費6萬元(不含辦公等經費)。2007年縣財政向法律援助中心撥款僅有1.5萬元,2008年預算撥款增加到3.2萬元,遠遠滿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西安市各區縣中,戶縣法律援助的資金保障還是比較好的,灞橋區、高陵、藍田這些完全依靠財政轉移支付的縣區其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更是存在嚴重問題。

同時由于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賴地方財政,地方財政收入的不同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經費各地保障水平的參差不齊,造成了越貧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越低的狀況。以陜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為例, 2005年全西安市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僅為43.5萬元,其中市中心30萬元,區縣僅有4~5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業務開展有經費保障,合計也不過13.5萬元。有些財政特別困難的區縣,本級法律援助經費還處于零預算,主要依靠由市財政按人均0.1元的標準轉移支付。這樣的經費保障,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城鄉法律援助的人均受案率產生較大差異。西安市現有800多萬人,2007年的受援人數是1 380人,總案件數為1 090件,2007年法律援助全市人均受援率為萬分之1.4。但是,戶縣、周至、高陵、藍田4縣的人口總數為212.1萬人,2007年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81件,人均受援率僅為萬分之0.8,法律援助城鄉人均受援率存在較大差異。從陜西省全省來看,目前仍有15%的貧困農業縣級法律援助經費本級財政處于零預算。區際間差異較大,尤其是表現在城鄉之間的顯著差異,是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中最為突出的問題。

(二)法律援助資金管理賬戶未全部獨立設置,專項資金存在被挪用和擠占的現象

專戶管理是實現法律援助專款專用最為有效的手段,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賬戶并未全部獨立設置,專項資金存在被挪用和擠占的風險。就陜西省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實踐來看,全省十個地市中有50%的地市法律援助資金未能獨立管理和使用,30%的縣(區)法律援助資金未能實現獨立使用。榆林市13個法律援助機構,賬戶獨立使用的有8個單位,賬戶不獨立的有5個單位。而咸陽市2008年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見表1),在14個法律援助機構中,法律援助專項資金賬戶獨立并能夠獨立使用的有4個,賬戶不獨立的有10個(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這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造成極大的困難。

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賬戶不獨立,使得上級和本級撥付的資金全在司法局賬戶上,法律援助機構實際上已無法實際控制資金的使用,致使資金被司法行政單位挪用和擠占的情況時有發生。在實際的專項資金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經費賬戶不能單列,致使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補貼發放不及時,影響辦案人員積極性。同時由于程序復雜,其他工作開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法律援助機構不公開,致使監督機制不規范,也難以實際貫徹實施,法律援助專款專用未能實際貫徹。

(三)援助經費專項資金各項開支的具體范圍未能具體明確,用于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的專項資金支出占比例過低在對陜西省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實踐調查中顯示,2008年商洛市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收到72.58萬元的專項資金[3],支出人員經費(工資)29.49萬元,占41%;基本辦公經費15.71萬元,占22%;辦案補貼支出19.54萬元,占28%;宣傳、培訓和其他支出7.84萬元,占經費支出的11%。實際用于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的比例偏低僅有28%。楊凌區2007年支出各種法律援助經費共7.6萬元[4],其中人員經費4.5萬元,占經費支出的59.2%;基本公用經費1.6萬元,占經費支出的

21.1%;辦案補貼1.5萬元,占19.7%;宣傳經費0.24萬元,培訓經費0.12萬元,共占經費支出的4.8%;其他費用支出0.18萬元,占2.4%。實際用于辦理案件的業務經費只有19.7%。2008年楊凌區各種經費共計8.84萬元,其中人員經費2.4萬元,占經費支出27.1%;基本公用經費4.6萬元,占經費支出的52%;辦案補貼0.84萬元,占支出的9.5%;宣傳、培訓經費共計0.7萬元,占經費支出的7.9%。實際用于辦理案件的經費支出僅有9.5%。而咸陽地區[5],2008年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與本級財政按預算共獲得119.2萬元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其中辦案經費支出39.7萬元,占專項資金支出的33.3%;宣傳和培訓經費共支出31.7萬元,占經費支出的26.5%;其他支出47.8萬元,占經費支出的39%。按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司法部關于規范有效使用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通知》,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辦理案件,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社會功能。而在實踐中,各地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用于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的比例太低,未能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社會救濟的作用與功能。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各項開支的具體范圍不明確,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同時給權力尋租留有空間。

(四)經費內部控制有待加強,特別是在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發放過程中存在著資料登記簡約化、報銷批量化、領用形式化等問題

部分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賬務處理統的過死,不能正確的反映經費的用途。如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開支范圍包括住宿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和伙食補助費等。而當前常常將此補助款以勞務費或其他款項的形式進行賬務處理。

(五)對提高和加強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專項資金的審計與監督管理不規范

1.管理辦法缺乏科學性與剛性。如目前比較明顯的就是上級法律援助專項轉移資金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資金,但一些地方財政連正常的人員工資和辦公經費都無法保證,根本不可能拿出資金來配套,這樣一來只有兩種結果,一是采取非常手段如假配套等將資金爭取來,二是放棄。這種管理辦法明顯有錦上添花之嫌,而缺雪中送炭之意,可能拿不出配套資金的地方比拿得起配套資金的地方更需要這些專項資金,只是因為拿不出配套資金而喪失了機會,這有悖于專項資金設立的初衷。

2.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缺乏嚴格的責任制,部門職責不清、缺乏協調。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協調,如市府辦牽頭、財政管資金、業務主管部門管項目、紀檢部門管監督、審計部門管決算審價等等。但當前在實際執行中,有些部門卻是“好事搶著做,責任相互推”,部門間職責不清,協調不夠,難以形成合力。財政由于職能的定位,經常處于做“為難人”的位置,而且要想管好項目,僅僅管了資金是不夠的,但很多時候財政往往是事后業務部門需要安排資金或是需要合發文蓋章才知道具體情況,工作十分被動。

3.管理主動性不夠。財政工作者對財政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扮演的角色認識不清,應該承擔何種管理責任、管理中應該介入至何種程度心中無底。管理信息依靠業務管理部門提供,資金撥付等待上門申請,主動介入資金管理意愿不強。

4.管理精細化程度不高。長期以來財政部門對資金的管理還停留在結果管理上,重結果、輕過程,管理粗放。績效評價實施較少,方法單一。一般是上級有要求才會去實施績效評價,往往是草草填表,應付了事。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指標的設置和評價情況的客觀性缺乏認真分析,對評價結果也沒有切實的應用。而且往往是事后評價,在“木已成舟”的情況下,績效評價的效果就很難有明顯體現。

二、加強和改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對加大法律援助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法律援助是國家在司法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和尊重人權,實現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從性質上講具有社會救濟的基本功能。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即具有社會救濟和扶貧資金的性質[6]。尤其是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更是為了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幫助經濟不發達地區解決法律援助困難,促進不同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發展,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補助地方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專項資金。科學管理,嚴禁挪用和擠占,明確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具體用途,加強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領導應當充分認識法律援助資金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到法律援助資金的社會救濟和扶貧功能和性質,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明確法律援助的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以及法律援助各項開支的具體比例,確保經費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業務支出

法律援助的經費,必須全部用于援助事業,尤其是應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業務開支,其中包括:(1)承辦法律援助業務必需的費用包括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辦案補貼費用、訴訟費、仲裁費等;(2)法律援助宣傳、培訓、調研等活動所需要的費用;(3)對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費用。另外,如果法律援助機構所派的援助人員在提供援助過程中非法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實際損害結果,法律援助機構應向受害人賠償實際損失,然后援助中心可以向實施侵害的援助人員追償。上述經費的使用,援助人員都應以節約為前提,其他特殊經費支出都應由援助中心主要負責人員審批。

按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司法部關于規范有效使用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通知》,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是為了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幫助經濟不發達地區解決法律援助困難,促進不同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發展,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補助地方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專項資金。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投向是國家級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以及經費保障能力較低的其他困難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含未單獨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縣、市、區司法局)。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使用范圍:(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案件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接受安排辦理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辦案補貼,包括差旅費、交通通訊費、文印費、調查取證費等; 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辦案補貼標準。(2)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費用。(3)受援人敗訴后確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的鑒定費和仲裁費。對于省、市向貧困縣(區)財政轉移撥款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也應當參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具體要求實施,使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辦案業務支出。

(三)加強專戶管理,杜絕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挪用和擠占現象

按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1)各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監督管理,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保證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2)每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省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將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如實向財政部和司法部做出書面報告。中央財政將以此作為考核省級財政和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參考依據。(3)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對使用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級和下級財政、司法行政部門通報考核情況,及時提出問題和改進意見。(4)財政部、司法部將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關部門對專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審計。對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到位不及時、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擠占挪用現象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區,將暫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是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資金的使用上,必須堅持按照“分戶管理、專戶專賬、封閉運行”的模式,實現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的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發揮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最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加強內部建設,完善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監督

在目前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短缺的情形下,加強援助資金的管理,規范審批程序,嚴格審查制度、提高使用效率,能有效節約援助資金,從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1.嚴格審查制度。

(1)申請條件的審查。《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或申請人應該提交身份證明、證明、經濟困難證明以及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援助中心接到申請材料后主要對援助對象的經濟標準及受案范圍進行審查。關于經濟困難標準,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條例根據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在經濟審查標準上適用因地制宜的方針,實踐中各地普遍的做法是以當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為標準;援助中心需要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全面調查,以防止欺詐、隱瞞的行為發生。關于受案范圍的審查,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已明確規定具體的援助情形及案件種類,實踐中只要對號入座即可。(2)援助效益審查。法律援助處理每一個案件都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在援助資金尚不充裕的今天,實施法律援助應提高援助資金的使用效率。筆者認為有些案件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①案件案情簡單,通過指導申請人自己能夠解決的,就給予指導解決;②采用非訴訟方式可行性較強、效果更好的,建議申請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③案件勝訴率很低或者即使勝訴也難以執行的,援助中心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幫助解決。

2.將法律援助的經費使用納入合同管理軌道[7]。法律援助合同項目模式源于美國,是指由律師、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協會同州、縣或其他的司法管轄區簽訂提供刑事辯護服務的合同,律師、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協會在一定費用的基礎上辦理特定數量的案件。在我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和律師、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約定一定時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報酬以及辦理案件的質量要求。對于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而言,雖然法律援助案件的報酬會較普通案件稍低,但由于案件數量眾多,總體而言簽訂合同后其收入也將十分可觀,對于年輕律師這更是一個鍛煉機會;對于法律援助機構而言,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簽訂長期合同,既可以節省資金,又緩解了工作壓力,還可以用合同約束律師的辦案效率,加強對法律援助律師的監管,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3. 積極創新管理理念,主動協商,化被動為主動。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并通過建章立制,使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規范化。為保障法律援助資金的有效使用,平衡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應積極促進資金、資源得有效整合。在對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上實行“分級負責、痕跡管理”的資金管理辦法。

4. 實行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責任人制度。由于財政專項資金多,政策性強,幾乎每項專項資金都有對應管理辦法,管理起來比較困難,也給財政監督人員的檢查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當前,財政監督人員在檢查某一項財政專項資金時,由于對資金的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從而使檢查浮于表面,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為了有效地緩解這一矛盾,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指定1~2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專管員,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明確專管員的職責,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做到事前審核、事中監督和事后檢查。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專管員要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心中有數”;每年對所分管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反映,并提出解決的對策;在財政部門組織的財政專項資金檢查時,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專管員要積極參與,在對被檢查單位下達檢查結論前,必須征得專管員的同意,通過建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專管員負責制,完善相關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法律援助事業的經費需要,尤其是要加強對農村(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專項資金投入,以促進和發展我國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統籌城鄉社會經濟事業發展

經費短缺一直是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主要因素。近年來,雖然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下,我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有所增加,但是依然滿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財政撥款,部分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仍然沒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以及經費的管理均造成很大障礙。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在專項資金方面,一是切實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資金納入區縣財政預算。可以考慮將區縣法律援助經費由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區縣人口、企業分布、財政收入狀況、往年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等因素統一核定,并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由區縣財政、審計部門定期檢查法律援助資金的落實使用情況,避免法律援助資金被截留和挪用,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二是要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法律援助募集捐獻機制的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實現我國法律援助社會募集資金規模有所突破。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資金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支持財政困難的區縣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從整體上看,近年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城鄉法律援助的發展還存在較大差異。我國農業人口占比重較大,大力發展農村法律援助成為當前統籌城鄉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而目前,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來源模式,使得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嚴重依賴地方財政收入,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也因地方財政的不同而出現較大差異。為了解決區際間尤其是城鄉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極不均衡的問題,探索和實現法律援助經費的省級統籌(或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地市級統一管理和統籌使用),在保障各地基本的法律援助經費需求基礎上進行動態的平衡和資源共享,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思路。

基金項目:2009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農村法律援助體系的創新和發展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

號:09XFX030。

注 釋:

①我國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有三個方面:1、政府的財政撥款;2、社會捐款;3、其他資金渠道,如國際組織以項目合作的形式進行的資助、公益福利彩票收入的定向使用等。但是社會捐款以及其他渠道的資金來源很少,當前各地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賴各級政府的財政專項資金。

②相關研究數據來源于陜西省財政廳2008年依法理財項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問題研究――以陜西省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為研究對象”研究報告,本文作者主持并完成了該項目的主要工作。

參考文獻:

[1]王衛國,姚合平,胡子君.構建農村法律援助體系的難點與對策[J].河北農業大學學報,2006,(09).

[2]陜西省咸陽市法律援助中心.關于咸陽市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咸法援字【2009】01號.

[3]陜西省商洛市法律援助中心.關于商洛市法律援助經費管理情況的匯報,2009-1-7.

[4]陜西省楊凌區法律援助中心.楊凌區法律援助經費管理情況的報告,2009年1月14日.

[5]陜西省咸陽市法律援助中心.關于咸陽市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咸法援字【2009】01號.

[6]段景田,劉立星.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幾點建議[J].中國農業會計,2008,(01).

[7]方飛霞,季春暉.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及其管理問題研究[N].浙江萬里學院學報,第20卷第3期.

第4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孔子從愛護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積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基于各種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把尊老愛幼與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第5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我省是農民工輸入大省,全省有農民工1900余萬人。長期以來,農民工在我省經濟社會建設和發展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農民工面臨的權益保障問題非常突出,工資拖欠、工資偏低、勞動條件差、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高發、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等侵害農民工權益的問題沒有根本解決,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存在訴求表達和維權渠道不夠暢通的情況。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切實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解除他們服務經濟社會的后顧之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決定自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在全省實施“法律援助情暖農民工工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法律援助農民工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

2011年是“十二五”規劃開局之年,也是國內外發展環境更為復雜的一年和繼續鞏固發展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成果、加快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一年,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全省經濟社會較快平穩協調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實施“法律援助情暖農民工工程”,是司法行政機關、人力社保機關和工會組織創新社會管理、加強效能建設、進一步深化便民服務、更好地服務于保障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是司法行政機關深入推進政法“三項重點工作”的具體實踐,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人力社保機關和工會組織務必按照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力度,強化措施,認真抓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全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二、創新工作措施,進一步解決農民工在勞動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法律問題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人力社保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創新工作措施,切實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組織網絡,加大在農民工集聚地設立法律援助聯絡點的力度,方便農民工就近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要針對農民工實際,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賠償、勞動保護、失業救助、生活和醫療保障等重點事項的法律援助,積極通過向農民工提供就業咨詢、幫助其簽訂用工合同等,變事后被動維權為事前主動維權。要加大“綠色通道”建設力度,對農民工在就業過程中遇到問題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盡可能放寬經濟困難審查標準。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和對情況緊急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或者即將超過仲裁或訴訟時效,或者涉及人數眾多的群體性農民工維權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先行受理并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補辦審批手續,不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要堅持宜調則調、能訴快訴原則,及時化解矛盾、實現訴求,盡可能降低維權成本,追求最佳辦案效果。要進一步提升“”法律咨詢專線的服務功能,加強“”法律咨詢專線的值班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通農民工法律咨詢專線,引導農民工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維護合法權益。要繼續完善法律援助區域協作機制,加強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協調協作,就申請移送、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進行廣泛協作,降低辦案成本,方便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

人力社保部門要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并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認真受理并及時調查處理農民工舉報投訴。積極探索和推廣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和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

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對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監督作用。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積極探索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行業和居住比較集中的地區組建行業工會或社區工會,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的入會率。工會組織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工會組織的法律援助工作部(站)、職工法律維權(幫扶)中心在對農民工實施法律援助時,要認真執行《省總工會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合法權益受侵犯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確需提供援助的農民工,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農民工無償給予法律援助;同時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公正、及時處理。要向媒體通報工會法律援助農民工工作情況和信息,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通過媒體予以曝光,跟蹤報道,促其依法、及時解決。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通過“職工法律援助律師團”、“工會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形式,開展多樣化的工會法律援助農民工活動。

三、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宣傳,不斷提高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引導廣大農民工理性維權

要進一步重視加強對農民工依法維權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針對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渠道不暢等問題,加強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要將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教育列入“六五”普法規劃,建設一批針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欄、法律圖書室和法制培訓基地;結合“法律進企業”、“法律進社區”、“法律進鄉村”等“法律六進”活動,集中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要在車站、碼頭、人力資源市場、城鄉結合部農民工集中居住場所等農民工集聚的地方設立醒目的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認真做好村居“需要法律援助,請撥12348”宣傳指示牌的維護和破損替換工作;深入開展“送法進農戶”、“送法進企業”、“送法進工地”、“送法進社區”等活動,讓法律援助深入田間村頭,深入車間廠區,深入工地現場,深入日常生活。同時,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墻報、電臺、電視、網絡等媒介,加強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普及。要將法律援助的基本內容、受案范圍、受理條件、申請程序、聯系方式等公之于眾,提高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通過宣傳教育,真正使廣大農民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依靠法律援助,在遇到問題和受到不法侵害時,想到向法律援助機構救助。

第6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一、農民工就業歧視的主要表現

城市農民工群體雖然龐大,但缺乏組織,是一個弱勢群體。農民工始終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組織的農民工群體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他們在生活和工作上處處都受到歧視,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農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視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

1.就業機會歧視

從理論上來說,凡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應當有報名應招的平等機會,任何人或用人單位都不得加以剝奪、排斥、損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國現實經濟社會里,農民工的應招權被限制和應招機會被剝奪、排斥、損害的現象十分普遍。

2.就業待遇歧視

2.1低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對農民工沒有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使其報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2.2同工不同酬

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從事同種工作、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提供等量勞動之后提供不同等的報酬。

2.3拖欠工資情況嚴重

3.就業安全保障歧視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提供相對穩定的工作,不得隨意修改勞動合同條款或終止勞動合同,解雇勞動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單位也應當向被解雇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規定除外。然而,我國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甚至公有制企事業等用人單位,與持有農村戶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簽訂有效勞動合同的情況并不多見。或者說,這就為用人單位隨時隨處隨意解雇、辭退、開除農民工大開方便之門,致使此類勞動者的就業安全系數非常小。

二、農民工就業歧視的原因分析

農民工所遭受的普遍而嚴重的就業歧視,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法律上的原因,還有農民工自身的不足、社會輿論導向也是其中的原因。

1.法律上的原因

1.1立法缺位及規定不完善

第一:現行憲法未規定公民享有遷徙自由權。導致農民工就業權益受到損害、法益缺位、救濟不暢等問題的出現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從源頭上講,這與我國現行憲法沒有賦予公民遷徙自由權,作為以限制公民流動或實質上限制農民流動為己任的戶籍制度依然合法存在有很大關系。

第二:勞動法規定存在缺漏。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對于依法調整勞動關系,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勞動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現為適用范圍過窄,對于“就業歧視”的規定沒有涉及到具體,這就造成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遭遇法律困境;現有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

1.2勞動執法不力

執法不力、法律法規得不到真正的落實是農民工就業備受歧視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1.3司法上缺乏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

農民工普遍受教育的程度較低,加上傳統文化的影響,使得他們主動維權的意識不強;少數農民工雖然想維權卻不知道向何處申訴或無力申訴,這種情況下各級各類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顯得極為重要。

2.其他原因

2.1農民工自身存在不足。隨著產業結構升級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加快,城市對務工人員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農民工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其就業及生活。

2.2意識形態、社會輿論等導致對農民工的社會歧視和偏見。換句話說,就是對農民工的歧視。

通過以上原因的分析,我們認識到解決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是一項需要綜合治理,且需要長期努力的浩大工程。以下試圖從法律方面著手進行相應的對策探討。

三、解決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的法律對策

1.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1.1在憲法中確認遷徙自由,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只有在憲法上明確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才能使相應的改革具有憲法依據。將遷徙自由明確地寫入憲法,指明努力的方向,這樣才更有利于公民對抗非法的權力,消除由此而產生的歧視。

1.2完善勞動法,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1.2.1通過完善勞動法來規制就業歧視

擴大我國《勞動法》中對就業歧視的認定范圍。完善我國就業歧視的救濟程序。在我國當前階段,應將就業歧視作為“準勞動爭議”納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加重對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承擔。我國現行法律對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規定較輕是農民工就業權益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1.2.2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在就業歧視極其普遍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國農民工平等就業權受到嚴重侵害的今天,很有必要在現行《勞動法》的基礎上,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以約束企業的歧視行為和政府的歧視性政策,維護就業競爭的公平性,并消除勞動力市場上因無法可依而造成的歧視現象,保護農民工及其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政府轉變職能、加強勞動執法

2.1政府必須要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的發展觀,實現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務政府的轉變。政府應堅持非歧視的原則,公平地對待農民工,形成公共服務覆蓋農民工的制度。

2.2加強勞動執法。 首先,應該擴大監察機構的職權。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嚴格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錯,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

3.強化司法保障,建立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

3.1強化司法保障農民工在就業中遭受歧視待遇的現象非常多,但現實中往往出現農民工不敢告狀、告狀難的狀況。對此,司法機關應通過審判活動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和事件進行公正判決,從而增加農民工對法律的信心,使他們愿意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3.2建立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

建立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有助于更好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目前,北京、廈門、深圳等地已經成立了專門為外來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這種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使農民工在尋求法律援助時有歸屬感,便于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

4.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及法律維權意識,抵制社會的歧視觀念

4.1應當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教育,提高農民工群體的市場競爭力。農民工一定要利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條件,努力學文化知識和職業技能,不斷提高自己的崗位競爭力。

4.2加強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和教育,提高農民工群體的法律意識。當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敢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4.3最終消除就業歧視,需要自由、平等的人權觀念深入人心,要靠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全方位加強對公民的倫理教育與權責教育,促進公民社會的形成,最終推動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極大提高;要消除人們對農民工的歧視觀念,同時加強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對農民進行現代文明的灌輸,在科技文化、教育衛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們的現代意識,從而抵制社會中的歧視觀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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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年初,我縣榮獲全國“五五”普法工作中期先進單位,這既是上級領導對我縣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鞭策。上半年,我局堅持形式、內容、實效三者有機結合,積極開展“法律六進”和“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活動:

(一)創新載體,法律六進有序推進。1、認真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提高領導干部決策水平。縣委、縣府高度重視普法教育,把普法教育工作擺上創建“平安××”、促進經濟發展高度,組織舉辦了《物權法》、《安全生產法》法制講座2場。縣交通局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縣城管局組織相關科室業務骨干開展城市管理法規知識的學習宣傳活動,縣藥監局舉辦法律法規知識講座等,“法律進機關”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2、深入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推進青少年學生法律素質教育。重視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網絡建設,以優化農村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為目的,實施“春泥普法”工程,在全縣五十個村作試點,探索適合農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工作途徑和載體,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活動,加強未成年人法制陣地建設,創建一批農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示范村。包括建立農村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開展“三不”教育活動、創建“春泥學法樂園”等。3、在“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中,積極開展“法律為企業護航”主題實踐活動。在開展活動中,注重做好“四個員”工作。一是當好“宣傳員”,深入企業職工法制學校宣講。針對不同企業,制定培訓計劃,扎實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進行普法教育。3月份,以各鄉鎮(街道)為單位,組織開展企業特種設備相關負責人法律培訓會。4月份,舉辦專利法知識培訓會。5月份,組織42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法人參加《食品安全法》培訓;二是當好“調解員”,積極幫助企業調處各類矛盾糾紛,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生產與經營和社會的穩定;三是當好“公證員”,對需要公證服務,采取預約上門服務;四是當好“援助員”,建立企業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簡化法律援助受理審查程序等多種便民措施。

(二)注重實效,切實抓好農村民主法治工作。我縣開展的“十到農家”活動已深入農村,走進千家萬戶。這一做法受到了省廳領導的肯定。上半年,我們對“十到農家”活動進行深化,實施“四個一”工程:一是每個鄉鎮(街道)配一名普法聯絡員。從鄉鎮(街道)考核篩選一些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宣傳協調活動能力的干部,最后經鄉鎮(街道)黨政聯系會確定一名普法聯絡員,承擔日常法制宣傳、普法資料收集整理歸檔、與有關單位的交流與溝通等工作職責;二是每個村選一名學法用法帶頭人。行政村的學法用法帶頭人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或是大學生村官擔任,其職責是帶領周圍群眾學習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是帶領村黨員干部學法用法,做到依法辦事;三是每十戶家庭建一個學法示范戶。在村十戶聯調基礎上構建學法示范戶,充分發揮其法制宣傳員、糾紛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的作用,宣傳法律,調解糾紛;四是每個村建有一個法律圖書角(室),供群眾學法和查找法律資料。

上半年,在各鄉鎮(街道)開展6次法律宣傳咨詢活動,免費贈送農村法律知識讀本500余冊,分發農民法律宣傳教育漫畫集300余冊,印發××法苑3000份,提供法律援助110件,解答群眾法律咨詢90余起,完成第三批15家市級“民主法治村(社區)”申報推薦工作。

二、抓基層基礎建設,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等,關乎社會穩定。為此,我局狠抓了基層基礎建設。

(一)重視司法所建設。根據上級要求,結合××實際,我縣基本上以調劑形式完成了15個鄉鎮(街道)司法所硬件建設。以此為基礎,加強了制度建設,并積極爭創省級示范司法所。目前,全縣15個司法所已完成11個,力爭剩余4個今年全部完成。同時,配齊配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司法所工作人員全部著“司法服裝”上崗。1月份,組織全體司法所工作人員,去省警官職業學院進行了為期1周5個專題的社區矯正工作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工作能力,并將社區矯正工作列入縣委、縣府對鄉鎮(街道)兩個社會考核工作之中。

(二)強化制度建設,化解矛盾糾紛。以整頓調解組織和培訓調解員為切入口,有力推進調解隊伍建設。目前,我縣共建有各類調解組織734個,其中村(居)、社區615個,鄉鎮(街道)15個,200人以上規模已建調委會80家,事業單位4個,區域性行業性2個,其他18個。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正在積極建設中,預計6月底能完成。白鶴、赤城等6所已完成對人民調解員的年度培訓,其他9所正在積極籌備中。在制度建設方面,強調1890民間糾紛調解制度、重大項目矛盾糾紛風險評估制度及“以獎代補”制度等的落實。4月份,我局對全縣司法所進行或電話、或實地檢查等形式,全面對上述等制度的落實進行督查。在糾紛調處上,做到排摸有始,結案有終,實行案件專人負責制。截止2009年5月30日,全縣共受理調解案件1434件,成功1380件,履行1284件,成功率為96.2%,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數4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9件。

(三)多措并舉,加強幫教工作。以“511”工程為抓手,積極開展幫教協會和安置基地的建設。目前,全縣有幫教協會(小組)16家,安置基地40家,安置歸正人員128名。繼續加強與監獄的幫教銜接。春節前,我縣組織幫教團赴省未管所、喬司監獄、第四監獄看望××籍在監人員,以送生活日用品、企業與即將釋放學員簽訂就業意向書等形式,帶去了黨和政府的關懷,家鄉的溫暖。同時,完善規章制度,明確幫教協會(小組)的工作職責,做到責任明確。對剛釋放的歸正人員實行“第一餐飯”制度,即給予人民幣100元至200元的過渡性安置費。至5月30日,發放“第一餐飯”人民幣計3100元,受惠歸正人員25人。對5年內2246名歸正人員進行了歸檔,并進行走訪,幫教率達100%,其中2009年上半年新增歸正人員189人,農村籍為166人,均落實責任田,安置率達100%,城鎮籍為23人,安置率達80%。五年內的刑釋人員的當年重新犯罪率為2.30%,三年內的解教人員的重新犯罪率為3.48%。

(四)夯實基礎,積極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去年10月,我縣完成社區矯正工作交接。交接工作雖已完成,但各鄉鎮(街道)均存在脫、漏管或檔案不齊整問題。今年4月,我局社矯科工作人員奔赴每一個鄉鎮(街道),積極與當地公安派出所協調,全面幫助建立檔案,并進行工作指導。召開縣社矯辦成員單位會議,討論當前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逐步使社區矯正工作走上規范化道路。另外,我局招聘了15名專職社區矯正工作者,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并配備服裝、增設社區矯正工作專用電腦等,推動了工作的落實。目前,共有在冊社區矯正對象550名,其中管制17名,緩刑427名,假釋42名,暫予監外執行14名,剝奪政治權利50名,累計接收761名,累計解除211名,無1人再犯新罪,16名矯正對象脫、漏管,脫、漏管率為2.9%,無一起因脫、漏管引起重新犯罪。

三、真抓實干,全面建設“惠民、便民”工程

以“法律援助宣傳月暨百萬農民工維權行動”為契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上街進行法律咨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曉率。為方便群眾受助,我局在老縣城繁華地段完成了臨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設,并落實專人負責。在鄉鎮(街道)組建了15支法律援助聯絡員隊伍,幫助群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我縣基本實現了“一小時法律援助工作圈”,并做到了“一站式”服務。縣公證處以服務民生為己任,積極打造“三個公證”即“文明公證、活力公證、品牌公證”,提升了司法行政形象。律師、法律工作者不斷加強自身學習,認真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參與落實農村法律顧問、領導接待日制度,同時深入企業進行“法律體檢”,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作出貢獻。據統計,全縣上半年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110件,其中刑事案件11件,民事及非訴訟案件99件,接待來訪群眾2000余人次。全縣律師共辦理案件662件,其中刑事案件83件,民事(經濟)案件489件,行政訴訟17件,非訴訟法律事務65件,其他8件。縣公證處辦理公證業務679件。

四、加強教育管理,提高服務能力

隊伍建設是永恒不變的主題。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基層司法行政隊伍關鍵在于教育和管理。我局以創建“學習型、創新型、服務型、效能型、廉潔型”即五型機關為目標,狠抓隊伍建設。

(一)認真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根據上級統一部署,我局認真地進行“大學習、大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全面發動,形成氛圍。加強領導,分解責任,促使教育活動各項措施的落實。通過學習有關領導的講話、做學習筆記、寫剖析文章,確保學深學透,觸及靈魂。結合本職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使廣大干警增強依法辦事能力,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在法律服務隊伍中,抓好“三個教育”,實現“三個規范”,黨員律師做到了明示作業,社會反響較好。

(二)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我局把好“組織領導關、宣傳發動關及工作部署關”,圍繞“科學發展、創業創新、能力提升、服務群眾”這四個專題,積極學習科學發展觀、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縣委十二屆三次黨代會和縣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學習方法上注重“五真”即“悟真理、動真思、注真情、練真功、求真效”。全局干部認真撰寫體會文章和剖析材料,按時參加“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網上考試,且成績優良。在學習活動中,始終與實施“五大工程”相結合,以工作成效來檢驗學習效果。

(三)加強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以崗位責任制來明確工作職責,以承諾制來明確管理和服務要求,以公開評議來強化民主監督,以全程辦事制來提高工作效率,以失職責任追究制來嚴肅工作紀律。我局全體干警以“廉潔、勤儉、務實、高效”為自律,認真執行“四通工作法”、“一線工作法”,走進矛盾破解難題,樹立起了良好的機關形象。

下半年工作,我們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法律六進”為總抓手,大力開展普法教育

繼續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扎實開展公務員法制教育,以實施“春泥普法”工程為載體,加強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嚴格依法行政程序,強化行政行為監督,做到依法行政。加強普法依法治理聯系點工作的落實,努力探索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徑。要積極開展“民主法治村(社區)”、“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十到農家”和“聯村聯戶種法律”活動,充分發揮“文化示范戶”以點帶面作用,切實做到質量提高、達標面鞏固。鼓勵廣大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把普法宣傳融入到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各項業務中去,使各項業務的實踐過程,成為法律常識的普及教育過程。要創新法制宣傳模式,鞏固“12.4”法制宣傳品牌,加強網絡和媒體的宣傳力度,在農村遠程教育平臺上建立普法專欄,把法律知識送到千家萬戶,提高全民參與法制宣傳教育的氛圍。

二、加強基礎建設,筑牢維護基層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繼續加強司法所建設,做好省廳、市局的檢查驗收準備工作。在抓好基礎設施改善的情況下,積極落實以制度管人,規范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積極培育四個省級示范司法所,完成達標要求。繼續深化1890維穩工作機制、駐村干部維穩責任制、重大項目風險評估制度等,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摸工作和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特別是要做好重大節慶日和敏感日子前后的社會穩定工作,杜絕和減少和突發性事件的發生。繼續抓好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的落實,加大在民營企業、醫療行業等建立調解組織力度。

(二)切實做好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全面建立歸正人員檔案并對歸正人員進行一年二次的走訪。加強歸正人員安置基地建設,確保歸正人員應急就業需求。加強與法院、公安看守所、檢察院監察室的聯系,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促進社區矯正工作的提升。

三、加強管理,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水平

(一)拓寬法律服務領域。繼續當好黨委政府法律顧問,要堅持接待日實行律師陪訪制,參與案件的調處。全面參與落實農村法律顧問制度,積極服務于新農村建設。積極探索和推動律師、公證業務向新型經濟領域發展。引導廣大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充分發揮專業技能,積極深入企業進行“法律體檢”,不斷拓寬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公證處要通過發放“法律服務聯系卡”、“法律服務咨詢函”等方式,了解、掌握投資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的法律服務需求。律師要積極參與企業重整重組、防范化解企業債務危機,要當好政府機關和企業的法律顧問,化解社會矛盾。

(二)深化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完善各團體、鄉鎮(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制度,加大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各方面更加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努力降低援助“門檻”,將農村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偽劣農藥、種子、化肥坑農事件,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項,逐步列入受案范圍,提高法律援助在農村的覆蓋面,著力打造“一小時法律援助圈”。要強化法律援助中心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把法律援助中心建成第二室和黨群“連心橋”。

四、隊伍建設要常抓不懈

(一)進一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緊密結合“大學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聯村聯戶連心”活動、“創業創新”活動和法律服務隊伍的教育整頓專題活動,聯系實際,精心組織,在學深學透上下功夫,在開拓創新上下功夫,加強隊伍建設。要堅持局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習作風,做到學用結合,重點突出,不斷提高領導班子的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要加強理論學習,用交流心得、理論測試等形式,加強學習情況的督促檢查,保證學習進度和效果。

第8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司法為民的思想內涵

司法為民的思想內涵體現了人民司法的本質和價值。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實現人民的利益。任何法律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現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社會主義司法就是要站在人民的立場上,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實現人民的利益。公正與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標,效率必須是高效的,與公正相輔相成,才能實現真正的公正。公正與效率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職責所在和內在規律,也是司法為民思想內涵的重要體現。親民、便民、利民、護民。親民是人民法官要從思想感情上親近當事人,以熱情的態度對待當事人,深入體察民情,了解百姓疾苦;便民是司法工作要便于人民參與;護民是人民法院要公正高效地裁決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利民是司法工作在保證公正的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司法的實踐工作要體現這些價值,才能實現重點在“司法”,核心在“為民”。

司法為民的實踐內容

為使司法為民思想和措施在司法工作中能得到切實的落實,必須做好三個方面:首先,加強司法為民的思想建設。必須轉變思想觀念,將司法為民思想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以為民、便民、利民作為人民司法的價值核心,不斷加強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設。其次,建立司法為民的制度保障。主要有:一是對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減少訴訟條件的限制,降低訴訟成本,擴大訴訟范圍,使人民群眾更容易參與司法;設置簡易訴訟程序,推進人民法庭的便民建設,使人民群眾更方便的運用司法。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濟制度。在訴訟過程中保障經濟困難的人民群眾能夠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夠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職責,也是實現公正平等的必要制度保障。三是加強各項司法服務設施建設,方便殘疾人等參加訴訟,這些設施是直接服務于人民群眾的,能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也體現了司法文明。最后,明確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一是建立快捷方便的審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使當事人盡快獲得公正的裁決。從接訪、立案到訴訟指導、保全、查詢、執行都有相對應的辦理窗口,為當事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司法服務。二是審判公正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公正是司法為民的核心和靈魂,確保公正裁判,必須要加強自身素質,重視內部和外部監督,審判公開使公眾可以了解和熟悉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和原則,對當事人也是有益的法律學習,另外還要規范對申訴工作的管理和運行,使公眾可以參與和監督法院工作。三是加強法官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工作能力。法官應當嚴格依法辦案,自覺抵制各種干擾案件公正審理的社會關系和方式,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審判行為,定期對法官進行法律法規學習和業務培訓,提高法官職業技能。

多方面推進司法改革

第9篇: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

論文關鍵詞 刑事強制醫療 適用條件 救濟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改設立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以下簡稱刑事強制醫療程序)作為四種特別程序之一,使強制醫療措施納入了法治軌道,對保護精神病人自身權益、社會其他正常公民合法權利、促進社會安定有序都具有重要意義。刑訴法第2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檢察機關,尤其是公訴部門,在刑事強制醫療的移送程序、申請程序、審理程序、法律援助等程序中,理所應當肩負起國家訴訟和法律監督職能。

一、適用條件及特點

根據刑訴法第284條規定,適用強制醫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犯罪行為的暴力性和后果的嚴重性;二是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鑒定的必經性;三是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人身危險性。條文規定這三個條件,表明了立法者對強制醫療程序適用的審慎態度。

作為特別程序之一的刑事強制醫療程序,概括起來具備以下特點:

第一,刑事強制醫療程序啟動的“三輪驅動”。即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刑訴法第28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

第二,刑事強制醫療程序沒有程序意義上的救濟手段。根據刑訴法第287條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第三,庭審方式特殊。控辯審三方的構造不同于普通程序,訴訟人(法律援助律師)或者法定人在場目的在于通過訴訟的參與權最終保障被申請人的權利。此外,刑事強制醫療程序并非必須開庭審理。

二、對檢察機關的影響

新刑訴法生效伊始,刑事強制醫療程序案件就正式進入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受案范圍,將會給公訴部門帶來不小的影響。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為例,我院公訴一處于2013年1月11日正式受理第一起刑事強制醫療案件,并于同年2月5日辦結。

第一,刑訴法正式實施后,公訴部門應當對符合強制醫療程序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根據刑訴法第285條的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刑訴法第2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第二,刑事強制醫療程序作為全新的程序,公訴機關尚沒有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從實體的角度來看,如何審查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如何判斷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等等。從程序的角度來看,案件的辦理期限,如遇有需補充證據的情況,應如何延展期限,公安機關補充證據的辦案期限是否也應該規定;鑒定程序是否適用刑訴法第二章第七節關于鑒定的相關規定等等。

第三,刑事強制醫療程序將會成為今后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新領域。如刑訴法第289條賦予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監督權;人民檢察規則第545條賦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啟動強制醫療程序法律監督權。

三、應對措施

(一)指定辯護

從國家立法和司法解釋文件層面看,刑訴法第34條、286條規定指定辯護,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

北京市三機關出臺的強制醫療實施辦法,是很好的貫徹落實法律、體現人權平等原則、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體現。該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強制醫療案件時,涉案精神病人、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司法精神鑒定

法諺:無救濟則無權利。只有法律賦予公民更多救濟手段和途徑,才能使得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得到及時的治療,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處罰和“被精神病”的事件得到有效的遏制。

對犯罪的精神病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是正確適用強制醫療的前提。當前,刑事法(包括司法解釋)沒有對司法精神鑒定主體作專門規定,有的也只是概括式規定,如高院刑訴解釋第532條、人民檢察規則第543條第1款第4項、刑訴法第146條。簡言之,對于被申請人的司法精神鑒定作出主體是司法機關;如果被申請人及其法定監護人、訴訟人等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那么需要檢察機關作出批準。

筆者以為這一做法需要完善,原因在于:《精神衛生法》(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出臺,結束了之前混亂的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機構的局面,形成了明確的鑒定體系。根據該法第32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對于醫療機構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再次診斷;對再次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鑒定。

因此,筆者贊同《精神衛生法》的規定,精神司法鑒定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患者及其法定監護人,檢察機關扮演監督者的角色,對鑒定的程序合法與否進行監督。

(三)審查被申請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正如前文所述,啟動強制醫療程序條件有三,其中一條即: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采取了一種開放的表述,檢察機關在審查該強制醫療申請時有較寬自由裁量空間,但并不是無章可循。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重要前提是精神狀態,這涉及醫學專業領域,檢察機關的承辦人對于法律問題進行專業判斷,但是對于被申請人精神狀態的把握,筆者以為,主要還是需要憑借精神疾病方面的專家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其他材料,?這些材料均有助于判斷涉案精神病人的社會危害性,減少承辦人的個人主觀上的判斷。

(四)救濟程序

刑訴法第287條第2款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一規定區別于普通程序。在強制醫療程序中,考慮到時間緊迫以及案件非訟性質,實際是一審終審。啟動復議程序的主體既有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一方,也有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損害的被害人一方,法律如此規定較為全面的保護了被申請人一方。

(五)法律監督

第一,加強對公安機關的啟動監督。監督公安機關應當啟動而不啟動,類似于立案監督。人民檢察規則第54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應當啟動強制醫療程序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啟動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啟動程序。

第二,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申請書是否符合要求。強制醫療申請書是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的書面文書,根據人民檢察規則第543條規定,需要對包括管轄在內的八項進行形式審查,進而提高辦案效率。

第三,監督公安機關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是否適當。根據人民檢察規則第546條之規定,對于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第332條,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看出,法律沒有對公安辦理是否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期限。因此,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于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進行監督就顯得十分重要。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在審查申請時對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進行監督,筆者以為,檢察機關可以將啟動程序和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一并進行監督。

第四,監督法院審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體而言,包括是否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指定辯護,有無組成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擬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檢察院在庭審中發表意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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