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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法律援助的渠道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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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渠道

第1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第2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關鍵詞:高校農民工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農民工是我圍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盡管他們在城市建設與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復雜的城市環境中,他們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比如雇主拖欠民工工資、民工超負荷勞動、民工遭遇工傷事故而得不到應有賠償、休息權受到侵害、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等。由于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普遍較低,當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后,許多農民工不會用法律程序來維權,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保全相關證據,同時也往往無法掌握有利證據,特別是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最重要證據的勞動合同。對于這樣一個弱勢群體,社會上的法律機構就應該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他們通過法律來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一、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從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把農民工作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之后,我國各地法律援助部門都積極采取措施貫徹落實國務院規定,對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案件放寬審查標準,只要提出申請,都給予相應的法律援助。這些有效措施的實施,比較好地解決了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條件要求較高、審查程序繁瑣、法律援助范圍較窄等問題。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很多不足:1、宣傳不到位,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不強。在實踐中,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的一個新生事物,對其宣傳的力度還很不夠,致使很多農民工對其缺乏了解,或者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目前多數農民工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很多人尚未形成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思想。大部分農民工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要么忍氣吞聲,要么使用暴力,很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2、法律援助經費欠缺,妨礙法律援助服務的發展。有不少地方法律援助經費基本沒有保障,在法律援助經費普遍困難的情況下,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或本又普遍較高,各地法律援助機構面臨更大的經費壓力。即使是經濟發達地區,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也面臨困難。3法律援助人員不足,辦案質量有待提高,無法滿足農民工維權案件的需要。法律援助人員現狀根本無法滿足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尤其是在農民工輸入地。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水平難以適應對農民工提供專業化法律援助的需要,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農民工實施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4、維權成本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通常涉及勞務輸入、輸出兩地,如果異地協助機制欠缺往往就會導致法律援助申請人和辦案人兩地奔波、疲于奔命,致使農民工維權的成本較高。

二、高校參與農民工法律援服務獨具的優勢與意義

根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缽、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高校法律援助組織是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鼓勵和倡導下,各高等學校利用自身資源設立的以學生為主體、依托學校設立,面向社會開辦的,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組織。高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是我國法律援助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弱者扶助體系、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高校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可以更好地利用高校的資源和發揮其目身獨具的優勢。

1、獨特的人才優勢和知識優勢。我國高校有著豐富的專業知識人才資源,許多高校法學院教師理論知識深厚淵博,具有較高的專業職稱,很多人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具有獨立承辦重大疑難條件的經驗。他們在教學過程中注重對學生知識的傳授、能力的培養和辦案技巧的指導。高校法學院無疑是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援助力量,有著較高的社會信譽。高等院校還擁有大批熱情洋溢愿意充當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高素質的大學生。他們經過理論學習和經過相關的培訓后,在老師的指導下,完全可以擔當起法律援助的責任。高校風氣純潔、崇尚公正的形象更能吸引更多的求助者。為貧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為數龐大的法律人才支持,高校的法律人才資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法律援助供求緊張的局面。

2、運作機制靈活,服務成本低,質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潛力是巨大的,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以學生為主,通過法律援助的實踐活動學習知識鍛煉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也無需支付工資,能低成本實現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的援助作用。高校在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探索中應走一條集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學生實踐和科學研究四位一體、互為補充、相互促進的理論聯系實際的法律援助運行模式。而且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作為社會性組織可以擁有更多機會和渠道去爭取社會團體、企業等的贊助來籌集資金。從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看,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復旦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西北政法大學法律服務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等均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是適應現階段社會法治發展需要而產生的,是我國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于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弱者扶助體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進一步促進了基層法制建設,完善社會弱者扶助體系。高校法律援助組織向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提前化解了社會矛盾,它對于促進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弱者扶助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為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增添力量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2、能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是指以學生為主體、依托學校設立,面向社會開辦的。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無償法律服務,集宣傳、研究、咨詢、司法救助等多種職能于一體的公益性組織。據調查,高校法學專業的大多數學生愿意參加法律援助活動。充分發揮這一人力資源的優勢,對緩解目前我國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的狀況意義重大。

3、有利于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法律援助可以解決農民工因為無錢而無法維權的窘境,幫助他們解脫困境。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普法宣傳、講座、社區咨詢、街道服務、校際合作、訴訟等多種形式為社會提供無償法律服務。通過普法宣傳活動的開展,更好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這種直接的法律幫助也起到了宣傳法律、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的作用。同時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有助于維護其在城市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勞動收入,逐步實現脫貧致富。高校在參與農民工 的法律援助過程中,依靠學校的人才優勢,通過各種形式,對進城農民工進行現代觀念、文明準則、法制觀念和城市意識教育,從而更好地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

4、有助于推動高校教育教學改革。法律援助這個平臺為參與法律援助的高校的學生提供了一個了解社會的機會和實習場所,理論研究與實踐相結合,避免了書本知識和實踐的脫節。高校法律援助運行模式作為高等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有機組成部分,對它進行深入地探索和實踐,必將促進高校教育教學的改革。不僅能鍛煉一個法律職業人的各種能力,還能培養學生組織、協調、管理的綜合能力,更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畢業以后將更為關注社會公益,從而達到一種良性的社會循環。

三、促進高校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思考

1、加強專業化建設與人員業務培訓。高校法律援助組織應選擇并確立一些專業法律服務項目,不斷提升自身專業服務的水平,保持優良的法律專業服務品質,贏得社會的充分信任。要特別注意結合本校的優勢,組織動員法學專業學生積極參加,讓其發揮骨干作用,充分利用社會和學校資源開辦專門的實踐法律培訓課程,教學與實踐相結合,此外還可廣泛吸收社會上的優秀志愿者,適當引進法律專職服務人員,包括熱心法律援助事業的律師、教師等法律專業人士,壯大充實法律援助服務隊伍。

2、多渠道籌措資金,為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提供經費保證。資金問題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最重要的問題,缺乏資金是目前制約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的最大障礙,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首先要積極爭取政府的財力支持。其次是通過其他渠道募集援助資金。比如利用自身特點爭取本高校的撥款;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捐助,宣傳和發動社會的富裕人士和企業單位捐助法律援助資金。再次,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特別是參與的教師,可以通過科研立項,申請專項資金。總之,高校可以利用自身優勢,通過多種途徑來緩解資金困難。

第3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第4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廣州市;研究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31-0192-03

一、廣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所取得的成就

1.廣州市法律援助能力大為提升。廣州市法律援助開展以來取得巨大成就,援助能力不斷提高。

從圖1來看,廣州市從2010年以來,法律援助承辦案件呈現增長趨勢,增長速度較快。全市法律援助承辦案件從2010年的5 556件增長到了2013年的11 668件,2013年比2009年增長了6 000多件,增長率達到了110%,實現的翻番。市法律援助處承辦案件從2010年的700件增長到了2013年的1 866件,增長了1 166件,增長率達到167%,翻了1.5倍多。

2.市、區、街鎮、社區四級法律援助網絡基本形成。廣州市現有13家法律援助機構,其中市屬1家、區屬12家。市各區(縣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成立區級法律援助機構,各街(鎮)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有村(居)建立法律援助聯系點,同時依托社團、軍隊、高校、企業、人力資源市場等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點)。所有工作站、點提供法援咨詢、案件初審,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法律援助組織網絡,打造了“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群眾在身邊就能找到法律援助。全市共建法律援助工作站316個,法律援助聯絡點1 874個,市、區、街鎮、社區四級法律援助網絡基本形成,機構建設日益完善,打造了“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

3.專項經費不斷提高。全市各級法援經費逐年大幅增長,并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特別是2002年后,全市法援專項經費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趨勢;2008年已達547萬元;2009年起實行“據實支付”;在廣州市政府高度重視下,市法律援助處的法援經費,2013年達700萬元。白云、從化、天河、番禺等區大幅度增加了業務經費;蘿崗、白云、荔灣等區的人均法律援助經費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人均0.94元),較好地保障了工作需要。

4.援助政策越來越完善。2011年6月推動出臺了《廣州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實行城鄉統一標準,以廣州市2010年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的2.5倍確定,將廣州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由原來的城鎮居民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農村居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調整為按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計算,越秀等9個區1 025元以下,花都區、增城市925元以下,從化市888元以下,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了法律援助覆蓋面,讓更多的老百姓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覆蓋面超過廣州市常住人口20%,惠及254萬人以上。

5.援助措施更為靈活多樣。為確保法援案件質量,廣州市法援處在全市律師中“好中選優、優中選精”建立了法援志愿律師庫,受援群眾可在其中“點名選擇”律師為其承辦案件。加大對法援志愿律師選拔、培訓、警示教育管理力度,定期表彰“愛心法援律師”。探索推行“法律專家門診”,廣州市法援處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廳開設“法律專家門診”窗口,聘請24名資深律師組成法律援助專家團,每月安排兩個半天,為群眾提供刑事、物權、勞動爭議等八個方面的免費咨詢服務;打造辦理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廣州模式”。率先聘請“小語種”翻譯員陪同律師會見外籍受援人,有效維護了在穗外籍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司法部領導的高度肯定并予總結推廣。至今共承辦560多件外國人法律援助案件;在全國首創并推行“點援制”,通過招募點援律師,讓受援人自己選擇辦案律師,有效提高了法援案件質量;自主開發了“廣州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統”,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范化、信息化。

二、當前廣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需要進一步厘清援助的職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它不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個部門的責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門的共同責任。但是從近年來法律援助實踐看,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在一些部門看來,法律援助仍然被認為只是律師的x務,與己無關,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未必就必須得到本部門的救助。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須解決的問題之一。一些疑案、難案動不動就被公安、法院、等部門把當事人勸到了法律援助,而不管這些案件是否屬于法律援助范圍。

對律師的調查問卷分析中,有15.6%的律師感覺到在與公安、法院、檢察院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溝通時會存在困難,主要是找人簽收材料上的困難,特別是偵查階段的在與公安機關溝通合作時的困難。

2.經費有待進一步增加。廣州市現在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自財政經費,市援助經費由市財政支出,區法律援助由區財政負責。現在市、區財政對法律援助經費普遍不多,表現為律師法律援助案件補貼不高,與市場化律師辦案相差太遠,律師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沒有充分調動起來,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很大程度上在于其社會責任意識。另一方面的經費不足還表現在政府財政用于法律援助總的經費有限,現在廣州市、區兩級法律援助覆蓋面還有待擴大,現在市能享受法律援助的門檻是人均月收入1 000元多一點,收入點相對較低,覆蓋面相對較小。

3.人員需要進一步補充。廣州市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主要表現在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不多。目前廣州市、區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總編制數64人,其中廣州市法律援助處編制34人,占了一半多,區法律援助機構編制才30人,平均每個區人數不到3人,甚至有的區僅有0.5個編制人員。這些人員每年應對10 000多件援助案件及50 000多個義務法律咨詢,工作壓力較大,遠遠滿足不了需求。

4.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明確一個主導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資源,盡可能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特別是與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關系較大。雖然廣州市近些年通過增加投入來降低法律援助的范圍,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科學地制定經濟困難標準,盡可能地降低門檻,使更多的公民成櫸律援助對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但目前由于人員和經費的相對不足,受援助范圍還比較小,享受的人群還不太廣。目前廣州市法律援助的“門檻”是人均月收入1 000多元,一家三口年收入也就4萬元左右,年收入4萬元的家庭打不了多大的官司,甚至根本打不了官司。

三、廣州發揮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制度環境。建立各部門的協調機制。針對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過程中,普遍存在各部門協調不足的情況,建議建立由市政府牽頭,各部門法律援助協作機構。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牽頭,各部門協作,社會各界參與的法律援助事業新格局,完善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組成的法律援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政府、法院、檢察院、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司法局、婦聯、殘聯、老齡辦、團委等各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特別是建立訴訟活動中公檢法司的協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互免審查。

2.完善現有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募集社會捐助。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接受國內外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捐贈;基金會也可以通過合法的投資運作,獲得增值,包括將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或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獲得的收益,都可用于法律援助的業務開支。加大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借助新聞輿論強大的感召力與社會各界溝通,為法律援助造勢,提升法律援助的知名度,激發公眾的公益精神,從而呼吁更多的個人和企事業單位伸出援助之手。比如可以不定期舉行義演、義賣等公益活動,充分利用名人效應,引導更多的目光聚焦法律援助,通過各種慈善演出的形式籌得更多的經費。

3.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鼓勵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揮自身優勢開展法律援助。以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會團體維權部門為依托,進一步廣泛建立與其職能相對應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引導他們為本團體的工作對象如困難職工、農民工、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法律咨詢、代書、非訴訟調解等維權服務,并自行辦理或與同級法律援助機構合作辦理部分援助案件。引導、規范和幫助熱心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如政法系統離退休干部、退休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社會人士組建非營利性的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重點開展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咨詢等輔工作,并為具有法律需求的部分經濟困難人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4.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一是在重點部門設立值班律師制度。在公安局、法院、檢察院設立值班律師制度,讓法律援助的申請渠道順暢。例如,將律師值班室在在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等這些部門中設立起來,可隨時幫助解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一些問題,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受理,及時提供法律援助給與法律援助條件相符的申請者。二是積極推廣法律援助制度。對于與法律援助條件相符的當事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律師可直接作為當事人的人,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在得到法律援助機構許可的情況下,按照當事人的意愿并獲得相關法律工作者的同意,指派該法律工作者作為當事人的。通過對這種制度的推廣,基層法律工作者或律師可及時引導經濟困難的群體獲得法律援助。

參考文獻:

[1] 黃東東.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問題、制約及其應對――以C市的調研為基礎[J].法商研究,2015,(4).

[2] 左衛民,馬靜華.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試點之實證研究――基于D縣試點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1).

[3] 譚志福.高校參與法律援助的價值分析[J].政法論壇,2014,(3).

第5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2012年4月1日—4月上旬)

1、辦事處成立活動領導小組。

2、研究并制定活動實施方案、工作計劃。

3、組織司法所、人民調解員積極投身到這項活動中來。

4、積極做好法律援助的各項準備工作,發放法律援助聯系卡500張、宣傳單等資料1000份,保障活動健康開展。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

1、積極組織開展法律援助集中宣傳咨詢活動。并做好場地的保障和人員的組織工作。

2、開展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農民工“法律為民服務”活動,進社區組織宣傳,化解矛盾,解決基層矛盾糾紛,理順群眾情緒,營造更多的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十”的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3、提升司法行政隊伍形象,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4、開展以農民工和孤寡、病殘、貧困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重點,加強對貧困群體的摸排。并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做好法律援助咨詢、初審、受理工作,提高便民利民程度。

5、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社區調委會在活動中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詢、接待、初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受援人群的調查、摸排、登記工作,發放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聯系卡,建立相關信息檔案。依靠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辦理非訴訟案件調解及民事案件訴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站每月要努力協助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

6、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報道。加強信息反饋,及時報送活動進展情況、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要加強與報社、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的合作與協調,做好活動實施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

第三階段:總結檢查階段

對轄區法律援助活動開展活動進行自查,認真總結活動取得的成效,形成書面報告,于11月1日前向區法律援助中心上報活動總結材料。

具體要求

(一)抓住契機,加大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宣傳力度

1、組織系列法律援助進千家萬戶宣傳咨詢活動。開展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維權法律援助咨詢,幫助基層解決矛盾糾紛。

2、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報道。及時報送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進展情況、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與協調,做好法律援助活動實施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

(二)發揮職能作用,整合司法行政資源積極開展活動

組織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員等各類人員廣泛參與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中來,發揮司法行政整體功能,做到“四個結合”職能與活動相結合,法制宣傳教育與法律援助相結合,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與法律援助相結合。

(三)要突出“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的重點

要把“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的重點放在解決困難群眾的實際問題上,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要把做好農民工和孤寡、病殘、貧困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重點,加強對貧困群體的摸排,更好地為貧困群體提供法律幫助。

第6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成都市農村工作“四大基礎工程”之一,也是“試驗區”建設的重大改革實踐。自2008年開展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工作以來,全市共依法登記各類農村產權570余萬宗并頒發了產權證書。在完成農村產權改革第一階段“確實權、頒鐵證”后,9月8日,成都市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在全國首次將農村產權維護納入政府法律援助范圍。

市、縣、鄉三級,實現法律援助全覆蓋

為進一步維護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成果,防止和糾正侵害農村產權的行為,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8月1日,成都市委統籌委和市司法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將農村產權工作交由市司法局負主責,并要求變“農民維權找上門”為“法律援助送上門”,積極引導農民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積極化解一些農村產權維護中的突出矛盾糾紛,辦理一批有影響力、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促使法律援助更好地為群眾解難,為改革發展服務。

根據部署,該市建立了市、縣、鄉三級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中心。在成都市成立“成都市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中心”,精選41名優秀律師組成5個顧問組,調研和論證農村產權維護的重大法律事務,辦理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的重大案件,對口聯系和指導區(市)縣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各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增掛“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中心”牌子,鄉鎮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增掛“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在農村邊遠地區建立流動工作站,實現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全覆蓋。同時,各區(市)縣統籌委和鄉鎮統籌辦設立農村產權維護聯系點,落實專門人員,處理農村產權維護相關事務,負責與相關法律援助機構的對接工作。目前已先期在金堂、龍泉驛、郫縣、崇州、都江堰、蒲江六個區(市)縣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同時設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受理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案件。

涉及農村產權維護的事項可免費享受法律援助

在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中,成都將建立全域覆蓋的法律援助體系,提高供給能力和物質保障水平,對于涉及農村產權維護的事項,一律免除經濟狀況審查,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幫助農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實現應援盡援。同時,培育和增強農民群眾行使合法權利的能力,讓農民以及產權持有人的財產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申請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只要直接撥打成都市法律服務熱線電話12348,或者就近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辦理,也可以向“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律師服務團”提出援助申請。

第7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一、活動時間

2021年5月17日至6月17日,為期1個月。

二、宣傳內容和重點

全面宣傳2021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深入解讀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項目實施內容、范圍、標準、程序、受益群體等;宣傳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實施目標、實施進展、創新舉措、實施效果、典型案例等;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監督方式及程序。重點包括:

(一)政策內容宣傳。宣傳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內容,包括實施意義、政策內容、實施方案、資金籌集和使用、工作目標等。

(二)實施情況宣傳。宣傳報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實施進展、資金保障、績效評價等創新做法、實施成效及典型經驗。

(三)惠民成效宣傳。宣傳實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以來發揮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給群眾帶來的惠民效益及實施過程中涌現的先進人物、典型案例等,增強群眾對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認同感。

三、宣傳范圍及方式

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網絡、橫幅標語、公益廣告、宣傳欄(版)、宣傳冊(單)、文藝演出、手機短信、工程簡報、形象化標識、知識競賽、演講比賽、主題征文、攝影比賽、民生文化宣傳墻、環保騎行等方式宣傳的同時,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宣傳推動作用,加強“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專題網頁建設,進行廣泛宣傳,提高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傳的廣度和深度,確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傳進村(社區)入戶、家喻戶曉。

四、活動安排

(一)強化戶外公益宣傳。在公開公示欄、自然村、小區宣傳櫥窗張貼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項目海報或一封信,在群眾聚集地懸掛宣傳橫幅,讓群眾及時知曉各項惠民政策。2021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海報或一封信于5月底前全部張貼到位。

(二)組織系列報道。各鄉鎮(社區辦)要積極主動向《日報》、市廣電臺報送新聞素材,宣傳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擴大影響面。要加大對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包括人民日報、中國財經報、日報、法制報、人民網、新華網、司法部、財政部、省司法廳、“12348”中國法網、“12348”法網、民生工程網站、中安在線,報道中務必要突出民生工程字眼及內容)報道力度,引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支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三)政策咨詢臺集中宣傳。在小區和廣場設立政策咨詢臺,向群眾現場發放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傳材料,面對面宣傳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為群眾答疑解惑。

(四)加強網絡媒體宣傳。積極拓展網絡宣傳渠道,通過民生工程專題網站、微信公眾號、朋友圈投放、短視頻等新型媒體,運用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手段,擴大宣傳覆蓋面和影響力,提升宣傳實效。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各鄉鎮、社區辦法律援助工作站要高度重視本次宣傳月工作,要按照活動方案的安排和要求,結合各自實際,精心制定宣傳方案,分解宣傳任務,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

第8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一、工會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資金的缺乏是目前這一制度實施中的主要障礙。

1.援助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的不到位。大多縣級工會尚不具備提供法律援助條件,省級工會又太遙遠,市級工會自然成為這一活動的主要平臺,目前這項活動放在市總工會的法律部門。但市總工會的法律部門一般只配備3個左右的工作人員,其工作所應對的上級工會部室和同級政府部門有五六個,再加上本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部分工作,僅聯系和匯報工作就讓工作人員忙不過來。因此,工會法律援助沒有能夠很好地開展。

2.援助資金的缺乏。雖然《辦法》規定了工會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但對于某些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工會,經費本來就相當緊張,法律援助又沒有硬指標,免不了會應付了事。目前我國社會志愿者團體尚不發達,即使有一定的志愿者進入這項工作,一些必要的工作成本也還是需要工會來支付的。經費缺乏又要開展工作,有個別基層工作者違規操作。如某縣級工會建立了職工維權中心,又在鄉鎮設立了工作站,但是因為工會給“中心”撥付的工作經費不能滿足“中心”的運轉,于是“中心”在職工打維權官司時,收取了低廉的費用。由于沒有在司法部門登記,這種收費再低也屬于違規收費。

二、改進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一是要健全專門組織體系。成立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律師團等,形成各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網絡體系,推進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 (社區) 、行(行業)、企業延伸。《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具備條件的地方產業工會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包含了強制性與選擇性兩種規范,規范的意圖是鼓勵。也就是說,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必須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具備條件的其他地方工會鼓勵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對后者只做引導性規定是考慮到工會本身發展狀況的差異性/:請記住我站域名/。這些工會一旦具備條件就應該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同時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無論工作量如何,專職和兼職的工作心態是不同的。

二是加強資金保障。除增加專項預算資金撥付外,還應該注意拓寬籌資渠道,如申請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資金、慈善總會的慈善救助資金等,充分利用社會資金資源。

第9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刑事訴訟司法公正

所謂法律援助,在實踐當中又被稱為司法援助、法律幫助或者說是法律扶助,在援助的范圍上可以分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以及非訴訟性的法律援助,而在法律實踐過程中被人們所廣泛關注的還是刑事法律援助。從狹義上來說,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針對貧困人員所提供的司法援助,而在廣義上來說還包括國家對這些法律援助對象的扶助。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就法律援助而言,具體可以將其定義為由政府所專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充分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實現對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經濟困難當事人所提供的廉價或者是免費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制度是伴隨著世界范圍內對人權保護的客觀要求而產生的,其主要的意義就在于實現人權的根本保障,而人權保障又是國家得以穩定發展的基礎,因此很多國家都格外重視法律對人權的保護。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在國家立法上明確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二是利用法律來實現當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和保護。

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旨在保護那些特殊案件以及經濟困難案件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減費或者是免費的方式來實現法律幫助的一種法律行為,不僅實現了法律對弱者或者貧困者的保護,體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重要法律原則,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推動法治進程。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作為新時期法制建設的發展目標,而法治基本的意義就是要實現合法性跟自由、人權、平等、民主、文明、效益等社會因素之間的完美結合。表現在具體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其中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法律援助,讓所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都可以得到擁有法律專業知識人員的幫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僅可以從法律制度上保證對弱者和貧困人員的法律保障,實現法律救濟機制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時也還能通過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深入發展,實現對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從而實現對法治進程的推動。

保障司法公正。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司法程序公正和實體法律公正,而后者實體法律公正的實現往往必須要依靠程序上的公正。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如果在審判過程中沒有律師的參與,一般都會被認為是程序上的不公正,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介入是體現程序公正的重要標準。因此如果想要保障司法上的公正就必須要保證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能得到律師有效的幫助,這也是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所在,在為當事人實現法律援助的同時,實現對司法公正的保障。

實現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最為重要的法律原則,其體現出來的內容不僅表現為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同時也表現為法律利益和結果上的平等。而在實踐過程中,法律上的平等如果想要變為現實中的實質性平等,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須要讓所有的個體都能擁有尋求法律保護的機會。由于我國在訴訟法中規定公民在進行訴訟活動和請律師的過程中都必須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有些公民無力承擔訴訟費用的情況,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制度,勢必會讓這類人群因為貧困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無法得到專業法律上的保護,其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就無法得以實現,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過程中也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

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措施

增加法律援助的指定機關。我國目前在刑事訴訟法上對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具體時間,都是在審判階段,這就決定了法律援助的指定機關只能是法院。而最高檢、最高法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5年9月針對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下發了相關文件,在文件中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請機關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所在的法律援助機構。當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第一次訊問之后,或者是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必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經濟困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除了一些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案件,其他的在申請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都不需要得到偵查機關的批準。

而在案件的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應該在收到移送審查案件三日內,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權委托律師等辯護人的同時,如果存在經濟困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在對被害人、法定人以及近親屬告知可以委托律師等作為訴訟人的同時,也要告知如果存在經濟困難可以申請當地的法律援助。而這些形式都是對于刑事訴訟法上關于法律援助的一種補充

適當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由于我國目前自身發展程度并不高,其經濟實力并不雄厚,這就決定了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助上沒有過多的財力可以覆蓋到更多的人群,但是縱觀法律援助在世界范圍內的整體發展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在適用對象上的擴大是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中,對經濟困難的被告人,法律條文上用的是“可以”為其申請法律援助,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可能會被依法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用的則是“應當”為其申請法律援助,這體現了兩者之間的差別,“可以”說明了對于經濟困難的被告人而言還是存在不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應該將兩者統一起來,針對經濟困難這一人群也應該使用“應當”,這才能更好地體現出法律援助的意義所在。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上,跟國外的法律援助相比,我國目前的適用對象還比較的狹小。首先筆者認為,可以在法律援助的人群中適當增加婦女和老年人,體現出對特定人權的保護,同時在針對盲、聾、啞的殘疾人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可以繼續擴大為對所有殘疾人;在經濟困難的參考標準上,不能僅僅將貧困的標準限定為貧困線以下,而是需要針對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而實行不同的參考標準。整體上來說,我國就是需要逐步將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人員擴大為國內所有在經濟上無力承擔法律服務的人群以及可能會受到監禁的所有特定人群,這是法律援助適用人群的最低標準,同時還要在國家經濟能力可以承受的前提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各項標準。

大力發展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目前在法律援助機構中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實踐中就是指在法律援助機構執業的律師。專職律師的主要職責就是在于接受援助機構的指派,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員進行無償的法律服務。這些專職律師跟普通的社會律師不同,其收益并不是依靠具體辦案中的收費,而是有其固定的工資收入,因此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只能接法律援助的案件。目前在不少國家沒有法律援助的專職律師,而一般的社會律師又不愿意接受,因此只能選擇那些尚不成熟、專業能力不高的律師來進行,這樣就無法很好地實現法律援助的根本意義。

規范社團組織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社團組織是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以利用的比較主要的社會力量,但是由于社會團體自身的性質所決定,我國的社團組織在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必須進行更為嚴格的規范。首先是必須要對這些社團組織給予足夠的定位,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都是以律師作為主體力量,并且需要有統一的工作程序、機構設置和服務對象,這些限制都決定了社團組織只能作為法律援助的輔助力量;第二就是需要對社團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界定,其界定的原則需要從受援助的最大可能性以及我國法律援助對象的分布情況來進行綜合考慮;第三是要對社團組織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客觀要求給予最為基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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