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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參加專業技術、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
2、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佩戴個人劑量元件并按規定參加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體檢。
3、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場所和診療設備進行防護與狀態檢測。
4、嚴禁對妊娠婦女進行X線檢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婦女。
5、對兒童進行X線檢查時,應盡量采用X線攝影檢查,照射野面積一般不超過膠片面積的10%,并采用短時間曝光的攝影技術。
6、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放射診療設備,請取得資質印證的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業務技術和射線防護知識,正確掌握適用范圍,合理使用X線診斷。
8、在不影響診斷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采用“高電壓、低電流、后過濾”和小照射野工作。
9、工作人員在使用X線攝影時,應嚴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調節照射野使有用線束限制在臨床需要的范圍內并與成像器件相匹配。
10、施行X線檢查時注意受檢者防護,對受檢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攝影中除受檢者,其他人員應在機房外等候,對受檢者需要扶攜時,對扶攜者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1、進行X線攝影檢查時,合理選用膠片以及膠片與增感屏的組合,熟練掌握暗室的操作技術。
X射線影像診斷質量保證方案
1、根據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參加專業技術、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
2、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佩戴個人劑量元件并按規定參加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體檢。
3、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場所和診療設備進行防護與狀態檢測。
4、嚴禁對妊娠婦女進行X線檢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婦女。
5、對兒童進行X線檢查時,應盡量采用X線攝影檢查,照射野面積一般不超過膠片面積的10%,并采用短時間曝光的攝影技術。
6、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放射診療設備,請取得資質印證的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業務技術和射線防護知識,正確掌握適用范圍,合理使用X線診斷。
8、在不影響診斷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采用“高電壓、低電流、后過濾”和小照射野工作。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三、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四、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六、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八、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當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十、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2)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3)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十一、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十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十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十四、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醫院個人劑量監測制度
一、醫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1)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2)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3)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二、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1、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2、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三、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2、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3、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四、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六、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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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義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護士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品和管理條例》、《性病防治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醫療機構臨床實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通過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增強我縣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規范依法執業行為,消除監管盲點,規范完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安全。
二、檢查范圍
依據“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對縣轄區內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此次檢查范圍包括:縣境內所有一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民營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母嬰保健機構、皮膚病防治機構。
三、檢查內容
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依法執業情況:檢查醫療機構各種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情況和執業范圍;檢查衛生技術人員的資質情況(執業人員按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資質);檢查科室管理情況(科室管理規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醫療廣告情況(醫療廣告必須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內容應符合規定)。
(二)病歷管理:檢查是否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科室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檢查病歷書寫是否規范等。
(三)處方管理:檢查處方書寫及開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處方調劑是否規范;檢查處方的封存及銷毀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四)麻醉和管理:檢查是否按照要求對麻醉和進行管理(設施、人員、記錄)、采購和儲存、使用及安全管理;處方管理。
(五)母嬰保健技術:檢查機構及人員資質、依法執業情況、科普宣傳、婚前醫學檢查、孕產期保健、產前診斷、嬰兒保健、衛生保健指導以及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六)性病診療:檢查機構及人員資質,從事性病診療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療、檢驗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省性病診療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合格證》;單位是否有2名以上從事性病診療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的醫師;檢查科室設置及依法執業情況。
(七)傳染病防治管理:檢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報告執行情況;檢查診療程序及科室設置是否合理等。
(八)醫院感染管理:檢查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情況以及人員培訓是否到位。
(九)醫療廢物管理:重點檢查醫療廢物管理(是否按規定分類收集、包裝醫療廢物、職業安全防護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按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運輸、按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暫存,醫療廢物暫存處選址合理,設施、設備應達到相關要求,警示標識明顯);檢查污水處理情況。
(十)放射工作情況:檢查機構資質;執業管理(是否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檢測儀器,從事放射治療、核醫學、介入放射學、X射線影像診斷的人員是否符合《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要求;檢查放射診療人員是否進行個人劑量監測、職業健康檢查,是否參加專業級防護知識培訓,并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檔案);檢查工作場所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臨床用血管理:重點檢查是否設立獨立的輸血科(二級以下醫院設立血庫),并符合《省醫院輸血科(血庫)基本標準》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況;檢查血液儲存及消毒監測等情況。
(十二)臨床實驗室管理:檢查機構和人員資質(實驗室是否由專(兼)職人員負責臨床檢驗質量和臨床實驗室安全管理,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實驗室負責人是否經過省級培訓、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并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檢查科室設置情況以及執業管理。
四、檢查方式
采取暗訪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查閱病歷、處方等相關資料,詢問醫務人員,對每一家醫療機構利用半天至1天時間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五、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27日至8月28日)縣衛生局組織各醫療衛生單位召開專項整治工作會議,下發有關標準和實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階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醫療機構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檢查內容,結合本醫療機構實際開展自查,詳細掌握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組織整改。8月30日前將自查報告和醫療機構基本信息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至縣衛生監督執法局醫療衛生監督科。
(三)執法檢查階段(9月4日至9月27日)。縣衛生監督執法局組織專家對照檢查標準和內容對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相應處理。
(四)匯總階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檢查完畢后,將檢查情況匯總,將檢查結果和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問題上報縣衛生局辦公會研究,依法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給予行政處罰。
(五)復查提高階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針對存在的問題改進情況,縣衛生監督執法局要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在全縣通報,對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單位給予表揚;對改進緩慢或未改進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復查情況從重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六、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此次醫療機構專項整治是規范基層醫療市場秩序,凈化就醫環境,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各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自查,落實工作責任,務求實效。
(二)加大執法力度,落實執法責任制。各醫療機構要認真查找自身執業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杜絕非法行醫行為,杜絕無證行醫,杜絕本單位醫療衛生服務領域的違法執業行為。
2020年,我們將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在縣衛生計生局的正確領導和支持下,重點完成以下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一、 預防性衛生執法監督工作
開展各項預防性衛生監督,重點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對新建、擴建、改建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業戶按時給以現場指導、審驗和發放衛生許可證工作;二是積極開展監管行業中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對體檢不合格的人員及時下達調離通知單,調離率要達到100%,規定時限內的現場指導服務、受理審驗和許可發放率要達到100%。
二、網絡知識培訓及錄入工作
完成國家衛生監督信息平臺網絡知識培訓工作,按照時限要求,每名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要保質保量地完成好各項網絡學習任務,同時做好各類監督信息的網絡錄入工作,嚴格執行錄入時限要求,做到不遲報、不漏報、不集中填報。
三、各項宣傳培訓工作
(一)培訓工作
為提高全所監督執法人員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項衛生監督工作任務,每季組織一次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學習衛生法律法規、法律文書書寫等方面的知識,積極參加上級業務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學習,回來后,要將所學知識和新要求及時傳達給每名監督人員。
按時限要求,完成衛生監督協管員學習培訓,各項督導檢查等工作。
(二)宣傳工作
開展《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法四規”的宣傳教育活動,以促進我縣《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全面貫徹落實,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廣大群眾身體健康。
四、重大活動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間要認真做好衛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學校考場內的環境衛生、學生飲用水衛生、學校周邊的公共場所衛生為重點,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確保轄區內學生中、高考期間公共衛生安全,杜絕危害學生健康事故的發生。
五、專項監督執法檢查工作
(一)打擊非法行醫專項監督檢查
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行醫行為,維護我縣人民群眾的醫療安全和健康權益,重點打擊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非法行醫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和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將科室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嚴厲打擊各類以“義診”、“醫療保健咨詢”等名義非法開展的醫療活動;嚴厲打擊藥店內無證“坐堂行醫”非法行醫行為。
(二)集中供水單位專項監督檢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2018年,進一步加大對集中供水單位監督檢查力度,協調有關鄉鎮或城建部門盡快完善各個供水單位供水設施,改進供水條件,保護供水環境,提供相關資料,盡快使供水單位的設備設施及飲水水質達到要求。
(三)公共場所‘’兩證‘’專項監督檢查
加強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嚴厲打擊無證經營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知識培訓工作,使轄區內公共場所兩證持證率達到100%,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從而保障公共場所依法經營秩序。
(四)放射診療單位專項監督檢查
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切實維護放射工作人員、受檢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2020年,重點監督檢查放射診療單位的《放射診療許可證》《放射工作人員證》持有情況;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情況,設備性能、場所檢測情況;放射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及職業健康監護情況;輻射危害告知、輻射危害警示標志設置情況,建立《放射衛生管理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
(五)學校、托幼機構衛生監督專項監督檢查
開展對學校的傳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飲用水、學校內設醫療機構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環境等衛生監督檢查,促進和指導學校進一步提高衛生管理水平,預防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在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正常教學秩序,2020年,重點對各級各類學校是否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控工作預案、制度;晨檢記錄的質量和晨檢制度的執行情況;學生因病缺課登記和病因追蹤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兒童玩具、室內外環境和專用校車等進行定期消毒情況;建立學生常見病健康檔案情況;檢查學校內自備水源定期進行水質檢驗情況,是否建立健全學生飲用水管理制度;學生飲用桶裝水是否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裝水的索證制度等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六)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專項監督檢查
進一步加強我縣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對醫療污水的監管力度,對全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和管理等各環節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和違法行為,及時整改落實和進行查處。了解掌握各級醫療機構醫療污水管理情況,推動各醫療機構完善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有效防止醫療廢物流失造成危害,保護廣大群眾的健康。
(七)計劃生育專項監督檢查
深入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一步加大計劃生育監督執法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20年,我們重點監督檢查服務站、醫療、保健機構是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是否核準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兩證是否按期效驗,是否超核準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八)職業衛生監督
根據省市、縣局相關要求做好第十七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的宣傳工作,對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企業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
開展粉塵行業職業病危害專項整治活動,繼續推動水泥行業淘汰落后產能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執法專項行動,強力推進水泥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確保為期兩年的水泥生產企業治理任務如期完成。以非煤礦山、化工等行業領域為重點,深入開展塵毒危害專項治理。
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保障居民健康權益。
二、目的意義
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規范化建設,推動社區衛生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障社區居民醫療衛生安全。
三、工作內容
對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執業現狀調查和綜合執法檢查。重點檢查機構依法執業、醫院感染和醫療廢物管理、放射防護管理等。
(一)依法執業情況
1、機構資質情況:重點查處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等行為。
2、人員資質情況:重點查處聘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證書》以及未辦理變更注冊的人員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
3、醫療廣告情況:重點查處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違法醫療廣告及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篡改內容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
(二)醫院感染和醫療廢物管理情況:重點查處傳染病疫情報告、醫療廢物處理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放射防護管理情況:重點查處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未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調研內容
1、許可審批情況:調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審批內容是否符合《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的規定。
2、實際設置情況:調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業務用房面積、人員配備、儀器設備配置等是否符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
3、業務開展情況:了解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主要業務工作開展情況。
四、工作步驟
(一)啟動階段(6月日-日)。方案要求,結合當地工作實際,確定專項行動的重點工作內容,制定專項整治方案,組織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自查自糾。
(二)監督檢查階段(7月日-8月日)。單位根據實施方案要求,對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三)總結驗收階段(9月日-月日)。縣衛生監督執法局將對各單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將督查情況通報全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醫療衛生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群眾基本的醫療保健任務,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真正使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方法:選擇120名放射工作人員,對其職業健康狀況進行分析。
結果:通過調查發現隨著放射人員工作時間越久,其眼科、皮膚科檢查的異常率普遍較高,外周血象、染色體畸變和心電圖檢查異常率也跟工作時間有關。
結論:放射工作人員長期面對低劑量電離輻射影響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
關鍵詞:電離輻射 放射工作人員 健康影響 調查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3)06-0391-01
隨著醫學放射技術的廣泛普及,越來越多的放射人員在工作中需要接觸低劑量電離輻射,低劑量電離輻射對放射人員的存在一定傷害,長久接觸低劑量的電腦輻射對放射工人員的身體健康存在潛行危險。目前我國針對低劑量電離輻射對放射工作人員的身體危害還沒有具體報告,本文主要針對長期放射人員的健康進行檢查以及主分析,了解低劑量電離輻射對放射人員的危害。現將報告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選擇120名放射工作人員,主要從事放射診斷、放射治療、介入放射等工作。其中包括78例男性,42例女性,年齡在20歲-65歲,平均年齡(36.21±9.11)歲。放射工齡在1個月-48年,平均工齡(23.9±5.9)年。120例工作人員均接觸到低劑量輻射,接受劑量范圍在0.3-15.7mSv/a。
1.2 個人接觸劑量。對接受檢查的工作人員發放劑量計,讓每個工作人員佩帶,測量每個工作人員每天接觸的輻射劑量,測量1年。120例的受照劑量在0.3-15.7mSv/a,均屬于低劑量[1]。
1.3 檢查項目。根據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標準對放射人員的身體各項指標進行檢查(內科、皮膚科、眼科)進行檢查。觀察患者的身體各項指標變化。
1.4 統計軟件。采用SPSS13.7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
2 結果
通過檢查發現眼睛異常率、皮膚異常率、外周血象異常率、均隨著工作人員的工齡的增加而有所增高的,詳見表1、表2、表3、表4。
3 討論
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傷害是多方面的,涉及眼睛、皮膚、內科等,隨著人體各組織承受輻射線的耐受力不同[2],其所受到的損傷程度也不同。眼部以晶狀體囊下的上皮細胞敏感的感受到輻射線,所以,電離輻射對于眼睛晶狀體的損傷較大[3]。同時工作人員在放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越多,其身體各部位接受的低劑量副射越多,對工作人員身體的損傷越大。導致工作人員體內的白細胞不斷減少、血小板、血紅蛋白下降,對工作人員的造血系統是一個嚴重的損害[4]。本文主要通過對120名放射工作人員的身體進行檢查發現,隨著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越久其受到的電離輻射的傷害越大。隨著低劑量輻射對工作人員的損害不斷增,工作人員的健康越來越受到威脅,所以對于長期放射工作人員需要提高工作人員自身的防護措施,改善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盡量減少接觸電離輻射的劑量。保證工作人員的健康,可以更好的為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1] 任先云,趙智剛,周濱鵬,等.呼和浩特市放射工作者健康狀況調查[J].中國輻射衛生,2010,13(3):216-217
[2] 楊愛初,劉移民,杜柳濤,等.廣東省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調查[J].中國職業醫學,2009,30(4):22-24
【關鍵詞】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狀況;現況分析
【中圖分類號】R1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5-0858-02
隨著新技術的發展,接觸射線的工作人員越來越多。職業者長期接受低劑量射線的照射,因而其健康狀況應該倍受關注。隨著《職業病防治法》的貫徹實施,烏魯木齊市從事放射作業的用人單位,越來越重視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放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護率逐年增加,現對2012年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狀況分析,報告如下。
1 檢查對象和方法
1.1 檢查對象:烏魯木齊市轄區內從事放射作業的351名放射工作人員,均為在崗期間。其中男性242人(68.95%),女性109人(31.05%)。工種包括:醫用X射線診斷、牙科放射、介入放射學、工業探傷等;年齡21-74歲,平均放射工齡(13.0±2.3)年,見表1.
1.2檢查方法和項目:依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2011)的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項目主要有內科常規檢查、心電圖檢查、B(肝膽脾腎)超檢查、X線攝片、眼科檢查、實驗室檢查(血尿常規、血糖、肝功、腎功)、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分析和淋巴細胞微核等。
1.3資料采用SPSSl8.0錄入和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在臨床多項主訴項目中,以神經衰弱癥候群為主的一系列癥狀占較大比重。其中疲乏無力26例(占7.43%),頭暈16例(占4.57%),失眠多夢5l例(占14.57%),記憶力減退36例(占10.29%),脫發21人(占5.98%)。
2.2 血壓測量值偏高占24.51%。
2.3 B超檢查共計351人,異常293人,占83.48%。主要以輕中重度脂肪肝、肝血管瘤、肝膿腫、膽囊炎、膽囊息肉、膽囊結石、腎臟囊腫、脾囊腫為主。
2.4 心電圖檢查共計351人,異常99人,占28.2%,主要以竇性心律過緩、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T波改變、左心室高電壓為主。
2.5 眼科檢查:晶狀體密度增高13人,占3.7%;晶狀體混濁52人,占14.81%。晶體異常檢出率隨著工齡的增加有逐漸升高的趨勢,但20年工齡以上放射工作人員其晶狀體異常率沒有隨著工齡的增加而增加。卡方檢驗結果顯示,工齡0~10與10~20之間、工齡10~20與20~30之間沒有顯著性差異;工齡0~20與工齡20年以上有顯著性差異,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6 實驗室檢查
2.6.1 血常規異常占5.36%,其中白細胞減少占2.38%,紅細胞減少占0.60%,血紅蛋白減少占1.48%,血小板減少占0.89%;各工齡段異常血常規檢出率沒有明顯差異(p>0.05),詳細結果見表3。
2.6.2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和染色體畸變率分析
本調查使用常規培養法。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主要來源于染色體畸變中的染色體斷裂、無著絲粒斷片和單條或多條染色體,放射工作人員微核率正常值為0-8‰[1],染色體畸變率正常值為0-2.5%[2]。微核異常人數各工齡段差異雖未達到顯著性水平,但工齡20年以上放射職業人群顯示檢出率最高,見表4。染色體畸變率與放射工齡的關系結果見表5,畸變類型以斷片為主,其次為單體斷裂,雙著絲粒體.顯示工齡小于10年的檢出率最高。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初步頻繁接觸射線的放射人員自體較為敏感,易受損,再者剛剛涉入此行業對放射線危害認識不足,自我保護意識差,必要的防護措施甚至不予采取[3]。
3 討論
本次調查顯示,放射工作人員長期接受小劑量、低劑量射線照射所引起的機體損傷.主要表現為植物神經功能紊亂.進而出現機體內部相應器官機能失調。此外主要檢查異常有眼晶狀體混濁、血常規異常等,與職業危害因素相關的檢查項目。本次檢查結果顯示:眼晶體密度增高和混濁總檢出率為18.52%。其中晶體混濁率14.81%。晶體異常檢出率隨著工齡的增加有逐漸升高的趨勢,但20年工齡以上放射工作人員其晶狀體異常率沒有隨著工齡的增加而增加。血常規異常檢出率各工齡段沒有明顯差異。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和染色體畸變率異常檢出率均是以放射診斷人群較高。
通過這次對烏魯木齊市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統計,初步了解到我市放射工作人員受到的輻射損傷較輕微。盡管如此,因放射性傷害的嚴重后果,進一步加強放射人員自身防護意識,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還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白玉書,陳德清.人類輻射細胞遺傳學【M】.1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6:110.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韻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制定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同時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問題:
(1)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系,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為目標,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責、權、利,力戒形式主義。
(2)以責定權,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可以采取適當的經濟手段,同職業病防治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鉤,但不能像經濟責任制那樣,把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制定的職業病防治目標分解或者壓在勞動者身上。
(3)無論是集體責任制,還是個人責任制都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目標與計劃,明確職責范圍、基本任務、工作標準、實施程序、協作要求和獎罰辦法等內容。
(4)指標分解和考核要有針對性,抓住影響職業病防治控制效果的關鍵,達到責任指標化、考核數據化、分配差額化(即職業病防治工作績效的大小與獎懲掛鉤)。
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實上報本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本廠職業活動中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家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家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等。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難;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建立在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基礎上,即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5、本單位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6、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職業病危害作業是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嚴重職業病的主要作業,其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其危害往往是群體性的,且致死率、致殘率很高,不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給用人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也影響社會的穩定。
特殊管理包括對作業場所和作業人員的特殊管理。如作業場所的隔離、生產設備管道化、密閉化和操作自動化,作業場所設置特殊職業病防護設備,包括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連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配備應急救援設施、醫療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還包括對這類作業實施特殊的監管手段。如實施許可制度,即作業許可和人員資格許可。作業許可是指用人單位從事放射、高毒等、職業病危害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特殊衛生規定和要求,取得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該項作業。人員資格許可是指從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職業的人員,也包括這類作業的管理人員必須通過職業健康檢查和培訓,身體狀況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職業危害防護知識,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資格后方可上崗;管理人員也必須通過專業培訓,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7、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建立或完善職業衛生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全廠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全廠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運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用人單位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8、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職業病報告制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報告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急性職業病報告:
①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接診的急性職業病均應在12-24小時之內向患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一名職業性炭疽,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應當立即電話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
(2)非急性職業病報告:
①企業及其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綜合醫院在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患者時,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②對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非急性職業病或急性職業病緊急救治后的患者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及時轉診到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并按規定報告。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③對確認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慢性職業病和其他慢性職業病,應及時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制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報和篡改。
10、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向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設備時的危害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2、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管理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13、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第二款: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告知的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4、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二)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
一、目的
為規范我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崗職工。
三、內容及職責
1、人力資源部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組織職業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體檢,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對接觸職業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2、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1)人力資源部組織即將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以及脫離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含退休、內退和轉換崗)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2)對未進行上崗前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職業危害作業;對未進行離崗時體檢的人員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退休等手續。
3、在崗期間體檢:
(1)根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安排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到指定醫療機構參加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定期體檢,對在體檢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體檢的,應在補檢時間內組織安排體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二章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 m2,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 m2;
(三)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并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第三章職業健康檢查規范
第九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第十二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并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235)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并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十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依托現有的信息平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統計報告工作,逐步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后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職業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
(二)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批準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
(二)未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租、出借《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