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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靈武市文物部門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加大《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宣傳力度,公布了一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一些重要的文物古跡得到有效保護。通過配合基本建設,加強考古發掘工作,逐步完善文保單位“四有”(有保護標志碑,有保護范圍,有檔案記錄,有保護機構)建設,不斷改善基礎設施,著力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文物保護工作不斷深入開展。
1.成立文化遺址管理機構。2004年7月,靈武市文管所舉行了水洞溝文物管理所掛牌儀式,同時召開水洞溝文物保護座談會,編制完成了水洞溝文化遺址文物保護總體規劃。水洞溝文物管理機構的設立,結束了水洞溝沒有文物保護機構的歷史。水洞溝文物管理所成立后,配合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寧夏文物考古研究所聯合對水洞溝進行了第六次考古發掘。此次發掘在2003年考古發掘的基礎上,從2號地點、7號地點共出土石制標本8000余件,精美裝飾物30余件,清理用火面積達20平方米。
2.加強長城遺址保護工作,完成了長城考古發掘。2004年1月,臨河紅山堡北側明長城被人用鏟車挖開5米寬豁口,每天有百余輛車由此通過,對長城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為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杜絕過往車輛對長城遺址的破壞,靈武市文管所迅速采取保護措施,及時將豁口進行封堵,豎立了警示牌,印刷保護長城宣傳資料千余份,向有關單位和過往車輛發放,增強了群眾文物保護意識。
3.開展二道溝巖畫普查摸底工作,完成了臨河漢代墓葬搶救性清理發掘。2004年8月,寧夏巖畫研究院及中國巖畫研究所10名巖畫專家,對靈武市二道溝巖畫分布情況進行了調研。寧夏巖畫研究所主任喬華女士對靈武市二道溝巖畫價值給予高度評價,希望加大巖畫保護力度,使巖畫資源永久保存下去。
4.開展了磁窯堡將軍府邸遺址搶救性清理工作。2004年6月,靈武市文物部門在磁窯堡鎮附近發現一座明清時代將軍府邸遺址。將軍府邸位于磁窯堡西夏瓷窯遺址東南500米處,占地面積1000多平方米。經過搶救性發掘,清理出大量雕鏤有飛禽、走獸、花卉等圖案的明清建筑材料及鑄有英文字母的紐扣和明清錢幣等。
二、靈武市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困難
1.文物保護經費不足。靈武文管所每年業務經費萬余元,文物保護經費沒有依照《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五納入”(把文物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要求納入財政預算,導致經費嚴重不足,這成為困擾文物工作順利開展的主要制約因素。水洞溝文化遺址文物管理所成立以來,因無辦公經費,工作難以開展。
2.“四有”工作落實不徹底,文物管理體系不健全。部分鄉鎮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僅有保護范圍、檔案記錄,沒有豎立文物標志碑和保護機構;沒有建立起各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審批、聯合辦公制度。未經文物部門審批、擅自開工建設造成文物損壞事件時有發生,制約了靈武市文物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3.對文物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夠。在大型基本建設項目中,少數領導只重視經濟建設,不重視文物保護,文物工作得不到理解與支持。文物展廳、庫房狹小,無消防報警裝置和安全保障設施,存在嚴重失火、失盜等不安全隱患。靈武市文物遺址數量大、分布面廣,多數遺址都坐落在荒無人煙的偏遠地帶,因無交通車輛,管理難度較大,文物執法效率低,快速反應能力弱,《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得不到很好實施。
4.文物保護工作面臨形勢嚴峻,文物破壞現象屢屢發生。如水洞溝文化遺址自然、人為破壞情況嚴重。近年來,遺址溝崖北側發生大面積蹋陷,因無文物維修經費,難以實施保護措施。作為寧東鎮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西夏磁窯遺址,多年來一直遭到不法分子和古瓷收藏者的盜挖。全市境內各時期具有一定規模的古墓葬,多數均被盜掘,難以實施保護措施。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1.加強《文物保護法》宣傳力度。各級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文物展覽、講座、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加強文物法的宣傳,大力提倡和引導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提高各界人士的文物保護意識。要向各級領導干部宣傳和介紹文物法律法規,提高文物保護意識;特別是在大型基本建設工程中,重視文物調查和勘探工作,避免在建設施工中破壞出土文物。
2.做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認真編制規劃。按《文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認真落實“五納入”工作,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劃撥專項管理經費,保障恐龍化石館、水洞溝遺址正常工作的開展。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性和計劃性。認真做好文物保護的規劃編制工作,市政府要把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游總體規劃。認真抓好恐龍化石館、水洞溝文物遺址的規劃、管理、利用工作,將其聯合建設成為一個原始生態自然景觀與古生物、古人類文化資源相結合的文物旅游亮點。
3.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和經濟建設之間的關系。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不能以犧牲和破壞文物遺產為代價進行開發建設而換取一時的經濟利益。重點文物保護區域內的基本建設項目,在進行前期立項、論證、選址等工作時,要事先充分征求文物管理部門的意見,在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應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對調查、勘探中發現的文物,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避免發生毀壞文物的事件。因基本建設進行文物勘探、考古發掘所需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列入建設單位項目預算。
文物保護;旅游發展;乾陵模式
1.當前的探索
近年來,高速的經濟發展與城鄉建設給文物的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與此同時,區域的經濟發展也或多或少地受到文物保護的一定限制,從而引發了文物保護與利用之間的一些問題,如文物保護與項目建設的矛盾、與市場需求的矛盾、文物保護資金短缺,以及對文物的盲目開發等。為緩解這些矛盾,一些具有文物資源的景區在文物保護與利用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有益的嘗試。例如西安唐大明宮以遺址公園采用以文物保護和有效展示為主的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周邊區域結合舊城區改造的綜合開發;再如曲江大唐芙蓉園則是以挖掘“大唐芙蓉園”的歷史文化,建設主題公園為核心,周邊配以地產的建設;又如法門寺是以法門寺為中心,在旁邊建設“新法門寺”佛教主題公園等。然而,這些嘗試和探索往往只能適用于特定的情況,不能推而廣之。因此,筆者在參與《乾陵景區旅游發展規劃》時,對于乾陵景區的文物保護和有效利用進行了新模式的探索,可以稱之為“乾陵模式”。通過對乾陵模式的解讀及其意義的探討,以期對文物保護與利用的研究和探索提供一定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
2.乾陵面臨的主要問題
A.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
乾陵中國歷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則天與其夫唐高宗李治的合葬陵,唯一一座保存完整的唐代帝陵;乾陵選址與建制是唐代帝陵的典范,確立了唐代帝陵制度,并對以后各個時期的帝王陵墓制度產生了巨大影響。乾陵是我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申報世界遺產價值的資源,其在2006年已經列入絲綢之路申遺目錄。乾陵人民和政府為保護好這一全人類的財富,嚴格遵循了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在保護范圍內進行任何建設,使乾陵得到了有效的保護。但同時也正是因為強有力的保護,或者說這種“不建設,不開發”的保護方式,使乾縣的經濟發展一直較為落后。
目前乾縣仍以農業為主導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乾縣的工業經濟總量小,且在工業方面的固定資產的投資增幅歷年來也維持較低水平。盡管乾縣礦產豐富,僅以石灰石為主的礦產資源蘊藏量便達3億立方米,且為國家優質礦石,具有極為廣闊的開采前景。但出于對乾陵嚴格保護的需求,乾縣礦產資源的工業開發較為有限。可以說,為了乾陵的保護,乾縣在很大程度上犧牲了第二產業的發展,其國民經濟發展一直落后周邊縣市。如禮泉縣GDP過去為乾縣的一半左右,而目前已經是乾縣的兩倍;興平市過去的GDP與乾陵基本持平,如今乾縣不到其1/3。乾縣經濟發展嚴重受到乾陵文物保護的影響,可以說出現了“捧著金飯碗在要飯”狀況,文物保護和地方經濟發展之間矛盾逐漸突顯。
B.有限利用與市場需求的矛盾
乾陵旅游目前還是觀光旅游,游客只能游覽主陵地面上的遺跡和部分開放的陪葬陵。這樣的旅游展示方式雖然有利于保護,卻對乾陵的展示顯得嚴重不足,使得乾陵這一高等級旅游資源的吸引力受到極大的削弱,導致游客對乾陵游覽產生不滿。例如在攜程網等旅游網站上,游客對乾陵的評價不高。雖然很多游客認為乾陵“值得一去”,但大多數去過的游客對乾陵的評價是“沒什么好看的”、“什么也沒有發現”等。在全國旅游迅猛發展的熱潮中,乾陵因為其旅游展示和利用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而致使其旅游吸引力日益下降。據統計,從2007年至今,乾陵游客數量維持在60萬人次左右,與其它同類景區,如秦始皇陵博物館(年游客量平均為300萬人次)、華清池(年游客量維持在120萬人次左右)、茂陵(年游客量逐漸超過乾陵)等相比,乾陵的游客量不僅少而且增速緩慢。
3.乾陵模式
面對乾陵保護與利用之間的各種矛盾,能否探索出一條既能夠滿足乾陵作為國家級文保單位保護的要求,又能夠重塑乾陵的旅游核心吸引力,實現乾陵旅游發展和經濟騰飛的發展途徑呢?筆者在參與《乾陵景區旅游發展規劃》中提出了“乾陵模式”,作為實現乾陵保護與利用的核心手段。
乾陵模式,又可稱為“陵城雙核模式”,是指以乾陵文物保護區(陵)和保護區范圍外的以奉天古城(城)為主的乾陵文化旅游區為雙核心,前者以保護為主,后者以利用為主的發展模式。乾陵模式主要解決了乾陵保護和發展的以下幾個核心問題:
A.解決保護與利用的政策層面問題——兩大分區,陵城雙核
在乾陵的文物保護規劃中,保護區的范圍包括乾陵主陵、神道下宮和若干陪陵。而通過查閱史籍和現場踏勘,我們發現目前乾縣城市建成區在歷史上是作為乾陵守陵城的奉天古城。奉天古城,自唐睿宗文明元年(684年)置奉天縣,安史之亂時,唐德宗曾到此避難。奉天城城墻形狀奇特,形如烏龜,因此又稱“龜城”。1993年,乾縣成為歷史文化名城,奉天古城內目前有興國寺、文廟、城隍廟等歷史遺存。由此可見,雖然奉天古城歷史遺存較少,可能難以納入乾陵文物保護的范疇,但從文化脈絡上作為守陵城的奉天古城是乾陵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奉天古城與主陵、神道下宮、陪陵四部分共同組成乾陵的完整格局。
水污染對文物的影響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被污染后,水體中含有很多污染物質,如酸、堿、有機污染物等,污水在排放過程中滲入地下,對文物遺跡的可能危害主要表現在對地下文物如陶制品、墓葬、化石等的危害,降低了文物的開發和貯藏質量。文物遺址周圍水體的惡化及富營養化等影響整體文物環境感官。
輻射線對文物的影響輻射線可使文物表面老化,降低文物品質,縮短文物保存壽命,其中紫外線對文物的破壞尤為嚴重。光輻射污染在文物保護中不容忽視,光環境影響織物的顏色,降低織物強度.光輻射對文物損害還表現在光化學污染,或稱“光化學煙霧”,即在有陽光直射時,光線中較強的紫外光、紫光、藍光誘導汽車尾氣排放的一氧化氮、碳氫化合物發生光化學反應,產生少量有機醛類等腐蝕性強的污染物,日積月累將毀壞文物的質地[6]。
地下水對文物的影響地下水對文物的影響不僅表現在地下水水質污染造成對文物的影響,還表現在地下水水位的變化的影響,地下水水位的升高,對文物的侵蝕作用加大,水位降低,地表塌陷影響對文物破壞加劇.這方面例子很多,古城西安超采地下水至地面沉降危及多處文物景觀[7],埃及首都開羅附近著名的獅身人面像正受到地下水位上升的威脅,近年來發現,地下水位上升正在侵蝕和削弱獅身人面像的基座和主體[8]。
田野考古對環境的影響
田野考古學是為了研究人類歷史而進行實地考察、獲取實物資料與信息資料的學科,考古學研究是一個整體,田野調查發掘和室內整理研究有著密切的聯系,田野調查發掘作為直接獲取資料的環節,是考古的重要方法,但同時,田野考古過程如不注意采取對環境的保護措施,考古過程中會對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表現在水土流失、局部生態的影響。
水土流失的影響在野外考古的過程中,對文物及遺址的挖掘必然會產生大量的土體和巖石等固體的廢棄物,由于土方開采,會對原有的地表結構造成破壞,同時面在外力的作用下,極有可能出現滑坡甚至坍塌等危害的出現,從而產生新的水土流失;野外考古搭建的臨時居所用及臨時性的施工便道,如果沒有的必要的保護措施,在遇到大雨或者大風的情況下,也會出現水土流失。
局部生態影響:土地利用、文物景現和生態系統的影響野外考古對土地的占用,改變了原有土地的用途,改變了原環境景觀,由于挖掘等方面的原因,對原有的植被產生了嚴重的破壞,改變了動物的棲息環境,破壞了生態系統的平衡。
其他影響考古作業人員生活廢水如隨意排放,會使地面水甚至飲用水源受到污染,在河道中的考古會使河流的含泥沙量有所增加;考古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噪音,對周圍居民及生物有一定的影響。考古過程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懸浮物及生活垃圾對環境產生影響。
文物考古及保護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議
環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損壞,考古過程對環境又有一定的影響,無論是文物考古過程,還是文物的保存保護,既要保證環境質量保護文物,又要在考古過程中保護環境不受影響。
田野考古的環境保護措施田野考古從田野調查開始到發掘完畢對遺址進行保護的整個過程,既要考慮文物的保護,又要考慮到發掘區及其周邊生態環境的保護[9]。
調查階段要充分了解環境考古調查是發掘和保護的基礎。考古調查不但要對當地遺址文物情況有著初步的了解,還要了解清楚自然和生態環境狀況。野外調查對該地發掘前后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維持有著相當大的作用[9]。
發掘階段采取生態保護措施發掘時要根據生態環境狀況和遺物分布狀況合理布設探方,發掘出的土層要分層堆放,對于地表土尤其是生態脆弱地區,地表土連同地表植被需要單獨碼垛,回填探方后,盡量恢復發掘前狀態。
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常用的保護方式有回填保護、建博物館保護和露天展覽。保護方式要根據文物的性質決定。
文物及遺址的保護要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改善文物保護方式要分類保護,對于分散的文物,建議采用建博物館保護的方式,而對于大遺址的保護,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在有利于文物保護的同時實現生態環境的改善。中國的大遺址具有年代悠久,分布廣泛,數量眾多,類型復雜等特點,是中國千年文明的重要載體,也是中國文化遺產資源的精髓部分[10]。中國《“十一五”期間大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提出:大遺址不僅具有深厚的科學與文化底蘊,同時也是極具特色的環境景觀和旅游資源,并明確要求設立專門的對公眾開放的遺址展示區。2008年10月21日在西安召開的全國“大遺址保護高峰論壇”提出:應將大遺址保護同旅游業發展結合起來,讓大遺址保護的成果惠及社會,實現保護與開發的互動發展[11]。中國對大遺址實施大規模的搶救保護工作,整治環境,也是將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明建設推向21世紀的戰略部署。考古遺址公園是大遺址保護工作的創新。考古遺址公園是在許多國家經實踐檢驗證明切實有效,并已日趨成熟的一種考古遺址保護和利用模式[10]。中國漢陽陵等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取得顯著成效。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的過程,不僅是保護遺址的過程,更是形成優美生態環境的過程。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在每座城市土地利用規劃中,均按一定比例設置公園和城市綠地,而位于城市中心和城郊結合部的大遺址可以作為城市綠地的首選。中國的一些古都,建城年代早,經歷朝代多,持續時間長,在城市規劃區域遺存了眾多大型古代城市遺址。如通過城市規劃的設計,將這些遺址的整體保護與城市規劃總體布局調整相結合,從而在城,近郊區形成了蔚為壯觀,特色鮮明的考古遺址公園帶,將大遺址保護與城市公園綠地規劃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這樣既有利于通過土地利用性質的置換合理安排城市用地,又有利于大遺址的整體保護,還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園綠地的文化品位[10]。
加強污染防治、提高環境質量保護文物文物及遺址所
在地要采取措施,防治環境污染,提高環境質量,要滿足環境質量標準和要求。大氣質量標準要達到一類區一級標準,水質標準要不得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噪聲標準按達到城市O類標準。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要全部收集,集中處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氣清新、水質優良、環境整治,為文物保護和利用提供可持續發展空間[12]。 加強規劃、全面保護文物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要協調一致。在制定各級文物保護規劃時,要重點考慮環境保護因素,根據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充分開展區域內文物調查,制定博物場館建設規劃和遺址建設規劃,對文物分類保護。各級各類環境保護規劃要充分考慮區域內文物保護問題,保護目標要首先考慮文物保護的環境需要,環保措施要有針對性考慮文物保護。
加強環保部門和文物部門的合作兩部門的交流與合作一直在各級開展,如工程建設選址要充分考慮文物遺址因素,文物部門文物證明是環保部門環評審批依據之一。實踐證明,環保部門與文物部門的合作,對于提高文物保護與環境保護法的執法力度,提高文物保護和環境保護效率,將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景區建設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旅游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提升景區品味,打造景區特色,實現景區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為加強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依照《建筑法》、《城鄉規劃法》、《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建設性詳細規劃》、《風景區民居建設風貌改造規劃》等依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景區內的所有單位、民居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進行建設、管理與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第四條縣旅游局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林業局、水保局、環保局、文化局、建設局、國土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鄉鎮從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風景區建設與管理職責。
第五條景區內建筑(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居)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風景區《總體規劃》、《建設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后,按照國家建設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二章目標與原則
第六條建設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以規劃為先導,以保護生態環境、提升景區檔次為主要內容,整治景區環境、打造景區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著力推進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努力打造生態良好、風格統一、特色鮮明、設施完善、服務配套的精品景區(點)。
第七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必須符合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原則;
2、風格與風貌統一,特色突出,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3、不破壞生態環境與綠色環保的原則;
4、改建和新建結合,前期整治與后期管理結合的原則;
5、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要按照景區總體規劃和建設性詳細規劃要求進行,必要時應另行編制旅游風景區民居風貌改造規劃。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風格應突出當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適應小康社會生活標準,努力提升檔次和品位;要充分體現保護生態和節能環保的理念,并統籌安排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旅游風景區應按照景觀的觀賞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與不可再生性特點劃分為景觀核心區、建設控制區和接待服務區,實行分類管理。景觀核心區嚴禁建設與資源保護以及旅游服務無關的各項建設內容,景觀核心區內的民居應逐步搬遷、拆除;建設控制區可適應建設為景區接待服務所用的建設內容,原有的民居建筑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改造為旅游服務設施;接待服務區的民居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按照統一風格進行改造,開展旅游服務。
第十條本辦法頒布前在景區內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進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區規劃要求,與景觀不協調,需要改建或拆遷的民居,應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或拆除。對成片的民居建筑應通過風貌改造打造為旅游服務區。
第十一條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修的各種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規模、體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禁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第十二條在景區內施工,必須保護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完畢,必須及時清理周圍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在主要風景游覽區內施工應盡量避開旅游旺季。
第十三條對景區內被確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門牽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對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影響其歷史風貌、建筑風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應予拆除。特別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價值的舊民居,應作為景觀進行保護、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景區內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跡。
第十四條景區內重要古建筑的修復,應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盡量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古建筑修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景區規劃要求,與文物、宗教部門協商確定,有計劃地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景區內的商業服務業網點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置,凡不適合在風景游覽區設置的經營網點要限期遷出。
第十六條景區內的單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規定的衛生責任區,搞好衛生保潔,嚴禁隨意傾倒垃圾、污水、堆放糞便或其它雜物。飼養家禽必須遠離景觀和道路實行圈養。
第十七條要充分發揮政府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和引導作用,充分利用國土整治、扶貧開發、新農村建設、以工代賑、生態移民等各種項目,支持景區民居搬遷與改造。同時要加大對景區民居建設與改造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資金投入體系,保證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第十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門、風景區管理單位和風景區所在鄉鎮共同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責任追究
一、完善文物保護法律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進程中,我們在文物保護的理念和制度的設計上均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相關法律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使文物遭受到越來越嚴重的破壞。因此,梳理文物保護立法現狀,分析文物保護法律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立法現狀
現有文物保護的法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一是憲法中的相關規定。憲法的規定為文物保護具體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了依據;二是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三是行政法規,如《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山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制基地舊址保護管理條例》等;五是有權部門的關于文物保護的文件。它們共同構成了文物保護的法律體系。
(二)文物保護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立法理念相對落后。由于立法機關以及文物保護部門立法理念相對落后,導致文物保護法律所創建的保護制度不能有效對文物施以保護,致使文物在社會發展中屢屢受到嚴重破壞。二是法律規定內容缺失。從實踐運行看,存在一些內容缺失、規定空白的情形。三是保護措施有待細化。現有文物保護法律的許多條款規定得過于籠統,過于原則,保護措施有待細化。四是執法力量亟待加強。
(三)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
根據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應通過樹立文物保護的先進理念、貫徹科學保護原則,完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促進對文物的法律保護。應主要從五個方面著手:一是引入先進立法理念,彌補文物保護法律空白。二是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增強文物保護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專門執法隊伍,賦予執法機構更多權力。四是確立多種保護手段,發揮文物保護法律的綜合治理功能。
二協調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的關系
文物立法雖然逐漸在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政府大力提倡綠色產業,旅游業已成為政府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中華民族歷史悠久,文物遺跡數不勝數,令世人所仰望。發展旅游業,必將大量開發文物,利用其潛在價值。為此,協調好文物與旅游的關系對于文物的保護保護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1、文物是一項主要的旅游資源。文物作為人類文化載體,凸顯人類發展歷程的文物遺跡則能予人以直觀、形象、寫實、生動的感受。如海北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西海鎮作為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制基地舊址, 1957年選址,1958年建廠,1987年退役,1995年移交海北州人民政府使用。中國第一顆原子彈、第一顆氫彈都在這里研制成功。1964年10月16日,中國首次核試驗爆炸成功,它向全世界宣告:站起來的中華民族終于有了自己的原子彈。為打破核壟斷、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歷史性的重大貢獻,圓滿完成了歷史賦予的使命。1995年更名為西海鎮。1996年9月被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為省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2001年5月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5年11月被中央文明委正式確定為第三批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這種軍事文物豐富而獨有的的特征,也勢必讓我們充分利用文物之優勢,打造旅游品牌,推動旅游事業整體推進。
2、文物可以推動旅游事業的有序和諧發展。大量的文物直接生動鮮活地面對旅游者,使人們獲取了豐富的知識,受到了教育,既弘揚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們的文化素質。但文物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旅游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態。為了使文物能長久地保存下來,長期為旅游所用,旅游部門應重視管轄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工作,應從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區內文物保護。文物的社會效益可使人們了解文物的重要價值及對社會的重要意義,進而使重視文物,使保護文物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共識。
一、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
到2010年,在對文化遺產資源全面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和數據庫;重要文物保護單位險情基本排除,搶救一批珍貴、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不斷得到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管理機制逐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文化遺產保護隊伍整體素質有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以政府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體制基本形成,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共識和自覺行動,文化遺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顯著增強。
二、加大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
(一)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資源普查試點,三年內完成調查、登記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資源檔案和數據庫。推進文物普查成果轉化,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公布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建立檔案。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學的文物保護規劃,根據文物資源狀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并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改造、旅游發展等規劃相銜接。要統籌安排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文物保護利用要嚴格按照規劃實施、禁止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破壞文化遺產。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基本建設的關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注重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審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后方可實施,基本建設工程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要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遷和拆除的應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歷史信息,建立完備的文物檔案。
(四)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按照全面保護、重點維修的原則,當前重點維修保護一批文化內涵豐富、利用潛力較大、急需搶救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排除重大文物險情。規范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審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維修招投標和工程監理、驗收制度。實施文物維修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證,文物維修保護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
(五)推進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工作,在推進城市文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把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等文化遺產作為城市化戰略的重要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文物部門啟動我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底數。公布第一批市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積極指導和推動保護規劃的落實,對歷史民居、臨街店鋪及公共建筑進行保護性修復,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和改造,對環境進行保護和整治,依法嚴肅查處違反保護規劃、隨意建設等各種破壞行為,建立群眾參與監督和跟蹤檢查制度,調動廣大群眾參與保護的積極性。
(六)進一步加強博物館建設,積極發展博物館事業,重點抓好唐山博物館建設,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建設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鼓勵設立非國有博物館,加強民族民俗類博物館建設,搶救保護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藝,改善博物館陳列條件,充實、豐富、創新展覽內容,強化精品意識,不斷推出適應社會需求的陳列展覽。提高博物館服務水平,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充分發揮博物館在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中的作用。
(七)強化館藏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本地館藏文物狀況,建設設施完善、達到國家安全技術防范標準的文物庫房,提高館藏文物保管條件。規范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建立全市博物館文物信息數據庫,制定和完善保護措施。積極推廣科學技術在館藏文物研究、保護、展示等方面的應用,提高館藏文物保護的科技含量。
(八)加強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管理。依法實施文物流通市場行政許可,嚴格把握準入條件。加強文物流通領域的管理和執法檢查,規范文物市場秩序,取締非法文物市場。規范文物經營和民間收藏行為,完善文物出入境鑒定審核工作,依法加強對文物銷售、拍賣前的審核備案,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做好社會文物征集工作,補充藏品缺項。
三、努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規劃。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創新與發展,探索弘揚傳統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長遠保護目標和階段性工作任務,以我市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為抓手,帶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整體開展,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二)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確定一批具有較大歷史價值、特色鮮明,又處于瀕危狀態、急需搶救的項目,制定保護名錄,并運用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資料和數據庫。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嚴格評審標準和程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認定,建立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加大相關學科建設力度;對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制定專門保護方案,通過多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存。建立健全實物資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要充分發揮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研究、展示和傳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核心、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采取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傳習活動,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等活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的建設,建立科學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才培訓體系。
四、落實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強化政府行為,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的近期、中遠期目標及基本任務,為切實加強對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立市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市直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世界文化遺產地和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遺產較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切實把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遺產保護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文物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職責,落實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法規制度。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和審批建設工程時,應主動征求文物部門意見,涉及文物保護時應依法征得文物部門的批準。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要加強文物安全的綜合治理,加大打擊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門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資源,確保不對文物造成損害。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關鍵詞】文物保護;保護意義;保護措施
文化遺產是城市發展的歷史見證,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標記。在當前城市發展過程中,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結合得更加密切,文化遺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影響更加凸顯。然而我國正在經歷一個經濟快速發展期,不少地方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忽視了文化遺產保護,甚至為了短期經濟利益,不惜破壞文化遺產。所以當前我們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如何實現共贏。因此,地方政府、文化遺產管理者、各利益相關者要正確認識文化遺產保護對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正確處理好城市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二者的和諧共存。
一、城市發展中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
(一)文化遺產是城市發展的歷史見證,具有重要價值
我國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留存下眾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存。中國古建筑對許多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半個亞洲尤其是日本的寺院建筑,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世界建筑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古代人民智慧的成果和勞動的結晶,代表著我國古代的建筑藝術和建筑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類藝術創作、審美趣味、特定時代典型風格的實物見證。他們像是歷史洪流的見證者,反映著一座城市的發展、變遷。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文化是特色的基礎。一座城市經濟越發達,現代化程度越高,文化遺產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文化遺產就是它的品牌和魅力所在。
(二)文化遺產具有獨特的精神內涵和文化旅游價值
中華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傳承不僅體現在古物書籍上,還深深地刻在留存至今的各類型文化遺產上。文化遺產尤其是眾多優秀的不可移動文物遺存作為古代人民智慧的結晶,人類社會發展的實物見證,歷經歲月磨礪,具有不可再生性,一座古建筑的毀壞是不可挽回、不可彌補的損失。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文化、關注旅游,文化的追求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人們對古建筑尤其是古建筑群落的熱情空前高漲,浙江烏鎮、南潯、溪口等地旅游業空前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還有浙江紹興的沈園,是一座非常小的園林,亭臺樓榭并不出眾,而800多年來卻吸引了無數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絕。只要合理利用,古建筑獨特的文化價值、品牌效應就會成為吸引游客的法寶。在城市發展中,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不矛盾,可以實現和諧共贏。
二、文物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城市規劃不合理,文物保護意識淡薄
在城市化的推進過程中,許多城市在規劃時沒有綜合考慮到文物保護及合理利用等問題,不少開發商注重眼前經濟利益,寧愿追求大型經貿商場和居民住宅帶來的利益,也不愿追求規劃和開發利用古建筑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文化價值,以致在施工過程中對古建筑大加改造甚至將其毀掉。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對古建筑的保護意識不夠強烈;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城市建設施工之前沒有對古建筑進行合理規劃,即使有所規劃,也做得不夠深不夠到位,沒有綜合考慮城市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長遠關系。
(二)有些地方政府責任意識不強
當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許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設中主張大拆大建,使古建筑的生存空間日益縮減。個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文物保護法律意識淡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認識不足,缺乏“屬地管理”的責任意識。同時,文物保護工作宣傳力度欠缺,一些企業、群眾根本沒有“文物保護,人人參與”的意識。許多古建筑歷史悠久,能存留至今已是極大的幸運,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建筑物總是會呈現出一種衰殘的景象,許多古建筑的外墻體大面積脫落,加上長期的風吹日曬和雨淋,許多古建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風化和侵蝕。
(三)文物保護缺乏資金和政策的支持
建筑物都是難逃歲月侵蝕的,雖然政府在古建筑的修復和完善方面投入了一定的資金,改善了古建筑周邊的環境,有的還對其加以改造利用,發展成了文化旅游勝地,每年都吸引著不少中外游客,推動了當地的經濟發展。但這只是針對部分古建筑而言的,許多古建筑破損情況較為嚴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僅憑政府一己之力難以做到,因此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政策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此外,許多著名古建筑偷盜現象嚴重,導致古建筑構件缺失,許多珍貴木材和木雕構件慘遭流失。究其原因,除了人們對古建筑的保護意識淡薄以外,還有相關部門監督、管理、巡查機制不完善,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三、城市發展中文物保護的具體措施
(一)提高政府和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在文物保護中,地方政府作為文物保護的責任主體,各級地方的黨委和政府應深刻學習領會關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增強對歷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的指示精神,充分認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處理好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提高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文物保護意識,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推動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提高。針對這一問題,相關部門可以定期在小區或廣場以及社區服務中心附近等地以傳單發放、板報設計和文物保護成果展覽等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遺產宣傳活動,還可以派遣出專門的文化工作者不定期開展宣講活動或文物保護調查活動。
(二)做好城市規劃工作,使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齊頭并進
文化遺產是一座城市的根基,眾多優秀的歷史文化遺存可以給充滿現代氣息的城市畫上帶著歷史文化氣息的濃厚一筆,為城市增添色彩,因此使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齊頭并進對城市發展極為重要。針對這一問題,政府有關部門在進行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地塊規劃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在文物保護工作中,不僅要保留、保護建筑本體,還要充分考慮到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環境的保護,每個建筑都不應是孤立的單體。同時,在保護和修繕工作中,必須堅持不改變原狀,最低限度干預其真實性、完整性等原則,避免古建筑歷史人文信息的殘缺或損失,這樣才能使古建筑本體蘊含的大量歷史人文信息完整地保留下來。
(三)重視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合理利用
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應注意在修繕過程中不改變文物的原狀,對于建筑外部的磚瓦和內部結構要力求按原有的規格和花紋等燒制和設計。同時,采用“不落架施工”技術來更換柱梁,保護好墻面的珍貴壁畫、磚雕和木刻等,對于其建筑布局和走廊安排等也要盡量保留原樣。對于近期無重大危險的古建筑,除日常保養外,應避免過度干預。另一方面,合理利用也是文物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合理利用以不損害文物價值為前提,在其能承載的范圍內延續原有功能或賦予其適宜的當代功能。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在當代社會生活中活力的重要手段,可以引發社會對文物保護的進一步關注,在產生社會效益的同時產生經濟效益,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培養文物保護專業人才,增強專業隊伍建設
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涉及領域較廣,對文物保護從業人員的知識面、業務能力要求較高。同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文化遺產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社會環境的不斷改變,也使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嚴峻考驗。然而,文物保護隊伍中專業人才十分匱乏,培訓機制不完善,極大地限制了文物事業的發展。為此,文物保護工作也必須與時俱進,文物保護工作者必須不斷學習新的知識,充實自己并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才能更好地迎接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壓力和挑戰,推動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四、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凸顯,另一方面,全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也在不斷提高。所以,地方政府增強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城市規劃工作以及重視文物修繕、合理利用和培養相關人才是極其重要的。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更是要努力研究、探索和學習相關理論方法,這樣才能實現城市發展與文物保護和諧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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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這個目標,陜縣一方面加強組織領導,加快文化體制改革步伐,一方面放手發展民營文化企業,創新文化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把發展旅游業、廣播影視業和挖掘培育民間傳統文化藝術產品放在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因勢利導,著力把文化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
按照構筑“五大景區、景點”的總體思路,充分挖掘人文資源的文化價值、自然資源的文化意蘊、社會資源的文化情趣,以文化內涵提升旅游層次。東線以達摩禪宗佛教文化為品牌,著力崤函古道、空相寺、安國寺等歷史遺跡連線開發,輻射龍脖水庫,叫響“文化古跡游”;南線以民俗文化、自然生態為品牌,加快甘山國家級森林公園、回春河生態景區和地坑窯院開發,叫響“民俗文化生態游”。
為了整合資源,政府成立了文化旅游發展產業委員會,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合理利用。西張村鎮廟上村地坑院群落建筑,過去是鄉鎮、旅游、文物等部門小打小鬧,零星開發,效果不佳。2005年該村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縣里決定由由國土資源局進行開發和保護修繕,使這一獨特的古老民居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2007年,地坑院文物景點共接待中外游客達10萬人次。
西張村鎮凡村有村民2800人、700余戶,1995年有兩人從事電視廣告承包業。在縣鄉兩級政府的積極支持引導下,目前全村有105戶、210人從事該項經營活動,成為名副其實的電視廣告專業村,被三門峽市命名為“全市特色文化產業村”。
陜縣民間剪紙藝術自成風格,特征鮮明,有數百年歷史,剪紙藝人遍布全縣。為此,縣里成立剪紙協會,為藝人提供致富信息和聯系產品銷路。南溝村上至八旬老翁,下到少年兒童有300多人精通剪紙藝術。2007年該村先后應邀參加“河南省首屆文化產業博覽會”、“鄭州第十三屆全國商品交易會暨產品展銷會”,與經銷商達成15萬元的剪紙銷售全同,當年收入達到20萬元,被省文化廳命名為“特色文化產業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