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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職責
(一)縣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及經辦人員業務培訓;被征地農民參保有關表格印制,檔案建立*管理;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的建立,養老保險金發放及被征地農民個人選定繳費資金的代收、解繳等工作,并負責為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計繳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會同國土、勞動保障部門及各鎮核定、劃轉、計繳統籌資金,及時撥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對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管*調度。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參保農民被征土地面積等相關業務工作審核。
(四)縣*部門負責對參保農民的戶籍、年齡、家庭成員關系等相關業務工作進行審核。
(五)各鎮人民政府協助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貫徹落實,組織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承辦各類表格的發放、填報及初審;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并上繳縣財政專戶,對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公示情況進行督查。
二、辦理程序
(一)登記申報
1、參保農民填寫《*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送交所在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輪承包合同(名冊、證書)原件、復印件;
(2)征地協議原件、復印件;
(3)三張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會召開要求參保的村民組全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參保對象的申請,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張榜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對參保申請加蓋公章報所在鎮人民政府。
(二)審核批準
1、鎮人民政府將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及所有上報材料逐一進行核實后,匯總成《*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送交縣有關部門審核。
(1)國土部門審查各鎮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材料的征地批準文件、征地面積、征地用途、土地現狀、征地前后實際人均土地面積,并簽署意見。
(2)*部門對各鎮報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戶口性質及基本狀況(姓名、年齡、身份證、婚育狀況、生存狀況)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鎮、村兩級應繳統籌資金是否征繳到位,并簽署意見。
2、鎮人民政府負責籌集本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的政府出資*村組出資部分,并上繳至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縣財政局負責將各鎮人民政府基金繳入情況及時通知縣勞動保障部門。
3、統籌資金繳入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后,縣勞動保障部門對各鎮經縣國土、*、財政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材料進行審核審批。依據《申報表》*有關資料,建立個人賬戶及個人檔案,在15個工作日之內制發《*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登記證》。
4、縣勞動保障部門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放《被征地農民的自愿繳費通知書》。自愿繳費農民憑《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繳費,并將繳費回執送交縣勞動保障部門,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三)養老金發放
縣財政部門根據縣勞動保障部門審定的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花名冊*應發放資金,及時撥付保險資金到銀行發放專戶,承辦發放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發放明細表制發養老金發放存折,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養老保險關系解除*終止
被征地農民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如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憑個人身份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證明,到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解除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手續,其個人繳費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
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內,持死亡證明*《*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到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并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包括本息)。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被征地農民戶口性質*戶籍遷移界定時間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時間為準,征地前遷入戶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補償安置費的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二)因各種原因戶口掛靠在被征地農戶家庭的人員,一律以二輪土地承包時是否分得承包土地為依據,界定是否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三)被征地農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現戶籍現所在地界定是否屬于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范圍。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戶籍未轉入征地所在地的農民申請養老保險,必須提供結婚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并及時將戶籍遷入征地所在地。婚出戶籍已經轉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四)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后,因參軍入學等各種原因辦理農轉非手續的人員,待其穩定后,再根據政策規定確認是否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根據本人意愿,可以退還個人繳費本息,解除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促進城鄉和諧發展,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實施意見》(**政辦發[20**]16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應當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多渠道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農村養老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是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申報征地時必須同時呈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并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解繳及劃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財政補貼資金,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并做好基金籌集、劃轉、監督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將被征地農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縣農村養老辦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基數審核、個人帳戶記錄、基金管理、養老金收繳發放等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全額安排,納入預算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及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養老金收繳等各項服務工作。
第五條凡18周歲及以上新征地失地農民均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新征地時個人所享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費用,由村(社區,下同)、組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60%,村、組集體按規定配套資金并撥付到賬后,所差部分由個人繳納;省、市、縣三級財政各承擔財政補貼40%的三分之一,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第七條新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使用原則:60%分配給應享受的村民;村集體分配10%;組集體分配5%;25%用于應享受范圍內18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享受在3000元以下1500元以上的,50%分配給應享受的村民;村集體分配10%;組集體分配5%;35%用于應享受范圍內18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
人均享受在1500元以下的,不統一扣繳集體配套資金、不統一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根據個人意愿單獨辦理。
第二章適用范圍及保障對象
第八條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凡經有土地征用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相應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年滿18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了調劑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且戶口已遷往外地或出國(境)定居的;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內人員在服刑期間的。
第三章辦理程序和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檔次確定為月領取80元、120元、160元、200元和240元五個標準。參保人員須在高于村、組配套金額的前提下自選標準,實行分次達標,分段繳費,分段補貼,疊加領取。(繳費標準見附件)
第十一條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被征地的失地農民在征地時主動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縣上再予個人繳費額(不含村、組配套資金)的10%作為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共同負責解決。
征地時主動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在土地征用宣傳動員階段(縣人民政府對該宗土地征用手續批準上報前)就主動申請參保、確定個人參保檔次,并同意將個人享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縣國土資源局扣繳,或由個人繳納。
第十二條新被征地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和農村養老辦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報材料上報前,國土資源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將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和參保人同意扣繳為養老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撥付到縣農村養老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帳戶。
第十三條每批次征地后村、組配套資金就近套入保障檔次,所欠費用由參保人繳清后,縣農村養老辦再申報40%的財政配套補助資金。財政補貼的40%資金由縣財政局向省市申報,連同縣級補貼費用及時足額撥付縣農村養老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帳戶。
第十四條未到達領取年齡參保人員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套入保障標準后的差額,參保人員補繳確有困難的,可與縣農村養老辦簽訂緩繳協議。但參保人員應承擔相應的利息。
第十五條緩繳協議簽訂后,縣農村養老辦依據實繳保費申報財政補助資金。在參保人員按協議補繳清保費及利息后,縣農村養老辦再補報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新被征地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該宗土地使用管理的村、組統一組織參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以縣人民政府對該宗土地征用批準上報日期為準,并以此確定參保人員的繳費周歲年齡。
第十七條土地征用手續上報后,被征地村、組須在10日內對應享受村、組配套資金的人員征求意見、選定參保檔次、測算補繳金額并造冊上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
第十八條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后,通知參保人向縣統一規定的帳戶補繳費用,負責填寫《**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登記表》,在參保人確認并簽字后,連同《**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審核匯總表》各一式三份報縣農村養老辦審核。
第十九條縣農村養老辦審核后,將《審核匯總表》報縣財政局申報財政補助資金,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和個人賬戶,并及時將資金全額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保障標準累計已達240元的,若再征地后不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或未實現穩定就業,按陜西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其養老保險資金全額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退休后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戶口從縣內遷出,根據本人意愿需退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和村組所繳金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待到達領取年齡后,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國家個人存款利率漲、降幅超過1%(現為2.52%),未達領取年齡參保人員所繳費用的積累率再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金由縣農村養老辦委托銀行,個人持存折到銀行領取。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凡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并繳清保險費用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次月起由縣農村養老辦按月計發所達保障標準的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到達領取年齡,但個人所享受的集體配套資金不在某檔次時,參保人應補齊到就近的保障檔次。若確無能力補繳的,按實繳保費按比例結算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已達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每年均應準時參加縣農村養老辦進行的資格認證,未參加資格認證的,縣農村養老辦即當月停發養老金,待其資格認證后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不含緩刑),在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從釋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領取。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在參保或享受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單位或家屬應在30日內持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到縣農村養老辦申報停發手續。縣農村養老辦將個人帳戶中個人和村組集體所繳費用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后即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若國家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標準,將依照有關規定相應提高被征地農民的保障待遇。
第五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每年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為儲備金,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基金風險防范(基金調險、長壽風險),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增長長效機制。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縣農村養老辦負責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縣財政局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取利息納入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稅費。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按標準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及時將資金劃撥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帳戶,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為提高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33號)精神,結合*市區實際,現就完善*市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當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繳費標準
新參保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繳費標準調整為:B檔8000元,C檔13000元,D檔19000元。參保人員可在B、C、D三檔內自行選擇一檔繳費。
原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如愿意重新選擇高檔繳費標準的,允許在本意見下發后六個月內一次性補繳新檔繳費標準和原繳費額之間的差額。補繳手續仍以所在行政村為單位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二、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調整為:A檔150元/月,B檔230元/月,C檔280元/月,D檔330元/月。
原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如重新選擇檔次,其養老保障待遇從辦妥補繳手續的次月起享受新標準待遇。
標準調整后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通過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及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等渠道籌措。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渠道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其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費用可以折算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其中選擇A檔的人員折算為3年10個月,選擇B檔及以上的人員統一折算為5年。選擇C檔、D檔的人員,折算后,其與B檔間的繳費差額退還給本人。
本意見實施前,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0周歲且正在延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如需折算的,以繳費額加上政府補助金,減去已享受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累計金額,除以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20%,得數為折算年限數。折算年限計算到月,折算年限不足五年的,按實計算;折算年限超過五年的,按五年折算,折算后其個人賬戶金仍有余額的,余額退還本人。政府補助金只用于折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限。此類人員如需折算,須于*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畢。
上述人員,一經折算,不得再行改變,并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折算的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金和政府補助金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具體折算細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仍按紹政發〔〕26號文件規定執行,不得折算。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其他
“以土地換保障”,構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鄂西南小城宜都實現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保障和經濟發展“雙贏”的局面。
截至2008年底,宜都各項社會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4.8萬人,其中醫療保險實現了全覆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也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同時,2008年工業總產值143.58億元,同比增長42.3%。
“三三”模式
宜都市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長江中游三峽出口處,處于鄂西山地和江漢平原過渡地帶,是一個由西南向東北傾斜、丘陵起伏的半山區。前些年,由于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的推進,宜都市征用土地數量和被征地農民驟增。2005年底時,全市有31300名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處于0.3畝以下,占全市農業人口的11%,其中完全無地的13088人。相當一部分被征地農民處于“耕無其田,勞無所業,保障無緣”的困難境地,部分被征地農民由于生活困難集中上訪,工程建設和項目征地進程也比較緩慢。
為此,宜都從2004年開始按照“低水平覆蓋,多元化保障,多渠道扶持,優質化服務”的基本思路,探索建立了“三個三”的社會保障制度,即:三方籌集資金:政府―村集體―個人;三位一體推進:養老保險―醫療補助―就業服務;三個層次銜接:16歲以下、16歲至60歲(女55歲)、60歲(女55歲以上)以上不同年齡層次銜接的制度,讓被征地農民得到實實在在的基本社會保障。
“三個三”模式的背后是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建設。從2004年開始,宜都相繼出臺了《宜都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社會保險試行辦法》、《宜都市被征地農民醫療補助試行辦法》、《宜都市被征地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實施辦法》等一系列文件,于2005年正式建立失地農民保障機制。
老有所養
宜都的失地農民保障工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方面,嚴格界定“被征地農民”群體,確定已征地失地農民和新征地失地農民等概念,再細致地實施分類保障。
對被征地農民實施基本養老社會保險,按土地被征用當年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計算,一次性繳納十五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保費繳納實行市鄉兩級政府補貼;對超齡人員直接發放基本養老生活補助,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已征地失地農民,每月50-90元的基本養老生活補助,具備相關條件但沒有達到享受年齡的被征地農民達到規定享受年齡后即可申報辦理。
同時,鼓勵經濟條件好的村(居)委會,提高發放養老生活補助的標準,超過市政府、鄉(鎮、街辦)補貼基本養老生活補助標準的,由村(居)承擔。
另一方面,在分類保障的基礎上做到了動態調整。保費領取即時調整: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待遇192.6元;對于2004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十五年基本養老保險,到達規定年先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待遇;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待遇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800元。
被征地農民保障水平也得到動態提升。一則不斷提高政府補貼比例,2008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市鄉兩級政府補貼比例由30%提高到50%。二則適時提高養老待遇標準,結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標準予以調整。此外還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準備金,市財政按上年度一般預算收入的0.5%-1%的比例,提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
勞有所業
基本保障之外,宜都還著力于扶持就業的工作,增強“被征地農民”自我保障的造血功能。
授之以漁,提供免費就業培訓。創造條件,營造有利于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環境。一方面,鼓勵用地單位和企業把合適的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農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農民數量與用地規模掛鉤的制度,規定進園區企業每使用一定面積土地后,相應安排一定數量的被征地農民在本企業就業,并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對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求職愿望,沒有就業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失業登記,發放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優惠證》,同時享受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同樣的小額擔保貸款和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賬戶
作者簡介:盧馳文(1968-),男,江西余干人,經濟學博士,上海政法學院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講師,主要從事中國社會保險統籌研究。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8)01-0079-03 收稿日期:2007-10-21
一、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中央授權各地方政府建立農村及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導致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重復建設,造成了管理的混亂和社會保障資源的極大浪費。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五花八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全國各地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差異性很大。就目前的實踐來看,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設計大體分為兩類方案:第一,單獨建立農民工社會綜合保險制度。上海、成都和大連等市實行了綜合保險制度,盡管這些城市對農民工實行的是同一類型的社會保險制度,可這些城市的農民工綜合保險還是有區別的。第二,基本上與城鎮職工適用同一種模式。盡管北京、南京、廣州、南昌等城市對農民工實行與城鎮職工大體相同的社會保險模式,但各地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不相同,享受的待遇肯定不盡相同。總體而言,北京市農民工社會保險方案和城鎮職工的還是有較大區別。由于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力下放到各統籌地區,各統籌地區對設計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看法和目標不一致,所以設計出來的方案五花八門。這些社會保險制度導致“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對接”(盧海遠,2004)。
其次,各地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差異性也很大。各地對被征地農民安置的做法不一樣。有些地方由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城鎮職工繳費標準,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有些地方由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低于城鎮職工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有些地方將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足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有些地區政府為了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善。比如:青島城陽區按照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低標準“仿城”模式,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北京市大興區針對被征地農民創建了個人賬戶與儲備調劑金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有些地區針對被征地農民單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比如:2003年10月,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到小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由此可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多種多樣,這說明全國各地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不太規范,難以真正維護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再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千差萬別,說明在維護農民利益方面存在不規范的做法,難以得到廣大農民擁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雖有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作為制度基礎,但各縣都根據本縣實際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暫行辦法,2000多個縣(市)制定的方案肯定各不一樣。由于沒有明確的集體補助標準,導致各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出現同一單位集體補助過分懸殊,遭到一些農民的抵觸。“從10多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的經濟績效分析,其效率在大部分農村地區并不理想(庹國柱、王國軍,2002)。”
最后,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存在重復建設問題;不僅損害了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險利益,而且“多元化制度供給是社會保障資源的一種浪費”(楊翠迎,2005)。
農村和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復建設和相互割離,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利益。目前,國家在農村推行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行農民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北京市對外來農民工也實行醫療保險制度,但對發生在北京市以外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而國家正推行的大病統籌制度正是按照戶籍制度進行的,也有嚴格轉院治療程序,沒有通過正規的轉院程序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也無法報銷。假設:一個在北京打工的四川農民在北京患大病,如果他選擇在北京治療,就很可能無法享受四川農村大病醫療保險;如果他選擇在四川治療,就無法作為農民工享受北京的醫療保險,而且回家要花不少路費,還可能耽誤病情。北京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是以他勞動報酬一部分參加的社會保險,按理這個四川農民工應該享受這種保險待遇;而他在自己的家鄉四川也參加了國家推行的大病保險,不僅國家一年為他撥款20元,他本人一年也交了10元,甚至更多。正是國家沒有統籌建立農民和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導致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利益受損。
浙江的城市化進程速度是很快的,假設一個浙江農民參加了本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繳費8年,包括集體補助共繳費4000元;他又在廣州的一個企業打工并參加了6年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廣州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城鎮職工相同,6年共繳納養老保險費28000元(包括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此時,這個農民的1畝土地被征用,獲得補償金40000元,浙江省政府要求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但必須從征地補償金中抽出一部分一次性補交社會保險費。一般選擇最低標準,即以所在統籌地區的上年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占8%,統籌部分為20%,便于計算以平均工資為1000元計,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費為30240(15×12×1000×60%×28%=30240)元,即這個農民一次性要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和個人部分共30240元。如果全國城鄉社會保險制度是統籌建立的,那么這個農民就可以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充抵,抵扣補交款后還有1760元剩余。而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分割獨立的,特別是統籌部分不轉移,導致這個農民處境尷尬。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不能轉移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賬戶中,他必須用土地征用補償金中的30240元補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可以轉移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賬戶中,他也要用土地征用補償金中的26240元補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正是因為他感到有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就可能會盲目地退出農民工社會保險,不過退保只能領取個人賬戶中8000元[28000×(8%/28%)=8000],其中統籌部分20000元就無法再享受。退一步說,即使不盲目退保,如這個浙江農民在廣州不能繳費滿15年,也同樣不能享受廣州養老保險統籌部分。換句話,即使這個農
民不退保,由于流動性就業,他也未必能享受到廣州農民工統籌部分。可見,統籌建立全國城鄉社會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是維護農民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利益的重要途徑。
二、統一同類群體社會保險制度
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保障制度,“就是要把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作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加以規劃,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得城市和農村居民能夠享受平等的社會保障(孟醒,2005)”。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同時在運行。為了避免社會保險制度的五花八門和相互割離,為了搞好城鄉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工作,國家在深化各類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必須對各類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整合和規范。
首先,統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做到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統一,只是各類基金的管理層次不一樣。機關事業單位也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模式進行改革。
其次,統一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全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做到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待遇標準、基金管理和基金監管等方面的統一。第一,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應該和城鎮職工完全相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直接由中央負責統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及待遇水平與城鎮職工完全相同。第二,醫療保險只由用人單位繳費,大概為工資的4%,個人不繳費,只建統籌賬戶,不建個人賬戶。第三,不設農民工失業保險項目。鑒于全國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高低各不一樣,建立中央統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初,建議給予各統籌地區幾年的過渡期,允許各地逐漸調高繳費比例。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可按以下檔次逐步調高,第一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0%,個人繳費比例4%;第二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5%,個人繳費比例6%;第三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間的比值保持固定,有利于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資金數量關系的推算。我國已有一部分地區(如北京、廣州、福州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完全一樣,一步到位也有一定的實踐基礎。分步到位和一步到位相比,筆者更主張一步到位。
再次,統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實際上是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制度。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尚不完善,農民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險的人數較少,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各級政府要求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體系。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農民越來越多,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數也會減少。盡管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數可能會減少,但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仍然存在。為了規范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辦法,國家應統一其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待遇標準等。繳費基數是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準,還是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的60%為準,都需要國家給予明確規定。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比例,還是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國家也要做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比例以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比例為準,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鑒于被征地農民人數眾多,以最小繳費基數,以最低繳費比例,以最少繳費年限補繳社會保險費,這樣會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會拉低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水平。2005年12月國務院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作了調整,建立了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待遇掛鉤的制度。城鎮職工以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通常不會滿足于繳費累計15年。以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的職工也未必一輩子按最低繳費基數繳費,個體工商戶也未必滿足于繳費累計滿15年,并非各地都允許所有個體工商戶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為了保護耕地,提高耕地的價格,也為了保護其他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繳費基數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準,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補繳國家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的最少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貢獻的正相關度將會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并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補繳養老保險費,也有利于維護被征地農民自己的利益。
地方政府要求征地必須事先把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方案上報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在征地補償時優先補繳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否則,不能實施開發計劃。
最后,統一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全國各地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繳費比例也不完全相同,普遍而言,其繳費比例低于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上海市2002年8月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為:(1)養老保險――個體業主為自己繳付18%,為幫工繳付10%;幫工自己繳付8%。(2)醫療保險――個體業主為本人繳費的比例為8%,為其幫工繳費的比例為7%;幫工自己的繳費比例為1%。(3)失業保險――個體業主為自己繳付3%,為幫工繳付2%;幫工自己繳付1%。江蘇省從2006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統一為20%(個體工商戶中的雇工個人繳納8%,雇主為其繳納12%);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各地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應該統一,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標準進行統一規定。繳費基數標準究竟是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準,是以上一年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的60%為準,還是否與城鎮職工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相同,都要做統一的規定。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屬于個體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不過,這兩大保險事業都需要政府的財政補助才能辦好。由于國家的財力有限,農村的兩大保險制度還屬于起步階段,只是少數發達地區推行得比較好,而廣大的中西部地區推行困難重重;進一步而言,即使在發達地區,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均保費相比,農村的兩大社會保險也只能算低水平的保障。隨著工業反哺農業的能力增強,隨著城市支持農村的能力增強,這兩大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也需要進一步整合和完善。
三、建立各類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制度
首先,要建立農村社會保險與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相互
銜接的制度。目前農村社會保險采取自愿參加的方式,農民可以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可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單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確實需要把強制性列入其制度的內容之中;可是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相比較起來,農民工養老保險對農民生活的保障作用遠遠大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孤立研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然認為強制性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基本特征。可農民工醫療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保險項目,而且其對農民工健康保障作用遠遠大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大多數地區農民工醫療保險沒有個人賬戶,只有統籌賬戶,而且繳費比例也低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國家為了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問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了財政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惠農政策。一些地區政府也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了財政補助。但是農民工外出務工的工作又不穩定,如何維護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這就需要建立全國聯網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給每個公民發放一個社會保險號和一張社會保險卡。政府給予農民社會保險財政補助之前,農民必須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政府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補助也在社會保險卡上做記錄。憑此卡可以查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信息,也可查詢農民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信息,還可以查詢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信息。在農民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間,農民工必須至少參加一種,不過,允許農民優先選擇農民工醫療保險。沒有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農民必須參加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養老保險能夠保障農民工老年基本生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階段只是補貼老年農民的生活。故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之間,農民工養老保險則成為強制性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成為自愿參加的保險,而且農民(包括農民工)至少要參加其中的一種。在農民沒有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成為強制性的保險,當地政府有義務促使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有這些,完全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查詢農民的繳費情況,無論農民在家還是外出務工,農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縣政府部門,都能了解轄區內的農民的繳費信息,從而能夠有針對性開展農村社會保險工作。如農民工既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又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可他沒有繳滿農民工養老保險規定的可享受基礎養老金的最少繳費年限,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的資金可以作為一次性補繳費用,轉入他的農民工養老金賬戶;若還不夠,可以補繳現金。補繳資金當然要分成兩部分,即統籌部分和個人部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劃內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農業人口。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農民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上的,必須加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其余人員可自愿參加。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和安置。因被征地而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出具名單,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經國土資源部門核準后,報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核定。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擔,實行個人專戶與統籌賬戶、專項調劑相結合的制度。參保人員按市(縣)區確定的養老保障標準繳費。
第六條養老保障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水平的標準,由各市(縣)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領取標準與躉繳總額對照表確定。
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基金支付能力及當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物價水平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養老保障標準。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的70%(其中,集體補助承擔比例為15%,個人繳費承擔比例為55%)為基數,分別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劃撥和抵扣。集體土地補償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賬戶資金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為基數,按照30%的比例,由各市(縣)區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沒有凈收益或凈收益不足時,由市(縣)區負責解決。
第八條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參保的,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
養老保障待遇先從個人專戶資金支付,個人專戶資金不足時,由統籌賬戶資金支付。
第九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終止養老保障關系,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戶籍從本地遷往外地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障關系留存原地,達到享受待遇條件后在原地領取養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退保,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第十二條被征用土地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意愿可以繼續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繼續保留,對達到退休年齡、符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應退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并將個人專戶資金的本息返還給本人;對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對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其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為其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組織參加就業前培訓,增強就業能力。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為其提供就業、創業培訓,開業指導等服務。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就業的,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愿望且尚未就業的,享受失業人員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未就業并符合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仍保留農村戶口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享受有關醫療待遇;轉為城鎮戶口且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并明確勞動關系的,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未明確勞動關系以及靈活就業的,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參保并享受有關待遇;轉為城鎮戶口且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按有關低保對象救助規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鎮低保待遇條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有關應急(臨時)救助政策規定予以救助。
第十六條市(縣)區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10%的比例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調劑資金,并存入財政專戶。可通過社會捐助、國有資產變現部分收入等資金,補充調劑資金。
調劑資金用于彌補調整養老保障待遇標準和超過預期壽命給付的養老保障金造成的資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費。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統籌賬戶資金和調劑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一次性足額劃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和統籌賬戶資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截留和擠占,除留足當期支付的社會保障金外,應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資金專戶,記賬利率按實際收益率計算。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保值增值情況,每年要向被征地農民公布一次,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實行市(縣)區統籌。
市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制定、組織推進和監督指導工作。各市(縣)區政府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社會保障各項資金的落實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綜合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調節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監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征用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準;衛生部門負責仍保留農村戶口的被征地農民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享受有關醫療待遇的核準;農業部門負責提供承包土地變化情況;民政部門負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情況。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申報、登記及保費征繳、待遇審核和給付、個人專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市(縣)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征收、征用城市規劃區外的土地時,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被征收(用)土地農民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府廳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承辦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被征地組織(單位)應及時提供需落實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和手續的辦理
第三條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被征地時具有常住農業戶籍并辦理了“農轉非”人員。參保人員分為被征地勞動力(即男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和被征地養老人員(即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
第四條被征地組織(單位)應及時對被征地農民進行普查,對于辦理“農轉非”的,要分年齡結構及時予以統計,并報戶籍管理部門按規定盡快辦好“農轉非”手續。
第五條對已辦理“農轉非”參保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含所有16周歲以上直系家庭成員),向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呈報一式三份《參保申請書》。《參保申請書》由各村(家委會)初審、收集。
第六條各村(家委會)應認真審定參保農戶成員資格,并將已審定人員的所有材料報被征地組織(單位)。被征地組織(單位)對《參保申請書》及時審核簽章后各自留一份存檔,返還一份給各村(家委會)。
第七條各村(家委會)接到已審核的《參保申請書》后,按府廳發號文中的《征地勞動力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標準及相對應的繳費年限表》(以下簡稱《繳費年限表》)中所列的年齡結構檔次順序,統一填報《參保人員花名冊》。
第八條各村(家委會)根據《參保人員花名冊》,收齊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暫無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薄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張,連同《參保申請書》等及時報被征地組織(單位)審核整理后,上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九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各村(家委會)按《參保人員花名冊》負責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納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方承擔。
第十一條失地農民參保一次性年繳費標準,以被征地時市上年度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以20%為費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度為例:參保人員一次性年繳費額=年度市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20%=19380×100%×20%=3876元。
第十二條被征地養老人員,一次性繳費15周年,可不再繳費。也可持《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按正常繳費基數、比例、時間不中斷繳費直到法定退休年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三條被征地勞動力,在《繳費年限表》中按照與本人年齡相對應的繳費年限檔次一次性繳費。一次性繳費后,正規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續保;非正規就業或自謀職業的,由本人持《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續保,續保時的繳費基數為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繳費比例為20%。
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制的《計算表》列出的款額,由村(家委會)組織代扣,代扣的款額統一交入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基金收入專戶。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和續保繳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月基本養老金。被征地參保人員批準退休后,月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直到死亡為止。
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第十六條被征地勞動力一次性繳費續保人員、被征地養老人員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以上,按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過渡性養老金之和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帳戶計發月數,過渡性養老金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確定,過渡性養老金的執行不超過年6月30日。
凡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七條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期間繳費指數按1計算。
第十八條養老人員養老金待遇調整按市里統一政策規定執行,基本養老金低于最低工資70%的按70%發給。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批準退休后,每年應按指定時間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到,接受生存狀況調查,對逾期不接受調查的,逾期期間,暫時停發養老金。
第二十條退休養老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或所在村(家委會)應在30天內攜帶死亡通知書,殯葬火化證明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遺屬撫恤金手續(參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同時終止月養老金發放。對逾期隱瞞不報、違法繼續冒領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相關法規,追回冒領本金并依法對冒領者處于冒領額2—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II643—89)即公民身份證號碼,從被征地農民參保之日起,為每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發給人手一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繳費基數8%記入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記入個人的《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進入城鎮企業就業后,可將個人《養老保險手冊》交給就業單位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可由本人攜《養老保險手冊》直接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續保前后的個人帳戶記賬額、繳費年限累計可合并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勞動力外出務工在當地參保建立的個人賬戶,務工結束回原籍前,應要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提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回原籍后,及時攜帶上述資料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個人賬戶的前后銜接工作。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歷年累計儲存額存額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轄區內遷移戶籍或就業的,不改變與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關系,個人賬戶不作轉移;應征入伍的,應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停保,服兵役期間視同繳費;因入學或無能力繳費等原因暫不能繳費的,可辦理停保手續;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向本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本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戶籍遷出轄區或在外地就業的,個人賬戶可辦理轉移。參保人員停保中斷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仍不間斷計息。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在未享受退休養老金之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額本息;參保人員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間死亡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還個人賬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并由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江西省統一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養老保險工作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并接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和指導。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劃內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農業人。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滿16周歲以上的,自愿加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其中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上的必須加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和安置。被征地農民已轉為非農業戶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出具名單,所在鎮區進行審核,經國土資源部門核準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同時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注冊。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自征地之日起半年內申報登記,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社會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實行個人專戶與統籌帳戶、專項調劑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養老保障的標準,按照高于本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標準的水平執行。參保人員按政府確定的月領取500元養老金標準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第七條土地補償的集體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的70%(其中,集體補助承擔比例為15%,個人繳費承擔比例為55%)為基數,分別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劃撥和抵扣。個人、集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達不到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標準的,按照本鎮、區為主政府為輔的原則兜底補貼。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帳戶資金,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為基數,按照30%的比例,由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沒有凈收益或凈收益不足時,由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條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10%的比例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調劑資金,并存入財政專戶。調劑金來源還可以通過社會捐助、國有資產變現部分收入等資金補充。
調劑資金用于彌補調整養老保障待遇標準和超過預期壽命給付的養老保障金造成的資金缺,以及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費。
第十一條本辦法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且足額領取安置補償費的農民,可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應繳納養老金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擔,集體應繳納的不足部分按照所在鎮、區為主政府為輔的原則兜底補貼。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參保的,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養老保障待遇先從個人專戶資金支付,個人專戶資金不足時,由統籌帳戶資金支付。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終止養老保障關系,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戶籍從本地遷往外地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障關系留存原地,達到享受待遇條件后在原地領取養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退保,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第十六條全部被征用土地的農民辦理農轉非戶手續,以社會自然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對有就業愿望并符合用工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其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為其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組織參加就業前培訓,提高就業能力。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為其提供就業、創業培訓,開業指導及小額貸款等服務。
第十八條企業在用地時,優先安排符合用工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并按規定必須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仍保留農村戶的,可繼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享受有關醫療待遇;轉為城鎮戶且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并明確勞動關系的,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未明確勞動關系以及就業的,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參保并享受有關待遇;轉為城鎮戶且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按有關低保對象救助規定予以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統籌帳戶資金和調劑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一次性足額劃入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和統籌帳戶資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截留和擠占,除留足當期支付的社會保障金外,應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資金專戶,滋生利息收入一起計入專戶。
(一)業務指標完成情況
1、參保人數情況。到2014年6月底止,全縣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37313人(其中在職30836人,離退休6477人),完成全年任務的100%;全縣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人數為17565人,較上年同期增長6%。
2、基金收支情況。到2013年6月底止,全縣征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為8543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68%,其中清理欠費623萬元;2014年1—6月全縣基本養老金支出總額為6924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24%。
(二)開展“雙調整”工作。一是上級的部署,從2013年1月1日起,2014繳費年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了調整,企業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1950元。二是在4月份對全縣6008名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進行了調整,月養老金人均增加264元,增幅為19%,并在5月份全部補撥到位。
(三)開展了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從4月1日起,對全縣參保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開展了認證工作。目前,資格認證工作正在匯總過程中。
(四)啟動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2014年3月28日,縣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龍南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試行)補充細則》(龍府辦發〔2014〕17號)。《補充細則》出臺后,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做了以下兩方面工作:
1.加大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一是在4月上旬組織對涉及鄉鎮、村(社區)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二是編印了10000份《龍南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試行)補充細則政策宣傳提綱》發放到被征地農戶;三是通過網絡進行了政策宣傳;四是縣社保局設立了政策咨詢電話,安排專人負責來人、來電、來信的接待答復工作。
2.開展了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從4月份開始,由涉及鄉鎮、村(社區)組織農戶提出申請,通過村小組初審、村委會二審,鄉鎮政府審核,并從6月5日起由縣國土局牽頭進行現場聯審認定。到6月27日,已完成2900多戶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
(五)開展了養老保險稽核工作。在2013年5月,我局對全縣60多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情況進行了稽核,有效地促進了基金征繳工作的開展。
(六)試行了綜合柜員制改革工作。為了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能力、經辦效率和服務質量,我局從2014年2月起優化業務經辦流程,統一和規范業務經辦流程,試行綜合柜員制改革。經過近半年的運行,試行的綜合柜員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業務辦理效率大大提高,辦理質量大大提升,業務經辦更加規范。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今年下半年,要對照年度工作目標,加大工作落實力度,為完成全年工作任務繼續努力,按照一二三的工作思路,著重應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個重點即抓住擴面征繳工作這個重點。要按照上級的要求繼續做好養老保險擴面工作。重點抓好外資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員工的養老保險工作。同時做好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