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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齡化
引言
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國人口轉變正處于地位均衡階段的影響,我國面臨著愈發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未富先老、規模大、速度大、贍養負擔重,二元結構明顯。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主要實現形式,其可以減輕繳費人的稅收負擔,激勵個人主動地購買商業保險,在達到減輕政府養老負擔目的的同時也可促進保險行業的發展。本文將分析我國推行稅延保險的難處所在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為我國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進一步試點提供參考。
一、背景
(一)老齡化加速,養老需求愈加明顯
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國人口轉變正處于地位均衡階段的影響,我國面臨著愈發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未富先老、規模大、速度大、贍養負擔重,二元結構明顯。據中國產業信息網統計,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從2005年的11.03%漲到了2014年年底的15.5%,此時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2.12億,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從圖1可看出,我國65歲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一直以一種極快的速度增長。
根據聯合國對我國人口年齡分布的預測,在2100年左右,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將快達到50%。人口老齡化成為我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這種“銀潮”使得老年人養老需求日益增加,繼而使政府在基本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支出增加,國家財政面臨嚴峻挑戰。有報導指出,提高職工養老儲備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尤其是盡快推出“稅延個人養老賬戶”,讓職工自己參加賬戶投資增值。
(二)我國現行養老保險體制的不完善
養老保險體制一般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占比達60%,后兩者占比偏低,因此在我國老齡化趨勢下,我國財政壓力勢必會增大。此外,我國現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率低、空賬嚴重等問題。
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在企業繳費負擔沒有得到有效降低的條件下,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缺乏持續的動力。這制度建立20年來,其整體規模小,覆蓋職工占企業總職工的比例過低,行業分布不均,而且存在著管理不規范等問題。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我們應當著力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分散養老保險責任,強化個人養老意識。本文探討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主要實現形式。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實質上是給購買養老保險個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即個人當月用于交養老保險的部分可從當月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其差額確定稅率和扣除數進而計算出應納稅額,等實際發放養老保險時,再將這部分加到該月應納稅所得額中,從而有延遲繳納稅款的作用。其次,考慮到物價上漲的因素,個人實際繳納的金額變少。除此之外,一般而言,一個獨立個人在其工作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要比退休后的要多,其相對應的稅率也更高,所以此政策除了有延遲繳納稅款的作用之外,還會減少一個人在其生命周期內總共繳納的稅款。這種制度設計極大的降低了個人的稅收負擔,從而增加了個人參與商業養老保險的熱情,拉動內需,降低了個人當期和整個生命階段的稅收負擔,有助于提高個人未來的養老質量。
二、我國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我國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對這三大主體都有積極影響:
第一,對個人的影響。一方面,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會鼓勵人們購買商業性養老保險,它增強了個人養老意識,保障了個人養老資金;另一方面,政策減輕了個人當期的稅收負擔和整個生命周期間的稅收負擔。
第二,對政府的影響。首先,從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的三個層次來看,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這部分資金主要由政府來提供,第二個層次是是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個人均等負擔,由于企業的經濟人屬性以及社會上自由職業者和非在職城鄉居民的存在,大幅提高企業年金來保障社會養老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而第三個層次是商業保險,由個人自主負擔,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作為商業養老保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可以舒緩養老財政壓力,彌補養老資金缺口。其次,從短期來看,政府的財政收入減少了;但是就長期而言,此政策的實施會帶動商業保險行業的發展,其所上繳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也會相應的增長。而保險行業所納稅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個稅減少的那一部分稅收。
第三,對保險行業的影響。目前我國養老體系中個人商業養老險的力量還很薄弱,稅延型養老險將極大地刺激養老險第三支柱的發展,從而彌補養老體系的這一個短板。如果政府能夠通過稅收激勵來扶持商業養老險的發展,它將真正成為整個養老體系的支柱之一,而不僅僅是一個補充。另外,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若真正獲批,這就意味著政府向商業保險行業的政策傾斜,有利于吸引投資者的眼球,促進各行各業向保險業的投入。
三、我國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困難所在
(一)出于貧富差距問題的考量
我國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項目目前采用7級超額累進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越高。對于高收入者而言,一方面,與低收入者相比會有更多的資金去購買商業保險,可延遲繳納的稅收也就越多,再考慮通貨膨脹的作用,實際繳納的稅收在未來年度更少;另一方面,由于7級累進稅率的作用,高收入者可利用該制度進行籌劃,使其應納稅所得額降到某一臨界值之下,從而適用低一級的稅率,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而我國目前大多數人的月工資都打不到3500(個稅起征點),根本享受不到該優惠政策。整體上看,高收入者獲益遠大于低收入者。
上海市的試點方案采取“個險團做”的方式,即“個人投保,企業安排”,以此克服政府難以掌握個人和家庭收入水平的局限。這樣一來,自由職業者和沒有在職的城鄉居民很難享受到這一政策福利,然而事實上,這一部分群體的養老問題更需要保障。從這個角度來看,條件越優越的群體越容易享受到這一政策優惠。
(二)財稅制度的約束
首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繳納的商業保險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在稅收實務中,個人壽險給付的保險金是免征個稅的,所以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和我過目前稅法是相沖突的。
其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行的是分類征收的模式,雖有報導稱要往綜合征收模式改革,卻一直沒有看到動靜。而這種分類征收的模式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可能會造成收入來源多總收入高的納稅人少繳稅或未繳稅的現象。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的列舉法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收入來源,所以實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一定要突破現行稅制的約束。
(三)可行制度設計難度大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制度設計難度較大。不同收入階層優惠限額的確定、如何避免一個人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以重復享受稅收優惠的行為、個人突然退保時、領取期間突然去世等特殊情況該如何處理這些都是要考慮的問題。同時,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都要與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
四、政策建議
本文的政策建議主要分為:制定優惠政策要考慮公平因素;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合理設計保險產品,規范繳費享領條件;增強公眾保險意識。
(一)制定優惠政策要考慮公平因素
對于那些月收入沒有到起征點的個人,由于其本身就不用納稅,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為了激勵這部分人購買商業保險的積極性以及維護社會公平,政府可以對這部分人采取財政補貼的方式,補貼金額與個人投保金額成一定的比例,這樣就擴大了第三層次保險的覆蓋范圍。
我國上海市正在進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為了方便,在該試點,個人的商業養老保險都是由企業代為繳費。那些未在單位就職的城鄉居民則游離于政策之外,故相關部門和保險公司應當通力合作,創新保險產品來保障這部分群體的養老需求。
此外,在政策推廣過程中,政府應當根據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保險行業發展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免稅限額,情況允許的話可以由中央政府對免稅限額制定個范圍,而具體數額由地方政府決定并報中央政府審批。
(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首先就是對個稅進行改革。近幾年個稅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大,改革方向也是從分類征收改為混合征收。這不僅有利于全面的了解個人的綜合收入,而且解開了財稅制度對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制約。其次就是要制定與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規章,以減少資金運營風險。最后,對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的確定時,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具體的納稅對象、納稅時間、優惠限額等,防止因規定不統一而造成各地執行情況的不同。
(三)合理設計保險產品,規范繳費享領條件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的設計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于那些提前領取養老保險又不存在遭受重大人身損失的人,要處以罰金或罰款,以減少利用此政策來減少當期應納稅款行為;第二,保險公司應當為每個個人單獨開立一個賬戶,單獨核算,并應當與稅務機關信息共享;第三,要規定合理的繳費限額和繳費比例,這個比例不能太高,太高會加重財政負擔,但這比例也不能過低,過低會減少個人購買熱情;最后,在政策實施初期,個人最好只能開設本人的賬戶,等政策成熟之后,應當增設類似于幫伴侶開設養老賬戶的功能。
(四)增強公眾保險意識
我國國民的保險意識薄弱,保險行業的發展很慢。政府應利用報刊、公益廣告、社區宣傳等引導廣大社會公眾利用保險滿足教育、醫療、養老等各方面的需要,使保險這支市場的力量充分發揮作用,從而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水平,推動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的福利水平。
五、結語
“銀潮”的來襲使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嚴峻挑戰,作為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第三層次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被賦予眾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主要實現形式,其可以減輕繳費人的稅收負擔,激勵個人主動地購買商業保險,在達到減輕政府養老負擔目的的同時也可促進保險行業的發展。養老作為民生問題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政府也陸續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我國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雖然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仍存在較多的障礙,但對商業保險提供稅收優惠是國際普遍的做法,也有許多成功的例子。我國應結合本國國情,合理地向國外學習,保險公司也應配合稅務機關等國家部門,創新養老保險產品,助推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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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人口老齡化正在成為一種世界性的趨勢,我國是人口老齡化發展速度比較快的國家之一。截至2008年底,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到1.6億,老年人口比重達到12%。預計到2014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億。到本世紀40年代后期,我國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將超過4.3億,屆時老年人口的比重將達到1/3左右。
伴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我國也面臨沉重的國民養老問題。因此,國務院2008年12月頒布的《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了“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的議題。2009年4月的《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要“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會同上海市研究具體方案,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2009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明確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部分均不得抵扣個人所得稅,這一文件的解讀為“被譽為行業催化劑作用的養老險稅延消失了。” 接著,保監會緊急召集五大險企討論實施細則的消息又重燃試點希望,而在2010年1月21日召開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表示要大力推動健康養老保險發展,支持上海開展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日前,上海保監局舉行2011年上海保險業情況通報會,上海保監局局長馬學平表示,上海將加快推進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積極探索養老社區建設、個人信托型養老產品試點、職業年金試點,并力爭在委托商業養老保險機構做實個人賬戶等方面有所突破。專家預計,個稅遞延在2011年上海試點的可能性很大。
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概念
所謂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稅款。由于個人在職時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的收入,且在購買保險和領取保險金時,投保人處于不同的生命階段,所以其邊際稅率將有較大差異,因而養老保險稅收遞延,對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稅收優惠。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對于個人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是普遍做法,旨在鼓勵居民主動投保養老險,增強自我養老保障水平。
三、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一) 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切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需要
為了給老年人在退休后提供全方位的生活保障,1994年世界銀行提出了三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導各國建立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近幾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然而給付標準較低,又面臨個人賬戶難以做實的困境,部分老年人的老年基本生活仍然難以保證。同時,我國政策規定企業只有加入了基本養老保障之后,才允許按政策規定,設立企業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的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靠企業年金養老更成為了大多數老年人遙不可及的愿望。因此,如果我國適時推出作為自愿性養老金計劃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采用EET模式,為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以及獲取投資收益時提供稅收優惠,無疑會吸引更多的國民參保,給那些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觸及不到,以及只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無法從真正意義上安享晚年的國民提供更高層次的生活保障。這一舉措,對于解決退休職工養老問題,切實建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從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二)解決養老公平問題的需要
截至2009年底,我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為2525億元,繳費職工約為1300萬人,企業年金覆蓋職工僅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6%左右。從行業分布看,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行業或壟斷行業。從地區分布看,企業年金主要集中在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從企業性質看,參保企業中國有企業占絕大多數。從職工類型看,企業年金的分配過分向高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傾斜,從而帶來企業分配中的歧視。在目前企業年金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國家給予較大幅度的稅收優惠只能讓一小部分高收入人群受益,擴大了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差距。如果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任何類型的企業,從事任何工作,所處任何地區的國民都可以沒有門檻地參與其中,這無疑可以讓全體國民公平地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分享國家改革發展的成果,從而為社會穩定助力。
(三)促進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對于商業養老保險規定模糊,法律缺失。雖然國家在各項文件中對保險公司開辦養老保險多次表示鼓勵與支持,但具體支持政策少之又少。因而,即使目前保險公司勉強開展養老保險,也會因為本金損耗過多而無法擔負起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最終使投保人感到失望。如果可以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給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以具體的稅收優惠,這無疑會提高民眾的購買積極性,給各大保險公司以巨大的盈利空間,從而促進我國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雖然以上種種分析都表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呼之欲出,但從2008年底首次提出至今已經有兩年多的時間,在此期間其多次成為政府機關、各大險企、專家學者爭論的焦點。其推出過程一波三折,甚至連試點時間也遲遲沒有敲定,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本身還存在一些問題,無法直接實現與我國現行制度的有效對接。
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與我國現行稅制存在沖突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居民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稅延型養老保險的繳稅方式恰恰相反。
(二)稅務機關已表示,尚不具備相關征管能力
首先,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在年金領取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則稅務機關必須在企業建立年金后的數十年隨時監控年金的運行,且保存數十年的個人信息。從目前看,稅務機關還不具備這方面的征管能力。其次,目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對養老金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這項“個人養老保險延遲納稅政策”旨在加大公民的基本保障程度,所以如果對此項養老保險金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不合理,也就不應當對于勞動者退休后的政策性養老收入征稅。再次,退休職工每月通過延稅養老保險領取的保險金能否達到個稅起征點,將直接影響補繳個稅的繳納。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支付保險費和領取保險金處于兩個不同的生命階段,其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而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面臨不斷提高的趨勢,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在退休后將承擔很少或者免繳個人所得稅,延遲納稅政策就會落空。
(三)總體考慮有失公平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方式采用的是超額累進制,這意味著賺得越多超額部分的稅率就越高。如果把超額部分用來購買稅延養老險,補交時的稅率必然遠低于原工資超額累進部分的稅率,因而,對中高收入者具有較大的經濟效益。從公平的角度出發, 這樣的做法會加大貧富差距, 損害低收人者的利益。同時, 由于中高收人者本來面對的是較高的稅率, 對他們的稅收優惠會使政府財政收入損失較大。
(四)忽略了老職工
對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出臺之前已經參加工作的職工,尤其是在此政策推出之后不足5年就要退休的職工來說,這一政策對他們的受惠程度很低。
(五)忽略了低收入者
工資水平在起征點以下的大批勞動者甚至根本無法享受到“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 忽略了未在職的城鄉居民和沒有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
按照上海市的試點方案,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試點初期不能由個人單獨購買,而要采用“個人投保、企業安排”的“個險團做”方式。這樣就把未在職的城鄉居民和沒有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排除在外,而這部分才是社會上最需要養老保險的人群,他們更需要具有國家稅收優惠的保險產品來安排養老。因而,其不但未能消除我國貧富收入差距問題,還擴大了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保險差距,也就是把生活水平差距擴大到了老年時期的生活中。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第三支柱;個人養老賬戶;稅收遞延
2018 年6 月,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等地啟動。作為唯一省級試點地區,本文通過對福建省(不含廈門,下同)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下稱“稅延養老保險”)試點開展情況的梳理,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以期探索以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為突破口和著力點,進一步完善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發展路徑。
一、我國老齡化社會及養老保險體系現狀
(一)人口老齡化現狀。目前,國際社會通常以“一個國家或地區60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10%以上,或者65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7%以上”作為判斷人口老齡化的主要標準,我國自2000 年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截至2019 年末,我國60 歲及以上人口近2.54 億人,占總人口的18.1 %;其中,65 周歲及以上人口約1.6 億人,占總人口的12.6%。同時,我國老年人撫養系數近年來持續攀升。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9 年末該數據達到19.6%,較2009 年增加8 個百分點。同期全國就業人員7.7 億人,如果把60 周歲及以上的近2.5 億人作為退休人員測算,這意味著每3 個人工作才能養活1 個老人。對于目前421 或422 家庭模式下的中青年一代,一對夫婦可能需要承擔4 個老人的贍養和孩子的撫養問題,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將面臨巨大挑戰。(二)養老保險體系現狀。經過20 多年的發展,我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基本養老金制度(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二是職業補充養老金制度(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三是個人儲蓄養老金制度(包括商業養老保險以及正在試點的個稅遞延養老保險、公募養老目標基金等)。根據麥肯錫咨詢2019 年5 月的研究數據,作為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目前養老金體系的主要支撐,占比逾七成,存量資產約4.4 萬億元;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存量資產約1.6 萬億元,占比近三成;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則剛剛起步,占比較小。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為滿足多層次養老保障需求,我國亟須發揮第三支柱作用,以對第一、二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形成有益補充。但目前,社會公眾對于第三支柱個人儲蓄養老的認知和行動不足,個人養老意識尚未被完全喚醒,缺乏養老規劃及資金積累。同時,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和引導,投資者購買養老產品后的行為容易受市場短期波動影響,個人養老保障在投資能力、風險規避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二、福建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情況
2019 年初,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屬的中國社會保險學會將第三支柱定義為“中國個人養老金制度”,即政府通過財政稅收政策調節,鼓勵個人建立養老專項賬戶并繳費,通過購買相關養老金融產品逐步建立養老第三支柱,提高養老金替代率,其典型代表就是從2018 年開始試點的稅延養老保險業務。(一)試點總體特征。一是市場集中程度高。部分大公司和專業養老險公司由于介入較早、準備充分、上下聯動,加之養老保險銷售團隊較為成熟,具備較強的先發優勢和持續后勁,成為市場銷售主力。二是確定收益產品受青睞。在4 類產品中,收益確定型產品(A款)和收益保底型產品(B1 款)契合投保人追求長期穩定收益的養老保障心態。據統計,A款和B1 款產品銷售量占比分別為43%、41.5%。三是中青年群體成為購買主力。截至2020 年4 月末,福建省投保稅延養老保險人群中,年齡段主要集中在26 ~40 歲,占比逾六成。(二)存在的主要問題1.消費者主動投保意愿不強。一是政策優惠力度有限,延稅效果不明顯。當前政策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 元孰低確定應納稅所得扣除額度標準,優惠力度不大,對高收入群體缺乏吸引力,而低收入群體本就無須繳納個稅。二是與其他保險產品及理財方式比較優勢較弱。與其他年金保險產品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在領取階段,需要同時對繳費部分和投資收益部分征收7.5%的個稅,不僅排除了一部分月收入偏低但對養老保障有迫切需求的人群投保,而且削弱了稅延養老產品的可期待收益。同時,在投保后較長的繳費期間,個稅政策變動的可能性較大,領取期征收7.5%的固定稅率無法靈活應對,很有可能發生個稅政策調整導致斷繳或投訴等問題。三是抵稅流程較為復雜影響投保積極性。消費者購買稅延產品需要先去中保信平臺注冊激活,在保險公司投保成功后,每個月登錄中銀保信平臺打印扣稅憑證,再交給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抵稅。過于繁瑣的流程使得很多消費者望而卻步,而已投保的消費者中,有部分人因為忘記下載抵稅憑證導致當月無法抵稅,而次月又無法補抵稅,加之抵稅額也不高,在嘗試投保幾個月后就放棄續繳。2.保險公司銷售推廣力度不足。一是專業人才不足。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主要在團險渠道銷售稅延養老產品,專業人才儲備有待進一步充實。二是銷售費用缺乏優勢。由于產品費用率與個險渠道其他保險產品相比差距較大,致使一線銷售人員缺乏推廣的積極性。三是渠道拓展較為謹慎。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銷售不僅需要銷售人員對消費者講解介紹,還需要與消費者所在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溝通抵扣稅流程和操作,整體流程繁瑣。因此,傳統銷售渠道若想推廣相關產品均需進行業務模式和流程改造,這也直接導致保險公司對渠道拓展持謹慎態度。3.個稅政策調整已產生擠出效應。“稅優不優”是目前稅優養老保險最突出的問題。現行的稅延養老保險政策是基于2018 年之前個稅征收政策制定的,而2018 年10 月1 日、2019 年1 月1 日個稅政策調整后,稅延優惠政策并沒有作相應調整,導致適宜購買群體大幅減少。同時,此前已購買稅延產品的中低收入群體,在稅改后,由于新適用的稅率可能低于領取期所適用的7.5%稅檔,形成“倒掛”現象,容易帶來斷繳壓力和未來投訴風險。稅改后,稅延產品新單已大幅縮水,基本靠續期業務維系。
三、稅延型養老模式的中西差異
從1974 年美國政府率先探索建立個人退休養老計劃以來,加拿大、德國等發達國家也紛紛效仿,通過采取稅收優惠鼓勵居民提前構建養老計劃,以便為退休后的養老收入提供新的來源,以切實緩解政府的壓力。與發達國家成熟模式相比,我國在構建稅延型養老保險計劃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差異:(一)繳費和領取方式差異。美國IRA、加拿大RRSPs計劃繳費額,隨著時間及通貨膨脹變化情況進行調整,可以更加有效地解決因通貨膨脹而導致的養老金貶值問題,切實保證購買者的退休生活水平;IRA在領取上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可以提前領取,但需繳納高額稅率及罰金;RRSPs建立人性化領取方式,在學習、購房、賬戶終止時可以進行領取,前兩者領取后需在規定時間內歸還,在較大程度上滿足了客戶資金的自由性。與之對應,一方面,我國稅延養老產品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 元孰低,來確定應納稅所得扣除額度標準,這種稅收遞延額度對于高收入者的整體稅負而言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我國稅延產品領取階段稅率較高,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按照7.5%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對于投保人而言節稅效果非常有限,甚至對于購買時收入不高的客戶可能發生“稅率倒掛”,且不能中途退保,無法滿足客戶對資金自由性的要求。(二)賬戶管理制度差異。在美國IRA計劃中,員工根據自身條件擬定繳納額度,企業也按照一定比例存入同一賬戶,而當雇員退休時,可以采取的領取方式多樣,包括:轉為存款、分期領取、一次性領取等多種方式;而在我國目前推行的稅延養老產品中,全部由個人繳交,且退休領取不得少于15 年,參保人僅在合同約定和重大疾病、死亡、殘疾三種特殊情況下,才能在年滿60 周歲前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一次性領取產品賬戶價值,在產品設定方面不夠靈活且可能脫離實際需求。(三)投資工具品種差異。美國IRA在資金管理方面有多種形式,一般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第三方金融機構進行托管和代管,通過多年的實施,共同基金投資占比較高;加拿大RRSPs的投資管理,則由投資人自行選擇具有認定資質的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由投保人自主選擇自己養老金的投資方式,通過對風險高、中、低三種投資方案的選擇與組合,匹配相應的風險與回報。而目前我國試點期間,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稅延養老產品賬目選擇相對單一,雖然區分為A款、B1 款、B2 款、C款,但投資策略差異不大,客戶選擇空間有限。
四、相關政策建議
作為全球老齡化速度最快的國家,我國只有盡快形成并建立規模化的養老儲備資金,才能有效彌補第一支柱替代率缺口和第二支柱覆蓋率短板,為我國最終建立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奠定基礎。(一)優化制度設計,加大政策優惠力度。一要允許靈活支取。針對實務中可能出現投保人因各種意外因素而急需一次性領取產品賬戶價值的情形,為減輕投保人的顧慮,建議規定允許補稅后領取的幾種情形及領取方式。二要調高費用上限。目前一般的個人壽險期繳保單直接傭金率限高為5%,而稅延養老產品費用率(初始費用率加管理費率)限高為2%,落差較為懸殊,不利于調動銷售人員的積極性,建議適當調整產品初始費用率。三是完善優惠政策。建議以個人養老賬戶為基礎,通過調節財政和稅收政策予以支持,可考慮將個人養老金納入個稅專項或專項附加扣除,但收入超過一定數額的只能選擇后端征稅模式。在繳費階段,建議采取定額繳費方式,并確定合理的稅收優惠額度,同時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群探索直接財政補貼機制。在領取階段,建議取消領取期固定征稅7.5%的規定,根據投保人繳費期適用稅檔采取更加靈活的延稅征收標準,真正讓低收入群體也能享受稅收激勵。(二)建立個人賬戶,提升個人認可度。引入和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作為個人自愿建立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載體之一,推動第三支柱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覆蓋,引導居民將儲蓄部分轉化為個人養老賬戶資金,持續充實國民養老保障儲備。此外,在構建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制度的同時,應注重開放個人選擇權,將不同風險偏好的居民加以分類,投資管理機構據此制定匹配各類風險偏好的投資產品,以滿足不同人群的投資需求,切實保障投資選擇與風險承擔主體的一致性,從而調動居民的參與熱情與認可度,進一步擴大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的覆蓋面。(三)允許稅前列支,提高企業參與度。目前,稅延養老產品從企業角度出發是沒有實質驅動力的,因此建議考慮給予企業一定的政策優惠以推動該業務的發展。如,當前企業為員工繳交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非標準企業年金)不享受稅前列支抵扣政策優惠,可考慮允許企業進行部分繳交并給予稅前列支,以調動企業組織參與該產品推廣的積極性。(四)加強教育宣傳引導,增強社會認知度。稅延養老產品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必須通過多渠道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一要推動黨媒、黨刊等官方媒體的集中宣傳,明確表明政府支持第三支柱建設的態度,提高其公信力。二要加強財稅、人社、老齡委等部門之間的通力協作,通過加大對各級地方政府的指導和培訓力度,切實提升地方政府對稅延養老、第三支柱建設重要性的認識,真正形成上下互動的良性局面。三要充分利用保險公司網點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推介會、座談會、論壇等方式,提升社會各界對養老第三支柱建設重要性的認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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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指數上周末收于2359.16點,本周末收于2406.86點,上漲2.02%;股市動態30指數上周末報收758.37點,本周末收于770.22點,上漲1.56%;其中股票組合上漲2.04%。
股市動態30指數自2008年1月1日設立以來,下跌22.98%,同期上證指數下跌54.26%。本周股市動態30指數跑輸、股票組合跑贏大盤。
本周市場信息方面,券商創新大會5月份召開,郭樹清表示新三板在加緊推出但還未報批,高鐵十二五規劃出臺等帶來了券商、新三板、高鐵的主題投資機會,全周中小板指數上漲1.42%,創業板指數上漲1.36%,小盤股表現遜于大盤指數。
農產品預計一季報預增,凈利潤約4300萬元,比上年同期上升約150%。業績變動原因主要是:(1)聯營企業蚌埠海吉星農產品物流有限公司實現利潤增加公司投資收益約1300萬元;(2)公司轉讓青島青聯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實現稅前收益1288萬元。
中國北車簽訂重大合同公告,近期簽訂了若干項重大合同,合計金額約為34.17億元人民幣,約占公司2011年度營業收入的3.82%。
瀘州老窖公布2011年年報,公司實現收入84.3億,同比增長56.9%;凈利潤29.1億,同比增31.8%。公司擬轉讓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32.9%股權予聯想投資,金額1.65億元。
礦業10轉贈5派1元,增加股數30萬股,增加現金54000元。
二、股市動態30指數
三、最新評論
在目前減稅和養老壓力的大環境下,市場預期養老保險稅收優惠試點將于2012年6月份在上海和廈門推出。稅收遞延養老險是近年保險業最大的政策紅利,也是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環。
目前我國的養老體系由三大支柱構成,第一支柱是由政府組織統籌面向全社會的基本養老保障;第二支柱是作為部分企業復利的雇主補充養老計劃(企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退休賬戶,在國內主要是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來自第一支柱的資金分布是0.86萬億在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1.57萬億在各省自己的社保經辦機構;來自第二支柱的大約0.28萬億,分別在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為企業年金管理;第三部分商業的壽險大約有1.4萬億。
按照國際經驗,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大于70%時才能維持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則生活質量大幅度下降。我國全社會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2009年是46.8%,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替代率高達80%,而企業職工的替代率普遍在50%以下。個人養老保險的市場需求在等待稅收優惠的政策催化劑,作為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產品的試點城市,上海從2009年就開始了政策起草和產品創新的準備,目前太保控股的長江養老和平安旗下的養老保險公司均完成了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的系統開發工作,只等稅收優惠的政策東風。
通過測算,上海試點假設10%職工投養老保險,按照每月稅前扣除600元計算,年交養老保險費7200元,上海城鎮就業人口736萬,則一年養老保險費52億,2011年末上海壽險保費454億,增量超過10%,如果20%職工投養老保險,則增長比例接近25%。稅延養老的影響不單獨是對上海的影響,而更多體現在推向全國后對整個行業的影響。
這一情景很可能在2012年底秋天在上海出現。
近日,有知情業內人士告訴本刊記者,自2007年開始研究,已經論證了5年多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很有可能在今年實現“破冰之旅”。
如何補足養老金缺口
不久前,人社部啟動彈性退休制度調研的表態曾引起巨大爭議。不管事情真實情況如何,其背后卻凸顯了中國養老金存在巨大缺口的尷尬。
與此同時,雖然上海市政府已連續多年提高本市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使全市2012年的月平均養老金水平達到2082元,排名全國各城市第三,但這個水平仍僅高于最低工資線(1450元)不足千元,按上海市2011年度社平工資(4331元)計算的“退休收入替代率”僅為53.4%。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替代率低于55%,養老生活就處于貧困線以下;國際公認標準,只有當替代率達到70%左右,養老狀態才能算是比較理想。
隨著“4-2-1”家庭模式的日趨普遍和社會老齡化的不斷加快,中國人的養老問題面臨的挑戰也日益嚴峻,銀潮席卷全球的態勢下,“活得太久”成了每一個人都將面臨的“幸福之煩惱”。
據前述人士透露,個人稅收遞延養老型保險試點終于有了實質性的進展。那么,它真的能填補中國養老金的缺口嗎?它會給當前的中國養老困境帶來哪些積極作用呢?海外的稅延養老情況又如何呢?
借他山玉攻中國養老之石
所謂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在一定比例之內,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將來退休后領取保險金時再補繳個人所得稅,有別于目前個人收入納稅后才交納保險金。由于延遲繳稅,因此它可以讓消費者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實質性減稅。
其實,在經濟相對較發達的歐美國家及部分拉美國家,社會養老保障通常由三大支柱部分構成,一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二是雇主為員工準備養老的企業年金,三是個人為養老準備的資金,包括各種自愿性的養老計劃,如個人稅延賬戶、銀行儲蓄、保險等。
對于第二和第三支柱,大多數國家都有稅收優惠,在這些國家養老產品的優惠通常會采用EET模式(即繳費和收益階段免稅,領取時再繳稅),其中最典型的個人稅優養老計劃則當推美國著名的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制度(下稱“IRAs”),經過幾十年的發展,IRAs已成長為美國養老金體系的第二大支柱,其誕生和發展順應了美國勞動力市場變化和經濟結構轉型的大趨勢,擴大了美國養老儲蓄計劃的覆蓋面,降低了政府養老負擔。
美國的IRAs根據美國政府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1997年《稅賦緩解法案》進一步補充)設立,其核心是:雇員可以設立個人養老儲蓄賬戶,繳費和投資可以延期納稅,由于雇員退休時的稅率等級低,因此享有延遲納稅和底稅率的雙重優惠。
IRAs成功提高了美國居民的儲蓄水平,截至2009年底大約4610萬家庭擁有IRAs,占美國家庭總數的39.3%;共持有IRAs資產規模4.1萬億美元,占美國養老金資產總規模(15.6萬億美元)的26.5%,是養老金體系中成長最快的部分。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
專家認為,“IRAs”計劃的成功對中國推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計劃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其核心原則即是對第二、第三支柱的強化。
在現代養老體系中,“三條腿的板凳”可以說是最基本也是最合理的模型,其中“第一支柱”指政府主辦的社會保障,“第二支柱” 為企業主主辦的企業年金,“第三支柱”為 個人退休賬戶、個人商業保險、個人儲蓄與投資等個人養老項目。在稅延型養老保險中,企業為設立員工個人養老賬戶,實質上是為員工創造了個性化繳付養老保險金的機會,使員工在硬性繳納之外又有了自由發揮的空間。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杜永茂在2012年的陸家嘴論壇上曾表示,經合組織34個成員國養老金儲備人均1.7萬美元,其中二支柱、三支柱占80%,第一支柱占20%。而我國目前為止養老金儲蓄共有36000億元左右,但一支柱占到了90%,二支柱有約10%,第三支柱則屬于“三無狀態”。他表示說,希望通過稅延型養老保險的盡快推出,來調動國民個人積累養老金的積極性,由儲蓄性養老轉變成投資性養老。
我國這“三條腿的板凳”之所以“瘸腿”的窘境,很大程度上與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在中國現行的“三支柱”養老體系中,基本養老金為稅前列支,不計入所得稅計稅金額;企業年金中的企業繳費部分,職工工資總額5%之內部分可稅前列支,個人繳費部分則非稅前列支;商業養老金也非稅前列支。稅收優惠對第二、三支柱的扶持力度很弱。
未來,隨著上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出生的生育高峰人群轉為銀發潮時,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屆時很難指望政府解決養老問題,指望家庭也不現實(根據相關研究,經濟收入達到中等發達水平,養老將由農業貧窮社會的家庭養老型轉為社會養老型),強大的個人財務儲備才是根本的出路。
投石問路 養老儲備刻不容緩
雖然我國稅延型養老保險尚未正式獲批,但各大商業保險公司的沙盤推演卻已經如火如荼地展開。
對于這塊全新的藍海市場,政府起到核心的監管作用,既要決策引領養老市場,又需搭建統一信息平臺服務于各方;在產品運作上,保險公司的作用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市場格局及這一險種的定位,保險公司需要再一次承擔起巨大的社會責任,為普通大眾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而在參與形式上,為增強稅收的可控性和操作性,更多時候會采用個險團做的方式,由雇主組織投保。因此,用人單位面向員工的宣傳教育是最為關鍵的一環。作為延稅政策直接受益的個人,如何充分利用政策、未雨綢繆是一個值得推敲的問題。相較而言,選擇一家系統完善,投資能力強,擁有屬地化服務、綜合金融平臺優勢,同時具有保險和年金雙資格優勢(可以充分做足“1000元”這一優惠額度,享受最大程度的稅優)的服務商才更能給個人養老帶來利好。
相關鏈接:海外的稅延養老模式
養老金按“繳費、投資、領取”三個環節的稅收政策情況,可以分為六種不同的模式;其中,稅延(EET)是最廣泛采取的模式。
企業年金計劃的運作過程中,有三個環節涉及稅收方面:前端(繳費)、中端(投資)和末端(領取養老金)。目前,后端征稅的EET(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模式、前端征稅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稅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圍內企業年金稅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個環節征稅的模式)是在企業年金發達國家普遍適用的。就我國而言,由于前端為單位雇主免征5%,職工在前端征稅而在領取的后端將免稅,所以呈現出“部分TEE”或稱“部分EET”的堪稱罕見的稅收制度。因為正常來講,雇主和職工的繳費在征稅與免稅同步進行,否則就會形成“畸形”的稅收模式。
2013年12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稅[2013]103號文《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03號文),真正從制度上明確了中國企業年金的個稅遞延納稅模式。遞延納稅是西方發達國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領取年金的環節,也就是EET模式。此項政策的出臺是我國完善企業年金稅收體系的一大步,對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研究個稅遞延納稅模式對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影響,有利于分析個稅遞延納稅模式對企業和員工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進而研究個稅遞延納稅模式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進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和現實意義。
從國外研究情況來看,哈弗大學Surrey教授(1973)認為,相比基準稅收(即無稅收優惠政策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會減少政府收入,減少的數量即稅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過進行國際比較強調了政府在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過對比社會保障程度、稅收優惠力度和監管實施情況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國家之間養老金計劃的差異所在。從國內研究情況來看,2003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聯合推出了《中國企業年金財稅政策與運行》,詳述了企業年金稅收制度的立法原則、制度設計、稅收政策的經濟分析、實證研究、會計核算預案以及財稅監管等問題。鄧大松和劉昌平(2005)在《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中對中國企業年金的運行機制、治理結構、基金投資和監管政策等進行了系統分析,并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張天嬌(2011)在《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研究》中認為應擴大稅優覆蓋面,采取更靈活有彈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提高稅收優惠比例。
103號文提出的個稅遞延納稅模式主要環節如下:(1)年金繳費環節: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部分,應在繳付時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2)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文認為,基于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和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號文對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從中國人口老齡化的現狀、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水平、中國企業年金的發展現狀與西方國家企業年金發展的差距等方面來看,103號文的出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從2000年起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時期,企業年金是我國應對老齡化危機,完善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戰略規劃。自從2004年出臺《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來,中國企業年金制度框架已經初步形成,年金市場得以初步建立。作為中國多層級養老保障體系中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出爐之初就被市場寄予厚望,保監會曾經預測我國企業年金的總量在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的資金總量可以達到1萬億元,世界銀行也預測中國在2030年將成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場,總資金將達到1.8萬億美元。但是,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數據統計,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6,034.71億元,繳費職工人數2,056.29萬人,建立企業66,120家,遠遠落后市場預期目標。
從下圖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國企業年金資金總量的發展,雖然成線性增長,但是發展速度以及最后的總量遠遠低于預期。從企業參與率、員工覆蓋面、年金資產占GDP比重和占資本市場的比重等指標來看,企業年金作為中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彌補基本養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發揮它應有的效果。企業年金發展的滯后,使得中國多層級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幾乎承受著全部壓力,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收入來源單一,與事業單位職工和公務員相比差距較大。
圖:人社部公布歷年全國企業年金基本情況柱狀圖
企業年金稅優政策的應為職工個人作為企業年金的繳費主體,單位僅是配比繳費,以達到激勵職工的目的。而實際卻是單位雇主的繳費成為制度的主體,職工個人繳費則僅是象征。近年來,企業年金的稅優政策已然成為人們“深挖”企業年金發展滯后和“三條腿”養老保障制度嚴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這個問題已經上升為熱點話題。
第二,分析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原理并比較不同稅收優惠模式的利弊來看,103號文確定的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是最優選擇。
在EET的征稅模式下,投資收益并不在應稅收入范圍內,所以某種生活水平的納稅人繳納的稅額通常不高于靠資本收益而維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另外,在很多國家在私有退休金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意識到累進的所得稅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員在繳費時能適用低稅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稅收優惠,也是稅收優惠最大的受益者,從這一角度講,對低收入員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國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綜合考慮,設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稅模式無疑是目前國內企業年金稅惠政策的最優選擇。
第三,103號文將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和多層次養老保障體制建設。
此次完善年金稅收政策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對委托人和職工的參與積極性具有較強的提升作用,從而加速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規模積累,提高企業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收入,促進各家商業機構在企業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完善年金稅收政策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進一步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從理論上對政府和市場關系進一步定位的最好詮釋。呼吁綜合所得稅制改革的口號一直沒有間斷,但仍然沒有實質性進展。綜合所得稅制改革是我過財稅體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此項《決定》的頒布具有“辭舊迎新”重要的意義,標志著舊制度的終結和新制度的開始。
第四,103號文對企業年金發展和資本市場繁榮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年金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企業參與率
第五,103號文將加大中小企業在企業年金發展中的作用。
對于人壽保險公司各國開征的稅種主要包括保費稅(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對于保單持有人主要涉及保費和保險賠付金的稅收待遇。下面分別從保險公司和保單持有人兩方面展開分析。
一、壽險公司保費稅待遇的國際比較
保費稅是針對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單的銷售所獲得的保險費收入而征收的一種銷售稅。保費稅的稅基為壽險公司取得的保費收入的總額,分保分入保費可從稅基中扣除,投資收入也不包括在計稅基數內,而公司費用、索賠給付以及準備金不得從中扣除。這種稅一般由保險公司負責納稅,與保險客戶的利益密切相關。因為壽險公司的保費稅實質上是政府通過保險公司向壽險客戶征收一種的消費稅,它由保險公司加計在每份保單的保費之中,直接影響到保費的高低,從而影響保險客戶的購買動機和消費行為。
表1列出全球31個國家(地區)保費稅的征收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各國對壽險公司保費稅的征收情況不盡相同。在31個國家(地區)中,有13個國家征收保費稅,18個國家不征收。在稅率方面,有些國家針對不同險種實施差別稅率,有的對小額保單則實行免稅。一般而言,各國對于壽險公司征收的保費稅稅負都比較低。在實行免征保費稅的國家中,也不是所有國家對保費收入都不征稅,有的國家是以營業稅名義征稅,如阿根廷、日本等。日本壽險公司需要繳納的營業稅屬于一種企業稅,其稅項有法人住民稅(地方稅項)和事業稅(地方稅項)。法人住民稅由地方政府負責征收,按照資本金的多少,征收不同額度;壽險公司的事業稅計稅基礎不同于一般企業,是以壽險公司各營業年度應稅保費收入為課稅基礎,稅率為 1.5%(一般企業為 11%)。有的國家是以別的稅種對保費收入征稅,如愛爾蘭和丹麥是以印花稅的名義對總保險金額征稅,而英國和秘魯則是一種征收增值稅,德國則是征收消費稅。
另外,有的國家保費稅在國內各個地區之間稅收政策不同,如美國和加拿大。這兩個國家國內各個州或者省保費稅稅率都不同,而且對保險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費收入還要征收聯邦特別銷售稅,只不過稅率略有差別。美國州保費稅實行屬地主義原則,壽險公司必須向其展業所在的州政府納稅,各州有不同的稅種、稅率,差異較大。但大多數州都要征收保費稅,保費稅通常以保險公司在該州所獲得的保費為計稅基礎,年金保險業務可以免稅。個別州雖然對在本州注冊的保險公司征收的保費稅是以其全部保費為計征對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稅。
二、壽險公司所得稅待遇的國際比較
壽險公司的所得稅稅制與非壽險公司差距較大。在確定壽險公司應稅總收入時,總收入是由保險及年金產品保費(扣除退保保費)、投資收益、資本利得、分紅收入、保單持有者股利收入及其他收入構成,總收入也包括預收保費但不含延付及未收的保費。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一般允許扣減保險準備金的年增值部分、壽險公司經營管理費用、保單紅利、分保分出保費等項目。各國具體的扣減項目的有很大的差別,每個國家會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的實行允許部分或全部稅前扣除。例如,美國規定所有的股份公司及相互保險公司都可將保單紅利從總收入中減去,其中股份壽險公司,通常只出售較小部分的分紅保單,因而對保單紅利可無限制扣減;但是相互壽險公司的多數人壽產品均為分紅保單,因此對保單紅利會實行有限制的扣減。表2列出了全球31個國家(地區)對壽險公司所得稅課征情況對比表。
從表2中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國家是就壽險公司的總收入(即保費收入和投資收入之總和)征稅,也有一些國家僅就壽險公司調整后的投資收入征稅,前者已經成為一種對壽險公司所得征稅的普遍做法,其中列出的31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澳大利亞和英國是對投資收入征收所得稅,其余全是對總收入征稅。并且國外壽險公司的所得稅稅率都不是很高,與中國基本一致。只是有些國家根據不同的公司性質、規模在所得稅計稅基礎和稅率上有所區別。如日本對資本在1億日元及其以下的保險公司按28%稅率征稅,這樣征稅有利于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
在可扣除項目中除了常規的精算準備金和費用外,分紅收入和保單持有人紅利在相當多的國家也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給與壽險公司稅收政策優惠,有助于壽險業的發展。表2所列國家中對分紅收入可稅前扣除或免稅的國家有巴西、法國、新加坡等,還有幾個是有條件減免稅收的,如丹麥的政策是持股15%以上分紅收入可以免稅,日本則規定本國公司分紅收入的50%可稅前扣除。另外為了鼓勵本國壽險公司開展業務,增強競爭力,一些國家對非本國的壽險公司的分紅收入征收更多的稅,如俄羅斯規定對本國企業間的分紅收入征收9%的稅,對來自國外公司的分紅收入征收稅率為15%,高出六個百分點。
對于壽險中的再保險和相互保險方面,許多國家針對自己不同現實狀況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再保險業務方面,普遍采取的措施是對再保險公司保費征收預提稅,或者是對再保險的傭金、利息等征稅;對于相互保險業務的稅收政策一般會優惠些。例如為防止保險公司利用再保險將利潤轉出國內,美國不僅對向非居民再保險公司支付的保費征收預提稅,對不產生保險風險轉移的再保險合同涉及的保費在計算相關稅收時也不予抵扣。而在波蘭,再保險的保費(如果視為和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在發生時適當調整,可以扣除,再保險的傭金收入和理賠所得包括在應稅收入中。
三、壽險保單持有人稅收待遇的國際比較
一般而言,政府對于人壽保險客戶即保單持有人的稅收處理,取決于該國對于儲蓄收入稅收政策、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體制的關系、國家的其他社會經濟政策等。壽險保單持有人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問題:即保單持有人所交納保險費的稅收待遇和保險金賠付的稅收待遇。從世界范圍來看,無論是發達國家(地區)還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對于壽險消費者的稅收政策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但一般都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一)保險費的稅收待遇
可以說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購買某些指定壽險產品所支付的保險費都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扣減,以減少保單持有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的國家規定保費是可以從應稅所得中全部扣除,有些只可以扣除一定限額(參見表3)。政府期望通過這種稅收減免來鼓勵消費者購買壽險產品。
表3統計了全球31個國家(地區)的保單持有人稅收待遇比較。由于烏拉圭沒有個人所得稅,所以排除在外,其余30個國家(地區)都對保費有不同程度的稅前扣除,當然每個國家的限制條件都不盡相同。如日本規定購買對個人發行的壽險保單所支付的保費,可以從納稅額中扣除的最高額為50000日元,可享受減稅額保單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兩者兼有的保單,保單收益必須歸指定的被保險人、其受撫養家屬,或其他家庭成員所有。荷蘭新稅法規定,對于人壽年金保單的保費扣減和年金分期的支付,納稅人僅在能證明過去7年中沒有積累到足夠的退休金時才可以申請年金扣減,每年結算。如果保費已經從應稅收入中扣除,那么在有效期之后收到的分期付款要按照應稅收入最高52%的累進稅率來計算納稅。如果支付給人壽年金保險的保費并未從應稅收入中扣減,年金保單按照單一稅率30%納稅。
另外,各國對個人購買壽險和公司為員工購買壽險在稅收政策有差別。如巴西對于個人向壽險公司購買壽險的支付款可以在保單持有人的應稅所得中扣除,購買個人養老金也可以在應稅所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額最多不能超過總收入的12%(工資,租金收入等);對于公司作為一種員工的福利,為員工購買壽險產品,其支付款通常當成是工資額的一部分,可以在公司所得稅前扣除,但員工仍需要為這筆款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公司購買養老保險作為員工的福利也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可以稅收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員工工資總額的20%。
表3中有9個國家(地區)雖然政策明確規定了人壽產品的保險費不允許稅前扣除,但是每個國家在執行過程中都還會有不同程度的優惠。如美國一般對于購買面向個人的人壽保險產品不實行減稅,然而,美國曾經對一些個人延期年金的保費實行過稅前扣除,但現在這項政策只對非雇主提供退休計劃的一部分低收入職工實行,可以扣減的最高限額為2000美元;一些慈善機構、教育機構和其他公共事業單位的雇員可享受延期年金中的應納稅額扣減,最高扣減額為收入的13%,每年扣減總額不得超過9500美元。
(二)保險金給付的稅收待遇
保單持有人收到的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可以分為三個類別:即保險費返還、生存收益、死亡收益。當保單持有人退保或保單失效時,保單持有人將會收到保險費返還。如果保單持有人購買了現金價值保單,那么保單持有人不僅獲得了保險公司提供的死亡保險,而且還在保險公司進行了儲蓄,累積的儲蓄數額稱為該保單的現金價值,保單持有人收到這類人壽產品的收益稱為生存收益;如果保單持有人購買了定期保險,并且被保險人死于保險期間,那么保單持有人收到的收益稱為死亡收益。
理論上說,來源于純保險部分的保險費返還的稅收待遇與保費支付的稅收待遇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果先前保費在支付時稅前扣除了,那么收到的保險費返還也需要并入應稅所得征稅,反過來,如果先前保費在支付沒有稅前扣除,那么保險費返還則不應作為應稅收入,因為保險費返還僅僅是退回已繳的保費。
生存收益又稱生命周期內收益,是與保單持有人利益最直接的保險給付金。生存收益因人壽保險合同的不同而有三種類別:股利(分紅)、現金價值、年金。如果簽訂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參與股權分紅型,那么可以收到股利或分紅。而現金價值是指前面的現金價值保單因為儲蓄功能而產生的內部累積的利息。年金是年金產品產生的保險給付,而年金又是人壽保險中一種比較特殊的養老保險產品,我國早期稱年金為補充養老保險。因而政府對生存收益的稅收政策會直接影響到投保人的老年生活。國際上對于生存收益是否征稅沒有太明確的傾向,全額征稅的國家很少,多數國家對生存收益征稅是有一定的限制,另外一些國家對生存收益不征稅也要有一定的條件要求。如前表3列出的生存收益征稅的國家中,西班牙規定保單跟個人簽署時,如果收益被認為是儲蓄所得,那么儲蓄所得需要征收18%的所得稅,而公司按照養老金計劃為其員工購買的保單,員工收到的收益當作是其掙來的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如果收益是一次性付款,那么計稅基礎沒有任何扣減。荷蘭的支付條件是只要支付金額不超過143000歐元可以免稅,如果同時也滿足某些條件的話,超出金額的利息按照以最高52%的累進稅率計算納稅。一般情況下,各國不會直接對累計內部利息征稅。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新西蘭)規定,凡投保國外保險公司的,對累計內部利息的都不免稅,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保單都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待遇。有些國家(如英國)通過對保險公司的部分投資收入征稅,來間接地對累計內部利息征稅。加拿大則規定生命周期內的收益超過成本的部分要全額征稅。法國是對特定保單征稅,芬蘭、土耳其等都是有條件的征稅,只是具體規定條件有所差別。
典型的死亡給付金是一次性給付,在被保險人死亡后,保單受益人可以一次性獲取壽險保單的死亡收益。大多數國家對于符合規定的壽險保單項下的死亡給付金也給予免稅的待遇。如表3所示,31個國家(地區)中除了丹麥、荷蘭、瑞士、西班牙4個國家外其余都對死亡給付金免征所得稅,其中有的國家規定,對于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壽險保單(即所謂大額保單)才征收一定比例的稅。例如在美國,一般對保單紅利、利息累計及年金、死亡給付金給予稅收減免,但是,保單死亡給付金具有高現金價值和保單期限過短的要對其累計內部利息征稅,德國對某些高現金價值保單項下的死亡給付金也要征稅。比利時則規定,對于購買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保單的給付需要征稅。另外,有的國家對于死亡給付金征收所得稅采取一種替代性辦法,那就是對將死亡給付金歸屬于遺產及贈與稅的范疇進行征收,比如愛爾蘭、德國。但是,現實中許多國家通過制定特定的法規,將死亡給付金的全部或部分不劃入遺產估價的范圍之內,從而給予壽險保單受益人實際的稅收優惠。
四、國際上壽險公司及壽險保單持有人稅收待遇對我國的啟示
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壽險稅收政策與該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體制以及壽險在國民經濟中地位都緊密相關。
從壽險公司的保費稅的國際比較中,我們可以得知,各國在征保費稅時,政策不一,征收保費稅的國家往往針對不同險種實施差別費率,對低利潤或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險種,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從壽險公司的所得稅國際比較中,可以看出,鑒于壽險在經濟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壽險公司所得稅的稅收政策規定比對財產險公司的所得稅規定要復雜一些,稅率也更低一些,優惠多一些,對不同規模的壽險公司實行不同的稅率,一般都對小規模壽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從壽險保單持有人稅收待遇比較中,可以看出,基于壽險的社會保障功能,各國都對壽險消費者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壽險消費。并且對于壽險保費支付,一般都規定在一定額度內實行所得稅前扣除。對于保險給付,分為生存收益和死亡收益兩個部分區別對待,各國根據國情來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并且累計內部利息一般都征稅,但也有很多國家不征。實踐中往往采用一種簡單的方法,即只對保單持有人所得給付金,即到期給付金或退保現金加上所有已得紅利的總和,超過已支付的保費的差額部分征稅。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退休養老保險體制,因此,我國的人壽保險稅收政策建立比較晚,而且比較零散,沒有系統性。在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相適應的養老保險體制過程中,大力發展商業人壽保險可以適當緩解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廣的缺陷,商業人壽保險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體制的重要補充,因此,如何借鑒國際慣例完善我國現行人壽保險的稅收政策變得非常重要。
在保費稅方面,我國不征收保費稅,而是對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收入征收5%的營業稅,但是對于一年期以上返還型人身保險實行免稅,而免稅的險種也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專門明確。
在所得稅方面,我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稅基為總收入減去精算準備金再減去各項費用。所以人壽保險業務總收入中扣除的最重要的兩項就是準備金和傭金或手續費扣除,后者國外稱之為取得成本,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這兩項扣除都作了專門規定。關于精算準備金,財稅[2009]48號文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又分為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關于手續費和傭金,財稅[2009]29號文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另外,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這一稅率為國際適中偏低。企業發生虧損可以向后結轉五年,并且分保收入可以從總收入中減去。
在保單持有人稅收政策方面,個人購買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因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在所有的應稅項目中,都沒有保險費的稅前扣除政策。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年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不超過規定比例范圍內在公司所得稅前扣除,但這一年金需要作為員工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其它商業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而且也需要作為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稅。但是,卻并沒有明確個人收到的可以免稅的保險賠款是指哪一種類型的賠款。
鑒于此,通過對比我國現行政策和其它國家的慣例,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現行人壽保險稅收政策,以促進我國人壽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營業稅方面。需要對不同人壽保險產品采取差別對待政策。由于人壽保單產品很多,但總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別,其一定期保險,其二是現金價值保單。所以,定期保險的保險費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而現金價值保單其實和銀行存款類似,而銀行存款的本金對于銀行來說也是不征營業稅,而僅對銀行將儲戶的本金貸款出去后收到的利息征收5%的營業稅,所以,為了平衡稅負,此類保單也僅對內部累積的利息按保險公司獲得的部分征收營業稅。
第二在所得稅方面。壽險業務精算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已經基本完全按照保險公司精算扣除,但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利用精算準備金避稅,也需要對某些特定準備金實行限制扣除。目前限額扣除的是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這一限定比例為4%,按照循序漸進的改革原則,暫時定為這一比例是合適的,但國際一般不設這一限定比例,完全遵照保險精算扣除。對于傭金和手續費,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我國保險公司手續費扣除比例為實收保費的8%,傭金扣除比例為實收保費的5%,現在把人壽保險公司這兩項費用扣除比例統一定為10%,比例已經大大提高了,但是,相對于財產保險業務比例15%而言,人壽保險只有10%,顯得還是有些不太合理,通常情況下,按照我國的現行的做法,壽險產品的營銷費用要大大高于財險。